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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消费(610007)

信达消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信达澳银 消费 优 选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 年 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五年四月 
 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于 2012 年 2
月 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 【2012 】172 号文核准募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
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9 月 4 日生效,基 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
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长期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属于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 募
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 日,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I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5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0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4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32 
七 、 基 金备 案 与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 32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33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41 
十 、 基 金的 业 绩 .......................................................................................................................................... 56 
十 一 、 基金 的 融资 、 融券 .......................................................................................................................... 58 
十 二 、 基金 的 财产 ...................................................................................................................................... 58 
十 三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59 
十 四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64 
十 五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65 
十 六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8 
十 七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8 
十 八 、 风险 揭 示 .......................................................................................................................................... 73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75 
二 十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77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92 
二 十 二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04 
二 十 三 、其 它 应披 露 事项 ........................................................................................................................ 106 
二 十 四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07 
二 十 五 、备 查 文件 .................................................................................................................................... 107 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 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信达澳
银消费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投 资 者 取 得 依 基 金 合 同 所 发 行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信达 澳银 消费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信达 澳银 消费 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信 达澳 银消 费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信达 澳银 消费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 指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信达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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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业务规则》 : 指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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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媒体 
54.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 号 
法定代表人: 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郑妍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54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54% ;康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 (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 ) 出资 4600 万元,
占公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日期:2015 年 3 月 3 日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 信达澳银红利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货币市场基金 
(1)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于帆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1987 年 7 月至 1988 年 10 月任
化工部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法学教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6 月任中国信达信
托投资公司部门副总经理、 部门总经理,1999 年 6 月至 2000 年 9 月任中国信达资
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高级经理,2000 年 9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07 年 9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公司投融资业务部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今 任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2014 年 9 月 16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事长。 
施普敦 (Michael Stapleton ) 先生, 副董事长, 澳大利亚墨尔本 Monash 大学经
济学学士。1996 年至 1998 年担任 JP 摩根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机构客
户经理 ,1998 年加 入 康联首 域投 资有 限公 司 机构业 务开 发部 门, 负 责澳大 利亚机
构客户销售和关系管理,2002 年加入首域投资国际(伦敦) ,历任机构销售总监、
机构业务开发主管,2009 年 6 月起担任首域 投资有限公司 (香港)亚洲及日本区
域董事总经理。 
于建伟先生,董事,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东北财经大学 EMBA 。27 年证券
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 人员任职资格 。1989 年至 1996
年在 中国建设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
理、 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
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 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营业
部总经理; 2004 年至 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 2008 年至
2013 年 5 月任世 纪证 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 7 月加入 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4 年 7 月 21 日
起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9 月 1 日起兼任信达新兴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慧玲 (Ng Hui Lin ) 女士, 董事, 新加坡国立大学工商管理学士。 历任 DBS
资产管理公司(DBS Asset Management )营销主管,SG 资产管理公司(SG Asset 
Management ) 商业开 发经理, 亨德森全球投资 (Henderson Global Investors ) 业务
拓展经理, 首域投资有限公司 (新加坡) 渠道 销售总监, 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
执行总监、副总裁。2010 年 4 月起任首域投 资有限公司(新加坡)东南亚区的董
事总经理。 
孙志新先生, 独立董事, 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学学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总行教育 部副主任, 总行监察室 主任, 广东 省
分行党组副书记、 副行长, 广西区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
委组织 部部 长) ,总行 个人业 务管 理委 员会副 主任, 总行 党校 (高级 研修院 )常务
副校长 ,总 行人 力资源 部总经 理( 党委 组织部 部长 ) ,总 行工 会常务 副主席 ,总行
监事会监事。 孙志新先生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 未发现有被监管机构予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W.I.Carr (远东)
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 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 投资 经理, 纽约 摩
根担保信托公司 Intl 投 资管理副经理, 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汇丰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起改组为汇 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股票董事,中
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总经理, 中国平
安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中国国际金融(香港)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 (香港) 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投资
总监。2012 年 6 月 19 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刘颂
兴先生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 未发现有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监事: 
潘广建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
曾任职 于德 勤会 计师 事 务所稽 核部 、香 港期 货 交易所 监察 部,1997 年起历 任山一
证券分析员、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助理经理、 强制性
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及产品经理、 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 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 国卫市场部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
品部主管、荷兰银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经理助理,2007 年 5 月起任首
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2007 年 8 月起兼任信 达澳银基金管
理公司监事。 
郑妍女士,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硕士,现任监察稽核总监助理。2007 年 5 月
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总监助理。自 2015 年 1 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于建伟先生,总经理,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东北财经大学 EMBA 。27 年证
券从业经历 ,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 人员任职资格 。 1989 年至 1996
年在 中国建设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
理、 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
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 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营业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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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总经理; 2004 年至 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 理; 2008 年至
2013 年 5 月任世纪证 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 7 月加入 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4 年 7 月 21 日
起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9 月 1 日起兼任信达新兴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晖女士,督察长,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 经济学硕士。18 年 证券、基
金从业 经历 ,具 有证 券 与基金 从业 资格 、基 金 业高管 人员 任职 资格 。1999 年起历
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 市场 部副总监、 规划发展部 副总监、 机 构
理财部总监等职务, 其 间两次 借调到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工作, 参与老 基金重组、 首
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 。 2000-2001 年曾参与英国政府 “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
(FIST 项目) ,赴伦敦 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伦敦) 。2005 年 8 月加入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王战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兼投资 总监 ,武 汉大 学 经济学 硕士 ,18 年证 券研究、
投资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电信行业
分析员、行业公司研究部主管、证券投资部研究主管。2006 年 6 月 加入 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投资研究部首席分析师、 投资副总监、 执行 投资总监、 投
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08 年 7 月 30 日至 2010 年 5 月 25 日 )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8 年 12 月 25 日至今) 、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5 年 2 月 13 日)。 
于鹏先生, 副总经理,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21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
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 部会计、深圳证券营业部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 宏源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 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 资金
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 2005
年 1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财务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 。 
其他经理层人员: 
周慢文先生, 总经理助理,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5 年基金从业经历, 具有 基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金从业资格, 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助理、 市场部产品设计
师、 金融工 程部数量分析师、 规划发展部高级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
发部副总监, 2006 年 2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公司监察稽核副总
监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行政总监。2013 年 3 月 12 日起任信达新 兴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2014 年 5 月 8 日起任信达 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兼首席投资总监,2014 年 8 月 4 日起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基金经理 
姓
名
 
