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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基金(161723)

银行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五 年四 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 重要提 示 招商中证 银行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2015 年 4 月 20 日《 关 于 准予 招商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5 〕665 号文 )注册 公开 募集 。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或“管理 人” )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中 国证 监会 对基 金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 规为 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和投资 者适 当性 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利 益保护 和防 范系 统性 风险 为目标 。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 投资 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 主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当 投资人 赎回 时, 所得 或会 高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 独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具 有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 期收益 的特 征 。 本基 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 本基 金 分 离为 预期 收 益与风 险不 同的 两种 份额 类别 ,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具有 低风 险、 收益相 对稳 定的 特征 ; 招 商中证 银 行 B 份额 具有 高 风险、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在募集 期内 ,通 过代 销机 构场外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单个基 金账户 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含 认购费 ) ,具 体认购 金额由 代销机 构制 定和调 整 。 通 过本公 司直 销中心 首次认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50 万元 人 民币 ( 含认 购费) , 追 加认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通 过 招商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的, 最低 认购金 额为 单 笔 1,000 元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通 过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 深 交所会 员单 位认 购本 基金 ,单笔 最低 认 购份额为 50,000 份 ,超过 50,000 份 的 须 为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 金份 额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在 申购开 放日 办理 招商 中证 银行份 额申购 时,场 外单 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含申购 费) ,场 内单 笔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人 民币 。 投资有 风险 , 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所 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 资人 在认购 (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新 内容 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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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算 规则 ......................................................................................... 31 七、基 金的 募集 ............................................................................................................................. 34 八、基 金备 案 ................................................................................................................................. 39 九、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 申购和 赎回 ......................................................................................... 40 十、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与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的 上市交 易 ............................................... 49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等 其他 相关 业务 ............................. 51 十二、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 52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 54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59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0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4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5 十八、 基金 份额 折算 ..................................................................................................................... 67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74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5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与 管理 ............................................................................................................. 81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7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9 二十四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5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7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8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9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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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招商 中 证银 行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 编 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 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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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指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合 同 指 《招 商 中 证银 行指 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该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招 商 中 证银行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招商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招 商 中 证银 行指 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法律法 规

















指 中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 决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指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三十次 会议于 2012 年12 月28 日 通过 ,并于2013 年 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于2013 年3 月15 日颁 布、 同 年6 月1 日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托管 办法 》 指 2013 年4 月 2 日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和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委员 会联合 颁布的 《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 管 理办法》 (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令 第 92 号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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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 修订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 法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投资人 、 投 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招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指招商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招商中 证银 行A 份额 指招商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稳健 收益 类份额 招商中 证银 行B 份额 指招商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积极 收益 类份额 基金份 额分 级 指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基础 份额 、 招商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稳健收 益类 份额与 招商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积极 收益类 份额 。 其中, 招商 中证 银行A 份额 、 招 商中 证银 行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配 比始终 保 持1:1 的比 率不 变 年基准 收益 率 指招商 中证 银 行A 份额 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同 期银 行人民 币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3% ” , 同期 银行 人民 币 一年期 定期 存 款 利 率 以 最 近 一 次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基 准利 率为 准 。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所 在年度 的年 基 准 收益 率为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 税后 )+3% ” 。 每份 招 商中 证银行A 份额 年 基准 收益 均以 1.00 元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但 基金 管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 招 商中证 银 行A 份额 持 有人 的该等 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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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 如在某 一会 计年 度内 本基 金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 情况 下,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可能 会面临 无法取得 约定应得 收 益的风 险甚 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 招商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额 与招商 中证 银 行B 份额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会员单 位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业务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系统,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认购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通 过场 内 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 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场外份 额 指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下 的基金 份额 场内份 额 指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的 基金 份额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单 位 (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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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 易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的 行为 份额配 对转 换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本 基金的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与招商 中证 银行A 份额 、 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之 间的 配对 转换 , 包括 分拆 与 合并两 个方 面 分拆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两份 招商 中证银行 份额 的 场内份额 申请转换 成一份 招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 与一份 招商 中证 银 行B 份额 的行 为 合并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一份 招商 中证银 行A 份额 与一 份 招 商中证 银行B 份额 进 行配 对申请 转换 成 两份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 场内份 额的 行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的 日期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不得 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日/天




















指 公历日 月


























指 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T 日























指 销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 购 、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开放日




















