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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双债A(000280)

博时双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博时双债增 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2015 年 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2 
【重要 提示】 
 
1 、本 基金 根据2013 年5 月22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博时 双债 增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3]678 号)和2013 年8 月7 日《 关 于 博时 双债 增
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 ( 基 金部函[2013]644 号) 的核 准, 进行 募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 说明书 》 的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 明 书 》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 投资者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投资 本
基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 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生 影响 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积极 管 理 风险 。 本基 金可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当基 金所投 资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之 债务 人出 现违 约, 或在交 易过 程中
发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信用 质量 降低导 致价 格下 降等 , 可 能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 此 外, 受市 场规 模 及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可 能无 法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进 行较 大数 量的 买入 或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 性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影 响。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之 债务 人出 现违 约,或 在交 易过 程中 发生 交收违 约 ,
或由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信用质 量降 低导 致价 格下 降, 可能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此外 , 受 市
场规模 及交 易活 跃程 度的 影响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可 能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较 大数 量
的买入 或卖 出, 存在 一定 的流动 性风 险, 从而 对基 金收益 造成 影响 。 
本基金 以1.00 元 初始 面值 进行募 集 , 在 市场 波动 等 因素的 影响 下 , 存 在基金 份额净 值跌
破1.00 元初 始面 值的 风险 。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期 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低于 股 票型 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中低 风险/ 收益 的产品 。 
4 、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中债 综合 指数 (总 财富 ) 收益 率×95% + 一年 期 定期存 款
利率( 税后 )× 5% ,但 本基金 的收 益水 平有 可能 不能达 到或 超过 同期 的目 标收益 率水 平 ,
投 资者 面临 获得 低于 目标 收益率 甚至 亏损 的风 险。 
5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 债券 ,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 获得较 高的 收益 , 也有 可 能损失 本
金。 投 资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 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募 说 明书》 及 《基 金
合同》 。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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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7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8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5 年3 月13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4 年12月31 日。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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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 人 ........................................................ 16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18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 集 与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 25 第七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25 第八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 36 第九部 分 基金 业绩 ........................................................... 42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 产 ........................................................ 43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44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48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4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2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3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 57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59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61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74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84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它应披 露的事 项 .............................................. 86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86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文件 ...................................................... 86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招 募说 明书 ”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或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双 债增 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或“ 本基 金 ” )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 会 ” ) 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博 时 双债增 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博 时 双 债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3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理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 法 募 集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中 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 销售 机构 :指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5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买 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4 31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4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 则》 : 指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作 4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 申 购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申购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3 、 巨额 赎回 :指 本 基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44 、 元: 指人 民币 元 45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5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7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0 、 指定 媒体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体 51 、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 定代 表人 :洪 小源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洪 小源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公司” ) 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 设立 。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49% ; 中国 长城 资 产管理 公司 , 持 有股份 25% ;天 津港 (集 团)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璟安 股权 投资 有限 公 司,持 有股 份 12 %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 基金有 限公 司 , 持 有股 份6% ;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责 任公司 , 持有 股份 2% 。 注册 资本 为 2.5 亿元人 民币 。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三 大总 部和 十 五 个直属 部门 , 分 别是 : 权 益投资 总部 、 固 定收 益总 部、 市 场销 售总部 以及 宏观 策略 部、 交易部 、 指 数投 资部、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 年 金投 资部、 产品规 划部 、 互联网 金融 部、 董 事长 办 公室、 总裁办 公室、 人力 资源部、 财务 部、 信 息技 术部、 基 金运 作 部、风 险管 理部 和监 察法 律部。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 格小 组) 、特 定资 产 管理 部、研 究部和 国际组 。股票 投资 部负责 进行股 票选择 和组 合管 理。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负责 特定 资产 的管理 和客 户咨 询服 务。 研究部 负责 完成 对宏观 经济 、 投资策 略 、 行业上 市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国际 组负 责公司 海外 投资业 务中 与权 益类资 产管 理和 研究 相关 的工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 负责 公司所 管理 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资 管理 及 相关工 作。 