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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现金宝A(000730)

博时现金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 时 现 金 宝货 币 市 场 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重要 提示】 1 、 本 基金 根据2014 年7 月3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关 于核 准 博 时现 金宝 货币市 场 基金 募 集的 批复 》 (证 监许 可[2014]653 号 ) 和2014 年8 月29 日 《关 于 博 时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 ( 证券 基金 机构 监管 部部函[2014]1184 号) 的 准予 注册 , 进行 募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 ,每万份 基 金净 收益 会因 为货币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 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中的 风险 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生 影响 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中国 人 民银 行 的 利率 调整 和市 场利率 的波 动构 成本 基金 的利率 风险 , 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及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基 金为 货 币市场 基金 , 本基金 属于 低风险 、 低预 期收益 的基 金品种 , 其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益 均低 于 股 票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及 债券型 基金 。 4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及 相关 业务 规则 规定 导致流 动性 管理 不善 而引 起交收 违 约,导 致停 止申 购赎 回业 务,造 成投 资者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5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 进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明 书》 及 基 金合同 ,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策 。 6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7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8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责 。 9 、本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所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5 年3 月18 日, 有关 财务 数 据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4 年 12 月31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5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6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1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类 .......................................... 24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与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25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25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3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 4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43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47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49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1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2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57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0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6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4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85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的 事项 .................................... 87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88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89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 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管理 暂行 规定》 、 《关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等相 关问 题的 通知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编报 规则 第 5 号< 货币 市场 基金 信息 披露 特别规 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 博时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 或“ 本基金 ”)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 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 阅基金 合同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博 时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4 、 基 金 合同 : 指《 博 时现 金 宝 货币 市 场基 金 基金合 同 》 及对 基 金合 同 的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补充 。 5 、 托 管 协议 : 指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 订 之《 博 时现 金 宝货币 市 场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6 、 招 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 募说 明 书 :指 《 博时 现 金宝货 币 市 场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及 其 定期 的更新 。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博时 现金 宝货 币 市 场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 9 、 《 基金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 10、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13、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17、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 18 、 合 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 19 、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3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2、 销售 机构 : 指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23 、 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 24 、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25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申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导 致 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27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29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 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 30、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 31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33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 34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35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36 、 《业 务规 则》 : 指《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 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 37 、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38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39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 40 、 基 金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4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 4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 43 、 巨 额赎 回 :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44 、 元: 指人 民币 元 。 45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46、 摊 余成 本法 : 指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 按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 摊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 47、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 48、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指 以最近 七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49、 销 售服 务费 : 指 本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 50、 基金 份额 分类 : 指 本 基金分 设两 类基 金份 额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 两 类 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依据 不同 收益 结转 频率进 行收 益结 转, 并分 别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51 、A 类基 金份 额 : 指 按 照 “ 按日 分配 , 按日 结转 ” 原 则进 行收 益结 转的 基 金份额 类别 。 52 、B 类基 金份 额 : 指 按 照 “ 按日 分配 , 按月 结转 ” 原 则进 行收 益结 转的 基 金份额 类别 。 53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54 、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 55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56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 、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 过程 。 57 、 指定 媒 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 58 、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洪 小源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产管 理公 司 , 持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璟 安股 权投 资有 限公司 ,持 有股 份12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 责任公 司, 持 有股 份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三 大总 部 和 十五 个直属 部门 , 分 别是 : 权 益投资 总部 、 固 定收 益总 部、 市 场销 售总部 以及 宏观 策略 部、 交易部 、 指 数投 资部、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 年 金投 资部、 产品 规 划部 、 互联网 金融 部、 董 事长 办 公室、 总裁办 公室、 人力 资源部、 财务 部、 信 息技 术部、 基 金运 作 部、风 险管 理部 和监 察法 律部。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 格小 组) 、研 究部。 股票 投资部 负责进 行股票 选择和 组合 管理。 研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 国际 组和 研究组 ,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 销售总 部负 责公 司全国 范围 内的 客户 、 销 售和服 务工 作。 市场 销售 总部下 设机 构与 零售 两大 业务线 和营 销服 务部 。 机 构业 务线 含战 略 客户部 、 机构- 上海 、 机构- 南方三 大区 域和 养 老 金部 、 券 商业 务部 两个部 门 。 战 略客 户部 负责 北方地 区由 国资 委和 财政 部直接 管辖 企业 以及 该区 域机构 客户 的 销售与 服务 工作 。 机 构- 上 海和机 构- 南 方分 别主 要负 责华东 地区 、 华 南地 区以 及其他 指定 区 域的机 构客 户销 售与 服务 工作。 养老 金业 务部 负责 养老金 业务 的研 究、 拓展 和服务 等工 作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6 券 商 业 务 部负 责 券商 渠 道的 开 拓 和 销售 服 务。 零 售业 务 线 含 零售- 北 京 、 零售- 上海、零售- 南方三 大区 域 , 以及 客户 服务中 心 。 其 中, 零售 三 大区域 负责 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售 客户 的渠 道销售 和服 务。 客户 服务 中心负 责零 售客 户的 服务 和咨询 工作 。营 销服 务部 负责营 销策 划 、 总行渠 道维 护和 销售 支持 等工作 。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投资 部负 责公 司各 类指数 投资 产 品的研 究和 投资 管理 工作 。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公司 权益类 特定 资产 专户 和权 益类社 保投 资 组合的 投资 管理 及相 关工 作。 年金 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企 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投 资管 理 及相关 工作 。 