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 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诺德成 长 优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5 年 4 月)
基 金 管理 人 :诺 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诺德 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示 】
诺 德 成 长 优 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以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 的募 集 已获 中 国
证监会 2009 年 6 月 5 日证监许可[2009]471 号文核准。本基金于 2009 年 9 月 22
日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但 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前,需 充 分 了 解本 基 金 的产品 特 性 , 并承 担 基 金投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整体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 因 素 对证 券 价 格产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风险 , 由 于 基金 投 资 人连续 大 量 赎 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 金 的 特定 风 险 ,等等 。 投 资 者在 进 行 投资决 策 前 , 请仔 细 阅 读本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 基 金合同 》 , 全 面认 识 本 基金产 品 的 风 险收 益 特 征,充 分 考 虑 投
资 人 自 身 的风 险 承 受能力 , 并 对 于认 购 ( 或申购 ) 基 金 的意 愿 、 时机、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独 立 决 策 。在 投 资 人 作出 投 资 决策后 , 基 金 投资 运 作 与基金 净 值 变 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5 年 3 月 22 日,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诺德 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的 募集 及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1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42
八、基 金的 投资 ................................................................................................................................ 50
九、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 59
十、基 金的 业绩 ................................................................................................................................ 62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4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5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0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3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七、 风险 揭 示 ................................................................................................................................ 7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4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6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7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8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8
诺德 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一、绪
言
《诺德 成长优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诺德 成长优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合同 ” 或“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 何其 他 人 提供未 在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中载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 书 作 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 律 文 件。 招 募 说明书 主 要 向 投资 人 披 露与本 基 金 相 关
事 项 的 信 息, 是 投 资人据 以 选 择 及决 定 是 否投资 于 本 基 金的 要 约 邀请文 件 。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本身 即 表 明 对基 金 合 同的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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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 或本基金:指诺德 成长优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指 《诺德 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诺德 成长优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 《诺 德 成长优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德 成长优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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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内 合 法 注册 登 记 并存续 或 经 有 关政 府 部 门批准 设 立 并 存续 的 企 业法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管 理 人 签 订了 基 金 销售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 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 的建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确 认 、 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或接受 诺 德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办 理 登 记结算 业 务 的 机
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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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 基 金 管 理人 所 管 理的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登记 结 算 方 面的 业 务 规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 、 扣 款 金额 及 扣 款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指定 银 行 账 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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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 合 同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签 署 之 日后发 生 的 , 使本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履 行 本 基金合 同 的 任 何事 件 , 包括但 不 限 于 洪水 、 地 震及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骚 乱 、 火灾、 政 府 征 用、 没 收 、恐怖 袭 击 、 传染 病 传 播、法 律 法 规 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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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杨忆风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经 营 范 围 :发 起 、 设立和 销 售 证 券投 资 基 金;管 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 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张欣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股权结构:
Lord, Abbett & Co.LLC
49%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21%
管 理 基 金 :诺 德 价 值优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诺 德 主 题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 中小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德优选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双翼分
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深证 3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忆风先生, 董事长。 清华大学学士,美国 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电
子 材 料 与 器件 博 士, 金融 学 硕 士 。曾 在 美 国多家 金 融 机 构任 职 , 包括 General 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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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et Management, J&W Seligman & Co., Vantage Investment Advisors, Munder
Capital Management ,Lord, Abbett & Co. LLC, 历任分析师,基金经理,资深基金
经 理 , 研 究主 管 , 资深投 资 顾 问 和董 事 经 理;诺 德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成 立 后 曾 担
任董事、总经理职务。
Zane E Brown 先生 , 董 事。 国籍: 美国, 美国 Clarion 大学管理和市场营销学
士,科罗拉多州立大学 MBA ,现任 LORD ABBETT 高级合伙人, 历任 Equitable
资产管理公司执行副总裁、Brown Brothers Harriman 公司的高级投资经理等职。
董 腊 发 先 生 , 董事 。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硕 士 研究 生 毕 业 , 现 任长 江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执行 副总裁、长 江 期 货 有限 公 司 董事长 。 董 腊 发先 生 之 前曾先 后 担 任 长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营运管理总部主管等职务。
雷 霖 先 生 , 董 事。 清 华大 学 博 士 , 现 任清 华 控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裁 、 清控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总 裁 ,历任 清 华 科 技园 技 术 资产经 营 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启 迪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司 财 务 总监、 启 迪 控 股股 份 有 限公司 副 总 裁 、启 迪 创 业投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
潘 福 祥 先 生 , 董事 , 总经 理 。 清 华 大 学学 士 、硕 士 , 中 国 社 会科 学 院金 融 学
博 士 。 历 任清 华 大 学经济 管 理 学 院院 长 助 理、安 徽 省 国 投上 海 证 券总部 副 总 经 理
和 清 华 兴 业投 资 管 理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 清 华大学 经 济 管 理学 院 和 国家会 计 学 院 客
座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马 莉 女 士 , 董 事 。 武 汉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硕 士 ,EMBA , 现 任 长 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研 究 所所长 , 历 任 长江 证 券 债券事 务 部 总 经理 、 长 江证券 总 裁 助 理
等职。
张 文 娟 女 士 , 董事 。 管理 学 硕 士 、 高 级会 计 师。 现 任 清 华 控 股有 限 公司 副 总
裁 , 兼 任 紫光 股 份 有限公 司 监 事 、紫 光 集 团有限 公 司 董 事、 清 华 大学出 版 社 有 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等职务。曾任清华大学财务处处长助理、副处长等职务。
史 丹 女 士 , 独 立董 事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管理 学 院博 士 , 现 任 中 国社 会 科学 院 工
经所研究员,曾 任华北电力大学管理系讲师。
陈 志 武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国 籍 : 美 国 。国 防 科技 大 学 硕 士 , 美国 耶 鲁大 学 金
融经济学博士,现任耶鲁大学金融教学与研究教授、Zebra Capital management 基
金合伙人,曾任 Ohio State University 金融教学 与研究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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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猷能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学士,曾任清华大学校副校长、
国家会计学院院长等职。
王岚女士,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法国巴黎商学院(Paris School of
Business) 及美国华盛顿 大学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 访问学者。现任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始合伙人 等职务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国文先生, 监事会主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 任 清 华 控股 有 限 公司金 融 资 产 运营 中 心 常务副 总 经 理 、清 控 资 产管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 中 国 新兴建 设 开 发 总公 司 项 目部主 任 、 清 华控 股 有 限公司 投 资 发 展
部高级经理、副部长、清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 汉 生 先 生 , 监事 。 国籍 : 中 国 澳 门 。香 港 大学 计 算 机 技 术 与应 用 数学 专 业
学士, 现 任北 京 华 创盛景 投 资 管 理有 限 公 司合伙 人 、 和 勤软 件 技 术有限 公 司 董 事
长兼CEO ,曾任惠普中国区副总裁和方正数码公司总裁。
熊 雷 鸣 先 生 , 监事 。 中南 财 经 大 学 会 计系 硕 士, 现 任 长 江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历任财务总部副经理、经理。
陈 国 光 先 生 , 监事 。 清华 大 学 工 商 管 理硕 士 ,现 任 诺 德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投
资研究部基金经理,曾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刘 静 女 士 , 监 事。 清 华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现 任 职于 诺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综 合
管理部,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
陈 培 阳 先 生 , 监事 。 清华 大 学 法 学 学 士, 首 尔大 学 国 际 通 商 硕士 , 现任 诺 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助理, 曾任财 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专员,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忆风先生, 董事长。 清华大学学士,美国 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电
子 材 料 与 器件 博 士, 金融 学 硕 士 。曾 在 美 国多家 金 融 机 构任 职 , 包括 General Re
Asset Management, J&W Seligman & Co., Vantage Investment Advisors, Munder
Capital Management ,Lord, Abbett & Co. LLC, 历任分析师,基金经理,资深基金
经 理 , 研 究主 管 , 资深投 资 顾 问 和董 事 经 理;诺 德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成 立 后 曾 担
任董事、总经理职务。
潘 福 祥 先 生 , 董事 , 总经 理 。 清 华 大 学学 士 、硕 士 , 中 国 社 会科 学 院金 融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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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士 。 历 任清 华 大 学经济 管 理 学 院院 长 助 理、安 徽 省 国 投上 海 证 券总部 副 总 经 理
