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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500(160119)

南方5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LOF ) 招募 说 明 书 (更新) 
(2015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2015 年 3 月 25 日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1、 绪言 .................................................................................................................................. 4 
2、





释义 .................................................................................................................................. 5 3、 基金管理人 .................................................................................................................... 11 4、 基金托管人 .................................................................................................................... 23 5、 相关服务机构 ................................................................................................................ 30 6、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1 7、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64 8、 基金的投资 .................................................................................................................... 78 9、 基金的财产 .................................................................................................................... 94 10 、 基金资产估值 ................................................................................................................ 96 11 、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4 12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6 13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9 14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1 15 、 风险揭示 ...................................................................................................................... 118 16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和 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1 17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5 18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150 19 、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69 20 、 其它应披露事项 .......................................................................................................... 173 21 、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 查阅 方式................................................................................... 175 22 、 备查文件 ...................................................................................................................... 176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 2009 年 8 月 7 日证监许可[2009]755 号文核准募集 ,并 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成立。 根据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致,将本基 金变 更为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联接基金, 本基 金的名称相应变更为 “ 南 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LOF ) ” 。修改事项已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自 2013 年 2 月 22 日起生效。投 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 站(www.nffund.com) 查阅修订 后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全文。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核 准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益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 投资者 应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 ,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对认购 基 金 的 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 投 资 行 为作 出 独 立决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承 担 基 金投资 中 出 现 的 各类 风 险 ,包括 : 因 整 体 政治 、 经 济、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产 生 影 响而形 成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 特 有 的 非系 统 性 风险;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赎 回 基 金产生 的 流 动 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 施 过程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 特定 风险: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通过投 资目 标 ETF 紧密跟 踪 中证 500 指数的表现, 与目标 ETF 在投资方法、 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 着 联 系和区别等 。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认购 (或申购)基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 基金 托管人复核。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2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1 、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以及 《 南 方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LOF )基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2 、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 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LOF ) ,本基 金 由 南方 中 证 500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LOF )通过 基金 合同 修订 变更 而来 2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南方 中证 5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LOF ) 基金 合同 》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 托管 协议 或本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南 方中 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 金(LOF )托 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南方 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LOF) 招 募说明 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 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南方 中证 5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 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部 门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 规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 《基 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2004 年 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0 、 《 销售 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5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 、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就本 基金 合同 而言 ,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 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注 册 登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和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可 投资 于中国 境 内 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基 金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2 、 目 标ETF:指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管 理的 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简 称中 证500ETF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23 、ETF 联 接基 金: 是指 将其绝 大部 分基 金财 产投 资于目 标 ETF , 紧密 跟踪 标的指 数表 现,追 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最小 化, 采用 开放 式运作 方式 的基 金, 简称 联接基 金 24、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金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5、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6、直 销机 构: 指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7、 代销 机构 : 指 接受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 其 中可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必须是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 经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28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网 点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9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30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31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案 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33、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日 :指 公历 日 37、月 :指 公历 月 38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39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40 、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发 售: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5、 赎回 : 指 在基 金存 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6、 上市 交易 : 指 基金 存 续期内 , 投资 者通过 场内 会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卖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7、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在 本基金 份 额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48 、销 售场 所: 指场 外销 售场所 和场 内交 易场 所, 分别简 称为 场外 和场 内 49 、 场外 : 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外 的销 售机 构进 行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的 场 所 50 、 场 内: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会员 单位 利用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上市 交易 的场 所 51 、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52、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53、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或 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54、 跨 系统 转登 记: 指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间 进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55、证券 账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给 投资 者开立 的用 于记录投 资者 持有证 券的 账户,包括 人民币 普通股 票账户 和证 券投资 基金账 户,记 录在该 账户下 的基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机构 的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56、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机构 的 注册登 记系 统 57、 基金 交 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58 、元 :指 人民 币元 59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6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4、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5、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且在 本基金 合同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 乱、 火灾 、 政 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3 、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 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 扩 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文 核准 深圳 市机 场 ( 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持 有 的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 元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45%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华 泰金 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1994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年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 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人事处 职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科 科长 、 投资银 行总 部股 票事 务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高级经 理 、 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经理 、 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 理、 投 资银 行总 部业 务总 监 、 总裁 助理、 副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等职 务。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的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董 事会 秘书;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股 权交易 中心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 泰瑞 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证 通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夏桂英女 士, 董事, 中共 党员,高 级经 济师,26 年 法律公司 管理 经济工 作从 业经历 。 毕业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律 专业, 获法 学硕 士学 位。 曾 先后担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中 国法制 研究 所 教师 、 深 圳市 人大法 工委 办公室 主任 科员 、 深 圳市 光通发 展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深 圳市 投 资管理公 司总 法律顾 问、 深圳市对 外劳 动服务 有限 公司党总 支书 记、董 事长 等职。2004 年 10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公司 ,历 任法律 事务 部部长、 企业 一部 部 长职 务。现任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深圳 市通 产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城 市建 设开 发 (集 团)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中小 企业 信用 融资 担保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事。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 西财 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 计教 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 深圳 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 所 、 深圳市商 贸投 资控股 公司 任职,2004 年深圳 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成立至 今, 历任公司 投资 部部长 、投 资发 展部 部长 、企业 一部 部长 ,长 期从 事投融 资、 股权 管理 、股 东事务 等工 作 。 现任深 圳 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战 略发 展部 部长 、中 国深圳 对外 贸易 (集 团) 有限公 司董 事 、 深圳市 长城 润达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高 新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润五 丰肉 类食 品 (深 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市 建筑 设计 研究 总院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深 投华控 产业 投 资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成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 团总 支副书 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 会主 席、 党总支 副书 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 国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会 处长 、 副主 任。