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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灵活配置A(001270)

英大灵活配置: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英大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五年 四 月 



英大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英大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发 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重要 提示 】 英大 灵活配置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687 号文核准募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未来表现。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英大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 等等。 本基金 认购时承诺使用的 发起资金,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后可 赎回。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明 书及基金合同。


英大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 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财产 ............................................................ 5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4 十六、风险揭示 ............................................................ 7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3 十八、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7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8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21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5-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及 《英 大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英大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英大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英大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英 大 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及其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英大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英大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英大基金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4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注册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英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 指 注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5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开放 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业务规则》 指《英大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6 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费、 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 类基金份额 指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发起式基金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 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规定, 由基金管理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7 发起资金 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认 购 一 定 金 额 并 持 有 一 定 期 限 的证券投资基金 指按照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6 月 21 日颁布 、 同 日 实施的 《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 的通知》 , 由基金公司 使用股东资金、 公司固有 资金, 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可以 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 等人员出资认购发 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总额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8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联系人:李文 联系电话:400-890-5288 010-57835666 成立时间:2012 年 8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 是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12】 759 号文批 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由 英 大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交 通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航 天 科 工 财 务 有 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并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获得开业批文, 注 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三家股东 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36% 、15%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传良: 董事长, 自 2013 年9 月5 日起任职, 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英 大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党 组 成 员 。 历 任 山 东 临 沂 发 电 厂 计 财 部 副 主 任 , 英 大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运 营 主 管 、 证 券 投 资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监 事 长 、 纪 委 书 记 、 党 委 委 员 , 英 大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党 组 成 员 , 英 大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英 大 国 际 信 托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9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2013 年 8 月 5 日公司一届十八 次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张传良先生代行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 党翊:董事,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任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 国 际 金 融 学 硕 士 , 美 国 帝 堡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国 网 英 大 国 际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投 资 总 监 兼 投 资 管 理 部 主 任 。 历 任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部 经 理 、 美 国 所 罗 门 史 密 斯 邦 尼 企 业 融 资 部 经 理 、 摩 根 大 通 投 资 银 行 部 经 理 、 法 国 巴 黎 百 富 勤 董 事 、 高 盛 ( 亚 洲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国 网 英 大 国 际 控 股 集 团 有 限公司高级投资总监。 王利生: 董事, 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任职,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高 级 工 程 师 、 高 级 经 济 师 、 国 家 注 册 一 级 建 筑 师 。 现 任 中 交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交 四 航 局 第 三 工 程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中 交 第 四 航 务 工 程 局有限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李云志:董事,自 2011 年 5 月 26 日起任职 ,香港中文大学金融工商管理 硕 士 , 经 济 师 。 现 任 航 天 科 工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地 质 装 备 总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 西 南 证 券 公 司 北 京 营 业 部 研 究 员 , 航 天 科 工 财 务 有 限 责 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结算部结算经理、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杨庆蔚:独立董事,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 起任职,北京师范大学学校教育 学士学位,经济师。自 2009 年 12 月正式 离开工作岗位,现已退休。历任国家 计 委 科 教 局 教 育 处 干 部 , 国 家 计 委 文 教 局 综 合 处 副 处 长 , 国 家 计 委 社 会 发 展 司 综 合 处 处 长 , 国 家 计 委 社 会 发 展 司 副 司 长 、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社 会 发 展 司 司 长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投 资 司 司 长 ,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副 首 席投资官,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投资协会理事。 刘少军:独立董事,自 2011 年 5 月 26 日 起任职,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 博 士 。 现 任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金 融 法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民 商 经 济 法 学 院 财 税 金 融 法 研 究所所长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中 国 法 学 会 银 行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 历 任 山 西 财 经 大 学 财 政 金 融 学 院 ( 原 山 西 财 经 学 院 财 政 金 融 系 ) 金 融 业务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尹惠芳: 独立董事, 自 2013 年 3 月 29 日起任 职, 专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自 2009 年 3 月正式离 开工作岗位, 现已退休。 历任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0 财 务 处 会 计 员 、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总 会 计 师 、 总 会 计 师 、 董 事 及 总 会 计 师 ; 航 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金明: 监事会主席, 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 起任职, 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交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会 计 师 。 历 任 交 通 部 第 一 公 路 工 程 总 公 司 天 津 高 架 桥 项 目 经 理 部 财 务 科 会 计 员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黄 石 长 江 大 桥 施 工 指 挥 部 主 管 会 计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卢 旺 达 基 加 利 办 事 处 主 管 会 计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肯 尼 亚 内 罗 毕 办 事 处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财 务 部 分 部 经 理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上 市 工 作 办 公 室 项 目 经 理 , 路 桥 集 团 国 际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中 国 路 桥 集 团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 中 交 公 路 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兼总法律顾问。 曾宪泽:监事,自 2012 年 8 月 27 日起任职 ,南开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历任重庆医药设计院电算室职员、 深 圳 赛 格 集 团 公 司 职 员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投 资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董 事、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裁、 投资总监兼研究所所长、中邮基金管理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总监。 曹卫红:职工监事,自 2014 年 1 月 23 日 起任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院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 中 级 会 计 师 , 中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开发部副总经理兼北方营销中心总经理。 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中 资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经 理 , 天 同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经 理 , 天 勤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总 裁 、 董 秘 、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行 部业务董事、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专员。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峰先生: 总经理, 自 2014 年 6 月 3 日起任 职。 山东大学应用数学专业博 士 研 究 生 , 副 教 授 。 历 任 山 东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副 教 授 , 北 京 大 学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博 士 后 研 究 员 , 湘 财 荷 银 ( 现 泰 达 宏 利 )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组 织 与 战 略 规 划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规 划 发 展 部 副 总 监 、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1 理。 副总经理赵照先生,自 2012 年 12 月 26 日起任职。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高级经济师。18 年证券、银行、信托和基金等金融行业工作经验。历任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工 作 部 副 主 任 、 法 律 及 合 规 部 主 任 、 发 展 策 划 部 主 任 ,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部 发 展 策 划 处 处 长 , 国 网 英 大 国 际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发 展 策 划 部 主 任 ;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中 信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咨 询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广 核 ( 二 期 ) 产 业 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4 、督察长 督察长张宁,自 2012 年 6 月 5 日起任职,中 国人民大学财务金融学博士,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与 证 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历 任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招 商 银 行 公 司 银 行 部 经 理 , 中 交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投 资 部 高 级经理。2012 年 6 月 至今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袁 忠 伟 先生 , 武 汉工 业大 学 工 程学 士 , 北京 工业 大 学 管理 工 程 硕士 。2015 年 1 月加入英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 具备 15 年证券、 基 金 行 业 从 业 经 历 。 历 任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行 业 公 司 部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执 行 总 经 理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投 资 管 理 部研究总监、投资主办人。 6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杨峰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副主任赵照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副主任樊锐先生,总经理助理,自 2014 年 10 月 8 日起任职,山东 大学产 业 经 济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博 士 后 。 历 任 天 同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部 经 理、 研究所总监; 中国民族证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 资产管理部董事总经理; 华 西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北 信 瑞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研 总 监 、 产 品 总 监。 委员秦岭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 7 年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2012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2 年 9 月加入我公司, 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历任国务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助 理 研 究 员 , 天 弘 基 金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大 成 基 金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


