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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成长(159917)

中小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中 小 板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一 号) 基 金管 理人 :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 一 五年 三 月 十五 日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1 目录 重要提 示 ................................................................................................................................................. 2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2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8 八、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29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0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2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等其他 业务 ............................................................................................. 42 十二、 基金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等 业务 的代 理 ................................................................................. 42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 42 十四、 基金 的业 绩 .............................................................................................................................. 50 十五、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50 十六、 基金 的财 产 .............................................................................................................................. 51 十七、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1 十八、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4 十九、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6 二十、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8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8 二十二 、风 险揭 示 .............................................................................................................................. 62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5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8 二十五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0 二十六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9 二十七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0 二十八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90 二十九 、备 查文 件 .............................................................................................................................. 91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证 监许 可[2011]1206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但同 时也 需承 担相 应的投 资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括 : 标的 指数回 报与 股票市 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 标 的指 数波动 的风 险、 基金 投资 组 合回报 与标 的指 数回 报偏 离的风 险、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险 、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易 价格 折溢 价的风险 、IOPV 计 算错误 的风险、 基 金 的退市 风险 、投资者 申购 赎回失 败的 风险以及 基金 份额赎 回对 价的 变现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属股票 基金 , 风 险与 收益 高于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金 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 本基 金为 指数型 基金 , 主要采 用完 全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 具 有与 标 的指数 、以 及标 的指 数所 代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当 投资 者赎回 时 , 所 得或会 高于 或低于 投资 者 先 前所支 付的 金额。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的与 托管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 2015 年 3 月 15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 2014 年4 季 度报 告,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4 年 12 月31 日。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3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销 售办法》 )和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如 本招募 说明 书内容 与基金 合同有 冲突 或不一 致之处 , 均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中小板 300 成长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及 对 该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中小板 300 成长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中小板 300 成长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 托管协 议 : 指《中小板 300 成长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 议》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4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国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仅为 《 基 金合同 》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 会 议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 》 定 义的 “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 ” , 即指 经依 法募 集的, 以跟 踪特定 证券指数为目标 的开放式 基金,其基金份 额用组合 证 券进行 申购 、赎 回, 并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联接基 金 : 指将其 绝大部分基金财 产投资于 本基金,与本基 金的投资 目 标相似 , 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 差最小 化, 采用 开放 式运 作方式 的基 金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记结算 业 务: 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 市的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定义 的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托 管和 结算业 务 ; 登记结算 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登 记结算机 构 为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5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 第十二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出席并 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本基 金 募集结束,基 金 管理人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募 集 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 金法》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备 案手续 后, 中国 证监 会的 书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 在规定时间向 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投 资 者可以 现金 或股 票方 式申 请认购 ; 发售 : 在本基 金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向 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 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兑换为基 金合同约 定 的对价 资产 的行 为; 申购赎 回清 单: 指由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 用以公告 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等信 息 的文件 ; 申购对 价: 指投资 者申购基金份额 时,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应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6 交付的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赎回对 价: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给赎回 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组合证 券: 指本基 金标 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标的指 数: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编 制并 发布的 中小 板 300 成长 指数( 注 : 价 格指数) 及其 未来 可能 发生 的变更 ; 完全复 制法 : 一种跟 踪指 数的 方法 。 通 过 购买标 的指 数中 的所 有成 份证券 , 并且按 照每种成份证券 在标的指 数中的权重确定 购买的比 例 以构建 指数 组合 ,达 到复 制指数 的目 的 ; 现金替 代: 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用 于替 代组 合证 券中 部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现金差 额: 指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资产净 值与 按 T 日 收盘 价 计算的 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 组合证券 市值和现金替代 之差;投 资 者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 或应获得 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 、 赎回单 位对 应的 现金 差额 、申购 或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数计算 ; 最小申 购 、 赎回 单位 : 指本基 金申购份额、赎 回份额的 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应 为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申 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 券内各只 证券的实时成交 数据计算 并 发布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简 称 IOPV ; 预估现 金部 分: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 并在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 的当日 现 金差额 的 预估值,预估 现金部分 由 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 预先 冻 结; 基金份 额折 算: 指本基 金建仓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 规定将投 资 者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变 更登 记的行 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 接受 基金管理 人 委托,代为办 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 机构 ,包 括发 售代 理机构 及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本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发售代 理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 基金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7 管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本 基金 发售业 务的 机构 ;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办理本基 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又 称 为“ 代 办证 券公 司 ”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他 媒体 ; 基金利 润: 基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 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 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收益评 价日 : 指基金 管理人计算本基 金净值增 长率与标的指数 增长率差 额 之基准 日;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 指收益 评价日基金份额 净值与基 金上市前一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之比 减 去 100% (期 间如 发生基 金份 额折 算, 则以 基金份 额 折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 计算); 标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 指收益 评价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与 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 收 盘值之 比减 去 100% ( 期间 如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 则 以基金 份 额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 款项以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 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以计 算日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 计 算日 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 素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8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 理基 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5 年 3 月 15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49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鹰 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龙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包 括2 只 子基 金, 分别 为国 泰金龙 行业 精选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龙 债券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泰 金马稳健 回报证 券投 资基 金、国泰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金鹿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鹏 蓝筹 价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金 鼎价 值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金鼎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金 牛创新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沪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国 泰 金象保 本增 值混 合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国泰双 利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国 泰区位 优势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国泰 中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由金盛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价值 经典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上证180 金 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上 证180 金 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事 件驱 动策 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信用 互利 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小板 30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中小 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国 泰成长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大 宗商品配 置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国泰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国 泰现金 管 理货币市 场基 金、国泰 金泰平 衡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由金 泰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国 泰民安增 利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估值 优势 股票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9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 国泰估 值优 势可 分离 交易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届满 转换 而 来) 、 上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泰上 证 5 年 期国 债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纳斯 达克 1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 国企 业 境外高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黄金 交易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美国 房地 产开 发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国 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淘金 互联 网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聚信价 值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民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国泰 国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浓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安康 养老 定期 支付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结 构转型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金鑫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金 鑫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来 ) 、国 泰新经 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国 证 食品饮 料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创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国泰 6 个 月短 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 国泰 策 略 收 益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国 泰 目标 收 益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另外 , 本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04 年 获得 全国 社会 保 障基金 理事 会社 保基 金资 产管理 人资 格, 目前受 托管 理全 国社 保基 金多个 投资 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 金管 理 人获得 企业 年 金投资 管理 人资 格 。2008 年2 月14 日, 本基 金管 理 人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 业务( 专户 理财 )的 基金 公司之 一, 并于 3 月 24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获 得合 格境内 机构 投 资者(QDII ) 资格, 成为 目前业内 少数拥 有“ 全牌 照”的基 金公司 之一 ,囊 括了公募 基金、 社保、 年金 、专 户理 财 和QDII 等管 理业 务资 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23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1982 年 起 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 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 任综 合计 划处、 资金 处副 处长 、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1992 年 起 任国泰 证券 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 理助理 兼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1998 年 3 月起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长 ,2014 年 12 月 11 日起 代任 公司总 经理 。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权管 理部 业务 副经 理、 业务经 理, 资本 市场 部业 务经理 , 策 略投 资部 助理 投资经 理, 公开 市 场 投 资 部 助理 投 资 经理, 战 略 发 展部 业 务 经理 、组 负 责 人 ,现 任 战 略发 展部 处 长 。2014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10 年 5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陈川, 董事, 博士 研究 生 , 经济 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 工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资银 行部 、公 司业 务部 业务副 经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投 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务 部业 务 经理、 高级 副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中投 证券 资本 市场 部担 任执行 总经 理。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 高级经 理、 投资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管 理部高 级经 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 建投 科信科 技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 中 建投 租赁 有限 责任 公 司纪委 书记 、 副总经 理。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长 期股 权投资 部总 经 理。现 任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战略 发展 部业 务总监 。2014 年 5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 硕 士研究 生 。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 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融 部助 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 融 分 析 师 ;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 股票 保 险研究 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 伙人;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 副总 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 究员/ 基金 经 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 总监 。 2013 年 6 月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 理。