和 清 华 兴 业投 资 管 理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 清 华大学 经 济 管 理学 院 和 国家会 计 学 院 客
座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张欣先生 , 督察长 , 清华大学学士, 美国 Wayne State University 经济 学硕士,
New York University 工 商管理硕士 , 曾任美国 AllianceBernstein L.P. 固 定收益研究
部 副总裁 、MONY Capital Management, Inc. 董事投资经理和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分析师。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 勇 先 生 , 复 旦大 学 数量 经 济 硕 士 , 有十 一 年相 关 行 业 及 证 券行 业 的从 业 经
历 。 曾 先 后担 任 长 江证券 研 究 所 担任 高 级 策略研 究 员 、 招商 证 券 研发中 心 担 任 高
级策略研究员、中信证券研究部担任副总裁、高级策略研究员;2010 年 5 月起加
入诺德基金, 历任投资 研究部研究副总监职务 , 现任投资研究部投资 副 总监职务。
周 勇 先 生 现为 诺 德 成长优 势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经 理及 诺 德 中小盘 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历任基金经理:
张学东先生 ,2009 年 9 月 22 日至 2010 年 3 月 1 日。
胡志伟先生,2009 年 9 月 24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8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
公司总经理潘福祥先生、 投资研究部投资副总监 周勇先生、 投资研究部副经理
赵滔滔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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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 和 管理人 的 财 产 相互 独 立 ,对所 管 理 的 不同 基 金 分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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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 立 健 全 内部 控 制 制度, 采 取 有 效措 施 , 防止违 反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中 国 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业规 范 , 诚 实信 用 、 勤勉尽 责 , 不 得将 基 金 财产用 于 以 下 投
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职,并且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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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期间知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 尚未 依 法 公开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 计 划 等
信息;
(8 ) 除按本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 其它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交 易 场所 业 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 )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 ) 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 泄漏在任职期
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 基金 投 资 内容、 基 金 投 资
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总 体 目标 是 强 化 内 部 管理 , 建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运 营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基 金 管 理实体 , 促 进 公司 全 体 员工恪 守 职 业 操守 , 以 保证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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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 和 各 级 人员 , 涵 盖到决 策 、 执 行、 监 督 、反馈 等 各 个 环节 , 并 适用于
公司每一位职员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 资 产 、 自有 资 产 、其他 资 产 的 运作 应 当 分离。 公 司 设 立独 立 的 监察稽
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
(4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5 )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必须根据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 针 、 经 营理 念 等 内部环 境 的 变 化和 国 家 法律、 法 规 、 政策 制 度 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7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公司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风险控制实施体系和
数量化风险测定评估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 ;
(8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机制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分为 “ 决策系统” 、 “ 执 行系统 ” 和“ 监督系统 ” 三个方面:
(1 ) 决策系统由股东会、 董事会、 公司经营 层及董事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
(2 )执行系统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工作,负责将公司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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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监督系统由监事会、 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 督察长、 监察稽核
部组成。 各自监督的内容和对象分别由公司章程及相应的专门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4.风险控制的主要步骤
公 司 在 实 施 风 险控 制 时主 要 以 业 务 流 程为 主 导, 按 环 境 建 立 、风 险 识别 、 风
险 评 估 、 风险 控 制 措施的 实 施 、 风险 控 制 制度的 监 控 、 风险 控 制 制度的 完 善 等 六
个步骤进行。
(1 ) 环境建立是指定风险控制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织结构, 配备相应
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控制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2 ) 风险识别是指将对组织系统与业务系统流程中所面临的及潜在的各种风
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其性质的过程,它是有效实施风险控制的前提和基础 ;
(3 ) 风险评估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估计和预测
风 险 发 生 的可 能 性 以及对 公 司 运 作造 成 的 潜在影 响 和 可 能损 失 , 应采用 定 性 和 定
量分析 相 结合的方法度量风险水平的高低 ;
(4 ) 风险控制措施的 实施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由风险点所在部 门通过各
种 手 段 和 制度 , 化 解业务 过 程 中 可能 会 遇 到的各 种 风 险 ,实 现 以 合理的 成 本 在 最
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
(5 ) 为保证风险控制 的有效性, 由 风险管理 部 对风险控制系统实施持续的检
查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将根据既定的监控程序对公司每个业务部门进行持续稽核,
并 对 认 为 风险 控 制 有缺陷 的 部 门 进行 重 点 稽核 。 对 任 何 不符 合 公 司风险 控 制 制 度
的部门或个人将提请分管领导或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查 ;
(6 ) 在风险监控的 基础上,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以及各业务部门负
责 人 应 及 时对 公 司 风险控 制 系 统 的安 全 性 、合理 性 、 适 用性 以 及 成本与 效 益 进 行
分 析 、 监 察和 评 估 ;对内 部 风 险 控制 过 程 中各种 措 施 的 实施 效 果 、工作 人 员 的 表
现 进 行 评 估总 结 ; 并提出 进 一 步 完善 和 改 进的建 议 和 报 告, 以 提 高风险 控 制 的 有
效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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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本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后责任。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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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 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
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
939) 于 2005 年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
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
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
始交易 。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
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2014 年上半年, 本集团 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 长 9.23%;
净利润1,309.70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 。 营业收入2,870.97 亿元, 较上年
同期增长14.20%;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 , 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增 长 8.39% , 在 营 业 收 入 中 的 占 比 达 20.96% 。成本收入比
24.17% , 同 比 下 降 0.45 个 百 分 点 。 资 本 充 足 率 与 核 心 一 级 资 本 充 足 率 分 别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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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 和 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
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 亿
元,较上年末增长6.75%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万户,较上年末增加
20.35 万户,增长6.64% ;个人客户近3亿户,较上年末增加921万户,增长3.17%;
网上银行客户1.67亿户,较上年末增长9.23% ,手机银行客户数1.31 亿户,增长
12.56% 。
截至2014年6月末, 中 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 服务 覆盖面进
一步扩大; 自助设备72,128台, 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
性交易量占比达86.55% ,较上年末提高1.15 个百分点。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 年“世界
银行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 较上年上升3位; 在美国 《福
布斯》 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 在美国 《财富》 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设 投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下 设 综合 处 、 基 金 市 场处 、 证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理 财 信 托股 权 市 场 处 、QFII 托 管处 、 养 老 金 托管 处 、 清算 处 、 核 算
处、 监督稽核处等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
工240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
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 总 经 理 , 曾 先后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市 分 行、 总 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 行 个 人 银行 业 务 部、总 行 审 计 部担 任 领 导职务 , 长 期 从事 信 贷 业务、 个 人 银 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 , 曾 就职 于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计 划 财 务部、 信 贷 经 营部 、 公 司业务 部 , 长 期从 事 大 客户的 客 户 管 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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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军 红 ,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岛 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零 售 业务部 、 个 人 银行 业 务 部、行 长 办 公 室, 长 期 从事零 售 业 务 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 贷 二 部 、信 贷 部 、信贷 管 理 部 、信 贷 经 营部、 公 司 业 务部 , 并 在总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设 银 行 北京市 分 行 担 任领 导 职 务,长 期 从 事 信贷 业 务 和集团 客 户 业 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业 银 行 , 中 国 建设 银 行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为 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风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严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维护 资 产 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益 , 为 资 产委 托 人 提供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过 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建 设 银 行托管 资 产 规 模不 断 扩 大,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已 形 成包括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基本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年 金 等产 品 在 内 的 托管 业 务 体系 , 是 目 前 国内 托 管 业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 至 2014 年9 月末, 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获和讯网的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 境内权威经济媒体 《每
日经济观察》 的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优
