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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军B(150222)

中航军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中 航 军 A 与 中 航 军 B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 年 4 月 20 日
公告日期:2015 年 4 月 15 日上市交易公告书
1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2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9
六、基金合同摘要...................................................................................................... 13
七、基金财务状况...................................................................................................... 35
八、基金投资组合...................................................................................................... 36
九、重大事件揭示...................................................................................................... 38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39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40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41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42上市交易公告书
2
一、 重要 声明与 提示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中 航 军 A 与 中 航 军 B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公 告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1 号 <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和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的 规 定 编 制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书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本 公 告 书 中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等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本 基 金 之 中 航 军 A 与 中 航 军 B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及 有 关 事 项
的 意 见 , 均 不 表 明 对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保 证 。
凡 本 公 告 书 未 涉 及 的 有 关 内 容 , 请 投 资 者 详 细 查 阅 刊 登 在 2 0 1 5 年 3 月 1 3 日 刊 登 于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q h k y f u n d . c o m . ) 的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二、 基金 概览
1 、 基 金 名 称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简 称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 场 内 简 称 : 中 航 军 工 ; 基 金 代 码 : 1 6 4 4 0 2
基 金 简 称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A ; 场 内 简 称 : 中 航 军 A ; 交 易 代 码 : 1 5 0 2 2 1
基 金 简 称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B ; 场 内 简 称 : 中 航 军 B ; 交 易 代 码 : 1 5 0 2 2 2
2 、 基 金 类 型 : 股 票 型
3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4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简 称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 , 场 内 简 称 “ 中 航 军 工 ” )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 场 内 简 称 “ 中 航 军 A ” ) 与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积 极 收 益 类 份 额 ( 场 内 简 称 “ 中 航 军 B ” ) 。 其 中 , 中 航 军 A 份 额 和 中 航 军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始 终 保 持 1 : 1 的 比 率 不 变 。
5 、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限 : 不 定 期 。
6 、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外 、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结 束 后 , 场 外 认 购 的 全 部
份 额 将 确 认 为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场 内 认 购 的 全 部 份 额 将 按 照 1 : 1 的 比 例 确 认 为 中 航 军 A 份 额 与
中 航 军 B 份 额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接 受 场 外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 中 航 军
A 份 额 、 中 航 军 B 份 额 不 接 受 单 独 申 购 、 赎 回 , 只 能 进 行 上 市 交 易 。
7 、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对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 投 资 者 需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深 圳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办 理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投 资 者 需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中 航 军 A 与 中
航 军 B 将 不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8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是 指 本 基 金 的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与 中 航 军 A 份 额 、 中 航 军
B 份 额 之 间 的 配 对 转 换 , 包 括 分 拆 和 合 并 两 个 方 面 。 分 拆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按 照 2 份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对 应 1 份 中 航 军 A 份 额 与 1 份 中 航 军 B 份 额 的 比 例 进 行 转 换
的 行 为 。 合 并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中 航 军 A 份 额 与 中 航 军 B 份 额 按 照 1 份 中 航 军 A
份 额 与 1 份 中 航 军 B 份 额 对 应 2 份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的 比 例 进 行 转 换 的 行 为 。 基 金 份 额 的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自 中 航 军 A 份 额 、 中 航 军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不 超 过 6 个 月 的 时 间 内 开 始 办 理 , 有 关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具 体 规 定 请 见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以 及 相 关 公 告 。
9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在 中 航 军 A 份 额 、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存 续 期 内 的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 除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会 计上市交易公告书
4
年 度 外 )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对 本 基 金 的 中 航 军 A 份 额 、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进 行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对 于 中 航 军 A 份 额 的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即 中 航 军 A 份 额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1 2 月 3 1 日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超 出 1 . 0 0 0 元 部 分 , 将 折 算 为 场 内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分 配 给 中