指 为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对本 基金而 言, 除非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或 者管 理人 另行 公告或 通知 , 前述指 明的 工作 日均 为开 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T 日 ) 《业务 规则 》 指本基 金 登 记机 构 办 理注 册登记 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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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 认购 ( 场外 认购 的全 部份额 将确 认为 招商 中证 银行份 额)、 招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 申购 和赎回 的场 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场内认 购的 全部份 额将 按1 ∶1 的比 率 确认为 招商 中证 银行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上 市交易 、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上市交 易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A 份额 、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 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包括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额 、 招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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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 元 指人民 币元 标的指 数 指中证 银行 指数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 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虚拟清 算 指假 定T 日 为本 基金 在存续 期内 的提 前终 止日 , 本基 金按照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 计 算得 到T 日 本基 金两 级基 金份额 的估 算价 值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在T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的基 础上 , 采用 “虚 拟 清算 ” 原 则计 算得 到T 日 本基 金两 级基 金份额 的估 算价 值 。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是对两 类基 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估 算 , 并 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获得的 实际 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介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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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 : 人民 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电话: (0755 )83196351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 立 , 是 中国 第一 家 中外合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由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 资)、中 国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中 国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 、中 远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共同 投资组 建。 经公 司股 东会 通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公司 的注 册资 本金已经 由人民 币一 亿元 (RMB100 ,000 ,000 元 ) 增加为人 民币二 亿一 千万 元(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10 %、10 %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 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 资)受让 招商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持 有的公 司 3.3 % 的股权。 上 述 股权转 让完 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结 构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持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让 给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11.7% 股 权转让 给招商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上述股 权转 让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持 有全 部股 权的 55 % ,招 商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全 部股 权 的45%。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4 月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2006 年9 月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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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成 为拥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 公司本 着 “ 长期 、 稳 健、 优良、 专业 ” 的 经营 理念 , 力争 成为 客户 推崇 、 股 东满意 、 员 工热爱 ,并 具有 国际 竞争 力的专 业化 的资 产管 理公 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介绍 : 张光华 , 男, 博士 。 历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计 划处 处长 , 中国 人民 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分 行副 行长 、党 委副 书记, 广东 发展 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2007 年4 月起 于招 商银 行任职 , 曾任 副行 长等 职 务, 现任 招商 银行 副董 事 长、 党委 副书 记。 现任公 司 董 事长 。 邓晓力, 女, 毕业于 美国 纽约州立 大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位 。2001 年 加入招 商证券 , 期间 于2004 年1 月至 2005 年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 参 与南 方 证券的 清算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前 , 曾在 美国纽 约花 旗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现 任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分 管风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清算及 培训 工作 ;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 现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 , 女 , 北 京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1993 年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工 作 。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2006 年 1 月至2007 年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 李俊江, 男, 经济学 博士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历任 吉林大学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德国 不 莱梅大 学客 座教 授、 美国 印第安 纳大 学经 济系 高级 访问学 者。 现任 吉林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 金融学 院院 长 、 社会 科学 学部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 美 国研究 所所 长 。 兼任 中国 世界经 济学 会 副 秘 书长 、 中国 美国经 济学 会副秘 书长 、 教育部 经济 学专业 教学 指导 委员 会委 员、 中共 吉林 省 委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吉林省 政府 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员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王莉, 女, 高级 经济 师。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院 , 历 任中 国人 民解 放军昆 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 员 ; 国务 院科 技干 部局 二处 干 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 国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行部 资金处 副处长 ;中 信银行( 原中信 实业 银行) 资本市 场部总 经理、 行长 助理、 副行长 等职 。 现 任中 国证 券市 场研 究设计 中心(联办)常 务干 事兼基 金部 总经 理; 联办 控股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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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蔡 廷基 , 男 , 毕 业于 香港 理工学 院 ( 现为 香港 理工 大学) 会计 系。 历任 香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 经理 , 毕 马威 会计师 事务 所上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 毕 马威 华振 会 计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 合伙 人,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华 东华 西区 首席 合伙 人。 现 为香 港会 计师公 会资 深会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政 协委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归 国华 侨联 合会 名誉副 主席 。 兼 任中国 石化 上海 石油 化工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三家 香港 上市公 司的 非执 行独 立董 事。 现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孙谦 , 男 , 新 加坡 籍 , 经 济 学博士 。1980 年至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 学士、工 商 管理硕士 和 经济学 博士 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南 洋理 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授 、 厦 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与 会计 研究 院院长 及特 聘教 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现任 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特 聘教 授和 财务金 融系 主任 。 兼 任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博 士后 工作 站导师 , 科技 部复 旦科 技园 中小型 科技 企业 创新 型融 资平台 项目 负责 人 。 现 任公 司独立 董 事 。 张卫华 , 女,1981 年07 月 ――1988 年 8 月, 曾在 江 苏省连 云港 市汽 车运 输公 司财务 部 门任职 ;1983 年11 月― ―1988 年08 月, 任中 国银 行 连云港 分行 外汇 会计 部主 任;1988 年 08 月 ――1994 年11 月, 历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会计 部主 任、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 1994 年 11 月― ―2006 年02 月 ,历 任招 银证 券、 国 通证券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裁 助 理兼稽 核审 计部 总经 理; 2006 年03 月― ―2009 年04 月,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稽核 监 察总审 计师 ;2009 年04 月起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合 规总 监。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7 月至 2010 年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 。2010 年6 月至 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监事。 江勇, 男, 对外 经贸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1984 年 北京 师范大 学任 教;1996 年国 际商报 跨 国经营 导刊 副主 编;2003 年中国 金融 家主 编助 理;2005 年 钱经 杂志 主编 ;2008 年加 入招 商 基金, 现任 市场 部总 监、 公司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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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3 庄永宙, 男, 清华大 学工 学硕士。1996 年加 入中国 人民银行 深圳 市中心 支行 科技处 ; 1997 年 加入 招商 银行 总行 电脑部 ;2002 年 起参 与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公司 成立 后 曾任信 息技 术部 高级 经理 、副总 监, 现任 信息 技术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罗 琳,女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硕士。1996 年加 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先 后担任项 目经 理、高 级经 理、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 产 品研 发部 高 级经理 , 副 总监, 现任 产品 研发部 总监 、 公司监 事。 王晓东 , 女,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南 方证 券 有限公 司深 南中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 深圳特 区证 券总 经理 助理 、 巨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 副总 经理 、 华 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2007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现任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招 商资产 管理(香港)有 限公 司董事 。 欧志明, 男, 华中科 技大 学经济学 及法 学双学 士、 投资经济 硕士 ;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 监、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董事 会秘书 兼代 理督 察长 , 兼 任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介绍 王平, 男, 中国 国籍 , 管 理学硕 士,FRM。2006 年 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投 资风险 管理 部助 理数 量分 析师、 风险 管理 部数 量分 析师、 高级 风控 经理 、 副 总监, 主要 负责 公司投 资风 险管 理、 金融 工程研 究等 工作 , 现 任全 球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监 兼招 商深 证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上 证消 费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及联 接基 金基金 经理 、 深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招 商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招 商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王立立 , 男,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职 于广 东省 志高 空调 股份有 限公 司及 江西 省景 德镇学 院, 2010 年起 先后 任职 于东 兴 期货有 限责 任公 司及 湘财 祈年期 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 从事宏 观研 究、 期指策略 研究 及量化 策略 研究工作 。2012 年 加入招 商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 全球量化 投资 部高级 研究 员, 从事 量化 策略研 究工 作, 现任 招商 深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 总 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一部 负责 人袁野 、 总 经理 助理 兼全 球量化 投资 部负 责人 吴武 泽、 总 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二部 负责 人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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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4 渺、总 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四部 负责 人王 忠波 、交 易部总 监路 明。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得 从事违 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 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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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5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 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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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6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内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监 事会: 监事会 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 章程对 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 、董事 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董 事会风 险控制 委员 会: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作为 董事会下 设的 专门委 员会 之一, 负 责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负责 决定公 司风 险 管理战 略和 政策 并检 查其 执行情 况 , 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和检 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务 稽查 情 况等。 (3)督 察长: 督察长 负责 监督检查 基金 和公司 运作 的合法合 规情 况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 制情况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 长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隐 患 , 或发生 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 公司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风 险管理 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 员会 是总经 理办 公会下设 的负 责风险 管理 的专业 委 员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 重大 问题 和重 大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 并作 出决策 , 并 针对 公司经 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情 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5)监 察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部门 负责 对公 司 内部 控制制度 和风 险管理 政策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是每一 个业 务部门 和员 工最首要 的责 任。各 部门 的主管 在 权限范 围内 , 对其负 责的 业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 控制 。 员 工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 公 司规 章 制度、 道德 规范 和行 为准 则、自 己的 岗位 职责 进行 自律。 3 、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内 控大 纲包 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 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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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7 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 公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进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 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 限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 检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行 日常 风险 控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思 想、 公司 的规 章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 . 组织 结构 控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各岗 位目 标责任 制为基 础的 第一道 监控防 线:各 部门 内部工 作岗位 合理分 工、 职 责明确 , 并 有相 应的 岗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岗位 分离 设置, 使不 同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 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相互监督 和牵制的 第二道 监控防线 :公司在 相关部 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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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8 门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以督察 长、 监察稽 核部门 对各 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监 督反 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 . 操作 控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务 、 岗 位 和空间 隔离 制度、 授权分 责制 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保密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 档 案资 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 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 各 业 务人员 向部 门负 责人 报告 ;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 总 经理 报告; b. 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 员工、 各部 门负 责人 向监 察稽核 部门 报告 , 监 察稽 核部门 向 总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 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 如 发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 司监 事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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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9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住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7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电话: 4006800000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 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行业 拆借 ;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 中信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是中 国改革 开放 中最 早成 立的 新兴商 业银 行之一 , 是 中国 最早 参与 国内外 金融 市场 融资 的商 业银行 , 并 以屡 创中 国现 代金融 史上 多个 第一而 蜚声 海内 外。 伴随 中国经 济的 快速 发展 , 中 信实业 银行 在中 国金 融市 场改革 的大 潮中 逐渐成长 壮大 ,于2005 年8 月,正式 更名" 中信银 行" 。2006 年12 月 ,以中 国中 信集团和 中信 国际金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为 股东 , 正 式成 立中信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同年 , 成 功引进 战略 投资 者,与欧 洲领 先的西 班牙 对外银行 (BBVA )建 立了 优势互补 的战 略合作 关系 。2007 年4月27 日, 中信 银行 在上海 交易 所和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成功 同步上 市 。2009 年 , 中 信 银行成 功收 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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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0 信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信国 金)70.32% 股权 。 经 过二 十多 年的 发 展, 中 信银 行 已成为 国内 资本 实力 最雄 厚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 是 一家 快速增 长并 具有 强大 综合 竞争力 的全 国 性商业 银行 。 2、主要人员情况


刘泽云先 生, 现任中 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总经理 ,经 济学博 士。1996 年8 月 进入本 行工 作, 历任 总行 行长秘 书室 科长 、总 行投 资银行 部处 经理 、总 行资 产保全 部主 管 、 总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2004 年8 月18 日 , 中 信银 行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批准, 取得基 金托 管人 资 格。 中 信银行 本着 “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 原则 , 切实履 行托 管 人职责 。 截至2014 年12月31 日 , 中 信银行 已托 管52 只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并托 管证 券公司 资产 管理计 划、 信托 产品 、 企 业年金 、 股 权基 金、QDII 等其他 托管 资产 , 总 托管 规模逾3.49 万亿 元人民 币。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目 标。强 化内 部管理, 确保 有关法 律法 规及规章 在基 金托管 业务 中得到 全 面严格 的贯 彻执 行; 建立 完善的 规章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保 证基 金托 管业 务持 续、稳 健发 展 ; 加强稽 核监 察, 建立 高效 的风险 监控 体系 , 及 时有 效地发 现、 分析 、 控 制和 避免风 险, 确保 基金财 产安 全,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2 、 内部 控制 组织结 构 。 中信银 行总 行建 立了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 负责全 行的 风险控 制和 风险防 范工 作 ; 托管 部内 设内控 合规 岗 , 专门 负责 托管 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 对 基金托 管业 务 的 各个工 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 进行独 立、 客观 、公 正的 稽核监 察。 3 、内部 控制制 度。中 信银 行严格按 照《 基金法 》以 及其他法 律法 规及规 章的 规定, 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 制定了 《 中 信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 中信 银 行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管理办 法 》 和 《中 信银 行 托管业 务内 控检 查实 施细 则》 等一 整套 规 章制度 ,涵 盖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的各 个环 节, 保证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合法 、合 规 、 持续、 稳健 发展 。 4 、内部 控制措 施。建 立了 各项规章 制度 、操作 流程 、岗位职 责、 行为规 范等 ,从制 度 上、 人员 上保 证基金 托管 业务稳 健发 展 ; 建立 了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 对业 务运 行 场所实 行封 闭管 理, 在要 害部门 和岗 位设 立了 安全 保密区 , 安 装了 录像 、 录 音监控 系统 ,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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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1 证基金 信息 的安 全; 建立 严密的 内部 控制 防线 和业 务授权 管理 等制 度, 确 保所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独立 运行; 营造 良好 的内 部控 制环境 ,开 展多 种形 式的 持续培 训 , 加强职 业道 德教 育。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 对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在 限期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或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 形式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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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2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场 外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招 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5018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李 涛 招商基金华东机构理 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6 号中 国保 险 大厦 1601 室 电话: (021 )58796636


