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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英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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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提示 】
英大领 先回报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于2013 年11 月20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3]1461 号文核准募
集。 本 基金 基金合同 于2014 年3 月5 日正 式生 效, 自该日起 基金 管理
人开始 管理本基金。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 同和基金招募说明 书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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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进行投资决策 前,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摘要 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5 年 3 月 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招募 说明书已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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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联系人:王涛
联系电话:400-890-5288
010-57835666
成立时间:2012 年 8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 是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12】 759 号文批 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由 英 大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交 通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航 天 科 工 财 务 有
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获得开业批文, 初始 注册资
本 1.2 亿元人民币,三 家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36% 、15% 。2014 年 12
月三家股东按原出资比例对本公司增资 8,000 万人民币,增资后注 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 三家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 上述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办理完毕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传良先生: 董事长, 自 2013 年 9 月 5 日起 任职 。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
济师。 现任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党组副书记 。2000 年 1 月加入
英 大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曾 任 证 券 投 资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监5
事长、 纪委书记 、 党组 成员 , 其中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4 月期间 兼任英大期
货有限公司董事。
党翊女士: 董事, 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 起任职 。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
所 国 际 金 融 学 硕 士 , 美 国 帝 堡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任 国 网 英 大 国 际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投 资 总 监 兼 投 资 管 理 部 主 任 。 曾 任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部 经 理 、
美 国 所 罗 门 史 密 斯 邦 尼 企 业 融 资 部 经 理 、 摩 根 大 通 投 资 银 行 部 经 理 、 法 国 巴 黎
百 富 勤 董 事 、 高 盛 ( 亚 洲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国 网 英 大 国 际 控 股 集 团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总监。
王利生先生:董事, 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 起任职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
硕 士 , 高 级 工 程 师 、 高 级 经 济 师 、 国 家 注 册 一 级 建 筑 师 。 现 任 中 交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曾 任 中 交 四 航 局 第 三 工 程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中 交 第 四 航
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李云志先生:董事,自 2011 年 5 月 26 日 起任职 。香港中文大学金融工商
管 理 硕 士 , 经 济 师 。 现 任 航 天 科 工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曾 任中国
地 质 装 备 总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 西 南 证 券 公 司 北 京 营 业 部 研 究 员 , 航 天 科 工 财 务 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 结算部结算经理 、 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 投资经理。
杨庆蔚先生:独立董事, 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任职。北京师范大学学校
教育学士学位,经济师。自 2009 年 12 月正 式离开工作岗位,现已退休。 曾任
国 家 计 委 科 教 局 教 育 处 干 部 , 国 家 计 委 文 教 局 综 合 处 副 处 长 , 国 家 计 委 社 会 发
展 司 综 合 处 处 长 , 国 家 计 委 社 会 发 展 司 副 司 长 、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社 会 发 展
司 司 长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投 资 司 司 长 ,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副首席投资官,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投资协会理事。
刘少军先生:独立董事,自 2011 年 5 月 26 日起任职。中国政法大学经济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金 融 法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民 商 经 济 法 学 院 财 税 金 融
法 研 究 所 所 长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中 国 法 学 会 银 行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 曾 任 山 西 财 经 大 学 财 政 金 融 学 院 ( 原 山 西 财 经 学 院 财 政 金 融 系 )
金融业务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尹惠芳女士:独立董事,自 2013 年 3 月 29 日起任职。专科学历,高级会
计师。 自 2009 年 3 月 正式离开工作岗位, 现已退休。 曾任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6
任 公 司 财 务 处 会 计 员 、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总 会 计 师 、 总 会 计 师 、 董 事 及 总 会 计
