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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90B(150031)

中证90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银华中证等权重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于2011 年2 月9 日证监 许 可【2011 】179 号文核准 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1年3 月17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 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 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 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 杠杆机 制风 险、折/ 溢 价 交易风 险、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及基 金份额 折算 等业务 办理 过程中的 特有风险等 ) 和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 单个开放 日银华90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中证90A中证 90A 份 额 、中证90B中证90B 份 额 和 银 华90 份 额 ) 的10% 时, 投资人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 有的全部银华90份额。 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5 年3 月17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5 年3 月31 日, 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5 年第1 季度 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39 七、基金的募集 .............................................................................................................................4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43 九、 中证 90A 份额与中证 90B 份额 的上市交易 ........................................................................44 十、银华 9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5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56 十二、基金的投资 .........................................................................................................................58 十三、基金的业绩 .........................................................................................................................67 十四、基金的财产 .........................................................................................................................68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69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4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5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77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6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87 二十一、风险揭示 .........................................................................................................................9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4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06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7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绪言 《 银 华 中 证等 权 重90 指数 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上 市 规 则》 、 《 银 华中 证 等 权 重90 指数分级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书 阐 述 了 银华 中 证 等 权重90 指数 分级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 策 略、 风 险 、 费 率 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 根据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的 资 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招 募 说 明 书由 银 华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 , 或 对本 招 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书 根 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基金 合 同 是 约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 的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资人 自依基 金 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接 受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作为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 以 在 基金合同 上书 面 签 章 为必 要 条 件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应 按照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基 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 :指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 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 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中国现 行 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 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 件 、 司 法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自 2004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修订通过、2011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民 银 行 和/ 或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或 其 他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 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 构 投 资者 : 指 依 法可 以 投 资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境 内( 不 包 括台 湾 地 区 、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5 香港、 澳门)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 不包括台湾 地区、香港、澳门)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 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理 、 基 金 份额 注 册 登 记、 基 金 交 易的 确 认 、 清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利 、 建 立 并保 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28.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深圳证券 账户: 投资人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 定机构验资并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2.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 日 33. 基金募集 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6 34.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5.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7.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8.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 业 务 规则》: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发 布 实 施 的《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开 放 式 基 金业 务 规 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发布 实 施 的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市 开 放 式 基金 登 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1. 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 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43.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金 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 将 其 所 持 有的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已开 通 基 金 转换 业 务 的 开放 式 基 金 (转 出 基 金 )的 全 部 或 部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同 一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且 已 开 通 基金 转 换 业 务的 其 他 开 放式 基 金 ( 转入 基 金 ) 的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6.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7. 银华 90 份额: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人在场外认/ 申 购的银华 90 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 拆; 投资人在场内 认购的银华 90 份 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 投资人在场内申购的银华 90 份额, 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8. 中证 90A 份额: 银华 90 份额按基金 合同约定规则所 自动分离或分拆 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即指更名前的 “银华金利份额”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7 49. 中证 90B 份额: 银华 90 份额按基金 合同约定规则所 自动分离或分拆 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即指更名前的 “银华鑫利份额” 50. 中证 90A 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 中证 90A 份额而言,指 1.00 元 51.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银 华 90 份额 净 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中证 90A 份额、 中证90B 份 额 和 银 华 90 份 额 ) 的 10% 时 的 情 形 52.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3.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 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款 及 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5.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56. 基金份额 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 基金 资产 估 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产和 负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过程 58. 标的指数 :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 59. 日/ 天: 指公历日 60. 月:指公 历月 61.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 场外: 指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3. 场内: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4. 注册登记 系统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 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5.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通过场 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6. 上市交易 :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中证 90A 份额 、 中 证 90B 份额 的行为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8 67.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银华中 证 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 鑫利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68. 系统内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69. 跨系统转 托管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 行转 登记的行为 70. 自动分离 : 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银 华 90 份额在 发售结束后按 1 :1 比例 自动转换为 1 份 中证90A 份额和 1 份 中证 90B 份 额的行为 71. 配对转换 :指本基金的银华 90 份 额与 中证 90A 份额、中证 90B 份额 之间按约定 的转换规则 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2. 分拆: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银华 90 份额的 场内份额申 请转换成 1 份中证 90A 份额与 1 份 中证 90B 份 额的行为 73. 合并: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中证 90A 份额 与 1 份中证 90B 份额申请 转换成 2 份 银华 90 份额 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4. 中证 9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中证 9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 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5% ” , 同期银行人 民币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 的金 融 机 构 人民 币 一 年 期存 款 基 准 利率 为 准 。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所 在 年 度的 年 基 准 收益 率 为 “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公布 的 金 融 机构 人 民 币 一年 期 存 款 基准 利 率 ( 税后 )+3.5% ” 。 每 份 中证 90A 份额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 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中证 90A 份额 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 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中证 90A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 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5. 中证 90A 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 中证 90A 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截至 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76. 中证 90B 份额应得资产及收益 : 在每个会计年度期末,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 中证 90A 份 额 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77.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 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 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 年5 月28 日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证监 基 金 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 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 亿元人民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出资比例:49 % ) 、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9% )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 资比例:21 %)及山西 海 鑫 实 业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比 例:1 % ) 。 公司 的 主 要 业务 是 基 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 司 治 理 结构 完 善 , 经营 运 作 规 范, 能 够 切 实维 护 基 金 投资 人 的 利 益。 公 司 董 事会 下 设 “ 风 险 控制委员会” 和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 个专门 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 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 位监事组 成, 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 行监督。 公 司 具 体 经营 管 理 由 总经 理 负 责 ,公 司 根 据 经营 运 作 需 要设 置 投 资 管理 部 、 量 化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市 场 营销 部 、 高 端客 户 部 、 国际 合 作 与 产品 开 发 部 、境 外 投 资 部、 特 定 资 产管 理 部 、 交易 管 理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 养 老金 业 务 部 、运 作 保 障 部、 信 息 技 术部 、 公司办公 室 、 人 力资 源 部 、 行政 财 务 部 、 深 圳 管理 部 、 监 察稽 核 部 、 战略 发 展 部 等19 个 职 能 部门, 并 设 有 北京 分 公 司 。此 外 , 公 司设 立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作 为 公司 投 资 业 务的 最 高 决 策机 构 , 同 时下 设 “ 主 动型 股 票 投 资决 策 、 固 定收 益 投 资 决 策 、 特定 资 产 投 资决 策 、 量 化和 境 外 投 资决 策 ” 四 个专 门 委 员 会。 公 司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确 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 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 珠 林 先 生: 董 事 长 ,经 济 学 博 士。 曾 任 甘 肃省 职 工 财 经学 院 财 会 系讲 师 ; 甘 肃省 证 券 公 司 发 行 部 经 理 ;中 国 蓝 星 化学 工 业 总 公司 处 长 , 蓝星 清 洗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事 、 副 总 经理 、 董 事 会秘 书 ,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蓝 星 化 工 新材 料 股 份 公司 筹 备 组 组长 ; 西 南 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总 裁; 中 国 银 河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副总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 国 证 监 会上 市 公 司 并购 重 组 审 核委 员 会 委 员、 中 国 证 券业 协 会 投 资银 行 业 委 员会 委 员 、 重庆 市 证 券 期 货 业 协会 会 长 、 盐田 港 集 团 外部 董 事 、 国投 电 力 控 股股 份 有 限 公司 独 立 董 事、 上 海 城 投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独 立 董 事 等职 务 。 现 任银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 银华 财 富 资 本管 理 ( 北 京) 有 限 公司董事、 银 华 国 际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西 南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 中国 上 市 公 司协 会 并 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钱 龙 海 先 生: 董事, 经济 学 硕 士 。曾 任 北 京 京放 投 资 管 理顾 问 公 司 总经 理 助 理 ;佛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现任 第 一 创 业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党 委书 记 、 董 事、 总 裁 , 兼任 第 一 创 业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 第一 创 业 摩 根大 通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董 事 。 还 担任 中 国 证 券业 协 会 第 五届 理 事 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杨 树 财 先 生: 董 事 , 中共 党 员 , 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 师 , 中国 注 册 会 计师 , 中 国 证券 业 协 会 创 新 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 第十三届长春市人大代表, 长 春 市 特 等劳 动 模 范 ,吉 林 省 五 一劳 动 奖 章 获得 者 , 全 国五 一 劳 动 奖章 获 得 者 ,吉 林 省 劳 动模 范 , 吉 林 省 人 民政 府 第 三 届、 第 四 届 决策 咨 询 委 员。 曾 任 职 吉林 省 财 政 厅、 吉 林 会 计师 事 务 所 涉外 业 务 部 主 任 ; 广西 北 海 吉 兴会 计 师 事 务所 主 任 会 计师 ; 吉 林 会计 师 事 务 所副 所 长 ; 东北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副 总 裁 、总 裁 ; 东 北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总 裁、 党 委 副 书记 ; 东 方 基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现 任 东 北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公 司董 事 长 、 总裁 、 党 委 书记 ; 东 证 融通 投 资 管 理有 限 公 司董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周晓冬先生: 董事, 金融MBA 、 国际 商务师。 曾 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 上 海 海 博 鑫 惠国 际 贸 易 有限 公 司 董 事、 常 务 副 总经 理 。 现 任海 鑫 钢 铁 集团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助 理, 兼 任 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 司总经理。 王 立 新 先 生, 董 事 、 总经 理 , 经 济学 博 士 。 曾任 中 国 工 商银 行 总 行 科员 ; 南 方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部 副处 长 ;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研 究开 发 部 、 市场 拓 展 部 总监 ; 银 华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经 理 、代 总 经 理 、代 董 事 长 。现 任 银 华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银华 财 富 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 秉 文 先 生: 经 济 学 博士 后 , 教 授, 博 士 生 导师 。 曾 任 中国 社 会 科 学院 培 训 中 心主 任 , 院 长 助 理, 副院长。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 所长;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 中 国 社 科 院研 究 生 院 教授 , 博 士 生导 师 , 政 府特 殊 津 贴 享受 者 , 中 国人 民 大 学 劳动 人 事 学 院兼 职 教 授 , 武 汉 大学 社 会 保 障研 究 中 心 兼职 研 究 员 ,西 南 财 经 大学 保 险 学 院暨 社 会 保 障研 究 所 兼 职教 授 ,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 恬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大 学 学 历 ,高 级 经 济 师。 曾 任 中 国银 行 深 圳 分行 行 长 , 深圳 天 骥 基 金 董 事 , 中 国 国际 财 务 有 限公 司 ( 深 圳) 董 事 长 ,首 长 四 方 (集 团 ) 有 限公 司 执 行 董事 。 现 任 南方 国 际 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陆 志 芳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法 律 硕 士, 律 师 。 曾任 对 外 经 济贸 易 大 学 法律 系 副 主 任,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北 京 市 律师 协 会 国 际业 务 委 员 会副 主 任 委 员, 海 问 律 师事 务 所 律 师、 合 伙 人 ,浩 天 信 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 星 先 生 :管 理 学 博 士, 重 庆 大 学经 济 与 工 商管 理 学 院 会计 学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享 受 者 、中 国 注 册 会计 师 协 会 非执 业 会 员 、中 国 会 计 学会 理 事 、 中国 会 计 学 会对 外 学 术 交流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任 、 中 国 会计 学 会 教 育分 会 前 任 会长 、 中 国 管理 现 代 化 研究 会 常 务 理事 、 中 国 优选 法 统 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 兰 女 士 ,监 事 会主席 , 中 国 社 会科 学 院 货 币银 行 学 专 业研 究 生 。 