2013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 )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 任中 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总公 司营 业部 助理 经理 ;1994 年 起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股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 ;1996 年起 任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 英国 分公司 再保 险 承保人 ;1998 年 起任 忠利 亚洲中 国地 区总 经理 。2002 年 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 限公司 董事 。 2007 年 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 侯文捷 ,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 。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 券部 项目经 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副经 理, 天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起 在 中 国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任、 首席信 息师 、 华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士 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起 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学 法律 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师 、 副 教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任国 务院 学位 委员会 第六 届学 科评 议组 法学组 成员 、 全 国法 律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国际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11 贸易和 金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 国法 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 国 法学 教育研 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新加 坡国 际仲 裁中 心仲裁 员 、 北 京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大连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等 职。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 立董事 ,大 学 学历, 高级 经济师 。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白 县马 鹿 沟乡党 委 书记 ;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5 年 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 常 务副 县 长; 1989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1995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 记;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 立董事 ,大 学 专科, 高级 会计师 。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银 行河 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长; 南阳 市分行 行长 、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 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常瑞明,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在工 商银 行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北沧 州市 支行 主任 、 副 行长; 河北 省分 行办 公室 副主任 、 信 息处 处长 、 副 处长; 河北 保定 市分行行 长、 党组副 书记 、书记; 河北 省分行 副行 长、行长 、党 委书记 ;2004 年起任 工商 银行山西 省分 行行长 、党 委书记;2007 年起 任工商 银行工会 工作 委员会 常务 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 北京 银泉 大 厦董事 长。2014 年 10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2、监 事会 成员 梁凤玉 , 监 事会 主席, 硕 士研究 生, 高级 会计 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后 建 设银行 辽宁分 行国际 业务 部、人 力资源 部、葫 芦岛 市分行 城内支 行、葫 芦 岛 市分行 计财部 、 葫芦岛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建设 银行 辽宁 分行 计划 财务部 工作 , 任 业务 经理 、 副行 长、 副总 经理等 职。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工作 。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 在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计 部任 高级 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 建投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会 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 大学本 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 及法 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 管、 公 司秘 书兼 法务 。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 规部 副总经 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 合 规部主 管。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 及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12 南亚合 规部 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 起任 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 席 执行官 。 刘顺君 ,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 。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 在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 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 起在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工 作,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组 成员、 纪检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主任,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 4 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 乔巍,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职 于泰 康人 寿保 险公 司,2001 年 8 月至 2001 年 9 月 任职 于上海 明诚 投资 咨询 公司 ,2001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 职于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013 年 8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职工 监事 。 李辉,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 于上 海远 洋运 输公 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中 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 职于 海 康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团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职于 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财 富大学 负责 人、 总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 。 现 任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及 财富 大学负 责人 。 2013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职 工 监事。 束琴, 监事, 大专 学历 。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 和工商 银行 安康 地区 分行 , 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 任职于 陕西 省住 房资 金管 理中心 。 2008 年 8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 先 后担 任行 政 管理部 主管 、 总监 助理 。 现任公 司行 政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及代 任总 经理, 简历 情况 见董 事会 成员介 绍。 巴立康 ,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会计 师 ,21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 。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历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 司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 12 月 起担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周向勇 , 硕士 研究 生,18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13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贺燕萍 ,硕 士,17 年 证券 业从业 经历 。1998 年 2 月至 2007 年 8 月在 中信 建 投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原 华夏 证券 有 限公司) 研 究所 和机 构业 务 部任总 经理 助理 ;2007 年 8 月至 2013 年 8 月历 任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销 售交 易部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和 光大 证券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总经 理;2013 年 8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 林海中 ,硕 士研 究生 ,12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中国 证 监会信 息中 心工 作, 历任 专业助 理、 主任 科员;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监管 部工 作, 历任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2012 年 6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12 年 8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 长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徐皓,硕 士研 究生,FRM , 注册黄金 投资 分析师 (国 家一级) ,8 年 证券基 金从 业经历。 曾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2010 年5 月加盟 国泰 基金 , 任高 级 风控经 理 。2011 年6 月至2014 年 1 月担 任 上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上证 180 金 融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及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助理,2012 年3 月至2014 年1 月 兼任 中小 板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4 年 1 月 起任中 小 板300 成长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4 年 6 月 起兼任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行 业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4 年11 月起 兼任 国泰 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和 纳斯 达 克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2014 年1 月12 日, 由章 赟担 任 基金经 理 ;2014 年1 月13 日至 2014 年 2 月 24 日由 章赟 、徐 皓 共同担 任基 金经 理,2014 年 2 月 24 日至 今由 徐皓 担 任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 5、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其成 员在 公司分 管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 绝 对 收益投 资 (事 业 ) 部 、 权 益投资 ( 事业 ) 部、 量化 投资 (事 业 ) 部 等相 关人 员中产 生 。 公 司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14 总经理 可以 推荐 上述 人员 以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 人员 担任成 员 , 督 察长 和运 营体 系负责 人列 席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要职责 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审 议 并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出的 公司 整体 投资 策略 、 基金 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及研 究相 关 投资部 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周向勇 :副 总经 理 黄焱: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总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 部总经 理 乔巍: 总经 理助 理兼 绝对 收益投 资( 事业 )部 总经 理 沙骎: 量化 投资 (事 业) 部总经 理 张玮: 权益 投资 总监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部 总监 助理 6、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清单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为 , 并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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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为 , 并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 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 秘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反 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 敲、倒 仓 等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并 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 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16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不泄露 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 秘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 证经营 活动 的合 法合 规和 有效开 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方法 、 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 施,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 的内 部 控制体 系。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制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 司运 营的各 个方 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全面性 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公 司所有 部 门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 稽 核监 察部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 设计上形 成一种 相互制 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保持与 业务 发展的 同等 地位原则 :公司 的发展 必 须建立在 风险控 制制度 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定性和 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风险 控制指 标 体系,使 风险控 制更具 客 观性和 操 作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根据 国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和财务 会计准 则 的要 求 ,建立了 完善的 内部会 计 控制制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并保 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 建 立了 一整 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 内容 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17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 过这 些控 制制 度和 流 程, 对公 司面 临的 投资 风 险和管 理风 险 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通 过对 稽核 监察 部 充分授 权 , 对 公司 执行 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 以 及公 司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 确 保公 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 立了 良好 的控 制环 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主要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 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 董事 会下 设提 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 酬委 员会 、 考核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大 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行 决策及 监督 ; 2)在组织 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分 管领导 议事会 议 、总经理 办公会 议、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等 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 时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既相 互独 立,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形 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公司一 贯坚 持诚信 为投 资人服务 的道德 观和稳 健 经营的管 理理念 。在员 工 中加强 职 业道 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公司稽 核监 察部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营活 动进行 独 立监察稽 核的权 限,并 对 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 证基 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计 制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流 程,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司 经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公司 将基 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保证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18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 证与 记录 控制、 资产 接触 控制、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保 在基 金核 算和 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关 功能 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 执 行严 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 保证 各部 门的 相对 独 立性 , 公 司建 立了 明确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交易 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级 授权制 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行集 中交 易, 以及稽核 监察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监 控等, 加强投资 管理控 制, 做到 研究、投 资、交 易、 风险 控制的相 互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互 配 合,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 建 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 控 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件 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 流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 全 制度 : 公 司制 定了 规范 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保 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 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 保证 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自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19 业务特 点 , 对 业务 活动 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针 对性 地建 立 了 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点 是业 务活 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确 保公 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现 有内部 控制制 度 实施情况 的基础 上,公 司 会根据新 业务开 展和市 场 变化情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 以 适应 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 公 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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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307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282 只, QDII 基金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风 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工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 建设 , 风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21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3 年, 中国 银行 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 效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 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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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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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1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2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25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23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4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6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7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8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9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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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1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2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3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4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5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昆明 北京 路 155 号附1 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


