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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B(150193)

房地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4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鹏 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零一五 年四月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4 年 1 月 26 日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下发的 《 关于核准 鹏华 中证 800 地产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 复》 ( 证监许可[2014]150 号文 )注册,进行募 集。 根 据相关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基 金合同已 于 2014 年9 月 12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 管理人于 该日起正 式开始对基 金财产进 行运作管 理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操作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信用风 险、 本基金 特有风险 (包 括作为指 数 基金的风险、 作 为上市基 金的风险 和作 为分级基金 的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等。 本基金单笔 场内认购/ 申 购金额不 得低于五 万元。 基金 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 现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 基金 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 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 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 本基 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 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 书 与基金 托管人相 关信息更 新部分 已 经本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5 年3 月11 日, 有 关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4 年12 月31 日(未 经审计)。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32 七、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 33 八、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3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 结与解冻 ................................ 46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47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9 十四、基金的业绩 ......................................................... 58 十五、基金的财产 ......................................................... 59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 64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 64 十九、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72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二十二、风险揭示 ......................................................... 79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3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九、备查文件 ........................................................ 117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 《鹏华中证 800 地 产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 合同)的约 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 中证 800 地产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 金 ” 或 “ 基金 ” )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 投资决策有 关的必要 事项, 投资 人 在做 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中证 800 地产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 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指 《 鹏华中证 800 地产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鹏华 中证 800 地 产指数 分 级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 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鹏华 中证 800 地 产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 售公 告》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 8、 法律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 修订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 : 指依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 按 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不同, 可区分为 鹏华 地产 份额持有 人、 鹏华 地产 A 份额持有人及鹏 华 地产 B 份额持有人 21、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鹏 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3、 场外 : 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外的 销售机 构利用其自 身柜台或 其他交易 系统 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和赎 回的场 所。 通 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 购、 申购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 和赎回也称 为场外认 购、场外 申购和场 外赎回 24、 场内 : 通过具 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会员单位利 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理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上市 交易的场所 。 通过该 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赎 回也称为 场内认购 、场内申 购、 场内赎回 25、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 构: 指 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27、 注册登 记系统 : 指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登记 在该系统的 基金份额 也称为场 外份额 28、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 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系 统,登记在 该系统的 基金份额 也称为场 内份额 29、 基金账户: 指登 记机构 为 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30、 基金 交易账户 : 指 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 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 起 的基金 份额 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 户 31、标的指 数:指中证 800 地 产指数 32、基金份 额:指鹏 华 地产份 额、鹏华 地产 A 份额和/ 或鹏华 地产 B 份额 33、鹏华地产 份额: 指鹏华中证 800 地 产指数 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 额 34、鹏华地产 A 份额:指鹏 华 中证 800 地产指 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之 A 份额,即 低风 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 低的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35、鹏华地产 B 份额 :指鹏华 中证 800 地产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之 B 份 额,即高 风 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 高的积极 收益类份 额 36、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7、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8、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 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9、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40、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6 41、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含 T 日) 43、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4、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5、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 上市交 易: 指 基金投资 者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 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9、 巨额赎回: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鹏 华 地产份 额 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包括鹏华 地产 份额 、鹏 华 地产 A 份额、鹏华 地产 B 份额) 的 10 % 50、配对转 换:指鹏 华 地产份 额与鹏华 地产 A 份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 之间按约 定的转 换规则进行 转换的行 为,包括 基金份额 的分拆和 合并 51、分拆: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鹏华 地产 份 额按照 2 份鹏华地产 份额对应 1 份鹏华 地产 A 份额 与 1 份鹏 华 地产 B 份 额的比例 进行 转换的行为 52、合并: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 的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鹏华 地产 B 份额按照 1 份 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 1 份鹏华 地产 B 份额 对应 2 份 鹏华 地产 份额的 比例进行 转换的行 为 53、 折算 : 指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基金资产 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 , 由基金 管理人按 照一 定比例调整 鹏华 地产 份额净值 、鹏华地产 A 份额参考 净值和/ 或鹏华 地产 B 份额 参考净值, 使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基金 份额相应 变化 的行 为, 包括定期折 算和不定 期折算 54、定期折 算:指基 金管理人 按一定的 周期进行 的基 金份额折算 的行为 55、不定期 折算:指 当鹏华地产 份额净 值、鹏华 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和/ 或鹏华 地产 B 份额参考净 值满足一 定的条件 时,基金 管理人进 行的 基金份额折 算行为 56、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57、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 包 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58、 系统 内转托管 : 指 投资者将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 机构 ( 网点)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交易 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59、 跨系统 转托管 : 指投资 者将持有 的鹏华地产 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 算系 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60、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61、元:指 人民币元 62、 基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63、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4、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5、 基金份额净 值: 指 每一 份基金份 额所代表 的基金 资产净值, 按基 金份额的 不同, 可 区分为鹏华 地产 份额 净值、鹏 华 地产 A 份额净 值、鹏 华 地产 B 份额净 值 66、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指 在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的基 础上, 根据 《基金 合同》 给定 的计 算公式得到 的基金份 额估 算价 值, 按基 金份额的 不同 , 可区分为 鹏华 地产 A 份额 参考净值 、 鹏华 地产 B 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是对 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 估算,并 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 值 67、 基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68、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69、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8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顾问 。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 今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CAAM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9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同时 兼任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行官 。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投资管 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 人,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事,现 任意大利 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监 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研究 生学历 ,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 正 大财务公 司工 作,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现 任深 圳市北融信 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董事长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 籍 : 意大利。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0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李国阳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国籍 :中国。曾任深圳国投证券有限 公司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科长 、 审计科 副经理 、 稽核 审计部副总 经理、 第 二证券交 易部副总 经理、 资金 财务部总 经理, 国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公 司副总会 计 师兼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上 海管理总 部总经理 、 首席 会计师 兼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 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监 事会召集 人,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兼首 席会计师 、 资金财 务总部总经 理。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总裁助理 、机构理 财部总经 理。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登记结 算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监 察稽 核部法务主 管。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 ) ,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 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督察长,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永杰, 督 察长, 法 学硕士 , 国籍: 中国。 历 任中共 中央办公厅 秘书局干 部, 中国 证监 会办公厅新 闻处干部 、秘书处 副处级秘 书、发行 监管 部副处长、 人事教育 部副处长 、处长 ,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1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王咏辉先生,国籍英 国,英国牛津 大学工程和计算 机 专业硕士,17 年证 券基金从业经 验。曾担任伦敦摩根 大通(JP Morgan )投资基 金管 理公司分析员、高级 分析师,汇丰 投资 基金管理公 司 (HSBC) 高级 分析师, 伦敦 巴克莱国 际 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基 金经理、 部门 负责 人,巴克莱资 本公司(Barclays Capital) 部门负责 人,泰达宏利基金公司 国际投资部副 总 监、 产品与金融 工程部 副总经理 等职,2010 年 4 月至2012 年8 月 担任泰达 宏利中证 财富大 盘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1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担任 泰达宏 利全球新 格局证券 投资 QDII 基 金基金经 理,2011 年 12 月至 2012 年 8 月担任泰达 宏利中证5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2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2013 年 12 月起 担任鹏华 中 证 5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经理,2014 年9 月起兼任鹏 华中证 800 地产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4 年 12 月起兼任 鹏华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现同 时担任量 化及衍生 品投资部 总经理 、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王 咏辉先生 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 英国基金 经理从业 资格(IMC)。 本基金基金 经理曾管 理基金情 况: 2013 年12 月 起担任 鹏华中证 5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基金 经理; 2014 年12 月 起兼任 鹏华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基金 经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初冬女士,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固 定收 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社保基金组 合投资经 理及鹏华 丰盛稳固 收益债券 基金 、 鹏华双债 增利债券 基金、 鹏华双债 加 利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 冀洪涛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机构 投资部总经 理, 社保 基金组合 投资 经理 。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首 席权益投 资官 , 鹏华价值 优势基金 基金经理 。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 总经理 , 鹏华动力 增长基金 、 鹏华 品牌传 承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 王咏辉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量 化及衍生 品投 资部 总经理 , 鹏华中 证 500 指数 (LOF )基金、鹏华地 产分级基 金、 鹏华 沪深 300 (LOF )基金基金 经理。 阳先伟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 定收益 部执行 总经理, 鹏 华丰收债 券基金 、 鹏华 双债保利债 券 基金基 金经理。 陈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 鹏华中 国 50 混合 基金基金 经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2 理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募 集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 销售办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3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 成份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 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4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 在和存 在的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 防范和控制 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 ”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 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风险 控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每一 个业务环 节当中 , 并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 、反馈的义 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 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 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 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及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不 断完善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5)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5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 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7)建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每位 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 险管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 估、 预警、报告 、控制以 及 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明 晰的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统以及 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 标监 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 投资比例 限制 、 “ 禁 止买入股票 名单 ” 、 交 叉交易等 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 制,有效 地防止了 运作风险 和操守风 险。