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煤炭分级(161724)

煤炭分级: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五 年四 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 重要提 示 招商中证 煤炭 等权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本基 金” ) 经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 委员 会 2015 年 4 月 20 日 《关于 准予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注册 的批 复》 (证监 许可 〔2015〕667 号文) 注册 公开 募集 。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或“管理 人” )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中 国证 监会 对基 金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 规为 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和投资 者适 当性 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利 益保护 和防 范系 统性 风险 为目标 。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 投资 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 主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当 投资人 赎回 时, 所得 或会 高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 独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具 有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 期收益 的特 征 。 本基 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 本基 金 分 离为 预期 收益 与风险 不同 的两 种份 额类 别 ,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 具有低 风险 、 收益相 对稳 定的 特征 ;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额 具有 高 风险、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在募集 期内 ,通 过代 销机 构场外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单个基 金账户 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含 认购费 ) ,具 体认购 金额由 代销机 构制 定和调 整 。 通 过本公 司直 销中心 首次认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50 万元 人 民币 ( 含认 购费) , 追 加认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通 过 招商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的, 最低 认购金 额为 单 笔 1,000 元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通 过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 深 交所会 员单 位认 购本 基金 ,单笔 最低 认 购份额为 50,000 份 ,超过 50,000 份 的 须 为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 金份 额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在 申购开 放日 办理 招商 中证 煤炭份额 申购 时,场 外单 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含申购 费) ,场 内单 笔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人 民币 。 投资有 风险 , 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 资人 在认购 (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新 内容 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算 规则 ......................................................................................... 30 七、基 金的 募集 ............................................................................................................................. 33 八、基 金备 案 ................................................................................................................................. 38 九、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的 申购和 赎回 ......................................................................................... 39 十、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与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额 的 上市交 易 ............................................... 48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等 其他 相关 业务 ............................. 50 十二、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 51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 53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59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0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4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5 十八、 基金 份额 折算 ..................................................................................................................... 67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74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5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与 管理 ............................................................................................................. 81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7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9 二十四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8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8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0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1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2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招商中 证煤 炭 等权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 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指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合同 、 《基 金合同 》 指 《招商 中 证煤 炭 等权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该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招 商 中 证煤炭 等权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 法律法 规

















指 中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 司 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及 其 他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有 约 束力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指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三十次 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 通过 ,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 布、 同 年6 月1 日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5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 法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投资人 、 投 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招商中 证煤 炭份额





指 招商 中 证煤 炭等权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招商中 证煤 炭A 份额


指 招商 中 证煤 炭等权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稳 健收 益类份 额 招商中 证煤 炭B 份额 指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积极 收益类 份额 基金份 额分 级 指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招 商 中 证 煤 炭 等权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之 基础 份额 、 招商 中证 煤炭等权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之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与 招 商 中 证 煤 炭 等权 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积 极收益类 份额。 其中,招商 中证煤 炭 A 份额 、招商 中证煤 炭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配比 始终 保持 1:1 的 比率 不变 年基准 收益 率 指招商 中证 煤 炭A 份额 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同 期银 行人民 币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3% ” , 同期 银行 人民 币 一年期 定期 存 款 利 率 以 最 近 一 次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基 准利 率为 准 。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所 在年度 的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 税后 )+3% ” 。 每份招商 中 证煤炭A 份额 年 基准 收益 均以 1.00 元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但 基金 管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 持有 人 的该等 收益 , 如在某 一会 计年 度内 本基 金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 情况 下,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可能 会面临 无法取得 约定应得 收 益的风 险甚 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招商 中证 煤 炭A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6 份额与 招商 中证 煤 炭B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会员单 位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业务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系统,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认购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 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场外份 额 指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下 的基金 份额 场内份 额 指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的 基金 份额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单 位 ( 交 易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的 行为 份额配 对转 换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本 基金的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与招商 中证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7 煤炭A 份额 、 招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 之 间的 配对 转换 , 包括 分拆 与 合并两 个方 面 分拆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两份 招商 中证煤炭 份额的 场内份额 申请转换 成一份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 与一份 招商 中证 煤 炭B 份额 的行 为 合并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一份 招商 中证煤 炭A 份额 与一 份招商 中证 煤炭B 份额 进 行配 对申请 转换 成 两份招商 中 证煤 炭份额 的 场内份 额的 行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不得 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日/天




















指 公历日 月


























指 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T 日























指 销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T 日 ) 《业务 规则 》 指本基 金 登 记机 构 办 理登 记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 认购 ( 场外 认购 的全 部份额 将确 认为 招商 中证 煤炭份额)、 招商中 证煤 炭份额 的 申购 和赎回 的场 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场内认 购的 全部份 额将 按1 ∶1 的比 率 确认为 招商 中证 煤炭A 份额 与招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额 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8 市交易 、招商 中 证煤 炭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上市交 易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招商 中 证 煤 炭 A 份额 、招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包括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 、 招商中 证煤 炭 B 份额 )的10% 元 指人民 币元 标的指 数 指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9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虚拟清 算 指假 定T 日 为本 基金 在存续 期内 的提 前终 止日 , 本基 金按照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 计 算得 到T 日 本基 金两 级基 金份额 的 估 算价 值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在T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的基 础上 , 采用 “虚 拟 清算 ” 原 则计 算得 到T 日 本基 金两 级基 金份额 的估 算价 值 。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是对两 类基 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估 算 , 并 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获得的 实际 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介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0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电话: (0755 )83196351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 立 , 是 中国 第一 家 中外合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由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 资)、中 国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中 国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 、中 远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共同 投资组 建。 经公 司股 东会 通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公司 的注 册资 本金已经 由人民 币一 亿元 (RMB100 ,000 ,000 元 ) 增加为人 民币二 亿一 千万 元(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10 %、10 %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 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 资)受让 招商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持 有的公 司 3.3 % 的股权。 上述 股权转 让完 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结 构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持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其 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让 给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11.7% 股 权转让 给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述股 权转 让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持 有全 部股 权的 55 % ,招 商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全 部股 权 的45%。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4 月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2006 年9 月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1 招商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成 为拥有 证 券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 2009 年11 月 , 招 商证 券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 代码600999)。 公司本 着 “ 长期 、 稳 健、 优良、 专业 ” 的 经营 理念 , 力争 成为 客户 推崇 、 股 东满意 、 员 工热爱 ,并 具有 国际 竞争 力的专 业化 的资 产管 理公 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介绍 : 张光华 , 男, 博士。 历任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计 划处 处长 , 中国人 民银 行海 南省 分行 副行长 、 党委委 员,中 国人民 银行 广州分 行副行 长、党 委副 书记, 广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记 , 2007 年 4 月起 于招 商银 行任职 , 曾 任副 行长 等职 务 , 现任 招商 银行 副董 事长 、 党委副 书记 。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女, 毕业于 美国 纽约州立 大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位 。2001 年 加入招 商证券 , 期间 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 参 与南 方 证券的 清算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前 , 曾在 美国纽 约花 旗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现 任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分 管风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清算及 培训 工作 ;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 现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 , 女 ,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 究生 。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工 作 。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 李俊 江,男, 经济学博士,教 授,博 士生导师 。历任吉林 大学经济 学院副院长、德 国不 莱梅大 学客座 教授、 美国 印第安 纳大学 经济系 高级 访问学 者。现 任吉林 大学 经济学 院院长 、 金融学 院院 长 、 社会 科学 学部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 美 国研究 所所 长 。 兼任 中国 世界经 济学 会 副 秘书长 、 中国 美国经 济学 会副秘 书长 、 教育部 经济 学专业 教学 指导 委员 会委 员、 中共 吉林 省 委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吉林省 政府 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员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王莉, 女, 高级 经济 师。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院 , 历 任中 国人 民解 放军昆 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 理研 究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 处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 际金 融处干 部、 银 行部 资金处 副处长 ;中信 银行( 原中信 实业银 行) 资 本市场 部总 经理、 行长助 理、副 行长 等职。现任 中国证券 市场 研 究设计中 心( 联办) 常务 干事兼基金 部总经理; 联 办控股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蔡廷基 , 男 , 毕 业于 香港 理工学 院 ( 现为 香港 理工 大学) 会计 系。 历任 香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 经理 , 毕 马威 会计师 事务 所上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 毕 马威 华振 会 计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 合伙 人,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华 东华 西区 首席 合伙 人。 现 为香 港会 计师公 会资 深会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政 协委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归 国华 侨联 合会 名誉副 主席 。 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2 任中国 石化 上海 石油 化工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三家 香港 上市公 司的 非执 行独 立董 事。 现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孙谦, 男, 新 加 坡籍 , 经 济 学博士 。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融 系主任 。兼任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金 融期货 交易 所和上 海期货 交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导师 ,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张卫华 , 女, 1981 年 07 月 ――1988 年 8 月, 曾在 江 苏省连 云港 市汽 车运 输公 司财务 部 门任职 ;1983 年 11 月― ―1988 年 08 月, 任中国 银 行连云 港分 行外 汇会 计部 主任;1988 年 08 月 ――1994 年 11 月 , 历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会计 部主 任、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1994 年 11 月 ――2006 年 02 月, 历任 招银 证券 、国 通证券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裁 助 理兼稽 核审 计部 总经 理; 2006 年 03 月― ―2009 年 04 月,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稽核 监 察总审 计师 ;2009 年 04 月起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合 规总 监。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监事。 江勇, 男, 对外 经贸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1984 年 北京 师范大 学任 教;1996 年国 际商报 跨 国经营 导刊 副主 编;2003 年中国 金融 家主 编助 理;2005 年 钱经 杂志 主编 ;2008 年加 入招 商 基金, 现任 市场 部总 监、 公司监 事。 庄永宙, 男, 清华大 学工 学硕士。1996 年加 入中国 人民银行 深圳 市中心 支行 科技处 ; 1997 年 加入 招商 银行 总行 电脑部 ;2002 年 起参 与招 商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公司 成立 后 曾任信 息技 术部 高级 经理 、副总 监, 现任 信息 技术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罗琳,女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硕士。1996 年加 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先 后担任项 目经 理、高 级经 理、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 产品 研发 部高 级经理 , 副总 监, 现任 产品 研发部 总监 、 公司监 事。 王晓东 , 女,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公 司深 南中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 深圳特 区证 券总 经理 助理 、 巨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 副总 经理 、 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3 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2007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现任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招 商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欧志明, 男, 华中科 技大 学经济学 及法 学双学 士、 投资经济 硕士 ;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 监、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董事 会秘 书 兼代 理督 察长 , 兼 任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介绍 王平, 男, 中国 国籍 , 管 理学硕 士,FRM。2006 年 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投 资风险 管理 部助 理数 量分 析师、 风险 管理 部数 量分 析师、 高级 风控 经理 、 副 总监, 主要 负责 公司投 资风 险管 理、 金融 工程研 究等 工作 , 现 任全 球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监 兼招 商深 证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上 证消 费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及联 接基 金基金 经理 、 深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招 商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招 商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 总 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一部 负责 人袁野 、 总 经理 助理 兼全 球量化 投资 部负 责人 吴武 泽、 总 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二部 负责 人杨 渺、总 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四部 负责 人王 忠波 、交 易部总 监路 明。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4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得 从事违 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5 规定的 限制 。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内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层的 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责 决定 公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 控制 制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况等 。 督察长 :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6 并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 督察 长发 现基 金和公 司存 在重 大风 险或 隐患, 或发 生督 察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 其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 应 当及 时向公 司董 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风险管理 委员 会:风 险管 理委员会 是总 经理办 公会 下设的负 责风 险管理 的专 业委员会 , 主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 进行风 险评 估并 作出 决策 , 并针对 公司 经 营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 况,实 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行 情 况进 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查 监督和 风险控 制。 员工根 据国家 法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度 、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内 控大 纲包 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本 制度 包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金 会计核 算制 度、信息 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 公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进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险 控制 制度由 一系 列的具体 制度 构成, 具体 包括内 部 控制 大纲、 法规 遵循政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 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 检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行 日常 风险 控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个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7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思 想、 公司 的规 章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组 织结 构、业 务流 程、经营 运作 活动进 行分 析,发现 风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 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1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①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 明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 相容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设 置, 使 不同 的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② 各相 关部 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标准 化的 业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③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的 第三道 监控 防线 。 2 )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务 、 岗 位 和空间 隔离 制度、 授权分 责制 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保密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 案资 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3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立 了内 部办公 自动 化信息系 统与 业务汇 报体 系,通过 建立 有效的 信息 交流渠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8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1 )执行 体系报 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 向部 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 负责 人向分 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2 )监督 体系报 告路线 :公 司员工、 各部 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 部门 报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3 )督察 长定期 出具监 察报 告,报送 董事 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 制委 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 司监 事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 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9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 况


