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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医疗(050026)

博时医疗: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更 新说 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 文) 
 
 
 
 
 
 
 
博 时医疗 保健 行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更 新说 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 文) 【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2012 年5 月24 日证监许可[2012]699 号文核准募集 。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 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 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 基金收益, 同 时承担相 应的投资 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 险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风 险、 职业 道德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 合 规 性风险、 本基 金特定投 资策略 带来的风 险 及其他风 险 等。 本基金 属于股票 型基金, 预期 收益 和风险高于 混合型基 金、 债券型基 金和 货币市场基 金, 属于证 券市场中 的高风险 高 预期收 益 的基金品种。 同时, 本基 金为行业 基金, 在享受医疗 保健行业 收益的同 时, 也须承 担单一行 业 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 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 合同,全 面认 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和 产 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理性 判断市场 ,谨 慎做出投资 决策。 本基金以1.00 元初始面值募 集基金份 额, 在市场 波动 等因素的影 响下, 基金投 资有可能 出现亏损或 基金份额 净值低于 初始面值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认真 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 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 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后,基 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 所载内容 截止日 为2015 年2 月28 日,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 止日为 2014 年 12 月31 日。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 效 ........................................ 4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与转 换 ........................................ 44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51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 绩 ........................................................ 6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收 益与分 配 ................................................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7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 示 ........................................................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终止 与清算 ............................................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98 第二十一部 分


其他 应披露的 事项 ............................................. 100 第二十二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01 第二十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1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更 新说 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 文) 第 一 部分