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护 ,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 公司 还建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 定期 对各基金 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公司 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 制制 度。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6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拥有悠 久的经营 历史, 其 前身 “中 国人 民建设银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是中 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中 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由原 中国建设 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 而成立 ,承继了原 中国建设 银行的商 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 资产和负 债。 中 国建设银 行(股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 联合交 易所主板上 市, 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 行中首家 在海外公 开上市的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 中 国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 一家 H 股 公司晋身 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A 股)。 2014 年上半 年,本集 团实现 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 9.23% ;净 利润 1,309.70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增长9.17%。 营 业收入 2,870.97 亿元, 较 上年同 期增长 14.20% ; 其中, 利 息净收入 增长 12.59%, 净利息收 益率(NIM)2.80%; 手 续费及佣 金净收入 增长 8.39%, 在营业收入 中的占比 达 20.96% 。 成本 收入 比24.17%, 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 点。 资 本充足率 与核心一级 资本充足 率分别为13.89% 和11.21% ,同 业领先。 截至2014 年6 月末, 本集 团资产总 额163,997.90亿元, 较上年末增 长6.75%, 其 中, 客户 贷款和垫款 总额91,906.01亿元, 增长6.99%; 负债总 额152,527.78 亿元, 较上 年末增长6.75% , 其中,客户 存款总额129,569.56 亿元, 增长6.00%。 截至2014 年6 月末,中 国建设银 行公司机 构客户326.89 万户,较上 年末增加20.35 万 户, 增长6.64%; 个人客户 近3亿户 , 较上年 末增加921 万户 , 增长3.17% ; 网上 银行客户1.67 亿户, 较上年末增 长9.23% , 手机银行 客户数1.31 亿户 ,增 长12.56% 。 截至2014 年6 月末, 中国建设 银行境内 营业机构 总量14,707 个, 服 务覆盖面 进一步 扩大; 自 助 设 备72,128 台 , 较 上 年 末 增 加3,115 台 。 电 子 银 行 和 自 助 渠 道 账 务 性 交 易 量 占 比 达 86.55% ,较 上年末提 高1.15 个 百分点。 2014年上半 年, 本集 团各方面 良好表现 , 得到 市场与 业界广泛认 可, 先后 荣获国内 外知 名机构授予 的40余个 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 志2014年“ 世界银行1000强排 名”中 , 以一级资本 总额位列 全球第2, 较 上年上升3 位; 在美 国 《福布斯》 杂志2014年全 球上市公 司 2000 强排名 中位列第2 ;在美国 《财富》 杂志世 界500 强排名第38 位,较上 年上升12 位。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7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业务部 , 下设 综合处 、 基 金市场处 、 证券保 险资产市 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 处、养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核算处、监 督稽核处等9个职 能处室,在上海设有 投资托管服务 上海备份中心 ,共 有员工240余人。自2007年起,托 管部 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 控制 审计, 并 已经成为 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 手 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 管业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在中 国建设 银行郑州市 分行、 总行信 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 行长 办公室工 作, 并在中国 建设银行 河北 省分行营业 部、 总 行个人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计部 担任领导 职务, 长 期从事信 贷业务 、 个人 银行业务和 内部审计 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纪伟, 投资 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 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 部, 长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张军红, 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青岛 分行、 中 国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业务 部、 行 长办公室 , 长期 从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总行建 筑经济部 、 信贷 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 理部、 信贷 经营部、 公司 业务部, 并 在总行集团 客户部和 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 领导职务 , 长期 从事信贷 业务和集 团客户 业务等工作 , 具有丰 富的客 户服务和 业 务管理经验 。 黄秀莲, 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 长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 秉持 “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 ,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 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 资产委托 人提供 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 经过多 年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 业务品 种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括证 券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 个人账户、QFII 、 企业 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截 至 2014 年 9 月 末,中国 建设银行 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 基金。 中 国建设 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 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 水平, 赢 得了业 内的高度 认 同。中国建 设银行 自 2009 年至今连 续五年被 国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管人 》 评为“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获 和讯网的 中国 “最佳 资产托管 银行” 奖 ; 境内权威经济 媒体 《每日 经济观察 》 的“ 最佳基 金托管银 行 ”奖 ;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优秀托 管机构” 奖。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8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 行, 保证基 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 资托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 配备 了专职内 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制 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 程 , 可以保 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 规程保 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 制约 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 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 — — 基金监督子系 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围 、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 督, 并定期 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中国 证监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 金管理 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 、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 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 对 涉及各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及 交易对 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 督。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 定期 编写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 , 对各基 金投资 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 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9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 机构 (1)直销机 构 1)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010 )88082426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花园石 桥路 33 号 花旗大 厦 801B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武汉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1001 室 电话:(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 江新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中 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银行销售 机构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0





1)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联系人:王 未雨 2)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3)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4)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 榕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杨 涓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6)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7)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券商销 售机构 1)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2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6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4)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 200 号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 楼信 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 楼信 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6)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3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 、03、05 、11、12 、13 、15 、16、18 、19 、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 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8)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9)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 林 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0)长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4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 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1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239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心1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张 曼 联系电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 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12)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5 网址:www.swhysc.com 14)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国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冉云 联系人: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6)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7)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 生迎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6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8)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9)中信证 券(浙江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王 霈霈 联系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0)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张 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21)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7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2)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23)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大厦28 层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 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 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24)西部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刘 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4) 第三方代销 机构 1)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8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 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3)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蒋 章 网址:www.ehowbuy.com 4)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5)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 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8)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于 扬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深圳市新 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住所: 深 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0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0)诺亚正 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 姚杰 网址:www.noah-fund.com 11)万银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27 号盘古 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毛 怀营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2)北京增 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罗 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3)北京恒 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 -786 -8868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1 网址: www.chtfund.com 14)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浙江 省杭州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翠柏 路 7 号 杭 州电子商 务产 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胡 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 基金 或变更上述 销售 机构 ,并及时 公告。 2、场内发售 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 售机构为具有 基金 销售业务 资 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具 体名单可在 深交所网 站查询) 。 (2)本基金募集结束 前获得基金销售 资格的深交 所 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 基金的场内 发 售机构。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崔 巍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韩 炯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 黎明、孙 睿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2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 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 计师:单 峰、魏佳 亮 六 、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鹏华地产 份额、 鹏华 地产 A 份额、鹏华 地产 B 份额。 根据对 基金财产及 收益分配 的不同安 排,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具有不同的 风险收益 特征。 鹏华地产 A 份额与 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配 比始终保 持 1 :1 的比率不 变。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 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 场外和场 内两种方 式公开发 售。 基金份额 发售结束后, 场 外认购的 全部份 额将确认为 鹏华 地产 份额; 场 内认购的 份额将按 照 1 :1 的比例确 认为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 鹏华 地产 B 份额 。 2、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 回 本合同生效 后,鹏华 地产 份额 接受场外 、场内申 购和 赎回,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鹏华 地产 B 份额不接 受单独 申购、赎 回,只能 进行上市 交 易。 3、基金份额 的配对转 换 本合同生效 后,鹏华 地产 份额 与鹏华 地产 A 份额、鹏 华 地产 B 份额之间可以 按约定 的规则进行 场内份额 配对转换 ,包括 基 金份额的 分拆 和合并两种 转换行为 。 基金份额的 分拆,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鹏华 地产份额按 照 2 份鹏 华 地产份额 对应 1 份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 1 份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 比例进行转 换的行为 ;基金份 额的合 并,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鹏华 地产 A 份额 与 鹏华 地产 B 份额按 照 1 份 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 1 份鹏华 地产 B 份额 对应 2 份 鹏华 地产 份额 的比例进行 转换的行 为。 场内份额的 配对转换 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最新 业务规则。 场 外份额 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至 场内后, 方可按照 上述规则 进行 基金份额配 对转换。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3 七 、 基金 份额 的净 值 计算 (一)基金份额 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 财产和收 益分配的 不同安排 ,鹏华地产 份 额、鹏华 地产 A 份额、鹏华 地 产 B 份额具有不 同的风 险收益特 性,体现 为不同的 净 值计算规则 。 1、鹏华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净值计算日 的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 数, 其中基金份 额总数为 鹏华 地产 份额、鹏 华 地产 A 份额 、鹏华 地产 B 份 额的份 额数之和 。 2、鹏华 地产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鹏华地产 A 份额的本金及 约定应得 收益之和。 鹏华 地产 A 份额的约 定应得收 益依据 鹏华 地产 A 份 额的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和截至 净值计 算日鹏华地产 A 份额应计收 益的天数 占当年实 际天数 的比例确定 。 除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 在年度外 ,鹏华 地产 A 份额的 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为 “同期银 行 人民币一年 期定期存 款利率 (税后 ) +3% ” , 同 期银 行人民币一 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 人民银 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 年期 存款基准利 率为准。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所在年度, 鹏华 地产 A 份额 的年基准 收益率为 “基 金合同生效 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 利率(税 后)+3 %” 。 年基准收益 均以 1.00 元为基 准进行 计算。 