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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聚利A(001199)

创金聚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创 金合 信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五年 四 月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5 年 3 月30 日证 监许 可[2015]472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注 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市 场 前景 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分 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 金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 有风险 等 。 本基 金的具体 风 险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风 险揭 示” 章节 。 本 基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 其 长 期平均 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 基金、 混合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 金合同 》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 理人 ....................................................................................................................... 6 四、 基金托 管人 ..................................................................................................................... 16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 基金募 集 ......................................................................................................................... 23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6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27 九、 基金的 投资 ..................................................................................................................... 35 十、 基金的 财产 ..................................................................................................................... 41 十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 42 十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46 十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8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0 十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1 十六、 风险揭 示 ..................................................................................................................... 56 十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59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1 十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75 二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87 二十一 、 其它应 披露 事项 ........................................................................................................ 89 二十二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90 二十三 、 备查文 件 .................................................................................................................... 91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以 及《 创金 合信 聚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创 金 合信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创金 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创 金合 信聚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创金 合信聚 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创 金合信 聚利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创金 合信 聚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并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资 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 资的境 外法 人 20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3、 销 售机 构: 指 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 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创 金 合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业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 《 创 金合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投 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销 售服 务费 : 指 从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46、A 类基 金份 额: 指 在投 资人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认 购/申购 费用, 在赎 回时 根据 持有期 限收取 赎回 费用 ,并 不再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47 、C 类基 金份 额: 指 在投 资人认 购/ 申购 时不 收取 认 购/申 购费 用, 在 赎回 时根 据持有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 期限收 取赎 回费 用,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 基金 利润 : 指基 金 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5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学民 成立日 期:2014 年7 月9 日 联系电 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 : 王 晶晶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7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 深圳市 金合 信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30% 总计 100%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公司董 事会 共 有6 名 成员 ,其 中 1 名 董事 长,3 名 董事,2 名 独立 董事 。 刘学民 先生 , 董 事长 , 硕士 , 国 籍: 中国。 历任 北 京市计 划委 员会 外经 处副 处长、 北京 京放经 济发 展公 司总 经理 、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 现 任第 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第一 创业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第 一创 业摩根 大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法 定代 表人 。 苏彦祝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 投资部 执行 总监 、 投 资部 总监 、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兼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创金 合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 黄越岷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佛 山 市计量 所工 程师 、 佛 山市 诚信税 务师 事务所 副经 理、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总 经理 助理 、清 算托 管部副 总经 理 、 资产管 理部 运营 与客 服负 责人, 现任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基金 运营部 总监 兼信 息技术 部总 监、 客户 服务 部总监 、综 合部 总监 。 刘红霞 女士 , 董 事, 本科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广 东 省香江 集团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 中 国建材 集团下 属北新 家居/ 易好家 电器连 锁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总监 、顺丰 快递 集团人 事处总 经理 , 现 任第 一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 部 负责人 、 总裁 办负责 人 ,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豫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本科, 国籍 : 中 国。 历 任 北京市 计划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北 京市 综合投 资公 司处 长、 常务 副总经 理、 在北 京市 能源 (集团 )有 限公 司领 导专 项工作 。 