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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蓝 筹(161601)

新 蓝 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融通新蓝筹证券 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5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融 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 托 管人: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 ○ 一五年 四月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重要提 示 融通新 蓝筹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基 金 字[2002]41 号 文核准 公开 发 售。核准 日期为2002年7 月25日。 本 基金为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为2002 年9 月13日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 年3 月13 日 , 有关 财 务 数 据 截 止 日 为2015年3 月31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 1 第二节


释义 ............................................................... 1 第三节


基 金管 理人 ......................................................... 3 第四节


基 金托 管人 ........................................................ 10 第五节


相 关服 务机 构 ...................................................... 13 第六节


基 金的 募集 ........................................................ 30 第七节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1 第八节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31 第九节


基 金的 投资 ........................................................ 41 第十节


基 金的 业绩 ........................................................ 50 第十一 节


基金 的财 产 ...................................................... 51 第十二 节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2 第十三 节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 .................................................. 57 第十四 节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8 第十五 节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0 第十六 节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1 第十七 节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4 第十八 节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66 第十九 节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67 第二十 节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78 第二十 一节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83 第二十 二节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项 .............................................. 85 第二十 三节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85 第二十 四节


备 查文 件 ...................................................... 85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 第一节


绪言 《融通 新蓝 筹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 以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 《融通新蓝筹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编写 。 本基 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 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 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 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 接受,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代表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融通 新蓝 筹证 券投 资基 金 (简 称: 融通 新蓝 筹混 合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融 通新 蓝筹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 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指《融 通新 蓝筹 证券 投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公 告一 次的 对 《融 通新 蓝筹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定 期更新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并 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 订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 2011 年6 月 9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 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实施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直销机 构: 指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 接 受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个人投 资者 : 指合法 持有 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 份证 、 军人 证、 护 照等身 份证 件的 中国 居民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注 册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立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和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规 定的 条 件,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中 国证 券 市 场, 并取 得国家 外汇 管理局 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 外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 险公 司、 证 券公 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注册登 记人 :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人 为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 日期 T + 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购 回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元: 人民币 元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 人办理 登记 过户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收 益 :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总 值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 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 力 :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不 能避 免、 无 法克 服的 事件 或因 素, 包 括: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变 更 ; 国 际 、 国 内金 融市 场风 险事 故 的发生 ; 自然 或无人 为破 坏造 成的 交易 系统或 交易 场所 无法 正常 工作 ; 战 争或 动乱等 第三节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14 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14 层


