华 商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华 商 红 利 优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2015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华 商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五年 四 月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华 商 红利 优 选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重要 提示 】
华商红 利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于 2012 年 11 月 9 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1475 号文 核准募
集,本 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3 年 09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勉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未来表现。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红 利 股 票 , 通 过 严 格 执 行 投 资 策 略 来 明 晰 基 金
的 风 格 特 征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由 于 对 红 利 股 票 的 严 格 界 定
以 及 运 作 中 的 品 种 选 择 结 果 可 能 带 来 的 业 绩 偏 离 风 险 等 特 定 风 险 , 等
等。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17 日, 有关财务数 据
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 金的募集 ............................................................................................................................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6
九、基金的投资 ............................................................................................................................ 54
十、基金的财产 ............................................................................................................................ 6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8
十六、风险揭示 ............................................................................................................................ 8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6
十九、基金托管协 议 的内 容摘要 .............................................................................................. 10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2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2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29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30
5-1
一、绪
言
《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其他有关规定及 《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 出 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或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对该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 为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 商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业务规则》 指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46%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 公司
20%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 (免长途费)
11. 管 理 基 金 情况 : 目前 管 理 华 商领 先 企业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华商 盛 世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华 商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华 商 动 态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产 业 升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商稳
健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价 值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商主
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现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华 商 价 值 共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大 盘 量 化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华 商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双 债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创 新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商新
量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新 锐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新 锐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未 来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稳 固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华 商 健 康 生 活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董事长。男, 清华大学 EMBA 。现 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兼 党 委 书 记 ; 历 任 天 水 市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天 水
市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郭 怀 保 : 副 董 事 长 。 男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工 程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执行董事、 党组成员 , 川财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永 诚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曾 就 职 于 新 疆 奎 屯 河 水 电 站 、 伊 犁 电 力
局 、 伊 犁 二 电 厂 ; 历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发
电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 俊 芳 : 董 事 。 男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 现 任 济 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纪 委 书 记 、 董 事 ; 曾 就 职 于 山 东 省 广 饶 县 第 六 中 学 、 济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南钢铁总厂 职工大学、 济南钢铁总厂; 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党办、
公司办主任,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
韩 鹏 : 董 事 。 男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甘 肃 经 济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 兰 州 信 托 上 海 武 昌 路 营 业 部 、 闽 发 证 券 公 司 ,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 董事。 男, 工 商管理硕士。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 就 职 于 招 商 银 行 兰 州 分 行 、 甘 肃 省 国 税 局 、 中 国 化 工 集 团 , 历 任 华 龙 证 券 有
限责任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刘 晖 : 董 事 。 男 , 大 专 学 历 ,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副总经理、 党组成员; 曾就职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 历任团委干事、
团 委 副 书 记 、 宣 传 副 部 长 、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党 总 支 书 记 ; 黑 龙 江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任 金 融 产 业 部 经 理 ; 黑 龙 江 龙 电 典 当 公 司 , 任 总 经 理 ; 华 信 保 险 经 纪 有
限公司,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王 锋 : 董 事 。 男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首 钢 设 计 总 院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投资总监、 副总经理。
曲 飞 : 独 立 董 事 。 男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工 程 师 。 现 任 北 京 亿 路 特 通
新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北 京 亿 阳 汇 智 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南 京 长
江 第 三 大 桥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亿 阳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裁 ; 曾 就 职
于江苏盐城悦达集团、 亿阳集团经贸公司; 亿阳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任副总裁、
总裁;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裁。
马 光 远 : 独 立 董 事 。 男 , 经 济 学 博 士 。 现 任 北 京 中 视 旭 晨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合 规 高 级 战 略 顾 问 , 中 央 电 视 台 财 经 评 论 员 。 曾 就 职 于 浙 江 省 嘉 兴 市 乡
镇企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方 国 春 : 独 立 董 事 。 男 ,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经 济 师 。 现 任 英 大 泰 和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总 监 兼 法 律 合 规 部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政 策
