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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本(163823)

中银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摘要 1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 五年 四 月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摘要 2 重要提 示 中银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的 募集申 请经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 会(以 下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2012 年7月23 日证监许 可[2012]952 号 文核准,基 金合同 于 2012 年9月19 日 正式 生效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招 募说 明书 。 投资者 根据所 持 有份额 享受 基金 的收 益, 但同时 也需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低 风险品 种; 因为本 基金 可 以配置 二 级市场 股票 , 所 以预 期收 益和风 险水 平高 于投 资范 围不含 二级 市场 股票 的债 券型基 金。 本 基金初始募集净 值1.00 元 。在市场波动因 素影响下 ,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初 始面值。本 基 金未持 有到 期, 投资 者赎 回时不 能获 得保 本保 证, 将承担 市场 波动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合 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主 要分为 两类 : 稳健 资产 和 风险资 产 。 稳 健资 产主 要 包括国 债 、 金 融 债、央 行票 据、企 业债、 公司债 、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次 级债 、短期 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风 险资产 主要 包 括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品 种。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采 用 CPPI 投 资组 合 保险策 略和 资产 配置 研究 结果 , 动 态调 整稳 健资 产 与风险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 其中 , 稳健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60% , 风险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不 高 于 40% 。 本基 金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 者投 资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 存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保本 基金 在极 端情 况下仍 然存 在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 或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 不包 括 该日)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 基金份 额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 保本 条款 详见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及招 募 说明书 。 投资人 购买 本保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视 为同 意保 证合同 的约 定。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摘要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编 写 ,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摘要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本 摘要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5 年3 月19 日,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2014 年 12 月31 日。 本基 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已 复核了 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摘要


4 一、 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12年9月19 日 二、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 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生, 董事 长 。 上海 交通 大学工 商管 理专 业硕 士, 高级经 济 师。 历 任中 国银 行山 西省 分行综合 计 划处 处长 及办 公室主 任 , 中国 银行 宁夏 回族自 治区 分 行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中国 银行广 西壮 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 中 国银 行四川 省分 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 中 国银 行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等 职。 现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李 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清 华大 学法 学博士 。2000 年10月至2012 年4 月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市场 部副 总监 、 总 监、 总 经理 助理 和公 司副 总经理 。 现任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执 行总裁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摘要


5 赵春堂 (ZHAO Chuntang ) 先生 , 董 事。 南 开大 学 世界经 济专 业硕 士。 历任 中国银 行 国际金 融研 究所 干部 ,中 国银行 董事 会秘 书部 副处 长、主 管, 中国 银行 上市 办公室 主 管 , 中国银 行江 西省 分行 行长 助理 、 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中国银 行个 人金 融总 部副 总经理 等职 。 现任中 国银 行财 富管 理与 私人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 宋福宁 (SONG Funing )先生, 董事 。厦 门大 学 经 济学 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中国银 行 福建省 分行 资金 计划 处外 汇交易 科科 长 、 资金 计划 处副处 长 、 资金 业务 部负 责人 、 资金 业 务部总 经理 , 中 国银 行总行 金融 市场 总部 助理 总经 理, 中 国银 行总行 投 资银 行与资 产管 理 部助理 总经 理等 职。 现任 中国银 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葛 岱 炜 (David Graham ) 先 生 , 董 事 。 葛 岱 炜 先 生 于1977 年 —1984 年 供 职 于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 为普 华永道 )伦 敦和 悉尼 分公 司,之 后, 在拉 扎兹 (Lazards )银 行伦 敦、 香 港和 东京 分公 司任 职。 1992 年 , 加 入美 林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MLIM ) , 曾担任 欧洲 、 中东、 非洲、 太平 洋地 区 客户关 系部 门的 负责 人。2006 年 贝莱 德与 美林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合并后 , 加 入贝 莱德。 现 任贝莱 德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主要 负责 管理贝 莱德 合 资企业 关系 方面 的事 务 。 朱善利 (ZHU Shanli ) 先 生,独 立董 事。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博士 。 曾 任北 京大 学光华 管 理学院 经济 管理 系讲 师、 副教授 、 主 任、 北京 大学 光华管 理学 院应 用经 济学 系主任 、 北 京 大学光 华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现任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北 京大 学 中国中 小企 业促 进中 心主 任、 21 世 纪创 业投 资中 心 主任 、 管 理科学 中心 副主 任, 兼任 中国 投资协 会理 事、 中国 财政 学会理 事、 中国 企业 投资 协会常 务理 事、 中原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独立董 事等 职 。 荆新 (JING Xin ) 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国 人民 大学 会计 学 博士 。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会 计系副 主任 , 中 国人 民大 学审计 处处 长等 职。 现任 中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 长、 会 计学 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博 士后 合作导 师, 兼任 财政 部中 国会计 准则 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中 国会 计 学会理 事、 全国 会计 专业 学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中国青 少年 发展 基金 会监 事、 安 泰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风神轮 胎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赵欣舸(ZHAO Xinge ) 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西 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 美国威廉 与玛丽 学院 商学 院任 教, 并曾为 美国 投资 公司 协会 (美国 共同 基金 业行 业协 会) 等 公司 和 机构提 供咨 询。 现任 中欧 国际工 商学 院金 融学 与会 计学教 授、 副教 务长 和金 融MBA 主任 , 并在中 国的 数家 上市 公司 和金融 投资 公司 担任 独立 董事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摘要


6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法国 INSEAD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白狐 技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目 前仍担 任该 公司 的咨 询顾 问。 在 此之 前, 曾 任英 国 电信集 团零 售 部部门 经理 , 贝 特伯 恩顾 问公司 董事 、 北 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总经 理, 中 英商 会财务 司库 、 英中贸 易协 会理 事会 成员 。现任 银硃 合伙 人有 限公 司合伙 人 。 2、监 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 监 事 。 国 籍 : 中 国 。 中 央党 校经 济管 理专 业 本科 、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中国 银行 人力资 源部 综 合处副 处长 、处 长、 人事 部技术 干部 处干 部、 副处 长。 乐妮 (YUE Ni ) 女 士, 职 工监事 。 国籍 : 中国 。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分别 就职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6 年 7 月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基金 运营 部 总 经理。 具 有 14 年证 券从 业 年限,11 年 基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 督 察长 。 国 籍 : 加 拿大 。 中 国证 券业 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 大学毅 伟 商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 工商管 理硕 士 (MBA ) 和 经济学 硕士 。 曾在加 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拿 大帝 国商 业银 行 和加拿 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 司等海 外机 构 从事金 融工 作多 年, 也曾 任蔚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现英 大证 券) 研究 发展 中心总 经 理 、 融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监 、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 上海复 旦大 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金 融教 研 室主任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州 分行太 仓支 行副 行长 、 苏 州分行 风险 管理 处处 长、 苏州分 行工 业 园区支 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长 、党 委委 员。 4、基 金经 理 李建 (LI Jian ) 先生 :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董事 (Director), 经济学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 定收益 研究 员, 恒泰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上 海远 东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2005 年 加入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 银货 币基 金基 金经 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4 年 3 月 任中 银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摘要


7 增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 中银双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6 月 至今任 中银 转债 基金 基金 经理,2012 年 9 月 至今 任 中银保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9 月 至今任 中银 保本 二号 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3 月 至 今任中 银多 策略 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 6 月至 今任 中银 聚 利分级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 月 至今 任中 银 恒利基 金基 金经理 。 具 有 17 年证 券从 业年限 。 具 备基 金、 证券 、 期货 和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员从业 资 格 。 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姓 名及职 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 助理 执行 总 裁 ) 、 杨 军 (资 深投 资经 理) 、 奚 鹏洲 ( 固定 收益 投资部 总 经理) 、 李 建( 固定 收益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198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 银行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 家完全 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制 商 业银行 , 总行 设在 深圳 。 自成立 以来 , 招商 银行 先 后进行 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 并于 2002 年3 月成功 地发 行 了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 股票代 码:600036 ) , 是 国内第 一家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摘要