陈基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 任中 国诚 信证 券评估 有限 公司经理 、红 牛维他 命饮 料有限公 司财 务总监 、ALJ (中国) 有限 公司财 务总 监、吉通 网络 通讯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财务 总监、 中国 铝业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副总 裁、 财 务总 监、 农银汇 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中 铝海 外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 中 国太 平 洋 保险 ( 集团 )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北京 厚基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奥 瑞金 包装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 董 事 。 2、监 事基 本情 况 公司不 设监 事会 ,设 监事 一名。 杨健先 生, 监事 , 博 士, 国籍: 美国 。 历 任华 北电 力设计 院 ( 北京 ) 工 程师 ,GE Energy (通用 电气 能源 集团 ) 工 程师,ABB Inc. 项目 经理、 新英格 兰电 力交 易与 调度 中心首 席分 析 师、 通用 电气 能源投 资公 司助理 副总 裁 、 花旗 集团 高级副 总裁 , 现任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人、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本情 况 刘学民 先生 , 董 事长 、 法 定代表 人, 简历 同前 。 苏彦祝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前 。 梁绍锋 先生 , 督察 长, 硕 士, 国籍 : 中 国。 历任 中 国国际 贸易 促进 委员 会深 圳分会 法务 主管、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合 规专 员、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法 律合 规部副 总经 理 、 现任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王一兵 先生 , 四川大 学 MBA 。1994 年 即进 入证 券期 货 行业 , 作 为公 司出市 代表 任海南 中 商期货交 易所 红马甲 。1997 年进入 股票 市场, 经历 了各种证 券市 场的大 幅涨 跌变化, 拥有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 成熟的 投资 心态 和丰 富的 投资经 验。 曾历 任第 一创 业证券 固定 收益 部高 级交 易经理 、 资 产管 理部投 资经 理 、 固 定收 益部 投资副 总监 。 现任 创金 合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负 责人 。 熟悉债 券市 场和 固定 收益 产品的 各种 投资 技巧 , 尤 其精通 近两 年发 展迅 速的 信用债 , 对 企业 信用分 析、 定价 有深 刻独 到的见 解。 郑振源 先生 ,中 国人 民银 行研究 生部 经济 学硕 士。2009 年 7 月加 入第 一创 业 证券研 究 所,担 任宏 观债 券研 究员 。2012 年 7 月加 入第 一创 业证券 资产 管理 部, 先后 担任宏 观债 券 研究员 、投 资主 办等 职务 。 5、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 苏彦祝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曹春林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资管 投资 部副总 监。 黄先智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产品 开发 部、交 易部 、机 构业 务部 总监。 王一兵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 王妍女士 ,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 责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 获得《 基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9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各类 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0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1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遵守法 律法 规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务之 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外 的第 三人 牟 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 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定履 行职 责; (8)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 按照 规定 履行 职责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2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 或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公 司风 险管理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 公 司基 金财 产 、 自 有资 产、特 定客 户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3)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的 机 制,建 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体 系; (4) 定性 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体 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 适当 性原 则: 产品 的 设计、 推广 、运 作应 遵循 风险与 客户 承受 能力 适当 的原 则 。 2 、风 险管 理体 系组 织架 构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3 董 事 会 总 经 理 风 控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督 察 长 监 察 稽 核 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各 职 能 部 门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公司建 立四级风险管 理体系,第 一层级为董事 会下设的风 控与审计委员 会,第二层 级 为经营 管理 层下 设的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和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第三 层级 为监 察稽 核部, 第四 层级 为各业 务或 职能 部门 , 采 取 “自 上而 下” 和 “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理念 , 即 “自上 而下 ” 风 险管理 政策 的传 达和 执行 ,“自 下而 上” 的风 险汇 报与处 置。 各层 级分 工明 确,职 责 如 下 : (1 ) 风 控与 审计 委员 会: 负责对 监察 稽核 、 合规 和 风险控 制的 重要 事项 进行 总体把 控, 对重大 决策 的风 险及 其解 决方案 进行 评估 并提 出意 见,对 董事 会负 责;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 责对客 户资 产的 投资 管理 工作进 行研 究 、 评 估、 决 策, 督导 重大投 资决 策的 执行 ,并 对总经 理负 责; (3) 风险 控制 办公 会 : 负 责对公 司业 务开 展和 经营 管理过 程中 的重 大事 项进 行风险 揭 示、 评 估, 提出 应对 措施 建议, 对重 要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 查, 并 对总 经理 负责; (4) 监察 稽核 部: 负 责监 督检查 基金 、 特 定客 户资 产与公 司经 营管 理的 合规 合法及 内 部控制 的有 效性 ; 负 责公 司各类 风险 的识 别、 防范 和控制 ; 负 责公 司的 信息 披露工 作; 负责 公司制 度体 系的 建设 和维 护; 定 期提 交监 察稽 核报 告 (季 报、 年报) 等法 定报 告及定 期或 不 定期出 具其 他各 种报 告 ; 并 负责法 律事 务管 理 、 稽 核和 审计事 务及 处理 重大 客户 投诉等 工 作 ; (5 ) 各 职能 部门 : 为 公司 风险控 制措 施的 主要 执行 者, 对各 自范 围内 的风 险 进行管 理, 确保公 司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得以有 效实 施。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4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综 述 (1) 内部 控制 大纲 内部控 制大纲是公司 经营管理的 纲领性文件, 是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基 础和依据, 公 司内部 控制 的目 标是 保证 公司经 营管 理的 合法 合规 性、 保 证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资产委 托人 的 合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实现 公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 维 护股东 权益 , 促 进公 司全 体员工 恪守 职业 操守, 正直 诚信 , 廉 洁自 律, 勤 勉尽 责; 保护 公司 声誉。 公司 实行 内部 控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确立加 强内 部控 制的 指导 思想, 营造 有利 于加 强内 部控制 的文 化氛 围, 健全 公司治 理结 构 , 完善公 司组 织体 系 , 对 公司 基本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提出 指导性 要求 , 建立 层次 分明 的制度 体系 , 并建立 对制 度本 身的 管理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合理 性、有 效性 实行 持续 检验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公司风 险控制的目标 为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行 政规章、行业 自律规范和 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建 立有效 的基 金 管 理和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 务风险 控制 机制 , 将 各种 风险严 格控 制在 规定 范围 内, 实 现业 务稳 健、 持 续发 展; 不断 提高 风险控 制水 平, 保证 客户 合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维护 公司信 誉, 保持 公司的 良好 形象 。 