法 规 司 , 任 副 处 长 ; 中 国 光 大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国 家 留 学 基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金 委 中 澳 项 目 办 公 室 , 任 副 主 任 ; 长 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任 项 目 中 心 经
理 ; 历 任 英 大 泰 和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合 规 部 主 任 、 人 力 资 源 部 主 任 、
职工监事。
戚 向 东 : 独 立 董 事 。 男 , 本 科 学 历 , 研 究 员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已 退 休 , 曾
就 职 于 河 北 省 宣 化 钢 铁 公 司 , 任 管 理 干 部 ; 河 北 省 冶 金 工 业 厅 , 任 经 济 研 究 室
主任; 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 任副司长; 国 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 任 副司长;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苏 金 奎 : 监 事 。 男 , 本 科 学 历 , 会 计 师 。 现 任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会
计 师 ; 曾 就 职 于 金 昌 市 农 业 银 行 、 化 工 部 化 工 机 械 研 究 院 、 上 海 恒 科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职 员 、 计 划 财 务 部 会 计 、 副 总 经 理 、
总经理。
李 亦 军 : 监 事 。 女 ,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与 风 险 管 理 部 部 门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北 京 北 奥 有 限 公 司 、 中 进 会 计
师事务所 (后并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 中瑞华恒会计师事务所; 历任华电
集团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部 门 经 理 ,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融 资
部部门经理。
徐 亮 天 : 监 事 。 男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济 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财务处处长, 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物价科科员、 成本科科员、 科长、
财务处副处长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 锋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男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曾 就 职 于 首 钢 设 计 总 院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
周亚红:督察长。女,经济学博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 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TA 主管、
产 品 设 计 师 、 渠 道 主 管 、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筹 )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陆涛:副总经理。男,2006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保 障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运 营 总 监 。 曾 任 裕 翔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系 统
管理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
田明圣: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2007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研 究 总 监 ,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价 值 共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石油 财 务 公 司 从 事
金 融 与 会 计 研 究 工 作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产 品 设 计 和 研 究 工 作 、 西 南
证券投资银行部从事研究工作。
梁永强: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2004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公司
筹 备 组 , 公 司 成 立 后 历 任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商
动 态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主 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新 锐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未 来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部,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4.基金经理
申艳丽女士: 经济学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998 年 5 月至 2003 年 8 月
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 2003 年 8 月至 2005 年 3 月在泰康人寿保险
公司任投资经理; 2005 年 4 月至 2006 年 5 月在中安盛投资咨询公司任战略部经
理;2006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高级研究员。2010 年 8 月 26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0 日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17 日至今担任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王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
田 明 圣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研 究 总 监 、 兼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价 值 共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基金经理、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 永 强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华 商 动 态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主 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新 锐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未
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 宏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华 商 盛 世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创新成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 伟 泓 : 华 商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双 债 丰 利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华: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13.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他人泄露;
15.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16. 依 据《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基金 合 同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 照法 律 法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 股东 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1.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不从事 违 反 《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称 “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 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 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
市场秩序 ;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境控 制包括管理思想、 经营 理念、
控制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论、 检讨内控制度 , 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 极 执 行 , 牢 固 树 立 诚 实 信 用 和 内 控 优 先 的 思 想 , 自 觉 形 成 风 险 管 理 观 念 ; 通
过 营 造 公 司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增 进 员 工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使 其 贯 穿 于 公 司 各 部 分 、
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 董 事 会 负 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内 控 工 作 的 评 估 审 查 , 对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同 时 , 通 过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避 免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 构。
④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反馈系统。
⑤ 建 立 科 学 的 聘 用 、 培 训 、 轮 岗 、 考 评 、 晋 升 、 淘 汰 等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严
格 制 定 单 位 业 绩 和 个 人 工 作 表 现 挂 钩 的 薪 酬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职 员 具 备 和 保 持 正
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可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
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 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在 董 事 会 层 面 设 立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经 营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固 有 资 金 投 资 等 方 面 的 合 法 、 合 规 性 进 行 全 面 的 分 析 检 查 , 对 各 种 风 险 预
