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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级(502048)

50分级: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1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额、A 类 份 额 、B 类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一 五年四 月二 十二日 
 
 
 
 
 
 



2 目录 一 、重 要声 明与 提示 .................................................................... 3 二 、基 金概 览 ............................................................................... 3 三 、基 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 4 四 、持 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前 十名 持有 人 .......................... 6 五 、基 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 8 六 、基 金合 同摘 要 ..................................................................... 14 七 、基 金财 务状 况 ..................................................................... 14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 ..................................................................... 15 九 、重 大事 件揭 示 ..................................................................... 18 十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 19 十 一、 基金 托管 人承 诺 .............................................................. 19 十 二、 基金 上市 推荐 人意 见 ...................................................... 19 十 三、 备查 文件 目录 .................................................................. 19 附 件: 基金 合同 摘要 .................................................................. 20


3 一 、 重 要 声 明 与提 示 易方达 上 证 5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之基 础份 额、A 类份 额、 B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1 号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和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的规 定编 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以下简 称 “ 基 金管理 人 ” ) 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 本基 金托 管人 交 通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保证 本报 告书 中基金 财务 会计 资料 等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诺 其中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和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对 本基金 上市 交易及 有关 事项 的意 见, 均不表 明对 本基 金的 任何 保证。 凡本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未涉 及的 有关 内容 , 请 投资 者详 细查 阅刊 登在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和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 站(www.efunds.com.cn ) 上的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二、基金概览 1、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和交易 代码 : 基础份 额简 称:50 分级 ; 交易代 码:502048 A 类份 额简 称: 上证50A ; 交易代 码:502049 B 类份 额简 称: 上证50B ; 交易代 码:502050 2、基 金申 购 、 赎回 简称 :50 分 级。 3、申购 、 赎回 代码 :502048 。 4、2015 年 4 月 20 日基金 基础 份 额总 额 :1,328,703,267.41 份 ,A 类 份额572,795,942 份,B 类份 额572,795,942 份。 5、 2015 年4 月20 日基金基础份 额净 值 : 0.9944 元 , A 类份 额1.0008 元, B 类份 额 0.9880 元 。 6、本次 基 础份 额 上 市交 易 份额:286,397,973 份 ,A 类份额572,795,942 份,B 类份额 572,795,942 份(截至 2015 年4 月 20 日) 。 7、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8、上 市交 易日 期:2015 年4 月27 日。 9、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10、基 金托 管人 :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11、上 市推 荐人 : 无 。