刘晓 明 电话:0871 -3577942 传真:0871 -3578827 客服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36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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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8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5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2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理券 商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有 券商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要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 的机 构代理 销售 本基金 或 变更上 述发 售代 理机 构, 并及时 公告 。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17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 朱 立元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28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魏 佳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魏佳亮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11 】1206 号 文 核准 , 自 2012 年 1 月 30 日起向 社会 公 开募集 , 于 2012 年3 月 9 日结束 本基 金的 募集 工作 。 经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验资 , 本次募 集的 净认 购金 额为 345,104,845.00 元人 民币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验 资确 认日之 前产 生 的银行 利息 共 计28,079.00 元人 民币 。 上 述资 金已 于2012 年 3 月 15 日全 额划 入本基 金在 基 金托管 人中 国银 行开 立的 中小 板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专户 。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限 1 、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式 3 、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 定 期 七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 同于2012 年3 月15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29 八 、 基 金 份 额 折算 与 变 更 登 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 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逐步 调整 实际 组合 直至达 到跟 踪标的 指 数要 求, 此 过程 为基金 建仓 。 基 金建 仓期 不超 过 3 个 月。 基金建仓 期结 束后, 基金 管理人 可 向登 记结算 机构 申请办理 基金 份额折 算与 变更登记 。 本基金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并 提前 公告 。 (二)基金份额折算 的原 则 基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向登 记结 算机 构申 请办 理, 并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行 基金份 额 的变更 登记 。 折 算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与折 算日 标的 指数收 盘值 的 千 分之 一基 本一致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发 生 调整,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不 发生变 化。 基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按照 折算后 的基 金份 额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 的方 法 1 、基 金份 额折 算程 序与 计 算公式 (1)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基 金 份额折 算日 (T 日) ,并 提 前公告 。 (2 )T 日 收市 后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X 、 折算 前基 金份 额 总额 Y,并 与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核 对。 (3)假设 T 日标 的指 数收 盘值 为 I ,则 T 日的 目标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I/1000 , 基金份 额 折算比 例的 计算 公式 为: 折算比 例= 1000 / / I Y X ,以 四舍 五入 的 方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8 位。 (4)基 金管理 人根据 上述 折算比例 ,对 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 购的 基金份 额进 行折算 , 折算后 的基金 份额计 算至 整数位 (小数 部分舍 去, 舍去部 分计入 基金财 产) , 加总得 到折算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30 后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管 理人将 折算 后的 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据发 送给 登 记结算 机构,并 将折 算后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数 据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5)登 记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理人 提供 的数据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进行基 金份 额的变 更 登记。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根据 折算 后的基 金份 额总额, 进行 相应的 会计 处理, 计 算T 日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互 相核 对。 (7) 登记 结算 机构 完成 份 额 折算 和 变 更登 记后 的 3 个工作 日内,投 资者 可以 在 其办理 认 购的销 售网 点查 询折 算后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2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举例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购了 5,000 份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3,127,000,230.95 元, 折 算前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3,013,057,000 份,当 日标 的指数 收盘 值 为1206.92 。 (1) 折算 比例 = (3,127,000,230.95/3,013,057,000 )/(1206.92/1000) =0.85988838 (2) 该投 资者 折算 后的 基 金份额 = 5, 000 ×0.85988838 =4299( 小数 部分 舍去) 九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具 备下 列条件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 金 上市规 则》 ,向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申 请上 市: 1 、基 金募 集金 额(含 网下 股票认 购所 募集 的股 票市 值)不 低于2 亿 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份额 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签订上 市协 议书 。 基 金份额 获准 在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日前至 少 3 个工 作日 发布 基金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 (二)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31 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务 实施 细 则》 等 有关 规定 。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后 出现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可 暂停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 ( 一 )款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2 、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 市; 3 、严 重违 反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有关 规则 的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四)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若因上 述 1 、4 项 等原 因使 本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 本基金将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由 交 易 型 开放 式 基 金 变更 为 同一标的 指数的 非 上市 的 开 放 式指 数基金 。 若 届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已 有以 该指 数作 为标 的指数 的 指 数基 金, 则本 基金将 本着 维护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履行适 当的 程序 后选 取其 他合适 的指 数作 为标 的指 数。 (五)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IOPV) 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向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提供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赎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 , 计 算并发 布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IOPV) ,供 投资者 交易 、申 购、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参考 。 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32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申购 赎回清单 中必 须用现 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购 赎回清 单 中可以 用现金 替代成 份证 券的数 量与最 新成交 价相 乘之和+ 申购赎 回清 单中禁 止用现 金替代 成份证 券的 数量 与最 新成 交价相 乘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的预 估现 金部分)/ 最小申 购 、 赎回 单位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 2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若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调整有 关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保留 位数 ,本 基金 将相 应调整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代 理 券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 并 予以 公告。 在相 关条件 许 可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增加 或调 整申 购赎 回代 理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 可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之 前开 始办 理申 购 , 但 在基金 份额 申请 上市 期间 基金可 暂 停办理 申购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 间 内 开始办 理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 赎回 开始 日前 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为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日 (基 金管理人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时 间为上 午 9 :30 至 11 :30 、下 午 1:00 至3:00。 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申购 、 赎 回 开放 日和 具体业 务办 理 时 间进 行调 整并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33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即 申购 和 赎回均 以份 额申 请。 2 、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 申购 、 赎 回应 遵守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 不违 背交 易所相 关规 则的 情况 下更 改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的申请 方式 投资者 须按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规 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的 申请 。 投 资者 申购本 基金 时, 须根 据申 购赎回 清单 备足申 购对 价 ,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申 请 无 效而不 予成 交 。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 必须 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 金 , 否则 所提 交 的赎回 的 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申 请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资 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申 购对 价, 则 申购 申请 失败。 