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鹏华丰实A(000295)

鹏华丰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4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丰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五年四 月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7 月 30 日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下发的 《 关于核准 鹏华 丰实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 批复》 (证 监许可[2013]1016 号文)核 准,进行 募集。 根 据相
关法律法规 , 本基金 基金合 同已于 2013 年 9 月10 日 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 人于该 日起正式 开
始对基金财 产进行运 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 括 但不限 于 : 系统性风险 、 非系统 性风险、 管理风险 、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 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 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 本基 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 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9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4 年 12 月31 日(未经 审计)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七、基金的封闭期与 开放期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九、基金的投资 ........................................................... 35 十、基金的业绩 ........................................................... 4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5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4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 十七、风险揭示 ........................................................... 55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5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4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 《 鹏华丰实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的约定 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 丰实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 金” )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费 率等与 投 资人 投 资决策有关 的必要事 项, 投资 人 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丰实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 中 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指《 鹏 华丰实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 金 签订之《 鹏华丰实定 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鹏华丰实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 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指 《 鹏华丰 实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8、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 并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 修订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 22、 销售机构: 指 鹏 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3、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 构: 指 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受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 易账户 :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27、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28、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29、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1、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 定期开 放: 指 本基金采 取的在封 闭期内封 闭运作 、 封闭期与 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 放的 运作方式 35、 封闭期: 本基金 的封闭 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含) 起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 束之日 次日 (含) 起一年的 期间。 本基 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 为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一年。 下一 个封 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 日起一年 , 以此类 推。 本 基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 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 易 36、 开放期: 本基 金自封闭 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 工作日 (含) 起进入开放 期。 本基金 每个 开放期原则 上不超过 二十个工 作日, 开放期的 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 基金 管 理人在开始 办 理申购 和赎回的 具体日期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至 少一家指 定 媒体上予以 公告。 如发生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 依据基金 合同暂停 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合 理调整申 购或 赎回业务的 办理期间 并予以公 告 37、开放日 :指 开放 期内, 为 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38、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9、 《业务规则》 :指 《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开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 同 遵守 40、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 42、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3、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的 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 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20% 47、元:指 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9、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0、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3、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4、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顾问 。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 今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同时 兼任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投资管 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 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 人,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事,现 任意大利 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研究 生学历 ,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 正 大财务公 司工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 作,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现 任深 圳市北融信 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董事长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 籍 : 意大利。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李国阳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国籍 :中国。曾任深圳国投证券有限 公司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科长 、 审计科 副经理 、 稽核 审计部副总 经理、 第 二证 券交 易部副总 经理、 资金 财务部总 经理, 国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公 司副总会 计师兼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上 海管理总 部总经理 、 首席 会计师 兼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 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监 事会召集 人,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兼首 席会计师 、 资金财 务总部总经 理。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 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总裁助理 、机构理 财部总经 理。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登记结 算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监 察稽 核部法务主 管。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 ) , 经济 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 历任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督察长,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 高永杰, 督 察长, 法 学硕士 , 国籍: 中国。 历 任中共 中央办公厅 秘书局干 部, 中国 证监 会办公厅新 闻处干部 、秘书处 副处级秘 书、发行 监管 部副处长、 人事教育 部副处长 、处长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戴钢先生, 国籍中国 ,厦门大 学经济学 硕士,13 年证 券从业经验 。曾就职 于广东民 安 证券研究发 展部,担 任研究员 ;2005 年 9 月加盟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从事研究 分析工 作, 历任债券 研究 员、 专户投资 经理等职 ;2011 年 12 月起担任鹏 华丰泽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2 年 6 月 起兼任鹏 华金刚保 本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起兼任鹏华 中小企 业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9 月起 兼任鹏 华丰实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3 年 9 月起兼 任鹏华丰 泰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10 月起兼 任鹏华丰 信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戴钢先生具 备基金从 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其他基金 情况: 2011 年 12 月起 担任鹏华 丰泽分级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2012 年 6 月 起兼任鹏 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2012 年 11 月起 兼任鹏华 中小企业 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2013 年 9 月 起兼任鹏 华丰泰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2013 年 10 月 起兼任 鹏华丰信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初冬女士,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固 定收 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社保基金组 合投资经 理及鹏 华 丰盛稳固 收益债券 基金 、 鹏华双债 增利债券 基金、 鹏华双债 加 利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 冀洪涛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机构 投资部总经 理, 社保 基金组合 投资 经理。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 席权益投 资官 ,鹏华价值 优势基金 基金经理 。