4 三 、 基 金 的 募 集与 上 市 交 易 (一) 本基 金上 市前 基金 募集情 况 1 、基 金募 集申 请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2015 年2 月 28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 可 [2015]319 号文 和2015 年3 月 19 日 中国 证监 会 证 券 基金机 构监 管部 部函[2015]694 号。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分 级基 金 。 3 、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 4 、发 售方 式: 场内 、场 外 认购。 5 、发 售日 期:2015 年3 月30 日至2015 年 4 月 10 日。 6 、发 售价 格:1.00 元人 民币。 7 、发 售期 限: 9 个 工作 日。 8 、发 售机 构 (1) 场内 代销 机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的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具 体名 单详见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网 站) (2) 场外 销售 机构 ①直销 机构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30 号广州 银行 大厦40 楼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广州 直销 中 心 ;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0 号B 座8 层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 上海市 世纪 大 道88 号金 茂 大厦2706-2708 室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直 销中心 ;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网 址 http://www.efunds.com.cn 。 ②代销 机构 交通银 行、 招 商银 行、 东 莞农村 商业 银行、 东莞 银 行、 哈尔 滨银 行、 杭 州银 行、 泉州 银 行、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 广 发证券 、 安信 证券 、 渤 海证 券、 长城 证券 、 长 江证 券、 大同证 券、 德邦证 券、 第一 创业 证券 、 东 北 证券、 东海 证券、 东莞证 券、 东吴 证券、 光 大证券 、 广 州证 券、 国 都证 券、 国金 证券 、 国泰 君安 证券 、 国 信证 券、 海 通证 券、 华安 证券 、 华宝 证券 、 华 龙证券 、 华 泰证 券、 华信 证券、 江海 证券 、 金 元证 券、 平 安证 券、 齐鲁 证券 、 上海 证券 、 申 万宏源 西部 证券 、 申万 宏 源证券 、 西部 证券 、 西 南证 券、 湘财 证券 、 新 时代 证券 、 信 达证 券、 银河证 券、 招商 证券、 中 金公司 、 中 山证 券、 中 天 证券、 中投 证券、 中信 建 投证券 、 中 信证 券、 中 信证 券 ( 山东 ) 、 中信证 券 ( 浙江 ) 、 中原 证券、 泛华 普益 、 海 银基 金销售 、 好 买基 金、 和 讯信 息、 久富 财富、 诺亚正 行、 上海 长量 、 晟 视 天下、 数 米 基金 、 天 天基 金 、 同花 顺、 5 万银财 富、 一路 财富 、宜 投基金 销售 、展 恒基 金、 中信建 投期 货、 众禄 基金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根 据 中国 证监会 证 监许可[2015]319 号文 和 证券基金 机构监 管部部 函[2015]694 号 批准 , 自2015 年3 月30 日起 向全 社会 公开 募集 , 截至2015 年4 月10 日, 募集工 作已 经 顺利结 束。 经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验 资, 本次 募集 的 有 效净认 购金 额为 2,473,832,258.68 元人 民 币 , 有 效净 认购 金额 产生 的利息 共 计 462,892.73 元 人民币 。 本 次 有效净 认购 资金 已于2015 年4 月15 日划 入本 基金 在 基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开立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18,128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面 值1.00 元 人民 币 计算。 设 立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2,473,832,258.68 份 基 金 份 额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462,892.73 份 基金 份额。 两项合 计 共 2,474,295,151.41 份基 金份 额, 已 全部 计入投 资者 账 户,归 投资 者所 有。 其中 本公司 基金 从业 人员 认购 基金份 额 198.85 份, 占基 金份额 总量 的 0.00% ,份 额持 有人 的户 数 为 2 户 ,本 公司 没有 认购 本基金 。 本基 金 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得到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 易 方达 上证 5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 , 本基金 的募 集情 况已 符合 基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基 金合同 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按照 有 关法律 规定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律 师费 、会 计师 费、信 息披 露费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三) 基金 上市 交易 1 、 基 金上 市交易 的核 准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自律 监管 决定 书 [2015 ]144 号。 2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5 年4 月 27 日。 3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4 、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和交易 代码 : 基础份 额简 称:50 分级 ; 交易代 码:502048 A 类份 额简 称: 上证50A ; 交易代 码:502049 B 类份 额简 称: 上证50B ; 交易代 码:502050


投资者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本基 金的 二级 市场 交易。 5 、基 金申 购 、 赎回 简称 :50 分 级。 6 、申 购 、 赎回 代码 :502048 。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7 、本 次 基 础份 额 上 市交 易 份额:286,397,973 份 ;A 类份额 :572,795,942 份;B 类份 额:572,795,942 份(截至 2015 年4 月20 日) 。


6 8 、未 上市 交易 份额 的流 通 规定:


本基金 包括 场内 份额 与场 外份额 ,本 次上 市的 基金 份额全 部为 场内 份额 。 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 记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 记系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下 , 可以 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转 至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持有 人上 海证 券账 户下后 ,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将 于2015 年4 月27 日开 通。 四 、 持 有 人 户 数、 持 有 人 结 构 及前 十 名 持 有 人 (一)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2015 年 4 月20 日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户 数为18,128 户, 平均每 户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为 136,490.24 份。 其中 , 场内 基础 份额 持有 户数 为 6,775 户 ,平 均每 户持 有的基 础基 金 份额 为 42,272.76 份。A 类份额 持有 人户 数 为 6,775 户, 平均 每户 持有 的 A 类基金 份额 为 84,545.53 份。 B 类份 额持 有人户 数 为 6,775 户 , 平均 每户持 有 的 B 类 份额 为84,545.53 份。 (二)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2015 年 4 月20 日 ,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场 内基 础基金 份额 为67,414,140 份,占 场 内基础 基金 份额 比例 为 23.54% ; 个人 投资 者持 有的 场内基 础基 金份 额 为 218,983,833 份, 占场内 基础 基金 份额 比例 为 76.46% 。 截至 2015 年 4 月 20 日 ,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本 次上 市交易 的 A 类 份额 为 134,828,269 份, 占 本次A 类 份额 上市 交易基 金份 额比 例 为 23.54% ; 个 人投 资者 持有 的本 次上市 交易 的 A 类份额 为437,967,673 份 ,占本 次 A 类份 额上 市交 易基金 份额 比例 为76.46% 。 截至 2015 年 4 月 20 日 ,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本 次上 市交易 的 B 类 份额 为 134,828,269 份, 占 本次B 类 份额 上市 交易基 金份 额比 例 为 23.54% ; 个 人投 资者 持有 的本 次上市 交易 的 B 类份额 为437,967,673 份 ,占本 次 B 类份 额上 市交 易基金 份额 比例 为76.46% 。 (三) 前十 名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情况 : 截至2015 年4 月20 日, 基础份 额 前 十名 场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情 况如 下表 。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场内基础基金份额 (份) 占场内 基础 份额 比例 1 华融国 际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华 融·汇 金 1 号证 券投 资单 一资金 信托 19,998,700