针 对公 司面临 的各 种风 险, 包括 治理结 构和 业务 行为 风险 、 员 工道 德和 法 律风险、 投资 与交易 风险 、注册登 记与 基金清 算风 险、IT 风险等 ,分 别制定 相应的风 险防 范措施 ,并 制定 相应 的管 理制度 和业 务流 程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监察稽 核工作是公司 内部风险控 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督 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督察 长 全面负 责公 司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 可 在授 权范 围内 列席 公司任 何会 议 , 调 阅公 司任 何档案 材料 , 对基金 资产 运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 行及 遵规 守法 情况进 行内 部监 察、 稽核 , 出具 监察 稽核 报告 , 报 公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 会 。 如 发现公 司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 即向 公司董 事会 和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监察稽 核部具体执行 监察稽核工 作,并协助督 察长工作, 是风险控制办 公会的日常 办 事机构 。 监 察稽 核部 具有 独立的 检查 权、 独立 的报 告权、 知晓 权和 建议 权, 具体负 责审 查稽 核 公司 各项 制度 制定 、 运 行的合 规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公司 信息 披露 的统 筹工 作; 负责 公司 反 洗钱的 管理 工作 ; 负 责公 司、 基 金及 其它 资产 管理 运作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调 查处理 公司 、 员 工的违 法违 规事 件; 负责 员工的 离任 审计 、协 调外 部审计 事宜 等。 (4) 内部 会计 制度 建立了 基金会计的工 作制度及相 应的操作控制 规程,确保 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按照 相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5 互制约 原则 ,建 立了 基金 会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 以及 与托管 行相 关业 务的 相互 核查监 督机 制 ; 为了确 保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公 司严 格规 范基金 清算 交割工 作 , 并 在授权 范围 内, 及时 准确 地 完成基 金清 算;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 事后 监督 和考核 制度 ;为 了防 止会 计数据 的毁 损 、 散失和 泄密 ,制 定了 完善 的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4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 立 、 健 全内控 体系 , 完 善内 控制 度 。 公 司建 立、 健全 了内 控结 构 , 各 层级关 于 内控有 明确 的分 工, 确保 各项业 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稽核 工作是 独立 的 , 同时建 立并 完善 风险 管理 手册, 梳理 各业 务条 线所 涉及的 风险 点及 建立 相应 的管控 措施 , 做 到公开 、透 明, 并不 定期 根据监 管政 策变 化以 及业 务发展 情况 适时 更新 ; (2) 建立 相互 分离 、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 公司 建 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 到基金 经 理分开 、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交 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 从 制度 上减少 和防 范风 险; (3) 建立 、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公司 建立 、 健 全了 岗 位责任 制 , 使 每个 员工 都 明确自 己 的任务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报 ,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 建立 风险 分类 、 识 别 、 评估 、 报 告、 提示 程序 。 公司 建立 了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对 公司业 务开 展和 经营 管理 过程中 的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揭示 、 评估 , 提 出应 对 措施建 议 , 对 重 要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检查 ; 公 司建 立了自 下而 上的 风险 报告 程序, 对风 险隐 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 各个 层次的 人员 及时 掌 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做 出决策 ; (5) 建立 内部 监控 系统 。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系统 , 如投 资监 控系 统 , 能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 险进 行全 面和实 时的 监控 ; (6)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 采取 数量 化、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分析 模型 , 用 以提示 市场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的 风险 , 以便公 司及 时采取 有效 的 措 施,对 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规 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7) 不定 期的 业务 、 风 险 管理和 合规 培训 。 公司 制 定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 为 所 有员工 提 供足够 和适 当的 培训 ,使 员工明 确其 职责 所在 ,控 制风险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 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确知建立、维 护、维持和 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 司董事会及经 营管理层的 责 任。 本公 司特 别声明 以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并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6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4 年 9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07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4 年 9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393 只 。自 2003 年以 来,本 行连续 十年获 得香 港《亚 洲货币》 、英 国《全 球托管 人》 、香 港《 财资》 、美国 《环球 金融》 、 内 地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等境 内外 权威财 经媒 体评 选 的 45 项 最佳托 管银 行 大奖;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托 管银 行, 优良 的服 务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好 评。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7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的 内 容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履行 下列 职责: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按 照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6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7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1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职 责。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2007 、 2009 、2010 、2011、2012 年 六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威的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3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七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 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 结构








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务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部 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8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 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及监 管机 构的监 管要 求,并贯 穿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 管业务 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必 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监 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 动必须 在发 生时能准 确及 时地记 录; 按照“内 控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则 。各 项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 金资产 和其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 国家政 策、 法律及经 营管 理的需 要适 时修改完 善,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 管人职 责的 管理部门 ;直 接操 作 人员 和控制人 员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 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 务与传 统业 务实行严 格分 离,建 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 高级管 理层 作为工行 托管 业务政 策和 策略的制 定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 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部 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 立 “ 自控 防线” 、 “互 控防线 ”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 定计划 、编 制预算等 方法 开展各 种业 务营销活 动、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 过稽核 监察 、风险评 估等 方式加 强内 部风险管 理,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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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5-19





