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信诚季季定期(000260)

信诚季季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 季季 定 期支 付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1 次更 新) 
 
 
 
 
 
 
 
 
 
 
 
基金管理人: 信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 
重 要提 示 
信诚季季定 期支付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经2013年6 月24 日中国证 监会证 监许可 【2013 】
833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 分散投 资 , 降 低投 资单 一 证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 银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定 收益 预期 的金 融工 具, 投资 人购买
基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担 基金 投资 所 带来的 损失 。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 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 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分 为股 票 型 基金 、 混 合 型基 金 、 债 券 型 基金 、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 资人 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将 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预期 风 险 。 一般来 说 , 基 金
的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 资人 承担的 预期 风险 也越 大。 
信诚季季 定 期支 付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债券 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
种,其 预期 风险 与预期 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基 金 时 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 认购/
申购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做出 独立 、 谨 慎决 策, 获得 基金 投 资收益 , 亦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市 场风 险、 管 理风险 、 估值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有 风险 和其 他风 险等。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 了 解本 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 投资 人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 销售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单 见发 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增加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 所载内 容截止日若 无特别 说明为2015年3月12 日,有 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2014 年12 月31日 (未 经审 计) 。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 目





录 招 募说 明书 .......................................................................................................................................... 1 (2015 年第1 次更 新) ................................................................................................................. 1 重 要提 示 ............................................................................................................................................... 2 一 、绪 言 ............................................................................................................................................... 5 二 、释 义 ............................................................................................................................................... 5 三 、基 金管理 人 ................................................................................................................................ 9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20 六 、基 金的募 集 .............................................................................................................................. 24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25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 25 九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 31 十 、定 期支付 ................................................................................................................................... 31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折算 ................................................................................................................ 32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33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41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42 十 五、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43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46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47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48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49 二 十、 风险揭 示 .............................................................................................................................. 53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与清 算 ............................................................................................. 56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58 二 十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58 二 十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58 二 十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59 二 十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60 二 十七 、备查 文件.......................................................................................................................... 60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61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73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 一 、绪 言 《信诚 季季 定期 支付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信诚 季季 定期 支付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金 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信 诚 季季 定 期支 付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 基 金管 理人 :指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同 :指 《信 诚季 季 定期 支付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 管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信 诚季季 定期 支 付 债券 型证 券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招 募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信诚季 季 定 期 支付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信诚 季季 定期 支付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的 法律 、 行政法 规、 规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合 法 登记 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 18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 者境 内 证券 投资 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 者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 务: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 销售 机构 宣 传推 介 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 额,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售 机构 : 指信 诚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及 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 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23 .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清 算 和结 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 资 人基 金账 户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 额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 构。 基金 的 登记 机 构为 信 诚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或 接受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 理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 户: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 投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 机构 买 卖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 到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指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 合 同终 止 事由 出 现后 ,基 金 财产 清 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8 29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 月 30 .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 则 》: 指《信 诚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 式 基金 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 . 认购 :指 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 人根 据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38 . 申购 :指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 人根 据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39 . 赎回 :指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 照 基 金合 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 届时 有效 公 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 基金 的不 同 销售 机 构之 间 实施 的变 更 所持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2 .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 过有 关销 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9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受 理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44 . 元: 指人 民币 元 45 .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金 资产 总 值: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申 购 款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7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 值: 指计 算 评 估基 金 资产 和负 债 的价 值 ,以 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50 . 指定 媒体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1 .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2 . 定期 支付 基准 日 : 指 本基金 份额 缩减 基准 日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0 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设立日 期 :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境 外 证券投 资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电话: (021 )68649788


联系人 :林军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 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9800 49 中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限 公 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张翔燕 女士 , 董事 长, 硕 士学位 。 历任 中信 银行总 行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 综合 计划部 总经 理, 中信 银行 北京 分行 副 行长 、 中 信银 行总 行营 业 总部副 总经 理 , 中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济 师 , 中 信控 股有 限 责任公 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 司副总 裁 。 现 任 中国中 信集 团有 限公 司业 务协同 部主 任 、 中 信信 托 有限责 任公 司 董 事 、 中 信 信诚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之子 公司 )监 事、 代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陈一松 先生 , 董事 , 金 融 学硕士 。 历任 中信 实业银 行资金 部科 长 、 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办主 任 、 长 城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行 长秘 书兼 行长办 公室 副主 任 、 中信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中信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包学勤 先生 , 董事 , 研 究 生。 历 任 招商 银行 证券业 务部出 市代 表 、 南 方证券 有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总 经理 助理 、 国 信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二部总 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 投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 中 信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二部 总经 理 。 现 任中 信 信托有 限责 任公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1 司副总 经理 。 Graham David Mason 先生 ,董事 ,南 非籍 ,保 险精 算专业 学士 。历 任南 非 公 募基金 投 资分析师、 南非 Norwich 公司基金经 理、英 国保诚 集团(南非 )执行 总裁。 现任瀚亚投 资 执行 副 董事 长 。 黄慧敏 女士 ,董 事, 新加 坡籍, 经济 学学 士。 历任 花旗银 行消 费金 融事 业部 业务副 理 、 新加坡 大华 银行 业务 开发 副理 、 大 华资 产管 理公司 营销企 划经 理 、 瀚 亚投资 (新 加坡 ) 有 限 公司 营 销部 主管 、 瀚 亚投 资 ( 台湾 ) 有 限公 司 市 场 总监 。 现 任瀚亚 投资 ( 台 湾)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魏秀彬 女士 , 董事 , 新 加 坡籍 , 工 商管 理硕 士。 历 任施罗 德国 际商 业银 行东 南亚区 域合 规经理 、 施罗 德投 资管 理( 新加坡)有 限公 司亚 太地 区 风险及 合规 总监 。 现任 瀚 亚投资 首席风 险官。 何德旭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历任 中国社 会科学 院财 贸经 济研 究所 副所长 、 研 究员 ,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数 量经济 与技 术经 济研 究所 副所长 、 金融 研究 中心 副 主任等 职 。 现 任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金融 研究 所副所 长、 研究 员、 博士 生导师 。 夏执东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硕士 。 历任 财政部 财政科 学研 究所 副主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国际 部副 处长 、 安 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副 总经 理、 北 京天 华会 计师 事务 所 首席合 伙人 。 现任 致 同会 计师 事务 所管 委会副 主席 。 杨思群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历 任中 国社 会科学 院财 贸经 济研 究所 副研究 员 , 现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 学 院经济 系副 教授 。 注:原“英 国保诚 集团亚 洲区总部基 金管理 业务” 自 2012 年 2 月 14 日起 正式更名 为瀚亚 投资 ,其 旗下 各公 司名称 自该 日起 进行 相应 变更。 瀚亚 投资 为英 国保 诚集团 成员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员 李莹女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金融学 硕士 。 历任 中国建 设银行 沧浪 办事 处信 贷科 长、 中国 建 设银行 苏州 分行 中间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 北 京证 券 投行华 东部 一级 项目 经理 、 中 新苏 州工 业 园区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总 经理 、 苏州 工业 园区银 杏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 苏州元 禾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现 任苏 州元 禾控 股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 於乐女 士 , 监 事, 经济 学 硕士 。 历 任日 本兴 业银行 上海分 行营 业管 理部 主管 、 通 用电 气 金融财 务( 中国 )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经理 。 现任 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人力资 源官 。