如投 资者持 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额 不足 或未 能根 据要 求准备 足额 的 现金 , 或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内不具 备足 额的 符合 要求 的赎回 对价 , 则赎回 申请 失败 。 投 资者 可 在申请 当日 通过 其办 理申 购、赎 回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有关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 中 涉及 的 股票和 基金份 额交 收适 用 深圳证券交 易 所和 登记 结 算 机 构 的结 算规 则。 投资 者 T 日申 购、 赎回 成 功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日收市 后为 投资 者办 理组 合证券 的 清算交 收以 及 基 金份 额、 现金替 代等 的清 算 。 在 T+1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 现金 替 代的交 收以 及 现金差 额的 清算 , 在T+2 日办理 现金 差额 的交 收, 并将结 果发 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券商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登记结 算机 构在 清算 交收 时发现 不能 正常 履约 的情 形, 则依 据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关 于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的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基 金 登 记 结算 业务实 施细 则》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处理 。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清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进 行调 整。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34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者 申购 、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本基 金最 小申购 、 赎 回单位 为100 万 份。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六)申购、赎回的 对价 、 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 对价是 指投资 者申 购基金份 额时 应交付 的组 合证券、 现金 替代、 投资 者应收 或 应付的 现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赎 回对价 是指投 资者 赎回基 金份额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交 付给赎 回人的 组合 证券 、 现 金替 代、 投 资者 应收 或应 付的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申 购对价 、 赎 回对 价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投 资者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额 确定 。 2 、 投资 者在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可 按照 不超 过0.5% 的 标准收 取 佣金, 其中 包含 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关 费用 。 3 、申购 赎回清 单由基 金管 理人编制 。T 日的申 购、 赎回清单 在当 日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开 市前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申购赎回清单 的内 容与格式 1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申购 赎回 清单公 告内 容包括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所对应 的组 合证券 、现 金替代、T 日预估 现金 部分 、T-1 日 现金差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他 相关 内容 。 2 、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 申 购赎 回清 单将 公告 最小申 购 、 赎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 证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 投资 者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替 代 组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1) 现金 替代 分为 3 种类 型:禁 止现 金替 代 ( 标志 为“禁止 ” ) 、可 以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允许 ” )和 必须 现金 替 代 (标 志为 “必须 ” ) 。 禁止现 金替 代 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金 作为 替代 。 可以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全 部或 部分 该成 份证 券的替 代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35 但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 成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替代 。 必须现 金替 代是指 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 : 可以 现金 替代 的证券 一般 是由 于停 牌等 原因导 致投 资者 无法 在申 购时买 入 的证券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可以适 用的 其他 情形 。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额 =替 代证券 数量 × 该证券 经除 权调整 的 T-1 日收盘 价 ×(1 +现 金替 代 保证 金 率) 对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需 在证 券恢 复交易 后买 入, 而实 际买 入价格 加上 相关交 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 的 最新 价格 可能 有所 差异 。 为便 于操 作,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购 赎回 清 单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 代 保 证金 率 ,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高于 基金 购入 该部分 证券 的 实 际成 本,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差 额;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额 低于 基金 购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收 取欠 缺的 差额 。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 保 证金 率 ,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在 T 日后 被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有正常 交易 的2 个交 易日 (简称 为 T+2 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收 到的替 代金额 买入被 替代 的部分 证券。T +2 日日终 ,若已 购入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则以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入 成本 ( 包括买 入价 格与交 易费 用 ) 的差 额 , 确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若未 能购 入 全 部被 替代的 证券 ,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所 购入 的部 分被替代 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上按 照 T+2 日 收盘价 计算的未 购入 的部分 被替 代证券价 值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 资者或 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自T 日 起,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而 该证 券正 常交易 日 低于2 日 ,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 近一次 收盘 价 计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券 价值 的差 额 , 确 定基 金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交 的 款 项 。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 后 至 T+2 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 下,则 为T 日起第 20 个 交易日 )期 间被替 代的证 券发生 除 息 、送股 (转增) 、配 股以及 由于股 权分置 改革等 发生 的权益 变动, 则进行 相应 调整 。 T+2 日 后第1 个 市场 交易 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下, 则 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 易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应 退款 和补 款的 明细 数据发 送给 登记 结算 机构 , 登记结 算机 构办 理现 金替 代多退 少补 资 金的清 算 ;T+2 日 后第2 个工作 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 下, 则为T 日 起第22 个工 作日) , 登记 结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36 算机构 办理 现金 替代 多退 少补资 金的 交收 。 ④替代 限制 : 为 有效 控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资者 使用 可以现 金替 代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的一 定比 例 。 现 金替 代比例 的计 算 公式为 :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日收盘价 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第 ) 现金替代比例( 1 - T % 100 1 - T i % n 1 i ? ? ? ? ? ? 说明: 假设 当天 可以 现金 替代的 股票 只数 为n 。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 :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将 被剔 除, 或基 金管理 人出 于保护 持有 人利 益原 则等 原因认 为有 必要 实行 必须 现金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 ②替代 金额 : 对 于必 须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替代 的一 定数量 的现金 ,即“ 固定 替代金 额” 。固 定替 代金额 的计算 方法为 申购赎 回清 单中该 证券的 数量乘 以其 经除 权调 整 的T-1 日 收盘 价 。 4 、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估现金 部分 是 指由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在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 布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 预 估值 ,预 估现 金部 分由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预 先冻 结 。 预估现 金部 分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 最小申 购 、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申 购赎 回清 单 中必须 用现金替 代的 固定替 代金 额+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可以 用现金替 代成 份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经 除 权调整的 前收 盘价 乘 积之 和+申购 赎回 清单中 禁止 用现金替 代成 份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经 除 权调整 的前 收盘 价 乘 积之 和) 其中,T 日 经除 权调 整的 前 收盘价 由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提供。 另外, 若 T 日为 基 金分红 除 息日 ,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 “T-1 日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需扣 减 相应的 收益 分 配数额 。预 估现 金部 分的 数值可 能为 正、 为负 或为 零。 5 、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1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必须用 现 金替代的 固定 替代金 额+ 申购赎回 清单 中可以 用现 金替代成 份证 券的数 量与 T 日收盘 价相 乘之和+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禁 止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 收盘 价相 乘之 和) 。 T 日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需 按 T+1 日 公告 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金 的清算 交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37 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负 或为 零。 在投 资者 申购时 ,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则 投资 者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者 将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 如现 金差 额为正 数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应 根据 其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 应的现 金。 6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如 下: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5-03-13 基金名 称