截至2015 年 3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管328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03 只, QDII 基金 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 二)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20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风 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工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 建设 , 风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3 年 , 中国 银行 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的 相关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场 外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招 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5018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李 涛 招商基金华东机构理 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6 号中 国保 险 大厦 1601 室 电话: (021 )58796636


联系人 : 王雷 招商基金华南机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招商基金养老金及华 北机 构理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40 联系人 :刘 超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 方式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层 招商基 金市 场部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贺 军莉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22 (2) 代销 机构 :中 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3) 代销 机构 :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 机构 :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5) 代销 机构 :申 万宏 源 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6) 代销 机构 :财 富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23 (7) 代销 机构 :中 航证 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8) 代销 机构 :华 融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德 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 黄恒 (9) 代销 机构 :华 安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10) 代销 机构: 齐 鲁证 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11) 代销 机构 :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 汤漫 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24 (12) 代销 机构 :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 :罗 艺琳 (13) 代销 机构 :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 :王 一彦 (14) 代销 机构 :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15) 代销 机构 :华 龙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 邓 鹏怡 (16) 代销 机构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25 (17) 代销 机构 : 国都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142 联系 人: 张睿 (18) 代销 机构 :新 时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 孙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19) 代销 机构 :中 国民 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20) 代销 机构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21) 代销 机构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 (0755 )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郑 舒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26 (22) 代销 机构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23) 代销 机构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24) 代销 机构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25) 代销 机构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26) 代销 机构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27 (27) 代销 机构 :大 同证 券经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28) 代销 机构 :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29) 代销 机构 :太 平洋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长 伟 联系人 :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30) 代销 机构 :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31) 代销 机构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 :宋 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28 (32) 代销 机构 :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33) 代销 机构 :中 信证 券(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13771 (34) 代销 机构 :中 信证 券(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原中 信万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其他代 销机 构详 见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2、场 内发 售机 构 本基金 的场 内发 售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 名单可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查询 )。 本基金 募集 结束 前获 得基 金代销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可 新增 为本 基金的 场 内发售 机构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29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电 话: (010 )59378888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佳 联系人 :刘 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联系人: 蔡正 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30 六、 基 金份额的分类与净 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招 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简称 “ 招 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 ) 、 招商 中证煤 炭等权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简 称 “ 招 商 中证 煤 炭A 份额 ”)与 招商中 证煤 炭等权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积 极收 益类份 额 ( 简称 “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额 ” ) 。其中 ,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配比始 终保 持1:1 的 比率 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 动分 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 本基 金将 投资者 在场 内认 购的 全部 招商 中 证煤 炭 份 额按 照 1:1 的比 例 自动分 离为 预期 收益 与风 险不同 的两 种份 额类 别 , 即 招商 中证 煤 炭A 份 额和 招商 中 证煤 炭B 份额。 根据招 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 煤 炭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比 例 , 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在场内 基金 初始 总份 额中 的份额 占比 为 50% , 招商 中 证煤 炭 B 份 额在 场内 基金 初始总 份额 中 的份额 占比 为50% , 且两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合 并运作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招 商 中 证煤炭 份额 设置 单独 的基 金代码 , 只 可以 进行 场内 与场外 的申 购和赎 回 , 但 不上市 交易 。 招 商 中 证煤 炭A 份 额与 招商中 证煤 炭B 份额 交易 代码不 同 , 只 可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不 可单 独进 行申 购或 赎回。 投资者 可在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 投资 者可选 择将 其场 内申 购的 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按 1:1 的比 例分 拆成招商 中 证煤 炭A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 煤 炭B 份 额 。 投资者 可 按 1:1 的配比 将其 持有 的招商 中 证煤炭A 份 额和 招商 中证 煤炭B 份额 申请 合并 为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后赎回 。 投资者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 场外 申购的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不进行 分 拆, 但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场 外招 商 中 证煤 炭 份 额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内 并申 请将 其分 拆成 招商 中 证煤 炭A 份额 和招商 中证 煤 炭B 份 额后 上市 交易 。 投 资者 可 按1:1 的 配比 将其持 有的 招商中 证煤 炭A 份额 和招商 中证 煤炭B 份额合 并为 招商 中 证煤 炭 份 额后赎 回。 (三)招商中证煤炭 A 份额 和招商中证煤炭 B 份额 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 份额 所分 离的 两类 基金份 额招 商 中 证煤 炭A 份额和 招商 中证 煤炭B 份 额具有 不同 的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 即 招商 中证 煤炭A 份 额和 招商 中证煤 炭B 份额 的风 险和 收益特 性不 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31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将在 每个 工作 日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对招商 中 证煤 炭A 份 额和 招商 中证 煤炭 B 份额 分别 进行 参考 净值计 算 , 招商 中 证煤 炭A 份额为 低风 险 且预期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基 金份额 , 本基 金净 资产 优先 确保招商 中 证煤 炭A 份额 的本金 及招商 中证煤 炭A 份额 累计 约定 日应得 收益 ; 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 额为 高风 险且 预期 收益相 对较 高的 基金份 额, 本基 金在 优先 确保招商 中 证煤 炭A 份额 的本金 及累 计约 定日 应得 收益后 , 将 剩余 净资产 计为 招商 中证 煤 炭B 份额 的净 资产 。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 招 商 中 证煤 炭A 份 额和 招商 中证 煤 炭B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计 算规则 如 下: 1 、 招商 中证 煤炭A 份 额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 同期 银行人 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率 ( 税 后) +3% ” , 同期银 行人民 币一年期 定期 存款利 率以 最近一次 定期 份额折 算基 准日次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为准 。 同期 利息 税率 以最 近一次 定期 份 额折算 基准 日次 日执 行的 利息税 率为 准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所 在年 度的 年基 准收 益率为 “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的金 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存款 基准 利率( 税后 ) +3%” 。年 基 准收益 均 以1.00 元 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本基 金每 个工 作日 对招商 中证 煤炭A 份 额和 招商 中证煤 炭B 份额 进行 参考 净值计 算。 在进行 招商 中证 煤 炭A 份 额和招商 中 证煤 炭B 份额 各自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时 , 本 基金净 资产 优 先确保 招商 中证 煤 炭A 份 额的本 金及 招商 中证 煤 炭A 份额 累计 约定 日应 得收 益, 之后 的剩 余 净资产 计为 招商 中证 煤 炭B 份额 的净 资产 。 招商 中 证 煤炭 A 份额 累计 约定 日应 得收益 按依 据 招商 中 证煤 炭A 份额 约定 年基准 收益 率计 算的 每日 收益率 和截 至计 算日 招商 中证煤 炭A 份额 应 计收 益的 天数 确定 ; 3 、每2 份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 额所代 表的1 份 招商 中证 煤炭A 份额和1 份 招商 中 证煤炭B 份额分 别计 入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 额总 额和 招商 中证 煤炭 B 份额 总额 进行 参考 净值计 算 , 并 将 分别按 分离 后的 招商 中证 煤炭A 份额 和招商 中 证煤 炭B 份 额的 份额 数享 有获 得份额 折算 的权 利, 每 2 份招商 中 证煤 炭 份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等 于 1 份招 商 中 证煤 炭 A 份 额和 1 份 招商 中证煤 炭B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之和 ; 4 、在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至参 考净 值计算 日, 若未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定期份 额 折算或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 则 招商 中 证煤 炭A 份额 在参 考净值 计算 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按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至计 算日 的实 际天数 计算 ; 若最 近一 次份 额折算 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定期份 额折 算 或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 则 招商 中证煤 炭A 份额 在参 考净 值计算 日 应 计收 益的 天数 应按照 最近 一 次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次 日至计 算日 的实 际天 数计 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32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招商 中证 煤 炭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约 定应 得收益 , 如 在某一 会计 年度 内本 基金 资产出 现极 端损 失情 况下 , 招商中 证煤 炭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能会 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 应得收 益甚 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按照 招商 中 证煤 炭 份 额净 值计 算规则 以及 招商 中证 煤 炭A 份额 和 招商 中 证煤 炭B 份额 的参 考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 以下 公式分 别计 算T 日各 基金 份额的 单位 净值 和参考 净值 : 1 、招商 中 证煤 炭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本 基金 基 金 份额的 总数 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为招 商 中 证煤 炭A 份额 、 招商 中 证煤 炭B 份额 和 招商中 证煤 炭 份额 的份 额数 之和 。 2 、招 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和 招商中 证煤 炭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365 1 ? ? ? ? T R NAV A A B NAV NAV NAV ? ? ? 基础 2 设 T 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T=Min{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 T 日, 自最 近一 次基金 份额 折算基 准日 次日 至T 日} ; 基础 NAV 为T 日 每份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A NAV 为 T 日招商 中 证煤 炭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B NAV 为T 日招商 中 证煤 炭B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R 为招商 中证 煤炭A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招商中 证煤 炭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招 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和 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 额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 各基 金份 额的 单位 净值和 参考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 告。 如 遇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33 七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业务 规则 》 等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许 可 〔2015 〕667 号文 注册 公 开募集 。 (一) 基金类别、运 作方 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 别: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 基金面 值及 认购 价格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本基 金按 初始面 值 发售, 认购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额 人民 币1.00 元。 (二)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上限 。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本基金 自 2015 年 5 月 4 日至 2015 年 5 月 15 日 向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有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禁 止购 买者 除外 ) 公开发 售 , 其 中周 六、 周日 发售情 况见 各销 售机 构在 当地的 公 告 。 具体募 集方 案以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为 准 , 请 投资 者就 发售和 认购 事宜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 份额发 售公 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募集方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34 本基金 将通 过场 内和 场外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在基 金募集 阶段 , 本 基金 以同 一个基 金份 额认购 代码 在场 内和 场外 同时募 集。 投资人 从场 内认 购的 招商 中证煤 炭份额 在 基金 发售 结束后 , 全部 份额 将按 1∶1 的比 例 自动分 离, 确认 为招商 中 证 煤炭 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 投 资 人 从 场 外认 购 的 招商 中证煤炭份额 既 可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开 始 办理 招商中 证煤 炭 份额 的赎 回业务 之后 , 直 接申 请场 外赎回 , 也 可在 跨系 统转 托管业 务开 通后 , 通 过办 理该业 务, 转托 管至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按 1:1 比 例分 离为 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额 后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通过 场外 认购 的基 金 份额登 记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通过 场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证 券账户 下。 其中, 证券 账户 是指投 资者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深 圳 分公 司开 立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票 账户 或者 证券 投资 基金账 户。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 网 上交 易系 统及 基金 代销机 构 的代销 网点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办理 或按 基金管 理人 、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销 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将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进行 ( 具 体名单 可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网站 查询) 。 本基 金认购 期结束 前获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 的会员 单位也 可代 理场 内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尚未 取得 相应 业务 资 格, 但属 于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的 其他机 构,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后, 代理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参 与本基 金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和 招商中 证 煤炭 B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 代销 机构办 理基 金认 购业 务的 地区 、 网 点的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法 , 请参见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以及 当地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七)基金面值、认 购费 用、认购价格及计算 公式 1 、基 金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35 2 、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按初 始面 值发 售, 认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3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按 认购 金额进 行分 档。 投资 人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认购 费用 由认购 人承 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1) 本基 金的 场外 认购 费 率如下 表: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50 万 0.8% 50 万≤M <100 万 0.4% M ≥100 万 每笔 300 元 (2)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购 费 率由销 售机 构参 照场 外认 购费率 执行 。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场外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 投 资者 通过场 外认 购本 基金 所获 得的全 部份 额将 确认 为招商 中证 煤 炭 份额 。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方 式 , 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计算 公式 为 :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产生 的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归入 基 金财产 。 利息 折算的 份额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其中 利息 折 算的份 额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例:某 投资 者投资 60,000 元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该笔认 购全 部予 以确 认, 如果认 购 期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60,000 元/(1+0.8 %)= 59523.81 元 认购费 用=60,000 元-59523.81 元=476.19 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36 认购基 金份 额= (59523.81+50 元) ÷1.00 元=59573.81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60,000 元通 过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加上 认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息 ,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投 资者 确认的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为 59573.81 份。 (2) 场内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投资 者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的 全部份 额将 按 1 ∶1 的 比率 确认为 招 商 中证 煤 炭 A 份额 与招商 中证煤 炭 B 份额 。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的 方式 ,认 购价 格为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计算 公式为 :


认购金 额 = 认 购价 格× 认购份 额× (1 +认 购费 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价 格× 认购份 额× 认购 费率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 认购 利息/ 认购 价格


认购份 额总 额 = 认 购份 额+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经确认 的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或 招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2