在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所在 会计 年度 或存 续的某 一 完整 会计 年度 内, 若未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不定期份 额折算, 则鹏华地产 A 份额在净值计算 日应计收 益的天数 按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净值计 算日或该 会计年度 年初 至净值计算 日的实际 天数计算 ; 若发 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 ,则鹏华 地产 A 份额在净值计 算日应计 收益的天 数应按照最 近一次该 会计年度 内不定期 份额折算 日至 净值计算日 的实际天 数计算。 3、每 2 份鹏 华 地产 份 额所对应 的基金资 产净值等 于 1 份鹏华 地产 A 份额 与 1 份鹏 华 地产 B 份额所对 应的基 金资产净 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鹏 华 地产 A 份额持有人 的约定应得 收益,如 在某一会 计 年度内本基 金资产出 现损失情 况下,鹏 华 地产 A 份 额持有人可 能会面临 无法取得 约定应 得收益甚至 损失本金 的风险。 (二)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基 金 管理 人按 照基 金份 额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 以下公 式 在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分别计算 鹏华 地产 份额、鹏 华 地产 A 份额、 鹏华地产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1、鹏华 地产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设 T 日为鹏华 地产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日 ,则鹏 华 地产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其中,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 T 日收市后 基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额 总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4 数为 T 日鹏华 地产份 额、鹏华 地产 A 份额、 鹏华地产 B 份额的份额 数之和 。 鹏华地产 份 额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T 日的鹏华 地产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 +1 日公告。 如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2、鹏华 地产 A 份额 与鹏华地产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 值计算 设 T 日为鹏华地产 A 份额与鹏 华 地产 B 份额的基 金 份额净值计 算日,则 鹏华地产 A 份额和鹏华 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 其中, N 为 T 日当年实际 天数; t=min{ 自年初至 T 日, 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 会计年度 内份额折 算日至 T 日} ; 为 T 日鹏华地产 份额净值; 为 T 日鹏华 地产 A 份额净值; 为 T 日鹏华地产 B 份额 净值; R 为鹏 华 地产 A 份额约 定年基准 收益率。 鹏华地产 A 份额净值 与鹏华地产 B 份额净值 的计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 后 8 位,小数 点后第 9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的基础 上计算鹏 华地产 A 份额与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是对相应 基金 份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 , 并不代 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获得的 实际价值 。 设 T 日为鹏华地产 A 份额与 鹏华地产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日 ,则鹏华 地 产 A 份额与鹏华地产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为: 其中,N 为 T 日当年实际 天数; t=min{ 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 会计年度 内份额折 算日至 T 日} ; 为 T 日鹏华地产 份额净值 ; 为 T 日鹏华 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鹏华 地产 B 份额参考净 值; R 为鹏 华 地产 A 份额的 约定年基 准 收益率。 鹏华地产 A 份额参考 净值与鹏 华 地产 B 份额 参考净 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5 T 日的鹏华 地产 A 份额参考净 值与鹏华 地产 B 份额 参考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 +1 日公告。如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 、 基金 的募 集 与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1 月 26 日 证监许可[2014]150 号文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258,601,782.82 份基 金份额, 其 中认购资 金利息折 合 105,245.19 份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户 数为 1,716 户。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4 年 9 月 12 日正式生 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 式,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九 、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与交 易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本 基金符合 法律法规 和深圳 证 券交易所 规定的上 市条件的 情况 下, 鹏华 地产 A 份额 与鹏华地产 B 份额分 别在深圳 证 券交易所上 市与交易。 鹏 华 地产 A 份 额与鹏华地产 B 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 份 额持有人深 圳证券账 户下。 本部分中, 如 无特别说 明, 本基金 或基金份 额特指鹏 华 地产 A 份额与鹏 华 地产 B 份 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鹏华地产 A 份额 与鹏华地 产 B 份额 于 2014 年 9 月 23 日开始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 易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鹏华地产 A 份额 与鹏华地产 B 份额分 别采用不 同 的交易代码 上市交易 ;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6 2、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3、本基金上 市交易的 其他规则 遵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 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 规则 及有关规定 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 交易行情 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 行 情发布 系统同 时揭示本基 金前一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 恢复上 市和终止 上市按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 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对基金 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 容进 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予 以修改, 且此 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并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十 、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鹏华 地产份额 接受投资 者的场 外、 场内申购与 赎回。 场外 认购或 申购的鹏华 地产 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基金份 额持 有人深圳开 放式基金 账户下 ; 场内认 购 或申购的鹏 华 地产 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 账户下。 本章中, 如 无特别说 明, 本 基金或基 金份额特 指鹏华 地产 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特指 鹏华 地产 份额净 值。 本基金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 开始办理 鹏华地 产份 额 的申购与 赎回业务 。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 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 本基金场 外申购 、 赎回业 务的场所 为基金 管理人的直 销网点和 基金管理 人委 托的 其它销 售 机构的 销售网点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 当 在 销 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2、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于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 每个开放 日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 转换和 定期定额 投资业 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基金 管理 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 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 开 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7 布的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 基金合同 》 约定 之外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 回或 者转换。 投资者 在 《基金合 同》 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的价格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际 情况 需要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 申 购、赎回时 间进行调 整,但此 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 2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公告。 3、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 则,即按照投 资 者认购、申购、转托 管时基金份 额 登记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4)当日的场外申购 与赎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管理 人 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场内申购 与 赎回申请可 以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 (5)场内申购与赎回 业务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 规定 ; (6)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并在 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 前 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按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4、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 理的申请 ,正常情 况下,基 金 登记机 构 在 T +1 日 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 易 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 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购与赎 回的成交 情况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 利。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基 金 登记机 构 或基金 管理 公司的确认 结果为准 。 (3)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8 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 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由此 产生 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基 金 登记机构 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账户。 在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 同》的有 关条款处 理。 5、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 其它 销售 机构 申购本基 金,单 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 中心申购 本基金 , 首次 最低金额 为 50 万元 , 追加申 购单笔最 低金额 为 1 万元 (通 过基金管理 人基金网 上交易系 统申购本 基金暂不 受此 限制) ; (2) 投资 者单个交 易 账户最 低基金份 额余额为 30 份 , 若某笔赎 回将导致 投资者 在销售 机构托管的 单只基金 份额余额 不足 30 份时, 该笔赎 回业务应包 括账户内 全部基金 份额,否 则,剩余部 分的基金 份额可能 被强制赎 回; (3)本基金 对单个投 资者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设 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 额 和赎回的份 额的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生 效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 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6、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1)申购费 用 本基金的场 外申购费 率最高不 超过申购 金额的 0.50 % , 且随投 资者申购 金额的增 加而减 少。投资者 可以多次 申购本基 金,申购 费率按每 笔申 购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场外 申购费率 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 <50 万 0.50% M ≥50 万 每笔 100 元 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 担, 在申 购基金份 额时收 取, 不 列入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 (2)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场 外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赎回 金额的 0.50 % , 且随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期限的 增加而减少 。 本基金场外 赎回费率 如下表(1 年为 365 日) :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 <1 年 0.50%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9 1 年 ≤Y <2 年 0.25% Y ≥2 年 0.00%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其中赎回费总额 的 25%应归 基金财产,其 余用 于支付市场推广、注 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 要的手续费 。 (3)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 同》的相关约 定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 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 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 , 针对特 定地域范 围、 特 定行业 、 特定职业 的投资者 以及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 电话 交易等 ) 等进 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 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 率。 7、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1)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本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2)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 采用 “金额申 购” 方式, 申购 金额包括 申 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 计 算公式如 下: 1)当申购费 用适用比 例费率时 ,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 法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 2)当申购费 用为固定 金额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 为: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申购金 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申购的有效 份额由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 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算。 场外申购 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例:某投资 者在场外 申购本基 金 50,000 元, 对应的 申购费率 为 0.50%。 假设申 购当日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0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386 元,则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0.50 %)=49,751.24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751.24 =248.76 元; 申购份额=49,751.24 /1.386 =35,895.56 份。 即,若该投 资者在场 外申购本 基金 50,000 元,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386 元, 则可得 到基 金份额 35,895.56 份。 (3)赎回金 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 采用“ 份额赎 回”方 式, 赎回价格 以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计算公式如 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赎 回金 额为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的 余 额。 场外赎 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 位, 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例: 某投 资者在 场外赎回 本基金 100,000 份 , 持 有时 间为一年六 个月 , 对应 的 赎回费率 为 0.2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483 元, 则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0 ×1.483 =148,300.00 元; 赎回费用=148,300.00 ×0.25%=370.75 元; 净赎回金额 =148,300.00 -370.75 =147,929.25 元。 即, 若该 投资者 在场外赎 回本基金 100,000 份, 持有 时间为一年 六个月 ,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483 元,则 可得到 147,929.25 元。 8、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 登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登 记 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 记手 续,投资者 自 T +2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回该 部分 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 登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登记机 构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 但不 得实质影响 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并最迟 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 9、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暂 停或拒绝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 致 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1 (3)发生本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的情 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可 暂停 申购的情形 ; (6)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时且基 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 的办理。 10、暂停赎 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 基金管 理人不得 拒绝接受 或暂停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 者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2)证券交 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的情 况; (4)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 放日巨额 赎回,导 致本 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 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 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11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 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鹏华 地产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包 括鹏华地产 份额 、 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 ) 的 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 回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2 1)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 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 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包 括鹏 华 地产份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鹏 华 地产 B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可 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 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 请 将被撤销 。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4)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 请按照深圳证 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相 应规则进 行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 期赎回并延期 办 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 说明 有关处理 方 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 告。 12、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 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 ,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4)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 暂停时间 超过 2 个 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调整刊登 公告的频 率。 