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守 国 家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法 律 法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和 本 行 内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营、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完 整 , 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确、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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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与 内 部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业 务 风 险控制 工 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投 资 托 管 业务 部 专 门设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了 专 职 内控监 督 人 员 负责 托 管 业务的 内 控 监 督工 作 , 具有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具 备 系统 、 完 善 的 制 度控 制 体系 , 建 立 了 管 理制 度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作 流 程 , 可以 保 证 托管 业 务 的 规 范操 作 和 顺利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 理 严 格实 行 复 核、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权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规程 保 管 、 存放 、 使 用,账 户 资 料 严格 保 管 ,制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操 作 区 专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 实施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由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业 务 实 现 自动 化 操 作,防 止 人 为 事故 的 发 生,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及 其 配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监 督 所 托 管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规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作基 金 的 投 资比 例 、 投资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进 行 监 督,并 定 期 编 写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报 告, 报 送 中国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投 资 运 作所提 供 的 基 金清 算 和 核算服 务 环 节 中, 对 基 金管理 人 发 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通 过 基金 监 督 子 系 统 ,对 各 基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控 制 指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发 现 投 资比例 超 标 等 异常 情 况 ,向基 金 管 理 人发 出 书 面通知 , 与 基 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 金 管 理人 的 划款 指 令 后 , 对 涉及 各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象 及 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运 作 监督 情 况 , 定 期 编写 基 金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合 法 合 规性、 投 资 独 立性 和 风 格显著 性 等 方 面进 行 评 价,报 送 中 国 证
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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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技 术 手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违 规 交易 , 电 话 或 书 面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 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忆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 孟晓君
网址:www.nuode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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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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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9557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长网网址:www.95579.com
(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 、36、38 、39 、41、42、
43 、44 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9)广州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十七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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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程高峰、万鸣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网址:www.htsc.com.cn
(1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渠道信息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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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兰荣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 21 层
邮政编码:20013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5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 层、20层
法人代表:刘军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人: 丁思聪
联系电话:0571-87112510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6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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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18)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群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电话:400886633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9)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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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中信建投证券客户咨询电话:4008888108
(2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 、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1)中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杜航
注册资本:13.2588 亿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余雅娜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公司网址:http://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400-8866-567
(2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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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2470244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4008918918 、021-96251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2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邮编:100140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邮编:100140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天相投顾网-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txjijin.com
联系人:潘鸿
联系电话:010-66045446
(25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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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公司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26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公司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站:中信金融网 www.ecitic.com
(28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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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电话:010-88085201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宏源证券网站:www.hysec.com
(2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开放式基金业务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 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 网址:www.hfzq.com.cn
(30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姓名:李涛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联系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88
(31 )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注册资金:21.77 亿人民币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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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005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明
业务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公司网站(www.mszq.com )
(3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 许方迪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金元证券客服电话:4008-888-228
金元证券网址: www.jyzq.cn
(33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 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3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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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3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6)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0 层
(266061 )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3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邮政编码:410015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
话:
0731-85832343
传
真:
0731-85832214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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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3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 、2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或投诉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3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4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http://www.zlfund.cn 及http://www.jjmmw.com
(4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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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基金网站:www.fund123.cn
数米基金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4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4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68596916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4 )包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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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电话:0472-5109729
传真:0472-5176541
联系人:刘芳
公司网址:www.bsb.com.cn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4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 李晓涛
网站 :www.ijijin.cn
客服电话:95105885
(4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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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4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5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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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i618.com.cn
(5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52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 -59393074
联系人:高晓芳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5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54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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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niuji.net
(5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 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传真: 021-33606760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http://www.lxzq.com.cn/
(55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忆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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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 张欣
网址:www.nuode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郁豪伟
经办会计师: 汪棣 薛竞
六、基 金的募集 及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诺
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471 号文)批准,
自2009 年8 月10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09 年9 月17 日募集工作顺利
诺德 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2,053 户,本次募集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本金额共计人民币 514,582,006.70
元,认购资金利息共计人民币 80,118.84 元,上述金额已于 2009 年 9 月21 日全
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诺德成长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根据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人民
币1.00 元折合为514 ,662,125.54 份基金份额,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 年9 月22 日生效。 本基金为契