航 军 A 份 额 持 有 人 。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2 份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将 按 1 份 中 航 军 A 份 额
获 得 新 增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的 分 配 。 持 有 场 外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的 分 配 ; 持 有 场 内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内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的 分 配 。 经 过 上 述 份 额 折 算 , 中 航 军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调 整 为 1 . 0 0 0 元 ,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将 相 应 调 整 。 有 关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具 体
规 定 请 见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以 及 相 关 公 告 。
1 0 、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当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达 到 1 . 5 0 0 元 时 , 或 当 中 航 军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跌 至 0 . 2 5 0 元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对 本 基 金 全 部 份 额 进 行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份 额 折 算 后 本 基 金 将 确 保 中 航 军 A 份 额 和 中 航 军 B 份 额 的 比 例 为 1 : 1 , 份 额 折 算 后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中 航 军 A 份 额 与 中 航 军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均 调 整 为
1 . 0 0 0 元 。 有 关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具 体 规 定 请 见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以 及 相 关 公 告 。
1 1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全 部 份 额 将 按 照 1 : 1 的 比
例 自 动 分 拆 为 中 航 军 A 份 额 与 中 航 军 B 份 额 , 中 航 军 A 份 额 与 中 航 军 B 份 额 将 同 时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1 2 、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截 至 2 0 1 5 年 4 月 1 3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4 9 9 , 8 8 4 , 5 4 8 . 6 3
份 , 其 中 , 中 航 军 工 为 2 1 1 , 8 1 7 , 4 3 9 . 6 3 份 , 中 航 军 A 为 1 4 4 , 0 3 3 , 5 5 4 . 0 0 份 , 中 航 军 B 为
1 4 4 , 0 3 3 , 5 5 5 . 0 0 份 。
1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截 至 2 0 1 5 年 4 月 1 3 日 , 中 航 军 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1 元 , 中
航 军 A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为 1 . 0 0 3 元 , 中 航 军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为 0 . 9 9 9 元 。
1 4 、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简 称 : 中 航 军 A 、 中 航 军 B
1 5 、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中 航 军 A 1 4 4 , 0 3 3 , 5 5 4 . 0 0 份 ; 中 航 军
B 1 4 4 , 0 3 3 , 5 5 5 . 0 0 份
1 6 、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交 易 代 码 : 中 航 军 A 为 1 5 0 2 2 1 ; 中 航 军 B 为 1 5 0 2 2 2
1 7 、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1 8 、 上 市 交 易 日 期 : 2 0 1 5 年 4 月 2 0 日
1 9 、 基 金 管 理 人 :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0 、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1 、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上市交易公告书
5
三、 基金 份额的 募集 与上市 交易
( 一 ) 上 市 前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1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的 核 准 机 构 和 核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1 5 ] 1 4 0 号
2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3 、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 不 定 期
4 、 本 基 金 发 售 日 期 : 2 0 1 5 年 3 月 1 6 日 至 2 0 1 5 年 3 月 2 4 日
5 、 发 售 价 格 : 1 . 0 0 元 人 民 币
6 、 份 额 发 售 方 式 :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外 、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7 、 发 售 机 构
( 1 ) 场 外 发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 代 销 机 构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大 同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万 银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 (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
( 2 ) 场 内 发 售 机 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爱 建 证 券 、 安 信 证 券 、 渤 海 证 券 、
财 达 证 券 、 财 富 证 券 、 财 富 里 昂 、 财 通 证 券 、 长 城 证 券 、 长 江 证 券 、 诚 浩 证 券 、 川 财 证 券 、
大 通 证 券 、 大 同 证 券 、 德 邦 证 券 、 第 一 创 业 、 东 北 证 券 、 东 方 证 券 、 东 海 证 券 、 东 莞 证 券 、
东 吴 证 券 、 东 兴 证 券 、 高 华 证 券 、 方 正 证 券 、 光 大 证 券 、 广 发 证 券 、 广 州 证 券 、 国 都 证 券 、
国 海 证 券 、 国 金 证 券 、 国 开 证 券 、 国 联 证 券 、 国 盛 证 券 、 国 泰 君 安 、 国 信 证 券 、 国 元 证 券 、
海 通 证 券 、 恒 泰 长 财 、 恒 泰 证 券 、 红 塔 证 券 、 宏 源 证 券 、 宏 信 证 券 、 华 安 证 券 、 华 宝 证 券 、
华 创 证 券 、 华 福 证 券 、 华 林 证 券 、 华 龙 证 券 、 华 融 证 券 、 华 泰 联 合 、 华 泰 证 券 、 华 西 证 券 、上市交易公告书
6
华 鑫 证 券 、 江 海 证 券 、 金 元 证 券 、 开 源 证 券 、 联 讯 证 券 、 民 生 证 券 、 民 族 证 券 、 南 京 证 券 、
平 安 证 券 、 齐 鲁 证 券 、 日 信 证 券 、 瑞 银 证 券 、 山 西 证 券 、 上 海 证 券 、 申 银 万 国 、 世 纪 证 券 、
首 创 证 券 、 太 平 洋 证 券 、 天 风 证 券 、 天 源 证 券 、 万 和 证 券 、 万 联 证 券 、 西 部 证 券 、 西 藏 同 信 、
西 南 证 券 、 厦 门 证 券 、 湘 财 证 券 、 新 时 代 证 券 、 信 达 证 券 、 兴 业 证 券 、 银 河 证 券 、 银 泰 证 券 、
英 大 证 券 、 招 商 证 券 、 浙 商 证 券 、 中 航 证 券 、 中 金 公 司 、 中 山 证 券 、 中 投 证 券 、 中 天 证 券 、
中 信 建 投 、 中 信 浙 江 、 中 信 万 通 、 中 信 证 券 、 中 银 证 券 、 中 邮 证 券 、 中 原 证 券 (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 。
如 果 会 员 单 位 有 所 增 加 或 减 少 , 请 以 深 交 所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8 、 验 资 机 构 名 称 :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9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及 入 账 情 况
此 次 募 集 扣 除 认 购 费 后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不 含 利 息 ) 为 人 民 币 4 9 9 , 8 0 6 , 6 2 8 . 4 5 元 , 确 认 份