曾任 北 京 建 材研 究 院 财 务 科 长 ; 北 京 京放 经 济 发 展公 司 计 财 部经 理 ; 佛 山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监 事长 及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 委员 。 现 任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 致 贤 先 生, 监 事 , 硕士 。曾任重庆 市 地 方 税务 局 办 公 室秘 书 、 重 庆市 政 府 办 公厅 一 处 秘 书 、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 重 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 现任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 龚 飒 女 士 :监 事 , 硕 士学 历 。 曾 任 湘 财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财务 负 责 人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事 业部 副 总 经 理; 湘 财 证 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稽 核 经 理; 交 银 施 罗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运 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 永 军 先 生: 监 事 , 大专 学 历 。 曾任 五 洲 大 酒店 财 务 部 收款 主 管 ; 北京 赛 特 饭 店财 务 部 收 款 主 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 总监助理。 封 树 标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工 学 硕 士。 曾 任 国 信证 券 天 津 营业 部 经 理 、平 安 证 券 综合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平 安 证券 资 产 管 理事 业 部 总 经理 、 平 安 大华 基 金 管 理有 限 责 任 公司 总 经 理 、广 发 基 金 机构 投 资 部总经理等职。2011 年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现任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 司 特定资产管理 业务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 副 总 经 理 ,硕 士 学 位 。曾 任 美 国 普华 永 道 金 融服 务 部 部 门经 理 、 巴 克莱 银 行 量 化 分 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 2009 年9 月 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 任银华 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基 金 经 理 和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职 务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公 司量化 投 资 总 监 、量 化 投 资 部总 监 以 及 境外 投 资 部 总监 、 银 华 财富 资 本 管 理( 北 京 ) 有限 公 司 董 事 、银华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 并同时兼 任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职务。 凌 宇 翔 先 生 , 督 察 长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机 械 工 业 部 主 任 科 员 ;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2.本基金基 金经理 张凯先生, 硕士学位。 2009 年7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公司金融工程助理分析师 、 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 自2012 年11 月14 日起担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1 月5 日起兼任银华中证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800 等权重指 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琦先生,2011年3 月17 日至2012 年12 月3 日期间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 王世伟、郭建兴、倪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10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 先后 在研究策划部、 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银 华 货币 市 场 证 券 投资基金 、银 华 富 裕 主题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现 任 银 华 中 小 盘 精选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银 华 回 报灵 活 配 置 定期 开 放 混 合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监及A 股基 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 年 曾 就 职于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历任 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9 月 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 曾 担 任 银 华货 币 市 场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保 本增 值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银华 永 祥 保 本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中证 转 债 指 数增 强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现 任 公 司 总经 理 助 理 、 固定收益部总 监 及 固 定 收 益 基金 投 资 总 监 以及银 华 财富 资 本 管 理( 北 京 ) 有限 公 司 董事 , 并 同 时 担任 银 华 增 强收 益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王 世 伟 先 生, 硕 士 学 位, 曾 担 任 吉林 大 学 系 统工 程 研 究 所讲 师 ; 平 安证 券 营 业 部总 经 理 ; 南 方 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 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年1 月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 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 建 兴 先 生, 学 士 学 位。 曾 在 山 西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 原山 西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从 事 证 券 自 营 业 务 工 作, 历 任 交 易主 管 、 总 经理 助 理 兼 监理 等 职 ; 并曾 就 职 于 华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投资 管 理 部, 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2011 年4 月加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 券信用分析师 、 债 券 基 金 助理 、 行 业 研究 员 、 股 票基 金 助 理 等职 , 并 曾 任 大 成 创 新 成长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职务。2011 年4 月 加 盟银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自2011 年9 月26 日起 担任 银 华 核 心价 值 优 选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 权利 与 义 务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 份额; 4.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务 的 规 则 ,在 法 律 法 规和 本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决 定 和调 整 基 金 的除 调 高 托 管费 率 和 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 据本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托 管 人 违 反了 本 基 金 合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他 当 事 人 的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及 时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 行担 任或 选 择 、 更换 注 册 登 记机 构 , 获 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并 对 注 册 登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 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 人 员进 行 基 金 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化 的 经 营 方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 风 险 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 及 人 事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6.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 的 措 施使 计 算 基 金份 额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和 注 销 价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 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 根 据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 按 照招 募 说 明 书列 明 的 投 资目 标 、 策 略及 限 制 全 权 处 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 基金 管理 人 不 从 事违 反 《 证 券法 》 的 行 为, 并 建 立 健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 施 , 防 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 基金 管理 人 不 从 事违 反 《 基 金法 》 的 行 为, 并 建 立 健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 施 , 防 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本基金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 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 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 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 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 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有 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从事证 券承销行为; (9 )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 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 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 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 )因 基金 投 资 股 票而 参 加 上 市公 司 股 东 大会 的 、 与 上市 公 司 董 事会 或 其 他 持有5% 以上 投 票 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 加 强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 操守 , 督 促 和约 束 员 工 遵守 国 家 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6 )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7 )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风险管理 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 作或技术风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声 誉 风 险和 外 部 风 险。 针 对 上 述各 种 风 险 ,本 公 司 建 立了 一 套 完 整的 风 险 管 理体 系 ,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 标, 设置相 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 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 )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为什 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 险。 (3 )分析风 险。检查存在的控制 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 )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 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 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 量 是 把 风 险水 平 划 分 为若 干 级 别 ,每 一 种 风 险按 其 发 生 的可 能 性 与 后果 的 严 重 程度 分 别 进 入相 应 的 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 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担它, 但需 加 以 监 控 。而 对 较 为 严重 的 风 险 ,则 实 施 一 定的 管 理 计 划, 对 于 一 些后 果 极 其 严重 的 风 险 ,则 准 备 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 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 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 )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 会、 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及 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的原则 A.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 控制 制 度 覆 盖公 司 的 各 项业 务 、 各 个部 门 和 各 级人 员 , 并 渗透 到 决 策 、 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 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C. 相 互制 约原 则 。 公 司部 门 和 岗 位的 设 置 权 责分 明 、 相 互牵 制 , 并 通过 切 实 可 行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来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D . 有效性原 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 进而 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 的投 资 管 理 、基 金 运 作 、计 算 机 技 术系 统 等 相 关部 门 , 在 物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 .适时性原 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内 部 环 境 的变 化 和 国 家法 律 、 法 规、 政 策 制 度等 外 部 环 境的 改 变 及 时进 行 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 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重 视 建 立 完善 的 公 司 治理 结 构 与 内部 控 制 体 系。 本 公 司 在董 事 会 下 设立 了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责 针 对 公 司在 经 营 管 理和 基 金 运 作中 的 风 险 进行 研 究 并 制定 相 应 的 控制 制 度 。 在特 殊 情 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 司 管 理 层在 总 经 理 领导 下 , 认 真执 行 董 事 会确 定 的 内 部控 制 战 略 ,为 了 有 效 贯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 外 , 公 司设 有 督 察 长, 全 权 负 责公 司 的 监 察与 稽 核 工 作, 对 公 司 和基 金 运 作 的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进 行 全 面 检查 与 监 督 ,参 与 公 司 风险 控 制 工 作, 发 生 重 大风 险 事 件 时向 公 司 董 事长 和 中 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制 人 员 定 期评 估 公 司 风险 状 况 , 范围 包 括 所 有能 对 经 营 目标 产 生 负 面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评 估 这 些 因素 对 公 司 总体 经 营 目 标产 生 影 响 的程 度 及 可 能性 , 并 将 评估 报 告 报 公司 董 事 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织 结 构 的 设计 方 面 , 体现 部 门 之 间职 责 有 分 工, 但 部 门 之间 又 相 互 合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资 管 理 、 基金 运 作 、 市场 等 业 务 部门 有 明 确 的授 权 分 工 ,各 部 门 的 操作 相 互 独 立, 并 且 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内 部 工 作 岗位 分 工 合 理、 职 责 明 确, 形 成 相 互检 查 、 相 互制 约 的 关 系, 以 减 少 舞 弊 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位 责 任 制 度基 础 上 , 设置 科 学 、 合理 、 标 准 化的 业 务 操 作流 程 , 每 项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内 部 办 公 自动 化 信 息 系统 与 业 务 汇报 体 系 , 通过 建 立 有 效的 信 息 交 流渠 道 , 保 证 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 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了 独 立 于 各业 务 部 门 的监 察 稽 核 部, 其 中 监 察稽 核 人 员 履行 内 部 稽 核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部 控 制 制 度合 理 性 、 完备 性 和 有 效性 , 监 督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情 况 , 揭 示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金 运 作 中 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 进 意见 , 促 进 公司 内 部 管 理制 度 有 效 地执 行 。 监 察稽 核 人 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 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 国建设银行于2004 年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 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 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 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指数。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 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 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 2014 年上半 年, 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 , 较上年同期增长 9.23% ; 净利润 1,309.70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 。 营业 收入 2,870.97 亿元, 较上 年同期增长 14.20%; 其中 , 利息净 收 入增长 12.59%,净利息 收益率(NIM)2.80% ;手续 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 ,在营业 收入中的占 比 达 20.96% 。 成本收入比 24.17% ,同比 下降 0.45 个 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 为 13.89% 和11.21% ,同 业领先。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63,997.90 亿元,较 上年末增长 6.75%,其中 ,客户 贷 款和垫款总额 91,906.01 亿元,增 长 6.99% ;负 债总额 152,527.78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6.75% ,其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中,客户存款总额 129,569.56 亿元, 增长 6.00%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 326.89 万户, 较上年末增加 20.35 万 户,增 长 6.64% ;个 人客户近 3 亿户,较上年 末增加 921 万户,增长 3.17% ;网 上银行客户 1.67 亿户, 较 上年末增长 9.23% ,手机 银行客户数 1.31 亿户,增 长 12.56%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 14,707 个,服务 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自 助设备 72,128 台,较上年末增加 3,115 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86.55% ,较 上年末提高 1.15 个百分点 。 2014 年上半 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 授予的 40 余 个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4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 , 以一级资 本 总额位列全球第 2 ,较上 年上升 3 位 ;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4 年全 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 中 位列第 2 ;在 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 第38 位,较上 年上升 12 位。 中 国 建 设 银行 总 行 设 投资 托 管 业 务部 , 下 设 综合 处 、 基 金市 场 处 、 证券 保 险 资 产市 场 处 、 理 财 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 , 在 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40 余人 。 自 2007 年 起, 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手段。 2.主要人员 情况 赵 观 甫 , 投资 托 管 业 务部 总 经 理 ,曾 先 后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郑 州 市 分 行、 总 行 信 贷部 、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 长办 公 室 工 作, 并 在 中 国建 设 银 行 河北 省 分 行 营业 部 、 总 行个 人 银 行 业务 部 、 总 行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务 , 长 期 从事 信 贷 业 务、 个 人 银 行业 务 和 内 部审 计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的 客 户 服 务和 业 务 管理经验。 纪 伟 , 投 资托 管 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 中国 建 设 银 行南 通 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经 营 部 、 公司 业 务 部 ,长 期 从 事 大客 户 的 客 户管 理 及 服 务工 作 , 具 有丰 富 的 客 户服 务 和 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投资 托 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行 青 岛 分 行、 中 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人 银 行 业 务部 、 行 长 办公 室 , 长 期从 事 零 售 业务 和 个 人 存款 业 务 管 理等 工 作 , 具有 丰 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力 铮 , 投资 托 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行 总 行 建 筑经 济 部 、 信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理 部 、 信 贷经 营 部 、 公司 业 务 部 ,并 在 总 行 集团 客 户 部 和中 国 建 设 银行 北 京 市 分行 担 任 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投资 托 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行 总 行 会 计部 , 长 期 从事 托 管 业 务 管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理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 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风 险 管 理 和内 部 控 制 ,严 格 履 行 托管 人 的 各 项职 责 , 切 实维 护 资 产 持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为 资 产 委 托人 提 供 高 质量 的 托 管 服务 。 经 过 多年 稳 步 发 展, 中 国 建 设银 行 托 管 资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托 管 业 务 品种 不 断 增 加, 已 形 成 包括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社 保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 个 人账户、QFII 、 企 业 年 金等 产 品 在 内的 托 管 业 务体 系 , 是 目前 国 内 托 管业 务 品 种 最齐 全 的 商 业银 行 之一。 截至 2014 年9 月末 ,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 资基金。 中 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 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 五年被国际权威 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 为 “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 ; 获和讯网 的中国 “最 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 境内权 威 经 济 媒 体《 每 日 经 济观 察 》 的“ 最 佳 基 金 托管 银 行 ” 奖;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的 “ 优 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建 设 银 行 严格 遵 守 国 家有 关 托 管 业务 的 法 律 法规 、 行 业 监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 确 保业 务 的 稳 健运 行 , 保 证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行 设 有 风 险与 内 控 管 理委 员 会 , 负责 全 行 风 险管 理 与 内 部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进 行 检 查 指导 。 