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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转型(519651)

银河转型: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5-1 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银河转型增长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银 河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〇一 五年四 月


















































银河转型增长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3 月25 日 《关于准予银河转型 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 】441 号) 的 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 银河转型增长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 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的特定风险 和未知价风险 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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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0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50 十、基金的投资 ..................................................... 51 十一、基金财产 ..................................................... 6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69 十四、基金的费用 ................................................... 71 十五、基金税收 ..................................................... 7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八、风险揭示 ..................................................... 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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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一、绪 言 《银河转型增长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银河转型增长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转型增长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 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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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河转型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银河转 型增 长主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银 河转 型增长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银河转 型增 长主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指《 银河 转型增 长主 题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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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基金投 资者” 、 “投资者”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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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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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52、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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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 东京代表处代表、 研究局调研员、 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国银河 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 中共党员, 英国威尔士大学 (班戈) 金融 MBA。 现 任中国 银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任 公司战 略发 展部总 经理 、综合 管理 部总经 理。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研究局金融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 6 月进入中国银河 金控,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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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连任。历任上海机电(集团) 公司科长、 处长、 总会计师, 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 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 副总会计师等职。 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第三届董事会连任。 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厂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 广电总公司、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 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10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综合计划司投资 一处科员, 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项目经理,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 现任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周远鸿先生, 中共党员, 高级会计师,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国际商 学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财务处副 处长、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股权管理处处 长。 现任中国石油 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专职监事 (任中银国际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和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董事、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等监 事) 。 董事尤象都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10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财税 处、 投资处副处长, 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 (后为总行营业部) 办公室副主任 (主 持工作 ) 、信 贷部 副总 经理兼 综合处 处长 、资 产保全 部副总 经理 、支 行管理 处副 处长( 主持工 作) 、西 单支行 负责人 ,财 政部 综合司 综合处 副处 长、 处长, 兴 业 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 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第二届和第三届董事会连任。 历任北 京大学教师, 国家地震局副司长,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 中国人保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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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投资公司副董事长, 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巡视员。 独立董事沈祥荣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 工程师。2010 年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董事。 历任国家计委、 经委、 国务院办公厅副 处长、 处长、 副局长, 中国华诚集团董事长, 第十届上海市政协委员。 现任上海 黄金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央财经 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 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 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 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 中 央汇金投资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 员,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基金经理、 金融工程 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洪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华 融信托投资公司华东分部总经理、 远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 银河证券上海总部党 委书记、 总经理 、 公司纪检委员; 亚洲证券 (银河证券党委派任) 总裁、 党委书 记; 银河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监事吴磊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2013 年 8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先后任职于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 办公室 副主任 (主 持工 作) 、 信贷部 副总 经理 兼综合 处处长 、资 产 保 全部副 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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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理、支 行管理 处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西 单支 行负责 人,财 政部 综合 司综合 处副 处长、 处长, 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 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 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 副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营 业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 (党 委办公室) 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副主 任(主持工作)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 督察长董伯儒先生, 中共党员, 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 司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高级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 持保障部总监等职。现兼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卢轶乔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 7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建设银行, 2008 年7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银河消费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 12 月起担任银河消费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索峰 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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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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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 下违 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 用 该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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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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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管 理人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 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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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 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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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 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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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9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 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 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 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 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 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 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2014 年上半年, 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695.16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9.23%; 净利润1,309.70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 。 营业收入2,870.97 亿元, 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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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年同期增长14.20%;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 , 净利息收益率(NIM)2.80%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成本收入比 24.17% ,同比下降0.45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89% 和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 年6 月末, 本 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6.75%, 其中,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1,906.01 亿元, 增长 6.99%; 负债总额152,527.78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6.75% , 其中, 客户存款总 额 129,569.56 亿元, 增长 6.00%。 截至2014 年6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 326.89 万户, 较上年末增 加20.35 万户, 增长 6.64%; 个人客户近3 亿户, 较上年末增加 921 万户, 增长 3.17% ;网上银行客户 1.67 亿户,较上年末增长 9.23%,手机银行客户数 1.31 亿户 ,增长12.56%。 截至2014 年6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 14,707 个, 服务覆盖 面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 72,128 台,较上年末增加 3,115 台。电子银行和自助 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86.55%,较上年末提高 1.15 个百分点。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 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余个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4 年 “世 界银行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较上年上升3 位;在 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2; 在美国 《财 富》杂志世界500 强排名第 38 位,较上年上升 1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 有员工24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二) 资产托 管部 主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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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中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获和 讯网的 中国 “最 佳资产 托管银 行” 奖; 境内权 威经 济媒体 《每日经济观察》 的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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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 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五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 用自行 开发 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 —— 基金监 督子系 统” ,严 格按照 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 每 工 作 日 按时 通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对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例 控制 指 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 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 到 基 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涉 及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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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3 ) 根 据 基 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编 写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报 告, 对 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 发现 基金涉 嫌违 规交易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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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 1 号 锦 绣 联 合 商 务 大 厦 25 楼 2515 室( 邮 编:510075)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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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 1 号新世纪广场B 座 805 室(邮编:210002)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 17 号赛格景苑 2 楼(邮编:518048)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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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66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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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 www.pingan.com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 务管理 部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 (010)84683893