职
务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 
证券
从业
年限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杜蜀
鹏 
本基金的
基金经
理 、 信达
澳银精华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信达
澳银红利
回报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3-12-19 - 7 年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研 究 生 部 金 融 学 硕 士 。
2008 年 8 月加入信达 澳银基金公司 ,
历任投资研究部研究员、 信达澳银精华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4 月 6 日
起 至 今 ) 、 信 达 澳 银 消 费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19
日 起 至 今 ) 、 信 达 澳 银 红 利 回 报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4 日起至今) 。 
 
尹哲 
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4-10-22 - 6 
中南大学管理学 博士。2009 年 5 月起
在 金 鹰 基 金 公 司 任 职 , 历 任 行 业 研 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6 月加入
信达澳银基金公司, 历任股票投资部高
级研究员、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基金
基金经理 (2014 年10 月22 日起至今) 
(2)曾任基金经理: 
姓名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钱翔 2012 年 09 月 04 日 2014 年 01 月 30 日 
3、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7 名成员组成,设 主席 1 名, 执行委员 1 名,委员 5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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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名单如下: 
主席:于建伟 ,总经理 
执行委员: 王战强,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委员:曾国富,研究总监 、基金经理 
孔学峰, 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杜蜀鹏,基金经理 
尹哲,基金经理 
韩仁通,产品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证 券 法 》 , 并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取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 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
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八)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 《证券法》 、 《证券投资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涵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的 设 置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经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 健 全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执 行 监 事 的 监 督 职 能 ,禁
止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
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依 据 公 司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 防
线: 
①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③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各 级 人员
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 估 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建 立 严 谨 、 有 效 的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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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 
① 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在 规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的 职
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 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
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 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 )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公 司 资 产 与 基 金 财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之间
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 要 业 务 部 门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 公 司 定 期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 并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 公 司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按 照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严格
制 定 管 理 规 章 、 操 作 流 程 和 岗 位 手 册 , 明 确 揭 示 不 同 业 务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点 并 采
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选库 。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 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
权决策。 
③ 投 资 决 策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 重 要 投 资 有 详 细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风 险 分 析 支
持,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 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 、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 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
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 公 司 执 行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不 同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能 够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 建 立 严 格 有 效 的 制 度 , 防 止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基 金 投 资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 在 相 关 投 资 研 究 报 告 中 特 别 说 明 , 并 报 公 司 投资审议
委员会 审议批准。 
(6 ) 公 司 在 审 慎 经 营 和 合 法 规 范 的 基 础 上 力 求 金 融 创 新 。 在 充 分 论 证 的 前提
下 周 密 考 虑 金 融 创 新 品 种 或 业 务 的 法 律 性 质 、 操 作 程 序 、 经 济 后 果 等 , 严 格 控 制
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 建 立 和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标 准 、 销 售 渠 道 管 理 、 广 告 宣 传 行 为 规 范 , 建 立广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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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 制 定 详 细 的 注 册 登 记 工 作 流 程 , 建 立 注 册 登 记 电 脑 系 统 、 数 据 定 期 核
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 公 司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投 入 运 行 前 , 经 过 业 务 、 运 营 等 部 门 的 联 合 验
收。 
(14) 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
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施明确 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充 分 考 虑 到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
性 , 具 备 身 份 验 证 、 访 问 控 制 、 故 障 恢 复 、 安 全 保 护 、 分 权 制 约 等 功 能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设 计 、 软 件 开 发 等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介 入 实 际 的 业 务 操 作 。 用 户 使 用 的 密 码 口
令 定 期 更 换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 数 据 库 和 操 作 系 统 的 密 码 口 令 分 别 由 不 同 人 员 保
管。 
(17) 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
及 时 、 准 确 地 传 递 到 会 计 等 各 职 能 部 门 ; 严 格 计 算 机 交 易 数 据 的 授 权 修 改 程 序 ,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
存。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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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
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计制度》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
互监 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簿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与 公 司
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 建 立 凭 证 制 度 , 通 过 凭 证 设 计 、 登 录 、 传 递 、 归 档 等 一 系 列 凭 证 管 理 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 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
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采取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
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
督。 
(26) 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
务 用 章 、 支 票 等 重 要 凭 据 和 会 计 档 案 , 严 格 会 计 资 料 的 调 阅 手 续 , 防 止 会 计 数 据
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 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 公司设立督察 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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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对 督
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 职 责 , 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 序和组织纪律。 