测报告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作 为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 二 层 次 风 险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经 营 层 层 面 的 风 险 控 制 , 具 体 为 在 风 险 管 理 小
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 和控制。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的 研 究 、 分
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研 究 并 制 定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策 略 , 对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情 况
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 察 稽 核 部 独 立 于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 三 层 次 风 险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各 部 门 对 自 身 业 务 工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的 自 我 检
查和控制。
公 司 各 部 门 根 据 经 营 计 划 、 业 务 规 则 及 本 部 门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 部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人 力 资 源 及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 行 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建 立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确;
(3)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70 人,平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
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 2014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80 只 。 自 2003 年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
体评选的 4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
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 “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2009、2010 、2011 、2012 年六次顺利 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
2013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得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 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
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 建立 “ 自控防线” 、 “ 互控
防线 ” 、 “ 监 控防 线 ” 三道 控 制防 线 ,健 全绩 效考 核 和激 励 机制 ,树 立 “ 以 人 为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 随机演练” 。 从演 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
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 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 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规范运作, 一 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蒋松云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滕涛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1)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 96699 ,上海地区 962699
公司网址:www.wzbank.com.cn
(12)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 339 号商行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联系人:何佳
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热线: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热线:95536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www.guosen.com.cn
(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8)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6078823
联系人:李珊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5548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宋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25)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2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 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庞晓芸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服务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A 座 21 层
(266061)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A 座 21 层
(266061)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uzc@zxwt.com.cn
(2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宇
客服电话:021-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3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胡岩
客服热线:4006-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3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 中心 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1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 中心 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 户 服务 电话: 96518 ( 安 徽省 内) 、4008096518 ( 全国 ) ( 基 金业 务咨 询 电
话)
网址: www.hazq.com
(3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3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00155
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梁旭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 0791-86289667
传真 0791-8628148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4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 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雷新东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4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宗锐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4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章力彬
联系电话:0571-8782510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4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
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9)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100031 )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客服电话:010-83991716
网址: www.rxzq.com.cn
(5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网址:www.gjzq.com.cn
(5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 (021)68778790
传真: (021)68777992
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3)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勇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om.cn
(54)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5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联系人:王逍
客服电话:4001099918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5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5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5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 www.jjm.com.cn
(5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 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徐昳绯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高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 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杨树浦路 340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徐诚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4)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fund.com
(6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飞飞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7)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廉亮
客服电话:400-081-6655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6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 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 6099 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阜成 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1)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人代表: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19-9868