师;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 成员
李金明先生:监事会主席,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任职。北京大学 会计学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交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会 计 师 。 曾 任 交 通 部 第 一
公 路 工 程 总 公 司 天 津 高 架 桥 项 目 经 理 部 财 务 科 会 计 员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黄 石 长 江 大 桥 施 工 指 挥 部 主 管 会 计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卢 旺 达 基 加 利
办 事 处 主 管 会 计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肯 尼 亚 内 罗 毕 办 事 处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财 务 部 分 部 经 理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上 市 工 作
办 公 室 项 目 经 理 , 路 桥 集 团 国 际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中 国
路 桥 集 团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 中
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兼总法律顾问。
曾宪泽先生:监事,自 2012 年 8 月 27 日 起任职 。南开大学金融学博士。
曾 任 重 庆 医 药 设 计 院 电 算 室 职 员 、 深 圳 赛 格 集 团 公 司 职 员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投 资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董 事 、 华 宝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投 资 总 监 兼 研 究 所 所 长 、 中 邮 基 金 管 理 公
司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总监。2009 年 10 月 加入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担任总经理助理。
曹卫红女士:职工监事,自 2014 年 1 月 23 日起任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 生 院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 中 级 会 计 师 , 中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开 发 部 总 经 理 兼 北 方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 曾 任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中资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天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天 勤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总 裁 、 董 秘 、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行 部 业 务 董 事 、 资 本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专 员 、 市 场
开发部副总经理兼北方营销中心总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传良先生: 董事长, 自 2013 年 9 月 5 日起 任职 。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
济师。 现任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党组副书记 。2000 年 1 月加入
英 大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曾 任 证 券 投 资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监7
事长、 纪委书记 、 党组 成员 , 其中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4 月期间 兼任英大期
货有限公司董事。
杨峰先生: 总经理, 自 2014 年 6 月 3 日起任 职 。 山东大学应用数学专业博
士。 曾 任 山 东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副 教 授 , 北 京 大 学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博 士 后 研 究 员 , 湘 财 荷 银 ( 现 泰 达 宏 利 )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组 织 与 战 略 规 划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规 划 发 展 部
副总监、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赵照先生: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12 月 26 日起任职。清华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高级经济师,18 年证券、银行等金融 工作经验。 曾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工作 部副 主 任、法 律及 合规 部主 任 、发展 策划 部主 任, 国 家电网 公司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部 发 展 策 划 处 处 长 , 国 网 英 大 国 际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发 展 策 划 部
主 任 ;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中 信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咨 询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广 核 ( 二 期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责 任
公司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4 、督察长
张宁先生, 督察长, 自 2012 年 6 月 5 日起任 职 。 中国人民大学财务金融学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与 证 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曾 任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招 商 银 行 公 司 银 行 部 经 理 , 中 交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投
资部高级经理。2010 年 11 月起拟任督察长 筹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秦岭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 2012 年 9 月 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 副总经理。 7 年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曾 任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助 理 研 究 员 , 天 弘 基 金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大 成 基 金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高 级 经 理 、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部副总经理。
赵强先生, 南开大学管理学硕士。 2012 年 9 月 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具备 15 年金融业 从业经历,
其中 10 年基金行业从 业经历。 曾任职于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等金融机构。 8
6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杨峰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副主任赵照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副主任樊锐先生,总经理助理,自 2014 年 10 月 8 日起任职。山东 大学产
