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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本(700004)

平安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平 安 大 华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1 期 
 
 
 
 
 
 
基 金 管理 人 : 平 安 大华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193 【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 】566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2 年9 月1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摘要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投资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资人进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 不 是 替 代 储 蓄 的 等 效 理财方式。 投资人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投资人 投 资 本 基 金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投资人 购 买 本 保 本 基金基金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保 证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要 求 保 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3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0 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操 作 和 技 术 风 险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资人 自 行负担。 投资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回 基 金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相 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3 月 10 日,其 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4 年 12 月31 日。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4 月8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期 ) 进行了 复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4 一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 5 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睿 联系电话:0755-22622412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 东名 称 出 资额 (万元 ) 出 资比 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新加坡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杨 秀 丽 女 士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平 安 保 险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平 安 保 险 公 司 办 公 室 、 董 事 会 秘 书 处 主 任 、 秘 书 长 ; 平 安 保 险 公 司 总 经 理 室 总 经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5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罗春风: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6 年生。曾任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 干部, 平 安 保 险 集 团 办 公 室 主 任 助 理 、 平 安 人 寿 广 州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平 安 人 寿 总 公 司 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 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 、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总经理,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 新鸿基证券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平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执 行 委 员 会 执 行 顾 问, 现任集 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 姚波先生, 董事, 硕士 ,1971 年生, 中国香港 。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 国)养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精 算师、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财务执行 官兼总精算师。 郑强:硕士,1971 年生。曾任 南京化学工业集团技术员、安阳日化厂车间副 主 任 、 天 津 汉 高 洗 涤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企 管 部 部 长 、 太 和 管 理 咨 询 公 司 咨 询 总 监 、 正 略 钧 策 管 理 咨 询 公 司 咨 询 总 监 与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咨 询 业 务 华 东 区 负 责 人 、 韬 睿 惠 悦 咨 询 公 司 咨 询 总 监 、 美 世 咨 询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合 伙 人 , 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部高级经理。 王世荣先生,董事,学士,1950 年生,新加坡。曾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金融 机 构 ( 银 行 ) 部 业 务 高 级 经 理 ; 新 加 坡 贴 现 公 司 ( 大 华 银 行 的 子 公 司 ) 总 经 理 ; 大 华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政 府 证 券 及 债 券 部 第 一 副 总 裁 ; 大 华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黄 金 及 期 货 部 和 外 汇 资 金 服 务 部 高 级 副 总 裁 ; 大 华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银 行 业 务 执 行 副 总 裁 ;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环球金融与投资管理业务 高级执行副总裁。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及 首 席 执 行 长 , 新 加 坡 投 资 管 理 协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 历 任 新 加 坡 政 府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6 投 资 公 司 “ 特 别 投 资 部 门 ” 首 席 投 资 员 , 大 华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组 合 经 理 , 国 际 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54 年生,新加坡。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 研 究 所 发 展 研 究 室 副 主 任 ; 澳 大 利 亚 工 业 研 究 院 研 究 员 ; 新 加 坡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南 洋 商 学 院 讲 师 ,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亚 洲 商 业 与 经 济 研 究 中 心 , 中 国 经 济 研 究 部 研 究 主 任 ;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南 洋 商 学 院 , 管 理 经 济 学 硕 士 项 目 副 主 任 ; 现任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南 洋 商 学 院 副 院 长 、 副 教 授 、 南 京 大 学 特 聘 教 授 ; 瑞 丰 生 物 科 技 ( 新 加 坡 上 市 企 业)独立董事。 刘茂山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35 年生。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干部学 校干部; 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 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记; 南开大学 金 融 学 系 副 主 任 、 主 任 ; 南 开 大 学 风 险 管 理 与 保 险 学 系 系 主 任 ; 中 国 平 安保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 深 圳 市 财 政 局 会 计 处 公 务 员 ; 深 圳 市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秘 书 长 ; 深 圳 天 健 信 德 会 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 黄士林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54 年生。 现任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首席 合伙人兼主任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兼职教授。历任国家劳动 人事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副处长,深圳法学研究服务中心主任兼深圳市振昌律师 事务所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云平: 监 事 会 主 席 , 学 士 。 曾 任 河 北 财 经 学 院 财 政 系 教 师 、 河 北 省 税 务局 河 北 税 务 学 校 教 师 、 深 圳 市 义 达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职 员 、 深 圳 市 招 信 金 融 设 备 有 限 公 司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职员、 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室主任/部门负责人、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部 专 业 合 规 负 责 人 , 现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集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 林卸伟先生,监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曾任三井银行交易员、华联 银行 资金部IT 负责人、 大华银行全球资金-营运与 IT 部门, 副总裁兼主管、 大华 黄 金 与 期 货 公 司 董 事 、 大 华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总 监 、 大 华 银 行 第 一 副 总 裁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7 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运营官。 毛晴峰先生,监事,硕士,1986 年生。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法律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岗。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岗。 (3)公司高管 罗春风:总经理,博士, 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 部 干 部 , 平 安 保 险 集 团 办 公 室 主 任 助 理 、 平 安 人 寿 广 州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平 安 人 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 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 坡 籍 。 曾 任 新 加 坡 国 防 部 职 员 , 大 华 银 行 集 团 助 理 经 理 、 电 子 渠 道 负 责 人 、 个 人 金 融 部 投 资 产 品 销 售 主 管 、 大 华 银 行 集 团 行 长 助 理 , 大 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大 中 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肖宇鹏先生,督察长,学士,1970 年生。曾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主任科 员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海 专 员 办 证 券 公 司 风 险 处 置 一 处 副 处 长 。 现 任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孙健先生:硕士,1975 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 理 , 太 平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货 币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总监助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信用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 究 部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现 担 任 平 安 大 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平 安 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平 安 大 华 财 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平 安 大 华 新 鑫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8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基金经理孙健先生, 基金经理 胡昆明先生,基金经理黄建军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 坡 籍 。 曾 任 新 加 坡 国 防 部 职 员 , 大 华 银 行 集 团 助 理 经 理 、 电 子 渠 道 负 责 人 、 个 人 金 融 部 投 资 产 品 销 售 主 管 、 大 华 银 行 集 团 行 长 助 理 , 大 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大 中 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先生,硕士,1975 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 理 , 太 平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货 币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总监助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信用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 总监。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 究 部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现 担 任 平 安 大 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平 安 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平 安 大 华 财 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平 安 大 华 新 鑫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 胡昆明先生,基金经理,硕士,1970 年生。曾任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 研究员、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行业研 究经理。2009 年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现担任平安 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建军先生, 基金经理, 硕士,1978 年生。 曾 任保利地产 (集团) 业务经理, 国元证券、华夏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 6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研究主管, 现担任平安大华深 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9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10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中关于 保本和保本条款的各项约定。 保 本期 到 期 日 若 发 生 需 要 保 本 赔 付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保本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履 行 保 本 差 额 的 支 付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出 载 明 需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代 偿 金 额 的 书 面 通 知 , 要 求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在 接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通 知 及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将 需 代 偿 的 金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托 管 银 行 开 立 的 账 户 。 如 相 应 款 项 未 按 时 到 账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11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12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 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5)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6)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 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13 (5) 有效性原则: 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应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 守 的 行 动 指 南 ; 执 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不 能 有 任 何 例 外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8) 防火墙原则: 公 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 金 投 资 研 究 、 决 策 、 执 行 、 清 算 、 评 估 等 部 门 和 岗 位 , 应 当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隔离 。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 司 制 定 了 合 理 、 完 备 、 有 效 并 易 于 执 行 的 制 度 体 系 。 公 司 制 度 体 系 由 不同 层 面 的 制 度 构 成 。 按 照 其 效 力 大 小 分 为 四 个 层 面 : 第 一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 括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和 紧 急 应 变 制 度 ; 第 三 个 层 面 是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 、 操 作 守 则 等 的 具 体 说 明 ; 第 四 个 层 面 是 业 务 操 作 手 册 , 是 各 项 具 体 业 务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运 行 办 法 , 是 对 业 务 各 个 细 节 、 流 程 进 行 的 描 述 和 约 束 。 它 们 的 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 废 止 应 该 遵 循 相 应 的 程 序 , 每 一 层 面 的 内 容 不 得 与 其 以 上 层 面 的 内 容 相 违 背 。 公 司 重 视 对 制 度 的 持 续 检 验 , 结 合 业 务 的 发 展 、 法 规 及 监 管 环 境 的 变 化 以 及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要 求 , 不 断 检 讨 和 增 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 司 的 授 权 制 度 贯 穿 于 整 个 公 司 活 动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必 须 充 分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健 全 公 司 逐 级 授 权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14 执 行 ; 各 项 经 济 经 营 业 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 遵 从 管 理 层 制 定 的 操 作 规 程 , 经 办 人 员 的 每 一 项 工 作 必 须 是 在 业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应 当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 。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 究 工 作 应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不 受 任 何 部 门 及 个 人 的 不 正 当 影 响 ; 建 立 严密 的研究工 作 业 务 流 程 , 形 成 科 学 、 有 效 的 研 究 方 法 ; 建 立 投 资 产 品 备 选 库 制 度 , 研 究 部 门 根 据 投 资 产 品 的 特 征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和 维 护 备 选 库 。 建 立 研 究 与 投 资 的 业 务 交 流 制 度 , 保 持 畅 通 的 交 流 渠 道 ; 建 立 研 究 报 告 质 量 评 价 体 系 ,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 金 投 资 应 确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理 念 , 根 据 决 策 的 风 险 防 范 原 则 和 效 率 性 原 则制 定 合 理 的 决 策 程 序 ; 在 进 行 投 资 时 应 有 明 确 的 投 资 授 权 制 度 , 并 应 建 立 与 所 授 权 限 相 应 的 约 束 制 度 和 考 核 制 度 。 建 立 严 格 的 投 资 禁 止 和 投 资 限 制 制 度 ,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将 重 点 投 资 限 制 在 规 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 立 集 中 交 易 室 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指 令 通 过 集 中 交 易 室 完 成 ; 应 建 立交 易 监 测 系 统 、 预 警 系 统 和 交 易 反 馈 系 统 , 完 善 相 关 的 安 全 设 施 ; 集 中 交 易 室 应 对 交 易 指 令 进 行 审 核 , 建 立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各 基 金 利 益 的 公 平 ; 交 易 记 录 应 完 善 , 并 及 时 进 行 反 馈 、 核 对 和 存 档 保 管 ; 同 时 应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交 易 绩 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业 务 的 要 求 建 立 会 计 制 度 , 并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 司通 过复核制度、 凭 证 制 度 、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估 值 程 序 等 会 计 措 施 真 实 、 完 整 、 及 时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并 正 确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业 务 核 算 。 同 时 还 建 立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制 度 , 确 保 档 案真实完整。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15 (6)信息披露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公 司 设 立 了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并 建 立 了 相 应 的 程 序 进 行 信 息 的 收 集 、 组 织 、 审 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 监 察 稽 核 部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保 证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独 立 性 和 权威 性。 公司明确了 监察稽核部 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 察 稽 核 部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16 二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 原中国建设 银行的 商业 银行业务及 相关的 资产 和负债。中 国建设 银行( 股票代 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 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 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并开始交易。 A 股发行 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 包 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2014 年上半年, 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9.23% ; 净利润 1,309.70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 。 营业收入 2,870.97 亿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 14.20% ;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 , 净利息收益率(NIM)2.80% ; 手续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17 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 ,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 。 成本收入比 24.17% , 同比下降 0.45 个 百 分 点 。 资 本 充 足 率 与 核 心 一 级 资 本 充 足 率 分 别 为 13.89% 和 11.21% ,同业领先。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63,997.90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6.75% , 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1,906.01 亿元,增长 6.99% ;负债总额 152,527.78 亿 元,较上年末增长 6.75%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 129,569.56 亿元,增长 6.00%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 326.89 万户, 较上年末增加 20.35 万户, 增长 6.64% ; 个人客户近 3 亿户, 较上年末增加 921 万户, 增长 3.17% ; 网上银行客户 1.67 亿户,较上年末增长 9.23% ,手机银行客户数 1.31 亿户,增长 12.56%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 14,707 个, 服务覆盖面 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 72,128 台,较上年末增加 3,115 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 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86.55% ,较上年末提高 1.15 个百分点。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世 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较上年上升 3 位;在美 国《福布斯》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 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 38 位,较上年上升 12 位。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 员工 24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 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18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中 国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 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4 年 9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行 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获和讯网的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 境内权 威经济媒体 《每 日经济观察》 的“ 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 ” 奖;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优 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19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 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20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交易 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投 资 独 立 性 和 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21 三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7 日 客服电话:400-800-4800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王源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平安大华基金 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22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010-66592194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23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www.pingan.com.cn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客服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