(6 )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 操作区 相对 独立、数 据和 传真加 密、 数据传输 线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 务建立 专门 的灾难恢 复中 心,制 定了 基于数据 、应 用 、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 险控制 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 监察部 门, 配备专职 稽核 监察人 员, 在总经理 的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险 管 理体 系需要 从上 至下每个 员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 部十分 重视 内控制度 的建 设,一 贯坚 持把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托管 部工 作重点 之一 ,保持与 业务 发展同 等地 位。资产 托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 象、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上 述监督 内容 的约定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应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0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 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1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1、直销 机 构: 创金 合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传真:0755-23838333-8904 电话:0755-23838904 联系人 : 何 燕金 公司网 站:www.cjhxfund.com 2、其他 销售 机构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联系人 :杨菲 网址:www.icbc.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等的规 定,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学 民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23838333-8922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2 联系人 : 吴 东海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峰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安冬 、孙 睿 联系人 :安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 (021 )2323 8800 联系人 : 边 晓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曹 银华 、边晓 红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3 六、 基金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2015 年3 月30 日 证监 许可[2015]472 号 文 注册 募集。 本基金 的类 别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本 基金 的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限为不 定期 。 一、募 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具 体发 售时 间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二、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三、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不 设募 集上 限。 四 、募集 方 式和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及各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或按 基金 管理人 、 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公开 发售 ,具 体名 单详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相 关业务 公告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账 则认 购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将认 购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基金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申请 一经 确认 不得撤 销。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由此 产生的 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人 自行 承 担。 本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为 书面申 请或 管理 人公 布的 其他方 式 。 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所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体 办 理 手 续详 见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或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相 关 业 务 办理 规则。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面 值 发售。 当日 (T 日)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交的 认购 申请 , 投 资人 通常可 在 T+2 日到 原 认购 网点查 询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4 交易情 况, 在募 集截 止日 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可以 到销售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 书。 五、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设置 本基金 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 同 的类别 。 在 投资 者认 购/申 购时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并不再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基金 份额 。 不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 在赎 回时 根据 持有期 限收 取 赎回费 用 ,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份 额,称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 金A 类、C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设 置代 码。 由于 基金 费用的 不同 , 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 和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分 别公 告 。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 各类 别基金 资产 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该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


投资者可 自行 选择认 购/ 申 购的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 金不同基 金份 额类别 之间 不得互 相 转换。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以及 对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增 加新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或 者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申 购费 率 、 调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或者 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调整 实施前 基金 管理 人需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认 购费 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 次认 购本基金,A 类 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认购 申请 单 独 计 算。 1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投资者 认购 时, 收取 认购 费 ,且 随认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 如下表 所示 : A 类基金 份 额认 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0.6% 100 万 元( 含) —300 万元 0.3% 3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1% 500 万 元( 含) 以上 0 2 、对 于认 购本 基金C 类 份 额的投 资人 ,认 购费 率为 零。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七 、认 购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5 基金募 集期 间 , 投资 人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 不得动 用。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 其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 金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八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基金 认购采 用 “ 金 额认 购、份额 确认 ”的方 式。 