约 型 开 放 式股 票 型 基金, 存 续 期 限为 不 定 期。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本 基 金 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不 满 两 百 人 或 者基 金 资产 净 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基金 管 理人 、 代 销 机 构 办理 开 放式 基 金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销 机 构提供 的 其 他 方式 办 理 基金的 申 购 和 赎回 。 销 售机构 名 单 和 联
系方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机 构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售 机 构可 以 根
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 基 金 管理人 根 据 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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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 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法调整 上 述 原 则 。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 投资 人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 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诺德 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 购或 赎 回
申请日 (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 式 查 询 申请 的 确 认情况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对申购 申 请 的 受理 并 不 代表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表 销 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 到申 请 。 申购的 确 认 以 注册 登 记 机构或 基 金 管 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 无 效,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投资 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投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每次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交易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如 进行一次 赎回
后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00 份, 应一次性赎回 。 如因分红再
投 资 、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 、 巨 额赎 回 、 基金转 换 等 原 因导 致 的 基金交 易 账 户 余
额少于 10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 金 额 和 赎回 份 额 的数量 限 制 。 基金 管 理 人必须 在 调 整 前 两日依 照《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 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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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 500 万( 含)以上的申购金额适用固定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净申
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1.2%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1 年 0.5%
大于等于 1 年,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 2 年 0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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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 有效 份 额 单位为 份 , 上 述计 算 结 果均按 四 舍 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 数 点 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扣 除 相 应的费 用 , 赎 回金 额 单 位为元 。 上 述 计算 结 果 均按四 舍 五 入 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2 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划, 针 对 以 特定 交 易 方式 ( 如 网 上 交易 、 电 话交易 等 ) 等进
行 基 金 交 易的 投 资 人定期 或 不 定 期地 开 展 基金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销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部 门 要 求履行 必 要 手 续后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适当 调 低 基金申 购 费 率 和
基金赎回费率。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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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购 情 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 的 申 购申 请 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将退 还 给 投 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向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已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付, 并以后续
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依 据 计 算赎 回 金 额。若 连 续 两 个或 两 个 以上开 放 日 发 生
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
申 请 赎 回 时可 事 先 选择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部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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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 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投 资 人 未能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或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继续 赎 回 , 直到 全 部 赎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 类推,直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暂 停 接 受基金 的 赎 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可 以 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 赎回时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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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 金 转 换 可以 收 取 一定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由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根 据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受 理继 承 、 捐 赠 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易 过 户 以及登 记 结 算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 律 法 规的 其 它 非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种 情 况 下,接 受 划 转 的主 体 必 须是依 法 可 以 持有 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受 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其 合法 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捐 赠给 福 利 性质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行 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 据生效 司 法 文 书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强 制 划 转给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过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结算 机 构 要求提 供 的 相 关资 料 , 对于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户申 请 按 基 金
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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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告 或 更 新的招 募 说 明 书中 确 定 。投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 款金 额 必 须不低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相关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诺 德 成 长 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诺 德 成 长 基 金 ” )
重 点 关 注 具备 高 成 长潜力 的 行 业 和个 股 , 通过投 资 于 具 备充 分 成 长空间 的 行 业 和
拥 有 持 续 竞争 优 势 的企业 , 分 享 中国 经 济 和资本 市 场 高 速发 展 的 成果。 基 于 对 世
界 和 中 国 经济 增 长 和产业 结 构 变 迁、 全 球 技术创 新 和 商 业模 式 演 化、上 市 公 司 争
夺 和 把 握 成长 机 遇 能力等 因 素 的 深入 分 析 ,在有 效 控 制 风险 的 前 提下,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创造风险收益比合理、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 、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所占基金资产比例 60-95% ;
? 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占基金资产比例 0-35% ;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当 法 律 法 规 的 相关 规 定变 更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对 上述 资 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 )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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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本 着 成 长投 资 的理 念 , 在 构 建 投资 组 合时 着 重 寻 找 成 长性 行 业中 的 优
势 企 业 。 本 基 金 设 计 了 “ 成 长 行 业 投 资 吸 引 力 ” 模 型 , 从 “ 成 长 特 性 ” 和 “ 安 全 边 际 ”
两 个 角 度 评估 行 业 投资价 值 , 通 过定 性 和 定量的 指 标 体 系以 及 管 理层访 谈 、 实 地
调研等方式对公司进入深入研究, 评估企业的投资价值。 本着 “ 成长行业 ” 和“ 优势
企业 ” 的两个选股维度, 对最具吸引力的行业和个股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找到最
终投资标的,进行超额配置,完成投 资组合的构建。
成长行业投资吸引力 模型
1.资产配置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的原则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基 金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和法 规 规定 , 股 票 资 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 比
例范围为 60-95% ,债 券资产占 0-35% 。
股 票 资 产 和 债 券资 产 的配 置 比 重 是 投 资过 程 中主 要 考 察 的 对 象, 尤 其是 股 票
类 资 产 。 本基 金 将 根据基 本 面 的 基本 分 析 ,建立 系 统 的 分析 框 架 ,对影 响 股 票 和
债 券 资 产 定价 的 主 要因素 进 行 打 分。 最 后 ,根据 打 分 的 最终 结 果 并结合 情 景 模 拟
的方法,来判定合理的资产配置。
现 金 资 产 主 要 是为 了 应 对 日 常 基 金 的 赎回 , 基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及 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资产并非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大类资产配置模型
本基金将使用 MVPS 模 型来进行资产配置调整。MVPS 模型主要考虑 M (宏
观经济环境) 、V (价值水平) 、P (政策面) 、S (市场情绪) 四方面因素。 通过定
量和定性分析的有效结合判断未来市场的发展趋势, 为本基金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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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类资产配置的具体方法
首先,细分要素指标。M 考察的指标主要有:GDP 增长率、FAI ( 固定资产
投 资)增长率、价格总水平和货币供应量和信贷增速等;V 关注的指标有:市值/
盈利比、 PEG 比率、 市 值/ 净资产比、 P/CFO (股价/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 比率等;
P 关注阶段性政策和制度完善;S 关注基金持股比例和证券开户数。
其 次 , 主 要 因 素分 析 和评 分 。 本 基 金 将深 入 分析 上 述 四 方 面 的情 况 ,并 对 每
一 细 分 指 标进 行 打 分。在 不 同 的 约束 条 件 下,对 于 每 一 方面 的 具 体情况 , 本 基 金
的研究重点也将有所不同。越有利于提高股票配置比例的情况,得分越高。
最 后 , 综 合 评 分并 确 定各 类 资 产 配 置 比例 。 本基 金 通 过 综 合 考察 上 述得 分 的
情 况 , 确 定股 票 资 产的配 置 比 例 。债 券 比 例主要 是 被 动 性配 置 , 是在股 票 配 置 比
例调整和现金储备约束条件下的被动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认 为 , 成长 型 投资 更 多 地 是 精 选个 股 并控 制 风 险 的 过 程, 因 此在 投 资
策略方面,在 “ 自 上 而 下 ” 的研究圈定成长型 行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更多地依赖
于 “ 自下而上” 的 研 究 挖 掘 成 长 型 个 股 , 同 时 通 过 构 建 相 对 分 散 的 投 资 组 合 、 对 行
业和公司进行密切跟踪的方法来控制个股风险。
(1 )行业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从 “ 成 长 特 性 ” 和 “ 安 全 边 际 ” 两 个 角 度 对 行 业 进 行 评 估 。 具 有 充 分 的
成 长 空 间 和充 足 的 成长动 能 、 同 时具 备 理 想的安 全 边 际 的行 业 , 是本基 金 重 点 关
注的行业。
本 基 金 分 别 通 过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方 法 对 行 业 的 “ 成 长 特 性 ” 和 “ 安 全 边 际 ” 做 出 评
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量化处理,最终得到 “ 行业投资吸引力” 的 综 合 评 分 。 在 对
成 长 特 性 进行 评 估 时,我 们 选 取 了行 业 历 史的销 售 收 入 和净 利 润 增长率 、 市 场 对
行 业 未 来 销售 收 入 和净利 润 增 长 率的 一 致 预期、 以 及 诺 德投 研 团 队对于 行 业 成 长
潜力的评估等 5 大项 指标;在对行业的安全边际进行评估时,我们选取了行业的
市盈率和 EV/EBITDA 两个指标代表投资者为成长支付的代价,选取了行业最新
的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例代表行业的风险程度。
具 体 的 评 估 方 法分 为 数据 采 集 、 标 准 化、 除 法运 算 三 步 。 第 一步 是 采集 相 应
的 指 标 , 并进 行 平 均;第 二 步 是 将各 个 指 标进行 标 准 化 运算 , 即 ,使用 各 个 行 业
相 应 指 标 的数 值 减 去全部 样 本 均 值, 再 除 以各个 指 标 的 标准 差 , 得到行 业 经 过 标
准 化 之 后 的估 值 评 分和成 长 评 分 ;第 三 步 是用成 长 特 性 得分 除 以 安全边 际 评 分 ,
得到行业的成长- 风险综合评分。得分排序在前 1/3 的行业,被本基金认为是最有
投资吸引力的行业,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行业。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认 为 对 于个 股 全面 深 入 的 研 究 和密 切 的跟 踪 是 把 握 投 资机 会 的前 提 ,
在 此 基 础 上, 作 为 成长型 选 股 策 略的 应 用 ,我们 更 看 重 公司 的 成 长 能力 , 而 可 能
会将具备价值型公司特征、但成长性欠缺的公司排在投资选择的末端。
? 选股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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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股研究方面,本基 金重视 “ 自下而上 ” 研 究 方 法 , 通 过 建 立 一 套 良 好 的 定
量 和 定 性 的筛 选 体 系,力 图 选 出 具备 长 期 成长潜 力 的 公 司。 本 基 金期望 这 些 公 司