传真:0574-87050024 网址:www.nbcb.com.cn (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33388215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24 网址:www.sywg.com (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qlzq.com.cn (1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1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刘丹 联系电话:010-57398059 客服电话:95571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1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25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 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话:400-888-1551、95532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1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755-22626319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26 联系人:吴倩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7)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6/7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联系电话:0571-87901912 客户电话:967777 传真:0571-87902090 网址:www.stocke.com.cn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2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2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28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24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25-51863323 (南京);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服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2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传真:0755- 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 、41、42、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29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7689 网址:www.gf.com.cn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 84588888 客服电话:95558 传真: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27)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客服电话:0571-95548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30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2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31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3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3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3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32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6)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文思婷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客服电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37) 深圳前海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粤兴二道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815 房(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B 座1302 法定代表人: 季文 联系人:何世勇


联系电话:18667151595 客服电话:400-006-7599 传真:0755-086000755- 8067 网址:www.fhcaifu.com (3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33 (3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1)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邮政编码:516003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陈思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34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7 号韦伯时代中心 C 座1910 负责人:曹斌(执业证号:11101200110651368 ) 电话:010-68938188 传真:010-88578761 经办律师: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 王月贤(执业证号:11101201011310452 ) 联系人: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2323 8800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35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银华、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36 四 、基 金的 名称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 基 金的 类型