基金的认 购金 额包括 认购 费用和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例 1: 某 投 资人 投资 1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假定 该 笔认 购 资 金在 认购期 间 产生利 息 50 元 ,对 应认 购 费率 为 0.6% , 则其 可得 到 的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0.6% )=99,403.58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 额 = (99,403.58 +50)/1.00 =99,453.58 份 例 2: 某 投 资人 投资 1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 额,假定 该 笔认 购 资 金在 认购期 间 产生利 息 50 元 ,对 应认 购 费率 为 0% ,则 其可 得到 的 认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0%)=100,000.00 元 认购份 额 = (100,000+50 )/1.00 =100,050.00 份 2、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中,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 小 数点2 位 以 后的部 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涉及 金额 的计 算 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九 、基 金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 其他 销售 机构 接受 首次认 购和 追加 认购 的 最 低金额 均为 人民 币1,000 元 ( 含认 购 费) , 实际 操作 中, 对最 低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以 其他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点 认购 ,单 个基 金账 户的 首次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人民 币 500 万 元 (含 认购 费) ,追 加认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民币1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十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和持 有限额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每个 账户 募集期 间 认 购和 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限制 。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 的款 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7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 人 应当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其他 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8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本 基金 份额 分为 A 类基 金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两 个类别 ,适 用不 同的 申购 费率或 销 售服务 费率 ,投 资人 在申 购时可 自行 选择 基金 份额 类别。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不 成立 。 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 的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成 立;登 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 购、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 额 均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基金 销售机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以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准 。 直 销 网点 单 个 账 户 首次 申 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5, 000,000 元( 含申购 费)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10,000 元( 含申 购 费) 。 本基 金不 对单笔 最低 赎回 份额 进行 限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基金 销售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以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9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 申购费 率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 时, 需交 纳申 购费 用。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申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1) 对于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的 投资 人, 收取 申购费 ,且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而 递 减,如 下表 所示 : A 类基金 份 额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0.8% 100 万 元( 含) —300 万元 0.5% 3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2% 500 万 元( 含) 以上 0 (2) 对于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份额的 投资 人, 申购 费率 为零。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2 、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随申 请 份额持 有时 间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A 类基 金份 额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 <30 日 0.5% 30 日 ≤N<180 日 0.1% N ≥180 日 0 C 类基 金份 额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 <365 日 0.1% N ≥365 日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 余 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 基金合同 》的 相关约 定调 整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0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采 用 “ 金额 申购、 份额 确认 ”的 方式 。 A 类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金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份额 计算方 式为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例 3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 A 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17 元 ,对应 申购 费率 为 0.8% ,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 = 99,206.35/1.017 =97,548.03 份 例 4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C 类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 C 类 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17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 =100,000/1.017 = 98,328.42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 份额 申请、 金额 确认 ”的 方式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例 5、 某投 资 人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 90 日赎回 10 万份 ,赎 回费 率 为 0.1%, 假设赎 回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7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0.1%=101.7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 -101.7 =101,598.30 元 例 6 、 某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C 类 基 金份 额 , 持有 365 日 内赎回 10 万份 , 赎 回费 率 为 0.1%, 假设赎 回当 日C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7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0.1%=101.7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 -101.7=101,598.30 元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1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 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八、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 资 人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有实质 不利 影响 , 并最迟 于实 施前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 投资组合 内某 个或某 些证 券即将上 市等 原因, 使基 金管理 人 认为短 期内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出现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结算机构 因技 术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2 7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4 、5、6、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 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 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3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 定媒 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或 