联系人 : 王雷 招商基金华南机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招商基金养老金及华 北机 构理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40 联系人 :刘 超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层 招商基 金市 场部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贺 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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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3 (2)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 (010 )65557083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 廉 赵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 代销 机构 :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 机构 :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5) 代销 机构 :申 万宏 源 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6) 代销 机构 :财 富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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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4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7) 代销 机构 :中 航证 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8) 代销 机构 :华 融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德 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 黄恒 (9) 代销 机构 :华 安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10) 代销 机构: 齐 鲁证 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11) 代销 机构 :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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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5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 汤漫 川 (12) 代销 机构 :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 :罗 艺琳 (13) 代销 机构 :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 : 王 一彦 (14) 代销 机构 :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15) 代销 机构 :华 龙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 邓 鹏怡 (16) 代销 机构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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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6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17) 代销 机构 : 国都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142 联系 人: 张睿 (18) 代销 机构 :新 时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 孙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19) 代销 机构 :中 国民 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20) 代销 机构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21) 代销 机构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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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7 电话: (0755 )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郑 舒丽 (22) 代销 机构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凌 (23) 代销 机构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24) 代销 机构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25) 代销 机构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26) 代销 机构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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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8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27) 代销 机构 :大 同证 券经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28) 代销 机构 :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29) 代销 机构 :太 平洋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长 伟 联系人 :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30) 代销 机构 :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 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31) 代销 机构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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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9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 :宋明 (32) 代销 机构 :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33) 代销 机构 :中 信证 券(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13771 (34) 代销 机构 :中 信证 券(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原中 信万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2 、场 内发 售机 构 本基金 的场 内发 售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 名单可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查询 )。 本基金 募集 结束 前获 得基 金代销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可 新增 为本 基金的 场 内发售 机构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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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0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电 话: (010 )59378888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佳 联系人 :刘 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联系人: 蔡正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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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1 六、 基 金份额的分类与净 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招 商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简 称 “招 商中 证银行 份额 ” ) 、 招商 中证 银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简 称 “ 招商 中证 银 行 A 份 额” ) 与招 商中 证银 行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积极 收益 类份 额 ( 简称 “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 ) 。 其中 , 招商 中证银 行 A 份额 、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配比始 终保 持 1:1 的比 率不 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 动分 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 本 基金 将投资 者在 场内 认购 的全 部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按 照 1:1 的比 例 自动分 离为 预期 收益 与风 险不同 的两 种份 额类 别, 即 招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和招 商中证 银行 B 份额。 根据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 额 和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比 例 , 招 商中 证 银行 A 份 额在场 内基 金初 始总 份额 中的份 额占 比 为 50% ,招 商中证 银 行 B 份 额在 场内 基金初 始总 份 额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50% , 且两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合并 运作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招 商中 证银行 份额 设置 单独 的基 金代码 , 只 可以 进行 场内 与场外 的申 购和赎 回, 但不 上市 交易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额 与 招商中 证银 行 B 份 额交 易 代码不 同, 只 可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不可 单独 进行 申购 或赎回 。 投资者 可在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 投资 者可选 择将 其场 内申 购的 招商中 证 银行份 额 按 1:1 的 比例 分 拆成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 额 和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 投资者 可 按 1:1 的配比 将其 持有 的招 商中 证银行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 银行 B 份 额申 请合 并为 招 商中证 银行 份 额后赎 回。 投资者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 场外 申购的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不进行 分 拆, 但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场 外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内 并申 请将 其分 拆成 招商中 证银 行 A 份 额和 招 商中证 银行 B 份额 后上 市 交易。 投资 者 可按 1:1 的配 比将 其持 有 的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额 和 招商中 证银行 B 份 额合 并 为招商 中证 银 行份额 后赎 回。 (三)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 份额 所分 离的 两类 基金份 额招 商中 证银行 A 份额和 招商 中证 银行 B 份 额具有 不 同的参 考净 值计 算规 则, 即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额 和 招商中 证银 行 B 份 额的 风 险和收 益特 性 不同。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将在 每个 工作 日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对招商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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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2 证银 行 A 份 额和 招商中 证 银行 B 份 额分 别进 行参 考 净值计 算 ,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 额为 低风 险且预 期收 益相 对稳 定的 基金份 额, 本基 金净 资产 优先确 保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的 本金 及 招商中 证银 行 A 份 额累 计 约定日 应得 收益 ;招 商中 证银行 B 份额 为高 风险 且 预期收 益相 对 较高的 基金 份额 , 本 基金 在优 先 确保 招商 中证 银 行 A 份 额的 本金 及累 计约 定 日应得 收益 后, 将剩余 净资 产计 为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的净 资产 。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招商 中证银 行 A 份 额和 招商 中 证银行 B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 计算规 则 如下: 1 、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 额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同 期银 行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3% ” ,同期银行 人民 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 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 准日次日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为准 。 同期 利息 税率 以最 近一次 定期 份 额折算 基准 日次 日执 行的 利息税 率为 准。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所在 年度 的年 基准 收益率 为 “ 基金 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3% ” 。年 基 准收益 均 以 1.00 元 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本基 金每 个工 作日 对招 商中证 银 行 A 份额 和招 商 中证银 行 B 份 额进 行参 考 净值计 算。 在进行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 额和招 商中 证银行 B 份 额 各自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时, 本基金 净资 产 优先确 保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的 本金 及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 额累 计约 定日 应得 收益, 之后 的 剩余净 资产 计为 招商 中证 银行 B 份 额的 净资 产。 招 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 累计 约 定日应 得收 益 按依据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 额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计算 的每日 收益 率和 截至 计算 日招商 中证 银 行 A 份 额应 计 收 益的天 数 确定; 3、每 2 份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所代 表 的 1 份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额 和 1 份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分 别计 入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总额 和招 商中 证 银行 B 份 额总 额进 行参 考 净值计 算, 并 将分别 按分 离后 的招 商中 证银行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 银行 B 份 额的 份额 数享 有 获得份 额折 算 的权利 , 每 2 份 招商 中证 银行份 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等 于 1 份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和 1 份 招商中 证银 行 B 份 额的 参 考净值 之和 ; 4 、在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至参 考净 值计算 日, 若未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定期份 额 折算或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则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 额在 参考净 值计 算日 应计 收益 的 天数 按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至 计算 日的 实际天 数计 算 ; 若 最近 一次 份额折 算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定期 份额 折 算或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则 招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在参 考净值 计算 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应 按照 最 近一次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次日 至计 算日 的实 际天 数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约 定应 得收益 , 如在某 一会 计年 度内 本基 金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 情况 下,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能会 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应 得收 益甚 至损 失本 金的风 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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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3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按 照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净值 计算 规 则以 及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和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的 参考净 值计 算规 则依 据以 下公式 分别 计 算 T 日各 基 金份额 的单 位 净值和 参考 净值 : 1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 招商 中证 银行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金 基 金 份额的 总数 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为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招商 中证 银行 B 份 额和 招商中 证 银行份 额的 份额 数之 和。 2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 额 和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365 1 ? ? ? ? T R NAV A A B NAV NAV NAV ? ? ? 基础 2 设 T 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T=Min{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 T 日, 自最 近一 次基金 份 额折算 基准 日次 日 至 T 日} ; 基础 NAV 为 T 日 每份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A NAV 为 T 日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B NAV 为 T 日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R 为招商 中证银 行 A 份额 约定年 基 准收益 率。 招商中 证银 行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银行 B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 的各 基金 份额 的单 位 净值和 参考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公 告。 如遇 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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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4 七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业务 规则 》 等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许 可 〔2015 〕665 号文 注册 公开 募集 。 (一) 基金类别、运 作方 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 别: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 基金面 值及 认购 价格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本基 金按 初始面 值 发售, 认购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额 人民 币1.00 元。 (二)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上限 。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本基金 自 2015 年 5 月 4 日至 2015 年 5 月 15 日 向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有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禁 止购 买者 除外 ) 公开发 售 , 其中 周六、 周日 发售情 况见 各销 售机 构在 当地的 公告 。 具体募 集方 案以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为 准 , 请 投资 者就 发售和 认购 事宜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 份额发 售公 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场 内和 场外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在基 金募集 阶段 , 本 基金 以同 一个基 金份 额认购 代码 在场 内和 场外 同时募 集。 投资人 从场 内认 购的 招商 中证银 行份 额 在 基金 发售 结束后 , 全部 份额 将按 1∶1 的比 例 自动分 离 , 确 认为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额 与招 商中证 银 行 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 投 资 人 从 场 外认 购 的 招 商中 证 银 行 份 额 既 可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开 始 办理 招 商 中 证银 行 份 额 的赎 回业务 之后 , 直 接申 请场 外赎回 , 也 可在 跨系 统转 托管业 务开 通后 , 通 过办 理该业 务, 转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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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5 管至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按 1:1 比 例分 离为 招商 中 证银 行 A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后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通过 场外 认购 的基 金 份额登 记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通过 场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证 券账户 下。 其中, 证券 账户 是指投 资者 在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票 账户 或者 证券 投资 基金账 户。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 网 上交 易系 统及 基金 代销机 构 的代销 网点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办理 或按 基金管 理人 、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销 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将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进行 ( 具 体名单 可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网站 查询) 。 本基 金认购 期结束 前获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 的会员 单位也 可代 理场 内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尚未 取得 相应 业务资 格, 但属 于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的 其他机 构,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后, 代理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参 与本基 金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和 招商中 证 银行 B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 代销 机构办 理基 金认 购业 务的 地区 、 网 点的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法 , 请参见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以及 当地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七)基金面值、认 购费 用、认购价格及计算 公式 1 、基 金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按初 始面 值发 售, 认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3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按 认购 金额进 行分 档。 投资 人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认 购费 用 由认购 人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 基金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1) 本基 金的 场外 认购 费 率如下 表: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50 万 0.8% 50 万≤M <100 万 0.4% M ≥100 万 每笔 3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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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6 (2)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购 费 率由销 售机 构参 照场 外认 购费率 执行 。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场外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 投 资者 通过场 外认 购本 基金 所获 得的全 部份 额将 确认 为 招 商中证 银 行份额 。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方 式 , 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计算 公式 为 :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产生 的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归入 基 金财产 。 利息 折算的 份额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其中 利息 折 算的份 额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例:某 投资 者 投资 60,000 元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该笔认 购全 部予 以确 认, 如果认 购 期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招 商中证 银行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60,000 元/(1+0.8 %)= 59523.81 元 认购费 用=60,000 元-59523.81 元=476.19 元 认购基 金份 额= (59523.81+50 元) ÷1.00 元=59573.81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60,000 元通 过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加上 认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息 ,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投 资者 确认的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为 59573.81 份。 (2) 场内 认购 份 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投资 者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的 全部份 额将 按 1 ∶1 的 比率 确认为 招 商中证 银 行 A 份额 与招 商 中证银 行 B 份额 。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的 方式 ,认 购价 格为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计算 公式为 :