委员赵强先生, 南开大学管理学硕士。2012 年 9 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具备 15 年 金融业从业 经历, 其中 10 年基金 行业从业经历。 历任职于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 中 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等金融机构。


委员张琳娜女士, 对外 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8 年基金从业经历。 先后 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交易员、 副总经理等职务。2012 年 3 月加 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交易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现任固 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3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4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5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6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 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7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 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基 金财产、 公司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 构 1)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 会 :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 合 规 性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估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作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8 符 合 法 律 的 要 求 和 通 行 的 会 计 标 准 ; 对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评 价 , 草 拟 公 司 风险管理战略, 对公司 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评估公司风险 管理状况。 2) 风险控制委员会 : 负 责协助总经理控制公司风险的议事机构, 由总经理、 市 场 总 监 、 运 营 总 监 、 基 金 运 营 部 经 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经 理 、 交 易 主 管 、 监 察 稽 核 部 经 理 以 及 公 司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的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组 成 , 督 察 长 列 席 参 加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在 总 经 理 的 领 导 下 制 定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政 策 , 统 一 领 导 和 协 调 公 司 的 风 控 与 合 规 工 作 , 对 监 察 稽 核 部 提 交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作 出 全 面 的 讨 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3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是 公司 投 资管 理的 最 高决 策机 构 , 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投资部经理、 资深基金经理、 研 究 部 经 理 , 督 察 长 列 席 会 议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 制 定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及 权 限 设 置 ; 制 定 基 金 的 投 资 原 则 、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理 念 ; 制 定 基 金 的 资 产 分 配 比 例 , 制 定 并 定 期 调 整 投 资 总 体 方 案 ; 审 批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行 业 配 置 及 超 过 基 金 经 理 和 投 资 总 监 权 限 的 投 资 品 种 ; 审 批 基 金 经 理 的 年 度 投 资 计 划及考核其执行情况;定期 检查 并调整投资限制性指标。 4) 督察长: 督察长坚持原则、 独立客观,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 出 发 点 , 公 平 对 待 全 体 投 资 人 。 督 察 长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 对 公 司 经 营 和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遵 规 守 法 、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控 和 检 查 ; 对 公 司 各 项 制 度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和 检 查 ; 就 以 上 监 控 和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向 经 营 层 通 报 并 提 出 整 改 和 处 理 意 见 ;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工 作 报 告;审核监察稽核部的工作报告。 5) 监察稽核部: 对公 司经营层负责, 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 监察稽核部在 各 部 门 自 我 监 察 的 基 础 上 依 照 所 规 定 的 职 责 权 限 、 工 作 程 序 进 行 独 立 的 再 监 督 工 作 , 对 公 司 经 营 的 法 律 法 规 风 险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察 , 与 公 司 各 部 门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的 关 系 。 监 察 稽 核 部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制 度 合 法 合 规 性 的 检 查 , 监 督 各 项 制 度 的 落 实 ,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违 法 违 规 风 险 进 行 监 控 , 及 时 报 告 , 并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II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9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的法律、 监察稽核部, 法律、 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 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各 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 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 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 、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的 层 次 分 明 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 制 程 序 和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控 制 职 责 在 内 的 运 行 高 效 、 严 密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修 改 , 公 司 已 初 步 形 成 了 较 为 完 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 立 健 全 了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 公 司 建 立 了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包 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 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公 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 了 严 格 的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 分 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 金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公 司 会 计 与 基 金 会 计 等 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 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 建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风 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 和 控 制 以 及 监 督 程 序 , 并 经 过 适 当 的 控 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预 警 、 监 督 , 从 而确认、 评估和预警与 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顺畅的 报告渠道, 对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 层 监 督 、 管 理 、 控 制 , 使 部 门 和 管 理 层 及 时 把 握 风 险 状 况 并 快 速 做 出 风 险 控 制 决 策 。 建 立 自 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 统 : 公 司 启 用 了 电 子 化 投 资 、 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 作 风险。 使 用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 采 用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 规 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 供 足 够 的 培 训 :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 训 计 划 ,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足 够 和 适 当 的 培 训 , 使 员 工 具 有 较 高 的 职 业 水 准 , 从 培 养 职 业 化 专 业 理 财 队 伍 角 度 控 制 职 业 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1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册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 :李芳菲 电话:010-63201510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 业 务 、 机 构 网 点 和 员 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 遍 布 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 过 自 己 的 努 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 并 举 、 联 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 可 持 续 发 展 ,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 伴你成长 ”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 力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 富 , 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 “ 最 佳 托管银行 ”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 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 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 力 建 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 ?T OP 1 0 颁奖 盛典 ” 中成绩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2 突出, 获 “ 最佳托管银行 ” 奖。2010 年再次荣 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 最佳 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 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 心 、 技 术 保 障 处 、 营 运 中 心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处 、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处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综 合 管 理 处 、 风 险 管 理 处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 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 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 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 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 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198 只。 (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职权。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农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下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 是 全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管 理 和 运 营 部 门 ,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团 队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负 责 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3 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4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成立时间:2012 年 8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835666 ,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李文 网址:www.ydamc.com 2. 代销机构: 销 售 机 构 详 见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电话:010-57835666 ,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李文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5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6 层 负责人:王冰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师:张天民、周淼鑫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负责人:杨剑涛 联系电话:(010) 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琴、张庆瑞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6 六、 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687 号 核准日期:2015 年 4 月 23 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型: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 存续期间:不定期 3.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 型、开放式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 基金销 售网 点( 包括 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中心及 其他销 售机 构的销 售 网 点 ,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 构的相关公 告) 向投资 者公开发售 。除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 外,任 何与 基金份额发 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四)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发起式基金限制条件 本 基 金 为 发 起 式 基 金 ,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募 集 发 起 式 基 金 时 , 承 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不 少于 3 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年度对日止(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 高 管 或 者 基 金 经 理 在 锁 定 期 内 离 职 , 不 能 提 前 赎 回 发 起 份额, 并在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定期报告 中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 限 及 期 间 的 变 动 情 况 。 若 届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 上 述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7 终 止 规 定 被 取 消 、 更 改 或 补 充 时 , 则 本 基 金 可 以 参 照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七)发起资金 来源 发 起 资 金 的 来 源 包 括 基 金 公 司 股 东 资 金 、 公 司 固 有 资 金 、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或 具有基金经理资格的人员出资认购发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 (八)募集限额 本发起式基金募集规模不少于 1000 万元 (不 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下同) 。本基金发售规模 及 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九)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网 点)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之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在 当 地 以 各 类 形 式 发 布 的 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费、 前端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 ;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 称 为 B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或 者 调 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规 则 等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调 整 实 施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认购费用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8 本 基 金 以 认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或 固 定 费 用 计 算 认 购 费 用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募 集 期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独计算。 1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该费用按认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前端认购费率见下表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2 、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十二)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金额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9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认购费率为 0.8%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 元