混合型 六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开放式 七 、基 金的 投资 本 基 金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或 保 本 期 到 期 自 动 转 为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如下 :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技 术 , 以 保 本 期 到 期 时 本 金 安 全 为 目 标 ,通过 稳健 资产 与 风 险 资 产 的 动 态 配 置 和 有 效 的 组 合 管 理 , 力争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长 和 保本期 收益的最大化。 (二)投资理念 本 基 金 遵 循 保 本 增 值 的 投 资 理 念 , 在 风 险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范 围 内 , 通 过多 种 投 资 策 略 的 灵 活 运 用 , 力 争 在 精 确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本 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交 易 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37 债券、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将 资 产 配 置 于 稳 健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本 基金投资的 稳 健 资 产 为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交 易 的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 、 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本基金投资的 风险 资产为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 证等。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投资 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 风 险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3%。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 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 的投资比例, 以保证在保本 期 到 期 时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低 于 事 先 设 定 的 目 标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增值。 (1)基于CPPI投资策略的资产配置 遵 循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原 理 , 本 基 金 将 依 据 证 券 市 场 的 波 动 、 组 合 的安 全 垫 ( 即 基 金 净 资 产 超 过 价 值 底 线 的 数 额 ) 的 大 小 动 态 调 整 稳 健 资 产 与 风险资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通 过 对 稳 健 资 产 的 投 资 实 现 保 本 期 到 期 时 保 本 金 额 的 安 全 , 通 过 对 风险资产 的 投 资 寻 求 保 本 期 间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 本 基 金 对 稳 健 资 产 和 风险资 产 的 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38 第一步:确定稳健资产 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 据 保 本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本 值 为 保 本 金 额 的 100% ) 和合理的贴现率 (初期以三年期金融债的到期收益率为贴现率) , 设定当期 应持有的 稳健资产的最低配置数量和比例,即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 ? ? ? ? t T r r r t e P P PV P ? ? ? ? 其中: t P 为当期稳健资产 现值, r P 为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r为贴 现率,T为到期时间,t为当前时间。 第 二 步 : 计 算 投 资 组 合 的 安 全 垫 (Cushion ) , 即 投 资 组 合 净 值 超 过 价 值 底线 的数额。 t t t P V C ? ? 其中: t C 为组合安全垫, t V 为当期投资组合净值。 第三步:确定风险资产 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 风险资产风险特性, 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风险乘数, 然 后 根 据 安 全 垫 和 风 险 乘 数 计 算 当 期 可 持 有 的 风险资产 的 最 高 配 置 比 例 , 其 余 资 产投资于 稳健资产。 ? ? t t t t P V m mC E ? ? ? 其中: t E 为当期持有的 风险资产上限,m为放大倍数。 其 中 放 大 倍 数 主 要 根 据 当 期 股 票 市 场 的 估 值 情 况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 债券 市场收益率水平、基金资产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步:动态调整 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 据 安 全 垫 水 平 、 市 场 估 值 情 况 , 并 结 合 市 场 实 际 运 行 态 势 制 定 风 险 资 产 投 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增值。 (2)放大倍数的调整范围 根 据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基 金 按 照 安 全 垫 以 一 定 倍 数 放 大 后 的 额 度 用于 风险资产 投 资 。 该 乘 数 越 大 基 金 资 产 波 动 越 大 , 从 而 基 金 的 风 险 水 平 越 高 , 从 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39 基金实现保本目标的不确定性也越高。 本 基 金 根 据 对 股 票 市 场 中 长 期 发 展 趋 势 的 判 断 决 定 放 大 倍 数 的 调 整 , 在 股市 持 续 震 荡 时 适 当 缩 小 放 大 倍 数 , 当 市 场 情 况 较 为 乐 观 的 情 况 下 , 可 适 当 增 大 放 大 倍 数 , 以 在 牛 市 持 有 相 对 较 多 权 益 类 资 产 , 在 熊 市 中 持 有 相 对 较 多 稳 健 资 产 ,充 分 捕 获 市 场 波 动 机 会 , 提 高 组 合 收 益 水 平 。 在 实 际 投 资 管 理 中 , 本 基 金 对 风 险 乘 数设定区间为[0,5]。 (3)资产组合比例的调整频度 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中, 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是保持恒定的。 在 放 大 倍 数 恒 定 ,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市 值 不 断 变 化 的 情 况 下 , 就 需 要 对 稳健资 产和 风险资产的比例进行调整。 在 实 际 应 用 中 , 如 果 要 保 持 安 全 垫 放 大 倍 数 的 恒 定 , 则 需 要 根 据 投 资 组 合市 值 的 变 化 随 时 调 整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比 例 , 但 是 , 这 将 给 基 金 带 来 较 高 的 交 易费用和冲击成本。 本 基 金 为 降 低 资 产 组 合 比 例 调 整 可 能 造 成 的 交 易 费 用 与 冲 击 成 本 , 将 设 立调 整阀值 (即 稳健资产和 风险资产的比例变化所能接受的容忍值) , 根据调整阀值来 确定调整的最佳时点, 以降低交易费用。 调整阀值的大小将根据风险资产的质量、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现 有 组 合 预 期 波 动 率 的 大 小 等 来 具 体 设 定 。 当 风 险 资 产 投资损 益接近调整 阀值时,进行资产组合比例的相应调整。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宏 观 环 境 分 析 和 微 观 市 场 定 价 分 析 两 个 方 面 进 行 债 券 资 产 的投 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基于保本基金的特点, 本基金构建组合久期与基金保本期相匹配的债券组合, 以 保 证 组 合 收 益 的 稳 定 性 , 有 效 控 制 债 券 利 率 风 险 , 保 证 本 基 金 的 稳 健 资 产 组合 收 益 的 稳 定 性 。