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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新活力(001250)

天弘新活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发售公 告 
 
 
 
天弘新活 力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发起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发售公 告 
1 
重要提 示 
 
1、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募集 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5】630 号文注册。 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 注
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和注册登记机构 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邮储
银行 ”)。 
3、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开放式、发起式 。 
4、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1250。 
5、本基金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 机构的 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5 年4 月27 日至2015 年4 月27 日止。 
7、本基金的最低募集 金额为1000 万元人民币 。 
8、 在本基金 募集期间,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9、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 
在 本基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本 公 司 直 销 网 点 ( 不 含网
上交易) 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含认购费、 下同) , 追加
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
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0 、 投 资 者 欲 认 购 本基金 , 须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 已 经 有 该 类 账 户 的 投资
者不须另行开立。 
11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 、销售 机构 对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了 认购申请 ,认购 申 请 成 功 与 否 及 其 确 认 情 况 应以本基金发售公 告 
2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为 准 。 投 资 者 应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后 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 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 
13 、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 2015 年 4 月 24 日 刊登在 《证券时报》上的《 天弘新活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开 户 、 认 购 等 事 项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各 销 售机
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10-9999 咨询购买事宜。 
15、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 及时公告。 
16 、 本 公 司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 并 可 根 据 基金
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7、风险提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
其 风 险 收 益 预 期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投资者应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系统购买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成对本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注 意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发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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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 基 金募集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 代码 
基金名称:天弘 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1250。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发起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 效满三年 之 日(指自然 日) ,若 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两亿 元 的,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并 不 得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延 续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三 年 后 继 续 存 续 的 , 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 形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并 按 照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六)募集对象 
募 集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七)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 机构的基 金 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 各 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 见 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八)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总额为 1000 万元,不设募集上限 。 发售公 告 
4 
发起式基金 是指, 基 金 管理 人在募 集基金时 , 使用公司股 东资金、 公 司固 有
资 金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资 金 认 购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少 于 一 千 万
元 人 民 币 , 且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 三 年 。 发 起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三 年 后 , 若 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九)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5 年4 月27 日至 2015 年4 月27 日止。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 销售情况在 募集期限 内 适当延长、 缩短或调 整 基金 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 、 本 基金发 售的 相关规 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 购本基金 , 须开立本公 司基金账 户 ,已经有该 类账户的 投 资者 不
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 采取全额 缴 款认购的方 式。若资 金 未全额到账 则认购无 效 , 基金
管理人 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费率如下: 
认 购金 额(M ) 认 购费 率 
M <500万元 0.6% 
M ≥500万 1000元/ 笔 
认购费用由 认购人承 担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 场推广、销 售、登记 等 募集 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发售公 告 
5 
本基金认购 采用 “金 额 认购、份额 确认 ”的 方 式。 认购金 额包括认 购 费用 和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注: 对于500万 (含) 以上的适用绝对 费用数额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
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5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 费用数额的认购,认购 费用=固定
认购费用 )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 小数点后2 位,小数 点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 ,适用的 认购费率 为0.6%,
假设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 =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为 10 元,加上
募集期间 产生的认购 利息后,可以得到9,950.36 份基金份额。 
(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 的 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 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 售 机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或 其 指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限制 发售公 告 
6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本公司直销网点 (不含网上交易)
的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1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下 同 ) ,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1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人民币
10.0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八)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2、代销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3、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 、本 基金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 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个人投资
者的申请预录入) 。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个人投资者办理 开户手续需提供的 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3)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 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 资料: 
1)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税务登 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加盖公章的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书复印
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原件; 发售公 告 
7 
3)法定代表人及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预留印鉴卡; 
5) 填妥的加盖公章的 《账户业务申请表》 , 通过传真办理开户的机构还需提
供填妥的加盖公章的 《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 
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的机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税务登机证件复印件和
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业务经办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预留印鉴卡;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 的 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 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 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 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 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
户: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087760 
开户行交换号:02020112 
联行号:2020101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5、注意事项 发售公 告 
8 
(1)投资者须注明 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或多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 投资者因上述 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
担任何责任 。 
6、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 本基金的有关业务规则和注意事项 请
登陆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查询。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和基金认购的程序 
个人客户: 
1、理财类业务签约和基金认购/申购的时间:基金开市日 08:30-15:00 
2、理财类业务签约和基金认购/申购程序: 
(1)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 
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理财类交易账户签约/解约/ 资料变更申请书(个人)》;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卡 
(2)TA 账户开户 
进行TA 账户开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中国邮政基金业务申请表》; 
3) 客户签字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4)已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卡; 
(3)提出认购/ 申购申请 
在开立了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和 TA 账户开户后, 可口头提
出基金认购/申购申请。 发售公 告 
9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
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购申请, 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
后, 投资者可在T+2 日 (工作日) 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销售网点查询基金开户和
认购/申购业务是否确认。 但对于认购, 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的最
终结果要待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才能确认。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说明为准。 
(2)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申购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 
机构客户 
1、理财类业务签约和基金认购/申购的时间:基金开市日 08:30-15:00 
2、理财类业务签约和基金认购/申购程序: 
(1)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 
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政府许可文件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3)填妥的《理财类交易账户签约/解约/ 资料变更申请书(机构)》;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单位 银行结算账户; 
(2)TA 账户开户 
进行TA 账户开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及公章的《机构客户基金业务申请表》; 
3)已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3)提出认购/ 申购申请 
在开立了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和 TA 账户开户后, 办理认购
/申购交易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及公章的《机构客户基金业务申请表》; 发售公 告 
10 
3)已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
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购申请, 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
后, 投资者可在T+2 日 (工作日) 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销售网点查询基金开户和
认购/申购业务是否确认。 但对于认购, 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的最
终结果要待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才能确认。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说明为准。 
(2) 前来柜台办理基金交易的经办人必须是该机构签约时在系统中预留的机
构经办人员。如需变更系统预留经办人,需前来柜台办理交 易的经办人员提供机
构法人代表的授权书及前来办理交易的新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复件,网点柜员通过
机构客户资料查询/更改交易变更预留的经办人及相关信息后方可继续办理业务。 
( 三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四 、清 算与交 收 
1、 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
为无效后5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效前, 全部认购资 金将 存入专门账户, 募集 期间产
生 的 资 金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募集结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本基 金的募集 期 为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 日 起不 超
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截 止,基金 管 理人应督促 本基金的 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将募 集 资金 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发售公 告 
1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
额不少于1000 万元, 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 条件的,自 基金管理 人 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 续 并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 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内 产 生的利息将 折合成基 金 份额 归
投资者所有。 
若《基金合 同》不能 生 效时 ,本基 金管理人 以 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 行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加 计 银 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集期限届
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 
 
六 、 本 基金募 集的 当事人 和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拟任)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8 日 
电话:(022)8331020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联系人:王瑛 发售公 告 
12 
联系电话:(010 )68858126 
(三)本基金的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拟任)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thfund.com.cn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941 传真:(010)83571800 联系人:李冰心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20 层 电话:(010)83571789 传真:(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66 号30 层E-F 单元 电话:(021)50128808 传真:(021)50128801 联系人:涂远宏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发售公 告 13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写字楼第 10 层 08 单元 电话:(020)38927920 传真:(020)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2、其他销售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 大街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瑛 客服电话:95580 网站:www.psbc.com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本基 金的发售,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拟任)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发售公 告 14 联系人:孙睿 (六)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魏佳亮 联系人:魏佳亮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