(72)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二)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572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师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 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 基 金的募集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1475 号文核准募集,经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基金部函[2013]632 号文确
认,自 2013 年 8 月 19 日至 2013 年 9 月 13 日 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至 2013
年 9 月 13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5,30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
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539,922,984.82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为 47,824.14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539,970,808.96 份基金份额。 其中,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未 运 用 固 有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员工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47,055.57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占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为 0.05%。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情 况
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13 年9 月17 日 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自 该 日 起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 年度对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日止, 若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 于 2 亿元的,
基 金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同 时 不 得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方 式 延 续 。 若届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 上 述 终 止 规 定 被 取 消 、 更 改 或 补 充
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 2
日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申 购 采用 前端 收 费模 式, 投 资人 缴纳 申 购费 用时, 按单 次认 购 金额 采用 比 例
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1.2%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8%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
务。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
要的手续 费。 赎回费率 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 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含)以上 0%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范围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最 新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示 。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有 关 规 定 在至少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部分不
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部分
不 设 最 低 级 差 限 制 ; 已 在 直 销 机 构 销 售 网 点 有 认 购 基 金 记 录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但 受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在 代 销 机 构 销 售 网
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
制;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
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500 份;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
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 3 个工作 日内基金管
理人必须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刊登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25 %=26.25 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4.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本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每两周需要刊登暂
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 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所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以 获 取 中 国 股 票 市 场 红 利 回 报 及 长 期 资 产 增 值 为 投 资 目 标 ,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80% ,权证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 , 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
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 20%-70% ,并保持 现金 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 金投资于基本面健康的、 盈利能力
较 高 、 分 红 稳 定 或 分 红 潜 力 大 的 快 速 及 长 期 稳 定 增 长 的 上 市 公 司 配 置 比 例 不 低
于权益类资产的 80% 。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 自上而下 ” 为主、 “ 自下而上” 为辅 的投资视角, 重点投资于基本
面健康 的 、 盈 利 能 力 较 高 、 分 红 稳 定 或 分 红 潜 力 大 的 快 速 及 长 期 稳 定 增 长 的 上
市公司。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量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前 景 、 国 内 股 票 市 场 的 估 值 、 国 内 债
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 与 PPI 变动 趋势、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
资 本 市 场 的 运 行 状 况 等 因 素 , 分 析 研 判 货 币 市 场 、 债 券 市 场 与 股 票 市 场 的 预 期
收益与风险, 并据此进 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 合理确定本基 金在股票、
债 券 、 现 金 等 金 融 工 具 上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随 着 各 类 金 融 工 具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相
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 股 票 投 资 中 将 以 红 利 股 票 投 资 为 主 导 , 以 分 红 能 力 作 为 选 择 投 资
对 象 的 核 心 标 准 , 本 基 金 备 选 股 票 库 由 定 量 筛 选 股 票 池 和 定 性 筛 选 股 票 池 两 部
分组成 。
(1)定量筛选
本基金主要根据过去 5 年上市公司的历史分 红状况建立 定量筛选股票池。
定量筛选股票池 包括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股票:
1)在过去 5 年进行过 2 次以上分红的个股。
2) 根据华商分红预测 模型预期将会推出较优厚红利分配方案的个股。 华商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分 红 预 测 模 型 主 要 包 括 分 红 能 力 评 价 及 红 利 政 策 评 价 两 大 因 子 。 其 中 分 红 能 力
评 价 因 子 主 要 从 盈 利 能 力 、 资 产 累 计 状 况 、 盈 利 质 量 、 现 金 流 状 况 筛 选 出 具有
较 强 的 分 红 能 力 的 个 股 , 主 要 应 用 的 财 务 指 标 有 近 三 年 净 资 产 增 长 率 、 每 股 未
分 配 利 润 、 每 股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每 股 现 金 流 含 量 等 。 红 利 政 策 评 价 因 子 主 要 从
上 市 公 司 股 利 政 策 的 连 续 性 进 行 评 价 , 主 要 应 用 的 评 价 指 标 有 上 一 年 度 的 现 金
股 息 率 、 最 近 三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累 计 分 配 的 利 润 占 最 近 三 年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的比例等。
在 上 述 初 选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按 照 预 期 股 息 率 对 初 选 股 票 进 行 排 序 , 选 取
排名前 70% 的股票 构 成最终的 红利风格 股票 池。其中 ,预期股 息率 采用一致预
期净利润增长率和前三年上市公司历史平均现金股利发放率作为测算依据。
(2)定性筛选
作为定量筛选的重要补充 ,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经理和研究员定性研究分析,
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备选股票池。 定性筛选的股票一般具有如下标准:
1) 行业竞争优势明显, 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增长中的重点支柱行业, 或受国
家政策鼓励扶持的优势行业,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优势;
2) 行业发展状况良好 , 企业经营在相对稳健 的同时能够保持较高的持续成
长能力;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息税前收益保持较高的成长性;
3) 企业盈利能力较强, 主营业务盈利水平较高, 现金流创造能力强, 资产
盈 利 水 平 较 高 。 企 业 的 盈 利 能 力 是 企 业 进 行 红 利 分 配 的 基 础 , 盈 利 能 力 强 的 公
司分 红的潜力也越强 ;
4) 企业盈利稳定, 财 务状况良好, 各项指标健康。 公司的现金红利政策很
大 程 度 上 受 其 盈 利 稳 定 性 的 影 响 , 一 般 情 况 下 , 企 业 盈 利 越 稳 定 , 其 现 金 红 利
支付率就越高且红利政策也会越稳定。
5) 企业分红派息率较高, 企业历年的分红派息率较高, 特别是现金分红能
力强且分红频率较高。
此 外 , 研 究 团 队 还 将 关 注 上 市 公 司 的 红 利 分 配 计 划 , 了 解 上 市 公 司 的 红 利
分 配 意 愿 。 对 于 具 备 良 好 红 利 分 配 能 力 且 具 有 红 利 分 配 意 愿 的 上 市 公 司 , 本 基
金 将 予 以 重 点 关 注 。 未 来 , 在 政 策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还 将 关 注 将 采 取 回 购