者其 他方式 (包 括但不 限于 短信 、 电 子邮 件或由 基金 销售 机构 通知 等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 公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 时不 再另 行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 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 五、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六、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七、 定投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投 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投资人 在办 理 定投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投 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 八、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 的 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5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以及 有效 控制风 险的 基础 上, 通过 积极主 动的 投资管 理, 力争 为持 有人 提供较 高的 当期 收益 以及 长期稳 定的 投资 回报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含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及债 券等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投资 的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国家 债 券、 地 方政 府债 、 政府 支 持机构 债、 金融 债券、 次 级债券 、 中 央银 行票 据、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债券 质押 及买 断式 回购、 协议 存款 、通 知存 款、定 期存 款 、 可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等 金融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固定收 益 类 证券 品种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投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20%, 其中 基金持 有 的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上 述相关 规 定。 三、投 资策 略 1 、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配置 策 略 (1) 平均 久期 配置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 (包 括国 内生 产总 值、 工 业增长 、 货 币信 贷、 固 定资 产投资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6 消费、 外贸差 额、 财 政收 支、 价 格指数 和汇 率等) 和宏观 经济 政策 ( 包括 货 币政策、 财政 政 策、 产 业政 策、 外贸 和汇 率政策 等) 进行 分析 , 预 测未来 的利 率趋 势, 判断 债券市 场对 上述 变量和 政策 的反 应, 并据 此对债 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进行调 整, 提高 债券 组合 的总投 资 收 益 。 (2)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的指 导下 , 根 据不 同类属 资产 的风险 来源 、 收益率 水平 、 利 息支 付 方式、 利息 税务 处理 、附 加选择 权价 值、 类属 资产 收益差 异、 市场 偏好 以及 流动性 等因 素 , 采取积 极投 资 策 略, 定期 对投资 组合 类属 资产 进行 最优化 配置 和调 整, 确定 类属资 产的 最优 权数。 (3) 明细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明细 资产 配置 上, 首先 根据明 细资 产的 剩余 期限 、 资 产信 用等 级、 流动 性 指标决 定是 否纳入 组合 ; 其次 , 根 据 个别债 券的 收益 率与 剩余 期限的 配比 , 对照基 金的 目标要 求决 定是 否纳入 组合 ;最 后, 根据 个别债 券的 流动 性指 标决 定投资 总量 。 2 、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在普 通债 券的 投资 中主要 基于 对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的深 入分 析以 及对宏 观 经济的 动态 跟踪 , 采 用久 期控制 下的 主动 性投 资策 略, 主 要包 括: 久 期控 制、 期限结 构配 置、 信用风 险控 制 、 跨市 场套 利和相 对价 值判 断等 管理 手段 , 对 债券 市场 、 债 券 收益率 曲线 以及 各种债 券价 格的 变化 进行 预测, 相机 而动 、积 极调 整。 (1)久 期控制 是根据 对宏 观经济发 展状 况、金 融市 场运行特 点等 因素的 分析 确定组 合 的整体 久期 ,有 效的 控制 整体资 产风 险。 (2)期 限结构 配置是 在确 定组合久 期后 ,针对 收益 率曲线形 态特 征确定 合理 的组合 期 限结构 , 包 括采 用集 中策 略、 两 端策 略和 梯形 策略 等, 在 长期 、 中 期和 短期 债券间 进行 动态 调整, 从长 、中 、短 期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变 化中 获利 。 (3)信 用风险 控制是 管理 人充分利 用现 有行业 与公 司研究力 量, 根据发 债主 体的经 营 状况和 现金 流等 情况 对其 信用风 险进 行评 估, 以此 作为品 种选 择的 基本 依据 。 信用 产品 投资 是本基 金的 重要 特点 之一 。 本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 信用 债市场 运行 的中 枢既 取决 基准利 率的 变动 , 也 取决 于发行 人的 整体信 用状 况。 监管 层的 相关政 策指 导、 信用 债投 资群体 的投 资理 念及 其行 为等变 化决 定了 信用债 收益 率的 变动 区间 , 整个市 场资 金面 的松 紧程 度以及 信用 债的 供求 情况 等左右 市场 的 短期波 动。 基金管 理人 将自 上而 下通 过对宏 观经 济形 势、 基准 利率走 势 、 资 金面状 况 、 行业以 及个 券信用 状 况 的研 判, 积极 主动发 掘收 益充 分覆 盖风 险, 甚 至在 覆盖 之余 还存 在超额 收益 的投 资品种 ; 同时 通过行 业及 个券信 用等 级限 定、 久期 控制等 方式 有效 控制 投资 信用风 险 、 利 率 风险以 及流 动性 风险 ,以 求得投 资组 合赢 利性 、安 全性的 中长 期有 效结 合。 本基金 信用 债投 资在 操作 上主要 以博 取骑 乘和 票息 收益为 主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具体 操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7 作上实 现获 取收 益和 防范 信用风 险之 间的 平衡 。 (4)跨 市场套 利根据 不同 债券市场 间的 运行规 律和 风险特性 ,构 建和调 整债 券组合 , 提高投 资收 益, 实现 跨市 场套利 。 (5)相 对价值 判断是 根据 对同类债 券的 相对价 值判 断,选择 合适 的交易 时机 ,增持 相 对低估 、价 格将 上升 的债 券,减 持相 对高 估、 价格 将下降 的债 券。 3 、回 购套 利策 略 回购套 利策 略是 本基 金重 要的操 作策 略之 一, 把信 用产品 投资 和回 购交 易结 合起来 , 管 理人根 据信 用产 品的 特征 , 在信 用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可控 的前 提下 , 或 者通 过回购 融资 来博 取超额 收益 ,或 者通 过回 购的不 断滚 动来 套取 信用 债收益 率和 资金 成本 的利 差。 4 、股 票投 资策 略 当本基 金管 理人 判断 市场 出现明 显的 趋势 性投 资机 会时 , 本 基金 可以 直接 参与 股票市 场 投资, 努力 获取 超额 收益 。在股 票市 场投 资过 程中 ,本基 金主 要采 取自 下而 上的投 资策 略 , 利用数 量化 投资 技术 与基 本面研 究相 结合 的研 究方 法,对 以下 三类 上市 公司 进行投 资:


(1)现 金流充 沛、行 业竞 争优势明 显、 具有良 好的 现金分红 记录 或现金 分红 潜力的 优 质上市 公司 ;


(2) 投资 价值 明显 被市 场 低估的 上市 公司 ;


(3) 未来 盈利 水平 具有 明 显增长 潜力 且估 值合 理的 上市公 司。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 标一 致以及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 ,本基金可适度进行 谨慎 的权证投 资。 基金 对权 证投资 的目 标首先 是控 制并 降低 组合 风险 , 其 次是 令基金 资产 增值 。 本 基金 的 权证投 资策 略包 括 :


(1)采 用市场 认可的 多种 期权定价 模型 并根据 研究 人员对公 司基 本面等 因素 的分析 , 形成合 理的 对权 证的 定价 ;


(2)对 标的股 票进行 价值 判断,结 合权 证市场 发展 的具体情 况, 决策权 证的 买入、 持 有或沽 出操 作;


(3)本 基金权 证投资 策略 包括但不 限于 杠杆交 易策 略、看跌 保护 组合策 略、 获利保 护 策略、 买入 跨式 投资 策略 等。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投资 于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2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8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8)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9)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9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五、投 资管 理程 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2)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则; (3)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微观 经济 运行环 境、 证券市场 走势 、政策 指向 及全球 经 济因素 分析 。 2 、投 资管 理程 序 (1) 备选 库的 形成 与维 护 对于债 券投 资 , 分析 师通 过宏观 经济 、 货币政 策和 债券市 场的 分析 判断 , 形 成基金 债 券 投资备 选库 。 对于股票 投 资 , 分析 师通 过宏观 经济 、 行业前 景与 政策和 个股 基本 面的 分析 判断 , 形 成 基金股 票 投 资备 选库 。 (2) 资产 配置 会议 本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召 开资 产配置 会议 , 讨 论基 金的 资产组 合以 及各 投资 标的 配置, 形成 资产配 置建 议。 (3) 构建 投资 组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投 资框 架下 , 审 议并确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方 案, 并 审批 重大单 项投 资决 定。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授 权下 , 根据 本基 金的 资产配 置要 求 , 参 考资 产配 置会议 、 投研会 议讨 论结 果 , 制 定基 金的投 资策 略 , 在 其权 限范 围进行 基金 的日 常投 资组 合管理 工 作 。 (4) 交易 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 操作 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 或书 面指令形式向集中交易 室发 出 交 易 指令。 集中 交易 室依 据投 资指令 具体 执行 买卖 操作 ,并将 指令 的执 行情 况反 馈给基 金 经 理 。 (5) 投资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金经 理负 责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汇报 基金 投资 执行 情况 , 监 察稽 核部 对基 金投 资进行 日 常监督 , 完 成内 部的 基金 业绩和 风险 评估 。 基 金经 理定期 对证 券市 场变 化和 基金投 资阶 段成 果和经 验进 行总 结评 估,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不断 进行 调整和 优化 。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 债综 合 ( 全价 ) 指 数收 益率 ×9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0 10% 本基金 选择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率 作为 债券 投资 部分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债 综合 指数由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编 制的 反映 中国 债券 市场总 体走 势的 代表 性指 数。 该指 数的 样 本券覆 盖我 国银 行间 市场 和交易 所市 场, 成份 债券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券、 短期融 资券 等几 乎所 有债 券种类 ,具 有广 泛的 市场 代表性 。 本基金 选择 沪 深300 指数 收益率 作为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沪深300 指数样 本 覆盖了 沪深 市场 大部 分流 通市值 ,具 有良 好的 市场 代表性 和可 投资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根 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 前2 日在 指 定媒 介 上予 以公 告。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预期 风 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 基金 、 混 合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1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2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2 、 处于 未 上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3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4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 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5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6 十二、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该次 该类 基金 份额 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30%, 若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对 A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 选择不 同的 分红 方式 , 选 择采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的 , 基金 份额 的 分红金 额将 转为 同一 类别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由 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 收益分 配方 案, 同一 类别 内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7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 人自行 承担。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 依 照 登 记机 构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8 十三、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9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销 售服 务费 按前一 日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划 出 , 由登记 机构 代收 , 登记 机构 收到后 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托 管费率 、 销售 服务费 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提 高上 述费率 需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 高的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0 十四、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1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介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人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2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3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 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4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调 整本 基金 份 额 类别 设置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 指 定媒 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5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6 十六、 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保持资 产流 动 性 以及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基础 上,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力争 为持 有人 提供 较高的 当期 收益 以及长 期稳 定的 投资 回报 。 一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引 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因此 基金 投资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购买 力风 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5)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 营好坏 受多 种因素影 响, 如管理 能力 、财务 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二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7 三 、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险 是指 与收 益率 曲线 非平行 移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四 、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 固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五 、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本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 。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七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八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九 、基 金估 值风 险


指每日 基金 估值 可能 发生 错误的 风险 。


十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本 基金的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债 券类资 产 , 因 此, 本基 金 将面临 较高 的债券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


其次 , 信 用债 券为本 基金 债券类 资产 中的 重要 投资 对象 , 因 此, 本基 金无 法 完全规 避发 债主体 特别 是公 司债 、企 业债的 发债 主体 的信 用质 量变化 造成 的信 用风 险。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8 再次,权 证是 一种金 融衍 生品,具 有高杠 杆、高 风险 、高收益 的特 征。除 了一 般意义 上 的市场 风险 外, 权证 还具 有 以下投 资风 险: 标的 证券 价格 风险 、 流动 性风险 、 时 效性风 险 、 履 约风险 等。 权证 投资 可能 给基金 投资 的整 体风 险收 益特征 带来 影响 , 请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注意 投资风 险。 