绪言 《博时医疗 保健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 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 法》 ” ) 以及 《 博时 医疗 保健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医疗保健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或 “ 本基 金 ” )是根据 本招 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 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 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 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 医疗保 健行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博时 医疗保健 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博 时医疗保 健行业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博时 医疗保健 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 《博时 医疗保健 行业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8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0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 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1 、 销售机 构:指博 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 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2 、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 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23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记业 务 的机构 。基金的 登记 机构为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4 、 基金账 户: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5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 卖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6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7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28 、 基金募 集期: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 期间,最 长不得 超过 三个月 29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0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1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2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3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4 、开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5 、 《业务规则》 : 指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6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7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38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39 、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40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1 、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 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42 、 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43 、元:指人民 币元 44 、 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5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46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7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48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49 、 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50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洪小源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沈康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 “ 公司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 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 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 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 ,持有股 份 6 %;璟安股 权投资有 限公司, 持有股 份 12%; 上 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 金有限公 司, 持有 股份6 %; 广厦建 设集团有 限责任公 司, 持 有股份 2% 。 注册资本 为 2.5 亿 元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三 大总部和 十三个直 属部门, 分别是: 权 益 投资总部、 固 定收益总 部、 市场 销 售总 部以及 宏观策略 部、 交 易部、 指数投资 部、 产品 规划部、 互联网金 融部、 董事长办 公室、 总裁办公室 、人力资 源部、财 务部、信 息技术部 、基 金运作部、 风险管理 部和监察 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益 投资总部 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 资风格小组) 、特定资产 管理部、研 究部和国际组。 股票投资部 负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组 合管理。 特 定资产管 理部负责 特定资产 的 管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研究部负 责完成 对宏观经济、 投 资策略、 行业 上市公司 及市场的 研究 。 国际组负责公 司海外投 资业务中 与权 益类资产管 理和研究 相关的工 作。 固定收 益 总部负责 公司所管理 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 定收益总 部下设 现金管理 组、 公募基 金 组、 专户组、 国际组和 研究组, 分别负 责各类固定 收益资产 的研究和 投资工作。 市场销售 总 部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的客户、 销售和 服务工作。 市 场销售总 部下设机 构与零售 两大业务 线 和营销服务 部。 机构业 务线含战 略客户 部、 机构-上 海、 机构- 南方三大 区域和养 老金部、 券 商业务部两 个部门。 战 略客户部 负责北 方地区由国资委 和财政部直 接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域 机 构客户的销售与 服务工作。 机构-上海 和机构-南方分别 主要负责华 东地区、华 南地区以及 其他指定区域的 机构客 户销 售与服务工 作。 养老金业务 部负责养 老金业务 的研究、 拓展 和服 务等工作。 券商 业务部负 责券商渠 道的 开拓和销售服务 。零售业务 线含零售-北 京、零售- 上 海、零售-南方三 大区域,以 及客户服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务中心。 其中, 零售 三大区域 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零 售客户的渠 道销售和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负责零售 客户的服 务和咨询 工作。 营销 服务部负 责 营销策划、 总 行渠道维 护和销售 支持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 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指数投资部负 责公司各 类指数投 资产 品的研究和 投 资管理 工作。产 品规划部 负责新产 品设 计、新产品 报批、主 管部门沟 通维护、 产品维护以 及年金方 案设计等 工作。 互联网 金融部负 责公司互联 网金融战 略规划的 设计和实 施, 公司互联网 金融的平 台建设、 业务 拓展和客 户运 营, 推动公司相 关业务在 互联网平 台的 整合与创新。 董 事长办公 室专门负 责股东会、 董 事会 、 监事会及董事 会各专业 委员会各 项会 务工作; 股东关系 管理与董 、 监事 的联络 、 沟通及 服 务; 基金 行业政策 、 公司 治理、 战略发 展研究; 与公 司治理及 发展战略 等相关的 重大信息 披 露管理; 政府 公共关系 管理; 党务 工作; 博时慈善基 金会的管 理及运营 等。 总裁办公 室负 责公 司的战略规 划研究、 行政 后勤支持、 会 议及文件管 理、 公司文 化建设、 品牌传播 、 对外媒 体 宣传、 外事活 动管理、 档案管理 及工会 工作等。 人力资源 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 招聘、 培训发展 、 薪酬福 利、 绩 效评估 、 员工沟 通、 人 力资源信息 管理工作 。财务部 负责公司 预算管理 、财 务核算、成 本控制、 财务分析 等工作。 信息技术部负责 信息系统开 发、网络运 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 据备份等工 作。基金运 作部负责基 金会计和 基金注册 登记等业 务。 风险管理 部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流程, 组 织实施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与 绩效分析 工 作, 确保公司 各类投资 风险得到 良好监 督与控制。 监 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投资 决策、 基金 运 作、 内部管理 、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 察,并向公 司管理层 和有关机 构提供独 立、客观 、公 正的意见和 建议。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沈阳分公 司 、 郑州 分 公司 和成都 分公司 , 分 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 和 成都 人员 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 京、 沪、 沈阳 和郑州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 协助。 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以及境 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人 数为 389 人, 其中研究员 和基金经 理超过 94%拥 有硕士及以 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成 员 洪小源先生,双 硕士,董事长 。1988 年 以来曾就职 于国家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会综 合规 划司,后历 任深圳龙 蕃实业股 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 、招 商局蛇口工 业区有限 公司总经 理助理、 招商局地产 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总经理, 招 商局科技 集 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 招 商局蛇口 工业区 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曾 任中诚信 托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事、 招商昆仑股 权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招 商海 达保险顾问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招商 局保 险有限公司 董事长、 招 商局中国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 事长。 现任招 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 总经理 助理、 招商局金 融集团有 限公司总 经理、 招商局 中國 基金有限公 司董事长; 招 商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董事 兼风险管 理委员会 主任、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兼风险及 资本管理 委员会主 任。2014 年 11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长暨法定代 表人。2015 年1 月 起, 兼任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司董 事、董事 会主席。 桑自国先生,博 士后,副董事 长。1993 年起历任山 东证券投资银行 部副总经理、 副总 经理、泰安 营业部 副 总经理, 中经信投 资公司总 经理 助理、中经 证券有限 公司筹备 组组长, 永汇信用担 保有限公 司董事长、 总 经理, 中国华 融资 产管理公司 投资事业 部总经理 助理、 副 总经理, 中 国长城资 产管理 公司投资 投行事业 部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 事会董事 。2013 年 8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五届 董事会副董 事长。2014 年11 月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第 六届董事 会副董事 长。 熊剑涛先生 , 硕士 , 工程师 , 董事 。1992 年 5 月至1993 年 4 月任 职于深圳 山星电子 有 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 招商银行总 行 电脑部信息 中心副经理,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电 脑部副经理 、 经理 、 电 脑中心总 经理、 技术总监 兼信息 技术中心总 经理;2004 年1 月至 2004 年 10 月,被中 国证监会 借调至南 方证券行 政接管组 任接管组成 员;2005 年 12 月 起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现分 管经纪 业务、 资产 管 理业务、 信息 技术中心 , 兼任招 商期货 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 国证券业 协会证券 经纪专业 委员 会副主任委 员。 2014 年 11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六届 董事会董 事。 吴姚东先生 ,博士, 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 学院 EMBA ,董 事。2002 年进 入招商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历 任 国际业务 部分析 师、 招商证 券武汉营 业 部总经理、 招 商证券 ( 香港) 公 司总经 理兼国际业 务部董事 、总裁办 公室总经 理、董事 总经 理、公司总 裁助理。2013 年 5 月加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任 公司 董事 ,博时基 金( 国际)有限 公司董事 会副主席 兼总裁、 博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 。2013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五届 、 第六届董事 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 济大学数 学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 招商证券 ,先后任 上海澳门 路营业部总 经理、上 海地区总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 投资部总经 理、投资部 总经理兼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 、股票销售 交易部总经 理 (现更名 为机构业 务总部) 、 机构 业务董事 总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7 月 , 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二届、第 三届监事 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四届至第 六届董事 会董事。 杨林峰先生 ,硕士, 高级经济 师,董事 。1988 年 8 月 就职于国家 纺织工业 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 于中国华 源集团有 限公司, 先后任华源 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证 交所上市公 司)董秘 、副总经 理、常务 副总经理 等职 。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 海市 国资 委直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属上海大盛 资产有限 公司, 任战 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2007 年 10 月 至今, 出 任上海盛 业股权 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 总 经理。2011 年 7 月至2013 年 8 月,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公司 第五届监事 会监事。2013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第 五届、 第六 届董事会 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 ,独立董事。1971 年起 ,先后在北 京西城区半导体 器件厂、北京 东城 区电子仪器 一厂、 中共 北京市委 党校、 社 科院美国 研 究所、 加州大 学伯克利 分校、 布 鲁津斯 学会、 标准国际 投资管理 公司工作。1997 年9 月至今 任瑞银投资 银行副主 席。2008 年1 月, 何 迪先生建 立了资助、 支持中国 经济、 社会 与国际关 系领域中长 期问题研 究的非营 利公益组 织 “博源基 金会 ”, 并担任该 基金会总 干事。2012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 五届、第六 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 李南峰先生,学 士,独立董事 。1969 年 起先后在中 国人民解放军酒 泉卫星基地、 四川 大学经济系、 中国人民 银行、 深 圳国际信 托投资公 司 、 华润深国投 信托有限 公司工作 , 历任 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金 融研究所 研究院、 深 圳特区人 行 办公室主任, 深圳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副 总 经理 、总经 理、 董事长 、党 委书记 ,华 润深国 投信托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副董 事长 。1994 年 至2008 年 曾兼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董事 长。2010 年 退休。2013 年 8 月 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五届 、第六届 董事会独 立董 事。 顾立基先生 , 硕士 , 独立董 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 职于上海印 染机械修 配厂, 任 共青 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商 局蛇口工业区 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秘书、主 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 免税品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中国国 际海 运集装箱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总经理; 招商 局蛇口工 业区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国际 招 商局贸易投 资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 务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 口 工业区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香 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招商局科 技集团有 限公司董 事 总经理、 招商 局蛇口工 业区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2008 年退休 。2008 年 2 月至今 ,任清华 大 学深圳研究 生院兼职 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科 技集团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 兼任中 国 平安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外部监 事、监事 会主 席;2011 年 3 月至今, 兼任湘电 集团 有限公司外 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2014 年8 月 ,兼 任德华安顾 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 (ECNL ) 董事;2013 年 6 月至 今,兼任 深圳市昌 红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4 年12 月至今, 兼任深圳市 创鑫激光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2014 年 11 月起, 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第六 届 董事会独立 董事。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 士,监事。1983 年起历 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 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 历任中国 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金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先后任 评估咨询 部副总经 理,债权管理部 (法律事务 部)副总经 理,南宁办 事 处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监 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 室) 总经理 。 2007 年 12 月至 今兼任 新疆长 城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 席。 2011 年 1 月至今 任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控 股子公司 专职 监事 (总经理 级) 。2011 年 7 月 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五至 六届监事 会监 事。 赵兴利先生, 硕 士, 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 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港 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夏 人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 务有限 公司常务 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 备天津港 ( 集团)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至 今任天津 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融事 业部副部 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五至六届 监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 ,监事。2001 年起先后 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公司 、博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至 六届监事 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 ,监事。1998 年起历任 南天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任软 件工程师、北 京万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MIS 系 统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 术 部副总经理。 现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2010 年4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 监事。 赵卫平先生,硕 士,监事。1996 年起先 后在山东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 、大鹏证券公 司、 北京证券公 司、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工作。 现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交 易部总经 理。 2013 年 8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五至六届 监事 会监事。 3、 高级管理 人员 洪小源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硕 士,副总经理 及代总经理 。1995 年 起先后在北京清 华计算机公司 任开 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 股份公司 CAD 与 信息事业 部任总 工程师。2000 年 加入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 理部副经 理,电脑 部副经理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现 任公司副 总经理, 兼任博时基 金(国际 )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董良泓先生,CFA ,MBA ,副 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 在中国技术进出 口总公司、中 技上 海投资公司、 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特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 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特定资产管 理部总经 理。 现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兼高级 投资经理、 社保组 合投资经 理, 兼任博 时 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董事、 博 时资本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邵凯先生, 经 济学硕士 ,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历任 债券组合 经理助理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 券 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 部总经理、 固 定收益投 资总监。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兼 任博时基 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孙麒清女士,商 法学硕士,督 察长。曾供 职于广东深 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监察法 律部法 律顾问、 监 察 法律部总经 理。 现任公 司督察长 , 兼任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苏永超先生 ,硕士。1999 年起先后在太极 集团、北 京百慧勤投 资有限公 司、第一 创业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中恒集 团、 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工作 。 2013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现 任博时医 疗保 健行业股票 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3 年 10 月 10 日至今) 、博时第三 产业基金 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2 月 9 日至今) 。 历任基金经 理: 李权 胜先生 (2012 年 08 月 28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26 日)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董良 泓、邵凯 、 万定山 、黄健斌 、魏凤春 、 李 权胜 。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万定山先生, 硕 士。1999 至2000 年曾 在海尔集 团工 作。2004 年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研究员 、 研 究员 兼基 金经理助 理、 年 金账户 基金经理 、 特定资 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 。 现任权益投 资总部董 事总经理 兼特定资 产管理部 总经 理、社保组 合投资经 理。 黄健斌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 证券有限公 司、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投 资管理部 、中银国 际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 金管理部工 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任 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 博时平衡 配置 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现任 固定收益总 部董事总 经理兼社 保组合投 资经理、高 级投资经 理。 魏凤春先生 ,经济学 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 济学院、江 南证券、 清华大学 、江 南证券、中 信建投证 券公司工 作。2011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宏观 策略部总 经理兼投资 经理。 李权胜先生 , 硕士 。2001 年起先后在招 商证券 、 银华 基金工作 。2006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研 究员、 研 究员兼基 金经理助 理 、 特定资产投 资经理、 特定资产 管理部 副总经理、 博时 医疗保健 行业股票 基金基金 经理、 股 票投资部副 总经理。 现任 股票投资 部总 经理兼成长 组投资总 监、博时 精选股票 基金基金 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1 、依法申请并 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 7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的财务会 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开放 式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 签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 、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8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 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 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业务部 总经理: 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现 有员工 110 余 人, 大部分员 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 经验, 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 习 或培训经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为 给客户提 供专业化 的托管服 务, 中国银行已 在境内 、 外分 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银行拥 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类机 构、 券 商资 产管理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金 、 银行 理财产品 、 股权基金 、 私募基 金、 资 金托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丰 富的托管 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银 行 首家开展绩 效评估、 风 险分析等 增值服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务,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 服务,是 国内 领先的大型 中资托管 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中国 银行已托 管 307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 中境内基 金 282 只, 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了股 票型 、 债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型、 指数型等 多种类 型的基金 , 满 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 的投资理 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 位居同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险管理 与控制工 作是中国 银行 全面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 风险控制 理念, 坚 持 “规范运 作、 稳健 经 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 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 穿业务各 环节, 包括风险 识别 , 风险评 估, 工作程序设 计与制度 建设, 风险检视 , 工作程序与 制度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制度 执行情况 的 内部监督、 稽 核以及风 险控 制工 作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中 国银行连 续聘请外 部会计会 计师事务 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 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 阅报告。2013 年, 中国 银行同时 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 计报告。 中国 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 内控 措施严密, 能 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 当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一)直销 机构 1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 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2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程姣姣 (二) 代销 机构 (1)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6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蒋超 良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网址 : http://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田国 立 联系 人: 高越 电话 : 010-6659497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网址 : http://www.boc.cn/ (3)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洪 章 联系 人: 张静 传真 : 010 -66275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http://www.ccb.com/ (4)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牛锡 明


联系 人: 曹榕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建 红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689 号 东银 大厦25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吴斌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7) 中国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 代表 人: 唐双 宁 联系 人: 朱红 电话 : 010 -63636153