认购金 额 = 认 购价 格× 认购份 额× (1 +认 购费 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价 格× 认购份 额× 认购 费率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 认购 利息/ 认购 价格


认购份 额总 额 = 认 购份 额+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经确认 的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或 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2


场内认 购 份 额按 整数 申报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保 留至 整数位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整数 位 以后部 分采 取截 位法 , 余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经确 认 的 招商 中证 银 行 A 份额 、 招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取 整计 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例:某 投资 者通 过 场 内认 购 60,000 份 本基 金, 该笔 认购全 部予 以确 认, 如果 认购期 内 认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50 元, 若会 员单 位设 定的 认 购费率 为 0.8% , 则 其可 得 到的 招 商中 证 银行 A 份额 、招 商中证 银 行 B 份额 计算 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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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7 认购金 额=1.00× 60,000× (1+0.8% )=60480.00 元 认购费 用=1.00× 60,000× 0.8% =480.00 元 利息折 算 的 份额 =50 /1.00 =5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60000.00 +50=60050 份 经确认 的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经确 认的 招商 中证 银行 B 份额 =60050/2 =30025 份 即投资 者通 过 场 内认 购 60,000 份 本基 金, 需缴 纳 60480.00 元,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 认购期 内获得 的利 息, 基金 发售 结束后 ,投 资者 经确 认的 招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 招 商中证 银 行 B 份额各为 30,025 份。 本基金 认购 费在 认购 时收 取并由 投资 者承 担, 可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八)投资人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的 时 间 和程 序 认购时 间安 排、 投资 人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等均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详 细列 明,请 参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及 销售 代理 人相 关公 告。 2 、认 购的 限制 (1)本 基金 场 内认购 采用 份额认购 的方 式。在 具有 基金代销 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 员单位 进行 场内 认购 时, 投资人 以份 额申 请, 单笔 最低认 购份 额 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的应 为 1,000 份的 整数 倍, 且 每笔 认购 最大 不超 过 99,999,000 份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最高累 计认 购份 额不 设限 制。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机 构认 购, 单个 基金 账户单 笔最 低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 ( 含认购 费) ,具 体认 购金 额 由代销 机构 制定 和调 整。 通过 招 商基 金 官网交 易平 台 认 购, 每笔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通过 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认购 , 单个基 金账 户的 首次 最低 认购金 额 为 50 万元 人民 币 (含 认购 费) ,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 对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 高累计 认购 金 额不设 限制 。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资金 。 (3) 投资 者在 认购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消。 (4)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通过 场 外认 购和 场内 认购 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5)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者 可通 过其 办理 认购 的销售 网点 查询 认购 确认 情况。 (6)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受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的成 功与否 应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九) 募集期间认购 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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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8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十) 募集期间的认购 资 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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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9 八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合同备案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在中 国人 民银行 存 款基准 利率 基础 上计 算的 银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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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0 九 、招商 中证银行份额 的 申购 和赎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可 通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 方式 对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进行 申购与 赎 回。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只 上市交 易, 不接 受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场 外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包括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委托 的 场外 代销机 构 , 投 资者 可使 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 场外代 销机 构办 理场 外申 购、赎 回业 务 。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场 内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为具 有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符 合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风险 控制 要求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投资者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 即 投资 者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深 圳 分公 司 开 立 的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人 民 币 普通 股 票 账 户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通 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代 销机 构 , 并予以 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所 交易 日(基 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另行 公告。 场内 业务 办理时 间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日交 易时 间, 场外 业务办 理时 间以 各销 售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更改 或 其 他特 殊情况,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 对 前述 开放日 及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在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收 的, 其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价 格 。 2 、申 购赎 回业 务开 始的 时 间 招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 申购 、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内开 始办理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开始办 理申 购赎回的 具体 日期 前 2 日 在至少一 家指 定 媒介 及基 金管理人 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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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1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投资 人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 招 商中 证银行份 额 的 场内申 购、 赎回业 务 时, 需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 购 、 赎 回业务 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 按 新规定 执 行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招 商中 证银 行份额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 必须 有足 够的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 赎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予 成交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则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时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人交 付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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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2 购款项 ,申 购成 立;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时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基 金登 记机 构及 其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银行 账户。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在 办理 招商 中证 银行份 额 场 内申 购时 , 单 笔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50,000 元人 民 币。 投 资人 办理 招商 中证 银 行份额 场外 申购 时, 单笔 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含申购 费) 。 通过直 销中 心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50 万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 通 过 招 商基 金官 网交 易 平台办理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申购 , 最低 申购金 额为 单 笔 1,000 元。 本基金 直销 中心 及 招 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的单 笔申 购最低 金额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 招 商中证 银行 份额 场外 赎回 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 额为 100 份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场内 赎回 时, 每笔 赎回 申请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 份基 金份 额, 同时 赎回份 额必 须是 整数 份额。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持有 人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份额 余额 为 100 份 ,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将 导致 在销 售机 构(网点) 保留 的招商 中证银 行份 额 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需 一并 全部 赎回 。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上 限进 行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 金额和 赎回 的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指 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招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 申购 费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并应在 投 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1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 申 购费率 (1)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 场外申 购费 率根 据申 购金 额设定 如下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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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3 M <50 万 1.0% 50 万≤M <100 万 0.5% M ≥1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 场内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代销 机构比 照场 外申 购费 率执 行。 2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 赎 回费率 (1)招 商中证 银行份 额 的 场外赎回 费率 按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该 部分基 金份 额的时 间 分段设 定如 下: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2)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 场内赎 回费 率为 固 定 0.5% 。 招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 赎回 费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除 赎回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产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的 部分 不低 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介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履 行 相 关 手续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适 当调 低 招 商 中 证银 行 份 额 的申 购 费 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申购份额的 计算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 份额净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 招 商中 证银行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其 中, 通过 场外 方 式进行 申购 的 ,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计 入基 金财 产; 通过 场内 方式申 购的 ,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果 采用 截尾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整 数位后 小数 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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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4 的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投 资者。 例: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投 资 60,000 元申 购 招 商中 证 银行份 额 , 对应 申购 费率 为 1.0% , 假设申 购当 日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为 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 60,000 / (1+1.0%) =59405.94 元 申购费 用=60,000 -59405.94=594.06 元 申购份 额 =59405.94/1.068=55623.54 份 即: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投资 6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68 元 ,则 可得 到 55623.54 份基 金份 额。 2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 T 日的 招 商中 证银行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计算 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 赎 回份 额 ?T 日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 份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各计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且持 有时间 不 满 1 年 , 赎回 费 率为 0.5% , 假设赎 回申 请当 日 招 商中 证银行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是 1.068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 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招商中 证银 行份 额且持 有 时间不 满 1 年, 假设 赎回 当日招商 中证银 行份 额 的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0,626.60 元。 3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 T 日的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招 商中证 银行 份额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八) 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招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 份额 采用分 系统 登记 的原 则 。 场 外申购 的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登记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持 有人 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 场 内申 购的 招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 系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招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通常 情况 下,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基 金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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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5 记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或 转换 转出该 部分 基 金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 但 不得 实质 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调整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 ) 、 (5) 、 (6)项 暂停 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或 拒绝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若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可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额 的 赎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 回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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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6 延期支 付。若 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招 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 、招 商 中证银 行 B 份 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 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先 权, 并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 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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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7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天但 少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介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始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介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 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 、解 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 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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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8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七 )基金份额的 转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本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 回以 外的其 他交 易方式 进行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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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9 十、 招 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与 招商中证银 行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 招商 中证银 行 A 份额 、 招商 中证银 行B 份额 上市 交易 。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六 个月内 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 在 确定 上市 交易时 间 后,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在上 市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1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 招商中 证银 行B 份额 分别 采用不 同的 交易 代码 上市 交易; 2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 招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上市 首日的 开盘 参考 价分 别为 各自前 一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3 、 招 商中 证银 行A 份额 、 招商中 证银 行B 份额 实行 价格涨 跌幅 限制 , 涨 跌幅 比 例为 10% , 自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4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 招商中 证银 行B 份额 买入 申报数 量 为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5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 招商中 证银 行B 份额 申 报 价格最 小变 动单 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6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 招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上市 交易遵 循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券 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及相关 规定 。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招商中 证银 行A 份额 、 招商 中证银 行 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费用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相关 规 则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招商中 证银 行A 份额 、 招 商中证 银 行B 份额 在 深圳 交易所 挂牌 交易 , 交 易行 情通过 行情 发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同 时揭 示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六)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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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0 招商中 证银 行A 份额 、 招 商中证 银 行B 份额 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 恢 复上 市 和终止 上市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关 规定 执行 。 (七)相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 等相关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整 的 , 本基金 基 金 合 同 相应 予 以 修改, 且 此 项 修 改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八 ) 若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金 上 市交 易 的 新 功能,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 加相 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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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1 十一、 基金份额 的登记、 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管等其他 相关业 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 记 1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 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或申 购的 招商中 证银 行份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系 统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开 放式 基 金 账 户下 ; 场 内 认 购或 申 购 的 招商 中 证 银 行份 额、或 上市 交易 的招 商中 证银行 A 份额 、招 商中 证 银行 B 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 2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的招 商中 证银行 份额 可以申请 场内 赎回; 登记 在注册 登 记系统 中的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 3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招商 中证 银 行 A 份 额、 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 额 只能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不能直 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但可 按 1:1 的 比例 申请 合 并为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后再 申请 场内 赎回 。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 行 为 。 2 、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 理招 商中证 银行 份额赎 回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须 办理 已持 有招 商中 证银行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 额、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上市交 易或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场 内赎 回的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 时,须 办 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4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三)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 统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招商 中证银行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2 、招商 中证银 行份额 跨系 统转托管 的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相关规 定办 理。 3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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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2 十二、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 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换 是指 本基金的 招商中证银 行份额 与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招商中 证银行 B 份额之间的配对 转换,包括分拆和合 并两 个方面。 1 、分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有 的每 两份 招 商中 证银行份 额 的 场内份 额申 请转换 成 一份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与一份 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的行 为。 2 、 合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一 份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与 一份 招 商 中证银 行 B 份额 进 行配 对申 请转 换 成两份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二)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 额配 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的营 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理 份额配 对转 换。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三)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 对转 换自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额 、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上 市交 易后 不超 过 6 个月 的时间 内开 始办 理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开 始办 理份 额配 对转换 的具 体日 期 前 2 日 在至少 一家 指 定 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 额配对 转 换时除 外) ,具 体的 业务 办 理时间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四) 份额配对转换 的原 则 1 、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2 、申 请进 行分 拆的 招商 中 证银行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必 须是偶 数。 3 、 申请 进行 合并 的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与 招商中 证 银行 B 份额 必 须同 时配 对 申请, 且 基金份 额数 必须 同为 整数 且相等 。 4 、招商 中证银 行份额 的场 外份额如 需申 请进行 分拆 ,须跨系 统转 托管为 招商 中证银 行 份额 的 场内 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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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3 5 、份额 配对转 换应遵 循届 时相关机 构发 布的相 关业 务规则。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 登 记结算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可视情况 对上 述规定 作出 调整,并 在正 式实施 前 2 日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介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五) 份额配对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六) 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份额 配对 转换业务 办理 机构因 异常 情况无 法 办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2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份 额 配对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七)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办 理机 构可对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酌 情收取 一定 的佣 金 , 具 体见 相关业 务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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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4 十三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束 和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实 现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相 似的回 报。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是 保持 基金 净值收 益率 与业 绩基 准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年 跟 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二)投资理念 指数化 投资 可以 以较 低的 成本获 取良 好的 市场 长期 回报,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代 表性、 流动 性与投 资性 的指 数可 以有 效分享 该指 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场 中的 投资 机会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中 证银行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 选成份 股 、 股指期 货、 固定 收益 投资 品种 ( 如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本 基金 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5% ,投资于中证银行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 不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 且不低 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以 中 证银 行指 数 为 标的指 数,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 按 照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组成及 其权 重构建 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股票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主要 按照标 的指 数 的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来 拟合复 制标 的指 数 , 并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 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动 而进 行 相应调 整, 以复 制和 跟踪 标的指 数。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是 保持 基金 净值 收益 率与业 绩基 准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分红等 行为 , 以 及因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对本 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效果 可能 带来 影响 , 或 因某些 特殊 情况 导致 流动 性不足 , 导 致无 法有效 复制 和跟 踪标 的指 数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组 合管 理进 行适 当变 通和调 整, 力求 降低跟 踪误 差。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成份 股的 流动性 进行 分析 , 如发 现流 动性欠 佳的 个股 将可 能采 用合理 方 法寻求 替代 。基 金管 理 人 运用以 下策 略构 造替 代股 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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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5 (1)基 本面替 代:按 照与 被替代股 票所 属行业 ,基 本面及规 模相 似的原 则, 选取一 揽 子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作为 替代股 备选 库;