股 票 、 股 权 分 红 等 创 新 方 式 , 作 为 现 金 分 红 的 替 代 措 施 , 以 提 高 股 东 回 报 的 上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市公司股票。
(3)投资组合管理
基 金 经 理 将 综 合 考 虑 研 究 团 队 的 建 议 、 把 握 市 场 时 机 和 个 股 流 动 性 情 况 ,
建立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节奏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变化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以 降 低 组 合 总 体 波 动 性 从 而 改 善 组 合 风 险 构 成 为 目 的 , 采
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深入研究和分析,
把 握 货 币 政 策 和 财 政 政 策 取 向 , 对 未 来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和 债 券 市 场 投 资 环 境 做 出
科学、 合理判断; 主要 关注指标包括国民生产总值、 固定资产投资、 物价指数、
货币供应量、信贷投放和 汇率变动等宏观经济指标。
本基金债券投资采用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 括久期管理、 期限结构 配置、
个 券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等 策 略 , 通 过 持 有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可转债 (含分离债 ) 、 短期融资券、 回购 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其他固定收
益 类 证 券 , 确 定 和 构 造 能 够 提 供 稳 定 收 益 、 流 动 性 较 高 的 债 券 组 合 , 在 获 取 较
高的利息收入的同时兼顾资本利得。具体策略如下:
(1) 久期管理是根据 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债券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地控制整体债券资产利率风险。
(2) 期限结构配置是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 对收 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
理 的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 包 括 采 用 集 中 策 略 、 两 端 策 略 和 梯 形 策 略 等 , 在 长 期 、 中
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得收益。
(3) 个券信用风险管 理是指本基金将依靠公司的行业与企业研究力量, 根
据 发 债 主 体 的 各 方 面 经 营 状 况 进 行 评 估 , 确 定 发 行 人 信 用 状 况 , 以 此 作 为 品 种
选择的基本依据。
4.其他投资品种投资策略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 本 基 金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 基 金
权 证 投 资 将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在 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 的 基 础 上 ,
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从
五 个 方 面 综 合 定 价 , 选 择 低 估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五 个 方 面 包 括 信 用 因 素 、 流 动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5. 投资程序
本基金投资管理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投资分析与研究; 投资策略的制定; 资产
配 置 方 案 和 投 资 计 划 的 制 定 ; 投 资 对 象 的 选 择 、 论 证 、 审 批 ; 投 资 授 权 、 方 案
的 实 施 ; 投 资 执 行 情 况 的 反 馈 与 投 资 计 划 的 调 整 ; 投 资 评 估 和 风 险 管 理 。 以 上
内容可以归纳为研究、决策、执行和评估四个部分。
(1).投资研究
1) 研 究 部 通 过 自 身 研 究 及 借 助 外 部 研 究 报 告 形 成 有 关 宏 观 经 济 、 投 资 策
略 、 债 券 市 场 、 行 业 发 展 、 上 市 公 司 分 析 等 的 各 类 报 告 , 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提供决策依据;
2)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部与研究部的业务联席会议, 定期或不定期地
召 开 , 在 对 宏 观 经 济 、 投 资 策 略 、 债 券 市 场 、 行 业 发 展 、 上 市 公 司 深 入 研 究 的
基础上充分讨论,协助基金经理制订投资计划。
(2) 投资决策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可以授予基金经理
一定范围内的决策权;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依据基金合同 、 研究报告以及基金经 理
制 订 的 投 资 计 划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重 点 投 资 对 象 、 投 资 限 制 等 进
行 讨 论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遇 重 大 事 项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及 时 召 开 临 时 会 议 做 出 决
策。
(3) 投资执行
1)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和授权, 具体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的
构建工作, 通过电子系统、 书面指令、OA 指 令或录音电话向证券交易部发出交
易委托指令,并每日以交易日志形式予以确认;
2) 证券交易部在审核基金经理交易指令的合规性后, 按基金经理交易委托
确 定 的 种 类 、 价 格 、 数 量 、 时 间 , 执 行 交 易 指 令 , 实 施 投 资 操 作 ; 将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给 基 金 经 理 ; 若 发 现 基 金 经 理 指 令 涉 嫌 违 规 , 及 时 与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或 监 察 稽 核 部 沟 通 。 证 券 交 易 部 每 日 需 将 当 天 交 易 记 录 汇 总 基 金 经 理 处 予
以确认。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3)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负责构建、 优化和调 整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管
理 , 包 括 基 金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管 理 ; 如 果 出 现 重 大 政 策 变 动 、 市 场 突 发 事 件 或 资
金流动异常等重大情况, 基金经理及时报告投 资决策委员会, 并提出 相应对策,
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化解投资风险。
(4) 投资评估
1) 投资管理的评估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投资 业绩归因分析; 与业绩 基
准 及 同 类 基 金 的 比 较 ; 对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 选 股 策 略 、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管 理 等 进
行评估;
2)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月度评估, 出具 简洁的评估报告; 基金 业
绩 评 价 小 组 就 投 资 管 理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 并 按 月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 将 结 果 及 时 反 馈
给基金经理,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针对 基金业绩与业绩基准、 同
类 基 金 平 均 业 绩 偏 离 较 大 的 情 况 , 制 订 解 决 问 题 的 方 案 , 并 授 权 基 金 经 理 实 施
执行;
4) 风险管理小组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
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5)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6 ) 本 基 金 股票 投 资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 为 30%~80% , 权 证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0%~3% , 债券、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7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16)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 55%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45%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30%-80% ,因此在 业绩比
较基准中 股票投资 部分 权重为 55% ,其余 为 债券投资 部分。本 基金 主要通过投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资 市 场 中 现 金 股 息 率 高 、 分 红 比 较 稳 定 的 上 市 公 司 为 投 资 者 谋 取 高 于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的 回 报 , 中 证 红 利 指 数 挑 选 了 上 海 、 深 圳 交 易 所 中 现 金 股 息 率 高 、 分 红 比
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较好的 100 只股票作为样本,以反映 A 股市场
高 红 利 股 票 的 整 体 状 况 和 走 势 , 因 此 作 为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具 有 较
好 的 代 表 性 。 同 时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以 国 债 为 样 本 , 按 照 发 行 量 加 权 而 成 , 反 映
我 国 债 券 市 场 的 整 体 变 动 情 况 , 具 有 良 好 的 债 券 市 场 代 表 性 , 因 此 选 取 上 证 国
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中 出
现 更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指 数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风 险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高 风 险 和 中 高 预 期
收益产品。
(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有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 基 金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其 他 规 定 中 关
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华商红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
208,789,614.52 元,份额净值为 1.242 元,累计份额净值为 1.312 元。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45,830,390.53 66.48
其中: 股票
145,830,390.53 66.4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2,437,781.00 14.79
其中: 债券
32,437,781.00 14.7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935,818.99 6.35
7 其他资 产