传真 : 010 -636361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5 网址 : http://www.cebbank.com (8)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文 标 联系 人: 董云 巍 电话 : 010 -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9) 上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范一 飞 联系 人: 汤征 程 电话 : 021-68475521 传真 : 021-6847649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5594 网址 : 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10) 浙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达 洋 联系 人: 毛真 海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真 : 0571-8765918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7 网址 : http://www.czbank.com (11) 杭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太 普 联系 人: 严峻 电话 : 0571 -85108195 传真 : 0571 -851065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 http://www.hzbank.com.cn (12) 江苏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洪 武北路55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洪 武北路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黄志 伟 联系 人: 田春 慧 电话 : 025-58587018 传真 : 025-585870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098 ,400-86-96098 网址 : http://www.jsbchina.cn (13) 渤海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宝 凤 联系 人: 王宏 电话 : 022-58316666 传真 : 022-583165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1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网址 : http://www.cbhb.com.cn (14) 江苏 张家港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66 号 办公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6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自 忠 联系 人: 孙瑜 电话 : 0512-58236370 传真 : 0512-582363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065 网址 : http://www.zrcbank.com (15) 洛阳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 道与 通济 街交 叉口 办公 地址 :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 大道2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建 甫 联系 人: 董鹏 程 电话 : 0379-65921977 传真 : 0379-659218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9-96699 网址 :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16) 嘉兴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嘉兴 市建 国南路409 号 办公 地址 : 嘉兴 市建 国南路40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许洪 明 联系 人: 顾晓 光 电话 : 0573-82099660 传真 : 0573-820996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3-96528 网址 : http://www.bojx.com (17) 重庆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 东路10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 东路10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忠 联系 人: 范 亮 电话 : 023-676379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6866 网址 : www.cqrcb.com (18) 江苏 吴江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江 区中 山南路1777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江 区中 山南路1777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玉 根 联系 人: 傅巍 群 电话 : 0512-63969900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传真 : 0512-639690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696068 0512-96068 网址 : www.wjrcb.com (19) 江苏 江南农 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常州 市延 陵中路668 号 办公 地址 : 常州 市延 陵中路6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向 阳 联系 人: 包静 电话 : 0519-89995066 传真 : 0519-899951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9-96005 网址 : http://www.jnbank.cc (20) 吉林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开 区东 南湖 大路1817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开 区东 南湖 大路18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唐国 兴 联系 人: 孙琦 电话 : 0431-84999543 传真 : 0431-8499954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666 网址 : http://www.jlbank.com.cn (21) 威海 市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办公 地址 :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谭先 国 联系 人: 李智 颖 电话 : 0631-5208116 传真 : 0631-520811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636 (省 内) 、40000-96636 ( 境内 ) 网址 : http://www.whccb.com 、http://www.whccb.com.cn (22) 晋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 林区 长风 西街 一号 丽华 大厦 办公 地址 :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 林区 长风 西街 一号 丽华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上官 永清 联系 人: 董嘉 文 电话 : 0351-6819579 传真 : 0351-68199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10-5588 网址 : http://www.jshbank.com (23) 天相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 口外 大街28 号C 座5 层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法定 代表 人: 林义 相 联系 人: 尹伶 电话 : 010-66045529 传真 : 010 -660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http://www.txsec.com (24) 深圳 市新兰 德证券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 赛格 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企 大厦C 座9 层 法定 代表 人: 马令 海 联系 人: 邓洁 电话 : 010-58321105 传真 : 010-5832528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66-1188 网址 : http://8.jrj.com.cn (25) 和讯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莉 联系 人: 李延 鹏 电话 :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 0755-820290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200022 网址 : http://Licaike.hexun.com (26) 深 圳 众禄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 人: 张玉 静 电话 : 0755-33227953 传真 : 0755-820807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788-887 网址 :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7) 上海 天天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其实 联系 人: 潘世 友 电话 : 021-54509998 传真 : 021-6438530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18-188 网址 : http://www.1234567.com.cn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28) 上海 好买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 代表 人: 杨文 斌 联系 人: 蒋章 电话 : 021-588700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00-9665 网址 : http://www.ehowbuy.com (29) 杭州 数米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 海曙 路东2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3588 号 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柏 青 联系 人: 周嬿 旻 电话 :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 0571-2669853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766-123 网址 : http://www.fund123.cn (30) 上海 长量基 金销售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跃 伟 联系 人: 敖玲 电话 : 021-58788678-8201 传真 : 021 —587876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89-1289 网址 : http://www.erichfund.com (31) 浙江 同花顺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 元茂 大厦903 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 人: 胡璇 电话 : 0571-88911818 传真 : 0571-8680042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88920897 、4008-773-776 网址 : http://www.5ifund.com (32) 中期 时代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光华路16 号1 幢11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光华路16 号1 幢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路瑶 联系 人: 朱剑 林 电话 : 010-59539866 传真 : 010-5953986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162 ,4008888160 ,010-65807110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网址 : http://www.cifcofund.com/ (33) 泛华 普益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9 号 高地 中心1101 室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9 号 高地 中心11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于海 锋 联系 人: 邓鹏 电话 : 028-66980977 传真 : 028-82000996-8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8-82000996 网址 : http://www.pyfund.cn (34) 宜信 普泽投 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 代表 人: 沈伟 桦 联系 人: 王巨 明 电话 : 010-52858244 传真 : 010-858942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99-500 网址 : http://www.yixinfund.com (35) 万银 财富(北京)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 代表 人: 王斐 联系 人: 陶翰 辰 电话 : 010-53696059 传真 : 010-593930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80069 网址 : http://www.wy-fund.com (36) 北京 增财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 代表 人: 王昌 庆 联系 人: 罗细 安 电话 : 010-67000988 传真 : 010-67000988-60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01-8811 网址 : http://www.zcvc.com.cn (37) 北京 晟视天 下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 河证 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甲6 号万 通中心D 座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蒋煜 联系 人: 徐长 征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电话 : 010-58170900 传真 : 010-581708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8-8866 网址 : http://shengshiview.com/


(38) 一路 财富( 北京)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9 号院5 号楼70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外 大街2 号 万通 新世界A 座2208 法定 代表 人: 吴雪 秀 联系 人: 段京 璐 电话 : 010-88312877 传真 : 010-883120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01-1566 网址 : http://www.yilucaifu.com (39) 北京 唐鼎耀 华投资 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 经济 开发 区百 泉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 桥路甲40 号二 十一 世纪 大厦A303 法定 代表 人: 王岩 联系 人: 周君 电话 : 010-53570568 传真 : 010-592008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99868 网址 : http://www.tdyhfund.com (40) 中经 北证( 北京)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4 号北 礼士 路甲12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徐福 星 联系 人: 陈莹 莹 电话 : 010-68998820-8306 传真 : 010-8838155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0030 网址 : www.bzfunds.com (41) 中国 国际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光华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 店西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兵 联系 人: 赵森 电话 : 010-5953986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 http://www.cifco.net (42) 国泰 君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法定 代表 人: 万建 华 联系 人: 芮敏 祺 电话 : 021 -38676666 传真 : 021 -386701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1 网址 : http://www.gtja.com/ (43) 中信 建投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青 联系 人: 权唐 电话 : 010 -85130588 传真 : 010 -651822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http://www.csc108.com/ (44) 国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如 联系 人: 齐晓 燕 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真 : 0755 -8213395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6 网址 : http://www.guosen.com.cn/ (45) 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联系 人: 林生 迎 电话 : 0755-82960223 传真 : 0755 -829436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 http://www.newone.com.cn/ (46) 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 代表 人: 孙树 明 联系 人: 黄岚 电话 : 020 -87555888 传真 : 020 -875553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网址 : http://www.g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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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A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 人: 陈忠 电话 : 010 -84588888 传真 : 010 -848655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4588888 网址 : http://www.cs.ecitic.com/ (48) 中国 银河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2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有 安 联系 人: 田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真 : 010-665689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49) 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9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联系 人: 李笑 鸣 电话 : 4008888001 传真 : 021 -636027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http://www.htsec.com/ (50) 申万 宏源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梅 联系 人: 曹晔 电话 : 021-33389888 传真 : 021-333882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 http://www.sywg.com/ (51) 兴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兰荣 联系 人: 谢高 得 电话 : 021 -38565785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传真 : 021 -385657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http://www.xyzq.com.cn/ (52) 长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胡运 钊 联系 人: 李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4008-888-999 网址 : http://www.95579.com/ (53) 安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联系 人: 陈剑 虹 电话 : 0755 -82825551 传真 : 0755 -825583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1001 网址 : http://www.essences.com.cn (54) 西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 江 北区 桥北苑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余维 佳 联系 人: 张煜