认购净金额=10,000/ (1 +0.8% )=9,920.63 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 =79.37 元


认购份额=(10,000 -79.37 +5.50 )/1.00 =9,926.13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份额,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 5.50 元,可得到 9,926.13 份 A 类基金份额 。 (2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B 类基金份额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5.50 元,则 可认购 B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 +5.50 )/1.00=10,005.50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B 类 基金份额,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5.50 元,可得 到 10,005.50 份 B 类基 金份额。 (十四)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 、认购确认


销 售 网 点 受 理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是 否 成 功 的 确 认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网 点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 申 请 是 否 有 效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正 式 宣 告 成 立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30 4 、认购限制


(1) 投 资 人在 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 次认 购 基金 份额, 认 购 费按 每 笔认 购申请 单 独 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2) 在 募 集期 内 ,每 一基 金 投 资人 在 代销 机构销 售 网 点 认 购 的最 低额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 已在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 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十五)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 100 元(含认购费)。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 当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金 额 高 于 上 述 金 额 限 制 时 , 投 资 者 还 应 遵 循 相 关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十六)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每 个 账 户 的 认 购 和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制 请 参见相关公告。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31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 满足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 金的总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 不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担。 (三)基金的自动终止 发 起 式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2 亿 元 的 , 基 金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同 时 不 得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方 式 延 续。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3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33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赎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34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 申购本 基 金 时 ,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 当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金 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35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 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可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由 份 额 持有人承担,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1 )投资人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前 端 申 购 费 , 即 在 申 购 时 支 付 申 购 费 用 , 该 费 用 按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投 资 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00%


100 万元(含)—500 万元(含) 0.6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2 ) 本基金 B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1)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投资人认 (申) 购基金 份额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 1 )对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36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 年 0.50% 1 年≤N <2 年 0.05% N ≥2 年 0% 注:上表中的一年为 365 天,二年为 730 天。 2 )对于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30 日 0.50% 30 日≤N <6 个月 0.20% N ≥6 个月 0.00% 注:上表中的 6 个月为 180 天。 (2 ) 投资者可将其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3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的 赎 回 费 ,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但少于 2 年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2 年以上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上文表述中的 3 个月为 90 天;6 个月 为 180 天;2 年为 730 天)。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37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申购费率为 1.00% ,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1.00% )=39,603.96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03.96=396.04 元