8 采用国 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2006 年 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H 股,9 月 22 日在香 港 联 交所挂 牌交 易 ( 股票 代码 :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 额配 售, 共 发行 了24.2 亿H 股 。 截止2014 年9 月30 日, 本 集团总 资产5.0331 万 亿元 人民币 , 高 级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11.45% , 权重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10.89%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 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 下 设业 务 管理室 、 产品 管理 室、 业 务营运 室 、 稽 核监 察室 、 基金外 包业 务 室5 个 职能 处室 ,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批 准获 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成 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业 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4 月, 正式办 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受托 投资 管理 托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QFII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金 托 管 、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 因势 而变 、 先您 所想 ” 的 托管 理念 和 “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 的托 管 核心价 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 以 “ 保 护您的 业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为 历史 使 命, 不 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和 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 管业 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 管 服务标 准,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绩 效分 析报 告, 开办 国内首 个托 管 银行网 站, 成功 托管 国内 第一只 券商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第一 只 FOF 、第 一 只信托 资金 计 划、 第 一只 股权 私募 基金 、 第一 家实 现货 币市 场基 金 赎回 资 金T+1 到账 、 第 一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 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一 只 “1+N ” 基 金专户 理财 、 第 一家 大小 非解禁 资产 、 第一 单TOT 保管, 实现 从单 一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务 机构 的转 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 可 。 经过十 二年 发展 ,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2014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止12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19只 ,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 规模238.73 亿元 。 克 服国 内证券 市场 震荡 下行 的不 利形势 , 托 管费 收入、 托 管资产 均创 出 历 史新 高, 实现 托管 费收入21.12 亿元 ,同 比增 长98.92% , 托管 资产 余额3.54 万 亿元 ,较 年初增 长90.77% 。 作 为公 益慈善 基金 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托 管人 , 成 功签 约 “ 壹基金 ” 公 益 资金托 管, 为我 国公 益慈 善资金 监管 、 信 息披 露进 行有益 探索 , 该 项目 荣获2012 中 国金 融 品牌「 金象 奖」 “十 大公 益 项目” 奖; 四度 蝉联 获《 财资》 “中 国最 佳托 管专 业 银行” 。 四、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摘要


9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谭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徐琳 2、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其 他 销售机 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宋 亚平 网址:














www.boc.cn 2)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客服电 话:








95558 联系人 :











赵 树林 网址:














bank.ecitic.com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摘要


10 4)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5)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联系人 :











姚健英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6)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联系人 :











刘军 祥 公司网 站:








http://www.hxb.com.cn 7)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 湖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 厦 邮 政编码 :350003 法定代 表人 :





高建 平 联系人 :











谭璟 相 联系电 话:








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8)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摘要


11 联系人 :


马瑾 联系电 话:





61195566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9)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开国


联系人 :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








www.htsec.com 10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 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 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周杨 客服电 话:





95536 公司网 站:





http://www.guosen.com.cn 1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刘 晨、 李芳芳 客服电 话:








95525 公司网 站:








www.ebscn.com 12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摘要


12 联系电 话:





95558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13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民 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联系人 :





夏中 苏 公司网 址:


www.xyzq.com.cn


14 )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 岛市 崂 山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zxwt.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 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 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摘要


13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汤骏 、 许培 菁 (五) 担保人 名称: 中国 投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在本 部分 简称 为 “ 中 投保 ” )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 环北路100 号金 玉大 厦写 字楼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路100 号金 玉大 厦写字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新来 电话: 010-88822726 传真: 010-68437040 联系人 : 仝晗 五、 基金名 称 中银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六、 基金的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七、 基金的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为 适用 本基 金保 本条款 的基 金份 额提 供保 本保证 的基 础上 ,严 控投 资风 险 , 力争基 金资 产在 保本 周期 内的稳 定增 值。 八、 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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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合 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主 要分 为两类 : 稳健 资产 和风 险 资产 。 稳 健资 产主 要包 括 国债 、 金 融 债、央 行票 据、企 业债、 公司债 、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次 级债 、短期 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风 险资产 主要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品 种。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持有 的稳 健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本 基 金持有 的风 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其中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九、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优 势, 采用 CPPI 投资组合保 险策 略和 资 产配置 研 究结果 , 动 态调 整稳 健资 产与风 险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 以确 保保 本周 期到 期时 , 实现 基金 资 产在保 本基 础上 的保 值增 值的目 的。 1、 资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策略 分为 两个层 次: 一层 为对 风险 资产 和 稳健 资产 的配 置, 该层次 以 投资组 合保 险策 略为 依据, 即风险 资产 可能 的损 失额 不超过 安全 垫; 另 一层 为对 风险资 产 、 稳健资 产内 部的 配置 策略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情况 对这两 个层 次的 策略 进行 调整。 CPPI 为国 际通 行的 投资 组 合保险 策略 。 本 基金 结合CPPI 保 险原理 以及 资产 配置 研究结 果,根 据市 场的 波动 和组 合安全 垫动 态调 整, 调整 稳健资 产与 收益 资产 投资 的比例 。 CPPI 的运 作架 构为: 第一步 , 根 据投 资组 合期 末 最低目 标价 值 ( 在本 基金 中 该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基 金 份额) 和合理 的折 现率 设定 当前 应持有 的安 全资 产的 数量 ,即投 资组 合的 安全 底线 ; 第二步 ,计 算投 资组 合净 值超过 安全 底线 的数 额, 该数值 即为 安全 垫; 第三步 , 将 相当 于安 全垫 特定倍 数 ( 放大 倍数) 的 资金规 模投 资于 风险 资产 以创造 高 于最低 目标 价值 的收 益, 其余资 产投 资于 安全 资产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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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在期间[0 ,T] 内, 可投 资 于风险 资产 的投 资额 度计 算公式 为: ) ) ( ( ) ( t T r Fe t V m t P t V m t mC t E ? ? ? ? ? ? ? 公式中 各变 量的 含义 如下 : t V 表示时 间t ( 0 ? t ) 投资 组合 的资产 净值 ; t P 表示 时间 t 投资组 合的 安全 底线 ; t P t V t C ? ? 表 示时间t ( 0 ? t ) 的安 全垫 ; m 表示放大 倍数 ; t E 表示时 间t ( 0 ? t )的 风险 资产 投资净 值; T 表示 保本 期限 ;F 表示保本的 额度 ;r 表 示无 风险利 率。 综合考 虑宏 观经 济研 究及 宏观经 济政 策、 证券 市场 估值水 平、 盈利 预测、 市 场流动 性 和市场 情绪 , 确 定股 票、 债券和 现金 类资 产等 大类 资产的 预期 收益 、 风 险和 各种情 景发 生 的概率 ; 结 合 资 产配 置研 究结果 和市 场运 行状 态, 动态调 整稳 健资 产和 风险 资产的 配置 比 例。 根据CPPI 策略 要求 ,放 大 倍数在 一定 时间 内保 持恒 定才能 保证 在安 全垫 减少 至零时 , 风险资 产的 数量 也能 按需 要同时 减少 至零 , 以 保证 基金的 本金 安全 。 在 实际 应用中 , 如 果 要保持 安全 垫放 大倍 数的 恒定 , 则 需根 据投 资组 合 市值的 变化 随时 调整 风险 资产与 安全 资 产的比 例, 而这 将给 基金 带来高 昂的 交易 费用 ; 同 时, 当 市场 发生 较大 变化 时, 为 维持 固 定的放 大倍 数, 基金 有可 能出现 过激 投资 (风 险资 产过多 或过 少) 。 为此, 本基 金对 于放 大倍 数采取 定期 调整 的方 法进 行处理 。 一 般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 研究部 每月 对未 来一 个月 的股票 市场 、 债 券市 场风 险收益 水平 进行 定量 分析 , 结合 宏观 经 济运行 情况 、 利 率水 平等 因素, 制订 下月 的放 大倍 数区间 , 并 提交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核 确 定; 然后 , 基 金经 理根 据 放大倍 数区 间 , 综 合考 虑 股票市 场环 境 、 已 有安 全 垫额度 、 基金 净值、 距离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间等 因素 , 对 放大 倍数 进行调 整。 在特 殊情 况下 , 例如 市场 发 生重大 突发 事件 ,或 预期 将产生 剧烈 波动 时, 本基 金也将 对放 大倍 数进 行及 时调整 。 2、 稳健资 产投 资策 略 在全球 经济 的框 架下 , 本 基金管 理人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趋 势及 财政 货币 政策 变化, 运 用数量 化工 具, 预测 未来 市 场利 率趋 势及 市场 信用 环境, 综合 考虑 利率 、信 用、流 动 性 、 行业和 个券 风险 , 构 造债 券组合 。 在 具体 操作 中, 本基金 灵活 运用 如下 策略 , 力争 获取 风 险调整 后的 稳健 收益 。 (1) 久期配 置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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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本基金 管理 人以 全球 经济 的视野 认真 研判 全球 及中 国宏观 经济 运行 情况 , 及 由此引 致 的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密切跟 踪CPI 、PPI 、M2 、M1 、 汇率 等利 率敏 感指 标, 通过 定性 与定量 相结 合的 方式 , 对 未来中 国债 券市 场利 率走 势进行 分析 与判 断, 并由 此确定 合理 的 债券组 合久 期。 ①