电话 : 023-63786633 传真 : 023-637862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址 : http://www.swsc.com.cn (55) 中信 证券( 浙江)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 迪凯 银座22 、23 层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 迪凯 银座22 、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沈强 联系 人: 姚锋 电话 : 0571-86087713 传真 : 0571-85783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5548 网址 : http://www.bigsun.com.cn/ (56) 湘财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 楼 办公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 楼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法定 代表 人: 林俊 波 联系 人: 钟康 莺 电话 :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 021 -688659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1551 网址 : http://www.xcsc.com/ (57) 万 联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 、19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 、1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建 军 联系 人: 刘世 验 电话 : 020-38286686 传真 :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http://www.wlzq.com.cn (58) 国元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 代 表 人: 凤良 志 联系 人: 李蔡 电话 : 0551 -2272101 传真 : 0551 -2272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热线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线96888 网址 : http://www.gyzq.com.cn (59) 渤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42 号 写字楼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春 峰 联系 人: 胡天 彤 电话 : 022 -28451861 传真 : 022 -2845189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http://www.bhzq.com (60) 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万 善 联系 人: 庞晓 芸 电话 : 025 -84457777 传真 : 025 -8457976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7 网址 : http://www.ht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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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楼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联系 人: 郭熠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http://www.i618.com.cn/ (62)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宝 林 联系 人: 吴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48 网址 : http://www.citicssd.com (63) 东兴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勇 力 联系 人: 汤漫 川 电话 : 010-66555316 传真 : 010-6655524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93 网址 : http://www.dxzq.net (64) 东吴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翠园路181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星阳街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传真 : 0512 -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601555 网址 : http://www.dwjq.com.cn (65) 信达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静 电话 : 010 -63080985 传真 : 010 -63080978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8899 网址 : http://www.cindasc.com (66) 东方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潘鑫 军 联系 人: 胡月 茹 电话 : 021 -63325888 传真 : 021 -6332672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03 网址 : http://www.dfzq.com.cn (67) 方正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办公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 人: 郭军 瑞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真 : 0731-858322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1 网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68) 长城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6 、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 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耀 华 联系 人: 高峰 电话 : 0755 -83516094 传真 : 0755 -8351556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6888 网址 : http://www.cgws.com (69) 光大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 人: 刘晨 电话 : 021 -22169081 传真 : 021 -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 http://www.ebscn.com/ (70) 广州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邱三 发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联系 人: 林洁 茹 电话 : 020 -88836999 传真 : 020 -88836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http://www.gzs.com.cn (71) 东北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矫正 中 联系 人: 潘锴 电话 : 4006-000-686 传真 : 0431-850967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31-85096709 网址 : http://www.nesc.cn (72) 南京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步国 旬 联系 人: 潘月 电话 : 025 -52310569 传真 : 025 -5231058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85888 网址 : http://www.njzq.com.cn (73)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336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336 号 法定 代表 人: 龚德 雄 联系 人: 张瑾 电话 : 021-53519888 传真 : 021-636088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 www.962518.com (74) 新时 代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孙恺 电话 : 010-83561000 传真 : 010-8356100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989898 网址 : www.xsdzq.cn (75) 大同 证券经 纪有限 责任公 司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注册 地址 :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长 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 代表 人: 董祥 联 系 人: 薛津 电话 : 0351 -4130322 传真 : 0351 -41928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21212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76) 国联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东街16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 新城 金融 一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7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范炎 联系 人: 沈刚 电话 : 0510 -82831662 传真 : 0510 -828301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5288 ( 全国 ),0510-82588168 (无 锡) 网址 : http://www.glsc.com.cn (77) 浙商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承 根 联系 人: 张智 电话 : 021-64718888 传真 : 0571 -879019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7777 网址 : http://www.stocke.com.cn/ (78) 平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宇 翔 联系 人: 郑舒 丽 电话 : 0755 -22626172 传真 : 0755 -824008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16168 网址 : http://www.pingan.com/ (79) 华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路198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环959 号 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65161821 传真 : 0551 -65161672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 http://www.hazq.com/ (80) 国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大厦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联系 人: 武斌 电话 : 0755 -83707413 传真 : 0755 -837002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广 西) 网址 : http://www.ghzq.com.cn (81) 东莞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运 勇 联系 人: 张巧 玲 电话 : 0769-22116572 传真 : 0769-221169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69-961130 网址 : http://www.dgzq.com.cn (82) 中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 号 办公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 号


法定 代表 人: 菅明 军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 : 0371 —65585670 传真 : 0371--6558566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 http://www.ccnew.com/ (83) 中银 国际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许刚 联系 人: 王炜 哲 电话 : 021 -68604866 传真 : 021 -503724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 http://www.bocichina.com (84) 恒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111 号 办公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11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联系 人: 张同 亮 电话 : 0471 -4913998 传真 : 0471 -49307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http://www.cnht.com.cn/ (85) 国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 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裘强 联系 人: 周欣 玲 电话 : 0791 -6285337 传真 : 0791 -62893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91-96168 网址 : http://www.gsstock.com/ (86) 华西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炯 阳 联系 人: 张曼 电话 : 010-68716150 传真 : 028-861500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址 : http://www.hx168.com.cn (87) 申万 宏源西 部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 代表 人: 许建 平 联系 人: 李巍 电话 : 010 -88085338 传真 : 010 -880852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http://www.hysec.com (88) 齐鲁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联系 人: 吴阳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真 : 0531 -81283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http://www.qlzq.com.cn/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89) 世纪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 -42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姜昧 军 联系 人: 袁媛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真 : 0755 -831995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3199599 网址 : http://www.csco.com.cn/ (90) 第一 创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1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 人: 毛诗 莉 电话 : 0755-25831754 传真 : 0755-2383875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5832852 网址 : www.fcsc.com (91) 中航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291 号 办公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29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宜 四 联系 人: 余雅 娜 电话 : 0791-6768763 传真 : 0791-67894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http://www.avicsec.com/ (92) 华林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楼 法定 代表 人: 薛荣 年 联系 人: 杨玲 电话 : 0755 -82707855 传真 : 0755 -236137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客服 热线4001883888 全国 统一 电话 委 托号 码 4008802888 网址 : http://www.chinalions.com/ (93) 德邦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 南半幢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方加 春 联系 人: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传真 : 021-687679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http://www.tebon.com.cn (94) 西部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楼 办公 地址 : 西安 市西 五路 海惠 大厦4 层422 室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联系 人: 冯萍 电话 : 029-87406488 传真 : 029-8740638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2 网址 : http://www.westsecu.com/ (95) 华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金 琳 联系 人: 张腾 电话 : 0591 -87383623 传真 : 0591 -8738361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0591 ) 网址 : http://www.hfzq.com.cn (96) 华龙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甘 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晓 安 联系 人: 李昕 田 电话 : 0931 -8888088 传真 : 0931 -48905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97) 财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16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沈继 宁 联系 人: 董卿 电话: 0571 -87822359 传真 : 0571 -87925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36 (上 海地区962336 ) 网址 : http://www.ctsec.com (98) 五矿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47 层01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47-49 楼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法定 代表 人: 张永 衡 联系 人: 赖君 伟 电话 : 0755-23902400 传真 : 0755-825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40028 网址 : http://www.wkzq.com.cn (99) 华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法定 代表 人: 洪家 新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 021-64316642 传真 : 021-643330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 http://www.cfsc.com.cn (100) 瑞银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程宜 荪 联系 人: 牟冲 电话 : 010-5832 8112 传真 : 010-5832 874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78827 网址 :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01) 中国 中投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龙增 来 联系 人: 刘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真 : 0755-820265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http://www.cjis.cn/ (102) 中山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7 层、8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7 层、8 层 法定 代表 人: 吴泳 良 联系 人: 罗艺 琳 电话 : 0755-8257058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022011 网址 : http://www.zszq.com.cn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103) 日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1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楼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孔佑 杰 联系 人: 陈韦 杉 电话 : 010-88086830 传真 : 010-6641253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413306 网址 : http://www.rxzq.com.cn (104) 联讯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法定 代表 人: 徐刚 联系 人: 陈思 电话 : 021-33606736 传真 : 021-336067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4 网址 : http://www.lxzq.com.cn (105) 江海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名 扬 联系 人: 张背 北 电话 : 0451-85863696 传真 : 0451 -822872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 http://www.jhzq.com.cn (106) 天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路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民 田路 新华 保险 大厦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裴东 平 联系 人: 关键 电话 : 0755-33331188 传真 : 0755-333298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43218 网址 : http://www.tyzq.com.cn (107) 国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95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9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冉云 联系 人: 刘一 宏 电话 : 028-86690070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传真 : 028-866901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00109 网址 : http://www.gjzq.com.cn (108) 中国 民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A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A 座613 法定 代表 人: 赵大 建 联系 人: 李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真 : 010-665537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5618 网址 : http://www.e5618.com (109) 华宝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联系 人: 刘闻 川 电话 : 021-68777222


传真 : 021 -687778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110) 厦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傅毅 辉 联系 人: 卢金 文 电话 : 0592 -5161816 传真 : 0592 -51611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http://www.xmzq.cn (111) 爱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758 号23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宫龙 云 联系 人: 戴莉 丽 电话 : 021 -32229888 传真 : 021- 687287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63340678 网址 : http://www.ajzq.com (112) 大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人 民路24 号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路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39 层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法定 代表 人: 于宏 民 联系 人: 谢立 军 电话 : 0411-39673202 传真 : 0411-396732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69169 网址 : http://www.daton.com.cn (113) 太平 洋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路389 号 志远 大厦18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 北街 九号 华远 企业号D 座三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李长 伟 联系 人: 陈征 电话 : 0871-68885858 传真 : 0871-68898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5-0999 网址 : http://www.tpyzq.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8 号中 粮广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 洪小源 电话:





(010 )65171166 传真:





(010 )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 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 沈兆 杰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与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 并 经中国证 监会 2012 年 5 月 24 日证监许 可[2012]699 号文核准募集 。 本基金 募 集期从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至 2012 年 8 月 24 日止 , 共募集 276,920,418.37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 数为 3,292 户。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 式,存续 期间为不 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2 年8 月 28 日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第 七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 销 机构开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 回,具体 办法 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基金合同生效 并开始运 作 。 根据 《 博时医 疗保健行 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 《 博时医 疗保健行 业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的 有关 规定, 本基金 于 2012 年9 月 27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 赎回和转换 业务, 基 金代码: 050026 。 本基金日常 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 购或赎回 时除外) 。 开放日 对基金 投资者的 业务办理 时间是 9 :30-15 : 00 ,具体以销售网点 的公告和 安排为准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购、 赎回时间 进行调整 , 但此项 调整应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 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通过代销机 构 申购的, 首次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 最低金 额为 500 元,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各 代销 机构 在不低于 上述规定 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己 的情况调 整首次最 低申购金 额 和最 低追加 申购 金额限 制 ; 通过直 销机 构 申购 的 ,首次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最低 金额为 100 元, 追加申购 最低金 额为 100 元。


2 、 每个交易账户 最低持 有基金份 额余额为 100 份, 若 某笔赎回导 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付申 购款项, 投资 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 即为有效 ;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 。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 申购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基 金销售机 构对 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 请。 申购、 赎回的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 准。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六 、申购 费用 、赎回费用 1 、申购和赎回费 率 表 2 :基金的申 购费率结 构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 < 50 万元 1.50% 50 万元 ≤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笔 表 3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 赎回费率 (% ) Y < 两年


0.50% 两年 ≤ Y < 三年 0.25% Y ≥ 三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来源:博时 基金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 余用 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 2 、基金管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 并最 迟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投资 者定期和 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基金 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 履行必要 手续后, 对 投 资者适当调 整基金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等相关费率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例: 假定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6 元, 某投资人本 次申购本基 金 40 万元, 对应的本 次申购费率 为 1.50% ,该投资人可得 到的基金 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400,000/ (1+1.50% )=394,088.67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4,088.67 =5,911.33 元 申购份额=394,088.67/1.056 =373,190.03 份 即: 投资人投 资 40 万元申购本 基金, 假 定申购当 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 元, 可得到 373,190.03 份基金份额。 2 、 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 赎 回费用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 持有时间 为 三年,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 持有时间 为三年,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 为 12,500 元。 3 、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 八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业务 投资人 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在正 常情况下 ,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 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 者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在正 常情况下 ,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登 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 质 影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 依照 《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5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十 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 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暂停申 购或赎回 情况,基 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 限内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 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前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于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十 三 、基金转换 自 2012 年 9 月 27 日起 , 本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 共 同推出本基 金的基金 转换业务 。 ( 一 )转换 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 购费补差 具体收取 情况, 视每次 转换时的 两 只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 况而定 。 基金 转换费用 由基金持 有人承 担。 ( 二 )业务 规则


1 、基金转换只 能在同一 销售机构 进行。转 换的两只 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 机构代理 的同 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在同一 登记机构 处注册登 记的 基金。


2 、前端收费模 式的开放 式基金只 能转换到 前端收费 模式的其它 基金(申 购费为零 的基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金视同为前 端收费模 式) , 后端收 费模式的 基金可以 转 换到前端或 后端收费 模式的其 它基金。 QDII 基金不 能与 非QDII 基金 进行互换 。


3 、基金转换的 目标基金 份额按新 交易计算 持有时间 。基金转出 视为赎回 ,转入视 为申 购。基金转 换后 可赎 回的时间 为 T +2 日。


4 、基金分红时再 投资的份 额可在 权益登记 日的 T +2 日提交基金 转换申请 。


5 、基金转换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 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 申请。转出 基金份额 必须是可 用份额, 并遵循“ 先进先 出” 的原则 。 ( 三 )暂停 基金转换 的情形及 处理


基金转换视 同为转出 基金的赎 回和转入 基金的申 购, 因此有关转 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 暂停 或拒绝申购 、暂停赎 回的有关 规定适用 于基金转 换。


出现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定的其 它情形或 其它在 《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 已载明 并 获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特殊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 停基金转换 业务。 ( 四 )重要 提示


1 、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用 于可以销 售包括博 时 医疗保 健行业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在 内的 两只以上( 含两只) , 且基金 登 记机构 为 同一机 构的 博时旗下基 金的销售 机构。


2 、 转换业务的收费 计算公式 及举例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 站的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开 放式基金 转换业务 的公 告》 。


3 、转换业务适用 基金详见 相关公 告。 4 、本公司管理基 金的转换 业务的 解释权归 本公司。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 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它 非 交易过户 (可补 充其他情况 )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 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 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 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根据 《 博时医疗 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和《 博时医疗保 健行业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的 有关规定 ,本基金 定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起开始办理基金定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期定额投资 业务,基 金代码:050026 。 (一)适用 投资者范 围


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 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 (二)申购 费率


本基金定期 定 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1 )日常申购费 率


本基金申购 费率具体 为: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 < 50 万元 1.50% 50 万元 ≤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笔 来源:博时基金 (三)扣款 日期和扣 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 循各销售 机构有关 扣款日期 的规定, 并 与 销售机构约 定每月扣 款金额, 但 最 低每次不少 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


(四)重要 提示


1 、凡申请办理 本基金“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的投资者 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 金基金 账户。


2 、 本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的 每月实际 扣款日即 为 基金申购申 请日, 并以该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 购份额。 投资人可 以 从 T+2 日起通 过本计划 办理网点 、致电 本公司客服 电话或登 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 其每次申 购申 请的确认情 况。 申购份额 将在确认 成功 后直接计入 投资者的 基金账户 。