(2) 相 关性 检验: 计算 备 选库中 各股 票与 被替 代股 票日收 益率 的相 关系 数并 选取与 被 替代股 票相 关性 较高 的股 票组成 模拟 组合 , 以组 合与 被替代 股票 的日 收益 率序 列的相 关系 数 最大化 为优 化目 标, 求解 组合中 替代 股票 的权 重, 并构建 替代 股组 合。 本基金 管理 人每 日跟 踪基 金组合 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偏离度 , 每 月末、 季度 末定 期分析 基 金的实 际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表现的 累计 偏离 度、 跟踪 误差变 化情 况及 其原 因, 并优化 跟踪 偏离 度管理 方案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运用 股指 期货,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 在股指 期货 投资 中将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在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参 与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 以 改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本 基金主 要通 过对 现货 和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 模型寻 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采用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 期货合 约, 达到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指 期货 来对 冲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 风险以 进行 有效 的现 金管 理, 如预 期大 额申购 赎回 、 大 量分 红等 , 以 及对 冲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五)标的指数与业 绩比 较基准 1 、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标 的指 数为中 证银 行指 数。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中 证银 行指 数的 编制 、 发布 或授 权, 或 中证 银行 指数由 其 他指数 替代 、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法 的重 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中 证银 行指 数不 宜继 续作为 标的 指 数, 或证 券市 场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 、 更 适合投 资的 指数推 出 ,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作 相 应 调整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变 更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 业绩比 较基 准和基 金名 称 。 其中 , 若 变更标 的指 数涉 及本 基金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的 实质 性变 更,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就变 更标 的指 数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且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无 实质性 影响 (包 括但不 限于指 数编制 单位 变更、 指数更 名等事 项) , 则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及时 公告 。 2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证 银行指 数收 益率 ×95 %+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活期 存款 基准利 率 (税后 )×5%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标的 指数 为中证 银行 指数 , 且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因 此, 本 基金 将业 绩比 较基准 定为 中证 银行 指数 收益率 ×95 %+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活期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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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6 款基准 利率 (税 后) ×5%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以 在与 本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同 意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和 业 绩比较 基准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变 更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介 上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具 有较 高 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特 征 。 从 本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 基 金份额 来看 , 招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具 有低 风险 、 收 益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招商 中证银 行 B 份额 具有高 风险 、高 预期 收益 的特征 。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负 责制定 基 金投资 方面 的整 体投 资计 划与投 资原 则; 决定 有关 标的指 数重 大调 整应 对决 策、 其 他重 大组 合调 整决策以及重 大的单项投 资决策;基金 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 的决策, 负责 投资组合 的构建 、调 整和 日常 管理 等工作 。 1 、 投 资决策委员 会依据相关 研究分析报 告, 定 期召开或 遇重大事 项 时召开投资决 策会 议,决 策相 关事 项。 基金 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进行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 日常决 策。 2 、基 金经 理依 据指 数编 制 单位公 布的 指数 成份 股名 单及权 重, 进行 投资 组合 构建; 3 、基金 经理及 风险管 理部 定期对投 资组 合的偏 离度 和跟踪误 差进 行跟踪 和评 估,并 对 风险隐 患提 出预 警; 4 、基金 经理根 据指数 成份 股或权重 变化 情况、 基金 申购赎回 情况 、指数 成份 股派息 情 况等,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调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负责 对各 决策 环节 的事前 及事 后风 险、 操作 风险等 投资 风险进 行监 控 , 并在 整个 投资流 程完 成后 , 对 投资 风险及 绩效 做出 评估 , 提 供给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等相 关人 员, 以供 决策 参考。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 投 资于 中证 银行 指数 成 份股和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90% , 且不 低于 非现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展 期; 3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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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7 申报的 股 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回 购)等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且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10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5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 资于 其他 权 证的投 资 比 例,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6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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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8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需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一 )基金的融资 融券 、转融通业务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转融 通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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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9 十 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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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0 十五 、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是 计算 招商中 证银 行 份额 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及 计算 招 商中 证银 行A 份额 、 招商中 证银 行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估值;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 但收盘 价未 能代 表估 值日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使用 调整后 的收 盘价 估值;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减去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 但收 盘价未 能代 表 估值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使用调 整后 的收 盘价 减去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估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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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1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股 指期 货品 种将 按照 相 关规定 规则 进行 估值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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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2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 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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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3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公司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等 第三方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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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4 十六 、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包 括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 招 商中证 银 行 A 份 额、 招 商 中证银 行 B 份额)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并经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如果终止 招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与 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 额的运 作, 本 基 金将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调整基 金的 收 益分配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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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5 十七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4 、基 金上 市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1%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签 署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向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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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6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费 率进 行计 提 , 且收取 下限 为每 季人 民 币 5 万元 ( 即不 足 5 万元 部 分按 照 5 万元 收取) 。计 费期 间不 足一 季 度的, 根据 实际 天数 按比 例计算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标的 指 数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 每季 支付一 次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数 使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 于 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上一 季度的 指数 使用 费。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11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费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介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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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7 十八、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 存续 期内 的每 个会 计年 度 (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六 个月的 除外 ) 的 12 月 15 日 ( 遇节 假 日顺延 ) ,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 下规则 进 行 基金 的定 期份 额折算 。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会 计年 度 的12 月15 日(遇 节假 日顺 延)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招商 中证 银 行 A 份额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招商中 证银 行A 份额 和招 商中证 银行B 份 额按 照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中 规定 的净 值计算 规则 进行净 值计 算, 对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 额的 约定 应得 收益进 行定 期份 额折 算, 每 2 份 招商 中证 银行份 额将 按1 份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 额获 得约 定应 得收益 的新 增折 算份 额 。 在 基金份 额折 算 前与折 算后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 额和 招商 中证 银 行B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保 持1 :1 的比 例。 对于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期末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 即招 商中证 银 行A 份 额每 个会 计年度 基 金份额 折算 基准 日的 份额 净值超 出 1.000 元部 分 , 将 折算为 场内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分 配给 招 商中证 银 行A 份 额持 有人 。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 每 2 份 招商 中证 银行份 额将 按1 份招商 中证 银 行A 份 额获 得新增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分配 。 持有 场外 招商 中证 银行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式 获得 新增 场外 招商 中证银 行份 额的 分配 ; 持有 场内招 商中 证 银行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按 前述 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场 内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的分 配 。 经 过 上述份 额折 算 ,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和招 商中证 银行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将相 应 调整。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基金 份额 折算基 准日 , 本基 金将 对招 商中证 银 行 A 份 额和 招商 中证银 行 份额进 行应 得收 益的 定期 份额折 算。 招商中 证银 行A 份额 本年 度应得 收益 的定 期份 额折 算时, 有关 计算 公式 如下 : (1) 招商 中证 银行A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招商 中证 银行A 份额 的份 额数 = 定 期份额 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银 行A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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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8 的份额 数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的场 内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额 数量 =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银 行A 份额参 考净 值 前 A NUM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银 行A 份额的 份额 数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 后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份 额数 (2) 招商 中证 银行B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招商 中证 银 行B 份额 参考 净值 及其 份额 数。 (3)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商中 证银 行份额 持 有人 新增的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后 基础 前 前 基础 NAV NAV NUM A 000 . 1 2 ?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份 额 的 份额数 +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 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招商 中证 银行份 额 的 份额 数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银 行A 份额参 考净 值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 后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份 额数 招商 中证银行 份额 的场 外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采用截 尾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招 商中证 银行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 以及 招商中 证银 行A 份额 折算 成 招商 中证 银 行份额 的场 内份 额数 均取 整计算 (最 小单 位 为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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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9 在实 施基金份 额折算时 ,折算 日折算前 招商中证 银行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 招商 中证 银行A 份额 参考 净值 等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5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 招 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 与招 商 中证银 行 B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和 招商 中证 银行份 额 的 申购 或赎 回等 相关业 务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6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若在定 期份 额折 算日 前一 个月内 发生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本基 金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基金管 理 人将根 据情 况决 定是 否进 行定期 份额 折算 。 若在 定期 份额折 算日 发生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本基 金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的情 形时 ,将按 照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规则 进行 份额 折算 。 (二) 不定期份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 即 : 当 招商中 证银 行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 当 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达到 0.250 元。 1 、当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本 基金 将按 照以 下规 则进行 份 额折算 。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招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折 算 基准日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额 、招 商中 证银行 B 份额 和招商 中 证银行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 招商中证 银行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达到 1.500 元后 ,本基金 将分别对 招商中 证银行 A 份额 、 招商 中证 银行 B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进行份 额折 算, 份额 折算 后本基 金将 确 保 招商 中证 银 行 A 份额 和 招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的 比 例为 1:1, 份 额折 算后 招 商中证 银 行 A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 招商 中证 银行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均调整 为 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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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0 当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份 额净值 达 到 1.500 元后, 招 商中证 银 行 A 份额 、 招商 中证银 行 B 份额 、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 额 三类 份额 将按 照如 下公 式进行 份额 折算 : 1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银 行 A 份额 的 份额 数与 份额 折算后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额 的份 额 数相等 ; ②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持有人 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 增的份 额数 , 即 参考 净值 超出 1 元以 上的部 分全 部折 算为 场内 招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招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持 有 人新增 的场 内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额 数量=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A A NAV NUM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参 考净 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的 份额 数 后 A NUM 为折算 后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的 份额 数 2 )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后 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的 份额 数保 持 1 :1 配比 ; ② 份 额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算 后 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的资 产净值 及新 增场 内 招 商中 证银行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之 和相等 ;