投 资 托管 业 务 部 专门 设 置 了 监督 稽 核 处 ,配 备 了 专 职内 控 监 督 人员 负 责 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业务 部 具 备 系统 、 完 善 的制 度 控 制 体系 , 建 立 了管 理 制 度 、控 制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可 以 保 证托 管 业 务 的规 范 操 作 和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 员 具备 从 业 资 格; 业 务 管 理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核 、 检 查 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 规 程保 管 、 存 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制 约 机 制 严格 有 效 ; 业务 操 作 区 专门 设 置 , 封闭 管 理 , 实施 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由 专 职 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法 》 及 其 配套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监 督 所托 管 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 运 作 基金 的 投 资 比例 、 投 资 范围 、 投 资 组合 等 情 况 进行 监 督 , 并定 期 编 写 基金 投 资 运 作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国 证 监 会 。在 日 常 为 基金 投 资 运 作所 提 供 的 基金 清 算 和 核算 服 务 环 节中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 现 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 其纠正 ,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 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 通过技 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 )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 代销机构 (1 )场外代 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陈幸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客服电话 021 -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7)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8)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客服电话 96899 ( 重 庆 地 区 ) ; 400-709-6899 (其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19)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101 号商 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 林黎云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21)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 宁 省 大连市 沙 河 口区会 展 路129 号大 连 国 际金融 中 心A 座-大连期货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大厦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2)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5)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外馆斜街甲1 号泰 利明苑写字楼A 座二区4 层 法定代表人 黎维彬 联系人 朱瑜 客服电话 010-51789309 网址 www.gkzq.com.cn 2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27)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28)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 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 、 网址 www.hlzqgs.com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4006898888 2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3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张曼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2)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 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 付琦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3)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35)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36)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3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3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3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0)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4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4)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4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A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4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0532-96577 网址 www.citicssd.com 48)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凯银座22、23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4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话 967218 ; 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50)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网址 www.ajzq.com 5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201 、 501 、 502 、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5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5)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 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5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58)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5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6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话 10108998 ;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6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64)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6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6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6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6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6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7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72)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服电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7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厦7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76)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88-3888; 全 国 统 一 电 话 委 托 号 码 : 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7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7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79)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80)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8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82)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 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8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8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8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87)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 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88)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 经 贸中心办 公 楼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89)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曹亦思 客服电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9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1)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 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9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93)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 、31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9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9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 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9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层01 、02、03、05 、11 、12 、13、15、16 、18 、19 、20 、21 、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9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9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9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 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0571-88920897 网址 www.ijijin.cn 100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1 )北京钱 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02 )嘉实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103 )北京恒 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04 )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05 )杭州数 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6 )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 基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和 基 金 合 同等 的 规 定 ,选 择 其 他 符合 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2 )场内代 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 ( 二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662109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及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 3 办公楼)16 层 执行事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与净值计算规则 ( 一 ) 基金份 额 结 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银华 90 份 额” ) 、银华 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 中证 90A 份额” )与银 华 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即 “ 中证 90B 份额” ) 。 其 中, 中证 90A 份 额、 中证 90B 份额的基金 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 额 的 自动分离与 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 将 投资人在场内 认购的全部银华 90 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 分离为 预 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 中证 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 。 根据中证 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比例,中证 90A 份额在场内 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 份额占比为 50%, 中证 90B 份额在场内 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 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银华90 份额设置单 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但 不上市交易。 中证 90A 份额与中证 90B 份额交易 代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可 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银华 90 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银华 90 份 额按 1:1 的 比例 分拆成中证 90A 份额 和中证 90B 份额。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 中证 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申请 合并为银华 90 份额后赎回 。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 90 份额。场外申购的银华 90 份额不进行 分拆,但基金合同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投 资 人可 将 其 持 有的 场 外 银 华 90 份 额 跨 系统 转 托 管 至场 内 并 申 请将 其 分 拆 成 中证 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 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 比将其持有的 中证 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合并为银华 90 份额 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 “十七 、 基 金 份 额 折算 ” ) , 其 所 产 生 的 银 华 90 份 额 不 进行 自 动 分 离 。 投 资 人 可选 择 将 上 述折 算 产 生 的银 华 90 份额 按 1 :1 的比例分 拆为 中证 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 。 (三)中证90A 份额 和中证 90B 份额的 净 值 计算 规则 根据中证 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 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中证 90A 份额 和中证 90B 份额具有不 同的 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 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 中证 90A 份额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和 中证 90B 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 中证 90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 基金份额,本基 金净资产优先 确保中证 90A 份额的本 金及 中证 90A 份额累计约 定应得收益 ;中证 90B 份额为高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 确保中证 90A 份额的 本金及 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 , 将 剩余净资产计为中证 90B 份额的净 资产 。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中证 90A 份额 和 中证 90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中证 9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 , 同期银行人民币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 款 基 准 利 率为 准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所 在 年 度 的年 基 准 收 益率 为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中 国 人 民 银行 公 布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对 中证 90A 份 额和 中证 90B 份额进行净 值计算。 在进行中证 90A 份额和中 证 90B 份额 各自的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 确保中证 90A 份额 的本金及 中证 90A 份额 累计约 定应得收益,之 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中证 90B 份额的净资产。中证 90A 份额累计约 定应得收益按依 据 中证 90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 中证 90A 份额 应计收益的天数确 定; 3.每2 份银 华9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 份中证90A 份额和1 份 中证90B 份 额的资产净值 之和; 4. 在 本基 金的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所 在会 计 年 度 或存 续 的 某 一完 整 会 计 年度 内 , 若 未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中证 90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 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中证 90A 份 额 在 净 值计 算 日 应 计收 益 的 天 数应 按 照 最 近一 次 该 会 计年 度 内 不 定期 份 额 折 算日 至 计 算 日的 实 际 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中证 9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 度内 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中证 9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四)本基金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中证 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 的净值计算 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 算并公告 T 日银华 90 份 额、 中证 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9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银华9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总数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总数为中证 90A 份额、 中证 90B 份额 和银华 90 份 额 的份额数之和。 2.中证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N t R NAV ) 1 ( A 90 ? ? 中证 5 . 0 5 . 0 A 90 90 B 90 中证 银华 中证 NAV NAV NAV ? ?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 ??N ;N 为当年实 际天数;t=min{自年初 至 T 日,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 90 银华 NAV 为T日每份银华 9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90 中证 NAV 为 T 日中证90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B 90 中证 NAV 为 T 日中证9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 中证 90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 银华 90 份额 、 中证 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七、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金募 集 的 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 办 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2 月9 日证监许 可 【2011 】179 号文核准 募集。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共 计3,240,381,015.21 份 ,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 49,269 户。其中,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为1,555,644,256.00 份,按照1 :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 777,822,128.00 份中证90A 份额和777,822,128.00 份中证90B份额 。 ( 二 ) 基金类 型 股票型基金 ( 三 ) 基金的 运 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上市交 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五 ) 基金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3 月 17 日正式生效 。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九、中证90A 份额与中证9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基金份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中证 90A 份额与中证 90B 份额 上市交易。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本基金中证 90A 份额与中证 90B 份额 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本基金中证90A 份额与中证90B 份额于2011 年4 月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四 )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 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银华 90 份 额所分离的 中证 90A 份 额与 中证 90B 份额以不同 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2.中证90A 份额与中证 90B 份额实行 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中证90A 份额与中证 90B 份额买入 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中证90A 份额与中证 90B 份额申报 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 5.中证90A 份额与中证 90B 份额上市 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中证 90A 份 额与 中证 90B 份额上市交 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六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中证 90A 份 额与 中证 90B 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七 )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和 终 止上市 中证 90A 份 额与 中证 90B 份额的停复 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 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及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对 基金 上 市 交 易的 规 则 等 相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十、银华 9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中证 90A 份额 、 中证 90B 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银华 9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与 赎 回 场所 银华90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将 通 过 销售 机 构 进 行。 