固定 收益 总部 下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 金组、 专户 组、 国际 组和 研究组 , 分 别负 责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 究和投 资工 作。 市场 销售 总部负 责公 司全 国范 围内 的客户 、 销 售和 服务工 作。 市场 销售 总部 下设机 构与 零售 两大 业务 线和营 销服 务部 。 机 构业 务线含 战略 客户 部、 机 构- 上海、 机构- 南 方三大 区域 和养 老金 部、 券商业 务部 两个 部门 。 战 略客户 部负 责北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7 方地区 由国资 委和财 政部 直接管 辖企业 以及该 区域 机构客 户的销 售与服 务工 作。机 构-上海 和机构- 南方分 别主 要负责 华东地 区、华 南地区 以及 其他指 定区域 的机构 客户 销售与 服务工 作。 养老 金业 务部负 责养 老金业 务的 研究 、 拓 展和 服务等 工作 。 券商业 务部 负责券 商渠 道 的 开拓和 销售服 务。零 售业 务线含 零售-北 京、 零售- 上海、 零售- 南 方三 大区域 ,以及 客户服 务中心 。 其中 , 零 售三 大 区域负 责公 司全 国范 围内 零售客 户的 渠道 销售 和服 务。 客户 服务 中 心负责 零售 客户 的服 务和 咨询工 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销 策划 、 总 行渠 道维 护和销 售支 持等 工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投资 部负 责公 司各 类指数 投资 产 品的研 究和 投资 管理 工作 。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公司 权益类 特定 资产 专户 和权 益类社 保投 资 组合的 投资 管理 及相 关工 作。 年金 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企 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投 资管 理 及相关 工作 。 产 品规 划部 负责新 产品 设计 、 新 产品 报批、 主管 部门 沟通 维护 、 产品 维护 以及 年金方 案设 计等 工作 。 互 联网金 融部 负责 公司 互 联 网金融 战略 规划 的设 计和 实施, 公司 互联 网金融 的平 台建 设、 业务 拓展和 客户 运营 ,推 动公 司相关 业务 在互 联网 平台 的整合 与创 新 。 董事长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 东 关系管 理与 董、 监 事的 联 络、 沟 通及服 务; 基 金行 业政策、 公司 治理、 战略 发展研 究; 与 公 司治理 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大 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共 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 作; 博时 慈善 基 金会的 管理 及运 营等 。 总 裁办公 室负 责公 司的 战略 规划研 究 、 行 政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 公 司文化 建设、 品牌 传播、 对外媒 体宣 传、 外 事活动 管理、 档案 管理 及 工会工 作 等。 人 力资源 部负 责公 司的 人员 招聘、 培训 发展 、 薪 酬福 利、 绩 效评 估、 员工 沟通 、 人力 资源 信息 管理工 作。 财务 部负 责公 司预算 管理 、 财 务核 算、 成本控 制、 财务 分析 等工 作。 信 息技 术部 负责信息 系统 开发、 网络 运行及维 护、IT 系 统安全 及数据备 份等 工作。 基金 运作部负 责基 金会计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等 业务。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 组织实 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绩 效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各 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 好监督 与控 制 。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 金运 作、 内部 管理、 制度 执行 等方 面进 行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 客观 、公 正的 意见 和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总 人数 为 389 人 ,其中 研究 员和 基金 经理 超过 94% 拥 有硕士 及以 上学 位。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8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洪小源先 生, 双硕士 ,董 事长。1988 年以来 曾就职 于国家经 济体 制改革 委员 会综合 规 划司, 后历 任深 圳龙 蕃实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招商局 蛇口 工业 区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招商局 地产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招 商局 科技 集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招 商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曾任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招商 昆仑 股权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海达保 险顾 问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 保 险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局中国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现 任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招 商局 金融集 团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招商 局中 國基金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兼风 险管 理委 员会主 任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兼风 险及 资本 管理委 员会 主 任。2014 年11 月起,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暨法 定代 表人 。2015 年1 月起 , 兼 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董 事会 主席 。 桑自国先 生, 博士后 ,副 董事长。1993 年起 历任山 东证券投 资银 行部副 总经 理、副 总 经理、 泰安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中 经信 投资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中 经证 券有 限公 司筹备 组组 长 , 永汇信 用担 保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总 经理 , 中 国华 融 资产管 理公 司投 资事 业部 总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 理公司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 总经理 、 总经 理 。 2011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五 届董事 会董 事。2013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五 届 董事会 副董 事长 。2014 年11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第 六届 董事 会副 董事长 。 熊剑涛 先生 , 硕士 , 工程 师, 董事 。1992 年 5 月至1993 年4 月任 职于 深圳 山 星电子 有 限公司。1993 年起 ,历任 招商银行 总行 电脑部 信息 中心副经 理,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电 脑部副 经理 、 经 理、 电 脑中 心总经 理、 技术 总监 兼信 息技术 中心 总经 理;2004 年 1 月 至 2004 年 10 月 ,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任接管 组成 员;2005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现分 管经 纪业 务、 资产 管理业 务、 信息 技术 中心 , 兼任 招商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证 券经 纪专 业委 员会副 主任 委员 。 2014 年 11 月 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董事 。 吴姚东 先生 ,博 士, 北京 大学光 华管 理学 院 EMBA , 董事。2002 年进 入招 商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 历 任国 际业 务部 分析师 、 招 商证 券武 汉营 业部总 经理 、 招 商证 券 ( 香港) 公司 总经 理兼国 际业 务部 董事 、总 裁办公 室总 经理 、董 事总 经理、 公 司 总裁 助理 。2013 年 5 月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公 司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董事 , 博 时基 金 ( 国际 )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副主 席兼 总裁 、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理 。2013 年 7 月 起, 任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届、 第六 届董事 会董 事。 王金宝 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 理(主 持工作) 、投 资部总 经理、 投资部 总经理 兼固 定收益 部总经 理、股 票销 售交易 部总经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9 理 ( 现更 名为 机构 业务 总 部) 、 机 构业 务董 事总 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2008 年7 月 ,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二届 、第三 届监 事会 监事 。2008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第四届 至第 六届 董事 会董 事。 杨林峰 先生 ,硕 士, 高级 经济师 ,董 事。1988 年 8 月就职 于国 家纺 织工 业部 ,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 职于 中国华 源集 团有 限公 司, 先后任 华源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证 交所上 市公 司) 董秘 、副 总经理 、常 务副 总经 理等 职。2006 年 7 月 就职 于上 海市国 资委 直 属上海 大盛 资产 有限 公司 , 任战 略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10 月 至今, 出任 上海盛 业股 权 投资基 金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 经理。2011 年7 月至 2013 年8 月,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公 司 第五届 监事 会监 事。2013 年8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届、 第六 届董事 会董 事 。 何迪先生 ,硕 士,独 立董 事。1971 年 起,先 后在北 京西城区 半导 体器件 厂、 北京东 城 区电子 仪器 一厂 、 中 共北 京市委 党校 、 社 科院 美国 研究所 、 加 州大 学伯 克利 分校、 布鲁 津斯 学会 、 标 准国 际投资 管理 公司工 作 。1997 年9 月 至 今任瑞 银投 资银 行副 主席 。2008 年1 月, 何迪先 生建 立了 资助 、 支 持中国 经济 、 社 会与 国际 关系领 域中 长期 问题 研究 的非营 利公 益组 织 “ 博源 基金 会” , 并 担任 该基金 会总 干事。2012 年7 月起 ,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第 五 届、第 六届 董事 会独 立董 事。 李南峰先 生, 学士, 独立 董事。1969 年起先 后在中 国人民解 放军 酒泉卫 星基 地、四 川 大学经 济系 、 中 国人 民银 行、 深 圳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华 润深 国投 信托 有限 公司工 作,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所研 究院 、 深 圳特 区人 行办公 室主 任, 深圳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 、党委书记,华润 深国投 信托有限公司总经 理、副 董事长。1994 年至2008 年曾 兼任 国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董 事长。2010 年退 休。