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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F环保A(150190)

NCF环保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4月)查看PDF公告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重 要 提 示】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5 月 20 日证监许可 【2014】 513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合同 已于 2014 年 9 月 1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指数投资风险、利率风险,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交易风险,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和技术系统风险等,还包 括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 三类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各异、 基金份额的折/ 溢价交 易风险等 )。 本基金是股票 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 期收益、较 高预期风险 的特征。预 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混合型基 金 、债券 型 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 同时本基金 为指数基金, 通过跟踪标 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 的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所 代表的公司 相似的风险收 益 特 征 。 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来 看 , 新 华 环 保A 份 额 为 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 具 有 低 预 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新华环保B 份 额 为 积 极 收 益 类 份 额 , 具 有 高 预 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 对较高的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 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 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3月11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截止日为2014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录 一、 前言 ................................................................................................ 2 二、 释义 ................................................................................................ 3 三、基金 管理人 ...................................................................................... 9 四、基金 托管人 .................................................................................... 18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 份额的分 类与净值 计算规则 ................................................ 35 七、基金 的募集 .................................................................................... 39 八、基金 合同的生 效 ............................................................................ 40 九、新华 环保 A 份 额与新华 环保 B 份 额的上市 交易 ........................ 41 十、新华 环保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43 十一、基 金份额的 登记、转 托管及其 他业务 .................................... 53 十二、基 金份额 的 配对转换 ................................................................ 55 十三、基 金的投资 ................................................................................ 57 十四、基 金的财产 ................................................................................ 71 十五、基 金资产的 估值 ........................................................................ 72 十六、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 59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十七、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 78 十八、基 金份额折 算 ............................................................................ 81 十九、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 89 二十、基 金的信息 披露 ........................................................................ 90 二十一、 风险揭示 ................................................................................ 96 二十二、 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 .............................................................. 102 二十三、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 要 .......................................................... 105 二十四、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 容摘要 .................................................. 122 二十五、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34 二十六、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35 二十七、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138 二十八、 备查文件 .............................................................................. 139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 新华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 略、风险、 费率等与 投 资者 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 ,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 投资者依基 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新华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新华环保 A 份额、新华环保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 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 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 构:指 新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 构 ,以及可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 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必须 是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可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登记业 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 、 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 开放式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 构: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有限责任公司 26、开放式 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 过场外销售 机构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 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 、用于 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 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理 基金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深圳证 券账户:指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9、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 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 规则》 : 指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实 施的《上市 开放式基金 业务 指引》、 《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实 施细则》 、 《 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 则》 及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发布实施 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市开放 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 及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深 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的相关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通知、指引、指南等 39、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 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 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新华环保份额: 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 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新华环保 份 额不进行基 金份额 自动 分离 ;投资 人在场内认 购的 新华环 保 份额将进 行基金份额 自 动 分离;投 资人在场内 申购的 新华 环保 份额, 可选择进行 基金份额分 拆,也可选择 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6、 新华环保 A 份额: 指场内认购的 新华环保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自 动 分 离 的 稳 健 收 益 类 基 金 份 额 47、新 华 环 保 B 份额 : 指 场 内 认 购 的 新华环保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自 动 分 离 的 积 极 收 益 类 基 金 份 额 48、 新华环保 A 份额的本金: 除 非 基 金 合 同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 对 于 新华 环保 A 份 额 而 言 , 指 1.000 元 乘 以 所 持 份 额 数 得 到 的 金 额 49、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新华环保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新华环保份额、 新华环保 A 份额、新华环保 B 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 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 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指 在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的基础上 ,根据基金 合同给定 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 按基金份额的不同, 可区分为 新华环保 A 份 额参考净值、 新 华 环 保 B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 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6、基金资 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 体: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8、场外: 指不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 而通过自身 的柜台或者 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9、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和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 务的场所 60、上市交 易:指基金 存续期间投 资人通过场 内会员单位 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 卖新华环保 A 份额份额、新华环保 B 份额的行为 61、系统内 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易 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62、跨系统 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3、 自动分 离: 指投资 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新华环保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 1 比例自动转换为1 份新华环保A 份额和 1 份新华环保B 份额的行为 64、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新华环保 份额与新华环保 A 份额、新华环保 B 份额 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5、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 新华环 保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 份新华环保 A 份额与1 份新华环保B 份额的行为 66、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 新华环 保 A 份额与1 份新华环保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7、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指新华环保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 率( 税后)+4.0%” ,同 期银行人民 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以 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 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的 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 效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0%” 。每份新华环保 A 份额 约定收 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新华环保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该等收 益,如在某 一会计年度 内本基金资 产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下, 新华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 金的风险 68、约定收益、应计收益:新华环保 A 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69、注册登 记系统:指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70、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5 号附1 号1 层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 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 88 号A 座7-2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97 号 注册资本:壹亿陆仟万元 联系人:闫静 电话: (010)68726666 传真: (010)88423303 股权结构: 出资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金比例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4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 43.75%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8.25% 合计 16000 100%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 董事长, 金 融学 博士。 历任原国家 经委中国企 业管理协会 研究部副 主任、主任 ,中国企业 报社社长, 中国企业管 理科学基金 会秘书长, 重庆市政府副 秘书长,中 国企业联合 会常务副理 事长, 享受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 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 :董事,硕 士。 历任内 蒙古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负责营业 部的筹建、 管理工作; 太平洋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 ,分管经纪 业务;恒泰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 理,管理人 力资源、信 息技术、经 纪业务等事 务。 现任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枝来先生 :董事,硕 士。历任上 海财经大学 期货研究中 心副主任、 涌金期货 经纪公司副 总经理、上 海君创财经 顾问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新时代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 经理、新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新 华创新资本 投资有限公司 总经理。 齐靠民先生 :董事,博 士。曾就职 于中国人民 银行深圳分 行、蔚深证 券公司、 汉唐证券 公 司,曾任恒 泰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副 总裁等职务 ,现任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胡波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历任 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 学院教师 、 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 资发展研究 中心研究员 、副主任 、 执行主任, 现任 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 宋敏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历任 四川资阳市 人民法院法 官,中国电 子系统工 程总公司法 务 人员,北 京市中济律 师事务所律 师。现任北 京市东清律 师事务所合伙 人 。 张贵龙先生 : 独立董事 ,硕士, 历 任山西临汾 地区教育学 院从事教育 学、管理 学课程的教学工作。现任 职于北京大学财务部 。