申购份额= (40,000-396.04 )/1.040=38,080.73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38,080.73 份。 (2 )B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 万元 申购本基金 B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4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8,461.54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38 净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 , 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 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 = 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3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余额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3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定 的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 投 资 人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40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41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4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42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43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把握宏观经济转折点, 灵活配置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 并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较高的长期稳健回报 。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其 投 资 比 例 遵 循 届 时 有 效 法 律 法 规 或 相 关 规定。 本 基 金投 资组 合资 产配置 比 例: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0%-95% ;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投资于 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的 5%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首 先 是 进 行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尽 可 能 地 降 低 证 券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把 握 各 类 资 产 的 稳 健 投 资 机 会 ; 其 次 是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分 析 方 法 , 从 定 量 和 定 性 两 个 方 面 , 通 过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分 析 , 精 选 具 有 良 好 投 资 价 值 的 个 股 和 个 债券,构建股票组合和债券组合 2 、股票投资策略 在 新 股 投 资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全 面 深 入 地 把 握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 运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平 台 和 股 票 估 值 体 系 , 深 入 发 掘 新 股 内 在 价 值 , 结 合 市 场 估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44 值 水 平 和 股 市 投 资 环 境 , 充 分 考 虑 中 签 率 、 锁 定 期 等 因 素 , 有 效 识 别 并 防 范 风 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本 基 金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投 资 以 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 为 基 础 , 从 基 本 面 分 析 入 手 。 根 据 个 股 的 估 值 水 平 优 选 个 股 , 重 点 配 置 当 前 业 绩 优 良 、 市 场 认 同 度 较 高 、 在 可预见的未来其行业处于景气周期中的股票。 1 )定量分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结 合 案 头 分 析 与 实 地 调 研 , 对 列 入 研 究 范 畴 的 股 票 进 行 全 面 系统地分析和评价。 ①成长能力较强 本 基 金 认 为 , 企 业 以 往 的 成 长 性 能 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企 业 未 来 的 增 长 潜 力 , 因 此 , 本 基 金 利 用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量 增长率指标来考量公司的历史成长性,作为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依据。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是 考 察 公 司 成 长 性 最 重 要 的 指 标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增 长 所 隐 含 的 往 往 是 企 业 市 场 份 额 的 扩 大 , 体 现 公 司 未 来 盈 利 潜 力 的 提 高 , 盈 利 稳 定 性 的 加 大 , 公 司 未 来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的 提 升 。 本 基 金 主 要 考 察 公 司 最 新 报 告 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净 利 润 是 一 个 企 业 经 营 的 最 终 成 果 , 是 衡 量 企 业 经 营 效 益 的 主 要 指 标 , 净 利 润 的 增 长 反 映 的 是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盈 利 增 长 情 况 。 