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 菱信 申银 万国 电子 行业 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 一 五 年 四 月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2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9
第三 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6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7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9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23
第八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25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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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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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权 利 与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独 立 运 用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照基 金 合 同收取 基 金 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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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转换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 信 用、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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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申
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确定 申万电子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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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440000000046541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 《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产;
(2 ) 依基金 合 同 约定获 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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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证 券 、期 货 账 户 、为 基 金 办理证 券 、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 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和 期货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申万电 子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万电子 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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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按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履 行 自 己的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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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申万电子份额 、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如果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终止运作,则在
终止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 请 赎 回 或转 让 其 持有的 申 万 电子份额、 依法转 让 其 持有的 申 万
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金 合 同 终止的 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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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集 、 议 事 规则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
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 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依 据法律 法 规 要求提 高 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运作;
(11 )终止申万电子 A 份额与 申万电子 B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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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 ( 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②指单独或
合计持有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 (含 10% ) ,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不违 背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以及对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 调整 申万电子份额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 调低
申万电子份额的 赎回费率;
(4 ) 因相应 的 法 律法规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或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 业 务规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金 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或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规定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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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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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效的申万电子 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
合计不 少于在 权 益 登记日 对 应 级别 基 金 总 份额的 二 分 之一(含 二 分之一)。 若 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 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 与申万电子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金份额 分 别 合 计 少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对 应 级 别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
万电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对应级别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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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有效的 申 万
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分别合计不小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对应级别 基金 总 份 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 分 之一); 若 本人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申万电子份额、 申
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对应
级别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
电子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的对应级
别基金份额 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本基 金 亦 可采用 网 络 、电话 等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议 事 内 容为关 系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重 大事项 , 如 基金合 同 的 重大修 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
申万电子 B 份额各 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该级基金份额 表决权的二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申万电子份额、 申万电子 A 份额、
申万电子 B 份额各 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该级基金份额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终止运作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拒不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原 则 、 执行 方 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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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 申万电子份额、 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不进行
收益分配。
在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的运作期间内,如果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有关限制, 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如果终止申万电
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
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与 基 金 财 产管 理 、 运 用有 关 费 用 的提 取 、 支 付方 式 与 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 、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H =E× 1.0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签署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
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指数使用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指数使用费率为 0.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 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 按季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一季度末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 累计计
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根据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关于
申 银 万 国电子 行 业 投资指 数 授 权使用 协 议 》 , 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 本基金应
向乙方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且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最低为 20 万元人民
币 ( 不 足一年 的 按 比例 计算) 。 若本 基 金 当年实 际 计 提的 标 的 指 数许可 使 用 费 小
于 年 标 的指数 许 可 使用费 最 低 金额( 不 足 一年的 按 比 例 计算 ) , 则差额 部 分 由 基
金管理人于次年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指 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除管理费、 托管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前述第 一 款约定的其他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第五部分 基 金 财 产 的投 资 方 向 和投 资 限 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股 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 其中投 资于股票的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所 持 有的股 票 市 值和买 入 、 卖出股 指 期 货合约 价 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5%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
(3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5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8 ) 本基金 财 产 参与股 票 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 超 过本基 金 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9 ) 本基金 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 同业市 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2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与 有价证 券 市 值之和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 ) 、权 证 、 资产支 持 证 券、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 产 (不含 质 押 式 回
购)等;
3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出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持有的 股 票
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在 任何交 易 日 内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 货 合约的 成 交 金额不 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1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 例 的,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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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 重 大 关联交 易 的 ,应当 遵 循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优 先的原 则 , 防范利 益 冲 突 ,
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第六部分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计 算 方式 和 公 布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 开
始办理申万电子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在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上市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 申万电子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申
万电子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申万电子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
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解除 和 终 止 的事 由 、 程 序以 及 基 金 财产 清 算 方 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 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 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行使 请 求 给付报 酬 、 从 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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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剩余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申万电子份额、 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净值分别计算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三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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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
与申万电子 B 份额 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 议 的 处 理和 适 用 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 存放 地 和 投 资者 取 得 基 金合 同 的 方 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 金合同 经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双方盖 章 以 及双方 法 定 代表人 或 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 金合同 的 有 效期自 其 生 效之日 起 至 基金财 产 清 算结果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 金合同 自 生 效之日 起 对 包括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份额 持 有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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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 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 金合同 可 印 制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