2、监事会成员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王浩先生: 监事会主席 ,学士。西 安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国 际注册会计 师专业, 历任杭州永 原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投 资经理,现 任杭州永原 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李会忠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 八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管理 部行业分析 师。现任新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金 融工程部副 总监, 新华鑫 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新 华鑫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新华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新华 增盈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周晶女士: 职工监事, 硕士。 九年 证券从业经 验,历任新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主管 、总监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副总监 。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陈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 :副总经理 ,学士。历 任上海君创 财经顾问有 限公司并购 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 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并 购部经理、 新时代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运 作保障部总 监。现任新 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 ,副总经理 ,学士,历 任大通证券 投行总部综 合部副总经 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 财部总经理 ,天治基金 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天 治基金总经 理助理,新华 基金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岩先生: 督察长,学 士。历任中 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解 放北路营业 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 天津 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 现任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人员情况 李昱女士:管理学硕士,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环市东营业部大户主管,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李昱女士于 2010 年 3 月加入新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专户管理部负责人。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 监、 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资基金基金经理 。 李会忠先生:经济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7 年 9 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策略分析师、 新华钻石品质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现任 新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金融 工程部 副总 监 、 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新华增盈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 理 张宗友先生 ; 成员: 总经理助理 曹名长先生 、 总经理助 理兼投资 总监 崔建波先生、李昱女士、桂跃强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确定新华环保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禁 止 将 基 金 财 产 用 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以 任 何 形 式 的 交 易 安 排 人 为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真 实 久 期 , 变 相 持 有 长 期 券 种; (8)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活动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6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但 未 事 先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报 , 或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生 利益冲突 ;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谋 取不当利益;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 独立,基金 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 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 基础,环境 控制包括管 理思想、经 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 通过定期学 习、讨论、 检讨内控制 度,组织内 控设计并以 身作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 实信用和内 控优先的思 想,自觉形 成风险管理 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 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 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 于公司各部 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③ 董事会 负责公司内 部控制基本 制度的制定 和内控工作 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 内部控制系 统承担最终 责任;同时 ,通过充分 发挥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 避免不正当 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制 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 策科学、运 营规范、管 理高效的运 行机制 ,包 括民主透明 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 事规则 、高 效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 统。 ⑤ 建立科 学的聘用、 培训、轮岗 、考评、晋 升、淘汰等 人事管理制 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 绩和个人工 作表现挂钩 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 职员具备和 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 员定期评估 公司风险状 况,范围包 括所有 可能 对经营目标 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 总体经营目 标产生影响 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 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经营 管理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 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 公司经营管 理过程中的 风险控制的 组织主要是 董事会通过 其下设的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 员会在董事 会领导下 , 着力于从强 化内部监控 的角度对公 司自有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产经营、基 金资产经营 及合规性经 营管理中的 合规性进行 全面、重点 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 案 ,调整、 确定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 度并评估其 有效性。其 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 ,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 风险控制委 员会 决议的 具体执行 , 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和 风险控 制委员会 的 授权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 动的合规合 法性进行监 督稽核;参 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 公司管理层 对经营风险 进行预防和 控制的组织 主要是 督察 长 领导下 的风险 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主要职 权是: 拟 定公司风险 控制的基本 策略和制度 ,并监督实 施;对公司 日常经营管 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 , 独立执行 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 金融工程 部数量分析 师 使用数量 化的风险管 理系统,随 时对基金投 资过程中的 市场风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 部门作为公 司内部风险 控制的具体 实施单位, 在公司各项 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 上,根据公 司经营计划 、业务规划 和各部门的 具体情况制 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 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 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 理控制制度 包括授权管 理制度、人 力资源及业 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 制制度包括 投资管理制 度、风险控 制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 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 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 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 的声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 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 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 行” 。中国 建设银行是 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之一 。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 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 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 恒生指数。 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23%; 净利润 1,309.7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营业收入 2,870.97 亿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 14.20%;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 净利息收益率(NIM)2.80%; 手续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成本收入比 24.17%, 同比下降0.45 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89%和11.21%, 同业领先。 截至2014 年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63,997.90 亿元, 较上年末 增长 6.75%, 其中,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1,906.01 亿元, 增长6.99%; 负债总额152,527.78 亿 元,较上年末增长 6.75%,其中,客户存款总额 129,569.56 亿元,增长6.00%。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 326.89 万户,较上年末增加 20.35 万户, 增长 6.64%; 个人客户近3 亿户, 较上年末增加921 万户, 增长 3.17%; 网上银行客户 1.67 亿户,较上年末增长 9.23%,手机银行客户数 1.31 亿户,增长 12.56%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 14,707 个,服务覆盖面 进一步扩大; 自助设备 72,128 台, 较 上年末增加 3,115 台。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 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86.55%,较上年末提高 1.15 个百分点。 2014 年上半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 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世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 较上年上升3 位; 在美国 《福 布斯》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 界 500 强排名第38 位,较上年上升12 位。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投 资托管业务 部,下设综 合处、基金 市场处、证 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 托管处、清 算处、核算 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 在上 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24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 资托管业务 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 国建设银行 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 贷部、总行 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 工作,并在 中国建设银 行河北省分 行营业部、总 行个人银行 业务部、 总 行审计部担 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 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和内部审计 等工作,具 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 纪伟,投 资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 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 经营部、公 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务 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 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 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 业务部、行 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 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 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建筑 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 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 部,并在总 行集团客户部 和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市 分行担任领 导职务,长 期从事信贷 业务和集团 客户业务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 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 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的商 业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 营理念,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和内部 控制,严格 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 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 证券投资基 金、社保基 金、保险资 金、基本养 老个人账户 、QFII 、企业 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4 年9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 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获和讯 网的中国“ 最佳资产托 管银行”奖 ;境内权威 经济媒体《 每日经济观 察》的“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作为基金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托管业 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 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 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检查 指导。