十一、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9 十七、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0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1 十八、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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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5-62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各 类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 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3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4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 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5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6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销 售服务 费;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7 的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销售服 务费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停 止现有基 金份 额类别 的销 售、或 者 增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或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7)基 金管理 人、销 售机 构、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8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9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 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 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1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 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2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 、基 金合 同变 更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3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4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该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5 十九、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成立时 间:2014 年7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4]651 号 注册资 本:1.7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23838333-8900 联系人 :王 晶晶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6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 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含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及债 券等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投资 的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国家 债 券、 地 方政 府债、 政府 支 持机构 债、 金融 债券、 次 级债券 、 中 央银 行票 据、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债券 质押 及买 断式 回购、 协议 存款 、通 知存 款、定 期存 款 、 可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等 金融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品种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7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投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20%, 其中 基金持 有 的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上 述相关 规 定。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 投 资于 股 票、 权 证 等权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20% , 其 中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3% ;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因素 导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a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投资于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b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c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d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基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e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f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基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 证的10% ; g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8 h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i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9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 交易 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 醒基 金 管 理 人 与交 易 对 手 重新 确 定 交 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 由于 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0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 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1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 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 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2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 担责 任。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3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4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 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复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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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5-85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6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7 二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信 息查 询服 务 通过客 服热 线 的IVR 自动 语音等 方式 向客 户提 供自 助信息 查询 服务 。 查询 信息 包括基 金 账户信 息等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通 过 IVR 自动 语音 或转 人工 座席 等方式 获取 账户 信息 查询 服务 。 账 户 信息查 询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份额 余额 、交 易流 水、 交易确 认、 分红 记录 、净 值查询 等 信 息 。 客户可 登陆 公司 官方 网站 很方便 地查 询到 公司 信息 和基金 信息 。 二、信 息咨 询服 务 通过客 服热 线和 网站 等方 式提供 咨询 服务 , 客户 可通 过客服 热线 或网 站留 言等 途径咨 询 产品等 问题 ,基金 管 理人 还将安 排经 验丰 富的 业务 人员为 客户 提供 基金 咨询 服务 。 三、投 诉处 理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呼叫 中心 提供 电话投 诉、 信件 和电 子邮 件投诉 等多 种投 诉渠 道。 客户投 诉实 行分级 管理 、限 期处 理。 呼叫中 心负 责跟 踪投 诉处 理的全 过程 ,并 将处 理结 果答复 客户 。 四、资 料寄 送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客 户寄 送有 关资 料,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对账单 、 公 司宣传 推广 资料 等。 五、各 类讲 座、 推介 会、 座谈会 和巡 回路 演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举办各 类讲 座 、 推介 会 、 座谈会 和巡 回路 演, 及时 与投资 者分 享国内 外经 济和 市场 最新 动态, 介绍 公司 旗下 基金 的最新 信息 。 六、基 金经 理座 谈会 基金管 理人 不定 期举 办基 金经理 座谈 会, 邀请 机构 客户与 基金 经理 进行 沟通 , 与投 资者 分享基 金投 资理 念, 分析 国内外 经济 形势 、金 融政 策及投 资机 会。 七、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联络方 式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23890666


传真:0755-23838333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http://www.cjhxfund.com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8 电子信 箱:cjkf@cjhxfund.com 八、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 内容,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联 系本公 司。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9 二十一、 其它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暂无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90 二十二、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售 机构 的 住所 , 投 资 人 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91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 创金 合信 聚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 创金 合信 聚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 律意 见书 五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