(31)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 成立,承继了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及 相 关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 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 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并开 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2014 年上半年, 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9.23%; 净利润 1,309.70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营业收入 2,870.97 亿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 14.20%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 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 成本收入比24.17%, 同比下降 0.45 个 百 分 点 。 资 本 充 足 率 与 核 心 一 级 资 本 充 足 率 分 别 为 13.89% 和 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年6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6.75%,其 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6.75%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 万户,较上年末增加 20.35 万户,增长6.64%;个人客户近3亿户,较上年末增加921万户,增长3.17% ; 网上银行客户1.67 亿户,较上年末增长9.23%,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户,增长 12.56% 。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 个,服务覆盖面进 一步扩大;自助设备72,128台,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 性交易量占比达86.55%,较上年末提高1.15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 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4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 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 较上年上升3位; 在 美国 《福布斯》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 在美国 《财富》 杂志世界500强排 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240 余人。 自2007年起, 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 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 行营业部、 总 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 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 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 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 行集团客户部 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 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 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 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获和讯网的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 境 内权威经济媒体 《每日经济观察》 的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 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优秀托管机构”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 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 在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进 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 监会。 (4 )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建伟 电话:0755-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邮政编码:518040 2、代销机构 序号 名称 注 册地 址 法 定代 表 人 办 公地 址 客 服电 话 联 系人 网站 1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25 号 王洪章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大 街1 号院1 号楼 95533 何奕 www.ccb.com 2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 大厦 李建红 同“注册地 址” 95555 邓炯鹏 www.cmbchin a.com 3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牛锡明 同“注册地 址” 95559 曹榕 www.bankcom m.com 4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东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厦中信 银行总行 12 层 常振明 同“注册地 址” 95558 方爽、 李晔君 bank.ecitic .com 5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甲 17 号首 层 闫冰竹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丙17 号 95526 谢小华 www.bankofb eijing.com. cn 6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大厦 孙建一 同“注册地 址” 95511-3 张莉 www.bank.pi ngan.com 7 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凤 起路432 号 马时雍 同“注册地 址” 0571-965 23/400-8 888-508 严峻 www.hccb.co m.cn 8 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 天津市河西区马 场道201-205 号 刘宝凤 同“注册地 址” 400-888- 8811 王宏 www.cbhb.co m.cn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公司 9 西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新 城区东四路 35 号 王西省 同“注册地 址” 029-9677 9/400869 6779 白智 www.xacbank .com 10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张志刚 同“注册地 址” 400-800- 8899 唐静 www.cindasc .com 11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陈有安 同“注册地 址” 4008-888 -888 宋明 www.chinast ock.com.cn 12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安 立路66 号4 号楼 王常青 北京市朝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400-8888 -108 权唐 www.csc108. com 13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 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李梅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95523 或 40088955 23 曹晔 www.swhysc. com 14 申万宏源 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许建平 新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400-800-0 562 李巍 www.hysec.c om 15 华龙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静 宁路308 号 李晓安 同“注册地 址” 40068988 88, 0931-966 68 李昕田 www.hlzqgs. com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16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3 路8 号 王东明 北京市朝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厦18 层 95558 侯艳红、 刘玉静 www.cs.ecit ic.com 17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青岛市 崂山区深 圳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杨宝林 同“注册地 址” 95548 吴忠超 www.citicssd. com 18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 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滨 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沈强 杭州市解放 东路29 号 迪凯银座 22、23 楼 0571-955 48 王佳苗 www.bigsun. com.cn 19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商城路 618 号 万建华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中 路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层 400-8888 -666 芮敏祺、 叶澍 www.gtja.co m 20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新 闸路1508 号 薛峰 同“注册地 址” 400-8888 -788/955 25 刘晨 www.ebscn.c om 21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湖 东路99 号 兰荣 同“注册地 址” 95562 雷宇 钦、黄 英 www.xyzq.co m.cn 22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王开国 上海市广东 路689 号海 通证券大厦 400-8888 -001/021 -95553 李笑鸣 www.htsec.c om 23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江苏大厦 A 宫少林 同“注册地 址” 95565/40 0-8888-1 黄婵君 www.newone. com.cn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公司 座38-45 层 11 24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6 楼 何如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16 层至26 层 95536 李颖 www.guosen. com.cn 25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广州天河区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孙树明 广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大 都会广场5、 18、19、36、 38、 41 和42 楼 95575 黄岚 www.gf.com. cn 26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牛冠兴 同“注册地 址” 4008-001 -001 郑向溢 www.essence .com.cn 27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大中华国际 交易广场 8 楼 杨宇翔 同“注册地 址” 400-8816 -168 吴琼 www.pingan. com 28 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魏庆华 同“注册地 址” 400-8888 -993 汤漫川 www.dxzq.ne t 29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1 层 卢长才 同“注册地 址” 0755-831 99509 雷新 东、袁 媛 www.csco.co m.cn 30 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黄金琳 福州市五四 路157 号新 天地大厦7 0591-963 26 张宗锐 www.gfhfzq. com.cn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至10 层 31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 山东路 90 号 吴万善 同“注册地 址” 95597 肖亦玲 庞晓芸 www.htsc.co m.cn 32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 塔19 层、20 层 邱三发 同“注册地 址” 020-9613 03/87322 668 林洁茹 www.gzs.com .cn 33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 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刘汝军 北京市海淀 区北三环西 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400-698- 9898 卢珊 www.xsdzq.c n 34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胡运钊 同“注册地 址” 95579/40 08-888-9 99 李良 www.95579.c om 35 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杭 大路1 号黄龙世纪 广场A 座 吴承根 上海市长乐 路1219 号 长鑫大厦18 楼 ( 浙江省 内) 967777 张智 www.stocke. com.cn 36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李玮 济南市经七 路86 号 95538 王霖 www.qlzq.co m.cn 37 联讯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惠州市江北东江 三路55 号广播电 视新闻中心西面 一层大堂和三、 四 层 徐刚 同“注册地 址” 95564 陈思 www.lxzq.co m.cn 38 长城证 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 黄耀华 深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 4006666888 /0755-3368 刘阳 www.cgws.com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业大厦16-17 层 6008 号特 区 报业大 厦 14 层 0000 39 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街19 号富凯大 厦B 座 701 林义相 北京市 西城 区新街 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010-6604 5678 尹伶 www.txsec.c om/ www.jjm.com .cn