投资 托管业务部 专门设置了 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 证托管业务 的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 核、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 严 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 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报 告,报送中 国 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基 金监督子系 统,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 比例控制指 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 现投资比例 超标等异常 情况,向基 金管理人发 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 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及交易 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监 督情况,定 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 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 段发现基金 涉嫌违规交 易,电话或 书面要求基 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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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场外发售机构和场内发售机构 :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 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 张秀丽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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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7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400-196-6188 联系人:魏巍 网址:www.cnht.com.cn 6) 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联系人:张曼 网址:www.hx168.com.cn 7) 齐鲁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8) 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 军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6-98-98-98 联系人:孙恺 网址:www.xsdzq.cn 9)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51、400-8888-888 联系人:宋明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0)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1) 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法定代表 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2) 中信证 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23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23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13)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1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客服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15) 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16) 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www.pingan.com 1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 或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1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客服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1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 (全国) 联系人:甘霖 网址:www.hazq.com 2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 号华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客服电话:021-68865020 联系人:杜颖灏 网址:www.xcsc.com 2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客服电话:400-600-0686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2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联系人:张思明 公司网址: www.sywg.com 24)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5) 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层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层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6) 杭州数 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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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网址:www.fund123.cn 27) 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苗汀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28) 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联系人:刘潇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29) 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联系人:吴卫东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30) 万银财 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法定代表人:王斐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联系人:陶翰辰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31) 北京钱 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联系人:魏争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32) 北京展 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联系人:翟飞飞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33) 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34) 北京恒 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35) 北京增 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王天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3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方成 网址:www.noah-fund.com 3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热线: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场内发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 构为具有基 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 具体名单 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下列会员单位已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 财达证券 、 财富证券 、 财富里昂 、 财通证 券、 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 诚浩证券、 川财证券、 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 德邦证券、第 一创业、东 北证券、东 方证券、东 海证券、东 莞证券、东 吴证券、东 兴证券、方正 证券、光大 证券、广发 证券、广州 证券、国都 证券、国海 证券、国金 证券、国开证 券、 国联证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宏源证券、 宏信证券、 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华 福证券、华 林证券、华 龙证券、华 融证券、华 泰联合、华 泰证券、华 西证券、华鑫 证券、江 海 证券、金元 证券、联讯 证券、民生 证券、民族 证券、南京 证券、平安证 券、 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 申银万国、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天风证券、 天源证券、 万和证券、 开源证券、 万联证券、 西部证券、西 藏同信、西 南证券、厦 门证券、湘 财证券、新 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银 河证券、银 泰证券、英 大证券、招 商证券、浙 商证券、中 航证券、中 金公司、中山 证券、中投 证券、中天 证券、中信 建投、中信 浙江、中信 万通、中信 证券、中银证 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 (排名不分先后) 。


本基金募集 结束前获得 基金代销资 格的深圳证 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可通 过深圳证 券 交易所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 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725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荣坤、张吉范 联系人:李荣坤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与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 一 ) 基 金份 额 的 分 类 本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新 华 中 证 环 保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基础份额 (即“新华 环保份额” ) 、新华中证 环保产业指 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之 稳健收益类份 额(即“新华环保 A 份额” )与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 益份额(即“新华环保 B 份额” ) 。其中新华环保 A 份额、新华环保 B 份额配比始 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 二 ) 基 金份 额 的 自 动分 离 与 配 对转 换 规 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新华环保份额按照1:1 的比 例 自 动 分 离 为 预 期 收 益 与 预期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种 份 额 类 别 , 即 新 华 环 保A 份 额 和 新 华 环保B 份额。 根据新华环保A 份额和新华环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新华环保A 份额在场内 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 , 新华环保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 额占比为50% ,而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 效后,新华 环保份额设 置单独的基 金代码,只 可以进行场 内与场外 的申购和赎回, 但不上市交易。 新华环保A 份额与新华环保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可在 场内申购和 赎回 新华环 保份额 ,投 资人可选择 将其场内申 购的 新华 环保份额 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 新华环保 A 份额 和新华环保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新华环保份额 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 场外 认购、 申购和赎回 新华环保份 额 。场外认 购、 申购的 新华环保 份额 不进行 自动分离或 分拆,但基 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 将其持有的场 外 新华环保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新华环保 A 份 额 和新华环保 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新华环保 A 份 额 和新华环保B 份额合并为场内新华环保份额 后赎回。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无论是定期 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 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 的份额折算 详见本 基 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 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 其所产生 的 场内新华环保份额 不进行 自动分离。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 场内新华环保份额按1:1 的比例分拆为 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B 份额。 ( 三 ) 新 华环 保 A 份 额 和 新 华 环保 B 份额的 净 值 计 算规 则 根据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本基 金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具有不 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 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 每个工作日 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净值 计算规则 对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新华环保 A 份额为低预期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新华环保 A 份额的 本金及约定收益;新华环保 B 份额为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新华环保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将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 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新华环保A 份额 和新华环保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如下: 1. 新华环保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4.0%”,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率 为准。基金 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的约 定年基准收 益率为 “基 金合同生效 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率 (税后)+4.0%”。 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每年 1 月1 日进行调整。 约定 收益 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进行净值计算。在进 行对 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 各自的净值计算时,本基金资产净值 优先确 保 新华环保 A 份额的本金及新华环保 A 份额约定收益,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净值计 为 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净资产。新华环保 A 份额约定收益依据新华环保 A 份额 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 新华环保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新 华环保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新华 环保 A 份额 和 1 份新华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环保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 会计年度或 存续的某一 完整会计年 度内,若 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新华环保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 计收益 的天数按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计算 日或该会计 年度年初至 计算日的实 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新华环保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 计收益 的天数应按 照最近一次 该会计年度 内不定期份 额折算 基准 日至计算日 的实际天数计 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新华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 约定收 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新华环保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四 ) 本 基金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计 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新华环保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新华环保 A 份额 和 新华环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 基金基 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新华环保 A 份额 、 新华环 保 B 份额和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新华环保A 份额和新华环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 ?? 新华环保 A = (1 + R ) ?? ??