宏观 经济 环境 分析 :通 过 跟踪、 研判 诸如 工业 增加 值同比 增长 率、 社会 消费 品 零售总 额同 比增 长率、 固定 资产投 资额 同比 增长 率、 进 出口额 同比 增长 率等 宏观 经济数 据 , 判断宏 观经 济运 行趋 势及 其在经 济周 期中 所处 位置 , 预测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取向 及 当前利 率在 利率 周期 中所 处位置 ;基 于利 率周 期的 判断, 密切 跟踪 、关 注诸 如月度CPI 、 PPI 等 物价指 数、 银行 准备 金率、 货币 供应 量、 信贷 状况等 金融 运行 数据 ,对 外贸易 顺逆 差、 外 商直 接投 资额 等实 体经济 运行 数据 , 研 判利 率在中 短期 内变 动趋 势, 及国家 可能 采 取的调 控政 策; ②


利率 变动 趋势 分析 :基 于 对宏观 经济 运行 状态 以及 利率变 动趋 势的 判断 ,同 时 考量债 券市 场资 金面 供应 状况、 市场 主流 预期 等因 素,预 测债 券收 益率 变化 趋势; ③


久期 分析 :根 据利 率周 期 变化、 市场 利率 变动 趋势 、市场 主流 预期 ,以 及当 期 债券收 益率 水平, 通过 合理 假设下 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 测试, 最 后确 定最 优的 债券 组合久 期 。 原则上 ,利 率处 于上 行通 道中, 则缩 短目 标久 期; 反之则 延长 目标 久期 。 (2 )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原 则上 是基于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的 情景分 析 , 自 上而 下的 进 行资产 配 置,构 建最 优化 债券 组合 。 在确定 组合 目标 久期 后, 通过研 究收 益率 曲线 结构 , 采用 情景 分析 方法 对各 期限段 债 券风险 收益 特征 进行 评估 , 将预 期收 益率 与波 动率 匹配度 最高 的期 限段 进行 配比, 从而 在 子弹组 合、 哑铃 组合 和梯 形组合 中选 择风 险收 益特 征最优 的配 置组 合。 (3 ) 类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不 同类型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信 用风险 、 市 场风 险、 流 动 性、 赋 税 水平等 因素 , 研 究同 期限 各投资 品种 利差 及其 变化 趋势, 制定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以捕 获 不同债 券类 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带 来潜 在投 资收 益。 (4 ) 信用类 债券 策略 企业 ( 公司) 债券 与国 债 的利差 曲线 理论 上受 经济 波动与 企业 生命 周期 影响 , 相同 资 信等级 的公 司债 在利 差期 限结构 上服 从凸 性回 归均 衡的规 律 。 内 外部 评级 的 差别与 信用 等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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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级的变 动会 造成 相对 利差 的变动 , 另 外, 在 经济 上 升与下 降的 周期 中企 业债 利差将 缩小 或 扩大。 本基金 通过 研判 宏观 经济 走势, 债券 发行 主体 所处 行业周 期以 及其 财务 状况 , 对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信用 风险 进行 度量和 定价 , 分析 其收 益 率相对 于信 用风 险的 保护 程度和 溢价 水 平,结 合流 动性 状况 综合 考虑, 选择 信用 利差 溢价 较高且 不失 流动 性的 品种 。 本基金 对于 金融 债、 信用 等级为 投资 级的 企业 (公 司) 债 等信 用类 债券 采取 自上而 下 与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通过 内部 的信 用分 析 方法 对可 选债 券品 种进 行筛 选 过 滤 , 内部信 用分 析方 法通 过自 上而下 地考 察宏 观经 济环 境、 国 家产 业发 展政 策、 行业发 展状 况 和趋势 、 监 管环 境、 公 司 背景、 竞争 地位、 治理 结 构、 盈 利能 力、 偿 债能 力 、 现金 流水 平 等诸多 因素 , 通 过给 予不 同因素 不同 权重 , 采 用数 量化方 法对 主体 所发 行债 券进行 打分 和 信用评 级, 只有 内部 评级 为1、2 、3 级别 ( “ 投 资级 ” )信用 类债 券方 可纳 入备 选品种 池供 投资选 择。 (5 ) 回购放 大策 略 本基金 可以 在基 础组 合基 础上 , 使 用基 础组 合持 有 的债券 进行 回购 放大 融入 短期资 金 滚动操 作 , 同 时选 择交 易 所和银 行间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捕获 骑乘 及短 期债 券与 货币市 场利 率 的利差 。 (6 ) 可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认真 考量 可转换 债券 的股 权价 值、 债券价 值以 及其 转换 期权 价值, 将 选择具 有较 高投 资价 值的 可转换 债券 。 针对可 转换 债券 的发 行主 体,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考量 包括所 处行 业景 气程 度、 公司成 长 性、 市场 竞争 力等 因素 , 参 考同类 公司 估值 水平 评价 其股权 投资 价值 ; 通过 考 量利率 水平 、 票息率 、 付 息频 率、 信 用 风险及 流动 性等 综合 因素 判断其 债券 投资 价值 ; 采 用经典 期权 定 价模型 , 量 化其 转换 权价 值, 并 予以 评估 。 本 基金 将重点 关注 公司 基本 面良 好、 具 备良 好 的成长 空间 与潜 力、 转股 溢价率 和投 资溢 价率 合理 并 有一 定下 行保 护的 可转 债。


(7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 前偿 还率 、 违约 率、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 资产所 在行 业景 气情 况等 因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流变 动; 预测 提前 偿还 率变化 对标 的 证券平 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影 响,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变化 , 在 严格 控制 信用 风险暴 露程 度 的前提 下,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较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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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8 ) 其它辅 助投 资策 略 ①


跨市 场套 利 中国债 券市 场分 为银 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两 个子 市场,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 易方式 等 市场要 素不 同, 使得 两个 市场的 资金 面和 市场 利率 在一定 期间 内可 能存 在定 价偏离 。 本基 金在充 分论 证这 种套 利机 会可行 性的 基础 上, 寻找 最佳介 入时 机, 进行 跨市 场操作 , 获 得 安全的 超额 收益 ; ②


跨品 种套 利 由于投 资群 体的 差异 , 期 限相近 的品 种因 为其 流动 性、 赋 税等 因素 造成 内在 价值出 现 明显偏 离时 , 本基 金可 以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 进行品 种间 的套 利操 作 , 增加超 额收 益; ③


滚动 配置 策略 根据具 体投 资品 种的 市场 特性, 采用 持续 滚动 投资 的方法 , 以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整体 持 续的变 现能 力; ④


骑乘 策略 通过分 析收 益率 曲线 各期 限段的 利差 情况 , 本 基金 可以买 入收 益率 曲线 最陡 峭处 所 对 应的期 限债 券, 随着 基金 持有债 券时 间的 延长 ,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将 缩短 , 到 期收益 率将 下 降,从 而可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入。 3、 风险资 产投 资策 略 (1 )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采用 行业 配置与 个股 精选 相结 合的 投资策 略 , 在 定性 和定 量 分析的 基 础上, 通过 优选 具有 良好 成长性 、 成 长质 量优 良、 定价相 对合 理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以谋 求 超额收 益。 ①