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 总经理 , 鹏华动力 增长基金 、 鹏华 品牌传 承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 王咏辉先生 ,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量化投 资部总经 理, 鹏华 中证 500 指数 (LOF)基 金、鹏华地 产分级基 金、 鹏华 沪深 300 (LOF )基金 基金经理。 阳先伟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 定收益 部执行 总经理, 鹏 华丰收债 券基金 、 鹏华 双债保利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陈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鹏华中 国 50 混合 基金基金 经 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募 集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 销售办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 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 成份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 在和存 在的 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 防范和控制 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风险 控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每一 个业务环 节当中 , 并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 、反馈的义 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 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 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及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不 断完善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3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5)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 岗位分 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7)建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每位 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 险管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 估、 预警、报告 、控制以 及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明 晰的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统以及 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 标监 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 投资比例 限制 、“ 禁 止买入股票 名单” 、 交 叉交易等 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 制,有效 地防止了 运作风险 和操守风 险。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 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护 ,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 公司 还建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 定期 对各基金 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公司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 制制 度。 四 、 基金 托管 人 (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银 行” ) 住所:北京 东城区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东方 文化 大厦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4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 号:中华 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 办公厅国 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 信银行资 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 期贷 款; 办理国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行业 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 汇;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提 供保管箱 服务; 结 汇、 售 汇业务; 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 他业务。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 于 1987 年, 原名中信实 业银行 , 是中国 改革开 放中最早成 立的新兴 商业银行 之一, 是中国最 早参与 国内外金融 市场融资 的商业银 行, 并 以 屡创中国 现 代金融史 上多个第 一而蜚声 海内外 。 伴随 中国经济的 快速发展 , 中信 实业银行 在 中国金融市 场改革的 大潮中逐 渐成长壮 大,于 2005 年 8 月,正 式更名“ 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 中国中信 集团和中 信国际金 融控股 有限 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 立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 者, 与欧洲 领先的 西班牙对外 银行 (BBVA ) 建立了优势 互补的战略 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 信银行 在上海交易 所和香港 联合交易 所成功同 步上市。 2009 年, 中信银行 成功收购 中信国际 金融控 股有限公司 (简 称: 中信国金) 70.32% 股权。 经过 二十多年 的发展 , 中信银 行已成为 国内资 本实力最雄 厚的商业 银行之一 , 是一家 快速增长并 具有强大 综合竞争 力的全国 性商业银 行。 2009 年, 中信 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 审订并 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 告, 表明 了独立公 正第三方 对中信银 行托管服 务运作 流程的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 性全面认可 。 2、主要人员 情况 李庆萍, 行长, 高级经 济师。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 任中国 农业银行 总行国际 业 务部干部、 副处长、 处长、副 总经理、 总经理。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中 国农业 银行广西分 行党委书 记、 行长 。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 任中国 农业银行 零售业务 总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5 兼个人业务 部、 个人信贷 业务部总 经理 。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 零售业务总 监兼个人 金融部总 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 任 中国中信 股份有限 公司 副总经理。2014 年 7 月,任中 国中信股 份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中 信银行行 长。 苏国新先生, 中 信银行副 行长, 分管 托管业务。 曾 担 任中信集团 办公厅副 主任、 同时兼 任中信集团 董事长及 中信银行 董事长秘 书。 1997 年 6 月开始担任 中信集团 董事长秘 书。 1991 年 8 月至 1993 年 10 月,在中 国外交部 工作。1993 年 10 至 1997 年 5 月 在中信集 团负责外 事工作。1996 年 1 月至 1997 年 1 月, 在瑞士 银行 SBC 和瑞士联合银 行 UBS 等金融机构工 作。 刘泽云先生 ,现任中 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资产托 管部 总经理,经 济学博士 。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 工作, 历任总行 行长秘 书室科长 、 总行 投资 银行部处经 理、 总 行资产保 全部主 管、 总行国际业 务部总经 理助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 经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和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 会批准, 取 得基金托 管人资格 。 中信银 行本着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 切实履行 托 管人职责。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中信银行 已托管 52 只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及证 券公司资 产管 理产品、信 托产品、 企业年金 、股权基 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 ,托管总 规模 3.5 万亿元 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目标。强 化内部管 理,确保 有关法 律法 规及规章在 基金托管 业务中得 到全 面严格的贯 彻执行; 建立完善 的规章制 度和操作 规程 ,保证基金 托管业务 持续、稳 健发展 ; 加强稽核监 察, 建立高效 的风险 监控体系, 及 时有效 地发现、 分析、 控 制和避免 风险, 确保 基金财产安 全,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2、 内部控 制组织结 构。 中 信银行总 行建立了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 的风险控 制和 风险防范工 作; 托管 部内设内 控合规岗 , 专门 负责托 管部内部风 险控制, 对基金托 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 节和业务 流程进行 独立、客 观、公正 的稽 核监察。 3、内部控制 制度。中 信银行严 格按照《 基金法 》以 及其他法律 法规及规 章的规定 ,以 控制和防范 基金托管 业务风险 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 银行基金托 管业务管 理办法》 、 《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 业务内部 控制管理 办法》 和 《中信 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 检查实施 细则》 等 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 盖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的 各个环节 ,保 证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合法 、合规 、 持续、稳健 发展。 4、内部控制 措施。建 立了各项 规章制度 、操作 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规 范等,从 制度 上、 人员上 保证基金 托管业务 稳健发展 ; 建立 了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的物质 条件, 对 业务运行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6 场所实行封 闭管理, 在要 害部门和 岗位设立 了安全保 密区, 安装了录 像、 录音监 控系统, 保 证基金信息 的安全; 建立严密 的内部控 制防线和 业务 授权管理等 制度,确 保所托管的 基金财产 独立运行 ;营造良 好的内部 控制 环境,开展 多种形式 的持续培 训, 加强职业道 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和 有 关法律法规 及规章的 规定, 对基金 的投资运 作、 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 中登载的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违反《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基金 合 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及 规章的行 为,将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在 限期内 ,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或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将以书面 形式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室 电话:(010 )88082426-178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银 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7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银行代销 机构 (1)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8 号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8 号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联系人:郭 伟 (2)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 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3)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8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 榕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杨 涓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6)吉林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东南湖 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客服电话:400-889-6666 联系人:孟 明 网址:www.jlbank.com.cn