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投 资 将 根 据 不 同 期 限 的 市 场 收 益 率 变 动 情 况 , 在 长 期 、 中 期 和 短 期 债 券 间 进 行 配 置 , 适 时 采 用 子 弹 型 、 哑 铃 型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40 或梯型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具 体 久 期 目 标 的 确 定 将 视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变 化 方 向 而 定 , 例 如 在 预 计 利 率 期限 结 构 可 能 变 的 更 加 陡 峭 时 , 不 久 的 将 来 长 期 债 券 的 价 格 可 能 会 由 于 长 期 利 率 的 上 升 而 下 跌 , 短 期 债 券 的 价 格 可 能 会 由 于 短 期 利 率 的 下 降 而 上 涨 , 因 此 可 制 定 适 量 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增加对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在 目 标 久 期 的 执 行 过 程 中 , 需 要 特 别 注 意 对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及 类 属资 产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 内。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 据 不 同 债 券 资 产 类 品 种 收 益 与 风 险 的 估 计 和 判 断 , 通 过 分 析 各 类 属 资 产的 相 对 收 益 和 风 险 因 素 , 确 定 不 同 债 券 种 类 的 配 置 比 例 。 主 要 决 策 依 据 包 括 未 来 的 宏 观 经 济 和 利 率 环 境 研 究 和 预 测 , 利 差 变 动 情 况 、 市 场 容 量 、 信 用 等 级 情 况 和 流 动 性 情 况 等 。 通 过 情 景 分 析 的 方 法 , 判 断 各 个 债 券 类 属 的 预 期 持 有 期 回 报 , 在 不 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在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层 面 上 , 本 基 金 根 据 市 场 和 类 属 资 产 的 信 用 水 平 , 在 判 断各 类 属 的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与 国 债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应 具 有 的 合 理 利 差 水 平 基 础 上 , 将 市 场 细 分 为 交 易 所 国 债 、 交 易 所 企 业 债 、 银 行 间 国 债 、 银 行 间 金 融 债 等 子 市 场 。 结 合 各 类 属 资 产 的 市 场 容 量 、 信 用 等 级 和 流 动 性 特 点 , 在 目 标 久 期 管 理 的 基 础 上 , 运 用修正的均值-方差等模型,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 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2)个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定 位 情 况 和 个 券 的 市场 收 益 率 情 况 , 综 合 判 断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最 匹 配 的 品 种 , 构 建 具体的个券组合。 1)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 信 用 债 的 选 择 方 面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行 业 经 济 周 期 、 发 行 主 体 内 外 部 评级 和 市 场 利 差 分 析 等 判 断 , 并 结 合 税 收 差 异 和 信 用 风 险 溢 价 综 合 判 断 个 券 的投资价 值 , 加 强 对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等 品 种 的 投 资 , 通 过 对 信 用 利 差 的 分 析 和 管 理 , 获 取 超额收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41 本 基 金 还 将 利 用 目 前 的 交 易 所 和 银 行 间 两 个 投 资 市 场 的 利 差 不 同 , 密 切 关注 两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2)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资 产 特 性 即 包 含 一 个 看 涨 期 权 和 无 风 险 债 券 资 产 , 对 可转 换 债 券 的 分 析 过 程 可 将 其 拆 分 成 债 券 和 与 其 相 对 应 的 看 涨 期 权 所 构 建 的 投 资 组 合 , 以 控 制 资 产 组 合 下 行 风 险 。 当 基 础 股 票 价 格 远 低 于 转 股 价 时 , 本 基 金 可 选 择 将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持 有 到 期 , 享 受 债 券 本 息 收 益 ; 当 基 础 股 票 价 格 远 高 于 转 股 价 时 , 本 基 金 可 选 择 将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换 为 股 票 , 然 后 卖 出 股 票 , 享 受 股 票 差 价 收 益 。 因 此 , 在 此 策 略 下 , 投 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下 行 风 险 可 控 , 上 行 可 享 受 投 资 收益。 在 具 体 的 投 资 过 程 中 , 将 综 合 分 析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股 性 特 征 、 债 性 特 征、 流动性、 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用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 定 价 模 型 等 数 量 化 估 值 工 具 评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 选 择 其 中 安 全 边 际 较 高 、 发 行 条 款 相 对 优 惠 、 流 动 性 良 好 , 并 且 其 基 础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优 良 、 具 有 较 好 盈 利 能 力 或 成 长 前 景 、 股 性 活 跃 并 具 有 较 高 上 涨 潜 力 的 品 种 , 以 合 理 价 格 买 入 并 持 有 , 根 据 内 含 收 益 率 、 折 溢 价 比 率 、 久 期 、 凸 性 等 因 素 构 建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 获 取 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 外 , 通 过 分 析 不 同 市 场 环 境 下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股 性 和 债 性 的 相 对 价 值 , 通 过 对 标 的 转 债 股 性 与 债 性 的 合 理 定 价 , 力 求 选 择 被 市 场 低 估 的 品 种 , 来 构 建 本 基 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 入 分 析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提 前 偿 还 率 、 风 险 补 偿 收 益 和 市 场 流 动 性 等 基 本 面 因 素 , 估 计 资 产 违 约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 并 根 据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收 益 结 构 安 排 , 模 拟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本 金 偿 还 和 利 息 收 益 的 现 金 流 过 程 , 辅 助 采 用 蒙 特 卡 罗 方 法 等 数 量 化 定 价 模 型 , 评 估 其 内 在 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42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原 则 : 通 过 选 择 高 流 动 性 股 票 , 保 证 组 合 的 高 流 动 性 ; 通 过筛 选 成 长 估 值 合 理 的 股 票 , 保 证 组 合 的 收 益 性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 组 合 投 资 , 降 低 个 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在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时 , 积 极 挖 掘 和 利 用 市 场 中 可 行 的 投 资 机 会 , 以 实 现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其 中 , 优 势 主 题 策 略 和 成 长 精 选 策 略 是 基 金 在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中 的 两 个 主 要 策 略 , 在 基 于 自 上 而 下 的 优 势 主 题 分 析 框 架 下 , 精 选 未 来 具 有 高 成 长 速 度 、 广 阔 成 长 空 间 、 较 好 成 长 模 式 并 且 成 长 估 值 相 对 合 理 的 个 股 进 行 重 点 投 资。 1)优势主题策略 基 于 “ 自 上 而 下 ” 的 原 则 对 市 场 的 投 资 主 题 进 行 挖 掘 , 通 过 运 用 定 量 和 定性 分 析 方 法 , 深 入 挖 掘 市 场 发 展 的 内 在 驱 动 因 素 以 及 潜 在 的 投 资 主 题 , 从 中 筛 选 出 未来的优势主题,并选择那些受益于优势主题的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具体步骤如下: ①主题发掘。 从制度变革, 产业调整, 技术创 新, 区域振兴等各个角度出发, 分析和挖掘导致这些行业产生变化的根本驱动因素,提前发现值得投资的主题。 ② 主 题 遴 选 。 在 发 现 这 些 主 题 因 素 后 , 对 其 进 行 全 面 的 分 析 和 评 估 。 