投 资 人 办理 银 华90 份额 场 内 申 购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基 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且 具有 场 内 基 金申 购 赎 回 资格 的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会员 单 位 。 投资 人 需 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90份额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办 理银 华90份 额场 外 申 购 和赎 回 业 务 的场 所 为 基 金管 理 人 直 销机 构 和 场 外代 销 机 构 。 投 资 人 需 使 用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 开 放式 基 金 账 户办 理 银华90 份额场 外 申购 、 赎 回业务。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 五、 相 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 内容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 银华90 份额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银华90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 基金销 售 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账户 投资人办理 银华90份 额申 购 、 赎 回应 使 用 经 本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及 基金 管 理 人 认可 的 账 户 ( 账 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相关业务公告) 。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业 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银华90 份额 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 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11 年4 月15 日起开始办理 银华 90 份 额的 申购与赎回业务 。 ( 五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银华 90 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 90 份额的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 六 ) 申购 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 提交 申 购 银华90 份额申请 时, 须 按 销 售机 构 规 定 的方 式 全 额 交付 申 购 资金 。 投资人 提 交 银华90份额 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 的 银华90份 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 资 人 办 理申 购 、 赎 回等 业 务 时 应提 交 的 文 件和 办 理 手 续、 办 理 时 间、 处 理 规 则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以 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理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 回 申 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 后( 包 括 该 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否 则 ,如 因 申 请 未得 到 基 金 管理 人 或 注 册登 记 机 构 的确 认 而 造 成的 损 失 , 由投 资 人 自 行承 担 。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对 申 购 申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申 请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与赎回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到 账 则 申 购不 成 功 。 若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 包 括 该 日) 内 将 赎 回款 项 划 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账 户 。 在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 , 款 项的 支 付 办 法参 照 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 回的 登记结算 (1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 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 记结算手续。 (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 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 七 ) 申购与 赎 回 的数额 限 制 1. 投资人通 过场内或场外办理 银华90 份额申购时 ,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每 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每笔金额不 得低于1,000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 心或各代销机构 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 银华90份额 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 份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银华90份额场 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 份基 金份额, 同时赎回 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 份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 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投资人将 场外申购的 银华90份额 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 限制。 4.本基金不 对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银华90份 额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在一家指定媒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 申购费 用 和 赎回费 用 及 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场 内和 场 外 的 申购 费 率 相 同, 最 高 为1.2% , 且 随 申 购金 额 的 增 加而 递 减 , 具体 费 率 如 下 表所示: 申购费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元≤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6%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4% M ≥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笔 自2013 年1 月25日起,本 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具体如下表所示: 特定申购费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 费) 特定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36% 50 万元≤M <100 万元 0.24%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18%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12%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赎回费率 本 基 金 的 场外 赎 回 费 率不 高 于0.5% , 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期 限的 增 加 而 递减 ; 本 基 金的 场 内 赎 回 费 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 费率 Y <1 年 0.5 % 1 年≤Y <2 年 0.2 % Y ≥2 年 0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5% ,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 赎回费率。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自2013 年1 月25日起, 本 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 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 对养老金客户实 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场外 特定赎回 费 持有期限(Y ) 特定赎回 费率 Y <1 年 0.125% 1 年≤Y <2 年 0.05% Y ≥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3.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在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 本 基金 的 申 购费用 由提 出 申 购 申请 并 成 功 确认 的 投 资 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本 基金 赎回 费 用 由 赎回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赎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取。 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6.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 费率 或计算方式 如 发 生 变 更,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于 新 的费 率 或 收 费方 式 实 施 日前 ,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对 以 特 定 交易 方 式( 如网上 交 易 、 电话 交 易 等) 等进 行 基 金 交易 的 投 资 人定 期 或 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销 活 动 。 在基 金 促 销 活动 期 间 , 按相 关 监 管 部门 要 求 履 行必 要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8. 对 于短 期交 易 的 投 资人 , 在 不 提高 现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适 用 的 费 率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法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1 )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1.5% 的 赎回费; (2 )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0.75% 的 赎回费。 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开始收取 短期赎回费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 ( 九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方 式 1.本基金银华90份额申 购份额的计算: 银华90份额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不足1 份额 对应的申购资 金返还至 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 外 申 购 时, 申 购 的 有效 份 额 为 按实 际 确 认 的申 购 金 额 在扣 除 相 应 的费 用 后 , 以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计 算 , 申 购份 额 计 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两 位 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一: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银华90 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 元通 过场内申购 银华90份额 , 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1.2% , 假设申购当日 银华90份额 净值为1.0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6,000/ (1 +1.2% )=5,928.85 元 申购费用=6,000 -5,928.85=71.15 元 申购份额=5,928.85/1.060 =5,593 份 (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人投资6,000 元从 场 内 申 购 银华90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银华90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 其可得到5,593 份银华90 份额。 例二: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银华90 份额 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 元 通过 场 外 申 购 银华90 份额 ,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1. 2% ,假 设 申 购当 日 银华90份额 净值为1.06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 (1 +1.2% )=5,928.85元 申购费用=6,000 -5,928.85=71.15 元 申购份额=5,928.85/1.060 =5,593.25 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0 元从场外申购银华90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银华90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 其可得到5,593.25份银华90份额。 2.本基金银华90份额赎 回金额的计算: 银华90份额 赎回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 内和 场 外 赎 回时 , 赎 回 金额 均 为 按 实际 确 认 的 有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当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三:银华90 份额赎回金 额的计算 ——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银华90份额10,000 份,赎回费率为0.5%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1.14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11,422.60 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银华90 份额1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银华90 份额净值为1.14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例四:银华90 份额赎回金 额的计算 ——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 某 投资人赎回银华90 份额1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 年 三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 =22.96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22.96 =11,457.04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 份 银华90 份额 一 年 三 个月后 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银华90 份额 净 值是1.14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7.04 元。 3.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天 收 市 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 算 或 公告 。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 后 第4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 ( 十 ) 申购和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1 .本基金的 份 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银华 90 份 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的银华 90 份额或上市 交易买入的 中证 90A 、中证 90B 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 90 份额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中证 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 :1 比例申请合 并为银华 90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 的银华 90 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 : 1 比 例分离 为 中证 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后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十一 )拒绝 或 暂 停申购 的 情 形及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管理 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找 到合 适 的 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 对 基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4 项外)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 规 定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媒 体 刊 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二 )暂停 赎 回 或者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 项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 拒 绝 接 受或 暂 停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赎 回 申 请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足 额 支付; 如 暂 时 不 能足 额 支 付 , 按 每 个 赎 回申 请 人 已 被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量 占 已接 受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 分 可 延 期支 付 , 未 支付 部 分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按照 发 生 的 情况 制 定 相 应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开 放 日 予 以支 付 。 若 连续 两 个 或 两个 以 上 开 放日 发 生 巨 额赎 回 , 延 期支 付 最 长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暂停银华 90 份额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恢 复 赎 回 业务 的 办 理 并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家 指 定 媒体上公告 。 ( 十三 ) 巨额 赎 回 的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银华 90 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全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中证 90A 份额、 中证 90B 份 额 和 银 华 90 份 额 ) 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 额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 请 而 进 行的 财 产 变 现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当日 接 受 赎 回比 例 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中证 90A 份 额 、 中证 90B 份 额 和 银 华 90 份 额 ) 的 10%的 前 提 下 , 可对 其 余 赎 回申 请 延 期 办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 按单 个 账 户 赎回 申 请 量 占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回 份 额 ; 对于 未 能 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回 的 , 将 自动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继续 赎 回 , 直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 受 理 的部 分 赎 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银华 90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未 作 明确 选 择 , 投资 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 自动 延 期 赎 回处 理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 场内 赎 回 申 请按 照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相应 规 则 进 行处 理 ;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暂停赎回 : 银华 90 份额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银华 90 份额的赎回 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延 期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邮 寄 、 传 真或 者 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四)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1. 发 生上 述暂 停 申 购 或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当 日 应 立即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 按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银华 90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 登基 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 告 , 并公 告 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银华 90 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当连续 暂 停时间超过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将刊登公告的频率调整为一月一次 。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按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 上 连续 刊 登 基 金重 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 开放日的 银华90份额净 值 。 ( 十五)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以 及 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决 定 开 办 银华 90 份额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之 间 的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以 收 取 一 定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 十六) 基 金转 托 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 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 90 份额赎回 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银华 90 份额的 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 90 份额 场内赎回或 中证 90A 份 额和 中证 90B 份额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统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华 90 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 )银华 9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 (十七)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不 采 用 申 购、 赎 回 等 基金 交 易 方 式, 将 一 定 数量 的 基 金 份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资 人 基 金 账户 转 移 到 另一 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 的 行为 。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受 理 继 承 、捐 赠和 司 法 强 制 执行 而 产 生 的非 交 易 过 户以 及 注 册 登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法 规 的 其 它非 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法 的 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法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捐 赠给 福 利 性 质的 基 金 会 或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 执行 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文 书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要 求 提供 的 相 关 资料 ,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受 理 上 述 情况 下 的 非交易过户 , 其 他 销 售机 构 不 得 办理 该 项 业 务。 对 于 符 合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按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八) 基金 的 冻 结与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他 情 况 下的 冻 结 与 解冻 。 基 金 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的基 金 份 额 产生 的 权 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十九 )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届 时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的招募说 明 书 中 确 定。 投 资 人 在办 理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于 基 金 管 理人 在 相 关 公告 或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中 所 规 定 的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最 低申 购 金 额 。 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 上述 (十七) 、 ( 十八) 和 (十 九)项规则等可相应进行调整 。