解晓然 女士 , 监事 , 双 学 位, 历任 上海 市共 青团闸 北区委 员会 宣传 部副 部长 、 天 治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总监助 理。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监。


3.高 级管 理 人 员情 况


张翔燕 女士 , 董事 长 , 代 任 公司总 经理 。 张翔 燕女 士 代为履 行总 经理 职务 的时 间自 2014 年 11 月 5 日起 。 桂思毅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历 任安达 信咨询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审计员 , 中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2 乔智威 汤逊 广告 有限 公司 财务主 管 , 德 国德 累斯 登 银行上 海分 行财 务经 理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风险 控制 总监 、 财 务总监 、 首席 财务 官 、 首 席运营 官 。 现 任信 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首 席 财 务官 。 林军女 士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历 任浙 江省证 券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市场 总 监,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营销 总 监,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市 场总 监 、 副 总经 理 , 交 银施 罗德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市 场总 监。 现任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首 席市 场官 。 隋晓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硕 士 ,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高 级经 理、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公 司高级 经理 、 信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总监 、 首 席市场 官 、 首 席 运营官 。现 任信 诚基 金管 理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任中 信信诚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理。 4.督 察长


唐世春 先生 , 督察 长, 法 学硕士 , 历任 北京 天平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 国 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法 务主 管 、 友邦华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律 监察 部总 监 、 总 经 理助理 兼董 事会 秘书。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兼 任中 信信诚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5.基 金经 理


曾丽琼女士,金 融学硕士 ,11 年金融 、基金从 业 经 验;曾任职于杭 州银行和 华宝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07 年 2 月至 2010 年 6 月期 间 , 担 任华 宝兴 业现 金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2009 年 2 月至 2010 年 6 月期 间, 兼任 华 宝兴业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现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总监 、 信诚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信 诚双盈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信诚 新 双盈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信 诚季 季定 期支 付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及 信诚 月月 定期 支付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宋海娟 女士 , 硕士 ,2004 年 6 月至 2007 年 4 月期 间 于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担 任 债券交 易员; 2007 年 4 月至 2013 年 7 月 于光 大保 德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固定收 益类 投 资经理 ;2013 年 7 月 加入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信 诚季 季定 期支 付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信 诚月 月 定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信 诚三 得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信诚经 典优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6.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胡喆女 士, 副首 席投 资官 、特定 资产 投资 管理 总监 ; 王旭巍 先生 , 副 首席 投资 官 ; 董越先 生, 交易 总监 ; 张光成 先生 ,股 票投 资 副 总监 ; 王睿先 生, 研究 副总 监、 投资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 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3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证券 法》 、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相关规 定 , 并 建立 健全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 止违法 违规行 为 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4 (8)除按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 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 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和 原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 是 指 公司为 了保 障业 务正 常运 作、 实现 既定 的经 营目 标 、 防 范经 营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5 风险而 设立 的各 种内 控机 制和一 系列 内部 运作 程序 、 措 施和 方法 等文 本制 度 的总称 。 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是 : 建立一 个决策 科学 、 营运 高效 、 稳健发 展的 机制 , 使公司 的决策 和运 营尽 可能免 受各 种不 确定 因素 或风险 的影 响。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渗 透到公 司的 决策 、 执行 和 监督层 次 , 贯 穿了 各业 务 流程的 所有 环节, 覆盖 了公 司所 有的 部门、 岗位 和各 级人 员。


有效性 原则 : 各项 内部 控 制制度 必须 符合 国家 和主 管机关 所制 定的 法律 法规 和规章 , 不 得与之 相抵 触; 具有 高度 的权威 性,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相互制 约原 则 : 在 公司 的 各个部 门之 间 、 各 业务 环 节及重 要岗 位体 现相 互监 督、 相互 制 约, 作到 公司 决策 、 执 行、 监督体 系的 分离 以及 公司 各职能 部门 中关 键部 门、 岗位的 设置 分 离(如 交易 执行 部门 和基 金 清算 部门 的分 离、 直接 操作人 员和 控制 人员 的分 离等) ,形 成权 责分明 、相 互牵 制的 局面 ,并通 过切 实可 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降低 各种 内控 风险的 发生 。