6.98% 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000,340


4.19% 3 农银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传 统-普 通保 险产 品 10,000,700


3.49%


7 4 中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分红- 团体年 金债 券、 基金 账户 6,986,336


2.44% 5 华能贵 诚信 托有 限公 司 3,999,980


1.40% 6 新华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3,999,980


1.40% 7 李玉朋 3,000,070


1.05% 8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伏牛 1 期(汇富 130 号) 结 构化证 券集 3,000,070


1.05% 9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伏 牛 2 期汇富 147 号结 构化证 券投资 3,000,070


1.05% 10 谢元禄 1,646,836


0.58% 合计 67,633,082


23.62% 截至2015 年4 月20 日,A 类份 额前 十名 场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情 况 如 下表 。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 A 类份 额( 份) 占 A 类 份额 比例 1 华融国 际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华 融·汇 金 1 号证 券投 资单 一资金 信托 39,997,399


6.98% 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4,000,680


4.19% 3 农银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传 统-普 通保 险产 品 20,001,400


3.49% 4 中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分红- 团体年 金债 券、 基金 账户 13,972,672


2.44% 5 华能贵 诚信 托有 限公 司 7,999,960


1.40% 6 新华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7,999,960


1.40% 7 李玉朋 6,000,140


1.05% 8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伏牛 1 期(汇富 130 号) 结 构化证 券集 6,000,140


1.05% 9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伏 牛 2 期汇富 147 号结 构化证 券投资 6,000,140


1.05%


8 10 谢元禄 3,293,674


0.58% 合计 135,266,165


23.62% 截至2015 年4 月20 日,B 类份 额前 十名 场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情 况 如 下表 。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 B 类份 额( 份) 占 B 类 份额 比例 1 华融国 际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华 融·汇 金 1 号证 券投 资单 一资金 信托 39,997,399


6.98% 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4,000,680


4.19% 3 农银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传 统-普 通保 险产 品 20,001,400


3.49% 4 中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分红- 团体年 金债 券、 基金 账户 13,972,672


2.44% 5 华能贵 诚信 托有 限公 司 7,999,960


1.40% 6 新华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7,999,960


1.40% 7 李玉朋 6,000,140


1.05% 8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伏牛 1 期(汇富 130 号) 结 构化证 券集 6,000,140


1.05% 9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伏 牛 2 期汇富 147 号结 构化证 券投资 6,000,140


1.05% 10 谢元禄 3,293,674


0.58% 合计 135,266,165


23.62% 注 : 以 上 信 息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提 供 的 持 有 人信 息 编 制。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占 场内 总份 额比 例分 项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五 、 基 金 主 要 当事 人 简 介





(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名 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 .法 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3 .总 裁: 刘晓 艳 4 .注 册资 本: 壹亿 贰仟 万 元人民 币