201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 担 任督 察长 ,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东英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香港 )董事 。 姚 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国家 经委 副处长 、 商 业部 政策 研究 室副处 长、 国际合 作司 处长 、 副 司长 、 中国 国际 贸易 促进 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 长、 常务 副会长 、 国 内贸 易部商 业发 展中 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 长、 秘书长 、 安 徽省 政府 副秘 书长、 安徽 省阜 阳市政 府市 长、 安徽 省统 计局局 长、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计 局总 经济 师兼 新闻 发言人 。 现 任国 务院参 事室 特约 研究 员, 中国经 济 50 人 论坛 成员 , 中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 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中 国金融 学年 会常 务理 事、 国家留 学基 金会 评审 专家 、 江 苏省 资本 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周锦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香港 证券 及投资 学会 高级 资深 会员 。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 商业 罪案 调查 科), 香港 证券 及期 货专 员 办 事处, 及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委 员 会, 退 休前 为该 会的 法规 执行部 总监 。 其 后曾 任该 会法规 执行 部顾 问及 香港 汇业集 团控 股有 限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现任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20 年以上 证券 从业经 历。 毕业于 财 政部科 研所 , 曾任职 于北 京市财 政局 、 深圳蛇 口中 华会计 师事 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 机 构, 先 后担任 干部、 经理 、 副主 任等工 作。 现 担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通合 伙) 董 事 合伙人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委 员职 务。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 曾 工作 于北 京市万 商天 勤 (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 北京市 中伦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 、 北 京市 信利 (深 圳) 律 师事 务所 , 现 任北 京市金 杜 ( 深圳 ) 律师事 务所 华南 区管 理合 伙人, 全联 并购 公会 广东 分会副 会长 、 广 东省 律师 协会女 律师 委员 会副主 任 、 深 圳市中 小企 业改制 专家 服务 团专 家、 深圳市 中小 企业 公共 服务 联盟副 主席 、 深 圳市易 尚展 示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 事, 经济 学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 政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顾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 历 任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 监察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负责人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华泰紫 金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华 泰瑞通 投资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间 专厂、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 筑 机械 动力 公司、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今, 历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经理, 财务 预算 部副 部长, 长期从 事财 务管 理、 投融 资、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深圳 市科 实投 资发展 有限 公司 监事、 深圳 市国 际招 标有 限公司 董事 、 中 国科 技开 发院有 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深福 保 ( 集团)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 圳经 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建 安 (集团 )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 门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 。 林红珍女士, 监 事 ,投 资 经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学位, 后 参加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院 研 究生 进 修 班。 曾任 厦门 对外供 应总 公司会 计 、 厦 门中友 贸易 联合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外 供房 地 产 开发公司 财务 部经理 ,1994 年进入 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计财 部财 务综合 组负 责人、直 属营 业部财 务部 经理 、 财 务会 计部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经 理 、 风 险 管理部 副总监 、稽核 审计 部副总 监、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兴 业证券 风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兴业 创新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 。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 术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工监 事 ,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律 师、浦 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 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监 助理 ,现 任监 察稽核 部副 总监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3、公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董事 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 党委 委员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 农 业银 行 、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 。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 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金 基金 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 总 裁、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 ,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 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 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财 务负 责人、 总经 理助 理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 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13 年 2 月至 2013 年 4 月,张 原先 生、 潘海 宁先 生;2013 年 4 月 至今 ,罗 文杰 女士 。 罗文杰: 美国 南加州 大学 数学金融 硕士 、美国 加 州 大学计算 机科 学硕士 ,具 有中国 基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金从业 资格。 曾先 后任 职 于美 国 Open Link Financial 公司、 摩 根斯 坦利 公司, 从事量 化分 析 工作。2008 年 9 月加 入南 方基金 ,任 南方 基金 数量 化投资 部基 金经 理助 理;2013 年 4 月至 今, 任 南 方 500 基金 经理 ;2013 年 4 月 至今, 任南 方 500ETF 基金经 理;2013 年 5 月至 今, 任南方 300 基 金经 理;2013 年 5 月至 今, 任南 方开 元沪深 300ETF 基金经理 ;2013 年 5 月 至今, 任南 方策 略基 金经 理;2014 年 10 月至 今, 任 500 医药 基金 经理 ;2015 年 2 月至 今, 任南方 恒 生 ETF 基金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总 裁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 南 方东 英资产 管 理 有限公 司 ( 香港 ) 董 事 李 海鹏 先 生, 总裁 助理 兼权益 投资 总监 史博 先生 , 交 易管理 部总 监王 珂女士 , 投 资部 总监 陈键 先 生 , 专 户投 资管 理部 总监 蒋峰 先生 ,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韩 亚庆先 生。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由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1、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3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 关于 遵 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 除 目标ETF 外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但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目标 ETF 与标的指 数成 份股 除外 ;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但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目标 ETF 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除外 ;


7 、从 事 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 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计 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 岗位 责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金 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分 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各 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 科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制 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证 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处 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和 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 控 制制 度 由 风 险控 制 委 员 会 组织 各 部 门 制定 , 风 险 控 制制 度 由 风 险控 制 的 机 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分 组成 。


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包 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 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 务风险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4 、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独 立公正 第三 方 对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中 国农 业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 理财 ’ TOP1 0 颁 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 ,获 “最佳托 管银 行 ”奖。2010 年再次 荣获 《首席 财务 官》杂志 颁发 的“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经 济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243 只 ,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 盛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 和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 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 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 投资基 金、 银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 长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瑞强 势地 区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泰达 宏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交银 施罗 德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信 诚 四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 核心 优选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中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 达宏 利首 选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 盈策 略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牛创 新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成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 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优 选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金 元惠 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 治稳 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海蓝 筹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LOF) 、景 顺长城 能源基 建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核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长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汇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工银瑞 信深证 红利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工 银 瑞 信 深 证红 利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联 接 基 金 、 富国 可 转 换 债券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泰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信 用添 利债 券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东 吴 中证新 兴产 业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工 银瑞信 四季 收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安 瑞进 取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黄金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邮 中小 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浙 商聚 潮产 业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领 先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南 方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先进 制造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策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惠 理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安达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深证300 价值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中 国中 小盘 股票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交 银施罗 德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富国 中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长信 内需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中 证内 地消 费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海 消费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瑞中 证 2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核 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信用 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逆 向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申万菱 信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消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理财 14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证 券投 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新经 济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新社 会 责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理财 宝7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月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安 信目 标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国 7 天理 财宝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 方达中 债新 综合 指数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工银瑞 信信 用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景 顺长 城支 柱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月月 利理 财债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量化 配置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方央 视财经 5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民安 增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万 家 14 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华 安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惠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南 方 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双 债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 顺长 城品质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海可 转换 债券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 通标普 中国 可转 债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荣祥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焦 点驱 动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景顺 长城沪 深 30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源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研 究 阿尔法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目 标收 益一 年期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高 