( 五 )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投 资 业 务 , 详 情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参阅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 定期投资业 务 规则》 , 也可拨打 客户服 务电话:95105568 (免长途费)了解 或咨询相 关情 况。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第 八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精选 医疗保健 行业的优 质上市公 司, 在严格 控 制风险的前 提下, 力争 获得超越 业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的股 票 (包括中 小 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 工具、 股指期 货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 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60%-95% , 其中, 投资于医 疗保健行 业 上市公司股 票的资产 占股票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90% 。 本基金投资 于权证投 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 证券投资 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40% , 固定收益 类证券主 要包 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 中央 银行 票 据、 企业 债、 短 期融资券 、 中期 票据、 可转换债 券、 资产证券化 产品等 ; 保持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投资策 略主要包 括资产配 置策 略和个股选 择策略两 部分。其 中, 资产配置策 略主要是 通过对宏 观经济周 期运行规 律的 研究, 动态调 整大类资 产配置比 例, 以 争取规避系 统性风险。 个股选择 策略采用 定性与定 量 相结合的方 式, 对医疗 保健行业 上市公 司的投资价 值进行综 合评估, 精选具有 较强竞争 优势 的上市公司 作为投资 标的。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 产配置策 略主要是 通过对宏 观经济周 期运 行规律的研 究予以决 策。 本基金将 通过跟踪考 量通常的 宏观经济 变量(包 括 GDP 增长 率、CPI 走 势、M2 的绝对 水平和增 长 率、 利率 水平与走 势等) 以及国家 财政、 税收、 货币 、 汇率各 项政策 , 来判断 经济周期 目前 的位置以及 未来将发 展的方向 。 具体而言, 本基 金通过价 格水平和 经济增长 两者之间 不同的组合 来观察和 界定不同 的经 济周期阶段 ;以 CPI 水 平以及发 电量指标 ,作为价 格 和经济总量 扩张幅度 的替代变 量 。 在经济周期 各阶段, 综 合对所跟 踪的宏观 经济指标 和 市场指标的 分析, 本基 金对大类 资 产进行配置 的 策略为: 在经济的 复苏和繁 荣期超配 股 票资产; 在经 济的衰退 和政策刺 激阶段, 超配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资产, 力争通过 资产配置 获得 部分超额收 益。 2 、股票投资策略 (1 )医疗保健行 业股票的 界定 本基金将沪 深两市中 从事医疗 保健行业 的上市公 司定 义为医疗保 健行业上 市公司。 本基 金所指的医 疗保健行 业由从事 医疗保健 相关产品 或服 务研发、 生产 或销售的 公司组成, 包括 化学制药行 业、中药 行业、生 物制品行 业、医 药 商业 行业、医疗 器械行业 和医疗服 务行业。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具 体包括 以下两类 公司:1 ) 上海申 银万国 证券研究 所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申万研究 ” ) 界定的医药 生物行 业 上市公司 ; 2 ) 当前非 主营业务 提 供的产品或 服务隶属 于医疗保 健行业, 且未来这些 产品或服 务有望成 为主要收 入或利润 来源 的公司。 如果申万研 究调整或 停止行业 分类, 或者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更适 当的医疗 保健行业 划分 标准,基金 管理人有 权对医疗 保健行业 的界定方 法进 行变更并及 时公告。 如因基金管 理人界定 医疗保健 行业的方 法调整或 者上 市公司经营 发生变化 等, 本基金持 有的医疗保健行 业股票的比 例低于股票 资产的 90% ,本基金将在三 十个交易日 之内进行调 整。 (2 )子行业层面 上,强调 自上而 下选择潜 力行业 根据所提供 的产品与 服务类别 不同, 医疗 保健 行业 可 划分为化学 制药、 中药、 生物制品 、 医药商业、 医疗 器械和医 疗服务等 若干不同 的细分子 行业。 本基金将 综合考虑 人口、 消费习 惯的变迁, 经济周期 阶段,政 府产业政 策,市场 需求 变化,行业 生命周期 阶段及竞 争格局, 技术水平及 发展趋势 等因素, 进行股票 资产在各 细分 子行业间的 动态配置 。 1 )人口、消费习 惯的变迁 医疗保健行 业受 人口、 消 费习惯变 迁的 影响。 我 国老 龄人口比重 的持续增 加, 居民收入 水平的提高, 为医疗保 健行业上 市公司的 业绩提升 奠 定了长期的 历史背景。 本基金将 对人口 变迁趋势, 影 响居民收 入水平及 消费结构 的因素进 行 跟踪分析, 发 掘不同 时 期的医疗 保健投 资主题,在 不同子行 业间进行 积极的行 业轮换。 2 )经济周期阶段 医疗保健行 业各细分 子行业受 宏观经济 形势影响, 在 经济周期各 个阶段的 表现不同。 本 基 金将 对经济 周期各 阶段 进行前 瞻性分 析, 根据医 疗保 健行 业在经 济周期 各阶 段的预 期表 现,进行子 行业配置 与调整, 为投资者 追求更高 回报 。 3 )政府产业政策 产 业政 策体现 为政 府为 了实现 一定 的经济 和社 会目 标而 对产 业的形 成和 发展 进行干 预 的各种政策, 通 过倾斜式 的资源配 置, 鼓励特定 行业 快速成长。 本基 金将密切 跟踪医疗 保健 行业的产业 政策,超 配新政策 受益最大 的子行业 。 4 )市场需求 变化 医疗保健行 业各细分 子行业面 对的客户 不同, 市场 需 求的特点也 有明显差 异。 有的表 现 为刚性需求 ,有的呈 现较大弹 性,导致 不同子行 业在 竞争格局、 定价策略 等方面出 现差异, 最终影响到 盈利水平 。本基金 将重点投 资市场需 求稳 定或保持较 高增长的 细分子行 业。 5 )行业生命周期 阶段及竞 争格局 生命周期理 论能够识 别行业处 于成长、 成熟、 衰退 或 其他状态。 通 常, 行业 的生命周 期 阶段又与竞 争格局联 系在一起。 本基金将 对各医疗 保 健子行业的 生命周期 进行动态 分析, 判 断各子行业 所处的生 命周期阶 段, 重点投资 处于高速 成长期、 行业进 入壁垒较 高、 利润率稳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定或 提高的 行业。 6 )技术水平及发 展趋势 横向比较, 国内 医疗保健 各子行业 的技术水 平相对国 际先进水平, 处 于不同的 阶段。 纵 向比较, 各子 行业的技 术发展前 景也各不 相同。 技术 进步情况影 响医疗保 健行业的 长期生命 力。 本基金将 密切跟踪 医疗保健 各细分子 行业的技 术 水平变化及 其发展趋 势, 重点投 资整体 技术水平提 高较快且 发展趋势 良好的子 行业。 (3 )上市公司层面 上,从 本质上 重视自下 而上选择 高成长公司 在细分行业 配置的基 础上, 本基 金采用定 性与定量 相 结合的方法, 对医疗保 健行业上 市 公司的投资 价值进行 综合评估 ,精选具 有较强竞 争优 势的上市公 司作为 投 资标的。 1 )产品竞争能力 产品的竞争 能力反映 在产品特 性和企业 的市场开 发能 力上。 考察 医疗 保健行业 上市公司 的可投资性, 一方面, 需要考察 其产品的 竞争能力 , 即 企业的产 品要符合 疾病发展 趋势; 另 一方面,需 要考察企 业的市场 开发能力 。二者共 同决 定了该企业 产品的市 场竞争能 力。 2 )产品和企业生 命周期 大部分产 品 或企业都 会经历从 发展到成 熟直至衰 退的 历程 , 医疗保健 行业上市 公司及其 产品也不例 外 。 企业的 生命演化 模式依 次可分为 导入 期、 启动期、 高速增长 期、 稳定 增长期 和衰退期。 处 于启动期 和高速成 长期的产 品和企业 通 常表现为较 高的利润 率, 较快的 利润增 长,市场份 额的急剧 上升。处 于上述阶 段的医疗 保健 行业上市公 司是 本基 金的投资 重点。 3 )企业管理团队 的领导与 创新能 力 国内医疗保 健行业整 体上处于 高成长期, 属于成长 型 行业。 考察处于 成长 型 行业的公 司 的可投资性 ,其管理 团队往往 是需要认 真评估及 考察 的重要因素 之一。 一方面考察 管理团队 是否具备 创新能力。 包 括考察团 队是否具备 新思想、 新思 维、 接受 现代新事物 的心态; 能不能在 技术的应 用创新上 领先 ;是否具备 商业模式 的创新等 。 另一方面, 企业 发展到一 定阶段后, 是 否具备企 业的 自我升级能 力 , 关键 要考 察企业的 领导者及管 理结构是 否有能力 保证内部 的 和谐、 持久的 创新和学 习 能力。 单 个药品的 市场规 模通常有上 限,在市 场占有率 达到一定 程度后, 能否 通过自主研 发或并购 进行产品 线扩张, 继续保持企 业的高速 成长,对 企业管理 团队是一 个巨 大的考验。 4 )企业经营业绩 与财务指 标分析 ① 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 分析 公司的主营 业务收入 增长率是 公司成长 性最重要 的指 标之一。 主营业 务收入增 长率通常 是公司利润 增长的先 导指标, 是 分析公司 投资价值 的 重要指标; 主 营业务收 入的快速 增长往 往意味着市 场占有率 的上升, 这是企业 竞争力提 高的 重要标志, 体现公司 的持续 成 长能力 。


