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建信全球(539001)

建信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境外投 资顾问:信安环球 投资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 管人:布朗兄弟哈 里曼银行 
 
二 〇 一 五 年 四 月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0 年7 月23日证监许可[2010]982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0 年9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 投 资 者 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 并 承担 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一是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 包括海外市场风险、
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法 律和政治风险、政府管 制风险等;二是投资工 具风
险, 包括股票风险、 债 券风险、 衍生品风险 、 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 三是
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包括积极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等。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 (申购 ) 本基金前, 请仔 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 年3月13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12月31日 (财务数据 已经审计) 。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风险揭示 .................................................................................................... 10 
四、基金的投资 ................................................................................................ 16 
五、基金的业绩 ................................................................................................ 34 
六、基金管理人 ................................................................................................ 35 
七、境外投资顾问 ............................................................................................ 46 
八、基金的募集 ................................................................................................ 49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 5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6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7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十八、基金托管人 ............................................................................................ 86 
十九、境外托管人 ............................................................................................ 93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9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件 .............................................................................. 14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9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50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 、绪 言 
《建信全球机遇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销售 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者境 外 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建信 全 球 机遇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合同 》 : 指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3、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仅为《基金合 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4、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 5、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6、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7、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8、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9、 《试行办法 》 : 指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10、 《通知》 : 《关于实 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 1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 12、 《招募说明书》 :指 《建信 全球机遇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 即供基金投资者 选 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 文件,及对本招募说明书的 定期更新; 13、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 订的《建信 全球机遇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14、 《发售公告》 :指《 建信 全球机遇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15、 《业务规则》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则》及其更新; 16、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7、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18、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 19、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20、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1、境外托管人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 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 22、境外投资顾 问: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 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 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 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 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 管理 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运作情况选择 、 更换 或 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 23、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及相关 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24、基金代销机构 :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 25、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 26、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 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28、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29、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 30、个人投资 者: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 31、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 32、投资者 :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 33、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 及 《基金合同》约定 的 条件,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获 得中 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 34、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5、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 36、日/天 :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 38、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 以及境外主要投资 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 39、 开放日 :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40、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 41、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42、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3、发售: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 投资 者销售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投资者根 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 45、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 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 46、巨额赎回 :指在单 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 形; 47、基金账户 :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 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 48、交易账户 :指各销 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49、转托管 :指投资者 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50、基金转换 :指投资 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 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 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 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52、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票据 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 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 53、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54、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55、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 56、货币市场工具 :指 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 票据、商业票据、回购 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 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57、公司行为信息 :指 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 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 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 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 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 券所 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权益派发、配股、提 前赎 回等信息; 58、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59、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或因素。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三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 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蓄 和 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 投资 者 购买基金份额, 既可 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损失。 基 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 包括市场风险、 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按投资对象划分,基金可 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 同时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 , 基 金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 风 险也 越 大。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 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0%时,投资 者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额。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 金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下 ,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 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者 应 认 真 阅 读 《 基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法 律 文 件 ,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 并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资 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 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与 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 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 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 易行 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 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 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 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 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 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起 的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 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 《份额发售公告》 。 本基金除存在一般开放式股票型基金所固有的风险外,投资于本基金 可能面临的特有风险还包括汇率风险、海外市 场风险、新兴市场 风 险、 初 级产品风险、国家风险、金融模型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的特有风险 等。 ( 一) 汇率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人民币以外的金融工具 , 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波动 可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 的水平。人民币与投资 目的地货币之间汇率的 不利 变动,可导致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二) 市场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可能因国际政治环境、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财政 政策和货币政策、市场 流动程度、交易制度等 多种 因素的变化而波动 , 从而 产 生 市 场 风 险 。 市 场不 利 波 动 可 能 使 本 基 金的 净 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投资 者实际收益。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海外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新兴市场 风险、小市值股票风险、初级产品风险、 购买力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等。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 , 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 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 法律法规、市场状况、 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 境内 证券市场存在差异 。此 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 如美国、英国、香港的 证券交 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 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 的规定 , 因 此 这 些 国 家或 地 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上述因素 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 , 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损失风险。 投资目的地货币政策的 变化将影响到上市公司 融资成本和经营业绩 ,进而 影响证券价格。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3、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产生风险。 4、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涉及新兴市场投资,鉴于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 , 包括市 场准入制度、外汇管制 制度等 , 可 能 对 本 基 金参 与 新 兴 市 场 的 投 资 收益 产 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5、小市值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 , 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 , 相对于大型蓝筹股而言 , 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 性更大,并可 能 给 投 资者 带 来较大损失。 6、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 , 但上 述初级产品价格的不利 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 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 响 , 从而对本基金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 影响。 7、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 , 通货膨胀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及资产 购买力下降。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 险分为两类:一类是资 产流动性风险,一类是 资 金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的开放日 、交易时 间、结算规则 等与国内存在一定 差异, 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 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 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 式基 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 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 更长的时间。同样 , 在基 金 出现连续两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等情形 下 ,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 据本 基金《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相关规定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投资者可能无法在提交赎回申请后及时足额 赎回基金。