额 ( 不 含 利 息 转 份 额 ) 4 9 9 , 8 0 6 , 6 2 8 . 4 5 份 ,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7 7 , 9 2 0 . 1 8 份 , 总 确 认 份 额 为
4 9 9 , 8 8 4 , 5 4 8 . 6 3 份 。
上 述 有 效 净 认 购 资 金 及 其 已 结 的 银 行 利 息 已 于 2 0 1 5 年 3 月 3 0 日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托 管 专 户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外 、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
场 外 认 购 的 全 部 份 额 确 认 为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场 内 认 购 的 全 部 份 额 按 1 : 1 的 比 例 确 认 为 中 航 军
A 份 额 和 中 航 军 B 份 额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 . 0 0 元 计 算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含 本 息 共 募 集
4 9 9 , 8 8 4 , 5 4 8 . 6 3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确 认 为 2 1 1 , 8 1 7 , 4 3 9 . 6 3 份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1 : 1 的 比 例 确 认 为 1 4 4 , 0 3 3 , 5 5 4 . 0 0 份 中 航 军 A 份 额 和
1 4 4 , 0 3 3 , 5 5 5 . 0 0 份 中 航 军 B 份 额 。
1 0 、 基 金 备 案 情 况
本 基 金 已 于 2 0 1 5 年 3 月 3 0 日 验 资 完 毕 ,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了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于 2 0 1 5 年 3 月 3 0 日 获 书 面 确 认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自 该 日 起 正 式 生 效 。
1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2 0 1 5 年 3 月 3 0 日
1 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4 9 9 , 8 8 4 , 5 4 8 . 6 3 份 , 其 中 , 中 航 军 工 为
4 9 9 , 8 8 4 , 5 4 8 . 6 3 份 、 中 航 军 A 为 0 份 、 中 航 军 B 为 0 份 。
( 二 ) 中 航 军 A 与 中 航 军 B 上 市 交 易 的 主 要 内 容
1 、 本 基 金 的 中 航 军 A 与 中 航 军 B 上 市 交 易 的 核 准 机 构 和 核 准 文 号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证 上 [ 2 0 1 5 ] 1 4 0 号
2 、 上 市 交 易 日 期 : 2 0 1 5 年 4 月 2 0 日
3 、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投 资 者 在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各 会 员 单 位 证 券 营 业 部 均 可 参 与 基 金 交 易 。
4 、 上 市 交 易 份 额 简 称 及 代 码 : 中 航 军 A ( 基 金 代 码 : 1 5 0 2 2 1 ) 、 中 航 军 B ( 基 金 代 码 :上市交易公告书
7
1 5 0 2 2 2 )
5 、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份 额 ( 截 至 2 0 1 5 年 4 月 1 3 日 ) : 中 航 军 A 为 1 4 4 , 0 3 3 , 5 5 4 . 0 0 份 、 中
航 军 B 为 1 4 4 , 0 3 3 , 5 5 5 . 0 0 份
6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披 露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净 值 、 中 航 军 A 份 额 和 中 航 军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7 、 未 上 市 交 易 份 额 的 流 通 规 定 : 如 有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份 额 托 管 在 场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至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后 , 可 选 择 将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分 拆 为 中 航 军 A
和 中 航 军 B 上 市 流 通 。
8 、 本 基 金 开 通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日 期 : 2 0 1 5 年 4 月 2 0 日 ,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上市交易公告书
8
四、 持有 人户数 、持 有人结 构及前 十名 持有人 情况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情 况
截 至 2 0 1 5 年 4 月 1 3 日 , 中 航 军 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户 数 为 4 , 5 4 4 户 , 平 均 每 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4 6 6 1 4 . 7 5 份 ; 中 航 军 A 为 1 , 8 1 7 户 , 平 均 每 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7 9 , 2 6 9 . 9 8 份 ;
中 航 军 B 为 1 , 8 1 7 户 , 平 均 每 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7 9 , 2 6 9 . 9 8 份 。
机 构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中 航 军 A 基 金 份 额 为 4 , 7 7 5 , 1 1 3 . 0 0 份 , 占 本 次 中 航
军 A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为 3 . 3 1 5 3 % ; 个 人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中 航 军 A 基 金 份
额 为 1 3 9 , 2 5 8 , 4 4 1 . 0 0 份 , 占 本 次 中 航 军 A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为 9 6 . 6 8 4 7 % 。
机 构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中 航 军 B 基 金 份 额 为 4 , 7 7 5 , 1 1 6 . 0 0 份 , 占 本 次 中 航
军 B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为 3 . 3 1 5 3 % ; 个 人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中 航 军 B 基 金 份
额 为 1 3 9 , 2 5 8 , 4 3 9 . 0 0 份 , 占 本 次 中 航 军 B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为 9 6 . 6 8 4 7 %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前 十 名 持 有 人 情 况 :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中 航 军 A 与 中 航 军 B 前 十 名 持 有 人 情 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中航军 A
份额
占中航军 A
份额比例
持有中航军 B
份额
占中航军 B
份额比例
1 胡学红 5 , 0 0 0 , 0 9 7 . 0 0 3 . 4 7 % 5 , 0 0 0 , 0 9 7 . 0 0 3 . 4 7 %
2 王成 2 , 5 5 0 , 0 4 9 . 0 0 1 . 7 7 % 2 , 5 5 0 , 0 5 0 . 0 0 1 . 7 7 %
3 常州永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2 , 5 0 0 , 0 4 8 . 0 0 1 . 7 4 % 2 , 5 0 0 , 0 4 9 . 0 0 1 . 7 4 %
4 王湘勇 1 , 7 2 6 , 0 6 4 . 0 0 1 . 2 0 % 1 , 7 2 6 , 0 6 5 . 0 0 1 . 2 0 %
5 刘欣芳 1 , 4 7 7 , 6 4 3 . 0 0 1 . 0 3 % 1 , 4 7 7 , 6 4 4 . 0 0 1 . 0 3 %
6 徐洪艳 1 , 1 0 0 , 1 0 6 . 0 0 0 . 7 6 % 1 , 1 0 0 , 1 0 7 . 0 0 0 . 7 6 %
7 吴简珍 1 , 0 3 2 , 5 6 3 . 0 0 0 . 7 2 % 1 , 0 3 2 , 5 6 3 . 0 0 0 . 7 2 %
8 刘云龙 1 , 0 1 0 , 0 9 8 . 0 0 0 . 7 0 % 1 , 0 1 0 , 0 9 8 . 0 0 0 . 7 0 %
9 赖金强 1 , 0 0 0 , 0 2 9 . 0 0 0 . 6 9 % 1 , 0 0 0 , 0 2 9 . 0 0 0 . 6 9 %
1 0 北京精信嘉业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1 , 0 0 0 , 0 2 9 . 0 0 0 . 6 9 % 1 , 0 0 0 , 0 2 9 . 0 0 0 . 6 9 %
1 1 深圳市美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 , 0 0 0 , 0 2 9 . 0 0 0 . 6 9 % 1 , 0 0 0 , 0 2 9 . 0 0 0 . 6 9 %