3、券商代销 机构 (1)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 扬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长城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3)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239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心1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张 曼 联系电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 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5)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信达金融中 心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信达金融中 心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8)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9)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 、03、05 、11、12 、13 、15 、16、18 、19 、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 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0)广州 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1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1)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6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2)天风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13)华鑫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大厦28 层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 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 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4)西部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楼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2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刘 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4、第三方销 售机构 (1)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 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诺亚正 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何 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3)杭州数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3 联系人: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刘 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 怡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京展 恒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 :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 蒋 泽君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4 网址:www.10jqka.com.cn (9)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浙江 金观诚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拱 墅区霞湾 巷 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教 工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 陆彬彬 联系人:鲁 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 和讯 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于 扬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2)深圳 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5 (13) 宜信 普泽投资 顾问( 北 京)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 唐宁 联系人:王 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泛华 普益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黄 飚 联系电话:028-84252471 客服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15)中期时 代基金销 售(北京 )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6 号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侯 英建 联系电话: 010-59539888


客服电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6) 万银 财富(北 京)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27 号盘古 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毛 怀营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7) 深圳 腾元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6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卓越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卓越 世纪中心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表人 : 卓紘畾 联系人:王 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dowinfund.com (18)北京 增财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罗 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9) 北京 恒天明泽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 基金 或变更上述 销售 机构 ,并及时 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吴 群莉 联系电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65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7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国枫凯文 律师事务 所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1 号写字 楼 A 座 12 层 负责人:张 利国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1 号 写字楼 A 座 12 层 联系电话: (010) 88004488 ;(0755 )23993388 传真:(010 ) 66090016 ;(0755 )86186205 联系人:罗雯 经办律师: 李志军、 罗雯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 计师:单 峰、魏佳 亮


联系人:魏 佳亮


六 、 基金 的募 集 与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募 集 期 间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384,602,527.70 份 ,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229,284.15 份 , 合 计 384,831,811.85 份 ,募集户 数为 4,605 户。 本基金是契 约 型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采取在 封闭期 内封闭运作 、 封闭期 与封闭 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 运作方式 。存续期 为 不定期 。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于 2013 年9 月 10 日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8 七 、 基金 的封 闭期 与 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 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含) 起或自 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 次日 (含) 起 一年的期间 。 本基金 的第一 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一 年。 下一 个封闭 期为首个 开 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 一年, 以 此类推 。 本基金 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 业务, 也 不上市交 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一般情况下 , 本基金 的开放期 为自封闭 期结束 之日后 第一个工作 日 (含 ) 起不超 过二十 个工作日的 期间, 具 体期间由 基金管理 人在封 闭期结 束前公告说 明。 开放 期内, 本基金采 取 开放运作方 式, 投资 人可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或其他业务 , 开放期 未赎回的 份额将自 动转入下 一 个封闭期 。


如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 放或 需依据基金 合同暂停 申购与赎 回 业务的,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 调整申购 或赎回业 务的 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若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3 年 9 月 6 日 生效 ,则本基金 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一年 , 即 2013 年 9 月6 日至 2014 年9 月 5 日。 假设第一 个开放期 为十个工 作日,则第 一个开放 期为自 2014 年 9 月 6 日至 2014 年 9 月 19 日 的十个工 作日;第 二个封 闭期为第一 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 次日起的 一年,即2014 年 9 月 20 日至 2015 年 9 月 19 日。 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 方式,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 赎回,具 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 人或 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另 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 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本 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9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 金合同生 效后, 每 年开放一 次申购 和赎回 。 一般情况 下, 本 基金办理 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为 本基金每 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 第一 个工作日 ( 含) 起 不超过二 十个工作 日 的期间。 如发生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无法按 时开放或需 依据基金 合同暂停 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合 理调整申 购或赎回 业务 的办理期间 并予以公 告。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 请且 登记机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的价 格。 但若投 资 者在开放期 最后一日 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 申购 、 赎回或者 转换申请 的, 其 申请将被 拒 绝。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 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 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注 册登记机 构 确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注 册登记 机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0 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 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购 的确认以 登记机 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 确认结 果为准。 投 资人应及 时查询 并妥善行 使 合法权利。 否则,由 此产生的 投资 人任 何损失由 投资 人 自行承担 。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 人 不设累 计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上 限 。 2、投资人通过 销售机 构申购本 基金,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首次最 低申购金 额为 50 万元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 通 过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 网上交易 系统等特 定交易方 式申 购本基金暂 不受此限 制 ) 。 3、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可申 请将其持有的 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 账户最 低 余额为 30 份 基金份 额, 若 某笔赎回 将导致 投 资人 在 销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 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 业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基金 份额 ,否则,剩余部分的 基金份额将被 强制 赎回 。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 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 途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根据 认购、申 购费用收 取方式的 不同,将 基金 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