产 品规 划部 负责新 产品 设计 、 新 产品 报批、 主管 部门 沟通 维护 、 产品 维护 以及 年金方 案设 计等 工作 。 互 联网金 融部 负责 公司 互联 网金融 战略 规划 的设 计和 实施, 公司 互联 网金融 的平 台建 设、 业务 拓展和 客户 运营 ,推 动公 司相关 业务 在互 联网 平台 的整合 与创 新 。 董事长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 东 关系管 理与 董、 监 事的 联 络、 沟 通及服 务; 基 金行 业政策、 公司 治理、 战略 发展研 究; 与 公 司治理 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大 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共 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 作; 博时 慈善 基 金会的 管理 及运 营等 。 总 裁办公 室负 责公 司的 战略 规划研 究 、 行 政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 公 司文化 建设、 品牌 传播、 对外媒 体宣 传、 外 事活动 管理、 档案 管理 及 工会工 作等。 人 力资源 部负 责公 司的 人员 招聘、 培训 发展 、 薪 酬福 利 、 绩 效评 估、 员工 沟通 、 人力 资源 信息 管理工 作。 财务 部负 责公 司预算 管理 、 财 务核 算、 成本控 制、 财务 分析 等工 作。 信 息技 术部 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 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 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 运作部负责基 金会计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等 业务。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 组织实 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绩 效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各 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 好监督 与控 制 。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 金运 作、 内部 管理、 制度 执行 等方 面进 行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公 正的 意见 和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 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 郑州 和成都 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总 人数 为 389 人 ,其中 研究 员和 基金 经理 超过 94% 拥 有硕士 及以 上学 位。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7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洪小源先 生, 双硕士 ,董 事长。1988 年以来 曾就职 于国家经 济体 制改革 委员 会综合 规 划司, 后历 任深 圳龙 蕃实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招商局 蛇口 工业 区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招商局 地产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招 商局 科技 集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招 商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曾任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招商 昆仑 股权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海达保 险顾 问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 保 险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局中国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现 任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招 商局 金融集 团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招商 局中 國基金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兼风 险管 理委 员会主 任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兼风 险及 资本 管理委 员会 主 任。2014 年11 月起,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暨法 定代 表人 。2015 年1 月起 , 兼 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董 事会 主席 。 桑自国先 生, 博士后 , 副 董事长。1993 年起 历任山 东证券投 资银 行部副 总经 理、副 总 经理、 泰安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中 经信 投资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中 经证 券有 限公 司筹备 组组 长 , 永汇信 用担 保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总 经理 , 中 国华 融 资产管 理公 司投 资事 业部 总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 理公司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 总经理 、 总经 理 。 2011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五 届董事 会董 事。2013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五 届 董事会 副董 事长 。2014 年11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第 六届 董事 会副 董事长 。 熊剑涛 先生 , 硕士 , 工程 师, 董事 。1992 年 5 月至1993 年4 月任 职于 深圳 山 星电子 有 限公司。1993 年起 ,历任 招商银行 总行 电脑部 信息 中心副经 理,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电 脑部副 经理 、 经 理、 电 脑中 心总经 理、 技术 总监 兼信 息技术 中心 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 ,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任接管 组成 员;2005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现分 管经 纪业 务、 资产 管理业 务、 信息 技术 中心 , 兼任 招商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证 券经 纪专 业委 员会副 主任 委员 。 2014 年 11 月 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董事 。 吴姚东 先生 ,博 士, 北京 大学光 华管 理学 院 EMBA , 董事。2002 年进 入招 商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 历 任国 际业 务部 分析师 、 招 商证 券武 汉营 业部总 经理 、 招 商证 券 ( 香港) 公司 总经 理兼国 际业 务部 董事 、总 裁办公 室总 经理 、董 事总 经理、 公司 总裁 助理 。2013 年 5 月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公 司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董事 , 博 时基 金 ( 国际 )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副主 席兼 总裁 、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理 。2013 年 7 月 起, 任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届、 第六 届董事 会董 事。 王金宝 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 。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8 理(主 持工作) 、投 资部总 经理、 投资部 总经理 兼固 定收益 部总经 理、股 票销 售交易 部总经 理 ( 现更 名为 机构 业务 总 部) 、 机 构业 务董 事总 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2008 年7 月 ,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二届 、第三 届监 事会 监事 。2008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第四届 至第 六届 董事 会董 事。 杨林峰 先生 ,硕 士, 高级 经济师 ,董 事。1988 年 8 月就职 于国 家纺 织工 业部 ,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 职于 中国华 源集 团有 限公 司, 先后任 华源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海 证 交所上 市公 司) 董秘 、副 总经理 、常 务副 总经 理等 职。2006 年 7 月 就职 于上 海市国 资委 直 属上海 大盛 资产 有限 公司 , 任战 略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10 月 至今, 出任 上海盛 业股 权 投资基 金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 经理。2011 年7 月至 2013 年8 月,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公 司 第五届 监事 会监 事。2013 年8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届、 第六 届董事 会董 事 。 何迪先生 ,硕 士,独 立董 事。1971 年 起,先 后在北 京西城区 半导 体器件 厂、 北京东 城 区电子 仪器 一厂 、 中 共北 京市委 党校 、 社 科院 美国 研究所 、 加 州大 学伯 克利 分校、 布鲁 津斯 学会 、 标 准国 际投资 管理 公司工 作 。1997 年9 月 至 今任瑞 银投 资银 行副 主席 。2008 年1 月, 何迪先 生建 立了 资助 、 支 持中国 经济 、 社 会与 国际 关系领 域中 长期 问题 研究 的非营 利公 益组 织 “博 源基 金会 ”, 并担 任该基 金会 总干 事。2012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第 五届、 第六 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李南峰先 生, 学士, 独立 董事。1969 年起先 后在中 国人民解 放军 酒泉卫 星基 地、四 川 大学经 济系 、 中 国人 民银 行、 深 圳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华 润深 国投 信托 有限 公司工 作,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所研 究院 、 深 圳特 区人 行办公 室主 任, 深圳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董 事 长、 党 委 书 记 , 华 润深 国 投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理 、 副董 事 长 。1994 年至2008 年曾 兼任 国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董 事长。2010 年退 休。2013 年 8 月 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五届、 第六 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顾立基 先生 , 硕士 , 独立 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共 青 团总支书 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管理委员 会办 公室秘 书、 主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免税 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 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退 休。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湘 电集 团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5 月至 2014 年8 月, 兼 任德华 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 至今 , 兼任深 圳市 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12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 创鑫 激光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2014 年11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六 届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9 董事会 独立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彭毛字 先生 ,学 士, 监事 。1982 年 8 月起 历任 中国 农业银 行总 行农 贷部 国营 农业信 贷 处科员 、 副处 长, 中国 农 业发展 银行 开发 信贷 部扶 贫信贷 处处 长 , 中国 农业 银行信 贷管 理三 部扶贫 贷款 管理 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总 行项 目评 估部副 总经 理、 金桥 金融 咨询公 司副 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 理公司 工作 ,先 后任 评估 咨询部 副总 经 理,债 权管理 部(法 律事 务部) 副总经 理,南 宁办 事处副 总经理 (党委 委员) ,监察 审计部 (纪委 办公 室) 总经 理。 2007 年 12 月 至今 兼任 新疆 长城金 融租 赁有 限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2011 年1 月 至今 任中 国长 城资 产管理 公司 控股 子公 司专 职监事 (总 经理 级) 。2011 年7 月 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五至六 届监 事会 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林琦先生 ,硕 士,监 事。1998 年 起历任 南天信 息系 统集成公 司任 软件工 程师 、北京 万 豪力霸 电子 科技 公司 任技 术经理 、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MIS 系统 分析 员、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 经理 。2010 年4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赵卫平先 生, 硕士 , 监事 。1996 年起 先后在 山东国 际信托投 资公 司、大 鹏证 券公司 、 北京证 券公 司 、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工作 。 现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 易部 总经理 。 2013 年8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员 洪小源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 及代 总经 理 。1995 年 起先后在 北京 清华计 算机 公司任开 发部经 理、 清华 紫光 股份 公司 CAD 与信 息事 业部 任 总工程 师。2000 年 加入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行 政管 理部 副经理 , 电 脑部 副经 理 、 信息技 术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及 代总经 理 , 兼任 博时 基金 (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0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基金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博时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 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 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勇先 生, 硕士 。