定性 分析 本基金 管理 人综 合分 析宏 观经济 、 产 业经 济和 微观 上市公 司, 以及 特定 投资 时期的 市 场阶段 性投 资机 会, 发掘 具有持 续经 营能 力和 盈利 稳定 增 长的 行业 和公 司。 宏观经 济层 面主 要考 虑特 定投资 时期 的经 济发 展 , 长中短 经济 周期 和经 济周 期的具 体 阶段; 产业 经济 层面 主要 考虑不 同经 济发 展阶 段和 不同经 济周 期时 期的 主导 产业特 征、 不 同产业 的景 气周 期特 征和 国家产 业政 策的 取向 ; 上 市公司 层面 主要 考虑 公司 治理结 构、 产 品结构 、 技术 结构 、 管 理 能力 、 公 司战 略、 公司 在 行业中 的地 位 、 品 牌优 势 和核心 竞争 力 等。市 场阶 段性 投资 机会 是在经 济发 展不 同的 阶段 挖掘有 效的 投资 策略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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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 分析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投 资量 化分析 体系 ,科 学严 谨地 分析市 场、 行业 和股 票。 a. 整体市场量化分析体系包括价值指标、趋势性指 标和盈利指标等。价值指 标由绝对 和相对 价值 指标 组成 : 绝 对指标 通 过 DDM 模 型分 析和 DCF 模型计算得 出; 相对指 标包 括 静态和动态 的估值 指标(PE 、PB 、PS 、PCF ) ,趋势性指标包含 市场长 期和短 期的价格 变 化趋势 ,盈 利指 标净 利润 率、净 资产 收益 率、 收益 增长和 收益 预测 等。 b. 行业量化分析体 系包括 行业价值指标, 趋势性指 标和盈利指标等 。价值指 标由绝对 和相对 价值 指标 组成 : 绝 对指标 通 过 DDM 模 型分 析和 DCF 模型计算得 出; 相对指 标包 括 静态和动态 的估值 指标(PE 、PB 、PS 、PCF ) ,趋势 性指标包含 行业长 期和短 期的价格 变 化趋势 ;盈 利指 标净 利润 率、净 资产 收益 率、 收益 增长和 收益 预测 等。 c. 公司量化分析体系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 ,盈利增长、运营能力、 负债水平 和价格 趋势 等指 标。 本基 金奉行 “ 价 值与 成长 相结 合 ” 的选 股原 则, 即 选择 具备 价值性 和成 长性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 在 价值维 度, 主要 考察 股票 账面价 值与 市场 价格 的比 率和预 期每 股 收益与 股票 市场 价格 的比 率等; 在成 长维 度, 主 要 考察公 司未 来每 股收 益相 对于目 前每 股 收益的 预期 增长 率、 可持 续增长 率和 主营 业务 增长 率等指 标。 (2 ) 权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以 权证 的市场 价值 分 析 为基 础 , 配以权 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估 值 水平, 以主 动式 的科 学投 资管理 为手 段, 充分 考虑 权证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性 特 征,通 过资 产配 置、 品种 与类属 选择 ,追 求基 金资 产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十、 变更后 的 “ 中银稳健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根据宏 观经 济周 期和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该 基金 通过 自上而 下积 极、 动态 的资 产配 置 , 在股市 和债 市之 间选 择投 资机会 , 精 选股 票和 债券 品种, 致力 于在 多种 市场 环境下 为投 资 者创造 超额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该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相关 规 定)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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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该基金 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主要包 括国 债 、 金 融债 、 央行票 据 、 企 业债 、 公 司 债、 可转 换 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 次级债 、短 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 购、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该基金 持有 的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30-80% , 国债 、 金融债 、 央行票 据、 企业 债、 公司 债、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 次级 债、 短 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20-70%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3% 。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三) 投资 策略 该基金 在基 本面 研究 和量 化策略 分析 的基 础上 , 通 过分析 和判 断宏 观经 济周 期和市 场 环境变 化趋 势, 动态 调整 大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同时 将严谨 、 规 范化 的选 股方 法与积 极主 动 的投资 风格 相结 合, 运用 自下而 上的 个股 、 个 券投 资策略 , 构 建投 资组 合, 并进行 积极 有 效的风 险控 制和 实时 动态 的组合 优化 。 该基金 的投 资管 理主 要分 为两个 层次 : 第 一个 层次 是自上 而下 的资 产类 别配 置, 第 二 个层次 是自 下而 上的 个券 精选。 1、 资产类 别配 置 该基金 在资 产配 置中 贯彻 “ 自上而 下 ” 的投 资策 略, 根 据全球 宏观 形势 、 中国 经 济发展 ( 包括经 济运 行周期 变动、 市场利 率水 平、通 货膨胀 率、货 币供 应量等 ) , 并结 合对市 场 估值、 流动 性、 投资 主体 行为、 市场 情绪 等因 素的 综合判 断, 分析 各类 资产 的预期 风险 收 益水平 ,进 行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和现 金三 大资 产类别 间的 配置 和实 时监 控。 本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不 同的 调整力 度和 调整 周期 , 将资 产配置 分为 战略 资产 配置 和战 术 资产配 置。 战略 资 产 配置 指调整 有效 期为 一年 以上 的资产 配置 , 在 确定 各类 资产的 预期 回 报率和 波动 率的 前提 下, 对满足 投资 目标 的资 产进 行配置 。 战 术资 产配 置通 过对市 场中 短 期趋势 的判 断, 对资 产配 置进行 微调 , 以 获取 市场 中短期 存在 的超 额收 益, 降低短 期波 动 带来的 风险 。 在正常 市场 状况 下, 投资 组合中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为 30-80% ,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为 20-70% ,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和市 场状 态的具 体判 断, 也可 以持 有适当 的现 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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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类资产 。 2、 股票投 资策 略 该基金 采取 “ 自 下而 上 ” 的 方式, 运用 数量 化的 分析 模型、 科学 严谨 的财 务分 析和深 入 的上市 公司 调研 等多 种手 段精选 个股 ,并 在此 基础 上构建 调整 股票 投资 组合 。 该基金 将采 用数 量分 析与 定性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法 , 筛选发 展前 景良 好的 行业 中处于 领 先地位 且财 务健 康、 具备 长期增 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 并通 过严 格的 基本 面分 析、 调 研和 价 值评估 作进 一步 论证 ,选 择市场 估值 合理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所 有 A 股中 ,剔除以下股票后的剩余部分即形成该 基 金的选 股空 间: ? 剔除 ST 、 *ST 股票 、 以 及 受到监 管机 构公 开谴 责或 处罚未 满半 年和 涉及 重大 案件 或诉讼 的股 票; ? 剔除最 近财 务报 告严 重亏 损的股 票; ? 剔除流 动性 相对 不足 的股 票。 (1) 财务 指 标 筛选 按照主 营业 务收 入 、ROE 、EBITDA 等反 映盈 利水 平的指 标由 高到 低排 序 , 在每个 行 业内截 取排 名 前 50% 的上 市公司 作为 初选 股票 池 ; 然后 , 通 过对 市场 占有 率 等系列 辅助 指 标的分 析, 考察 上市 公司 的行业 领先 能力 。 (2) 数量 化模 型筛 选 运用基 金管 理人 自主 研发 的数量 模型 对初 选股 票池 进一步 筛选 , 目的 是通 过一 系列 评 估指标 , 精 选出 具有 投资 价值和 增长 潜力 的公 司, 减少组 合样 本的 数量 , 提 高组合 样本 的 质量, 便于 下一 步骤 的定 性分析 和个 股调 研。 (3) 领先 能力 定性 分析 在数量 化模 型筛 选后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从 以下 四个 方面系 统地 对公 司进 行 深 入分 析 , 进一步 缩小 投资 范围 ,以 便集中 跟踪 各行 业中 最具 竞争力 的领 先企 业。 ① 行业分 析 研究特 定行 业的 基本 特点 , 深入 分析 行业 增长 的驱 动因素 和主 要业 务的 驱动 因素, 从 而寻找 出在 这些 驱动 因素 作用下 , 能够 继续 保持 行 业领先 地位 或者 能够 获得 行业领 先地 位 的上市 公司 。 ② 企业竞 争力 的确 定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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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本管理 人将 利用 波特 竞争 力五要 素分 析体 系来 分析 上市企 业的 核心 竞争 力。 ③ 公司盈 利模 式评 估 上市公 司过 去的 领先 地位 使公司 在现 在的 竞争 环境 中占据 优势 , 但过 往成 绩 不能保 证 上市公 司在 未来 继续 保持 行业领 先地 位。 该基 金更 重视上 市公 司在 未来 的行 业地位 , 通 过 对其生 产、 技术 、 市 场等 方面的 深入 研究 , 分 析其 盈利模 式, 从而 判断 其是 否具有 持续 的 行业领 先能 力。 ④ 治理结 构分 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一 套 评 价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系 统 作 为 决 定 公 司 投 资 价 值 的 指 标之一 。 其 中衡 量企 业治 理架构 的因 素包 括财 务的 透明度 、 企 业管 理的 独立 性、 管 理层 素 质、企 业政 策的 稳定 性、 对小股 东的 公平 性等 。 其中, 企业 管理 层素 质和 能力的 高低 是决 定企 业是 否具有 行业 领先 地位 的关 键因 素 , 该基金 从管 理层 能力、 制订 战略、 组 织结 构和 激励 机制 等方面 着重 考察 公司 管理 层的 质 量 。 (4) 内在 价值 及相 对价 值 评估 对于筛 选出 的核 心股 票池 , 本基 金管 理人 会对 企业 的营运 和盈 利状 况及 业绩 的长 期 增 长趋势 进行 一系 列价 值分 析,决 定其 内在 价值 和可 能回报 ,以 确定 每股 的最 终目标 价 格 , 并挖掘 价值 被市 场显 著低 估的企 业。 经过以 上程 序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精选 出行 业地 位领 先、 估值 合理 并且 盈利 增 长前景 明 确的上 市公 司股 票构 建股 票投资 组合 。 日 后组 合管 理维护 中, 当发 现股 票的 基本面 及定 价 等因素 发生 较大 变化 , 不 再满足 相关 选择 标准 时, 投 资经 理应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将该 股票 剔 除。 3 、 债券投 资策 略 (1 ) 整体 配置 策略 该基金 在债 券投 资组 合构 建和管 理的 过程 中, 首先 通过久 期配 置策 略确 定组 合久 期 , 然后通 过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确定 组合 的期 限结 构配 置, 最后 通过 类属 配置 策 略实现 对于 各 类债券 品种 的配 置。 ① 久期配 置策 略 久期配 置策 略本 质上 是一 种自上 而下 的管 理策 略, 旨在对 债券 组合 进行 合理 的久 期 控 制,以 实现 对利 率风 险的 有效管 理。 该策 略是 债券 组合投 资策 略的 根本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宏观 经济环 境分 析、 利率 变动 趋势分 析和 久期 分析 确定 合理 的 债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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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券组合 久期 。 ?