根 据这 些 主 题 因 素 对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绩 效 传 导 的 路 径 和 影 响 程 度 、 受 益 于 该 投 资 主 题 的 行 业 与 产 业 之 数 量 、 受 益 于 该 投 资 主 题 的 上 市 公 司 之 数 量 与 质 量 、 持 续 时 间 的 长 短 等等,遴选出未来具有比较优势的主题。 ③ 主 题 投 资 。 根 据 这 些 优 势 主 题 所 关 联 的 行 业 及 主 题 板 块 , 找 出 与 主 题 投资 关联度较高的公司,再做进一步的研究,以确定投资标的。 ④ 主 题 转 换 。 密 切 跟 踪 主 题 投 资 的 变 化 情 况 , 在 主 题 投 资 开 始 转 换 时 逐 步退 出原有的投资主题,并发现和挖掘新的投资主题。 2)成长精选策略 采用GARP ( 成 长- 价 值 ) 选 股 策 略 精 选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GARP(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是指在合理价格投资成长性股票,追求成长与价值的平衡。即 将 不 同 成 长 类 型 的 股 票 进 行 成 长 性 分 析 , 提 早 发 掘 其 成 长 潜 力 或 者 看 到 其 被 低 估 的价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43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成长性股票: ? 传统成长(Classic growth ) :优先挑选具有持续、稳定的业绩增长历史, 且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增长的公司; ? 新兴成长(Rising growth ) :对于部分处于成长阶段没有盈利的行业,优 先考虑营业收入能够保持增长、且成本控制基本合理 的公司; ? 周期成长(Cyclical growth ) :对于周期类公司,优先考虑市场份额能够 保持增长的公司。 ? 并购成长(Merging growth ) :适当考虑并购和重组类机会。 在运用GARP (成长-价值) 选股策略时, 重点 关注①成长速度: 重点选择营业 收 入 和 营 业 利 润 在 行 业 中 未 来 将 保 持 相 对 领 先 增 长 速 度 的 公 司 。 ② 成 长 空 间 : 通 过 分 析 公 司 所 处 的 行 业 前 景 , 行 业 集 中 度 和 在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 选 择 服 务 和 产 品 未 来 具 备 广 阔 成 长 空 间 的 公 司 。 ③ 成 长 模 式 : 通 过 对 公 司 的 竞 争 壁 垒 、 内 部 管 理 能 力 、 行 业 属 性 等 进 行 定 性 分 析 , 选 择 业 绩 增 长 具 有 合 理 基 础 , 在 未 来 能 够 持 续 的 公司。④成长估值:重点关注PEG<1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2)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对 权 证 资 产 的 投 资 主 要 是 通 过 分 析 影 响 权 证 内 在 价 值 最 重 要 的 两 种因 素 —— 标 的 资 产 价 格 以 及 市 场 隐 含 波 动 率 的 变 化 , 灵 活 构 建 避 险 策 略 , 波 动 率 差 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1)买入权证对股票投资组合中相应的正股进行套期保值 结 合 正 股 的 基 本 面 以 及 市 场 表 现 情 况 , 对 正 股 进 行 估 值 , 并 结 合 权 证 市 场上 整 体 隐 含 波 动 率 情 况 , 选 择 合 理 的 隐 含 波 动 率 水 平 利 用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对 权 证 进 行 定 价 , 选 择 估 值 合 理 的 权 证 对 正 股 进 行 避 险 。 在 避 险 策 略 的 选 择 上 , 根 据 正 股 市 场表现的判断, 灵活选择到期完全对冲策略以及Delta动态对冲等避险策略。 如果 认 为 正 股 上 涨 可 能 性 比 较 大 , 可 以 保 持 正 股 与 权 证 的 组 合Delta值大于0 享 受 正 股 上涨带来的超额收益; 如果认为正股下跌可能性比较大, 可以保持组合Delta 值小 于0 , 享受正股下跌带来的超额收益; 如果对正股短期走势把握不清, 可以保持组 合Delta 中性, 对正股价格变化的不确定性进行完全动态对冲。 在选择动态对冲策 略 的 同 时 考 虑 权 证 的Gamma 值 , 选 择 能 受 利 于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的 权 证 构 建Gamma 对冲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44 策略,获取一定的超额收益。 2)根据市场隐含波动率趋势判断构建波动率差组合 波 动 率 对 权 证 价 值 产 生 重 要 的 影 响 , 根 据 对 市 场 隐 含 波 动 率 水 平 的 变 化 趋势 的 判 断 , 以 及 对 隐 含 波 动 率 期 限 结 构 以 及 偏 度 结 构 曲 线 的 变 化 分 析 , 采 用 波 动 率 差策略, 构建各种不同的正 (负)Vega组合, 并 保持组合Delta中性, 在规避正股 价格风险的同时获取波动率变化带来的超额收益。 3)构建套利策略获取无风险套利收益 由 于 权 证 市 场 中 非 理 性 行 为 的 存 在 , 正 股 与 权 证 之 间 不 同 行 权 方 向 、 不 同到 期 期 限 以 及 不 同 行 权 价 格 间 权 证 的 定 价 关 系 通 常 会 背 离 其 理 论 定 价 关 系 , 通 过 构 建各种套利策略来捕捉市场定价关系向理论定价关系回归带来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权证投资的相关规定。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投资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 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结合投资研究部对证券市场、 上 市 公 司 、 投 资 时 机 的 分 析 , 拟 订 所 辖 基 金 的 具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 资 产 配 置 、 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 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 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集 中交易室执行。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45 (7) 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并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 防范、 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尤 其 重 点 关 注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状 况 ;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岗 及 风 险 管 理 岗 重 点 控 制 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每 个 保 本 期 起 始 日 的 三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益 率。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保 本 期 为 三 年 , 保 本 但 不 保 证 收 益 。 在 目 前 国内 金 融 市 场 环 境 下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类 似 于 保 本 定 息 产 品 , 因 此 , 本 基 金 以 三 年期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可 以 合 理 的 衡 量 本 基 金 保 本 的有效性,能够使 投资人 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高 于 货 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和一般混合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46 (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 )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期 内 投 资 稳 健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60% ,投资 风 险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 上 ( 含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5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47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过 渡 期 结 束 ,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开 始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保 本 期 内 投 资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48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2,088,307.10 10.94 其中: 股票