暂停结 束, 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连续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3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 回 场所 投 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内 申购 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且符 合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有关风险 控制要求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 办 理本基金场 内赎回业 务的场所 为具有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 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2、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 除 外) ,投资者应当在 开放日办理申 购和赎回申请 。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为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 基金合同 》 约定 之外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 回或 者转换。 投资者 在 《基金合 同》 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的价格 。 3、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 场内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规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4)场内申 购与赎回 业务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 金 登记机构 的相关业 务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并在 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 前 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按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4、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 理的申请 ,正常情 况下,基 金 登记机 构 在 T +1 日 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 易 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 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购与赎 回的成交 情况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 利。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4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基 金 登记机 构 或基金 管理 公司的确认 结果为准 。 (3)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 效 ,申购款 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由此 产生 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基 金 登记机构 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账户。 在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 同》的有 关条款处 理。 5、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 限制 (1) 投资者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申购本基 金 , 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50,000 元; (2)基金管理人、深 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 登记机 构 可根据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 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生效 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至少 在一家指 定媒 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6、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1)申购费 用 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费 率由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按 照场外认购 费率设定 。 投资 者可以 多次申购本 基金,申 购费率按 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 计算 。 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 担, 在申 购基金份 额时收 取, 不 列入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 (2)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 率为固定 费率 0.50 %,不按 持有 期限设置分 段赎回费 率。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其中赎回费总额 的 25%应归 基金财产,其 余用 于支付市场推广、注 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 要的手续费 。 (3)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 同》的相关约 定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 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 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 , 针对特 定地域范 围、 特 定行业 、 特定职业 的投资者 以及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 电话 交易等 ) 等进 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 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 率。 7、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1)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5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本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2)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 采用 “金额申 购” 方式, 申购 金额包括 申 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 计 算公式如 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 率 )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 申购的有效 份额由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 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算。 场内申购 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 到整数 位, 小 数部分舍弃 , 对应的 资金返还 至投资者 资金账户 ( 返还金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舍弃 , 余额计 入基金资产) 。 例:某投资 者在场内 申购本基 金 50,000 元, 对应的 申购费率 为 0.50%。 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386 元,则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0.50 %)=49,751.24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751.24 =248.76 元; 申购份额=49,751.24 /1.386 =35,895 份; 实际净申购 金额=35,895 ×1.386 =49750.47 元; 实际申购金 额=49750.47 ×(1 +0.50 % )=49,999.22235 元; 实际申购费 用=49,999.22235 -49750.47 =248.75235 元; 返还金额=50,000 -49,999.22235 =0.77 元。 即,若该投 资者在场 内申购本 基金 50,000 元,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386 元, 则可得到基 金份额 35,895 份, 申购资金 返还 0.77 元。 (3)赎回金 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 采用“ 份额赎 回”方 式, 赎回价格 以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计算公式如 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赎 回金 额为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的 余 额。 场内赎 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 位, 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6 例: 某投 资者在 场内赎回 本基 金 100,000 份 , 赎 回费 率为 0.50 % 。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383 元, 则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383 =138,300.00 元; 赎回费用=138,300.00 ×0.50%=691.50 元; 净赎回金额 =138,300.00 -691.50 =137,608.50 元。 即, 若该投 资者在场 内赎回 本基金 100,000 份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383 元, 则可得到 137,608.50 元。 8、其他 有关场内拒 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 方法、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 基金的转 换、 定期定 额 投资计划等 内容请参 见基金合 同中关于 “基金 份额的 场 内申购与 赎回” 部 分的相 关规定以 及 深圳证券交 易所、基 金 登记机 构 的有关 规定,并 据此 执行。 (三)基金的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管 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 构。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 一 、基 金的 非交 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 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条 件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7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本基 金的转托 管包 括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 位 (交易单 元) 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在变更办理鹏华地 产份额赎回 业 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 )时,须 办理已持 有鹏华地 产份 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鹏 华地产份额 场 内赎回或鹏 华地产 A 份额与鹏 华地产 B 份额 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 位(交易 单元)时 , 须办理 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 管。 2、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鹏 华地产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 券 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2)场内份额跨系统 转托管至场外 后,持有期限 将 重新计算,赎回时按 变更后的持 有 期限计算适 用赎回费 率。 (3)鹏华地 产份额跨 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 业务按 照基 金登记机构 的相关业 务规定办 理。 3、基金管理人、基金 登记机构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 可 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 出调整,并 在 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三)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十二 、基 金份 额的 配 对转 换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将为场 内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理基金 份额配对 转换。 基金份 额的配对转 换是指鹏 华 地产 份 额与鹏华 地产 A 份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 之间的转 换,包括 基 金份额的分 拆与合并 。 鹏华地产 份 额的场内 份额可以 直接申请 分拆与合 并, 场外份额通 过跨系统 转托管至 场内 后方可申请 分拆与合 并。 (一)配对转换场所 基金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 机构见招 募说明书 或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的营业 场所或 按办 理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 办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8 理本基金的 份额配对 转换。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金 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该业务 的办理机 构,并予 以公告。 (二)配对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4 年9月18日起开 通基金的 份额配 对转 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日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 停份额配 对 转换时除外 ) , 业 务办理时 间为上午9 ∶30-11 ∶30 和 下午1 ∶00-3 ∶00。 在此时间 之外不办 理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 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配对转 换业务的 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但此 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 2 日前在 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 以份额申 请; 2、申请进行 分拆的鹏 华 地产份 额的场内 份额数 必须 为偶数; 3、 申请进行合 并的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 鹏华 地产 B 份 额必须同时 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 额 数必须为整 数且相等 ; 4、鹏华地产 份额的场 外份额如需申 请进行分拆, 须 跨系统转托管为鹏华 地产 份额的 场 内份额后方 可进行; 5、配对转换 应遵循届 时相关机 构发布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登 记机构 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可视情 况对上述规 定作出调 整, 并 在 正式 实施前 2 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 程序遵循 届时相关 机构发布 的相关业 务规 则,具体见 相关业务 公告。 (五)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 登记机构 、配对转换业 务 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该 业 务的情形; 2、基金管理 人认为继 续接受配 对转换可 能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3、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刊登 暂停基金 份额配对 转换 公告。 在暂停配对 转换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该业务的 办理, 并 依照有 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六)配对转换费用 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机 构可 对该 业务 的办 理酌情 收取一 定的 费用 ,具 体见相 关业 务 公 告。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9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基金 登 记机构 有 权调 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 《基金合 同》 将相应予以 修改, 且 此项修 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并 在本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中列示。 十三、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求跟 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最小 化, 力争将 日均跟踪 偏离度 控制在 0.35 %以内, 年跟踪 误差控制 在 4%以内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 、 创业板 股票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股 指期货、权证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如果法律法 规对该比 例要求有 变更的 , 以变更 后的比 例为准,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会做相 应调整。 (三)标的指数 中证 800 地 产指数


在出现以下 两种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适当 程序 更换标的指 数: 1、 如果标的 指数可能 存在的不 合理性导 致其不能 很好 地反映沪深 两市 属于 地产行业 的 公司股票的 整体走势 , 或随着 中国证券 市场的 进一步 发展和完善 , 未来出 现了更合 理、 更 具 代表性的反 映该类股 票走势的 指数时 , 基金管 理人可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依法变 更本基金 的 标的指数。 2、当标的指 数出现下 列问题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护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的原 则,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依法变更 基金的标 的指数: (1 ) 上海证 券交易所 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 停止向标 的指 数供应商提 供标的指 数所需的 数 据、限制其 从交易所 取得数据 或处理数 据的权利 ; (2 )标的指 数被上海 证券交易 所及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停止发布;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0 (3 )标的指 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 ; (4 ) 标 的指数供 应商停止 编辑 、 计算和 公布标的 指数 点位或停止 对基金管 理人的标 的 指数使用授 权; (5 ) 标的指 数由于指 数编制方 法等重大 变更导致 该指 数不宜继续 作为本基 金的标的 指 数; (6 ) 存 在针对标 的 指数或 标的指数 供应商的 商业纠 纷 或法律诉讼 , 且 此类纠纷 或诉讼 可能对标的 指数或基 金管理人 使用标的 指数的能 力产 生重大不利 影响。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 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 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若 标的指数 变更对 基金投资 无 实质性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标的指 数供应商变更 、指 数更名等) ,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 应在取得 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 商号或字样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被动式指 数化投资 方法, 按照成份 股在标 的指数中的 基准权重 构建指数 化投 资组合,并 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 重的变化 进行 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 股发生调 整或成份 股发生配 股、 增 发、 分 红等行为时 , 或因基 金的申购 和赎 回等对本基 金跟踪标 的指数的 效果可能 带来影响 时, 或因某些特 殊情况导 致流动性 不足时 , 或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 有效复制 和跟踪标 的指数时 , 基 金管理人可 以对投资 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 ,力求降 低跟踪误 差。 本 基金 力争 鹏华 地产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偏 离度 不 超 过 0.35 % , 年跟 踪 误差不超 过 4 %。 如因指数 编制规 则调整或其 他因素导 致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超过 上述范围 ,基金管 理人应采 取合理措 施避 免跟踪偏离 度、跟踪 误差进一 步扩大 。 1、股票投资 策略


