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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基金(161723)

银行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 一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及 其 权 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 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 户,按照《 基 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银行 B 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 证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 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立设日常机构。 1 、除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外,当出 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 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代表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 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招商中证银 行份额的申 购费率、调 低 赎 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 金 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基金合 同约定,且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基金合 同约定,且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 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或 在规定时间 内未能作出 书面答复,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单独或 合计代表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招商中 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 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 合计代表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 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 单独或 合计代表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招商中 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 计代表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A 份 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 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 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 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利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 有效的招商中 证银行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 ) 。 (2 )通讯开 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或会 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 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 金 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 的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份额的 50% (含 50% )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 表决 意 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 银行 B 份额 各自份额二分之一以上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招商中 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 额各自份额三分之一以上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不与 法律法规冲 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 他 方 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8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合计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 、表决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 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 金 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 力。 10 、本部分关于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和 表决条件等 内容 ,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 无需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三 ) 基金收 益 与 分配 1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3 、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如 果 终 止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 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四 ) 基金费 用 与 税收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 指数使用费; (4 )基金上 市费用; (5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7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 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9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 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11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 (3 )基金的 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进行计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 照 5 万元收 取) 。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每季支付一次,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 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上述 “1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11 ) 项费 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 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调 低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 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公告。 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五 ) 基金的 投 资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实 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 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4% 。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 括中证银行 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 份股 、 股指期货、 固定收益投资品种 (如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 以及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 资于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制 (1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 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 ,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 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于中证银行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且不低 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 )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 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0% ;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5 )本基金投 资权证,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金 额,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 。 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 )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金 合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需 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六 ) 基金的 财 产 1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2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 、基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4 、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七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和 终 止 1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自 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八 ) 争议的 处 理 和适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和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 履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