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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回报(002001)

华夏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回报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015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 ) 经 中国证 监会2003 年7 月9日 证监基 金字
[2003]86 号文 批准 募集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于2003 年9 月5日正 式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的 核准,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 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 性判断或 保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 益, 同时 承担 相应 的投资 风 险。 本 基金 投资 中的风 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 积极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基 金 在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属 于中 等风 险的 品种, 其 长 期平 均的 预期 收益 和风 险 高于 债券 基金, 低于股 票 基金。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 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 收益 特征 和
产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5 年3 月5日, 有关财 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据 截止日 为
2014年12月31日 。 ( 本招 募 说明书 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3 四、基 金托 管人


......................................................................................................................... 1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3 六、基 金的 募集


......................................................................................................................... 5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54 九、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等业 务


......................................................................... 78 十、基 金的 投资


......................................................................................................................... 79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87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88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9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92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3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5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5 十八、 风险 揭示


......................................................................................................................... 99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100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2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2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8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0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2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22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 以 下简称“本招 募说 明书”)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 规 以 及《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 律法规 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 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招募说 明书 : 指本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金 管理人 对其 定期 作 出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 管协 议》 及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其不时 作出 的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 2003 年 7 月 15 日 的《 华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行公告 》 。 《基金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 的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 的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 中国证 监 会发 布并于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直销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规 定的 条件 ,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 场, 并取 得国 家 外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 证 券公 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构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持 有人 基金 账 户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注 册登 记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销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及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合同 满足 生效 条件 后, 基 金管 理人 依法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生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T+n 日: 指T 日后 (不 包括T日) 第n个工 作日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购回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申 请将 其持有 的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从某 一交 易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行为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 息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辉 联系人 :崔雁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 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先 生:董事 长、代 总经理、 党委书记 ,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党委委 员,硕士 , 高级经 济师 。 兼 任华 夏资 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曾 任 中信证 券公 司董 事、 襄理 、 副总经 理, 中信控股 公司董事 、常务 副总裁, 中国建银 投资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党 委副书 记、执行 董事 、 总裁, 兼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等。 杨一夫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责 总部 加拿 大鲍 尔 公司在 中 国 的 投资 活动, 兼任 三川能 源 开发 有限 公司 董事、 中 国 投资 协会 常务 理事。 曾 任 国际 金融 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 祖 六先 生: 董 事, 博 士, 教授。 现任 春华 资本 集团 主 席。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金 组 织高 级 经 济 学家, 达沃 斯世 界经济 论 坛首 席经 济学 家, 高盛 集 团大 中华 区主 席、 合伙 人、 董事 总经 理。 徐 刚 先生: 董事, 博士 , 经 济 师。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 董 事总 经理、经 纪业务发 展与管 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 、研究 部行政负 责人,兼 任中信 证券(山东 )、 中 信 期货、 前海 股权 交易 中心 、 青 岛蓝 海股 权交 易中 心、 厦门 两岸 股权 交易 中心 等公 司 董事。 曾 任 中国 地质 机械 仪器 工业 总 公司 干部, 曾任 职于中 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咨 询部、 资产 管 理 部、 金 融产 品开 发小组 、 金 融组 、 研 究部、 股票 销 售交 易部, 担任 经理、 高级 经理 、 部 门副总 经理 、部 门总 经理 、部门 行政 负责 人等 职务 。 葛小波先 生:董事 ,硕士 。现任中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执行 委员会委 员、董 事总经理 、 计划财 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 兼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曾任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高级 经理 、 上市 部 副主任 、 风险 控制 部执 行 总经理 、 交易 部 ( 现交 易 与衍生 产品 业务 部)行 政负 责人 。 朱 武 祥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教授。 现任 清华 大学 经 济管 理学 院金 融系 教授 、 博 士生 导 师, 兼任 北京 建设 ( 香港 上 市) 及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 油海 洋工 程、 荣 信三 家 内地 上市 公 司的独 立董 事。 贾建平先 生:独立 董事, 大学本科 ,高级经 济师。 现已退休 。兼任东 莞银行 独立董事 。 曾任职于 北京工艺 品进出 口公司、 美国纽约 中国物 产有限公 司(外派 工作) , 曾担任中 国 银 行 信 托咨 询公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 银行 卢森 堡公司 副 总经 理, 中 国银 行意大 利 代表 处首 席 代 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公 司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中 国 银行 重组 上市 办公 室、 董事 会秘 书办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 德 仁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教授。 现任 清华 大学 经 济管 理学 院会 计学 教授 、 博 士生 导 师, 兼任 同 方环 境股 份有限 公 司、 北 京 双杰 电气 股份有 限 公司、 博 彦科 技股 份有限 公 司 (上 市公司) 、 朗新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中国会 计学会第 八届理事 会理事 ,中国会 计 学 会财务 成本 分会 第八 届理 事会副 会长 。曾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讲 师、副 教授 。 吴志军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学 士。 曾 任上 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市 场总 监、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等 。 林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 研 究总 监, 硕 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等 。 张霄岭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博士 。 现 兼任 上海 高级 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华 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任 中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 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 济 学家、 摩根 士丹 利 (纽 约 总部) 信用 衍生 品交易 模 型风 险主 管、 中 国银监 会 银行 监管 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任 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中国 农业 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 作) ,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党办 主任、 养老 金业 务总 监等 。 汤晓东 先生 : 督察 长, 硕 士。 曾任 职于 摩根 大通 、 荷兰银 行 、 苏 格兰 皇家 银 行、 中国 证 监会等 。 李红源 先生 : 监事 长, 硕 士,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 师 。 现 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 经理。 曾任 中国 北方光 学 电子 总公 司信 息部 职员 , 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司教 育 局职 员、 主 任科员 、 规划 处副 处长 、 计划处 处长 , 中国 兵器 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 经 济运 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 监 事, 学士 。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总 经理 。 张 伟 先生: 监事, 硕士 , 高 级 工程 师。 现 任山 东高速 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副总 经 理, 兼任 山东 渤海 轮渡股 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山 东 省济 青公 路工 程建 设指 挥 部办 公室 财 务 科 职员, 济青 高速 公路管 理 局经 营财 务处 副主 任科 员, 山东 基建 股份 有限公 司 计划 财务 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事 , 博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曾 任财政部 科 研所 助理研 究员 、 中关 村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等。 李 一 梅女 士: 监 事,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董事 总经 理、 市 场总监 。 曾 任华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营销 总监等 。 李彬女 士 : 监 事, 硕士 。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监 察部 总监 。 曾任 中 信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理 、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副总 裁 、 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副 总经 理等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冬卉 先生 , 英国 兰卡 斯 特大学 金融 学硕 士 。 曾 任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项 目经理 、 资产 管理部 研究员 等。2010年11 月 加入 华夏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研 究员、 投资 经理等, 现任股票 投资部 高级副总 裁,华夏 回报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4 年5月23日起 任职) 、华 夏回 报二 号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5月23 日起 任职 ) 。 蔡 向 阳先 生, 中 国农 业大学 金 融学 硕士。 曾任 天相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新华资 产 管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员等 。 2007 年10月加 入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曾任 研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 理、 投资经理 等,现任 股票投 资部高级 副总裁, 华夏回 报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4年5 月28 日起任 职) 、华 夏回 报二 号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年5 月28 日 起任 职) 。 王怡欢女士 ,北京 大学经 济学硕士。2004 年6月加 入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行业 研究员 、 行业 研究 主管 、 基金经 理助 理等 , 现任 股 票投资 部执 行总 经理 , 华 夏蓝筹 核心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2011年2 月22 日起 任 职) 、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1 月20 日起 任职) 、 华 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1 月20 日 起 任职) 。 代瑞亮,北 京大学 金融学 硕士。2010年7月 加入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 研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等, 现任股 票投资部 高级副总 裁,华 夏回报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2015年3 月17日 起任 职) 、华 夏回 报 二号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年3月17 日起 任职) 。 历任基金经理:2003 年9 月5 日至2004 年6 月16 日期间,江晖先生任基金经理。2004 年2 月27日至2007年8 月17日 期 间,石波 先生任基 金经理 ;2007年7 月31日至2009年3月7日期间 , 颜 正 华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2007年7 月31 日至2014 年1月17 日 期间, 胡建 平先 生 任基金 经 理; 2011 年2月22日至2014年5月23 日期间,张剑 先生任基金 经理;2014 年1月17日至2014 年11 月28 日 期间,黄 立图先生 任基金 经理;2014年1月2 日至2015 年1月20日 期间, 王海雄 先生任基 金经 理。 3、本 公司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任 : 阳 琨先 生,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 华 夏兴 华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夏 盛世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成员: 林浩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研究 总监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孙 彬 先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华夏 行业 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郑 煜 女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华夏 收入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郑晓辉 先生 ,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 华 夏优 势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列席人 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办 理或 者委 托其 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账 , 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1 、编 制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年 度报 告。 12、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3、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 规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16、 编 制本 基金 的财 务会计 报 告,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及其 他处 理有关 基 金事 务 的完整 记录15年以 上。 17、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理念、 策 略及限 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将 加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 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有 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4、 本基 金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证 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有 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立 性 原则 、 相 互制 约原 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的 业务处理 、控制 程序组成 ,具体包 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活 动、信 息沟 通、 内部监控 等要 素。 公司 已经 通 过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制 环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效 的监 督管 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有 力 的控 制 文化。 (1) 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制 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3 名。 董事 会下 设审 计委 员会等 专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理 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公司 各部门之 间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既 互相合 作,又互 相核对和 制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公司 坚持稳健 经营和 规范运作 ,重视员 工的合 规守法意 识和职业 道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 风险 评估 公司各层 面和各业 务部门 在确定各 自的目标 后,对 影响目标 实现的风 险因素 进行分析 。 