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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 180(519180)

万家 18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万家18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 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万 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万家18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2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2002 年11月27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 于同 意天 同18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批 复》 ( 证 监 基金字[2002]88 号) 的核 准,进行 募集 。 本 基金 的基 金 合同于2003 年3月17 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 监 会审核 同意,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不 表 明其对 本基 金 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 质性判 断、 推荐 或保 证,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投 资者 投资 于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5年3月17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 止日为2014 年12 月31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万家18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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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八、基金的投资 .................................................... 42 九 、基金的业绩 .................................................... 49 十、基金的财产 .................................................... 51 十 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二、基金收益和分配 .............................................. 5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63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 66 万家18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4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8 十九、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84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9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9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4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4 年第 2 号)



























































一、绪 言 万家18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是由万 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依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的有 关 规定以 及 《万 家18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募集设 立。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它有 关 规定等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万家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风 险、 费 率等 与 投资人 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 请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6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有 如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万家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万 家18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万 家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万 家18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托管协 议:


指《万 家18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证券 法》 :


指1998 年12 月29 日经 第九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六 次会 议通 过并 颁布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由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 自2004 年6 月1日 开始 实施 的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月29 日 颁布 、同 年7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2011年6月9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月10日颁布 、同 年7 月1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人 :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销售 代理 协议 》 指 《 万家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代 理协 议 》 及 对 该 协议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7 基金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公 民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以及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 办法》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市 场,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 外基 金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 司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 机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法 或依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者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由出现 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程序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到基 金认 购截 止日 的时 间 段,最 长不 超过3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不定 期之期 限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 业 务的工 作日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其 他相 关证 券 交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T日:


指申购 、赎 回、 转换 或其 他交易 的申 请确 认日 T + 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个 工作 日, 不包含T日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通过 销售 人向 基金 管理 人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购回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赎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时 的情 形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 价 差、银 行存 款利 息及 其他 合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 购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总 值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与登 记过 户人 为基 金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由 该注 册与 登记 过户 人办理 登记 过户 的基 金份 额余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8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指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系列 服务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9 三、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电路 360 号 陆家 嘴投 资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电 路360 号 陆家 嘴投 资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毕 玉国 总经理 : 方 一天 成立日 期:2002 年8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4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 构: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49% 新疆国 际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40% 山东省 国有 资产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 11%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正 式成 立,注 册资本 1 亿元 人民 币。目 前 管理十 八只 开放 式基 金, 分别为 万家 18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万 家行 业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万家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0 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 双引 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基 金、 万家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万家 稳健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万家中 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万 家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万 家中 证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 信 用 恒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万家 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万家 岁得利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强化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上证 380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 城市 建设 主题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 万家 现金 宝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主要 成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董事长 毕玉 国先 生, 中共 党员, 博士 研究 生 学 历, 高级会 计师 , 注 册企 业风 险管理 师。 历任莱 钢股 份公 司炼 铁厂 财务科 科长 ,莱 钢股 份公 司财务 处成 本科 科长 ,莱 钢集团 财务 部 副部长 ,莱 钢驻 日照 钢铁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齐鲁 证券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齐鲁证 券副 总 经理兼 财务 负责 人等 职 。 现任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党 委委员 、 总经 理 。2011 年3 月起任 本公 司 董事长 。 董事马 永春 先生 ,政 治经 济学硕 士学 位, 曾任 新疆 自治区 党委 政策 研究 室科 长,新 疆 通宝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新疆 对外 经贸 集团 总经 理,新 疆天 山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现 任 新疆国 际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董事吕 祥友 先生 ,中 共党 员,大 学本 科, 硕士 学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 莱芜 钢铁集 团 有限公 司财 务处 科长 、鲁 银投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室 主任 兼董 事会 秘书 、天同 证券 风 险处置 工作 小组 托管 组成 员,现 任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合 规总 监、 董事会 秘书 、 党委组 织部 部长 、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鲁 证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事方 一天 先生 , 大 学本 科, 学 士学 位, 先 后在 上 海财政 证券 公司 、 中 国证 监会系 统、 上证所 信息 网络 有限 公司 任职,2014 年 10 月加 入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4 年12 月起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1 任公司 董事 ,2015 年 2 月 起任公 司总 经理 。 独立董 事骆 玉鼎 先生 ,中 共党员 ,研 究生 ,经 济学 博士, 副教 授, 曾任 上海 财经大 学 金融学 院银 行系 讲师 ,上 海财经 大学 证券 期货 学院 副教授 、副 院长 ,美 国国 际管理 研究 生 院(雷 鸟) 访问 研究 员, 上海财 经大 学证 券期 货学 院副院 长兼 副教 授, 新疆 财经大 学金 融 系支教 教师 , 上海 财经 大 学金融 学院 副院 长 、 常 务 副院长 , 上海 财经 大学 金 融学院 副教 授, 现任上 海财 经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独立董 事黄 磊先 生, 中国 民主建 国会 成员 ,经 济学 博士, 教授 ,曾 任贵 州财 经学院 财 政金融 系教 师、 山东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院 长、 山东 省政协 常委 ,现 任山 东财 经大学 资本 市 场研究 中心 主任 、山 东金 融产业 优化 与区 域管 理协 同创新 中心 副主 任、 山东 省人大 常委 、 山东省 人大 财经 委员 会委 员、教 育部 高校 金融 类专 业教学 指导 委员 会委 员。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监事会 主席 李润 起先 生, 硕士学 位, 经济 师。 曾任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文 艺路营 业 部客户 主管 、公 司投 行部 项目经 理, 新疆 国际 实业 股份有 限公 司证 券事 务代 表,现 任新 疆 国际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秘 书兼 副总 经理 。 监事张 浩先 生, 中共 党员 ,现任 山东 省国 有资 产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综合 部( 党委办 公 室)部 长( 主任 )。 监事陈 广益 先生 , 硕士 学 位, 先后 任职 于苏 州对 外 贸易公 司 、 兴 业全 球管 理 有限公 司。 2005 年 3 月加 入本 公司 , 现任公 司基 金运 营部 总监 。 监事李 丽女 士, 中共 党员 ,硕士 ,中 级讲 师, 先后 任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济南 分行、 济 南卓越 外语 学校 、 山东 中 医药大 学 。2008 年3月 起任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任公 司综 合 管理部 总监 。 监 事 蔡鹏 鹏女 士, 本科 ,先 后 任职 于北 京幸 福之 光商 贸 有限 公司 、北 方 之 星数 码 技术 (北京 ) 有 限公 司、 路 通 资讯香 港有 限公 司,2007 年4 月 起任 职于 万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公 司机 构理 财部 总监 。 3、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2 董事长 :毕 玉国 先生 (简 介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 总经理 :方 一天 先生 (简 介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 副总经 理 : 李 杰先 生, 硕 士研究 生 。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 于国 泰君 安证 券 , 从事行 政 管理 、 机 构客 户开 发等 工 作;2003 年至2007 年 任职 于兴安 证券 , 从事 营销 管 理工作 ;2007 年至2011 年任 职于 齐鲁 证 券, 任营 业部 高级 经理 、 总经理 等职 。2011 年加 入 本公司 , 曾任 综合管 理部 总监 、董 事会 秘书、 总经 理助 理,2013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0 月 至2015 年2 月代 任公 司 总经理 。 督 察 长: 兰剑 先生 ,法 学硕 士 ,律 师、 注册 会计 师, 曾 在江 苏淮 安知 源律 师事 务 所、 上海和 华利 盛律 师事 务所 从事律 师工 作, 2005 年 10 月起进 入万 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从事 合 规 风控 工作 ,先 后担 任职工 监事 、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合规 稽核 部副 总监 、总监 等职 。2015 年4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4.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吴 涛 ,男 ,硕 士学 位, 曾任 天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天同 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营业 部总 经理、 南方 总部 副总 经理 等职,2002 年 起任 万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总 监, 负责 公司投 资风 险管 理、 监察 稽核等 工作 。2010 年 3 月 起任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现任 量化 投资 部 总监 、 万 家中 证红 利指 数 基金 (LOF ) 基 金经 理、 万 家中证 创业 成 长指数 分级 基金 基金 经理 和万家 上 证380ETF 基金 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杨宇, 本基 金成 立日 起至2004 年7 月; 朱良,2004 年7 月 至2005 年5月; 肖侃宁 ,2005 年5 月 至2006 年2月 潘江,2006 年2 月至2007 年5月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3 欧庆铃 ,2007 年5 月 至2011 年8月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会 主席 :李 杰 委员: 吴涛 、 华 光磊 、孙 驰、刘 荆、 白宇 李杰先 生,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吴涛先 生, 量化 投资 部总 监、万 家 180 基金 基金 经 理、万 家中 证红 利基 金基 金经理 、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基 金基 金经理 和万 家上 证380ETF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华光磊 先生 , 权益 投资 部 副总监 、 万家 和谐 基金 基 金经理 、 万家 双引 擎基 金 基金经 理、 万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孙 驰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 万家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金 基 金经 理 、万 家强 化收 益定 期开放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万家 日 日 薪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万 家岁 得利 基金 基金 经理和 万家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荆先 生, 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监 白宇先 生, 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4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 、 《 基 金 法》 以及 其它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行为, 并应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从事 以下违 反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以及 其它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行 为,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资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5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履行 诚 信义务 ,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披 露内 容。