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方利 群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稳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四季 金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永福 养老理 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丰益 信用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定期 支付双 息平 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趋 势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润元 大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双月 红一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国有 企业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安 达信用 主题 轮动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城 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邮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安信 永利 信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 瑞信信 息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祥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岁岁 恒丰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景益 货币市 场基 金、 万家 市政 纯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稳定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投 摩根 双债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活期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融 通通 源一 年目 标触发 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信 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浓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恒生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航 天 海工装 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前 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新 华鑫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景顺长 城中 小板 创业 板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 信改 革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周期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积极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证 环保产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裕 隆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寿 安保沪 深 300 指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前海开源 沪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天弘季 加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 华鑫 安保 本一号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永鑫 收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益 平稳收 益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稳利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证 军工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商可 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宝盈科 技 30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润 元大 医疗 保健 量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通 月月 添利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惠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稳 定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东 方新 兴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双 月定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招 商招 利1 个月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高端 制造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添 益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国泰 国证 食品 饮料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证 500 医 药卫 生指 数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鹏华 先进制 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纳 斯 达克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 华惠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华润 元大 富时 中国 A5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安 信现金 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南方 理财 金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工银瑞 信创 新 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添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中证 国有 企业 改革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夏沪 港通 恒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产 业升 级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 托 管业务 的 法 律法 规 、行 业 监管规 章 和 行内 有 关管 理 规定,守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风 险 管 理委 员 会 总 体 负责中 国 农 业银 行 的风 险 管理与 内 部 控制 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 险 管理和 内部控 制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 托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风 险管理 处,配 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核 职权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管 理实 行 严 格的复 核、 审核 、检 查制 度,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 , 账户资 料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 业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 现自动 化操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 金 托 管人 通 过参 数设 置将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 投 资比例 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控 系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统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并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 书 面 警示 。 对本 基 金投资 比 例 接近 超 标、 资 金头寸 不 足 等问 题 ,以 书 面方式 对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 提 示;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5 、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 场外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 张 锐珊 2 、场外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士余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客服电话 :95588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曹榕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 虞谷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常 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13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法定代表 人:高建 平 联系人:刘玲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太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16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联系人: 孔超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18 江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洪武 北 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洪武 北 路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025-58587018 客服电话 :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站 :www.jsbchina.cn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19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廖玉 林 联系人: 陈幸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20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 李 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21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22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李欣 联系方式 :027-82656740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 ) 、40060-96558 (全 国) 公司网站 :http://www.hkbchina.com 23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联系电话 :0571-8765954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24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甘 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5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 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6 乌鲁木齐 市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菅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7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8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刘冬阳 电话:0592-5037203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代销券 商和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中山东路90 号华 泰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生路1199 弄 证大五道 口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夏中苏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宋明 联系电话 :010-6656845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6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广州 天 河 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18、19 、36、38、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 网点 公司网站 :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13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10108998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 界处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03 、05、11 、12 、13 、15、 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新 疆乌鲁 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358 号大 成 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吴昊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8 中信证券 (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解放东路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解放东路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邮政编码 :310016 联系人: 王霈霈 联系电话 :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95548 19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20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21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22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23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24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李慧 灵 联系电话 :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张曼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 许曼华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30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31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 一街 8 号7-9 层 办公地址 : 江苏 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 一街 8 号7-9 层 法定代表 人:姚志 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4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吴琼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35 国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7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丰台区 西四环南 路 55 号7 号楼 401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 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 人:宋 志江 联系人:李琳 联系电话:0755-82707857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39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步 国旬 联系人: 陈秀丛 联系电话 :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40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1 红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 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联系电话 :0871-63577946 公司网站 :http://www.hongtastock.com 42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 道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 道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公司网站 :www.ytzq.com 43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4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7 楼 法定代表 人: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 服 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5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6 第一创 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47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公 司网址 :www.hfzq.com.cn 48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 强 高新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华侨 城 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49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 光大银行 大厦 3F 法定代表 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50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 :0371 —69099882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51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址 :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 德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3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54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阜南路 166 号润 安 大厦 A 座25 层 法定代表 人 :蔡 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全国 统一热 线 95578 ,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 热 线 9688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55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曾小 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6 中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丁 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公司网站 :www.cicc.com.cn 57 大同证券 经纪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 世贸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8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杰 联系人: 徐锦福 联系电话 :010-57398062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59 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夏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60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61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2 新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刘 