在投资者认 购、 申购时收 取认购、 申 购费用的 基金份 额, 称为 A 类; 在 投资者认 购、 申 购 时不 收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但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为 B 类。


对于 A 类基金份 额, 本基 金对通过 直销柜 台 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 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 投资 人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 率。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1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 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如 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 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 纳入 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 监 会备案。非 养老金客 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养老金 客户适用 下表特定 申购 费率,其他 投资人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 适用下 表一般申购 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 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0.32% 100 万≤ M <500 万 0.4% 0.1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B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应 在 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投资人 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 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 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 份额单位 为份, 上 述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 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如:某 投 资人 (非 养老金客 户)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 对应 费率为 0.8% ,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 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0.8% )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 =47,241.11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 得到 47,241.11 份 A 类基 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 计算公式 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2 申购的有效 份额单位 为份, 上 述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 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 人投资 5 万元申购 本基金 B 类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 为 0, 假设 申购当日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即: 投资 人投资 5 万元申购 本基金 B 类 基金 份 额,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 得到 47,619.05 份 B 类 基金份额 。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1 个封 闭期 0.5% Y ≥1 个封闭 期 0%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赎回费 总额的 100% 归 入 基金财 产。 5、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 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 某 投资人 赎 回本基 金 (A 类或 B 类)1 万份, 持 有时间为 1 个封闭期 , 对应的赎 回 费率为 0%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8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10,68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A 类或 B 类)1 万份, 持有 期限为 1 个 封闭期 , 假设赎回 当 日本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68 元 ,则其可 得到的净 赎回 金额为 10,68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 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3 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 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 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时 且基 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 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 支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在暂 停 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 的办理并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20% ,即 认为是发 生了巨 额赎回。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4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本基金开放 期内单个 开放日出 现巨额赎 回的, 基金管 理人对符合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约 定 的赎回申 请应于当 日全部予 以办理和 确认。 但对于 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 全 额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款项有 困难 或认为 全额 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款 项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的 ,基金管 理人可对 赎回款项 进行 延缓支付,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 延缓支付的 赎回申请 以赎回申 请确认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 暂 停结束, 基 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在 指定媒体 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管 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 管 人与相关 机 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5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 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九 、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 风险的基 础上, 通过每年 定期开放 的形式 保持适度流 动性, 力 求取得 超越基 金业绩比较 基准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主 要为依法 发行的固 定收益类 品种 ,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 交易的国 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 债、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可 转换债券 (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 私 募债 、次级债、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 基金不直接 买入股票 、 权证等 权益类金 融工具 , 因所 持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 股形成的 股票、 因 投资于分离 交易可转 债而产生 的权证 , 在其可 上市交 易后不超过 10 个交易 日的时间 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 金对债券 资产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但 在 每次开放期 前三个月 、 开放 期内及开 放期结束 后三个 月的期间 内 , 基金投 资不受 上述比例 限 制;开放期 内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 投资将主 要采取久 期策略, 同时辅之 以债 券类属配置 策略、 收 益率曲线 策略、 收益率利差 策略、 息差策 略、 债券选 择策略等 积极投 资策略, 在有效 控制风险 的基础上, 通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6 过每年定期 开放的形 式保持适 度流动性 ,力求取 得超 越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的收益。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主 要采取久 期策略 , 通过自 上而下的 组合久 期管理策略 , 以实现 对组合 利率风 险的有效控 制。 为控制风 险, 本基金 采用以 “目 标久 期” 为中心的资 产配置 方 式。 目标久 期 的设定划分为两个层 次:战略性配 置和战术性配 置。 “目标久期”的战略 性配置由投资 决策 委员会确定 , 主要根 据对宏 观经济和 资本市场 的预测 分析决定组 合的目标 久期。 “ 目标久期 ” 的 战术 性配置 由基 金经 理根据 市场 短期因 素的 影响在战 略性 配置预 先设 定的 范围内 进行 调 整。 如果预期利 率下降, 本 基金将增 加组合的 久期, 直至接近目 标久期上 限, 以较多地 获得 债券价格上 升带来的 收益; 反之, 如 果预期利 率上升 , 本基金将缩短 组合的久 期, 直至目 标 久期下限, 以减小债 券价格下 降带来的 风险。 2、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等 价税后收 益为基础 , 以历 史 价格关 系的数 量分析为依 据, 同时 兼顾特 定类属 的基本面分 析考察不 同债券板 块之间的 相对价值 , 决 定债券资产 在类属间 的配置 , 并根据 市 场变化及时 进行调整 , 从而 选择既能 匹配目标 久期、 同时又能获 得较高持 有期收益 的债券 类 属 配置比例 。 3、收益率曲 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 化是判断市场 整体走向的依 据之 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 整组合长、 中、 短期债 券的搭配 。 本基 金将通过 对收益率 曲线变 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 子弹式、 杠铃或梯 形策略构造 组合,并 进行动态 调整。 4、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 用骑乘策 略增强组 合的持有 期收益。 这一 策略即通过 对收益率 曲线的 分 析, 在可选的目 标久期区 间买入期 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 较陡 峭处右侧的 债券。 在收益率 曲线不变 动 的情况下, 随着其剩 余期限的 衰减,债 券收益率 将沿 着陡峭的收 益率曲线 有较大幅 的下滑 , 从而获得较 高的资本 收益; 即使收益 率曲线上 升或进 一步变陡, 这一策略 也能够 提供更多 的 安全边际。 5、息差策略 本 基金 将利 用回 购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通过正 回购 将所 获得 的资金 投资 于 债 券,利用杠 杆放大债 券投资的 收益。 6、债券选择 策略 根据单个债 券到期收 益率相对 于市场收 益率曲线 的偏 离程度,结 合信用等 级、流动 性、 选 择权 条款、 税赋 特点等 因素,确定 其投 资 价值,选 择定 价合 理或价 值被 低估的 债券 进行 投 资。 7、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 资策略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7 本 基金 将深 入研 究发行 人资 信及 公司 运营 情况, 与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承销券 商紧 密 合 作, 合理合 规合格地 进行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投 资。 本 基金在投资 过程中密 切监控债 券信用等 级或发行人 信用等级 变化情况 ,力求规 避可能存 在的 债券违约, 并获取超 额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 走势。