应 该 是 具 有坚 实 的 商业基 础 、 出 色的 管 理 水平、 独 特 的 盈利 模 式 、良好 的 成 长 潜
力 , 同 时 估值 也 相 对合理 。 本 基 金将 依 据 一定的 管 理 流 程筛 选 三 级股票 池 : 初 选
股 票 池 、 优选 股 票 池、核 心 股 票 池。 具 体 方法就 是 通 过 构建 量 化 的指标 体 系 , 在
选定的成长行业中对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发现优势公司。
? 选股具体方法
第一步:剔除问题和限制性公司,形成初级股票池
1)剔除 ST 股票
2)剔除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的股票
3)剔除基本面严重恶化的股票
4)剔除关联方股票
第二步:通过定量定性分析形成优选股票池
第 二 级 筛 选 主 要从 定 量和 定 性 的 指 标 发现 历 史业 绩 表 现 良 好 、盈 利 模式 稳 定
的公司,形成优选股票池。
二级筛选定量指标体 系
序列 指标 指标释义
增长指标
1 历史收 入增 长 前三年 年报 披露 主营 业务 收入 CAGR
2 历史利 润增 长 前三年 年报 披露 净利 润 CAGR
3 未来收 入增 长
内部研 究员 未来 三年 预测 主营业 务收 入 CAGR , 若无 预测数 据,
一律为 -2 分
4 未来利 润增 长
内部研 究员 未来 三年 预测 净利 润 CAGR , 若无 预测 数据, 一律
为-2 分
估值指标
5 P/E
股票市 价/ 内 部研 究员 下一 年报预 测数 据中 值, 若无 盈利预 测数
据,一 律为 -2 分
6 PEG
股票市 价/ 内 部研 究员 未来 三年预 测净 利 润 CARG , 若无盈 利预
测数据 ,一 律为 -2 分
效率指标
7 期间费 用率 前三年 年报 期间 费用 率平 均值
8 资产周 转率 前三年 年报 总资 产周 转率 平均值
盈利能力指标
9 净资产 收益 率 前三年 净资 产收 益率 平均 值
10 主营利 润率 前三年 年报 主营 利润 率平 均值
偿债能力指标
11 资产负 债率 上一年 报资 产负 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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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流动比 例 上一年 报流 动比 例
二级筛选定性指标 体系
序列 指标 打分标准
+2 +1 0 -1 -2
产业布局
1
行业 的成 长空 间 很大 大 一般 小 很小
1
行业 的成 长速 度 很高 高 一般 低 很低
3
行业 的壁 垒 很高 高 一般 低 很低
管理层
4
稳定 性 没有流 失
年流失 率
5-10%
年流失 率
10-20%
年流失 率
30-50%
年流失 率
50%以上
5
工作 能力 很强 强 一般 弱 很弱
治理架构
6
管理 层激 励 很强 强 一般 弱 很弱
7
市场 沟通 非常畅 通 畅通 一般 不畅 信息紊 乱
核心优势
8
技术 优势 很强 强 一般 弱 很弱
9
品牌 优势
忠诚度 很
高
忠诚度 高 一般 忠诚度 低 没有品 牌
10
盈利 模式
健康、 可扩
张
清晰健 康 一般 扩张性 差 不持久
第三步:收益风险配比形成核心股票池
对 优 选 股 票 池 的股 票 进行 预 期 收 益 预 测和 风 险测 算 , 收 益 和 风险 向 配比 的 公
司进入核心股票池。
1)预期收益预测
根据当前的市场状况和估值水平, 预测个股 在今后 6-12 个月间的波动区间做
出预测。
2)风险测算
个股的风险测算采用打分的办法, 每个细分项目得分 0-1, 风险越大, 分值越
高。
根 据 风 险 的 测 算, 把 个股 分 为 四 级 , 对于 不 同级 别 的 公 司 , 设置 不 同的 收 益
率要求, 只有在未来 12 个月收益率符合预期、 同时内部研究员进行 实地调研并且
出具深度报告的个股才能入选核心股票池。
3.其他投资策略
除股票资产外, 本基金 的投资对象还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和 可转债、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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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的对象是指到 期期限在 1 年以内(包括 1 年)的短
期固定收益工具,主要包括回购、到期期限在 1 年以内的短期国 债和金融债、央
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等。 货币市场工具的功能是进行基金的流动性管理, 同时,
当 中 长 期 债券 收 益 率面临 上 升 风 险的 情 况 下,货 币 市 场 工具 可 以 起到较 好 的 避 险
作用。
本基金对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策略是: 在确定基金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
结 合 不 同 类型 货 币 市场工 具 的 流 动性 和 货 币市场 预 期 收 益水 平 、 信用水 平 来 确 定
货 币 市 场 工具 组 合 资产配 置 , 并 定期 对 货 币市场 工 具 组 合平 均 剩 余期限 以 及 投 资
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 )债券资产投资
本基金债 券资产投资的对象包括国债、 金融债 (包括次级债) 、 回购协议、 企
业债、嵌含期权类债券(可转债券、可回售债和浮息债) 、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资产 投 资主 要 目 标 是 分 散风 险 和获 取 稳 定 的 利 息收 益 ,不 主 动
进行风险较大的以资产升值为目标的投资。 因 此, 本基金将主要集中 于现金存款、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包括次级债) 、 短期融资券和回购协议。 其它债券资产
包 括 企 业 债、 嵌 含 期权类 债 券 ( 可转 债 券 、可回 售 债 和 浮息 债 ) 和资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与 股 票 市场 的 相 关性较 高 , 对 于减 低 本 基金投 资 组 合 的整 体 风 险的效 率 较 低 ,
因此本基金对该类债券资产将进行较低限度的配置。
根 据 本 基 金 资产 总 体 配置 计 划 , 债 券资 产 投 资组 合 的 构 建 将通 过" 自上 而 下"
的过程, 即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 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 变化趋势, 重
点 关 注 利 率趋 势 变 化;其 次 , 在 判断 利 率 变动趋 势 时 , 全面 分 析 宏观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与 财 政政 策 、 债券市 场 政 策 趋势 、 物 价水平 变 化 趋 势等 因 素 ,对利 率 走 势 形
成 合 理 预 期。 然 后 ,在此 基 础 上 本基 金 将使 用" 自下而上" 的 投资 策 略, 考 虑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期 限 、品种 、 流 动 性、 交 易 市场等 因 素 , 依据 收 益 率曲线 、 久 期 、
凸 性 等 指 标和 相 对 价值 分 析 研 究 建立 以 严 格控制 久 期 、 控制 个 券 风险暴 露 度 和 控
制 信 用 风 险暴 露 度 为核心 的 由 不 同类 型 、 不同期 限 债 券 品种 构 成 的债券 资 产 投 资
组合, 并动态实施对投 资组合的管理调整, 以 获取超出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助 性 投资 工 具 , 投 资 原则 为 有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值 , 有利 于 加
强 基 金 风 险控 制 。 本基金 投 资 权 证还 将 遵 循基金 合 同 和 国家 有 关 法律法 规 投 资 比
例限制。
(四)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有严密科学的投资决策 程序和明确的分级授权体系,具体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决 策基金总体战略、 大类资产配置、 审议基金的 股票池、
对 基 金 经 理提 出 的 仓位与 组 合 预 案进 行 审 议与决 策 , 就 风险 事 项 与风险 管 理 委 员
会沟通;
2. 基金经理: 参与构建基金的 股票池、 提出资产配置方案、 实施具体投资计
划 。 基 金 经理 必 须 严格按 照 《 投 资管 理 流 程》进 行 操 作 ,资 产 配 置方案 经 投 资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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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委 员 会 审议 通 过 后,作 为 基 金 经理 投 资 操作的 依 据 , 同时 给 投 资总监 、 风 险 控
制部等备案,以便监控。
3. 集中交易室: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 反馈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 监督
交易指令的合规合法性;
4. 研究平台: 构建 股票池、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咨询支持、 为基
金经理投资提供支持;
5.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决 策 及 实 际 投 资进 行 全程 监 控 , 并 定 期和 不 定期 向 风
险管理委员会提供风险事项报告;
6. 风险控制部: 定期 评估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水平, 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
投 资 组 合 风险 评 估 报告。 风 险 管 理委 员 会 就风险 事 项 和 风险 评 估 报告进 行 审 议 并
与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沟通, 以 监 控 投资 决 策 流程和 各 级 决 策权 限 的 行使是 否 合 法 合
规及科学合理。
(五 )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 80% +上证国债指数× 20%
如 果 本 基 金 业 绩比 较 基准 中 所 使 用 的 指数 暂 停、 终 止 发 布 或 更改 名 称,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可 以 在 报备中 国 证 监 会后 , 使 用其他 可 以 合 理的 作 为 业绩比 较 基准的
指数代替原有指数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根据市场变化有更加适合的、 更具有代表性的、
能 为 市 场 普遍 接 受 的业绩 比 较 基 准, 或 者 更科学 的 复 合 指数 权 重 比例,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实 际 情况 对 此 业绩比 较 基 准 予以 调 整 。业绩 比 较 基 准的 变 更 须经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致, 并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报 备 中 国证监 会 后 变 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和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选择的理由
(1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
本 基 金 定 位 于 高持 股 的股 票 型 基 金 , 同时 根 据本 基 金 资 产 配 置特 征 ,始 终 持
有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以上述基准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 业 绩 进行评 估 , 能 够比 较 客 观的反 映 资 产 的市 场 平 均收益 水 平 , 也
可以比较公允的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基 金 ,在 考 虑 了 基 金 股票 组 合的 投 资 标 的 、 构建 流 程以 及 市
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沪深 300 指 数作为本基金
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 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在 正常的市场情况下,基金的平
均股票仓位约为基金资产的 80% ,所以,业绩基准中的这一资产配置比例可以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2 )关于以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股票部分的理由
? 客观性: 沪深 300 指数编制方法明确,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沪深 300 指数
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
深 300 指数以沪深两市上市的 A 股股票为选样基础,根据流动性标准、
可投资标准、 以及受影响的股票标准进行初步筛选, 形成合格样本股集合;
在合格样本股集合上, 按照总市值和流动性加权平均排序, 将计算 结果从
高到低排序,选取排名在前 300 名的股票形 成最终指数样本股集合。指数
以调整股本为权重, 采用 派 许 加 权 综 合 价格 指数 公 式 进 行 计 算 ,形 成最 终
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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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明性: 沪深 300 指数通过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卫星行情系统进行实时
发布, 这 是 交 易 所以 外的 其 它 指 数 编 制 机构 无法 获 得 的 技 术 条 件。 指数 的
公开发行与实时发布,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 市场代表性:沪深 300 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截至 2008 年 11 月
24 日, 沪深 300 指数覆盖总市值为 12.5 万亿, 占沪深两市 A 股市场总市
值的 84% 。以证监会的 行业分类为依据,沪深 300 成份股覆盖了全部 13
个行业, 计算结果显示, 沪深 300 总市值的行业偏离度仅为 2.05% , 具有
良好的行业代表性。 作为衡量股市走向的基准, 沪深 300 指数能够比较全
面地反映国内 A 股市场的总体趋势。
? 由于本基金贯彻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 精选个股的投资策略, 力求
在全市场优选品种, 构建相对宽广的资产组合, 选择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中 的 股 票 部 分 可 以 比 较 客 观 的 反 映 本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水
平,并如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 合法持续性: 由于沪深 300 指数是在证监会的关心和指导下, 由上证所与
深交所共同研究开发的, 并由沪 深交易所子公司中国指数有限公司市场化
运作的, 所以其合法持续性是内生的、 天然的, 这对本基金立足做长期价
值投资所需一个长期合法并可持续的比较基准需求相吻合。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是 证 券投 资 基金 中 的 较 高 风 险品 种 。长 期 平
均 的 风 险 和预 期 收 益均高 于 混 合 型基 金 、 债券型 基 金 和 货币 市 场 基金, 也 高 于 价
值型股票基金。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开 放 式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通 过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财 产 的 非系统 性 风 险 ,保 持 基 金组合 良 好 的 流动 性 。 基金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6 ) 本基金股票所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60-95% ; 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
占基金资产比例 0-35%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7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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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14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15 ) 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 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本 基 金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合 比 例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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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 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内容节选自 《诺德成长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 (2014
第 4 季度 ) 》 ,报告截至日期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48,676,510.45 82.30
其中: 股票 48,676,510.45 82.3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425,771.68 17.63
7 其他资 产 39,886.81 0.07
8 合计 59,142,168.94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613,200.00 1.0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4,962,160.14 5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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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713,500.00 1.2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75,700.00 0.47
J 金融业 8,716,540.00 14.90
K 房地产 业 2,848,035.31 4.8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47,375.00 0.9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 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8,676,510.45 83.23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601 中国太 保 81,400 2,629,220.00 4.50
2 601567 三星电 气 140,000 2,623,600.00 4.49
3 000728 国元证 券 76,000 2,368,920.00 4.05
4 600252 中恒集 团 133,971 2,191,765.56 3.75