(五)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 险管 理体 系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6 本 基 金在 运作 过程 中面 临的 风 险主 要包 括市 场风 险、 信 用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合 规性风 险及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险 。 针 对 上述 各种 风险 ,基 金管 理 人建 立了 一套 严密 有效 的 风险 控制 管理 制度 ,并 采 用数 量化分 析的 技术 和方 法建 立了风 险管 理系 统。 具体 包括以 下内 容: (1 ) 风 险识 别: 辨识 组织 系统与 业务 流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 使 用风 险管 理系 统 量化具 体 的风险 指标 级别 。 (2) 风险 分析 :检 查存 在 风险的 原因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3) 风险 度量 :评 估风 险 水平的 高低 ,既 有定 性的 度量手 段, 也有 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 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划 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风 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后 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4) 风 险处 理: 将风 险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的 风险 , 则承 担 它 ,但 需加 以监 控。 而对较 为严 重的 风险 ,则 实施一 定的 管理 计划 ,对 于一些 后果 极其 严 重的风 险, 则准 备相 应 的 应急处 理措 施。 (5 ) 监 视与 检查 : 对 已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要监 视及 评价其 管理 绩效 , 在必 要 时适时 加 以改变 。 (6 ) 报 告与 咨询 : 建立 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 使 公 司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 、 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寻求 咨询意 见。 2、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 度包 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 业务 规 章。 其中内 控大 纲是 对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对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 控大 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控 原则 、内 控环 境、内 控措 施等 内容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风 险 控制 制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技术 保 障 制度 、人 力资 源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和 灾难 恢复 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是在 基 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设 置、 工作 要求 、业 务流程 等的 具体 说 明。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7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经营 特点 设立了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内控 防线: (1 )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的第 一道 内控 防线 。 各 岗位 职责 明确 , 有详 细的岗 位 说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员 在上 岗前 知悉 并承 诺遵守 ,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任 。 (2)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的 第二 道内控 防线 。 (3 )监察稽 核部 门 、 督 察 长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 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监察稽 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和 业务 活动 ,并 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 情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四、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伍拾 伍万贰 仟肆 佰叁 拾柒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银 行、 证 券、 基金 、信 托从 业经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的 员工 具有 硕 士 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为 给客 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管 服务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内 、外 分行 开 展托管 业务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8 作 为 国内 首批 开展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商业 银行 ,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一 对多 、一 对 一) 、社 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 机 构银 行 间债券 、 券商 资产 管理 计 划、 信托 计划 、 企 业年 金 、 银 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 金、 私募 基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富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在国 内 , 中国 银行 是首 家 开展绩 效评 估、 风 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 领先的 大型 中资 托 管银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5 年3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328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 303 只, QDII 基金 25 只 , 覆 盖了 股 票型、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基 金,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 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部风 险管 理 与控 制工 作是 中国 银行 全 面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 部 分, 秉 承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念 ,坚 持“ 规范 运作 、稳健 经营 ”的 原则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部 风 险控 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环 节, 包括 风险 识别 ,风险 评估 ,工 作程 序设 计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 检视 ,工 作程 序与 制度的 执行 ,工 作程 序与 制度执 行情 况的 内部 监督 、稽核 以及 风险 控 制工作 的后 评价 。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际 主 流内控 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3 年 ,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 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控 制度 完善 ,内 控措 施严密 ,能 够有 效 保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9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本 基金 直销 机构 为万 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本 公司的 网上 交易 平台 。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浦 电 路360 号9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 玉国 联系人 : 李 忆莎


电话:(021)38909771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0800 ;95538 转 6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购、 申购 及赎 回 等业务,具 体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 https://trade.wjasset.com/ 2、代 销机 构 :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66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20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95533 ( 或拨 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 公司网 站:www.ccb.com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9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站:www.abchina.com 、www.95599.cn (5)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站: www.psbc.com (6)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电话:021-6888891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公司客 服电 话:95555 (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电话:010 -65541405 传真:010 -65541281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21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客服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10)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电 话: (021 )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11)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95577 ( 或拨 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 公司网 站:www.hxb.com.cn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12)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光 大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4)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联系电 话:0531-82024184 、 0531-82024147 传真电 话:0531-82024197


网址:www.qlzq.com.cn (15)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电话:010-65183888-86080 传真:010-65182261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电话:021 -62580818-213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22 传真:021 -62569400 (1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电话:010-66568888


66568587 传真:010 -66568536 (1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电话 :021 -53594566 传真 :021 -53858500 (19 )国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电话 :0755 -82130833-2181 传真 :0755 -82133302 (2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电话 :0755 -82943511 传真 :0755 -82943237 (21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22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电话 :021 -68634518-8631 传真 :021 -68865938 (23)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客户服 务热 线:021-962506 (2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电话 :020-87555888-875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23 传真 :020-87557985 客户 服务 热线 :020-87555888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咨 询电 话 公司 网址 :www.gf.com.cn (25)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联系电 话:010-85252605 传真电 话:010-85252655 客服电 话: 0371-67639999 公司网 址: www.mszq.com (2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 址:www.htsc.com.cn (27)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cn (28)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 服电 话:0731-4403319





网 址:www.cfzq.com (29) 江海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0)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热 线: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31)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咨询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24 (32)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热 线: 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3)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服电 话:96326( 福 建省 外请先 拨0591) 网址:www.gfhfzq.com.cn (34)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客 服电 话: 400-8866-567





公 司网 址:http://www.avicsec.com (35)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3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统一客 服电 话:95558





公 司网 站地 址:http://www.citics.com (37)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8) 五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9) 华龙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25 网址: www.hlzqgs.com (40)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1)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43)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服电 话: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4)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021-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45)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288 网址:www.dwjq.com.cn (46)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原中 信金 通证券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26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 公告 。 (47)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48)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49)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0)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1)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2)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27 网址:www. ehowbuy.com (53)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4)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6)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57) 和讯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58)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2 公司网 站:http://www.china-invs.cn/ (59)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2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228


公司网 站: www.jyzq.cn (60) 万银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808-0069 公司网 站:www.wy-fund.com (61)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二) 注 册登 记人 注册登 记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834


(三)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 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 楼16 层( 邮编:100738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0 楼( 邮编:200120 )


联系电 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徐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汤骏 (四)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大 成律 师事 务所上 海分 所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29 地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24 层 电话: (021 )38722416 联系人 :华 涛 六、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于2002 年11 月27 日《关 于同 意天 同18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批 复》 (证 监基金 字 [2002] 88号 ) 核准公 开发 售。 实际 募集 期限为2003 年2 月10日 至2003年3月10 日, 根据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本 基金于2003 年3 月17日 成立 ,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基金类 型: 契约 型开 放式 七、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律、 法规 、规 章禁 止投 资证券 投 资基金 者除 外) 。 (二)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1、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及 网站; 2、 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具 有销售 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或 其它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3、有 网上 交易 功能 的销 售 机构的 网站 。 上 述 直销 和销 售代 理人 的名 称 、住 所等 详细 信息 参见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办理 时间 本 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时 间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30 若 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 际 情况 需要 ,基 金管 理人 可 对申 购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 投 资者利 益造 成实 质影 响并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在实 施 日3 个工 作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投 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价 格。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 即 本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 的原则 , 对该 持有 人账 户 在该销 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后确 认的 份额 后赎 回;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 当日的 交易 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申 购费 用按 单笔 申购 申 请金额 对应 的费 率乘 以单 笔确认 的申 购金 额计 算; 6、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 应 最迟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予以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在 开放 日的 交易 时间 段内提 出 申购或 赎 回 的申 请, 并办 理有关 手续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 申购资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及 注册 与登记 过户 机 构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申 购、赎 回的 交易 时间 段内 收到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 购或赎 回申 请日 (T日 ) , 并在T +1工 作日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 者可在T+2 工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31 作日及 之后 到其 提出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的网 点进 行成 交查询 ;T 日申 购成 功的 基 金份额T+2 日 后可以 赎回 。 3、申 购和 赎回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人将 投资 者已 缴付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退 还给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金 托管 人按 有关 规定 将赎回 款 项在不 超过T+7 个工 作日 之内划 往赎 回人 指定 的银 行账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申 购的 单笔 最低金 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通过直 销中 心首 次申 购的 最 低金 额为10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 追 加申 购 最低金 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认 购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次 申购 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但受 追加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但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自 2008 年11 月 24 日起 , 本基金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份 额最 低数 量限 制 由 不设基 金 份额最 低持 有余 额限 制调 整为 1.00 份,即“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 份的 ,在 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上 述申 购与 赎回 的程序 和数 额限 制, 但 应 最迟在 调 整生效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七)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费率 自2013 年4 月15 日起 , 本基 金对通 过直 销渠 道 申 购、 赎回 的 养老 金客 户与 除此 之外的 其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32 他投资 者实 施差 别的 申购 、赎回 费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的 补充 养老 基金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可以 投资 基 金的地 方社 会保 障 基 金、 企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划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金 监管 部 门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 型,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将 其纳 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非 养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 金客 户外的 其他 投 资者。 1 、申 购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渠 道的养 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特定申 购费 率 M<50 万元 0.15% 50 万 ≤M<200 万元 0.12% 200 万 ≤M <500 万 0.10% M≥50 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其他 投资 者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M,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1.5% 50 万 ≤M<200 万元 1.2% 200 万 ≤M <500 万 1.0% M≥50 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赎 回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渠 道的养 老金 客户 赎回 费率 见下表 : 持有时 间 特定赎 回费 率 D<1 年 0.125% 1 年≤D <3 年 0.0625% D≥3 年 0% 对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赎 回费率 而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归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其他 投资 者 的 赎回 费率按 实际 持有 期递 减。 具体为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33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D<1 年 0.5% 1 年≤D <3 年 0.25% D≥3 年 0%



