电话: (0755 )26948070


联系人 :刘 宏 目前公 司股 东及 出资 比例 为: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60% 、 日兴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现 任董 事情 况 董事 长田德军 先生,经济学博 士,现任 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历任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投资银 行业务主管 ;上海远东证 券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 理;新时代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总经 理。2010 年3 月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独立 董事杜婕 女士,民 进会员 ,注册会 计师,现任吉林 大学经济 学院教授。历任 电力部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 第一工 程局 一处 主管 会计 , 吉林 大学 教师 、 讲 师、 教授。2011 年 1 月至 今, 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独立 董事田利 辉先生,金融学 博士后、 执业律师,现任 南开大学 金融发展研究院 教授。 历任 密歇根大学戴 维德森研究 所博士后研究 员;北京大 学光华管理学 院副教授; 南开大学 金 融发展 研究 院教 授。2011 年 1 月 至今 ,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独立 董事施天 涛先生,法学博 士,现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法 学院副院长、博 士研究 生导师 、中 国证 券法 学研 究会和 中国 保 险 法学 研究 会副会 长。2012 年 1 月至 今,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董事 马金声先 生,高级经济师 ,现任新 时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名 誉董事长。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办公厅副主 任、主任, 金银管理司司 长;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副 行长;国泰 君安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兼副 董事长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党委 书记 。2007 年 至今, 任公 司 董 事。 董事黄 庆华 先生 , 工 科学 士, 现 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部总 经理 。 历任 上海宜利实业 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经理 助理、新时 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经纪 事业部综 合 管理处 主管 。2015 年 2 月 至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Frederick Reidenbach ( 弗莱德) 先生 ,毕 业于 美国宾 夕法 尼亚 州斯 克兰 顿大学 , 注 册会 计师,现任日 兴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 副总裁兼首 席财务官和首 席营运官。 历任日本 富 达投资 首席 行政 官; 富达 投资(Fidelity Investment )旗 下子 公 司KVH 电信 的首席 执行 长 和 首席营 运官 ;日 本Aon Risk Service 的首 席财务 官和 首席营 运官 。2010 年 3 月 至今, 任公 司 董事。 董事Blair Pickerell (裴 布雷 ) 先 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现任 日兴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限 公司 亚洲区 总裁 及全 球首 席营 销总监 。历 任摩 根士 丹利 亚洲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2012 年 1 月至 今,任 公司 董事 。 董事 孟朝霞女 士,经济学硕士 ,现任融 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历任新华人 寿保险 股份 有限公司企业 年金管理中 心总经理、泰 康养老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富国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5 年2 月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2、现 任监 事情 况 监事李 华先 生 , 经 济学 硕 士, 现任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 总监 。 曾 任北 京大 学经 济 管理系 讲师 , 1993 年起 历任 广东 省南 方 金融服 务总 公司 基金 部副 总经理 、 广东 华侨 信托 投 资公司 规划 发展 部总经 理、 广州 鼎源 投资 理财顾 问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兼广东 南方 资信 评估 公司 董事长 、天 一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广州 营业 部总经 理及 华南 业务 总部 总经理 。2011 年至 今任 公 司监事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 3、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总经理 孟朝 霞女 士, 经济 学硕士 。历 任新 华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企业 年金 管理中 心 总 经理 , 泰 康养 老保 险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富 国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9 月 至今任 公司 总经 理。 常务副 总经 理颜 锡廉 (Allen Yan )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 历任 美国 富达 投资 公 司财务 分 析员 、 日 本富 达投 资公 司 财务经 理 , 日 兴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财 务企 划与 分析 部部长 。2011 年 至今任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督察长 涂卫 东先 生, 法学 硕士。 历任 国务 院法 制办 公 室( 原国 务院 法制 局)财 金司公 务员 , 曾在中 国证 监会 法律 部和 基金监 管部 工作 , 曾 是中 国证监 会公 职律 师。2011 年至今 任公 司 督 察长。 4、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姚昆先 生, 毕业 于北 京师 范大学 ,经 济学 硕士 ,具 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硕 士毕 业后即 加入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任发展 研究 中心 研究 员, 从事装 备制 造业 上市 公司 研究工 作。2007 年加入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部行 业研 究员、 行业 组长 、部 门总 监助理 。 在任职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前 ,姚昆 先生 未担 任过 基金 经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自2002 年9 月13 日至2004 年7 月20 日 期间 ,由 詹 凌蔚先 生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04 年7 月21 日 起至2007 年9 月27 日期 间, 由 刘模林 先生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2007 年9 月28 日 起至2009 年7 月22 日期 间, 由 刘模林 先生 与戴 春平 先生 共同担 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09 年7 月23 日 起至2009 年8 月25 日期 间, 由 刘模林 先生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2009 年8 月26 日 起至2010 年4 月22 日期 间, 由 刘模林 先生 与张 敏先 生共 同担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0 年4 月23 日 起至2011 年3 月23 日期 间, 由 刘模林 先生 、张 敏先 生、 汪忠远 先 生共同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1 年3 月24 日 起至2011 年4 月5 日 期间 ,由 刘模林 先生 与汪 忠远 先生 共同担 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1 年4 月6 日起 至2012 年7 月24 日 期间 ,由 吴巍先 生与 汪忠 远先 生共 同担任 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 自2012 年7 月25 日起 至2014 年10 月29 日期 间 , 由 吴巍先 生、 汪忠 远先 生、 姚昆先 生 共同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4 年10 月30 日 起至今 ,由 姚昆 先生 担任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 司 公 募 基 金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成 员 : 总经 理 孟 朝霞女 士 , 常 务 副总 经 理 颜锡廉 (Allen Yan ) 先生 ,投 资总 监商 小 虎先生 ,研 究策 划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邹曦 先生 。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 的行 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以下违 反 《基 金法 》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 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 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对仓等 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 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主承销 的证 券;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对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机 构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 保证公司 规范运作,有效 地防范和 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 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 金财 务和公司财务 以及其他信 息真实、准确 、完整,从 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 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实现 内部控制 目标而建立的一 系列组织 机制、管理方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措施的 总称。内部 控制制度由内 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 组 成。 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是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 内控原则的细化 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 管理制度 包括内部会计控 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 制度、监察稽核 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 理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 估考核制 度 和 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 须覆盖公 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 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 在职能上应当保 持相对独 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 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 和岗位的 设置必须权责分 明、相互 制 衡,并通过切 实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应充分发 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各级 员工的工 作积极性,运用 科学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 果 。 3、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 《金融企业会计 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 算业务 指引 》、《 企业财务通 则》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制订了基金 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 会 计制 度、会计工作 操作流程和 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 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 控 制。 内部 会计控制 制度包括凭证制 度、 复核 制度、账务处理 程序、基 金估值制度和程 序、基 金财 务清算制度和 程序、成本 控制制度、财 务收支审批 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 控制制度 由风险控制委员 会组织各 部门制定,风险 控制制度 由风险控制的目 标和原 则、 风险控制的机 构设置、风 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 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 措施、风 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 控制的具 体制度主要包括 投资风险 管理制度、交易 风险管理 制度、财务风险 控制制 度以 及岗位分离制 度、 防火墙 制度、岗位职 责、反馈制 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 准则等程 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 设立督察 长,负责组织指 导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督 察长由总 经理提名,经董 事会聘 任, 并 经全 体独 立董 事同 意 。 除应 当回避的 情况外,督察长 可以列席 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 相关档案,就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 查、评价、报 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应 当定期或不 定期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执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 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 监察 稽核制度 包括内部监察稽 核管理办 法、内部监察稽 核工作准 则等。通过这些 制度的 建立 ,检查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 人员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 内控制度的 情况,检 查 基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第四节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于 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名 为 “中 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是 中国 四 大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由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 于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 承继了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商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 主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 上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 公司晋 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 A 股在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 。A 股 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 的已发 行股 份总 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A 股)。 2014 年上 半年 ,本 集团 实 现利润 总 额 1,695.16 亿 元,较 上年 同期 增 长 9.23% ;净 利润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 1,309.70 亿元 , 较 上年 同 期增 长 9.17% 。 营业 收 入 2,870.97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 增长 14.20% ; 其中 , 利 息净 收入 增 长 12.59% , 净 利息 收益 率(NIM)2.80% ;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 入增 长 8.39%, 在营业 收入 中的 占比 达 20.96%。 成本 收入 比24.17% ,同比 下降0.45 个百 分点 。资本 充 足 率 与核心 一级 资本 充足 率分 别为 13.89%和 11.21%, 同 业领先 。 截至2014 年6月 末, 本集 团 资产总 额163,997.90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长6.75% , 其 中,客 户 贷款和 垫款 总额91,906.01 亿元 , 增 长6.99% ; 负债 总 额152,527.78 亿 元 , 较 上 年末增 长6.75% , 其中, 客户 存款 总额129,569.56 亿元 ,增 长6.00%。 截至2014 年6月 末, 中国 建 设银行 公司 机构 客户326.89 万户 ,较 上年 末增 加20.35 万户 , 增长6.64% ; 个人 客户 近3 亿户 , 较 上年 末增 加921 万 户, 增长3.17% ; 网上 银行 客户1.67 亿 户, 较上年 末增 长9.23% ,手 机 银行客 户数1.31 亿户 ,增 长12.56% 。 截至2014 年6月 末, 中国 建 设银行 境内 营业 机构 总量14,707 个, 服务 覆盖 面进 一 步扩大; 自助设 备72,128 台, 较上 年 末增加3,115 台。 电子 银行 和自助 渠道 账务 性交 易量 占比达86.55% , 较上年 末提 高1.15 个 百分 点。 2014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知 名机构 授予 的40 余个 重要 奖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2014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2, 较上 年上 升3位 ;在 美国《 福布 斯》 杂志2014 年全球 上市 公司 2000 强 排名 中位 列第2; 在 美国《 财富 》杂 志世 界500 强排名 第38 位, 较上 年上 升12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 产市场 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 核算 处 、 监 督稽 核处 等 9 个职 能处室 ,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员 工 240 余 人。 自2007 年起 , 托 管部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 手 段。 2、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 工作 ,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 河北省 分行 营业 部 、 总 行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具有 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二 部、 信贷部 、信 贷管 理部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 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 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 莲,投资 托管业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会计部,长期从 事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 国内首批 开办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 心”的经营 理 念,不断加 强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 责,切实 维 护资 产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为 资产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经 过多年稳步 发展,中 国 建设 银行托管资产 规模不断扩 大,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增 加,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资 基金、社 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 人账户、QFII 、企业年金 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 系,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 至2014 年 9 月末 , 中 国建 设银 行 已托 管 389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同 。 中国建 设银 行 自2009 年 至 今连续 五 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 “ 中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获 和讯 网的 中国 “ 最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奖; 境内权 威经 济媒 体 《 每日 经济观 察》 的“ 最 佳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优 秀托 管机 构” 奖。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 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设银 行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托管 业务的法 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 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守法 经营、规范运 作、严格监 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 财产 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 责、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使 用, 账户 资 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防 止人 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 行开发 的 “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并 定期 编 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报送 中 国证 监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 服务环 节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 进 行检查 监督 。 2、监 督流 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 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 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或 非技术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电话 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理人进 行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第五节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情 况 (1)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机构 销售 及服务 深圳 小组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陈 思辰 电话: (0755 )26948034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 ( 免长 途通 话 费 用 ) 、 (0755 )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机构 销售 及服务 北京 小组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 码:100140 联系人 :魏 艳薇 电话: (010 )66190989 (3)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机构 销售 及服务 上海 小组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 大楼 6 楼601 -602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杨 雁 联系电 话: (021 )38424950 (4)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直 销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刘 晶 联系电 话: (0755 )26948105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 (010 )66275654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路 甲 2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5 联系人 :吴 双 电话:(010)68298560 客服电 话:95599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 (021 )58781234 (4)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林 本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 话:95555 (5)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6)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刘 秀宇 电话: (010 )66107909 (7)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6 联系人 :顾 林 电话: (010 )6659495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8)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客服电 话:95568 (9)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 (010 )66223584 (10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李 博 电话: (010 )65541585 (11 )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 (010 )68098778 (12 )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南 中 路 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3 )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陈 宇 电话: (010 )85238423 (14 )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 (022 )58316666 (15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 (010 )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16 )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 (0755 )33227950 (17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18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19 )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20 ) 上海天 天基 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 号楼 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1)54509998 (21 )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廊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贾 雅楠 电话:(021)38509630 (22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9 联系人: 李 延鹏 电话:0755-82721122-862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23 )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 1 幢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剑林 联系人 :朱 剑林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24 )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王 婉秋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25 )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人代 表: 罗细 安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联系人 :孙 晋峰 (26 )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系人 :鄢 萌莎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 话:4006-877-899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0 (2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 峥 联系人 :胡 璇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28)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传真:010-88312885 联系人 :苏 昊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29)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30)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1 传真: 010-5953980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62 (31)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 赵荣 春 联系人 :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32) 恒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人 :甘 学芳 联系电 话:0535 —2118050 客服电 话:400-813-8888 公司网 址:www.egbank.com.cn (33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 (021 )38676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34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 (010 )85130236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35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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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1 号) 22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客服电 话: 95536 (36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 (0755 )82960167 客服电 话:4008888111 、95565 (37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 (027 )68751860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38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 方 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39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 (020 )87555888-8333 客服电 话:95575


(40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有 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 (010 )6656845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8 (41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 (010 )60838995 客服电 话:4008895548 (42 )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23 、25-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 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 (021 )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43 )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邓 颖贇 联系电 话: (0351 )8686796 客服电 话:95573


(44 )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解放 东 路 29 号迪 凯 银座 22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 王 佳苗 电话: (0571 )86609015 客服电 话:95548 (45 )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4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 赵艳 青 电话: (0532 )85023924 客服电 话:95548 (46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胡 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47 )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18、19 楼 全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48 )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 (010 )8525265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198888 (49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50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5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 (021 )22169081 客服电 话: 95525 (51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 (0755 )22621866 客服电 话:95511-8 (52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 (0551 )6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 (53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 (0510 )82831662 客服电 话: (0510 )2588168 (54 )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张 霞 电话: (0755 )21516897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55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6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 (010 )84183389 电话:4008188118 (56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电话: (0755 )25831754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57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 (0431 )85096517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58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俞 驰 电话: (0791 )86283080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59 )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 (0471 )4972343 客服电 话: (0471 )4961259 (60 )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7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刘 宏波 电话: (0931 )8490208 客服电 话:96668 (61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黄 英 电话: (0591 )38507715 客服电 话:95562 (62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 (021 )23219275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63 )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卢 珊 电话: (010 )83561072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64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梅 文烨 联系电 话: (0755 )82558336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65 )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8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刘 莹 电话: (029 )87406649 客服电 话:95582 (66 )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刘 丹 联系电 话: (0731 )85832463 客服电 话:95571 (67 )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杨 鹏军 电话: (0551 )2207114 客服电 话:95578 ,4008888777 (68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王 伟力 电话: (021 )68475888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69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 (0755 )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70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 鹿 馨方 联系电 话: (010 )63080994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71 )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 (021 )33389888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72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157 号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客服电 话:96326 (73 )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 88321613