对于不可 控风险, 风险评 估的目的 是决定是 否承担 该风险或 减少相关 业务; 对于可控 风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 险评 估还 包括 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 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制 活动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公 司 对投 资、 会 计、 技术系 统 和人 力资 源等 主要 业务 制 定了 严格 的控 制制 度。 在业 务管 理 制 度上, 做到 了业 务操作 流 程的 科学、 合理 和标准 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 查、 复核 ; 在 岗位 责任制 度 上, 内 部岗 位分 工合理 、 职 责明 确, 不相 容的职 务、 岗位 分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投 资控 制制 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负 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金 经 理小组 负责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资 产配 置基 础上 进行 组合构 建, 基金 经理 领导 基 金经理 小组 在 基金合 同和 投资 决策 权限 范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中 执行 。 ①投 资决 策与 执行 相分 离。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易 执 行职 能严 格隔 离, 实行 集 中交 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投资 授权 控 制。 建 立明确 的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防 止 越权 决策。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负 责 制定投 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比 例 ; 基金 经理 小组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内 , 负责 确 定 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建立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令 ,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 限的操 作需 要经 过严格 的审 批程 序; 交 易管理 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或基 金经 理 授权 的小 组成 员的 指令 负 责交 易执 行。 ③警 示性 控制。 按照 法规或 公 司规 定设 置各 类资 产投 资 比例 的预 警线, 交易系 统 在 投资 比例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禁 止性 控制。 根据 法律、 法 规 和公 司相关 规定 , 基 金禁止 投资 受限 制的 证券 并禁止 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 交易 系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多 重监 控和 反馈。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险 管理 部进 行事 中的 监 控;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2)会 计控 制制 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 照相 互制 约原 则, 建立了 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 以 及与 托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技 术系 统控 制制 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司 对硬 件设 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据 传输 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 的备份 、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 作管理 、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制度。 (4)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公 司 建立 了科 学的 招聘 解聘 制 度、 培 训制 度、 考核制 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理 制 度,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监 察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 监 察制 度包 括违 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反 洗钱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 洗钱和 反 恐 融 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 关 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 配 备反 洗钱 负责 人员。 除建 立健 全反 洗 钱 组织 体系 外, 公 司还制 定 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控 制 制度》 及相 关业 务操作 规 程, 确 保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 信息 沟通 公司建立 了内部办 公自动 化信息系 统与业务 汇报体 系,通过 建立有效 的信息 交流渠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信息 及时 送交 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 理。 目前 公司 业务 均已做 到 了办 公自 动化, 不同的 人 员根 据其 业务 性质 及层 级 具有不同 的 权限。 5、 内部 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门, 通过 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 ,评 价公司 内 部控 制 制 度合 理性、 完备 性和有 效 性, 监 督公 司各 项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公 司各 项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6、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的 声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披 露 真实 、准 确。 (3)本 公司 承诺 将根 据市场 环 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中国 银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号 托管业务 部总 经理 :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 永民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部设立 于1998年,现 有员工110 余 人,大部分员工 具有丰富 的银行、 证 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习 或 培训 经历,60% 以 上的 员 工具 有硕士 以 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 为给 客 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国 银行 已在 境内、 外分 行开 展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一 对多 、一 对一) 、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 商 资 产 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 银 行理 财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资金 托管 等门 类 齐 全、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业 务 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 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 中国 银 行已 托管307 只证 券投资 基 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282 只, QDII 基金25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基 金, 满足 了不 同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险 管理与 控 制工 作是 中国 银行 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 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经 营” 的 原则。 中国 银行托 管 业务 部风 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风 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 工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 建设 , 风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核 以及 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年起 ,中国 银行连续 聘请外部会 计会计 师事务 所开展托管 业务内 部控制 审阅工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控 审阅 准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 2013年, 中国 银行 同时获 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 SSAE16”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 控制度 完 善, 内 控措 施严密 , 能 够有 效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1)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4)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5)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888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16)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83号广 发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1207 、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 :韩 鹏 网址:www.g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3-8003 (17)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8)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北 京 、上 海) 、96528 (其 他地区 ) (19)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8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15层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20)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董 汇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21)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22)徽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路79号天 徽 大厦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 天徽 大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 (23)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24)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25)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杭 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26)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7)临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8)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浙江 和 上海 地区 ) 、0577-96699(其 他地 区) (29)汉 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933 号武 汉商 业银行 大 厦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武汉 ) 、400-609-6558( 全国) (30)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400-869-6098 (31)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洛 阳银 行三楼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32)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 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33)烟 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34)大 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35)河 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36)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街6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 户 服务 电话:96016 ( 内蒙 古、 北京 ) 、967210 (宁 波、 深圳) 、028-65558555 ( 成都) (37)厦 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号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 商业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38)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夏路1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子励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2389031 联系人 :黎 超雄 网址:www.gr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11 (39)吉 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区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区1817 号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40)苏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41)恒 生银 行( 中国 )有 限 公司 住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 大厦34楼、 36 楼及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528 号证券 大厦27楼 办 公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 家嘴 环路1000号恒 生银 行 大厦34 楼、 36 楼及 上 海市浦 东南 路528 号 证券 大厦2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慧敏 电话:021-38658644 传真:021-68828880 联系人 :叶 馨雯 网址:www.hangse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8、400-830-8008 (42)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43)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44)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号泛 利大 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45)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46)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 国 际大 厦903~906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47)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48)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业 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49)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街6号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 民建 大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50)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51)万 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 盘古 大观A 座3201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13913845654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 :石 军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52)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1 号楼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53)深 圳宜 投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鲤鱼 门街1号 前海深港 合作区管 理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心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54)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55)上 海久 富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2819号1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403号信 息大 厦1215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56)品 今财 富( 北京 )资 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路7号4 号楼40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财 富中 心A 座46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赵 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 (57)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上海 银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58)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59)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号国 信证 券大 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60)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61)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号大 都会 广场5、 18 、 19、 36、 38 、 39、 41、 42 、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或致电 各 地营 业网 点 (62)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 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63)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2-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64)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400-888-8001或拨 打各城 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65)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网址:www.hysec.com (66)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67)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 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68)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69)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号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70)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 :李 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71)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72)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73)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74)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写 字楼101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75)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号港 中旅 大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76)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77)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78)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79)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80)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81)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号2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1 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82)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83)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84)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400-888-8788 (85)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中 心 主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86)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87)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88)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89)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90)大 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91)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街8号国 联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街8号国 联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92)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黄 龙世 纪广 