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2、资产流动性风险 由 于 证 券 流 动 性 不 足 或 冲 击 成 本 过 大,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以 合 理 的 价 格 及时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证券 ,从而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3、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 , 由于买卖双方的 谈判能力及所拥有的信 息不同 ,成交价格可能 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 从而导 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 四) 信用风 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违约 , 都可能影响 产品收益水平, 使投资者受到损失。 1、交易结算风险 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 ,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 或称主权风险, 是指由于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违约或进 行政府管制的风险 , 如政府债券违约 、 临 时 实行 外 汇 管 制 措 施 以 及 冻结 境 外投资者资产等。 ( 五) 操作风 险 本 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 , 在各业务环节 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 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 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 本基金后台运作中,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 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1、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 , 可能导致基 金日常的赎回无法按正 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 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 法按 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 数不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3、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 , 造 成错误指令或错误交易 ,从而引发操作风险 ,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 六) 本基金 投资 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区域、行业资产配置以及个股选择等各个层面的 投资决策上进行一定程 度的主动管理。虽然本 基金的上述投资决策均 以业 绩比较基准为出发点, 并结合较为严格的风险 管理,但仍存在相应的 主动 管理风险。 同时,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股票投资组合划分为“海外中国组 合”和“全球(中国除 外)组合”两部分,并 分别进 行 组 合 管 理 。 两个 组 合分别动态跟踪标准普尔 BMI 中国 (除 A 、 B 股) 指数和标准普尔全球 BMI 市场指数。 其中, “海外中国组合” 是指投资于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形 成的投资组合; “全球 (中国除外) 组合” 是 指投资于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形 成的投资组合。境外上 市的中国公司是指在香 港、美国、英国、新加 坡等 地上市的公司,这些公 司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内 ,或者虽注册于中国大 陆境 外,但其主要控股股东或主要业务收入源自中国大陆。 海 外 中 国 组 合 占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的 目 标 比 例 为 30% (比例范围 0%-60% ) ; 全球 (中国 除外) 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 比例为 70% (比 例范围 40%-100%)。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自身研究平台和模 型确定海外中国组合和全球(中国除外)组合的 具体配置比例。 由于各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速度和周期、财政和货币政策等存在 差异,上述两个组合之 间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 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 对两 个组合之间配置比例的主动调整, 将导致本基金存在风险- 收益较大程度偏 离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 七) 管理人 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管理人 募集发售的 首只境外证 券投资基金 ,在基金投资 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 和 技能等 ,将 影 响其对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及 汇 率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而 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 八) 政策、 法律 、税 收、 战争、 不可 抗力及 其他 社会风 险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地国家或地区政策、 法律及税收的变化 、 政治骚动 、 政府规定、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因素而蒙受不利影响。 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从而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险。 2、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投资目的地或中国税务进行调整 , 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 失的风险,如开征资本利得税 等。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 以及 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 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 常工作 , 从 而 有 影 响 基金 的 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四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在分散和控制投资风险的 同时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 ( 二) 投资理 念 本基金对全球经济环境和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精选 出具备良好投资价值的 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 合并通过严格的风险管 理力 争实现资本长期增值。 (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股票和其他权益类证券 、现金、债券 及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其中,股票及其他 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 、优 先股、存托凭证、公募 股票基金等。现金、债 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包括银行 存款、可转让存单、回 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 等货 币市场工具,中长期政 府债券、公司债券、可 转换债券、债券基金、 货币 市场基金等及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 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中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的股票投资组合称为“海外中 国组合” , 投资于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股票投资组合称为 “全球 (中国除外) 组合” 。 其中, 境外上 市的中国公司是指在香港、 美国、 英国、 新加 坡等地 上市的公司, 这些公司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内, 或者虽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外, 但其主要控股股东或主要业务收入源自中国大陆 。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海 外 中 国 组 合 占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的 目 标 比 例 为 30% (比例范围 0%-60% ) ; 全球 (中国 除外) 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 70% (比 例范围 40%-100%)。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证券选择相结 合、定量研究与定性研 究相结合、组合构建与 风险控制相结合的投资 策略 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如图 1 所示) 。 研究支持 研究支持 资 产 与 行 业 配 置 个 股 与 个 券 选 择 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 研究支持 研究支持 资 产 与 行 业 配 置 个 股 与 个 券 选 择 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 图 1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构建 策略 示意图 在大类资产、区域和行业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 分析手段,评估证券市 场当期系统性风险以及 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大 类资 产、区域和 行 业 资 产 的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水 平 , 并 参考业绩比较基准 ,制定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 区域和行业资产 的超配或低配 比例, 以达到降低风险、 提高收益的目的。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通过分析全球各区域市场、政治经济环境, 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 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上 市公司业绩的基本面、 成长 性和投资价值进行综合 评估。采取“自下而上 ”的选股策略,通过深 入研 究和实地调研精选出核心投资品种,构建投资组合。 作为股票型基金,债券投资不是本基金的投资重点, 仅 在 股票市场系 统性风险过高时, 本 基金 将 考虑投资债券品种 并举行海外投资决策会 议, 决定当期债券投 资 比 重和 策 略 。 本 基 金 将 衍 生品 投 资 作 为 辅 助 投 资 策略 , 仅在适当的时候运用衍 生品投资来降低市场系 统性风险。在多币种管 理策 略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将资产分散投资于多个币种来减少汇率风险。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本基金严格执行一套可持续的、可复制的投资流程,由选股创造超额 收益并通过严格风险控制保持超额收益。 1、 大 类资 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手段,通过深入的市场研究,判断股 票和债券等大类资产的 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及 其相关性,并根据现代 投资 组合理论综合考虑仓位 调整成本等因素,确定 最优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 金 重点关注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指 标包括: 重点区域住房市场、 PMI 领先 指标、 消费者信心指标、资本 开支、就业数据、通胀 指标、资本市场估值 水平 及 各国货币及财政 政策等。 基金管理人将比较股票 、 债券及货币市场的收益水平,考察其估值的 相对吸引力,对其未来 收益水平、风险状况等 关键因素进行预测,并 在市 场当前均衡收益的基础上, 将研究人员的专业 判断与市场客观状况相结合, 形成资产配置的优化结果。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以 月 度为周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 果为依据对当前资产配 置进行评估并作必要调 整。特殊情况下(如市 场发 生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或 预 期 将 产 生 剧 烈 波 动 )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会 对 本 基 金 在 股 票、债券、现金等资产 之间的配置比例进行 及时 调整,以达到降低风 险及 提高收益的目的。 2、 区 域资 产配置 策略 (1) 区 域配 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全球经济以及区域化经济发展、不同国家或地区经济体 的宏观经济变化和经济 增长情况,以及各证券 市场的表现、全球资本 的流 动情况,挑选部分特定 国家或地区的股票或基 金作为重点投资对象, 增加 该目标市场在资产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股票投资组合划 分 为 海外中国组合和全球 (中国除外)组合两部 分,并分 别 进 行 组 合 管理 。 两 个 组 合 分 别 动 态跟 踪 标准普尔 BMI 中国( 除 A 、B 股)指数和标 准普尔全球 BMI 市场 指数。 在区域资产配置中,本基金投资于海外中国组合的股票占股票 总 资产 的目标比例为 30% (比例范围 0%-60% ) , 其他 为全球 (中国除外) 组合 (比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例范围 40%-100% ) 。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定上述两个组合总体配置比例后,在全球(中国除 外) 组合的国家和地区配置方面, 将动态跟踪 标准普尔全球 BMI 市 场指数 中各国家或地区的权重 ,对估值水平及风险收 益特征进行研究并 结 合风 险 预算确定超配和低配比例 。 同时, 为了使投资研究有效覆盖所有上市公司, 本基金还将对各个国家 及地区(尤其是新兴市 场国家及地区 ) 上 市 公司 在 境外交易所上市情况和存托凭证可替代性进行分析。 本基金力争在控制调整成本的同时,实现资产在国家或地区间的有效 配置以及在重点投资区域的最优配置, 构建具 备持续增长潜力的资产组合。 本基金强调在严格控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 区域资产配置 , 原则上 不对 单一国家或地区进行过 大的超配或低配 。 本 基金 秉 承 研 究 创 造 价 值 的投 资 理念,当研究支持不足 以覆盖某些市场时,将 对该类市场实行指数化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定期对区域资产配置进行必要的调整。 (2) 投 资的 主要市 场 本基金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指数所覆盖的国家或地区,并且将考察 这些国家 或 地 区 的 区 域代 表 性 、 经 济 权 重 、 估值 水 平 及 可 投 资 性 等 因素 , 其中对某一国家或地区 可投资性的考察主要包 括该国家或地区市场进 入便 利性、交易清算便利性、市场流动性及其政治风险等因素。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中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股票市场主要包括: 香港、 美国、 日本 、 英 国、 加拿大、 法国 、 澳 大利亚、 瑞士、 德国、 巴西、 韩国、 台湾等。 对于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谅解备忘录 (MOU ) 的其他 国家或 地区股市,本基金若考 虑投资的,将采取被动 式投资的方式进行。未 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谅解备忘录 (MOU ) 的国家和地区在标准普尔全球 BMI 市场 指数中的权重较 低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在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投 资 ,避 免 大幅超配或低配该类国 家和地区,从而避免引 起较大的跟踪误差。对 于市 场准入受到限制或基于 运营成本考虑暂不直接 进入的国家和地区,本 基金 管理人将采用在非受限 国家交易的存托凭证、 市场指数化产品、掉期 或类 似产品作为替代投资品 种。将来随着市场环境 的变化以及本基金管理 人研 究覆盖能力提高,本基金将适当增加采取主动式投资的国家或地区范围。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3、 行 业资 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通过行业分析系统,运用多种指标对各个行业进行综合分析 评 估 ,并在大类资产配置 和区域框架下确定行业 配置方案。行业评估 指标包 括: 行业基本面指标 ( 如行业销售状况及利润率 等) 、 政策支持因素、 行业 风格(前周期、后周期、防御型)及行业估值等。 本基金的海外中国部分和全球(中国除外)部分 将 分别动态跟踪标准 普尔 BMI 中国 (除 A 、B 股) 指数及标准普尔 全球 BMI 市场指数, 结合 行 业分析,考 虑 市 场 相 关度 并 基于行业风险预算 确定行业资产的具体 超配 和 低配比例,原则上 不对单一行业进行过大的超配或低配 。 4、 股 票投 资组合 策略 在确定国家、地区配置和行业比例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目标证券 市场的特点选择品质优良、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强调对具有 良好流动性、 基本面发生积极变化、 具有良好市场预 期甚至可能超出市场预 期、并具有合理估值水 平的股票进行发掘。在 选股 过程中,结合研究员的 研究成果和信安环球投 资有限公司全球研究平 台中 的选股模型(如图 2 所示)对股票进行系统评估,以此为基础,构建股票 池,投资与研究团队对 所选择的股票进行研究 和筛选,形成投资组合 。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研究实力安排研究重点, 着重于海外中国股票的调研; 对于全球(中国以外) 组合部分,将主要参考 境外投资顾问的个股投 资建 议。 高超的 股票选 择 严谨的 风险管 理 预期 α 估 值 基 本面改 变 图 2 美国 信安 环球 投资 有 限公司 的选 股模 型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5、 固 定收 益类投 资组 合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以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但 在 必要时 (如股票市场系 统性风险 过高), 也将部分投资于 安全性较高的、 流 动性较好的债 券 或 债 券( 指 数 ) 基 金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海 外 投 资 团 队 拥有 海 外债券投资经验。 本 基金 将 举行海外投资决策 会议决定当期债券投资 的比 重和策略,并由海外投 资部负责提供研究支持 ;境外投资顾问也将在 必要 时提供具体的研究支持 。 6、 衍 生品 投资策 略 为了规避风险、实现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本基金在必要时将适度投 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 掉期、期权、股指期货 等。其中,在出现市场 准入 限制性情况时, 本基金 可以采用掉期或 类似产品间接投资于拟投资的市场; 期权则主要用于套期保 值;股指期货投资既可 用于套期保值,也可以 用于 在保持现金仓位的前提下提高投资收益。 7、 多 币种 管理策 略 多币种国际化投资可有效分散汇率风险,有助于在同一风险水平上提 高组合收益。进行国际 化的多币种投资将意味 着本基金资产将以多币 种的 形式存在。 由于本基金是以人民币计价、多币种投资的产品,组合资产将涉及除 人民币以外的港币、美 元、欧元等多种货币。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将资 产分 散投资于多个币种来减少汇率风险 ,不主动进行汇率风险对冲交易 。 ( 五) 投资决 策机 制与投 资管 理流程 1 、投 资决策 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境外投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 构;海外投资总监全面 负责公司的境外投资、 研究工作,并向海外投 资决 策委员会报告;基金经 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 运作;境外投资顾问主 要就 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证券选择定期提出意见与建议, 供基金管理人决策 参考。 2 、投 资管理 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程序由资产配置、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与业 绩评估四个阶段组成: (1)资产配置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境外投资顾问为基金管理人提 供总体投资策略建议, 包括全球及区域资产配 置、大类资产配置以及 行业 配置建议。 境外投资顾问定期参加基金管理人召开的投资策略会议。基金经理与 境外投资顾问的相关基金经理之间建立一对一联系, 并定期进行观点 交流。 (2)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组合构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在参考境外投资顾 问提供的总体投资策略 建议的基础上,决定本 基金组合构建和调整策 略。 同时,基金管理人以自 身研究平台为主,并参 考境外投资顾问的个股 分析 及建议,进行股票选择与组合构建。 (3)交易执行 本基金的交易指令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下达。基金管理人将直接发送交 易指令到境外投资顾问 的交易平台,由境外投 资顾问的交易员通过经 纪 商 执行。经纪商的选择和交易分配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境外投资顾问提供 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的 平台与系统方面的技术 支持,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和境外 市场的监管要求以及《 基金合同》规定,制定 风险 管理制度,并负责风险 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 期对 组合进行绩效归因分析 ,并由境外投资顾问提 供相关协助,为投资决 策提 供依据。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变化以及投资操作的需要,或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 问,基金管理人可对上 述投资管理 流 程 做 出 调整 ,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3 、 投 资策 略的实 现与分 工 在投资流程中,本基金管理人首先利用自身研究平台和模型确定大类 资产配置和股票投资中海外中国组合和全球 (中国除外) 组合的配置比例。 在海外中国股票组合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将以自身研究平台为主,结 合参考境外投资顾问的 建议确定行业配置和股 票选择,并构建投资 组合 。 在全球(中国除外)组 合部分,本基金管理人 将充分利用境外投资顾 问的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全球研究平台,重点参 考境外投资顾问的建议 确定国家、行业 资 产 配置 和 股票选择,并构建 投资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负责所有交易指令的下达,境外投资顾问利用其位于亚 洲、欧洲和美洲的全球 交易平台负责完 成 交 易执 行 并 提 供 交 易 支 持 。 本基 金管理人负责风险管理 和绩效评估。 境 外 投 资顾 问 负责提供风险管理 与业 绩评估系统方面的技术支持。