客服电 话:4006-650-999 (74 )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0 网址 :www.hysec.com (二) 注册 登记 人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 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 :杜 嘉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广东 嘉得 信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2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201 法定代 表人 :闵 齐双


联系人 : 崔卫 群 经办律 师: 闵 齐双


崔卫群 电话:075533382888 (总 机)


075533033936 (直 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233 号汇 亚大 厦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邮 编:200021 )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刘 莉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王灵 第六节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02 年7月25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2]41 号 文核 准募 集。 募 集 期为2002 年 8月15 日至2002 年9月6日。 经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验资,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 面值人 民币1.00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1 元计算 ,共 募集2,218,864,742.31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 认购户 数为46,806户。 第七节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已于2002 年9 月13 日生 效。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内 ,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2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 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的 原因以及解决 方案。存续 期间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60 个工作 日达 不 到200 人, 或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人 民币5000 万元 ,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宣 布本基金终止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 或证券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 定。


第八节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律、 法规 及有 关规 定禁 止购买 者 除 外)和 合格 的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二)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办理 场所 1、本 公司 的直 销机构 和 公 司网站 (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五 节) 。 2、本 公司 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的营业 网点 (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第五 节) 。 本公司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并 另行 公告 。 (三)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办 理时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等 基金 业务 的时间 即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销售 代理 人约 定。目 前业 务 办 理时间 为上 午9:30 至 11:30 ,下 午13:00 至15:00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调整 业务 办理时 间。 投资者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2 2、申 购开 始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开始 接受申 购的 时间 为2002 年10 月15 日。 3、赎 回开 始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开始 接受赎 回的 时间 为2002 年11 月1日。 4、转 换开 始日 自2006 年11 月21日起 ,开通转 换业务。 目前该业 务适用 于 :投资 者通过代 销机构 办理本 基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融通 债券 基金 、融 通深 证100 指数 基金 、融 通蓝 筹 成长混 合基 金、 融通 行业景气混合 基金和融通 易支付货币基 金之间的基 金转换业务; 投资者通过 直销机构 办 理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融通 债券 基金 、 融 通深证100 指数 基金、 融通 蓝筹成 长混 合 基 金、 融通行业景气 混合基金、 融通易支付货 币基金、融 通动力先锋股 票基金、融 通内需驱 动 股票 基金、融通深 证成份指数 基金、融通医 疗保健股票 基金和融通标 普中国可转 债指数基 金 之间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 即本基金 的申购、赎 回价格以受理 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在 限制 申购 的情 况下 , 申购费 用按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所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计算 。 4、当 日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目前 为15:00 )以 前 撤销。 5、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更 改 上 述原则, 并 最 迟于 新规 则 开始实 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上 公告 。 (五) 申购 、赎 回与 赎回 的限制 1、投 资者 在代 销网点 和网 上直销 的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 币(含 申购 费 , 定期定 额申 购每 次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人 民币) ;在 直销机 构的 直销 柜台 单笔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 2、本 基金 不 规 定赎 回的 最 低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回 。 3、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转换 份 额为 100 份 基金 份额 。 4、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 调 整申 购最 低金 额 或赎回 与转 换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最 迟 在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公告 。 (六)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程序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3 1、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赎 回 与 转换的 申请 。 2、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确认 申请当 日(T 日 )在 规定 时间内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下 投资 者可 在 T+2 日 通过本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或 其办 理业 务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 认情 况。 3、申 购与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 或 无效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 赎回款 项将 在 T+5 日 内划 往赎回 人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额 赎 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同 及本 招募 说明 书有 关规定 处理 。 (七)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与 赎回费 1、申 购费 率 (1) 本 基金 的申 购采 用前 端收费 和后 端收 费两 种收 费模式 , 投 资人 可自 行选 择。 申 购费 用用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基金 销售 费用 。 (2) 本 基金 的 前 端申 购费 按申购 金额 采用 比例 费率 ,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费率 表如 下: 申购金 额(M) 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 ≤M ) <500 万 0.90% 500 万 ≤M <1000 万 0.30% M≥1000 万 单笔 1000 元 (3) 本基 金的 后端 申购 费 以持有 期限 分档 设置 不同 的费率 水平 。费 率表 如下 : 持有时 间(T) 后端申 购费 率 T<1 年 1.60% 1 年≤T<2 年 1.20% 2 年≤T<3 年 0.80% 3 年≤T<4 年 0.40% T≥4 年 0.00% 说明: 上表 中,1 年为 365 天。 2、赎 回费 按照 赎回 总金 额 的 0.50%收 取, 最低 赎回 费为 5 元。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人承 担,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4 赎回费 的 40%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最新 的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中 列示 。费 率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将于 新的 费率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八) 申购 份数 、赎 回金 额与转 入份 数的 计算 方式 1、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余额归 基金 财产 ;基 金份 额份额 数 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1) 前端 收费 模式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前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如果 投资 者选 择缴 纳 后端申 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数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一: 假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0 元, 四 笔 申购金 额分 别 为5,000 元、100 万元、 500 万 元和1,000 万 元。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前端 申购费 ,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份 数 计 算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5,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率(B) 1.50% 0.90% 0.30% 固定费 用 前端申 购费 用 (元 , C=A-D) 73.89 8,919.72 14,955.13 1,000.00 前 端 净 申 购 金 额 ( 元 , D=A/(1+B) ) 4,926.11 991,080.28 4,985,044.87 9,999,000.00 前端收 费模 式 申购份数(份, E=D/1.2000 ) 4,105.09 825,900.23 4,154,204.06 8,332,500.00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端 申购费 ,则 在申 购时 投资 者不需 缴纳 任何 费用 ,各 笔申购 获得 的基金 份数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5,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10,000,000.00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5 后端收 费模 式申 购份 数 (份,F=A/1.2000) 4,166.67 833,333.33 4,166,666.67 8,333,333.33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按四 舍五 入的方 法 计 算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回费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余额 归基金 财产 。 (1) 前端 收费 模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二: 假 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0 元 ,投 资 者赎 回 10,000 份, 则: 赎回总 额=10,000 ×1.2000 元=12,000 元 赎回费 用=12,000 ×0.50% =60 元 赎回金 额=12,000-60 =11,940 元 (2) 后端 收费 模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申 购费 =赎 回份 额× 最小值 (申 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对 应 的后端 申购 费费 率 赎回费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金 额- 后 端申购 费- 赎回 费 例三: 假如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1000 元, 投资 者 有一 笔金 额 为1 万 元的 申购, 投资 者在第 三年 赎回 该笔 基金 份额, 如第 三年 赎回 时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4000 元 , 则投资 者可 获得 赎回 款12,583.63 , 投 资收 益率 为 26%; 投资 者在 第四 年赎回 该笔 基金 份额 , 如 第四年 赎回 时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6000 元 ,则投 资者 可获 得赎 回 款14,432.73 ,投 资收 益率 为 44% 。 计算过程 如 下:


第三年 赎回 第四年 赎回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00


10,000.00


后端申 购份 数(B=A/1.1000 ) 9,090.91


9,090.91


赎回总 金额 ( C= B× 单位 净 值) 12,727.27


14,545.46


后端申 购费 率(D) 0.80% 0.40% 后端申 购费 (E=MIN (A,C )×D ) 80.00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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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1 号) 36 赎回费 ( F= C×0 .5% ) 63.64