3、 若因 法律 法规 的修 改、 更新或 新法 律法 规的 颁布 施行导 致本 基金 的申 购或 赎回费 率 与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强制性 规定 不一 致, 应当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为 准, 及 时作出 相应 的变 更或 调整 ,同时 就该 等变 更或 调整 进行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调整后 的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在最 新的公 开说 明书 中列 示。 上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还 应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三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举例说 明: 申购金 额





申 购费 率


申购 费








申购 净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 购份数


10,000 元





1.5%





147.78 元


9,852.22 元





1.0000 元





9852.22份 申购份 数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二 位。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数量 ×T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34 举例说 明: 赎回份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持有 时间


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赎回 金额 10,000





1.0000 元








300天








0.5 %








50元





9,950元 10,000





1.0000 元








800天








0.25 %





25元





9,975元 10,000





1.0000 元








2000 天








0%





0元





10,000 元 赎回金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二 位。 3、T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适 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 用 于市 场销 售 等各种 相关 费用 。 本基 金 的赎回 费 用由赎 回人 承担 ,赎 回费 用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二位 ,赎 回费 用于支 付基 本 手续费 , 余 额归 基金 资产 , 赎回 费进 基金 资产 部分 的比例 不得 低于25%。 (对 养老金 客户 实 施特定 赎回 费率 而收 取的 赎回费 全额 归入 基金 财产 ) 5、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过1.5% , 赎回 费率 最 高不超 过0.5% 。 本 基金 实 际执行 费 率在上 述范 围内 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公 开说 明书 中进 行公 告。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需要 调整 费率 时, 如果没 有超 过上 述费 率限 额,基 金管 理人 可自 行调 整,并 最迟 将 于新的 费率 开始 实施 前三 个工作 日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予 以公 告。如 超过 这一 限额 调整 费率, 则须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过。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特 定地域 范围 、特 定行 业、 特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与登 记过 户人 在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 增加权 益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T+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2、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与登 记过 户人 在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 扣除权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35 益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及 技术 条件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在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申 购申请 总数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份 额总份 数的10% ,即 认为 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理 部分 可 延迟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办理 。转入 第二 个工 作日 的赎 回申请 不享 有优 先权 并以 该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依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 时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部分 延期 支付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三个 工作 日内通 过指 定媒 体、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的 网点 刊 登公告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4 ) 本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 日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在 一段时 间内 三次 以上 发生 巨额赎 回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36 时,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付 时间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告 。 (十一 )拒 绝或 暂 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基 金注册 与登 记过 户人 无充 分的技 术 保障或 充足 人员 支持 业务 处理;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6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申购 申请 可能 影响 到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可拒 绝 或部分 拒绝 该笔 申购 申请 。发生 上述 第(1) 到第 (5)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暂 停期 间, 每两周 至少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一次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公告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基 金份额 资产 净 值。 对于销 售机 构已 受理 的申 购申请 或发 生上 述第 (6 ) 项拒绝 申购 情形 时 , 被 拒 绝的申 购 款项将 全额 退划 给投 资者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37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时,将 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其 余部 分根 据 基 金管理 人制定 的原则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兑付, 并以 该工 作日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 额。投 资者 也可 在申 请赎 回时选 择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3、其 他暂 停申 购和 赎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基 金暂 停申 购、 赎回,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暂 停期间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 (十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 额资产 净值 。 2、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一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 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三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38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目前本 基金 在 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直销 网上 交易 和直 销电话 委托 等渠 道开 通与 万家行业 优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简称 :万 家优选 , 基金 代码:161903)、 万 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简称 :万家 债券 ,基 金代 码:161902 )、 万家 中证 红利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基金 简称 : 万家红 利, 基金 代码 :161907 ) 、 万 家稳 健增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简称 :万 家稳 增, 基金代 码:A类:519186 ,C类:519187 ) 、万 家和 谐 增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简 称: 万家 和谐 (前) ,基 金代 码:519181 )、 万家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简 称:万 家货 币, 基金 代码 :519508 ) 、万 家双 引擎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简 称 : 万家引 擎, 基金 代码 :519183 ) 、万 家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简称 : 万 家精 选, 基金 代码:519185 ) 、 万 家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万家 添 利:161908 ) 、 万 家日 日薪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简称: 万家 日日 薪A, 基金 代码:519511 ; 万家日 日薪B, 基金 代码 :519512 )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在代销 渠道 ,在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登 记( 中登 上海 TA和 中登 深圳 TA 不属 于同一 注 册登记 机构 ), 由同 一销 售机构 销售 的、 使用 同一 个交易 账户 的由 本公 司管 理的基 金可 以 互相转 换。 开通 转换 的具 体代销 机构 名称 和在 该机 构开通 的可 转换 基金 的名 称,参 见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 Ⅰ、基 金转 换费 用及 基金 转换份 额 本公司 所有 基金 间转 换费 用的计 算规 则统 一如 下: 1、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加 上转 出与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补 差两 部分构 成,具 体收 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差异情 况和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而 定。 基 金转换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1) 基金 转换 申购 补差 费 :按照 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的 差额 收取 补差费 。 转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率为 转入 基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39 金的申 购费 率和 转出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之差 额;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 的 转 出基 金申购 费率 高 于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补差 费为 零。 (2)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按 转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率 收取 费用 ,赎 回费 的25% 归 入转出 基金 资产 。 2、 本公 司对 通过 直销 网上 交易和 电话 委托 进行 的基 金转换 申购 补差 费实 施优 惠, 详 情 如下: (1) 由 零申 购费 率基 金转 换为非 零申 购费 率基 金时 , 申购 补差 费率为 转入 基 金标准 申 购费率 的四 折。 但转 入基 金标准 申购 费率 高于0.6% 时,优 惠后 申购 补差 费率 不低于0.6% ; 转入基 金标 准申 购费 率低 于0.6% 时, 申购 补差 费率 按转入 基金 标准 申购 费率 执行。 (2) 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低 于转入 基金 申 购 费率 时, 按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优 惠 费率之 差的 四折 收取 申购 费补差 。 (3)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 于或等 于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时, 申购 费补 差为 零。 3、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公式





A=[B ×C ×(1-D)/(1+H)+G]/E





F=B ×C ×D





J=[B ×C ×(1-D)/(1+H)] ×H





其中 ,





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 额;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





C 为转 换当 日转 出 基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率 ;





E 为转 换当 日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





F 为转 出基 金 份 额 的赎回 费;