场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黄 龙世 纪广 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93)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94)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路198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400-809-6518 (95)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96)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97)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98)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400-813-9666 (99)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00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23号投 资广 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400-888-8588 (101 )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102 )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103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 江信 国际 大厦4层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104 )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105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06 )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107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108 )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证 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109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号南 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110 )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111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12 )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13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114 )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115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国 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国 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16 )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路15号嘉 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117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18 )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中 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19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120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层、8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21 )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22 )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23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24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全 国) (125 )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新 盛大 厦A 座6层-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新 盛大 厦A 座6 层-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26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27 )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28 )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 广场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广 场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戴 莉丽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129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8号A 座3层、5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58568235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黄 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130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高 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131 )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川 信大 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川 信 大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32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389 号 志远 大厦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9 号华 远企 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相关 情况 增加或 者 减少 代销 机构, 并另行 公 告。 销 售机构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太 平洋 保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立华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刘艳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 安 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港 平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汤骏 、 濮晓达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原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暂行 办 法》 及 其实 施准 则、 《开 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试点 办法 》 等 有关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经中 国证 监会 2003 年 7 月 9 日证 监基 金字[2003]86 号文 批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自 2003 年 7 月 22 日到 2003 年 9 月 2 日 , 本 基金 向个人 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进行 发售。 本 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共募集 3,796,885,823.40 份 基 金份额 。 有效 认购 户数为 49,829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 规定,本 基金满 足《基金 合同》生 效条件, 《基金合 同》于2003年9 月5日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自 然人 、 法 人及 其他 组织 (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者 除 外) ,以及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 资 者。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1、 直销 机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深 圳 分公 司、 南京 分公司、杭 州 分 公司、广 州分 公司 , 设在 北京、 上 海、 广州 的投 资理 财 中心 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北 京分 公司 、北 京世纪 城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 京海 淀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光 大国 信大厦 一 层(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传真:010-68458698 (3)北 京朝 阳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 双井 乐成 中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北 京东 中街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一 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北 京科 学院 南路 投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北 京崇 文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广 渠门 内 大街 35 号( 富贵 园购物 中 心) 首层 东区 F1-3 (100062)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北 京西 三环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紫 竹花 园一 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8)北 京亚 运村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 里 103 号 洛克 时代 广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9)北 京望 京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 122 楼博 泰国 际商 业 广场 一层 F-36 号(100102)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0)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 新城 国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1 )北 京东 四环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2)上 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3)上 海联 洋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元 (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4)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号楼 18D (518026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5)南 京分 公司 地 址 :南 京市 长江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6)杭 州分 公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105 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7)广 州分 公司 、广 州天 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主 塔 写字 楼第 50 层 02单 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020-38460001/1058/1079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8)电 子交 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 移 动客 户端 交易 等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 具 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销 机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 住 所等信 息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中“ (一) 销售机 构” 的相 关描 述。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 开放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 申购 与赎 回等 基金 业务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 理人 与代销 机构 约定 。 若 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更 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管 理 人将 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本基金 已于2003 年10 月23 日开放 申购 、 赎回 业务 , 于2004年3 月25 日 开放 基金 转换 业务。 投 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格 为本基 金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原则 ,即本 基金的申 购、赎回 价格以 受理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4、投资者 办理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 文件和 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5、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 于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基 金 投资 者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 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请,正 常情况下 投资者应在T+2 日通过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 话或到 其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认 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3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 赎回 款项应在 自受理基 金投资 人有效赎 回申请之 日起不 超过7 个工 作日的 时间内划 往赎回人 银 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及 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 规定处 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 者 通 过直 销机 构办理 本 基金 的申 购业 务, 每笔 申 购申 请不 得低于 100.00 元 (含 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 1,000.00 元(含 申购 费, 定期 定额 不受此 限制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笔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 的, 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具体 业务办 理请 遵循 各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3、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对以 上限制 进 行调整 ,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七)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1、申 购费 (1)投资 者可选择 在申购 本基金或 赎回本基 金时交 纳申购费 。投资者 选择在 申购时 交 纳的称 为前 端申 购费 ,投 资者选 择在 赎回 时交 纳的 称为后 端申 购费 。 (2)投资 者选择交 纳前端 申购费时 ,按申购 金额采 用比例费 率。投资 者在一 天之内 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具 体费 率如下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 以下 1.5% 100 万元 以上 ( 含 100 万 元) —500 万元 以下 1.2% 500 万元 以上 (含 500 万元 ) 1.0% (3)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 申购费 时, 费率 按持 有时 间递减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后端申购费率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1 年 以内 1.8% 满 1 年不满 2 年 1.5% 满 2 年不满 3 年 1.2% 满 3 年不满 4 年 1.0% 满 4 年不满 8 年 0.5% 满 8 年以 后 0 (4) 本基 金申 购费 由基 金 管理人 支配 使用 ,不 列入 基金资 产。 2、赎 回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 回费 率为0.5%。其 中 , 须依法 扣除 所收 取赎 回费 总额的25% 归入 基金 资产 , 其 余用于 支付 注 册登 记费 、 销 售 手续费 等各项 费用 。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销 计划, 针对 以特定 交 易方 式(如网 上交 易、 移动客 户端 交易)等进 行基金 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调整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 方式,最 新的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率 和收费 方式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中 列示 。 如调 整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将 于新 的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 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法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前端 申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前端 申购 费率 ) 前端申购 费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净申购 金额 及申 购份额 的 计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端 申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 额净 值 申购份额 以四舍五 入的方 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 位,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 资产承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资 产所 有。 例 一: 假定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200 元 , 三笔 申购 金额分 别为1,000 元、 100 万元 和500 万 元, 如果 投资 者选 择交纳 前 端申 购费, 各笔 申购负 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 获得 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如下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1.0% 净申购 金额(C=A/ (1+B )) 985.22 988,142.29 4,950,495.05 前端申 购费(D=A -C) 14.78 11,857.71 49,504.95 申购份额 (E=C/1.200) 821.02 823,451.91 4,125,412.54 如果该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申购 费, 各笔 申购 获得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申购份 额(B=A/1.200 ) 833.33 833,333.33 4,166,666.67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 申购 时选 择 交纳 前端 认购/ 申 购费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用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时 选择 交纳后 端认 购费 ,则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后端认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基金份 额面 值×后端 认购 费率/ (1+后 端认 购费 率) (后端 认购 费用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赎回金 额=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用- 后端 认购 费用 其中,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 1.00 元。 如果投 资者 在申 购时 选择 交纳后 端申 购费 ,则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费 率/ (1 +后 端申 购费率) (后端 申购 费用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赎回金 额=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赎 回10,000 份, 该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250 元 , 其 在认购/ 申购 时已交 纳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总 金额=10,0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0.5%=62.50 元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赎回金 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例 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设立 募 集期 内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 选择 交纳 后端 认购 费, 并分 别在 半年后 、 一年 半后 和两 年 半后赎 回 10,000 份, 赎回当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025、 1.080 和 1.140 元 ,各 笔赎 回扣 除的赎 回费 用、 后端 认购 费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 (A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基金份 额面 值(B )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 金额(D=A×C )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赎回费 用(E=D×0.5% ) 51.25 54.00 57.00 适用后 端认 购费 率(F ) 1.2% 0.9% 0.7% 后端认 购费 (G=A×B×F/ (1+F)) 118.58 89.20 69.51 赎回金 额(H=D-E-G ) 10,080.17 10,656.80 11,273.49 例 四: 假定 某投 资人 申购本 基 金份 额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200 元, 该投 资人 选 择交 纳后端 申购 费, 并分 别在 半年后 、一 年半 后和 两年 半后赎 回 10,000 份, 赎回当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分别 为 1.230 、1.300 和 1.360 元, 各笔 赎回 扣 除的赎 回费 用、 后端 申购 费用和 获得 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 (A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B )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 金额(D=A×C ) 12,300.00 13,000.00 13,600.00 赎回费 用(E=D×0.5% ) 61.50 65.00 68.