业 经 济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博 士 后 。 曾 任 天 同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部 经 理 、 研
究 所 总 监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研 发 中 心 总 经 理 助 理 、 资 产 管 理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华 西
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总监、产品总监。
秦岭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 2012 年 9 月 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 副总经理。 7 年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曾 任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助 理 研 究 员 , 天 弘 基 金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大 成 基 金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高 级 经 理 、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部副总经理。
委员赵强先生, 南开大学管理学硕士。2012 年 9 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具备 15 年 金融业从业
经历, 其中 10 年基金 行业从业经历。 曾任职于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 中 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等金融机构。
委员张琳娜女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 。2012 年 3 月加入 英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具备 8 年
基 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集 中 交 易 部 交 易 员 、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管理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9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10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11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12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 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13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 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基 金财产、 公司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 构
1)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 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14
合 规 性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估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 财务运作
符 合 法 律 的 要 求 和 通 行 的 会 计 标 准 ; 对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评 价 , 草 拟 公 司
风险管理战略, 对公司 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评估公司风险 管理状况。
2) 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 责协助总经理控制公司风险的议事机构, 由总经理、
市 场 总 监 、 运 营 总 监 、 基 金 运 营 部 经 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经 理 、 交 易 主 管 、 监 察 稽
核 部 经 理 以 及 公 司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的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组 成 , 督 察 长 列 席 参 加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在 总 经 理 的 领 导 下 制 定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政 策 , 统 一 领 导 和
协 调 公 司 的 风 控 与 合 规 工 作 , 对 监 察 稽 核 部 提 交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作 出 全 面 的 讨
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 得到有力的执行。
3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是 公司 投 资管 理的 最 高决 策机 构 ,
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投资部经理、 资深基金经理、
研 究 部 经 理 组成, 督 察 长 列 席 会 议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 制 定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及 权 限 设 置 ; 制 定 基 金 的 投 资 原 则 、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理 念 ; 制
定 基 金 的 资 产 分 配 比 例 , 制 定 并 定 期 调 整 投 资 总 体 方 案 ; 审 批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行 业 配 置 及 超 过 基 金 经 理 和 投 资 总 监 权 限 的 投 资 品 种 ; 审 批 基 金 经 理 的 年 度 投
资计划及考核其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并调整投资限制性指标。
4) 督察长: 督察长坚持原 则、 独立客观,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 出 发 点 , 公 平 对 待 全 体 投 资 人 。 督 察 长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 对 公 司 经 营 和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遵 规 守 法 、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控 和 检 查 ; 对 公 司 各 项 制 度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和 检 查 ; 就 以 上 监 控 和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向 经 营 层 通 报 并 提 出 整 改 和 处 理 意 见 ;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工 作 报
告;审核监察稽核部的工作报告。
5) 监察稽核部: 对公 司经营层负责, 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 监察稽核部在
各 部 门 自 我 监 察 的 基 础 上 依 照 所 规 定 的 职 责 权 限 、 工 作 程 序 进 行 独 立 的 再 监 督
工 作 , 对 公 司 经 营 的 法 律 法 规 风 险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察 , 与 公 司 各 部 门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的 关 系 。 监 察 稽 核 部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制 度 合 法 合 规 性 的 检 查 , 监 督 各 项 制 度
的 落 实 ,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违 法 违 规 风 险 进 行 监 控 , 及 时 报 告 , 并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5