③ 份 额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的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后 将持 有 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与新增 场内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 后 后 A B N N UM UM ? 招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持 有 人新增 的场 内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额 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B B NAV NUM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参 考净 值 前 B NUM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的 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 后 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的 份额 数 后 A NUM 为折算 后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的 份额 数 3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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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1 场外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持 有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外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 场 内 招商 中 证银行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获 得新 增场 内 招 商中 证银行 份额 。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份 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 后原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招 商中 证银行 份额 的份 额数 招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 场外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截尾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招 商 中证银 行份 额 的 场内 份额 经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以及 招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 招 商中证 银 行 B 份额 折 算成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 场内 份额 数均 取整 计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 余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银 行 B 份额 的 参考 净值 等具 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 招 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 与招 商 中证银 行 B 份 额 的上 市交 易和 招商 中证 银行份 额 的 申购 或赎 回等 相关业 务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当 招商 中证 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 到 0.250 元,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规 则 进行份 额折 算。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招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达 到 0.250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确 定折算 基准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额 、招 商中 证银行 B 份额 、招商 中 证银行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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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2 当 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达 到 0.250 元 后, 本 基金 将分 别对 招商中 证 银行 A 份额 、 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银 行 份额 进 行份 额折 算, 份额 折算后 本基 金 将确保 招商 中证 银 行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的比例 为 1 :1, 份额 折算 后 招商 中证 银 行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招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和 招 商中证 银行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均调整 为 1 元。 当 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到 0.250 元后 , 招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 招 商中证 银 行 B 份额 、招 商中 证银 行 份额 三 类份 额将 按照 如下 公式进 行份 额折 算。 1 )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 折算后 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的资 产 净值相 等。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参考 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的 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 后 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的 份额 数 2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额 折算 前后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额与 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始终 保 持 1:1 配比; ②份额 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算 后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的资 产净值 及新 增场 内 招 商中 证银行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之 和相等 ; ③份额 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的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后 将持 有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与新增 场内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 后 后 B A N N UM UM ?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场内新增 基础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 后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的 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 后 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的 份额 数 场内新增 基础 NUM 为份额 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 算后所 持有 的新 增的 场内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 份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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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3 前 A NAV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参考 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的 份额 数 3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招 商 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份额 折算 后 招商中证银行份 额 的资 产 净 值 相等。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份 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 后原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招 商中 证银行 份额 的份 额数 招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 场外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采 用截 尾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招商 中证银 行份 额 的 场内 份额 经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 以及 招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 招 商中证 银 行 B 份额 折 算成 招商 中 证 银行 份额 的 场内 份额 数均 取整 计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 余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银 行 B 份额 的 参考 净值 等具 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 招 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 与招 商 中证银 行 B 份 额 的上 市交 易和 招商 中证 银行份 额 的 申购 或赎 回等 相关业 务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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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4 十九 、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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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5 二十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公开披露采用 的语 言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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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6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 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4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招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 招 商中证 银行 B 份额 获准 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招商 中证 银行 B 份额 上市 交易 3 个工 作日 前 ,将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5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开 始 申购、 赎回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招商 中证 银行份 额 申 购开 始日 、 赎回 开始日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 6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招商 中证银 行 A 份额 、 招商 中 证银行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 或者开 始 办理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招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银行 B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 在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额 、 招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上 市 交易 或 者开 始办 理 招 商中 证银行 份 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招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额 与招 商中证 银 行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招 商中 证 银 行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招 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 与招 商 中证银 行 B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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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招 商中 证银行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 计净值 、 招 商中 证银行 A 份额与 招商 中证 银行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7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 招 商 中证 银行 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8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该披 露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等 投资管 理人 员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 有基金 的份 额、 期限 及期 间的变 动情 况。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9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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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8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招 商中 证银行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 银行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开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申购、 赎 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暂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本基 金接 受或 暂停 接受份 额配 对转 换申 请;


