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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盛利(163824)

中银盛利: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 银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资 者 及 时 更新 身 份 证 件或 身 份 证 明文 件 的 公 告 



尊敬的中银基金投资者: 根据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十九 条规定: “ 在 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 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 金融交易情况, 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 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 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 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停 止使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据此规定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停 止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办理各 项业务。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醒广大 投资者, 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 有效期, 或根据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使用的 , 请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 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如有疑问, 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66 (免长 途费)/021-38834788,或 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获取 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备注: 《金融 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系根据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等法律规定, 由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第 2 号)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