场内认 购 份 额按 整数 申报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保 留至 整数位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整数 位 以后部 分采 取截 位法 , 余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经确 认 的 招商 中证 煤 炭 A 份额 、 招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 取 整计 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例:某 投资 者通 过 场 内认 购 60,000 份 本基 金, 该笔 认购全 部予 以确 认, 如果 认购期 内 认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50 元, 若会 员单 位设 定的 认 购费率 为 0.8% , 则 其可 得 到的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 、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金 额=1.00× 60,000× (1+0.8% )=60480.00 元 认购费 用=1.00× 60,000× 0.8% =48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50 /1.00 =5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60000.00 +50=60050.份 经确认 的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经确 认的 招商 中证 煤炭 B 份额 =60050/2 =30025 份 即投资 者通 过 场 内认 购 60,000 份 本基 金, 需缴 纳 60480.00 元,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 认购期 内获得 的利 息, 基金 发售 结束后 ,投 资者 经确 认的 招商中 证煤 炭 A 份额 、 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额各为 30,025 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37 (八)投资人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的 时间 和程 序 认购时 间安 排、 投资 人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等均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详 细列 明,请 参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及 销售 代理 人相 关公 告。 2 、认 购的 限制 (1)本 基金 场 内认购 采用 份额认购 的方 式。在 具有 基金代销 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 员单位 进行 场内 认购 时, 投资人 以份 额申 请, 单笔 最低认 购份 额 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的应 为 1,000 份的 整数 倍, 且 每笔 认购 最大 不超 过 99,999,000 份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最高累 计认 购份 额不 设限 制。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机 构认 购, 单个 基金 账户单 笔最 低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 ( 含认购 费) ,具 体认 购金 额 由代销 机构 制定 和调 整。 通过 招 商基 金 官网交 易平 台 认 购, 每笔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通过 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认购 , 单个基 金账 户的 首次 最低 认购金 额 为 50 万元 人民 币 (含 认购 费) ,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 对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 高累计 认购 金 额不设 限制 。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资金 。 (3) 投资 者在 认购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消。 (4)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通过 场 外认 购和 场内 认购 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5)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者 可通 过其 办理 认购 的销售 网点 查询 认购 确认 情况。 (6)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受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的成 功与否 应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九) 募集期间认购 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十) 募集期间的认购 资 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动用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38 八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合同备案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 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 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39 九 、招商 中证煤炭 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可 通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 方式 对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进行 申购与 赎 回。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额 只 上市交 易, 不接 受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招商中证煤炭份额 的场 外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包括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委托 的 场外 代销机 构 , 投 资者 可使 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 场外代 销机 构办 理场 外申 购、赎 回业 务 。 招商中证煤炭份额 的场 内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为具 有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符 合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风险 控制 要求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投资者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 即 投资 者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深 圳 分公 司 开 立 的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人 民 币 普通 股 票 账 户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通 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招商中 证煤炭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代 销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所 交易 日(基 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另行 公告。 场内 业务 办理时 间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日交易 时间, 场外 业务办 理时间 以各销 售机 构的规 定为准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更改 或 其 他特 殊情况,基 金管理 人将 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放日 及时间 进行调 整, 但应在 实施日 前在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 或转 换 。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 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收 的 , 其 招商 中证 煤炭份 额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的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 招 商中证 煤炭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的 价格 。 2 、申 购赎 回业 务开 始的 时 间 招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的 申购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内开 始办理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40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投资 人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 招 商中 证煤炭份 额 的 场内申 购、 赎回业 务 时, 需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 购 、 赎 回业务 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 按 新规定 执 行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 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额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 必须 有足 够的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 赎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予 成交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则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申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41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时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人交 付申 购款项 ,申 购成 立;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时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 过基 金登 记机 构及 其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银行 账户。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在 办理 招商 中证 煤炭份 额 场 内申 购时 , 单 笔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50,000 元人 民 币。 投 资人 办理 招商 中证 煤 炭份额 场外 申购 时, 单笔 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含申购 费) 。 通过直 销中 心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50 万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 通 过 招 商基 金官 网交 易 平台办理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申购 , 最低 申购金 额为 单 笔 1,000 元 。 本基金 直销 中心 及 招 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的单 笔申 购最低 金额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 招 商中证 煤炭 份额 场外 赎回 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 额为 100 份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场内 赎回 时, 每笔 赎回 申请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 份基 金份 额, 同时 赎回份 额必 须是 整数 份额 。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持有 人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份额 余额 为 100 份 ,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 后将导 致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的 招商 中证煤 炭份 额 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需 一并 全部 赎回 。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上 限进 行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 金额和 赎回 的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指 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招商中证 煤炭 份额 的 申购 费用由基 金申 购人承 担, 并应在投 资者 申购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1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的 申 购费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42 (1)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的 场外申 购费 率根 据申 购金 额设定 如下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 1.0% 50 万≤M <100 万 0.5% M ≥1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的 场内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代销 机构比 照场 外申 购费 率执 行。 2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的 赎 回费率 (1)招 商中证 煤炭份 额 的 场外赎回 费率 按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该 部分基 金份 额的时 间 分段设 定如 下: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2)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的 场内赎 回费 率为 固 定 0.5% 。 招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的 赎回 费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除 赎回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产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的 部分 不低 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介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履 行 相 关 手续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适 当调 低 招 商 中 证煤 炭 份 额 的申 购 费 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申购份额的 计算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的 份额净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 招 商中 证煤炭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其 中, 通过 场外 方 式进行 申购 的 ,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计 入基 金财 产; 通过 场内 方式申 购的 ,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果 采用 截尾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整 数位后 小数 部 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43 的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投 资者。 例: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投 资 60,000 元 申购 招商 中证 煤炭份 额 , 对应 申购 费率 为 1.0% , 假设申 购当 日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为 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 60,000 / (1+1.0%) =59405.94 元 申购费 用=60,000 -59405.94=594.06 元 申购份 额 =59405.94/1.068=55623.54 份 即: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投资 6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68 元 ,则 可得 到 55623.54 份基 金份 额。 2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 T 日的 招 商中 证煤炭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计算 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 赎 回份 额 ?T 日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的 份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各计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 某 投资 者赎回 10,000 份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且持 有时间 不满 1 年, 赎 回费 率 为 0.5% , 假设赎 回申 请当 日 招 商中 证煤炭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是 1.068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 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招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且 持有 时间不 满 1 年, 假设 赎回 当日招商 中证煤 炭份 额 的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0,626.60 元。 