及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应 随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 经 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 境的变 化而 不断修 正, 并随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等 外部 环境 因素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改 和 完 善 ;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将 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 部门 及 广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 尽量降 低经 营运作 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防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投 资、基 金交 易、 投资 研究 、市场 开发 、绩 效评 估等 相关部 门 , 应 当在 空间 和制 度上 适当 分离, 以达 到防 范风 险的 目 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 幕 信息的 人员 , 应制定 严格 的审 批程 序和 监管措 施。


2、风 险防 范体 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 并 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 严密有 效的 多级风 险防 范体 系: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与审 计 委 员会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与基 金运作 的合 规性 进行 全面 和重点 的 分析检 查, 发现 其中 存在 的和可 能出 现的 风险 ,并 提出改 进方 案。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对 董事会 负责 , 组织 、 指 导 公司监 察 稽 核和 风险 管理 工作 , 监 督 检查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和公 司的 内部 风险控 制情 况 ,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向董 事 会或者 董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委 员会 报告 工作 。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 监 察稽 核部 和 风险管 理部 层次对 公司 的风 险进 行的 预防和 控制 。


总经理 下设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对 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运 作中 的风 险进 行全 面的研 究 、 分析 、 评 估, 制定 相应 的 风险管理 制 度并 监督 制度 的执行 , 全面 、 及 时 、 有 效地防 范公 司经 营过程 中可 能面 临的 各种 风险。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6 总经 理下设投 资决策委 员会, 研究并制 定公 司基 金资产 的投资战 略和投资 策略, 对基 金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 投 资风险 , 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性的 目的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在督察 长指 导下 , 独立 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和各 分支 机构 , 对 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业 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施 监督 。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公 司各 部门对 自身 业务 工作 中的 风险进 行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 部门 根据 经营 计划 、 业务规 则及 本部 门具 体情 况制定 本部 门的 工作 流程 及风险 控 制措施 , 达到 : 一 线岗 位 双人双 职双 责 , 互 相监 督 ; 直 接与 交易 、 资 金、 电 脑系统 、 重要 空 白支 票 、 业务 用章 接触 的 岗位 , 实 行双 人负 责; 属 于单人 、 单岗 处理 的业 务 , 强 化后 续的 监 督机制 ;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董事 会承 担最 终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风 险管 理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化 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风 险管理 和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 其 前身 “中 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 于1954 年 成立 ,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 设银行” 。中国建设 银行是 中国四 大商业银 行之一。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7 限公司由原 中国建 设银行 于2004 年9 月分立 而成立 , 承继了原中 国建设 银行的 商业银行业 务 及 相关 的资 产和 负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票代 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主板上市,是中 国四大商 业银行中首家在 海外公开 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 日,中国建 设 银行又 作为 第一 家H 股 公 司晋身 恒生 指数 。 2007 年9 月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A 股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并开 始交 易。 A 股 发 行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 行股份 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H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695.16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9.23% ;净利润 1,309.70 亿 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9.17% 。 营业 收入2,870.97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14.20%;其 中,利 息净 收入 增长12.59% ,净 利息 收益 率(NIM)2.80%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增长8.39% , 在营业 收入 中的 占比 达20.96% 。 成 本收 入比24.17% , 同比下 降0.45 个 百分 点。 资 本充足 率与 核心一 级资 本充 足率 分别 为13.89% 和11.21% , 同业 领先。 截至2014 年6月 末, 本集 团 资产总 额163,997.90 亿元 , 较上年 末增 长6.75% , 其中 ,客户 贷款和 垫款 总额91,906.01 亿元, 增长6.99% ; 负 债总 额152,527.78 亿 元, 较上 年 末增长6.75% , 其中, 客户 存款 总额129,569.56 亿元 ,增 长6.00% 。 截至2014 年6月末, 中国建 设银行公司 机构客户326.89 万户,较上 年末增加20.35 万户, 增长6.64% ; 个 人客 户近3 亿户 , 较 上年 末增 加921 万 户, 增长3.17% ; 网 上银 行 客户1.67 亿 户, 较上年 末增 长9.23% , 手机 银行客 户数1.31 亿户 ,增长12.56% 。 截至2014 年6月 末, 中国 建 设银行 境内 营业 机构 总量14,707 个, 服务 覆盖 面进 一 步扩大 ; 自助设 备72,128 台, 较上 年 末增加3,115 台 。 电 子银 行 和自助 渠道 账务 性交 易量 占比达86.55% , 较上年 末提 高1.15 个 百分 点。 2014年 上半 年 , 本 集团 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 得 到市 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 先后 荣 获国内 外知 名机构 授予 的40 余个 重要 奖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2014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2, 较上 年上 升3 位; 在 美国 《福 布斯 》 杂 志2014 年全球 上市 公司 2000 强 排名 中 位 列第2; 在 美国《 财富 》杂 志世 界500 强排名 第38 位, 较上 年上 升12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 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 监督稽 核处等9个职 能处室,在 上海设 有投资 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 中心, 共有员工240 余人 。自2007 年起,托管 部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8 赵观甫 , 投资 托管 业务部 总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 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贷 经营部 、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 人银 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 室,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贷 管理 部、 信 贷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 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基本 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至2014 年9月 末 , 中 国建 设银 行 已托管389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中国建 设银 行自2009 年至 今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 行” ; 获 和讯 网的 中国 “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 奖 ; 境 内权威 经济 媒体 《 每日 经 济观察 》 的“ 最 佳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优 秀托 管机 构”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9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 , 封闭管 理 , 实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 ——基 金监督 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 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及 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0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联系人 :钱慧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http://www.xcfunds.com/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 楼长 安兴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n (2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1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3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邮编:518048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755-23835888 、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6)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电 话: (010 )851305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2 (7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71-9554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 :周 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8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26606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9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10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3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11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 栋第18层至20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4、18 层至21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12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1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14)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8 号保 利广 场E 座18F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二) 登记 机构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4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联系人 : 金 芬泉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http://www.xcfunds.com/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二办 公 楼八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二办 公 楼八层 法人代 表: 姚建 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 国蓓 、黄小 熠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 王 国蓓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依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请 经2013 年6 月24 日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 【2013 】833 号 文 核准。 本基金 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运作 方式 为 契 约型 开放式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期 。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5 本基金 的实 际募 集期 限 为2013 年 8 月 15 日至2013 年 9 月 10 日止 。 本 次募 集 的净认 购 金 额 为 251,638,125.75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36,220.56 元人 民币 。 上述 资金已 于 2013 年9 月12 日 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1,639 户。 按照 每份 基 金份额 面值 1.00 元 人民 币 计算, 募 集发售 期募 集的 有效 份额 为251,638,125.75 份 基金 份额, 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 为36,220.56 份基金 份额 。两 项合 计 共 251,674,346.31 份 基金 份 额,已 全部 计入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归 投 资者所 有。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前的 律师 费、 会计 师费、 信息 披露 费由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不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3 年9 月 12 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 不 满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 续期内 , 连续 二十 个工 作 日出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数 量不满 两百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说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原 因以 及解 决方 案。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由投资 者主 动申 请办 理的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适 用本 部分的 约定 。 本 基金 定期 支付发 生的 份额缩 减适 用 基 金合 同 第 七部分 “定 期支 付” 的约 定。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 构 提 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以 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不办 理申 购、 赎回 的情 形除外 。 本基金 在 定 期支 付基 准日 及份额 折算 日不 办理 申购 、赎回 。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6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开始 办理 基金 日常 申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购 申 请即为 有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 有 关条 款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通 过代 销网 点申 购 本 基 金的 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通过 直销 中 心首次 申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7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10 万元 人 民币,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已 有 认购 本 基金 记 录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但受 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申 购业务 的不 受直 销网 点单 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单笔 1,000 元。 本基 金直 销网点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酌情 调整 。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网 点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网点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2、投资者可 多次申 购,对 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 或数量 不设上 限限制。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3、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份额 不 得低 于 100 份 。 基 金持 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 4、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对申 购金额 和赎回份 额的 数 量限 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六) 申购 费 用 与赎 回费 用 1、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投资者 的 申 购费 用 如 下: 表格: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200 万 0.60% 200 万≤M<500 万 0.40% M ≥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售、 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所收取的 赎 回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不 低 于 其 总 额 的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体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格: 投资 者赎 回费 率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费率 Y<365 天 0.5% 365 天≤Y<730 天 0.25% Y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8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监管部门履行必要的手续后, 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1 )适用比例费率时,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金 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适用固定费用时,本基金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申购金额=申购 金 额 — 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例: 假定某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10,000 元,T 日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 元。 则该笔 申购的 申购 费用 及获 得的 申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0.8 % )=9,920.63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 额=9,920.63/1.2 =8,267.19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 8,267.19 份基 金份 额。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赎回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 例:假 定某 投资 人持 有该 基金不 满 30 天, 在 T 日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10,000 份,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 元,则 投资 人获 得的 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2 =12,000.00 元