汝军 联系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63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冯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64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om.cn 65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66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7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全国)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8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新华 东 街111 号 办公地址 : 呼和 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魏巍 联系电话 :0471-3953168 网址:www.cnht.com.cn 69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 :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70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肇嘉 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陈敏 电话:0755-64339000 传真:0755-54653529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1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 心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话 :010-83991716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72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 三十、三 十一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 三十、三 十一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吴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73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 大连 市沙河 口 区会展路129 号大 连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红光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4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75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6 东 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77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付琦 电话:029-81887063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78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 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 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海涛 联系人: 马国滨 电话:029-88602138 传真:029-88602135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79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0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 省昆明 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 元 法定代表 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81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 晓亚 联系人: 郝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2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 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83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上海 市 虹口区欧 阳路 196 号 ( 法 兰桥创意 园)26 号 楼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4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5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大 道 555 号 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6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 楼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5 号3 号 楼C 座 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87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德胜门外 华严北 里 2 号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8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 子商务产 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9 万银财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 人:王 斐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 :400-081-6655 网址:www.wy-fund.com 90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1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5 号(锦 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3 号金诚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集团(锦 昌大厦 )13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峥 联系人: 邓秀男 电话:0571-88337734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2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93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4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20 号 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张晔 电话:010-56810780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95 深圳宜投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 大学深圳 产学研 大楼 B815 房(入 驻深圳 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 心 2405 法定代表 人: 华 建强
























































联系人: 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96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 陆家嘴金 融服务 广场 16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 世谨 联系人: 刘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 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长宁 区 金钟路 658 弄2 号 楼B 座 6 楼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联系人: 汤蕾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money.com 98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二) 、场 内代 销机 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 具 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经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





二、登记机构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9378982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程爽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广东华 瀚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四、审计基金财 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6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交 易 一、基金上市 1 、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2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个月 内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在上市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刊 和 网站上 刊登 公告 。 本基金 自 2009 年 11 月 11 日起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3 、基 金上 市条 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具备 下列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 规则》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申请上 市: (1)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低 于 2 亿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少 于 1000 人; (3)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基金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 金获 准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发 布基 金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期 间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可暂 停基 金的 上市交 易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 再具 备本 章第 一款 规 定的上 市条 件; 2 、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 上 市; 3 、严 重违 反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有关 规则 的;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收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暂停 基金 上市 的决定 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发 布基金 暂停 上市 公告 。 当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 经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核 准后 可 恢 复 本基 金 上 市 , 并在 至 少 一 种 至 少 一 家 指 定媒 体 发 布 基金 恢 复 上 市公 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五、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 相关规定 进 行 调 整 的 ,本 基 金 基金合 同 相 应 予 以修 改 , 且此项 修 改 无 须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 的 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 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 应功 能。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7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场外 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 ,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 具体 销售网 点和会 员单位 的名 单 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 或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 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基金 投资 者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本基金 已 于 2009 年 11 月 11 日 开放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 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场 外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原 则, 即按 照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投资 者通过 场外申 购、 赎回应使 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的 深圳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 通 过场 内申 购、 赎 回应 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的 证券账 户(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和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6 、本基 金的申 购、赎 回等 业务,按 照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若相关 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申 购、 赎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 的规 定,按 新规 定执 行; 7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予 以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 售机构 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基 金投 资者 应 在 T+2 日后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否 则,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基 金管 理人 或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该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确 认以 注 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划 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以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申请 不得低 于 1 份,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不 受上 述限制 , 基 金销 售机 构在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前提 下, 可根据 自己 的情 况调 高整 单笔赎 回申 请份 额要求 限制 ,具 体以 基金 销售机 构公 布的 为准 ,投 资人需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 2、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 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1 、 本基 金场 外申购 时 投资 者可以 选择 支付 前端 申购 费用或 后端 申购 费用 ; 场 内 申购 时 投资者 只能 选择 支付 前端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于 1.2% ,且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后 端申 购费率 最 高不高 于 1.4% , 且随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前端收 费: 购买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7% 500 万≤M <1000 万 0.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收 费( 其 中 1 年 为 365 天): 持有期 限 (N ) 申购费 率 N <1 年 1.4% 1 年≤N <2 年 1.2% 2 年≤N <3 年 1.0%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3 年≤N <4 年 0.7% 4 年≤N <5 年 0.4% N ≥ 5 年 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 本 基金 场外 赎回 费率 不高 于 0.5% , 随申 请份 额 持有时 间增 加而 递减 (其 中 1 年 为 365 天 ) 。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 ≥ 2 年 0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率 为 0.5% 。 投资者 可 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 25% 。 3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确 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新的 费率 或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收费方 式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 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若 投资 者选 择缴 纳前 端申购 费用 (适 用于 场外、 场内) ,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 , 对 应费 率为 1.2%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160 元, 若投 资者 选择 场外申 购,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 98,814.23/1.0160 = 97,258.10 份 若投资 者选 择场 内申 购, 场内申 购份 额保 留至 整数 份, 故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份 额为 97,258 份,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申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投资者 。退 款金 额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7,258 ×1.0160 =98,814.13 元 退款金 额=100,000 -98,814.13 -1,185.77=0.1 元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 端申购 费用 (适 用于 场外 )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当投资 者提 出赎 回时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公 式为 :