2013 年 8 月 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五届 、 第六 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顾立基 先生 , 硕士 , 独立 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共 青 团总支书 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管理委员 会办 公室秘 书、 主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免税 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退 休。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湘 电集 团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5 月至 2014 年8 月, 兼 任德华 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 至今 , 兼任深 圳市 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12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 创鑫 激光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2014 年11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第六 届 董事会 独立 董事 。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10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彭毛字 先生 ,学 士, 监事 。1982 年 8 月起 历任 中国 农业银 行总 行农 贷部 国营 农业信 贷 处科员 、 副处 长, 中国 农 业发展 银行 开发 信贷 部扶 贫信贷 处处 长 , 中国 农业 银行信 贷管 理三 部扶贫 贷款 管理 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总 行项 目评 估部副 总经 理、 金 桥 金融 咨询公 司副 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 理公司 工作 ,先 后任 评估 咨询部 副总 经 理,债 权管理 部(法 律事 务部) 副总经 理,南 宁办 事处副 总经理 (党委 委员) ,监察 审计部 (纪委 办公 室) 总经 理。 2007 年 12 月 至今 兼任 新疆 长城金 融租 赁有 限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2011 年1 月 至今 任中 国长 城资 产管理 公司 控股 子公 司专 职监事 (总 经理 级) 。2011 年7 月 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五至六 届监 事会 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林琦先生 ,硕 士,监 事。1998 年 起历任 南天信 息系 统集成公 司任 软件工 程师 、北京 万 豪力霸 电子 科技 公司 任技 术经理 、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MIS 系统 分析 员、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 经理 。2010 年4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赵卫平先 生, 硕士, 监事 。1996 年起 先后在 山东国 际信托投 资公 司、大 鹏证 券公司 、 北京证 券公 司 、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工作 。 现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 易部 总经理 。 2013 年8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 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洪小源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 及代 总经 理 。1995 年 起先后在 北京 清华计 算机 公司任 开 发部经 理、 清华 紫光 股份 公司 CAD 与信 息事 业部 任 总工程 师。2000 年 加入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行 政管 理部 副经理 , 电 脑部 副经 理、 信息技 术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及 代总经 理 , 兼任 博时 基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11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 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基金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博时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 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过钧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 ,CFA 。1995 年起先 后在上 海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德 累斯顿 银 行上海 市分 行 、 美国GE 资 产公司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基金经理 、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05 年8月24 日-2010 年8月3 日) 、 固 定收 益 部 副 总 经理 、 博 时 转债 增 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基 金 经理 (2010 年11 月24 日-2013 年9 月25 日) 、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2月1 日至2014 年4 月2日) 。 现任 固定收 益总 部公募 基金组 投资总 监兼 博时信 用债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06 月10 日 至 今 ) 、 博 时 双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9 月13日至今 ) 、博时稳 健 回 报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的 基 金 经理 (2014 年1 月8日至 今)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董良 泓、 邵凯 、万 定山、 黄健 斌、 魏凤 春、 李权胜 。 董良泓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万定山 先生 , 硕士 。1999 至 2000 年 曾在 海尔 集团 工 作。2004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 究员 兼基金 经理 助理 、 年 金账 户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现任权 益投 资总 部董 事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黄健斌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 后在 广发 证券有 限公 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中 银国际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管 理部 工作 。2005 年 加入博 时基 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固定 收益 总部 董事 总经 理兼社 保组 合投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12 资经理 、高 级投 资经 理。 魏凤春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 在山 东经 济学院 、江 南证 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 信建 投证 券公 司工作 。2011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宏观策 略部 总 经理兼 投资 经理 。 李权胜 先生 , 硕 士。2001 年起先 后在 招商 证券 、 银 华基金 工作 。2006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 究员 兼基 金经 理助 理、 特 定资 产投 资经 理、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博 时医疗 保健 行业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股票 投资 部 总 经理兼 成长 组投 资总 监、 博时精 选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 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13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 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14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 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 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15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 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 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16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17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307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282 只, QDII 基金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 风险 识别, 风险 评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 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3 年 ,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 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18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 尚继源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 话 费) (2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周明远 (3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 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 程姣姣 2 、代 销机 构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19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20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传真: 010-65550828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21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1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13)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14)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 王斐 联系人: 陶翰辰 电话: 010-53696059 传真: 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15)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16)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 号 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王岩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17)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18)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 新恒基国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1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20)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23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洪 小源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 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力 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机构名 称:


普华永道 中 天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 合伙)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24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





沈兆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薛 竞、 沈兆杰


25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 ,并 于2013 年5 月22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678 号文核 准募 集 。 设立募 集期 从2013 年8 月15 日起到2013 年9 月11 日止, 共募 集406,483,271.23 份基金 份 额,有 效认 购户 数为1349 户。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3 年9 月13 日正 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额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送 解决 方案。 第 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 人 应当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 2013 年 10 月 14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及 赎回 业务。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26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 通 过代 销机 构首次 申购 基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 元,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通过直 销机 构首次 申购 基 金份额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 元,追 加申购 最 低金 额 为 100 元 ; 2 、 每个 交易 账户 最低 持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00 份, 若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 10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基 金管 理人 就单 个投 资 人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设定上 限;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回 份额 和 账户最 低 持有余 额的 数量 限制 、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在调 整前 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在规 定时 间前 全额 交付款 项 , 申购申 请即 为有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27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 应在 T +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的 确认 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 应 及时 查询。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 申 ) 购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投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称 为A 类 ;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 为C 类。 本基金A 类 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A 类 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互相转换。 七、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申 购本 基金, 申购 费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 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费 率 。 表:本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A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金 额( 含 申 购费) 直销养 老金 客户 前端 申 购费率 其他投 资者 前端 申 购费 率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28 50万 元以 下 0.16% 0.8% 50 万 元以 上( 含50 万元 )-200万 元以 下 0.12% 0.6% 200 万 元以 上( 含200万元)-500 万元 以下 0.08% 0.4% 500 万 元以 上( 含500万元) 每笔1000 元 每笔1000 元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费 率为 零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 率最高 不超 过 5% 。 赎回 费 率见下 表: 表:本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结构 持有时 间( 天)


A 类 份额 赎回 费率


C 类 份额 赎回 费率


0-29


0.1%


0.1%


30 及 以上 0.00%


0.00%


本基金所 收取 的 赎回 费, 基金管理 人将 其总额 的 75% 计入基 金财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费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日 前 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方式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1 )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 适用 固定 费用 时,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29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固定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份 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净 申购 份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1 : 假 定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6 元 , 某 投资 人 ( 非直销 养老 金客 户) 本次申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50 万 元, 对 应 的 本次申 购费 率 为 0.60%,该 投资 人 可得 到 的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0/ (1 +0.60% ) =497,017.89 元 申购费 用 =500,000 -497,017.89 =2982.11 元 申购份 额 =497,017.89/1.056 =470,660.88 份 即: 投资 人 (非 直销 养老 金客户 ) 投资 50 万 元申 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 假 定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 元,可 得 到 470,660.88 份 基金份 额。 例 2 : 假定 T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56 元, 某投 资人 本次申 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600 万元 , 其对 应的 申购 费 为 固定费 用 100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 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6,000,000 -1,000 =5,999,000.00 元 申购份 额=5,999,000.00/1.056 =5,680,871.21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600 万元 申 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6 元, 则其 可得 到 5,680,871.21 份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 例3 :假定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056元,某投资 人 投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C 类基金 份额,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 = 50,000/1.056 =47,348.48 份 即:投资 人 投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6 元, 则其可得 到 47,348.48 份 C 类 基金份 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30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当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 大于 等于30 天 时,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公 式简化 为 : 净 赎回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 1 : 某投 资 人 赎回 1 万份 本基金 A 类份额 , 持有 25 天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1%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 额净 值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250 =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500 ×0.1% =12.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500 .00 ?12.50 =12,487.50 元 即:投 资 人 赎回 1 万份 本 基金 A 类 份额 ,持 有 25 天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 为 12,487.50 元。 例 2 : 某投 资 人 赎回 1 万份 本基金 A 类 份额 ,持有 2 年零 6 个月 ,对 应的赎 回费率 为 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净赎回 金额 =10,000 ×1.250 =12,500 .00 元 即:投 资 人 赎回 1 万份 本 基金 A 类份 额, 持有 2 年零 6 个月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数 。 各类 别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类 别 T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各类 别 T 日发行 在外 的基金 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果 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 +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 、 申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31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 基金合 同 》的 相关 约定 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 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7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用。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资 人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 投 资 人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资 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 述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32 6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 、 基金 合 同约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赎 回申 请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回申 请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 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33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若暂 停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也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 届 时不 再另 行发布 重新 开 放的公 告。 十四、基金转换 本基金 已 于 2013 年 10 月 14 日 开放 基金 转换 业务 。 (1 ) 转换 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 中: 申 购费 补差 具体收 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的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 担。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34 (2 ) 其他 与转 换相 关的 事 项 ①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进行 。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同 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② 前端 收费 模式 的开 放式 基金只 能转 换到 前端 收费 模式的 其它 基金 ( 申购 费为 零的基 金 视同为 前端收 费模式 ) ,后 端收费 模式的 基金可 以转 换到前 端或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其它 基金 , 非 QDII 基 金不 能与 QDII 基金进 行互 转 。 ③ 基金 转换 的目 标基 金份 额按新 交易 计算 持有 时间 。 基金转 出视 为赎 回 , 转 入视 为申购 。 基金转 换后 可赎 回的 时间 为 T +2 日。 ④ 基金 分红 时再 投资 的份 额可在 权益 登记 日 的 T +2 日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 ⑤ 基金 转换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投资者 采用 “ 份额 转换 ” 的原 则提交 申 请。转 出基 金份 额必 须是 可用份 额, 并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的原 则。