( 六) 投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收益、风险和流动性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 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组合 的 非系 统 性 风 险 ,并保 持 基金 组 合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60%-100% ; 现金、 债券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市值占基 金资 产的 0%-40% ,其 中现金 和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银行 应当是 中资商 业银行在 境外设 立的分 行或在最 近一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银 行,但存放于 基金托管帐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 政府、 国际金融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 或地区以 外的其 他国家 或地区证 券市场 挂牌交 易的证券 资产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 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 管理层。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 投票权 的证券 发行总量 ;前项 投资比 例限制应 当合并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计算同一 机构境 内外上 市的总股 本,同 时应当 一并计算 全球存 托凭证和 美国存 托凭证 所代表的 基础证 券,并 假设对持 有的股 本权证行使转换; (6)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前项非流 动性资 产是指 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流 通受限 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 产; (7) 本 基 金 持 有 境 外 基 金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本基金不 得 投资于境 外投资顾 问管理 的基金 ,为监督 核查之 目的, 基金管理 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该等基金的列表;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 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 (9) 本 基 金 的 金 融 衍 生 品 全 部 敞 口 不 得 高 于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10)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 支付或收取的期 权费、投 资柜台 交易衍 生品支付 的初始 费用的 总额不得 高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 投资于远期合约、 互换等柜台交易金 融 衍生品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为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基金参与回购交易、 证券借贷交易的, 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14) 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 货合约、期权、掉期等 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 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分拆、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投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 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 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后, 应在 3 个月内对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 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 序后,基金可依 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2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9)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0)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2)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1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 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的 证券交易活 动; (14)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 合 同》规定禁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七)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标准普尔全球 BMI 市场指数总收益率 (S&P Global BMI)× 70% + 标准普尔 BMI 中国 ( 除 A 、 B 股) 指数总收 益率 (S&P BMI China ex-A-B-Shares )×30% 。 标准普尔全球市场指数(S&P Global BMI ) 是市场中首只采用自由流 通市值进行加权的全市场指数。 该指数覆盖全 球 47 个市场的 12,000 多家上 市公司,其中包括 26 个发达市场和 21 个发展中市场;涵盖全球上市股票 约 97% 的市值,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为有关投资产品的业绩基准。 标准普尔 BMI 中国 ( 除 A 、 B 股 ) 指数 (S&P BMI China ex-A-B-Shares ) 是由标准普尔指数公司 于 2007 年 11 月 15 日 推出的标准普尔 QDII 系列指 数 之 一, 旨在 为中 国 境内 合 格机 构投 资者 (QDII ) 在海外 资 本市 场进行投 资 提供广泛的市场比较 基准和投资方案。 该 指数 反 映 在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美 国证券市场、新加坡证 券市场、日本证券市场 上市的以外 币 计 价 的 中国 公 司股票价格走势。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市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根 据本基金长期目标资产 配置比例确定了上述两 个指数在业绩比较基准 中的 权重。该业绩基准涵盖 了本基金重点投资的主 要股票市场,充分反映 上述 股票市场的综合表现,是兼具代表性与权威性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 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 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 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 更 业 绩 比 较基 准 并及时公告。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全球股票型基金,其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和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下 权利 的原则 及方 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 利时 应遵守以下原则: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 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在进行交 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十 一 )代理投票政策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公正有效地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制定代理投票管理制度。 1 、代 理投票 政策 的原则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既是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也是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充分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要手段。 代理投票政策应以保护基金份额利益为基本原则,且不干涉上市公司 正常的生产经营。 基金管理人应该尽心尽责地分析每次投票事项,遵守投票原则和投票 程序,始终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 如果行使代理投票权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基金管理人可选择 不行使代理投票权。 如果行使代理投票权要求基金必须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为保护基金 持有信息,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不行使代理投票权。 2 、投 票委员 会 基金管理人设立专门的投票委员会。委员会有责任建立投票机制,并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确保该机制得以贯彻。 代表投资者投票是完整 的投资决策机制中的一 环, 因而海外投资部 总监将承 担 做 出 最 终 决 策 的 责任 。 目前,委员会由 海外 投 资部总监、基金经理、研究负责人构成。 对于特殊的投票议案,委员会将开会讨论做出最终的决定。投票委员 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制 , 但 海外投资部 总 监 有一 票 否 决 权 。 投 票 委 员会 决 议以会议纪要形式交每一委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3 、代 理投票 的流程 (1) 公司收到股东大会通知后, 由 海外 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会议议题, 形成书面的投票意见, 并指派适当人员出席参 加或以法律法规许可 的方式 行使投票权。 (2)投票意见应归档,并根据有关规定保存。 (3) 因考虑经济及地理因素, 对于部分境外上市交易的股票发行公司 召开的股东大会,公司 可以选择不亲自出席行 使投票权,而 委 托 独 立专 业 机构(如基金托管人等 )代理行使投票权 。 独立 专 业 机 构 提 供 的 服 务内 容 包括: A 、协调确保所有代理投票有关的材料及时处理; B 、提供详尽的提案分 析和基于公司标准的投票建议; C 、接受委托,行使代理投票权。 (十 二 )证券交易 1、 经纪 商选择 标准 (1) 交易执行能力: 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 实现最佳价格成交, 可 靠、诚信、及时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 等; (2) 研究支持服务: 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 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 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 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 财务实力: 净资 产、 总市值、 受 托资产 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 或 具有明显的安全边际;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4) 后台便利性和可 靠性: 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 , 软件再开发的 能力强,系统稳定 安全等; (5) 组织框架和业务 构成: 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 能够积极推动多边 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 交易 量分配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 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进 行合作。同时,根据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 关规 定,为实现基金交易量 的合理、有效分配,本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察 已签 约经纪商在提供研究报 告、研究成果交流、交 易执行等服务方面的表 现, 以实际效果为主要考量因素,按照“派点制”进行交易量的实际分配。 “派点制”分配交易量的具体方法为由基金管理人分配给投资人员和 研究人员不同的点数, 每名投资人员和研究人 员对经纪商予以评价, 根据 服务效果派给各经纪商 不同点数。每月月底, 基金管理人安排专门人 员汇 总整理派点结果并按照该结果撰写交易量分配的建议方案。 在撰写建议方案时,应参考之前的交易量执行情况,如经纪商有超额 执行,则应在交易量分 配建议方案中予以相应 扣除;如有执行不足, 则应 在完成之前的交易量 后再 执 行 新 的 方 案 。 建 议方 案 撰 写 完 成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具体的交易量分配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 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将由交易部对经纪商的交易量分配情况进行监控, 并对单一经纪商交易量 超过公司所管理基金总 交易量 30% 比 例 的 情 况予 以 及时提示。 3、 佣金 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 惯例原则确定佣金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4、 实际 和潜在 的利 益冲 突 为避免选择关联企业作为交易对手或经纪商后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 恪 守信托责任和最佳执行原则。 选择关联企业作为交易 对手或经纪商时,基金 管理人至少考虑这样的 选择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将在以下方面(但不限于)有利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1)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或提高运作效率; (2)有利于加强在某些特定市场上的流动性; (3)有利于金融服务产品的技术创新。 5、 其他 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按规定将所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 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 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 (十三 ) 基金的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已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7,410,542.67 78.79 其中: 普通 股 54,501,776.27 74.80 优先股 - - 存托凭 证 2,908,766.40 3.99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 - 2 基金投 资 5,932,775.72 8.14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559,749.25 7.63 8 其他资 产 3,963,305.31 5.44 9 合计 72,866,372.95 100.00 2、 报 告期末 在各 个国家 ( 地区 )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美国 25,460,591.60 37.28 中国香 港 19,681,290.21 28.82 英国 3,070,505.20 4.50 法国 2,807,227.84 4.11 日本 2,249,685.07 3.29 瑞士 1,438,316.95 2.11 德国 1,417,591.16 2.08 加拿大 827,998.32 1.21 瑞典 457,336.32 0.67 合计 57,410,542.67 84.05 3、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资 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非必需 消费 品 5,114,751.71 7.49 必需消 费品 3,806,119.24 5.57 能源 3,089,467.02 4.52 金融 15,749,682.77 23.06 保健 6,686,374.62 9.79 工业 5,918,312.36 8.66 信息技 术 8,944,069.47 13.09 材料 1,677,391.36 2.46 电信服 务 3,087,869.74 4.52 公共事 业 3,336,504.38 4.88 合计 57,410,542.67 84.05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GICS) 。 4、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及 存 托凭 证投资 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属国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民 币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1 BANK OF CHINA LTD-H 中国银行 CNE1000001Z5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香港 737,000 2,540,705.72 3.72 2 WELLS FARGO & CO 富国银行 US9497461015 纽约 证券 美国 6,579 2,206,883.31 3.23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交易 所 3 MICROSOFT CORP 微软 US5949181045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7,513 2,135,401.58 3.13 4 KROGER CO 克罗格公司 US5010441013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4,219 1,657,649.28 2.43 5 NOVARTIS AG-REG 诺华 CH0012005267 瑞士 证券 交易 所 瑞士 2,529 1,438,316.95 2.11 6 GILEAD SCIENCES INC 吉利德科学 CH0012005267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2,393 1,380,227.22 2.02 7 DISCOVER FINANCIAL SERVICES Discover 金融服 务公司 US2547091080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3,372 1,351,272.72 1.98 8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 KYG875721634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香港 13,600 1,206,971.10 1.77 9 BAIDU INC - SPON ADR 百度 US0567521085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766 1,068,530.50 1.56 10 IMPERIAL TOBACCO GROUP PLC 帝国烟草 GB0004544929 英国 伦敦 交易 所 英国 3,894 1,053,947.44 1.54 注:所 用证 券代 码采 用 ISIN 代 码。 5、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信用 等级 分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无。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 明细 无。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无。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金 融衍 生 品投 资明细 无。 9、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十 名基 金投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资 明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HANG SENG H-SHARE I NDEX ETF ETF 基 金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 HANG SENG I NVESTMENT M ANAGEMENT L TD 5,932,775.72 8.69 10、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范围。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014,549.02 3 应收股 利 122,700.24 4 应收利 息 575.86 5 应收申 购款 22,547.9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1,802,932.27 9 合计 3,963,305.3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五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 9 月 14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60% 0.57% 10.35% 0.83% -11.95% -0.26% 2011 年 1 月 1 日 —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9.00% 1.14% -15.21% 1.29% -3.79% -0.15%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3.80% 0.75% 17.13% 0.80% -3.33% -0.05%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2.13% 0.67% 16.88% 0.69% -4.75% -0.02%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00% 0.60% 7.47% 0.59% -1.47% 0.0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起-2014 年 12 月 31 日 7.80% 0.81% 34.30% 0.88% -26.50% -0.07%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以 人民 币计价 。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六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 杨文升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 准设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尽职情况。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 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 董事长。 自 2011 年 3 月起至现在, 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 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 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 任,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 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 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 银行 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 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孙志晨先生, 董事。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 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 、零售业务部证 券 处 处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个 人 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 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 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 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 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 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 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 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 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 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 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 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 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 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 拿大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 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 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 置地 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 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 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 区首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8年毕业于首都 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 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历任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投资 咨询部副经理 (主持工 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 制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 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 国际 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 , 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 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英国保 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 , 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 司总裁 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 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中国国际 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 监事 会成员 张涛女士,监事会主席。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储 蓄处处长、营业部总经 理、 抚顺市分行行长、辽宁 省分行副行长;中国建 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行长 ;中 国建设银行高级研修院副院长。2014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 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 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 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 划财 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华电财务公司)计 划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 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翟峰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 监。1988 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1990 年获得上海复旦 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 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 日报评论部记者,秘鲁 首钢 铁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审计部副主任,中国信 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原名 为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 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 经理,上海永嘉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副总 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监。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 所研究生部。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 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 国建 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 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 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 管理 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总监。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 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 力资 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3、 公司 高管人 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1992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 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 局、北京京都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基金监管部、 国泰 基金管理公司 (任副总经理)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任督察长) 。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王新艳女士,副总经理。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硕士。1998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2 年 11 月 2 日至 2004 年 5 月22 日 担任长盛成长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4 年 6 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 资总监等职, 2005 年 3 月 16 日至 2009 年 3 月 17 日任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经理,2007 年 6 月 18 日至 2009 年 3 月 17 日 任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3 月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 2010 年5 月起任副总经理。 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1 年 2 月 1 日任建信恒久 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0 年 4 月 27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任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任建信内 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4、 督察 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1979 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副 处长、处长,华夏证券 部门 副总经理, 宝盈基金管 理公司首席顾问 (公司副总经理级) , 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5、 本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赵英楷先生, 海外投资部总监,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 MBA 。 曾任 美国美林证券公司研究 员、高盛证券公司研究 员、美林证券公司投资 组合 策略分析师、美国阿罗亚投资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历 任海外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总监。2011 年 4 月 20 日起任建 信全球 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6 月 21 日起任建信新兴市场优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2 年 6 月 26 日起任建信全球资源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历任基金经理:


高茜:2010 年 9 月 14 日至 2012 年 4 月 13 日。 赵英楷:2011 年 4 月 20 日至今。 6、 海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艾泽龙先生,总经理特别助理 ; 赵英楷先生,海外投资部总监 。 7、 上述 人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 证 券 法 》 ”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规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 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不从事以 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为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本 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 交 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 途 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 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 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 审 计 与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金 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 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 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 针 及 发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 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 的 相 关 风 险 , 及时 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 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 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七 、境 外投 资顾 问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信安 环球投资有限公司(Principal Global Investors, LLC. ) 注册地址:801 Grand Avenue, Des Moines, IA 50392-0490 办公地址:801 Grand Avenue, Des Moines, IA 50392-0490 成立日期:1998 年 10 月 13 日 监管机关批准文号:801-5595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Barbara McKenzie 电话:001-515-362-2800 公司网址:www.principalglobal.com ( 二) 简要介 绍 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是信安金融集团的成员公司。信安集团成立于 1879年, 是美国最大的 养老金管理机构之一, 也是 《财富》500强企 业, 在 全球拥有超过1.46万雇员, 为全球1920万企业、 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多元化 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包括退休和投资服务、 人寿和健康保险以及银行服务。 信安集团在亚洲、欧洲 、澳洲、拉丁美洲和美 国等地的十八个国家设 有机 构。 由于公司主要致力于资产管理, 信安环球投资 有限公司的目标可以概括 为:提供优秀的投资业绩、高效率的运营和客户满意度。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共有员工 1,357 名, 资产管理规模为 3,331 亿美元。 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 组织架构如图所示: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信安环球投资公司业务成长迅速, 从资产管理规模来看,2001年为831 亿美 元,到2014年12 月底增 长到3,331亿美元。 同 时,信安环球投资有限 公司将 通过维护和扩展现有的 客户关系,开发新的机 构客户来实现资产管理 规模 的持续增长。 ( 三) 境外投 资顾 问的职 责 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及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 于) : 1、向基金管理人提供 于日常业务进行的全球 市场宏观经济分析、证 券 买 卖 建议 以与 境 外投 资顾 问 整体 投资 理 念及 QDII 基 金 投 资 限 制 一致 的方 式提供有关 QDII 基金 资产组合的建议、 协助 评估 QDII 基金的风险 及绩效、 投资研究业务培训、执 行及交割基金管理人认 为应按照操作程序执行 及交 割的交易, 并向基金管 理人及 QDII 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该等交易的有关资 料。为避免歧义,未经 基金管理人事先书面批 准,境外投资顾问不得 执行 任何投资; 2 、 就 全 球 市 场 的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提 供 书 面 报 告 , 并 就 证 券 买 卖 及 QDII 基金组合提供建议,该 等报告的内容和频率须 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境外 投资 顾问不时同意; 3、监督基金管理人有关 QDII 基金的境外投 资是否符合所投资的市场 和/ 或国家所适用的法 律、法规或规则。如境外投资顾问发现基金管理人该 等境外投资存在违反上 述法律、法规或规则的 情形,境外投资顾问应 立即 信安环 球投 资有 限公 司 机构投 资顾 问服务 部 附属机 构 运作部 运作部 财务部 战略规 划部 权益投 资部 固定收 益 投资部 房地产 投资部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列明违反的情形并提出可行的改正建议。 4、境外投资顾问承诺 始终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置于其自身利益 之 上,并为 QDII 基金寻 找最佳执行。 5、依基金管理人要求,就如何行使表决权提出建议。 6、充分披露涉及经合理预期可能会对 QDII 基金财产产生重大影响的 任何利益冲突和事件的 一切重要事实,包括但 不限于境外投资顾问主 要负 责人员的变动、公司涉 及到重大诉讼或仲裁, 受到境外投资顾问所在 地 国 家或地方监管机关处罚 ,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 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 案调 查,不再有资格作为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等。 7、认真对待并严格执 行或满足基金管理人依 据《投资顾问合同》提 出 的合理要求。 8、尽力公平客观对待 其所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的客户,禁止对其中某 些 客户提供比其他客户更加优惠的待遇。 9、履行适用法律法规 规定(在该等规定与境 外投资顾问担任《投资 顾 问合同》下境外投资顾 问直接有关的范围内) 及《投资顾问合同》规 定的 其他义务。 ( 四) 境外投 资顾 问提供 投资 建议和 交易 执行的 基本 流程 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 是一个多步骤的定期调整组合的过程, 一 般 情况下每周调整一次, 必要时可进行临时调整 。组合调整包括决定卖 出部 分股票和买入部分股票 。同时,组合调整是基 金经理和研究员共同深 入、 细致讨论的过程,因此 ,通常在工作日结束、 市场闭市的情况下完成 投资 决策。 以美国市场为例, 在工作日下午 5:00 (北京时间早 5:00 ) , 境外投资顾 问的基金经理和研究员 讨论形成投资决策。该 决策形成后将在最快时 间内 发送给拥有类似投资目 标和策略的所有客户。 投资策略发出后,在美 国的 基金经理可以在交易系 统里输入交易指令,该 交易指令会被发送到适 当的 交易平台 (如新加坡、 日本、 伦敦或美国) 。 由于全球交易市场已收盘, 这 些交易指令将等到次日 市场开盘时才会被执行 。在北京,本基金的基 金经 理在北京时间上午 8:00 收到并讨论该投资建议,然后做出投资决策并在市 场开盘之前发出交易指 令。境外投资顾问的交 易员在收到不同地区的 基金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经理发来的交易指令后合并交易,以保证所有客户获得公平对待。 再以香港市场为例, 本 基金的海外中国组合部分由境外投资顾问的香港 团队提供投资建议。在 香港工作日下午(通常 是闭市后)基金经理和 研究 员完成组合调整方案, 随后该投资建议被发送 到本基金管理人。境外 投资 顾问的香港投资 团 队 和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选 择在 当 日 下 班 前 或 次 日 开盘 前 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系 统。由于亚洲交易市场 还未开盘,这些指令将 等到 市场次日开盘时才会被 执行。境外投资顾问的 交易员在收到不同地区 的基 金经理发来的交易指令后进行合并交易,以保证所有客户获得公平对待。 八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试行办法》、《通知》、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7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0]982