赎回费 用=12,000 ×0.5% =60.00 元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9 净赎回 金额 =12,000-60=11,940.00 元


即投资 者持 有该 基金 不 满 30 天 , 在 T 日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10,000 份,T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2 元, 则其 可得到 赎回 金额 为 11.940.00 元。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申请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0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 期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1 净值。 (十二 )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二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九 、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一)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二)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三)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四 )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 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十 、定 期支付 (一) 定期 支付 的方 式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2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份额 折算 、 缩减 份额 、现 金支 付的 方式进 行定 期支 付。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在 每季 度定期 支付 前根 据该 季度 定期支 付金 额进 行基 金份 额的折 算 。 其中 , 基 金份 额折 算可 参 见基金 合同 第八 章基 金份 额的折 算部 分 。 随 后通 过 缩减部 分基 金份 额数目 ,现 金支 付的 方式 完成定 期支 付流 程。 未来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采用 除缩 减份 额以外 的 其他方 式进 行定 期支 付 , 并在新 的方 式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定期 支付 频率 基金每 季度 对投 资人 进 行 1 次定 期支 付,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6 个月 不进 行支 付。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延迟 当季 的定 期支 付: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定 期支 付的 款项。 2、定 期支 付基 准日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3、定期支付 基准日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延迟 当季 度的 定期支 付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延迟定 期支 付业 务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三) 定期 支付 的金 额、 支付基 准日 基金管 理人 将会 在每 年年 末确定 本基 金下 一年 的定 期支付 方案 , 该支 付方 案中 需载明 下 一年基 金支 付的 支付 基准 日 、每 单位 份额 的支 付金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6 个月 不进行 支付 , 但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6 个月 之后 则按 季度 进行定 期 支付。 若基金 自成 立之 日起 至当 年 12 月 31 日之 间的 期间 大于 6 个月 , 则将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前后公 布该 年定 期支 付方 案。 (四) 定期 支付 的确 认原 则 1、定期支付 每期自 动缩减 基金份额时 ,按“ 先进先 出”的原则 进行处 理,即 先自动缩 减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 2、为保证本 基金定 期支付 的平稳运作 ,基金 管理人 在 定期支付 基准日 前后暂 停办理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 具 体以 届时公 告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折算 (一)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1、折 算基 准日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3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在 每季 度定期 支付 前根 据该 季度 定期支 付金 额进 行基 金份 额的折 算 , 折算基 准日 即为 定期 支付 基准日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定期 支付 款 项。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6 个月不 进行 折算 。 2、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3、当 季每 份折 算金 额 本基金 的当 季每 份折 算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当季 的每 份定期 支付 金额 。 4、折 算方 式 折算基 准日 日终 ,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做出 调整 , 折 算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数按 照折 算比 例相 应改变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公 式如下 : 本基 金的折算 比例=折 算基准 日本基金 折算前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折算基准 日本基 金折 算前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季 每份折 算金 额) 本基金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本基 金的份 额数 ×本 基金 的折 算比例 本基金 经折 算后 的 份 额数 采用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前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本基 金 的折算 比例 的具体 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投 资组 合风险 的基 础上 , 主要 投 资于高 收益 固定 收益 产品 , 辅 助投 资 于精选 的高 分红 股票 ,通 过灵活 的资 产配 置, 为投 资者提 供 每 季度 定期 支付 。 (二)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 中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债 券[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交易 的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 府债、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可转换 债 券(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次级债]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具等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4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投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 投资于 股 票等权 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 中,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3%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三) 投资 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宏 观分析 与自 下而 上的 市场 研判进 行前 瞻性 的资 产配 置决策 。 在 大类资 产配 置上 , 本基 金 将通过 对各 种宏 观经 济变 量的分 析和 预测 , 同时 研 究宏观 经济 运行 所处的 经济 周期 及其 演进 趋势 , 并 积极 关注 财政政 策 、 货币 政策 、 汇 率政 策、 产业政 策和 证 券市场 政策 等的 变化 , 分 析其对 不同 类别 资产 的市 场影响 方向 与程 度 , 通 过 考察证 券市 场的 资金供 求变 化以 及股 票市 场、 债券 市场 等的 估值 水 平, 并从 投资 者交 易行 为 、 企 业盈 利预 期 变化与 市场 交易 特征 等多 个方面 研判 证券 市场 波动 趋势 , 进 而综 合比 较各 类资 产的风 险与 相 对收益 优势 , 结合 不同 市 场环境 下各 类资 产之 间的 相关性 分析 结果 , 对各 类 资产进 行动 态优 化配置 ,以 规避 或分 散市 场风险 ,提 高并 稳定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所 投资 债券 采取 买入并 持有 策略 , 在严 控 风险的 前提 下 , 通 过个 券 精选 , 以 提 高基金 收益 。