9 5 .注 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 市横琴 新区 宝中 路3 号 4004-8 室 6 .设 立批 准文 号: 证监 基 金字[2001]4 号 7 .工 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 业执照 文号 :440000000002868 8 .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9 .股权 结构: 广东粤 财信 托有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25% ;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持有 股份 25% ; 盈峰 投资 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25% ;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 有限公 司, 持 有股 份16.67% ;广 州市 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持有 股 份 8.33% 。 10 .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 自成立 以来 , 公 司不 断致 力于健 全公 司治 理结 构,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和要 求,建 立组织 机构 健全、 职责划 分清晰 、制 衡监督 有效、 激励约 束合 理的治 理结构 , 保持公 司规 范运 作,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公司下 设 二 十八 个部 门: 权益投 资总 部、 固定 收益 总 部、 现金 管理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研 究部、 投资 银行 部 、 集中 交易 室、 投 资发 展 部、 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养 老金部 、 客 户服 务与销 售支 持部、 渠道 营 销部、 互联网 金融 部、 北 京分公 司、 上 海分 公司、 广州分 公司、 成 都分公 司、 南京 分公 司、 机构客 户部 、 系 统研 发部 、 技术 运营 部、 核 算部、 注册登 记部 、 宣 传策划 部、 综合 管理 部、 人力资 源部 、监 察部 、北 京办事 处。 1). 权益投 资总 部下 设公 募基 金投资 部 、 养 老金与 专户 权益投 资部 、 投资一 部 , 公募基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募基 金资 产的日 常管 理和 运作 , 养老 金与专 户权 益投 资部 负责 权益类 社保 基 金 及 其 他 受 托资 产 的 投 资管 理 工作, 投资 一 部 以 团队 形 式 负 责 所辖 资 产 的 研究 和 投 资 管理 工作 。 2). 固定收 益总 部下 设固 定收 益机构 投资 部、 固定 收益 基金投 资部 、 固 定收 益研 究部和 固定收 益交 易室 , 四 个部 门 分别负 责固 定收 益类 公募 、 专户、 年金 的投 资、 研 究及 交易工 作。 3). 现金管 理部 主要 负责 货币 类以及 短期 理财 类基 金的 投资管 理工 作。 4). 指数与 量化 投资 部主 要负 责指数 基金 以及 量化 策略 基金的 投资 管理 及相 关工 作。 5). 研究部 的主 要工 作职 责是 对宏观 经济 、 行业 、 上 市 公司以 及可 转债 、 基 金等 投资品 种进行 研究 。 6). 投资银行 部主 要负责 公司 投行类业 务, 包括一 级市 场和一级 半市 场中的 股权 投资、 国企混 合所 有制 改革 、上 市公司 并购 重组 等投 融资 业务。 7). 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 经理和投资经理下达的投 资指令及特殊投资业务的 具体 操作, 保存 交易 记录 ,备 份交易 数据 。 8). 投资发 展部 负责 公司 新业 务的规 划管 理及 新金 融产 品的设 计、 开发; 为市 场营 销工 作提供 专业 支持 。 9). 投资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投资 风险管 理、 投资 绩效 评估, 投资与 市场 的相 关数 据支 持服 务工作 。


10 10).养 老金 部负 责养 老金 业务规 划、 市场 开发 与营 销、客 户服 务等 职能 。 11).渠 道营 销部 主要 负责 各类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合作 开 发及 总部 层面 的维 护工 作, 营销 策 划方案 的制 订、 推动 ,营 销效果 及客 群的 数据 挖掘 、分析 。 12).客 户服 务与 销售 支持 部主要 负责 公司 销售 支持 工作 , 为 渠道 、 机 构客 户、 电子商 务 业务的 客户 和大 客户 提供 服务支 持。 13).互 联网 金融 部负 责研 发基于 互联 网的 交易 模式 和服务 模式 , 建设 相应 系统 并持续 改 进用户 体验 , 开 展互 联网 金融业 务的 营销 策划 、 方 案制作 、 方 案实 施及 对外 的合作 洽谈 , 为 互联网 上的 客户 提供 服务 。 14).北 京分 公司 负责 组织 实施以 北京 为中 心的 华北 和西北 地区 的渠 道销 售工 作。 15). 上海分公司负责组 织 实施以上海为中心的华东 地区及东北部分地区的渠 道销售工 作。 16).广 州分 公司 负责 组织 实施以 广州 为中 心的 华南 地区的 渠道 销售 工作 。 17).成 都分 公司 负责 组织 实施以 四川 省为 中心 的渠 道销售 工作 。 18).南 京分 公司 负责 组织 以江苏 省为 中心 的渠 道销 售工作 。 19).机 构客 户部 负责 公司 机构客 户的 销售 和服 务工 作, 下 设银 行客 户部 、 非银 行客户 部 两个二 级部 门, 分别 负责 所属客 户群 体的 销售 和服 务工作 。 20).系 统研 发部 负责 公司 信息系 统的 需求 管理 、 规 划设计 、 项 目管 理、 开发 测试、 以及 上线运 营后 的应 用支 持工 作。 21).技 术运 营部 负责 公 司IT 基 础设 施的 规划 与建 设 , 公 司日 常运 营的 技术 支持 与服务 , 保障公 司信 息系 统安 全可 靠高效 运行 。 22).核 算部 负责 公司 管理 资产的 会计 核算 、 估 值 、 信息披 露工 作 , 负责 开放 式基金 募集 期、开 放期 销售 款项 的集 中结算 工作 ,以 及各 银行 账户的 管理 工作 。 23).注 册登 记部 主要 工作 是进行 开放 式基 金 、 特 定多 个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及养 老金产 品 的注册 登记 业务 。 24).宣 传策 划部 负责 制作 宣传材 料 , 传 播公司 信息 , 管 理媒 体关 系, 管理 广 告投放 及维 护公司 网站 等。 25).综 合管 理部 负责 公司 股东会 、 董事 会、 监事 会联 络及日 常工 作 , 负 责公 司财 务会计 、 行政保 卫和 文书 档案 等工 作。 26).人 力资源 部负责 拟订 公司人力 资源 战略并 付诸 实施,具 体负 责公司 的招 聘、培训 、 薪酬福 利、 绩效 考核 、人 事管理 等工 作。 27).监 察部 负责 独立 地对 公司各 业务 环节 合法 合规 运作的 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协助并 督 促各部 门履 行内 控职 责, 确保公 司各 项经 营活 动稳 健合规 ,实 现公 司经 营目 标。 28).北 京办 事处 负责 与在 京监管 部门 的日 常联 系工 作。 11 .人 员情 况