合计 1 9 , 3 9 6 , 7 5 5 . 0 0 1 3 . 4 7 % 1 9 , 3 9 6 , 7 6 0 . 0 0 1 3 . 4 7 %
注 : 以 上 信 息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提 供 的 持 有 人 信 息 编 制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占 场 内 总 份 额 比 例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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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 主要当 事人 简介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1 、 基 本 信 息
名 称 :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兆 华
总 经 理 : 蔡 颖
设 立 日 期 : 2 0 1 3 年 1 月 2 3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 . 5 亿 元 人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兴 二 道 6 号 武 汉 大 学 深 圳 产 学 研 大 楼 B 8 1 5 房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0 6 号 万 科 富 春 东 方 大 厦 2 2 楼
设 立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1 2 ] 1 7 5 1 号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的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文 号 : 4 4 0 3 0 1 1 0 6 8 5 7 4 1 0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
持 股 单 位 占 总 股 本 比 例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3 . 3 3 %
北 京 市 中 盛 金 期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3 . 3 3 %
北 京 长 和 世 纪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3 . 3 3 %
合 计 1 0 0 %
2 、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及 职 能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 薪 酬 考 核 委 员 会 ” 和 “ 监 察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2 个 专 业 委 员 会 , 有 针 对 性 地 研 究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情 况 , 制 定 相 应 的 政 策 , 并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能 , 切 实 加
强 对 公 司 运 作 的 监 督 。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5 位 监 事 组 成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公 司 具 体 经 营 管 理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设 置 监 察 稽 核 部 、 投 资 部 、 专
户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交 易 部 、 市 场 部 、 产 品 开 发 部 、 机 构 及 专 户 业 务 部 、 客 户 服 务 部 、 基 金
事 务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综 合 管 理 部 、 华 南 营 销 中 心 、 上 海 分 公 司 、 北 京 分 公 司 、 各 投 资 事 业
部 等 多 个 职 能 部 门 及 分 支 机 构 。 此 外 , 公 司 还 设 有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上市交易公告书
1 0
确 定 公 司 投 资 战 略 和 投 资 方 向 , 制 订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
各 部 门 主 要 职 能 如 下 :
监 察 稽 核 部 :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支 持 公 司 管 理 层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负 责 公 司 各 项 制 度 、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在 业 务 各 阶 段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 加 强 与 规
范 公 司 业 务 , 有 效 防 范 与 化 解 风 险 , 确 保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促 进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 效 实 施 ,
防 范 法 律 风 险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
投 资 部 : 负 责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和 计 划 进 行 证 券 选 择 和 组 合 管 理 , 向
交 易 部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供 市 场 动 态 信 息 , 反 馈 投 资 计 划 在 市 场 中 的
反 映 。
专 户 投 资 部 :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专 门 从 事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投 资 管 理 部 门 。 其 负 责 制 定 、 完 善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业 务 流 程 及 考 核 体 系 , 并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监 督 下 实 施 ; 贯 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各 项 决 议 ,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投 资 经 理 负 责 制 , 投 资 经 理 根 据
授 权 具 体 承 担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基 金 专 户 的 具 体 投 资 运 作 。
研 究 部 :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支 撑 部 门 , 负 责 对 宏 观 经 济 、 证 券 市 场 、 行 业 与 上 市 公 司 的 调
查 和 研 究 分 析 , 为 公 司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提 供 全 面 的 研 究 支 持 和 决 策 依 据 。
交 易 部 :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具 体 执 行 部 门 , 负 责 公 司 所 有 有 价 证 券 、 期 货 的 投 资 交 易 的 执
行 和 监 督 。
市 场 部 : 负 责 公 司 总 体 品 牌 规 划 、 媒 体 关 系 的 建 立 与 维 护 ; 制 定 产 品 营 销 模 式 、 营 销 策
略 并 组 织 实 施 ; 制 定 培 训 计 划 并 负 责 公 司 内 部 人 员 培 训 ; 销 售 渠 道 的 调 研 、 建 立 与 维 护 。
产 品 开 发 部 : 负 责 对 国 内 外 开 放 式 基 金 及 基 金 专 户 新 产 品 市 场 调 研 , 以 客 户 需 求 为 导 向 ,
学 习 和 借 鉴 国 内 外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及 基 金 专 户 产 品 经 验 , 提 出 产 品 设 计 思 路 。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政
策 , 对 产 品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和 市 场 销 售 论 证 , 完 成 开 放 式 基 金 及 基 金 专 户 产 品 设 计 方 案 、 制 作
报 批 材 料 、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批 工 作 。
机 构 与 专 户 业 务 部 : 负 责 机 构 及 基 金 专 户 客 户 的 开 发 及 维 护 、 机 构 理 财 业 务 的 拓 展 。
客 户 服 务 部 : 对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及 基 金 专 户 产 品 实 现 的 、 潜 在 的 客 户 实 行 全 方 位 服 务 ,
建 立 与 维 护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包 括 电 子 商 务 、 客 户 识 别 与 分 类 、 客 户 维 护 、 提 供 信 息 服 务 及 咨
询 答 疑 、 网 站 日 常 维 护 等 工 作 。
基 金 事 务 部 : 根 据 国 家 及 主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制 定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 资
金 清 算 及 会 计 估 值 核 算 的 相 关 规 则 和 工 作 流 程 , 为 公 司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和 基 金 专 户 产 品 提
供 投 资 人 账 户 管 理 、 份 额 确 认 、 认 申 购 资 金 等 的 清 算 、 净 值 计 算 、 编 制 定 期 财 务 报 告 等 。
信 息 技 术 部 :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及 主 管 机 构 的 法 规 和 行 业 规 范 , 为 公 司 的 运 营 维 护 和 业