II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的法律、 监察稽核部, 法律、 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各
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 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 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 、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的 层 次 分 明 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 制 程 序 和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控 制 职 责 在 内 的 运 行 高 效 、 严 密的内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修 改 , 公 司 已 初 步 形 成 了 较 为 完 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 立 健 全 了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 公 司 建 立 了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包 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16
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公 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 金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公 司 会 计 与 基 金 会 计 等 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
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 建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风 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 和 控 制 以 及 监 督
程 序 , 并 经 过 适 当 的 控 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预 警 、 监 督 , 从
而确认、 评估和预警与 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顺畅的 报告渠道,
对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 层 监 督 、 管 理 、 控 制 , 使 部 门 和 管 理 层 及 时 把 握 风 险 状 况 并
快 速 做 出 风 险 控 制 决 策 。 建 立 自 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 统 : 公 司 启 用 了 电 子 化 投 资 、
交易系 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作风险。
使 用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 采 用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 规
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 供 足 够 的 培 训 :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 训 计 划 ,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足 够 和 适 当 的
培 训 , 使 员 工 具 有 较 高 的 职 业 水 准 , 从 培 养 职 业 化 专 业 理 财 队 伍 角 度 控 制 职 业
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 公 司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7
二、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 2 号广发银行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 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 李春磊
电话:010-65169830
传真:010-65169555
广 发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成 立 于 1988 年, 是国 务 院 和中 国 人 民银 行批 准 成
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 注册资本 154 亿
元。二 十多 年来 。广 发 银行栉 风沐 雨, 艰 苦创 业,以 自己 不断 壮大 的 发展历 程,
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2006 年, 广发银行成功重组, 引入了花旗集团、 中国人寿、 国家电网、 中
信 信 托 等 世 界 一 流 的 知 名 企 业 作 为 战 略 投 资 者 。 重 组 后 广 发 银 行 紧 紧 围 绕 “ 建
设一流 商业 银行 ”的 战 略目标, 注重 战略 规划 的执行 ,坚 持“ 调结 构 、打基 础、
抓创、 新促 发展 ”, 强 化风险 控制 ,坚 持又 好 又快可 持续 发展, 取得 了良好 的经
营业绩。
2012 年末, 资产规模达 1.17 万亿元 (人民币, 下同) , 存款余额为 8561.66
亿元,贷款总额 为 6157.50 亿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对全球 1000 家大
银行排定的位次, 广发银行已连续多年入选全球银行 500 强。
2、主要人员情况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 是 从 事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职 能 部
门 , 内 设 业 务 运 行 处 、 监 控 管 理 处 、 产 品 营 销 处 和 期 货 业 务 处 , 部 门 全 体 人 员
均 具 备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和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部 门 经 理 以 上 人 员 均 具 备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18
总 经 理 寻 卫 国 先 生 具 有 十 余 年 的 年 银 行 从 业 经 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熟
悉我国监管制度和相关行业准则,确保托管业务安全稳健运行。2014 年 5 月,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 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职务。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得中 国证监会 、银 监会核
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行 政 性 规 定 、 行 业 准 则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下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 是 全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管 理
和 运 营 部 门 ,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团 队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负 责 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 产 托 管 部 建 立 了 托 管 系 统 和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制 度 体 系 包 含 管 理 制
度、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格; 业务 管理 严格 实行复 核、 审核 、检 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 效;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 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有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行 使 监 督 权 的 职 责 。 根 据 《 基 金