42,088,307.10 10.9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18,070,898.75 82.69 其中: 债券


318,070,898.75 82.6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958,541.79 5.71 7 其他资 产 2,547,627.39 0.66 8 合计 384,665,375.03





100.00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49 C 制造业 38,787,288.88 10.43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990,508.22 0.8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93,910.00 0.0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6,600.00 0.00 S 综合 - - 合计 42,088,307.10 11.32 1.1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241 歌尔声 学 1,075,004 26,369,848.12 7.09 2 600352 浙江龙 盛 473,583 9,320,113.44 2.51 3 600820 隧道股 份 362,047 2,990,508.22 0.80 4 002653 海思科 72,000 1,234,080.00 0.33 5 002408 齐翔腾 达 75,200 1,228,768.00 0.33 6 300236 上海新 阳 9,922 298,255.32 0.08 7 002391 长青股 份 18,500 296,370.00 0.08 8 600406 国电南 瑞 20,200 293,910.00 0.08 9 600309 万华化 学 1,000 21,780.00 0.01 10 601098 中南传 媒 1,000 16,600.00 0.00 4.报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50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6,003,200.00 4.3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35,164,500.00 9.4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8,857,000.00 56.16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58,046,198.75 15.61 8 其他 - - 9 合计 318,070,898.75 85.52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41460098 14 汉 当科 CP001 300,000 29,898,000.00 8.04 2 041460100 14 亚泰 CP002 300,000 29,892,000.00 8.04 3 041453116 14 天原 CP003 300,000 29,781,000.00 8.01 4 128009 歌尔转 债 229,693 28,424,049.36 7.64 5 112098 11 新野 02 200,000 19,960,000.00 5.37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8.1 、报告 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8.2 、本基 金投 资股指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51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本期 国债 期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9.2 、报告 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9.3 、本期 国债 期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0.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贵金属投资。 11.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1.1 14 亚泰 CP002 的发 行人 吉 林亚泰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2014 年9 月10 日发 布公告 :其 控股子 公司 吉林 亚泰 集团 水泥销 售有 限公 司收 到吉 林省物 价局 《 行政 处罚 决 定书》 (吉 省价 处 〔2014 〕9 号) , 国 家发 展 改革委 会同 吉林 省物 价局 对吉林 亚泰 集团 水泥 销售 有限公 司 2011 年 与具有 竞争 关系 的经 营者 达成并 实施 价格 垄断 协议 的行为 进行 了调 查。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反 垄断法 》第 四十 六条 、第 四十九 条以 及《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行政 处罚法 》第 二十 七条 的规 定,责 令吉 林亚 泰集 团水 泥销售 有限 公司 停止 与具 有竞争 关系 的经 营者达 成并 实施 价格 垄断 协议的 行为 , 对吉 林亚 泰 集团水 泥销 售有 限公 司处 以2012 年 度销 售 额 30.02 亿元 2% 的 罚款6,004 万 元, 占公 司2013 年 度经审 计归 属于 母公 司所 有者净 利润 的 20.42% (已 扣除 少数 股东 损益) 。 对 14 亚泰CP002 的 投资 决 策程序 的说 明: 本基 金管 理 人对该 期短 融的 发行 人进 行了深 入 的了解 和分 析, 认为 该处 罚事项 未对 亚泰 集团 的长 短期偿 债能 力和 信用 资质 产生实 质性 重大 影响。 我们 对该 证券 的投 资严格 执行 内部 投资 决策 流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制度 的规 定。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其 余九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或在 本报 告 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况 。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2,074.4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5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30,501.18 5 应收申 购款 25,051.7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47,627.39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8006 长青转 债 15,707,640.00 4.22 2 128005 齐翔转 债 3,649,681.49 0.98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的情 况。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本 基金 在到期 期间 和过渡 期内 时,基 金的 投资适 用如 下约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到 期 期 间 和 过 渡 期 内 使 基 金 资 产 保 持 现 金 形 式 ,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到 期 期 间 ( 除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 和 过 渡 期 内 应 免 收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金托管费。 若 本基 金保本 期到 期后变 更为 “ 平安大 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则 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业绩比 较基 准和风 险收 益特征 适用 如下: (一)投资目标 通 过 捕 捉 股 票 市 场 、 债 券 市 场 不 同 演 变 趋 势 , 把 握 在 不 同 行 情 中 可 行 的 投资 机 会 , 以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表 现 为 首 要 投 资 目 标 , 并 以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中 长 期 稳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53 健回报为最终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交 易 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 据、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商 业 银 行 次 级 债 券 、 货币市场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 定 期 存 款 等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 , 除股票 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 ; 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理念 在资产配置和股票、 债券种类 选择上注重数量化分析和模型构建。 依据股票、 固定收益类证券、 金融衍生产品等不同市场的风险-收益预期, 灵活合理配置大类 资产,捕捉不同市场的超额收益机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基 于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微 观 经 济 因 素 、 经 济 周 期 情 况 、 政 策 形 势 和 证券 市 场 趋 势 的 综 合 分 析 , 结 合 经 济 周 期 理 论 , 形 成 对 不 同 市 场 周 期 的 预 测 和 判 断 , 进 行 积 极 、 灵 活 的 资 产 配 置 , 确 定 组 合 中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 等 资 产 之 间 的 投 资 比 例。 本基金通过平安大华大类资产配置评价体系(TAES)( PINGAN-UOB TACTICAL ASSET EVALUATION SYSTEM )系统化管理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平安大华大类资 产 配 置 评 价 体 系 (TAES ) 分 析 因 素 具 体 包 括 : 宏 观 经 济 因 素 、 政 府 政 策 因 素 、 盈 利 因 素 、 估 值 因 素 、 流 动 性 因 素 和 行 为 因 素 六 个 方 面 , 并 将 各 子 因 素 的 细 分 指 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54 划分为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预警指标三类。 本基金严谨衡量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 评估股票市场相对投资 价值。在实际投资运作中,不同时期或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如下: (1) 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上涨, 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低估值的安全区域,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高 仓 位 配 置 股 票 资 产 , 低 配 或 者 少 配 债 券 资 产 , 以 增 加 获 取 股 票 市 场 潜在收益的可能性。 (2)股票市场处于震荡阶段、方向不明确时,本基金将动态调整股票资产、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 以 波 段 操 作 策 略 为 主 。 重 点 选 择 被 市 场 低 估 的 或 因 市 场 情 绪 变 化 而大幅下跌的行业 中的优质个股进行波段操作,追求投资组合的正阿尔法收益。 (3) 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下跌, 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高估值的风险区域, 本 基 金 将 及 时 降 低 股 票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最 低 可 至 股 票 资 产 最 低 比 例 。 