G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 对应的 未支 付收 益 ( 仅限 转出基 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时);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 , 当转 出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时 , 则H=0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40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特别提 示: 由万 家180 、 万 家 优选 、 万 家和 谐 ( 前端 ) 、 万家引 擎转 入万 家精 选、 万 家 红利、 万家 稳增A时 ,如 果 投资者 的转 出金 额在500 万 (含) 至1000 万 之间 ,在 收取基 金转 换的申 购补 差费 时, 将直 接按照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收取, 不再 扣减 申购 原基 金时已 缴纳 的 1000 元 申购 费。 具体转 入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转 入份 额的 计 算结 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转 换费 用 的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Ⅱ、转 换业 务规 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转 换的 两只基 金必 须都 是由 同一 销售机 构销 售的、 使用 同 一个交 易 账户的 、且 由本 公司 管理 的基金 。若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不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登记( 中登 上 海TA和 中登 深圳TA不 属于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 ,则 应在提 交转 换申 请之 前在 对应销 售机 构 的同一 交易 账户 下开 立转 入基金 所在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对应 的基 金账 户。 特别提 示: 若通过 本公 司 直销中 心、 直销网 上交 易 和直销 电话 委托 发起 基金 转换申 请, 如果转 出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交易账 号没 有关 联上 转入 基金所 需的 基金 账户 ,系 统会自 动增 开 基金账 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无需 另外 提交 开户 申请 。 2、单 笔基 金转 换的 最低 申 请份额 为500 份 ,单 笔转 换 申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 低申 购数额 和转出 基金 最低 赎回 数额 限制。 3、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 进行申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转 出方的 基金必 须处 于可 赎回 状态 ,转入 方的 基金 必须 处于 可申购 状态 。如 果涉 及转 换的基 金有 一 只不处 于开 放日 ,基 金转 换申请 处理 为失 败。 4、 基金 转换 采取 未知 价法 , 即 以申 请受 理当 日各 转 出 、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 础进行 计算 。 5、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T+1 日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T 日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申 请进行 有效性 确认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转 换基 金成 功的,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办理 转 出基金 的权 益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41 扣除以 及转 入基 金的 权益 登记 。 在T+2日后( 包括 该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向 销 售机构 查询 基 金转换 业务 的确 认情 况, 并有权 转换 或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6、 单 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份额及 基金 转换 中净 转出 申请份 额之 和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10% 的情 况, 为巨 额 赎回。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 决定全 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并且 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回 ,将 采取 相同 的比 例确认 。在 转 出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未确 认的 转出 申请 将不予 以顺 延。 7、 转换 后, 转 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期自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登记 于注 册登 记系 统之 日起开 始 计算。 8、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全额或 部分 转出 其持 有的 万家货 币基 金余 额时, 基 金管理 人 将自动 按比 例结 转账 户当 前累计 未付 收益 。若 账户 当前累 计未 付收 益为 负时 ,该收 益将 一 并计入 转入 基金 份额 。 9、 转换 业务 遵循 “ 先进 先 出” 的业 务规 则 , 即 首先 转换持 有时 间最 长的 基金 份额 , 如 果转换 申请 当日 ,同 时有 赎回申 请的 情况 下, 则遵 循先 赎 回后 转换 的处 理原 则。 Ⅲ、本 公司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上 述转 换的 业务 规则及 有关 限制 ,但 最迟 应在调 整 生效前3日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十四 )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为 方 便投 资者 ,在 销售 机构 技 术条 件许 可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开始 时间 及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在届 时发 布的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中确 定。 投资 者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 ,该 等 每 期扣 款金 额不 得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最低申 购金 额。 新 增 加的 开通 定 期 定额 投资 的 代销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 将 随时 进行 公告 ,具 体可 到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查询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42 八、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运用 指数 化投 资方法 ,力 求基 金的 股票 组合收 益率 拟合 上证 180 指数增 长 率 。伴 随中 国经 济增 长和资 本市 场的 发展 ,实 现利用 指数 化投 资方 法谋 求基金 资产 长期 增 值的目 标。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部 分选 择上 证 180 指 数作为 跟踪 目标 指数 ,并 作为业 绩衡 量 基准。 如果上 证 180 指数 被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停止 发布 、或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或 由于 指数编 制 方 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 该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目标 指数的 情形 下, 或者 证券 市场有 其他 代表 性 更强 、 更适 合投 资的 指数推 出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变更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范围 。 (二) 投资 方向 (范 围) 1、 本基 金资 产的 股票 指数 化投资 部分 主要 投资 于组 成上 证 180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 包括 : 上证 180 指 数包 含的 180 只成份 股、 预期 将要 被选 入上证 180 指数 的股 票、 一级市 场申 购 的新股 。 2、本 基金 资产 的债 券投 资 部分投 资于 国债 、优 质企 业债、 金融 债以 及债 券回 购。 3、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 许本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以拟 合目 标指 数、 跟踪目 标指 数变 化为 原则 , 实现 与市 场同步 成长 为 基本理 念。 指数化 投资 是一 种充 分考 虑投资 者利 益的 投资 方法 , 采 取拟 合目 标指 数收 益 率的投 资策 略, 分 散投 资于 目标 指数 的成份 股, 力求 股票 组合 的收益 率拟 合该 目标 指数 所代表 的资 本市 场 的平均 收益 率。 (四) 基金 的指 数投 资组 合 指数投 资组 合包 括上 证 180 成份 股票 、预 期选 入上 证 180 指数 的股 票、 一级 市场申 购 的新股 以及 现金 。 1、指 数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43 本 基 金将 采用 指数 复制 法构 造 投资 组合 ,当 成份 股发 生 新增 、剔 除或 因公 司行 为 导致 指数权 重发 生变 化时 ,指 数投资 组合 将做 出相 应调 整。 2、指 数投 资组 合的 跟踪 误 差的控 制 本 基 金选 择了 两个 评价 跟 踪 误 差的 量化 指标 :一 是拟 合 偏离 度, 这是 一个 日平 均 跟踪 误差指 标; 另一 个是 指数 投资相 对收 益率 ,这 是相 对累计 收益 率指 标。 拟合偏 离度 的控 制目 标定 为 0.5% , 指数 投资 相对 收 益率( 年累 计偏 差) 的控 制目标 定 为 2% 。如 果拟 合偏 离度 或 指数投 资相 对收 益率 超过 了其控 制目 标, 风险 控制 小组应 将分 析 报 告和 调整 方案 上报 给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经审议 批准 后的 组合 调整 方案交 基金 经理 执 行。 (五) 投资 组合 限制 1、 本基 金遵 守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进行 投资 管理 , 本 基金的 投 资组合 遵循 下列 比例 规定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比例, 不 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或 者 现金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上证 180 指 数成 份股 的比 重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并尽量 用 基金净 值 的95% 资金 进行 标准指 数化 投资 ,追 求与 被跟踪 的目 标指 数的 最大 拟合程 度;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6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7) 遵守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本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2、本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 为: (1) 投资 于其 他基 金;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44 (2)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3)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4)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5)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6)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7)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及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限 制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 规定。 (六)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和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 人的利 益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的比 较基 准: 自成立 之日 起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为 :75%×上证 180 指数 增长 率+25% × 中信国 债 指数 增 长率 2006 年1 月1 日后 变更 为 : 95% ×上 证180 指 数收 益率+5%× 银行 同业 存款 利率。 ( 八) 基金 的融 资 和 转融 通证券 出借 业务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可 以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政 策的 规定 进行 融资 。 根据中 基协 发[2015]4 号 文 “ 关于 发布 《 基金 参与 融 资融券 及转 融通 证券 出借 业务指 引》 的通知 ” 规定 , 本基 金可 以参与 转融 通证 券出 借交 易, 并在 业务 开展 过程 中 遵循下 列规 定: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参 与转融 通证 券出 借交 易的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0% , 证 券 出借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0 天 ,平 均剩 余期 限 按照市 值加 权平 均计 算” 。 ( 九) 投资 组合 公告 万 家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45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已 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复核 了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的内容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668,718,172.68 94.25 其中: 股票 3,668,718,172.68 94.2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备 付金 合计 217,890,096.30 5.60 7 其他资 产 5,971,390.68 0.15 8 合计 3,892,579,659.66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 末 指 数投 资 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A 农、 林、 牧、 渔业 14,988,309.62 0.39 B 采矿业 178,458,994.87 4.62 C 制造业 793,131,408.02 20.53 D 电力、热 力、 燃气及水生 105,619,505.59 2.73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46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191,769,611.12 4.96 F 批发和零 售业 61,768,226.59 1.60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110,059,139.51 2.85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121,541,451.53 3.15 J 金融业 1,825,627,064.96 47.25 K 房地产业 182,040,578.65 4.71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业 12,496,042.00 0.32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服务业 6,877,504.23 0.18 N 水利、 环境 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13,389,286.56 0.35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乐业 26,746,809.23 0.69 S 综合 24,204,240.20 0.63 合计 3,668,718,172.68 94.94


2.2 报告期 末积 极投资 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积极 投资 股票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47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3.1 报告期 末指 数投 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1 601318 中国平安 2,883,312 215,412,239.52 2 600016 民生银行 18,258,736 198,655,047.68 3 600030 中信证 券 4,930,502 167,144,017.80 4 600036 招商银行 10,014,746 166,144,636.14 5 600837 海通证券 4,679,103 112,579,218.18 6 600000 浦发银行 6,789,984 106,534,848.96 7 601166 兴业银行 5,747,848 94,839,492.00 8 601398 工商银行 13,846,156 67,430,779.72 9 601668 中国建筑 9,097,414 66,229,173.92 1 0 601328 交通银行 9,527,277 64,785,483.60 3.2 报告期 末积 极投 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48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 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8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暂 不 能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10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暂 不 可投资 国债 期货 11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本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况 。 11.2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有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11.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481,102.9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2,619.28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49 5 应收申购款 4,447,668.4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971,390.68


11.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11.5.1 报告期 末 指 数投 资 前 十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11.5.2 报告期 末积 极投资 前 五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九、基 金的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4 年12 月31 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万家 180 指数 基金 历史 各 时间段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列表( 截 至2014 年12 月31 日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50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 业绩比 较 基准标 准 差(4 ) (1)-(3) (2)-(4) 2014