(1)股票投 资组合的 构建 本基金在建 仓期内, 将按照 标的指数 各成份股 的基准 权重对其逐 步买入, 在力求 跟踪误 差最小化的 前提下, 本基 金可采取 适当方法, 以降低 买入成本。 当遇 到成份股 停牌、 流动 性 不 足等 其他市 场因 素而 无法依 指数 权重购 买某 成份股及 预期 标的指 数的 成份 股即将 调整 或 其他影响指 数复制的 因素时, 本基金可 以根据 市场情 况, 结合研 究分析 , 对基金 财产进行 适 当调 整,以 期在规定 的风险承 受限度之 内,尽量 缩小 跟踪误差。 (2)股票投 资组合的 调整 本基金所构 建的股票 投资组合 将根据标 的指数成 份股 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 整, 本基金还将 根据法律 法规中的 投资比例 限制、 申 购赎 回变动情况 等变化, 对其进行 适时调整 ,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1 以保证鹏华 地产 份额 净值增长 率与标的 指数收益 率间 的高度正相 关和跟踪 误差最小 化。 基 金 管理人将对 成份股的 流动性进 行分析 , 如发现 流动性 欠佳的个股 将可能采 用合理方 法寻求替 代。 由于受 到各项持 股比例限 制, 基 金可能不 能按照 成份股权重 持有成份 股, 基金 将会采用 合理方法寻 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 数的调整 规则和备 选股票的 预期,对 股票 投资组合及 时进行调 整。 2)不定期调 整 根据指数编 制规则, 当标的 指数成份 股因增发 、 送配 等股权变动 而需进行 成份股权 重新 调整时,本 基金将根 据各成份 股的权重 变化进行 相应 调整; 根据本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情况 ,对股票 投资组合 进行 调整,从而 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 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 , 成份 股在标的 指数中的 权重因 其它特殊原 因发生相 应变化的 , 本 基金可以对 投资组合 管理进行 适当变通 和调整, 力求 降低跟踪误 差。 2、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以 根据流动 性管理需 要, 选 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进行 配置。 本基金 债券投资组 合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投资策 略, 根 据宏观 经济分析、 资金面动 向分析 等判断未 来 利率变化, 并利用债 券定价技 术,进行 个券选择 。 3、股指期货 、权证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 资股指期 货、权证 和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允 许的金融衍 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 原则,以 套期 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 择流动性 好、 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 合约。 本基金力 争利用股 指期货 的杠杆作用 , 降低申 购赎回 时现金资 产 对投资组合 的影响及 投资组合 仓位调整 的交易成 本, 达到稳定投 资组合资 产净值的 目的。 基金管理人 将建立股 指期货交 易决策部 门或小组 , 授 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 责股指期 货的 投 资审 批事项 ,同 时针 对股指 期货 交易制 定投 资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等 制度 并报董 事会 批 准。 本基金通过 对权证标 的证券基 本面的研 究, 并 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 及价值挖 掘策略 、 价差 策略、双向 权证策略 等寻求权 证的合理 估值水平 ,追 求稳定的当 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地产指 数收益率 ×95%+ 商业银行 活期 存款利率( 税后)×5 % 中证 800 地 产指数从 中证 800 指数样本 股中挑选 属于 地产行业的 公司股票 组成样本 股, 可以综合反 映沪深两 市属于地 产行业的 公司股票 的整 体走势, 同时为投 资者提供 新的 投资 标 的。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基 准的指数时 ,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取 得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2 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 , 不需要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需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并及时 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 预期的风 险与收益 高于混 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与货 币市场 基金, 为证券投 资基金中 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 收益的 品种。 同时本基 金为指数 基金, 通过 跟 踪标的指数 表现,具 有与标的 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 所代 表的公司相 似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从本基金所 分拆的两 类基金份 额来看, 鹏华地产 A 份额为稳健 收益类份 额,具有 低风 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 低的特征 ;鹏华地产 B 份额为 积极收益类 份额,具 有高风险 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高 的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0 %, 且 不 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 (2)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3)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1)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2)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3 值的 10%; (13)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0%。 其 中, 有价 证券指股 票 、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 (14)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15)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 当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0% ; (16)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 及债权人权 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 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4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 金合同规定 , 已 于 2015 年1 月 19 日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 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 , 保证复 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270,761,089.74 88.71 其中:股票 1,270,761,089.74 88.71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24,816,505.52 8.71 7 其他资产 36,844,003.80 2.57 8 合计 1,432,421,599.06 100.00 2 、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1)报告期 末指数投 资按行业 分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394,198.28 1.52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5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9,675,161.72 0.72 F 批发和零售 业 20,232,550.80 1.51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188,704,231.50 88.64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6,138,822.58 0.46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22,185,672.12 1.65 合计 1,267,330,637.00 94.50 (2)报告期 末积极投 资按行业 分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 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 技术服务业 - -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3,430,452.74 0.26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30,452.74 0.26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股票投 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 资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0002 万


科A 14,312,220 198,939,858.00 14.83 2 600048 保利地产 13,848,603 149,841,884.46 11.17 3 600383 金地集团 9,661,297 110,235,398.77 8.22 4 000402 金 融 街 5,143,584 63,420,390.72 4.73 5 000024 招商地产 2,289,697 60,425,103.83 4.51 6 600340 华夏幸福 1,138,703 49,647,450.80 3.70 7 600208 新湖中宝 5,184,406 37,949,851.92 2.83 8 600663 陆家嘴 876,635 32,873,812.50 2.45 9 600266 北京城建 1,348,432 31,903,901.12 2.38 10 600158 中体产业 1,452,282 25,719,914.22 1.92 (2)报告期末积极投 资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股票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503 华丽家族 164,539 934,581.52 0.07 2 600322 天房发展 151,638 712,698.60 0.05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7 3 600094 大名城 62,228 497,201.72 0.04 4 600683 京投银泰 63,696 483,452.64 0.04 5 600724 宁波富达 74,587 445,284.39 0.03 4、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内未 发生股指 期货投资 。 (2)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 原则,以 套期 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 择流动性 好、 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 合约。 本基金力 争利用股 指期货 的杠杆作用 , 降低申 购赎回 时现金资 产 对投资组合 的影响及 投资组合 仓位调整 的交易成 本, 达到 稳定投 资组合资 产净值的 目的。 10、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1)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3)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1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中本期没 有发行 主体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的、或在 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 证券。 (2)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 (3)其他资 产构成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8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9,472.02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32,461,332.5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199.28 5 应收申购款 4,279,999.9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844,003.80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 末指数投 资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指 数投资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 受限情况。 (6)报告期 末积极投 资前五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积 极投资前 五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 受限情况。 (7)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十 四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1 、本基金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的投 资业绩与 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下 表所示( 本报告中 所列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净值 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14 年9 月12 日 ( 基 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1.30% 1.92% 45.78% 1.89% -4.48% 0.03%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9 2、 基金合 同生效以 来基金份 额净值的 变动情况 , 并与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 变动进行 比较: 注1:本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中证800 地 产指数收 益率*95%+商业银 行活期存 款利率( 税 后)*5%; 注 2: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 2014 年 9 月 12 日生效 ; 注 3:本基金 业绩截 止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十 五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0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和 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十 六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1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和 配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 ; 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收 盘价)估 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 估值日结算价 估值;估值日 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结算价 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 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 但 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2 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 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 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3 (6)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损 方 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 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 或依 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 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 决定延迟估 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 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4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或标的指数供 应 商 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 度 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错误,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十 七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一)基金的利润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 基金 (包括鹏 华 地产 份 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 不 进 行收益分配 。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十 八 、基 金份 额的 折 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鹏华地产 A 份额、鹏华 地产份额 存续期 内的每个 会 计年度(除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 在 会计年度外 )第一个 工作日,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 规则 进行基金的 定期份额 折算。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每个会计年 度第一个 工作日。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鹏华地产 A 份额、鹏 华 地产份额 。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 次。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鹏华地产 A 份额与鹏华 地产 B 份额 按照本 招募说明 书 第七部分 “基 金份额的 净值计算 ” 进行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算, 对鹏华地产 A 份额的约定 应得收益 进行定期 份额折算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5 在基金份额 折算前与 折算后, 鹏 华 地产 A 份额与 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份 额配比 保持 1: 1 的比例。对 于鹏华 地产 A 份额的约 定应得收 益,即鹏 华 地产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超出 1.000 元部分 , 将折算 为场内 鹏华 地产 份 额分配给 鹏华 地产 A 份额 持有人。鹏 华 地产 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每 2 份鹏华地产 份额将按 1 份 鹏华地产 A 份额获 得新 增鹏华 地产 份额的分 配。 持 有场外鹏 华 地产 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 增场外鹏华 地产 份额 的分配 ; 持有场 内鹏华地产 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按前述折 算方式获 得新增场内 鹏华 地产 份额的分 配。经过 上述份额 折算 ,鹏华地产 A 份额的基金 份 额参考 净 值调整为 1.000 元, 鹏华 地产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将 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 度第一个 工作日为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本基金将对 鹏华 地产 A 份额和鹏 华 地产 份额 进行定期 份额折算 。有关计 算公式如 下: (1)鹏华地产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不改变 鹏华 地产 A 份额 的份额数 ,即 其中,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 地产 A 份额的 份额数, :定期份额 折算后鹏 华 地产 A 份额的 份额数。 因持有鹏华 地产 A 份额而新 增的场内 鹏华 地产 份额的 份额数为 其中,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 地产 A 份额的 份额数,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 地产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 地产份 额的份额 数, :定期份额 折算后鹏 华 地产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公式为 定期份额折 算后的鹏 华地产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 保 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第 4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6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2)鹏华地产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不改变 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 净值及其份 额数,即 (3)鹏华地产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 华地产 份额的份额数 等于定期折算 前鹏华 地产 份额的份额 数与新增 的鹏华 地产 份额的份 额数之和 ,即 鹏华地产 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鹏 华 地产 份 额数为 其中,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 地产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 地产份 额的份额 数, :定期份额 折算后鹏 华 地产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公式同上 。 5、定期份额 折算示例 假设本基金 成立后第 2 个 会计年度 第一个 工作日为 定 期份额折算 基准日, 鹏华 地产 份 额当天折算 前资产净 值为 8,659,000,000 元。 当天场 外鹏华 地产 份额、场 内鹏华地产 份额、 鹏华 地产 A 份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份 额数分别 为 55 亿份、10 亿份、20 亿份、20 亿份。 前一个会计 年度末每 份鹏华地产 A 份额资产净 值为 1.065 元,且未 进行不 定期份额 折算。 定期份额折 算的对象 为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鹏华地产 A 份额和鹏华 地产份额 , 即 20 亿份 和 65 亿份。 (1)鹏华地产 A 份额持有人 定期折算后 持有的鹏 华 地产 A 份额为 定期份额折 算后鹏华 地产 份额 的份额净 值为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7 因持有鹏华 地产 A 份额而新 增的场内 鹏华 地产 份额的 份额数为 鹏华地产 A 份额持 有人在定 期折 算后 总共持有 20 亿 份鹏华 地产 A 份额 , 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000 元 ;新增持 有 100,000,000 份 鹏华 地产 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2)鹏华地产 份额持 有人 鹏华地产 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鹏 华 地产 份 额数为 鹏华地产 份 额持有人 在定期折 算后持有 的鹏华地产 份 额为 (二)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 以下两种情况 进行份额折算,即当鹏 华 地产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达 到 1.500 元时 或当鹏华 地产 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跌至 0.250 元时。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当达到不定 期折算条 件时,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 况确定折算 基准日。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鹏华地产 份额、 鹏华 地产 A 份额、鹏华 地产 B 份额。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8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当达到不定 期折算条 件时,本 基金将分 别对鹏华 地产 份额、鹏华 地产 A 份额、鹏华 地 产 B 份额进行份额 折算,份 额折算后 本基金将 确保鹏 华 地产 A 份额与鹏华地产 B 份额的比 例为 1:1, 份 额折算后 鹏华 地产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 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 鹏华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均调整为 1.000 元。 (1)当鹏华 地产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达到 1.500 元时 ,鹏 华 地产 份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 将按照 如下公式 进行份额 折算: 1)鹏华地产 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 前鹏华地产 A 份额 的份额数 与份额折 算 后鹏华地产 A 份额的份 额数相等 , 即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 地产 A 份额 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 地产 A 份额 的份额数 。 ② 份额折算 前鹏华地产 A 份额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 后 将持有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新增场 内鹏华 地产 份额,且 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不变 。 鹏华地产 A 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场内鹏 华 地产份 额的份 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 地产 A 份额 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 地产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2)鹏华地产 B 份额 ① 份额折算 前鹏华地产 B 份额的 份额数与 份额折算 后鹏华 地产 B 份 额的份 额数相等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份 额数,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9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份 额数。 ② 份额折算 前鹏华 地产 B 份额 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 后 将持有鹏华 地产 B 份额与新增场 内鹏华 地产 份额 ,且 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不变 。 鹏华地产 B 份额 持有人 新增的场 内鹏华地产 份额的 份 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份 额数,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 净值。 3)鹏华地产 份额 鹏华地产 份额持有人份 额折算前后所持 有的鹏华 地产 份额的资产净值不变。 