传真: (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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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1)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 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联系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邓颖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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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17)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 (0755)8302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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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1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6668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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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2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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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吴倩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www.hazq.com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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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人电话: (010 )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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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 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 为准。 ( 二)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刘佳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 名称: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濮 晓 达


电 话 :(021)22288888


传 真 :(021)22280000


联 系 人 : 蒋 燕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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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441 号 注册日期:2015 年3 月25 日 ( 一) 基金类 型与 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二) 募集方 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 三) 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 四) 募集期 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 ( 五) 募集场 所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包括: 直销机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广州分公 司、南京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证券 (浙江)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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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限责任公司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金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上 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 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 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 证所会员。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 份额发售公告。 ( 六) 本基金 的 基 金份额初 始 面 值、认 购价 格及计 算公 式、认 购费 用 1、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认购价格:初始 面值 3、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率 按认购 金额 递减 。 投资 人在募 集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 已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允许撤销。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具体 如下: 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2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6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 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 认购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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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的认购价格折回金 额返还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例1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如 果 认 购 期 内 认 购 资 金 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1.20%)=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9,881.42 = 118.58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 = 9,884.42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则认购份额为 9,884.42 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 认 购, 认购份额为9,884 份,其余0.42 份对应的 金额返还给投资人。 例 2: 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 6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净认购金额 = 6,000,000-1000=5,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5,999,000+1800)/1.00= 6,000,800.00 份 ( 七) 投资人 对基 金份额的 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的客户无需 重新开户) ,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T 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 T+2 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 本基金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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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查询认购申请的 受理情况。 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 受理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2)本基 金场 外代 销机 构首次 认购 和追 加认 购 的最低 金额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和 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 场内认购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本基金直销网 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无上限 , 法律、法 规或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八) 首次募 集期 间认购资 金 的 管理和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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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七、基 金合同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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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进行。 场外申购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 (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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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撤 销,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场 外交 易时 , 投资 者通过 销售 机构首 次申 购基金 份额 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易时, 投资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同时单笔申 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2、 场外交易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场内交易时, 赎回的最 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 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 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 额不足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 投资者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代 销网 点的 投资人 欲转入 直销 网点进 行交 易要受 直销 网点最 低金 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5、投 资人 可多 次申购 ,对单 个投 资人累 计持 有份额 不设 上限限 制。 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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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若 申 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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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 本基金 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 购费率按每笔申 购申请 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5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如下: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N<7 日 1.50% 7 日 ≤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注: 上述赎回费率中,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个月按30 日计算; 1 年按365 日计算,2 年按 730 日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1.5%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7 日(含)但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两者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月 (含) 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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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 个月 (含) 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 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 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 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 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 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 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 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 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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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3: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 (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如果投资人是 场外 申购 , 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 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对应 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4: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5%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其持有 30 天的本基金 1 万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 成立 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之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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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3、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 成立 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予以 公告 。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 券 、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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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发生上述第 1、2 、3、5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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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刊登 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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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所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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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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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将充分把握 我国经济结构转型调整、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国家经济战 略布局过程中呈现的转型增长主题 投资机会,充分利用我公司的研究投资优势, 通过行业配置和精选个股, 分享中国在加快转变经济 结构转型、 产业优化升级的 红利,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条件下, 力争基金资产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 健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包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 投资于转型 增长主 题 相关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债券、 货币市场金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为权 益 类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转 型 增 长 主 题 领域的相关行业及其子行业 的混合型基金,在 投 资 中 将 对 基 金 的 权 益 类 资 产 和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配 置 作 为 基 础, 进而 结合“自上而下 ”的资产配置策略和 “ 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注 重股票资产在 转型增长主题相关行业 内及其子行业的配置, 并考虑组合品种的估 值风险和大类资产的系统风险,通过品种和仓位的动态调整降低资产波动的风 险。