58.78% 1.20% 56.12% 1.20% 2.66% 0.00% 2013 年


-7.29% 1.35% -8.61% 1.36% 1.32 % -0.01% 2012 年 11.19%


1.18%


10.37%


1.19%


0.82%


-0.01%


2011 年 -22.26% 1.23% -22.02% 1.23% -0.24% 0.00% 2010 年 -15.65% 1.47% -15.15% 1.48% -0.50% -0.01% 2009 年 83.81% 1.91% 86.16% 1.96% -2.35% -0.05% 2008 年 -63.32% 2.87% -64.23% 2.91% 0.91% -0.04% 2007 年 142.57% 2.06% 141.09% 2.16% 1.48% -0.10% 2006 年 124.90%


1.30%


112.41%


1.32%


12.49%


-0.02%


2005 年 -4.96%


1.00%


-2.75%


0.98%


-2.21%


0.02%


2004 年 -9.25%


0.99%


-13.23%


1.00%


3.98%


-0.01%


2003 年3 月17 日至12 月31 日 0.46%


0.71%


3.15%


0.81%


-2.69%


-0.10%


2003 年3 月17 日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 241.97% 1.57% 209.24% 1.60% 32.73% 0.03%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增 长率=95%*上证 180 指 数增 长率+5%* 银 行同 业存 款利 率 2、万 家180 指 数基 金累 计 净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03 年3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51 注:本 基金 成立 于 2003 年 3 月 17 日 ,建 仓期 为 三个月 ,建 仓期 结束 时各 项资产 配置 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要 求。 报告 期末 各项资 产配 置比 例符 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要求。 十、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 金财 产的 构成 基金 的财 产包 括基 金购 买 的各类 证券 价值、 银行 存 款本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 项以及 其 他权益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 “万 家18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名 义 开立基 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 证券 交易清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设 证券 账户 ,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代 销机 构和 基金注 册与 登记 过户 人自 有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产账 户 严格分 开、 相互 独立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52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的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53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有交 易的 最近交 易日 所 采用的 净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 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估 值。 (4 )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 未 上市 交易 的认 沽/ 认购 权证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 的配股 权,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54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4项 规定 的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方 法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价 、市 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 上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2008年9月16 日 ,基 金管 理 人发布 《关 于调 整旗 下基 金估值 原则 的公 告》 ,自2008 年9 月16日 起, 对本 基金 持有 的长期 停牌 股票 等没 有市 价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将根 据“中 国证 监 会 《关 于进 一步 规范 证券 投资基 金估 值业 务的 指导 意见》 ”规 定的 原则 确定 其公允 价值 , 并参考 《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基金估 值小 组关 于停 牌股 票估值 的参 考方 法 》 中 的 “ 指 数收 益法 ” 进行估 值, 指数 选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公开 发布 的行 业分类 指数 。 6、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 值 程序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用于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 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字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末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六) 暂停 公 告 净值 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


3 、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其他 情形 。


(七 ) 基 金份 额资产 净 值的确 认和 错误 处理 方式


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采 用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小 数点 后四 位 。 当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导致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小 数点后 四位 以内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资 产 净 值错误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55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和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 公告 , 并同 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序进 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签字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因发生 估值 差错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赔 偿 原则如 下 : 1、 赔偿 仅限 于因 差错 而导 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直 接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在 赔 偿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后 ,有 权向 有关 责任方 追偿 不当 得利 。 2、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 值低于 正确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时 的 处理 : (1) 申购 确认 份额 大于 实 际应确 认份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投资 者追 偿少 付 的申购 金额 ,不 能追 偿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赎回 确认 金额 小于 实 际应确 认金 额, 不足 部分 由基金 管理 人赔 付给 投资 者。 3、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 值高于 正确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时的 处理 : (1) 申 购确 认份 额小 于实 际应确 认份 额, 少 计基 金 份额部 分的 申购 资金 由基 金管理 人 退还给 投资 者; (2) 赎回 确认 金额 大于 实 际应确 认金 额, 多付 部分 由基金 管理 人赔 付给 基金 资产。 4、 错误 期间 造成 的一 切管 理人的 策略 性错 误 , 如 巨 额赎回 比例 确定 , 均以 当 日决定 为 准,不 予纠 正。 5、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 留要求 返还 不当 利得 的权 利。 6、基 金管 理人 仅负 责赔 偿 在单次 交易 时给 单一 当事 人造成10元 人民 币以 上的 损失。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如遇 国家 颁布 的有 关基 金会计 制度 的变 化所 造成 的误差 ,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56 处理。 2、基 金管 理人 按( 四) 估 值方法 第5 条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二、 基金收 益和 分配 (一 )收 益的 构成


基 金收 益包 括: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差 价、银 行存 款利 息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 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益 扣除 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在 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等 项目 后的 余 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金 方式 , 投资 者可 选 择获取 现金 红利 或者 将现 金红利 按红 利 权益登 记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下 称 “再 投资 方 式 ” ) ; 如果 投 资者没 有明 示选 择, 则视 为选 择 现金 发放 方式 ;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 补上期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收 益分 配;


4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 出现亏 损, 则 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 按照有 关规 定执 行;


6 、 在 满足 分配 条件 下 ,每年 至少 分配 一次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基 金净 收益 的 90% 。 成立 不满 3 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 配 。期 中分 配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年 度分 配在 基金会 计年 度 结束 后4 个 月内 完成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57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 载明 基金 收益 的范 围、基 金净 收益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续 费等 内容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 定,在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 五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投 资方 式免 收申 购费 用;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十三、 基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 与基金 运 作有 关的 费用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费;


3 、基 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费用 ;


5 、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 6、 证券 交易 费 和 税收 ; 7、基 金分 红手 续费 ; 8、注 册登 记费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运作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年费 率计算 , 主 要用 于支 付管 理 人管理 本 基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58 金的运 作成 本和 向其 他服 务提供 人支 付的 费用 。计 算方 法 如下 :








H=E ×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 月 的前 两个 工作 日内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的划 付指 令 ,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以 及服 务提 供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费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0% 的年费 率计 算。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20% ÷ 当年 天数 ;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的 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上述 (一 ) 中 3 至9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申购金 额M











申购 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M<200 万

















1.2%




















200 万≤M<500 万

















1.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本 基金 的赎 回 费 率按 实 际持有 期递 减。 具体 为: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59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D<1年











0.5%


1年 ≤D<3 年








0.25%


D≥3年























0%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调整后 的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在 最新的 公开 说明 书中 列示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还 应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前 三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资 产 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磋 商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准后 公告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六) 基金 的税 收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行 。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 基金管 理人 也可 以委 托基 金托管 人或 者 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独立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会 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不 能同 时从 事 本基金 的审 计业 务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 每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年 度报 告义务 ,如 遇基 金成 立 少 于三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实施 ;


3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 币为记 账本 位币 ,记 账 单 位是人 民币 元;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 家有关 的会 计制 度;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60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算 、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 核对并 以书 面 方式确 认 ; 8、上 述规 定因 国家 法律 、 法规或 政策 变化 而发 生调 整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公告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二) 基金 的年度 审计 和基 金分 红审 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相独 立且 具有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办 注册 会计 师时 , 须 事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需在 5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十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应 当在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通过指 定报 刊和 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一) 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每6个 月更 新 一次, 并于 每6 个月 结束 之 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6 个月 的最 后1日。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61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基金 合 同 编制 并公 告招 募说明 书。


(二) 基 金合 同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


(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约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四) 基 金开 放申 购/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发 布基 金开 放申购/赎 回公 告。


(五)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季度 报告 、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1. 基 金年 度报 告经 注册 会 计师审 计后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的90日 内公 告。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 会计年 度前6个 月结 束后 的60日内 公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每 季度 一 次,于 每季 度结 束后 的1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 金每个 交易 日公 告前 一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 计净值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 回前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 金份额 净值


6. 每 半年 及年 度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净值


(六)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件 时,将 按 照法律 、法 规、 规章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公告 :


1、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2、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 托管人 更换 ;


3、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副 总经 理、 基金 托管部 的总 经理 变动 ;


4、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一 年 内变更 超过50% ;


5、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主要 业务 人员 一年 内变 更超过30%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62 6、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重大 处罚 ;


7、重 大关 联交 易;


8、重 大诉 讼、 仲裁 事项 ;


9、基 金合 同终 止;


10 、基 金经 理更 换;


11 、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


12 、增 加或 减少 代销 机构 ;


1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14 、基 金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申 请;


15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公 告;


16 、基 金份 额计 价出 现错 误;


17 、注 册登 记人 更换 ;


18.基 金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率 的变动 ;