(3)投资对 象的风险 收益配比 。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 :确定 本基金 总体资产分配 和 投资策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 召 开会议 ,如 需做出及 时重大决 策或基金 经理小组 提议 ,可临时召 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 会议。


(2) 基金经理 (或 管理小组 ) : 设计和调 整投资组 合 。 设计和调整投 资组合需 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 括: 每日 基金申购 和赎回净 现金流 量; 基 金合同的投 资限制和 比例限制 ; 研究员 的投资建议 ;基金经 理的独立 判断;绩 效与风险 评估 小组的建议 等。


(3)集中交易室:基 金经理向集中 交易室下达投 资 指令,集中交易室经 理收到投资 指 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 交易员收 到基金投 资指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 小组: 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 评 估,向基金经理(或 管理小组) 提 出调整建议 。


(5)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流程 等进行合 法合规 审核 、监督和检 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 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 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 境变化和实 际 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决 策程序, 并予以公 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定期 存款税后 利率+0.5% 。 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是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 机构 一年期人民 币存款基 准利率 。 反映 了居民闲置 资金在银 行存入一 年定期存 款所能获 得的 年收益率 , 扣除利 率税后为 实际可得 收 益率。 该利 率可反映 本基金 目标客户 群体风险 收益偏 好且期限 与 本基金封 闭期一致 , 可以 作 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基 准的指数时 , 本基金 管理人 协商基金 托 管人后可以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以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 准并及时公 告, 但 不需要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债券型基 金, 其预 期的收益 与风险 低于股 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 高 于货币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8 市场基金, 为证券投 资基金中 具有较低 风险收益 特征 的品种。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金对 债券 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但在每 次开放 期前三个 月、 开放期内及 开放期结 束后三个 月的期间 内,基金 投资 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2) 开 放期内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4) 本基 金封闭期 内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剩 余封闭 运作期; 本 基金在开 放期内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 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投资日 至下一封 闭 期到期日的 期限; (15)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6)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9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及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 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 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未经审计 )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复 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0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527,485,840.53 86.45 其中:债券


527,485,840.53 86.45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 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73,608,663.81 12.06 7 其他资产