务 拓 展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 公 司 生 产 业 务 I T 系 统 和 办 公 I T 系 统 的 运 维 , 以 及 I T 运 营 环 境 的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 公 司 I T 业 务 规 划 和 I T 项 目 开 发 和 实 施 管 理 。上市交易公告书
1 1
综 合 管 理 部 : 执 行 国 家 财 税 政 策 , 正 确 核 算 、 反 映 、 监 督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 控 制 成 本 费 用 ,
管 理 公 司 资 金 安 全 、 有 效 , 为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提 供 财 务 支 持 ; 制 定 并 落 实 公 司 整 体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政 策 , 包 括 组 织 架 构 及 人 员 配 置 、 薪 酬 及 福 利 、 绩 效 管 理 、 培 训 与 发 展 以 支 持 公 司 的 整 体
经 营 战 略 确 保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规 范 、 合 规 开 展 , 搭 建 和 谐 的 员 工 关 系 。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需 要 , 制
定 并 实 施 公 司 行 政 管 理 、 服 务 的 制 度 流 程 , 负 责 公 司 内 部 综 合 协 调 , 对 公 司 运 营 提 供 行 政 支
持 , 保 证 和 促 进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实 现 规 范 、 高 效 ; 通 过 有 效 的 品 牌 建 设 及 公 关 活 动 , 以 树 立 良
好 的 企 业 形 象 , 提 升 公 众 认 知 度 。
华 南 营 销 中 心 : 负 责 所 辖 区 域 内 销 售 渠 道 的 开 发 、 维 护 。
北 京 分 公 司 : 负 责 所 辖 区 域 内 销 售 渠 道 的 开 发 、 维 护 。
上 海 分 公 司 : 负 责 所 辖 区 域 内 销 售 渠 道 的 开 发 、 维 护 。
3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薛 小 波 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中 信 证 券 机 械 行 业 和 军 工 行 业 首 席 分 析 师 、 高 级 副 总 裁 。
现 任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投 资 总 监 ( E D )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前 海 开 源 大 安 全 核 心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前 海 开 源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前 海 开 源 工 业 革 命 4 . 0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1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成 立 时 间 : 1 9 9 3 年 8 月 1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4 6 . 6 1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证 监 许 可 [ 2 0 1 4 ] 7 8 号
联 系 人 : 秦 湘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2 6 9 5 1 1 1 1
招 商 证 券 是 百 年 招 商 局 旗 下 金 融 企 业 , 经 过 二 十 多 年 创 业 发 展 , 已 成 为 拥 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评 定 为 A 类 A A 级 券 商 。 招 商 证 券 具 有
稳 定 的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 科 学 合 理 的 风 险 管 理 架 构 、 专 业 的 服 务 能 力 。 公 司 拥 有 多 层 次 客 户 服
务 渠 道 , 在 国 内 5 8 个 城 市 设 有 超 过 1 0 0 家 营 业 部 , 同 时 在 香 港 设 有 分 支 机 构 , 全 资 拥 有 招
商 证 券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资 本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参 股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上市交易公告书
1 2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构 建 起 国 内 国 际 业 务 一 体 化 的 综 合 证 券 服 务 平 台 。 招 商 证 券 致 力 于 “ 全
面 提 升 核 心 竞 争 力 , 打 造 中 国 最 佳 投 资 银 行 ” 。 公 司 将 以 卓 越 的 金 融 服 务 实 现 客 户 价 值 增 长 ,
推 动 证 券 行 业 进 步 , 立 志 打 造 产 品 丰 富 、 服 务 一 流 、 能 力 突 出 、 品 牌 卓 越 的 国 际 化 金 融 机 构 ,
成 为 客 户 信 赖 、 社 会 尊 重 、 股 东 满 意 、 员 工 自 豪 的 优 秀 金 融 企 业 。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招 商 证 券 托 管 部 员 工 平 均 具 备 7 年 以 上 的 证 券 基 金 后 台 运 营 或 结 算 托 管 工 作 经 验 , 其 中
多 人 具 备 丰 富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经 验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经 验 , 以 及 大 型 I T 公 司 的
软 件 设 计 与 开 发 经 验 , 人 员 专 业 背 景 覆 盖 了 金 融 、 会 计 、 经 济 、 计 算 机 等 各 领 域 , 其 中 本 科
以 上 人 员 占 比 1 0 0 % , 硕 士 研 究 生 占 比 达 到 7 0 %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拥 有 硕 士 研 究 生 或 以 上 学
历 。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招 商 证 券 托 管 部 是 国 内 首 批 获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证 券 公 司 , 可 为 各 类 公 开 募 集
资 金 设 立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 托 管 部 拥 有 独 立 的 安 全 监 控 设 施 , 稳 定 、 高 效 的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完 善 的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 招 商 证 券 托 管 部 本 着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 的 原 则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履 行 基 金 托 管 职 责 。
除 此 之 外 , 招 商 证 券 于 2 0 1 2 年 1 0 月 获 得 了 证 监 会 准 许 开 展 私 募 基 金 综 合 托 管 服 务 试 点
的 正 式 批 复 , 成 为 业 内 首 家 可 从 事 私 募 托 管 业 务 的 券 商 , 经 验 丰 富 , 服 务 优 质 , 业 绩 突 出 。
( 三 ) 基 金 验 资 机 构
名 称 :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四 环 中 路 1 6 号 院 2 号 楼 4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永 定 门 西 滨 河 路 8 号 院 7 号 楼 中 海 地 产 广 场 西 塔 5 -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剑 涛
联 系 人 : 胡 立 新
经 办 会 计 师 : 门 熹 、 胡 立 新
电 话 : 0 1 0 - 8 8 0 9 5 5 8 8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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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 合同摘 要
(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 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1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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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确 定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和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上市交易公告书
1 5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及 《 托 管 协 议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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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因 审 计 、 法 律 等 外 部 专 业 顾 问 提 供 的 情 况 除