后端 申购 费用 =赎 回份 额×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后 端申 购费 率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场外申购 南 方中 证 500 指数 基金 , 选 择缴 纳后 端申 购费,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 =100,000/1.0160 =98,425.20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者 认/ 申购 时 选择缴 纳前 端认/ 申购 费用 (适 用于 场外 、场 内) , 则 赎回金 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费 率 为 0.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0 ×0.5% =50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0 -508.00 =101,092.00 元 (2) 若投 资者 认/ 申购 时 选择缴纳 后 端认/ 申购 费用 (适 用于 场外) ,则 赎回 金 额 的计 算 公式为 : 后端认(申 )购费用= 赎 回份额× 认(申) 购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 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后端 认(申 )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例、 某 投 资者 场外 赎回 100,050 份基金 份额, 持有时 间在一 年内, 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 , 对 应的 后端认 购费 率是 1.2% ,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360 元 ,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后端认 购费 用=100,050× 1.00× 1.2%=1200.60 元 赎回费 用=100,050× 1.0360× 0.5%=518.26 元 赎回金 额=100,050× 1.0360 -1200.60 -518.26=101,932.94 元 例、 某 投资 者场外 赎回 10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在一年 内,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5% , 对应的 后端 申购 费率 是 1.4%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360 元 , 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16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0× 1.0160× 1.4%=1,422.4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360× 0.5%=51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360 -1,422.40 -518.00=101,659.6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场 外申购 涉及 金额 、 份额 的 计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 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申购 涉及 金额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 小数 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申 购涉及 份额 的 计算 结果 采用 截尾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整数 位后 小数部 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还 至投 资 者资金 账户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6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与 过 户登记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场外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扣除 权益的 注 册登记 手续 。 注册登 记机 构 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并 最迟 于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 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可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目标 ETF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6 、目标 ETF 暂停 申购 、暂 停上市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本 基金申 购的 情形 ; 7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资组 合内 某个或 某 些 证券进行 权益 分派等 原因 ,使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9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 述1-8 项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 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发生上 述 第9 项 拒绝 申购 的情形 时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目标 ETF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6 、目标 ETF 暂停 赎回 、暂 停上市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本 基金赎 回的 情形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相关规 则办 理, 若出 现上 述第 3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发生暂 停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当 时基 金资产 组合 状况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选 择下述 处理 方式 : (1)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全 额赎回 。 (2)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基金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认 为支 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按 照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则, 决定 是否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而基 金管 理人不能按照正常赎 回程 序办理赎回时,基金 管理 人应在 2 日内通 过至 少一 家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网 点刊 登公告 , 在 公开 披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 通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连续2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日,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进行 公告 。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 和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 金合 同 或 《招 募说 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为 需 要 暂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 以经届 时有 效的 合法 程序 宣布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 回申 请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至 少一 家 指 定 媒 体和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上 刊 登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 时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及 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定投 计划 基金管 理 人 已于2009 年11 月11 日起 开通 原基 金在 部分代 销机 构的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相关规 定详 见2009 年11 月11 日发 布的 《 关 于南 方 中证 500 指 数基 金 (LOF ) 开通基 金定 投 业务的 公告 》和 其他 有关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业务 公告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变更后 的 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不受 影响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 一) 、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1 、基金 的份额 采用分 系统 登记的原 则。 场外认 购或 申购买入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 记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 内认 购、 申 购或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2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的基 金份 额既可 以在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也可 以 通过具 有代 销资 格的 会员 单位申 请场 内赎 回 。 3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可以 申请 场外 赎回。 ( 二) 、系 统内 转托 管 1 、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 转 托管 的行 为 。 2 、本基 金系统 内转托 管按 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的相 关规 定办理 。处 于募集 期 内的基 金份 额不 能办 理系 统内转 托管 。 ( 三) 、跨 系统 转登 记 1 、跨系 统转登 记是 指 持有 人 将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在 注 册登记系 统 和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之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2 、本基 金跨系 统转登 记的 具体业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的相 关规 定 办理 。 处于募集 期内的基金份额和场外采 用后端收费模式认购/ 申购 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 统转 托管。 十六、 其他业务 注册登 记机 构 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 受理 基金份 额的 非交易 过户 、 冻结与 解冻 、 质 押等 业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务,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8 、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 紧密 跟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 追求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最 小 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中 证 500ETF 、 标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成份 股。 为更好 地实 现投资 目 标,本 基金可 少量投 资于 新股( 一级市 场初次 发行 或增发) 、 债券 、及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其中 投资 于中 证 500ETF 的 比例不 少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已申 购 但尚未 确认 的目 标 ETF 份 额可计 入在 内)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及 其它金 融工具 的 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 遵循 指数 化投 资理 念,通 过投 资于 目 标ETF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等 , 力求获 得与 目 标ETF 所跟 踪的标 的指 数相 近的 平均 收益率 ,满 足基 金投 资者 的投资 需求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完 全被 动式 指数 基金, 以中 证 500ETF 作为 其主要 投资 标的 。本 基金 并不参 与 中证500ETF 的 管理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一) 资产配 置策 略 为实现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将以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90%的资 产 投资 于目标 ETF 。 其余 资 产可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新股 、 债 券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其 目的 是为 了使 本基金 在应 付申 购赎 回的 前提下 ,更 好地 跟踪 标的 指数。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本 基金 力争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不 超 过 0.3%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如因 指数 编制 规则 调整或 其他 因素 导致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 误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踪 偏离 度、 跟踪 误差 进一步 扩大 。 ( 二) 目 标ETF 投资 策略 1 、特 殊申 购 在目标 ETF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开放 日常 申购之 前 , 将向本 基金 开通 特殊 申购 , 特 殊申 购 仅开通 一日 , 本 基金 以股 票或现 金特 殊申 购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申购 价格 以特 殊申购 日的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9 位) 为基 准计算 , 特殊 申购过 程中 按照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和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缴纳的 费用 由基 金资 产承 担 。 2 、投 资组 合的 日常 投资 方式 在目 标ETF 上市 交易 、开 放申购 赎回 后, 本基 金 通 过两种 方式 投资 目标 ETF : (1) 申购 和赎 回: 目标ETF 开 放申 购赎 回后 ,根 据 申购赎 回清 单进 行申 购赎 回。 (2) 二级 市场 方式 : 目标ETF 上 市交 易后 , 在 二级 市 场进行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的交易 。 当目标 ETF 申购 、 赎回 或交 易模式 进行 了变 更或 调整 , 本基金 也将 作相 应的 变更 或调整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金 将在 目 标ETF 上市 交易、 开放 申购 赎回3 个 月内, 使得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 ETF 的比 例满足 基金 合同 有关 投资 比例的 要求 。 ( 三)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的 投资 目的 是为 准备 构建股 票组 合以 申购 目标ETF 。 因 此 对可投 资于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金头 寸, 主要 采取完 全复 制法 , 即 完全 按照标 的指 数 的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 并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动 而进 行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相应调 整。 但在 因特 殊情 况 (如 流动 性不 足等 ) 导 致无法 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 票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搭 配使 用其 他合 理方 法进行 适当 的替 代。 (四)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组合 将采 用自上 而下 的投 资策 略, 根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金 面动向 分析 等判断 未来 利率 变化 , 并 利用债 券定 价技 术, 进行 个券选 择 , 同 时着重 考虑 基金的 流动 性 管 理需要 ,选 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国家债 券、 政策 性金 融债 等进行 配置 。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一)决策依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标的 指数 的相 关规 定是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的决策 依 据。 (二)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制 定 有关指 数重 大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其他 重大 组合 调整 决策以 及重 大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 负责日 常指 数跟 踪维 护过 程中的 组合 构建 、调 整决 策。 (三)投资程序 研究支 持、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 绩效 评估、 组合 维护 等流 程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成 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风 险的 发生 。 1 、研究 支持: 指数化 投资 团队 依托 基金 管理人 整体 研究平台 ,整 合外部 信息 以及券 商 等外部 研究 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开展 指数 跟踪 、 成 份 股公司 行为 等相 关信 息的 搜集与 分析 、 流 动性分 析、 误差 及其 归因 分析等 工作 ,撰 写研 究报 告,作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重要依 据。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依据 指数 化投资 团队 提供的研 究报 告,定 期或 遇重大 事 项时召 开投 资决 策会 议, 决定相 关事 项 。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进行 基金 投 资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3 、组合 构建: 根据标 的指 数,结合 研究 报告, 基金 经理以复 制标 的指数 成份 股权重 的 方法构 建组 合 。 在追 求跟 踪误差 和偏 离度 最小 化的 前提下 , 基金 经理将 采取 适当的 方法 , 降 低买入 成本 、控 制投 资风 险。 4 、交 易执 行: 中央 交 易 室 负责具 体的 交易 执行 ,同 时履行 一线 监控 的职 责。 5 、投资 绩效评 估: 金 融工 程小组定 期和 不定期 对基 金进行投 资绩 效评估 ,并 提供相 关 报告。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跟踪 误差 的来 源及 投资 策略成 功与 否 , 基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视投 资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6 、组合 维护: 基金经 理将 跟踪标的 指数 变动, 结合 成份股基 本面 情况、 流动 性状况 、 基 金 申 购 和 赎回 的 现 金 流量 情 况 以 及 组合 投 资 绩 效评 估 的 结 果 ,对 投 资 组 合进 行 监 控 和调 整,紧密 跟 踪标 的指 数。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 体 制和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在 更新 的 《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六、 投资限制 (一)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2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3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二)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 除 目标ETF 外的 其 他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 但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目 标 ETF 与标的指 数成 份股 除外 ;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但 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目 标ETF 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除 外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七、标的指数和 业绩 比较 基准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中 证 500 指 数。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 证 500 指数 收益 率×95%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 税 后) ×5% 。 如果中 证500 指 数被 停止 编制及 发布 , 或 中证500 指 数由其 他指 数替 代( 单纯 更 名除外), 或由于指 数编 制方法 等重 大变更导 致中 证 500 指数 不宜继续 作为 标的指 数或 证券市场 上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合适 作为投 资的 指数 作为 本基 金的标 的指 数,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审 慎性原 则和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更 换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和业 绩比较 基准 ; 并 依据市 场代 表性 、 流 动性、 与原指 数的 相关 性等 诸多 因素选 择确 定新 的标 的指 数和业 绩比 较 基准 。 本 基金 由于上 述原 因变更 标的 指数 和业 绩比 较基准 , 基金 管理人 应 履 行适当 程序 ,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予 以公 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基 金, 风险 与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为 指 数型基 金, 具有 与标 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所 代表 的股票 市场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 券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目标ETF 的变更 目标ETF 出 现下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 基金 将由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联 接基 金变 更为 直接投 资 该标的 指数 的指 数基 金; 若届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有 以该指 数作 为标 的指 数的 指数基 金, 则本 基金将 本着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履 行适 当的 程序后 选取 其他 合适 的指 数作为 标的 指 数。 相 应地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中 将去 掉关 于目 标 ETF 的表 述部 分, 或将 变更 标 的指数 , 届 时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1 、目 标ETF 交 易方 式变 更 ; 2 、目 标ETF 终 止上 市; 3 、目 标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 若目 标ETF 变更 标的 指数 , 本基金 将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相应 变更 标的 指数 且继 续投资 于 该目 标ETF 。 十二、 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本 基金 合同规定,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务 指 标、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在 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大 遗漏。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 未经审 计) 。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 人 民币 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5,800,381.58 0.64 其中: 股票


