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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科技(001167)

金鹰科技: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金 鹰 科 技 创新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金 鹰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 五年 四月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处 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 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 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经纪 商、期货 经 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 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 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 则,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 户、资金账 户和期 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 金 托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 密,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 产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同 》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 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在 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 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 合 同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 书 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接 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 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并 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持 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 之二)通 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除 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 基 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关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维护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 和《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 ×1.5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 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5%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的证券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投资 于科技创新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且由本 协议项 下基 金托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且由本 协议项 下基 金托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投资证 券衍生 品种的 ,应当根 据风险 管理的 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他 有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 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 上市未 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 上市交 易 的可转换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因持有股 票而享 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7 、本基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合约, 一般以 股指 期货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为准。 8 、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公告方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 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况下,管 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5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聘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本基金被其他基 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应清理、 估价, 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