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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电子(163116)

申万电子: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1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 申 万 菱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五 年 四 月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0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 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2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3 十一、基金费用 ....................................................................... 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8 十五、禁止行为 ....................................................................... 3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2 十七、违约责任 ....................................................................... 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5 二十、其他事项 ....................................................................... 3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6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1 鉴于申 万 菱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系一 家 依 照 中国 法 律 合 法成 立 并 有 效存 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鉴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申万菱信申银 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 非 另 有 约定 , 《 申 万菱 信 申 银 万国 电 子 行 业投 资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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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设立日期: 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7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从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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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银行卡服务;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 贷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原则 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申 万 菱 信 申 银万 国 电 子 行业 投 资 指 数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 以下 简 称《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 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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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股 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 值 , 合 计( 轧 差 计 算) 占 基 金 资产 的 比 例为 85% -95% , 其 中 投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所 持 有 的 股票 市 值 和 买入 、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 计 算 ) 占 基金 资 产 的 比例 为 85% -95% , 其 中投 资 于 股 票的 资 产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上 一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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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 本 基 金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不 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0%;


(2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0% ,其 中 , 有 价证 券 指 股 票、 债 券 ( 不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买 入 返 售金 融 资 产 (不 含 质 押 式 回购)等; (3 )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卖 出 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 持有 的 股 票总市值的20%; (4 )本基金 所 持 有 的股 票 市 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约 价 值 ,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在 任何 交 易 日 内交 易 ( 不 包括 平 仓 ) 的股 指 期 货 合约 的 成 交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10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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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且该等事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场情况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理 由 , 并 在与 交 易 对 手发 生 交 易前 3 个 工作 日 内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四)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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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净值计算、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申万电子 A 份额、 申万电子 B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七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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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申万 电子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以及申万电子A 份额和 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于当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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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产 , 未 经 基金 管 理 人 的正 当 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规定 开 设 基 金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 证 券账 户 、 期 货账 户 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所 托管 的 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 别设 置 账 户 ,确 保 基 金 财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 同 和本 协 议 的 约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为 基 金 认 购或 申 购 、 基金 投 资 产 生的 应 收 资 产, 如 基 金 托管 人 无 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7 、 除 依 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外 , 基金 托 管 人 不得 委 托 第 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募 集的 资 金 应 存于 本 基 金 在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公 司 开 立的备付金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由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资金。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募 集 期 限 届满 , 未 能 达到 基 金 合 同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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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在其 营 业 机 构开 设 基 金 托管 专 户 , 保管 基 金 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 基 金 托管 专 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管 专 户 的 开立 和 管 理 应符 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银 行 业 监 督管 理 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 海 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券 账 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仅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 基 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券 账 户 的 开立 和 证 券 账户 卡 的 保 管由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名义 在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 备 付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5 、 若 中 国证 监 会 或 其他 监 管 机 构在 本 托 管 协议 订 立 日 之后 允 许 基 金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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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 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 工 作日 内 将 正 本送 达 基 金 托管 人 处 。 重大 合 同 的 保管 期 限 为 基金 合 同 终 止 后15 年。 六 、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 认 及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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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 权人相应的权限。 3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收 到授 权 文 件 原件 并 经 基 金管 理 人 电 话确 认 后 , 授权 文 件 即生效。 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 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授权 文 件 负 有保 密 义 务 ,其 内 容 不 得向 被 授 权 人 及 相 关 操 作 人 员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泄 漏 。 但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 指 令 包括 赎回、回购 到 期 付 款指 令 、 与 投资 有 关 的 付款 指 令 、 实物 债 券 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 指令等。 2 、 基 金 管理 人 发 给 基金 托 管 人 的指 令 应 写 明款 项 事 由 、支 付 时 间 、到 账 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 书面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 认后, 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如需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 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至少为 2 个小时。 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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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不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 后, 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指令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不符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时 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在及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 资金备足并以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 间 视 为 指 令 收 到 时 间 , 因 账 户 资 金 余 额 不 足 导 致 的 投 资 损 失 不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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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 权限、 预留印鉴 和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与基 金管理人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应 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 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前1 个工 作日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 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形式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 、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 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 本基金证券、 期货买卖的证券 、 期货经营机构的 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 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 书》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及交易信息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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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 《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用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 务中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赔 偿; 如 果 因 为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本 协 议的约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而造成 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最迟不能超过 T+1 日13:3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 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 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并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 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 申万电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申万电子A 份额与 申万电子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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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托管人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账实核对 。 (三)申万电子份额申购 、 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 申 万 电子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及 转换 的 确 认 、清 算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委 托的 登 记 结算机构负责。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将 每个 开 放 日 的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申 万电 子 份 额 的 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 转 换申万电子份额的 数据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保 证本 基 金 ( 或本 基 金 管 理人 委 托 ) 的登 记 结算机构 每 个 工作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 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 准确、完整。 4、申万电子份额的申购、赎回等款项 T+3 日内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 基金托管账户之间交收。 每日(D 日: 资金交收日, 下同)当存在托管账户应收额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D 日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 托管账户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D 日10: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应付额在D 日15:00 之前划往基 金清算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应付额时, 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 时拨付;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 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基金转换 1 、 在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它 基 金 开展 转 换 业 务之 前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 基 金 托管 人 将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 传 送 的 基 金转 换 数 据 进行 账 务 处 理, 具 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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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时的公告执行。 3 、 本 基 金开 展 基 金 转换 业 务 应 按相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进 行 公告。 (五) 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 融 券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分别计算申万电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 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万 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电子A 份额与 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申万电子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电子A 份额与申万电子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 披露。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申万电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申万电子A 份额与 申万电子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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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上 市 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上 市 未 实 行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 ) 交 易 所上 市 不 存 在活 跃 市 场 的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转 增 股 、 配股 和 公 开 增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 公开 发 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 交 易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等固 定 收 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停 止交 易 、 但 未行 权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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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债 券 同 时 在两 个 或 两 个以 上 市 场 交易 的 , 按 债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 1 ) 股 指 期货 合 约 按 估值 日 中 国 金融 期 货 交 易所 提 供 的 结算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 值; 2 ) 股 指 期货 合 约 在 估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重 大 变 化,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 )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 方法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第 (7) 项 进行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不 可 抗 力 ,或 证 券 交 易所 、 期 货 交易 所 、 登 记结 算 机 构 及存 款 银 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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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申万电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 电子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时 ,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值 错 误 而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负有 及 时 返 还不 当 得 利 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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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当 事 人 , 并根 据 估 值 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方 法 对 因 估值 错 误 造 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方 法 由 估 值错 误 的 责 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 记 机 构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估 值 计 算 出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 通报 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申万电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 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申 万 电 子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申 万 电 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 券 交 易 市场 、 期 货 交易 市 场 遇 法定 节 假 日 或因 其 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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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 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 托管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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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包括 申万电子份额、 申万电子A 份额、 申万 电子 B 份额) 不进行收 益分配。