72.73


赎 回金 额(G=C-E-F ) 12,583.63


14,432.73


投资收 益率 26% 44% 3、转 入情 况的 计算 基金转 换以 转换 申请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具体 计算 公式 为: 转换金 额= 转出 份数 ×T 日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转 换金 额× 转换 费率 补差费 =( 转换 金额 -转 换费)/(1 +补 差费 率) ×补差 费率 转入份 数= (转 换金 额- 转换费 -补 差费 )/T 日 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份 数以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换申 请人 承担, 其 中 25% 归转 出基 金基金 财产 ,其 余作 为注 册登记 费 和 相关的 手续 费。 例四: 某投 资者 转换1 万 份基 金A 至融 通新 蓝筹 混合 基金 ,则 转换 情况 如下 : 基金 A 转 换份 额10,000 份; 基金 A 转 换申 请日 份额 净 值(NAV )1.20 元; 融通新 蓝筹 混合 基金 份额 净值(NAV )1.00 元 假设基 金 A 的 转换 费率 0.30% ( 等同 于基 金A 赎回 费率) ; 假设新 蓝筹 混合 基金 应收 取的 补 差费 费率为 0.20% ; 转换金 额=10,000 ×1.20 =12,000 元; 转换费 =12,000 ×0.30% =36 元; 补差费 =(12,000 -36)/ (1+0.20% )×0.20%=23.88 元 转入份 数=(12,000 -36 -23.88 )/1=11,940.12 份 注:由 于各 基金 收费 模式 及费率 不同 ,该 例仅 作参 考。 4、转 出情 况的 计算 基金转 换以 转换 申请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具体 计算 公式 为: 转换金 额= 转出 份数 ×T 日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转 换金 额× 转换 费率 补差费 =( 转换 金额 -转 换费)/(1 +补 差费 率) ×补差 费率 转入基 金A 份数 =(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 补差 费)/T 日转 入基 金A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份 数以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换申 请人 承担, 其 中 25% 归转 出基 金基金 财产 ,其 余作 为 注 册登记 费 和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7 相关的 手续 费。 例五: 某投 资者 将 1 万份 融通新 蓝筹 混合 基金 转换 至基 金 A, 则转 换情 况如 下: 转出份 额10,000 份; 转出申 请日 份额 净值 (NAV )1.00 元; 基金A 份额 净值 (NAV )1.20 元 假设融 通新 蓝筹 混合 基金 的转换 费 率0.50%( 等同 于融通 新蓝 筹混合 基 金赎 回费率 ) ; 假设基 金A 应收 取的 补差 费 费率为 0.10% ; 转换金 额=10,000 ×1.00 =10,000 元; 转换费 =10,000 ×0.50% =50 元; 补差费 =(10,000 -50)/ (1+0.10% )×0.10%=9.94 元 转入基 金A 份数 =(10,000 -50 -9.94 )/1.20=8,283.38 份 注:由 于各 基金 收费 模式 及费率 不同 ,该 例仅 作参 考。 5、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T 日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本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采用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数 点后 四位 。T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九)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或转 换基 金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登 记手 续,投 资者 自T+2 日 起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或转 换基 金成 功后, 注册 登 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 于 开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十)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1、 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采用 “ 未知价 ” 原 则, 即基 金转 换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转出及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采 用份 额转 换的 方式 , 即基金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基 金转 换无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限制 。 4、基 金转 换收 取适 当的 基 金转换 费和 补差 费。 5、 基金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在 申请日 有权 益, 确认 日开 始无权 益; 基金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在申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8 请日无 权益 ,确 认日 开始 记权益 。 6、 于2010 年3 月 15 日 之 前已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按 其初 始持 有时 间连 续计算 。 根 据中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费 用管理 规定 》的 要求 ,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起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时间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7、在 发生 基金 转换 时, 转 出基金 必须 为允 许赎 回状 态,转 入基 金必 须为 允许 申购状 态 。 8、 在发 生限 制申 购或 巨额 赎回的 情况 下, 所涉 及 到 的基金 转换 按比 例确 认。 如果发 生连 续巨额 赎回 ,基 金转 换不 顺延。 9、 由于 前端 费用 和后 端费 用的费 率结 构差 异较 大, 因此, 基金 转换 只允 许在 缴纳前 端认 购(申 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之间 或者 缴纳 后端 认购 (申购 )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之间进 行。 不 能 将缴纳 前端 认购 (申 购) 费用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缴 纳后端 认购 (申 购) 费用 的基金 份额 , 或 将缴纳 后端 认购 (申 购) 费用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缴 纳前端 认购 (申 购) 费用 的基金 份额 。 10、转 换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11、补 差费 :对 于前 端收 费模式 基金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或认 购费 率) 高于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或认 购费 率)时 ,补 差费 为 0 ;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或认 购费率 )低 于 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或认 购费率 )时 ,按 申购 费率 (或认 购费 率) 的差 额收 取补差 费。 对 于 后端收 费模 式基 金, 补差 费为 0 。 12、基 金补 差费 的收 取以 该基金 份额 曾经 有过 的最 高申( 认) 购费 率为 基础 计算, 累 计 不超过 最高 认购 (申 购) 费率与 最低 认购 (申 购) 费率的 差额 。 13、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 人 最 迟须于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披刊 上公 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 巨 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导致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受损 或无 法实 现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10%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9 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 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分 可延 迟至 下一 个工作 日办 理。转入 第二个 工作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优先 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赎 回金 额 , 依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 撤 销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部分 延期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3 个工 作日 内在公 告,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 回 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十二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拒 绝或 暂停 转换的 情形 及处 理 1、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基 金资 产 规 模的 扩 大 有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利 益 产生 负 面影 响;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或 注册登 记人 的技 术保 障或 人员支 持等 不充分 ; (3) 由于 不可 抗力 而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4)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 (5) 法 律、 法规、 规章 允 许的其 他情 形或 其他 在 《 基金合 同》 已载 明并 获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暂 停申 购情 形;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 申购申 请可 能影 响到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可拒绝 该笔 申购申 请。 发生上 述第 (1 )到 第(5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 刊 登暂停 公告 。暂 停期 间, 每月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一次 ;暂 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 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公 告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销 售机 构已 受理 的申 购申请 或发 生上 述第 (6) 项拒绝 申购 情形 时, 申购 款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 2、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0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 导致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4) 法 律、 法规、 规章 允 许的其 他情 形或 其他 在 《 基金合 同》 已载 明并 获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特 殊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 管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将按 每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占 已 接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制定 的原则 在后 续 工 作日予 以兑 付, 并以 该工作 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投 资者可 在申 请 赎 回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3、拒 绝或 暂停 转换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当转出 基金 暂停 赎回 ,或 转入基 金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转 换 申请; 当转 入基 金拒 绝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4、处 理方 式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 停 基金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在 至少 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暂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将 每 2 周 至少 重 复 刊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暂停 期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基 金 份 额净值 。 (十三 )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第 二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1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 赎 回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将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调 整为 每月一 次。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日 公 告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1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四 )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由于 司法 强制执 行、 继承 、捐 赠等 原因, 本公 司将 某一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 份额全 部或 部分 直接 划转 至另一 账户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法律文 书将 基 金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单 位强 制判决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继承 是 指 基金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金 单位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捐赠 仅指 基金 持有人 将其 合 法 持有的 基金 单位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相 关资 料 。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办 理并 按基 金登 记过户 机构 规 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五 )转 托管 投资者 可以 以同 一基 金账 户在多 个销 售机 构申 购 ( 认购) 基金 份额 , 但 必须 在 原申购 (认 购)的 销售 机构 赎回 该基 金份额 。投 资者 申购 (认 购)基 金份 额后 可以 向原 申购( 认购 ) 基 金的销 售机 构发 出转 托管 指令, 转托 管完 成后 投资 者才可 以在 转入 的销 售机 构赎回 其基 金 份 额。