场外鹏华 地产 份额持 有人份额 折算后获 得新增场 外鹏华地产 份 额, 场内 鹏华 地产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 算 后获得新增 场内鹏华 地产份额 。 鹏华地产 份 额持有人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的鹏华地产 份 额的份额数 为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 地产 份额的份 额数,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 地产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 地产 份额的份 额数。 (2) 当鹏 华 地产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跌 至 0.250 元时, 鹏华 地产 份额、 鹏华 地 产 A 份额、鹏华地产 B 份额将 按照如下 公式进行 份额 折算: 1)鹏华地产 B 份额 份额折算前 后鹏华地产 B 份额所 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 值 不变,即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份 额数,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 净值,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0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份 额数。 2)鹏华地产 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 后鹏华地产 A 份额与鹏 华 地产 B 份额 的 份额数保持 1 :1 配比 ,即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 地产 A 份额 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 地产 A 份额 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份 额数。 ② 份额折算 前鹏华地产 A 的持有人在份 额折 算后 将 持有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 新增场内 鹏华 地产份 额,且所 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不变。 鹏华地产 A 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场内鹏 华 地产份 额的份 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 地产 A 份额 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 地产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 地产 A 份额 的份额数 。 3)鹏华地产 份额 鹏华地产 份额持有人份 额折算前后所持 有的鹏华 地产 份额的资产净值不变。 场外鹏华 地产 份额持 有人份额 折算后获 得新增场 外鹏华地产 份 额, 场内 鹏 华 地产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 算 后获得新增 场内鹏华 地产份额 。 鹏华地产 份 额持有人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的鹏华地产 份 额的份额数 为 其中,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1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 地产 份额的份 额数,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 地产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 地产 份额的份 额数。 5、不定期份 额折算示 例 (1)鹏华地产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达 到 1.500 元 设在本基金 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 日,鹏华 地产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鹏华地产 A 份额与 鹏华 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如下 表所示, 折 算后, 鹏华地产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 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则各持有 鹏华 地产 份额 、 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 华 地产 B 份额 10,000 份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基 金份额的 变化如下表 所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 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 值 份额数 鹏华 地产份额 1.53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5,360 份鹏华 地产份额 鹏华 地产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鹏华地产 A 份额 +280 份鹏华 地产份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 2.044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鹏华 地产 B 份额 +10,440 份鹏华 地产份额 (2)鹏华地产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达到 0.250 元 设在本基金 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 日,鹏华 地产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鹏华地产 A 份额与 鹏华 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如下 表所示, 折 算后, 鹏华地产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鹏华 地产 A 份额、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 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则各持有 鹏华 地产 份额 、 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 华 地产 B 份额 10,000 份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基 金份额 的 变化如下表 所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 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 值 份额数 鹏华 地产份额 0.617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70 份鹏华 地产 份额 鹏华 地产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鹏华地产 A 份额 + 8,220 份鹏华 地产份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 0.20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鹏华地产 B 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余额的处理方法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2 份额折算后场外基金份 额的份额数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 后 的部分舍弃 , 余额计 入基金财 产; 场 内基金份 额的份 额数计算结 果保留到 整数位, 余额的处 理方法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规 则及有关规 定执行。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 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 届时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基金 登记机 构 的相关 业务规定 暂停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 鹏华 地产 B 份额 的上市交 易、鹏华 地 产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鹏华地产 份额与 鹏华 地产 A 份 额、鹏华地产 B 份额的份 额配对转 换 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 一个工作日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 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 本着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原则, 可根 据具体情 况选择 按照定期 份 额折算的规 则或者不 定期份额 折算的规 则进行份 额折 算。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金 登记 机构 有权 调 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将相应予以 修改, 且 此项修 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并 在本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中列示。 十 九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的标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10、基金的 上市费和 年费;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3 11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以 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1.0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托管 人根据与 管理人核 对一 致的财务数 据, 自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日 内、 按 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 支付, 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2%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托管 人根据与 管理人核 对一 致的财务数 据, 自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日 内、 按 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 支付, 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3、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02%的 年费率计 提。 标 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02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E 为前一 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季 季末 ,按季支付 (当季不足 50,000 元 的, 按 50,000 元计算) , 计费期间 不足一 季度的, 根 据实际天数 按比例计 算。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划款指令 , 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季前 10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标的指数 供应商 。 若遇 法定节假日 、 公休 日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 应商根据 相应指数 许可协议 变更标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 率和计算 方式时 , 基金 管理人需依 照有关规 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 和计费方 式实 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4-10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4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 税收,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 人按 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 扣代缴。 二十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5 二十 一、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信息披露法律依据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信息披露形式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6 认购 、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 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鹏华地产 A 份额与鹏 华 地产 B 份额 获准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将基 金份 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 5、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鹏华 地产 B 份额开始上 市交易前 或鹏华 地 产 份额 开始 办理申购 或者赎回 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 鹏华 地 产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鹏 华地产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在鹏华地产 A 份额与 鹏华 地产 B 份 额开始上 市交易 后或鹏华地产 份额开 始办理申 购或 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 放日 鹏华 地产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 值 、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 鹏 华 地产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 (自然日 ) 基金 资产净值 、 鹏华 地产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鹏 华 地产 A 份额与鹏 华地产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鹏华 地产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鹏 华 地产 A 份额 与鹏华 地产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 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6、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7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 露文件上载 明 鹏华地产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7、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 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8 (11 )涉及基金 财产、基 金管理业 务、基 金托管业 务 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本基 金开始办 理或暂停 接受份额 配对转换 申请 ; (27)本基 金暂停接 受份额配 对转换申 请后重新 接受 份额配对转 换; (28)本基 金进行基 金份额折 算; (29)本基 金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上市; (30)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10、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1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 等金融 期货 ,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 和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等文件 中披露金 融期 货交易 情况 , 包括投 资政策 、 持仓情 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等, 并 充分揭示 金融期货 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 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9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鹏华地产 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 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二十二 、 风险 揭示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 预期的风 险与收益 高于混 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与货 币市场 基金, 为证券投 资基金中 较高预期 风险、 较高 预期收 益的品种。 同时 本基金为 指数基金, 通 过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 ,具有与 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 指数 所代表的公 司相似的 风险收益 特征。 从本基金所 分拆的两 类基金份 额来看, 鹏华地产 A 份额为稳健 收益类份 额,具有 低风 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 低 的特征 ;鹏华地产 B 份额为 积极收益类 份额,具 有 高风险 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高 的特征。 本基金面临 的主要风 险有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操作 风险、 流动性风 险、 信用风 险、 本 基金特有风 险 (包括 作为指数 基金的风 险、 作 为上市 基金的风险 和作为分 级基金的 风险) 及 其他风险等 。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 投资 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0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发生 变化,导 致市场价 格波动而 产生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 变化, 证券市场 的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上 市公司 的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 , 也 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 , 基 金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 可能对国 民经济不 同部门造 成不同的 影响 , 从而导 致基金所 投资的上 市公司 业绩及其股 票价格发 生波动, 使得基金 的收益产 生变 化。 5、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 争、 人员素质等 , 这些都 会导致企 业的盈利 发生变 化。 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润 减少, 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 虽然基 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 统风险, 但不能完 全规 避。 6、 购买力风险 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 而导致货 币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 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 收 益水平与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 平、 管 理手段和 管理技 术等相关性 较大。 因 此本基 金可能因 为 基金管理人 的因素而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 (三)操作风险 在本基金的 投资、 交 易、 服 务与后台 运作等业 务过程 中, 可能因 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投资 者的利益 受到影响 。这种风 险可能来 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证券 交易所 、 登记机构 及 销售代理 机构等。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基 金, 在 基金的所 有开放日 , 基金 管理人都有 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如 果基金资 产不能迅 速转变成 现金, 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使 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 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 金运作和 收益水平 。 尤其是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 如果 基金资产 变现能力 差, 可 能 会产生基金 仓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流动 性 风险, 可能 影响基金份 额净值。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1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 , 或者 基金所投 资债券 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 本息,都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损 失和收益 变化,从 而产 生风险。 (六)投资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作为指数 基金存在 的风险 (1)标的指 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 平均回报 偏离的 风险 标的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 股票市场 。 标的 指数成 份股的平均 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 市场 的平均回报 率可能存 在偏离。 (2)标的指 数变更的 风险 尽管可能性 很小, 但根据 《 基金合同》 规定, 如出 现 变更标的指 数的情形, 本 基金将 变 更标的指数 。 基于原 标的指 数 的投资政 策将会 改变, 投资组合将 随之调整 , 基金的 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 的标的指 数保持一 致,投资 者须承担 此项 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 本。 (3)基金投 资组合回 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 偏离的 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的指 数的 收益率发生 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 成份股或变更 编制方法,使 本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 踪 偏离度与跟 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 致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 变 化,使本基 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 跟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 利 等将导致基 金收益率超过 标 的指数收益率,产生 正的跟踪偏 离 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 差等原因使本 基 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 冲 击成本而产 生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 中的证券交易 成本,以及基 金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 在,使基金 投 资组合与标 的指数产 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 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 资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的管 理 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 术 手段、 买入 卖出的时 机选择等 , 都会 对本基金 的收益 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 本基金对 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 7)其他因素,如因受 到最低买入股 数的限制,基 金 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 例与 标的指数中 该股票的 权重可能 不完全相 同; 因 缺乏卖 空、 对冲机 制及其他 工具造 成的指数 跟 踪成本较大 ; 因基金 申购与赎 回带来的 现金变 动; 因 指数发布机 构指数编 制错误等 , 由此产 生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 误差。 