1997 年至 2001 年在 南京 审计 学 院金融 学专 业学 习, 获学 士学位 。 2006 年至 2008 年在中 南 财经政 法大 学国 民经 济学 专业学 习 , 获 硕士 学位 。 2001 年至 2003 年在南京市商业银行工作,历任北清支行信贷员、资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2003 年 1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交易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固定 收益 部副总 经理 、 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现任 固定 收益 总部现 金管 理组 投资 总监 兼博时 现金 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2006 年 7 月 1 日至 今) 、博时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09 年 8 月 11 日 至今 ) 、 博 时 安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 4 月 23 日 至今 ) 、 博 时宏 观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2 月 13 日 至今) 、 博时天 天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4 年 8 月 25 日 至今 ) 、博 时月 月盈 短期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2014 年 09 月 22 日至 今) 、 博 时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经 理 (2014 年 09 月 22 日 至 今) 、 博 时保 证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 11 月 25 日 至今 ) 。 魏桢女 士, 学士。2000 至 2004 年在 吉林 大学 财政 学 专业学 习, 获学 士学 位。2004 年 至 2008 年 在厦 门市 商业 银行工 作, 任资 金营 运部 债券交 易组 主管 。2008 年 7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债券交 易员 、 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现任 博时 理财 30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今 ) 兼 博时 岁岁 增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 6 月 26 日至 今) 、博 时 月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3 年 7 月 25 日至 今) 、 博时安 丰 18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3 年 8 月 22 日至 今) 、 博时双 月薪 定 期支付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 10 月 22 日 至今) 、博 时天 天增 利货 币 市场基 金的基 金经理 (2014 年 8 月 25 日至今 ) 、 博 时月 月盈 短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1 年 09 月 22 日 至今 ) 、 博 时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2014 年 09 月 18 日 至今 )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董良 泓、 邵凯 、 万 定山 、 黄健 斌、 魏凤 春、 李权胜 。 董良泓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万定山 先生 , 硕士 。1999 至 2000 年 曾在 海尔 集团 工 作。2004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 究员 兼基金 经理 助理 、 年 金账 户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现任权 益投 资总 部董 事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黄健斌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 后在 广发 证券有 限公 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中 银国际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管 理部 工作 。2005 年 加入博 时基 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固定 收益 总部 董事 总经 理兼社 保组 合投 资经理 、高 级投 资经 理。 魏凤春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 在山 东经 济学院 、江 南证 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 信建 投证 券公 司工作 。2011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宏观策 略部 总 经理兼 投资 经理 。 李权胜 先生 , 硕 士。2001 年起先 后在 招商 证券 、 银 华基金 工作 。2006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 究员 兼基 金经 理助 理、 特 定资 产投 资经 理、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博 时医疗 保健 行业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股票 投资 部 总 经理兼 成长 组投 资总 监、 博时精 选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2 7 、依 法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3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4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 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 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5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6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蒋 松 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4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7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中国 大陆托 管服务 的先 行者, 中国工 商银行 自1998 年在 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 服务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 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 社 会 保障基 金、 安心 账户 资金 、 企业年 金基 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 资基 金 、 证券 公司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 公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银 行信 贷 资 产证券 化 、基 金公 司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 、QDII 专 户 资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的托 管产品 体系 , 同 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效 评估 、 风险管 理等 增值服 务 ,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 的 托管服 务。 截至2014 年12 月,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407 只 。自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 续十 年获 得香 港 《 亚洲货 币》 、 英 国 《全 球托 管人》 、 香 港 《财 资》 、 美国 《环球 金融 》 、 内 地《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等 境内 外权 威财经 媒体 评选 的45 项最 佳托管 银行 大奖 ; 是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 责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7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 度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8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年五次 顺利 通 过 评估组 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 措施是 否充分的 最权威的SAS70 (审计 标准第70 号 )审阅 后, 2012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第六 次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 控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 接轨, 达到 国际 先进 水平 。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内控 优 先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9 (6 )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 高层 检查 。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事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为 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 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 战 , 资 产 托管 部 不 断 提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照 预 订 时 间 演练 发 展 到 现在 的 “ 随 机演 练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 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复 业务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 )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 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0 (3 )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 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 人与基金 管理 人签署 的托 管协议 和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 基 金 资产的 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费 用的支 付、 基金 申购资 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划 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 基 金的 融资 条件等 行为 的合法 性 、 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其中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后 开始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 证券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 金 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因 其过 失致 使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1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18 号 恒基中 心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 尚继源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95105568 ( 免长 途费 ) (2)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周明远 (3)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 程姣姣 2 、代销机构 (1)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张玉静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2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3)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 周嬿旻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4)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王巨明 电话: 010-52858244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099-5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5)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6)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3 (7)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洪 小源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 话: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杰 联系人 :沈 兆杰招募说明书 24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收益 分配 及结 转方式 的不 同划 分为A 类和B 类两 类基 金份 额类 别。 两类基 金 份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 码, 并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本基金A 类份额采用 “ 每日分配、按日结转 ” 的方式,即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为 基准 , 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配 , 且每 日进 行结 转 ; 本 基金B类份 额采用 “ 每日 分配 , 按月 结 转 ” 的方 式 , 即 根据 每日 基 金收益 情况 , 以每 万份 基 金净 收 益为 基 准,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 日收益 并分 配, 且每 月进 行结转 。 不 论何 种结 转方 式, 当 日收 益均 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本基金A 类和B 类基金除收益结转频率不同外, 销售服务 费率 、申 购 金额 限制和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等事项 ,B 类基金份额与A 类基金份额均保持 一致,也即与基金份额分类前相同。