目标久 期控 制及 期限 配置 是本基 金最 重要 的债 券投 资策略 。 本基 金将 在每 年年 末对外 公 布下一 年的 定期 支付 方案 , 因 此在 每年 年末 , 本 基 金首先 建立 包含 消费 物价 指数 、 固 定资 产 投资 、 工 业品 价格 指数 、 货币供 应量 等众 多宏 观经 济变量 的回 归模 型 。 通 过 回归分 析建 立宏 观经济 指标 与不 同种 类债 券收益 率之 间的 数量 关系 , 在 此基 础上 结合 当前 市 场状况 , 预测 未 来市场 利率 及不 同期 限债 券收益 率走 势变 化, 确定 目标久 期。 在确 定债 券组 合的久 期之 后 , 本基金 将采 用收 益率 曲线 分析策 略 , 自 上而 下进 行 期限结 构配 置 。 具 体来 说 , 本 基金 将通 过 对央行 政策 、 经 济增 长率 、 通 货膨 胀率 等众 多因 素的 分析来 预测 收益 率曲 线形 状的可 能变 化, 从而通 过子 弹型 、 哑 铃型 、 梯 形等 配置方 法 , 确 定 在短 、 中 、 长 期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 通过以 上策略 对未 来一 年基 金收 益率的 预测 ,来 确定 合理 有效的 基金 分配 方案 。 在基金的后期运作过程中 ,本基金也将在实际投资 中采用目标久期控制和期 限配置策 略, 当 预测 未来 市场 利率 将上升 时, 降低 组合 久期 ; 当预测 未来 利率 下降 时, 增加组 合久 期 。 同时还 将采 用信 用利 差策 略、 相对 价值 投资 策略 和 回购放 大策 略等 债券 投资 策略 , 在 合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5 理控制 风险 的情 况下 ,构 建收益 稳定 、流 动性 良好 的投资 组合 。 3、股 票投 资策 略 高红利 的股 票提 供了 高的 当期回 报 , 而 红利 的稳 定 增长决 定了 未来 的资 本利 得。 因此 本 基金的 权益 类资 产将 重点 投资于 盈利 稳定 增长 的红 利股票 , 通过 自上 而下 与自 下而上 相结 合 的选股 策略 , 在高 现金 红 利的股 票中 精选 具备 成长 潜力的 公司 股票 进行 投资 , 追 求稳 定的 股 息收入 和长 期的 资本 增值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盈 利稳 定增长 的高 股息 股票 , 其稳 定的股 息收 入将 成为 当期 收益的 重 要来源 。 4、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虑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 的构成 和质 量等 因素 , 研 究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收益 和风 险匹 配情 况。 采用 数量 化的 定价 模 型来跟 踪债 券的 价格 走势 , 在 严格 控制 投 资风险 的基 础上 选择 合适 的投资 对象 以获 得稳 定收 益。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人民币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储 蓄存款 利率 (税 后)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反映 本基金 “每 年确 定支付 比 例,每 季度 固定 支付 ”的 产品定 位 , 符合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易 于广 泛地 被投 资人 理解, 因而 较为 适当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本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 此基 准进 行调 整, 并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五)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投 资管理 流程 1、投 资决 策依 据 以 《 基金 法》 和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为 决策依 据 , 并 以维 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2、投 资管 理流 程 本基金 的债 券研 究和 投资 组合确 立过 程图 示如 下: 图13-1: 基金 债券 投资 组 合策略 确定 流程 图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6 债券组 合 债券投 资战 略研 究 债券投 资战 术研 究 宏观经 济运 行 金融市 场环 境 利率走 势判 断 基本债 券组 合 收益率 曲线 调整 久期调 整 债券品 种分 析 其他投 资机 会 组合战 术调 整 组合模 拟 根据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的定 位,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构建 流程为 : 步骤一 、 债券 投资 整体 战 略性配 置 。 通 过分 析未 来 利率走 势 , 在 匹配 投资 期 限和债 券久 期的基 础上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债 券、 现金 和回 购的 比例; 步骤二 、 债券 投资 战术 性 类 属配 置 。 在 战略 性配 置 基础上 , 根据 市场 收益 率 曲线及 其动 态变动 分析 , 结合 其它 短 期策略 对债 券组 合进 行战 术性配 置与 调整 , 决定 债 券投资 在银 行间 和交易 所等 市场 的比 例 ; 同时根 据对 金融 债 、 企 业 债等债 券品 种与 同期 限国 债之间 收益 率利 差的变 化预 期 , 调 整各 债 券类属 的投 资比 例 , 获 取 不同债 券类 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带 来的 投资 收益; 步骤三 、 债 券的 个券 选择 。 根据分 析师 、 基 金经 理对 个券的 风险 收益 分析 、 流 动性分 析、 敏感性 分析 和久 期管 理等 选择主 要投 资的 个券 ; 步骤四 、由 基金 经理 决定 具体投 资执 行计 划并 由交 易部门 实行 投资 ; 步骤五 、 对所 有投 资过 程 进行风 险监 控 , 并 对投 资 结果进 行绩 效评 价 , 其 评 价结果 均将 作为重 要的 反馈 信息 反馈 到投资 团队 ,以 对投 资策 略进行 调整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的预 期风 险水 平和 预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和混 合型基 金 ,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中 等偏低 风险 品种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7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可不 受上 述限制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金 投 资于 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投资于股 票等权 益类资 产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20%;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8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可不 受上 述限制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未经审计) 本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本 报告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于2015 年 1 月16 日 复核 了本招 募说 明书 中的 投资 组合报 告 , 保 证复 核内 容 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的财 务数 据截止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4,452,750.00 6.55 其中: 股票 4,452,750.00 6.5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0,826,502.19 89.54 其中: 债券 60,826,502.19 89.5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99,683.36 1.18 7 其他资 产 1,856,345.92 2.73 8 合计 67,935,281.4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3,587,150.00 10.26 K 房地产 业 865,600.00 2.4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452,750.00 12.73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1628 中国人 寿 50,000 1,707,500.00 4.88 2 601688 华泰证 券 45,000 1,101,150.00 3.15 3 600048 保利地 产 80,000 865,600.00 2.47 4 000776 广发证 券 30,000 778,500.00 2.23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 4 只股 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3,006,000.00 8.5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42,302,235.82 120.95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5,518,266.37 44.37 8 其他 - - 9 合计 60,826,502.19 173.9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24386 13 新 沂债 100,010 10,201,020.00 29.17 2 112198 14 欧 菲债 80,040 8,364,099.96 23.91 3 122643 12 海 资债 43,800 4,520,160.00 12.92 4 110023 民生转 债 30,000 4,148,100.00 11.86 5 122825 11 景 德镇 35,000 3,622,500.00 10.36 6.