NAV 新华环保 B = NAV 新华环保份额 ? 0.5 × NAV 新华环保 A 0.5 设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T=1,2,3??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 自 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 基准 日至 T 日};?? ?? ?? 新华环保份额 为 T 日每份 新华环保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 ?? ?? 新华环保 A 为 T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日 新华环保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新华环保 B 为T 日新华环保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R 为新华环保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4]513 号文核准,募集期为 2014 年 8 月 11 日—2014 年 9 月 5 日。 经 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983,952,960.83 份,有效认 购户数为 8358 户。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 定,本基金 符合 基金合 同生效 有关 条件,本基 金管理人已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4 年 9 月 1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 该日起生效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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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九 、 新 华 环 保 A 份额 与 新 华 环 保 B 份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本 基金符合法 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上 市条件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上市 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 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间 后,基金管 理人应依据 法律法规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 》 、 《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等 有关规定,包 括但不限于: 1.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两类基金份 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 华环保 B 份 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办理。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 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 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 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停复牌 、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基 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 的,基金合 同相应予以 修改,且此 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增加了基 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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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十 、 新 华 环 保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金的新华环保 A 份额、新华环保 B 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只上 市交易 ;本 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 过场内或场 外两种方式 对新华环保份 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 购和 赎 回 场 所 投资人办理 新华环保份 额场内申购 和赎回业务 的场所为具 有基金销 售 业务资格 且具有场内 基金申购赎 回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需 使用深圳证券 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新华环保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 新华环保份 额场外申购 和赎回业务 的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 场外代销机 构。投资人 需使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 基金账户办理 新华环保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 在基金管理 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 构办理新华 环保份额申 购、赎回 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基 金管理人和 场内、场外 代销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新华环 保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具体 的 场内、场 外 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日 为办理 新华环保 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开放 日 ,场内 业务 具体办 理时间为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 时间, 场外 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 准,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的 申购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与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 新华环保份 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 的,其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 日 新华环保 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三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新华环保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 赎 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 即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新 华环保份额时 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时,需遵 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 购、赎回业 务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请 时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新华环保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 申购、赎回 等业务时应 提交的文件 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 交付 申购款 项, 申购 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 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 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 理 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T+ 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五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数量 限 制 1、 投资者场外申购新华环保份额, 每个账户单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不 含 直 销 网 点 ) ; 投 资 者 场 内 申 购 新华环保份额,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网 点场外申购 新华环保份 额,每个账 户首次申购 的最低金 额为 10,000 元,追加申购新华环保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其他销售网点 的投资者欲 转入直销网 点进行交易 要受直销网 点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申购业务的, 申购最 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新 华 环 保 份 额 时 , 每 次 对 新 华 环 保 份 额 的 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 、本基金 可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行限制,具 体 限 制 请 参 见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申 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 及最 低持有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 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价格 、 费 用 及其 用 途 1、申购费 (1)场外申购费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率如下。 前端申购费率表: 申 购 金 额 (记 为 M ) 申购费率 M < 50 万元 1.0% 50 万元≤ M < 100 万元 0.6% M ≥ 1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新华环保份 额的场外赎 回费率按照 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逐级 递减,场外 赎回的实 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持 有 期 ( 记为 T ) 场外 赎 回 费率 T<1 年 0.5% 1 年≤ T < 2 年 0.2% T ≥ 2 年 0 (2)场内赎回费率 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费率。 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 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 七 ) 新 华环 保 份 额 申购 与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方式 1、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新华环保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新华环保份额基金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 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 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 者投资 100,000.00 元 通过场外申购新华环保份额, 其对 应申购费率 为 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 算 如 下 :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0%)=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009.90 =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5=97,546.70 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外交易投资100,000.00 元申购新华环保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即可获得97,546.70 份本基金的新华环保份额。 例: 某投资 者通过场内交易投资100,000.00 元申购新华环保份额, 对应费率为 1.0% ,投资者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份,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0%)=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009.90 =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5=97,546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546×1.015=99,009.19 元 退款金额=100,000.00-99,009.19-990.10=0.71 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0 元从场内申购新华环保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7,546 份新华环保份额,申购费用 990.10 元。 3、新华环保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赎回金额以当日 新华环保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计 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新华环保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新华环保份额 100,000.00 份,赎回费率为 0.5%,假定 T 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 元=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00 份 新华环保份额 ,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 八 )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九 )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基金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新 华 环 保 份 额 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全部 基金 份额(包括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 A 份 额、新华环保 B 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 放日 全部基 金份额 (包 括 新华环 保 A 份额、 新华环保B 份额和新华环保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 的 新华环保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新华环保份额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出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 场内处理, 按照 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并 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 根 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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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转 托 管 及 其 他 业 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 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 新华环保 份额基 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 户下;场内 认购、申购的 新华环保 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新华环保 A、新华环保 B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新华环保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新华环保 A 份额和 新华环 保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 并为 场内新华环保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新华环保 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 可以在办理 跨系统转托 管后通过跨 系统转托管 转至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经过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按 1: 1 比例分拆为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易 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新华环保 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新华环保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新华环保 份额场内赎回或 新华环保A 份额和 新华环保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新华环保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新华环保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 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 体 ; 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 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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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新华环保 A 份额、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 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新华环保 份额与新华环保 A 份额、新华环保 B 份 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 每两份 新华 环保 份额的 场内份额申 请转换成 一份 新华环保A 份额与一份新华环保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新华环保 A 份额与一份新华环保 B 份 额申请转换成两份 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配对 转换业务办 理机构的营 业场所或按 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 交易所、基 金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配对转换自新华环保 A 份额、 新华环保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 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 人 应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配对转换的 业务办理日 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日(基金管 理人公告暂 停配对转 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 公 告 。