同 时 适 度 增 加 债 券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 避 免 或 减 少 可 能 给 投 资 人 带 来 潜 在 的资本损失。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秉持自下而上的投资理念, 在股票投资策略中, 通过 QV 选股标准 (品 质- 价值选股模型) 精选个股。 同时, 针对目前中国经济和证券市场不确定性的特 点, 采用成长与价值动态均衡投资(GVDBI)策略 发掘主题轮动的投资机会。 (1)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 在此基础上,通过 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 对入选股票进行基本 面 的 分 析 , 以 从 中 挑 选 出 质 地 优 良 、 具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股 票 。QV 选 股 标 准 ( 品 质- 价值选股模型) 筛选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 品 质评 估(Quality ) ? 商业模式(Business Model) :商业模式清晰,有前途。 ? 公司治理(Management) :公司有良好治理结构,包括管理层水平、 战略眼光、执行能力和公司运作架构等方面。 ? 财务状况 (Financial) : 财务状况健康。 包括较高的 ROE, 低负债 水平,高毛利或低成本,资本开支政策严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55 ? 估 值评 级(Valuation ) ? 未来盈利: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进行预测,并评估内在价值。 ? 合 理 价 格 : 投 资 股 票 的 策 略 持 续 有 效 的 基 础 是 , 可 以 用 合 理 价 格 买 到 有 吸 引 力 的 股 票 。 如 果 买 入 一 家 优 秀 企 业 的 股 票 而 支 付 了 过 高 价 格,这将抵消这一优秀企业未来几年所创造的价值。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精选 库 股 票 需 要 有 内 部 深 度 研 究 报 告 支 持 或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报告 支持 ,并通过 QV 选股 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 筛选股票构成本基金的股票精 选 库 。 本 基 金 精 选 库 每 季 度 调 整 一 次 , 具 体 股 票 数 目 将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同步调整 。 (2)成长与价值动态均衡投资(GVDBI) 根据“ 平 安 大 华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评 价 体 系 ” 对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进 行 预 判 , 采用 成 长与价值动态均衡投资 (GVDBI) 策略: 在看 多后市的前提下, 主要从成长股票中 构 建 基 金 组 合 , 追 求 获 得 更 多 超 额 收 益 ; 反 之 , 看 空 后 市 则 主 要 从 价 值 股 票 中 构 建基金组合 , 追 求 落 袋 为 安 的 投 资 正 回 报 ; 调 整 行 情 中 , 根 据 市 场 多 空 双 发 力 量 强弱和持续时间,采用灵活权重调整策略,平衡 基金组合的风险与预期收益 。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的 债 券 品 种 包 括 国 债 、 中 期 票 据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商 业 银 行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地方政府债、 资产 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包括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 债 券回购、 定 期 存 款 等 银 行 存 款 等 。 综 合 考 虑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金 融 市 场 环 境 及 利率走势,采取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结合的投资策略积极选择和配置债券资产。 本 基 金 在 具 体 债 券 组 合 构 建 时 , 以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和 久 期 策略 为主, 以品种选择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债券置换策略为辅, 在控制利率风险、 信 用 风 险 以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构 建 能 获 取 长 期 、 稳 定 收 益 的 固 定 收 益 类投 资组合。 (1)利率预期策略 首 先 根 据 对 国 内 外 经 济 形 势 的 预 测 , 分 析 市 场 投 资 环 境 的 变 化 趋 势 , 重 点关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56 注 利 率 趋 势 变 化 。 通 过 全 面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与 财 政 政 策 、 物 价 水 平 变 化 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类属资产配置 在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层 次 , 根 据 市 场 和 类 属 资 产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在 判 断 各 类属 的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与 交 易 活 跃 的 国 家 信 用 等 级 短 期 券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应 具 有 的 合 理 利 差 水 平 基 础 上 , 将 市 场 细 分 为 交 易 所 国 债 、 交 易 所 企 业 债 、 银 行 间 国 债 、 银 行 间 金 融 债 等 子 市 场 。 结 合 各 类 属 资 产 的 市 场 容 量 、 信 用 等 级 和 流 动 性 特 点 , 在 此 基 础上运用 修正的均值- 方差等模型,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久期策略 根 据 对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变 化 的 预 判 , 对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和 持 仓 结 构 制 定 相 应的 调 整 方 案 , 以 降 低 可 能 的 利 率 变 化 给 组 合 带 来 的 损 失 。 具 体 久 期 目 标 的 确 定 将 视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变 化 方 向 而 定 , 例 如 在 预 计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可 能 变 的 更 加 陡 峭 时 , 不 久 的 将 来 长 期 债 券 的 价 格 可 能 会 由 于 长 期 利 率 的 上 升 而 下 跌 , 短 期 债 券 的 价 格 可 能 会 由 于 短 期 利 率 的 下 降 而 上 涨 , 因 此 可 制 定 适 量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的 目 标 , 增 加 对 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在 上 述 基 础 上 利 用 债 券 定 价 技 术 , 进 行 个 券 选 择 , 选 择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 行投 资,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权 证 的 投 资 作 为 提 高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收 益 的 辅 助 手 段 。 根 据 权 证 对应 公 司 基 本 面 研 究 成 果 确 定 权 证 的 合 理 估 值 , 发 现 市 场 对 股 票 权 证 的 非 理 性 定 价 ; 利 用 权 证 衍 生 工 具 的 特 性 , 通 过 权 证 与 证 券 的 组 合 投 资 , 来 达 到 改 善 组 合 风 险 收 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秉持稳健投资原则,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分 析 、 收 益 率 利 差 分 析 和 公 司 基 本 面 分 析 等 积 极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选 择 风 险 调 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57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时 机 和 数 量 的 决 策 建 立 在 对 证 券 市 场 总 体 行 情 的判 断 和 组 合 风 险 收 益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因 素 、 政 策 及 法 规 因 素 和 资 本 市 场 因 素 , 结 合 定 性 和 定 量 方 法 , 确 定 投 资 时 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结 合 股 票 投 资 的 总 体 规 模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限 定 和 要 求 , 确 定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的投资比例。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运 用 股指 期 货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 对 冲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如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 利 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前 将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负 责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管 理 的 相 关 事 项 , 同 时 针 对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管 理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流 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期 货 投 资 管 理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6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40%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58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 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的0.5%; (14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59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 期 货 开 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6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转 型 之 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融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61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62 八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2012年9月11日) 至2014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9.11-2012.12.31 2.20%