11 截止到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公 司有 员工 467 人 , 其中 262 人具 有硕 士学 历 ,20 人具 有博士 学历 。91% 的 公司 员 工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12 .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张 南 电话:020-85102688 13 .基 金管 理业 务介 绍 截止2014 年12 月31 日 , 共管理60 只基 金, 公募 基 金资产 管理 规模2220 亿 元 。旗下 管理的 封闭 式基 金有 科瑞 证券投 资基 金。 开放 式基 金有 易 方达 平稳 增长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 5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积 极成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稳 健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 、 易 方达 价值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方达 价值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科讯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易方 达科翔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行业领 先企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易方 达沪 深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易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 亚洲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联接 基金 、 易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医疗 保健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黄 金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资 源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易 方达 创业 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联接 基金 、 易方达 双债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易 方 达标普 全球 高端 消费 品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 方达永 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易方 达沪 深300 量 化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恒 生中 国企 业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恒 生中 国企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易方达 中小 板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中 债新 综合 债券 指数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双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达 沪深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保 证金 收益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信 用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易方 达纯 债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裕 丰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高 等级 信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沪 深 300 医 药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方达 易理 财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达 聚盈 分级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达 新兴 成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黄 金交 易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裕 惠回 报定 期开放 式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财富 快线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易方 达沪 深300 非银 行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恒 久添 利 1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易 方达 龙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


12 1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余海燕 女士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汇丰 银 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用 风险 分析 师,华 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分 析师 、 基 金经 理助理 、 基 金经理 ,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产 品经 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易 方达 沪深 300 医 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 9 月 23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任 职)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 1 月 22 日 起任 职) 。 (二) 基金 托管 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 民币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汤 嵩彥 联系电 话:021-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 行之一 。 交通银 行先 后 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 香港 联 交所、 上交 所挂 牌上 市, 是中 国 2010 年上海世 博会 唯一的 商业 银行全球 合作 伙伴。 交通 银行连续 五年 跻身《 财富 》(FORTUNE) 世 界500 强 , 营业 收入 排 名第 243 位 , 较 上年 提 升83 位 ; 列 《 银行 家》 杂志全 球 1,000 家最大 银行 一级 资本 排名 第 23 位 , 较 上年 提升7 位。2014 年 荣获 《 首席 财务 官》 杂志 评选 的 “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截至 2014 年9 月 30 日 ,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达 到人 民币6.21 万亿 元, 实 现净 利润 人民 币515.22 亿元 。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现有 员工 具有多 年基 金、 证券 和银 行的从 业经 验, 具备 基 金从业 资格 , 以 及 经 济师 、 会计 师、 工程 师和 律师 等中高 级 专 业技 术 职 称, 员工的 学历 层次 较高, 专业分 布合 理, 职 业技能 优良, 职业 道德 素 质过硬, 是一 支诚 实勤 勉 、 积极进 取、 开 拓创新 、奋 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从 业人 员队 伍。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13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 行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 本行 副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行 长。 牛 先生1983 年毕 业于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 获 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滨 工业 大 学管理 学院 技术 经济 专业 ,获硕 士学 位,1999 年 享 受国务 院颁 发的 政府 特殊 津贴。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 生2013 年11 月 起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 起任 本行 行 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9 月 任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中 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 董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 行执 行董事 、副 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本 行副 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本行董 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6 月任 本行 行长 助 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 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 行 长, 南宁 分行行 长, 广州 分行 行长 。 彭先 生1986 年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研究 生部 获经 济学 硕士学 位。 钱文挥 先生 ,执 行董 事、 副行长 。 钱先 生2007 年8 月 起任 本 行执行 董事 、 副 行长,2004 年 10 月至 2007 年8 月 任本行 副 行长 (其 中 :2005 年7 月至 2006 年11 月 兼任 本行 上海分 行行 长 ) 。 钱 先生1998 年 于上 海 财经大 学获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刘树军 先生 ,资 产托 管部 总经理 。 刘先 生 2012 年 5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2011 年 10 月起 任本 行资 产托 管部副 总经理 ,2011 年10 月 前历 任中国 农业 银行 长春 分行 办公室 主任 、 农 行总 行办 公室正 处级 秘 书, 农行 总行 信贷部 工业 信贷处 处长 , 农行总 行托 管部及 养老 金中 心副 总经 理, 本行 内蒙 古 分行副 行长 。 刘 先生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4 年 四季 度末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116 只。 此外 ,还 托管 了全国 社 会保障 基金 、 保 险资 产、 企业年 金、QFII 、QDII 、 信 托计划 、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计划 、ABS 、 产业基 金、 专户 理财 等 12 类产品 。 (三) 上市 推荐 人 无 (四) 基金 验资 机构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昌 华、 熊姝英