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金额 及 限制 如下: 表 1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A类基 金份 额 B类基 金份 额 销售服 务费 率( 年费 率) 0.25% 0.25%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0.01 元 0.01 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0.01 0.01 元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0.01份 (按 交易 账户 统计 ) 0.01份 (按 交易 账户 统计 ) 二、重要提示 1 、投 资者 实际 获得 的基 金 份额类 别以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为准。 2 、 本 基金 A 级、B 级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代码 不同 ,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等交 易申 请时, 应 正确填 写基 金份 额的 代码 , 因错误 填写 基金 代码 所造 成的赎 回等 交易 申请 确认 失败的 后果 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三、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人可 对 基 金 份 额分 类 办 法及规 则 进 行 调 整并 在 调 整实施 之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5 第 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名称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 ,并 于 2014 年 7 月 3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许可[2014]653 号文 核 准 募集。 本基 金 募 集期从2014 年9 月15 日 起至2014 年 9 月 16 日止 ,共募 集 212,804,225.09 份基金 份额 , 有效认 购户 数 为318 户。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 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4 年9 月 18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通过 销售机 构进 行。 具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 人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指 定 的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购 与 赎 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除 外。 若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变 更 交易 时间 或出 现其他 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开放 日、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业 务操作 需 要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14 年9 月23 日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6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确定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0 元的 基准 进行计 算 ;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 金销 售 机构另 有 规定的 ,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4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全 部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时 ,其未 结转 收益 将被 一并 赎回; 5 、 当 投资者 的未 结转 收益 为负时 , 若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额 , 将 按比 例从 赎回 款中扣除; 6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决定 本 基金的 总规 模限 额 ,但 应 最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 可更改上述原则。在 变更 上述原则 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在新规 则实 施日 前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0.01 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 最低 份额 为0.01 份。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 金 的总规 模进 行限 制 , 并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设 置单 日累计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上限 、 单个 账户 单日 累 计申购 金 额/ 净申购 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 ,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 告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在规 定时 间前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申 购申 请成 立;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赎 回申 请 , 赎回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正常情 况下 , 投资 人赎 回 (T 日 ) 申 请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2 日( 包 括 该日)内支 付赎回 款项 。 如遇交 易所 或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7 或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 则 赎回 款项的 支付 时 间可相 应顺 延。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 包 括该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请 , 投 资 人应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生 效,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生 效,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已 经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因投 资者怠 于 查 询, 致使 其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 构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或不 利后 果。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对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如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1.00 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 额 净 值 1.00元。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例二:假定某投资 者T 日申 购 金 额 为10,000.00 元 ,则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的基 金 份额 计 算 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00 份 基金 份额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00=10,000.00 元 3 、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 购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2 位 ,小 数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4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8 赎 回 金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2 位 ,小 数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本 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投 资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7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的 技术 保障 等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 、本 基金 每日 累计 申购 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达 到基 金管 理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9 、单 一账 户每 日累 计申 购 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达到 基金 管理人 所 设 定的 上限 。 10、 单笔 申购 金额 达到 基 金管理 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11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 2 、 3 、5 、6 、7 、 11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对 于上 述 第 8 、9 、10 项拒 绝申购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每一 开放 日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布相 关申 购上限 设定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本 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5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9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 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赎 回业务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4 、6 、7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赎 回 公告。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已 确认 的赎 回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可 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5 项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 公 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20个 工作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30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3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3 、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十 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 已于2014 年9 月23 日开始 办理 转换 业务 。 (1 ) 转换 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 中: 申 购费 补差 具体收 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的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 担。 (2 ) 其他 与转 换相 关的 事 项 1 )业 务规 则


①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进行 。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同 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② 前端 收费 模式 的开 放式 基金只 能转 换到 前端 收费 模式的 其它 基金 ( 申购 费为 零的基 金 视同为 前端收 费模式 ) ,后 端收费 模式的 基金可 以转 换到前 端或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其它 基金, 非 QDII 基 金不 能与 QDII 基金进 行互 转。 ③ 基金 转换 的目 标基 金份 额按新 交易 计算 持有 时间 。 基金转 出视 为赎 回 , 转 入视 为申购 。 基金转 换后 可赎 回的 时间 为 T +2 日。 ④ 基金 分红 时再 投资 的份 额可在 权益 登记日的 T +2 日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 ⑤ 基金 转换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 投 资者采 用 “ 份额 转换 ”的 原则提 交 申请。 转出 基金 份额 必须 是可用 份额 ,并 遵循 “先 进先出 ”的 原则 。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基金转 换视 同为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因此有 关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暂 停 或拒绝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 有关规 定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31 出现法 律、 法规 、 规 章规 定的其 它情 形或 其它 在 《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已载 明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基 金转 换业 务。 3 )重 要提 示 ① 本基金 转换 业务适 用于 可以销 售 包括 本基金 在内 的两只以 上( 含两只) ,且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为 同一 机构 的博 时旗下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② 转换 业务 的收 费计 算公 式及举 例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 刊登 于本 公司 网站 的《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开放 式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③ 本公 司管 理基 金的 转换 业务的 解释 权归 本公 司。 十 三、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已于2014 年9 月23 日开始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1 )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2 )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申 购费率 与普 通申 购业 务的 费率相 同。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 (3 ) 扣款 日期 和扣 款金 额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最低 每次 扣 款金 额 不 少于 人民 币 0.01 元( 含 0.01 元 ) 。 投资者 须 遵循各 销售 机构 有关 扣款 日期的 规定 ,并 与销 售机 构约定 每月 扣款 金额 。 (4 ) 重要 提示