27,155,157.21 12.38
8 合计
219,359,147.7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0,815,562.49 19.5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766,397.40 0.3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 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8,422,059.80 13.61
J 金融业 68,624,842.00 32.87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K 房地产 业 7,201,528.84 3.4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5,830,390.53 69.8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030 中信证 券 367,000 12,441,300.00 5.96
2 601318 中国平 安 117,000 8,741,070.00 4.19
3 000783 长江证 券 518,950 8,728,739.00 4.18
4 300324 旋极信 息 158,966 8,558,729.44 4.10
5 600837 海通证 券 350,000 8,421,000.00 4.03
6 002465 海格通 信 429,791 8,303,562.12 3.98
7 601989 中国重 工 830,000 7,644,300.00 3.66
8 002268 卫 士 通 124,095 7,644,252.00 3.66
9 600007 中国国 贸 470,996 7,201,528.84 3.45
10 601788 光大证 券 247,000 7,049,380.00 3.3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6,628,986.00 3.1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25,808,795.00 12.36
8 其他 - -
9 合计 32,437,781.00 15.54
5. 报告期末按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5 平安转 债 47,750 8,615,055.00 4.13
2 110023 民生转 债 56,000 7,743,120.00 3.71
3 132001 14 宝钢 EB 49,700 6,628,986.00 3.17
4 113001 中行转 债 30,000 4,697,700.00 2.25
5 110015 石化转 债 20,000 2,698,400.00 1.29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光 大 证 券 于 2014 年 3 月 4 日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4]20 号) ,公司 天丰节能项目一案已调查、审理终结:对公司给予警告,
没收业务收入 215 万元, 并处以 430 万元罚款; 对相关保荐代表人李瑞瑜、 水
润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本 公 司 对 以 上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
不 存 在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行 为 。 除 此 以 外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未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且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未 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1,263.5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113,693.9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9,119.60
5 应收申 购款 18,881,080.1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9 合计 27,155,157.2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05 平安转 债 8,615,055.00 4.13
2 110023 民生转 债 7,743,120.00 3.71
3 113001 中行转 债 4,697,700.00 2.25
4 110015 石化转 债 2,698,400.00 1.29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324 旋极信 息 8,558,729.44 4.10 重大资 产重 组
(6)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 成 立日
至 2013/12/31
-1.80% 0.74% -4.25% 0.61% 2.45% 0.13%
2014/01/01 至
2014/12/31
34.75% 1.43% 28.73% 0.63% 6.02% 0.8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今
32.33% 1.31% 23.26% 0.63% 9.07% 0.68%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 来基 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增 长率 变 动及 其与 同 期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注: ①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3 年 9 月 17 日。
②根据 《华 商红 利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本 基金主 要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本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30%-80% ,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
债券、 现金 、货 币市 场工 具和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 的 20%-70% , 并保 持 现金和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基本面 健康
的、盈 利能 力较 高、 分红 稳定或 分红 潜力 大的 快速 及长期 稳定 增长 的上 市公 司配置 比例 不
低于权 益类 资产 的 80% 。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基 金各 项
资产配 置比 例需 符合 基金 合同要 求。 本基 金在 建仓 期结束 时, 各项 资产 配置 比例符 合基 金
合同有 关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十、 基 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5.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 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当本基金在连续十个交易日, 每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基金份额面值的 5%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确 定 第 十 个 交 易 日为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届 时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公告。
2.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不 超
过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收益的 90 % ; 年度 分红 12 次
后 , 如 本 基 金 再 次 达 到 分 红 条 件 , 则 可 分 配 收 益 滚 存 到 下 一 年 度 实 施 ; 若 《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规 模 等 因 素 协 商 一 致 ,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提 高 上 述 费 率 需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十四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 风险揭示
基 金 风 险 表 现 为 基 金 收 益 的 波 动 , 基 金 管 理 过 程 中 任 何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的 因
素 都 是 基 金 风 险 的 来 源 。 作 为 代 理 基 金 投 资 人 进 行 投 资 的 工 具 , 科 学 严 谨 的 风
险 管 理 对 于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成 功 与 否 至 关 重 要 。 因 此 在 基 金 管 理 过 程 中 , 对 风 险
的 识 别 、 评 估 和 控 制 应 贯 穿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全 过 程 。 基 金 的 风 险 按 来 源 可 以 分
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金 融 资 产 价 格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和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价 格 及 利 息 收 益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者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不 真 实 、 不 完 整 , 都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等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的 影 响 。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大额赎回风险
本 基 金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持 有投
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可 能 会 遇 到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中 将 以 红 利 股 票 投 资 为 主 导 , 以 分 红 能 力 作 为 选 择 投 资
对 象 的 核 心 标 准 , 由 于 本 基 金 对 红 利 股 票 的 严 格 界 定 以 及 运 作 中 的 品 种 选 择 结
果可能带来的业绩偏离风险是本基金产品的一个特定投资策略风险来源。 另外,
在 精 选 个 股 的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限 于 知 识 、 技 术 、 经 验 等 因 素
而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其 精 选 出 的 个 股 的 业
绩 表 现 不 一 定 持 续 优 于 其 他 股 票 。 此 外 , 由 于 本 基 金 还 可 以 投 资 其 它 品 种 , 这
些 品 种 的 价 格 也 可 能 因 市 场 中 的 变 化 而 出 现 一 定 幅 度 的 波 动 , 并 影 响 到 基 金 的
整体投资收益。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融市场危机、 行 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损。