3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 T 日的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招 商中证 煤炭 份额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八) 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招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的 份额 采用分 系统 登记 的原 则 。 场 外申购 的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登记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 场 内申 购的 招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 系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招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通常 情况 下,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基 金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44 记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或 转换 转出该 部分 基 金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 但 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调整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或 拒绝 接受基 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45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 包括 招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 招 商 中 证煤 炭A 份额、 招商 中 证煤 炭 B 份 额) 的10% 时,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 额 占 当日 申请 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先 权, 并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 生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3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 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二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46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天但 少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介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始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介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 、解 冻和质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47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如相关 法 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七 )基金份额的 转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本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 回以 外的其 他交 易方式 进行 转让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48 十、招商 中证煤炭 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煤 炭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 招商 中证煤 炭 A 份额 、 招商 中证煤 炭B 份额 上市 交易 。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六 个 月内 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在确 定上市 交易 时间后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在 上市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介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公 告 。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1 、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 招商中 证煤 炭B 份额 分别 采用不 同的 交易 代码 上市 交易; 2 、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 招商中 证煤 炭 B 份额 上市 首日的 开盘 参考 价分 别为 各自前 一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3 、 招商 中证 煤炭A 份额 、 招商 中证 煤炭B 份额 实 行价 格涨跌 幅限 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10%, 自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4 、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 招商中 证煤 炭B 份额 买入 申报数 量 为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5 、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 招商 中 证煤 炭B 份额 申 报 价格最 小变 动单 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6 、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 招商中 证煤 炭 B 份额 上市 交易遵 循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券 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及相关 规定 。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招商中 证煤 炭A 份额 、 招商 中证煤 炭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费用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相关 规 则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招商中 证煤 炭A 份额 、 招商 中证 煤 炭B 份额 在 深圳 交易所 挂牌 交易 , 交 易行 情通过 行情 发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同 时揭 示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六)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49 招商中 证煤 炭A 份额 、 招商 中证 煤 炭B 份额 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 恢 复上 市 和终止 上市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关 规定 执行 。 (七)相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 等相关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整 的 , 本基金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以修 改 , 且 此 项修 改 无 须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 八 ) 若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金 上 市交 易 的 新 功能,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 加相 应功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50 十一、 基金份额 的登记、 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管等其他 相关业 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 记 1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采用 分系统登 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或申 购的 招商中 证煤 炭份额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或申 购的 招商 中证煤 炭份 额 、 或上市 交易 的招 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招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2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的 招 商中 证煤炭 份额 可以申请 场内 赎回; 登记 在注册 登 记系统 中的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 3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 额、招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 只能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不能直 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但可 按 1:1 的比 例申 请合 并为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额 后再 申请 场内 赎回 。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为 。 2 、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 理 招 商中证 煤炭 份额赎回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须 办理 已持 有 招 商中 证煤炭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 额、 招商 中证 煤炭B 份 额上 市交易 或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场内 赎回 的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元 ) 时, 须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内 转托 管。 4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三)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 统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招商 中证煤炭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2 、招商 中证煤 炭份额 跨系 统转托管 的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相关规 定办 理。 3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51 十二、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 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换 是指 本基金的 招商中证煤 炭份 额 与招商中证煤炭 A 份额 、招商中 证煤炭 B 份额之间的配对 转换,包括分拆和合 并两 个方面。 1 、分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有 的每 两份 招 商中 证煤炭份 额 的 场内份 额申 请转换 成 一份招 商 中 证煤 炭A 份额 与一份 招商 中证 煤 炭B 份 额的行 为。 2 、合 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一 份招商 中 证煤炭 A 份额 与一 份招商 中证煤 炭 B 份额 进行 配对 申请 转换 成两份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二)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 额配 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的营 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理 份额配 对转 换。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三)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 对转 换自 招商 中证 煤炭A 份额 、 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不超 过 6 个 月的 时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开始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的 具体 日期 前 2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 媒介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 额配对 转 换时除 外) ,具 体的 业务 办 理时间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四) 份额配对转换 的原 则 1 、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2 、申 请进 行分 拆的 招商 中 证煤炭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必 须是偶 数。 3 、申 请进 行合 并的 招商 中 证煤炭A 份 额与 招商 中证 煤炭 B 份额 必须 同时 配对 申请, 且 基金份 额数 必须 同为 整数 且相等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52 4 、招商 中证煤 炭份额 的场 外份额如 需申 请进行 分拆 ,须跨系 统转 托管为 招商 中证煤 炭 份额 的 场内 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5 、份额 配对转 换应遵 循届 时相关机 构发 布的相 关业 务规则。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 登 记结算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可视情况 对上 述规定 作出 调整,并 在正 式实施 前 2 日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介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五) 份额配对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六) 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份额 配对 转换业务 办理 机构因 异常 情况无 法 办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2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份 额 配对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在暂停份 额配 对转换 的情 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的办理 ,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七)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办 理机 构可对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酌 情收取 一定 的佣 金 , 具 体见 相关业 务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53 十三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束 和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实 现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相 似的回 报。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是 保持 基金 净值收 益率 与业 绩基 准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二)投资理念 指数化 投资 可以 以较 低的 成本获 取良 好的 市场 长期 回报,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代 表性、 流动 性与投 资性 的指 数可 以有 效分享 该指 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场 中的 投资 机会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中 证煤炭 等权 指数 的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 股 指期货 、 固定 收益 投资品 种 (如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等)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本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本 基 金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85% , 投 资于 中证煤 炭等 权 指 数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 的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90%,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资 产 的 80%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以 中证煤炭等 权 指数为标 的指数,采用 完全复制法 ,按照标的指 数成份股组 成 及其权 重构 建基 金股 票投 资组合 , 进 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资 。 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构建主 要按 照标 的指数 的成 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来 拟合 复制 标的 指数 , 并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变 动 而进行 相应 调整 , 以 复制 和跟踪 标的 指数 。 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是保 持基 金净 值收益 率与 业绩 基准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不 超 过0.35% , 年跟 踪误差 不超 过 4% 。 当预期 成份股发 生调 整,成份股 发生配股、增 发、分红等 行为,以及因 基金的申购 和 赎回对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 导致无 法有 效复 制和 跟踪 标的指 数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进 行适 当变 通和 调整 ,力求 降低 跟踪 误差 。 基金管 理人将对成份 股的流动性 进行分析,如 发现流动性 欠佳的个股将 可能采用合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54 方法寻 求替 代。 基金 管理 人运用 以下 策略 构造 替代 股组合 : (1)基 本面 替代 : 按照 与被 替代股 票所 属行 业, 基本 面及规 模相 似的 原则 , 选 取一揽 子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票作 为替 代股备 选库 ;