25,800,381.58 0.64 2 基金投 资 3,757,868,383.57 92.92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6,003,083.01 5.34 8 其他资 产


44,409,110.08 1.10 9 合计





4,044,080,958.24 100.00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金额 单位 :人 民币 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38,622.70 0.01 B 采矿业 571,421.88 0.01 C 制造业 13,421,676.92 0.34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409,032.16 0.01 E 建筑业 464,256.65 0.01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190,203.91 0.0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167,587.18 0.0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512,244.00 0.01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305,455.27 0.06 J 金融业 348,937.54 0.01 K 房地产 业 3,055,011.61 0.0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03,650.90 0.0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52,663.00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95,348.00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624,457.16 0.02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S 综合 139,812.70 0.00 合计 25,800,381.58 0.65 (三)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519 大智慧 267,330 1,598,633.40 0.04 2 600240 华业地 产 121,779 1,216,572.21 0.03 3 600584 长电科 技 92,900 1,033,977.00 0.03 4 600704 物产中 大 85,576 888,278.88 0.02 5 300412 迦南科 技 36,150 707,817.00 0.02 6 600580 卧龙电 气 61,200 641,376.00 0.02 7 600458 时代新 材 51,060 621,910.80 0.02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8 600575 皖江物 流 132,100 542,931.00 0.01 9 600754 锦江股 份 20,400 512,244.00 0.01 10 000977 浪潮信 息 12,400 510,632.00 0.01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积 极投 资 的 股票 。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六)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 (七)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八)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500ETF 股票型 交易型开 南方基金管 3,757,868,383.57 94.37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放式 理有限 公司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十)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 十一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 、本基 金本期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中 没有 发行主 体被 监管部门 立案 调查的 ,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证券 。 2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 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436,003.2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468,781.49 3 应收股 利 1,691.14 4 应收利 息 33,960.90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5 应收申 购款 38,468,673.3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409,110.08 4 、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1519 大智慧 1,598,633.40 0.04 临时停 牌 2 600584 长电科 技 1,033,977.00 0.03 临时停 牌 3 600704 物产中 大 888,278.88 0.02 临时停 牌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4 600580 卧龙电 气 641,376.00 0.02 临时停 牌 5 600458 时代新 材 621,910.80 0.02 临时停 牌 6 600575 皖江物 流 542,931.00 0.01 临时停 牌 7 600754 锦江股 份 512,244.00 0.01 临时停 牌 8 000977 浪潮信 息 510,632.00 0.01 临时停 牌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除上 述股 票外 不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十 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3) (2) - (4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09.12.31 17.60% 1.65% 25.40% 1.90% -7.80% -0.25%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2010.01.01-2010.12.31 9.40% 1.71% 9.77% 1.72% -0.37% -0.01% 2011.01.01-2011.12.31 -32.72% 1.45% -32.34% 1.45% -0.38% 0.00% 2012.01.01-2012.12.31 -0.17% 1.46% 0.42% 1.46% -0.59% 0.00% 2013.01.01-2013.12.31 16.05% 1.37% 16.14% 1.37% -0.09% 0.00% 2014.01.01-2014.12.31 36.29% 1.18% 36.88% 1.18% -0.59%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36.67% 1.46% 48.69% 1.47% -12.02% -0.01%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9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消; 不同基 金 财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0 、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 、 股票 、债 券、 权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估值方法 1 、目 标ETF 份 额的 估值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ETF 份 额以其 估值 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估值 。 2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3 )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 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 人的 行 为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公 司应当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 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 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 暂停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封闭式 基金为 每周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从其规 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法 的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 、 股票 指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的 第 (2) 项进 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11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 合同 项下 基金 收益 是指基 金利 润 。 基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期末可 供 分 配 利 润 采用 期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配 利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为期 末余 额, 不是 当期发 生数 ) 。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末 可供 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4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多 6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5 、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 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的基金 份额 ,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 只 能选 择现金 分红 的 方式 ,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相关 规定 ;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由 基金 托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依 据具体方 案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就 支付 的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 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12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 9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扣 除所持 有 ETF 基金份 额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后的 余 额(若 为负 数, 则 取0)的 0.5%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前一 日所 持 有ETF 基金 份额部 分的 基金 资产 , 若 为负数 , 则 E 取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扣 除所持 有 ETF 基金份 额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后的 余 额(若 为负 数, 则 取0)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前一 日所 持 有ETF 基金 份额部 分的 基金 资产 , 若 为负数 , 则 E 取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上 述(一)中 3 到 9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内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 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 金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在 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刊登 公 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13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所在 的 会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 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依据 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14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 至 少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资 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载 在网 站上 。 (1) 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 基 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 书面说 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 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 督 等活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 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 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在 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登 载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 、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于申购 开始日、赎 回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5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6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 网 站、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 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 销售代 理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6) 基金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或终 止上 市; (2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28) 目标ETF 变更 ;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9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 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 履 行信 息 披 露 义务 的 , 召 集 人应 当 履 行 相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11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 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的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 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15 、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 济周 期风 险 。 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致 证券 市场 价 格 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 率直 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资 于国 债和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上市 公司经 营风 险。上 市公 司的 经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 、


购买 力风险 。基 金的利 润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二、管理风险 1 、


在基 金管理 运作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2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国内股 票市 场波动 性较 大 , 在市 场下 跌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 情况 ,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赎 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四、基金交易价格与 基金 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 风险 本基 金在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价 格可能不 同于基金份额净 值, 从 而产生折 价或者溢价 的情 况, 虽 然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反 映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状 况, 但 是 交 易 价 格 受 到 很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比 如中国 的经 济情 况、 投资 人对于 中国 股市 的信 心以 及本基 金的 供需 情况 等。