对 于有 效的 基金 转托 管申请 ,基 金单 位将 在办 理转托 管转 入手 续后 转入 其指定 的销 售 机 构(网 点) 。 第九节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为“ 新蓝 筹” 资本 增值型 基金 ,主 要投 资于 处于成 长阶 段 和 成熟 阶段 早期的 “ 新 蓝筹” 上市 公司 。通 过组 合投资 ,在 充分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实 现基 金净 值的 稳定增 长,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获 取长 期稳 定的投 资收 益。 (二)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仅 限于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市 的 股 票、债 券、 权证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对“ 新蓝 筹” 企业的 投资 不 少 于股票 资产 的 80% , 同时 将根据 市场 状况 调整 投资 组合, 把握 投资 机会 ,实 现组合 的进 一 步 优化。 (三) 投资 策略 在对市 场趋 势判 断的 前提 下,重 视仓 位选 择和 行业 配置, 同时 更重 视基 本面 分析, 强 调 通过基 本面 分析 挖掘 个 股 。在正 常市 场状 况下 ,股 票投资 比例 浮动 范围 :30-75%; 债券 投资 比例浮 动范 围 :20-55% ; 权证投 资比 例浮 动范 围 :0-3%; 现金 留存 比例 浮动 范 围: 不低 于 5%。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2 1、资 产配 置 贯彻“ 自上 而下 ” 的 投资 策略, 结合 宏观 经济 状况 、资本 市场 的运 行周 期确 定风险 收 益 互补的 股票 资产 和债 券资 产的投 资比 例 。 2、行 业资 产配 置 在“新 蓝筹 ”投 资理 念的 指导下 ,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行业 经济 的把 握以 及对 行业运 行 周 期的认 识, 确定 股票 资产 在不同 行业 的投 资比 例 。 3、债 券选 择 分析利 率走 势和 发行 人的 基本素 质, 综合 考虑 利率 变动对 不同 债券 品种 的影 响 、各 品 种 的收益 率水 平、 期限 结构 、信用 风险 大小 、市 场流 动性因 素; 另一 方面 考虑 宏观经 济数 据 , 包括通 货膨 胀率 、商 品价 格和 GDP 增 长等 因素 。 4、股 票选 择 股票投 资中 将以 “新 蓝筹 ”资本 增值 型投 资为 主导 ,把企 业的 未来 成长 能力 作为选 择 投 资对象 的最 核心 标准 。致 力于建 立完 善的 数理 统计 体系, 利用 数理 分析 方法 检验不 同的 投 资 方法和 投资 思路 ,对 市场 运行特 征进 行跟 踪, 确保 基金投 资决 策的 科学 性。 同时重 视对 趋 势 的把握 ,顺 势而 为, 灵活 操作。 “新蓝 筹 ” 企业 的主 要选 择标准 是: (1) 行 业 发 展状 况良 好, 企业处 于成 长阶 段或 成熟 阶段的 早期 , 企 业 经 营在 相对稳 健的 同时能 够保 持较 高的 持续 成长能 力; 过去 三年 或预 期未来 两年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率 平均 大 于 6%或者 GDP 增长 率 ; (2) 企 业成 长性 较好 , 市 场竞争 能力 强, 主营 业务 收入、 主营 业务 利润、 息 税前收 益保 持较高 的成 长性 ; (3) 企业 盈利 能力 较强 , 主营业 务盈 利水 平较 高; 财务管 理能 力较 强, 现金 收支安 排有 序,资 产盈 利水 平较 高; (4) 企业 财务 状况 良好 , 具备一 定的 规模 优势 和较 好的抗 风险 能力 ; (5) 企业 在管 理制 度、 产 品开发 、 技 术进 步方 面具 有相当 的核 心竞 争优 势, 有良好 的市 场知名 度和 较好 的品 牌效 应,处 于行 业龙 头地 位; (6) 企业 管理 层开 拓进 取 ,具备 企业 家素 质, 建立 了科学 的管 理和 组织 架构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1) 投资 策略 根据权 证作 为衍 生品 种本 身的特 性和 作用 , 本 基金 在 权证投 资上 主要 运用 以下 投资策 略: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3 基于标 的证 券未 来合 理估 值范围 分析 及权 证定 量分 析基础 上的 头寸 保护 策略 及跨式 权证 投 资 策 略 ; 基 于 权 证 杠 杆 比 率 及 Delta 对 冲 比 率 分 析 基 础 上 的 权 证 替 换 投 资 策 略 ; 基 于 Black-Scholes 等权 证合 理定价 分析 方法 基础 上的 权证与 标的 证券 的套 利投 资策略 。 (2) 风险 控制 措施 1)实 行投 资授 权控 制, 确 保权证 投资 的审 慎性 。 2) 实行 投资 流程 控制, 在 充分研 究的 基础 上参 与权 证的投 资。 权证 投资 必须 有公司 内部 研究报 告的 支持 ,研 究报 告需包 含权 证标 的证 券的 投资价 值分 析以 及权 证投 资价值 金融 工 程 定量分 析。 3)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依据 相 关管理 规定 对权 证投 资管 理过程 的合 规性 进行 检查 。 6、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 略及风 险控 制措 施 A、投 资策 略 在确保 与基 金投 资目 标相 一致的 前提 下, 可本 着谨 慎和风 险可 控的 原则 ,为 取得与 承 担 风险相 称的 收益 ,投 资于 资产支 持证 券。 a、买 入持 有策 略 可在与 投资 目标 一致 的前 提下, 买入 并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以 获取 相应 的利 息收入 。 b、利 率预 期策 略 根据对 利率 趋 势 、提 前还 款率等 的预 期, 预测 资产 支持证 券收 益率 的变 化趋 势,从 而 决 定对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买入 或卖出 。 c、信 用利 差策 略 通过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信 用评估 ,分 析预 期违 约率 和违约 损失 率的 变化 趋势 ,评估 其 信 用利差 是否 合理 ,并 预测 其变化 趋势 ,通 过其 信用 质量的 改善 和信 用利 差的 缩小获 利。 d、相 对价 值策 略 通过计 算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名义利 差、 静态 利差 及期 权调整 利差 等指 标, 将资 产支持 证 券 的收益 风险 特征 与其 他资 产类别 和债 券的 收益 风险 比较, 确定 其是 否具 有相 对价值 ,从 而 决 定对其 整体 或个 券的 买入 和卖出 。 B、风 险控 制措 施 a、 通 过严 格的 投资 流 程 控 制投资 风险 , 基 金经 理及 有关人 员必 须严 格执 行公 司投资 授权 制度。 b、 在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时 , 首先 应由 固定 收益 研究 员提出 资产 支持 证券 产品 的风险 收益 报告和 投资 建议 ,基 金经 理根据 投委 会决 定的 资产 配置计 划和 相应 的投 资权 限,参 考固 定 收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4 益研究 员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风险 收益 报告 ,充 分评 估资产 支持 证券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确 定 具 体投资 方案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谨慎 进行 投资。 c、 基金 交易 部负 责具 体的 交易执 行, 同时 履行 一线 监控的 职责 , 监 控内 容包 括基金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比 例及 交易 对手风 险控 制等 。 d、 固 定收 益小 组对 资产 支 持证券 投资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估 , 密 切跟 踪影 响基 金所投 资资 产支持 证券 信用 质量 变化 的各种 因素 ,并 在投 资中 进行相 应操 作, 以规 避信 用风险 的 上 升 。 e、 固定 收益 小组 负责 不断 完善资 产支 持证 券定 价模 型, 并 评估 模型 风险。 密切 跟踪影 响 资产支 持证 券收 益率 变化 的各种 因素 ,并 评估 其对 资产支 持证 券持 有期 收益 的影响 ,并 进 行 相应的 投资 操作 。 f、 基 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时 将评估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上 市等流 动性 安排 , 并 考虑 其对基 金资 产流动 性的 影响 ,分 散投 资,确 保所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具有 适当 的流 动性 。 g、 基 金经 理将 密切 关注 影 响债务 人提 前偿 还的 各种 因素, 并评 估其 对资 产 支 持证券 投资 价值的 影响 ,并 进行 相应 的投资 决策 。 h、将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 度及相 应技 术手 段, 使基 金相关 操作 以谨 慎安 全的 方式进 行, 确保基 金及 持有 人利 益得 到保障 。 i、将 严格 审查 所投 资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法律 文件 ,确 保各业 务环 节都 有适 当的 法律保 障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75 %+ 中 信 标 普 全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25% ” 。 (五) 投资 组合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是追 求收 益性、 流动 性和 安全 性的 有机结 合。 结合 本基 金的 “新蓝 筹 ” 投资理 念,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在保 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的条件 下, 将以 获取 资本 增值为 主。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包括 可转 债)和 权证 ,以 分散 风险 以及调 节 投 资于股 票可 能带 来的 收益 波动, 使得 基金 收益 表现 更加稳 定; 同时 满足 基金 资产对 流动 性 的 要求。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必 须符 合以下 规定 : (1 ) 本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本 基金 资产总 值 的 80% , 本基 金投 资于国 家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5 (4)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合计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10% ; (5)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合计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证 流 通 量的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0%; (6) 基 金建 仓期 : 自 基金 开始运 作之 日起 , 将 在六 个月内 达到 上述 第 (1 ) 条 、 “投 资范 围”中 关于 投资 于新 蓝筹 企业的 比例 规定 以及 “投 资策略 ”中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浮 动范 围 、 债券投 资比 例浮 动范 围、 现金留 存比 例浮 动范 围的 有关规 定; (7)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资 产 支持证 券 : A 、 持 有 的同 一(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 模的 10% 。 B、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C、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它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D、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E、 因 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券 不 符 合上述 第B 项 和第D 项 规 定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10 交易 日内 调整 完毕 。 F、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须 具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 评级 机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 级。 G、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8) 遵守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导 致投资 组 合 超出上 述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法 规规定 的期 限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上 述 标 准。 (六) 投资 决策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 (2)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3) 货币 政策 、利 率走 势 ; (4) 地区 及行 业发 展状 况 ; (5) 上市 公司 研究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6 (6) 证券 市场 的走 势。 2、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内 部设 立基 金管理 部、 研究 部、 交易 部 、监 察稽 核部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和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进 行基 金资产 的投 资和 风险 控制 。基金 管理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 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投 资决 策程序 如下 : (1) 研究 部提 供宏 观分 析 、 行业 分析 、 企 业分 析及 市场分 析的 研究 报告 , 并 在此基 础上 进行投 资论 证, 作出 投资 建议提 交给 基金 经理 ,并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供资 产配置 的决 策 依 据。 (2) 基金 经理 根据 研究 部 提交的 投资 建议 决定 本基 金下一 阶段 的 仓 位和 资金 分布, 形成 资产配 置提 案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3)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定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资产 配置 提案, 形成 资产 配置 计划 书。 (4)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决策 , 制 定相 应的投 资组 合方 案并 报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备案 。对 超出 基金 经理 权限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须报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批准 。 (5)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组 合方案 制定 具体 的操 作计 划, 并 以投 资指 令的 形式 下达至 交易 部 。 (6) 交易 部 依 据投 资指 令 具体执 行买 卖操 作, 并将 指令的 执行 情况 反馈 给基 金经理 。 (7)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 据 市场变 化对 投资 组合 计划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 监察 稽核部 对 投 资的决 策和 执行 过程 进行 日常监 督, 投资 组合 方案 执行完 毕, 基金 经理 负责 向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提交 总结 报告 。 (七)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7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中所 载资 料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5 年4 月20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 中 的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750,427,304.61 69.76 其中: 股票