14 联系人 :许 建辉 六 、 基 金 合 同 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 七 、 基 金 财 务 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信 息披 露费 、 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以及其 他费 用 , 不得 从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本基金 截 至2015 年4 月20 日的 资产 负债 表如 下: 资 产 本报告 期末 资 产:


银行存 款 654,577,228.40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547,646,399.87 其中: 股票 投资 547,646,399.87 债券投 资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 基金投 资 - 衍生金 融资 产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05,624,009.00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52,696,542.01 应收利 息 462,033.58 应收股 利 - 应收申 购款 - 其他资 产 462,892.73 资产合 计 2,461,469,105.59


15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


短期借 款 -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 衍生金 融负 债 -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 应付赎 回款 -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338,889.82 应付托 管费 67,777.96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 应付交 易费 用 510,815.05 应付税 费 - 应付利 息 - 应付利 润 - 其他负 债 14,028.30 负债合 计


931,511.13 所有者 权益 :


实收基 金 2,474,295,151.41 未分配 利润 -13,757,556.95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2,460,537,594.46 负债与 持有 人权 益总 计 2,461,469,105.59 八 、 基 金 投 资 组合 截至2015 年4 月20 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情 况如 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547,646,399.87 22.25% 其中: 股票 547,646,399.87 22.25%


1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05,624,009.00 32.7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54,577,228.40 26.59% 7 其他资 产 453,621,468.32 18.43% 8 合计 2,461,469,105.5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650,492.00 0.07% B 采矿业 19,638,570.00 0.80% C 制造业 94,616,818.52 3.8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4,132,789.85 0.5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3,291,503.55 0.5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8,440,710.79 0.34% J 金融业 378,190,733.54 15.37% K 房地产 业 11,279,398.62 0.4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861,283.00 0.08%


1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4,544,100.00 0.18% 合计 547,646,399.87 22.26% (三)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666,804 57,038,414.16 2.32% 2 600036 招商银 行 2,130,584 37,945,701.04 1.54% 3 600016 民生银 行 3,500,002 36,575,020.90 1.49% 4 600030 中信证 券 1,015,900 34,164,717.00 1.39% 5 601166 兴业银 行 1,475,200 28,707,392.00 1.17% 6 600837 海通证 券 1,043,967 27,466,771.77 1.12% 7 600000 浦发银 行 1,443,900 25,845,810.00 1.05% 8 600887 伊利股 份 395,418 14,167,826.94 0.58% 9 601668 中国建 筑 1,434,801 14,132,789.85 0.57% 10 601328 交通银 行 2,027,400 13,989,060.00 0.57%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信 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 资组 合 截至2015 年4月20 日 ,本 基 金未持 有债 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截至2015 年4月20 日 ,本 基 金未持 有债 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5 年4月20 日 ,本 基 金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8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截至2015 年4月20 日 ,本 基 金未持 有权证 。 (八)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2015 年4 月 20 日 , 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没有 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其他资 产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52,696,542.0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62,033.5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462,892.73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3,621,468.3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截至2015 年4月20 日 ,本 基 金未持 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截至2015 年4月20 日 ,本 基 金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九 、 重 大 事 件 揭示 无。