5 600499 科达洁 能 109,950 2,029,677.00 3.47
6 600837 海通证 券 80,000 1,924,800.00 3.29
7 600079 人福医 药 70,000 1,795,500.00 3.07
8 601555 东吴证 券 80,000 1,793,600.00 3.07
诺德 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300039 上海凯 宝 130,000 1,648,400.00 2.82
10 002146 荣盛发 展 100,000 1,587,000.00 2.71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
诺德 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526.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35.09
5 应收申购款 6,424.9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9,886.8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9 年9 月22 日,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截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下表所
示: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 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比较 (截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 年9 月
22 日至
2009 年 12
11.80% 1.42% 9.39% 1.42% 2.41% 0.00%
诺德 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月31 日
2010 年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56% 1.41% -9.12% 1.26% 13.68% 0.15%
2011 年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4.81% 1.28% -19.67% 1.04% -5.14% 0.24%
2012 年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17% 1.27% 7.04% 1.02% 0.13% 0.25%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4.01% 1.32% -5.30% 1.11% 19.31% 0.21%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4.73% 1.05% 41.16% 0.97% -6.43% 0.08%
注: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300 指数*80%+ 上 证国 债指 数*2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
的比较
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 年 9 月 22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诺德 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注: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 2009 年 9 月 22 日 ,图示时间
段为 2009 年 9 月 22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建仓期为 2009 年 9 月 22 日
至 2010 年 3 月 21 日,报告期结束 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收 申 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的 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 构和 注 册 登记机 构 自 有 的财 产 账 户以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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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 、 不 得与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产 的 债 务相抵 销 , 不 同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按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收取管 理 费 、 托管 费 以 及其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其自有 资 产 承 担法 律 责 任,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 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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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 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 值 ;该 日 无 交易的 , 以 最 近一 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 )
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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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 券 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是 按 照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外 公布。 月 末 、 年中 和 年 末估值 复 核 与 基金 会 计 账目的 核 对 同 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 资人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 当 事人(“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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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错 责 任 方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够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正 , 则 其应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的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 方 仍 应 对差 错 负 责。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全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他 当 事 人的利 益 损 失(“ 受 损方 ”), 则 差 错 责任 方 应赔 偿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要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的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造成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并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追 偿 ; 追偿过 程 中 产 生的 有 关 费用,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从基 金 资 产 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出 现 过 错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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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例 的 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现 重 大转 变 , 而 基 金 管理 人 为保 障 投
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 迟估值; 如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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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并 发 送 给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所 及 登记 结算 公 司 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政 策 变 更、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
的 现 金 红 利小 于 一 定金额 , 不 足 以支 付 银 行转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分配收益的 6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按 红利 发放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 额进行 再 投 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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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 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 (即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 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对 象、 分 配 原 则 、 分配 时 间、 收 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按照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及时进 行 分 红 资
金的划付。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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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 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
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托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
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基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前 所 发 生的信 息 披 露 费、 律 师 费和会 计 师 费 以及 其 他 费用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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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可根 据 基 金发展 情 况 调 低基 金 管 理费率 和 基 金 托
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 人 ( 或 基金 管 理 人)同 意 ,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后 可 以更 换 。 就更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其 他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 当 依 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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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予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送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更新 内 容 提 供书 面 说 明 。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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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宜 编 制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 并 在披露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当 日登载 于 指 定 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上 述市 场 交 易日的 次 日 , 将基 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 关 申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投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要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 。基金 年 度 报 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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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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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更换登记 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 年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度 报 告 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公 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完 成 后 ,将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 所 在 地, 供 公 众查阅 。 投 资 人在 支 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进 行 查阅 。 本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 将
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 策 和 证 券市 场 监管 政 策 等 国 家 政策 的 变化 对 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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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受 宏 观经 济 运行 的 影 响 , 而 经济 运 行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点 , 而宏 观 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 响。
(3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波 动 会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 直 接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和 收 益 率,影 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 成本和 利 润 。 基金 投 资 于股票 和 债 券 ,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是 基 金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如 果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 金 投资 于 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技 术 更 新 、新 产 品 研究开 发 等 都 会导 致 公 司盈利 发 生 变 化。 如 果 基金所 投 资 的 上
市公 司 经 营不 善 , 其股票 价 格 可 能下 跌 , 或者能 够 用 于 分配 的 利 润减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 以 通 过投 资 多 样化开 分 散 这 种非 系 统 风险, 但 不 能 完
全避免。
2.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 影 响 其 对信 息 的 占有以 及 对 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 断 , 从而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平。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开 放 式 基 金 要 随时 应 对投 资 人 的 赎 回 ,如 果 基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转 变 成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现 金 时 使资金 净 值 产 生不 利 的 影响, 都 会 影 响基 金 运 作和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生 巨 额 赎回时 , 如 果 基金 资 产 变现能 力 差 , 可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 位 调 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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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选 股 策 略 上 本基 金 特定 的 风 险 主 要 来自 两 个方 面 : 一 是 对 行业 及 上市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研究 是 否 准确、 深 入 , 二是 所 采 取的估 值 方 法 是否 科 学 、合理 。 基 本 面
研 究 及 估 值过 程 中 存在的 缺 陷 及 错误 均 可 能导致 所 选 择 的证 券 不 能完全 符 合 本 基