(3 )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 及处理 基金转 换视 同为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因此有 关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暂 停 或拒绝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 有关规 定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 出现法 律、 法规 、 规 章规 定的其 它情 形或 其它 在 《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已载 明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基 金转 换业 务 。 (4 ) 重要 提示 ①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 用于 可以销售包括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在 内的两只 以上( 含两 只) ,且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同 一机 构的 博时旗 下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 ② 转换 业务 的收 费计 算公 式及举 例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 刊登 于本 公司 网站 的《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开放 式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③ 本公 司管 理基 金的 转换 业务的 解释 权归 本公 司。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35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已 于 2013 年 10 月 14 日 开放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 (1 )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2 )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申 购费率 与普 通申 购业 务的 费率相 同。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3 ) 扣款 日期 和扣 款金 额


投资者 须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有关 扣 款日 期的 规定 , 并 与销售 机构 约定 每月 扣款 金额, 但最 低每次 不少 于人 民 币 100 元( 含 100 元) 。 (4 ) 重要 提示


1 )凡申请 办理本 基金 “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 的投 资者须 首先开立 本公司开 放式基 金基金 账户。 2 )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即为 基金申 购申 请日 , 并 以该 日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申购 份额 。投 资者 可以 从 T+2 日起 通过 本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办 理网点 、 致 电本 公司 客服 电话或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其每 次申 购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申购 份额 将在确 认成 功后 直接 计入 投资者 的基 金账 户。 十八、 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36 第 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同类 别债券 资产 的配 置 , 对 债券 的精选 , 力争实 现超 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 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政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次级 债券 、 中央 银行 票据 、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 私募 债券 、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可分 离交 易债 券、 可转 换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回购和 银行 定期 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或 权证 , 也不参 与一 级市场 新股 申购 、 股 票增 发, 持有 的 因可转 换债 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证 和因 投资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所形 成 的权证 将在 其可 交易 之日 起的 6 个 月内 卖出 。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 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投资 于信用 债券和 含 权债券 的 比例合计 不低 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现 金或到 期日不超 过一 年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私募债 券是指中小企 业私募债或 其他 相关主体 非公开或定 向发行的债券 或融资工具 ; 含权债 券是 指可 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交 易债 券等 包含 期权特 性的 债券 ; 信 用债 券包括 政策 性金 融机构 金融 债券、 商业 银 行金融 债券、 次级 债券、 企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 期票据、 私募 债 券、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包 括两 个层次 , 第 一个 层次 是不 同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配置 , 基金 管理 人通过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 上相结 合、 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析 相补 充的 方法 , 确 定资产 在各 类固 定收益 类证 券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第 二个 层次是 精选 个券 ,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对 信用债 券 、 私 募 债券和 可转 换债 券等 固定 收益资 产的 长期 深入 跟踪 研究, 挖掘 投资 价值 被低 估的个 券, 择机 配置和 交易 。 1 、债 券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 定性 分析 和定量 分析 相补 充的 分析 方法: 一方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37 面,本 基金 将分 析和 预测 众多的 宏观 经济 变量 (包 括 GDP 增 长率 、CPI 走 势、M2 的绝 对 水平和 增长率 、利率 水平 与走势 等) ,并 关注 国家财 政、税 收、货 币、汇 率政 策和其 它证券 市场政 策等 ; 另一方 面 , 本基金 将对 债券 市场 整体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进行 深入 细致 分 析 , 从 而 得出对 市场 走势 和波 动特 征的判 断; 在此 基础 上, 确 定资产 配置 于信 用债 和可 转债的 比例 及 不同期 限、 不同 信用 级别 的信用 债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2 、个 券投 资策 略 1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凭借管 理人 长期 积累 的信 用债券 分析 投资 经验 , 在 完善的 信用 分析 投资 框架 下, 通 过对 信用债 券深 入的 跟踪 研究 , 挖掘投 资价 值被 低估 的债 券。 信用 债券 主要 从四 个层 次进行 独立 、 客观、 综合 的考 量, 以筛 选出合 适的 投资 标的 。 第一, 基于 全部 公开 信息 对已经 上市 或待 上市 债券 的发行 主体 进行 研究 , 内 容主要 涉及 发行人 的股 东背 景、 行业 地位及 发展 趋势 、 担 保方 式及担 保资 产、 外部 增信 质量、 自由 现金 流量动 态、 债务 压力 、 再 融资能 力等 , 并 从以 上角 度对发 行主 体进 行精 细化 分析和 归类 , 规 避同一 信用 等级 中外 部评 级偏高 以及 信用 风险 偏高 的个券 , 甄选 同一 信用 评级 中内生 资质 及 外部增 信好 的个 券, 纳入 债券池 。 第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的信 用评 估体 系对 备选 个券进 行评 分, 着重 考察 发行人 的偿 债能力 、现 金管 理能 力、 盈利能 力三 个核 心要 素。 第三, 对市 场同 类可 比债 券、 信 用收 益率 曲线 、 市 场交易 活跃 度、 机构 需求 进行偏 好分 析,对 个券 进行 流动 性风 险、信 用风 险的 综合 定价 ,判断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第四 , 根 据市 场结构 与需 求特征 , 在 前 三个层 次的 分析基 础上 , 对个券 进行 深入的 跟 踪 分析 , 发 掘其 中被市 场低 估的品 种 , 在 控制流 动性 风险的 前提 下 , 对低 估品 种进行 择机 配 置 和交易 。 2 )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本产品 通过 灵活 配置 可转 债来增 强基 金投 资收 益 。 在 分析宏 观经 济运 行特 征并 对各类 市 场大势 做出 判断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着 重对 可转 债所 对应的 基础 股票 进行 分析 和研究 , 从 行业 选择和 个券 选择 两方 面进 行全方 位的 评估 , 对盈 利能 力或成 长性 较好 的行 业和 上市公 司的 可 转债进 行重 点关 注, 并结 合博时 可转 债评 级系 统对 可转债 投资 价值 进行 有效 的评估 , 选 择投 资价值 较高 的个 券进 行投 资。 3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 资 策略 针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本基金 以持 有到 期, 获得 本金和 票息 收入 为主 要投 资策略 , 同 时,密 切关 注债 券的 信用 风险变 化, 力争 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获 得较 高收 益。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38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本 基金 的最高 决策 机构 , 定期 或遇 重大事 件时 就投 资管 理业 务的重 大 问题进 行讨 论, 并对 本基 金投资 做方 向性 指导 。 基 金经理 、 研 究员 、 交 易员 等各司 其责 , 相 互制衡 。