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 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由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的证 券交易 成本 、 基 金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存在 以及 其它 因素 , 使基 金投资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4 、投 资于 目标 ETF 基金 带来的 风险 由于主 要投 资于 中证 500ETF ,所以本基 金会 面临 诸 如 中证 500ETF 的管理风 险与操 作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风险 、 中 证 500ETF 基金份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 格折 溢价的 风险 、 中证 500ETF 的技术风险 等 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 风险 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 机构 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和 代销 机构)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价 , 不 同 的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 风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 文件 中 风险 收 益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险 承受 能 力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七、其他风险 如 因技 术因 素 、 人为 因素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因素 而 产生 的风 险 等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16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 同内 容变更的 事项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终止 基金上 市交 易,但 因下述原 因致 使基金 终止 上市交易 的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自暂 停上市 之日 起半年 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因 、 基金 合同终 止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应 当终 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4)变 更基 金类 别; (5)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 但由 于目标 ETF 基 金交 易方 式 变更、 终 止上市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而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的情 况除 外 ; (6)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7)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8)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 方式; (3)因自 暂停上 市之 日起半 年内未能 消除 暂停上 市原 因 、基金 合同 终止 、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认为 应当 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形 而终 止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4)由 于目 标ETF 基 金交 易方式 变更 、 终 止上 市或 基金合 同终 止而 变更 基金 投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5)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6)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8)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9)因当 事人名 称、 住所、 法定代表 人变 更,当 事人 分立、合 并等 原因导 致基 金合同 内 容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17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 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对 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 本 基金 参会份 额和 票数 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目 标ETF 份 额占 本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折算 ; (7)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8)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9)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代 销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10)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交易所 及登 记结 算结 构相 关业务 规则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 的规则, 决定 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理 费之外 的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 金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当 事人 的 利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更 换注 册登记机 构, 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并 从 注册 登记 机构 获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8)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协 议和 有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3)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 融券; (14)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由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 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1)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终止 基金 上 市交 易,但 因下述原 因致 使基金 终止 上市交易 的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自暂 停上市 之日 起半年 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因 、 基金 合同终 止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应 当终 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4)变 更基 金类 别; (5)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 但由 于目标 ETF 基 金交 易方 式 变更、 终 止上市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而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的情 况除 外 ; (6)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7)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8)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 方式;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3) 因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年内 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 基金 合同 终止 、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认为 应当 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形 而终 止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4)由 于目 标 ETF 基金 交易 方式变 更、 终止 上市 或基 金合同 终止 而变 更基 金投 资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5)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6)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8)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9)因当 事人名 称、 住所、 法定代表 人变 更,当 事人 分立、合 并等 原因导 致基 金合同 内 容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10)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以上含 本数 ,下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授权 委托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表 决方 式,并 在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表达 意见 的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 表 决效 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方式 1 、会 议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以 召 集 人 约 定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 对 、 汇 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50% ,下 同) ;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 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 文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 统计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 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4) 直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意 见的 代表 ,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会 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授 权 委托 等 文 件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个 工作 日后), 且确 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为 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以及会 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前 35 日提 交召集 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0 日公告 。 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3)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提案(包括 临时提 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 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期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六)决议形成的条 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终止 基金 合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 、采取 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效 力及 表决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会 议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 讯方式开 会的情况 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票 ,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 代表 监督 计票的 , 不 影响 计票效 力及 表决 效力 。 (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九) 鉴于 本基 金是 目标 ETF 的 联接 基金,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的 本 基金份 额直 接参 加或 者委 派代表 参加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表 决 。 在 计算参 会份 额 和票数 时,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享 有表 决权的 参会 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为 : 在 目标 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益 登记 日 , 本 基金 持 有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乘以 该持 有人 所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占本 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 保 留到整 数位 。 本基金 份额 折算 为目 标 ETF 后的 每一 参会 份额 和目 标 ETF 的每 一参 会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末 可供 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4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多 6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5 、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 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的基金 份额 ,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 只 能选 择现金 分红 的 方式 ,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相关 规定 ;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依 据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四)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扣 除所持 有 ETF 基金份 额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后的 余 额(若 为负 数, 则 取0)的 0.5%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前一 日所 持 有ETF 基金 份额部 分的 基金 资产 , 若 为负数 , 则 E 取0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扣 除所持 有 ETF 基金份 额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后的 余 额(若 为负 数, 则 取0)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前一 日所 持 有ETF 基金 份额部 分的 基金 资产 , 若 为负数 , 则 E 取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 紧密 跟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 追求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最 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中 证 500ETF、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成份 股。 为更好 地实 现投资 目 标,本 基金可 少量投 资于 新股( 一级市 场初次 发行 或增发) 、债券 、及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其 中投资 于中 证 500ETF 的 比例不 少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已申 购 但尚未 确认 的目 标 ETF 份 额可计 入在 内)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及 其它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限制和禁 止行 为 一)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2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3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 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二)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除 目标ETF 外的 其 他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但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目 标 ETF 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除外;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但 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目 标ETF 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除 外;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 、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 同内 容变更的 事项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终止 基金上 市交 易,但 因下述原 因致 使基金 终止 上市交易 的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自暂 停上市 之日 起半年 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因 、 基金 合同终 止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应 当终 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4)变 更基 金类 别; (5)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略 , 但由 于目标 ETF 基 金交 易方 式 变更、 终 止上市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而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的情 况除 外 ; (6)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7)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8)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 方式; (3) 因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年内 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 基金 合同 终止 、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认为 应当 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形 而终 止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4)由 于目 标 ETF 基金 交易 方式变 更、 终止 上市 或基 金合同 终止 而变 更基 金投 资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5)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6)因 相应 的 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8)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9)因当 事人名 称、 住所、 法定代表 人变 更,当 事人 分立、合 并等 原因导 致基 金合同 内 容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10)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 一)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加 盖 公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表 人 或法 定 代 表 人授权 的代 理人 签字 , 在 基金募 集结 束 , 基金 备案 手续办 理完 毕 , 并获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 后生效 。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 之 日起 至该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并公 告 之日止 。 ( 二)本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三)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相 关监 管部 门两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持有 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 四)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基 金投 资者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18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 32、 33 层 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1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中 证 500ETF 、 标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成份 股。 