40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68 号8 楼 汪静波 同“注册地 址” 400-821- 5399 韩瑾 www.noah-fu nd.com 41 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梨 园路物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薛峰 同“注册地 址” 4006-788 -887 童彩平 www.zlfund. cn 及 www.jjmmw.c om 42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龙 田路190 号2 号楼 2 层 其实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7 楼 400-1818 -188 丁姗姗 www.1234567 .com.cn 43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903~906 室 杨文斌 同“注册地 址” 400-700- 9665 胡锴隽 www.ehowbuy .com 44 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仓 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陈柏青 杭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12 楼 40007661 23 张裕 www.fund123 .cn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45 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22号泛利 大厦1002 室 王莉 北京市朝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1002 室 40092000 22 吴卫东 licaike.hex un.com 46 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杭州市文二西路 一号903 室 凌顺平 同“注册地 址” 40087737 72/0571- 88920897 吴强 www.5ifund. 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6151 联系人:刘玉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崔劲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吴昼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吕静、吴昼平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于 2012 年 2 月 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 172 号文核准募集。 2012 年 8 月 6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 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 为不定期。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652,429,303.35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386,649.72 份,两项合计 652,815,953.07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3,083 户。 七、基 金备案与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9 月 4 日 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法律法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0 月 1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 赎 回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 则,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开 放 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5、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和 赎回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 业 务 规 则 》 , 对 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 购的 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 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份 额 时,可申请 将其持有 的 部分或全部 基金份额 赎 回; 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 100 份,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 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 100 份, 则全部基金份 额 必 须 一 起 赎 回 。 如 因 分 红 再 投 资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的情况,不 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 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 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申购费用系投资者申购基金时直接交纳的销售费用,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具体收费情况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章节。 2、 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须 缴 纳赎回费; 本基金赎 回 费率最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具体收费情况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章节。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 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 整 费率或者收 费方式, 并 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 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期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2)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 假定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2 元, 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 适用的 申 购费率为 1.5% ,则 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12=9,735.39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举例: 某投资人赎回持有期末满一年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 10,000 份,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2 元, 则其赎回 费用和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 1.012=10,120.00 元 赎回费用=10,120.00× 0.5%=50.60 元 净赎回金额=10,120.00-50.60=10,069.4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总份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 基金投资者 提出的申 购 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 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 T+2 日 起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内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 上 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 行调 整,并应于实施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下外的上述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延 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按 照 其 他 方 式 处 理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中国经济增长和消费升级的股票,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 包 括 创 业 板 、 中 小 板 股 票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 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消费行业的股票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0%-40% ;基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限 制 并 遵 守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的业务规则。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把握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消费行业的投资机会,运用“自上而 下 ” 和 “ 自 下 而 上 ”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构 建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 一 方 面 , 本 基 金 通 过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 自 上 而 下 ” 的 深 入 分 析 , 在 结 合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 优 化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甄 选 受 益 行 业 ; 另 一 方 面 , 通 过 “ 自 下 而 上 ” 的 深 入 分 析 精 选 公 司 素 质 高 、 核 心 竞 争 力 突 出 、 估 值 合 理 的 公 司 , 依 靠 这 些 公 司 的 出 色 能 力 来 抵 御 行 业 的 不 确 定 性 和 各 种 压 力 , 力 争 获 得 超 越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的 良 好 回 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是指基金资产在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包 括 两 个 层 面 :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SAA,Strategic Assets Allocation ) 和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TAA ,Tactic Assets Allocation ) 。 