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F ) 1.8% 1.5% 1.2% 后端申 购费 (G=A×B×F/ (1+F)) 212.18 177.34 142.29 赎回金 额(H=D-E-G ) 12,026.32 12,757.66 13,389.71 3、T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 市后 计算, 并在T+1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 以适 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九)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投 资者自T+2 日起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 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 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 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 方式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本基 金的 赎回 总额- 申购 总额 + 转换 转 出总额 超出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时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 为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 提 下,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 一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于 3 个 工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管 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 受赎 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不 可抗 力。 (2)证 券交 易市 场交 易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 (3)基金 管理人认 为市场 缺乏合适 的投资机 会,继 续接受申 购可能对 已有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产生 损害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其他 申购 。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代销机 构或注 册登记机 构的技术 保障或 人员支 持 等不充 分。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不 可抗 力。 (2)证 券交 易市 场交 易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 (3)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兑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付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已被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兑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发生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由 认为需 要 暂 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申 请 的,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后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4、暂停基 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信息披 露 媒体公 告。 5、暂 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将 提前 1 个工作 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 公告 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 个月 时,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露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投 资者 只可 在同 时销售 转 出基 金及 转入 基金 的机 构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 (2)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位 进 行申 请。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3)基金 转换采取 未知价 法,即基 金的转换 价格以 转换申请 受理当日 转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投 资者 T日 申请 基金转 换 后,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单 笔转 出申 请遵 循转出 基金 有关 赎回 份额 的限制 ,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生 巨额赎回 时,基 金转出与 基金赎回 具有相 同的优先 级,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 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决 定全额 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并且对 于 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 取相 同的 比例确 认 。 在转 出申 请得到 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资 者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时, 转出基金 必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 于 各代 销机 构系 统及 业务 安 排等 原因, 可能 开展基 金 转换 业务 的时 间有 所不 同, 投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 据市场 情况调整 转换的程 序及有 关限制, 但应最迟 在调整 生效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2、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基 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场所 在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市 场剧烈波 动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连续 巨额赎 回,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金 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基金 转换 费用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出 基金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应收 的赎回 费收取, 如该部分 基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 收取 赎回费 外, 还需 收取 赎回 时应收 的 后端 申购 费。 转 换金额 指扣除 赎回 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 入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 申购 费用 根据 适用 的转 换 情形 收取 ,详 细如 下: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 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 额, 且 转出 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 定费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 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 用 收取 方式: 前端 收费基 金 转入 其他 后端 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持 有 期将 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 见“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 见“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端 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 转出 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 例费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 用=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用 -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用 ,最 低为 0 。 业务举 例: 详 见“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 用 收取 方式: 前端 收费基 金 转入 其他 后端 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持 有 期将 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 见“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购 费用 的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 见“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九。 ⑩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 见“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 ?从后端 收费 基金 转出 ,转 入 其他 后端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 用 收取 方式: 后端 收费基 金 转入 其他 后端 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持 有 期将 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 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一。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 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二。 ?从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 转出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 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三。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固定 费用 -转 换金额 × 转出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 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四。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 用 收取 方式: 不收 取申购 费 用的 基金 转入 其他 后端 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金 份 额的 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五。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 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六。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 述 为处 理申 ( 认) 购时间 不 同的 多笔 基金 份额 转出 的 情况, 对转 出不 收取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 对于货币 型基金( 目前包 括华夏现 金增利货币、华 夏货币、 华夏财富宝货币 、华 夏薪金 宝货 币) 和不 收取 赎回费 用的 债券 型基 金( 目前包 括华 夏债 券 C ) ,每当 有 基金 新增 份额时 ,均 调整 持有 时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原持 有时 间×原份 额/(原 份额+ 新增 份 额) (ii) 对于除 上述 (i)中 五 只基金 外的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 其持 有时 间为本 次 转出 委托中 多笔 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有 时间 。 (4)上 述费 用另 有优 惠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 业务 举例 例 一 :假 定投 资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 端收 费模 式) ,该日 甲 基金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甲 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1.2%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0,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前 端收 费模 式) ,甲 基金 申 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 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金适 用 的申 购费 用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 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金适 用 的申 购费 用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 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 换申 请, 转 出持 有的前 端 收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入 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 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确 认成 功。 甲基 金适 用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 之内, 适 用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 定投 资者在 T 日转 出 前端 收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0,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前 端收 费模 式) ,甲 基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 前端 申购 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0,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前 端收 费模 式) ,该 日甲 基 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 端收 费模 式) ,甲 基金适 用 的申 购费 用为 500 元, 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入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 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适用 的 申购 费用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 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 换申 请, 转 出持 有的前 端 收费 基 金甲 10,000,000 份, 转入 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甲基金 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 适用 赎 回 费率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 之内, 适 用后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0,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乙,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 固定费 用。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 份额 净值 分别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 该日 甲基金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 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申 购日 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68.71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为 半 年的 甲基 金基 金份 额( 后 端收 费 模 式) ,转 出时 适用 甲基金 后 端申 购费 率为 1.8% ,该 日 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赎回 费率为 0.5%。 申 购日 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 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金适 用 的申 购费 用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 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金适 用 的申 购费 用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为 3 年 的后端 收费基 金甲 1,000 份,转 入后端收 费基金乙 ,转出 时适用甲 基金后端 申购费 率为 1.0% , 该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适 用赎 回费 率为 0.5% 。则 转 出基 金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 投 资者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 赎回 乙基 金, 则 赎回 时乙 基 金持 有期为 2 年半, 适 用 后端 申 购 费率为 1.2%, 且 乙基 金赎 回 费率为 0.5% , 该日 乙基 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 出持 有期为 3 年的 后端 收 费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 收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为 0.5%,转 出时适 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 率为 1.0%。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 出持 有期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 入 前 端收 费基 金乙。T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分 别为 1.200、1.300 元 。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率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费 。 乙基 金适 用申 购费 率为 2.0%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1.88%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间(单 位为 年) ) 净转入 金额 (I=E/(1+H))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在 T 日转 出 持有 期为 5 天的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分 别为 1.200 、1.300 元。 甲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基 金 转换 申请, 转出 持有的 不 收取 申 购 费用 基金甲 1,000 份 , 转 入 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该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 投 资者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 赎回 乙基 金, 则 赎回 时乙 基 金持 有期为 3 年半, 适 用 后端 申购费 率为 1.0% , 且乙 基 金赎回 费率为 0.5%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基金乙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 易过 户与转托管 等业务 ( 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 、 司 法强 制执行 以及 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 其中 继 承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其 他具 有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机 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人 或 其他组 织 。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向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提 供符 合要 求的 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 交易 过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2 个月内 办 理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办 理其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交 易 账户 间的 转托 管手 续,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具体 办理 方 法参照 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 则。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 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账 户 或基 金份 额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按照 有关 规定 来决 定 是否 冻结 。 ( 四)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有明 确 规定 的条 件下, 注册登 记 机构 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质押 业 务,并 制订 公布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尽量避 免基 金资 产损 失, 追求每 年较 高的 绝对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限 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开 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 资 产 支 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中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公司 )债 (包 括可 转债 )等。 (三) 投资 理念 正 确 判断 市场 走势, 合理配 置 股票 和债 券等 投资 工具 的 比例, 准确 选择 具有投 资 价值 的 股票品 种和 债券 品种 进行 投资, 可以 在尽 量避 免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前提 下实 现基 金每年 较高 的 绝对回 报。 1、回 报来 自于 对市 场的 正 确判断 证券市 场是 不断 波动 的 , 收益必 然伴 随风 险 。 积 极 管理人 总是 试图 正确 判断 收益的 主要 来 源, 有效 控制 损失 风险。 国内 外投 资经 验证 明, 判 断 股票、 债券 等投 资工具 的 市场 走势 并 进行合理 配置对投 资收益 的贡献最 为显著。 我们相 信,对经 济和市场 基本面 进行深入 研究 , 能够正 确判 断各 市场 走势 ,从而 实现 基金 较高 的回 报。 2、 合理 配置 资产 类别 实现目 标 回报 我国证 券市 场将 伴随 着我 国经济 的高 速增 长而 不断 得到成 长, 股票 的收 益在 长 期来看 高 于储蓄 存款 利率 。 