②EPS 增长质量分析 主要考虑 EPS 增长的 质量和可 持续性 ,同时判 断增 长的原因与 公司战略 的吻合度 。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③ 成长性、 估值与市 场预期分 析 本基金使用 逆向思考 方式 来考 察如果市 场价格是 合理 的, 那么该价格 反映了企 业多少成 长性 , 然后 通过基本 面来判断 这种成长 性是否合 理。 估值通过长期 历史 与 当前 P/B ,P/E , 以及行业估 值与市场 估值的 比 较来发现 定价缺陷 与机 会。 同时 , 关注 卖方分析 师的收益 预测 和评级 变动 。 ④ 财务健康 度分析 通过研究财 务数据, 判 别企业 风险 。 重点 关注的指标 包括收益、 市 场比率、 成长、 效 率 和风险的五 大类指标 。 5 )公司治理健康 度分析 公司治理 也 是影响到 股价和公 司长期发 展的重要 因素 。 公司治理主 要考察以 下四个因 素: ① 关联交易 公司是否属 于原母公 司剥离上 市 ; 品牌、 客户与 资产 等是否分开; 公 司与母公 司是否存 在业务上的 关联交易 ,交易是 否公正; 公司是否 给母 公司或者关 联公司提 供贷款 或 担保。 ② 信息披露 公司财务报 告的详细 程度与及 时性 以及 审计机构 的可 信度。 ③ 股权与独 立董事 公司股权结 构是否保 持稳定 , 监事会是 否正常发 挥作 用 ,是否存 在一股独 大的现象 。 ④ 管理层 管理层的薪 酬与激励 机制 与企 业的目标 是否匹配 , 管 理层是否有 政府背景 等。 (4 )股票组合的 构建与调 整 本基金将根 据对医疗 保健行业 各细分子 行业的综 合分 析, 确定各细分 子行业的 资产配置 比例。 在各细 分子行业 中, 本基金 将选择具 有较强竞 争优势且估 值具有吸 引力的上 市公司进 行投资。 当各细 分子行业 与上市公 司的基本 面、 股票 的估值水平 出现较大 变化时, 本基 金将 对股票组合 适时进行 调整。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的债券投 资策略包 括: 期限 结构策略、 信 用策略、 互换 策略、 息 差策略、 期 权策略 等。 (1 )期限结构策 略 通过预测收 益率曲线 的形状和 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 债 券进行久期 配置。 具体 来看, 又分 为跟踪收益 率曲线的 骑乘策略 和基于收 益率曲线 变化 的子弹策略 、杠铃策 略及梯式 策略。 (2 )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 率等于基 准收益率 加信用利 差, 信用利 差 收益主要受 两个方面 的影响, 一 是 该信用债对 应信用水 平的市场 平均信用 利差曲线 走势 ;二是该信 用债本身 的信用变 化。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3 )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 利息、 违约 风险、 久 期、 流动 性、 税收 和 衍生条 款等 方面存在 差别, 投 资管 理人可以同 时买入和 卖出具有 相近特性 的两个或 两个 以上券种, 赚取收益 级差。 (4 )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购 ,融资买 入收益率 高于回购 成本的债 券, 从而获得杠 杆放大收 益。 (5 )期权策略 本基金投资 的主要含 权债为可 转换债券, 因此该策 略 主要适用于 可转换债 券。 可转换 债 券是介于股 票和债券 之间的投 资品种, 兼 具股性和 债 性的双重特 征。 本基金 利用宏观 经济变 化和上市公 司的盈利 变化, 判断市 场的变化 趋势, 选 择不同的行 业, 再根据可 转换债券 的特 性选择各行 业不同的 转债券种。 本 基金利用 可转换债 券的债券底 价和到期 收益率来 判断转 债 的债性, 增强本 金投资的 安全性; 利用 可转换债 券溢 价率来判断 转债的股 性, 在市场出 现投 资机会时, 优先选择 股性强的 品种,获 取超额收 益。 4 、金融衍生品投 资策略 (1 )权证投资策 略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性 投资工具, 投 资原则为 有利于基 金资产增值、 控 制下跌风 险、 实现 保值和锁定 收益。本 基金将主 要投资满 足成长和 价值 优选条件的 公司发行 的权证。 (2 )股指期货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以 套期保值 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 本 着谨慎原 则,参与股 指期货的 投资,以 管理投资 组合的系 统性 风险,改善 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 性。 (五)投资 决策程序 1 、资产配置决策 基金经理向投资 决策委员会 提交《资产 配置报告》 ; 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议《资产 配置报 告》 ,向基金经理 提出资产配 置的指导性 意见;基金 经理按照该指导 性意见,确 定基金资产 的配置比例 。 2 、子行业配置策 略 基于对经济 周期和子 行业投资 价值分析, 基金经理 给 出的子行业 配置建议, 设定各子 行 业的配置比 例。 3 、个股和固定收 益资产投 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 确定的资 产和行业 配置比例 范围内, 根 据 前述各类资 产的投资 策略, 分别 进 行股票、债 券等投资 标的的投 资决策。 (1 )股票投资决 策 1 )基金经理 使 用历史与 预测的数 据,从公 司的备选 库股票中选 择成长与 价值特性 突出 的股票; 2 )基金经理应 用优质成 长股与优 质价值股 的评价标 准,结合自 身的分析 判断,精 选投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资价值较高 的成长与 价值股票 作为本基 金的备选 投资 对象。 (2 )固定收益类 资产 投资 决策 基金经理根 据宏观研 究员及债 券研究员 提供的研 究报 告, 结合自身 的分析判 断, 选择具 体的债券( 含可转债 )和货币 市场工具 品种构造 投资 组合。 4 、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本 基金的最 高决策机 构, 定期或遇 重大事件时 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 重大 问题进行讨 论, 并对本 基金投 资做方向 性指导。 基 金 经理、 研究员 、 交易员 等各司其 责, 相 互制衡。具 体的投资 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 召开会 议,确定 本基金的 总投资思路 和投资原 则; (2 )研究部宏 观策略分 析师基于 自上而下 的研究为 本基金提供 总的资产 配置建议 ;研 究部行业研 究员为行 业研究与 分析提 供 支持; 固定收 益部数量及 信用分析 员为固定 收益类投 资决策提供 依据; (3 )股票投资 部、固定 收益部定 期召开投 资例会, 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定, 结合 市场、个股 和个券的 变化,制 定具体的 投资策略 ; (4 )基金经理 依据投委 会的决定 ,参考研 究员的投 资建议,结 合风险控 制和 业绩 评估 的反馈意见 ,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并实 施具体的 投资 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向 交易员下 达指令 ,交易员 执行后向 基金经理反 馈; (6 )监察法律部 对投资的 全过程 进行合规 风险监控 ; (7 ) 风险管理 部通过行 使风险管 理职能 , 测算、 分析 和监控投资 风险, 根据风 险限额管 理政策防范 超预期风 险; (8 )风险管理 部对基金 投资进行 风险调整 业绩评估 ,定期与基 金经理讨 论收益和 风险 预算。 四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 医疗保健 行业上市公司股 票的资产占 股票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90%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 投资比例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债 券等固定 收益类证 券投 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40% , 固定收 益类证券主 要包括国 债、 金融 债、 公司债 、 中央银 行 票据、 企业债 、 短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资产证 券化产品 等;