6,750,427,304.61 69.7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992,911,000.00 20.60 其中: 债券


1,992,911,000.00 20.6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30,157,905.84 8.58 7 其他资 产


102,880,215.35 1.06 8 合计





9,676,376,425.80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8 C 制造业 1,931,625,735.23 20.4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274,339,906.10 2.9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606,993,547.80 16.99 J 金融业 1,771,616,270.84 18.73 K 房地产 业 949,151,844.64 10.0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16,700,000.00 2.2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750,427,304.61 71.36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059 东方财 富 15,400,000 640,640,000.00 6.77 2 601318 中国平 安 7,999,949 625,916,009.76 6.62 3 000712 锦龙股 份 10,000,000 395,800,000.00 4.18 4 000024 招商地 产 12,000,056 395,281,844.64 4.18 5 600340 华夏幸 福 6,500,000 359,970,000.00 3.81 6 002142 宁波银 行 20,000,018 357,000,321.30 3.77 7 000503 海虹控 股 6,999,982 337,469,132.22 3.57 8 601688 华泰证 券 9,999,998 301,099,939.78 3.18 9 600594 益佰制 药 5,000,032 219,951,407.68 2.32 10 300070 碧水源 5,000,000 216,700,000.00 2.29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92,911,000.00 21.0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92,911,000.00 21.0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9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992,911,000.00 21.07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40207 14 国开07 2,500,000 250,075,000.00 2.64 2 140429 14 农发29 2,500,000 250,075,000.00 2.64 3 120219 12 国开19 2,100,000 209,958,000.00 2.22 4 140212 14 国开12 1,700,000 170,034,000.00 1.80 5 150202 15 国开02 1,700,000 169,558,000.00 1.79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 报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0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报 告期 内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报 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92,015.6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9,754,552.6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4,947,100.32 5 应收申 购款 6,186,546.7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2,880,215.35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059 东方财 富 640,640,000.00 6.77 重大事 项停 牌 2 000503 海虹控 股 337,469,132.22 3.57 重大资 产重 组 第十节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02 年 9 月13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各阶 段基 金投 资业 绩与同 期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4 年度 -2.37% 0.97% -12.21% 1.02% 9.84% -0.05% 2005 年度 6.70% 1.01% -10.67% 1.09% 17.37% -0.08% 2006 年度 114.00% 1.26% 59.26% 1.09% 54.74% 0.17%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1 2007 年度 116.27% 1.85% 114.93% 1.70% 1.34% 0.15% 2008 年度 -44.85% 1.53% -50.30% 2.29% 5.45% -0.76% 2009 年度 48.92% 1.58% 74.03% 1.50% -25.11% 0.08% 2010 年度 -1.25% 1.13% -8.57% 1.19% 7.32% -0.06% 2011 年度 -23.04% 0.92% -18.35% 0.98% -4.69% -0.06% 2012 年度 4.44% 0.94% 7.06% 0.96% -2.62% -0.02% 2013 年度 6.40% 1.06% -4.97% 1.05% 11.37% 0.01% 2014 年度 19.20% 1.01% 40.22% 0.92% -21.02% 0.09% 注: 截至 2009 年12 月31 日,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为 : 国 泰君 安指 数×75%+ 银行 间债 券 综合 指数 ×25 % ;2010 年1 月1 日 起至 今,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75%+ 中 信标 普全 债指 数收益 率×25% 。 第十一 节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他 财 产等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 “ 融通 新蓝 筹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 名义 开立 基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 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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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1 号) 52 3、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4、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第十二 节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二)估 值方 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1)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 计 量; 2)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 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4)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 价值; (3)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2)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2)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的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3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应 收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净价 估值 ;


(3)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4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5)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5)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 成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 证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5、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4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开 放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 代销机 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 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 协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5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 差错方 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 产生的 有关 费用 ,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 的费 用和 遭 受 的损失 。 (7) 基金 管理 人仅 负责 赔 偿在单 次交 易时 给单 一当 事人造 成10 元人 民币 以上 的损失 。 (8)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 机构交 易数 据 的 , 由基 金 登记结 算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6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 基金资 产的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并 发送 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7 第十三 节


基 金收 益的分 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5、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3、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至 少分 配一 次, 但若 成立不 满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年度分 配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结束后 的4 个月 内完 成; 6、 投资 者可 以选 择现 金分 红方式 或分 红再 投资 的分 红方式 , 单 个账 户中 不得 对同一 基 金 同时选 取两 种分 红方 式, 投资者 选择 分红 的默 认方 式为 现 金分 红。 分红 再投 资部分 以权 益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计 算基准 确定 再投 资份 额; 7、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执行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 益、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收 益分 配报 告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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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1 号) 58 第十四 节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费用 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成立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0% 年费 率 计提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两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费 本基金 应给 付基 金托 管人 托管费 ,按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50 ‰的 年费 率计提 。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 两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上述1 中(3) 到(7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最迟 须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9 (1 ) 本 基金 的申 购采 用前 端收费 和后 端收 费两 种收 费模式 , 投资 人可 自行 选 择。 申购 费 用用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基金 销售 费用 。 (2) 本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按申购 金额 采用 比例 费率,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费率 表如 下: 申购金 额(M) 费率 M<100 万 1.50% 100万≤M)<500 万 0.90% 500万≤M <1000 万 0.30% M≥1000 万 单笔1000 元 (3) 本基 金的 后端 申购 费 以持有 期限 分档 设置 不同 的费率 水平 。费 率表 如下 : 持有时 间(T) 后端申 购费 率 T<1 年 1.60% 1 年≤T<2 年 1.20% 2 年≤T<3 年 0.80% 3 年≤T<4 年 0.40% T≥4 年 0.00% 1、 赎回费 按照 赎回 总金 额 的0.5%收 取, 最低 赎回 费 为5 元。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人 承担 , 赎回费 的 40%归 基金 财产 。