本 基 金 主 要 考 察 公 司 最 新报告期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量 反 映 的 是 公 司 的 营 运 能 力 , 体 现 了 公 司 的 偿 债 能 力 和 抗 风 险能力。 本基金主要考察公司最新报告期的经营性现金流量与上年同期的比较, 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②盈利质量较高 本 基 金 利 用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盈 利 现 金 比 率 ( 经 营 现 金 净 流 量/ 净利润)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是 反 映 企 业 资 产 综 合 利 用 效 果 的 核 心 指 标 , 也 是 衡 量 企 业 总 资 产 盈 利 能 力 的 重 要 指 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反 映 企 业 利 用 股 东 资 本 盈 利 的 效 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较 高 且 保 持 增 长 的 公 司 , 能 为 股 东 带 来 较 高 回 报 。 本 基 金 考 察 公 司过去两年的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45 盈 利 现 金 比 率 , 即 经 营 现 金 净 流 量 与 净 利 润 的 比 值 , 反 映 公 司 本 期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净 流 量 与 净 利 润 之 间 的 比 率 关 系 。 该 比 率 越 大 , 一 般 说 明 公 司 盈 利 质 量 就 越 高 。 本 基 金 考 察 公 司 过 去 两 年 的 盈 利 现 金 比 率 , 并 与 同 行 业 平 均 水 平进行比较。 此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关 注 公 司 盈 利 的 构 成 、 盈 利 的 主 要 来 源 等 , 全 面 分 析 其 盈利能力和质量。 ③未来增长潜力强 公 司 未 来 盈 利 增 长 的 预 期 决 定 股 票 价 格 的 变 化 。 因 此 , 在 关 注 公 司 历 史 成 长 性 的 同 时 , 本 基 金 尤 其 关 注 其 未 来 盈 利 的 增 长 潜 力 。 本 基 金 将 对 公 司 未 来 一 至 三 年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进 行 预 测 , 并 对 其 可 能 性 进 行 判 断。 ④估值水平合理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公 司 所 处 的 行 业 , 采 用 市 盈 率 、 市 净 率 等 估 值 指 标 , 对 公 司 股 票 价 值 进 行 动 态 评 估 , 分 析 该 公 司 的 股 价 是 否 处 于 合 理 的 估 值 区 间 , 以 规 避 股票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2 )定性分析 在 定 量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结 合 定 性 分 析 筛 选 优 质 股 票 , 定 性 分 析 主 要 判 断 公 司 的 业 务 是 否 符 合 经 济 发 展 规 律 、 产 业 政 策 方 向 , 是 否 具 有 较 强 的 竞 争 力和良好的治理结构。 根据定性分析结果,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股票重点投资: ①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发展方向; ②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③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内部管理; ④具有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3 、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 久 期 策 略 、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和个券选择策略等。 (1 )久期策略 根 据 国 内 外 的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经 济 周 期 、 国 家 的 货 币 政 策 、 汇 率 政 策 等 经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46 济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考 虑 到 收 益 率 变 动 对 久 期 的 影 响 , 若 预 期 利 率 将 持 续 下 行 , 则 增 加 信 用 投 资 组 合 的 久 期 ; 相 反 , 则 缩 短 信 用 投 资 组 合 的 久 期 。 组 合 久 期 选 定 之 后 , 要 根 据各相关经济因素的实时变化,及时调整组合久期。 考 虑 信 用 溢 价 对 久 期 的 影 响 , 若 经 济 下 行 , 预 期 利 率 将 持 续 下 行 的 同 时 , 长 久 期 产 品 比 短 久 期 产 品 将 面 临 更 多 的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溢 价 要 求 更 高 。 因 此 应 缩短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 )期限结构策略 根 据 国 际 国 内 经 济 形 势 、 国 家 的 货 币 政 策 、 汇 率 政 策 、 货 币 市 场 的 供 需 关 系、 投 资 者 对 未 来 利 率 的 预 期 等 因 素 ,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动 趋 势 及 变 动 幅 度 做 出 预 测 ,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动 趋 势 包 括 : 向 上 平 行 移 动 、 向 下 平 行 移 动 、 曲 线 趋 缓 转 折 、 曲 线 陡 峭 转 折 、 曲 线 正 蝶 式 移 动 、 曲 线 反 蝶 式 移 动 , 并 根 据 变 动 趋 势 及 变 动 幅 度 预 测 来 决 定 信 用 投 资 产 品 组 合 的 期 限 结 构 , 然 后 选 择 采 取 相 应 期 限 结构策略:子弹策略 、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若 预 期 收 益 曲 线 平 行 移 动 , 且 幅 度 较 大 , 宜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若 幅 度 较 小 , 宜 采 用 子 弹 策 略 , 具 体 的 幅 度 临 界 点 运 用 测 算 模 型 进 行 测 算 。 若 预 期 收 益 曲 线 做 趋 缓 转 折 , 宜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若 预 期 收 益 曲 线 做 陡 峭 转 折 , 且 幅 度 较 大 , 宜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若 幅 度 较 小 宜 采 用 子 弹 策 略 ; 用 做 判 断 依 据 的 具 体 正 向 及 负 向 变动幅度临界点,需要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 (3 )个券选择策略 1 )特定跟踪策略 特 定 是 指 某 类 或 某 个 信 用 产 品 具 有 某 种 特 别 的 特 点 , 这 种 特 点 会 造 成 此 类 信 用 产 品 的 价 值 被 高 估 或 者 低 估 。 