外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和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及 《 托 管 协 议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及 《 托 管 协 议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1 2 )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处 接 收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及 《 托 管 协 议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 托 管 协 议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份 额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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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9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 事 项 应 分 别 由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独 立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 应 的 份 额 类 别 内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日 常 机 构 。
1 、 召 开 事 由
(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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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 4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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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 5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3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行 使 投 票 权 提
供 便 利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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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各 自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各 自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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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以 上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及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 0 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 隔 期 。
( 2 ) 议 事 程 序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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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6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 1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 应 份 额 级 别 内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的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的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7 、 计 票
( 1 ) 现 场 开 会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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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8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的 生 效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执 行 方 法
1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2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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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在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 包 括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1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 8 )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
( 9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 1 0 ) 基 金 的 上 市 费 和 年 费 ;
( 1 1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可 以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具 体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中 载 明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终 止 清 算 时 所 发 生 费 用 ,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中 扣 除 。
2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管 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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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3 )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0 2 % 年 费 率 计 提 。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0 2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0 2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收 取 下 限 为 每 季 度 人 民 币 4 万 元 , 计 费 期 间 不 足 一 季 度 的 , 根 据
实 际 天 数 按 比 例 计 算 。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季 度 末 , 按 季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数 使 用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季 前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相 应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变 更 上 述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费 率 和 计
算 方 法 的 , 本 基 金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费 率 计 提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和 计 算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 约 定 要 求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费
率 和 计 算 方 法 , 应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给 指 数 许 可 方 。 此 项
变 更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4 - 1 1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3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等 费 用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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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4 、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5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限 制
1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中 证 中 航 军 工 主 题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含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 质 押 及 买 断 式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9 0 % - 9 5 % ; 其 中 , 投 资 于 中 证 中 航 军