战略资产配置以 “联邦模型” 为基础, 依据模型 输出的结果来进行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及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基础配置。 策略 灵活配置是根据 “宏观环境和市场气氛分析体系 (MEMS ) ” , 在充分 考虑联邦模型 及宏观环境和市场气氛分析体系的基础上适度调整资产配置的比例, 以更灵活地适 应 市 场 的 现 时 特 点 , 从 而 在 坚 持 纪 律 性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法 的 同 时 也 保 持 适 度 的 灵 活 性。 2. 股票投资策略 (1)消费行业界定 消费是指居民为了满足个人日常生活所需、 所购买、 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 为。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中对居民消费支出的分类, 居民消费支出可分为 10 类, 分别是: 食品类、 衣着类、 居住类、 家庭设备、 用品及服务类、 医疗保健类、 交 通 和通信类、 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类、 金融服务消费类、 保险服务消费以及其它商品 和服务类。 提供上述商品和服务的行业可以认为属于直接消费范畴, 此外为生产消 费品的行业提供生产资料或原材料的行业可以认为属于间接消费范畴。 本基金将消费行业定义为向居民提供产品及服务的行业以及与这些行业密 切相关的行业, 即包括直接消费和间接消费范畴。 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 本 基金认定的消费行业包括农、 林、 牧、 渔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酒、 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 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文教、 工美、 体育和娱乐 用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 、 船舶、 航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计算机、 通信和其他电 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金属制品、 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批发和零售 业、 交通运输、 仓储和 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 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 环 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业、 卫生和社会工作 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综合等行业。 如果证监会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 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消费行业划 分标准,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对消费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调整并及时 公告。 本基金根据对消费行业的定义筛选出消费行业股票,构建本基金的备选股 票 池,并在备选股票池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对行业及个股的深入分析,把握中国经济转型背景下消费行业的投资机会。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消费行业的投资机会主要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受益于消费升 级大背景下消费行业结构优化带来的相关行业的投资机会; 二是周期性消费行业在 行业景气度高企时带来的阶段性投资机会。 1 ) 从 消 费 升 级 的 背 景 出 发 , 消 费 行 业 的 行 业 结 构 将 发 生 深 刻 变 化 。 本 基 金管 理人将消费行业进一步细分为必需消费、 可选消费和消费辅助等三大领域, 针对不 同领域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 我们认为未来必需消费领域的投资机会主要来自于结 构性调整; 可选消费领域在消费升级大背景下, 成长空间巨大, 是可能诞生高成长 个 股 的 “ 温 床 ” ; 消 费 辅 助 领 域 将 有 助 于 人 们 实 现 消 费 意 愿 , 是 内 需 市 场 启 动 和 消 费升级的必要条件,该领域中的投资机会更多体现在“创新”方面,兼顾“转型” 与“成长”主题。 2) 从经济周期的发展出发, 某些消费行业 ( 主要包括住房、 汽车、 消费电子、 航空运输等) 的景气度将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呈现一定的波动规律。 这些行业的需 求受经济景气的波动影响大,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根据对经济环境的判断来决定在 这些领域的投资。 3 ) 具 体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进 一 步 结 合 运 用 “ 信 达 澳 银 行业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优势分析体系 (ITC ,Industrial Trends & Competitiveness ) ”从行业国际比较、竞争 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入手, 对比分析挑选出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趋势向好的 行业及该行业中符合行业发展趋势、 竞争力强的优秀公司。 最后, 本基金管理人将 在兼顾各行业行业市值规模、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完成本基金的行业配置。 (3)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选择个股的策略包括: 1) 运用 “信达澳银公司价值分析体系 (QGV ,Quality ,Growth & Valuation)”, 从公司素质、 盈利增长和估值三个方面对公司进行严格的综合评估, 以深度挖掘能 够持续保持盈利增长的成长型公司。 在筛选消费行业内的个股时, 本基金主要关注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 (包括但不 限 于 产 品 设 计 、 生 产 、 销 售 等 方 面 ) , 精 选 核 心 竞 争 力 突 出 且 估 值 合 理 的 个 股 构 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①产品差异化: 公司可通过产品设计、 核心生产技术、 品牌、 渠道等方面的优 势, 在细分领域提供满足客户特定需求的产品, 实现产品差异化。 公司在此细分领 域的竞争优势有利于建立客户的品牌忠诚度并提高定价能力。 ②成本控制能 力较强:对于进入壁垒不高的行业来说,对原材料采购、生产、 销售、管理、财务等环节成本控制能力较强的公司才能长期保持较高的盈利能力。 ③周转率较高: 周转率较高的公司资本利用效率较高, 能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2 ) 运 用 “ 信 达 澳 银 行 业 优 势 分 析 体 系 ( ITC , Industrial Trends & Competitiveness ) ” , 从行 业 长 期 发 展 的 维度 对比 分 析 行 业 内 的 公司 ,从 行 业 层 面 对 公司做出筛选,挑选行业内竞争力强、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优秀公司。 3)在“信达澳银宏观景气分析体系 (MDE,Macro Drivers & Environment ) ”的 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公司的价值判断,最终完成对行业配置的适度调控。 相 关 公 司 根 据满 足 “ 信达 澳 银 公 司 价值 分 析 体系 (QGV ) ” 和 “ 信 达澳 银 行 业 优势分析体系 (ITC ) ” 的不同程度, 以及投资团队对该公司的研究深度, 分别被确 定为“核心品种” 、 “重点品种”和“观察性品种”3 个层级并不断循环论证,在此 基 础 之上 基金 经 理根 据自 身 判断 ,结 合 “信 达澳 银 宏观 景气 分 析体 系 (MDE ) ”提 出的行业投资建议,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 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本基金将债券投资管理作为控制基金整体投资风险和提高非股票资产收益率 的重要策略性手段, 坚持价值投资理念, 把注意力集中在对个券公允价值的研究上, 精选价值相对低估的个券品种进行投资。 通过类属资产配置、 期限配置等手段, 有 效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并控制风险。 (1 ) 公 允 值 分 析 : 债 券 的 公 允 值 指 投 资 者 要 求 的 足 够 补 偿 债 券 各 种 风 险 的收 益率。 债券投资研究团队通过对通货膨胀、 实际利率、 期限、 信用、 流动性、 税 收 等因素的深入分析,运用公允价值分析模型,确定各券种的公允值。 (2 ) 在 类 属 配 置 层 面 , 本 基 金 将 市 场 细 分 为 交 易 所 国 债 、 交 易 所 企 业 债 、交 易所可转债、 银行间国债、 银行间央行票据、 银行间金融债 (含政 策性金融债、 商 业银行债等) 、 银行间企业债、 银行间企业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 定 期 跟 踪 分 析 不 同 类 属 的 公 允 值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结 合 该 类 属 的 市 场 收 益 率 水 平、波动性、市场容量、流动性等确定其投资比例和组合的目标久期。 (3 ) 在 个 券 选 择 层 面 , 本 基 金 将 在 对 个 券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和 估 值 的 基 础 上 选择 价值相对低估的品种, 具体操作中将专注于 对 不同类属关键驱动因 素 的研究和分析, 如国债/ 央票/ 政 策性金 融债主要关注 影响利率 水平的各种因 素,企业 债/ 短期融资券 则在关注影响利率水平的因素基础上还要综合评估其信用风险, 可转债则还要评估 正股的投资价值。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作为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工 具。 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 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 值, 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谨慎进行投资, 追求较为稳健的当期收益。 5.