(2)相关性 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 股票与被替代 股票日收益 率的相关 系数 并 选取与 被 替代股 票相 关性 较高 的股 票组成 模拟 组合 , 以组 合与 被替代 股票 的日 收益 率序 列的相 关系 数 最大化 为优 化目 标, 求解 组合中 替代 股票 的权 重, 并构建 替代 股组 合。 本 基金 管理人 每日跟 踪基金 组合 与标的 指数表 现的偏 离度 ,每月 末、季 度末定 期分 析 基金的 实际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表现 的累 计偏 离度 、 跟 踪误差 变化 情况 及其 原因 , 并优 化跟 踪偏 离度管 理方 案。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运用 股指 期货,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 在股指 期货 投资 中将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在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参 与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 以 改善 组合 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本 基金主 要通 过对 现货 和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合 股指 期货 定价 模型寻 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采用流 动性 好 、 交 易活 跃的 期货合 约, 达到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指 期货 来对 冲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 风险以 进行 有效 的现 金管 理, 如预 期大 额申购 赎回 、 大 量分 红等 , 以 及对 冲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五)标的指数与业 绩比 较基准 1 、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标 的指 数为 中 证煤 炭等 权 指 数。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 中 证煤 炭等 权 指 数的 编制、 发布 或授 权, 或 中证 煤炭等 权 指数 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由 于指数 编制 方法 的重 大变 更等事 项导 致 中 证煤 炭等 权 指数 不宜 继 续作为 标的 指数 , 或 证券 市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适合 投资 的指 数推 出, 基金管 理人 认 为 有必要 作相 应调 整时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 较基 准和基 金名 称。 其中 , 若 变更 标的 指 数涉及 本基 金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 性变更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 变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且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略 无实 质 性影响 (包括 但不限 于指数 编制 单位变 更、指数 更名 等事 项) ,则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一 致后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 2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证 煤炭等 权 指 数收 益率 ×95 %+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活期 存款基 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55 利率( 税后 ) × 5%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标的 指数 为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 且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因 此, 本 基金 将业 绩比较 基准 定为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 数收 益率 ×95 %+ 金融机 构人 民 币活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税 后) × 5%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以 在与 本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同 意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和 业 绩比较 基准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变 更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介 上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具 有较高 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特 征 。 从 本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 基 金份额 来看 , 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 额具 有低 风险 、 收 益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招商 中证煤 炭 B 份额 具有高 风险 、高 预期 收益 的特征 。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管 理人 实行投 资决 策委员会 领导 下的基 金经 理团队制 。投 资决策 委员 负责制定 基 金投资 方面 的整 体投 资计 划与投 资原 则; 决定 有关 标的指 数重 大调 整应 对决 策、 其 他重 大组 合调整 决策以 及重大 的单 项投资 决策; 基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策委 员会的 决策, 负责投 资组合 的构建 、调 整和 日常 管理 等工作 。 (1)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依据 相关研究 分析 报告,定 期召 开或遇重 大事 项时召 开投 资决策 会 议,决 策相 关事 项。 基金 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进行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 日常决 策。 (2) 基金 经理 依据 指数 编 制单位 公布 的指 数成 份股 名单及 权重 ,进 行投 资组 合构建 ; (3) 基 金经 理及 风险 管理 部定期 对投 资组 合的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进 行跟 踪和 评估, 并对 风险隐 患提 出预 警; (4) 基金 经理 根据 指数 成 份股或 权重 变化 情况 、 基 金申购 赎回 情况 、 指 数成 份股派 息情 况等,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调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负责 对各 决策 环节 的事前 及事 后风 险、 操作 风险等 投资 风险进 行监 控 , 并在 整个 投资流 程完 成后 , 对 投资 风险及 绩效 做出 评估 , 提 供给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等相 关人 员, 以供 决策 参考。 (八)投资限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56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资 于股票 的资 产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投资于 中证 煤炭等 权 指 数成份 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90% , 且不 低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3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85%, 且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100%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5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 资于 其他 权证 的投资 比例 ,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6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57 12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需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健 全 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58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一 )基金的融资 融券 、转融通业务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转融 通业务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59 十 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60 十五 、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是 计算 招商中 证煤 炭 份额 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及 计算招商 中 证煤 炭A 份额 、 招商中 证煤 炭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衍生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估值;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 但收盘 价未 能代 表估 值日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使用 调整后 的收 盘价 估值;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减去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 但收 盘价未 能代 表 估值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使用调 整后 的收 盘价 减去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估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61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等 衍生品种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62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 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63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7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公司及登 记结 算公司 等第 三方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64 十六 、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包 括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 招 商中证 煤 炭A 份 额、 招商 中证煤 炭B 份额)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如果终止招 商 中证 煤 炭 A 份额与 招商 中证 煤 炭B 份 额的运 作 , 本 基金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调 整基金 的收 益 分配。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65 十七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4 、基 金上 市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1%÷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2%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 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66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 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签 署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向 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支付 指数 使用费。 通常 情况 下, 指 数 使用费 按照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02% 的年费 率进 行计 提 , 且 收取 下限为 每季 人民 币5 万元 ( 即不 足 5 万 元部 分按 照5 万元收 取) 。 计费期 间不 足一 季度 的, 根据实 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 每季 支付一 次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数 使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 于 每 年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上一 季度的 指数 使用 费。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3-11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费 率,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介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67 十八、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 存续 期内 的每 个会 计年 度 (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六 个月的 除外 ) 的 12 月 15 日 ( 遇节 假 日顺延 ) ,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 下规则 进 行 基金 的定 期份 额折算 。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会 计年 度 的12 月15 日(遇 节假 日顺 延)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招商 中证 煤 炭 A 份额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招商中 证煤 炭 A 份额 和招商 中证 煤炭 B 份 额按 照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中 规定 的净 值计算 规 则进行 净值 计算 , 对 招商 中证煤 炭A 份额 的约 定应 得收益 进行 定期 份额 折算 , 每 2 份招 商中 证煤炭 份额 将按 1 份 招商 中证煤 炭A 份额 获得 约定 应得收 益的 新增 折算 份额 。 在基金 份额 折 算前与 折算 后,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 和招商 中 证煤 炭 B 份 额的 份额 配比 保 持1 :1 的比 例。 对于招 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期末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即 招商中 证煤 炭 A 份额 每个 会计年 度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的份 额净值 超 出1.000 元 部分 , 将折算 为场 内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额 分配 给 招商 中 证煤 炭A 份额 持有 人。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每 2 份 招商 中证 煤炭份 额将按 1 份招 商 中 证煤 炭A 份额 获得新 增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的分 配 。 持 有场 外 招 商中 证煤炭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方 式获 得新 增场 外 招 商中证 煤炭 份额 的分 配 ; 持 有场内 招商 中 证煤炭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 得新增 场内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的 分配 。 经 过上述 份额 折算 , 招商 中证 煤炭A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和 招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将 相 应调整 。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基金 份额 折算基 准日 ,本 基金 将对 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和 招 商中证 煤 炭份额 进行 应得 收益 的定 期份额 折算 。 招商中 证煤 炭A 份额 本年 度应得 收益 的定 期份 额折 算时, 有关 计算 公式 如下 : (1) 招商 中证 煤炭A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招商 中证 煤炭A 份额 的份 额数 = 定 期份额 折算 前招 商 中 证煤 炭A 份额 的份额 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68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商中 证 煤 炭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招 商 中 证 煤 炭 份 额 数量 =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 中 证煤 炭A 份额参 考净 值 前 A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 中 证煤 炭A 份额的 份额 数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 后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的份 额数 (2) 招商 中证 煤炭B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招商 中证 煤 炭B 份额 参考 净值 及其 份额 数。 (3)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持 有人 新增的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后 基础 前 前 基础 NAV NAV NUM A 000 . 1 2 ?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招 商 中 证 煤 炭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招 商 中 证 煤 炭 份 额 的 份额数 +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 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招商 中证 煤炭份 额 的 份额 数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 中 证煤 炭A 份额参 考净 值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 后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的份 额数 招商 中证煤炭 份额 的场 外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采用截 尾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招 商中证 煤炭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 以及 招商 中 证煤 炭A 份额 折算 成 招商 中证 煤 炭份额 的场 内份 额数 均取 整计算 (最 小单 位 为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在实 施基金份 额折算时 ,折算 日折算前 招商中证 煤炭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招商 中证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69 煤炭A 份额 参考 净值 等具 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5、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招 商 中证 煤炭A 份 额与 招商 中证煤 炭B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和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 等相 关业务 ,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 关公告 。 