工 主 题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9 0 % ; 同 时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2 、 投 资 限 制
( 1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9 0 % - 9 5 % ;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中 航 军
工 主 题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9 0 %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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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1 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 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 5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可 对 以 上 比 例 进 行 调 整 ;
1 6 ) 本 基 金 投 资 单 只 中 期 票 据 的 额 度 不 得 超 过 其 发 行 总 额 度 的 1 0 % , 并 且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1 0 % ;
1 7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 4 0 % ;
1 8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证 券 衍 生 品 种 的 , 应 当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并 制 定 严 格
的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和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证 券 衍 生 品 种 的 具 体 比 例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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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 六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1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2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3 、 估 值 方 法
(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9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0
4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参 考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外 公 布 。
5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参 考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上市交易公告书
3 1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或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或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6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7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和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和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8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5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或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2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 七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方 式
1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2 、 基 金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或 者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基 金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或 者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 实 施 方 案 若 未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明 确 约 定 , 应 当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提 前 发 布 提 示 性 通 知 , 明 确 有 关 实 施 安 排 , 说 明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影 响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享 有 的 选 择 权 , 并 在 实 施 前 预 留 至 少 二 十 个 开 放 日 或 者 交 易 日 供 基 金 持 有 人 做
出 选 择 。
3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 4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4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3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5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分 别 计 算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各 自 的 应 计 分 配 比 例 , 并 据 此 向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A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8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 八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深 圳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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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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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 财务状 况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后 至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公 告 前 无 重 要 财 务 事 项 发 生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4 月 1 3 日 资 产 负 债 表 ( 未 经 审 计 ) 如
下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4 月 1 3 日 资 产 负 债 表 (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资 产 : 负 债 :
银 行 存 款 4 7 5 , 6 3 5 , 5 4 9 . 7 3 短 期 借 款 -
结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
存 出 保 证 金 -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款 -
其 中 : 股 票 投 资 3 7 , 8 4 4 , 0 0 8 . 6 4 应 付 证 券 清 算 款 1 2 , 9 5 8 , 6 8 6 . 5 0
债 券 投 资 - 应 付 赎 回 款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 应 付 管 理 人 报 酬 1 7 8 , 0 6 6 . 7 3
基 金 投 资 - 应 付 托 管 费 3 5 , 6 1 3 . 3 3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 应 付 销 售 服 务 费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应 付 交 易 费 用 3 3 , 8 9 5 . 7 6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应 付 税 费 -
应 收 利 息 2 0 6 , 4 7 6 . 0 0 应 付 利 息 -
应 收 股 利 - 应 付 利 润 -
应 收 申 购 款 - 其 他 负 债 1 0 , 5 0 4 . 0 7
其 他 资 产 7 0 , 7 4 5 . 9 6 负 债 合 计 1 3 , 2 1 6 , 7 6 6 . 3 9
- 所 有 者 权 益 :
- 实 收 基 金 4 9 9 , 8 8 4 , 5 4 8 . 6 3
- 未 分 配 利 润 6 5 5 , 4 6 5 . 3 1
-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5 0 0 , 5 4 0 , 0 1 3 . 9 4