具 体的 投资 流程 为: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召 开会议 ,确 定本 基金 的总 投资思 路和 投资 原则 ; 2 、研 究部 宏观 策略 分析 师 基于自 上而 下的 研究 为本 基金提 供总 的资 产配 置建 议; 研究 部行业 研究 员为 行业 研究 与分析 提供 支持 ; 固定 收益 部数量 及信 用分 析员 为固 定收益 类投 资 决策提 供依 据; 3 、固 定收 益部 定期 召开 投 资例会 ,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的 决定 , 结合 市场 和 个券的 变 化,制 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 4 、基 金经 理依 据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的决 定 ,参 考研 究 员的投 资建 议 ,结 合风 险 控制和 业 绩评估 的反 馈意 见,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 并实 施具 体的投 资组 合方 案; 5 、基 金经 理向 交易 员下 达 指令, 交易 员执 行后 向基 金经理 反馈 ; 6 、监 察法 律部 对投 资的 全 过程进 行合 规风 险监 控; 7 、风 险管 理部 通过 行使 风 险管理 职能 , 测算 、分 析 和监控 投资 风险 , 根据 风 险限额 管 理政策 防范 超预 期风 险; 8 、风 险管 理部 对基 金投 资 进行风 险调 整业 绩评 估 , 定期与 基金 经理 讨论 收益 和风险 预 算。 五、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信 用债 券 和含权 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39 (7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 (13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40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 债综 合指 数 ( 总财 富) 收益率 ×95% + 一年期 定期存 款 利率( 税后 )× 5% 。 本基金 选择 “中 债综 合指 数(总 财富 )收 益率 ×95% + 一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税 后 ) ×5%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主要考 虑如 下: 1 、本 基金 是通 过债 券资 产 的配置 和个 券的 选择 来增 强债券 投资 的收 益 。中 债 综合指 数 由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编 制 , 该 指数 旨在 综合 反映债 券全 市场 整体 价格 和投资 回报 情 况。 指数 涵盖 了银行 间市 场和交 易所 市场 , 具 有广 泛的市 场代 表性 , 适 合作 为市场 债券投资 收益的 衡量 标准 。 2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及其 等价物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5% ,业 绩比较 基准的 构成 上与上 述投资 比例 保持 一致 如果指 数编 制机 构变 更或 停止中 债综 合指 数的 编制 及发布 , 或者 中债 综合 指数 由其他 指 数替代 , 或者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发 生重 大变 更等 原因 导致中 债综 合指 数不 宜继 续作为 基准 指 数, 或者 有更 权威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 或者 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 准时, 经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调整 或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而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期 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但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中低 风险/ 收益的 产品 。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41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28,592,642.50 83.08 其中: 债券 128,592,642.50 83.0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304,901.52 6.01 7 其他资 产 16,887,172.76 10.91 8 合计 154,784,716.78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 债 券品 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207,197.00 2.8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207,197.00 2.82 4 企业债券 65,257,445.50 57.4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164,000.00 8.95 6 中期票据 49,964,000.00 44.00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28,592,642.50 113.24 5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01466011 14 鲁 高速MTN002 200,000 19,902,000.00 17.53 2 122162 12 中 孚债 109,180 10,890,705.00 9.59 3 101461002 14 神火 MTN001 100,000 10,221,000.00 9.00 4 041459001 14 南 高轮CP001 100,000 10,164,000.00 8.95 5 124989 14 三星 01 100,000 10,000,000.00 8.81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42 6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报 告期 内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11.2 报 告期 内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基金 合同 规定备 选股 票库之 外 的股票 。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第九部 分 基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449.8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2,003,469.9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509,882.91 5 应收申 购款 1,357,370.0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887,172.76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43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 1 、博 时双 债增 强债 券 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9.13-20 13.12.31 0.40% 0.07% -1.41% 0.09% 1.81% -0.02% 2014.1.1-201 4.12.31 10.87% 0.17% 9.96% 0.11% 0.91% 0.06% 2013.9.13-20 14.12.31 11.31% 0.16% 8.41% 0.11% 2.90% 0.05% 2 、博 时双 债增 强债 券 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3.9.13-20 13.12.31 0.30% 0.06% -1.41% 0.09% 1.71% -0.03% 2014.1.1-201 4.12.31 10.68% 0.18% 9.96% 0.11% 0.72% 0.07% 2013.9.13-20 14.12.31 11.01% 0.16% 8.41% 0.11% 2.60% 0.05%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44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 日 为 本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 票、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45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5 、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46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47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48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由 于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 一基金 份额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49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 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50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C 类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划 出, 由 登记机 构代 收 , 登记 机构 收到后 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1 、申 购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 费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 投资 人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 申购费 率 按每笔 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费 率 。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51 表:本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A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金 额( 含 申 购费 ) 直销养 老金 客户 前端 申 购费率 其他投 资者 前端 申 购费 率 50万 元以 下 0.16% 0.8% 50 万 元以 上( 含50 万元 )-200万 元以 下 0.12% 0.6% 200 万 元以 上( 含200万元)-500 万元 以下 0.08% 0.4% 500 万 元以 上( 含500万元) 每笔1000 元 每笔1000 元 C类基 金 份额 申购费 率为 零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最高不 超 过 5% 。赎 回费 率 见下表 : 表:本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结构 持有时 间( 天)