0.05%


1.32%


0.01%


0.88%


0.04%


2013.1.1-2013.12.31 2.35% 0.20% 4.20% 0.01% -1.85% 0.19% 2014.1.1-2014.12.31 13.58% 0.36% 4.00% 0.01% 9.58% 0.3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8.80% 0.27% 9.78% 0.01% 9.02% 0.26% 注:业绩比较基准:每个保本期起始日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63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9 月11 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末 已满 二年; 2、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 已完成建仓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64 九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65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若 保本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所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平 安 大 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同上 ,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本 基 金 在 到 期 期 间 ( 除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 和 过 渡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基 金托管费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六)基金税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66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67 十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 二 ) 最 近 半 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没 有 受 到 任 何处 罚。 (三)2014 年9 月 11 日至2015 年3 月10 日发布的公告: 1、2014 年10 月 9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 票利德曼(300289)估值调整的公告 ; 2、2014 年10 月11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银联支付 —银连 通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 3、2015 年1 月1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12 月31 日基金净 值公告 ; 4、2015 年1 月22 日,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 告。 (四) 《招募说明书》 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 以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68 十 一 、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部分 的说 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 2012 年8 月9 日公布的 《平安 大 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进 行 了 更 新 , 并 根 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三、基金管理人 ”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四、基金托管人 ”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五、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


4、 “ 十四、 基金的投资 ”中, 根据最新资料, 更新了“ (十一) 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 ”的内容。


5、根据最新资料, 更新了“十五、基金的业绩”的内容。 6、在 “二十七、 其他 应披露的事项 ”部分, 更新了2014 年9 月11 日至 2015 年3 月10 日期间涉及本基金的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4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