但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属 于新 兴市 场, 还存 在一 些市 场发 展 初级阶 段不 可避 免的结 构性 问题 , 需要 在 发展中 逐步 完善 。 在其 发 展、 完善 过程 中, 其每 一 次结构 性变 化都 有 可 能引 起市 场的 大幅 波动 , 导 致股 票短 期亏 损的风 险 较大。 相反 债券 的收益 相 对稳 定, 因 此 合 理配 置股 票和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 可以 尽量 避免 基金 资 产损 失, 实 现每 年较 高的 绝 对回报。 3、精 心选 择价 值型 股票 品 种和债 券品 种进 行投 资能 够提高 投资 回报 在基金 确定 持有 的资 产类 别内 , 重 点选 择价 值相 对低 估、 有较 高升 值潜 力的股 票 品种 和 债券品 种进 行投 资, 能够 实现基 金的 较高 回报 。 (四) 投资 风格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本 基 金属 于股 票、 债 券混合 型 基金, 股票 部分 投资风 格 为价 值型, 债券 部分投 资 风格 为 高信用 等级 。 本基 金股 票 投资部 分重 点投 资于 价值 型股票 , 投资 于价 值型 股 票的比 例不 低于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80% ; 债券部 分投 资于 国债 及信 用等级 为 BBB 级 或以 上(或 者 有高 信用 等级机 构或 相当 优质 资产 担保) 的金 融债 、企 业( 公司) 债( 包括 可转 债) 等债券 。 (五) 投资 策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分析 判断 证券 市场走 势 , 在 遵守 有关 投 资限制 规定 的前 提下 , 合 理配置 基金 资 产 在股 票、 债 券、 现金等 各 类资 产间 的投 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还 将采 用分析 市 场价 值均 衡 点等定 量方 法, 辅助 判断 市场趋 势的 变动 。 (1) 在 股票 市场 处于 低风险 区 域或 预期 股票 市场 趋于 上 涨时, 基金 将采 取积 极的 做 法, 主要投 资于 股票 市场 ,分 享股票 市场 上涨 带来 的收 益,实 现较 高回 报。 (2)预期 股票市场 处于震 荡运行时 ,基金将 采取波 段操作策 略,在市 场震荡 、调整 过 程 中, 经常 会出 现整 个资产 类 别、 部 分行 业或 个股投 资 价值 被低 估的 短期 失衡 现 象, 如 投资 者因恐 慌心 理而 过度 抛售 导致股 票价 值被 低估 的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发 现、 确认 并 利用 这些 市 场 失衡 机会 , 重 点选 择被低 估 的资 产类 别、 行业、 个股 进 行投 资, 以实 现基 金的投 资 目标。 (3) 在 股票 市场 处于 高风险 区 域或 预期 股票 市场 趋于 下 跌时, 基金 将采 取保 守的 做 法, 大 幅 减少 股票 投资 比例, 甚 至 不再 持有 股票, 而主要 投 资于 债券 市场, 以回避 股 票市 场下 跌 的系统 性风 险, 避免 组合 损失。 (4)在预 期利率上 升、债 券价格将 下降时, 组合将 增加现金 持有比例 ,并将 债券资 产 主要投 资于 短期 债券 和浮 息债券 。 在 预期 利率 下降、 债券 价格 将上 升时 , 组合 将 降低 现金 持 有比例 ,并 将债 券资 产主 要投资 于中 长期 债券 ,以 实现较 高的 回报 。 此 外, 基金 还将 积极 参与风 险 低且 可控 的新 股申 购、 债券 回购 等投 资, 以增加 收 益。 基 金管理 人在 确保 与基 金投 资目标 相一 致的 前提 下 , 可本着 谨慎 和风 险可 控的 原则 , 为 取得 与 承担风 险相 称的 收益 ,投 资于权 证。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主要 采取价 值型 投资 策略 。 达 到以下 标准 的股 票 , 将 是 本基金 重点 关注的 对象 : (1)总 市值 达到 20 亿元 及以上 、流 通市 值达 到 8 亿元及 以上 的股 票。 (2)市 盈 率(P/E ) 低 于市 场 平均 水平, 尤其 是与公 司 未来 的业 务发 展相 比, 市盈 率水 平偏低 的股 票, 具体 表现 为经过 成长 性调 整后 的市 盈率(P/E )/G 偏 低。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大盘股 票占 股票 市场 总值 的比重 较高 , 能够 更好 地 体现我 国经 济的 高速 增长 , 投 资于 大 盘股票 , 可以 更充 分地 分 享中国 经济 成长 的成 果 。 此外大 盘股 票价 格的 波动 性相对 较小 , 可 预测性 相对 较强 , 有利 于 分析判 断 , 选 择投 资。 而 经过成 长性 调整 后的 市盈 率偏低 的股 票具 有 更 高的 投资 价值, 我们预 期 这些 股票 能够 取得 较高 的 绝对 收益, 有利 于基金 实 现取 得较 高 绝对回 报的 投资 目标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债 券投资部 分主要 通过对利 率、利差 等因素 变化趋势 的判断采 用久期 偏离策略 、 收益率 曲线 配置 策略 和类 属配置 策略 提高 债券投 资收 益 率。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 投资 于国债 及投 资级 债券 。 即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 将 是本组 合债 券投 资重 点关 注的对 象: (1)有 较好 流动 性的 债券。 (2) 到期 收益 率相 对类 似 信用质 量和 期限 债券 较高 的债券 。 (3)风 险水 平合 理、 有较好 下 行保 护的 债券 。 (4)期 限结 构和 收益 风险特 征 符合 对市 场预 期的 债券 。 (5) 同等 条件 下信 用质 量 较好或 预期 信用 质量 将得 到改善 的债 券。 (六) 投资 程序 1、资产配 置: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定期 召开会议 ,通过 对政治、 经济、政 策、市 场的综 合 分 析, 判断 今后 一段 时间内 证 券市 场的 基本 走势, 决 定 基金 资产 在股 票、 债券 等 资产 类别 间 的分配 比例 范围 , 如遇 重 大情况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也可以 召开 临时 会议 做出 决策 , 基金 经理 小组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定的资 产配 置比 例范 围内 ,决定 基金 的具 体资 产配 置。 2、组合构 建:基金 经理小组 借助内 外研究力 量的研 究成果, 结合自身 对证券 市场和 上 市 公 司的 分析 判断, 决定具 体 的股 票和 债券 品种 并决 定 买卖 时机, 本基 金组合 构 建注 重分 散 化和流 动性 ,严 格控 制个 股集中 度, 以便 根据 市场 时机灵 活调 整资 产分 配比 例。 3、交易执 行:交易 管理部 负责具体 的交易执 行。交 易管理部 同时还履 行一线 监控的 职 责。 4、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 经理小组 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 证券市 场和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变化 , 结合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 以及 组合 风 险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 和 调整, 使之 不断 得到优 化, 同 时, 基金 管理 人 将使用 适用 于股 票债 券混 合组合 的风 险分 析模型 , 基于 统计 分析 和 积极判 断确 定模 型参 数 , 综合考 虑组 合中 股票 、 债 券组合 的持 仓比 例和拟 持仓 时间 确定 投资 策略的 年投 资收 益率 风险 , 必 要时 调整 组合 , 使年 投 资收益 率低 于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零的概 率较 小。 5、风险报 告与绩效 评估: 风险管理 部定期和 不定期 对基金进 行风险和 绩效评 估,并 提 供 相 关报 告。 风险 报告 使得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小组 能够 随时 了解 组合 承担的 风险 水 平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策略 。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 认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 收益 的 来源及 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基金 经理 小组 可以 据以 检讨投 资策 略, 进而 调整 投资组 合。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招募 说明 书中公 告。 (七)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符合 以下 规定: 1、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的80% 。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的 股票,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3、本基 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4、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家债 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5、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7、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 8、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 规 模的 10% 。 9、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1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2、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为BBB 或以 上。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 卖出。 1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4、本 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三 个月 内达 到上 述规 定的投 资比 例。 15、 因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化 等 原因 导致 投资 组合 超出 上 述规 定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 金组合不符合4 、5、9、11 项规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调 整完 毕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个月内 予 以全 部卖 出。 (八)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 1、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属于 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 3、 将基 金财 产用 于担 保、资 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 4、 进行 证券 承销 。 5、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进 行房 地产 投资 。 7、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无限 责 任的 投资 。 8、投 资于 与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有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9、进 行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 场,通 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10、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起人及 其他 任何 机构 的证 券投资 业务 。 11 、 从事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九)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绝 对回报 标准 , 为同 期一 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 。 基金 应 在以较 高的 概率水平 超过同期 一年期 定期存款 利率的基 础上, 争取获得 较高绝对 回报。 其中, “一年期 定期存 款利 率” 是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一 年期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存款 基准利率 。 在 合 理的 市场 化利 率基 准推 出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政 策, 确定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并及 时公告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 1、 不谋 求对 所投 资企 业的控 股 或者 进行 直接 管理 。 2、所有参 与行为均 应在合 法合规和 维护基金 投资人 利益的前 提下进行 ,并谋 求基金 资 产的保 值和 增值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二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中 的 财务 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内 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 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 计。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542,177,210.70 60.07 其中: 股票 5,542,177,210.70 60.0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656,762,078.70 28.80 其中: 债券 2,648,322,078.70 28.70








资产 支持 证券 8,440,000.00 0.09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96,000,834.00 4.29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20,980,821.30 5.6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10,449,211.05 1.20 8 合计 9,226,370,155.75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10,206,124.98 2.30 C 制造业 2,482,928,846.86 27.1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48,872,898.22 1.63 E 建筑业 171,969,434.14 1.8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31,717,191.88 2.5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5,540,000.00 0.1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579,805,384.19 6.35 J 金融业 942,810,279.59 10.32 K 房地产 业 236,792,258.57 2.59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98,943,299.78 2.1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64,577,492.49 2.9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8,014,000.00 0.64 S 综合 - - 合计 5,542,177,210.70 60.69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406 国电南 瑞 15,347,247 223,302,443.85 2.45 2 600019 宝钢股 份 27,801,716 194,890,029.16 2.13 3 601601 中国太 保 5,867,157 189,509,171.10 2.08 4 601633 长城汽 车 4,297,325 178,553,853.75 1.96 5 002116 中国海 诚 10,630,617 172,428,607.74 1.89 6 002051 中工国 际 6,280,302 171,577,850.64 1.88 7 002065 东华软 件 8,139,317 145,775,167.47 1.60 8 600690 青岛海 尔 7,826,143 145,253,214.08 1.59 9 601318 中国平 安 1,921,129 143,527,547.59 1.57 10 600887 伊利股 份 4,868,622 139,388,647.86 1.53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59,880,000.00 0.6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04,957,500.00 21.9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04,957,500.00 21.96 4 企业债 券 109,452,245.60 1.2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412,118,000.00 4.51 7 可转债 61,914,333.10 0.68 8 其他 - - 9 合计 2,648,322,078.70 29.00 5、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90205 09 国开 05 2,600,000 262,184,000.00 2.87 2 110221 11 国开 21 2,600,000 261,092,000.00 2.86 3 100236 10 国开 36 2,000,000 200,620,000.00 2.20 4 110216 11 国开 16 1,600,000 161,360,000.00 1.77 5 110316 11 进出 16 1,500,000 150,810,000.00 1.65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3501 13 隧道 02 100,000 8,440,000.00 0.09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的 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 股票 库。 (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 产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422,966.4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9,802,357.5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4,536,403.99 5 应收申 购款 4,687,483.0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0,449,211.05 (4)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18 国电转 债 40,803,269.50 0.45 2 110023 民生转 债 21,111,063.60 0.23 (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 基金本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不 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


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0.52% 0.91% 2.04% 0.00% -1.52% 0.91%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5.43% 0.92% 2.25% 0.00% 3.18% 0.92%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13.72% 1.24% 2.36% 0.00% 111.36% 1.24%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22.13% 1.61% 3.25% 0.00% 118.88% 1.61%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4.52% 1.14% 3.96% 0.00% -28.48% 1.14%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7.15% 1.14% 2.25% 0.00% 34.90% 1.14%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33% 0.93% 2.30% 0.00% 2.03% 0.9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1.77% 0.80% 3.28% 0.00% -15.05% 0.80%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51% 0.62% 3.24% 0.00% 4.27% 0.6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3.90% 0.91% 3.00% 0.00% 20.90% 0.9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7.10% 0.80% 2.97% 0.00% 4.13% 0.80%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 资等的 价 值总和 。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基金 财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本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4、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开 放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等有 价证 券。 (四) 估值 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 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③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在交 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3)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 资产进 行 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的 理 由认 为按 本 项第(1)-(2)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3)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式 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4)发行 未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6)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 资产进 行 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的 理 由认 为按 本 项第(1)-(6)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在 综 合考虑 市场成 交价 、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础 上, 基 金管理 人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1)基金 持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小项规 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 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充分的 理由认 为按本项 第(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款第1、2、3 、4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款第1 、2 、3 、4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6、 国家 有相 关规 定的 ,按其 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用于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将 估值结果 以书面 形式报送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与程 序进 行复 核; 如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则签 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公告 净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及错 误的 处理 方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四 位 四舍 五入 。