A 类 份额 赎回 费率


C 类 份额 赎回 费率


0-29


0.1%


0.1%


30 及 以上 0.00%


0.00%


本基金所 收取 的 赎回 费, 基金管理 人将 其 总额 的 75% 计入基 金财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转 换费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 中: 申 购费 补差 具体收 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的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 担。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费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日 前 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52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基 金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 执 行。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53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 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54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 基 金合 同 》 是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 各项权 利 、 义务 关 系, 明 确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 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 指定 媒体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定 媒体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55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56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超过 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 设置;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5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相 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 指定 媒体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 量、期 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一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58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有: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 通货 膨胀 风险 。如 果 发生通 货膨 胀 ,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 )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 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4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6 、合 规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59 7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风险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之 债务 人出 现违 约,或 在交 易过 程中 发生 交收违 约 , 或由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信用质 量降 低导 致价 格下 降, 可能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此外 , 受 市 场规模 及交 易活 跃程 度的 影响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可 能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较 大数 量 的买入 或卖 出, 存在 一定 的流动 性风 险, 从而 对基 金收益 造成 影响 。 8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对 债券 资产 的 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主要 投资于 信用债 、 可转债 和 私募债 券, 本基 金主 要承 担因投 资于 上述 证券 品种 所产生 的风 险。 二、声明 1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 金 还通过 中国 银行 等基 金代 销机构 代 理销售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代销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同 》 变更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经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意见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60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6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62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 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63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64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65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66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 一) 、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及销 售服务 费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67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 基 金托管 费 或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银行 承兑汇票 、非 公开定 向债 务融资 工 具(PPN ) ,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将银行承兑汇票、非公开定向债 务 融资工 具(PPN ) 纳入 本 基金投 资范 围;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68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69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 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书面 方式 授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在会 议召 开方式 上, 本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他 非 现 场 方式 或 者 以 现 场方 式 与 非 现场 方 式 相 结 合的 方 式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 在基金 份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70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71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7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 召开条件 、议 事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凡 与该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或 将来 颁布的 其他 涉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规 定的法 律法 规不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相 关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 意见 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73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 产 中支 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74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洪小 源 成立时 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75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 办 理 票 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 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债 券库 等各投 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金 的投 资 进行监 督;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 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政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次级 债券 、 中央 银行 票据 、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 私募 债券 、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可分 离交 易债 券、 可转 换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回购和 银行 定期 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或 权证 , 也不参 与一 级市场 新股 申购 、 股 票增 发, 持有 的 因可转 换债 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 证 和因 投资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所形 成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76 的权证 将在 其可 交易 之日 起的 6 个 月内 卖出 。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 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投资 于信用 债券和 含 权债券 的 比例合计 不低 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现 金或到 期日不超 过一 年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私募债 券是 指中 小企 业私 募债或 其他 相关 主体 非公 开或定 向发 行的 债券 或融 资工具 ; 含 权债券 是指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离 交易 债券 等包 含期 权特性 的债 券; 信用 债券 包括政 策性 金融 机构金 融债 券、 商业 银行 金融债 券、 次级 债券 、 企 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 中 期票 据 、 私募 债券 、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信 用债 券 和含权 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77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 (13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3 、为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4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 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78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 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79 2 、 基 金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本 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该 账 户 银行 预 留 印 鉴 的保 管 和 使 用在 上 述 账 户 开立 和 账 户 相关 信 息 变 更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80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 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和 资金的 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 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本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 凭证 。