1 ) 凡申 请办 理本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的 投资 者须首 先开 立本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基 金账户 。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32 2 )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即为 基金申 购申 请日 , 并以 该 日 (T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申购 份额 。 投资 者可 以 从T+2 日起 通过 本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办理 网点、 致电 本公 司客 服电 话或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其每次 申购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申 购份 额将 在确认 成功 后直 接计 入投 资者的 基金 账户 。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处理。 十七、基金申赎安排 的补 充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相 关法律 法规 、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 根据 具体情 况对 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 调整 并提前 公告 。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33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 保 持相对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力争实 现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现 金 ,通 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 支 持证券 、中 期票 据,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货币 基金 投资 其他 货币基 金、 同业 存单、 商业 票据或 其 他品种 的 , 在 不改变 货币 基金投 资目 标 、 不改 变货 币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条 件下 ,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 可参 与其 他货币 市场 基金 、 同 业存 单、 商 业票 据或 其他 品种 的投资 , 具 体投 资比例 限制 按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积 极管 理型 的投资 策略 , 在 控制 利率 风险、 尽量 降低 基金 资产 净值波 动风 险并满 足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提高 基金 收益 。 1 、利 率策 略 本基金 将首 先采 用 “ 自上 而下” 的研 究方 法, 综合 研究主 要经 济变 量指 标、 分析宏 观经 济情况 , 建 立经 济前 景的 情景模 拟, 进而 判断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等宏 观经 济政策 取向 。 同 时, 本 基金 还将 分析 金融 市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 化趋 势, 对 影响 资金 面的 因素 进行 详 细分 析与 预判, 建立 资金 面的 场景 模拟。 在宏观 分析 与流 动性 分析 的基础 上, 结合 历史 与经 验数据 ,确 定当 前资 金的 时间价 值 、 通货膨 胀补 偿 、 流动 性溢 价等要 素 , 得 到当前 宏观 与流动 性条 件下 的均 衡收 益率曲 线 。 区 分 当前利 率债 收益 率曲 线期 限利差 、 曲 率与 券间 利差 所面临 的历 史分 位, 然后 通过市 场收 益率 曲线与 均衡 收益 率曲 线的 对比, 判断 收益 率曲 线参 数变动 的程 度和 概率 , 确 定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并 据此 动态 调整 投资组 合。 2 、骑 乘策 略 当市场 利率 期限 结构 向上 倾斜并 且相 对较 陡时 , 投 资并持 有债 券一 段时 间, 随着时 间推 移, 债 券剩 余年 限减 少, 市场同 样年 限的 债券 收益 率较低 , 这 时将 债券 按市 场价格 出售 , 投 资人除 了获 得债 券利 息以 外, 还可 以获 得资本 利得 。 在 多数 情况 下, 这样 的 骑乘操 作策 略可 以获得 比持 有到 期更 高的 收益。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34 3 、放 大策 略 放大策 略即 以组 合现 有债 券为基 础 , 利 用买断 式回 购、 质押 式回 购等方 式融 入资金 , 并 购买剩 余年 限相 对较 长的 债券 , 以 期获 取超额 收益 的操作 方式 。 在回购 利率 过高 、 流 动性 不 足、或 者市 场状 况不 宜采 用放大 策略 等情 况下 ,本 基金将 适时 降低 杠杆 投资 比例。 4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1) 信用 风险控 制。本 基金拟 投资的 每支信用 债券必需 经过博 时基金债 券信用评 级系统 进行内 部评 级 , 符合 基金 所对应 的内 部评 级规 定的 方可进 行投 资, 以事 前防 范和控 制信 用风 险。 (2) 信用 利差策 略。信 用产品 相对国 债、政策 性金融债 等利率 产品的信 用利差是 获取较 高投资 收益 的来 源。 首先 , 伴随 经济 周期 的波 动, 在经济 周期 上行 或下 行阶 段, 信 用利 差通 常会缩 小或 扩大 , 利 差的 变动会 带来 趋势 性的 信用 产品投 资机 会 。 同时 , 研 究不同 行业 在经 济周期 和政 策变 动中 所受 的影响 , 以 确定 不同 行业 总体信 用风 险和 利差 水平 的变动 情况 , 投 资具有 积极 因素 的行 业, 规避具 有潜 在风 险的 行业 。 其 次, 信用 产品 发行 人 资信水 平和 评级 调 整 的 变 化 会使 产 品 的 信用 利 差 扩 大 或缩 小 , 本 基金 将 充 分 发 挥内 部 评 级 在定 价 方 面 的作 用, 选 择评 级有 上调 可能 的信用 债, 以获 取因 利差 下降带 来的 价差 收益 。 第 三, 对 信用 利差 期限结 构进 行研 究, 分析 各期限 信用 债利 差水 平相 对历史 平均 水平 所处 的位 置, 以 及不 同期 限之间 利差 的相 对水 平, 发现更 具投 资价 值的 期限 进行投 资 ; 第 四, 研究 分 析相同 期限 但不 同信用 评级 债券 的相 对利 差水平 ,发 现偏 离均 值较 多、相 对利 差有 收窄 可能 的债券 。 (3) 类属 选择策 略。国 内信用 产品目 前正经历 着快速发 展阶段 ,不同审 批机构批 准发行 的信用 产品 在定 价、 产品 价格特 性 、 信 用风险 方面 具有一 定差 别 , 本基 金将 考虑产 品定 价 的 合理性 、 产 品主 要投 资人 的需求 特征 、 不 同类 属产 品的持 有收 益和 价差 收益 特点和 实际 信用 风险状 况, 进行 信用 债券 的类属 选择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当前国 内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场以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为主 ( 包括 以银 行贷 款资 产、 住 房抵 押贷款 等作为 基础资 产) , 仍处于 创新试 点阶段 。产 品投资 关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量 及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本基 金将 在国内 资产 证券 化产 品具 体政策 框架 下, 采用 基本 面分析 和数 量化 模型相 结合 , 对 个券 进行 风险分 析和 价值 评估 后进 行投资 。 本 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 散投资 ,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6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银 行承 兑汇票 、商 业承 兑汇 票等 商业票 据以 及各 种衍 生产 品的动 向 , 一旦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参 与此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 本基金 将在 届时 相应 法律 法规的 框架 内 , 根据对 该金 融工 具的 研究 , 制定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投 资策 略, 在充 分考 虑该投 资品 种风 险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投 资。 四、投资决策流程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3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本 基金 的最高 决策 机构 , 定期 或遇 重大事 件时 就投 资管 理业 务的重 大 问题进 行讨 论, 并对 本基 金投资 做方 向性 指导 。 基 金经理 、 研 究员 、 交 易员 等各司 其责 , 相 互制衡 。具 体的 投资 流程 为: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确定 本基 金的 总投资 思路 和投 资原 则; (2 ) 宏观 策略 部基 于自 上 而下的 研究 为本 基金 提供 建议 ;固 定收 益 总 部数 量 及信用 分 析员为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决 策提供 依据 ; (3 ) 固定 收益 总 部 定期 召 开投资 例会 ,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决定 , 结合 市 场和个 券 的变化 ,制 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4 ) 基金 经理 依据 投委 会 的决定 , 参考 研究 员的 投 资建议 , 结合 风险 控制 和 业绩评 估 的反馈 意见 ,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并 实施 具体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 (5 ) 基金 经理 向交 易员 下 达指令 ,交 易员 执行 后向 基金经 理反 馈; (6 ) 监察 法律 部对 投资 的 全过程 进行 合规 风险 监控 ; (7 ) 风 险管 理部通 过行 使 风险管 理职 能 , 测 算、 分 析和监 控投 资风 险, 根 据风 险限额 管 理政策 防范 超预 期风 险; (8 ) 风险 管理 部对 基金 投 资进行 风险 调整 业绩 评估 ,定 期与 基金 经理 讨论 收 益和风 险 预算。 五、投资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 股票 、权 证; (2 ) 可转 换债 券; (3 )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 )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 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比例 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 )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 及短 期融 资券的 比例 , 合计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外 ,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因发生巨 额赎 回致使 本基 金债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超过基金 资产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36 净值 20%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5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6 )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7 )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为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根 据协 议 可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 准: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 际信用评 级机构评定 的低于中国主 权评级一 个 级别的信用级 别(例如 , 若中国主 权评级 为 A- 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3 )本 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2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 (4 ) 、 (10 ) 、 (11 )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37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 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 本 基金可 相 应调整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上述 限制。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 适用 于本 基金的 情况 下,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 款利 率(税后) 。 本 基金 定位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注 重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和安 全性 , 因 此采 用活 期存款 利率 (税后 )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活期 存款 利率由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 , 如果 活期 存款利 率或 利 息 税发生 调整 ,则 新的 业绩 比较基 准将 从调 整当 日起 开始生 效。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中 国人 民银 行调 整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 的发 布, 或 者市 场中出 现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本 基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率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和债 券型 基金 。 八、基金的融资、融 券和 转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务 。 待 基金参 与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务 的相 关规 定颁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改变 本基金 既有 投 资策略 和风 险收 益特 征并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参与 融资融 券业 务以 及通 过证 券金融 公司 办 理转融 通业 务 , 以提 高投 资效率 及进 行风 险管 理。 届时基 金参 与融 资融 券、 转融通 等业 务 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具体 参与 比例限 制、 费用 收支 、 信 息披露 、 估 值方 法及 其他 相 关事 项按 照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执 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 限计算方法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38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证券清 算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银 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债 券、 逆回购 、中央 银 行 票 据 、 买断 式 回 购 产生 的 待 回 购 债券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投 资的 其 他 固 定收 益 类 金 融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 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 )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 限是指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 期 日为止 所剩 余的 天数 , 以 下情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至 下 一 个 利 率调 整 日 的 实际 剩 余 天 数计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 ) 回购 ( 包括正 回购 和 逆回购 )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 (6 )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短 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 天数 计算 ; (9 ) 对其 它金 融工 具,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于审 慎原 则,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博时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39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00,563,710.54 40.24 其中: 债券 400,563,710.54 40.2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73,801,850.70 27.5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08,908,058.78 31.03 4 其他资 产 12,144,501.16 1.22 5 合计 995,418,121.18 100.00 2. 