金的预期目标。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本基 金 特有 的 风 险 主 要 在于 : 价值 型 投 资 相 对 倚重 于 对于 价 值
低 估 型 投 资品 种 的 发现和 挖 掘 , 在特 定 的 市场时 期 , 可 能存 在 着 市场估 值 偏 高 ,
绝对价值缺失的状况,将影响到短期内的基金投资收益水平。
5.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 因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 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 基金代销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十八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赎回费。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
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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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 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
于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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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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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后 ,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非 交 易过 户 、 转托管 等 业 务 的规 则 , 在法律 法 规 和 本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基 金 的 除调高 托 管 费 率 、 管 理 费率和赎回费率 之 外 的 相关费 率 结 构 和
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 同 或 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产、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造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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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 和 管理人 的 财 产 相互 独 立 ,对所 管 理 的 不同 基 金 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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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 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 或 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的 行 为 , 对基 金 资 产、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成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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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 要 方 面 的运 作 是 否严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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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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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召开事由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定 下 列事 由 之 一 的 , 经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或 持有 基 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以及赎回费, 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一 的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 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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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当 向 基 金管理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和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 集 人( 以下 简 称 “召 集 人 ”) 负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方 式 和 权益登 记 日 。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必须 于 会 议 召
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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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开 会 并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方 式 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在 会 议 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面表 决 意 见 寄交 的 截 止时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 还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 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派 代 表对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四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由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 集 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 对 提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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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表 决 的 提案 ,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案 , 未 获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 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 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 基 金 管 理人 为 召集 人 的 , 其 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以所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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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决 议 。 如监督 人 经 通 知但 拒 绝 到场监 督 , 则 在公 证 机 关监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五 ).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 列(2) 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 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 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和 会 议通知 规 定 的 书面 表 决 意见即 视 为 有 效的 表 决 ,表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决 ,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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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变 更内 容 对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赎回费率。 但根据适用 的相关
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 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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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 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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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后 ,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的 订 立、 内 容 、 履 行 和解 释 或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 资 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销机 构 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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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杨忆风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 起、 设 立和 销 售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管 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经中 国 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 及 代理保 险 业 务 ;提 供 保 管箱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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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和 交 易对 手 库 ,以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技 术 系 统,对 基 金 实 际投 资 是 否符合 基 金 合 同关 于 证 券选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 、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所占基金资产比例 60-95% ;
? 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占基金资产比例 0-35% ;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当 法 律 法 规 的 相关 规 定变 更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对 上述 资 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4 ) 本基金股票所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60-95% ; 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
占基金资产比例 0-35%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5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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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11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12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所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其 公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本 基 金 , 则本 基 金 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 五 条 第 九款 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通过 事 后 监督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投 资 禁 止行为 和 关 联 交易 进 行 监督。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有 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有 责 任 确保 关 联 交易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 整 性 ,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基金管 理 人 已 成交 的 关 联交易 , 基 金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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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人 事 前 无法 阻 止 该关联 交 易 的 发生 , 只 能进行 事 后 结 算, 基 金 托管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标 准 的 、 经慎 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 适用 的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各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易结 算 方 式 。基 金 管 理人应 严 格 按 照
交易 对 手 名单 的 范 围在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选 择交易 对 手 。 基金 托 管 人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前 提 供 的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手名 单 进 行 交易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及 结 算方式 进 行 更 新, 新 名 单确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进行 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 易,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场 情 况 需要临 时 调 整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算方 式 的 ,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基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 法律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约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未承 担 违 约 责任 及 其 他相关 法 律 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对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 合同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如基 金 托 管 人事 后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易对 手 或 交 易方 式 进 行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明 确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的 比 例, 制 订 严格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和 风险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风 险 、 法律风 险 和 操 作风 险 等 各种风 险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 度 、 流动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 以 及相关 投 资 额 度和 比 例 等的情 况 进 行 监
督。
(1 )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 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会 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网 下 配 售部分 等 在 发 行时 明 确 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的 可 交 易证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 息 或其他 原 因 而 临时 停 牌 的证券 、 已 发 行未 上 市 证券、 回 购 交 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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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 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制 订 流 动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会 批 准 。风险 处 置 预 案应 包 括 但不限 于 因 投 资受 限 证 券需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限 制 失 调、基 金 流 动 性困 难 以 及相关 损 失 的 应对 解 决 措施, 以 及 有 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相 关 流动 性 风