为更好 地实 现投资 目 标,本 基金可 少量投 资于 新股( 一级市 场初次 发行 或增发) 、 债券 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2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其中 投资 于中 证 500ETF 的 比例不 少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已申 购 但尚未 确认 的目 标 ETF 份 额可计 入在 内)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及 其它金 融工 具 的 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2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3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 比例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3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4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制定 相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 等规 章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 性的需 要合 理 安排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 免基 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上述 规章 制度须 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章 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事 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决 议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4 、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提 前两个交 易日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过程中 ,如 认为因 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明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5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 投资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并确 保证 基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 向基金 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 据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或 者出 现其 他影 响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人 监督 职责的 行为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履行 托 管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承担 相应 法律 后果 , 包 括但不 限于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可能 遭受 的监 管 部 门 罚 款 以及 基 金 托 管人 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承 担的 赔 偿 。 因 投资 流 动 受 限证 券 产 生 的损 失,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应 当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之外 ,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上述 损失 。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未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方 案 以 及 投资 额 度 和 比例 限 制 要 求 的原 因 导 致 本基 金 出 现 风 险损 失 致 使 基金 托 管 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受 的损 失。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九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6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7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 认( 申) 购、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 具 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 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 的全 部资 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 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和股 票当 日出 具确认 文件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8 3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 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身 法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9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国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0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 、 股票 、债 券、 权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2 、估 值方 法 (1) 目标ETF 份额 的估 值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ETF 份 额以其 估值 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估值 。 (2) 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②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进 行估 值;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1 ④ 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债券 估值 办法 : 1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果估 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估值 ; 如果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的公 允价 值进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 )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2 7) 在任何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 有 确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 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 估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 -3 )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 第 1) -3)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5) 其他 有 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3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股 票指数 期货 合约 估值 方法 的第 2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 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0%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 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基金托 管 人在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赔 付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4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 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发生 暂停 估值 、暂 停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 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 终了 后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于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 会计年 度终 了 后90 日内 予 以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2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后 30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周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6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7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编 制清 算报 告;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8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9 1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 变 化 ,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及发送服务 (一) 场外 投资 人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 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资 人 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 场内 投资 人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场 内 投 资 人 可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到 交 易 网 点 进 行 确 认 单 的 查 询 或 打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0 印,注 册登记 机构 和 基金 管理人 不提供 场内 投 资人 的对账 单服务 (含纸 质及 电子对 账单) 。 投资人 可到 交易 网点 打印 或通过 交易 网点 提供 的自 助、电 话、 网上 服务 等渠 道查询 。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场外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 证号 等开 户证 件号 码和查 询密 码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账户 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金 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基 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绩 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务 场外投 资人 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 站“网上交易 ”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 定投、 赎回 及信 息查 询等 业务。 有关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销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 参 见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 则 。 场内投 资人 可通 过交 易网 点提供 的网 站进 行网 上交 易。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场外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 在 线客服”, 根据 提示 操作 并 输 入要 咨询 问题的 关 键词, 便可 自助 进行 相关 问题的 搜索 及解 答。 5 、网 上人工 服务 场外投 资人 可登录基 金管理人网 站通过“在线 客服” 获得 投资顾问、 服 务定 制/ 取消 、 账户查 询 等 专项 服务 。 6 、专用 客 户端 下载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1 场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专用客户端,如PC 版、iPhone 版、iPad 版和 Android 版等,通过专用 客户端获得基金净值查询、账户查询、理财资讯及相关客户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 人还可 通过 专用 客户 端 进 行基金 交易 。 (二 ) 场 外 投 资人 通过 手 机上网 ,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得基 金 管理人 最 新 的 理财 资讯 ,办 理 各项基 金 查询 和基 金交 易 业务。 手机W AP 交 易具 体规 则请 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相 关公 告 和 业务 规则 。 (三)投资人通过 微信添加基金管理人(可 搜 索 公 众 号 “ 南 方 基 金 ” 或微信号 “NF4008898899 ” ) 为 朋 友, 可 查阅 基金 净值 、 基 金动态 及 活 动、 服务 资讯 等。 如 绑定 个人 账户, 还可享 有基金 交易 (仅限 基金管 理人电 子直 销投资 人) 、 账 户查 询、 基 金交易 查询、 持有 理 财基 金到 期 日 查询 等 服务 。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场外投资人 可以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 、客户服务中心提 交 信息定制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电 子邮件 或手 机短 信定 期发 送所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 的内容 如下 :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各类 短/ 彩 信资 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一) 场外 投资 人 为便于 投资 人 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请 投 资人 及时 更新 服务 联系信 息 。 投资人 可通过 以下4 种方式 进行服务 联系 信息( 包括 联系地 址、手 机号码 、固 定电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 基金 管 理人 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请 遵照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关 规 定办 理 : 1 、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账户查 询” 或 “网 上交 易”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 电 子直 销投资 人 ) 系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2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转 人工 修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二) 场内 投资 人 场内投 资人 账户 资料 变更 请到交 易网 点办 理。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工 服务: 提供每 周七 天,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场外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 投资 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信 息定 制 、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 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 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场外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在线 客服 、书 信、 电子邮 件 、 短信 、 传 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 点柜台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3 20 、 其它应披露事项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联泰资 产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换 业务并参 与其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5-3-23 ·关于公 司旗下 基金调 整 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提 示 性公告 2015-3-19 ·关于公 司旗下 基金调 整 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提 示 性公告 2015-3-17 ·南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调 整交易 所 固定收益 品种估 值方法 的公告 2015-3-17 ·关于公 司旗下 基金调 整 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提 示 性公告 2015-3-5 ·关于公 司旗下 基金调 整 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提 示 性公告 2015-2-28 ·南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调整 旗下部 分基金 最 低赎回限 额的公 告 2015-2-25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海银基 金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业务并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5-2-12 ·南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从业 人员在 子公司 兼 任职务情 况的公 告 2015-2-12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中金公 司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转换 业务并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5-2-11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参加 浦发银 行基金 定 投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2-9 ·关于公 司旗下 基金调 整 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提 示 性公告 2015-1-23 ·关于公 司旗下 基金调 整 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提 示 性公告 2015-1-22 ·南方中 证500ETF 联接(LOF)2014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5-1-22 ·南方基 金关于 南方300 与南方 500 基金 参加中 国 光大银行 电子渠 道基金 定投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4-12-31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参加 中国工 商银行 基 金定投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4-12-31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参加 邮储银 行个人 网 上银行和 手机银 行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4-12-31 · 南方基 金关于 公司高 级 管理人员 在子公 司兼职 情 况变更的 公告


2014-12-25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长量为 代销机 构 及开通定 投业务 并参与 其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4-12-10 ·关于公 司旗下 基金调 整 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提 示 性公告 2014-12-3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宏信证 券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换 业务的公 告 2014-11-28 ·关于公 司旗下 基金调 整 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提 示 性公告 2014-11-27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太平洋 证券为 代 销机构及 开通定 投和转 换业务的 公告 2014-11-3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4 · 南方中证5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 接基金(LOF)2014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4-10-24 ·南方中 证500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 接基金(LOF) 分红 公告 2014-10-17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5 21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6 22 、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南方 中证 5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设立的文 件 二、 《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LOF )基金合 同》 三、 《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LOF )托管协 议》 四 、 《 南方 中证 5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登记 结算服 务 协 议》 五 、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六 、法 律意 见书 七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八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