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一、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中证 90A 份额、中证 90B 份额 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一 ) 份 额配 对 转 换 是指 本 基 金 的银 华90 份额与 中证90A 份额 、 中证90B 份额之间的 配 对 转 换, 包 括 以 下两种 方 式 的配对 转 换 :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银华90 份额的场内 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 中证90A 份额 与一份 中证 90B 份额的行 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中证 90A 份额与一 份 中证 90B 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银 华 90 份额的 场内份额的行为。 ( 二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应 当 在 份 额配 对 转 换 业务 办 理 机 构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其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换。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会 对 具备 基 金 份 额配 对 转 换 业务 办 理 资 格的 证 券 公 司名 单 进 行更新,投资者可登 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 )查询最新名单, 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名单的更新不再另行公告。 ( 三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1 年4 月8 日 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 额 配 对 转换 的 业 务 办理 日 为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日 ( 基金 管 理 人 公告 暂 停 份 额配 对 转 换 时 除 外) ,具体的 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更 改 或实 际 情 况 需要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对 份额 配 对 转 换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原 则 1.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 为 中证 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的银 华 90 份额的 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 为银华 90 份 额的 中证 90A 份额与中证 90B 份额 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 金份额数必 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4.银华 90 份 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银华 90 份额的场内 份额后方 可进行。 5.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或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可 视 情况 对 上 述 规定 作 出 调 整, 并 在 正 式 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五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程 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六 ) 暂停份 额 配 对转换 的 情 形 1.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 份 额配 对 转 换 业务 办 理 机 构因 异 常 情 况无 法 办 理 份 额 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 暂 停 份 额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恢复 份 额 配 对转 换 业 务 的办 理 , 并 依 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费用 投 资 人 申 请办 理 份 额 配对 转 换 业 务时 , 份 额 配对 转 换 业 务办 理 机 构 可酌 情 收 取 一定 的 佣 金 , 具 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十二、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进 行有效跟踪, 并 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以分享中国经济的 持续、稳定增长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二)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的 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新 股 (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 、 债券 、 债券回购、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 计 算 )占 基 金 资 产的 比 例 为 85% -100% , 其中 投 资 于 股票 的 资 产 不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 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以 后 允 许基 金 投 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标的指 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 如 果 标 的 指数 被 停 止 编制 及 发 布, 或标 的 指 数 由其 他 指 数 替代 ( 单 纯 更名 除 外 ) ,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等 重大 变 更 导 致标 的 指 数 不宜 继 续 作 为标 的 指 数 ,或 证 券 市 场上 有 代 表 性更 强 、 更 适合 投 资 的 指 数 推 出,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依据 审 慎 性 原则 和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的 原 则 ,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依 法 变 更 本基 金 的 标 的指 数 和 投 资 对 象 , 并 依据 市 场 代 表性 、 流 动 性、 与 原 指 数的 相 关 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 于 上 述 原因 变 更 标 的指 数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中 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 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的收益表现, 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相应调整。 当 预 期 成 份股 发 生 调 整, 成 份 股 发生 配 股 、 增发 、 分 红 等行 为 , 以 及因 基 金 的 申购 和 赎 回 对 本 基金跟踪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 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 人 可 以 根 据市 场 情 况 ,采 取 合 理 措施 , 在 合 理期 限 内 进 行适 当 的 处 理和 调 整 , 力争 使 跟 踪 误差 控 制 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的成 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 数 成 份 股 及其 权 重 的 变动 而 进 行 相应 调 整 。 本基 金 所 持 有的 股 票 市 值和 买 入 、 卖出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轧 差 计 算 )占 基 金 资 产的 比 例 为 85% -100% , 其中 投 资 于 股票 的 资 产 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 的 85% ,投资于 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股票投资 组合构建 (1 )组合构 建原则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的 收益表现。 (2 )组合构 建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的 收益表现。 (3 )组合调 整 本 基 金 所 构建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原 则上 根 据 中 证等 权 重 90 指 数 成 份 股组 成 及 其 权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同 时 , 本基 金 还 将 根据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中 的 投 资 比例 限 制 、 申购 赎 回 变 动情 况 、 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 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① 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 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 临时调整 A . 当上市公司发 生增发、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根据本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中证等权重 90 指 数; C .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成份股 在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中 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 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③ 其他调整


针 对 我 国 证券 市 场 新 股发 行 制 度 的特 点 , 本 基金 将 参 与 一级 市 场 新 股申 购 , 所 申购 的 非 成 份 股 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4 )投资绩 效评估 可 相 应 调 整和 更 新 相 关投 资 策 略 ,并 在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中进 行 相 关 公告 。 在 正 常市 场 情 况 下 , 本基金力争实现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对 股 指 期货 的 运 用 将进 行 充 分 的论 证 。 本 基金 在 股 指 期货 投 资 中 主要 遵 循 有 效 管 理 投 资 策 略, 根 据 风 险管 理 的 原 则, 以 套 期 保值 为 目 的 , 主 要 通 过 对现 货 和 期 货市 场 运 行 趋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股指 期 货 定 价模 型 寻 求 其合 理 估 值 水平 , 采 用 流动 性 好 、 交易 活 跃 的 期货 合 约 , 达到 有 效 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95% ×中证等 权重 90 指数 收益率 + 5% ×商业银行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 , 且投资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因此, 本 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中 证等权重 90 指数收益率 + 5% ×商业银 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 果 今 后 法律 法 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场 普 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出 现 更 加 适合 用 于 本 基金 的 业 绩 基准 时 , 本 基金 经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股票 型 基 金 ,具 有 较 高 风险 、 较 高 预期 收 益 的 特征 。 从 本 基金 所 分 离 的两 类 基 金 份 额 来看, 中证 90A 份额具有 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中证 90B 份额 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特征。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1)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85% -100% , 其中投 资 于 股 票的 资 产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的85% , 投 资于 中 证 等 权重90 指数 成份 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买 入 期货 合 约 价 值与 有 价 证 券市 值 之 和, 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按 照中 国 金 融 期货 交 易 所 要求 的 内 容 、格 式 与 时 限向 交 易 所 报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规 对 本 基 金合 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 行 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为 准 。 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八)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权 利 的处理 原 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 投资 组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 年 3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341,121,453.70 91.56 其中:股票 1,341,121,453.70 91.56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2,151,147.87 6.97 7 其他资产 21,408,446.78 1.46 8 合计 1,464,681,048.35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2.1 报 告 期末 指数投资 按 行 业 分 类的 股 票 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2,061,210.90 0.85 B 采矿业 64,893,238.25 4.57 C 制造业 639,407,829.28 45.0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0,956,082.61 2.88 F 批发和零售业 17,963,747.82 1.2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987,390.71 1.4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93,692,612.23 6.60 J 金融业 333,951,023.29 23.52 K 房地产业 61,022,785.36 4.3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4,856,208.45 3.1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329,324.80 0.87 S 综合 - - 合计 1,341,121,453.70 94.47


2.2 报 告 期末 积 极 投资 按 行 业 分 类的 股 票 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3.1 报 告 期末 指 数 投 资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股 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766 中国南车 2,056,127 34,933,597.73 2.46 2 601299 中国北车 1,848,756 34,035,597.96 2.40 3 300104 乐视网 312,753 29,311,211.16 2.06 4 002081 金 螳 螂 664,750 23,379,257.50 1.65 5 600518 康美药业 700,255 21,714,907.55 1.53 6 002230 科大讯飞 404,158 21,016,216.00 1.48 7 000100 TCL 集团 3,520,218 20,769,286.20 1.46 8 000625 长安汽车 808,009 18,656,927.81 1.31 9 000024 招商地产 560,930 18,477,034.20 1.30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10 002024 苏宁云商 1,374,426 17,963,747.82 1.27


3.2 报告 期末 积 极 投 资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股 票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 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1.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十 名 证 券 的发 行 主 体 本期 不 存 在 被监 管 部 门 立案 调 查 , 或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一 年 内 受 到公 开 谴 责 、处 罚 的 情 形。 11.2 本 基金 投 资 的 前十 名 股 票 没有 超 出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备 选 股 票 库之 外 的 情 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7,590.5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820,004.71 3 应收股利 -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4 应收利息 22,252.82 5 应收申购款 248,598.6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408,446.78


11.4 报 告期 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券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11.5.1 报告期末指 数 投资 前 十 名 股票 中 存 在 流通 受 限 情 况的 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1766 中国南车 34,933,597.73 2.46 重大事项 2 601299 中国北车 34,035,597.96 2.40 重大事项 3 000625 长安汽车 18,656,927.81 1.31 重大事项


11.5.2 报告期末积极 投资 前 五 名 股票 中 存 在 流通 受 限 情 况的 说 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11.6 投 资组 合 报 告 附注 的 其 他 文字 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代 表 其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做 出 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1.3.1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至 2011.12.31 -28.80% 1.19% -28.20% 1.22% -0.60% -0.03% 2012 年 6.31% 1.31% 5.92% 1.34% 0.39% -0.03% 2013 年 -13.14% 1.35% -15.43% 1.35% 2.29% 0.00% 2014 年 45.15% 1.15% 43.41% 1.15% 1.74% 0.00% 2015.1.1 至 2015.3.31 20.23% 1.70% 20.73% 1.68% -0.50% 0.02% 2011.3.1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至 2015.3.31 14.74% 1.29% 11.36% 1.30% 3.38% -0.01%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四、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值 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 券 及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 金 应收 申 购 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财 产以 基 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款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以 基 金 托管 人 和 本 基金 联 名 的 方式 开 立 基 金证 券 账 户 ,以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银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开 立 的 基金 专 用 账 户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和注 册 登 记 机构 自 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立 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有 财 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 运 用 或 者 其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 财 产 和收 益 归 入 基金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可 以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理 费 、 托 管费 以 及 其 他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费 用 。基 金 财 产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有 财 产 的 债务 相 抵 销 ,不 同 基 金 财产 的 债 权 债务 , 不 得 相互 抵 销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散 、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行 清 算 的 , 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值 日 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 常 工 作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 二) 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 价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 牌的 市 价 (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 盘 价 )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等 固 定收 益 品 种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 有确 凿证 据 表 明 按上 述 方 法 进行 估 值 不 能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股指期货 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规则进行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明 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和 基 金 会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 理人 担 任 , 因此 , 就 与 本基 金 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 后 , 基金 资 产 净 值除 以 当 日 基金 份 额 的 余额 数 量 计 算 ,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作日对 基 金 资 产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后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外公 布 。 月 末、 年 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计 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中证 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 的净值计算 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 算并公告 T 日银华 90 份 额、 中证 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9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银华9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总数为中证 90A 份额、 中证 90B 份额 和银华 90 份 额 的份额数之和。 2.中证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N t R NAV ) 1 ( A 90 ? ? 中证 5 . 0 5 . 0 A 90 90 B 90 中证 银华 中证 NAV NAV NAV ? ?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 ??N ;N 为当年实 际天数;t=min{自年初 至 T 日,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 自 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 90 银华 NAV 为T日每份银华 9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90 中证 NAV 为 T 日 中证 9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 90 中证 NAV 为 T 日中证 9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 中证 90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 银华 90 份额 、 中证 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六) 估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注 册 登 记机 构 、 或 代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原 因 造 成 差错 , 导 致 其他 当 事 人 遭受 损 失 的 ,差 错 的 责 任人 应 当 对 由于 该 差 错 遭受 损 失 当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的 差 错 , 若系 同 行 业 现有 技 术 水 平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造 成投 资 人 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理 或 造 成 其他 差 错 , 因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当 事 人 不 对其 他 当 事 人承 担 赔 偿 责任 , 但 因 该差 错 取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仍 应 负有 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更 正 差 错 发生 的 费 用 由差 错 责 任 方承 担 ; 由 于差 错 责 任 方未 及 时 更 正已 产 生 的 差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差 错 责 任 方对 直 接 损 失承 担 赔 偿 责任 ; 若 差 错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 人 享 有 要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 理人 追 偿 , 如果 因 基 金 托管 人 原 因 造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 人 追偿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三 方 造 成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 并 拒 绝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 产 生的 有 关 费 用,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从基 金 资 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自 行 或依 据 法 院 判决 、 仲 裁 裁决 对 受 损 方承 担 了 赔 偿责 任 , 则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向 出 现原因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1)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 达到 银华 90 份额、中证 90A 份额与中证 90B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银华 90 份额、 中证 90A 份 额与 中证 90B 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 估值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 例 的 投资 品 种 的 估值 出 现 重 大转 变 , 而 基金 管 理 人 为保 障 投 资 人的 利 益 , 已 决 定延迟估值; 4 .