号文核准。 (二) 基金类 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 首次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0 年 8 月 11 日至 2010 年 9 月 10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第 九 章 第 ( 一) 条 规 定 的 基 金 备 案 条件 ,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 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 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 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 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9 月14 日正式生效。 (八) 募集限额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 ( 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 民币)设定基金募集 规模上限。本基金规模 募集上限见《发售公告》。 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 具体办 法参见《发售公告》。 (九) 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 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 份额。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代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 直 销 机 构 每 个 基金 账 户 首 次 认 购 金 额 不得 低 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 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二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 ,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 购金 额(M ) 认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 <500 万元 0.9%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十三 )认购份数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有 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 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 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 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 的账 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5% ,且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认购份额 = (98,522.17+50)/1.00 = 98,572.1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8,572.17 份基金份额。 (十四 )认购的方法与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中 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 )募集资金利息的 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 录为准。 (十六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十七 )募集结果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 681,859,858.00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 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84,947.65 元。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0,205 户 (含本公司员工) , 按照每份基金份 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 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681,944,805.65 份,已全 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九 、基 金合 同 的 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9 月14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利息的具体金额,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 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申购 赎 回 代 理 券商 的 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中“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 及 境 外 主 要投 资 场 所 同 时 正 常 交 易之 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 暂停 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销售 机 构 公 布 的 时 间 为 准。 如 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是否顺延至 下一开放日:


(1)美国、香港资本 市场暂停交易 (基金管 理人将在公司网站公告 具 体暂停交易日期) ; (2)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


(3)境内商业银行暂停对公业务;


(4 ) 因一 个 或多 个 市场 暂 停 交易 , 致使 本 基金 资 产 净值40% 以 上的资 产无法交易或估值。资 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 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 一个 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3:00) 之前, 其基 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 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 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 时 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 其基金份额 申购、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0年10月21日起开始日常赎回业务。 本基金于2010 年10月25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 先进先出 ” 原 则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 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 理时,认购、申购确认 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3 日后 (包括该日) 投 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 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 申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代 表 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申请。申购申请 的 确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金 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如基 金 投 资 所 处 的 主 要 市场 休 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 时间将相应调整。 在 发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 元人民币;通 过 本 公司 网 上交易申 购 本 基 金时 , 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额。本基金没有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 效前2 个 工 作 日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六) 申购费与赎回费 1、


本基金 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6%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申 购金 额(M ) 申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6% 100 万 元≤M<5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金赎回费率不高于 0.5% ,随申请份 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 中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七) 申购份数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6% )=49,212.60 元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申购费用=50,000-49,212.60=787.40 元 申购份额=49,212.60/1.05=46869.14 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 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其可得到46869.14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2 位 , 小 数点 后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1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 公 告 。 本 基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 , 小数 点 后 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 产。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 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 或外汇市场 正常或非正常休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 (4) 项和第 (6 ) 、( 7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和 网站等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 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基金投资所处的 主要市场 或外汇市场 休市时, 具体规定参见 《 招 募说明书》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的 ,可 延 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接受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 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 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 公告。 (十一 )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2)部 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 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确定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当日办理 的 赎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交 赎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 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 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 赎回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 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 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 证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 同 时以 邮寄、传真或 《 招 募说 明 书 》 规 定 的 其 他 方式 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 公告。 (十二 ) 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等媒介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 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 开放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含两周) ,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 连续刊登基金重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 开办本基金和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 且 由 同 一 登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算 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 制、转换费率等具体事 项可 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 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 相关 机构。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 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 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 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 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 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 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要求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 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七 ) 基金 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十 一、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用 1、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登记 、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各项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费 、 律 师 费 、 税务顾问 费、 诉讼费、 追索费 等 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 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 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 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 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 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 税收、征费、关税、印 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 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 述各 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 (简称“税收” )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 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金 费用的 费率 、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两部分,其中境外投资 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在境 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 人签 订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1.8% ÷当年天数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 值。 非估值日的 E 为非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 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 当日)的管理费, 累 计至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 非估值日的 E 为非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 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 当日)的托管费, 累 计至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条第 1 款第 (3) 至 第 (9)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 由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中 支 付。 (二) 基金销售时发生的 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八、基金 的募集”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 费的 费率水平、计算方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 金间转换的转换费,相 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 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 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 费 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 介上公告,并在公告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执行。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 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 、基 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 及 其 授 权 的 境 外托 管 人 保管。基金管 理人 、 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 顾问、 基金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境外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机 构 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 权利。基金管理人、 境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托 管人 、 境外托管人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清 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顾问管 理 运作 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 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 三)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 基金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 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 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对于非上市证券,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 威的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5、 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 开放式基金 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 美元、港币、日元、欧 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 币 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 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 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 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 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 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 估 值日报价商提供的伦敦时间 16:00 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境外托 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6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如有确凿 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对 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 形式加密传真或以电子 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 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 上加盖业务公章或以电 子签 名确认的方式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 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 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 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 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 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更 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差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 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 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 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 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一) 基 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 二)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 金分红;若 投 资 者 在 不同 销 售 机 构 选 择 的 分 红方 式 不 同 ,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 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转为基金份额。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试行办法》 、 《通知》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 采用 外 文文 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 》 、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 招 募 说 明 书 》 应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 在 指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公 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 托 管 协 议 》 是 界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 内,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 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 备 应 当 采 用电 子 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 管人, 更换或撤销境外投 资顾问; (5) 对基金投资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4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 至少提前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披 露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七、 基金 合同 变更 、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 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5 )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基金合同》变更生效 之日起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等 媒介上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 、 基金 托管 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7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 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 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 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 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07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 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履 行下列 受托 人职责 : (1)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 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 汇出入违 法 、 违 规 , 应当 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 准确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其不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和境外托管人的境外投 资顾问 , 确 保 基 金 及 时收 取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所有应得收入; (3 ) 确 保 基 金 按 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和限 制进行管理; (4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授 权人士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 ) 确 保 基 金 的 份 额净 值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方 法进行计算; (6 ) 确 保 基 金 按 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认 购 、申 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7 ) 确 保 基 金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同 》 确 定 并 实 施 收 益 分配 方案; (8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定 以 受 托 人 名 义 或 其 指定 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9)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 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 )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 责。 2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履 行下列 托管 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 收汇、 付汇 和 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 付汇、资金往来、委托 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 ,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 少于 20 年; (4 ) 《基金法》和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 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 、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应 当将其 自有 资产和 基金 的财产 严格 分开。 4 、对 于基金 境外 财产的 职责 履行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符合《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代 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 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 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一 手抓 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 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 视改 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 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 强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年 六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第七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 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 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 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 已经 与国际大型托管 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 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 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 资产 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 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 管业务安全、有效、稳 健运 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 部、 内部审计局) 、 资 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 管理 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 置 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 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 监察 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 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 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 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 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 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 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 建立 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 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 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 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 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 人员 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 立, 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 检查、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执 行 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 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 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 行为 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 资产 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 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 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 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以人为本”的内控 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 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 精神 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 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 承诺 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 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 到资 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查、监控,指 导业 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的运用和 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 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 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 组织 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 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 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 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 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 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 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 面、 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 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 务部 门 和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 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 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 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 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括:岗位职责、业务操 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 盖所 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 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 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 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 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 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 之日 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 制体 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 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 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 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 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 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和 有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行 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要 求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 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相 关约定存在疑义, 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 澄清或纠正。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十九 、 境外 托管 人 本基金的境外托管人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Douglas A. Donahu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 B B H‖ )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 行之一。BBH 自1928年 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年,BBH 开 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 目前全球员工约5千人,在全球17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 ,短期评级为F1 。