6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若在定 期份 额折 算日 前一 个月内 发生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本基 金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基金管 理 人将根 据情 况决 定是 否进 行定期 份额 折算 。 若在 定期 份额折 算日 发生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本基 金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的情 形时 ,将按 照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规则 进行 份额 折算 。 (二) 不定期份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 即 : 当 招商中 证煤 炭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 当招 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达到 0.250 元。 1 、当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本 基金 将按 照以 下规 则进行 份 额折算 。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招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折 算 基准日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 额、招 商 中 证煤炭 B 份额和 招商 中 证煤炭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 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达到 1.500 元后 ,本基金 将分别对 招商 中 证煤炭 A 份 额、 招商 中证 煤炭 B 份额和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进行份 额折 算, 份额 折算 后本基 金将 确 保招商 中证 煤 炭 A 份额 和 招商 中 证煤 炭 B 份 额的 比 例为 1:1, 份 额折 算后 招 商 中证 煤 炭 A 份额和 招商 中证 煤炭 B 份 额的参 考净 值、 招商 中证 煤 炭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均 调整为 1 元。 当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的份 额净值 达 到 1.500 元 后 , 招 商 中证 煤 炭 A 份 额、 招商 中证煤 炭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70 B 份 额、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 额 三类 份额 将按 照如 下公 式进行 份额 折算 : 1 )招 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煤 炭 A 份 额的 份额 数与 份 额 折算后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 额的份 额 数相等 ; ② 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 额 持有人 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 增的份 额数 , 即 参考 净值 超出 1 元以 上的部 分全 部折 算为 场内 招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持 有 人新增 的场 内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额 数量=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A A NAV NUM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参 考净 值 前 A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的 份额 数 后 A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的 份额 数 2 )招 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后 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额 与招 商 中 证煤 炭 A 份 额的份 额数 保持 1:1 配比; ② 份 额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算 后招 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的 资 产净值 及新 增场 内 招 商中 证煤炭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之 和相等 ; ③ 份 额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 额的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后 将持 有招 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 与新增 场内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 后 后 A B N N UM UM ? 招商 中 证煤 炭 B 份 额持 有 人新增 的场 内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额 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B B NAV NUM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参 考净 值 前 B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的 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的 份额 数 后 A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的 份额 数 3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场外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持 有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外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 场 内 招商 中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71 证煤炭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获 得新 增场 内 招 商中 证煤炭 份额 。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的份 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 后原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招 商中 证煤炭 份额 的份 额数 招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的 场外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截尾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招商 中证煤 炭份 额 的 场内 份额 经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以及 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 额、 招 商 中证 煤 炭 B 份额折 算成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的 场内 份额 数均 取整 计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 余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 额和 招商 中证煤 炭 B 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等具 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招 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 与招 商 中证煤 炭 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和 招商 中证 煤炭份 额 的 申购 或赎 回等 相关业 务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 当 招商 中证 煤炭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 到 0.250 元,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规 则 进行份 额折 算。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招商中 证煤 炭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达 到 0.250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确 定折算 基准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 额、招 商 中 证煤炭 B 份额、 招商 中 证煤炭 份额 。 (3)基 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达 到 0.250 元 后, 本 基金 将分 别对 招商中证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72 煤炭 A 份 额、 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额 和 招 商中 证煤 炭 份额 进 行份 额折 算, 份额 折算后 本基 金 将确保 招商 中证 煤 炭 A 份 额和招 商 中 证煤 炭 B 份 额 的比例 为 1 :1, 份额 折算 后 招商 中证 煤 炭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 额和 招 商 中证 煤炭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均调整 为 1 元。 当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 额参 考净值 达到 0.250 元后 , 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招 商 中证 煤 炭 B 份额 、 招 商中 证煤 炭 份额 三 类份 额将 按照 如下 公式进 行份 额折 算。 1 )招 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 折算后 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 额的资 产 净值相 等。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参 考净 值 前 B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的 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的 份额 数 2 )招 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额 折算 前后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与 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始终 保 持 1:1 配比; ②份额 折算 前招 商 中 证煤 炭 A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算 后招 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的 资 产净值 及新 增场 内 招 商中 证煤炭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之 和相等 ; ③份额 折算 前招 商 中 证煤 炭 A 份 额的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后 将持 有招 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与新增 场内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 后 后 B A N N UM UM ?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场内新增 基础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的 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的 份额 数 场内新增 基础 NUM 为份额 折算 前招 商 中 证煤 炭 A 份 额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所 持有 的新 增的 场内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的 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参 考净 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73 前 A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的 份额 数 3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招 商 中 证煤 炭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份额 折算 后 招 商 中 证 煤 炭 份额 的资 产 净 值 相等。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的份 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 后原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招 商中 证煤炭 份额 的份 额数 招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的 场外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截尾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招商 中证煤 炭份 额 的 场内 份额 经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以及 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 额、 招 商 中证 煤 炭 B 份额折 算成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的 场内 份额 数均 取整 计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 余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 额和 招商 中证煤 炭 B 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等具 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招 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 与招 商 中证煤 炭 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和 招商 中证 煤炭份 额 的 申购 或赎 回等 相关业 务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6) 基金 份 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74 十九 、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75 二十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公开披露采用 的语 言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76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招商中 证煤 炭 A 份额 、 招商 中证 煤炭 B 份额 获准 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招商 中证 煤炭 B 份额 上市 交易 3 个工 作日 前 ,将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5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开 始 申购、 赎回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招商 中证 煤炭份 额 申 购开 始日 、 赎回 开始日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 6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招商 中证煤 炭 A 份额 、 招商 中 证煤炭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 或者开 始 办理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招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 与招商 中 证煤炭 B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 在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 、 招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 上 市 交易 或 者开 始办 理 招 商中 证煤炭 份 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招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 与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招 商中 证 煤 炭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77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 与招商 中证煤 炭 B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 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招 商中 证煤炭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招商 中 证煤炭 A 份额与 招商 中证 煤炭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7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8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该披 露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等 投资管 理人 员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 持 有基金 的份 额、 期限 及期 间的变 动情 况。 基金 定期 报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9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78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招 商中 证煤炭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 煤炭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 构 ; (21)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开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申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暂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本基 金接 受或 暂停 接受份 额配 对转 换申 请;