宏观经 济环 境分 析 : 通 过 跟踪 、 研 判工 业增 加值 同 比增长 率 、 社 会消 费品 零 售总 额同比 增长 率 、 固 定资 产 投资额 同比 增长 率等 宏观 经济数 据 , 密 切关 注月 度 CPI 、 PPI 等物 价指 数, 银行 准 备金率 、货 币供 应量 、信 贷状况 等金 融运 行数 据, 对外 贸易顺 逆差 、 外 商直 接投 资额等 实体 经济 运行 数据 , 判断 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及其 在经济 周期 中所 处的 位置 ; ?


利率变 动趋 势分 析: 基于 对宏观 经济 运行 状态 以及 利率变 动趋 势的 判断 , 同 时考 量债券 市场 资金 面供 应状 况、市 场主 流预 期等 因素 ,预测 债券 收益 率变 化 趋 势 ; ?


久期分 析: 根据 对利 率变 动趋势 的预 测以 及当 期债 券收益 率水 平, 确定 债券 组合 目标久 期。 原则 上, 利率 处于上 行通 道中 , 则 缩短 目标久 期; 反之 则延 长目 标久 期。 ②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在确定 组合 目标 久期 后 , 通过研 究收 益率 曲线 结构 , 采 用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模 型对各 期 限段债 券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进行评 估。 通过 自有 数量 化模型 , 采 用综 合情 景分 析法, 将预 期 收益率 最高 的期 限段 进行 配比组 合, 从而 在子 弹组 合、 哑 铃组 合和 梯形 组合 中选择 风险 收 益特征 最优 的配 置方 案。 ③ 类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不 同类型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信 用风险 、 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 赋 税 水平等 因素 , 研 究同 期限 各投资 品种 的利 差及 其变 化趋势 , 制 定债 券 类 属配 置策略 , 以 捕 获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 利差 变化所 带来 的潜 在投 资收 益。 (2) 其他 辅助 性策 略 除上述 基本 配置 策略 ,该 基金在 债券 组合 的实 际管 理过程 中还 将运 用其 他辅 助策 略 ,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争取 把握 债券 市场 的投资 机会 ,增 强投 资收 益。 ① 跨市场 套利 中国债 券市 场分 为银 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两 个子 市场,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 易方式 等 市场要 素不 同, 使得 两个 市场的 资金 面和 市场 利率 在一定 期间 内可 能存 在定 价偏离 。 该基 金 在充 分论 证这 种套 利机 会可行 性的 基础 上, 寻找 最佳介 入时 机, 进行 跨市 场操作 , 获 得 安全的 超额 收益 ; ② 跨品种 套利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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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由于投 资群 体的 差异 , 期 限相近 的品 种因 为其 流动 性、 赋 税等 因素 造成 内在 价值出 现 明显偏 离时 , 该基 金 可 以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 进行品 种间 的套 利操 作 , 增加超 额收 益; ③ 滚动配 置策 略 根据具 体投 资品 种的 市场 特性, 采用 持续 滚动 投资 的方法 , 以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整体 持 续的变 现能 力; ④ 骑乘策 略 通过分 析收 益率 曲线 各期 限段的 利差 情况 , 该基 金 可以买 入收 益率 曲线 最陡 峭处所 对 应的期 限债 券, 随着 基金 持有债 券时 间的 延长 ,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将 缩短 , 到 期收益 率将 下 降,从 而可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入。 4、 权证投 资策 略 该基金 的权 证投 资以 权证 的市场 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配以权 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 估 值 水平, 以主 动式 的科 学投 资管理 为手 段, 充分 考虑 权证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性 特 征,通 过资 产配 置、 品种 与类属 选择 ,追 求基 金资 产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十一、 基金的 保本 (一) 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由中国 投 资担保 有限 公司 作为 担保 人。 1、担 保人 名称 :中 国投 资 担保有 限公 司( 在本 部分 简称为 “ 中 投保 ” ) 2、住 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 三环北 路100 号 金玉 大厦 写字楼9层 3、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 区西三 环北 路100 号 金玉 大厦写 字楼9层 4、法 定代 表人 :刘 新来 5、成 立日 期:1993 年12 月4日 6、联 系人 信息 仝晗:(010)88822726 王晨: (010 )88822847 7、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8、注 册资 本:35.21 亿 元 人民币 9、经 营范 围: 投资 担保 ; 投资及 担保 的评 审、 策划 、咨询 服务 ;投 资及 投资 相关的 策划、 咨询; 资产 受托 管 理; 经 济信 息咨 询; 人 员 培训; 新技 术、 新 产品 的 开发、 生产 和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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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产品销 售; 仓储 服务 ; 组 织、 主 办会 议及 交流 活动 ; 上述 范围 涉及 国家 专项 规定管 理的 按 有关规 定办 理。 10、 其 他: 中国投 资担 保 有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中投 保 ” ) 的 前身 为中 国经 济技 术投 资 担保有 限公 司, 是经 国务 院批准 特例 试办 , 于1993 年12 月4 日在 国家 工商 行 政管理 局注 册成立 的国 内首 家以 信用 担保为 主要 业务 的全 国性 专业担 保机 构 。 中 投保 由 财政部 和原 国 家经贸 委共 同发 起组 建 , 初 始注册 资本 金5 亿元 , 2000 年中投 保注 册资 本增 至6.65 亿元 。 2006 年, 经 国务 院批 准, 中投 保整体 并入 国家 开发 投资 公司, 注册 资本 增至30 亿 元。2010 年9 月2日 ,中 投保 通过 引进 知 名投资 者的 方式 ,从 国有 法人独 资的 一人 有限 公司 ,变更 为中 外合资 的有 限责 任公 司 , 并通过 向投 资人 增发 注册 资本, 将中 投保 的注册 资 本金增 至35.21 亿元。2011 年, 经中 诚信 国际信 用评 级有 限责 任公 司、 联 合资 信评 估有 限公 司、 大 公国 际 资信评 估有 限公 司评 级后 , 确定 公司 主体 信用 等级 仍为AA+ 。 截 至2011 年12月31 日 , 中 投 保经审 计总 资产 为722091.09 万元 ,净 资产516144.15 万元。 (二) 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 责任 的情况 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中 国投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已经 对外提 供的 担保 资产 规模 为 805.2 亿元; 为共 15 只 保本 基金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总金 额为 262.20 亿 元, 不超 过其 2011 年 度经 审计 净 资产 (人 民 币 51.61 亿元 )的 10 倍。 (三) 保证合同 “ 鉴于 : 《 中 银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了基 金管理 人的 保本 义务 (见 《基金 合同 》 第 十二 部分 ) 。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 依 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 《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指导 意见 》 等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担 保人在 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 用、 充 分保 护基 金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特订立 《 中 银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证 合同 》( 以下 简称 “ 本合同 ” 或“ 《保 证合 同》 ” )。担 保人 就本基 金的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所承担 保本 义务 的履 行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承 担以 《 保证 合 同》为 准。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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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 《基金 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 额之日 起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 保证 合同 》 的当事 人 , 其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保 证合 同》 的承认 、接 受和 同意 。 除非《 保证 合同 》 另 有约 定,《 保证 合同 》所 使用 的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合 同 》 中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 高限额 (1) 本基 金 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保本 金额(即 认购 保本金 额) 为: 认 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额 、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的 利息 收 入之和 。 (2) 担保 人承 担保证 责任的 金额 即保证 范围 为: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 积( 即 “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 )加 上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该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3)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申购或 转换 入,以 及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 出的 部分 不在 保证 范围之 内, 且担 保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按 《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所 计算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4)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是指本 基金 保本周 期( 如无 特别 指明 ,保本 周期 即为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 ) 届 满的 最 后一日 。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 期为三 年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至 3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 日 。 2、保证期间 保证期 间为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起 六个 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4、除外责任 除下列 除外 责任 情形 外, 担保人 不得 免除 保证 责任 :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到 期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 积加 上其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不 低于本 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提供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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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但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换 出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入的 基金份 额; (4) 在保 本 周 期内 发生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情形 ,且 担保人 不同意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之 后 (不 包括 该日 ) , 基 金 份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 (7)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 致基金 投资 亏损 ;或 因不 可抗力 事件 直接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出 现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令基金 管理 人免 于履 行保 本义务 的; (8)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 修改《 基金 合同 》条 款, 可能加 重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根 据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 修 改 的除外 。 5、责任分担及清偿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于此同 意授 权基金 管理 人作 为其 代理 人代为 行使 向担保人 索偿 的权利 并办 理相 关的 手续( 包括但 不限 于向 担保 人发 送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及代收 相 关 款项等) 。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与 相应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照 《基金 合 同 》 的约定 全额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向 担保 人 发出书 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 通知书 》 ( 应当 载明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的 本基 金 保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理 人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人 支付 的代 偿款 项以 及基金 管理 人 指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账户 信息) 。 (2) 担 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的 《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 , 将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载明 的代 偿款 项划 入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处 开立的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人将 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担 保人 将上述 代偿 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责任 , 担 保人 无须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 偿款 项的 分配 与支 付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 担 保人 对此 不承 担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第 20 个 工作 日) 内将 保本赔 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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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4) 如果 保本 周期到 期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赎回 金额 与相应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及 担保 人未履 行 《 基 金合同 》及 本合 同上 述条 款中约 定的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任 的, 自保 本周 期到 期后第 21 个 工 作日 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 同》第 二十 二部 分 “ 争 议的 处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 约定 ,直 接向 基金 管理人 或担 保人 请求 解决 保本赔 付差 额支 付事 宜, 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直接 向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在 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6、追偿权、追偿程 序和还 款方式 (1) 担保 人履 行了 保证 责 任后, 即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归 还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任 支付的 全部 款项 (包 括但 不限于 担保 人按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所载 明金 额支付 的实 际 代偿款 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接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向担 保人 要求代 偿的 金额 及担 保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其 他金额 , 前 述 款项重 叠部 分不 重复 计算 )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 以及担 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 损失, 包括 但 不限于 担保 人为 代偿 追偿 产生的 律师 费、 调 查 取证 费、 通 讯费 、 诉 讼费 、 保 全 费、 评 估费 、 拍卖费 、公 证费 、差 旅费 、抵押 物或 质押 物的 处置 费等。 (2)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担 保 人履行 保证 责任 之日 起一 个月内 ,向 担保 人提 交担 保人认 可的还 款计 划, 在还 款计 划中载 明还 款时 间、 还款 方式, 并按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计 划归 还 担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全 部款 项和 自支 付之 日起的 利息 以及 担保 人的 其他费 用和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按 本条约 定提 交担 保人 认可 的还款 计划 , 或 未按 还款 计划履 行还 款 义务的 , 担 保人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立即 支付 上述 款项及 其他 费用 , 并 赔偿 给担保 人造 成 的损失 。 7、担保费的支付 (1)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本 条 规定向 担保 人支 付担 保费 。 (2) 担保 费支 付方 式: 担 保费从 基金 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金 管理 费中 列支 , 按 本条 第 3 款公式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理 费 之后的 十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支 付担 保费 。 担保 人 于收到 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3) 每日 担保 费计 算公 式= 担 保费 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2‰ × 1/ 当 年天 数 。