9,079,395.83 1.49 8 合计





610,173,900.17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427,726,096.70 147.76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0,378,000.00 10.49 7 可转债 69,381,743.83 23.97 8 其他 - - 9 合计 527,485,840.53 182.22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22871 10 镇交投 600,000 59,100,000.00 20.42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1 2 112080 12 万向债 520,050 52,519,849.50 18.14 3 122070 11 海航01 473,560 47,403,356.00 16.38 4 101462030 14 长春润 德 MTN001 300,000 30,378,000.00 10.49 5 122996 08 常城建 272,090 27,361,370.40 9.45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3)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0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中本期没 有发行 主体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的、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2)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 (3)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7,303.6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922,092.2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079,395.83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2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110023 民生转债 26,824,380.00 9.27 2 113002 工行转债 14,692,231.20 5.08 3 128006 长青转债 2,737,056.27 0.95 4 110020 南山转债 404,869.00 0.14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6)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十 、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1、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以来的投 资业绩与 同期基准 的比 较如下表所 示 鹏华丰实定 期开放债 券 A 净值 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13 年9 月10 日 ( 基 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80% 0.18% 1.08% 0.01% -4.88% 0.17%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8.52% 0.22% 3.47% 0.01% 15.05% 0.21%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4.02% 0.22% 4.56% 0.01% 9.46% 0.21% 鹏华丰实定 期开放债 券 B 净值 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3 2013 年9 月10 日 ( 基 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90% 0.18% 1.08% 0.01% -4.98% 0.17%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8.08% 0.22% 3.47% 0.01% 14.61% 0.21%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3.48% 0.22% 4.56% 0.01% 8.92% 0.21% 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净值 的变动情 况, 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的变动进行 比 较: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4 注 1:业绩比 较基准= 一年期定 存款税后 利率 +0.5% 注2:本基金 基金合同 于2013年9月10 日 生效; 注3:本基金 业绩截 止日为 2014 年 12 月31 日。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 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和 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5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6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 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估 值。如使用的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 和 计量其公允 价值的, 按成本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 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7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 误 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 其支 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 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 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8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一)基金的利润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 为 6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 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 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 金分红;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9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额之 间由于 A 类不收 取而 B 类收取销售 服务费将 导致在可 供分 配利润上有 所不同; 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 份额 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 资人 的现 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业 务规则》 执行。 十 四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基金销售 服务费 ;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7%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0.7%÷ 当年天 数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0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首 日起第 3 个 工作日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的 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E×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首 日起第 3 个 工作日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B 类份额 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B 类 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35%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 将 专门用于 本基金的 销售与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服 务, 基 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年 度报告中对 该项费用 的列支情 况作专项 说明。销 售服 务费 计提的 计算公式 如下: H=E×0.35% ÷ 当年天 数 H 为B 类基金 份额 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B 类基金 份额 前 一日的 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 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第 3 个 工作日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 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7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1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十 六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人 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2 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 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 投 资人 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 生效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3 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 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4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 理人、基 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的 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 开 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5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显著 位置披露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 , 说明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 。 本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 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体披露 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名称、 数量 、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等 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 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十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十 七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的风 险主要包 括: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 性风险 、 管理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特定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系统 性风险是 指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 风险,主 要包括政 策风险、 经济 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和购买力 风险等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6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 指政府有 关证券市 场的政策 发生重大 变化 或是有重要 的举措、 法规出 台, 引 起债券价格 的波动, 从而给投 资带来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行具 有周期性 的特点 , 经济运 行周期性 的变化 会对基金所 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 面产 生影响 ,从 而影响证 券的价格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的变化 直接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 并 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 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 基金 投资于债券 和股票, 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 响。 4、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 现金的 购买力可能 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投资 收益下降 。


5、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 降将影响 固定收益 类证券利 息收入的 再投 资收益率 , 这与利 率上升带 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 消长。 在利率 走 低时, 再 投资收益 率就会 降低, 再投资的 风险加大。 当利率上 升 时,债券价 格会下降 ,但是利 息的再投 资收益会 上升 。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公 司经 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


1、公司经营 风险


公司的经营 受多种因 素影响 。 基金所 投资债券 对应的 公司经营不 善, 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少, 公 司无法偿 还债券 利息的风 险。 虽然 本基金 可通过分散 化投资减 少这种非 系统性风 险,但并不 能完全消 除该种风 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 无法按时 还本付息 , 而使 投资遭受 损失的 风险为信用 风险。 这 种风险 主要表 现在公司债 券 中, 公 司如果 因为某种 原因不能 完全履 约支付本金 和利息, 则债券 投资就会 承 受较大的亏 损。 广义 的信用 风险不仅 指企业的 违约风 险, 还包括 市场信用 利差扩 大及企业 信 用评级下降 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基金的收 益 水平与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 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为基 金 管理人的因 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7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 临基金资 产不能迅 速、 低 成本地转 变成现 金, 或者不 能应付可 能出现 的投资 人大额赎回 的风险 。 前者是 指金融资 产不能及 时变现 或无法按照 正常的市 场价格交 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 性。 为应 付投资人 的赎回 , 基金资 产需保 持一定的流 动性, 从 而在收益 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 失, 影响 基金投资 目标的实 现。 后 者是指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 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巨 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 基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动性 风险, 甚至影响 基 金单位净值 。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对债券 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因此,本基金将 无法完全避 免债券市场 系统性风 险。 此外, 本 基 金不直接 买入股票 、 权证 等权益类 金融工 具, 因所持 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 股形 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 分离交易 可转债而 产生的权 证, 在其可上市 交易后不 超过 10 个交易 日 的时间内卖 出。因此 ,本基金 需要承担 上述股票 、权 证无法在 10 个交 易日的时 间内卖出 从 而增加净值 波动的风 险。 2 、 在本基金 的封闭运 作期间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 赎回基金份 额, 因此 , 若基金 份额 持有人错过 某一开放 期而未能 赎回, 其 份额将转 入下 一封闭期, 至少至下 一开放期 方可赎回 。 3、 本基金开放期 内单个开 放日出现 巨额赎 回的 , 基金 管理人对符 合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赎回申 请应于 当日全部 予以办理 和确认 。 基金经理 会对可能 出现的 巨额赎回 情 况进行充分 准备并做 好流动性 管理, 但当基金 在单个 开放日出现 巨额赎回 被全部确 认时, 赎 回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有可能 存在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的风险, 未赎回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有 可能承担短 期内变现 而带来的 冲击成本 对基金净 资产 产生的负面 影响。 4、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风险 (1) 信用风险: 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发 行人可能 由于规 模小、 经营历史 短、 业绩不 稳定、 内部治理规 范性不够 、 信息 透明度低 等因素导 致其不 能履行还本 付息的责 任而使预 期收益与 实际收益发 生偏离的 可能性 , 从而使 基金投资 收益下 降 。 基金可 通过多样 化投资 来分散这 种 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 (2)流动性风险:中 小企业私募债 券由于其转让 方 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 的限制,存 在 变现困难或 无法在适 当或期望 时变现引 起损失的 可能 性。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故障 产生的风险 ;