(27)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份 额配对 转换 后恢 复办 理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 (28) 招商 中证 银 行 A 份额 、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上市交 易; (29) 招商 中证 银 行 A 份额 、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或终 止上市 ; (30) 本基 金实 施基 金份 额折算 ; (3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0 、澄 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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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9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应当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 期货 交易 对本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 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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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0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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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1 二十一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时 赎回 持 有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件 ,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 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 如 : 招 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招 商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详细 的了解 。 在 对自 己的 资金 状况、 投资 期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 做出 是否 投资的 决定 。 投 资者 应确 保在投 资本 基金后 ,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 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人特 别注意 , 因基 金份 额拆 分 、 分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变 化, 不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不会 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或 提高 基金 投资 收益 。 因基 金份 额拆 分、 分红 等行 为导致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 至 1 元 初始 面值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响 下 , 基 金 投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份 额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始 面值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 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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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2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 国有 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 晴 雨表 。 因此,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波 动将 会通 过证 券市 场反映 出 来,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 益 减少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在 基金 开放日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如果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迅速 变现 对资 金净值 产生 不利 的影 响,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水 平 。 尤其 是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基金 将面临 流动 性 风 险, 可 能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 验、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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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3 (五)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1 、指 数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投资 标的 为 中 证银 行指 数 , 在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过 程中可 能面 临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为 指 数型 基金 , 主要 投资 于 中 证银 行指 数 成 份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 在 具体投 资管 理中, 本基 金可 能面 临 中 证银行 指数 成份 股以 及备 选股所 具有 的特 有风 险, 也可 能 由于 股票 投资比 例较 高而 带来 较高 的系统 性风 险。 本基 金采 取指数 化投 资策 略, 被动 跟踪标 的指 数 。 当指数 下跌 时, 基金 不会 采取防 守策 略, 由此 可能 对基金 资产 价值 产生 不利 影响。 (2) 投资 替代 风险 因特殊 情况 ( 比如市 场流 动性不 足 、 个 别成份 股被 限制投 资等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 足 够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如 买入 非成份 股等 ) 进 行适 当的 替 代,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产生 不利影 响。 (3)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因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导致 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可 能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可能 发生 变化 , 投 资人 还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 带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4) 跟踪 偏离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①基金 有投 资成 本、 各种 费用及 税收 , 而指数 编制 不考虑 费用 和税 收, 这将 导致基 金 收 益率落 后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产 生负 的跟 踪偏 离度 。 ②指数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等因 素将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指 数 收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③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构成, 或成 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该 成份股 在指 数中的 权重 发生 变化 , 或 标的指 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能 暂时 扩大 与标的 指数 的构 成差 异, 而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扩大 。 ④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可能 带来一 定的 现金 流或 变现 需求, 在遭 遇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停 牌 、 摘牌或 流动 性差 等情 形时 , 基金 可能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组 合或 承担 冲击 成本 ,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⑤在基 金进 行指 数化 投资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能力 , 例如 跟踪指 数的 水平 、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基金收 益产 生影响 , 从而 影响基 金跟 踪偏离 度和 跟 踪 误差。 ⑥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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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4 有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缺 乏卖 空、 对 冲机 制及 其他工 具造 成 的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因 指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产 生的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误 差。