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 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 到期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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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8、适用法律及争议 解决方 式 本 《 保证 合同 》 适 用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生 争 议时 , 各 方应 通过 协商 解 决; 协商 不成的 , 任 何一 方均 可向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上 海分 会提 起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上 海,且 仲裁 裁决 为终 局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9、其他条款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公告 《保证 合同 》。 (2) 《保 证合 同》 自基 金 管理人 、担 保人 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 授权 代表 )签 字(或 盖人名 章)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之日 起成 立,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3)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需经担 保人 书面 同意 , 根 据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 (4)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后, 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双方 全面 履行 了本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本合 同终 止。 (5) 担保 人承 诺继 续对 本 基金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保 障的 ,基 金管 理人 、担保 人另行 签署 合同 。 (四) 保证费用的费率和支 付方 式 1、保 证费 率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的保证 费用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 年费 率计 提 。保证 费用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2‰ × 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保证 费 用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保证费 用计 算期 间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至 担保 人解除 保证 责任 之日 或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日 均应 计入 期间 。 2、支 付方 式 在基金 保本 周期 内 , 本 基 金的保 证费 用从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收入 中列 支 。 保证费 用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月 收到 基金 管理费 之后 的 10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给 担保 人。担 保人 于收 到款 项后 的5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合法 发票。 (五) 保本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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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 保本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到 期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 积 ( 即 “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 额 ” ) 加上 该部分 基金 份 额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即保 本赔 付差 额) , 并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 含该 第 20 个工 作日)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其 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保本金 额, 由当 期有 效的 基 金合同 、 《 保 证合同 》 或 《 风险 买断 合 同》 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将该 保本 赔付 差 额支 付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申 购 或 转换 入 , 或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 不包括 该 日)赎 回或 转换 出的 基金 份额不 适用 本条 款。 本 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 期的保 本金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本 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 期的保 本赔付差 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的 确 定 以 公 司 届 时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者相关 公 告 为准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2、 保本周 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三年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 3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 如 果该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 本周期 ,该 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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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 适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 或过渡 期申购 并持有 到期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2) 对于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或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无论 选择赎 回、 转换 到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是 变更 为 “ 中银 稳健 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都 同样适 用 保 本条 款。 4、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或 过渡 期申购并 持有 到期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不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 (2)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 期, 但在基 金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转 换出 的基 金份 额;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入的 基金份 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 ) 在保本 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不 同意 继续 承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 ) 因不可 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出现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情 形令 基 金管理 人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六) 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 方案 1、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存 续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有 关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资 质要 求、 经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同意 为下 一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并与 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 保证 合同 》 或 《 风险 买断 合同 》 , 同 时本基 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基金 存续 要求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具体 起 讫日期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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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能 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变 更为 “ 中 银稳 健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同 时,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 、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 以及 基金费 率等 相关 内容 也将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作相应 修 改 。 上述变 更无 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 提 前在 临时公 告或 更 新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说明 。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终 止。 2、 保本周 期到 期的 处理 规则 本基金 保本 期到 期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保本 期到期 的处 理规 则并 提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进行 保本 期到 期操 作。 为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期到期 前 30 个工 作日 内 视情况 暂 停本基 金的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业务 并提 前公 告。 (1) 本基 金的 到期 期间 为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及之 后 5 个工作 日( 含 第 5 个工 作 日)。 在到期 期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做 出如 下选 择: ① 在到期 期间 内赎 回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② 在到期 期间 内将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已公 告开 放 转换 转入业 务的 其他 基金 ; ③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根据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的公 告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④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转 为变 更后的 “ 中 银稳 健策 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基金 份额 。 (2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持有的 所有 基金份 额选择 上述四 种处 理方式 之一, 也可 以部分 选择 赎回 、转 换出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 在本基 金不 满足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时 , 转为变 更后 的非 保本 混合 型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 ) 在到期 期间 内,无 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采取 何种到 期选择 ,均 无需就 其认购 并持 有到期 、 或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到 期、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的赎 回和 转换 支付 赎回费 用和 转换 费用 ( 包 括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 转入基 金的 申 购费补 差, 下同 ) 等 交易 费用。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 或 在本 基金不 满足 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时转 为 “ 中 银稳健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的其 他 费用 , 适 用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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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其所转 入基 金的 费用 、费 率体系 。 (4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在届 时公 告的 到期 期间 内进行 选择 , 到期 期间 经 过以后 , 在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之前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不 能 再选择 赎回 或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 。 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在到 期期 间内 做出 到期选 择且 本基 金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 件,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默认 转入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在到 期期 间内 做出 到期选 择且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 则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默 认选择 了继 续持 有 变 更后 的 “ 中银 稳健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基 金份 额。 (5 ) 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从本 基金上 一个 保本期 结束后 选择或 默认 选择转 入下一 个保 本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总 和 超 过 担 保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担 保 额 度 或 保 本义务 人提 供的 下一 个保 本期保 本额 度的 , 基金 管 理人将 先按 照下 一个 保本 期担保 额度 或 保本额 度确 定本 基金 在下 一个保 本期 享受 保本 条款 的总基 金份 额数 , 然后 根 据注册 登记 机 构登记 的本 基金 份额 登记 时间 , 按 照 “ 时间 优先 ” 的 原则确 认每 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下一 个 保本期 享受 保本 条款 的基 金份额 。具 体确 认方 法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 (6 ) 在到期 期间 内,无 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做出 何种选 择,将 自行 承担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不含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 (7 ) 基金 赎回 或 转换 转 出采 取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赎回 价 格或 转 换转 出的 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8) 在到 期期 间, 本基 金 接受赎 回、 转换 转出 申请 ,不接 受申 购和 转换 转入 申请。 (9) 基 金管 理人 默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进行 上 述 2 中( 4) 到期 操作 的日 期为 到 期期间 的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10 ) 本 基金在 到期 期间 应 使基金 资产 保持 现金 形式 , 在到期 期间 (除 保本 期到 期 日)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收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3、 保本周 期到 期的 公告 (1)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本 基金将 继续 存续 并转 入下 一 保本周 期。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基 金继 续存 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到 期操作 以及 下一 保本 周期 前的过 渡期 申购 等相 关事 宜进行 公告 。 (2)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不 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 本基金 将变 更为 “ 中 银稳 健 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临时公 告或 “ 中 银稳 健策 略 灵活配 置混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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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 招 募说明 书》 中公 告相 关规 则。 (3)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4、 保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款 (1 )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或 过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转换 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 金 、 还是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在本基 金不 满足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时 转为 变更 后的 “ 中银稳 健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都适 用保 本条 款。 (2 ) 募集期 认购 本基 金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本基 金过 渡期 内申 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及从 本 基 金上 一个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在到 期期 间赎回 基金 份额 、 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且 已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其 他基 金份 额 、 选 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期或继 续持 有 转型后 的 “ 中银 稳健 策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 基金 份额 , 其相 应基 金份额 在保 本期到 期日 所对 应的 可赎 回金额 加上 当期 保本 期内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保本 金额 的,基 金管 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在 保本期 到期 日后20 个工 作 日内将 该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应 依据基 金合 同、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承担 责任 。 本基 金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由中 国投 资担 保有限 公司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保本 义务 承 担不可 撤销 的连 带保 证责 任。 5、 保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1 )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①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到期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保本 金额 ( 即保 本赔 付差 额) , 则基 金管 理 人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 4 个 工作 日内将 该差 额支 付至 本基 金在基 金托 管 人处开 立的 指定 账户 。 ②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按 照上述 条款 的约定 全额 履行 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义 务的,基 金管 理人应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发出书 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 通知书 》 ( 应当 载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赔 付差 额 、 基 金管 理 人已自 行偿 付 的金额 、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 代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账 户信息) 并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赔 付款 到账 日期 。 担保 人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书面通 知 后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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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5 个 工作 日内 ,将 需代 偿 的金额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指 定 账户中 。 ③ 担 保人 将代 偿金 额全 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指定 账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责 任,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清偿。 代偿 款 的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担 保人 对此 不承 担责任 。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10 个 工作 日 内相应 款项 仍未 到账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履 行催 付职 责。 ④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20个 工作 日(含 第20 个工 作日 )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⑤ 在 发生 保本 赔付 的情 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行 《基 金合 同》 及本 合同上 述条款 中约 定的 保本 义务 及保证 责任 的, 自保 本周 期到期 后第21个 工作 日起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第 二十 二部 分 “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约 定 ,直 接向基 金管 理人或 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事宜 ,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追 偿 的 , 应在保 证期 间内 提出 。 (2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事 宜,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进 行 公告。 6、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处理 规则 本基金 保本 期届 满时 , 符 合法律 法规 有关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资质 要求 、 并 经基金 管 理人 认 可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同意 为本 基金 下一 个保本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 并与本 基金 管 理人签 订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 同时 本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基 金存 续要 求, 本基 金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个 保本期 。 (1) 过渡期 是指 到期 期间 截止 日次日 起至 下一 个保 本期 开始日 前一 工作 日的 期间 , 最长不 超过20 个工 作日 。 过渡期 的具 体起 止日 期由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并届 时公 告。 (2) 过渡期 申购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称为过 渡期 申购 。 投 资者 在过 渡 期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按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在折算 日所 代表 的可 赎回 金额确 认下 一 个保本 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一 个保 本期 的保 本条 款。 ①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期 到期前 , 将根 据担 保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提供 的下 一个 保本 期担保 额度 或保 本额 度 , 确定并 公告 下一 个保 本期 的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承担 保本 责 任的最 高金 额, 过渡 期申 购的规 模控 制的 具体 方案 详见当 期保 本期 到期 前公 告的处 理规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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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则。 ② 过渡期 申购 采取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 过渡 期申 购价 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 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③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 具 体费 率在届 时的 相关公 告中 列示 。 过渡 期 申购 费用由 过渡 期申 购的 投资 人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④ 过渡期 申购 的具 体费 率、 日期、 时间 、 场 所、 方 式 和程序 等事 宜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并提 前公 告。 过渡 期内 , 本基 金将 暂停 办理 日常 赎回、 本基 金转 换入 和本 基金转 换出 业 务, 但 具体 决定 及其 执行 以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为 准。 在过 渡期 最后一 个工 作 日将进 行份 额折 算, 本基 金在该 日暂 停办 理过 渡期 申购业 务。 过渡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应 使 基金资 产保 持现 金形 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收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 托管费 。 ⑤ 投资人 进行 过渡 期申 购的 , 其持 有相 应基 金份 额至 过渡期 最后 一日 (含 该日 ) 期 间的净 值波 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⑥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从 本基 金上一 个保 本期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期 的 基金份 额的 保本 金额 超过 或可能 超过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提供 的下 一个 保本 期担保 额度 或保本 额度 ,基 金管 理人 将不开 放过 渡期 申购 。 (3)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基金 资产 的形成 ①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在上 一个 保本 期结 束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个 保本 期的 , 按 其选 择或 默 认 选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期的 基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可赎 回金 额确 认下 一个 保本期 的保 本金额 并适 用下 一个 保本 期的保 本条 款。 ② 过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在过 渡期 内申 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 按 其申 购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 可 赎回金 额确 认下 一个 保本 期的保 本金 额并 适用 下一 个保本 期的 保本 条款 。 (4) 基金份 额折 算 下一个 保本 期开 始日 的前 一工作 日 (即 过渡 期最 后 一个工 作日 ) 为折 算日 。 对在折 算 日登记 在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包括从 上一 个保 本期 结束 后选择 或默 认 选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和 投资 者进 行过 渡期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 将以 折算 日 的基金 估值 为基 础,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所代 表的 资产净 值总 额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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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保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变 更 登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数 额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具体折 算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通过 保本 期到 期处 理规 则进 行 公 告 。 (5) 进入下 一个 保本 期运 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个 保本 期开 始日 ,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个 保本 期运 作。 从 上 一个保 本期 结束 后选 择或 默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和投 资者 进行 过渡 期申 购的基 金份 额, 经基 金份 额折算 后, 适用 下一 个保 本期的 保本 条 款。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个保 本期 后, 仍使 用原 名称 和基 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转 换等业 务。 自本基 金下 一个 保本 期开 始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投 资组 合管 理需 要暂 停本 基 金 的日常 申购 、赎 回、 基金 转换等 业务 。暂 停期 限具 体详见 基金 管理 人的 届时 公告。 7、 转为变 更后 的 “ 中银 稳健 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的 资产 的形 成 保本期 届满 时, 若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而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从 到期 期 间 截止日 次日 起转 为变 更后 的 “ 中 银稳 健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则 按 “ 中 银稳 健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的基 金份 额在 本 基金转 型为 “ 中 银稳 健策 略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前 一工作 日所 对应 的可 赎回 金额作 为转 入变 更后 的 “ 中 银稳健 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的 转入 金额 。 本基金 变更 为 “ 中银 稳健 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开放日 常申购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 等业务 ,具 体操 作办 法由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七) 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仅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 周期后 各 保本周 期涉 及基 金保 本的 保障事 宜,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届 时签订 的 《 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决 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1 、为 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由中 国投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作为 担保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 签 订《中 银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保 证合 同》 。担 保人承 担保证 责任 以 《 保证 合同 》 的约 定为 准。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视为 同意 该 《保证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保 本由 担保 人提 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保证的 范围 为,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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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乘积 ( 即 “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 )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的 差额部 分 (该 差额 部分 即 为保本 赔付 差 额)。 担保 人保 证期 间为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日 起6个 月。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内,担 保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过 按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 的保 本 金 额 。 3 、 保 本周 期内 , 担 保人 出 现足以 影响 其担 保能 力情 形的 , 应在 该情 形发 生之 日起3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3 个 工作日 内应 将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 包 括 但不限 于加 强对 担保 人担 保能力 的持 续 监督、 在确 信担 保人 丧失 担保能 力的 情形 下及 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等 ; 在确 信担 保 人丧失 担保 能力 的情 形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接到 通 知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就 更换 担保 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基金 转型 等事 项进行 审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接 到担 保 人通知 之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上 述情 形。 4 、保 本周 期内 ,更 换担 保 人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通过 ,但 因担 保人 发生合 并或分 立,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保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 除外。 更换 担 保人的 , 原 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 任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承 担。 在 新的担 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人 应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5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符合 条 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 积 (即 “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 ” ) 加上其 认 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低 于其 认购 保本 金额 , 且 基金 管 理 人未能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5 个工 作 日内 , 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总 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 人支付 的代 偿 款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账户 信息) 。 担保 人 将在 收 到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的《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后 的5 个工 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载 明的代 偿款 项划 入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中 , 由基金 管理 人 将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担保 人将 上 述代偿 金额 全额 划入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账 户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 担保 人无 须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逐 一进 行清 偿。 代偿 款项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担 保人 对此 不承担 责 任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于此 同意 授权基 金管 理人 作为 其代 理人代 为行 使向 担保 人索 偿的权 利并 办理相 关的 手续 (包 括但 不限于 : 向 担保 人 发 送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及 代收相 关款 项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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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等)。 6 、 除本 部分 第四 款所 指的 “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担 保人 承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 保证 责任 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承 担 ” 以及 下列 除外 责 任情形 外 , 担 保人 不得 免 除保证 责任 :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到 期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 积加 上其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不 低于本 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提供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但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换 出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入的 基金份 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情形 ,且 担保人 不同意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 致基金 投资 亏损 ;或 因不 可抗力 事件 直接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出现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情 形令 基 金管理 人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8)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 修改《 基金 合同 》条 款, 可能加 重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根 据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外 。 