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需 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配 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新华环保 A 份额和 新华环保 B 份额的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必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新华环保份额的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 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新华环保 份额的场外 份额如需申 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 转托管为 新 华环保 份 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 机构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 可视情况对 上述规定作 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 交易所、基 金登记机构 、配对转换 业务办理机 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 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 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配对 转换 的,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指定 媒体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 转换的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配 对转换业务 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 办理配对转 换业务时, 配对转换业 务办理机构 可酌情收取 一定的佣 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深圳 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 机构调整上 述规则,基 金合同将相 应予以修 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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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十三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采用 被动式指数 化投资方法 ,通过严格 的投资程序 约束和数量 化风险管 理手段,以 实现对标的 指数的有效 跟踪。在正 常市场情况 下,力争控 制本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不超过0.35% , 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4% 。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可投 资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 股等股票 (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 及其它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此外,如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90 —95%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 三 ) 标 的指 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环保产业 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 致标的指数 不宜继续作 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 上有代表性 更强、更适 合投资的指 数推出,本 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审 慎性原则和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 基金的标的 指数和投资 对象,并依 据市场代表 性、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 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 因变更标的 指数, 若标 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系列 基金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 略的实质 性变更,则 基金管理人 应就变更标 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若 标的指数变 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 响(包括但 不限于编制 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 四 )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按照 成份股在 中 证环保产业 指数 中的基 准权重构建 指数化投资 组合, 原 则上采用完 全复制法, 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 变动进行相 应调整。当成 份股发生调 整和成份股 发生配股、 增发、分红 等行为时, 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 对本基金跟 踪标的指数 的效果可能 带来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会对实际 投资组合进行 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90—95%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为进一步降 低投资 组合 的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 人将 综合考 虑股票市场 状况以及 基金运作的 资金需求等 因素, 在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进行科学的现 金需求预测 ,尽可能保 持 现金资产 合理 比重, 防止 大量现 金拖累导致 跟踪误差的加 大。 2、股票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采用 完全复制方 法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基金资产按 照 中证环保 产业指数 的成份股构成及其基准权重进行投资以拟合、跟踪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 在建仓期间 , 本基金将 依据对 市场 整体以及成 份股运行情况 的全面分 析 ,结合 基金经理 经 验判断, 采 取逐步建仓 策略, 按照 中证环保产 业指数 各成 份股的基准权 重对其逐步 买入,在确 保跟踪误差 最小化的基 础上 ,降低 由于买入成本 上升所带来 的影响 。 (2)投资组合的调整 在基金的日常运作中, 出现: ① 基金申购、 赎回变动; ②标的指数成份股定期 或不定期调 整; ③标的 指数成份股 的配股、增 发及分红; ④标的指数 成份股停牌或 流动性严重 不足; ⑤法 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中对 成份股投资 比例限制等 情况时,容易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导致投资组 合与标的指 数的偏离, 因此本基金 将适时调整 投资组合, 对跟踪误差进 行有效控制。 从组合调整的频率上来划分,主要可分为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 1)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 的调整规则 ,该指数的 成份股原则 上每半年调 整一次, 一般为每年的 1 月初和 7 月初实施调整,调整方案提前两周公布。在指数定期调整 方案公布之 后,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调整后的 成 份股 及权重 状况, 结合 对市场行情的 分析判断, 适时 对现有 组合的构成 进行相应调 整 。同时考 虑冲击成本 对组合跟踪误 差的影响,样本股调整时本基金采用逐步调整的方式进行。 2)不定期调整 a.基金管理 人将依据对 市场行情的 分析研究, 判断基金申 购、赎回的 未来变化 趋势,并据 此进行投资 组合的相应 调整,以减 少现金流对 跟踪误差的 冲击,从而有 效跟踪标的指数。 b. 当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出 现 临 时 调 整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关 注 相 关 调 整 公 告 , 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以更好地拟合标的指数。 c. 当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出 现 临 配 股 、 增 发 及 分 红 等 情 形 导 致 权 重 发 生 变 化 时 , 基 金管理人将积极跟踪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实时调整投资组合各成份股头寸。 d.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受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限制, 或由于停牌、 流动性严重 不足造成投 资组合无 法 按照基准权 重进行配置 时,基金管 理人将依据行 业基本面相 似性、历史 收益率高度 相关性以及 流动性充足 性等标准, 选取替代股票 或组票组合进行投资,尽量降低由此产生的跟踪误差。 (3)跟踪误差管理 基金管理人 通过设定阈 值的方式对 投资组合跟 踪误差进行 日常监控。 当跟踪误 差超过 0.3% 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 从申购\ 赎回现金流冲击、 成份股调整 、成份股替 代、交易成 本等方面综 合测算,判 断形成跟踪 误差的主要来 源,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3、现金头寸管理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一方面,为 应对基金的 日常赎回、 计提管理费 和托管费等 相关费用、 支付交易 成本、 参与 上市公司配股及增发等行为, 以及 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基金应持有 必要的现金 头寸。而另 一方面,过 多的现金留 存将形成现 金拖累,影响 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因此,基金 管理人将通 过科学的现 金流预判、 成份股流动 性的有效分 析以及现 金资产的收 益性管理等 方面,进行 积极的现金 头寸管理, 以减少现金 拖累带来的跟 踪误差。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主要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在满足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主要选择信 用等级高、 剩余期限短 以及流动性 充裕的到期 日在一年期 以内的政府债 券进行投资 。 5、投资管理程序 (1) 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 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 管理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 是 制定基金 投资的整体 策略和原则 ,审定基金 定期投资报告 及决定基金 禁止的投资 事项等 。基 金经理主要 负责投资组 合的构建、 调整和日常管 理等工作 。 中央交易室 负责资产运 作的一线监 控,并保证 确保交易指 令在合法、合 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 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依据跟踪指数成份股或 备选成份股的权重占比、 停复 牌情况以及 每日基金申 购赎回的资 金情况,在 追求跟踪误 差最小化的 目标下, 决定 交易的数量和时机。 (3) 交易操作和执行: 中央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通过组 合交易系统 执行指数投 资组合的交 易 。 中央交 易室确保投 资指令处于 合法、合规的 执行状态, 对交易过程 中出现的任 何情况,负 有监控、处 置的职责。 中央交易室确 保将无法自 行处置并可 能影响指令 执行的交易 状况和市场 变化向基金 经理、投资总 监及时反馈。 (4) 投资 组合风险分析 : 数量分 析师 对指数投资的偏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 每日跟踪测 算,并提供 数量 风险分 析报告 。研 究部行业研 究员对基准 指数成份股中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本面变化、流动性变化等企业情况提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告。 (5) 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 五 )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收益率 +5% ×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由于本基金 的投资标的 为 中证环保 产业指数 , 且本基金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之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中证 环保产业指数 收益率+5% ×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随着法律法 规和市场环 境发生变化 ,如果上述 业绩比较基 准不适用本 基金、或 者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 中所使用的 指数暂停或 终止发布, 或者推出更 权威的能够表 征本基金风 险收益特征 的指数,本 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 况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 相应调整。 若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 准变更涉及 本基金投资 范围或投资 策略的实质 性变更,则 基金管理人 应就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若业绩比 较基准变更对 基金投资无 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 限于标的指 数供应商变 更、指数更 名等),本基 金管理人可 以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业 绩比较基准 ,不需要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 六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是股 票型 基金, 具有较高预 期收益、较 高预期风险 的特征。预 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高 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同时本基金 为指数基金 , 通过跟踪标 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 的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所 代表的公司 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来看, 新华环保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 具有低预期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 新华环保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 具有高预期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七 )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 财产参与 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 申报的金 额 不超过本 基 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对 上述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行政 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规 定,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股东 权 利 和 债权 人 权 利 的处 理 原 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 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511,953,420.64 78.14 其中:股票 1,511,953,420.64 78.1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32,395,978.85 12.01 7 其他各项资产 190,533,536.69 9.85 8 合计 1,934,882,936.1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5,223,410.00 0.86 C 制造业 987,149,475.84 55.47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204,509,966.94 11.49 E 建筑业 105,205,158.07 5.91 F 批发和零售业 14,526,978.10 0.8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3,570,301.07 2.45 J 金融业 13,103,736.00 0.7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147,106.59 0.8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13,517,288.03 6.3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11,953,420.64 84.96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值比例(%) 1 000920 南方汇通 1,173,280 21,036,910.40 1.18 2 601012 隆基股份 949,863 19,795,144.92 1.11 3 600388 龙净环保 561,546 19,654,110.00 1.10 4 600970 中材国际 1,412,399 18,940,270.59 1.06 5 000786 北新建材 739,116 18,684,852.48 1.05 6 600008 首创股份 1,579,119 18,633,604.20 1.05 7 000598 兴蓉投资 2,429,254 18,559,500.56 1.04 8 002573 国电清新 669,317 18,526,694.56 1.04 9 600168 武汉控股 1,367,591 18,489,830.32 1.04 10 002202 金风科技 1,304,372 18,430,776.36 1.04 (2 )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中尚无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中尚无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14 年 5 月 10 日,龙净环保(600388.SH)首席执行官吴京荣先生因内 幕交易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 107492.53 元, 并被处以107492.53 元的罚款;2014 年 12 月 3 日 ,隆基股份(601012.SH)发布了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 监管措施及 整改情况的 公告,对最 近五年受到 处罚情况予 以说明,并公 告相应整改措施。 (2) 本报告 期,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65,419.4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541.86 5 应收申购款 190,145,575.3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0,533,536.69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②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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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十 四 、 基 金 的 业 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3.23% 1.48% 4.62% 1.49% -1.39% -0.0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至今 5.40% 1.35% 6.64% 1.45% -1.24% -0.1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新华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累计 份额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 年9 月1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注:1、 本 基金合同 于2014 年9 月 11 日生效, 截至报告期末基金合同生效未满 一年。 