特 定 跟 踪 策 略 , 就 是 要 根 据 特 定 信 用 产 品 的 特 定 特 点 , 进 行 跟 踪 和 选 择 。 在 所 有 的 信 用 产 品 中 , 寻 找 在 持 有 期 内 级 别 上 调 可 能 性 比 较 大 的 产 品 , 并 进 行 配 置 ; 对 在 持 有 期 内 级 别 下 调 可 能 性 比 较 大 的 产 品 , 要 进 行 规 避 。 判 断 的 基 础 就 是 对 信 用 产 品 进 行 持 续 内 部 跟 踪 评 级 及 对 信 用 评 级 要 素 进 行 持 续 跟 踪 与 判 断 , 简 单 的 做 法 就 是 跟 踪 特 定 事 件 : 国 家 特 定 政 策 及 特 定 事 件 变 动 态 势 、 行 业 特 定 政 策 及 特 定 事 件 变 动 态 势 、 公 司 特 定 事 件 变 动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47 态 势 , 并 对 特 定 政 策 及 事 件 对 于 信 用 产 品 的 级 别 变 化 影 响 程 度 进 行 评 估 , 从 而 决定对于特定信用产品的取舍。 2 )相对价值策略 本 策 略 的 宗 旨 是 要 找 到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信 用 产 品 。 属 于 同 一 个 行 业 、 类 属 同 一 个 信 用 级 别 且 具 有 相 近 期 限 的 不 同 债 券 , 由 于 息 票 因 素 、 流 动 性 因 素 及 其 他 因 素 的 影 响 程 度 不 同 , 可 能 具 有 不 同 的 收 益 水 平 和 收 益 变 动 趋 势 , 对 同 类 债 券 的 利 差 收 益 进 行 分 析 , 找 到 影 响 利 差 的 因 素 , 并 对 利 差 水 平 的 未 来 走 势 做 出 判 断 , 找 到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个 券 , 进 而 相 应 地 进 行 债 券 置 换 。 本 策 略 实 际 上 是 某 种 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寻求相对价值的一种投资选择策略。 这 种 投 资 策 略 的 一 个 切 实 可 行 的 操 作 方 法 是 : 在 一 级 市 场 上 , 寻 找 并 配 置 在 同 等 行 业 、 同 等 期 限 、 同 等 信 用 级 别 下 拥 有 较 高 票 面 利 率 的 信 用 产 品 ;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 寻 找 并 配 置 同 等 行 业 、 同 等 信 用 级 别 、 同 等 票 面 利 率 下 具 有 较 低 二 级市场信用溢价(价值低估)的信用产品并进行配置。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1 )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 据 本 基 金 对 经 济 周 期 运 行 不 同 阶 段 的 预 测 和 对 市 场 情 绪 、 估 值 指 标 的 跟 踪分析, 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 套 期 保 值 的 现 货 标 的 确 认 之 后 , 根 据 期 货 合 约 的 基 差 水 平 、 流 动 性 等 因 素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 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 对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Beta 值进行动态的 跟踪, 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 寸。 3 )展期策略 当 套 期 保 值 的 时 间 较 长 时 , 需 要 对 期 货 合 约 进 行 展 期 。 理 论 上 , 不 同 交 割 时 间 的 期 货 合 约 价 差 是 一 个 确 定 值 ; 现 实 中 , 价 差 是 不 断 波 动 的 。 本 基 金 将 动 态的跟踪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仓。 4 )保证金管理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48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套 期 保 值 的 时 间 、 现 货 标 的 的 波 动 性 动 态 地 计 算 所 需 的 结 算 准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 )流动性管理策略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 现 货 替 代 功 能 和 其 金 融 衍 生 品 交 易 成 本 低 廉 的 特 点 , 可 以 作 为 管 理 现 货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工 具 , 降 低 现 货 市 场 流 动 性 不 足 导 致 的 交 易 成 本 过 高 的 风 险 。 在 基 金 建 仓 期 或 面 临 大 规 模 赎 回 时 , 大 规 模 的 股 票 现 货 买 进 或 卖 出 交 易 会 造 成 市 场 的 剧 烈 动 荡 产 生 较 大 的 冲 击 成 本 , 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考 虑 运 用 股指期货来 化解冲击成本的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5 、权证投资策略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其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 本 基 金 在 权 证 投 资 方 面 将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在 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 的 基础上, 立足于无风险套利, 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 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 授 权 特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 同 时 针 对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49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本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50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51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