法》、 《运 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和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费 用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方 式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和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 收 益 分 配 、 申 购 赎 回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和 运19
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0
三 、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成立时间:2012 年 8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王涛
网址:www.ydamc.com
2. 代销机构: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21
网址:www.ccb.com
(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4)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解放东路29 号凯迪银座 22 层、23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江干区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F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2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23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www.stock.pingan.com
(1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 7-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 7-8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http://www.zszq.com.cn/
(1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24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8)中期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609
官网: www.cifcofund.com
(19)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官网: www.erichfund.com
(20)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官网: www.ehowbuy.com
(21)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官网:http://1234567.com.cn
(22)深圳众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25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办
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官网: www.zlfund.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电话:010-57835666 ,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王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6 层
负责人:王冰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师:张天民 、周淼鑫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负责人:顾仁荣
联系电话:(010) 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琴、张庆瑞
26
四、基金的 名称
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五 、基金的类型
混合型基金
六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宏 观 周 期 策 略 与 精 选 行 业 领 先 企 业 策 略 , 寻 找 能 够 持 续 为
股 东 创 造 价 值 的 投 资 标 的 , 在 科 学 严 格 的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前 提 下 , 谋 求 基 金 资 产
长期稳健回报。
七 、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含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票 、 债
券 回 购 、 短 期 融 资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
定)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95% ;
债 券 ( 含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票 、 债 券 回
购 、 短 期 融 资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等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为 5%-70%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7
八、基 金 的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以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方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由 于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核 心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 股 票 选 择 策 略 , 通 过 上 述 策 略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收 益 , 提 升 投
资组合回报。
( 一) 资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使 用 趋 势 和 估 值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结 合 定 量 和 定 性 分 析 , 从 多
个 角 度 考 虑 宏 观 经 济 面 、 政 策 面 、 市 场 面 等 多 种 因 素 , 综 合 分 析 评 判 证 券 市 场
的 特 点 及 其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的 演 化 趋 势 。 通 过 分 析 股 票 、 债 券 等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风 险 的 匹 配 关 系 , 在 此 基 础 上 , 在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范 围 内 , 确 定 或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生
产者价格指数(PPI)、 采购经理人指数 (PMI) 、 货币供应量(M0,M1 ,M2) 的增长
率等指标。
本 基 金 考 虑 的 市 场 因 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市 场 的 资 金 供 求 变 化 、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增长情况、 市场总体 P/E、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 经济增
速 相 近 的 国 家 估 值 水 平 横 向 比 较 等 多 种 指 标 , 通 过 对 上 述 指 标 的 综 合 分 析 和 研
究实施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
( 二) 行业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运 用 行 业 基 本 面 、 市 场 估 值 等 指 标 , 选 择 在 不 同 经 济 周 期 阶 段 中 具
有较高成长性和景气优势的行业,并选择其中估值合理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对行业配置权重的确定或调整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行业基本面 比较。
行 业 比 较 包 括 两 个 层 面 ,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和 行 业 景 气 。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由 行 业 自 身