19 、其 他重 大事 项。


(七)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季 度 报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对 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www.wjasset.com) 的网 站查 阅和 下载 上述 文件。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63 十六、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一 般风险 1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 家宏 观政策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基 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 率风 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票 ,其 收 益水平 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行 业 竞争、 市场 前景 、技 术更 新、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 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5) 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收 益将 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 通货膨 胀因 素而 使其 购买 力下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 收益下 降。 2、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中 发生 交收违 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 资债券 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3、管 理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 平存在 影 响。另 一方 面,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诚信 规范 运作 ,其 投资管 理制 度和 内部 控制 是否健 全, 能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64 否有效 防范 道德 风险 和其 他合规 性风 险, 也对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水平 有较 大影 响。尤 其是 本 基金管 理人 成立 运作 的时 间较短 ,投 资管 理能 力和 各项制 度都 有待 实践 的检 验。 4、流 动性 风险 中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证 券市场 ,市 场整 体流 动性 风险较 高。 同时 ,基 金投 资组合 持 仓股票 也会 因各 种原 因使 流动性 风险 水平 增加 ,从 而使股 票交 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买入 成 本或变 现成 本增 加。 尽管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持仓 分散, 流动 性风 险水 平较 低,并 且本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一 系列 措施 加强对 流动 性风 险的 防范 和控制 , 但不 能保 证完 全 避免此 类风 险。 同时,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发 展尚处 于初 级阶 段, 市场 波动加 大时 ,投 资者 的申 购和赎 回需 求 可能在 短时 间内 突然 增加 ,特别 是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的 情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 仓位调 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风 险, 甚至 影响 指数 投资的 跟踪 精度 。 5、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 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6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 《 基 金合同 》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7、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管 理人 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65 1、上 证180 指数 与中 国股 票市场 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上证180 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 表整个 股票 市场 。 上证180 指数所 包含180 只成 份股 的 平均回 报率与 整个 股票 市场 的平 均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这种偏 离可 能是 正偏 离, 也可能 是负 偏 离。 如果上 证180 指 数被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停 止发 布、 或 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 由于 指 数编制 方 法等重 大变 更导 致该 指数 不宜 继 续作 为目 标指 数的 情形下 ,或 者证 券市 场有 其他代 表性 更 强、更 适合 投资 的指 数推 出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维 护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变 更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范围。 2、上 证180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作为一 个被 动投 资的 指数 基金, 本基 金的目 标指 数 ——上证180 指 数的 波动, 会引起 基 金的净 值发 生变 化, 从而 带来收 益的 不确 定性 3、基 金的 指数 投资 组合 对 目标指 数跟 踪偏 离的 风险 由于受180 指数 成份 股的 股 本结构 变化 、 成份 股调 整 、 股价 出现 非交易 因素 变 动和证 券 交易成 本等 因素 的影 响, 指数投 资组 合会 对目 标指 数产生 跟踪 误差 ,使 指数 投资组 合的 收 益率与 目标 指数 的收 益率 发生偏 离。 指数 投资 组合 对目标 指数 跟踪 偏离 的风 险是相 对可 控 的,其 跟踪 误差 相对 有限 ,具体 表现 为: 1)由 于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发等 行为 导致 成份 股在 上证180 指 数中 的权 重发 生 变化, 使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产 生的 跟踪 误差 。 2)由 于上 证180 指数 调整 成份股 ,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指数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中 产生的 跟 踪误差 。 特别 是某 些成 份 股因发 生重 大违 规嫌 疑被 监管部 门调 查等 原因 而被 剔除上 证180 指 数,由 于该 类股 票被 临时 停牌或 流动 性原 因使 本基 金无法 及时 调整 出指 数投 资组合 而产 生 的跟踪 误差 。 3) 在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 由 于证券 交易 成本 的存 在 , 使指数 投资 组合 对目 标指 数产生 跟 踪误差 。 4)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行为 带来的 跟踪 误差 。 在本 基 金日常 管理 过程 中 , 基 金 的申购 和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66 赎回行 为会 引起 基金 规模 的变化 ,由 于流 动性 的原 因或其 他技 术因 素, 可能 会出现 因申 购 资金无 法及 时转 化为 基金 指数投 资组 合, 或者 出现 投资者 赎回 时指 数投 资组 合无法 及时 转 化为现 金, 从而 引起 指数 投资组 合对 目标 指数 的跟 踪误差 。 5)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跟 踪误 差。 如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能力 、 数 据的 可靠 性等 因素, 都 会影响 指数 投资 组合 对目 标指数 的跟 踪误 差。 4、 现 金分 红使 持有 人的 投 资回报 率与 本基 金的 收益 率发生 偏离 的风 险指 数基 金的优 势 在于基 金收 益的 长期 累积 ,由于 复利 因素 ,现 金分 红可能 会使 持有 人的 投资 回报率 与本 基 金的收 益率 发生 偏离 。本 基金向 投资 者提 供现 金分 红和分 红再 投资 两种 分红 方式。 选择 分 红再投 资方 式可 以降 低这 一风险 。


十七、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 清算 (一)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本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将 终止 :


1 、 存 续期 间内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100 人 , 或 连续 六十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 ,基 金 管理人 将宣 布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2 、 基金 经持 有人 大 会表决 终止 的;


3 、 因重 大违 法、 违 规行为 ,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令 终止 的;


4 、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 散、 破产 、 撤 销、 丧失 基 金管理 机构 资格 、 停止 营 业等事 由 , 不 能继续 担任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职务 ,而 无其 它基 金管 理公司 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5 、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 散、 破产 、 撤 销、 丧失 基 金托管 机构 资格 、 停止 营 业等事 由 , 不 能继续 担任 本基 金托 管人 的职务 ,而 无其 它托 管机 构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6 、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 更引起 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7 、 法律 、法 规和 规 章规定 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情况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与 基金 有关 的所 有交 易应立 即停 止。 在基 金清 算小组 组成 并接 管 基 金资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67 (二) 基金 清算 小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三十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清 算小 组 在中国 证监 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在基金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资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募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具 有从事 证券 法律 业务 资 格 的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清算 小组 在成立 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应 当公告 。


3 、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 以依法 以基 金的 名义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 三)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资产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 对 基 金资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值和 变现 ;


4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5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 告;


6 、 对基 金剩余 资 产 进行 分 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 资产 按下 列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


(4)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基 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 ) 至(3 ) 项规 定清 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68


( 六)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五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小 组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三 个工 作 日内公 告。


( 七)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 金清 算 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十五 年以 上。 十八、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第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 依法 独 立运用 基金 资产 并独 立决 定其投 资方 向和 投资 策略 ;