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采取 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资产估 值的准 确 性和及 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因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而 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赔 偿 仅 限 于因 差错 而导 致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直 接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在 赔偿 基金投 资 者后, 有权 向有关 责任 方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4、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股票估 值方法 的第(3) 项、债券估 值方法 的第(7)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证 券交易市 场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 基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2、 买卖 证券 价差 。 3、 银行 存款 利息 。 4、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3、 如果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净 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但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 配, 年 度分 配在 基金会 计 年度 结束 后的4 个 月内完 成, 在已 实 现收益 水平 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时 ,本 基金 可以 进行 收益分 配。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选 择取得现 金或将所 获红利 再投资于 本基金, 选择采 取红利 再 投资形 式的 , 分红 资金 将 按分红 实施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转 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选 择收 益分 配方 式,则 默认 为现 金方 式。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金 净 收益 、 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 则、 分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由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请投 资者 留意 本基 金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益分 配采用红 利再投 资方式免 收再投资 的费用 ;采用现 金分红方 式,则 可从分 红 现金中 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一定 的比 例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作业 手续 费 , 如 收 取该项 费用 , 具 体提取 标准 和方 法在 招募 说明书 中 规定 。 2、收益分 配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用应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 担;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3)证 券交 易费 用。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费 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金 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 信息 披露 费用 。 (6)其 他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可 以列 入的 费用 。 2、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费用 的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H =E×1.5%÷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起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降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或在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条件 下依 据法 律法 规的有 关 规定推 出其 他的 基金 管理 费收费 方式 , 包括 但不 限 于浮动 费率 方式 。 本基 金 如按浮 动费 率收 取基金管 理费, 则年费率 浮动范围 最高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2.5% 。 如降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或推出新 的收费方 式,基 金管理人 最迟须于 新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开始 实施前3 个工作日 在 至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H =E×0.25%÷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5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 托管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酌情 调低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须召 开 基金持有 人大会。 如降低 基金托管 费率,基 金管理 人最迟须 于新的费 率开始 实施前3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3)其 他基 金运 作费 用的支 付 方式 本条第1款第3至第6 项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关 合同等的 规定,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支付 。 3、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4、基 金费 用种 类的 调整 本基金 可在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条 件下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增加 其他 种类 的基 金费用 。 如 本基金仅 对新发行 的基金 份额适用 新的基金 费用种 类,不涉 及已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金 申购费、 赎回费 的费率水 平、计算 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 式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中的“(七)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与“( 八)申购 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中 的相 关规 定。 2、 本基 金转 换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 方式 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中的“(十 二) 基金 份 额的 转换” 中的 相关 规定。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计 核算 制度 按国 家有关 的 会计 核算 制度 执行 。 4、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 5、本基金 会计责任 人为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也 可以委托 基金托管 人或者 具有证 券 从业资 格的 独立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 但 该 会计师 事务 所不 能同 时从 事本基 金的 审 计业务 。 (二) 基金 审计 1、本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基 金进行 年 度相关 审计 工作 。 2、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 师,应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 管理 人 ( 或基 金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 基金托 管 人 (或 基金管理 人)同意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可以更 换。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5个 工 作日内 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总则 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基金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披露 本基 金信 息 , 并 保 证公开 披露 信息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并就 其保 证承担 连带 责 任。 (二)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募 集前 , 基金 管 理人根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编制 招募 说明 书 , 并向社 会公 开披露 有关 信息 。 基金管理 人编制 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后, 将经 签署 的招 募 说明书 随其 他募集 申请 文件 一 并报 送 中 国证 监会 审核。 基金获 准 募集 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募集 三日 前将 招募说 明书 刊登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并将 招募 说明 书放 置 在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各 销售 网点 ,供 公众查 阅, 同时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更 新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 刊 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公告 的15 日前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报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三)基 金合 同 基金合 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募集 前, 由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 订, 并向社 会公 开披 露有 关信 息。 经签署 的基 金合 同及 其摘 要随其 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 并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基 金获准 募 集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 基金 合同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基金合 同 正文 及其 摘要 登载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网 站上, 并将 基金合 同正 文放 置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各 销售 网 点, 供公 众查 阅, 同时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为了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 订立的合 同。 基金 募集 前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订 , 并向 社 会公开 披露 有关 信息 。 经签署 的基 金托 管协 议随 其他募集 申请 文件 一并 报送 中 国证 监会 审核 。 基 金获准 募集 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上 , 并将 基 金 托 管协 议正 文放 置在 基金 管 理人 所在 地、 各 销售网 点, 供公 众查 阅, 同时报 送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五)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和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按 照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 当日同 时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办理 完毕 验资 和基金 备 案手续 后 , 基 金合 同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六)定 期公 告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本 基 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报 告。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规定 和中 国证 监 会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的相 关文 件进 行编 制并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每个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九十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国际 互联 网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 年 度报告 正文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须 经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出具 审计 报告 。 2、半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每个 会计年 度的 前六 个月 结束 后六十 日内 编制 完成 半年 度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的国 际互 联网 网站上 ,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刊登在 至少 一 种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上 ,半 年度 报告 正文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后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季 度报 告, 并刊 登 在基金 管 理人的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及 至少一 种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同时 分 别报送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七) 基金 净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 将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及 其他 披露媒 介上 。 (八)临 时公 告 基 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 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下列 情况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 2、提 前终 止基 金 合同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8、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19、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0、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1、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2、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3、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传播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时 , 相 关的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十)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 查阅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文件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 售代理 人的住所 , 供投资 者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 主 要 包括: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观 经济 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 素影 响, 如 市场、 技术 、 竞 争、 管 理、 财务 等都 会 导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果 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2、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基 金所 投资债 券 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 支付 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3、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生 基 金仓 位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4、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取 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5、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 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 险, 例 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 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 或者导 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 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 能来自 基金管理 公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6、合 规性 风险 指 基 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 及基 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7、其 他风 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影 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约 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 接 控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 声明 1、本基金 未经任何 一级政 府、机构 及部门担 保。投 资人自愿 投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 管理人直 接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本 招募说明 书“五、 相 关服 务机构”中所 列代 销机 构代 理 销售, 但是 , 基 金并不 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代 销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1、 存 续期 间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60个工 作日 达 不到100 人, 或连 续60 个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5,000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宣布 本 基金 终止 。 2、 基金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表决 终止 。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4、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的管 理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5、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的托 管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6、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起的 基 金合 并、 撤销 。 7、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的其 他情 况。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的清 算 1、 基金 清算 小组 (1)自基 金终止之 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 金清算 小组,基 金清算小 组在中 国证监 会 的 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在 基 金清 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资 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资 产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师、 具有 从事 证券法 律 业务 资格 的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资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算 程序 (1)基 金终 止后 ,由 基金清 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资产 。 (2)基 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资 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评估和 变 现。 (4)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中 国 证监 会。 (5)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6)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4、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余额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止 并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5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清算小组 公告;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于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3个工作 日 内公 告。 6、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回报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本 基金 成立 之日 起 , 依法独 立运 用基 金资 产并 独立决 定其 投资 方向 和投 资策 略 。 (2)决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3)获 取基 金管 理费 。 (4)代 表基 金对 所投 资公司 行 使股 东权 利。 (5)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 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6)代 表基 金参 与基 金与第 三 人的 诉讼 。 (7)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8)销 售基 金份 额, 获取认 购 费、 申购 费。 (9)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定基 金促销 活动,在 一定时期 内对符 合一定 条 件的投 资人 进行 费用 优惠 , 减免收 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归属 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其 支配使 用的 各 项费用 。 (10) 选择 和更 换销 售代 理人,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11 )选 择和 更换 注册 登 记代理 机构 ,并 对其 注册 登记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12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情形 出 现时, 决定 拒绝 或暂停 受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暂 停 受理 基 金份额 的赎 回。 (13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应呈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14) 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时,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1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 自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3)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资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办理基 金的认 购、申购 和赎回等 业务或 委托其 他 合格机 构代 为办 理。 (5)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办理基 金的注 册登记业 务或委托 其他合 格机构 代 为办理 。 (6)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 和直 接管 理。 (7)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 保证 不 同基金 在资 产运 作 、 财 务 管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8) 除 依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规 定外, 不得 委托其 他 人运 作基金 资产 。 (9)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进 行 的监 督。 (10)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 (11 )严格 按照《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 (14)依 据《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法 律法规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5 ) 负责 基金 注册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 办 理或 委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业务 。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 及 时、 足额支 付 赎回 和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分红款 项。 (17) 保管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15年以 上。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 其资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1)基 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 保证 投 资人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得 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4)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资 产 。 (2)获 取基 金托 管费 。 (3)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4)监督 基金管理 人,如 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 反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时, 提 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6)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 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 (3)设有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管 理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委托其 他 人托 管基金 资产 。 (5)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 份额 净值 。 (6)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资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核 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 设立 证券 账户、 银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资产 账户 , 负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的清 算交割 ,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往 来 。 (9)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 管理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4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内 出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5 )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基 金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和记 录、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15 年以 上。 (16)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7)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 其资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0)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1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1)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行 使表 决权 。 (2)取 得基 金收 益。 (3)获 取基 金业 务及 财务状 况 的公 开资 料。 (4)按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赎回、转 换基金份 额,并 在规定的 时间取得 有效申 请的款 项 或基金 份额 。 (5)取 得基 金清 算后 的剩余 资 产。 (6)知 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有 关 信息 披露 内容 。 (7)提 请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履行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应 尽的 义务 。 (8) 因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 构的 过错 导致 利益 受到 损 害, 有权要 求赔 偿。 (9)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及 相关业 务 规则 。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承 担规 定的 费用 。 (3)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止 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义 务。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召开 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修 改基 金合 同, 但本基 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 (3)提 高基 金管 理费 率或基 金 托管 费率 。 (4)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5)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6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7)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8) 有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情 形。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以下情 形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或在 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条件下 依据法 律法规 的 有关规 定推 出其 他的 基金 管理费 收费 方式 。 (2)在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赎 回费率或 在中国 证监会 允 许的条 件下 调整 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发 生 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召集 方式 (1) 在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 管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托 管人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内 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至 少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3、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至 少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项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权 利登 记日 。 (4)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送 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采 取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 决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决 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构及 其联 系 方 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 程: ①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②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 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有 效 的凭 证 所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在权 利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以上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方 式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①大会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两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②大 会召集人 按本基金合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或/ 和基 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地 称为 “监 督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③ 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构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 ④ 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 金在权利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⑤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⑥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现场开 会或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条件 ,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 行再次 开 会 的 程序, 再次 开会 日期的 提 前通 知期 限为 至少10 天,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利登 记日 不应 发生变 化。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修 改 基金 合同、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 同、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金 托 管人、 提高 基金 管理费 率、 提高 基金 托管 费率、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7款规定 程序确定 和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的 , 大 会 主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的 , 大 会 主持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召集 的, 大 会主持 人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选 举 的代表 。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 未能按 前述 规定 确定 ,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50% 以上 ( 不含50% ) 多 数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 止日 期 第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 在 公证 机构 及监 督人 的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如监 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 则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6、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每 份 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①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不 含 50% ) 多数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列 ②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②特 别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通过 方可 作出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提前 终 止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采 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有充分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其表 面符合 法律法 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意 见模糊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无效表 决。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7、 计票 (1)现 场开 会 ①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③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对会 议 主 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 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构 对其计 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监督 人 经通 知但 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集人 可 自行 授权 三名 监督 员进 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构对 其 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 8、生 效与 公告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 通过的事 项,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5个工 作日内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 采 用通 讯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公 告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关 及公 证员 姓名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定。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有关 事项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 六)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终止 : (1) 存 续期 间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连续6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100 人, 或连 续60个 工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万元 ,基 金管 理人宣 布 本基 金终 止。 (2)基 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表 决终 止。 (3)因 重大 违法 行为 ,基金 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4)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金的 管理人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机 构承 接其权 利及 义务 。 (5)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金的 托管人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 权利及 义务 。 (6)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起 的 基金 合并 、撤 销。 (7)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2、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本基 金终止后 ,须按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对基 金进行 清算。 中 国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 批准 并予以 公告 后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二十 九) 争议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当通过协 商 或 者调 解解 决, 协 商或者 调 解不 能解 决的, 可向有 管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起 诉, 也可 根据 事后 达成的 仲裁 协议 向仲 裁机 构申请 仲裁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回报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辉 注册资 本:23800万元 经营范 围: ( 一) 基 金募 集 ; (二)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 四)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限:100 年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 营 范围: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结算 业务 ; 居 民储蓄 业 务; 信 托贷 款、 投资业 务; 金融 租 赁 业务; 外汇 存款 ; 外汇 汇 款; 外 汇投 资; 在境内 、 外 发行 或代 理发 行外币 有 价证 券; 贸 易、非 贸易 结算 ;外 币票 据贴现 ;外 汇放 款;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 价证券 ; 境 内 、 外 外汇 借款 ; 外 汇及外 币 票据 兑换; 外汇 担保; 保管 箱业 务; 征信 调查、 咨询 服务 ; 基 金托管 业务 。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三)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 律法规 规定,托 管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就 基 金 资 产的 投资 对象、 基金资 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 基 金 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 支付、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基金 收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1)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有 违反 《 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规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如基 金托管人 认为基 金管理人 的作为或 不作为 违反了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本 托 管 协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有权 利并 有义 务行使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本 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 人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施 , 以保 护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就更换 基金 管理 人事 宜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金管 理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向基 金管 理人索 赔。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 律法规 规定,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 托管人 是 否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是否 将基 金资产 和 自有 资产 分账 管理、 是 否 擅自 动用 基 金资产 、 是否 按时 将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分 红派 息账 户等 事项 , 对 基金 托管 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基金 管理人定 期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的基 金资产 进行核查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 产、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 减 损、 或处 于危 险状态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以 书 面的 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 予以 纠正 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法律 法 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基 金托管人 的作为或 不作为 违反了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本 托 管 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有权 利并 有义 务行使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本 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 人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施 , 以保 护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就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事 宜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向基 金托 管人索 赔。 