发 展 规 律 决 定 , 主 要 受 产 业 链 、 行 业 竞 争 结 构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行 业 景 气 受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影 响 而 表 现 不 同 , 主 要 分 析 指 标 包 括 收 入 、 利 润 、 价 格 、 产 量 、 产 能
利 用 率 、 销 量 及 增 速 等 。 2 ) 行 业 市 场 估 值 比 较 。 估 值 体 现 市 场 预 期 , 行 业 间
估 值 排 序 、 行 业 自 身 估 值 水 平 都 影 响 行 业 在 市 场 中 的 表 现 。 因 此 , 运 用 行 业 估28
值 模 型 分 析 行 业 投 资 机 会 是 行 之 有 效 的 手 段 , 具 体 指 标 包 括 行 业 间 估 值 比 较 、
行 业 估 值 水 平 、 行 业 的 盈 利 调 整 等 。 3 ) 在 上 述 初 步 筛 选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产 业
政 策 , 从 全 球 产 业 格 局 变 迁 、 国 内 经 济 增 长 驱 动 等 角 度 , 寻 求 符 合 国 际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和 国 内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主 题 、 估 值 合 理 的 优 势 行 业 , 并 对 优 势 行 业 在 较 长
时间 内保持较高的配置比例。
( 三) 股票精 选策 略
本 基 金 从 企 业 基 本 素 质 、 盈 利 趋 势 、 投 资 风 险 和 企 业 价 值 四 个 层 面 评 估 长
期 前 景 良 好 、 并 且 具 备 持 续 为 股 东 创 造 超 额 回 报 能 力 的 领 先 优 势 企 业 。 在 评 估
过程中,本基金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基本素质领先要素
基 本 素 质 评 估 因 素 包 括 : 公 司 治 理 、 公 司 业 务 结 构 及 盈 利 模 式 、 公 司 成 长
路 径 及 驱 动 成 长 的 主 要 因 素 、 行 业 市 场 容 量 、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 公 司 核 心 竞 争 优
势等六个方面。
(1)公司治理
评 估 公 司 治 理 的 主 要 要 素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是 否 合 理 ,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是 否 规 范 、 公 司 团 队 对 行 业 的 理 解 是 否 深 刻 , 公 司 发 展 目 标 和 规 划
是 否 清 晰 并 且 有 很 强 的 执 行 能 力 并 得 以 长 期 坚 持 , 公 司 团 队 的 激 励 制 度 是 否 健
全等。
在 上 述 要 素 评 估 中 ,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公 开 资 料 进 行 案 头 研 究 , 通 过 管 理 团 队
过 往 的 经 营 历 史 进 行 辅 助 判 断 , 最 后 通 过 反 复 实 地 调 研 进 行 证 实 , 最 后 对 公 司
治理进行评估并保持动态跟踪和调整。
(2)业务评估
本 基 金 首 先 对 公 司 历 史 和 目 前 的 产 品 结 构 、 业 务 结 构 及 营 业 收 入 和 利 润 结
构 进 行 总 结 和 分 析 , 同 时 重 点 对 公 司 未 来 产 品 结 构 目 标 和 发 展 趋 势 进 行 调 研 和
研究, 分析产品所处的 生命周期, 确认公司盈 利模式清晰并且为管理人所理解,
同时业务结构合理,足 以支持公司长期持续发展。 29
本 基 金 在 评 估 业 务 结 构 时 , 将 结 合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的 研 究 , 分 析 公 司 未 来
业务结构需要的资本开支和营业收入及利润结构。
(3)成长路径
明 确 公 司 的 成 长 路 径 不 但 是 盈 利 预 测 的 起 点 , 也 是 价 值 评 估 的 重 点 。 本 基
金 结 合 公 司 目 标 、 发 展 战 略 , 从 业 务 结 构 及 其 发 展 趋 势 的 视 角 认 真 分 析 驱 动 公
司 成 长 的 核 心 要 素 , 重 点 从 营 业 收 入 、 毛 利 率 、 期 间 费 用 、 产 品 价 格 等 多 维 视
角 进 行 研 究 , 寻 找 公 司 被 低 估 的 要 素 及 其 发 展 趋 势 , 明 确 公 司 的 成 长 所 依 赖 的
关键变量, 并对该关键 变量进行深度研究, 通 过评估驱动公司成长的核心要素,
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支持 。
(4)市场容量
本基金通过分析行业产值、增加值等指标在 GDP 的占比、人均消费 量的国
际 比 较 、 产 业 政 策 的 支 持 方 向 、 宏 观 经 济 整 体 结 构 变 化 趋 势 、 发 达 国 家 的 发 展
轨迹等综合因素分析行业市场容量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此 外 , 对 行 业 目 前 集 中 度 很 低 , 但 个 别 具 备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的 优 秀 企 业 , 本
基金也评估为市场容量较大的情形。
(5)行业竞争格局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 行 业 集 中 度 、 行 业 壁 垒 等 因 素 分 析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的 基 本 情
况 , 同 时 对 行 业 竞 争 要 点 进 行 总 结 和 梳 理 , 并 通 过 重 点 分 析 行 业 竞 争 要 素 了 解
行业的竞争格局及竞争格局的稳定性和发展趋势。
(6)公司核心竞争优势
公 司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是 公 司 在 行 业 长 期 竞 争 中 能 否 胜 出 的 关 键 , 也 是 公 司 是
否 能 够 获 得 长 期 持 续 回 报 的 基 础 。 在 分 析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梳 理 行
业 核 心 竞 争 要 素 , 分 析 公 司 在 每 个 核 心 竞 争 要 素 的 竞 争 优 势 , 并 且 研 究 这 种 竞
争优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盈利趋势领先要素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行 业 景 气 度 运 行 方 向 、 景 气 度 强 度 、 持 续 的 时 间 三 个 方 面 评30
估盈利趋势。
行 业 景 气 度 运 作 方 向 是 指 行 业 盈 利 的 变 化 趋 势 ,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 行 业 供 求
关 系 、 产 业 政 策 、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等 关 键 变 量 的 发 展 趋 势 , 深 入 研 究 行 业 景 气 度
的 运 行 方 向 。 行 业 景 气 度 的 强 度 是 指 行 业 或 者 公 司 未 来 营 业 收 入 、 利 润 的 增 长
幅 度 , 分 析 影 响 景 气 度 强 度 的 核 心 关 键 变 量 , 包 括 价 格 的 波 动 幅 度 、 供 求 关 系
缺 口 的 大 小 、 产 业 政 策 的 影 响 深 度 等 等 , 同 时 对 行 业 或 公 司 景 气 度 的 持 续 时 间
进行预估和评判。
3、风险评估
除 了 对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 行 业 技 术 变 化 、 行 业 持 续 性 、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等 进 行
仔 细 评 估 之 外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卖 方 研 究 员 对 行 业 公 司 的 质 疑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作为评估行业和公司风险的重要参考依据。
4、价值评估
本基金除了用 PE 、PB 、PS、PEG 等传统相对 估值指标对行业和公司的相对
价 值 评 估 之 外 , 重 点 关 注 被 评 估 公 司 的 投 入 资 本 回 报 率 (ROIC ) 指 标 , 关 注 公
司 在 中 长 期 内 是 否 可 以 依 赖 其 核 心 竞 争 力 获 得 高 于 资 本 成 本 的 超 额 收 益 , 如 果
公 司 在 未 来 相 当 长 期 的 时 间 内 可 以 依 赖 其 核 心 竞 争 力 获 得 超 过 资 本 成 本 的 回 报 ,
再结合其相对合理的估值水平,将会成为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
九、基 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50%×沪深300 指数 +50%×上证国债指数