(5)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的 回报率 与整 个股 票市 场的 平均回 报 率可能 存在 偏离 。 2 、分级 基 金运 作的 特有 风 险 (1) 上市 交易 风险 招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与 招 商中证 银行 B 份额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由 于上市 期 间可能 因信 息披 露 导 致基 金停牌 ,投 资人 在停 牌期 间不能 买卖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额 与招商 中证银 行 B 份额 , 产生 风 险;同 时, 可能 因上 市后 交易对 手不 足导 致 招 商中 证银行 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产 生流动 性风 险。 (2) 杠杆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为复 制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有 较高风 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从 本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 看, 招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具有 低风险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 特征; 招商 中 证银 行B 份额 具 有高 风险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由于招 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内含杠 杆机 制的 设计 , 招商 中证银 行B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变动 幅 度将大 于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净值 和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参考 净 值的 变动 幅度 ,即 招 商中 证 银行B 份额 参考 净值 变动 的波动 性要 高于 其他 两类 份额。 (3)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招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与 招 商中证 银行 B 份额 上市 交 易后, 由于 受到 市场 供求 关系的 影 响,基金 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 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尽管 份额 配对转 换机 制的 设计 已将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降低 至较 低水平 , 但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银 行B 份额 的某 一级 份额仍 有可 能处 于折/ 溢价 交易状 态。 (4)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风 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 本基 金将 进行 定期 份额 折算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原 招商 中证 银 行A 份额 持有 人 或 招商 中证银 行 B 份额 持有 人将 可能获 得一 定比 例的 招商 中证银 行份 额 , 因此 原 招商 中证 银行A 份额 持有 人 或 招商 中证 银行B 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有 的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将会 发生 改变 。 (5) 份额 折算 风险 ①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 资人带 来损 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 算时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 的部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留 至整 数位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小 数 点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财产 。 因此, 在基金 份额 折 算 过程 中由 于尾差 处理 而可 能给 投资 人带来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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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5 ②份额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有 可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 新增份 额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风 险是 指在 场内 购买 招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或 招 商中证 银 行B 份额 的 一部 分投 资人 可能面 临的 风险 。 由于 在二 级市场 可以 做交 易的 证券 公司并 不全 部 具备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颁 发的 基金 代销 资格 , 而只有 具备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才 可以允 许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因此, 如果 投资 人通 过不具 备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证券公 司购 买 招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或 招 商中证 银行 B 份额 ,在 其 参与份 额折 算后 ,则 折算 新增的 招商 中 证银行 份额 并不 能被 赎回 。 此 风 险需 要引 起投 资人 注意, 投资 人可 以选 择在 份额折 算前 将 招 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 或招 商 中证银 行 B 份额卖 出, 或 者将新 增的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通 过转 托 管业务 转入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的 证券 公司 后赎 回基 金份额 。 (6)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 存在的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办理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与 招商中 证 银行 A 份额 、 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之 间份额 配对 转 换。一 方面 ,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办 理 可能改 变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和 招商 中证 银行 B 份额 的市 场供 求关 系, 从而 可能影 响其 交 易价格 ; 另一 方面 , 份 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可 能出 现暂 停办理 的情 形 , 投资 人的 份额配 对转 换申 请也可 能存 在不 能及 时确 认的风 险。 (7)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在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 ( 包括 招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 招 商 中证银 行 A 份额 和招商 中 证银 行 B 份额 ) 将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 每个 会计 年度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六个 月的 除外 )的 12 月 15 日( 遇节 假 日顺延 )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本基 金 招 商中 证银行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实施 定期份 额折 算 。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 如果 出现新 增份 额的情 形 , 投 资人可 通过 卖出或 赎回 折 算 后新增 份额 的方 式获 取投 资回报 , 但 是, 投 资人 通过 变现折 算新 增份 额以 获取 投资回 报的 方 式并不 等同 于基 金 收 益分 配, 投 资人 不仅 须承 担相 应的交 易成 本, 还可 能面 临基金 份额 卖出 或赎回 的价 格波 动风 险。 (六)投资股指期货 的风 险 1 、股 指期 货交 易采 用保 证 金交易 方式 ,潜 在损 失可 能成倍 放大 ,具 有杠 杆性 风险。 2 、股指 期货合 约到期 时, 基金账户 仍持 有未平 仓合 约,交易 所将 按照交 割结 算价将 账 户持有 的合 约进 行现 金交 割,因 此无 法继 续持 有到 期合约 ,具 有到 期日 风险 。 3 、持仓 组合品 种变现 时, 由于市场 流动 性严重 不足 或头寸持 有集 中度过 大导 致未在 合 理价位 成交 ,存 在变 现损 失风险 。 4 、股指 期货设 置了涨 跌停 板限制, 基金 账户中 股指 期货持仓 可能 无法平 仓 , 存在流 动 性风险 。 5 、交易 所设置 了持仓 限制 ,基金账 户中 股指期 货持 仓超过限 制比 例,会 被交 易所或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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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6 货公司 强行 平仓 ,存 在强 行平仓 风险 。 6 、 交易 所设 置了 强制 减仓 限制, 基金 账户 中股 指期 货持仓 符合 交易 所强 制减 仓范围 的, 存在强 制减 仓的 风险 。 7 、基金 托管人 调拨资 金不 及时,无 法向 期货公 司缴 足交易保 证金 ,会被 期货 公司强 行 平仓, 存在 资金 流动 性风 险。 (七)其他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 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4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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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7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 决议 生效 后两个 工作 日起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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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8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分 别计 算 招 商中证 银行 份额 、招 商中 证银行 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各 自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据 此由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额 、 招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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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9 二十三 、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 其权利义务 1 、基 金 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转融通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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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0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招 商中 证银行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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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1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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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2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招商中 证银 行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招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与 招 商中证 银 行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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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3 (3 ) 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依法 转让 其 持有的 招商 中证 银 行 A 份 额与招 商 中证银 行 B 份 额, 依法 申 请赎回 其持 有的 招商 中证 银行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 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审议 事项应 分别 由 招 商中 证银 行份额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与 招商 中 证银 行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独立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在 其 对应的 份额 级别 内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立设日 常机 构。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外 ,当出 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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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4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 商中证 银行 份额 、招 商中 证银行 A 份 额与 招商 中证 银行 B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及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招商 中证银行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 回费率 、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6)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基金合 同约 定,且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7)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基金合 同约 定,且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 销 售机 构在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规 则;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3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做出 书面 决定 ,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或在 规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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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5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并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商 中证银 行份 额、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额 与招 商中证 银 行 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或在规 定时 间 内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招 商中 证银 行份额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与 招商 中 证银 行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商 中证银 行份 额、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额 与招 商中证 银 行 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或在 规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单 独或 合 计代表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 额与 招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 也可 以采用 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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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6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授 权他 人表 决。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5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利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 招商 中 证银行 份额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银行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各自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会 议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 会议 通知 等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 )会议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 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招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 招商 中证银 行 A 份额 与 招商 中 证银行 B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各自 基金份 额 的 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 接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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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7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 额与 招商中 证 银行 B 份 额各 自份 额二 分 之一以 上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招 商中 证银 行份额 、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 额与 招 商中 证 银行 B 份 额各 自份 额三 分 之一以 上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8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招商 中证 银行份 额 、 招商 中证 银行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银行 B 份额各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合 计 50% 以上 ( 含 50% )选举 产 生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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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8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7 、表决 招商中 证银 行份 额 、 招商 中证银 行 A 份额 与 招商 中 证银行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 持每份 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份额级 别内 享 有 平等 的 表 决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招商 中证 银行份 额 、 招商 中证 银 行 A 份额 与 招商中 证银 行 B 份额 的各 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招 商中 证银行 份额 、 招 商中 证银 行 A 份额 与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 额的 各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应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代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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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9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9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10 、本 部分 关于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条 件等内 容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定的 部分 ,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定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 或变 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直接对 该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或调 整, 无需 召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包 括招商 中证 银行 份额 、 招 商中证 银 行 A 份 额、 招 商 中证银 行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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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0 份额)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并经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如果终止 招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与 招商 中证 银 行 B 份 额的运 作,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调整基 金的 收 益分配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 (4) 基金 上市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8) 基金 的证券 、 期货 交 易费用 ; (9)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10)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用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1%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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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1 管人。 (3)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中 证指 数有 限 公 司签 署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费 率进 行计 提 , 且收取 下限 为每 季人 民 币 5 万元 ( 即不 足 5 万元 部 分按 照 5 万元 收取) 。计 费期 间不 足一 季 度的, 根据 实际 天数 按比 例计算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标的 指 数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 每季 支付一 次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数 使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 于 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上一 季度的 指数 使用 费。 上述 “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11 ) 项 费用 ”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 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费 率, 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介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5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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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2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进 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束 和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实 现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相 似的回 报。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是 保持 基金 净值收 益率 与业 绩基 准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中 证银行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 选成份 股 、 股指期 货、 固定 收益 投资 品种 ( 如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本 基金 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5% ,投资于中证银行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 不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 且不低 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2) 投资 组合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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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3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 投 资于 中证 银行 指数 成 份股和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90% , 且不 低于 非现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展 期; 3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 且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10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5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 资于 其他 权 证的投 资比 例,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6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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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4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但 需 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六)基金的财产 1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3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4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 、 《基 金合 同 》 的变 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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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5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自 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起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2 、 《基 金合 同 》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八)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和律 师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职 责,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十四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光 华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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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6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2.7034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行业 拆借 ;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中证银 行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选成 份股 、 股 指期 货、 固定收 益投 资品 种 ( 如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5% ,投资于中证银行指数 成份股和备 选 成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且 不低 于非 现金资 产 的 80%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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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7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 投 资于 中证 银行 指数 成 份股和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90% , 且不 低于 非现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展 期 ; 3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回 购)等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且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10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5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 资于 其他 权 证的投 资比 例,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6 )本 基金 总资 产超 过基 金 净资产 的 14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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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8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需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 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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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9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加 或减 少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 日 内回函 确认 收 到后 , 对 名单 进行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双 方原 定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购 交易时, 需按 交易对 手名 单中约 定 的 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 先约定 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3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按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 并 负责 解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 纷及损 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在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内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他 相关 法 律责任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交 易 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流通受 限证 券指 由 《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 票 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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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0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 人应 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 指令 之前 2 个工 作日将上 述资 料书面 发至 基 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 2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3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必要 书面 信息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 执行投 资指 令前 将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人 。 4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情 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 充书面 说明 , 否则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相应 责任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1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基金 在投资中 期票 据前, 基金 管理人须 根据 法律、 法规 、监管 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书 面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上述 文件 对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额度 和比例 进行 监 督。 2 )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发 布的法律 法规 对证券 投资 基金投资 中期 票据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约定 。 3 )基金 托管人 有权监 督基 金管理人 在相 关基金 投资 中期票据 时的 法律法 规遵 守情况 ,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 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 及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 正。如 果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未 能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 导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担 相应 责任 。 (7)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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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1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应依 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的 符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执行 , 如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该 名单 之 外的存 款银 行 , 有权 拒绝 执行 。 该 名单 如有 变 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启用 新名 单前提 前 2 个工 作日将 新名 单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的 有关措 施: (1)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2)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 (3)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4)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关 法律法规 规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5)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法承 担相 应责 任。 (6)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必 须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 基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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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2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7)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8)基 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 由,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及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并予协 助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或 未在合 理期 限内 确认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4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5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除依 据 法律 法规规定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约定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外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账 户 。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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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3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 金资 产 。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托管 人的 营业机 构或 在其他 银 行开立 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登 记机 构 开 立并 管理 。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提前结束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本基 金开 立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资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有效 。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备案 条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 事 宜。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 户,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刻制 、保管 和 使 用 。 (2)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以及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的有 关 规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1)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券 账户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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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4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 行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后 ,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 、 银 行间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原 件 , 以 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30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同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对 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上 的正 本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 未 经双 方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转 移,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净 资产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值 时除外 。估 值原则 应符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引 》及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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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5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3 、 根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须分别 妥善 保管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的 除外 。 3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 时向 基金托管 人定 期或不 定期 提交下列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密 义务,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4 、若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于 自身 原因无 法妥 善保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按 有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 、 本协 议及 本协 议项 下各 方的权 利和 义务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为 本协 议之目 的, 不包括 香港 、澳 门和 台湾 法律) ,并 按照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解 释。 2 、凡因 本协议 产生的 及与 本协议有 关的 争议, 甲乙 双方均应 协商 解决; 协商 不成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申请 仲 裁 , 并适 用 申 请 仲 裁时 该 会 现 行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和 律师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3 、争议 处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人 应恪 守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本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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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6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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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7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投资 者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招商 基金网 站, 可享 受资 讯查 询、 在 线咨 询、 热点 问题 查询、 理财 刊物查 阅等 服务 ,并 可提 交投诉 与建 议。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二)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份额 净值 等信 息的 查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投诉 建议 等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 。 (三)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回 复 ,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公 司 承诺 在 24 小时 之内 做出 回 复。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回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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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8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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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9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住 所, 并刊 登在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上 。 (二)招募说明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免 费查 阅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说 明书 的 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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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0 二十八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 准 予注 册 招商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招商 中 证银 行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招商 中 证银 行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