(27)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份 额配对 转换 后恢 复办 理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 (28) 招商 中证 煤 炭 A 份额 、招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上市交 易; (29) 招商 中证 煤 炭 A 份额 、招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或终 止上市 ; (30) 本基 金实 施基 金份 额折算 ; (3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0 、澄 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79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应当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货 交易 对 本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80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81 二十一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时 赎回 持 有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件 ,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 如 : 招 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招 商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详细 的了解 。 在 对自 己的 资金 状况、 投资 期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 做出 是否 投资的 决定 。 投 资者 应确 保在投 资本 基金后 ,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 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人特 别注意 , 因基 金份 额拆 分 、 分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变 化, 不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不会 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或 提高 基金 投资 收益 。 因基 金份 额拆 分、 分红 等行 为导致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 至 1 元 初始 面值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响 下 , 基 金 投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份 额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始 面值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82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 国有 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因 此,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波 动将 会通 过证 券市 场反映 出 来,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 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影 响, 如管理 能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竞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在 基金 开放日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如果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迅速 变现 对资 金净值 产生 不利 的影 响,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水 平 。 尤其 是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基金 将面临 流动 性 风 险, 可 能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 验、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83 (五)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1 、指 数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投资 标的 为 中 证煤 炭等 权 指数 , 在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过程 中可 能面临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为 指 数型 基金 , 主要 投资 于 中 证煤 炭等 权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 成 份股 。 在具 体投 资管理 中, 本基 金可 能面 临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成份 股以及 备选 股所 具有 的特 有风险 , 也 可能 由于股 票投 资比 例较 高而 带来较 高的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采取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 被 动跟 踪标 的指数 。当 指数 下跌 时, 基金不 会采 取防 守策 略, 由此可 能对 基金 资产 价值 产生不 利影响 。 (2) 投资 替代 风险 因特殊 情况 ( 比如市 场流 动性不 足 、 个 别成份 股被 限制投 资等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 足 够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如 买入 非成份 股等 ) 进 行适 当的 替 代,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产生 不利影 响。 (3)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因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导致 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可 能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可能 发生 变化 , 投 资人 还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 带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4) 跟踪 偏离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①基金 有投 资成 本、 各种 费用及 税收 , 而指数 编制 不考虑 费用 和税 收, 这将 导致基 金 收 益率落 后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产 生负 的跟 踪偏 离度 。 ②指数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等因 素将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指 数 收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③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构成, 或成 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该 成份股 在指 数中的 权重 发生 变化 , 或 标的指 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能 暂时 扩大 与标的 指数 的构 成差 异, 而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扩大 。 ④投资人 申购 、赎回 可能 带来一定 的现 金流或 变现 需求,在 遭遇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停牌 、 摘牌或 流动 性差 等情 形时 , 基金 可能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组 合或 承担 冲击 成本 ,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⑤在基 金进 行指 数化 投资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能力 , 例如 跟踪指 数的 水平 、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基金收 益产 生影响 , 从而 影响基 金跟 踪偏离 度和 跟 踪 误差。 ⑥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持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84 有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缺 乏卖 空、 对 冲机 制及 其他工 具造 成 的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因 指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产 生的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误 差。