十七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 立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 管理 费 以及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 律规 定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 金托 管 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 或委 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 机构 担 任基 金登 记 机构 办理 基 金登 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2 )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 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 托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 人员 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事 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 分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案 条 件,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 保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 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 金托 管 费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 监管 部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 开设 证 券账 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 券交 易资 金 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 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 专门 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事 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 或者 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 合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 基金 认 购、 申购 、 赎回 款项 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 的 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 亏损 或 者《 基金 合 同》 终止 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 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应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 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调 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 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以 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 集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 委托 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 理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 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 表决 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 人 决定 在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本 人出 席或 以 代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 出席 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会 议者 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相符;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 在权 益 登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对 表决 事 项的 投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表决。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 参加 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 经参 加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 人应 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表 决 后立 即进 行 清点 并由 大 会主 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当 本基 金 在连 续十 个 交易 日, 每 份额 可分 配 收益 超过 基 金份 额面 值 的
5% 时, 本基金管 理人 将确定第十 个交易 日为 收益分配基 准日, 届时 见基金管理
人公告。
(2 )在 符合 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 的前 提 下, 本基 金 每年 收益 分 配次 数最 多 不
超过 12 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收益的 90 % ;年度分红
12 次后, 如本基金再次达到分红条件, 则可分配收益滚存到下一年度实施;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 金收 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 净值 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H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 、基金费用 的种 类中第(3)-(8 )项 费用 ”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执行。
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规 模 等 因 素 协 商 一 致 ,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提 高 上 述 费 率 需 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以 获 取 中 国 股 票 市 场 红 利 回 报 及 长 期 资 产 增 值 为 投 资 目 标 , 在 严 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2、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80% ,权证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 , 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
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 20%-70% ,并保持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 金投资于基本面健康的、 盈利能力
较 高 、 分 红 稳 定 或 分 红 潜 力 大 的 快 速 及 长 期 稳 定 增 长 的 上 市 公 司 配 置 比 例 不 低
于权益类资产的 80% 。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 , 权证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 , 债 券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20%-7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14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履行适当程序后,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 所上 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 所上 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 所上 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 公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3 )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等固 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 持有 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 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 一债 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 个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券 所 处的 市场 分 别
估值。
(6 )如 有确 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法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1 )变 更基 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本 合同 约 定应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成员 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负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58573600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 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 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将红利股票库 提供给托管人, 由其对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权证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债券、
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 20%-70% ,并保 持现金和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投资
于 基 本 面 健 康 的 、 盈 利 能 力 较 高 、 分 红 稳 定 或 分 红 潜 力 大 的 快 速 及 长 期 稳 定 增
长的上市公司配置比例不低于 权益类资产的 80%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 以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c)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d) 本托管人托管下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 10 %;
e)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f)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 ,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债券、 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20%-70% ;
g)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h)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j)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k)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l)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m)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n)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o)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或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