如出现基 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评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 开 放日 交 易 结 束后 计 算 当 日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九) 特殊 情况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 值 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交 易 所 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 的 数 据错 误 , 或 国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 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 金 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益 和 其 他 收入 ( 含 公 允价 值 变 动 收益 ) 扣 除 相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 期末 可 供 分配利 润 基 金 期 末 可供 分 配 利 润指 截 至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配 利 润 计 算截 止 日 ) 基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 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 90 份额、中证 90A 份额、中证 90B 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十 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 护费; 9.基金上市 初费和上市月费; 10.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金 费 用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在法 律 规 定 的范 围 内 参 照公 允 的 市 场价 格 确 定 ,法 律 法 规 另有 规 定 时 从其规 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 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和 支 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 划付 指 令 , 经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付 指 令 , 经 基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 管理 费和 托 管 费 之外 的 基 金 费用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其 他 有 关 法规 及 相 应 协议 的 规 定 , 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 费 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运 作 无 关 的事 项 发 生 的费 用 等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 基金合 同生 效 前 所 发生 的 信 息 披露 费 、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可 根据 基 金 发 展情 况 调 整 基金 管 理 费 率和 基 金 托 管费 率 。 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法律 法 规 规定 在 指 定 媒体上 刊 登 公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 额 折 算 在中证 90A 份额、银华 90 份额存续期 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中证 90A 份额 、银华 90 份 额。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中证 90A 份额 和中证 90B 份额按照 本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中 规 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 中证 90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银华 90 份额将按 1 份中证 90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中证 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 的份额配比保持 1 :1 的 比例。 对于中证 90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 中证 90A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额净值超 出 1.000 元部 分,将折算为场内银华 90 份额分配给 中证 90A 份 额持有人。银华 90 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每 2 份银 华 90 份额将 按 1 份中证 90A 份额获 得新增银华 90 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银华 9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银华 9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银华 90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 90 份 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中证 90A 份额和银华 9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本基金将对中证 90A 份额和 银华 90 份额 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中证 90A 份额 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 有关计算 公式如下: 5 . 0 5 . 0 A 90 90 B 90 中证 银华 中证 NAV NAV NAV ? ? ? (1 )中证 90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中证 90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 份额折算前 中证 90A 份 额的份额数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 ? 前 银华 前 银华 后 银华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中证 份额的资产净值 折算前银华 0 9 90 90 2 1.000 - A 90 - 90 NUM NUM NAV ? ? 中证 90A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90 份额的 份额数 = ? ? 后 银华 前 中证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中证 90 A 90 1.000 - A 90 NAV NUM ? 其中: 后 银华 0 9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90 份额净值 前 银华 0 9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90 份额的份额 数 前 中证 A 9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中证 90A 份额的份额数 (2 )中证 90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中证 90B 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 )银华 90 份额 ? ? 前 银华 前 银华 后 银华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中证 份额的资产净值 折算前银华 0 9 0 9 0 9 2 1.000 - A 90 - 90 NUM NUM NAV ? ? 银华 90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银华 90 份额= 后 银华 前 银华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中证 0 9 0 9 000 . 1 - A 90 2 NAV NUM ?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90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 额折算前银华 90 份额的份额数 + 银华 90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银华 90 份 额的份额数 其中: 后 银华 0 9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90 份额净值 前 银华 0 9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90 份额的份额 数 银华 90 份 额 的 场 外 份额 经 折 算 后的 份 额 数 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小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银华 9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保留至整数位 (最 小单位为 1 份) , 小数点 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 银华 9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证 90A 份 额净值等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4 )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3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 90 份额当天折算 前 资产净值为 7,458,000,000 元。当天 场外 银华 90 份额、场内银华 90 份额 、 中证 90A 份额、中证 90B 份额的 份额数分别为 50 亿份、5 亿份、30 亿份、30 亿 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 每份中证 90A 份 额 资产净值为 1.058000000 元,且未 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 ①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中证 90A 份额和银华 90 份 额,即 30 亿 份和 55 亿 份。 ②中证 90A 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中证 90A 份额= 折算前 中证 90A 份额=30 亿份 ? ? 前 银华 前 银华 后 银华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中证 份额的资产净值 折算前银华 0 9 0 9 0 9 2 1.000 - A 90 - 90 NUM NUM NAV ? ? =[7,45 8,000,000 - (1.058000000-1.000 )/2 ×5,500,000,000]/5,500,000,000=1.327 元 新增的场内银华 90 份额 的份额数 = ? ? 后 银华 前 中证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中证 90 A 90 1.000 - A 90 NAV NUM ? =3,000,000,000 ×(1.058000000-1.000 )/1.327=131,122,833.46 份 中证 90A 份 额新增份额折算成 银华 90 份额的场内 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 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因此新增 银华 90 份额为 131,122,833 份;持有的中证 90A 份 额为 30 亿份 。 ③银华 90 份 额持有人 场外新 增 的 银华 90 份额= 后 银华 前 银华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中证 0 9 0 9 000 . 1 - A 90 2 NAV NUM ? =5,000,000,000/2 × (1.058000000-1.000 )/1.327=109,269,027.88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银华 90 份额的 份额 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银华 90 份额的份额数+ 场外新 增的 银华 90 份额=5,000,000,000+109,269,027.88 =5,109,269,027.88 份 场 内 新 增 的 银华 90 份额 = 后 银华 前 银华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中证 0 9 0 9 000 . 1 - A 90 2 NAV NUM ? =500,000,000/2 × (1.058000000-1.000 )/1.327=10,926,902.79 , 取整 后为 10,926,902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银华 90 份额的 份额 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银华 90 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新 增的 银华 90 份额=500,000,000+10,926,902=510,926,902 份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5.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期间 本 基 金 的平 稳 运 作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中证 90A 份额与中证 90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银华 90 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 折算 结果的公告 基 金 份 额 折算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在 至 少 一家 指 定 媒 体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7.特殊情形 的处理 若 在 某 一 会计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工 作 日发 生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本基 金 不 定 期份 额 折 算 的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本 着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原 则 ,根 据 具 体 情况 选 择 按 照定 期 份 额 折算 的 规 则 或者 不 定 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 (二) 不定期 份 额 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银华 9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 当 中证 90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250 元。 1 .当银华 9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 9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 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中证 90A 份额 、 中证 90B 份额和银华 90 份额。 (3 )基金份 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 额折算方式 当银华 9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后, 本 基金将 分别对中证 90A 份额、 中证 90B 份额 和银华 90 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 后本基金将确保中证 90A 份额 和 中证 90B 份额的比例为 1 : 1 ,份额折算 后中证 90A 份额、中证 90B 份额和银 华 9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均调整为 1 元。 当银华 90 份额 的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后,中证 90A 份额、中证 90B 份额 、银华 90 份 额三类 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中证 9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① 份额折算 前 中证 90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 中证 90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中证 90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 超出 1 元 以上的净值部分 全部折算 为场内银华 90 份额。 前 中证 后 中证 A 90 A 90 NUM NUM ? 中证 90A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90 份额的 份额数= ? ? 000 . 1 000 . 1 - UM A 90 A 90 前 中证 前 中证 NAV N ? 其中: 前 中证 A 90 NUM :份额折算前中证 90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中证 A 90 NUM :份额折算后中证 9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中证 A 90 NAV :份额折算前中证 90A 份额净值 2 )中证 9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 后 中证 90B 份额与中证 90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 :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 前 中证 9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 折算后中证 90B 份额的资 产净值及新增场内银 华 90 份额的 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 前 中证 90B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中证 90B 份额与新 增场内银华 90 份额。 后 中证 后 中证 A 90 B 90 NUM NUM ? 中证 90B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90 份额的 份额数= ? ? 000 . 1 1.000 - B 90 B 90 前 中证 前 中证 NAV NUM ? 其中: 后 中证 B 90 NUM :份额折算后中证 90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中证 A 90 NUM :份额折算后中证 9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中证 B 90 NUM :份额折算前中证 90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中证 B 90 NAV :份额折算前中证 90B 份额净值 3 )银华 9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银华 9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银华 90 份 额, 场内银 华 90 份额持 有人份额 折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银华 90 份额。 000 . 1 0 9 0 9 0 9 前 银华 前 银华 后 银华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银华 0 9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 90 份 额的份额数 前 银华 0 9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 90 份 额净值 前 银华 0 9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 90 份 额的份额数 银华 90 份 额 的 场 外 份额 经 折 算 后的 份 额 数 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小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银华 9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保留至整数位 (最 小单位为 1 份) ,小数点 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 银华 9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证 90A 份 额净值 、 中 证 90B 份额 净值 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举例: 某 投资人持有银华90 份额 、 中证90A 份额、中证90B 份额各10,000 份, 在 本基 金 的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日,三类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如下 表 所 示 , 折算后,银华90 份额 、中证90A 份 额、 中证90B 份额 三 类基金份额 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折算 前 折算 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银华90 份额 2.02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200 份银华 90 份额 中证90A 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中证 90A 份额+ 新增300 份银华90 份额的 场内份额 中证90B 份额 3.01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中证 90B 份额+ 新增20,100 份 银华90 份 额的场内份额 (5 )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期间 本 基 金 的平 稳 运 作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中证 90A 份额与中证 90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银华 90 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 额折算 结果的公告 基 金 份 额 折算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在 至 少 一家 指 定 媒 体和 基 金 管 理 人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中证90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 中证 90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250 元,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 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中证 90A 份额 、 中证 90B 份额、银华 90 份额。 (3 )基金份 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 额折算方式 当中证 9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250 元后 , 本基金将分别对中证 90A 份额、 中证 90B 份 额和银华 9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 折算 后本基金将确保中证 90A 份额 和 中证 90B 份额的比例为 1 : 1 ,份额折算 后银华 90 份 额、 中证 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均调整为 1 元。 当中证 90B 份额净值达到 0.250 元后 , 中证 90A 份额、中证 90B 份额、银 华 90 份额三 类份额 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中证 9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中证 90B 份 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中证 90B 份额的资 产净值相等。 000 . 1 B 90 B 90 B 90 前 银中证 前 中证 后 中证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中证 B 90 NUM :份额折算后中证 90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中证 B 90 NUM :份额折算前中证 90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中证 B 90 NAV :份额折算前中证 90B 份额净值 2 )中证 9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中证 90A 份额与中证 90B 份额 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 :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中证 90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中证 90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银华 90 份额的资 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中证 90A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中证 90A 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 90 份额。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后 中证 后 中证 B 90 A 90 NUM NUM ? 000 . 1 000 . 1 - A 90 A 90 0 9 A 90 ? ? ? 后 中证 前 中证 前 场内 银华 中证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中证 A 90 NUM :份额折算后中证 90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中证 B 90 NUM :份额折算后中证 90B 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 银华 0 9 NUM :份额折算前中证 90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银华 90 份额 的 份额数 前 中证 A 90 NUM :份额折算前中证 9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中证 A 90 NAV :份额折算前中证 90A 份额净值 3 )银华 9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华 90 份额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 90 份 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 . 1 0 9 0 9 0 9 前 银华 前 银华 后 银华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银华 0 9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 90 份 额的份额数 前 银华 0 9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 90 份 额的份额数 前 银华 0 9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 90 份 额净值 银华 90 份 额 的 场 外 份额 经 折 算 后的 份 额 数 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小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银华 9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 至整数位 (最 小单位为 1 份) ,小数点 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 银华 9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证 90A 份 额净值、 中 证 90B 份额 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举例: 某 投资人持有银华90 份额 、 中证90A 份额、中证90B 份额各10,000 份, 在 本基 金 的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日,三类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如下 表 所 示 , 折算后,银华90 份额 、中证90A 份 额、 中证90B 份额 基 金 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 元。