3、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对方 依照本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监督 、 核查。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资产 保管 1、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本基 金所有 资产的保 管责任, 由基金托 管人承 担,基金 托管人将 遵守《 信托法》 、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 规规定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最 大利益处 理 基 金 事 务。 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恪 尽 职守,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 慎、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管基 金资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 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事 宜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3)基金 托管人应 当购置 并保持对 于基金资 产的托 管所必要 的设备和 设施(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 ) 除依 据 《 信托 法》 、 《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不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 利用基 金资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方谋 取 利 益, 所得 利益 归于 基金资 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 资产 转为 其固 有财 产, 不得 将固 有资 产 与 基金 资产 进行 交易, 或 将 不同 基金 资产 进行 相互 交 易; 违 背此 款规 定的, 将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资 产的 原状 、承 担赔 偿责任 。 (5)基金 托管人必 须将基 金资产与 自有资产 严格分 开,将本 基金资产 与其托 管的其 他 基 金 资产 严格 分开; 基金托 管 人应 当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 账户, 建立 独立 的账簿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管业 务实行严 格的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具 有实 质的 独立性 。 (6 ) 除依 据 《 信托 法》 、 《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7)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资 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2、基 金成 立时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 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专 户”,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并 管理。基 金设立 募集期满,由 基金发起人聘 请具有 从 事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2名 以上 (含2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基 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 预 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和使 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不 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本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应 符 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票 据 法》 、 《 银行 账户 管理办 法 》 、 《现 金管理 条例 》 、 《中 国人 民 银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 的通知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以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 证券账户。 (2)本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托管人应 以其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本 基金资 金结算 账 户, 用于 证券 资金 清算 ;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证 券托 管账 户, 用于 银行 间 债券、 回购 等投 资品 种的 交易和 清算 。 (4)基金 证券账户 和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可以根 据当时市 场的通行 做法办 理,而 不 限于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5)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 券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指令办 理。 6、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资 产有关的 重大合 同,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以 基金的 名义盖章 。 合同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7、 国债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基金 成立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申 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 债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 在上述 手 续办 理完 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国 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八) 资产 净值 估算 和会 计核算 2、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价值。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金 管理人应 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结 束 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加 密 传真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 后马上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核 , 并在 盖 章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存 在差 异 , 且双方 经协 商未 能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 其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将相 关情 况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1)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在本 基金成立 后,应 按照双方 约定的同 一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 套账 册, 对 双方 各自的 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基 金 资产 的安 全。 若 双方对 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双方 应每日核 对账目 ,如发现 双方的账 目存在 不符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保 证双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 基金 管 理人按 日编 制基 金估值表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从 而核对证 券交易 账目。基 金托管人 办理基 金的资金 收付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证券实 物出 入库 所获 得的 凭证 ,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原件并 记账 , 按时 附指 令 回执和 单据 复印 件交基 金管 理人 核实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账 册每 月核 对一 次 。 经对账 发现 双方 的 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持双 方 的账 册记 录 完全相 符。 4、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基金 财务报表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 分别独立 编制。月 度报表 的编制 , 应于每月 终了后5 日内完成 ;投资组 合公告在 本基金 成立后每 季度公告 一次, 在该等期 间 届 满后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公开说 明书 在本 基金 成立 后每六 个月 公告 一次 , 于 该等期 间届 满后 1个月内公 告。年 中报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40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60 日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 会计年 度结束 后60日内 编制 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 了后90日内 予以 公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报告 内容截 至日 后的3个工 作日内 完 成月 度报 表编 制, 在月 度 报表 完 成 当日, 将报 表盖 章后提 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应立 即进 行 复核, 应在 2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期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后10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15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须 注意 保密。 (3)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 方式 为准;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 一致, 则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 公章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月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应 当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妥善 保管 之。 为基 金托 管 人 履 行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职责 之目 的,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登记机 构) 应当 提供 任何必 要的 协助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十八 )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北京 分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 时该会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是 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除提交 仲 裁的 争议 之 外 , 各 方当 事人 仍应 履行本 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争议处 理 期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自继 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二十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止 1、本协议 双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 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基 金或 基金 合同 终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发 生《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法 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金 交易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填 写或 更 新客户 资料 ( 含姓 名、 手机 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 送出的除 外。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 交易对账 单不定 期发送的 基金资讯 材料, 如基金新 产品或新 服务的 相关材料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 注册登 记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 免收申 购 费 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 定的销售 机 构,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方式 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 期定额 投 资不 受日 常最 低申 购金 额 限制。 定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 及公 司网 站的公告 。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 务。 基金 转换 需遵 守转入 基 金、 转 出基 金有 关基金 申 购赎 回的 业务 规则。 办 理 基金 转换 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 办理时 间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 露媒体 及公 司网 站的 公 告。 (五) 电子 交易 持 有 中国 建设 银行 储蓄 卡、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 借记卡 、 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中国 银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东方卡/ 活 期账户一本通 、广发银行借 记卡、上海 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 记卡、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 银行 卡的 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天天盈 账 户、支 付 宝 基金专 户等第 三方 支付 账户 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 在华夏 基 金投 资理 财中 心开 户的 个 人投 资者, 在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客 户端 , 与本 公司 达成 电子 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 接 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条 款并 办理 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办理 基 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 购、 赎 回、 转换、 资料 变更 、 分 红 方式 变更、 信息 查询等 各 项业 务, 具体 业 务办理 情 况及 业务 规 则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 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 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 订制电子 邮 件 服务, 可自 动获 得相 应服 务,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 可办 理资 料变 更后 获得 此 项服务。 (七) 呼叫 中心 1、 自动 语音 服务 提供每周7 天、每天24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务, 客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最新 公告信 息、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2、 人工 电话 服务 提供每 周7天 的人工 服务。 周一至 周五的 人工 电话服 务时间 为8:30~21:00 ,周 六 至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八)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询 服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基金 账户 查询” , 查询基 金 账户 情况、 更改 个人信 息、 订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线 客服 投资者 可点 击本 公司 网站“在线 客服” , 进行 咨询。 周一至 周五 的在线 客服 人工 服 务时 间为8 :30~21:00 ,周 六 至周日的在 线客服 人工服 务时间为8 :30~17 :00,法定节 假 日除 外。 3、 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 基金 法律 文 件、 基金 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可 以通过基 金管理 人提供的 呼叫中心 语音留 言、呼叫 中心人工 电话、 在线客服 、 书信、电 子邮件、 传真等 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售 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 诉或提出 建议 。 投资者 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 构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4年9月18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的 公告。 ( 二)2014年10 月11 日发布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公司 董事、 监事 、 高级 管 理人 员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三) 2014 年10 月15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宏信 证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四) 2014 年10 月20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浙江 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五)2014 年11 月7 日发 布 华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第 五十四 次分 红公 告。 ( 六) 2014年11 月8日发 布华 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广 州分 公司 经营 场所 变更 的公告。 (七)2014 年11 月21 日发布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第 五 十五 次分 红公 告。 (八)2014 年10 月24 日发 布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2014年第3季度 报告 。 ( 九) 2014年11 月25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 十) 2014年11 月29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的 公告 。 (十一 )2014年12月1日发布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第 五 十六 次分 红公 告。 (十二)2014年12月4日 发 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新增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十三 )2014年12月17日 发布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第五 十七 次分 红公 告. 。 (十四 ) 2014年12 月31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十五 )2015年1月9 日发 布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五十 八次 分红 公告 。 (十六)2015年1 月12日 发 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新增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十七)2015年1 月22日发布 华 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调整华 夏回报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的公 告。 (十八 )2015年1月22 日发布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年第4季度 报告 。 (十九 )2015年2月2 日发 布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五十 九次 分红 公告 。 (二十 )2015年3月5 日发 布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六十 次分 红公 告。 (二十 一)2015 年3 月5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告 。 (二十 二)2015 年3 月18 日发 布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 六十 一次 分红 公告 。 (二十 三)2015 年3 月19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告 。 (二十四)2015 年3月19 日 发布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增聘 华夏回 报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的 公告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二十五)2015 年3月26 日 发布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 金新增苏 州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二十 六)2015 年3 月27 日 发布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第六 十二 次分 红公 告。 (二十七)2015 年3月31 日 发布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 金新增太 平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二十 八)2015 年3 月31 日发 布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2014 年年 度报 告。 (二十 九)2015 年4 月8日 发布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第六 十三 次分 红公 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场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基 金募集 的 文件 。 2、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3、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4、法 律意 见书 。 5、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业 执照 。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 者可到基 金管理人和/ 或基 金托管人 的住所免费查阅 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 后, 投资者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备查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五年 四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