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 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或 者买 卖其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 控股 关系 的 股东 或者 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时 有效 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及《 基金 合 同》 规定 禁 止从 事的 其 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 金托 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 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 金托 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 托管 人 按以 下方 式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 场交 易 的交 易对 手 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理 人 在银 行间市 场 进行 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 易时 ,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的 核心 交易 对 手为 中国 工 商银 行、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交 易 对 手 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 受限 证 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 理办 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券,不 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临 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 上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 基金 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法 律 法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金 托管 人 应对 基金 管 理人 是否 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 资决 策 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 基金 托管 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行 监督和核查。
3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及其 他 运作 违反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 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 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 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的 正 当指 令, 不 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 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 分别 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立。
(5 )对 于因 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 投 资过 程中 产 生的 应收 财 产, 应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一 起 负责 为基 金 对外 签订 全 国银 行间 国 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 保 管 的 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 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 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 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 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双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 赔
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双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 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 度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 易市 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停 营 业
时;
(2 )因 不可 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金 资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双 方 均 有 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 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 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其 成 功 定 制 的 对 账 单 形 式 , 通 过 书 面 或 电 子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发 送 对 账 单 , 但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详 实 填 写 或 更 新 客 户 资 料 ( 含 姓 名 、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等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发 送 ,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定制或主动取消发送 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普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和 网 上 直 销 智 能 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客服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在 线 交 流 咨 询 与 留 言 服 务 。
本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因 相 关 方 技 术 系 统 原 因 , 小 灵 通 用 户 暂 不
享有短信服务) 、 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 每笔交易确
认 信 息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 月 度 短 信 对 账 单 提 示 信 息 、 月 度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信息、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生日祝福信息等。
(五)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 (免长途费) ,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80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一 )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 职 能 划 分 可 能
会 发 生 变 化 , 职 能 也 会 相 应 地 做 出 调 整 , 但 不 会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理 念 、 投 资
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遵 守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上 述 规 则 的 任 何 修 订 和 补
充) 。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
性 地 修 改 了 基 金 合 同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达 成 决
议。 本基金托管人不受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限定。
( 三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将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进 行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解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度第一次分红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4 年 10 月 10 日
2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4 年 10 月 24 日
3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4 年 10 月 31 日
4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4 年 10 月 31 日
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新增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参加网上交易申购
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4 年 11 月 7 日
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新增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参 加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4 年 11 月 17 日
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4 年 11 月 20 日
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4 年 12 月 16 日
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4 年 12 月 24 日
1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京东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4 年 12 月 30 日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电商平台开通京东直营店网上直销
基金业务的公告
1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继续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定期定额申购及网上银行、电
话银行及自助终端渠道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5 年度第一次分红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5 年 1 月 5 日
1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并参加定期定
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5 年 1 月 19 日
14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5 年 1 月 22 日
1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参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5 年 3 月 2 日
1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开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5 年 3 月 6 日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件
(二)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