中小成 长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代 码











159917 标的指 数代 码











399602 T-1 日 信息 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9987.91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单 位: 元)1435084.09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1.4350 T 日信 息内 容 预估现 金部 分( 单位 :元 )-7900.91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1000000 T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分 红金额 (单 位: 元)0.00 是否需 要公 布IOPV


是 是否允 许申 购





是 是否允 许赎 回





是 可以现 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35% 成 份 股 信息 内 容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38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证券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固定替代金额 002004 华邦颖泰 700 允许 15.00%


002008 大族激光 1400 允许 15.00%


002009 天奇股份 400 允许 15.00%


002019 亿帆鑫富 300 允许 15.00%


002020 京新药业 300 允许 15.00%


002022 科华生物 700 允许 15.00%


002030 达安基因 600 允许 15.00%


002035 华帝股份 400 允许 15.00%


002037 久联发展 400 允许 15.00%


002038 双鹭药业 500 允许 15.00%


002041 登海种业 200 允许 15.00%


002048 宁波华翔 700 允许 15.00%


002051 中工国际 500 允许 15.00%


002055 得润电子 400 允许 15.00%


002063 远光软件 600 允许 15.00%


002065 东华软件 1300 允许 15.00%


002081 金 螳 螂 1400 允许 15.00%


002092 中泰 化学 1700 允许 15.00%


002094 青岛金王 300 允许 15.00%


002104 恒宝股份 900 允许 15.00%


002108 沧州明珠 700 允许 15.00%


002118 紫鑫药业 400 允许 15.00%


002121 科陆电子 400 允许 15.00%


002129 中环股份 700 允许 15.00%


002140 东华科技 300 允许 15.00%


002146 荣盛发展 1000 允许 15.00%


002153 石基信息 200 允许 15.00%


002155 辰州矿业 1200 允许 15.00%


002176 江特电机 500 允许 15.00%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39 002183 怡 亚 通 2300 允许 15.00%


002219 恒康医疗 500 允许 15.00%


002221 东华能源 400 允许 15.00%


002223 鱼跃医疗 400 允许 15.00%


002230 科大讯飞 900 允许 15.00%


002236 大华股份 900 允许 15.00%


002237 恒邦股份 400 允许 15.00%


002241 歌尔声学 1200 允许 15.00%


002244 滨江集团 700 允许 15.00%


002250 联化科技 900 允许 15.00%


002252 上海莱士 400 允许 15.00%


002262 恩华药业 300 允许 15.00%


002268 卫 士 通 200 允许 15.00%


002271 东方雨虹 300 允许 15.00%


002273 水晶光电 500 允许 15.00%


002277 友阿股份 600 允许 15.00%


002285 世联行 600 允许 15.00%


002288 超华科技 400 允许 15.00%


002293 罗莱家纺 200 允许 15.00%


002294 信立泰 300 允许 15.00%


002303 美盈森 500 允许 15.00%


002304 洋河股份 100 禁止


002308 威创股份 700 允许 15.00%


002310 东方园林 700 允许 15.00%


002311 海大集团 800 允许 15.00%


002312 三泰控股 400 允许 15.00%


002325 洪涛股份 700 允许 15.00%


002340 格林美 1000 允许 15.00%


002344 海宁皮城 800 允许 15.00%


002345 潮宏基 700 允许 15.00%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40 002353 杰瑞股份 700 允许 15.00%


002358 森源电气 300 允许 15.00%


002368 太极股份 200 允许 15.00%


002375 亚厦股份 600 允许 15.00%


002376 新北洋 500 允许 15.00%


002385 大北农 1300 允许 15.00%


002390 信邦制药 400 禁止


002400 省广股份 700 允许 15.00%


002410 广联达 800 允许 15.00%


002415 海康威视 2200 允许 15.00%


002421 达实智能 0 必须


8904 002429 兆驰股份 1000 允许 15.00%


002431 棕榈园林 300 允许 15.00%


002433 太安堂 600 允许 15.00%


002439 启明星辰 0 必须


11544 002440 闰土股份 700 允许 15.00%


002447 壹桥海参 300 允许 15.00%


002450 康得新 1300 允许 15.00%


002456 欧菲光 1000 允许 15.00%


002467 二六三 500 允许 15.00%


002470 金正大 400 允许 15.00%


002475 立讯精密 500 允许 15.00%


002477 雏鹰农牧 700 允许 15.00%


002479 富春环保 500 允许 15.00%


002501 利源精制 600 允许 15.00%


002508 老板电器 200 允许 15.00%


002527 新时达 300 允许 15.00%


002551 尚荣医疗 300 允许 15.00%


002570 贝因美 1000 允许 15.00%


002588 史丹利 200 允许 15.00%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41 002595 豪迈科技 300 允许 15.00%