19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之后 履行 管理 人职 责做 出以下 承诺 : (一) 严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以诚 实信 用 、 勤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二) 真实 、 准 确、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 露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 (三 ) 在 知悉 可能 对基 金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人 承 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严格遵守 《基 金法》 及其 他证券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的规定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管部 ,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证 券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管 人报 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等行 为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金 法 》 及其他 证券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将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并在限 期内,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将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二 、 基 金 上 市推 荐 人意见 本基金 无上 市推 荐人 。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目 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易 方达上 证 50 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 金募 集注 册的 文件 ; (二) 《易 方达 上 证5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易 方达 上 证5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四) 《易 方达 上 证5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20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风险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 敬请 投资 者注意 投资 风险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一 五年 四月 二十 二 日 附 件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易方达上证50 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 法转 让其 持有 基础 份额、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 额, 依 法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 基础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1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 利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 而有所 改 变。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22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和 收益分 配等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23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础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A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24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25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审 计、 法律 等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的 除外 ;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础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A 类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B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础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 议》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处接 收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本 合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和 《托 管协 议》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项 应该 分别 由本 基金 基础份 额、 A 类份 额、 B 类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进 行独 立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级 别内 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 且相 同类 别基金 份额 的同 等投 票权 不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取得 基金份 额的 方 式(场 内认 购、 申购 、买 入或场 外认 购、 申购 )而 有所差 异。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终 止基金 合同 的情 形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3)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但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或 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4)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5) 变更 基金 类别 ,但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6)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7)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但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 ,或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9)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础 份额、 A 类份 额、 B 类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1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7 2 、出现 以下情 况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调 低全 部或 部分 份额 类别的 基金 管理 费 、 基 金托 管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全 部或 部分份 额类 别的申 购 费率、 调低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类别 的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 记机构、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许 可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 质 押等 业务 规则; (6)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增 加或 减少份 额类 别,或 调 整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 则 ; (7)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8)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一 致, 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 式; (9)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低于 5000 万元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终止 本基 金合 同; (10)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11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28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础 份 额、A 类份 额、B 类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基础 份额 、A 类份 额、B 类份 额 各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础 份 额、A 类份 额、B 类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 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基础份 额、 A 类份 额、 B 类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29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的有关证 明文 件、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示 的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明 及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 对, 到会 者在 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础份额 、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各 自 基金份 额分 别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各自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30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础份 额、A 类份额、 B 类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分别 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 各自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及有 关证 明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 与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基础 份额 、 A 类 份 额、 B 类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二分 之一 以上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 加,方 可召 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基 础份 额、 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三 分之 一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31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础 份额 、 A 类份 额、 B 类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代 表的 基 金份 额 50% (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础份 额、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的 各 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出 席会 议的 基础 份额 、A 类份 额、B 类 份额 各 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 人 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 基金合 同》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32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33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本基金 (包 括基 础份 额、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上 市费 用和 年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 10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维 护费 用; 11 、 场内 份额 收益 分配 中 发生的 费用 ; 12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 算 方法 如下: H =E× 1%÷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0%÷ 当年 天数


34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 定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 ,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日 计提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具体 计提 方法 见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的计 算方法 或费 率发 生调 整 , 本 基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率 计 算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介进 行 公 告,此 项调 整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管理 费、 托管 费和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 费 之外 的基 金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针对 全部 或部 分份额 类别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相 关费率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 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 35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品种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 中 期票 据、 短 期 融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含 分离型 可转 换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本基 金可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其 投资原 则及 投资 比例 按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执 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 资于标的指 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 。 若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 定发生变更 或监管机构允 许,本基金 管理人可对上 述资产配置 比 例进行 调整 。 (三)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跟踪 的标 的指 数为 上证 50 指数 (四) 投资 策略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 股票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90% 。 其中 投资 于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5% 。 基金 管理 人将 综 合考虑 市场 情况 、 基金 资 产的流 动性 要 求及投 资比 例限 制等 因素 ,确定 股票 、债 券等 资产 的具体 配置 比例 。 本基金 力争 将年 化跟 踪误 差控制 在 4% 以内, 日跟 踪 偏离度 绝对 值的 平均 值控 制在 0.35% 以内。 2. 权 益类 品种 投资 策略 2.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 即完 全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股 票 投资组 合,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进行相 应调 整。 但在 因特 殊情形 导致 基金 无法完 全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将 采取其 他指 数投 资技 术适 当调整 基金 投 资组合 ,以 达到 紧密 跟踪 标的指 数 的 目的 。特 殊情 形包括 但不 限于 : (1) 法律 法规 的限 制; (2)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 性严重 不足 ; (3)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 长期停 牌;