( 二) 托管 业务及 主要 人员 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在 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William B. Tyree 先生领导。在亚洲, 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Taylor Bodman及William Rosensweig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 拥有服务全球 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 管网络覆盖近一百个市场。 截至2014年12 月31日, 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4万 亿美元,其中约百分之七十是跨境投资的资产。亚洲是BBH 业务增长 最快 的地区之一。 我们投身 于亚洲市场, 迄今已逾25年, 亚洲服务管理资产 近6 千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拥有 近3800名员工。我们致力 为客 户提供稳定优质的服务, 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 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 真正做到― 以客户为中心 ‖ 。.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 获殊荣,包括∶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 :《全球托管人》 ? Global Custodian - 2014 Agent Bank Survey : 《全 球托管人 》2014 代 理银行调 查 ? #1 Asset Servicing among US Agent Banks : BBH 被评为美国 代理 行资产服 务第一 名 ? BBH has received 'Top Rated' recognition from GC 19 of the past 20 years :BBH 在 该机构 过去 20 年 的评比 中已 19 年获此殊 荣


? Global Custodian - 2014 Mutual Fund Administration Survey : 《全球托 管人》2014 全球 共同基 金行政服 务 调查 ? Roll of Honor in four categories (max. numbers awarded) : BBH 在 4 个类别 中名列 前茅 ? #1 in four of eight categories; #2 in the remaining : 在 8 个类 别中 获得 4 个 第一名 ,在另 外 4 个类 别中获 得第二 名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Securities Lending Survey : 《 全球托管 人》 2013 年证券借 贷业务 调查


? #2 Securities Lending - Global Category :全球类 别第 二名 2. : 《全球投资人》 ? Global Investor - 2015 Sub-custody Survey :《全球投资人》- 2015 年 次托管调 查 ? #1 - US Market (weighted by AuM and unweighted categories) : 美 国市场第 一 名 ? Global Investor - 2014 Global Custody Survey :《全 球投资人 》- 2014 年全球托 管调查 ? #1 - Client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Global : 30 亿美元管 理资 产以上的 全球基 金管理 人 服务第一 名 ? #1 - Client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EMEA : 30 亿美元管 理资 产以上的 欧洲、 中东、 非 洲地区基 金管理 人服务 第 一名 ? #1 - Clients with Americas Mutual Fund Managers : 美国共同 基金 管理人服 务第一 名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 Global Investor - 2013 Foreign Exchange Survey : 《 全球投资 人》 -2013 年 外汇服务 调查 ? #1 Overall (weighed by AUM) : 总体排 名第一 名( 按资产规 模) 3.


:《ETF Express 》 ? ETF Express - 2014 etfexpress Awards :《 ETF Express 》 -2014 年 ETF 基金 服务评比 调查 ? BBH named Best North America ETF Fund Administrator : 荣获 ‘北美 ETF 基 金最佳 服 务商’ 4.


:《R&M 调查》 ?


R&M Surveys - 2014 Global Custody.net Global Custody Survey ? #1 Americas :美国 市场 第一名 5.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2015 Best Wealth Manager Long-Term Performance (3 years) : 2015 长期 业绩最 佳财富 管 理人 6.


:《World Finance 》 ?


World Finance – 2014 Best Private Bank, U.S. (East) : 2014 年美国 最佳私人 银行( 东部) 7.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2014 Best U.S. Private Bank : 2014 年美 国最佳 私人银 行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 三) 境外托 管人 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 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 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 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二十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杨文升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 赎回、定期投 资 等业务,具体 业 务 办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 本公 司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网址:www.ccbfund.cn 。 2 、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网址:www.cmbc.com.cn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 南路11 号万凯商务楼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 )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6)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 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1)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2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5)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 号安联大厦34层、 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1)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 路358号大成国家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上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3)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4)东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5)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 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 民生 金 融 中 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38)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39)广州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40)红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5)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4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4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概况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8)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4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杨文升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 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黎明 电话:010-66555050转1026