2、 转换费 用 (1) 基 金转 换只 允许 在缴 纳前端 申购 (认 购) 费 用的 基金份 额之 间或 者缴 纳后 端申购 ( 认 购)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之间 进行。 不能 将缴 纳前 端申 购(认 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缴 纳 后 端申购 (认 购) 费用 的基 金份额 ,或 将缴 纳后 端申 购(认 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缴 纳 前 端申购 (认 购) 费用 的基 金份额 。基 金转 换费 用包 括转换 费和 补差 费。 (2) 转换 费: 按转 出基 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3) 补 差费 : 对 于前 端收 费模式 基金 ,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 或认 购费 率) 高于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或 认购 费 率) 时, 补差 费为0;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或认 购 费率 ) 低 于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认购 费率) 时, 按申 购费 率( 或认购 费率 )的 差额 收取 补差费 。对 于 后 端收费 模式 基金 ,补 差费 为0。 (4) 基金 补差 费的 收取 以 该基金 份额 曾经 有过 的最 高申 ( 认) 购费 率为 基础 计算, 累计 不超过 最高 认购 (申 购) 费率与 最低 认购 (申 购) 费率的 差额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0 (5) 基金 转换 费由 转换 申 请人承 担, 其中25% 归转 出 基金基 金财 产, 其余 作为 注册登 记 费和相 关的 手续 费。 基金 补差费 由转 换申 请人 承 担 ,作为 相关 的手 续费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类 纳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第十五 节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基 金管 理人也 可以 委托 基金 托管 人或者 具 有 证券从 业资 格的 独立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 同时从 事本 基 金 的审计 业务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基 金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 如下原 则 : 如果基 金成 立少 于3 个月 ,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 确认; 8、 上 述规 定因 国家 法律、 法规或 政策 变化 而发 生调 整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公告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 基金 审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基 金进行 年度 审计 和分 红审 计。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 应事 先征 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金 管理 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须 在5 个工作 日内 公 告。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1 第十六 节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事项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间 内, 通过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等媒 介 披 露,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资 料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3日 前 , 将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同时 将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 日起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公 告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约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募集 情况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结 果编 制基 金募 集情况 公告 ,并 在募 集期 结束的 次 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3个工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2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七)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八)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九)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 事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3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 管理 人 及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 受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十一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三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4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 所 ,以 及基金 上 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供 公众查 阅 、 复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第十七 节


基 金的 风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 要 包括: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导 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 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 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接影 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市场 、技 术、竞 争、 管理 、财 务等 都会导 致 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 得 的 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2、信 用风 险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5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 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3、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 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4、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获 取 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 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5、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6、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7、 特定 的基 金品 种、 特定 的投资 方法 及基 金所 投资 的特定 投资 对象 可能 引起 的特 定 风 险 (1) 本 基金 在投 资风 格上 属于平 衡型 基金 产品 , 平 衡型基 金的 产品 虽然 在风 险调整 后 收 益指标 方面 具有 长期 优势 ,但也 存在 其绝 对收 益率 在某一 阶段 单边 市场 中逊 色于某 些单 一 风 格基金 的可 能性 。风 险防 范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将发 挥专业 研究 与理 财优 势, 正确预 期市 场 发 展趋势 ,积 极调 整价 值成 长资产 配置 比例 ,将 这一 风险最 小化 。 (2) 品 种选 择风 险。 融通 新蓝筹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主 要投资 对象 为处 于企 业成 长期或 成 熟 期早期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由于中 国经 济发 展正 处在 转型期 ,企 业发 展的 宏观 环境以 及行 业 背 景变化 较大 ,因 此处 于这 一特定 阶段 的上 市公 司的 持续成 长能 力存 在一 定的 不确定 性, 从 而 给基金 投资 的品 种选 择带 来风险 。风 险防 范措 施: 进一步 完善 数理 统计 体系 ,加强 对上 市 公 司基本 面的 研究 ,提 高对 公司未 来发 展战 略、 轨迹 及可能 的经 营业 绩预 测的 准确性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6 (3 ) 本 基金 对新 蓝筹 品种 的定义 及选 择是 建立 在中 国经济 中长 期持 续稳 定增 长以及 这 种 增长的 不均 衡性 基础 之上 的,如 果在 未来 某一 特定 阶段内 ,这 一预 期发 生了 不稳定 偏差 , 可 能造成 入选 新蓝 筹 股 票的 代表性 不强 、包 容性 不足 的风险 。风 险防 范措 施: 加强宏 观经 济 研 究与预 测能 力, 积极 调整 基金投 资策 略。 7、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商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人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 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第十八 节


基 金的 终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1、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连 续60 个工 作日 达不到200 人, 或连 续60 个 工作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人民币 ,基 金管 理人 将宣 布本基 金终 止; 2、基 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 终止的 ;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4、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无其 他适 当 的基 金管 理人 承受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无其 他适当 的基 金托 管人 承受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6、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二) 基金 清算 小组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7 1、 自基 金终 止之 日起30个 工作日 内成 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 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 金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发起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具有 从事证 券法 律业 务资 格的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三) 基金 清算 程序 1、基 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 产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5、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6、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进 行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五)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3个 工 作日内 公告 。 (七)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第十九 节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8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自 本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 依法独 立运 用基 金资 产并 独立决 定其 投资 方向 和投 资策略 ; 2、依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获得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3、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如 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国 家法 律法 规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销 售基 金份 额, 获取 认 购(申 购) 费; 5、选 择和 更换 销售 代理 人 ,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 6、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 权利 ; 7、依 据有 关法 律规 定 及 本 基金合 同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8、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 依 据 有关的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拒绝 或暂 停 受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暂停 受理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申请 ; 9、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自 基金 成立 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3、 设置 相应 的部 门并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 化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资 产; 4、 设置 相应 的部 门并 配备 足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其他业 务 或委托 其他 机 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产相互 独立 ,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 等方面 相互 独 立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7、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8、 负责 基金 登记 过户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 , 办理或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的登 记过户 业务 ; 9、按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 份额净 值; 10、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本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9 12、依 据《 基金 合同 》规 定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3、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和 分 红款项 ; 14、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5、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15 年以 上; 17、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发出 ;保 证基 金投资 者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 的 复印件 ; 18、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0、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 失 时,应 代 表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资 产; 2、依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4、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 3、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有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4、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资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 互独立 ;对 不 同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0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持有 人名 册保管 、账 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5、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6、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以基 金的 名义 设立 证券 账户 、 银 行存 款 账 户等 基 金资产 账户 , 负责 基金 投 资于证 券的 清算交 割,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划 款指 令, 并负 责办 理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8、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9、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10、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1、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有 关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2、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件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有关 法律文 件 的 规定;