2、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 的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 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8 十 八 、基 金的 终止 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 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方可执行 ,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9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0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1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 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 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2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3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4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 情 形。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5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6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 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 记 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以 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7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含三分 之一) 以 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 ;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8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 含 二分之 一 ) 通 过方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9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 手续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 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方可执行 ,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 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各 方当事人 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0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人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 号: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 期贷 款; 办理国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1 从事同行业 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 汇;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提 供保管箱 服务; 结 汇、 售 汇业务; 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 监督。本 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主 要为依法 发行的固 定收益类 品种 ,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 交易的国 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 债、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可 转换债券 (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 、次级债、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 基金不直接 买入股票 、 权证等 权益类金 融工具 , 因所 持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 股形成的 股票、 因 投资于分离 交易可转 债而产 生 的权证 , 在其可 上市交 易后不超过 10 个交易 日的时间 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 金对债券 资产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但 在 每次开放期 前三个月 、 开放 期内及开 放期结束 后三个 月的期间内 , 基金投 资不受 上述比例 限 制;开放期 内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金对 债券 资产 的投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但在每 次开放 期前三个 月、 开放期内及 开放期结 束后三个 月的期间 内,基金 投资 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2) 开 放期内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2 (11)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14) 本基 金封闭期 内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剩 余封闭 运作期; 本 基金在开 放期内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 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投资日 至下一封 闭 期到期日的 期限; (15)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6)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本基金 禁止 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 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 规定。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 行 监督。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3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确 保所提供 名单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面性。 名单 变更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发送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 。 名单 变 更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 托管人回 函确认的 时间 为准。 如 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 遵 循了监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仍 违规进行 交易, 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损 失和责任 。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与关联方 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从 事的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 醒并协助 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 止该 交易的发生 , 若基 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 措 施后仍无法 阻止该交 易发生时 , 基金 托管人有 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 由此 造成的 损失和责 任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对于交 易所场内 已成交的 违规交 易, 基金托 管人应按 相关法 律法规和 交 易所规则的 规定进行 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损失和责 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 券市场进行 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时面 临的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 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的名单 , 并按照 审慎的风 险控制 原则在该名 单中约定 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通过电 话或回函 与管理人 确认收到 该名单。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每 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 新, 名 单 中增加或减 少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时须及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 收到后, 对名单进 行更新 。 基金管 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 认后, 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 生效, 新 名单确 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 , 仍应 按 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 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 , 应向基 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 并在 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 前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决。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 应 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 撤销交易 , 经提 醒后基金 管理人 仍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交 易方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 行现券买卖和回 购 交易时,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 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 算方式进 行交易 。 如果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有 利于信用 风险控制 的交易方 式进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 与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4 交易对手重 新确定交 易方式 , 经提醒 后仍未改 正并造 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 责任。 (3)基金管 理人有责 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 资信风 险, 按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 并负 责解决 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 的纠 纷及损失 。 若未履 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 金管理人 确定的 时间内仍未 承担违约 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 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 先行予 以承担 , 然后再向 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 。 基金 托 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 管 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时 , 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范 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 定。 流通受限证 券指由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 理办法 》 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 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 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 理人还应提 供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 上述 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 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首 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3)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 的 有关必要书 面信息。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上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 并应至 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 令 前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 情 况进行监督 , 并审核 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 面信息 。 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 述资料 可能导致 基 金出现风险 的, 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 明,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执 行有关 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 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 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 及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则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如果 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5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中期 票据的监 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在投资 中期票据前, 基 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监 管 部门的规定 , 制定严 格的关 于投资中 期票据的 风险控 制制度和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 并书 面 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依据 上述文件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 中期票据 的额度和 比例进行 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 部门发布的法 律法规对证券 投 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另有规定的 , 从其约定。 (3) 基金 托管人 有权监督 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时 的法律法 规遵守情 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的完 善情 况,有关额 度、比例 限制的执 行情况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 违反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以及本协 议的规定 , 应及 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 正。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查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相关 托管协议 要求向基 金托管人 及时 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 正。 基 金托管人 有 权随时对所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 如果基 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如 果基金 托管人未能 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 , 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 管人应承 担连带责 任。