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银华90 份额 0.614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40 份银华90 份额 中证90A 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980 份中证90A 份额+新增8,320 份银华90 份额 的场内份额 中证90B 份额 0.198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980 份中证90B 份额 (5 )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期间 本 基 金 的平 稳 运 作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中证 90A 份额与中证 90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银华 90 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 金 份 额 折算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在 至 少 一家 指 定 媒 体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十 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 的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 留 完 整的 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行 日 常 的 会计 核 算 , 按照 有 关 规 定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 具 有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 其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会 计 师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相 互 独 立。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 可 以更 换 。 就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当依 法 披 露 基金 信 息 , 并保 证 所 披 露信 息 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法 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其 他组 织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 予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事项 在 规 定 时间 内 通 过 中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全 国性报刊( 以下 简 称 “ 指定 报 刊 ”) 和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互 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 站 ”) 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披 露 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 本 的 ,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 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 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将 按 照 《 基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 ,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次日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上 市交 易 公 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 将 《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六) 基金 资产 净 值 公告、 基 金 份额净 值 公 告、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 值 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中证 90A 份额 和 中证 90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银华 90 份额开始 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 90 份额、 中证 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 2. 在中证 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 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每 个 开 放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日的银华 90 份额、中证 90A 份额 和 中证 9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 90 份额、 中证 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银华 90 份额 、 中证 90A 份额和 中证 90B 份额各自 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七) 银华 90 份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银华 90 份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算 方 式 及 有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保 证 投 资 人能 够 在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查 阅 或 者复 制 前 述信息资料。 ( 八)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 基 金季度 报 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年 度报 告 需 经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应 当 按有 关 规 定 分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在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 等 定 期 报告 和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等 文 件 中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包 括 投 资 政策 、 持 仓 情况 、 损 益 情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 充分 揭 示 股 指期 货 交 易 对基 金 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九) 临时 报告 与 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发 生如 下 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者 基 金 份 额的 价 格 产 生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 当 按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编制 临 时 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 级 管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银华 9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开 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 本基金暂 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 28. 本基金实 施基金份额折算; 29. 中证 90A 份额、中证 90B 份额上市 交易; 30. 中证90A 份额、中证90B 份额暂停 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32. 中国证监 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澄清 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同 存 续 期 限内 , 任 何 公共 媒 体 中 出现 的 或 者 在市 场 上 流 传的 消 息 可 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性 影 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知 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该 消 息 进 行公 开 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或 者 备案 , 并 予 以公 告 。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 十 二)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的 其 他 信息 ( 十 三) 信 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或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年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公 告 等文 本 文 件 在编 制 完 成 后, 将 存 放 于基 金 管 理 人所 在 地 、 基金 托 管 人 所在 地 ,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二十一、风险揭示 基 金 业 绩 受证 券 市 场 价格 波 动 的 影响 , 投资人 持 有 本 基 金可 能 盈 利 ,也 可 能 亏 损。 本 基 金 主 要 投资于中证90 指 数 成 份股及 其 备 选 成份 股 等 权 益类 金 融 工 具, 同 时 适 度参 与 债 券 等固 定 收 益 类金 融 工具 投资。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 一 ) 市场风 险 基 金 主 要 投资 于 证 券 市场 , 而 证 券价 格 因 受 政治 、 经 济 、投 资 心 理 以及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从 而 可 能给 基 金 财 产带 来 潜 在 的损 失 。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波动 的 因 素 包括 但 不 限 于以 下 几 种: 1.政策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经 济 政 策 (如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地 区 发 展政 策 、 股 权分 置 改 革 与 非 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 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国 民 经 济 的晴 雨 表 , 受到 宏 观 经 济运 行 的 影 响, 而 经 济 运行 则 具 有 周期 性 的 特 点 。 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相应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的利 率 波 动 直接 影 响 企 业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水 平, 并 会 影 响股 票 市 场 和债 券 市 场 的 走 势变化,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 险 基 金 投 资 的目 的 是 基 金资 产 的 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 货 膨胀 , 基 金 投资 于 证 券 所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5.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管 理 能 力 、行 业 竞 争 、市 场 前 景 、技 术 更 新 、财 务 状 况 、新 产 品 研 究开 发 、 人 员素 质 等 多 种 因 素 都 会 导 致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状 况 和盈 利 水 平 发生 变 化 。 如果 基 金 所 投资 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价格就有可能下跌,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 险 市 场 利 率 下降 时 , 本 基金 以 债 券 等固 定 收 益 类资 产 所 得 的利 息 收 入 进行 再 投 资 时, 将 获 得 比 之 前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国际竞争 风险 随 着 对 外 开放 程 度 的 不断 提 高 , 我国 上 市 公 司在 发 展 过 程中 必 将 面 临来 自 国 际 市场 上 具 有 同 类 技 术 、 提 供同 类 产 品 的企 业 的 激 烈竞 争 , 部 分上 市 公 司 可能 会 由 于 这种 竞 争 而 导致 业 绩 下 滑, 造 成 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8 、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是指 债 券 发 行人 出 现 违 约、 拒 绝 支 付到 期 本 息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二 )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知 识 、技 能 、 经 验、 判 断 、 决策 等 主 观 因素 会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的占 有 和 对 经济 形 势 、 证券 价 格 走 势的 判 断 , 进而 影 响 基 金收 益 水 平 。因 此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形 势 和 证 券市 场 判 断 不准 确 、 获 取的 信 息 不 完全 、 投 资 操作 出 现 失 误, 都 会 影 响基 金 的 收益水平 。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1. 在 某些 情况 下 如 果 基金 持 有 的 某些 投 资 品 种的 流 动 性 不佳 、 交 易 量不 足 , 将 会导 致 证 券 交 易 的 执 行 难 度提 高 , 例 如该 投 资 品 种的 买 入 成 本提 高 , 或 者不 能 迅 速 、低 成 本 地 变现 , 从 而 对基 金 财 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 本 基金 的运 作 方 式 为契 约 型 开 放式 , 基 金 规模 将 随 着 基金 投资人对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和 赎 回 而 不 断 波 动 。若 由 于 基 金 出现巨额赎回 , 导 致 本基 金 的 现 金支 付 出 现 困难 , 或 被 迫在 不 适 当 的价 格 大 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 四 ) 合规性 风 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而带来的风险。 ( 五 ) 操作和 技 术 风险 基 金 的 相 关当 事 人 在 各业 务 环 节 的操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内部 控 制 不 到位 或 者 人 为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 外 , 在 开放 式 基 金 的后 台 运 作 中, 可 能 因 为技 术 系 统 的故 障 或 者 差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 常 进 行 甚 至 导 致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受 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 风 险 可能 来 自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注 册 登 记 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六 ) 本基金 的 特 定风险 1.指数投资 风险 本 基 金 为 股票 型 指 数 基金 , 投 资 标的 为 中证90 指 数 , 在 基金 的 投 资 运作 过 程 中 可能 面 临 指 数 基 金特有的风险。 (1 )系统性 风险 本 基 金 为 股票 型 基 金 ,重 点 投 资 于 中证90指 数成 份 股 及 其备 选 成 份 股。 在 具 体 投资 管 理 中 , 本 基 金 可 能 面临 中证90 指数 成 份 股 以及 备 选 股 所具 有 的 特 有风 险 , 也 可能 由 于 股 票投 资 比 例 较高 而 带 来 较 高 的 系统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采 取指 数 化 投 资策 略 , 被 动跟 踪 标 的 指数 。 当 指 数下 跌 时 , 基金 不 会 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2 )投资替 代风险 因 特 殊 情 况( 比 如 市 场流 动 性 不 足、 个 别 成 份股 被 限 制 投资 等 ) 导 致本 基 金 无 法获 得 足 够 数 量 的 股 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将 搭 配 使 用其 他 合 理 方法 ( 如 买 入非 成 份 股 等) 进 行 适 当的 替 代 , 由此 可 能 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 (3 )标的指 数变更风险 根据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因 标 的 指 数的 编 制 与 发布 等 原 因 ,导 致 原 标 的指 数 不 宜 继续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指 数 及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可 能变 更 标 的 指数 ,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 将随 之 调 整 ,基 金 的 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投资人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 )跟踪偏 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 基 金 有 投资 成 本 、 各种 费 用 及 税收 , 而 指 数编 制 不 考 虑费 用 和 税 收, 这 将 导 致基 金 收 益 率 落 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市 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 偏离度。 ③ 当 标 的 指数 调 整 成 份股 构 成 , 或成 份 股 公 司发 生 配 股 、增 发 等 行 为导 致 该 成 份股 在 指 数 中 的 权 重 发 生 变化 , 或 标 的指 数 变 更 编制 方 法 时 ,基 金 在 相 应的 组 合 调 整中 可 能 暂 时扩 大 与 标 的指 数 的 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 投资人申购 、 赎 回 可能 带 来 一 定的 现 金 流 或变 现 需 求 ,在 遭 遇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停 牌 、 摘 牌 或 流 动 性 差 等情 形 时 , 基金 可 能 无 法及 时 调 整 投资 组 合 或 承担 冲 击 成 本, 导 致 跟 踪偏 离 度 和 跟踪 误 差 扩大。 ⑤ 在 基 金 进行 指 数 化 投资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的 管 理 能 力, 例 如 跟 踪指 数 的 水 平、 技 术 手 段 、 买入卖 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⑥ 其 他 因 素产 生 的 偏 离。 如 因 受 到最 低 买 入 股数 的 限 制 ,基 金 投 资 组合 中 个 别 股票 的 持 有 比 例 与 标 的 指 数中 该 股 票 的权 重 可 能 不完 全 相 同 ;因 缺 乏 卖 空、 对 冲 机 制及 其 他 工 具造 成 的 指 数跟 踪 成 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标的指 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不 能 完 全 代表 整 个 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 的 回 报率 与 整 个 股票 市 场 的 平均 回 报 率 可 能 存在偏离。 2.基金运作 的特有风险 (1 )上市交 易风险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中证90A 与 中证90B 份额在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上市 , 由 于 上市 期 间 可 能因 信 息 披 露导 致 基 金 停 牌,投资人 在 停 牌 期 间不 能 买 卖 中证90A 份额与 中证90B 份 额, 产 生 风 险; 同 时 , 可能 因 上 市 后交 易 对手不足导致 中证90A 份 额与 中证90B 份额 产生流动性风险。 (2 )杠杆机 制风险 本 基 金 为 复制 指 数 的 股票 型 基 金 ,具 有 较 高 风险 、 较 高 预期 收 益 的 特征 。 从 本 基金 所 分 离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来 看 , 中证90A 份 额具 有低 风 险 、 收益 相 对 稳 定的 特 征 ; 中证90B 份 额 具有 高 风 险 、高 预 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中证90B 份 额 内 含 杠杆 机 制 的 设计 , 中证90B 份 额 净 值 的变 动 幅 度 将大 于 银华90 份 额和中证 90A 份额净值 的变动幅度,即 中证90B 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 )折/ 溢 价交易风险 中证 90A 份 额与 中证 90B 份额上市交 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 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 价 风 险 。 尽 管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套 利 机 制 的 设 计 已 将 中证 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 的折/ 溢价风 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 )风险收 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 银华 90 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 后, 本基金将进行份额 不定期份额 折算。 原 中证 90B 份额 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银华 90 份额, 因此原 中证 90B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中证 90B 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 原 中证 90A 份 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银华 90 份额, 因此, 原 中证 90A 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中证 90A 基金份额 在会计年度 初, 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 银华 90 份额的设计, 使原 中证 90A 份额持有 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银华 90 份额 , 因此, 原 中证 90A 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部分基金 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 )份额折 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 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 外 份 额 进行 份 额 折 算时 计 算 结 果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位 以 后 的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 分 所 代 表的 资 产 计 入基 金 财 产 。场 内 份 额 进行 份 额 折 算时 计 算 结 果保 留 至 整 数位 ( 最 小 单位 为 1 份), 小 数点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去 部 分 所 代表 的 资 产 计入 基 金 财 产 。因此, 在基 金 份 额 折算 过 程 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 投资人带来损失 。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 中证 90A 份额或中证 90B 份额 的一部分 投资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人 可 能 面 临的 风 险 。 由于 在 二 级 市场 可 以 做 交易 的 证 券 公司 并 不 全 部具 备 中 国 证券 监 督 管理 委员会 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 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 投资人 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如果 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 中证 90A 份额或中证 90B 份额 ,在其参与份额 折算后, 则折算新增的 银华 90 份额 并不能被赎回。 此风险需要引起 投资人 注意, 投资人可以选择 在 份额折算前将 中证 90A 份额或中证 90B 份额卖出 , 或者将新增 的 银华 90 份 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 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 回基金份额。 (6 )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银华 90 份额、 中证 90A 份 额和 中证 90B 份额的存续 期内, 基金 管理人将根 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银华 90 份额 与 中证 90A 份额、 中证90B 份额之间 份额配对转换。 一方面, 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中证 90A 份额 和 中证 90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 易 价 格 ; 另一 方 面 , 份额 配 对 转 换业 务 可 能 出现 暂 停 办 理的 情 形 , 投资 人 的 份 额配 对 转 换 申请 也 可 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 (7 )基金的 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 90 份额、中证 90A 份额和中证 90B 份额 )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 每 个 会 计年 度 年 ( 除成 立 当 年 外) 的 第 一 个工 作 日 , 基金 管 理 人 将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 本 基金 银华 90 份额和中证 90A 份额实施 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人 可 通过 卖 出 或 赎回 折 算 后 新增 份 额 的 方式 获 取 投 资回 报 , 但 是, 投资人 通过 变 现 折 算后 的 新 增 份 额 以 获取 投 资 回 报的 方 式 并 不等 同 于 基 金收 益 分 配 , 投资人不 仅须 承 担 相 应的 交 易 成 本, 还 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 七 ) 投资股 指 期 货的风 险 1. 股指期货 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 杆性风险。 2. 股指期货 合约到期时,基金账户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 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3. 