(5)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的 回报率 与整 个股 票市 场的 平均回 报 率可能 存在 偏离 。 2 、分级 基 金运 作的 特有 风 险 (1) 上市 交易 风险 招商中 证煤 炭 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 煤炭 B 份额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由 于上市 期 间可能 因信 息披 露导 致基 金停牌 ,投 资人 在停 牌期 间不能 买卖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 与招商 中证煤 炭 B 份额 , 产生 风 险;同 时, 可能 因上 市后 交易对 手不 足导 致招商 中 证煤炭 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额 产 生流动 性风 险。 (2) 杠杆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为复 制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有 较高风 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从 本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 看, 招商中 证煤 炭 A 份额 具有 低风险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 特征; 招商 中 证煤 炭B 份额 具 有高 风险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由于招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 内含杠 杆机 制的 设计 , 招商 中证煤 炭B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变动 幅 度将大 于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净值 和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参考 净 值的 变动 幅度 ,即招商 中证 煤炭B 份额 参考 净值 变动 的波动 性要 高于 其他 两类 份额。 (3)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招商中 证煤 炭 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 煤炭 B 份额 上市 交 易后, 由于 受到 市场 供求 关系的 影 响,基金 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 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尽管 份额 配对转 换机 制的 设计 已将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降低 至较 低水平 , 但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煤 炭B 份额 的某 一级 份额仍 有可 能处 于折/ 溢价 交易状 态。 (4)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风 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 本基 金将 进行 定期 份额 折算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原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 持有 人 或 招商 中证煤 炭 B 份额 持有 人将 可能获 得一 定比 例的 招商 中证煤 炭份 额 , 因此 原 招商 中证 煤炭A 份额 持有 人 或 招商 中证 煤炭B 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有 的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将会 发生 改变 。 (5) 份额 折算 风险 ①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 资人带 来损 失。 场外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时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金 财产 。 场 内份 额进 行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 留至整 数位 (最 小单位 为 1 份 ) , 小数 点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财 产。因 此, 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85 基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 尾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 资人 带来损 失。 ②份额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有 可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 新增份 额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风 险是 指在 场内 购买 招商中 证煤 炭 A 份额 或招商 中证 煤 炭B 份额 的 一部 分投 资人 可能面 临的 风险 。 由于 在二 级市场 可以 做交 易的 证券 公司并 不全 部 具备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颁 发的 基金 代销 资格 , 而只有 具备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才 可以允 许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因此, 如果 投资 人通 过不具 备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证券公 司购 买 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或 招商 中证 煤炭 B 份额 ,在 其 参与份 额折 算后 ,则 折算 新增的 招商 中 证煤炭 份额 并不 能被 赎回 。 此风 险需 要引 起投 资人 注意, 投资 人可 以选 择在 份额折 算前 将 招 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 或招商 中证煤 炭 B 份额卖 出, 或 者将新 增的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通 过转 托 管业务 转入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的 证券 公司 后赎 回基 金份额 。 (6)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 存在的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办理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与 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额 、 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额 之 间份额 配对 转 换。一 方面 ,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办 理 可能改 变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和 招商 中证 煤炭 B 份额 的市 场供 求关 系, 从而 可能影 响其 交 易价格 ; 另一 方面 , 份 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可 能出 现暂 停办理 的情 形 , 投资 人的 份额配 对转 换申 请也可 能存 在不 能及 时确 认的风 险。 (7)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在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 ( 包括 招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 招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 和招商 中 证煤 炭 B 份额 ) 将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 每个 会计 年度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六个 月的 除外 )的 12 月 15 日( 遇节 假 日顺延 )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本基 金 招 商中 证煤炭 份额 和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实施 定期份 额折 算 。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 如果 出现新 增份 额的情 形 , 投 资人可 通过 卖出或 赎回 折 算 后新增 份额 的方 式获 取投 资回报 , 但 是, 投 资人 通过 变现折 算新 增份 额以 获取 投资回 报的 方 式并不 等同 于基 金收 益分 配, 投 资人 不仅 须承 担相 应的交 易成 本, 还可 能面 临基金 份额 卖出 或赎回 的价 格波 动风 险。 (六)投资股指期货 的风 险 1 、股 指期 货交 易采 用保 证 金交易 方式 ,潜 在损 失可 能成倍 放大 ,具 有杠 杆性 风险。 2 、股指 期货合 约到期 时, 基金账户 仍持 有未平 仓合 约,交易 所将 按照交 割结 算价将 账 户持有 的合 约进 行现 金交 割,因 此无 法继 续持 有到 期合约 ,具 有到 期日 风险 。 3 、持仓 组合品 种变现 时, 由于市场 流动 性严重 不足 或头寸持 有集 中度过 大导 致未在 合 理价位 成交 ,存 在变 现损 失风险 。 4 、股指 期货设 置了涨 跌停 板限制, 基金 账户中 股指 期货持仓 可能 无法平 仓, 存在流 动 性风险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86 5 、交易 所设置 了持仓 限制 ,基金账 户中 股指期 货持 仓超过限 制比 例,会 被交 易所或 期 货公司 强行 平仓 ,存 在强 行 平仓 风险 。 6 、 交易 所设 置了 强制 减仓 限制 , 基 金账 户中 股指 期货 持仓符 合交 易所 强制 减仓 范围的 , 存在强 制减 仓的 风险 。 7 、基金 托管人 调拨资 金不 及时,无 法向 期货公 司缴 足交易保 证金 ,会被 期货 公司强 行 平仓, 存在 资金 流动 性风 险。 (七)其他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登记机 构 、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4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 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87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起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88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分 别计 算 招 商中证 煤炭 份额 、招商 中 证煤炭 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额 各 自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据 此由 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 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 煤 炭 B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89 二十三 、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 转融通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90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招 商中 证煤炭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91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为 , 对基 金 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92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招 商中证 煤炭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招商中 证煤 炭A 份额 与招 商中证 煤 炭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93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依 法转 让其 持有的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 额与招 商 中证煤 炭B 份额 ,依 法申 请赎回 其持 有的 招商 中证 煤炭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 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94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审议 事项应 分别 由招 商中 证煤 炭份额 、 招商 中证 煤炭A 份 额与招 商中 证 煤炭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独 立进 行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在 其对 应 的份额 级别 内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立设日 常机 构。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 外 ,当出 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招 商中证 煤炭 份额 、 招 商中 证煤 炭 A 份 额与 招商 中证 煤炭 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及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95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招商 中证煤炭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 回费率 、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6)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基金合 同约 定,且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7)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基金合 同约 定,且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 销 售机 构在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规 则;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应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3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 复 ,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 合 。 (4)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招 商 中证煤 炭份 额、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煤 炭 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或 在规定 时间 内 未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招商 中证 煤炭A 份 额与招 商中 证煤 炭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5)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招 商 中证煤 炭份 额、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煤 炭 B 份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96 各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或 在规 定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单独 或合 计 代表招 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 招商中 证煤 炭 A 份额 与招 商中证 煤 炭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 也可 以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授 权他 人表 决。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97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利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招商 中 证煤炭 份额 、 招商 中证 煤 炭 A 份 额与 招商 中证 煤 炭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各 自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会 议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 会议 通知 等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 )会议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招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 招 商中 证煤 炭A 份 额与 招商 中证 煤炭 B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各自 基 金份额 的50%(含 50% )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 接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98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 招商中 证煤 炭 A 份额 与招 商中证 煤 炭B 份 额各 自份 额二 分之 一以上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开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招 商中 证煤 炭份额 、 招 商中 证煤 炭A 份 额与 招商 中证 煤炭 B 份额 各自 份额 三分 之一以 上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9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招商 中证 煤炭份 额 、 招 商中 证煤 炭 A 份额与 招商 中证 煤 炭B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合 计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住所 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99 等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7 、表 决 招商中 证煤 炭份 额 、 招 商中 证煤 炭 A 份 额与 招商 中证 煤炭 B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 每份 基 金份 额 在 其对 应份 额级别 内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招商 中证 煤炭份 额、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 与 招商中 证煤 炭 B 份额 的各 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 招 商中 证煤炭 份额 、招 商中 证煤 炭 A 份额 与招商 中证 煤 炭B 份 额的 各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 基 金合 同、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8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代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00 持有人 代表 担 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9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10、本部 分关 于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议 事程 序和表 决条 件等内容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定的 部分 ,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定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直接对 该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或调 整, 无需 召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三) 基金收益与分 配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01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在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 (包 括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 招 商中证 煤 炭 A 份 额 、 招 商 中证煤 炭 B 份额)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 如 果 终 止 招商 中证 煤 炭 A 份额与 招商 中证 煤 炭B 份 额的运 作 , 本 基金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调 整基金 的收 益 分配。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四) 基金费用与税 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 (4) 基金 上市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8)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费用 ; (9)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10)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用 ;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 年费 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1%÷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02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 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2%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2%÷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 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签 署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向 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支付 指数 使用费。 通常 情况 下, 指 数 使用费 按照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02% 的年费 率进 行计 提 , 且 收取 下限为 每季 人民 币5 万元 ( 即不 足 5 万 元部 分按 照5 万元收 取) 。 计费期 间不 足一 季度 的, 根据实 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 每季 支付一 次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数 使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 于 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上一 季度的 指数 使用 费。 上述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3) - (11 )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03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费 率, 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介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5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的投资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束 和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实 现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相 似的回 报。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是 保持 基金 净值收 益率 与业 绩基 准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中 证煤炭 等权 指数 的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 股 指期货 、 固定 收益 投资品 种 (如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等)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本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本 基 金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5% , 投 资于 中证煤 炭等权 指 数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 的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90%,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资 产 的 80%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机 构 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禁止 行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04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2)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资 于股票 的资 产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投资于 中证 煤炭等权 指数 成份 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90% , 且不 低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3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05 20%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85%, 且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100%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5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 资于 其他 权证 的投资 比例 ,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6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3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但 需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06 (六) 基金的财产 1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3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4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七) 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自 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 自决 议生效 后 两 个工 作 日 起在 指定媒介 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07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八)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和 律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职 责,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08 二十四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 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3196351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曾 倩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09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中 证煤炭 等权 指数 的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 、 股 指期货 、 固定 收益 投资品 种 (如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等)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本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本 基 金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85% , 投 资于 中证煤 炭等 权 指 数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 的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90%,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资 产 的 80%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中 证煤 炭等 权 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股 票库、 债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 投 资于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 数成份 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90% , 且不 低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展 期; 3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10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 )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 且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10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5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 资于 其他 权证 的投资 比例 ,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6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 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需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3)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进行 监督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11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 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 (4)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 对手库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厚 、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 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12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及 本协 议 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 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 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令 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13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行 。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14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 资 金的 清算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以 计 算 日 该基 金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工作 日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该基 金份额 资产 净 值, 并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 , 并 以 双方约 定的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布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 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15 净值估 值错 误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 按 其规定 处 理 。 (6)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 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 偿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期 货公司 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等第三方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 此造 成 的影响 。 (8)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 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16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 人 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 议解 决方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17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18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 务 1 、本基 金 管理 人将按 照 场 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定制 情况,提 供纸 质、电 子邮 件或短信 方式对 账单 。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站 进行 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改 。 服 务费 用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客户无 需额 外承 担费 用 。 2 、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 私,如 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 式,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不 对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基金 管理人 不寄送 场内 投资者的 对账 单,投 资者 可随时到 交易 网点打 印交 易资料 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手段 查询交 易信 息。 5 、根据 客户的 需求, 本基 金管理人 可向 场外基 金持 有人提供 如资 产证明 书等 其它形 式 的账户 信息 资料 。 (三)信息发送服务 场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招 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 热线 提交 信息 定制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场 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定制 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 息包括 : 基 金净 值、 投研 观点 、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 金公 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展 的实 际需 要,适 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场 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定 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 基 金公司 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留 手 机号码 及 EMAIL 地址的 场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发送 基金分 红、 节日 问候 、产 品推广 等信 息。 如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希望接 收到 该类 信息 , 可以 通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消 该项 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19 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 金 份额持有人 通过 基金账 号/ 开户证件号 码 及登录密 码登录招商基 金网站,可 享 有账户 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修 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项 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场 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进行 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的 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 息查 询、 投诉 建议 等专项 服务 , 场 外基金 持有 人更 可通 过热 线进行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操 作。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点 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回 复 , 对于不能 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处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20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21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住 所, 并刊 登在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上 。 (二)招募说明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复印 件 , 但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正本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22 二十八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 准 予注 册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证券 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招商 中 证煤 炭等 权 指数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三) 《招商 中 证煤 炭等 权 指数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