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权证投 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股指期 货投 资。 2)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不包 括股 指期货 投资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不包 括国 债期货 投资 。 2)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国债期 货投 资。 3)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国 债期货 投资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华泰证 券 于2014 年9 月6 日发布 了 《华 泰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关 于收 到中 国证 监会行 政监管 措施 决定 书的 公告 》 , 披露 了公 司于 近日 收 到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对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采 取责 令改 正措 施的 决定 ([2014]62 号) 》 的 相关情 况。 该决 定书 主要 内容为 : “ 你公 司管理 的华 泰紫 金 增 强债 券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华泰 紫金周 期轮 动集 合资 产管 理计划 等多 个 资产管 理计 划 在2013 年1 月至 2014 年 3 月期 间, 存 在同日 或隔 日通 过交 易对 手实现 不同 计 划之间 间接 进行 债券 买卖 交易的 情形 。 上述 行为 违 反了 《证 券公 司客 户资 产 管理业 务管 理办 法》相 关规 定。 中国 证监 会责令 华泰 证券 予以 改正 。” 对上述股票 投资决 策程序 的说明:本基 金管理 人长期 跟踪研究该 股票, 此次中 国证监会 的处罚 事项 未对 其长 期企 业经营 和投 资价 值产 生实 质性影 响 。 我 们对 该证 券的 投资严 格执 行 内部投 资决 策流 程, 符合 法 律法规 和公 司制 度的 规定 。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1 除此之外, 其余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均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 备选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570.6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87,679.7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59,095.5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56,345.9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 债 4,148,100.00 11.86 2 113005 平安转 债 3,427,980.00 9.80 3 128005 齐翔转 债 1,297,480.00 3.71 4 127002 徐工转 债 894,030.00 2.56 5 110017 中海转 债 754,800.00 2.16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6) 因四舍 五入 原因, 投 资组 合 报告中 市值 占净 值比 例的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存在 尾差 。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 盈利。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 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业绩数 据截 至2014 年12月31日。 (一)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 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3 年9 月12 日-2013 年12 月31 日 -0.40% 0.08% 0.91% 0.01% -1.31% 0.07% 2014 年1 月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23.51% 0.46% 2.97% 0.01% 20.54% 0.45% 2013 年9 23.01% 0.40% 3.88% 0.01% 19.13% 0.39%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2 月12 日-2014 年12 月31 日 (二)基金累计净值 增长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 本基 金建 仓期 自 2013 年 9 月 12 日至 2014 年 3 月 12 日, 建仓 期结 束时 资 产配置 比例符 合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十 四、 基金 的 财产 (一) 基 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3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 五、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4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 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5 (五)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六)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 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 计算差 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6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十 六、 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本基金 存续 期内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7 十 七、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不 可抗 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及 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不 可抗 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期 顺延 至最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8 近可支 付日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及 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8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 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9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互 联网 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0 1、《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 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1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2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3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 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二十 、 风险揭 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须了 解并 承受以 下风 险: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投资组 合主 要由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组成 ,波 动率 相比 权益类 产 品较小 ,并 且和 宏观 经济 的运行 紧密 相关 ,风 险来 源主要 表现 在以 下几 个方 面: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的各 项政 策, 如财 政政策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化 , 导致证 券市 场波 动而 影响 基金投 资收 益,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国 家经 济、 微观 经济 、行业 及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也 可 能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 收益 水平 也可 能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 3、利 率风 险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4 债券投 资面 临的 最主 要风 险为利 率风 险, 主要 是由 于债券 的价 格与 利率 的走 势呈反 向 变化。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久 期越长 ,它 所面 临的 利率 风险将 越大 。 