持仓组合 品种变现时,由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致未在合理价位成 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4. 股指期货 设置了涨跌停板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可能无法平仓,存在流动性风险。 5. 交易所设 置了持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超过限制比例,会被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 行平仓,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6. 交易所设 置了强制减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 持仓符合交易所强制减仓范围的,存在强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制减仓的风险。 7. 基金托管 人调拨资金不及时,无法向期货公司缴足交易保证金,会被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存 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八)其他风 险 1. 战 争、 自然 灾 害 等 不可 抗 力 因 素的 出 现 , 将会 严 重 影 响证 券 市 场 的运 行 , 可 能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金 融市 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 约 、 托管 行 违 约 等超 出 基 金 管理 人 自 身 直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公 司主 要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离 职 可能 会 在 一 定程 度 上 影 响工 作 的 连 续性 , 并 可 能 对 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二十二、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1. 基 金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情 况 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 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标的指数 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 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9)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10) 按照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 于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应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或 备 案 , 并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无 异 议 意 见后 生 效 执 行, 并 自 生 效之 日 起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 至少 一 种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3.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止 , 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 规 定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清 算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银华 90 份额、 中证 90A 份额 与 中证 90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 配比例, 并据此由银华 90 份额、 中证 90A 份额 与 中证 9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 ; 清 算 过程 中 的 有 关重 大 事 项 须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结 果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 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二十 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二十 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并将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资料寄 送 1.基金投资 人对账单 对 账 单 服 务采 取 定 制 方式 , 未 定 制此 服 务 的 投资 人 可 通 过互 联 网 站 、语 音 电 话 、手 机 网 站 等 途 径 自 助 查 询账 户 情 况 。纸 质 对 账 单按 季 度 提 供, 在 每 季 度结 束 后 的10 个 工 作 日 内向 该 季 度 内有 交 易 的 持 有 人 寄送 。 电 子 对账 单 按 月 度和 季 度 提 供, 包 括 彩 信、 电 子 邮 件等 电 子 方 式, 持 有 人 可根 据 需 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 二 ) 资讯服 务 1.信息查询 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 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 字,不足6 位数 字 的 , 前面 加 “0 ”补足 。 基 金 查询 密 码 用 于投 资 人 查 询基 金 账 户 下的 账 户 和 交易 信 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783333 或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 、查询 投 资 人 如 果想 了 解 认 购、 申 购 和 赎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基 金 账户 余 额 、 基金 产 品 与 服务 等 信 息 , 请 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 三 ) 在线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 资讯 及基金经理 ( 或投资顾问) 交流服务。 ( 四 ) 电子交 易 与 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网 上 交易 系 统 、 手机 交 易 系 统及 电 话 交 易系 统 进 行 基金 交 易 , 详 情 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二十 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2015 年2 月3 日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布公 告 , 自2015 年2 月4 日 起将 本 基 金 稳健 收 益 类 份额 的 场 内 简 称由 “ 银华金利 ” 更名为 “ 中证90 A” ,本基金积极收益类份额的场内简称由 “ 银华鑫利” 更 名 为 “ 中证90B"。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办 公 场所 和 营 业 场所 , 投资人 可 免 费 查 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 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二十八、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 银华中证等权重9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银华中 证等权重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银华中 证等权重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 募集银华中证等权重9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 金 托 管 人业 务 资 格 批件 和 营 业 执照 存 放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处;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及 其 余 备 查 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附件 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 份额; 4.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务 的 规 则 ,在 法 律 法 规和 本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决 定 和调 整 基 金 的除 调 高 托 管费 率 和 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 据本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托 管 人 违 反了 本 基 金 合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他 当 事 人 的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及 时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 行担 任或 选 择 、 更换 注 册 登 记机 构 , 获 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并 对 注 册 登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 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 人 员进 行 基 金 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化 的 经 营 方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 风 险 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 及 人 事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 的 措 施使 计 算 基 金份 额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和 注 销 价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 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规 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 管理人 违 反本 基 金 合 同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对 基 金资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损 失 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 金 托 管部 , 具 有 符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8.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季 度 、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 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 说明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未 执行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 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中证 90A 份 额、 中证 90B 份额、 银 华 90 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 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交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 返 还在 基金 交 易 过 程中 因 任 何 原因 , 自 基 金管 理 人 及 基金 管 理 人 的代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 代 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共同 组 成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银 华 90 份 额、 中证 90A 份额、 中证 9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 者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90 份额、 中证 90A 份额、中证 90B 份额 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 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 外) ;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以 下情 形 之 一 的, 可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后 修 改 基金 合 同 , 不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 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标的指数 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 按照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 三) 召集人 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 本 基 金合 同 另 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召 集。 基 金 管 理 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应当 向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 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单独或合 计持有银华 90 份额、 中证 90A 份额 、 中证 90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90 份 额、 中证 90A 份额、中证 90B 份额 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4.单独或合 计持有银华 90 份额、 中证 90A 份额 、 中证 90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90 份额、中证 90A 份额、中证 90B 份额 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 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召 集 人( 以下 简 称 “ 召集 人 ”) 负责 选 择 确 定 开会 时 间 、 地点 、 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 开 会 并进 行 表 决 的情 况 下 , 由召 集 人 决 定通 讯 方 式 和书 面 表 决 方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本 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所 采 取 的具 体 通 讯 方式 、 委 托 的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 管 理人 , 还 应 另行 书 面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 点对 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召 集 人 为 基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派 代 表对 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出 席 , 如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表 出席的 ,不 影 响 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1)对到会者 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 银华 90 份 额、 中证 90A 份额、 中证 90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 (含 50% ) ; 2) 到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身 份 证 明及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代 理 人 身份 证 明 、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及 授 权 委 托代 理 手 续 完备 , 到 会 者出 具 的 相 关文 件 符 合 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及 会 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 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人 在监 督 人 和 公证 机 关 的 监督 下 按 照 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 取和 统 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银华 90 份 额、 中证 90A 份额、中证 90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5) 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具 书 面 意 见的 代 理 人 提交 的 持 有 基 金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份 额 的 凭 证、 授 权 委 托书 等 文 件 符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和 会 议 通 知的 规 定 , 并与 注 册 登 记机 构 记 录相符。 在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允 许 的 情 况下 , 经 会 议通 知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也 可 以采 用 网 络 、 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六)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权益登记日银华 90 份额、 中证 90A 份额、中证 90B 份额各自 份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 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会 召 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基 金 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范 围 的 , 应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 于 不符 合 上 述 要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 人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大 会 表 决 ,应 当在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会 召 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程 序 性 问 题做 出 决 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并 表 决 , 需征 得 原 提 案人 同 意 ; 原提 案 人 不 同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 人可 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权益登记日银华 90 份额、中证 90A 份额 、 中证 9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 未 获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通 过 , 就同 一 提 案 再次 提 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布 会 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 意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讨 论 后 进 行表 决 , 经 合法 执 业 的 律师 见 证 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大会由召集 人 授 权 代 表主 持 。 基 金管 理 人 为 召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代 表 主持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代 表 均未 能 主 持 大会 , 则 由 出席 大 会 的 银华 90 份 额、 中证 90A 份额、 中证 90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 席 会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 名称) 、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公 证 机 关 及监 督 人 的 监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有 效 表 决 并形 成 决 议 。如 监 督 人 经通 知 但 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 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银华90 份 额、 中证 90A 份额、 中证 9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 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 90 份 额、 中证 90A 份额、 中证 90B 份额 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 90 份 额、 中证 90A 份额、 中证 90B 份额 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三 分 之 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为 有 效 ;涉 及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 进 行 表决 时 , 除 非在 计 票 时 有充 分 的 相 反证 据 证 明 ,否 则 表 面 符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书 面 表决 意 见 即 视为 有 效 的 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的 一 名监 督 员 共 同担 任 监 票 人; 但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 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 行 重 新 清 点, 而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代 理 人 对 大会 主 持 人 宣布 的 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结 果 后 立 即要 求 重 新 清点 , 大 会 主持 人 应 当 立即 重 新 清 点并 公 布 重 新清 点 结 果 。重 新 清 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票 人 在 监 督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票 过 程 予 以公 证 ; 如 监督 人 经 通 知但 拒 绝 到 场监 督 ,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 人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者 备 案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事 项 自 中国 证 监 会 依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2. 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基 金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情 况 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 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标的指数 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 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 变化; (9)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 按照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 于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应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或 备 案 , 并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无 异 议 意 见后 生 效 执 行, 并 自 生 效之 日 起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 至少 一 种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2.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止 , 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 规 定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清 算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银华 90 份额、 中证 90A 份额 与 中证 90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 配比例, 并据此由银华 90 份额、 中证 90A 份额 与 中证 9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 ; 清 算 过程 中 的 有 关重 大 事 项 须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结 果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 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 对 于 因 基 金合 同 的 订 立、 内 容 、 履行 和 解 释 或与 基 金 合 同有 关 的 争 议,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途 径 解决 。 不 愿 或者 不 能 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按 照 中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 履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金 的信 息 披 露 基金合同 在编 制 完 成 后, 将 存 放 于基 金 管 理 人所 在 地 、 基金 托 管 人 所在 地 , 供 公众 查 阅 。 投资 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附件 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托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二、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 份股、新股 (含首次公 开发行和增 发) 、债券、 债券回购、 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85% -100% ,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 , 投资于 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股票 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2.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 支 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6.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 算、 估值、 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 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 或 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8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七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