如 果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这 些 指 数 或 更 改 指 数 名 称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本 基 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31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作为专业指数提供 商提供的指数, 中证指 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
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 在中证系列指数中, 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 比较适合作为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的 比 较 基 准 ; 而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反 映 了 交 易 所 国 债 整 体 走 势 , 是
目 前 市 场 上 较 有 影 响 力 的 债 券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比 较 适 合 作 为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的比较基准。
十、基 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十一、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 告
本 投资 组合的 报告 期为 2014 年10 月 1 日起 至12 月 31 日止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 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95,471,460.48 83.08
其中:股票 95,471,460.48 83.0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32
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852,601.64 12.05
8 其他各项资产 5,593,525.14 4.87
9 合计 114,917,587.26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4,523,842.48 49.2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2,005,200.00 1.81
E 建筑业 8,572,800.00 7.74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258,538.00 5.65
H 住宿和餐饮业 1,981,440.00 1.79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0,148,540.00 9.16
J 金融业 4,712,500.00 4.25
K 房地产业 7,268,600.00 6.5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5,471,460.48 86.18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33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502 安徽水利 460,000 5,354,400.00 4.83
2 002690 美亚光电 132,907 4,731,489.20 4.27
3 000826 桑德环境 150,000 4,102,500.00 3.70
4 000786 北新建材 150,000 3,792,000.00 3.42
5 000860 顺鑫农业 200,000 3,736,000.00 3.37
6 601318 中国平安 50,000 3,735,500.00 3.37
7 600549 厦门钨业 110,000 3,627,800.00 3.27
8 002481 双塔食品 200,000 3,498,000.00 3.16
9 000002 万科A 250,000 3,475,000.00 3.14
10 002271 东风雨虹 100,000 3,334,000.00 3.01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34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决策程 序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发 现本 基
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11.2 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61,625.6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385,545.3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45.53
5 应收申购款 42,608.6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593,525.14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可转换债券投资。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35
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3月5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截至2014年12月31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份额
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标准
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4年03月05日
-2014年12月31日
20.94% 0.90% 30.27% 0.61% -9.33% 0.29%
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3月5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
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2014年3月5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 年3月5日生效。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3月5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
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图示日期为2014年3月5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十 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领先回报 基金基准
2014-03-05 2014-04-16 2014-05-29 2014-07-10 2014-08-21 2014-10-09 2014-11-19 2014-12-31
30%
25%
20%
15%
10%
5%
0%36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37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十四、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分的说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进行了更新, 主要更新的
内容如下 :
1、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有关信息。
2 、 在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部 分 , 更 新 了 管 理 人 的 注 册 资 本 情 况 、 董 事 会 成 员 、
监事会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人员名单及简历等相关信息。
3、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相关信息。
4、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原有销售机构的资料进行更新。
5、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
6、在“十、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业绩。
7、 在 “二十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部分, 更新了目前公司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内容。
8、根据公告,对“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内容进行了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