其中,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1 年期人 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未 来 , 如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或 停 止 发 布 基 准 利 率 , 或 市 场 有 其 他 更 适 合 本 基 金 的 基 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对 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风 险 、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以 及 参 与 转融通等相关业务,并履行相关程序。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52 十、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53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54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 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55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 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56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57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58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 但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 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59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60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B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6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B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5% 。


在通常情况下,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 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划 出 , 经 登 记 机 构 分 别 支 付 给 各 个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等 事 项 请 参 考 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相关内容。 本基金申购费、 赎回费、 转换费的 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等事项请参考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相关内容。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62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63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64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6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66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67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68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 十) 发起资金认购份额 报告 基金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年报、 半 年报、 季 报 中 分 别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 可 以 包 括 基 金 经 理 之 外 公 司 投 研 人 员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股东持有 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69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70 十六、 风险揭示 基 金 风 险 表 现 为 基 金 收 益 的 波 动 , 基 金 管 理 过 程 中 任 何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的 因 素 都 是 基 金 风 险 的 来 源 。 作 为 代 理 基 金 投 资 人 进 行 投 资 的 工 具 , 科 学 严 谨 的 风 险 管 理 对 于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成 功 与 否 至 关 重 要 。 因 此 在 基 金 管 理 过 程 中 , 对 风 险 的 识 别 、 评 估 和 控 制 应 贯 穿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全 过 程 。 基 金 的 风 险 按 来 源 可 以 分 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3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国 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不能完全规避 。 5 、购买力风险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二)管理风险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71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基 金 资 产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特 别 是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的 大 部 分 将 投 资 于 新 股 市 场 , 在 新 股 申 购 资 金 冻 结 期 间 , 可 能 会 面 临 无 法 及 时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力差、基金资产处于冻结期间,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 。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 、 本 基 金 是 混合 型 基金 , 股 票 资 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 0%-95% ; 投 资 于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因此股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 绩 表 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挥 专 业 研 究 优 势 , 加 强 对 市 场 、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和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部分将投资 于新股市场。 由于新股发行政策、 新股发 行 机 制 等 影 响 新 股 发 行 的 因 素 变 动 , 将 进 一 步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配 置 ,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 另 外 , 新 股 配 售 比 例 、 中 签 率 的 不 确 定 性 , 或 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突破投资比例限制的风险。


3、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 股 价 指 数 微 小 的 变 动 就 可 能 会 使 投 资 人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 、本基金新股投资部分,因估值等因素的影响,可能 带 来 部分投资风险 。 (五)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72 2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73 十七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2 亿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74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75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76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 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77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78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79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同 期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80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81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需 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以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82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83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84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85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 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 具 体 方 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86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87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88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89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但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 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B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90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B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5% 。