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7.7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07,399,598.90 12.1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1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3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80 天。 3.2 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分布比例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40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1 30 天以 内 41.09 12.10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0.14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1.18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4.52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 含) —397 天( 含) 33.85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10.78 12.10 4.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014,099.69 5.6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014,099.69 5.6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50,549,610.85 39.49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400,563,710.54 45.13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5. 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041462042 14鲁宏 桥CP002 600,000 60,218,145.77 6.78 2 041455039 14华电 煤业CP002 600,000 60,087,973.71 6.77 3 041461043 14渝两 江CP001 500,000 50,208,909.20 5.66 4 041459052 14中冶CP002 400,000 39,993,976.78 4.51 5 140430 14农发30 200,000 20,036,420.98 2.26 6 140317 14进出17 200,000 20,006,378.90 2.25 7 041461062 14晋焦 煤CP002 200,000 19,912,992.21 2.24 8 041472018 14扬州 经开CP001 200,000 19,884,391.20 2.24 9 041477001 14蓝色 光标CP001 100,000 10,084,903.86 1.14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41 10 041466016 14京昊 华CP001 100,000 10,077,113.50 1.14 6. “影子定价”与“摊余 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6%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22% 报告期 内每 个 交 易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7% 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采用固 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8.2 本 基金在 报告 期内不 存在 持有剩 余期 限小于397 天但 剩余 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 浮息 债的摊 余成 本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20 %的 情况 。 8.3 报告期 内本 基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 或 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 8.4 期末其 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7,165,699.84 4 应收申 购款 4,978,801.32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2,144,501.16 8.5 其他需 说明 的重 要事 项标 题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42 第 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1 .博 时现金 宝货 币 A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率 ① 净值收益 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1.0466% 0.0064% 0.0894% 0.0000% 0.9572% 0.0064% 自基金 成立起 至今 1.1749% 0.0061% 0.1021% 0.0000% 1.0728% 0.0061% 2 . 博 时现金 宝货 币 B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率 ① 净值收益 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成立起 至今 0.4375% 0.0050% 0.0369% 0.0000% 0.4006% 0.0050%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43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44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 净 收益 和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 按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金 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 即 “ 影子 定价”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 影子 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程 度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 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 价、市场利率等 信息对 投 资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3 、如 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是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的 每万 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净收 益, 精 确到小 数 点后 第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是以 最近 七日( 含节 假日) 收 益所 折 算的年 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45 其规定 。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估 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或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百 分号 内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 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46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资产 估 值错 误处 理 的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资 产估 值 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并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 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47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本 基金 采用 1.00 元固 定份额 净值 交易 方式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 A 类份 额采用 “ 每日 分配 、 按日 结转 ” 的 方式 , 即根 据每 日基金 收益 情况 , 以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为 基准, 为 投 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并 分配 ,且 每日 进行结 转; 本基 金 B 类 份 额采用 “每 日 分配 , 按 月结 转 ” 的 方式 , 即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益 情 况, 以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 人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且每 月进 行结 转。 不 论何种 结转 方式 , 当日 收 益均参 与下 一日 的收益 分配 ; 4 、本 基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将 当日 收益全 部分 配 ,若当 日净 收益大 于零 时 ,为投 资 人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人 记 负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 等 于零时 , 当日 投 资人不 记收 益; 5 、当 进行收 益结 转时 ,如 投资者 的累 计未结 转收 益 为正, 则为 份额持 有人 增 加相应 的 基金份 额 ; 如 投资 者的 累 计未结 转收 益为 负 , 则 为 份额持 有人 缩减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 如投 资 者的累 计未 结转 收益 等于 零时,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保 持不 变;


6 、当 日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益 ;当 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8 、 如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为 确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权 体现 其持 有的权 益, 基金管理人将于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益 登记 日 当 日 统 一 为 各 类份 额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进 行累 计未 结转 收益的 结转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每日 或每 月例 行的 收益 结转不 再另 行公 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 募说明书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48 “基金的信息披露” 章节 。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4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7%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在 月初 三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05%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 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在 月初 三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率均为 0.25% 。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具 体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0 如下: H =E ×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份 额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三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由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以及基金销售服 务费 等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按 照基 金 发展情 况 , 并 根据 法律 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率等费 率,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2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 法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披露 方 式 、 登 载 媒 介 、报 备方 式 等 规 定 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 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3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 介 上。 (三)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公告 1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日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净 收益/ 当日该 类基 金份 额总 额×10000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采用 四舍五 入 保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如果 基金 成立 不 足七日 ,按 类似 规则 计算 。 2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日 的 次 日 ,通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2 个自 然日 , 公 告节 假日 期 间的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 后首个 工作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 或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 、基 金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 率。