36 (4)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进 行 配股或 增发 ; (5)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派 发 现金股 息; (6) 其他 可能 严重 限制 本 基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合理 原因等 。 2.2 股票 组合 的动 态调 整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当发 生以下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将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调 整: (1) 指数 编制 方法 发生 变 更。基 金管 理人 将评 估指 数编制 方法 变更 对指 数成 份股及 权 重的影 响,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调 整; (2) 指数 成份 股定 期或 临 时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指数 成份 股调 整方 案, 判断指 数 成份股 调整 对投 资组 合的 影响, 在此 基础 上确 定组 合调整 策略 ; (3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出现 股本变 化、 增发 、配 股、 派发现 金股 息等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 将密切 关注 这些 情形 对指 数的影 响, 并据 此确 定相 应的投 资组 合调 整策 略; (4 )基 金发 生申 购赎 回、 参与新 股申 购等 影响 跟踪 效果的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将分析 这 些情形 对跟 踪效 果的 影响 ,据此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相 应调整 。 (5 )法 律法 规限 制、 股票 流动性 不足 、股 票停 牌等 因素导 致基 金无 法根 据指 数建立 组 合。基 金管 理人 可将 根据 市场情 况, 以 跟 踪误 差最 小化为 原则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 2.3 权证 为本 基金 辅助 性 投资工 具 。 权 证的 投资 原则 为有利 于基 金资 产增 值 、 控 制风险 、 实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3.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主 要选 择流 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进行交 易, 以降低 股票 仓位 调整 的交 易成本 , 提高 投资 效率 , 从 而更好 地跟 踪标 的指 数 , 实 现投资 目 标 。 4. 其他 未来, 随着 市场 的发 展和 基金管 理运 作的 需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投 资目标 的前 提下 , 遵 循法 律法规 对基 金投资 的规 定 , 相应 调整 或更新 投资 策略 , 并 在招 募说明 中更 新 中 公告。


37 (五)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股票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的 90% , 其中 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 的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3)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还应 遵循 如下 投资 组合限 制: ①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本 基 金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②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本基金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 38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③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不低 于 90% 。 ④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⑤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要求 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 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14)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制 度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金 管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资 证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因证券 及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调整或 成 份股市 场价格 变化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组 合限 制或禁 止行 为规定, 本基 金可不 受相 关限制 。 3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组合 限制 或禁 止行 为规 定进行 变更 的 , 本 基金 可以 变更后 的规 定 为准。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接 对基 金合 同进行 变更 ,该 变更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上证 50 指 数收 益率 ×95%+ 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5% 上证 50 指数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开发 ,是 根据 科学 客观的 方法 ,挑 选上 海证 券市场 规 模大、 流动 性好 的最 具代 表性的 50 只 股票 组成 样本 股,以 便综 合反 映上 海证 券市场 最具 市 场影响 力的 一批 龙头 企业 的整体 状况 。 上 证 50 指数 自 2004 年 1 月 2 日 起正 式 发布。 其目 标 是建立 一个 成交 活跃 、规 模较大 、主 要作 为衍 生金 融工具 基础 的投 资指 数。 若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或停 止上 证 50 指数 的编制 、发 布及维 护, 或指 数名 称发 生变更 , 或上 证 50 指数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或上 证 50 指数 因编 制方法 发生 重大 变更 而不 适合继 续作 为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组成 部分 、 或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者 合法 权 益的原 则,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调 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 公告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从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来看, 基础 份额 为股 票型 基金, 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水平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A 类 份 额具有 预期 风险、 收益 较 低 的特 征;B 类 份额具 有 预 期风 险、 收益 较高 的 特征 。 与基础 份额 相比 ,A 类份 额的预 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低于基 础份 额; B 类份 额 的预期 收 益和预 期风 险高 于基 础份 额。 (八 )若基金管理 人注册并成 立追踪标的指 数的交易所 开放式指数基 金(ETF ) , 在 不 改变本 基金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 协商一致,本 基金可变更 为 ETF 联接基 金, 但分 级运 作不 受此影 响, 此事 项无 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40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 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 5000 万 元,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的;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41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A 类 份额 、B 类份额 的和 基 础份额 的资 产净 值计 算并 确定三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别应 得的 剩余 资产 比例 , 并据此 比例 对 A 类份额、B 类份额及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再由三类 份 额分别 对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照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42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 决。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决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 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