在通常情况下,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 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91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划 出 , 经 登 记 机 构 分 别 支 付 给 各 个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把握宏观经济转折点, 灵活配置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 并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较高的长期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 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等)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92 关规定)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其 投 资 比 例 遵 循 届 时 有 效 法 律 法 规 或 相 关 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 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投资于债 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5%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93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94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9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96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规 定 , 仲 裁 费 、 律 师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97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的法律文件。 1 、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 基 金 合 同 》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98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联系人:李文 联系电话:010-57835666 ,400-890-5288 成立时间:2012 年 8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 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注册日期: 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 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 融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 买卖外汇 ;结 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 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 及代 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代理 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 务;代理 政策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99 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 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 织或参加 银团 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 款;外汇 借款;发行、 代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证 券;外汇 票据承兑和贴 现;自营 、代 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 业务;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 服务;证 券公司客户交 易结算资 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托 管业务;产业 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 生产品交易业 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 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 品种池和 交易 对手库,以便 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 对象是具 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期 货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包 括国 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次 级债、地方政 府债券、 中期 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银行 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 资比例遵循届 时有效法 律法 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权 证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 投 资 于债券 、债 券回 购、货 币市 场工具、银行 存款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00 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 例符合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变更投 资品种的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相关 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 券 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 督: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 –95%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01 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02 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 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 限制条款 中,若属法律 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则 当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事后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 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并以双 方约定的 方式提交,确 保所提供 的关 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 性。基金 管理人有责任 保管真实 、完 整、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 时更新该 名单。名单变 更后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发送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确认已知名单 的变更。 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监督 流程,基 金管理人仍违 规进行关 联交 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 托管人并 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承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 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并履 行信息披 露义 务。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 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 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 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更新,如基 金管理人 根据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03 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应向 基金托管 人说 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 认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 ,新 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 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 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 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 ,但 不承担交易对 手不履行 合同造成的损 失。如基 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 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 定期存款 的,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 履行 托管职责。 3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在选择存 款银行时 有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04 6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 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未经基 金托管人的审 核擅自将 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 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 现后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 关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 制预案等 规章制度。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 合理安排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 控制 制度中明确具 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 流动性风 险。上述规章 制度须经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经 董事会通 过之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将 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 有关流通 受限证券的相 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 但不限于 如下 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与承销商签 订的销售 协议复印件、 缴款通知 书、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 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 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 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05 5 )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 因市场出现剧 烈变化导 致基金管理人 的具体投 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 造成 较大风险,基 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对 该风险的消除 或防范措 施 进 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 书面说明。否 则,基金 托管人经事先 书面告知 基金 管理人,有权 拒绝执行 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 确保证基金托 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 登记 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基 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的责 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 者报送了虚假 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 人不能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基金 管理 人应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 后果。除基金 托管人未 能依据基金合 同及本协 议履 行职责外,因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产生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 照本协议 履行 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 的风险控制补 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补充协议的 约定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 有关基金 投资中期票据 的投资管 理制 度。 9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 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随 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06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 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 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 采取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07 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 )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 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 6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7 )除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管 资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同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 3 )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08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可 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 管资金 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5 )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 2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 管人以 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 4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5 )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09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2 )法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 保 管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邮 寄 送 达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10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 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2 )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 ①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②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 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且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11 1 、债券估值方 法: ①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且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且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 交 易 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⑦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① - ⑥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① - ⑥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⑧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权证估值方法: ① 基 金 持 有 的 权 证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12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① - ③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项第 ① - ③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格估值 。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3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①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②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①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第①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 ③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 、 债券估值方 法的第 (7)项 、 权证估值方 法的第 (4 ) 项 、 股票 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 (2)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13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误偏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公司 应当 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0%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金 份额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其 中 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正 常 复 核 程 序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 由于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14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5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 时 ;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册为准。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编 制 并 对 外 提 供 真 实 、 完 整 的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月 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 说明书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2 )报表复核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15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 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16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 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 后的新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17 3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4 、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8 )公告基金清算 报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18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和 修 改 以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所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或 本 年 度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寄 送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 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 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本 季 度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寄 送 对 账 单 。 每 月 度 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且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或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将 基 金 收 益 以 基 金 份 额 形 式 进 行 分 配 , 该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的 红 利 将 按 照 红 利 发 放 日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本 基金份 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投 资 策 略 分 析 报 告 以及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网站:www.ydamc.com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 )电话服务 投 资 者 想 要 了 解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信 息 或 进 行 投 诉等,可拨打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010)57835666。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19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栏 目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六 种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 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20 二十 一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英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21 二十二 、备查文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英大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二) 《英大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草案) (三) 《英大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草案)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