7、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如 符 合法律 法规 有关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资质 要求 、经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继续 与本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保 证 合同》 或 《 风 险买断 合同 》 , 同 时本 基 金满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本基金 将转 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否则 ,本 基金变 更为 非保 本的 混合 型基金 ,基 金名 称相 应变 更为 “ 中银 稳 健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担保 人不 再 为该混 合型 基金 承担 保证 责任。 (八)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 1、 更 换担 保人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 人的程 序 ①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提 名新担 保 人, 被 提名 的新 担保 人应 当符合 保本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条 件, 且同 意为 本基 金的保 本提 供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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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保证。 ② 决议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更 换担保 人的 事项 进行 审议 并形 成 决 议。相 关程 序应 遵循 基金 合同第 八部 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约定 的程 序规 定 。 更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含50% ) 表决通 过。 ③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更换 担保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备 案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 之日起2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④ 保证义 务的 承继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更换 担保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之 日起5 个 工作日 内与 新担 保人 签署 《保 证合 同》 , 并将 该保 证合同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备 , 新 《保 证 合 同》 自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之 日起生 效 。 自 新 《 保证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原担 保 人承担 的所 有 与本基 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义 务将 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承担 。 在 新的 担保 人接 任之前 , 原 担 保人应 继续 承担 担保 责任 。 ⑤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新《 保证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2) 当期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更 换下 一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由 更换后 的担保 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期 的保 本提 供保 证责 任, 此项 担保 人更 换事 项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涉及新 担保 人的 有关 资质 情况、 《 保 证 合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2、 更换保 本义 务人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保 本 义务人 的程 序 ①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提 名新保 本 义务人 , 被 提名 的新 保本 义务人 应当 符合 保本 基金 保本义 务人 的资 质条 件, 且同意 为本 基 金提供 保本 。 ② 决议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更 换保本 义务 人的 事项 进行 审议 并 形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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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成决议 。相 关程 序应 遵循 基金合 同第 八部 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约定 的程 序 规定。 更换保 本义 务人 的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含 50% ) 表决 通过 。 ③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更换 保本义 务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之 日起2个 工作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④ 保本义 务的 承继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更换 保本 义务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之日 起5个 工作 日内 与新 保本 义 务人签 署《 风险 买断 合同 》,并 将该 《风 险买 断合 同》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备 ,新 《风 险买 断合同 》自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之日 起生 效。 自新 《风 险买断 合 同 》 生效之 日起 , 原保 本义 务 人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本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 务将 由继任 的保 本 义务人 承担 。在 新的 保本 义务人 接任 之前 ,原 保本 义务人 应继 续承 担保 本责 任。 ⑤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新《 风险 买断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2 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当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更 换下 一保 本周期 的 保 本义 务人 , 由 更换后 的 保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 下一 保本周 期提 供保 本 , 此 项 保本义 务人 更换 事项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涉及 新保本 义务 人的 有关 资质 情况、 《 风 险 买断合 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备 。 十二、 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三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税后 ) 。 在目前 国内 金融 市场 环境 下, 银行 定期 存款 可以 近 似理解 为保 本定 息产 品 。 以三年 期 银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能够使 投资 者理 性判 断本 基金产 品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合 理衡 量比 较本基 金保 本保 证的 有效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而 无 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十三、 风险收益特征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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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产品, 属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风 险品 种。 投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保 本 基 金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十四、 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复核 了 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一)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307,881,141.12 10.94 其中: 股票 307,881,141.12 10.9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127,073,307.84 75.62 其中: 债券 2,127,073,307.84 75.6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1,377,807.12 2.89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96,670,687.35 10.55 8 合计 2,813,002,943.43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3,480,268.00 0.2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6,235,314.74 6.3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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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 建筑业 3,530,316.00 0.2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318,835.00 0.4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1,123,740.00 0.6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1,602,138.78 1.29 J 金融业 121,420,022.08 7.26 K 房地产 业 11,658,354.00 0.7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498,465.28 0.3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899,250.00 0.05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560,215.80 0.69 S 综合 3,554,221.44 0.21 合计 307,881,141.12 18.41 (三)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736 国信证 券 6,421,363 65,241,048.08 3.90 2 600016 民生银 行 1,494,400 16,259,072.00 0.97 3 600000 浦发银 行 989,700 15,528,393.00 0.93 4 000333 美的集 团 337,800 9,269,232.00 0.55 5 601336 新华保 险 171,800 8,514,408.00 0.51 6 601688 华泰证 券 346,200 8,471,514.00 0.51 7 300183 东软载 波 137,336 7,236,233.84 0.43 8 300322 硕贝德 352,666 6,746,500.58 0.40 9 600887 伊利股 份 234,397 6,710,786.11 0.40 10 600009 上海机 场 320,500 6,288,210.00 0.38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0,052,000.00 2.4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0,052,000.00 2.40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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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4 企业债 券 1,609,569,301.43 96.2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79,341,000.00 10.73 7 可转债 298,111,006.41 17.83 8 其他 - - 9 合计 2,127,073,307.84 127.21 (五)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967,670 133,799,730.90 8.00 2 112126 12科伦01 1,321,410 132,141,000.00 7.90 3 122182 12九州 通 1,200,110 121,211,110.00 7.25 4 122187 12玻纤 债 1,099,500 110,224,875.00 6.59 5 122189 12王府01 1,089,990 108,999,000.00 6.52 (六)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十)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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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 告附 注 2014 年 6 月 , 科 伦药业 (002422 )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 《 行政处 罚决 定书 》 。2011 年 3 月, 科 伦药业 发布 《关于 使用超 募资金 用于 收购君 健塑胶 有限公 司的 公告》 ,披 露科 伦药业 与 君健塑 胶有 限公 司的 原股 东四川 惠丰 没有 关联 关系 。 但是 经查, 科伦 药业 与 惠丰投 资构 成 关联关 系。 科伦 药业 2010 年报、2011 年报 存在 重大 遗漏, 未披 露与 君健 塑胶 的关联 关 系 和关联 交易 。根 据相 关规 定,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对科 伦药业 给予 警告 ,并 处 30 万元 罚款 ; 对公司 董事 长刘 革新 给予 警告, 并处 以 5 万元 罚款 等处罚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对该发 行人 进 一步了 解分 析后 ,认 为该 处分不 会对 12 科伦 01(112126 )投 资价 值构 成实 质 性影响 ,因 此未披 露处 罚事 宜。 1 、报 告期 内,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其 余九 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或 在本 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报 告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62,825.7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74,541,544.8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1,285,349.88 5 应收申 购款 180,966.8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6,670,687.35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 债 133,799,730.90 8.00 2 113002 工行转 债 52,699,875.60 3.15 3 110015 石化转 债 23,563,778.00 1.41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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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 十五、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2 年 9 月 19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9 月 19 日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40% 0.04% 1.23% 0.01% 0.17% 0.03%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56% 0.14% 4.26% 0.01% -1.70% 0.1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77% 0.30% 4.06% 0.01% 16.71% 0.2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5.60% 0.22% 9.82% 0.01% 15.78% 0.21%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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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1.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 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 的年费率 计提。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基 金托管 人 于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3、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3-8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本 基金 在到 期期间 (除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 和 过 渡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免收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5 、若 保本 周期 到期后 ,本基 金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所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转为 变更 后的 “ 中银稳 健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基 金 份额 , 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同 上。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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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 律 师 费、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相关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 整不需 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七、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其 它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结 合本 基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 对 本基金 的原 招募 说明 书进 行了更 新, 主 要更新 的内 容如 下: (一)


在 “ 基 金管 理人 ” 部 分,对 董事会 成员 、监事 、 基金 经理 的 信息 进行 了更 新; (二) 在 “ 基 金托 管人 ” 部分 , 对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 主要 人 员情况 、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 营情 况等信 息进 行了 更新 ; (三) 在 “ 相 关服 务机 构 ” 部 分, 对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 计所 事务 所 相 关信息 进行 了更 新; (四) 在 “ 投 资组 合报 告 ” 部 分 , 根据 《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 式准则 第5 号》 及 《基 金合 同》 , 披露了 本基 金最 近一 期投 资组合 报告 的内 容 ; (五) 在 “ 基 金的 业绩 ” 部分 ,披露 了基 金自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 投资 业绩 ; (六) 在 “其他 应 披露 事项” 部分 , 列明 了前 次招 募说 明书 公布以 来的 其他 应披 露 事 项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五年 四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