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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灵活配置A(001270)

英大灵活配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2015-04-30 



1 、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687 号 准予募集注 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 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农业银行”)。 4 、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将于 2015 年 5 月4 日 至 2015 年 5 月 8 日通过本公司 直销中心公开发售。 6 、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 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 金账户 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 、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 一个基金账户。 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 投资 者无须 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8 、 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 、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100 元, 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 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投资者在募 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 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 销售网点查询 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 4 月30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的《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ydamc.com) ,投资者亦可 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 户服务电话 400 890 5288 咨询 认购事宜 。 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 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90 5288 咨 询购 买 事 宜 。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 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 基 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 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 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 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的 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录 重 要提示 1 一 、本次募 集的基 本情况 5 二 、发售方 式及相 关规定 7 三 、开户与 认购程 序 9 四 、清算与 交割 14 五 、基金的 验资与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15 六 、本次募 集当事 人及中 介机构 16


一 、本次募 集的基 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英大灵活配置 A :001270 ;英大灵活 配置 B : 001271) 2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 民币 5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 、销售机构 (1 )直销中心 本公司总部。 (2 )其他销售机构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7 、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5 年5 月4 日至 2015 年5 月8 日。 (2 ) 2015 年 5 月 4 日至 2015 年 5 月8 日,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 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先购先得。 自 2015 年 5 月 4 日起 3 个月内 , 在满足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 发起资金 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 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若自基金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届满, 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 、发售方 式及相 关规定 1 、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通过直销方式公开发售。 2 、认购费率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或固定费用计算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 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该费用按认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前端认购费率见下表: 2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0.5% 。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 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 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 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 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认购费 率为 0.8%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


认购金额=10,000 元


认购净金额=10,000/ (1 +0.8% )=9,920.63 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 =79.37 元


认购份额=(10,000 -79.37 +5.50 )/1.00 =9,926.13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假定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 可得到9,926.1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B 类基 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假 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 ,则可认 购 B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 +5.50 )/1.00=10,005.5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假定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 可得到 10,005.50 份B 类基金份额。 4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 100 元(含认 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 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5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 、开户与 认购程 序 一、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业务办理时间 2015 年4 月7 日至2015 年4 月13 日 9 :00 至 16 :00 (周 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理)。 2 、开立基金账户 (1 )开户所需证件。 个人: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留存。 身份证明指:身份证、中国公民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本; 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人有 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机构: 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 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复印件需留存; 法人授权委托书(注明授权范围)原件需留存; 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留存; 预留印鉴; 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留存。 销售机构留存资料。 证件复印件、开户申请书的二、三联,其中开户申请书的一联是基金管理公司委托销售机构代为保存 的有效法律文件的复印件 。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 业务申请表》; ?? ?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 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 业务申请表》; ?? ?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 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可在 T +2 日 (工作日) 在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 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方能 确认。 4 、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 )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 基金代码, 并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 银行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 银行开立的“英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到账。 a 、户名: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国贸支行








账号:11001085100053008006 b 、户名: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行北京中电财支行


账户:0200337429000022988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 任。 (2 ) 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 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 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投资者提示 1 、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 www.ydamc.com 上下载有关直 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 式一致。


四 、清算与 交割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 、基金的 验资与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1 、 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3 个月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法》 规定, 并具 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 )满足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 (2 )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 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 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3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 、本次募 集当事 人及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 楼 2201 法定代表人: 张传良 电话:010-57835666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 李文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农业银行)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联系电话:95599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中心 名称: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法定代表人: 张传良 电话:010-57835666 ,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 李文 客户服务电话:010-57835666 ,400-890-5288 网


址:www.ydam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委托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登记机构 名


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 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电


话:010-57835666 ,400-890-5288 传


真:010-59112222 联系人:李文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 层 负责人:王冰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师:张天民、周淼鑫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法定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 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琴、张庆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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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四月 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