本基金为权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转型 增长主题的混合型基金, 投资策略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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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以及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 从宏观、 中观、 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 政策面、 市场面等多种因素, 综合分析评判证 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 重点分析股票、 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 关系, 在此基础上, 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 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生 产者价格指数(PPI) ,货 币供应量(M0 ,M1 ,M2) 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的变 化趋势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 上市公司的盈利 增长情况、市场总体 P/E 、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本基金定义的转型增长主题相关行业及其 子 行 业 的 精 选 以 及 对行业内相关股票的深入分析,挖掘该类型股票的投资价值。 (1)转型增长主题的界定及涵盖 转型增长主题领域各 行业及子行业决定着我国经济战略布局, 是未来经济发 展的基石和支柱, 将是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与产业升级的引擎。 转型 增长 主题 符合未来国家战略的整体发展趋势, 在整个转型升级的过程中, 转型 增长 主题具 有极大的发展成长空间, 将呈现出结构丰富多样的主题投资机会 。 我国经济结构 转型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是一个多层次、 长周期的过程, 其中涌现的结构性投资 机会将主导未来资本市场的走向。 从长期来看, 我国经济转型主要由经济结构调 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区域结构调整优化三部分组成,在此调整升级过程中, 相关产业和公司在政策推动下将发展成为对整体经济起引导和推动作用的先导 性力量,在经济总量中处于支柱地位。 转型增长包括转型升级 和持续增长两个层次, 即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转型升 级。其一, 转型的核心是转变经济增长的类型,即把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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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低产出、 低质量、 低效益转为低投入、 低消耗、 低污染、 高产出、 高质量、 高效 益, 把粗放型转为集约 型, 实现经济增长的健 康持续; 其二, 产业 结 构转型升级, 既包括产业之间的 转型 升级, 如在整个产业结构 的转型, 即产业结构中由第一产 业占优势比重逐级向第二、 第三产业占优势比重演进 , 也包括产业内的升级, 即 某一产业内部的加工和再加工程度逐步向纵深化发展, 实现技术集约化, 不断提 高生产效率 ; 其三, 在转型升级过程中, 各个产业的不同行业以及公司因此而获 得持续健康的成长和增长 。 具体而言,本基金界定的转型 增长主题主要包括以下层次: 1)符合国家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战略的 、在国家经济结构转 型和产业结构调整、 转型及升级中受益成长的 , 由此而获取持续健康增长的行业 及公司; 2)在符合国家经济结构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及升级战略政策的前提下,主 动采用重组、 兼并等方式积极调整转型升级的 , 并因此获取持续健 康成长的 公司; 3)混合所有制改革、国企改革等制度转型升级的 ,并因此得以持续健康成 长的公司 等。 综上所述, 经济转型的影响体现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 其中重点的行业和领 域 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兴产业: 新兴产业是指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 对经济社 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 知识技术密集、 物质资源消耗少、 成 长潜力大、 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新兴产业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存在广阔的机遇, 同 时也对未来新经济增长动力的形成起到重要作用。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文化产业、 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