(2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定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 募集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托管 、 非交易 过户 、冻 结、 质押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3)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收取 或委托 收取 投资 者认 购费 、 申购 费、 赎回费 及其 他事 先公 告的 合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费 用; 以 基 金资 产负 担因 处理 基金 事 务所 支出 的其 他费 用以 及 对第 三人 所负 的债 务, 若 基金 管理人 以其 自有 财产 先行 支付的 ,对 基金 资产 有优 先受偿 的权 利; 基 金 管理 人违 背管 理职 责或 者 处理 基金 事务 不当 对第 三 人所 负债 务或 者自 己受 到 的损 失,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 (4)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销售基 金份 额; (5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6)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 反了本 基 金 合同 或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对基 金资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应 呈报 中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69 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并有 权提 议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或 采取其它 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选 择、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或基 金销 售代 理 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行使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或基 金销 售代 理协 议赋 予、给 予、 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和 救济 措施 ,以 保护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8)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9 )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 并 以基 金 资产履 行偿 还融 资和 支付 利息的 义 务; (10)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11) 按照 《基 金法 》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12 )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 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 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将遵守 《信 托法 》 、 《 基金 法》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金 事务 ;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 ,谨 慎、 有效 管理 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2 )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 并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 决策 ,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防范 和减 少风险 ; 设 置 相应 的部 门并 配备 足够 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其 它 业务 或委托 其它 机构 代理 这些 业务 ; 设 置 相应 的部 门并 配备 足够 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 的注 册 与登 记 过户 工 作或 委托 其 它机 构代理 该项 业务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资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固 有资 产相互 独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70 立 ,确 保分 别管 理、 分别计 帐; 保证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在资 产运 作、 财 务管理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确保分 别管 理、 分别 计帐 。 (4 )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 基金法 》 、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为 自己 及 任何第 三 方谋 取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此义 务, 利用 基金资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方谋 取利 益, 所 得利益 归于 基金 资产 ,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将 基金 资产 转 为其 自有 财产 ,违 背此 款 规定 的, 将承 担相 应的 责 任,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资 产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5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管 理、 运作 基金 资产; (6)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法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对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本基 金 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的监 督, 并采 取所 有必要 措施 对基 金托 管人 违反法 律法 规、 本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行 为进行 纠正 和补 救; (7)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 (8) 按照 法律 和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 (9 )严 格按 照《 信托法 》 、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务; (10 ) 保 守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 除 《信 托法 》 、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但 因 遵 守和 服从 司法 机构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的 判决 、裁 决、 决定 、命令 而做 出的 披 露不应 视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密 义务; (11 )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 益; (12) 不谋 求对 基金 资产 所投资 的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理 ; (13)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执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71 (14)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 (15) 保存 基 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及 其他 处理 有关 基金事 务的 完整 记 录 15 年以上 ; (16)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7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基金 管理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 其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19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0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本 合 同规 定的 信托 目的 处分 基 金 资 产或 者因 违背 本合 同 规定 的 管理 职责 、处 理基 金事务 不当 而致 使基 金资 产受到 损失 的,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过 错 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基 金资 产的 受让 人明 知是违 反本 合同 所规 定的 信托目 的而 接受 基 金资产 的, 应当 予以 返还 或予以 赔偿 ; (21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人提 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 时间 内发 出;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查阅 到或 得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22)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4 )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 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 定 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的资产 ; (2) 依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72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法 律、 法规 、 本基 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权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基 金托 管人 将遵守 《信 托法 》 、 《 基金 法》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金 事务 。 基 金 托管 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 ,谨 慎、 有效 地持 有 并保 管基金 资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建 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监控 制度 , 对负 责基 金资 产托 管的 部 门和 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 先 控制 和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 风险; (3 )购 置并 保持 对于 基金资 产的 托管 所必 要的 设备和 设施 (包 括硬 件和 软件 ) , 并 对 设备和 设施 进行 维修 、维 护和更 换, 以保 持设 备和 设施的 正常 运行 ; (4 )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资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自 有资 产相 互独 立,保 证其 托管 的本 基金 资产与 其托 管的 其他 基金 资产相 互独 立; 对 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5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基 金法 》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为 自己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此 义务 ,利 用基金 资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方 谋取 利益 , 所得利 益归 于基 金资 产,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承 担赔偿 责任 ; 基 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资产 转 为其 自有 财产 ,违 背此 款 规定 的, 将承 担相 应的 责 任,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资 产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 基 金法 》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73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基金 , 以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 名的方 式开 设证 券账 户 , 以基金 的 名 义设 立银 行存 款账 户等基 金资 产账 户, 负责 基金投 资于 证券 的清 算交 割,执 行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并负 责办 理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9 ) 对 基金 商业 秘密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投 资者 进 行基金 交易 有关 情况 负有 保密义 务,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投资 者的 相关 情况 及资料 等; 除《 信 托法》 、 《 基金 法》 、 本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予以 保 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但因 遵守 和服 从司 法机 构、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的判 决、 裁 决、决 定、 命令 而作 出的 披露不 应视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保 密义务 ;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单位 基金 资产 净值 ; (11) 按规 定出具 基金 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 人民银 行 ; (12) 负责 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的 资金 保管 和清 算; (13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本 基 金合 同等有 关 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4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 件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有关 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5)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6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法 、违 规的 ,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17 )在 定期 报告 内出 具基 金 托管 人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 是否 严 格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8 )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 的持 有人 名册 、会 计账 册 、报 表和 其他 有关 基金 托 管事 务的完 整记 录 等15 年以 上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74 (19)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20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21)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2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 其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和中 国人 民银 行,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3 )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 金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 偿; (24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或因 违背 托管 职责 或 者处 理基 金事 务不 当对 第 三人 所负债 务或 者自 己受 到的 损失, 应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6 )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 同和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 定 的其 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权利与 义务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 (1)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2) 按本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取得基 金收 益; (3)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询或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 ,并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取得 有效申 请的 款项 或基 金份 额; (5) 获取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6) 提 请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 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制 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履 行其义 务; (7) 依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因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注 册登 记人 、销 售机构 的过 错导 致利 益受 到损害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75 有要求 赔偿 的权 利; (9) 知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有关信 息披 露内 容; (10 )法 律 、 法规 、本 基金 合 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 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本基 金合 同;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规定 的费 用; (3) 以其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 额为限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活 动; (5 ) 法 律、 法规 、 本基 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1、召 开事 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 由之一 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或 持 有10% 以上 (不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修 改《 基金 合同 》 (《 基金 合同 》中 规定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情形 除 外) ; (2)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3)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5)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76 (7)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 事项。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它情 形 。 2、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2)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行使 召集 权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行 召集 并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 权益 登 记日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 不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77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 含百 分之 十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 含百 分之 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报国 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3、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30 天,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至少 一 种全国 性信 息披 露报 刊上 公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议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4、会 议 的 召开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 确定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 开会 方式召 开。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78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现 场开 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 《基 金合 同 》 和 会 议通 知 的规 定 ;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 不含 50%)。 (1)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公布 会 议通知 后 ,在 两个 工作 日 内连续 公 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 方式收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 不含 50%); <4>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 合 法律 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无 效表 决。 (3)如 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 述现场 开会 或通 讯开 会的 条件 ,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 行再次 开 会的程 序, 再次开 会日 期 的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10 天,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资格的 权利 登记 日不 应发 生变化 。 (4)属 于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再 次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必须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79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 《基 金合 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 的在 权利 登记 日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凭 证显 示 ,全部 有 效的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本 基金 在权 利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 不含50%)。 (5)属 于以 通讯 开会 的方 式 再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必 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 :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公布 会 议通知 后 ,在 两个 工作 日 内连续 公 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 具书面 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利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不 含50%); <4>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 交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改 《基 金合 同》 、 决 定 终止基 金、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不 含 10%)以 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15 天提交 召集 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现场 会议 的通 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8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10 天前 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 有10 天的间 隔期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 决。 召 集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进 行审 核 ,符 合条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1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 核 : <1>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提 案涉 及的 程 序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 提案进 行 分拆 或 合并 表决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行 审议 。 <3>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 不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 再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需 由单 独或 合 并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20% (不 含 2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 决的 提案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六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议 事程 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不含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81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2> 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公告 会 议通 知时 应当 同时 公布 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 日期 第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6、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不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列 (2 )所 规定 的须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应 当 经参 加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不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 人、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表决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 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82 <2> 监票 人应 当 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表 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 并由 大 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 计 票结果 。 <3> 如果 会议 主 持人 或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 结果 有 怀疑 ,可 以在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2)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投资基 金法 有关 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 自通过 之 日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 效。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第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一、法 律适 用与 争议 解决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 金募 集人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 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 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争 议可 首先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 自 一方 书 面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如果 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北 京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83 分 会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除 提交 仲裁 的争议 之外 ,各 方当 事人 仍应履 行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规定 。 (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 投资 者作 为一 方当 事人 与 基金 募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一方 或数 方作为 另一 方当 事人 之间 发生争 议, 首先 通过 友好 协商解 决, 自一 方 书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如 果争 议未 能 以协商 方式 解决 , 则任 何 一方有 权向 有 管辖权 的人 民法 院起 诉, 也可将 事后 达成 的仲 裁协 议向仲 裁机 构申 请仲 裁。 二、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和终 止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将 终止: (1)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达 不 到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 人将宣 布本 基金 终止 ; (2) 基金 经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终止 的; (3)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止 的; (4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产 、撤 销 、丧 失基 金管 理机构 资格 、 停止 营业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它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产 、撤 销 、丧 失基 金托 管机构 资格 、 停止 营业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它 托管 机构 承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6)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7)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 在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须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 中 国 证监会 对 清算结 果批 准并 予以 公告 后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三、基 金合 同存 放及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 4 份,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有 1 份 ,其 余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和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各 1 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基 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销 售代 理人 和注 册 登记 人 办公 场所 查阅 ;投 资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以 基金 合同 正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84 本 为准 。对 投资 者按 上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保证 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九、 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1、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理 人” )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 电路360 号 陆家 嘴投 资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毕 玉国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管 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仟捌 佰陆拾 叁亿 玖仟 零叁 拾伍 万贰仟 肆佰 玖拾 柒元 捌角 叁分 经营范 围 : 人民 币存 款 、 贷款 、结 算业 务 ;居 民储 蓄业务 ; 信托 贷款 、 投资 业务 ;金 融 租 赁 业务 ;外 汇 存款 ;外 汇 汇 款; 外汇 投 资; 在境 内 、 外发 行或 代 理发 行外 币 有价 证 券 ; 贸易 、非 贸 易结 算; 外 币 票据 贴现 ; 外汇 放款 ;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外 汇及 外 币有 价证券 ; 境内 、 外汇 借款 ;外 汇及 外币 票据 兑换 ; 外汇担 保 ;保 管箱 业务 ; 征信调 查 、 咨询服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 组织形 式: 国有 独资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85 二、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2.1 根据 《暂 行办 法》 、 《 试点办 法》 、 《基 金契 约》 和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 定, 托管人 应 对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基 金资 产 的核算、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基 金收 益分 配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1.1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暂行 办法 》 、 《 试点办 法》 、 《基 金契 约 》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1.2 如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 基金管 理人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反 了法 律法 规、 《基 金 契约》 或 本 托管 协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有权 利并 有义务 行使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契约 》 或 本托 管 协议赋 予 、 给 予、 规定 的 基金托 管人 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和 救济 措 施 ,以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包 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事宜 召 集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 代表基 金对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的 损失向 基金 管理 人 索赔。 2.2 根 据 《暂 行办 法》 、 《试 点办法 》 、 《 基金 契约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 托 管人 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是否将 基金 资产 和自 有资 产分账 管理 、是 否 擅 自动 用基 金资 产、 是否按 时将 分配 给基 金持 有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等 事项 ,对 基 金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2.2.1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产 、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导 致基 金资 产 灭 失、 减损 、或 处于 危险状 态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即 以书 面的 方式 要求 基金托 管人 予以 纠 正和采 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 基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受 的损 失 。 2.2.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的 行为 违反 《暂 行办法 》 、 《 试点 办法 》 、 《 基金契 约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86 和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2.3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基金托 管人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反 了法 律法 规、 《基 金 契约》 或 本 托管 协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有权 利并 有义务 行使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契约 》 或本 托管 协议赋 予 、 给 予 、 规 定的 基金管 理人 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和 救济 措 施 ,以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包 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事宜 召 集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 代表 基 金对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的 损失向 基金 托管 人 索赔; 2.3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 助对方 依 照本 协议 对基 金 业务执 行 监 督 、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监督方 提出 警告 仍 不改正 的, 监督 方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资 产保 管 3.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3.1.1 本基 金所 有资 产的 保管责 任,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将 遵守 《信托 法》 、 《 暂行 办法 》 、 《试 点办 法》 、 《 基金契 约》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为基 金持有 人的 最大 利益 处理 基 金事 务。 基金 托管 人保证 恪尽 职守 ,依 照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慎 、有 效的 持 有并保 管基 金资 产。 3.1.2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设立 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 合要 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监 控 制度 ,对 负责 基金 资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进 行事 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防范 和减 少 风险。 3.1.3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购置 并 保持 对 于基 金资 产的托 管 所必 要 的设 备和 设施( 包 括硬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87 件和软 件) ,并 对设 备和 设 施进行 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保 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 常运行 。 3.1.4除 依据 《信 托法 》 、 《暂 行办 法 》 、 《试 点办 法 》 、本 《基 金契 约》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外 ,不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此 义务 ,利 用基 金资产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所 得 利益归 于基 金资 产;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资 产转 为其固 有财 产, 不得将 固有 资产 与基 金资 产进行 交易 , 或将 不同 基 金资产 进行 相互 交易; 违 背此款 规定 的, 将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包括 但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资 产的 原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3.1.5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将 基金资 产与 自有 资产 严格 分开 , 将 本基 金资 产与 其托 管的其 他 基 金资 产严 格分 开; 基金托 管 人 应当 为基 金设 立独立 的账 户, 建立 独立 的账簿 ,与 基金 托 管 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 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3.1.6 除 依据 《信 托法》 、 《暂行 办法 》 、 《 试点 办法 》 、本《 基金 契约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外,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 3.1.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3.2 基 金成 立时 募集 资金 的验证 基 金 设立 募 集期 满 或基 金募 集 人宣 布 停止 募集 时 ,基 金 募集 人 应将 设立 募 集的 全 部资 金 存 入其 指定 的验 资专 户;由 基金 募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 字有效 。 3.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3.3.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 3.3.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 本 基 金的银 行 预 留印 鉴,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3.3 本 基金 银 行账 户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88 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银 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3.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 据法 》 、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 法》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3.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3.4.1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以托 管 人和 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 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3.4.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经 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4.3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以托 管 人和 基金 联 名的 方式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 开 立本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资金 清算;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国 债托 管账户 ,用 于国 债的 交易 和清算 。 3.4.4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允许 本基 金从 事其他 投 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设从 事该 投资 业务的 账户 ,并 遵 守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 定。 3.5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的 保管 实 物 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但 要 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 券分 开 保管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代 保 管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3.6 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89 管 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 3.7 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3.7.1 基金 成立 后,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代 表基 金向 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申 请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国债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 3.7.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 议,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人 保存 。 四、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4.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4.1.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基 金单 位资 产净 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单位 总数 后的 价值 。 4.1.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契约 》的规 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单位 资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基 金单 位资 产净值 ,并 在盖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传 真后 马上对 净值 计算 结 果 进行 复核 ,并 在盖 章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的 复核 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 未能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将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4.2 基 金账 册的 建账 和对 账 4.2.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成立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 理原则,分 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 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 行核 对,互相监 督,以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90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4.2.2 双方 应每 日核 对账 目,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双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 4.3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编制 和复 核 4.3.1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 了后5日 内完 成 ; 投资 组合 公告在 本基 金 成立后 每季 度公 告一 次, 在该等 期间 届 满后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公 开 说 明书 在本 基金 成立后 每六 个月 公告 一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 后后1 个月 内公 告。 年中 报 告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 度半年 终了 后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60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度 终了 后90 日 内予以 公告 。 4.3.2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完 成当 日, 将报 表盖 章后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 人在 收到后应立 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 年中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件 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式 进行 。 4.3.3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 准;若双方 无法达成 一致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 为准。核对无 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 加盖 公章,双方 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 前就 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五、基 金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 金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设 立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权 益登 记 日的 基 金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每月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91 持有人 名册 ,均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负 责分 别保 管。 六、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6.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6.2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首 先通过 友 好 协商 解决 ,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 内如 果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会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 除 提交 仲 裁的争 议之 外, 各 方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争议 处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 基金 契约 》 和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 止 7.1 本协议 双方当事人 经 协商一致,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契 约》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7.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议 终止 : 7.2.1 基金 或《 基金 契约 》终止 ; 7.2.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7.2.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7.2.4 发生 《暂 行办 法》 、 《试点 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持有 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以 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基 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基金 持有 人投 资交 易确认 服务