002628 成都路桥 1000 允许 15.00%


002630 华西能源 400 允许 15.00%


002635 安洁科技 100 允许 15.00%


002646 青青稞酒 300 允许 15.00%


002648 卫星石化 400 允许 15.00%


002653 海思科 300 允许 15.00%


002655 共达电声 400 允许 15.00%


002663 普邦园林 100 禁止


002665 首航节能 200 允许 15.00%


002701 奥瑞金 600 允许 15.00%


注:此 表仅 为示 意。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赎 回 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或 无法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因 特殊原 因( 包 括但 不限于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依 法决定临 时停 市或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 停市 )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3)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申 购赎回代 理券 商、登 记结 算机构等 因异 常情况 无法 办理申 购 或赎回 , 或 者指 数编 制单 位、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等因 异常情 况使 申购 赎回 清单 无法编 制或 编制 不当 。 上 述异 常情况 指基 金管理 人无 法预 见并 不可 控制的 情形 , 包括但 不限 于系统 故障 、 网 络故障 、通 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据 错误 等;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当 日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及时 公告 。在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 赎回 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42 (九) 集合申购与其 他服 务 在 条件 允许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开放 集合 申购 , 即允 许多 个投资 者集 合其 持有 的组 合证券 , 共同构 成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或 其整 数倍 , 进 行申 购。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制定 集合申 购业 务的 相关 规则 。 在 条件 允许 时, 基金 管理 人也可 采取 其他 合理 的申 购 、 赎 回方 式, 并于 新的 申购 、 赎回 方式开 始执 行前 予以 公告 。 十 一 、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等 其 他业 务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 受理 基金份 额的 非交易 过户 、 冻结与 解冻 等业务 , 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十 二 、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等业 务 的 代 理 本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具 有基 金代销 业 务资格 的其 他机 构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网下 认购 、 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的,应 与其 签订 书面 委托 代理协 议, 以明 确双 方的 权利和 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应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 申 购 和赎回 等业 务。 十 三 、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 备 选成份 股 。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少 量投资 于 非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43 新股 、 债 券 、 股指 期货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在 建仓完 成后 ,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成份股 、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比例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5%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管理 人坚 持指 数化 投资理 念, 以低 成本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所表 征的 市场 组合, 以期 获得标 的指 数所 表征 的市 场平均 水平 的投 资收 益。 (四)投资策略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主 要采 取完全 复制 法,即按 照标 的指数 成份 股组成及 其权 重构建 股票 投资组合 , 并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但 因特 殊情 况 (如 成份股 长期 停 牌、 成 份股 发生 变更 、 成 份股权 重由 于自 由流 通量 发生变 化、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 市 场流 动性 不足等 ) 导 致本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按照 标的 指数 构成 及权重 进行 同步 调整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投资组 合进 行优 化, 尽量 降低跟 踪误 差。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是 追 求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2%, 年跟踪 误差不 超过 2% 。如因 标的 指数编 制规 则调整或 其他 因素导 致跟 踪偏离度 和跟 踪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跟 踪偏 离度 、跟 踪误 差进一 步扩大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基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 本基金 可 以 投资 于 到 期日 在一年 期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央行 票据 和金融 债,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并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 益。 3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值为 目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股票 仓位频 繁调 整的 交易成 本和 跟踪 误差 ,达 到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44 (五)投资决策程序 1 、决 策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标的 指数 的相 关规 定是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的决策 依 据。 2 、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制 定 有关指 数重 大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其他 重大 组合 调整 决策以 及重 大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 负责日 常指 数跟 踪维 护过 程中的 组合 构建 、调 整决 策以及 每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编制 决策 。 3 、投 资程序 研究支 持、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 绩效 评估、 组合 维护 等流 程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成 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风 险的 发生 。 (1)研 究支持 :金融 工程 小组依托 基金 管理人 整体 研究平台 ,整 合外部 信息 以及券 商 等外部 研究 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开展 指数 跟踪 、 成 份 股公司 行为 等相 关信 息的 搜集与 分析 、 流 动性分 析、 误差 及其 归因 分析等 工作 ,撰 写研 究报 告,作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重要依 据。 (2)投 资决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依 据金 融工程 小组 提供的研 究报 告,定 期或 遇重大 事 项时召 开投 资决 策会 议, 决定相 关事 项 。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进行 基金 投 资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组 合构建 :根据 标的 指数,结 合研 究报告 ,基 金经理以 完全 复制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权重的 方法 构建 组合 。 在 追求跟 踪误 差和 偏离 度最 小化的 前提 下, 基金 经理 将采取 适当 的方 法,降 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风 险。 (4) 交易 执行 :中 央交 易 室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投 资绩效 评估: 金融 工程小组 定期 和不定 期对 基金进行 投资 绩效评 估, 并提供 相 关报告 。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合误 差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视投 资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6) 组 合维 护: 基金 经理 将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 结 合成份 股基 本面 情况 、 流 动性状 况、 基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 金流 量情况 以及 组合 投资 绩效 评估的 结果 ,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监控 和调 整 , 密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45 投资管 理体 制和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 中 列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为 中小 板300 成长 指 数。 中小板 300 成长指 数(简 称 中小成 长 ) 由深圳 证券 交易所编 制并 发布。 在中 小板 300 指数样 本股 中 , 综 合考 虑主 营业务 收入 增长 率 、 净 利润 增长率 、 净资 产收 益率 三个 成长指 标, 选择 前100 只最 具成 长风 格的股 票构 成中 小 板 300 成长指 数成 份股 , 以刻 画中 小板成 长股 的 整体运 行状 况。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跟 踪标的 , 或证 券市场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 更适 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称 。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无实 质性 影响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变 更、指数 更名 等事 项) ,则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应 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 ,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及时 公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基 金, 风险 与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为 指 数型基 金 , 主 要采用 完全 复制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 以 及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八)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46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对于 因上 述第 (5) 、( 6) 项 情形 导致 无法投 资的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 股,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严格 控制跟 踪误 差的 前提 下, 结合使 用其 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当 替代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3)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 交易依 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a)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b)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0% ,其 中,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 (c)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d)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e)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f)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 (6)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47 限制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 更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由于证 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 标的 指数 调整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九)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于2015 年1 月16 日复 核了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2014年12月31日。 本 报告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6,774,899.32 96.78 其中: 股票 26,774,899.32 96.7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77,020.84 3.17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4,148.82 0.05 8 合计 27,666,068.98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48 A 农、林 、牧 、渔 业 415,705.00 1.54 B 采矿业 293,064.40 1.09 C 制造业 17,701,437.83 65.7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09,868.00 0.41 E 建筑业 2,204,184.15 8.1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28,779.96 1.9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746,426.07 13.9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733,545.32 2.7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041,524.59 3.8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6,774,535.32 99.42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2415 海康威 视 51,173 1,144,740.01 4.25 2 002065 东华软 件 59,000 1,056,690.00 3.92 3 002450 康得新 29,672 859,597.84 3.19 4 002304 洋河股 份 9,702 766,943.10 2.85 5 002241 歌尔声 学 28,080 688,802.40 2.56 6 002230 科大讯 飞 21,730 579,104.50 2.15 7 002081 金 螳 螂 33,153 556,970.40 2.07 8 002008 大族激 光 32,754 523,081.38 1.94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49 9 002353 杰瑞股 份 16,496 504,282.72 1.87 10 002236 大华股 份 21,178 464,857.10 1.73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主要选 择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股指 期货合 约 。 本 基金力 争利 用股指 期货 的 杠 杆作用 ,降 低股 票仓 位频 繁调整 的交 易成 本和 跟踪 误差, 达到 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目的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 行。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报告期 内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况 。 (2 )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 况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30.8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2,120.16 3 应收股 利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50 4 应收利 息 97.8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148.8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 四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4年12 月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3 月15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3.70% 1.23% -7.93% 1.34% 4.23% -0.11% 2013 年度 11.32% 1.50% 12.67% 1.52% -1.35% -0.02% 2014 年度 4.10% 1.25% 4.95% 1.24% -0.85% 0.01% 自2012 年3 月15 日 至2014 年12 月31 日 11.60% 1.33% 8.86% 1.37% 2.74% -0.04% 十 五 、 基 金 的 融资 、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51 十六、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 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得 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 十七、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52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 易日所 采用 的净 价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除 标 的指数 成分 股外 )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53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停 止交 易、但 未行 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股 指期 货以 估值 日的 结 算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购 期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 或应 付利 息 。 8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7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9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估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布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告 ,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基金 资产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54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如 遇特 殊情况 ,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 第 8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八、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55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当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 标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达 到1%以上 时,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2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收益 分 配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依据 以下 原 则确 定 : 使 收益 分配 后基金 净值 增长 率尽 可能 贴近标 的指 数 同期增 长率 ;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取 现 金分红 方式 ; 4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基于 本基金 的性质 和特 点,本基 金收 益分配 不须 以弥补浮 动亏 损为前 提, 收益分 配 后有可 能使 除息 后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 即收 益评价 日 )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可 能低于 面值 ;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收益分配 数额 的确定 1 、在收 益评价 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基金 净值增 长率 和标的指 数同 期增长 率, 并计算 基 金净值增 长率 与标的 指数 净值增长 率的 差额, 当差 额超过 1%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进行 收益 分配。 2 、基金 净值增 长率为 收益 评价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与基 金上市前 一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之比 减 去1 乘以 100% ( 期间 如发 生基金 份额 折算 , 则 以基 金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算 ) ;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率 为 收 益 评价 日 标 的 指 数收 盘 值 与 基金 上 市 前 一 日标 的 指 数 收盘 值 之 比 减去 1 乘以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金份 额折 算, 则以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 计算) 。 3 、根据 前述收 益分配 原则 确定收益 评价 日本基 金的 可分配收 益、 收益分 配比 例及收 益 分配数 额。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评价 日的 基金 可分 配收益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费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56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六)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十九、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及开 户费 用; 9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57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1%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03%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所 在季 度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按 实际计 提金 额收 取, 不设 下限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所在 季度 的下一 季度 起,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收取 下限 为每 季 度5 万元, 即不 足 5 万元 时按 照5 万元 收取 。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 按 季支 付。 经基 金 管 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 因标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授权 方的原 因 ,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议 约定 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的收取 标准 发生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上述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进行 相应 变更。 4 、 本 条第 (一 ) 款 第 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 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58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二十、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内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 人 同意 。 二十一 、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至 少一种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59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份额折算 日公 告、基金份额折算结 果公 告 基金建 仓结 束后 , 基 金管 理人确 定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 并提 前将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公告 登载 于指定 媒体 及网 站上 。 基金份 额进 行折 算并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完成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基金 份 额折算 结果 公告 登载 于指 定媒体 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六)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七)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60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开市前 ,通 过网 站以 及其 他媒介 公告 当日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 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 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临时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61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和 终止上 市 ; 2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62 (十一 )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 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二 )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二十二、 风 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的变 动, 也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 成本和 利润 ,基 金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因为 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 导致货 币购 买力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收 益 下降。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63 (二)管理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相关成份股的市 场流 动性不足 使 基 金 无 法以 合理 价 格 买 入 或 卖 出 所需 股份 数 量 所 造成的风 险。 对 ETF 基金 而言,流 动性 风险主 要发 生在基金 建仓 期以及 标的 指数调整 成份 股期间 。 (四)本基金特有风 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作为完全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的指数化投资,ETF 基金 的 投 资 风 险 主 要 是 基 金份 额 净 值 (NAV) 增长率 与标 的指数 增长率偏 离的 风险, 以下 因素可能 使基 金投资 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 的指数 的收 益率 发生 偏离 : (1)由 于标的 指数调 整成 份股或变 更编 制方法, 使 ETF 基金 在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生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由 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发生配股 、增 发等行 为导 致成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 变化, 使ETF 基 金在 相应 的组合 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 (3) 由 于成 份股 停牌、 摘 牌或流 动性 差 等 原因 使 ETF 基金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或 承 担冲击 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 (4)由 于基金 投资过 程中 的证券交 易成 本,以及 基金 管理费和 托管 费的存 在,使 基金投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64 资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5)在 ETF 基金 指数 化投 资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 理能力,例 如跟 踪指 数的 水 平、 技 术手段 、买 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等,都 会对 ETF 基金 的收益 产生 影响,从 而影 响 ETF 基金 对标 的指数 的跟 踪程 度 ; (6) 其 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 如因 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 的限制,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个 别股票 的 持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 因 缺乏 卖空、 对冲 机制 及其他 工具 造 成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 大; 因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金变 动; 因指 数发 布机 构指数 编制 错误 等,由 此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 跟踪误 差。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 标 的指数 。 基于 原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 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5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有效 的套 利 机 制 使 基 金 份 额二 级市 场 交 易 价 格 的 折 溢价 控制 在 一 定 范围内 , 但 基金 份额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价格 受诸 多因素 影响 , 存 在不 同于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即存 在价 格折 溢价 的风险 。 6 、IOPV 计 算错 误的 风险 证券交易 所计 算并发 布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IOPV ) , 供投资者 交易 、申购 、赎 回基金 份 额时参 考。IOPV 与实 时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存 在差 异,IOPV 计 算也 可能 出现 错误。 投资 者 若参 考IOPV 进 行投 资决 策 可能导 致损 失, 需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7 、退 市风 险 因本基 金不 再符 合证 券交 易所上 市条 件被 终止 上市 , 或被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提 前 终止上 市,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风 险。 8 、投 资者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 可能 仅允 许对 部分 成份 股使用 现金 替代 , 且 设置 现金替 代比 例上限 , 因 此, 投资 者在 进行申 购时 , 可 能存 在因 个别成 份股 涨停 、 临 时停 牌等原 因而 无法 买入申 购所 需的 足够 的成 份股, 导致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9 、投 资者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投资者 在提 出赎 回申 请时 , 如基 金组 合中 不具 备足 额的符 合条 件的 赎回 对价 , 可能 导致 赎回失 败的 情形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65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根据 成份 股市值 规模 变化 等因 素调 整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 由 此可能 导 致投资 者按 原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申 购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可能 无法按 照新 的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位 全部 赎回 。 10 、基 金份 额赎 回对 价的 变现风 险 本基金 赎回 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 现 金差 额等。 在组 合证 券变 现过 程中, 由于 市场变 化、 部分 成份 股流 动性差 等因 素, 导致 投资 者变现 后的 价值 与赎 回时 赎回对 价的 价值 有差异 ,存 在变 现风 险。 11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 )申购 赎回代 理券商 因多 种原因, 导致 代理申 购、 赎回业务 受到 限制、 暂停 或终止 , 由此影 响对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服务 的风 险。