现代服务及消费领域: 根据国外发展经验, 在经济转型过程中, 消费在国民 经济中的占比会有所上升, 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正在 逐步体现; 与此相关, 经济转 型期的服务领域 同样存在 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投资机会, 现代服务领域 (如医疗、 金融保险、 休闲娱乐、安防、国防、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咨询中介专业服务、 农业支撑服务、 智慧城市及城市管理、 基础教育 等产业) 的需求会大增, 服务业 将 全面进入现代服务大领域的 发展阶段,成为经济增长的亮点。


传统行业: 在经济 结构及发展模式 转型过程中, 总需求放缓导致传统行业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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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争趋于激烈, 提高传统企业竞争力 需求更加强烈, 其中的 优势企业将率先主动转 型升级, 从而激烈的 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占据更高的市场份额 ; 与之相关的 行业 集中度 随之进一步提升 ,由此将带来竞争格局改善和盈利能力提升,龙头 公司、 优势企业 将在转型升级的 过程中将持续受益。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将基于现阶段明确具有转型增长主题属性 的, 和随着 社会 的发展 不断动态调整扩大的转型增长主题范畴,确定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 。 (2)转型增长主题的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转型增长主题 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 确定本基金所投资的 转型 增长主题属性的产业和公司的资产配置策略 :


在股票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以转型 增长的三 个层面为依据, 并结合对上市公 司基金面和估值水平的分析, 将在所涉及的行业及子行业中 挖掘精选具有较高成 长性、较高盈利质量和合理估值水平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总体上,主要包括以下策略:


1)宏观 政 策影 响分析 :根据 政府 经济产业 战 略布局 、相 关 政策 、财 政税收 政策、 货币政策等变化, 分析各项政策对 具有转型增长主题属性的相关产业、 行 业 及其子行业的影响, 前瞻性的布局 受益于国家政策 支持较大的、 符合国家经济 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战略的 行业( 子行业) 及公司。 2) 在国家经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受益成长的行业及公司分析 : 深入研究、 判断上市公司与经济结构转型、 产业优化升级的关联程度, 基于受益程度, 即在 结构转型战略及政策推动下, 产 (行) 业及公司发展空间和盈利水平是否有显著 提高的预期, 分别定义为直接受益行业及公司与间接受益行业及公司; 同时对基 于受益 持续期, 即受益于结构转型升级战略、 政策的持续性进行分析研判, 界定 其受益 持续期为长、 中、 短期 收益期 。 综合以上分析研究结果, 本基金将筛选出 直接、长期受益于结构转型升级的行业及上市公司进行重点跟踪、研究 。 3)本 基金 在符 合国家 经济结 构转 型、产 业结 构调整 及升 级战略 政策 的前提 下, 对主动采用重组、 兼并等方式积极调整转型升级的公司 , 进行综合研究, 研 判在积极主动调整转型升级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程度, 对各个公司的基本面进 行深入分析, 把握投资机会 。