2、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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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十 五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 用 账户。开 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 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十 六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 括股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 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 估 值 。 5、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各 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或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 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 或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新华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 考 净值、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 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 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 份额 (参考 ) 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六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 金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 新华环保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 新华环保 A 份额、 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参考)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 殊情 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十 七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 新华环保份额、 新华环保 A 份额、 新华环保 B 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十 八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9、基金上市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 , 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 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指 数所有人中 证指数有限 公司签署的 指数许可 使用协议的 约定向中证 指数有限公 司支付 标的 指数许可使 用费。如上 述指数许可使 用协议约定 的费率发生 变更,本条 下的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 费将相应变 更,基金管理 人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露。


通常情况下 ,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02%的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大写: 伍万元整) 。 计 费期间不足 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 数按比例计 算,该季度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收取 下限 的计算方法如下: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5 万元 * 本基金在本季度 的实际运作天数/所在季度的实际天数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从 基金合同生 效日开始每 日计算,逐 日累计。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的 支付方式为 每季支付一 次,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 起,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 4 月、 7 月、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月的前十 (10) 个 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 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9、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 项 目 。 ( 四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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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一 ) 定 期份 额 折 算 在新华环保 A 份额、新华环保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在会计 年度外)第 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 则进行基金 的定期份额折 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新华环保 A 份额、新华环保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第 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 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对新华环保 A 份额的应计收益进行定 期份额折算,每 2 份新华环保份额将按 1 份新华环保 A 份额获得约定收益的新增折 算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的份额配 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新华环保 A 份额的 约定收益,即新华环保 A 份额每 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新华环保份额分配给新华环 保 A 份额持有人。新华环保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新华环保份额将按 1 份新华环 保 A 份额获得新增新华环保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前述折 算方式获得 新增场外新 华环保份额 的分配 ;持 有场内新华 环保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按前述 折算方式获 得新增场内 新华环保份 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 折算,新华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 调整。 每个会计年 度第一个工 作日为基金 份额 定期折算 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 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新华环保 A 份额上一年度应计收益的定期份额 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新华环保A 份额的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A 份额的 份额数


NAV 新华环保份额 后 = 折算前新华环保份额的资产净值 ? (NAV 新华环保 A 期末 ? 1.000 ) × 0.5 × NUM 新华环保份 额 前 NUM 新华环保份 额 前 新华环保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NUM 新华环 保 A 前 × (NAV 新华环保 A 期末 ? 1.000) NAV 新华环保份额 后 其中: NAV 新华环保份额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的新华环保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新华环保 A 期末 :每份新华环保A 份额期末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 新华环保 份额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NUM 新华环保 A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 A 份额的份额数 (2)新华环保B 份额的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 份额数。 (3)新华环保份额的折算: NAV 新华环保份额 后 = 折算前新华环保份额的资产净值 ? (NAV 新华环保 A 期末 ? 1.000 ) × 0.5 × NUM 新华环保份 额 前 NUM 新华环保份 额 前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新华环保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新华环保份额 的份额数= NUM 新华环保份 额 前 2 × NAV 新华环保 A 期末 ? 1.000 NAV 新华环保份 额 后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新 华 环 保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新华环保份额的份 额数+新华环保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新华环保 份额的份额数+新华环保 A 份额持有 人新 增的 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NAV 新华环保份额 后 :定期份额折算 后的新华环保份额净值


NUM 新华环保 份额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 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NAV 新华环保 A 期末 :每份新华环保A 份额期末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二 ) 不 定期 份 额 折 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 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 当 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当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 份 额参考净值 低至0.250 元或以下。 1、当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高至 1.500 元或以 上,本基金将按照以下 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 或以上,基金管理人即可根据市场 情况确定折算 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新华环保 A 份额、新华环保 B 份 额和 新华环 保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 或以上后,本基金将分别对 新华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环保 A 份额、 新华环保 B 份额和新华环保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 确保 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 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 A 份 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新华环保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新华环保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当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后, 新华环保 A 份额 、 新华环 保 B 份额、新华环保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 1)新华环保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 新华环保 A 份额 的份额 数相等; ② 新华环保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000 元以 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新华环保份额。 NUM 新华环保 A 后 = NUM 新华环保 A 前 新华环保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 ?? ?? 新华环保 A 前 × ( ?? ?? ?? 新华环保 A 前 ? 1.000 ) 1.000 其中: ?? ?? ?? 新华环保 A 前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新华环保 A 后 :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 A 份额的份额数 ?? ?? ?? 新华环保 A 前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新华环保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 B 份额与新华环保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 B 份额的 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 B 份额的资 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新华环保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 B 的持有 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新华环保 B 份额与新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增场内新华环保份额。 NUM 新华环保 B 后 = NUM 新华环 保 A 后 新华环保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 ?? ?? 新华环保 B 前 × ( ?? ?? ?? 新华环保 B 前 ? 1.000 ) 1.000 其中: NUM 新华环保 B 后 :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 B 份额的份额数 NUM 新华环保 A 后 :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 A 份额的份额数 ?? ?? ?? 新华环保 B 前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 B 份额的份额数 ?? ?? ?? 新华环保 B 前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新华环保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新华环保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新华环保份额, 场内新华环 保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新华环保份额。 NUM 新华环保 份额 后 = NAV 新华环保份 额 前 × NUM 新华环保 份额 前 1.000 其中: NUM 新华环保 份额 后 :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NAV 新华环保份额 前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 新华环保 份额 前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2、当新华环保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低至 0.250 元或以下,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基金管理人 即可根 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 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新华环保 A 份额、新华环保 B 份额和 新华环 保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低至 0.250 元或以下后, 本基金将分别 对新华环保 A 份额、 新华环保 B 份额和新华环保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 基金将确保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 华环保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 新华环 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 调整为 1.000 元。 1)新华环保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 B 份额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新华环保 B 份额 的资产 净值相等。 NUM 新华环保 B 后 = ?? ?? ?? 新华环保 B 前 × ?? ?? ?? 新华环保 B 前 1.000 其中: NUM 新华环保 B 后 :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 ?? ?? 新华环保 B 前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 ?? 新华环保 B 前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2)新华环保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后新华环保 A 份额 与新华环保 B 份额 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新华环保 A 份额 的资 产净值及新增场内 新华环保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 A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新华环保 A 份额 与新 增场内 新华环保份额。 NUM 新华环保 A 后 = NUM 新华环保 B 后 新华环保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 ?? ?? 新华环保 A 前 × ?? ?? ?? 新华环保 A 前 ? NUM 新华环保 A 后 × 1.000 1.000 其中: NUM 新华环保 A 后 :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新华环保 B 后 :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 B 份额的份额数 ?? ?? ?? 新华环保 A 前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 A 份额的份额数 ?? ?? ?? 新华环保 A 前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新华环保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 额 折 算 前 新 华 环 保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份 额 折 算 后 新 华 环 保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相等。 NUM 新华环保 份额 后 = NAV 新华环保份 额 前 × NUM 新华环保 份额 前 1.000 其中: NUM 新华环保 份额 后 :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NAV 新华环保份额 前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NUM 新华环保 份额 前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三 )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期间 的 基 金 业务 办 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新华环保 A 份额与 新华环 保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新华环保份额的申购或赎回 、 新华环保份额与新华环保 A 份 额、 新华环保 B 份额的配对转换 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 四 )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结果 的 公 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 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特 殊情 形 的 处 理