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基 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应 在收 到合 同正 本 后 30 日 内将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 别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算 公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该类 别 基金份 额总 数。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81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净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 月 末、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3 、 当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含 第 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 并及时 进行 公告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 按其规 定处 理。 6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 由 于证 券 交 易所 及 其登 记 结 算公 司 发送 的 数据错 误 , 或由 于 其他 不 可抗力 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 双方 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82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完 毕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复 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方 式 进 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8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不能 通过 协商 解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市的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84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正常 开放 期 , 每 次交 易 结束后 , 投资 者 应 在 T+2 个工作 日后 及时 通过 销售 机构的 网 点查询 和打 印交 易确 认单 ,或在 T+1 个 工作 日后 通 过 博时 一线 通电 话 、 博时 快 e 通网 上服 务手段 查询 交易 确认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不 向投 资者 寄送交 易确 认单 。 2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对账 单; 每 年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 有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寄送 纸质 对 账单。 3 、 每 月结 束后 , 基 金管 理 人向所 有订 阅电 子邮 件对 账单的 投资 者发 送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博 时快 e 通 ” 系 统网上 自 助订阅 ; 或发 送 “订 阅电 子对账 单 ” 邮 件到 客服 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可直 接拨 打 博时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长途 话费 )订 阅。 二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 自助 开户 交易 : 投 资者 使用中 国银 行 、 工 商银 行 、 建 设银 行 、 农 业银 行 、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兴业 银行 、浦 发银行 、民 生银 行、 邮储 银行、 中信 银行 、光 大银 行、平 安银行、 广发银 行 的 借记 卡或 招商 银行 i 理 财账 户 、 汇 付天 下 天 天盈 账户 、 支付 宝理 财 专户均 可以 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自 助开 户并进 行网 上交 易。 2 、查 询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查询 所持有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交易记 录 等信息 ,同 时可 以修 改 基 金账户 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3 、信 息咨 询服 务: 投资 者 可 以利 用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4 、 在线客 服: 投 资者 可以点 击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首页 “ 在 线客服 ” , 与客服代 表进行 在线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85 咨询互 动。 也可以 在 “ 您 问我答 ”栏 目中 ,直 接提 出有关 本基 金 的 问题 和建 议 。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手机登陆 博时移动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m.bosera.com)、 手机基 金 交易系 统 (wap.bosera.com ) 和博时 App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享受基金 理财所 需的 基 金交易 、理 财查 询、 账户 管理、 信息 服务 等功 能。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博时 网站 博时 快 e 通 、客 服中 心提 交信息 订制 的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将 以电子 邮件 、手 机短 信的 形式定 期为 投资 者发 送所 订制的 信息 。 七、电话 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 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 长途 话费)可享有投资理 财交易的一 站式 综合 服务: 1 、 自 助 语 音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 自 助语 音 系 统提 供 7 ×24 小时 的全 天候 服务 , 投资者 可 以自助 查询 账户 余额 、 交 易情况 、 基 金净 值等 信息 , 也可 以进 行直 销交 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 操作 。 2 、电 话交 易服 务 : 基 金管 理人 直 销投 资者 可 通 过博 时一线 通电 话交 易平 台 在 线办理 基 金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变 更分 红方 式、 撤 单等直 销交 易业 务, 其 中 已开通 协议 支付 账户的 投资 者还 可以 在线 完成认/ 申购 款项 的自 动划 付 。 3 、人 工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 可以获 得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资 料修 改、 投诉 受 理 、 信息 订制、 电话 交易 人工 服务 、 账户 诊断 等服 务 。 4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86 第二十 一部分


其 它应披 露的事项 ( 一)、2015 年 03 月06 日 ,我公 司分 别 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关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办理 博时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公 告 》 ; ( 二)、2015 年 01 月21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双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第4 季度报 告》 ; ( 三)、2015 年 01 月19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参加 其 网上交 易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 四)、2015 年 01 月12 日 ,我公 司分 别 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双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 ( 五)、2014 年 12 月29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中经 北证 (北 京 )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参加 其网 上交易 申购 业务 及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 六)、2014 年 11 月07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厦 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司 为代 销 机构并 参加 其网 上交 易申 购业务 及定 期定 额申 购业 务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七)、2014 年 10 月27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双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第3 季度报 告》 ; ( 八)、2014 年 09 月25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增加一 路财 富 (北京 )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加其 网上 交易申 购业 务及 定期 定额 申购业 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九)、2014 年 09 月19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吉 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 的公告 》;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资 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对 投资 者 按 此种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说明 书。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 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博时 双 债增 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三)《 博时 双 债增 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87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博时 双债增 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