4、信 用风 险 债券的 发行 主体 可能 由 于 自身财 务状 况的 恶化 而不 能继续 支付 利息 或者 本金 ,此时 债 券的持 有人 将面 临信 用风 险。在 我国 ,国 债由 国家 财政的 信用 支持 而具 备极 低的信 用风 险 ; 金融债 的发 行主 体集 中在 商业银 行 、 政 策性 银行 和 大型企 业集 团的 财务 公司 , 它 们都 拥有 稳 健的运 营能 力和 优质 的资 产状况 , 信用 等级 较高 ; 企业债 券的 信用 等级 参差 不齐 , 也 会由 于 发行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产生 变化 , 由 于国 内的 独立 信 用评级 机构 功能 还并 不健 全, 需要 持有 人 具有较 强的 分析 和追 踪能 力对它 的信 用风 险严 格监 控。 5、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收益率 曲线 风险 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 有关 的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 并 不能 充 分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 在。 6、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做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决于 再投 资时 的市 场利 率水平 和 再投资 的策 略 。 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可 能会 引起 再投 资收益 的不 确定 性并 可能 影响到 基金 投 资策略 的顺 利实 施。 7、波 动性 风险 波动性 风险 主要 存在 于可 转债的 投资 中, 具体 表现 为可转 债的 价格 受到 其相 对应股 票 价格波 动的 影响 。 (二)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手段 和技 术等因 素,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这种风 险可 能表 现在 基金 整体的 投资 组合 管理 上 , 例如资 产配 置 、 类 属配 置 不能达 到预 期收 益目标 等。 (三) 估值 风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重大 变 化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估或 低估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共 同协 商 ,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 使调 整 后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更公 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价值, 确保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实质 性的 损 害。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5 (四)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建 仓成本 控制 不力 ,建 仓时 效不高 ; 基金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 或 变现成 本高 ; 在投 资人 大 额赎回 时缺 乏应 对手 段 ; 证券投 资中 个券 的流动 性 风 险等 。这 些风 险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 1、市 场整 体流 动性 问题 。 证券市 场的 流动 性受 到价 格、投 资群 体等 诸多 因素 的影响 ,在 不同 状况 下, 其流动 性 表现是 不均 衡的 , 具体 表 现为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 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 另一些 时期 , 则 可能成 交稀 少 , 流 动性 差 。 在 市场 流动 性出 现问 题 时, 本基 金的 操作 有可 能 发生建 仓成 本增 加或变 现困 难的 情况 。这 种风险 在发 生大 额申 购和 大额赎 回时 表现 尤为 突出 。 2、市 场中 流动 性不 均匀 , 存在个 券和 个股 流动 性风 险。 由于不 同投 资品 种受 到市 场影响 的程 度不 同, 即使 在整体 市场 流动 性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些单 一投 资品 种仍 可 能 出现流 动性 问题 。 针 对债 券 品种来 说, 一般 期限 越长, 流动性 越弱 。 这种情 况的 存在 使得 本基 金在进 行投 资操 作时 ,可 能难以 按计 划买 入或 卖出 相应数 量的 证 券,或 买入 卖出 行为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增加 基金 投资 成本 。 (五) 强制 赎回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100 份的,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因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面临 基金份 额被 强制 赎回 的风 险。 (五) 本基 金 的 特有 风险 (1) 强制 赎回 本金 的风 险 本基金 将在 每年 年末 约定 下一年 的支 付方 案, 虽然 债券市 场整 体波 动率 较小 ,但与 宏 观经济 的运 行 紧 密相 关 , 因此基 金管 理人 并不 保证 基金收 益率 , 由此 可能 产 生因可 供分 配收 益不足 , 在定 期支 付中 需 要强制 赎回 部分 份额 , 该 份额对 应预 定支 付与 实际 可供分 配收 益之 间的差 额。 (2) 暂停 或延 缓定 期支 付 的风险 如出现 不可 抗力 或基 金资 产估值 暂停 等其 他情 况时 ,本基 金存 在暂 停或 延缓 定期支 付 的风险 , 若出 现该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定 期支付 业务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风 险 本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若 出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合同 将会 终止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6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职 责终 止,在6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 管理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连续9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3000 万元 ; 连续90 个 工 作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少于200 人。 (六) 其他 风险 1.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通讯 系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可 能 导致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 统无法 按正 常时 限显示 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交 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风 险。 2.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以及 证券 市场、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 而产 生影 响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 按 正常时 限完 成的 风险 。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 意见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连 续 90 个工 作日 ,基 金资产 规模 低 于 3000 万元; 4、连 续 90 个工 作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少 于 200 人; 5、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6、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7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8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请 见附件 一。 二 十三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 的 内容 摘要 ,请见 附件 二。 二十 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 个人信 息资料 ,请利用以 下方式 进行修 改:到原开 立基金 账户的 销售网点, 登录信 诚基 金网 站进 行或 投资者 本人 致电 客服 中心 。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和 邮 编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将负责 寄送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 每年(1 月份) 向所有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书面或电 子文件 形式寄 送一次对 账单。 对账 单在 每年 (12 月份) 结束 后的7个 工作 日 内寄出 。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信 诚基 金网 站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开 户、 认 购、 申购 、 赎 回、 撤 单、 转 换、 修改分 红方 式等 业务 。