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 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 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参与股指期货投 资,管理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1)时机选择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市场情绪、 市场估值指标等的研究分析, 判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断是否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及选择套期保值的期货合约。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需进行套期保值的投资组合的 beta 值的计算, 在考虑期货合约基 差、 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作为套期保值工具, 并根据数量 模型计算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 本基金将对投资组合的 beta 值进行跟 踪, 动态调整 期货合约的头寸。 (3)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 需要对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展期。 本基金在跟踪不同 交割日期期货合约价差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及期货合约进行展期。 (4)保证金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数量化模型, 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 投资组合及期货合约的波动 性等参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 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以及范围 等要素, 制定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投资团队分级负责制 的投资决策方式,本基 金经理是本基金投资团队的重要成员,一方面积极参与投资团队的投资研究工作, 另一方面在公司授权下主动行使投资决策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职责。 本基金力 求 通 过 包 括 本 基 金 经 理 在 内 的 整 个 投 资 团 队 全 体 人 员 的 共 同 努 力 来 争 取 良 好 的 投 资业绩, 在投资过程中采取分级授权的投资决策机制, 对于不同的投资规模的决策 程序有所不同,力争实现基金资产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的稳定增值。 公司设立投资审议委员会, 作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 为提高 投资决策效率和专业性水平, 公司授权投资总监带领投资研究团队负责公司日 常投 资决策和投资管理。 投资审议委员会定期或在认为必要时评估基金投资业绩、 监控 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并对基金重大投资计划做出决策。本基金投资决策的程序是: (1 ) 基 金 经 理 与 投 研 团 队 运 用 “ 信 达 澳 银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模 型 ” 从 战 略 资 产配 置(SAA ) 角度研究各 资产类别的相对长期投资价值, 提出大类资产 (权益类、 固 定收益类等) 的投资建议。 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基金经理运用 “策略灵活配 置模型 (TAA ) ” , 根据现时的经济环境和市场气氛进行适度调整。 基金经理的资产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配置建议经投资审议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消 费 行 业 的 界 定 标 准 , 筛选 消费类股票,构建股票基础库; (3 )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对 基 础 库 中 符 合 基 本 流 通 性 条 件 和 素 质 要 求 的 股 票 展 开广 泛研究,确定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 (4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分 析 师 推 荐 及 自 身 研 究 , 自 行 确 定 观 察 性 买 入 的 股 票 及相 应的买入数量和价格; (5)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定期组织投资团队召开股票分析会, 运用 QGV 和 ITC 等分析体系对基金经理或行业分析师建议投资的股票进行深入讨论, 形成对股票的 基本面和投资价值的结论性意见; (6 ) 在 深 入 研 究 ( 要 具 备 内 部 的 深 入 研 究 报 告 ) 和 团 队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 基金 经理的重点投资 和集中投资,需报投资总监或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审议批准; (7 ) 投 资 总 监 组 织 基 金 经 理 和 投 资 团 队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分 析 , 对 投资 组合的资产配置和主要品种进行分析, 投资总监根据上述分析对基金的组合提出调 整建议, 建议区分为建议性提议和强制性提议, 对强制性提议基金经理必须在特定 时间内完成组合调整; (8) 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定期讨论并评议本基金的投资业绩和投资组合风险, 并 在 认 为 必 要 时 要 求 投 资 团 队 和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和 改 善 投 资 业 绩 的方案,方案经会议审议后,基金经理根据方案和投资流程调整投资组合; (9 )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投 资 和 调 整 程 序 。 通 过 对 各 类 属 和 各 券 种 的 公 允 值 进行 全 面 分 析 , 以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并 选 择 价 值 相 对 低 估 的 个 券 从 而 构 建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组 合; (10) 监察稽核部实时监控本基金投资的全过程并及时制止违反本基金合规控 制要求的投资行为, 对基于有关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要求的合规建议本基金经理及投 资团队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无条件执行。 监察稽核部定期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基金投资风险评估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做出 调整。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 中债总财富指数 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沪 深 300 指数成份股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的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沪深 300 指数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与权威 性,同时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可以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基准。 中债总财富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 指数, 拥有独立的数据源和自主的编制方法。 该指数同时覆盖了国内交易所和银行 间两个债券市场,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可以作为 本基金债券投 资部分的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 者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中 所 使 用 的 指 数 暂 停 或 终 止 发 布 , 或 者 推 出 更 权 威 的 能 够 表 征 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指 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长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风险及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六)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的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 , 其中投资于 本基金定义的消费行业的股票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债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40% ;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5%;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 本基金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则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15)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 等; (18)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2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1) 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 估值、交收、费用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履行适当 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复 核 了 本 次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的 投资 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报 告中财务 资料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2,102,489.94 79.61 其中:股票 72,102,489.94 79.61 2 固定收益投资 2,015,007.00 2.22 其中:债券 2,015,007.00 2.2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993,415.31 4.41 7 其他资产 12,463,951.69 13.76 8 合计 90,574,863.94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575,913.47