13、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中国 证监会 ; 14、在 定期 报告 内出 具基 金托管 人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 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 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5、负 责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16、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15年 以上 ; 17、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8、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支 付基 金收 益和赎 回款 项; 19、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和 中国人 民银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1、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2、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按照 有关的 法律 法规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管 理 人追偿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1 23、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4、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一) 每份 基金 份额 代表 同等的 权利 和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1、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行使表 决权 ; 2、取 得基 金收 益; 3、监 督基 金经 营情 况, 按 有关规 定获 取基 金业 务及 财务状 况的 资料 ; 4、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基 金 份额, 并在 规定 的时 间取 得有效 申请 的款 项或 基金 份额; 5、提 请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尽的 义务 ; 6、取 得基 金清 算的 剩余 资 产; 7、 因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销 售 机构的 过错 导致 利益 受到 损害, 有要 求赔偿 的权 利; 8、知 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有 关信息 披露 内容 ; 9、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缴 纳基 金认 购和 申购 款 项,承 担规 定的 费用 ; 3、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 的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5、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召开 事由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 由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10% 以 上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2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6)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变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 法 规 发生变 动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变 更; (4)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开 会时 间、 地点 由基 金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在基 金管理 人未 按 规 定召集 或不 能召 集时,由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定 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 面 提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4、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当 至少 提前30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三) 通知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至 少一种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会议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议 审议 事项 、议 事 程序、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其他 注 意 事项 。 2、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四)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但决 定基 金管 理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事 宜 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条件 (1) 现场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当不 少于在 代 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4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 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料 相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少应 在1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2) 召集 人在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书 面表 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额占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 上;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 提交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授 权委 托 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如表决 截止 日前 (含 当日) 未达到 上述 要求,则 召集 人 可另行 确定 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时 间 (至少 应在15个 工作 日后)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记 日 不 变 。 (五) 议 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仅 限于 本基 金合同 第 八 部分 “一 、 召 开事由 ”中 所指 的关 系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 案; (4)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 核 : 1) 关联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5 2) 程序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 进行审 议。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在公 证机构 的监 督 下 形成大 会决 议。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大会 时,由 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以所 代 表 的基 金 份额50%以 上多 数 选 举产 生 一名 代 表作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 提前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的 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日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六)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得 就 未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2)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2/3 以 上通过 方可 作出 。涉 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终 止基 金 合 同的合 同变 更必 须以 特别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6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对 于通 讯开 会方 式的 表 决,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 的视为 无效 表决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 三 名 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3 )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没有 怀疑 ,而 出席 会议的 其他 人员 对大 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 决 结果有 异议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 内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两 个工 作日 内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至 少一种 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五、基 金合 同 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7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6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200 人, 或连 续60个工 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宣 布本 基金 终止 ; (2) 基金 经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终止 的; (3) 因重 大违 规行 为, 基 金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4)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人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6)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7)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形 。 2、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 须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中国 证 监会对 清算 结果批 准并 予以 公告 后本 基金合 同终 止。 (二) 基金 清算 小组 1、 自基 金终 止之 日起30个 工作日 内成 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 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 金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发起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具有 从事证 券法 律业 务资 格的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三) 基金 清算 程序 1、基 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 产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5、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6、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8 7、进 行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 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五)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3个 工 作日内 公告 。 (七)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六、争 议 解 决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因 基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友 好 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可向 有管 辖权的 人民 法院 起诉 ,也 可根据 事后 达成 的仲 裁协 议向仲 裁机 构 申 请仲裁 。 七、基 金合 同 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经 基金 发起人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三 方盖 章、 三方 法定代 表 人 或其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基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生效 之日起 至本 基 金 清算结 束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公 告之 日止 。 (二)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起 对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法律 约束 力。 (三)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十份 ,其 中上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各两 份,基 金 发 起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两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四) 本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代理人 的 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但 内容 应 以 本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第二十 节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9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区 华侨 城汉 唐大 厦13 、14层 法定代 表人 : 田 德军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50年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券 、 金 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 资 范围 、基金 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报 酬 的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0 计提和 支付 、基 金收 益分 配以及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价格 计算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等 定期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给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托 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3、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与 《 基金 法》 或 其 他相关 法律 、 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禁止 行为 规定 的重 大违 规行为 时,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 纠 正,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根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及时 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是否妥 善保 管基 金的 全部 资产、 是否 按时 进行 赎回 资金的 转出 、 是 否按时 将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收 益划 入指 定的 账户等 事项 ,对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监督 和 核 查。 2、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 未 对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方式 要求托 管人 予 以 纠正和 采取 必要 的补 救措 施。 3、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 关证 券法规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即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托管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与 《基 金法 》或 其他 相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本 协 议 禁止行 为规 定的 重大 违规 行为时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三)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配 合、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监督 、 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监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监 督方 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1 1、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并 安全保 管基 金的 全部 财产 。 2、基 金资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财 产。托 管人 为基 金设 立独 立的账 户 , 本基金 财产 与托 管人 的其 他财产 及其 他基 金的 财产 实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的 全部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期间 及成立 时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基 金 份 额 发售 期 间的 资 金应 存 于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开立 的 银 行 临时 存 款专 用 账户, 该 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基金份 额发 售期 满 , 由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名 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基金成 立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的 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的银 行 账 户中。 (三) 基 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 2、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一个 基本账 户和 多个 基金 清算 专用账 户 ,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设备 付金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本基 金的 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 利率管 理的 规定 》 、 《 关于 大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中 国人民 银行 的 其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 司和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公 司开设 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2 3、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基金 证 券 交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资金清 算;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公司 开立 债券 账户 ,用于 国债 的 交 易和清 算。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公 司及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签定 三方 国债 回购主 协议 。 4、资 金账 户管 理与 使用 由 托管人 负责 。 5、基 金证 券帐 户的 开立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管 理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五) 基金 同业 拆借 市场 交易账 户和 国债 托管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成立 后 , 经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 可 申请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拆 借 市 场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设 国债托 管 账 户 。 2、 同业 拆借 市场 交易 账户 和国债 托管 账户 根据 中国 人民银 行、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和 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签 定协 议, 进行使 用和 管 理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其他账 户可 以根 据基 金合 同,经 有关 部门 批准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名义开 立 。 新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七)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名 义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公司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或 其他 的 代 保管 库中。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存。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金 的名义 签署 ,合 同原 件由 基金托 管 人 保管。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余额 。基 金单 位资 产净 值是指 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行 在外 的基 金单 位总 数后的 价值 。基 金单 位资 产净值 每日 计 算 并公告 一次 。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日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名 、盖 章 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管 理人 对外 公 告。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托管 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向 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的注 册登 记机 构取 得, 安全保 管,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 六、争 议 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的 争议 ,双 方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调节 途径 解决 。不 愿或 者不能 通 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可向 有管辖 权的 人民 法院 起诉 ,也可 以在 本托 管协 议的 签订地 的仲 裁 机 构通过 仲裁 方式 解决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勤勉 、尽责 地 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止 (一)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其 内 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 权; 4、发 生《 基金 法》 规定 的 基金终 止事 项。 第二十 一节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基 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 下 : (一) 订制 服务 持有人 可以 登陆 公司 网站 (http://www.rtfund.com)或 拨打 客 户热 线400-883-8088 (免 长途通 话费 用) 、 (0755 )26948088 转 人工 订制 以下 服务: 1、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对账 单 服务 本公司 将向 持有 人寄 送的 对账单 (需 持有 人订 制) 包括季 度对 账单 和年 度对 账单 : 在 每 个季度 结束 后 的10 个工 作 日内向 当季 有交 易的 持有 人寄送 开放 式基 金季 度对 账单 ; 在 每年 度 结束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 所 有持有 人寄 送 开 放式 基金 年度对 账单 。 对新开 立基 金账 户的 持有 人 ( 无需 订制 ) , 留 有电 子 邮箱的 寄送 电子 版 “开 户 及交易 明细 通知书 ” ; 仅留 有通 讯地 址 的,寄 送纸 质版 “开 户及 交易明 细通 知书 ” 。 2、电 子邮 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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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1 号) 84 本公司 免费 提供 电子 邮件 服务( 均需 持有 人订 制) , 包括: (1) 电子 对账 单 ; (2) 基 金公 告 ( 包括 基金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报 告、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等定 期报 告、分 红预 告及 分红 公告 、以及 其他 不定 期公 告)。 3、手 机短 信服 务 融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将 通过 手机短 信,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免 费 提 供( 需持 有人 订 制) 基 金 份额净 值、 交易 确认 信息 、基金 分红 信息 等短 信服 务。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利 用销 售网 点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的 服务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划 , 投 资者可 利用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具体实 施方 法见 有关 公告 。 (三)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客 户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所有融 通开 放式 基金 的持 有人均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实 现 账户 信息 查询 、交 易明 细查询 、 收 益分配 查询 、联 系方 式更 改等等 。 2、信 息资 讯服 务 客户可 以利 用公 司网 站获 取基金 和公 司的 各类 信息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文 件、 业绩报 告 、 临时公 告 及 公司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网 上交 易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供开 放式 基金网 上直 销服 务。 凡持 有 工商 银行 、建 设银 行、 招商银 行 、 农业银 行、 民生 银行 、交 通银行 、中 国银 行和 通过 银联转 账系 统的 兴业 银行 、浦发 银行 、 中 信银行 、光 大银 行等 的投 资者均 可直 接登 录本 公司 网站办 理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 。 具体详 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关 公告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有基 金网 上交易 服务 的解 释权 。 (四) 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额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1、可 拨打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客户 服务 热线 : 400-883-8088 ( 免长 途电 话费) 、0755-26948088 2、可 登陆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互联 网站 公司网 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5 3、发 送信 函至 :深 圳市 南 山区华 侨城 汉唐 大厦13 楼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中 心(邮 编:518053)。 (五) 客户 投诉 与建 议受 理服 务 持有人 可以 通过 我们 的客 户服务 中心 服务 热线 、电 子邮件 、短 信、 传真 、网 络、信 函 及 其他方 式, 将投 诉与 建议 反馈给 我们 ,我 们将 及时 答复。 第二十 二节


其他 应披露 的事项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方 式 披露日 期 融通新 蓝筹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4-10-30 关 于 融通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基 金 参加 华泰 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基 金 申购 (含定 投 )费 率优 惠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4-12-23 融 通 基金 关于 新 增恒 丰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为代 销机构 及参 加其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4-12-29 融 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在 中国农 业银 行开 通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4-12-30 关 于 融通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基 金 参加 平安 银 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4-12-31 关 于 融 通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201 5 倾 心回 馈 ” 基金 定 投优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4-12-31 融 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 在工 商银行 开通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5-1-8 融 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开 放 式基 金面向 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申购 费率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5-2-2 关 于 旗下 部分 开 放式 基金参 加 恒丰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2-17 第二十 三节


招募 说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代 理人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办 公 场 所,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但应以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第二十 四节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融 通新蓝 筹证 券投 资基 金设 立的文 件 (二) 《融 通新 蓝筹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融 通新 蓝筹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融 通新 蓝筹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6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八) 本报 告期 内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报纸 上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公告 和 其他临 时 公 告等 。 上述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 者可在 办 公 时间免 费查 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