资 产 合 计 5 1 3 , 7 5 6 , 7 8 0 . 3 3 负 债 与 持 有 人 权 益 总 计 5 1 3 , 7 5 6 , 7 8 0 . 3 3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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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 投资组 合
截 至 公 告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即 2 0 1 5 年 4 月 1 3 日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如 下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5 年 4 月 1 3 日 , 本 报 告 中 财 务 资 料 未 经 审 计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3 7 , 8 4 4 , 0 0 8 . 6 4 7 . 3 7 %
其 中 : 股 票 3 7 , 8 4 4 , 0 0 8 . 6 4 7 . 3 7 %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4 7 5 , 6 3 5 , 5 4 9 . 7 3 9 2 . 5 8 %
6 其 他 资 产 2 7 7 , 2 2 1 . 9 6 0 . 0 5 %
7 合 计 5 1 3 , 7 5 6 , 7 8 0 . 3 3 1 0 0 . 0 0 %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2 . 1 、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3 7 , 8 4 4 , 0 0 8 . 6 4 7 . 5 6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
J 金 融 业 - -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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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3 7 , 8 4 4 , 0 0 8 . 6 4 7 . 5 6
2 . 2 、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积 极 投 资 的 股 票 。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3 . 1 、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0 0 3 8 中 直 股 份 3 4 9 , 9 1 7 1 6 , 3 4 8 , 1 2 2 . 2 4 3 . 2 7
2 0 0 2 1 7 9 中 航 光 电 2 1 9 , 9 8 0 7 , 8 4 8 , 8 8 6 . 4 0 1 . 5 7
3 6 0 0 8 9 3 中 航 动 力 1 2 0 , 0 0 0 5 , 1 2 8 , 8 0 0 . 0 0 1 . 0 2
4 6 0 0 3 7 2 中 航 电 子 1 5 0 , 0 0 0 4 , 7 0 7 , 0 0 0 . 0 0 0 . 9 4
5 0 0 2 0 1 3 中 航 机 电 1 2 0 , 0 0 0 3 , 8 1 1 , 2 0 0 . 0 0 0 . 7 6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仅 持 有 上 述 股 票 。
3 . 2 、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积 极 投 资 的 股 票 。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9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9 . 2 、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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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2 0 6 , 4 7 6 . 0 0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7 0 , 7 4 5 . 9 6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 7 7 , 2 2 1 . 9 6
9 .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9 .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9 . 5 . 1 、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的 情 况 。
9 . 5 . 2 、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前 五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积 极 投 资 的 股 票 。
9 .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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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重大 事件揭 示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5 年 3 月 3 0 日 正 式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于 2 0 1 5 年 3 月 3 1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刊 登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
本 基 金 自 合 同 生 效 至 本 公 告 书 公 告 前 未 发 生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重 大 事 件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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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之 后 履 行 管 理 人 职 责 做 出 如 下 承 诺 :
( 一 )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 二 )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和 及 时 地 披 露 定 期 报 告 等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披 露 所 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信 息 , 并 接 受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监 督 管 理 。
( 三 ) 在 知 悉 可 能 对 基 金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任 何 公 共 传 播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后 , 将 及 时 予 以 公 开 澄 清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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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 金托管 人承 诺
.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做 出 承 诺 :
( 一 )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二 )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等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将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在 限 期 内 ,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将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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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 金上市 推荐 人意见
本 基 金 无 上 市 推 荐 人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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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备 查文件 目录
下 列 文 件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基 金 合 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 二 )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三 )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 四 ) 《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 五 ) 关 于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募 集 设 立 前 海 开 源 中 航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 八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0 1 5 年 4 月 1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