18.7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55,350,700.01 62.6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175,876.46 0.2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2,102,489.94 81.62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776 广发证券 198,000


5,138,100.00


5.82 2 601166 兴业银行 281,700


4,648,050.00


5.26 3 000728 国元证券 141,900


4,423,023.00


5.01 4 002233 塔牌集团 429,939


4,372,479.63


4.95 5 600030 中信证券 128,800


4,366,320.00


4.94 6 600999 招商证券 152,807


4,319,853.89


4.89 7 000566 海南海药 241,100


3,669,542.00


4.15 8 600837 海通证券 144,900 3,486,294.00 3.95 9 000783 长江证券 205,600


3,458,192.00


3.91 10 002157 正邦科技 270,300


2,732,733.00


3.09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015,007.00 2.2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015,007.00 2.28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9407 14 国债 07 20,010 2,015,007.00 2.28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股指期货 。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 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 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制定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 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策略,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管理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尚未参与投资股指期货,基金总体风险未受到股指期货投资的影响。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报 告 期 内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及相关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海通证券 (600837)于 2014 年 5 月21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 ,披露证监会在检查券商承销情况中发现海通证券在承销中存在两起违规行 为, 主要内容分别为 “ 在承销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项目过程中, 存在向投资者提供超出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 信息行为” 、 “在承销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目过程 中, 向上海电气财务公司配售股票, 上海电气财务与海通证券董事徐潮能施 加重大影响的上海电气实业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基金管理人分析认为, 该处罚对海通证券的长期经营和投资价值影响有限, 本 基金对海通证券做了长期跟踪和研究, 遵循价值投资理念并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 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4 年7 月31 日发布 《关于对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正邦科技(002157) 2013 年年度净利润 与披露的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 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但未 及时、 准确披 露业绩修正公告, 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因此 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通报批评。