在申万电子份额、 申万 电子 A 份额、 申万电子B 份额的运作期间内, 如果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有关限制, 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如果终止申万 电 子A 份额、 申万电子B 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 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 基金法》 、 《信息披露管 理 办法》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进 行 信 息披 露 外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情况 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 露或公开; 2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为 遵守 和 服 从 法院 判 决 或 裁定 、 仲 裁 裁决 或 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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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申万电子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 金 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 季 度报 告)、 临时 报 告 、 澄 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 于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需 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投 资 所 涉 及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 期 货交 易 市 场 遇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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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 以 披 露 的信 息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处, 投 资 者 可以 免 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一 、 基 金 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00%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 究所有限 公司签 署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上 海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研 究 所 有 限 公 司 支 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本基金年指数使用费率为 0.02%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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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 每日计提, 逐日 累计, 按季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一季度末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 累计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根据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关 于 申 银 万 国 电子 行 业 投 资 指 数 授 权 使 用 协 议 》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基 金应向乙方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且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最低为 20 万 元 人 民 币 ( 不 足 一 年 的 按 比 例 计 算 ) 。 若 本 基 金 当 年 实 际 计 提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用费 小于 年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最 低 金 额 ( 不 足 一 年 的 按 比 例 计 算 ) , 则 差 额部分由基金管理人于次年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 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 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四) 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 护费、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 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 律师费和诉讼费以及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 约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 务导 致 的 费 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不 得列 入 基 金 费用 的 项 目。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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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自 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 中 一次 性 支 付 给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 关 规 定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费 用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说 明 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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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十 三 、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 基 金 管理 人 签 署 重大 合 同 文 本后 , 应 及 时将 合 同 文 本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 人处。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将 与 本 基 金账 务 处 理 、资 金 划 拨 等有 关 的 合 同、 协 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生 变更 , 未 变 更的 一 方 有 义务 协 助 变 更后 的 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十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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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或由 单 独 或 合计 持 有 申万 电子份 额、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申 万 电 子 份 额 、 申 万 电 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或合计 所持该级基金份 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 临 时基 金 管 理 人: 新 任 基 金管 理 人 产 生之 前 , 由 中国 证 监 会 指定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选 任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决 议须 经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5 ) 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 接: 基 金 管 理人 职 责 终 止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妥 善保 管 基 金 管理 业 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 基 金 管 理人 职 责 终 止的 , 应 当 按照 法 律 法 规规 定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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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托 管 人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或由 单 独 或 合计 持有申 万电 子 份 额、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申 万 电 子 份 额 、 申 万 电 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或合计 所持该级基金份 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 临 时基 金 托 管 人: 新 任 基 金托 管 人 产 生之 前 , 由 中国 证 监 会 指定 临 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更 换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决 议须 经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5 ) 公 告: 基 金 托 管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更 换 基金 托 管 人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 接: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 止的 , 应 当 妥善 保 管 基 金财 产 和 基 金托 管 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的 , 应 当 按照 法 律 法 规规 定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 提 名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同 时更 换 , 由 单独 或 合 计 持有 申万 电子份额、 申万电子 A 份额、 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 告 :新 任 基 金 管理 人 和 新 任基 金 托 管 人应 在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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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十 五 、 禁 止 行 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政上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 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出 资 ; (5) 从 事 内 幕交 易 、 操 纵证 券 交 易 价格 及 其 他 不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6 ) 法律 、行政法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禁 止的 其 他 活 动 。 法律、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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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十 六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 金 管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由其 他 基 金 管理 人 接 管 基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 基金 财 产 清 算过 程 中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各 自 履 行职 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负 责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 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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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申万 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 额与申万 电子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净值分别计算申万 电子份额、 申万电子A 份额与申万 电子B 份额三 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 在申万 电子份额、 申万 电子A 份额与 申万电子 B 份 额 各 自类 别 内 按 其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该 类 别 基 金份 额 比 例 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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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十 七 、 违 约 责 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 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 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基 金 管理 人 由 于 按照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投 资原 则 投 资 或不 投 资 造 成的 损 失 等; 4 、 计 算 机系 统 故 障 、网 络 故 障 、通 讯 故 障 、电 力 故 障 、计 算 机 病 毒攻 击 及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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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十八、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 九 、 托 管 协 议 的 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 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 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 ,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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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二 十 、 其 他 事 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 十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签 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