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上述 市 场 交 易 日 (或自 然日 )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4 率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 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5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但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 变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当“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与“ 影子 定 价 ”确 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形 ; 27、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 设置;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6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7 第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本基金 虽然 相比 其他 金融 产品具 有低 风险 的特 点 , 但基金 产品 依靠 投资 获得 收益 , 基 金 投资人 仍有 可能 承担 一定 的风险 。具 体的 风险 及相 应管理 措施 包括 : 1、 基 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 1.00 元 ,每 日分 配收 益 。但投 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金 每 日分配 的收 益 将根据 市场 情况 上下 波动 ,在极 端情 况下 可能 为负 值,存 在亏 损的 可能 。 2、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不同 于股 票基金 和债 券基 金 , 对 流 动性要 求较 高 , 这 种确 保 高流动 性的 投资策 略有 可能 造成 投资 收益的 减少 , 另一 方面 , 由于大 额赎 回被 迫减 仓的 个券 , 若 市场 流 动性弱 , 变现 冲击 成本 较 大, 会造 成变 现损 失 , 降 低资产 净值 。 例如 , 为满 足投资 者的 赎回 需要 , 基 金可 能保 留大 量 的现金 , 而现 金的 投资 收 益最低 , 从而 造 成 基金 当 期收益 下降 ; 又 或 投资 定期 存款 时 , 资 金 不能随 时提 取 。 如 果基 金 提前支 取将 可能 不能 获取 定期利 息 , 会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从而 存在一 定的 风险 。 博时基 金风 险管 理部 会定 期评估 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水 平 , 与 投资 经理 及 时沟通 , 使 得流动 性资 产配 置比 例保 持在适 当水 平 , 既 不损 害 投资收 益 , 也 能应 对可 能 的较大 额度 赎回 或减仓 需求 。 3、 利率风险 中央银 行的 利率 调整 和市 场利率 的波 动构 成本 基金 的利率 风险 。 如 市场 利率 因 资金供 求 情况出 现下 调 , 而 央行 制 定的存 款利 率没 有下 调 , 由于现 金管 理基 金的 投资 工具是 在短 期 债 券市场 上 , 其 收益 取决 于 市场各 金融 产品 的收 益率 , 基 金投 资人 会面 临投 资 现金管 理基 金的 收益率 没有 存款 利率 高的 风险 。 当 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 基金持 有的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市场 价格 将 下降。 由于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 120 天, 所以 市场 利率 上升 导致基 金本 金 损失的 风险 较小 。 针对此 项风 险 , 博 时基 金 风险管 理部 会定 期出 具独 立的风 险分 析报 告 , 从 宏 观环境 、 债 券市场 、 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等 角度, 对组 合持 券的 风险 暴 露和敏 感度 进行 分析 , 提 示 相应风 险。 4、 信用风险 在现有 投资 工具 的范 围内 ,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交易 对方 不能履 行还 款责 任或 不能 履行交 割 责任而 造成 的风 险。 在短 期 债券中 主要 是金 融债 和企 业债的 发行 人不 能按 期还 本付息 和回 购 交易中 交易 对手 在回 购到 期时交 割责 任时 , 不能 偿 还全部 或部 分证 券或 价款 , 造 成本 基金 净 值损失 的风 险 。 博 时基 金 在审慎 使用 外部 评级 的基 础上 , 内 部开 发了 一套 信 用评级 系统 , 严 格监控 信用 违约 风险 。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8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 风险 是指 某一 回购 品种到 期后 所产 生的 现金 流, 面 临因 市场 利率 变化 而 不能以 原 来的利 率进 行再 投资 的风 险。 如 债券 偿付 本息 后以 及 回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的 下降 面 临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 率低 于原来 利率 , 由此 本基 金 面临再 投资 风险 。 博时 基 金投研 团队 及风 险管理 部 会 密切 跟踪 市场 变化 , 对 可能 的风 险提 前 制定应 对对 策 , 通 过投 资 策略的 调整 等降 低再投 资资 金收 益率 的非 预期波 动。 6、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中 国今 后出 现物 价水 平持续 上涨 , 通货 膨胀 率 提高 , 现 金管 理基 金的 投 资价值 会因 此降低 。 博时 基金 投研 团 队和风 险管 理部 会密 切关 注通胀 水平 , 一方 面在 投 资券种 选择 上考 虑通胀 因素 的影 响 , 另 一 方面在 投资 风险 分析 上 , 也会将 通胀 水平 作为 考核 的参考 因素 , 促 使组合 投资 实现 真实 收益 。 7、 操作风险 操作风 险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运 作对 内及 对外 的业 务操作 过程 中所 产生 的风 险,比 如 : 内部控 制不 严造 成的 违规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系统 及 软件错 误或 失灵 、 人为 疏 忽及错 误 、 控 制 中断 、 机 构设 置或 操作 过 程中的 低效 、 操作 方法 本 身的错 误或 不精 确 、 灾 难 性事故 等 。 博 时 基金内 部各 部门 均对 部门 可能的 风险 点进 行过 梳理 和查露 补缺 , 通过 培养 员 工责任 感 , 设 置 奖惩机 制, 规范 操作 流程 等措施 ,尽 可能 降低 误操 作带来 的风 险。 8、 政策风险 目前国 家对 个人 买卖 基金 差价收 入暂 不征 收所 得税 , 从基金 分配 中获 得的 国债 利息收 入 也暂不 征收 所得 税 ; 对 企 业和个 人买 卖基 金的 交易 暂不征 收印 花税 。 这些 政 策发生 不利 于基 金投资 人的 变化 , 构成 本 基金的 政策 风险 。 另外 , 如果国 家对 同业 存款 利率 下调 , 会 使基 金 的现金 投资 部分 的收 益减 少, 也是 本基 金的 政策 风 险。 博时 基金 具有 完善 的 高水平 的投 研分 析平台 , 由分 析、 风险 各 部门为 投资 提供 相关 信息 , 协 助投 资经 理对 政策 的 判断和 及时 的适 应调整 ,尽 可能 减少 非预 期的损 失。 9、 估值风险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在未 持有 到期 时 , 会 产 生资产 净值 的账 面价 值与 市场价 值 不一致 的风 险 。 对 此风 险 , 博 时基 金会 定期 比较 成 本估值 与公 允估 值的 差价 , 对 估值 偏离 度 较高的 个券 给予 风险 提示 。 10 、技术风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 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 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 来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 所、登记 结算机构 及销售 代理机构 等。 博 时基金会 定期检测 内部设备 ,培训 相关人员 , 同 时增强 与外 部合 作机 构的 技术交 流 , 关 注系 统的 更新 升级 , 尽 可能 保证 技术 合作 的顺利 开展 , 降低此 类风 险发 生概 率。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9 11 、 不可抗力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 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 结算机 构和 销售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 金的各 项业 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博 时基 金通 过设 置 远程备 份服 务器 、 定期 进 行灾备 演练 等措 施,加 强应 对灾 害时 的能 力,尽 可能 的保 证公 司核 心业务 的正 常运 转, 保障 投资人 权益 。 二 、声明 1 、投 资者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 金,须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 不 保证本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61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 规 定 且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为支 付本 基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款 项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资产 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63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64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65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66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但 因涉及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的 除外 ; (4)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的 除外)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和提 高销售服 务费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67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调低 基金 的销 售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增加 、 减少 或调 整基 金 份额类 别设 置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构 、 登 记机 构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68 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10%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等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 其他 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69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 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3个 月以 后 、6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个 月以 后、 6个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序 进行 , 或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70 者采用 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 前30日 公布 提案,在 所通 知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7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 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 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7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 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 金合 同 》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73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74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洪 小源 成立时 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8]26 号 注册资 本: 2.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70 联系人 :沈康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蒋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75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 工 具, 包括 :现 金,通 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货币 基金 投资 其他 货币基 金、 同业 存单、 商业 票据或 其 他品种 的 , 在 不改变 货币 基金投 资目 标 、 不改 变货 币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条 件下 ,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 可参 与其 他货币 市场 基金 、 同 业存 单、 商 业票 据或 其他 品种 的投 资 , 具 体投 资比例 限制 按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 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本 基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1 ) 股票 、权 证; (2 ) 可转 换债 券; (3 )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 )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 非在 全国 银 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76 进行监 督: (1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①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 不 超过 120 天。 ②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的 短期企 业债 券及 短期 融资 券的比 例 ,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③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④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⑤ 本基金 投资 于定期 存款 的比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根据 协议可 提前支 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不 受此 限制; 本基 金的 存款银 行为 具有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人 资 格、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或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托 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存放 在不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⑥ 本基金持有的剩 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⑦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且 由本 基 金 托 管 人托 管 的 全 部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评 级 为 AAA 以 上 (含 AAA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⑧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权 评级 为 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3 )本 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日内 予以 全部 减持 。 ⑨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因发 生巨额赎 回致 使本基 金债 券正回购 的资 金余额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77 20%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本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本基金 可 相应调 整投资 比例限 制规 定,不 需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2 )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 另有 约定 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 少提 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3 )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 的除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 场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 行更 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时须 提前 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78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 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 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整 核心交 易对 手名单。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任 仅限于 根据已 提供 的名单 ,审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追 偿。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审核 核心 存款银 行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 票据进 行 监督。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 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79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80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 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财 产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有 到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基 金 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托 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81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以 基 金的名 义 申 请并 取 得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银 行间 市场 登记结 算机 构 开 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债 券的 后 台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 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 件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 估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82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并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后 以 双 方 认可 的 方 式 发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 予以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83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修改 与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情形 出 现时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84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85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和 修改 服务 项目 。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 次 交易结 束后, 对 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 资者 可 在 T+2 日后 通过销 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和打印 交易 确认 单, 或在 T+1 日 后通 过电 话、 网上 服务手 段查 询 交易确 认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不向 投资 者寄 送交 易确 认单。 2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对账 单; 每 年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 有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寄送 纸质 对 账单。 3 、 每 月结 束后 , 基 金管 理 人向所 有订 阅电 子邮 件对 账单的 投资 者发 送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博时 公司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 时快 e 通 ” 系统 网上自 助 订阅 ; 或 发送 “ 订阅 电子 对账单 ” 邮件 到客 服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 拨打 博 时一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途话 费) 订阅 。 二、网上 理财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 自助 开户 交易 : 投 资者 持有建 设银 行 、 农 业银 行 、 工 商银 行 、 中 国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兴业 银行 、浦 发银行 、邮 储银 行、 民生 银行、 中信 银行 、光 大银 行、平 安银 行 、 广发银 行 的 借记 卡或 已开 立 招商 银 行 i 理财 账户 、 汇 付天下 天 天 盈账 户 、 支 付宝 理财 专户 均 可以 在 本公 司网 站上 自助 开户并 进行 网上 交易 业务 。 2 、查 询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 通过 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所持 有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交 易 记录等 信 息,同 时可 以修 改联 络信 息等基 本资 料。 3 、信 息咨 询服 务: 投资 者 可 以利 用 本 公司 网站 获取 基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 4 、在 线客 服 : 投资 者 可 以 点击本 公司 网站 首页 “在 线客服 ” ,与 客服 代表 进 行在线 咨 询互动 。也 可以 在“ 您问 我答 ” 栏目 中, 直接 提出 有关本 基金 的问 题和 建议 。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 服 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 投诉 受理 、 基金资产净值的每万 份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等服务 。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86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手机 登录 博时 WAP 网 站(http://wap.bosera.com ) 、移 动版 直销网 上 交易系 统(http ://m.bosera.com ) 和博时 APP 版 直销网 上交 易系 统, 可以 使用基 金理 财 所需的 基金 交易 、理 财查 询、账 户管 理、 信息 服务 等功能 。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博 时 网站 博时 快 e 通 、客 服中 心提 交信息 订制 的申 请, 博时 公司将 以 电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的形 式定期 为投 资者 发送 所订 制的信 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 时一线通:95105568 (免 长途 话费)可享有投资理 财交易的一 站式 综合 服务: 1 、 自 助 语 音服 务: 本公 司 自助语 音 系 统提 供 7 ×24 小时的 全天 候服 务, 投资 者可以 自 助查询 账户 余额 、 交 易情 况、 基 金净 值等 信息 , 也 可以进 行直 销交 易、 密码 修改、 传真 索取 等操作 。 2 、电 话交 易服 务 :本 公司 直销投 资者 可 通 过博 时一 线通电 话交 易平 台 在 线办 理基金 的 认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撤单等 直销 交易 业务 , 其 中已开 通协 议支 付账 户的 投资者 还可 以 在线完 成认/ 申购 款项 的自 动划付 。 3 、人 工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 可以获 得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资 料修 改、 投诉 受 理 、 信息 订制、 账户 诊断 等服 务 。 4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87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 一)、2015 年 02 月11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5 年春 节假 期前 暂 停申购 、转 换转 入公 告》 ; ( 二)、2015 年 01 月26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现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A 类新 增一 路财 富 ( 北京 ) 信 息科 技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 ( 三)、2015 年 01 月21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4 年第4 季 度报 告 》; ( 四)、2015 年 01 月09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告 了《关 于博 时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B 类新 增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 ( 五)、2014 年 12 月24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5 年元 旦假 期前 暂停申 购、 转换 转入 公告 》; ( 六)、2014 年 12 月01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A 类 新增 深圳 众禄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 告 》 ; ( 七)、2014 年 11 月22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现金 宝货 币 市 场基 金A 类 新增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 告 》 ; ( 八)、2014 年 11 月20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B 类 新增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 告 》 ; ( 九)、2014 年 11 月13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暂 停大 额申 购、 转换 转入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告 》; ( 十)、2014 年 09 月24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4 年“ 国庆 节” 假 期前暂 停申 购、 转换 转入 公告 》; ( 十一) 、2014 年 09 月 23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关于 博时 现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新增 申银 万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 告 》 ; ( 十二) 、2014 年 09 月 23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直销 网上 交易 开通 博时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快速赎 回业 务 的公告 》; ( 十三) 、2014 年 09 月 19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博时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开放 日常 转换 、定 期定额 投 资 业务 公告 》; ( 十四) 、2014 年 09 月 19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博时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业务 公告 》; ( 十五) 、2014 年 09 月 19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博时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88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 对 投 资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 内 容 完全 一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 查阅 和下 载招 募 说明书 。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89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博 时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 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二) 《博 时 现 金宝 货币 市 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博 时 现 金宝 货币 市 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博时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之法 律意见 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