本公司 与中 国建 设银 行、 农业银 行 、 招 商银 行 、 汇 付天下 和支 付宝 合作 , 面 向中国 建设 银行龙 卡持 卡人 、农 业银 行金穗 卡( 借记 卡、 准贷 记卡) 持卡 人和 招商 银行 一卡通 持卡 人 、 汇付天 下天 天盈 三方 支付 账户客 户和 支付 宝 (中 国) 网络技 术有 限公 司开 通支 付宝基 金投 资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推 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持 有 以 上 银 行 卡 的 投 资 人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http://www.xcfunds.com. )登陆网上交易,按照网 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 可办理开放式 基金的 开户 、交 易及 查询 等业务 。有 关详 情可 参见 相关公 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交易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适 时 扩大 可 用 于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或用 于交易 支付 的银 行卡 种类 ,敬请 投资 人留 意相 关公 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 固定的渠 道,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方 式 申购基 金份 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具体 实施 时 间和业 务规 则将 在本 基金 开放申 购赎 回后 公告 。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9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信诚基金免 长途费客 服专 线400-6660066 ,为 客户提 供安全高效 的电话自 助语 音或人工 查询服 务。 (六)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http://www.xcfunds.com ) 为基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 查询、 网 上资讯 、 网上留言等服务 。 (七)资讯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持有 人不 定期寄 送资 讯刊 物。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上留 言 、 呼 叫 中心人 工座 席 、 书 信、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机 构的 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 本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 机构 设置 、 职 能划 分可 能会 发生 变 化, 但不 会 影响本 基金 的投 资理 念、 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运作 。 自2014年9 月13日 以来,涉 及本基金的 相关公 告如下 (信息披露 报纸为 :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 1. 信诚基金关于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 度 第 三 次 定 期 支 付 份 额折算 结果 的公 告 ,2014 年9 月16日 ; 2.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信 诚 基 金 淘 宝 官 方 旗 舰 店 开 展 基 金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年9 月30 日; 3. 信诚季 季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 第三 季度报 告 ,2014 年10 月25 日; 4. 信诚季 季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2 次) ,2014 年10 月25日 ; 5. 信诚季 季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摘要更 新 (2014 年第2 次) ,2014 年4月25 日 ; 6. 关于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持有 的12 赣开债 (124089 ) 估值 方 法变更 的公告 ,2014 年11月13日 ; 7. 信诚基金关于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 度 进 行 第 四 次 定 期 支 付的提 示性 公告 ,2014 年12 月9日 ;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0 8. 信诚基金关于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 度 第 四 次 定 期 支 付 份 额折算 结果 的公 告 ,2014 年12 月16日 ; 9. 信诚季 季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关于2015 年 定期支 付方 案的 公告 ,2014 年12 月19日 ; 10.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12 月31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2015 年1月5 日; 11. 信诚季 季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 第四 季度报 告 ,2015 年1 月20 日 ; 12.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开放 式基 金转 换业 务规则 的公 告 ,2015 年2 月9日 ; 13. 信诚基金关于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度 进 行 首 次 定 期 支 付 的提示 性公 告 ,2015 年3 月11日。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件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印 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信诚 季季 定期 支付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信诚 季季 定 期支 付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信诚 季季 定 期支 付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4 月 25 日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1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2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3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 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4 (4)除依 据《基金 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 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5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 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6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 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3、本基金存 续期间 ,如发 生下列情形 之一, 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合 同终止 : (1) 连续9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3000 万 元; (2) 连续90 个 工作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少 于200 人。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7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 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 监 管 机关允 许的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8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 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在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 允许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 可采用 其他非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在会议召 开方式 上,本 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 现场方 式与非 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 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 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9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 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1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出 具无异议 意见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连 续 90 个工 作日 ,基 金资产 规模 低 于 3000 万元; 4、连 续 90 个工 作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少 于 200 人; 5、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6、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2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 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向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提 请仲 裁, 并按 照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3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境 外 证券投 资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4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 交易的 国债 、 金融债 、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央行票 据 、 地 方政 府债 、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 可 转 换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次 级债] 、 债券回 购 、 银行 存款、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 资于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比例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中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对上 述 资 产配 置比例 进 行适当 调整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投 资于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 产的比 例 不超过 基 金 资产 的 20% ; (5) 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8)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1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5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证 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8% ;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6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 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管理 人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并 经其董 事会 批准。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 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7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公开 发行股 票发行 人与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 两个 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量 、 总 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基金 投资受 限证券 管理工作方 面有关 制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 立与完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8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 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 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 方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 不得 自行运 用 、 处 分、 分配 本 基金的 任 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中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管 资产 开户银 行扣 收 结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9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时 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 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80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 行 、 银 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 间 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 户 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 表本 基金 进行 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公告 。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81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三)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六、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