基金管理人分析认为, 公司养殖产能 未来逐步释放, 养殖效应有望向行业平均 水平趋近, 加之未来猪价的上涨, 该公司具备较强的业绩弹性。 同时该公司也积极 整改, 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 认为上述处分措施决定所认定 的问题对公司经营和价值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基金管理人遵循价值投资理念并严格 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 除海通证券 (600837) 、 正邦科技(002157)外, 其余的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投 资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的情 形。 3、本报告期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1,756.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097,608.8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5,129.05 5 应收申购款 209,457.1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8 其他 - 9 合计 12,463,951.6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2157 正邦科技 2,732,733.00 3.09 重大事项停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1、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2012 年 9 月 4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5.00% 0.61% 10.64% 1.09% -5.64% -0.48% 2013 年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2.76% 1.76% -6.22% 1.12% 18.98% 0.64%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2014 年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8.34% 1.47% 42.96% 0.97% -4.62% 0.50%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2012 年 9 月 4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3.80% 1.52% 48.34% 1.05% 15.46% 0.47% 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变 动 情 况 , 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变 动的比较 注: 1、 本基 金合 同 于 2012 年 9 月 4 日 生效 , 2012 年 10 月 10 日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业 务 。 2、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 配置为 :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为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其中投 资于 本基 金定 义的 消费行 业的 股票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80% ; 债 券等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 工具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占 基金资 产 的 0%-40% ;基 金保留 的现 金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权 证的投 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制 并遵 守相 关期 货交 易所的 业务 规则 。 本 基金 按规定 在合 同 生效后 六个 月内 达到 上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 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 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 ( “差错责任方” )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 错已得到更正。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2 )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 错责任方 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 如 果 出 现差错 责 任 方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差错责任方 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定 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损 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 截至 日 )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 付方式等内容。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本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认购(基金募集期购买本基金)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交 纳 前 端 认 购 费 , 费 率 按 认 购 金 额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认购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和示例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章的第 (十二) 款。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认 购 费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 基金申购(基金合同生效后购买本基金)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交 纳 前 端 申 购 费 ,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章的第(七)款。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申 购 费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若 投 资 者 在 一 个 交 易 日 内 多 次 申 购 , 则 根 据 单 次 申 购 金 额 确 定 每 次 申 购 所 适 用的费率,分别计算每笔的申购费用。 5、 基金赎回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 时需交纳赎回费, 赎 回费 率 按 持 有 期 (T ) 递减 , 最 高 不超过总的赎回金额的 5% ,持有期超过 2 年赎回费率则为 0。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 T 适用的赎回费率 T <1 年 0.5% 1≤T<2 年 0.3% T≥2 年 0% 注:1 年按照 365 天计算,2 年按照 730 天计算,其余同。 赎回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第(七)款。 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6、 基金转换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原 则 另 行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四)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基 金管 理人 应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按 有关 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目标等。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三)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 计 算 机 系 统 故 障 、 网 络 故 障 、 通 讯 故 障 、 电 力 故 障 、 计 算 机 病 毒 攻 击及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形; (5)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八、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宏观经济 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率曲 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 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 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 部分 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 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以后,中国境 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 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平。 2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 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 券, 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 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 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类股票 , 宏观经济政策、 收入分配政策、 完善社会保障 制 度 等 ) 、 经 济 周 期 等 因 素 都会对 居 民 实 际 收 入 、 消 费 意 愿 等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影 响 消费行业及相关个股的盈利, 可能导致消费行业及个股的表现低于预期。 此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需 要 对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进 行 解 读 和 把 握 以 甄 选 受 益 最 多 的 行业和公司, 而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对政策的解读出现偏差, 从而导致本基金的投 资风险。 另外, 本基金 的资产配置模型有可能不能预测市场未来较短时间内非理性 的变动,造成基金 净值表现低于市场表现。 (六) 其他风险 1 、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善而产生的风险; 3 、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其他风险。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 金合 同变 更内 容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低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 金 管 理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 法 律 法规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情 形。 2.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 管 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 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基金 财产; 2.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 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低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规则; (8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2.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 会议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或 基 金管 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 。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或 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 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或/ 和基金 管理 人 (分 别 或共同 称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 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单 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有效。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告。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 异议意 见之日 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二 )条所规 定的第 (1 )- (8 )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关于本章第二 )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9 ) 、 (10 )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 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于建伟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07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 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4)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 的消费行业的股票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0%-40% ;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5%; (11)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本基金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则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1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4)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1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16)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1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 估值、交收、费用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 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 形式的保证金。 2.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 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 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 损失。 3.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 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 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 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 2.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 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 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服务内容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股 东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2 、 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配 所 得 基 金 收 益 将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基 金 份 额 , 且 不 收 取 任 何 申 购 费用。 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该 定 期 申 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4 、 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5 、 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 理人将提供更多类型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6 、 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通过纸质信函、电邮、短信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免 费 的 对 账 通 知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通 知 服 务 的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求 提 供 相 应 的 对 账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提 供 丰 富 的 理 财 资 讯 服 务 , 组 织 理 财 讲 堂 , 由 基 金 经 理 或 研 究 员 担 任 讲师,为投资者介绍理财知识、市场热点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包括客服热线、网站查询、网站在线客 服、留言板,实行工作日人工服务、7×24 小时自助服务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沟 通 , 参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举 办 的 各 种 互 动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将 妥善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建议或投诉。 (二) 联系方式 1、信达澳银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83077039(传真) 2、信达澳银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信达澳银直销中心电话:0755-83077068/83077038 (传真)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二十三 、其它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日期 1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我司旗下基 金暂停参加长城证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2 月 7 日 2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长城证 券为代销机构、 开通转换业务、 参加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2 月 4 日 3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1 月 20 日 4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新华保险股票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1 月 20 日 5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年度净 值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1 月 5 日 6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平安银 行为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4 年 12 月 12 日 7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所 持盛屯矿业股票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4 年 12 月 6 日 8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正邦科技股票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4 年 11 月 29 日 9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 表人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4 年 11 月 28 日 10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同花顺、 联讯证券为代销机构、 开通转换业务和参加同 花顺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4 年 11 月 19 日 11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3 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4 年 10 月 25 日 12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变更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4 年 10 月 22 日 13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及摘要 2014 年第 2 期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4 年 10 月 17 日 14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直销银 行账户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4 年 10 月 16 日 15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4 年 9 月 18 日 信达澳银基金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 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五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 公时间内可 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达澳银 消费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信达澳银 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信达澳银 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