注 册与 登记 过户 人保 留基金 持有 人名 册 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持有 人的 基金 投资记 录。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应 根据 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进 行 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交 成交 确认单 。基 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交 成交 确认单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92 (二) 基金 持有 人交 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 询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持有 人交 易对 账单寄 送服 务


自 2014 年4 月1 日 起 , 本 公司 将按 照投 资者 成 功订制 的对 账单 形式 向其 发送基 金对 账 单,对 账单 形式 及服 务规 则调整 具体 如下 : 1 、 短信 对账 单( 月度 ) :每 月结 束后 ,本 公司 将以短 信方 式向 成功 订制 该服 务 且期 末 仍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发送。 2 、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季度) : 每季 度结 束后 ,本 公司将 以电 子邮 件方 式向 成功订 制 季 度电子 账单 服务 且当 期有 交易或 无交 易但 期末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发 送。 3、 纸 质对 账单(季、年度) : 每 年一 、 二 、 三 季度 结 束后 , 本 公司 将以 纸质 信 件方式 向 成功订 制纸 质账 单服 务且 季度内 有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邮寄 季度 纸质 对账 单 ; 每年度 结束 后, 本 公司 将以 纸质 信件 方式向 成功 订制 纸质 账单 服务且 年内 有交 易或 年内 无交易 但期 末仍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寄送 年度纸 质对 账单 。 (四) 基金 红利 再投 资 若 基 金持 有人 选择 本基 金收 益 以基 金 单 位形 式进 行分 配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 得 基金 收 益将 按红 利 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单位 净值 自动 转基金 单位 ,且 红利 转基 金单位 时 不 收取 任 何费用 。 (五) 信息 订制 服务 投 资 人在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如 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 可获 得 电子 邮件 服务 ,内 容包 括 基金 单位净 值、客服周刊 、客服月刊 等。未预留电 子邮件地址 的投资人, 可 到销售 网 点 办 理 资料变更手续或通过callcenter@wjasset.com 邮箱申请 信息 订制 服务 。 ( 六) 资讯 服务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93 1、 客户 服务 电话 投资者 拨打 客 户服 务电 话可 通 过自 动语 音或 人工 座席 获 得基 金信 息查 询、 账户 信 息查 询、传 真对 账单 、建 议投 诉等全 面的 服务 。 客户服 务 电 话: 95538 转6 、400-888-0800,021 -68644599 客户服 务传 真:021 -38909798 2、 公 司网 站: http://www.wjasset.com 本 公 司网 站为 投资 人提 供了 账 户查 询、 基金 信息 查询 、 投诉 建议 、在 线咨 询等 服 务栏 目,力 争为 投资 人提 供 全 方位的 专业 服务 。


二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2014 年10 月25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发布《 万家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第3 季度报告》 2、2014 年10 月30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发布《 万家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014 年10 月30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发布《 万家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4、2014 年 12 月 8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关于万家旗 下部分基金开通申银万国证券基金费率优惠业务的公告》。 5、2015 年 1 月 20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发布《 万家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第4 季度报告》。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94 二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和 (或 )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基金 招募 说 明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三 、备查 文 件 (一)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万 家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文 件


(二) 《 万家18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万家18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五)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 于万 家18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设 立的 法律 意见书


以 上 备查 文件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办 公场 所 ,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 费查 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4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