若 在 某 一 会 计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本 基 金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原则,根据 具体情况选择 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 六 ) 其 他事 项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 《基 金合同》将 相应予以修 改,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并 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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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十、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 十 一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 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 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 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新华环保 A 份额 和新华环保 B 份额上市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 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新华环保A 份额和新华环保B 份额两类份额 开始上市交 易或者 新华 环保 份额开 始办理申购 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新华环保 A 份 额与 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在新华环保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 新华环保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新华 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和 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以及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新华环保 A 份 额与 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新华环保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新华环保份 额 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 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 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新华环保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新华环保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新华环保 A 份额、新华环保 B 份额上市交易; (30) 新华环保 A 份额、 新华环保 B 份额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 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 》存续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或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体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 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 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十二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 一) 市 场风 险 即由于股票 (债券) 价格的不利变化导致基金损失的可能性。 根据引起股票 (债 券 )价格波动的主要因素,市场风险主要分为: 1、 政策风险: 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股票 (债券) 波动, 所 引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股票 (债券)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利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 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 和收益率的 变动 。利 率直接影响 着 股票和债 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同 时也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风险 市场中可能 存在公司质 量迅速恶化 的上市公司 ,针对可能 投资此类股 票而产生 的风险, 本 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 其次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降低少数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5、 再投资风险: 票据、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 时的利率水 平和再投资 的策略。因 未来市场利 率的变化而 引起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与利率 风险呈反向关系。 ( 二) 流 动性 风 险 包括因基金 资产无法按 照合理的价 格及时变现 所导致基金 收益变动的 风险。本 基金投资对 象的流动性 相对较好, 但是在特殊 市场情况下 (如大幅加 息或市场资金 紧张等情况 下)也会出 现部分品种 的交投不活 跃、成交量 不足的情形 ,此时如果基 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三) 信 用 风险 基金所投资 企业债券的 发行人如出 现违约、无 法支付到期 本息,或由 于企业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 四 ) 交 易对 手 违 约 风险 交易对手违 约风险是指 当债券、票 据或债券回 购等交易对 手发生交收 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或导 致基金不能 及时抓住市 场机会,对 投资收益产生 影响。 ( 五 ) 管理 风 险 指在基金管 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研究水平、 经营管理能 力,会影 响其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具体投资操作, 如果 发生失误, 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 六 ) 资 产配 置 风 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 , 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 滞后或错误 ,导致基金 管理人在判 断宏观市场 、行业周期 产生偏差及 选择证券品种 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 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 七 ) 本 基金 的 特 有 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1)目标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目标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 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目标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 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 波动,从而 使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 由 于 目 标 指 数 调 整 成 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 方 法 ,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 产生跟踪误差。 2) 由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权 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 ) 成 份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 新 股 收 益 将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率 超 过 目 标 指 数 收 益 率 , 产生跟踪误差。 4) 由于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 ) 由 于 基 金 应 对 日 常 赎 回 保 留 的 少 量 现 金 、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证 券 交 易 成 本 , 以 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 由于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 采用复制目标指数基础上的有限度个股调 整策略,因 此对指数跟 踪进行修正 与适度增强 可能会对本 基金的收益 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 如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 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 本基金 将变更目标 指数。基于 原目标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 随之调整,基 金的收益风 险特征将与 新的目标指 数保持一致 ,投资者须 承担此项调 整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新华环保A 份额和新华环保B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 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新华环保 A 份额和 新华环保 B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 新华环保 A 份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额和 新华环保B 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 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新华环保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收益相对稳定 的特征; 新华环保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新华环保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新华环保B 份额的净值的变动幅度 将大于新华环保份额和新华环保 A 份额的净值的变动幅度,即 新华环保 B 份额 的净 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 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 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 溢价交 易 的风险。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新华环保 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1.500 元 或以上 后, 本基金 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 原 新 华环保B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 的 新华环保份额, 因此原新华环保B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 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新华环保B份额的净值低至0.250 元或以下 后, 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 原 新华环保A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新 华环保 份额, 因此, 原 新华环保A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新华环保A 份额在会计年度初, 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 新华环保 份额的 设计,使原 新华环保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新华环保份额,因此,原 新 华环保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 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 位为1份) ,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 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 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 新华环保 A 份额或 新华环 保 B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 并不全部具 备中国证监 会颁发的基 金 销售 资格 ,而只有具 备基金 销售 资格的证券公 司才可以允 许投资人赎 回基金份额 。因此,如 果投资人通 过不具备基 金 销售 资格的 证券公司购买 新华环保 A 份额或 新华环保 B 份额, 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 则折算新 增的 新华环保份额并不能被赎回。 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 新华环保 A 份额 或 新华环保 B 份额卖出, 或者将新增的 新华环保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 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新华环保份额、 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存 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 新华环保份额、 新华环保 A 份额和 新华环保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 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新 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 影响其交易价格; 另一 方面,份额 配对转换业 务可能出现 暂停办理的 情形,投资 人的份额配 对转换申请也 可能存在不能 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年 (除成立当年外) 的第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 新华环保份额和新华环保 A 份额 实施定期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 增份额的情 形,投资人 可通过卖出 或赎回折算 后新增份额 的方式获取投 资回报,但 是,投资人 通过变现折 算后的新增 份额以获取 投资回报的 方式并不等同 于基金收益 分配,投资 人不仅 须承 担相应的交 易成本 ,还 可能面临基 金份额卖出或 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八) 不 可抗 力 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 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 风险;金融 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 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 九) 其 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十三 、 基金 的 终 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 分别计算 新华环保份 额、 新华环保 A 份额、 新 华环保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向 新华环保份额、 新华环保 A 份额、 新 华环保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十四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 义务 1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新华环保 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严格按 照《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方 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 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律行为;