4)本 基金 在自 身条件 允许的 情况 下,基 金参 与 混合 所有 制改革 、国 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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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等 , 对国企改革制度转型升级 及混合所有制改革 的公司进行全面分析, 积极参与, 把握由此带来的投资机会。 (3) 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对本基金定义的 转型增长主题相关行 业及其子行业 的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 精选 具有较高成长性、 较高 盈利质量 、合理估值水平 、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 深入分析 相关行业、 企业的基本面以及国家 相关政 策、人口结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①研发能力 研发能力的强弱关乎着本基金定义的转型增长主题相关公司 的长期生命力。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具有明确的产品开发战略、 良好的研发团队、 有保障的研发开 支和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 ②市场能力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建立相应的营销体系, 公司的销售能力, 市 场占有率情况等。 ③企业的产品线 公司是否有完善的产品线布局, 能否推出具有高市场容量的品种并使短、 中 长期的产品有效衔接。 ④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实际控制人的发展战略, 关联交易 等事项。 ⑤公司管理 公司的管理团队是否和谐高效, 能够在公司战略、 作业与成本、 质量 与安全、 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⑥政府政策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政府社会保障政策、 行政管制等政策的调整对本 基金定义 的转型增长主题各行业及其子行业 的影响。 ⑦人口及经济结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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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人口以及因经济发展而导致的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 都会对 我国经济和产业 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基金 将动态的跟踪这些变化, 并分析其影响。 经济结 构调整升级将是本基金在投资中需要的重点考虑的因素。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指标方面, 重点考察企业的成长性、 盈利能力的估值水平, 选 择 具有转型增长主题属性的、 公司 财务健康、 成长性好 、 估值合理的股票 作为本 基金备选投资目标 。 成长性指标方面, 本基 金主要考虑 (不限于) 主营业务收入、 净利润 增长率、 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率 及方向、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及其增长变动的方向和速率 等指标,用以上指标对成长性进行研判。 盈利指标方面, 本基金主要考虑 (不限于) 总资产报酬率、 净利率、 净资产 收益率 、盈利 现金 比率 (经营 现金净 流量/净 利润) 等指标 来研 判盈 利能力 和质 量。 价值指标方面, 本基金采用适当的估值指标和估值模型, 对公司股票价值进 行评估, 具体可采用的方法包括股息贴现模型、 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市盈率法、 市净率法、PEG、EV/EBITDA 等。本基金主要考虑 PE 、PB 、PEG 、PS 等指标 。 增长潜力方面, 本基金在关注公司历史成长性的同时, 更加注重其未来盈利 的增长潜力。 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未来一至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 增长率等指标进行预测研判。 3)股票组合的构建 在前述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剔除 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 涉及重 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 以及 本基金管理人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等 ; 同时, 密切 关注股票市场企业动态, 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相应 调整, 从中选择通过转型升级实 现企业增长的上市公司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在此 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 ①转型升级给公司带来的整体性成长性评估 本基金认为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转型升级方式实现增长, 是实现企业价值提升 的重要途径, 而企业价值的提升必将反映在股价上。 本基金将综合评估转型升级 企业的行业增长前景 , 以及通过转型 升级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协同效应, 包括 由此 实现公司的经营规模扩张、 企业竞争优势和品牌价值提升、 经营效率改善、 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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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水平大幅提高等 方面的因素 。 ②对转型升级中并购重组交易中资产定价的合理性评估 并购重组交易定价是指交易双方确定的标的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 , 基于动态 静态指标 综合评价原则, 对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 如PEG、 P/E 、P/B、EV/EBIT、折旧、EV/EBITDA、DCF等 指标综合评估,评价判断在 并购 重组交易中的资产定价合理性。 ③本基 金合理 评估 转型 增长 主 题股 票的可 交易 价格, 从中 选择估 值水 平相 对合理的备选股票。 本基金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 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 精选构建投资组 合并动态调整。 (4)参与混改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公司的上市或发行股票情况、公司的估值、 成长性、 增长潜力等指标, 并结合参与混改后对本基金的流动性、 未来增长预期 及退出机制等诸因素的影响, 在符合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的前提下,审慎直接或间接参与混改,以获取稳定持续的基金资产增值。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久期管理为核心, 采取久期配置、 利率预期、 收益率曲线 估值、类属配置、单券选择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 础上, 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 并结合市场流动性 , 投资具有较高预 期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 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 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 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分析, 并运用久期管理、 类属配置和 单券选择等积极策略,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的风险,寻求获取长期稳定的风险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 区间判断,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定套保比例。 再根据基 金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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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的贝塔值, 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 时的成交金额、 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 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 为交易标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 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积极改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 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 岗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 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 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 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 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 投资。 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 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 并通过购买该证 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 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 例,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 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 同时, 本基金 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获取较高的投 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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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 产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 0%-95% , 其中 ,投 资于 本 基金定义的转型 增长主题 相关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债券 、货 币市场 金融工 具、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投 资 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 (3)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6)基金总资产 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9)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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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和国债期货交易 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 0-95%; 本 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 5%-10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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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19)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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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70%+ 上证国债指数收 益率×30% 中证 500 指数 成分 股 的涵盖 与本 基金 定义 的 转型 增长 主 题基 本一 致 ,中证 500 指数市场认可度较高; 上证国债指数, 市 场认同度较高、 指数编制方法较为 科学 , 因此选择基准采用中证 500 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组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比较适合。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 如果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 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但 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介 上刊登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权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转型 增长主题的混合 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中等的投资品种, 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 货币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 通过 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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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十一、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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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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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市 流通 的股票 指数期 货、 国债期 货等 金融衍 生品 按估值 日其 所在交 易所的结 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 (2) 未上 市的 金融衍 生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5、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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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 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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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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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 现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的 情况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 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由 于证 券 、期 货 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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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 除 权 日 当 天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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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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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十四、 基金的费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 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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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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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十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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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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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 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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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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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 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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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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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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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信 息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期 货交易 市场 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 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 于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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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十八、风 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 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 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 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 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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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证 券市场 受宏 观经济 运行 的影响 ,而 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的 目的 是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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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1) 转型增长主题 投资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其涵盖的 相关行业及其子行业 的 高集中 度带来 的风 险, 如果 其 涵盖行 业 波 动结 构发生 变化或 行业 轮动 及周期转 换,本基金本 基金会面临投资机会减少 或行业配置的机构变动 带来的困绕。 (2) 本基 金动 态评估 不同资 产类 在不同 时期 的投资 价值 、投资 时机 以及其 风险收益特征, 追求股票、 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及资产的稳健增长, 但策略分析研判结果可能与宏观经济的实际走向、 上市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 股 票市场或个股的实际表现存在偏差,进而影响基金业绩。 ( 六) 投资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 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 作为金融衍生品, 其价 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 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 风险 是指由 于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价格变 动而 给投资 者带 来的风 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 性风 险是指 由于股 指期 货合约 、国 债期货 合约 无法及 时变 现所带 来的风险。 (3) 基差 风险 是指股 指期货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格和 标的 价格之 间的 价格差 的波动 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 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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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4) 保证 金风 险是指 由于无 法及 时筹措 资金 满足建 立或 者维持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 风险 是指由 于内部 流程 的不完 善, 业务人 员出 现差错 或者 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 七) 未知价 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 八)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发 展,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 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九)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 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 基金 的销售 外, 本基金 还通 过代销 机构 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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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须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 自表决 之日起生效, 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 定 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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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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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和登记 机构 的相关 交易 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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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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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 定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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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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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则 ,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清 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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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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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规定 外,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其他 应由 本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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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 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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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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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上 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亦可 采用网 络、 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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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其他非 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 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亦可 采用网 络、 电话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款、 第 (2 ) 条第 3) 款规 定比例 的,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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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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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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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执 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 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权 日当天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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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四) 与基金 财产 管理、 运用 有关费 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 或仲裁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指 令。 费用 自动扣划 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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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指 令。 费用 自动扣划 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支付 日支付 。 (3) 上述 “1、 基金费 用的种类中第 (3) - (9) 项费用” , 根据有 关 法律 法规及 相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5、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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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财 产的 投资方 向和 投资限 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0%-95% , 其中 ,投 资于 本基 金定 义的转型增长主题 相关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券 、 货币市 场金融 工具 、资 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投资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5%-100%。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 投 资于 本基 金定义的转型增长主题相关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债券、 货币市场金 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5%-100%;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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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的 10%; 6)基金总资产不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0)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和国债期货交易 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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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 有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④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即 0-95%; 本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5%-10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19)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间 ,基金 的投 资 范 围、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十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如果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本基 金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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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遵 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并按 法律法 规予以 披露 。重 大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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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须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自表决之日起生效 , 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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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 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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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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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06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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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 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 便基金托 管人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 关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定义 的转型 增长主 题相 关股 票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债券 、货 币 市 场 金 融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100%。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其中 ,投 资于本基 金定义的转型增长主题相关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债券、 货币市场金 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5%-100% ;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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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0)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2)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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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即 0-95%; 本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5%-10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8)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百分之 二; 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9)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本 基 金 在 开 始进 行 国 债期 货 、 股 指 期货 投 资 之前 , 应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就期 货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 六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间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 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基 金投资 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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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关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 第十 二款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 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 经慎 重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托管 人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应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并负 责解 决因 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及 损失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法律责 任及损 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 管 理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未 承担违 约责 任及 其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承 担,然 后再 向相 关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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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事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明 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制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 度,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相 关制度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回 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本基 金不 投资有 锁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的 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限 证券 限于可 由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责 登记和 存管 ,并 可在 证 券交易 所或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限 证券 应保证 登记 存管在 本基 金名下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落实 和协 调, 并确保 基金托 管人 能够 正常查 询。