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 要求选 择存款银行 并及时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相 关规定进 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建立 定 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 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 相关规定,就 本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 协 议, 明确双方在 相关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与管 理、 投 资指令 传达 与执行、 资金 划拨、 账目 核 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及 存款证实 书的开立 、 传 递、 保管等 流程中的 权利、 义 务和职责 , 以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监督 与 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 、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业务 时 ,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国 家有关账 户管理、 利率 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 (二) 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6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及 其他 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 金管理人 收 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个 工作日及 时核对 , 并以书 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 进 行解释或 举 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关法 律法 规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 应当拒绝执 行,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基金管 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 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托 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 运作等行为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 式向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 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并 予协助配 合。 基 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或 未在 合理期限内 确认的 , 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 赔偿 基金因此所 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7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法律 法 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 约 定及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外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 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 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金 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资 产。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的营业机构 或在其他 银行 开 立的“ 基 金募集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委托 的注 册登记机构 开立并管 理。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提前结束 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 基金 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为本基 金开立的 资产 托管专户中 ,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 当 日出具确认 文件。 同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有 效。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 由基 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立 基 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 人 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金托 管人刻制 、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 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8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应符 合有关法律法 规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 规 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 义 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拆 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托管账 户, 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 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对 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 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之 后, 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法律 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投 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时 , 如果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设和使 用, 由基金 管理人协 助托管 人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开 立有关账 户。 该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 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 其中实 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托管 人控制下 的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 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原 件 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在代表 基 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 两份以上的 正本原件 , 以便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基金 管理 人在合同签 署后 30 个工作 日内通过 专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9 人送达、 挂 号邮寄等 安全方 式将合同 送达基金 托管人 处。 合同应 存放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各自文 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 取得二 份以上的正 本的,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 件, 未 经双方 协商或未在 合同约定 范围内 , 合同原 件 不得转移, 由基金管 理人保管 。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份额后 的数 值。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本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 易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估值 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 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 以 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本 基金的会 计责任 方是基金管 理人,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应按照 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 分别独 立地设置 、 登录 和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 若 双 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相关各方 平行登录 的账册记 录完全 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2、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六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基 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 书进行更 新,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0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 上。基金管 理人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 并公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 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在会 计年度结束 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 报告编 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 将 有关报 表 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在 双方约定的 时间内完 成基金年 度报告的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表 存 在不符时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 , 进行调整 , 调整以 国家有关 规定为 准。 核对无误后 , 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报告上 加盖业务印 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 管业 务部门公章 的复核意 见书,相 关各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 季度 、 半年度 报告或 年度报告复 核完毕后 , 需盖章 确认 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 审核时提示 。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保管 方式可以 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定期 或不定期 提交 下列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托管 人 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 的形式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 人 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 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 经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 裁, 仲 裁的地点为 北京, 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相 关各方 均有约束力 , 仲裁费 用、 律 师费由败 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相 关各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1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的 内容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托 管协议 , 其内 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本托管协 议的 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生效 。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 ,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 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 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 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 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 同 时, 投资者 可关注鹏 华基金 官方微信 帐 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 现净值查 询功能 , 绑定个人账户 之后, 还可 实现账户 查 询功能和交 易功能。 基金管 理人也将 不断努力 完善现 有技术系统 和销售渠 道, 为 投资者提 供 更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新 开户 欢迎信、交 易对账单、 《鹏友会 》等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 道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 的信息。 手 机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包括: 月度 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 公告、 持有 基金 周末净值等; 邮 件定制的 信息包 括: 鹏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2 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 单等信息 。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业 务发展需要 和实际情 况, 适时 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 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 行信息查 询, 通过输入基 金账户号 (或证件 号码) 和查询密码 进入查询 账户, 享有 交易查询、 信 息定制 、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 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工作 日 8:30 -21:00 的座席 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销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 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 网络 服务。 现场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 各 销售机构受 理后反馈 给本基金 管理人跟 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建 立“ 客 户专家 团” 机制, 邀请客户 对客户服 务工 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 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内容与格 式进行披 露, 并至少在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12 东 胜债”债券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9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0 月 17 日 鹏华丰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0 月 22 日 2014 年第三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2014 年 10 月 24 日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3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为我司 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0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方案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0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部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我司 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1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丰实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2 次 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1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11 华 泰债”债券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11 宗 申债”债券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26 日 基金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持有的“14 柳 龙投” 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12 益 城投”债券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5 日 2014 年第四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12 东 台债”债券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12 株 云龙”债券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29 日 基金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我司 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12 株 云龙”债券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5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4 年 9 月 10 日至2015 年 3 月 9 日 止。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机 构等的办 公 场所, 投资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4 人 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 投 资人 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四 、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 注册的 鹏华 丰实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募 集的文件 2、《 鹏华丰实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鹏华丰实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人 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地 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