2 )登记 结算机 构可能 调整 结算制度 ,如 实施货 银对 付制度, 对投 资者基 金份 额、组 合 证券及 资金 的结 算方 式发 生变化 , 制 度调 整可 能给 投资者 带来 风险 。 同 样的 风险还 可能 来自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其他 代理 机构。 3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基 金托 管人及 其他 代理机构 可能 违约, 导致 基金或 投 资人利 益受 损的 风险 。 (五)其他风险 如因技 术因 素、 人为 因素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等 。 二十三、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 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 如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 者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 生 实质 性 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等下 述情 形 的 ,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因以下 情形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66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和 收费 方式 、调低 赎 回费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实 质性 变化 ;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7)基 金管理 人、 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机构 在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 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8)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 组 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67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配。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68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二十四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机构 相关 业务 规则 的规定 , 制订、 修改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依照 基 金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5)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6)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7)委 托和更 换登记 结算 机构,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并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对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9)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0)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1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2)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69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对 价、 申购 对价 、 赎 回对 价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对 价, 编制 申购 赎回清单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 按 规定 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投资 者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或赎回 的对 价;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70 他相关 资料 ; (17)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 向 他人 泄露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71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项 ;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对价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19)因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缴 纳基 金认 购款 项和 认购股 票 、 应 付申 购对 价和 赎回对 价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72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委托 代理 人参加 会 议并行 使表 决权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为 一参 会份 额, 每 一参 会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鉴于本 基金 和联 接基 金 ( 即 “国泰 中 小板30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的相关 性, 联接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凭所持 有的联 接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直接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参与 表决。 在计算 参会 份额和 计票时 , 联接基 金持 有人 持有 的享 有表决 权的 参会 份额 数和 表决票 数为 : 在本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权 益登 记日 , 联接 基金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乘 以该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联接 基金份 额占 联 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不 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 代表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 但 可接 受联接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委 托 以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理 人的 身 份 出 席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并 参 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代 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须 先遵 照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由 联接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73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 ) 终 止基 金上 市 , 但 因基 金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 外 ; (10 )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合同变 更等 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和收费 方式 、调低 赎 回费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实 质性 变化 ;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7)基 金管理 人、 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机构 在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 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8)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74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单 独或 合 计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提 交和收 取方 式 、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 容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75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下 同)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76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决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若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以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 后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下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 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备案 后生 效。 8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 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77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担 任; 如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 基金托 管人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指 定)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为监 督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基金管 理人 为 监 督人 ) 派 出的 授权代 表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 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78 10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合同 终止,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组 织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79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80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十五 、 托 管 协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1 亿 元人 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81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备 选成份 股。为 更好地 实现 投资目 标,本 基金可 少量 投资于 非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包含 中小板 、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新股 、债券 、股指 期货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将拟投 资的 股票 库、 债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82 1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基金 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 额,不 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3 )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5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 易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 (a)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b)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0% ,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c)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 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d)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e)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f)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6 )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 受限证券 ,其 公允价 值不 得超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 更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由于证 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标的 指数 调整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83 的有关 约定 。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3)对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督 。为 对基金 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相 互提 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其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库,交 易 对手库 由银 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务 状况 较好 、 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成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 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及 本协 议 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84 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令 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外,基 金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85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中 , 网下股 票认 购 所募集 的股 票应 划入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方 式开立 的证 券账 户下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资金和 股票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同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定 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关 业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基 金进 行 验 资 , 并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 验资 报 告 应 由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 股票 解冻 事宜 ,基 金托管 人应 提供 协助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 支 付或收 取现 金差 额、支 付或 收取 现金 替代 款的多 退少 补、 支付 基金 收益,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行 。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 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86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执行 。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投 资者 申购 或赎 回时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 与划付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登 记结 算机构 的交 收指 令办 理本 基金因 申购 、 赎回 产生 的现 金替代 和 现金差 额的 结算 。 7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8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9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87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 间、 程序 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理 。 6 、除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另 有约定外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 布的 任何基 金净 值数据 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 弥补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 的赔偿 金额 ,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进 行 分 配 。 7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88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89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六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不断完 善并 增加 、修 改这 些服务 项目 。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 、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 、全 天候 的 7×24 小 时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 3 、7×24 小时 留言信 箱。 若不在人 工服 务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留 言,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在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邮 、 传 真等 方式 提出 咨询、 建议 、 投 诉等 需求 , 基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 三) 短信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值 、 交易 确认 、 手 机月 度对 账单、 生日 节日 祝福 、 相 关基金 资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 四)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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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订制 邮件 服务 的投 资人发 送电 子资 讯和 电子 月度交 易对账 单等。 ( 五)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二十七、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离任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9/2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10/2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变 更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12/13 关于新 增中 国工 商银 行开 通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定投 业务 并参加 “2015 倾心 回馈 ” 基金定 投费 率八折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5/1/1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董事 、监 事、高 级管 理人 员及 其他 从业人 员子 公司兼 职情 况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31 二十八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本 为 准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一 号)


9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九、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中 小板300 成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 中 小板300 成长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 中 小板300 成长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 五 年四月 二十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