24)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 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新华环保 份额或转让新华环保 A 份额、新华环保 B 份 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新 华 环 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新华环保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 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审 议事项应分别 由 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 A 份额、 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 经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或 单独 或合计持有 新华环保份额、 新华环保A 份额、 新华环保B 份额各自份额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终止新华环保 A 份额、 新华环保 B 份额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 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新华环保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 、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 单独或合计持有新华环保 份额、 新华环保A 份额、 新华环保B 份额各自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新华环保份额、 新华环保 A 份额、新华环保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持有新华环保 份额、 新华环保A 份额、 新华环保B 份额各自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单独 或合计 持有 新华环保份 额、 新华环保 A 份额、新华环保 B 份额 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方式 以及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新华环保份额、 新华环保 A 份额、 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新 华环保份额、 新华环保 A 份额、 新华环保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 自 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 新华环保份 额、新华环保 A 份额、 新 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 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 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在 两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 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决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持有的 新华环保份额、 新华环保 A 份额、 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 A 份 额、 新华环保 B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 三分之一) 以上 新华环保份额、 新华环保 A 份额、 新华环保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具 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 方式授权其 代理人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 方式上,本基 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 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 新华环保份额、 新华 环保 A 份额、 新华环保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 前就召开事 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 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如 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 在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 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做 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 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 下形成决议。 6、表决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新华环保份额、 新华环保 A 份额、 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享有同等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 A 份额 、 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新华环保份额、 新华环 保 A 份额 、 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 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 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 同 解 除 和终 止 的 事 由、 程 序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 职责: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 分别计算 新华环保份 额、新华环保 A 份额、 新 华环保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向新华环保份额、 新华环保 A 份额、 新 华环保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 处 理 和 适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 存 放 地和 投 资 者 取得 合 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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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十五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 一 ) 托 管协 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 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 88 号A 座7-2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 16,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 期、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 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可投 资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 股 等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 权 证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股票 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 90 —95%,其 中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如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2、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 基金 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范 围为 90 —95%, 其 中投 资于 标 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 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 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 易,并 负责 解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 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 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 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 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 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 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明 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 , 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券 限于可由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负 责登记和存 管,并可在 证券交易所 或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券 应保证登记 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基 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和 协调,并确 保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 查询。因基 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 管问题,造 成基金托管 人无法安全 保管本基金 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 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 险处置预案 应包括但不 限于因投资 受限证券需 要解决的基 金投资比例限 制失调、 基 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 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 应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投 资受限证券 的流动性风 险负责,确 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 的时间内有 效解决基金 运作的流动 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 生剧烈变动 等原因而导 致基金现金 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 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 承担所有损 失。对本基 金因投资受 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如 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 本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 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 责 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 损失。 (3) 本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 资料,并保 证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 有关资料真 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 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提 供调整后的 资料。上述 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 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名称 、数量、总 成本、账面 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 投资受限证 券比例如违 反有关限制 规定,在合 理期限内未 能进行及 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 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 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 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面 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新华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拒绝、阻 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 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 金托管人依 据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等有关 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 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 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 机 构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 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持 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 人 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 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 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密 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 五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分别计算并公告 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新 华环保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新 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 应每交易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 个交易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 六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登 记与 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至 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 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 七)争 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一切争 议, 双方当 事人应通过 协商、调解 解决,协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 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 各自 继续忠 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 资 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十六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资 料寄 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每 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 多 种收 费 方 式 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 三 ) 基 金电 子 交 易 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 四 ) 联 系方 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帐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十七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2014 年9 月12 日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3、 2014 年9 月16 日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 告 4、 2014 年9 月19 日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基金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到期提示性公告 5、 2014 年9 月30 日关于开通新华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的公告 6、 2014 年9 月30 日关于开通新华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公告 、 7、 2014 年10 月9 日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增加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8、2014 年 10 月 9 日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 9、2014 年 10 月 10 日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在网上交 易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 2014 年10 月10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2014 年10 月13 日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12、 2014 年10 月14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银联通网上直 销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 2014 年10 月14 日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开通部分 代销机构定投业务并参与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2014 年10 月16 日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新华环保 A 份额、 新华环保B 份额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15、2014 年11 月11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银联通” 开通部分银行卡 网上直销业务功能的公告 16、 2014 年11 月21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一路财富为旗下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14 年 11 月 28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18.2014 年 12 月 26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 通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业 务、参加 申 购费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19、 2014 年12 月29 日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 折算业务的公告 20、2014 年 1 月 5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4 年年度资产净 值的公告 21、 2014 年1 月6 日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 算业务期间新华环保 A 份额停复牌 22、 2014 年1 月7 日关于新华环保 A 定期份额折算后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23、 2014 年1 月7 日关于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 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24.2014 年1 月 20 日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5、 2014 年2 月6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公告 26、2014 年2 月13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7、2014 年 2 月 16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数米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十七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 者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十 八 、 备查 文 件 备查文件等 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 准予 新华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