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产 生的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安 全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任 与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安 全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 批准。 风险 处置 预案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因 投资受 限证券 需要 解决 的基金投 资比例 限制 失 调、 基金 流动性 困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应 对解决 措施 ,以 及有关异 常情况 的处置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的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效的 措施 ,在 合理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运 作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并承担 所有损 失。 对本 基金因投 资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如 因基 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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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 原因 导 致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交 有关 书面资 料,并 保证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的有 关资 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 资料 如有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上述 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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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 方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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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 双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基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本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管 人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场 内交易 交收 、托 管资产 开户银 行扣 收结 算费和账 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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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同时 在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何 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用 的归 还:证 券账 户开户 费由 本托管 产品 承担, 于证 券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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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 户开立 次月第 七个 工作 日由托 管人从 本托 管产 品银行 存款账 户中 直接 扣收; 若 因托管 产品银 行存 款余 额不足 导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无 法扣收 ,托 管人 顺延至次 月第七 个工作 日进 行扣 收;证 券账户 开立 后连 续六个 月内, 因本 托管 产品银行 存款余 额一直 不足 导致 证券账 户开户 费无 法扣 收的, 资产管 理人 有义 务归还托 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一 级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互保 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立、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资 格,并 代表 基金 进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 行、银 行间 市场 登记结 算机构 的有 关规 定,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构 开立债 券托管 账户 ,持 有人账 户和资 金结 算账 户,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开户 证实书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管 库,也 可存 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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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证 券、银 行定期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按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双方 约定办 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 制 的资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合同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与 合同原件 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交易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精 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交 易日 对基 金资产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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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或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的 估值全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或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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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 ③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①上市 流通 的股票 指数 期货、 国债 期货等 金融 衍生品 按估 值日其 所在 交易 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②未上 市的 金融衍 生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出具 加盖公 章的 书面 说明后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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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 报基金 托管人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按 基金 管理 人的建议 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 且基金 托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提 出疑义 或要 求基 金管理 人书面 说明 ,基 金份额净 值出错 且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损失的 ,应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 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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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通 行做法 ,双 方当 事人应 本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 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如果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独立 地设置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 到 基 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财 务报 表 后 , 进 行独 立 的 复核 。 核对不 符时,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共同 查出 原因, 进行调 整, 直至 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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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 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 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调 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仲 裁费 用和 律师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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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7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1、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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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8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 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 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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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9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 “以客户为中心” 的服 务理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至上 ” 的企业价值观, 致力于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 案和 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 基金管理人 通过完善服务过程,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创 造价值,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 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 金 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 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公 司网站 和呼 叫中 心(Call Center) 来 提供 公共 服务;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个性 化需求与隐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 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持续完善服务。 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纸质 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申购 基金 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 额 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 将支 付现金。 ( 三) 基金转 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 呼叫中 心及 网站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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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0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 账户查询的缺 省密码 为基金 持有 人开 户证件 号码的 后六 位( 若开户 证件号 码的 后六 位包含 特殊 字符或中文, 该位字符以 “0” 替换)。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 私权不受侵犯,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基金管理 人呼 叫 中 心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400-820-0860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 查询 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 基金管理人呼 叫 中 心(400-820-0860)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24 小 时 账 户 余 额、 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通 过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 以 得到 各 种 网上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 户、 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 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 服务定制。 ( 五) 投诉和 建议 受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呼 叫 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代销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 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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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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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2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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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银河转型增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文 件


(二)《银河转型 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转型 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 申请募集 银河转型增长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书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 投资 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及基 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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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