2、作为上市 基金存在 的风险 (1)暂停上 市或终止 上市的风 险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2 在《基金合 同》生效 且本基金 符合上市 交易条件 后, 鹏华 地产 A 份额和鹏 华 地产 B 份 额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交易。 由于上市 期间可 能因信息披 露导致基 金停牌 , 投资者 在 停牌期间不 能买卖基 金,产生风 险; 同时, 可 能因上市 后交易对手 不足导致 基金流动 性风险; 另外,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鹏 华地产 A 份额和鹏 华地产 B 份额通过份 额配对转 换转为鹏 华 地产 份额并 转托管至 场外后导 致场内的 基金份额 或持 有人数不满 足上市条 件时, 本基金存 在 暂停上市或 终止上市 的可能。 (2)基金份 额折溢价 的风险 本基金鹏华 地产 A 份额和鹏华 地产 B 份额在 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 价格可能 不同于基 金份 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 或者溢价的情 况, 虽然份额配 对 转换套利机制设计 已将基金份额 折溢价 的风险降至 较低水平, 但是该制 度不能完 全规避该 风险 的存在。 3、作为分级 基金存在 的风险 (1)分级机 制风险 本基金为指 数基金, 通过跟 踪标的指 数表现, 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 及标的 指 数所代表 的公 司相似的风 险收益特 征。 但 由于本基 金存在分 拆的两 类基金份额 , 分级机 制令两 类基金份 额 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 特征,从而带 来不同于跟踪标 的 指数的指数基金的风 险:鹏华 地产 A 份额为稳健 收益类份 额,具有 低风险且 预期收益 相对 较低 的特征 ;鹏华地产 B 份额为积 极 收益类份额 ,具有 高 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 对较高 的 特征 。 (2)份额折 算风险 1)本基金份额折算时 ,投资者所持 基金份额可能 发 生变化,形成与之前 所持基金份 额 组合不同的 风险收益 特征,从 而产生风 险; 2)本基金份额折算时 ,场外份额数 保留至小数点 后 两位,场内份额数保 留至整数位 , 剩余部分舍 弃并计入 基金资产 。该尾差 处理原则 可能 给投资者带 来损失, 从而产生 风险; 3) 当投资 者通过 不具有基 金 销售业 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 单位买卖 基金份额 时, 可能无法赎 回份额折 算后新增 的基金份 额,从而 产生 风险。 (3)配对转 换风险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本 基金的存 续期内, 基 金管 理人将根据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办 理鹏华 地产 份额与鹏 华 地产 A 份额、鹏 华 地产 B 份 额之间的配 对转换。 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 理可能改变 鹏华 地产 A 份额 和鹏华地产 B 份额的 市场 供求关系 , 影响 基金份额 的交易价 格, 从而产生风 险;该业 务也可能 出现暂停 办理或申 请无 法确认的情 形,从而 产生风险 。 (4)基金的 收益分配 风险 在存续期内 , 本基金 将不进 行收益分 配。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本 基金 的 A 份额和 B 份额实施份 额折算。 基金份额 折算后 ,如果出现 新增份额 的情形, 投资者可 通过卖出或 赎回折算 后新增份 额的方式 获取投资 回报 , 但是, 投资者通 过变现折 算后的新 增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3 份额以获取 投资回报 的方式并 不等同于 基金收益 分配 ,投资者不 仅须承担 相应的交 易成本 , 还可能面临 基金份额 卖出或赎 回的价格 波动风险 。 (七)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 致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证券 交易所、 登 记机构 及销 售 代理机 构等 机构 无法正 常工 作,从 而有 影响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按 正常 时限完 成的 风 险。 二十 三 、 基金 的终 止 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 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4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分别计算 鹏华 地产 份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鹏华 地 产 B 份额各自的应 计分配比 例,并据 此向鹏华 地产 份 额、鹏华 地产 A 份额、 鹏华 地产 B 份 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按 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四、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与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 转 让或 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5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 基金合 同 》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6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 等业务 的业务规 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 额参考净值 ,确定 鹏 华地产 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7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 财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8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 准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 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鹏华地产份 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9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 由鹏华地 产份额 、 鹏华地产 A 份额、鹏 华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独立进行 表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在其 对应的份 额类别内 拥有平等 的投 票权。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 鹏 华地产份 额、鹏 华地产 A 份额、鹏华地产 B 份额各 自基金 份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0 额 10% 以 上(含 10% )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 同)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登记 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 生变动而应 当 对《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6)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 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召 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 计持有 鹏 华地产份 额、鹏华 地 产 A 份额 、鹏华地 产 B 份 额各自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 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单独 或合计持 有 鹏华 地产份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鹏华 地产 B 份额各 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1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 计持有 鹏 华地产份 额、鹏华 地 产 A 份额 、鹏华地 产 B 份 额各自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持有 鹏华 地产份额、 鹏华地 产 A 份额、鹏华 地 产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 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2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鹏华 地产份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地产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 鹏 华地产份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地 产 B 份额各自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分之 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 有效的 鹏 华地产份 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 华地产 B 份额 各 自 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 鹏 华地产份 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鹏 华地产 B 份额 各 自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 的 鹏华地 产份 额、鹏华地 产 A 份额、鹏华地 产 B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 鹏 华地 产份额、 鹏 华地产 A 份额 、 鹏华 地产 B 份额各自 基 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 一(含三 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 议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 约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 内 连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 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 的 鹏华地产 份额、鹏 华地产 A 份额、鹏 华地产 B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 鹏 华地产份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地 产 B 份额各自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鹏 华地 产 份额、鹏华 地产 A 份额、鹏华 地产 B 份额各 自 基金 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 鹏华地 产份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鹏 华地产 B 份额 各自基金 总 份额 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 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 以上 鹏华 地产份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地产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3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 (4)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 鹏华 地产份额 、鹏华地 产 A 份额、鹏华 地产 B 份额 在 其对应 的份额类别 内有一票 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 鹏华 地产份 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 华地产 B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4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 上(含 二 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 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 会的 鹏华 地产 份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 华地产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 上(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做出 。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基 金 合同》 、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5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 手续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 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 可直 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 行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法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 基金 (包括鹏 华地产份 额、 鹏华地 产 A 份额、 鹏华地产 B 份额) 不 进 行收益分配 。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基金财产管理、运用相关费用的提 取、支付方式 与比例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的标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6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10、基金的 上市费和 年费; 11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以 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1.0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托管 人根据与 管理人核 对一 致的财务数 据, 自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日 内、 按 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 支付, 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2%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托管 人根据与 管理人核 对一 致的财务数 据, 自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日 内、 按 照 指定 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 支付, 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3、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02%的 年费率计 提。 标 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02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季 季末 ,按季支付 (当季不足 50,000 元 的, 按 50,000 元计算) , 计费期间 不足一 季度的, 根 据实际天数 按比例计 算。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费 划款指令 , 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季前 10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标的指数 供应商 。 若遇 法定节假日 、 公休 日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7 标的指数供 应商根据 相应指数 许可协议 变更标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 率和计算 方式时 , 基金 管理人需依 照有关规 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 和计费方 式实 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4-10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 税收,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 人按 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 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创业板 股票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股 指期货、权证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如果法律法 规对该比 例要求有 变更的 , 以变更 后的比 例为准,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会做相 应调整。 (二)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0 %, 且 不 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8 (2)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3)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1)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2)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13)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 中, 有价 证券指股 票 、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 (14)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15)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 当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0% ; (16)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9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 法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公告 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鹏华 地 产 B 份额开始上 市交易前 或鹏华地 产份额 开始 办理申购 或者赎回 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 鹏华 地 产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鹏 华地 产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在鹏华地产 A 份额与 鹏华地产 B 份 额开始上 市交易 后或鹏华地 产份额 开 始办理申 购或 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 放日 鹏华 地产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 、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 鹏 华地 产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 (自然日 ) 基金 资产净值 、 鹏华 地产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鹏 华地产A 份额与 鹏华地 产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 (自然日) 的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 值、 鹏华地 产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鹏华 地产A 份额与 鹏华地产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0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 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1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分别计算 鹏华 地产份额、 鹏华地 产 A 份额、鹏华 地 产 B 份额各自的应 计分配比 例,并据 此向鹏华 地产份 额、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地产 B 份 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按 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 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 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各 方当事人 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 供投资 人在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查阅 。 二 十 五、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2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 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 中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 人应 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实 际投资是否 符合 《基 金合同 》 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 对存在 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 查。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备 选成 份 股 (含中小板、创业板 股票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债券、股 指期货、权证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 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3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 股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 , 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6.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7.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8.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10.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其 公允价 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 。 其中 , 有 价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14.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0%。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 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4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在开 始进行股 指期货投 资之前, 应与基金 托管 人就股指期 货开户、 清算、估 值、 交收等事宜 另行具体 协商。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三)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基金 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四) 基金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 经 慎重选择 的、 本 基金适用 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并 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 基金 管理人应 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 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 行更新 ,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 行结算 。 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并在与 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 若未 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 后再向 相关交易 对 手追偿。 