险处置预案。
(3 ) 基 金管 理 人 对本基 金 投 资 受 限证 券 的 流动 性 风 险 负 责, 确 保 对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有 效 的 措施, 在 合 理 的时 间 内 有效解 决 基 金 运作 的 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回 或 市 场发生 剧 烈 变 动等 原 因 而导致 基 金 现 金周 转 困 难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受 限 证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担 任 何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原 因导致 本 基 金 出现 损 失 致使基 金 托 管 人承 担 连 带赔偿 责 任 的 ,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 ) 本 基金 投 资 的受限 证 券 限 于 可由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负 责登 记 和 存管, 并 可 在 证券 交 易 所或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限 证 券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在 本 基金 名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和 协 调 ,并确 保 基 金 托管 人 能 够正常 查 询 。 因基 金 管 理人原 因 产 生 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 )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6 )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人 应 至少 于投 资前 三个工 作 日
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交 有关书 面 资 料 ,并 保 证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的 有 关资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有 关 资 料如有 调 整 , 基金 管 理 人应及 时 提 供 调整 后 的 资料。 上 述 书 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 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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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本 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 票 后 两 个 交易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媒 体 披 露所投 资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的名 称 、 数 量、 总 成 本、账 面 价 值 ,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受 限 证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关 限 制规 定 , 在 合 理 期限 内 未能 进 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8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情 况 异常 时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合 和 协 助基金 托 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查。 基 金 管 理人 接 到 通知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时 核 对 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基 金 托 管人发 出 回 函 ,说 明 原 因和解 决 措 施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对所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督 促 基 金 管理 人 改 正。基 金 管 理 人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 , 应及时 以 电 话 提醒 或 书 面提示 等 方 式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书 面通知 后 应 在 下一 工 作 日前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式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及时 改 正 。 在上 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通知的 违 规 事 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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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 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需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 告 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无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托管 协 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基金 托 管 人 提出 警 告 仍不改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 并 以 书面 形 式 给基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明 违 规 原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在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 正。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金 管 理 人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人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金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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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财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账 户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由 此 给 基 金财 产 造 成损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追 偿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此不承 担 任 何 责
任。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金募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开立 的 基 金 银行 账 户 ,同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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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管 理 人 合法 合 规 的指令 办 理 资 金收 付 。 本基金 的 银 行 预留 印 鉴 由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和使用。
2.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任何 其 他 银 行账 户 ; 亦不得 使 用 基 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 协助。 结 算 备 付金 、 结 算互保 基 金 、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 资 业 务,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使 用 的 , 若无 相 关 规定, 则 基 金 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 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国 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 规 定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开立 债 券 托管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 市场债 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共 同代表 基 金 签 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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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的 有 关 实物 证 券 等 有 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 放于 基 金 托管 人的
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关 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基 金 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年 度 审 计 合同 、 基 金信息 披 露 协 议及 基 金 投资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重 大 合 同 签署 后 及 时以加 密 方 式 将重 大 合 同传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三 十 个 工作日 内 将 正 本送 达 基 金托管 人 处 。 重大 合 同 的保管 期 限 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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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意见 的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由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编制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拒绝 或 延 误 提供 , 并 保 证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和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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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终止事项。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包 括 电 子 对 账 单 、 短 信 对 账 单 、 纸 质 对 账 单 , 服 务 形 式 为
账单定制服务。投资人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获得账单的形式。本公司将根据
投资者定制的对账单服务方式提供对账单。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选择对账单服务形式:
1、 通过拨打本公司热线电话 4008880009-0 转人工坐席, 告知客服专员选择的
对账单服 务方式。
2 、 通 过 本公 司 网 站(www.nuodefund.com ) “ 客 户 服 务” 页 面 ,输入 开 户 证
件或基金账号登录基金账户(初始密码开户证件后六位)进入“服务定制”栏目
进行定制。
3 、 投 资 人 也 可 直 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到 本 公 司 客 服 邮 箱
(service@lordabbettchina.com ) , 在 邮 件 中 注 明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 姓 名 、 持 有 基 金
名称、 手机号码或 E-mail 地址, 定制短信对账 单或邮件对账单 (二者可一并定制) 。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适 当 时 候 将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 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 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 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 提供 定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
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该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 基金公告、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 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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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将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基 金 账 户 查 询 、 交 易 明 细 查 询 、 对 账 单 寄 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nuodefund.com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 E-MAIL 定期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
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
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 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 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 询、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526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公司网站, 以电子邮件、 信件、 传真来访等形式,
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作日内答
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时答复进
展状况。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诺 德 基 金 及 其 合 作 机 构 将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方 便 快 捷 的 网 上
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站 2014-10-10
2 诺 德 基 金 关 于 暂 停 参 与 天 天 基 金 基 金 营 销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站
2014-10-20
诺德 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诺德成长优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3季度 报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站
2014-10-24
4 诺 德 成 长 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更 新) 摘要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站
2014-11-05
5 诺 德 成 长 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更 新)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站
2014-11-05
6 诺 德 成 长 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更公 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站
2014-11-18
7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定 投 及 申 购 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站 2014-12-31
8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份额净 值公 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站
2014-12-31
9 诺德成长优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4年第4
季度报 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站
2015-01-22
注 : “ 三 大 证 券 报 ” 指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 公 司 网 站 ” 指
www.nuodefund.com 。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诺德 成长优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诺德 成长优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诺德 成长优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
诺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诺德 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 〇一 五年 四 月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