传真:010-66555060 经办律师: 秦悦民、黎明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 义务 1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取得依据《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 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 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 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 约 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 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 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 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 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 诚 实 信 用、 勤勉尽责的 原 则 管 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 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 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 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 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 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 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采取适当措施以符合监管部门反洗钱的有关规定; 28)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重 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 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 以及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按照有 关 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 算,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向中国证监会和国 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 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 收支 申报;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基金管理人就管理 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 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 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 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 导致 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23)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 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 出入违法、违规,应当 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 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 售汇、 收汇、 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 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 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 议召集 人及 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的 ,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 指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2.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 通 讯 开 会 应以 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 金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决 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 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会议 召集 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 《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 出决定。如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 出 决 定 , 并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 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人 授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 未 能 主 持 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 出 。 转 换 基金 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 《 基金合同 》 以 特 别决 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 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不 清 或相互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 行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8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等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 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基金合同》变更生 效之日起在 指 定 报 刊 和网 站 等媒介上公告。 2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 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 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 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二十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文升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贴现、转 贴现、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 业务;代理发行、代理 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 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 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兼业代理业 务;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 务; 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 托管 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 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 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 册登 记、认购、申购和赎回 业务;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贷款承诺 ;企 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 款;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外 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 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 汇担 保;发行、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 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 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 务;电话银行、网上银 行、 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 汇、售汇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股票和其他权益类证券 、现金、债券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 具。其中,股票及其他 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 、优 先股、存托凭证、公募 股票基金等。现金、债 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包括银行 存款、可转让存单、回 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 等货 币市场工具,中长期政 府债券、公司债券、可 转换债券、债券基金、 货币 市场基金等及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 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中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的股票投资组合称为“海外中 国组合” , 投资于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股票投资组合称为 “全球 (中国除外) 组合” 。 其中, 境外上 市的中国公司是指在香港、 美国、 英国、 新加 坡等地 上市的公司, 这些公司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内 , 或者虽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外, 但其主要控股股东或主要业务收入源自中国大陆。 海 外 中 国 组 合 占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的 目 标 比 例 为 30% (比例范围 0%-60% ) ; 全球 (中国 除外) 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 70% (比 例范围 40%-100%)。 (2)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60%-100% ; 现 金 、 债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0%-40% ,其中现金和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2)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银行,但存放于 基金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 政府、 国际金融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 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 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 管理层。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 例限制应当合并 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 一并计算全球存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 假设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使转换; 6)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本基金不投资于境外 投资顾问管理的基金 , 为监督核查之目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该等基金的列表;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 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 9) 本 基 金 的 金 融 衍 生 品 全 部 敞 口 不 得 高 于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10)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 的 初始保证金、投资期 权 支付或收取 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投 资 于 远 期 合 约 、 互 换 等 柜 台 交 易 金 融 衍 生 品 任一 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为 应付赎回、交易清 算 等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 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基金参与回购交易、 证 券借贷交易的,必须 符 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14) 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 货合约、期权、掉期等 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 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分拆、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 上 述 规 定的 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 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 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后, 应在 3 个月内对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 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 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 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7)购买实物商品 ; 8)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9)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10)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 )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2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14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 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 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 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前述监督流程, 基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 行 关 联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 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 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 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 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 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 件的 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 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除 提 供的存款银行名单 以 外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的 损 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 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 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更新, 但任何 更新均应符合最新之法 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投资及其调 整情 况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授权并配合基金托管 人以及其境外托管人进 行投 资合规性检查,核对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 载基 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 认可 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 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 认并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机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管理人认可,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 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 金管理人、 经 纪 人 及 其他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用 于 该系 统 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 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 何担保、暗示或表示, 并对 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5、无投资责任 :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 工 应用信息的服务,而 非 投资服务。除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另 有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托管人 将 不 会因 为 提 供 交易监督服务 而承 担任何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违规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有 关 责任 , 也 没 有 义 务 去 采 取任 何 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 析 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 道,除非接到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其授权机构要 求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针对 某 个 信 息 和 报 道 作 回应 的 书面指示。 6、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 采取合理的手 段、方法和实施工具, 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 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 或其 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 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 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 不准 确,并进而给基金管理 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不应 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导致基金托 管人接受基金管理人监 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 冲突 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监 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 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 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 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 应及 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 ,如无异议,应在基金 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 内改 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4、 基金管理人须尽其 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 基金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3)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 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 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 三方 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 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 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 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 此所 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采取商业上的一切合理行动确保境外托管人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 除非根据基金管 理人书面同意, 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应尽商业上 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 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 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 ,包 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 、留置等,但根据有关 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的担 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因 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 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 ,基 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 日没 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进行催收,由 此给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 出具确认文件。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授权人士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应 确保自身,并要求境外 托管人在收到授权人士 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 收付 现金、 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 定惯例和程序作出; 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 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 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 应确保自身,并要求境 外托 管人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 程序、 规则、 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 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自身, 并要求境外托管人建 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 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 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基金开 立 以 基 金 名 义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或 其境 外 托 管 人 名 义 或 境 外托 管 人的代理人的名义或以 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 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 金托 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 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 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 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 的投资品种时,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 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 投资 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 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 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 要的 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 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 的规定。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 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 责开 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 投资市场所在国 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证券登记 (1) 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 法规 和市场惯例。 (2) 基金托管人应确 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 证 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 方 式 持 有 基 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 )基金托管人应该:(a) 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 证券, 并且(b)要求和 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各自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 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 人,不 论 证 券 以 何 人 的名 义 登 记 。 而 且 , 若 证券 由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 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 托管 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 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 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 的资 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协议及其境外托管 人存在过失、疏忽、欺 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 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 其境 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 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 是否 以良好形式转让) 。 (5) 存放在证券系统 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 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 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 条 例和条件。 (6 )由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 利益而持有的证券( 无记 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 基金托管人及境 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 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 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 本协 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8、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的保管库。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人、或不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的境外投资顾问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 议的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 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 关法 律、法规要求。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资产定价 基金管理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资 产进行定价。在进行资 产定价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 赖本 协议所约定的经纪人、 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 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 存在 过错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 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作 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 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 整性所引起的基金托管 人或 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 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 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约定的定价原则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 基金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 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 行本 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 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 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 管理 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 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中 国会计准则及双方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 为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基金提供会计核算服务。


3)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 基金资 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4) 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并认可其委托 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认可 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 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 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 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 基金 单独建账、独立核 算 ,并 应 指 定 专 门 人 员 负 责会 计 核 算 与 会 计 资 料 保管 。 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应 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 得与其他基金资产的收 益相 混淆。 2) 基金资产核算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 持有资 产的付息、兑付、分红 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 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 币市 场产品买卖业务的核算 、银行存款计息、存款 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 的核 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人民币, 小数点后第4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 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 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 ,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 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 估值 资产进行估值,如监管 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 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当基金 份额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 份额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处理。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 三方 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者自身 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遭受损失的,造成差 错的 责任人(以下简称 “差错责任方”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 当事人 ( “受 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 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则按 照下述不可抗力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 基金 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 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 ,本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照 以 下约定处理。 1) 如采用本协议或基金合同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 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 ,由 双方根据本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 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 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 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 时注 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 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 ,由 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 结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 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 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结果而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如基金管理人采用 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 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 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 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 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 发现或未提出异议,且 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双 方按 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5) 由于证券交易所、 交易市 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 据错误, 经纪商/交易 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 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 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由提供信 息的 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 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行 更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 记日、每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至少应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 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 的期 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权 利 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 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 露,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 在为 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 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 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 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托管协议》 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 全的 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 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 相关各方当 事 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的,均 应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在北京仲裁 , 按 照申 请 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 方均 有约束力。 2、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 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 除争议事项外, 双 方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二十 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 需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 话费用) 、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 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 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 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 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 送 纸 质对 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 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 投资 者还可通过“账户查询 修改” 、 “查询密码修改 ”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 查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 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 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 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未 预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 邮件服务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 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 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 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 打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 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 务。投资者可在微信、 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 ”或 者“ccbfund”添加关注 。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 息、理财资讯等内容。 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将微信、易信 账号 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 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 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二 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件 自 2014 年 9 月 14 日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和 讯 科技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3-11 2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诺 亚 正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2-06 3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2015 年参加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基 金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12-31 4 关于公司旗下三只 QDII 基金 2015 年境内 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 赎回和定投 等业务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12-29 5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开放式基金继续参加 “投基有道” 渠道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11-08 6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 、赎回、转换业务规 则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10-24 7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天 天 基 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10-16 8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数 米 基 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10-16 9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投 基有道” 渠道申购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09-30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 《 中 国 证券 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二十 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二 十六 、 备 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全球机遇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全球机遇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二〇 一 五年四 月二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