基 金托管人 则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管 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 基金 托管人应 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五)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 应事 先根据中 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 明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性风 险、 法 律风险和 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是 否遵 守相关制度 、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以 及 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 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5 1.本基金 投 资的受限 证券须为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 原 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 已发行 未上市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 期但锁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券 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 记和存管 ,并可在 证券交易 所或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 基金管 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 的落实 和协调, 并 确保基金 托管人能 够正常查 询。 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 的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 与损 失, 及因 受限证券 存管直接 影响本基 金 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不得预 付任何形 式的保证 金。 2.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应制订流 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 。 风 险处置预案 应包括但 不限于因 投资受限 证券需要 解决 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 失调、 基金流动 性 困难以及相 关损失的 应对解决 措施, 以及有关 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 人应在 首次投资 流 通受限证券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相关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 负责 , 确保对 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 有效的 措施, 在合 理的时间 内有效 解决基金 运作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 回或市 场发生剧 烈 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 金现金周 转困难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 所有损失 。 对本 基金因投 资受限证 券导致 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 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 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的, 基 金 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 失。 3.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 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于 投资前三个 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书面 资料, 并保证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的有关资 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 如有调 整,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提供调 整后的资 料。上述 书面 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1)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发行非公 开发行股 票的批 准文 件。 (2)非公开 发行股票 有关发行 数量、发 行价格 、锁 定期等发行 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人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签订的证 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 。 (4)基金拟 认购的 数 量、价格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 4.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 两个 交易日内 ,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6 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 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 账面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锁定期等 信息。 本基金有关 投资受限 证券比例 如违反有 关限制规 定, 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5.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规定有 权对基金 管理人进 行以 下事项监督 : (1)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时的 法律法规 遵守情 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 证券管理工作 方面有关制度 、 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 善 情况。 (3)有关比 例限制的 执行情况 。 (4)信息披 露情况。 6.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 金投资受 限证券有 新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或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 金费用开 支 及收入确定 、 基金收 益分配 、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 核查。 (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 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 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 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 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对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 告的事项 ,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 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十)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7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 泄 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 管理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本基金的 任 何资产 (不 包含基金 托管人 依据中国 结算公司 结算数 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 、 托管 资产开户 银 行扣收结算 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 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 达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 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 损失的 ,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 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8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 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 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 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 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 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有关 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 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 仅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 ,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管 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 算备付金 、 结算 互保基 金、 交收价 差 资金等 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他 投资 品 种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9 的投资业务, 涉 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 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 关规定, 在 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 算机构开 立债券 托管账 户, 持有人 账户和资 金结算账 户, 并 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行 存款开户 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也可存 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有 。有 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 同办理。 基 金托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人 以 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 同、 基金信 息披露协 议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 的重大 合同,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 正 本的原件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 并在三 十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 大合同的 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每 一份基金 份额 所代表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 管理人按 照 《基 金合同 》 中约定的 基金份额 的净值计 算规则计 算鹏华地产 份额、鹏 华地产 A 份额、鹏 华地产 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并在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的基础 上计算鹏 华地产 A 份额与鹏 华地产 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是对相 应基金份 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 ,并不代 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 值。 鹏华地产份 额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鹏华地 产 A 份额参考净值 、鹏 华地产 B 份额参 考净值的 计算,均 保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0 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鹏 华 地产 A 份额净值、鹏 华地产 B 份 额净 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 后 8 位, 小数点后 第 9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 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 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 管 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审 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本基金 的会计责 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 ,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本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完整性 。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法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1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终止事项 。 二十 六、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 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 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 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 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 同 时, 投资者 可关注鹏 华基金 官方微信 帐 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 现净值查 询功能 , 绑定个人账户 之后, 还可 实现账户 查 询功能和交 易功能。 基金管 理人也将 不断努力 完善现 有技术系统 和销售渠 道, 为 投资者提 供 更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 手段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新 开户 欢迎信、交 易对账单、 《鹏友会 》等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 道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 的信息。 手 机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包括: 月度 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 公告、 持有 基金 周末净值等; 邮 件定制的 信息包 括: 鹏 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 单等信息 。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业 务发展需要 和实际情 况, 适时 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 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 行信息查 询, 通过输入基 金账户号 (或证件 号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2 和查询密码 进入查询 账户, 享有 交易查询、 信 息定制 、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 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工作 日 8:30 -21:00 的座席 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销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 网络 服务。 现场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 各 销售机构受 理后反馈 给本基金 管理人跟 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建 立 “ 客 户专家 团 ” 机制, 邀请客户 对客户服 务工 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二十 七、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内容与格 式进行披 露, 并至少在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合同摘 要、 份额发售公 告及招募 说明书 《中国证券 报》 2014 年 8 月 18 日 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合同摘 要、 份额发售公 告及招募 说明书 《证券时报 》 2014 年 8 月 18 日 鹏华地产指 数分级基 金上网发 售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8 月 21 日 关于增加齐 鲁证券有 限公司为 鹏华中证 800 地产 指数 分级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8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9 月 3 日 关于鹏华中证 800 地 产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提 前结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2014 年 9 月 5 日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3 束募集的公 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9 月 10 日 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9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9 月 16 日 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关于开 放日 常申购、赎 回、转换 和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9 月 16 日 关于鹏华中证 800 地 产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开 通跨 系统转托管 业务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9 月 16 日 关于鹏华中证 800 地 产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开 通份 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9 月 16 日 鹏华中证 800 地 产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 地产 A 与 地产 B 上市 交易公告 书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9 月 18 日 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A、 B 份 额上 市交易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9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9 月 25 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 华泰证券网上交易和柜台系统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9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0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0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为我司旗 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0 月 29 日 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獐 子岛(002069 )估 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1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1 月 26 日 关于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地 产 B 份额交 易价格波 动提示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4 日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5 日 关于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地 产 B 份额交 易价格波 动提示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26 日 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定期份 额折 算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29 日 基金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之鹏华 地产 A 份额 2015 年度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6 日 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可能发 生不 定期份额折 算的提示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6 日 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办理定 期份 额折算业务 期间地产A 份额停 复牌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2015 年 1 月 7 日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5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7 日 鹏华地产 A 定期份额 折算后次 日前收盘 价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7 日 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定期份 额折 算结果及恢 复交易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 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21 日 2014 年第四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22 日 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可能发 生不 定期份额折 算的提示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7 日 基金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为我司旗 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2015 年 2 月 17 日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6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 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邮储银行 开通定投业 务并参加 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指数分级基金开展网 上直销与直 销柜台转 换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11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4 年 8 月 18 日至2015 年 3 月 11 日止。 二十八 、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机 构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人 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 投 资人 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7 二十九 、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 《关于 核 准鹏华中证 800 地 产指数 分 级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的批 复》 2、《 鹏华中证 800 地 产指数 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3、 《鹏华中证 800 地 产指数 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 议》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人 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地 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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