2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5 )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根据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 防 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险; 16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本 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 市 值的 20%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 卖出 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 有关规定; 本 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17 )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限制 。 因证券或期 货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六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中证 医药卫生 指数×80%+ 中债指数×20%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在综合考 虑了基金 股票组合 的 构建、 投资标 的以及市 场上可得 的 股票指数的 编制方法 后, 本基金 选择市场 认同度较 高 、 行业分类标 准和指数 编制方法 较为科 学的中证医 药卫生指 数作为本 基金股票 组合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中证医 药卫生指 数由中证 指数 有限公司编 制, 成份股 包括中证 800 指数 全部样本 股 (含沪深 300 指数和中 证 500 指 数的成 份股) 中属于 医药卫生 行业的上 市公司, 可 以较好地 反映沪深两 市医药保 健领域上 市公司股 票的整体表 现, 适合作 为本基金 股票部分 的业绩比 较 基准。 现金管 理部分则 采用中国 债券总 指数收益率 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市 场出现更 具代表性 的业绩比 较基准, 或 者 指数编制单 位停止编 制该指数, 或 有更具权威、 更 科学的复 合指数权 重比例 , 在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 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调整或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 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预期收 益和风险 高于混合 型 基金、 债券型 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 金, 属于证券市 场中的高 风险高预 期收益的 基金品种 。 八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686,348,803.21 88.66 其中:股票 1,686,348,803.21 88.66 2 固定收益投 资 40,028,000.00 2.10 其中:债券 40,028,000.00 2.10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 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67,974,150.69 8.83 7 其他资产 7,751,696.68 0.41 8 合计 1,902,102,650.5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57,293,141.46 73.47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260,551,681.98 14.10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 软件和 信息技术 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66,040.00 0.00 K 房地产业 23,110,132.50 1.25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45,327,807.27 2.45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86,348,803.21 91.28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0516 开元投资 8,025,853 97,995,665.13 5.30 2 600420 现代制药 3,583,042 74,921,408.22 4.06 3 300194 福安药业 3,303,033 67,117,630.56 3.63 4 002007 华兰生物 2,003,613 66,720,312.90 3.61 5 600351 亚宝药业 6,181,006 53,960,182.38 2.92 6 002462 嘉事堂 2,008,030 53,614,401.00 2.90 7 600535 天士力 1,169,879 48,082,026.90 2.60 8 000919 金陵药业 3,509,326 47,726,833.60 2.58 9 002262 恩华药业 1,879,821 46,619,560.80 2.52 10 002433 太安堂 4,005,937 46,148,394.24 2.50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 种 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 品种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028,000.00 2.1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028,000.00 2.1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40,028,000.00 2.17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140218 14 国开 18 400,000 40,028,000.00 2.17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 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没 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 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 11.2 报告期内 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 超出基金合同规 定备选股票库 之 外 的股票。 11.3 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83,692.78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45,405.37 5 应收申购款 6,122,598.5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751,696.68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不存在流 通受限情 况。 11.6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8 月 28 日-2012 年 12 月31 日 -1.10% 0.64% -1.54% 1.20% 0.44% -0.56% 2013 年1 月1 日 —2013 年 12 月31 日 33.27% 1.40% 34.47% 1.43% -1.20% -0.03% 2014 年1 月1 日 —2014 年 12 月31 日 8.70% 1.17% 15.87% 1.09% -7.17% 0.08%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2012 年8 月 28 日 —2014 年12 月31 日 43.26% 1.22% 53.41% 1.26% -10.15% -0.04%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 扣押或其他权 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第 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 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从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认日 止,如果 收盘价高 于配 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合约 ,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7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估值 错 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估 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 (3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 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第 十 三部 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露 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费 、 律师费 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8 、开户费用和银 行账户维 护费; 9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在首期支付 基金管理 费前, 基金管 理人应向 托管人出 具正式函件 指定基金 管理费的 收款 账户。 基 金管理人 如需要变 更此账户 , 应 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托 管人出具 书面的收 款账户变 更通知。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 -8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 费用 表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 < 50 万元 1.50% 50 万元 ≤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笔 1、 赎回费用 表 5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 赎回费率 Y <两年 0.50% 两年 ≤Y <三年 0.25% Y ≥ 三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来源: 博时基金 3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 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 购费补差 具体收取 情况, 视每次 转换时的 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 况而定 。 基金 转换费用 由基金持 有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规 定和市场 情况, 调整 申 购金额、 赎回 份额和账 户最低持 有 余额的数量 限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在调整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公告。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 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 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第 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 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信 息 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1 、基金合同是 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 开的 规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 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报 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面 说明。 3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 同、 基 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 公 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 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日 ) 的次日 , 将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 体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 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 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 金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 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规 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 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 体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和营业场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 所 ,以供公 众查阅、 复制。 第 十 六部 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而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险 。 随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 证 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风 险。 利 率直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格和 收益率 , 影响着 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 利润。 基金投资于 债券, 其收益 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 在利率上升时, 基 金持有的 债券价格 下降,如基 金组合久 期较长, 则将 造成 基金资产 的损 失 ; (4 )债券市场 流动性风 险。由于 银行间债 券市场深 度和宽度相 对较低, 交易相对 较不 活 跃,可能 增大银行 间债券变 现难度, 从而影响 基金 资产变现能 力的风险 ;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 来分配,而 现金可 能 因为通货 膨胀 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 降 ; (6 )再投资风 险。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资收 益的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影响, 这与利 率上升所 带来的 价格风险 ( 即利率风 险 )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 时, 基 金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 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比 以前较少 的收益率 , 这将 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 产生影响 ; (7 )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人 如出现违 约、无法支 付到期本 息,或 由 于债 券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 低导致债 券价格下 降,将造 成基 金资产损失 ; (8 )新股价格 波动风险 。本基金 可 投资于 新股申购 ,本基金所 投资新股 价格波动 将对 基金收益率 产生影响 ; (9 )债券回购 风险。债 券回购为 提升整体 基金组合 收益提供了 可能,但 也存在一 定的 风险。 债券回 购的主要 风险包括 信用风 险、 投资风 险 及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 其中, 信 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 手在回购 到期时, 不 能偿还全 部 或部分证券 或价款, 造 成基金净 值损失 的风险; 投资 风险是指 在进行回 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 大于债券投 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 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 导致投资 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 组合风险 放 大的风险; 而 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 是指在 进行回购操 作时, 在对 基金组合 收益进 行放大的 同时 , 也对基金组 合的波动 性 (标准 差 ) 进 行了放大, 即 基金组合 的风险将 会加大。 回购比例 越 高, 风险暴露 程度也就 越高, 对 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 的可能性 也就越大 。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置不 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 公司 内部失控而 可能产生 的损失。 管理风险 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 资策略制 定、投资 决策执行和 投资绩效 监督检查 过程 中,由于决 策失误而 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 可能的损 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 投资决策 执行中, 由于投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 作失误等 人为 因素而可能 导致的损 失; (3 )技术风险: 是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设 置不当等 因素而可能 造成的损 失。 3 、职业道德风 险:是指 公司员工 不遵守职 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 而可能导 致的 损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生巨 额赎回的 情 形。 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 位 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险 ,甚至影 响基金份 额净 值。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 家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 6 、本基金特定投 资策略带 来的风 险 本基金作为 主要投资 于医药保 健行业的 股票型基 金, 行业投资集 中度非常 明显, 不仅 受 股票市场系 统性风险 影响较大, 还 受政府政 策变化等 影响医疗保 健行业的 因素带来 的行业风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险。 当医疗保 健行业股 票整体表 现较差时, 本基金的 净值增长率 可能低于 主要投资 对象非医 疗保健行业 股票的基 金。如果 管理人投 资失误, 本基 金投资回报 可能低于 业绩比较 基准。 7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 本基金投 资理念的 新投资工 具的出现 和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具 ,基 金可能会面 临一些特 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机 系统不可 靠产生的风 险; (3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 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 而产 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诈 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 人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生 的风险; (6 )战争、自 然灾害等 不 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 致的风险 。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 任何一级 政府、机 构及部门 担保。基 金投资者自 愿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 行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 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基金 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 ,但 是, 基金资产并 不是代销 机构的存 款或负债, 也 没有 经基金代销 机构担保 收益, 代销机 构并 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 金安全。 第 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洪小源 设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 【1998 】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 民币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2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合同 》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 )依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托 管人; 8 )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 权利,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 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 二 ) 基金 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 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2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为 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管 理人; 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3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 置、 资 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基 金管 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者自依据 《基金合 同》 取 得的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 后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 守《基金 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 披露,及 时行使 权利和履 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 项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 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定 ; 8 )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获得 的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 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 三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 四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 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 上述第(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 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 布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五 ) 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八 )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 可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 日起在 指 定媒体 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 北 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 据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除 争议所涉内 容之外, 本基金合 同的其他 部分应当 由本 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 履行。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 之间、 基金 与基金当 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1 、 《基金 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盖 章以 及双方 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并在募 集结束后 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手 续, 并经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 认后生效。 2 、 《基金 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 生效之 日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批准并 公 告之日止。 3 、 《基金 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 对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金合 同》各方 当事人具 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机 构一 式二份 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 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销售 机构的办 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 第 十 九部 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洪小源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字【1998 】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 民币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币 存款; 发 放短期、 中期和长 期 贷款; 办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 行、代理 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 同业拆借 ;提 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 汇存款; 外汇 贷款;外汇汇 款;外汇 兑换;国 际结算;同 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 贴现;外 汇借 款;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发 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 卖和代理 买 卖 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 券;自营 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 买卖;外汇信 用卡的发 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见 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国际贵金 属买 卖;海外分支 机构经营 与当地法 律许可的一 切银行业 务;在港澳地 区的分行 依据当地 法令 可发行或参 与代理发 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 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 股 票) 、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货 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 规定) 。 如 果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 其 他品种 , 本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 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 于医疗保 健行业 上市公司股 票的资产 占股票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90% 。 本基金投资 于权证投 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 证券投资 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40% , 固定收益 类证券主 要包 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 中央 银行票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据、 企业 债、 短 期融资券 、 中期 票据、 可转换债 券、 资产证券化 产品等 ; 保持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拟 投的股票 库、债券 库、医疗 保健行业上 市公司股 票库等各 投资 品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 品种的 具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根据 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医疗保 健行业上市公司 股票的资产 占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 90%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 投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 证券 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40% , 固定 收益类证券 主要包括 国债、 金融债 、 公司债 、 中央 银 行票据、 企业债 、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可转换 债券、资 产证券化 产品等;


(2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15 )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 限证券, 其公允价 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 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 本 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规 定 ;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17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投 资比例限 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3 、为对基金禁 止从事的 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 4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对手 库由 银行间交易 会员中财 务状况较 好、 实力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及 时对交易 对手库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 对手 库的范围。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交易 对手 库进行监督 ;


5 、基金托管人对 银行间市 场 交易 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 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 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 定与各类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体的 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事先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据以对 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上述名 单进行监 督;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三) 基金托 管人在上 述第 (一 ) 、 (二) 款 的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 合同》及本 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并 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 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 议的 规定, 应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依照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 同》 、本协议 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五)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于: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协议的 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 全 保管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 或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依 照法律法 规的 规定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 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 5 、除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外,基 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止 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 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资, 并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2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 人 处为本 基金开立 的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致。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 负责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 、基金银行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法 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以基 金名义在 符合 本协议第三 条第(一 )款第 6 项 规定的存款 银行的指 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 款账户, 并负 责该账户的 日常管理 以及银行 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 用。 基金管 理人应派 专人协助 办理开户 事 宜。 在上述账 户开立和 账户相关 信息变 更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开 户 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 关资料, 并 对基金 托管人给予 积极配合 和协助。 (五)基金 证券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及其他 投 资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 本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 、本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 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 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 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务 。结算备 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的,涉 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 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 设银 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和 资金的清 算。 在上述 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 行报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同 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除 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结 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 该基金份 额净值, 并 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 发 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对净值 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 并 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 果 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 核对同时进 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 的价 格估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程 序以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双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正。 5 、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三 位内(含第 三位)发 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的同 时并及 时进行 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按其规 定处理。 6 、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 错 误, 导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实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值 数据 正确, 则基金 托管 人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 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义 务的责 任。 如果上 述错 误 造成 了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自 承担 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如果 返还金 额不 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赔 偿金 额的比 例对 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7 、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 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 达成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可以将相 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和 保管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自 的账 册定期 进行 核 对, 互相监 督,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 2 、会计数据和财 务指标的 核对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定 期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方应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正。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3 、基金财务报表 和定期报 告的编 制和复核 基 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说明 书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 次,于该等 期间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季 度报告应 在 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 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足两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 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 完 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 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 基金 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 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证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 束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4 、每半年度最后 一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 于每 半年度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每半年 度结 束 后 5 个工作日 内定期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对于基金 募集期结束 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基 金权 益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 在相关的 名册生成 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履行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之间因本 协议产生 的或与 本协议有 关的争议 可通过 友 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 一方书面 提出协商 解决争 议之日起 60 日 内 争议未 能以协 商方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并 按其时 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对仲 裁各 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 力。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变更 。 变更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 、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 4 、发生《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或其他法 律法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第 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正常开放期,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T+1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 快e 通 网 上 服 务 手 段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交 易 确 认 单 。 2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对 账 单 。 3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对账单。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e 通 ” 系统网 上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service@bosera.com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如 下 服 务 :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 资 者 使用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商银行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 宝基金专户均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2 、 查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 时 可 以 修 改 基金账户 信 息 等 基 本 资 料 。 3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 热 点 问 题 等 。 4 、 在 线 客 服 : 投资者 可 以 点 击 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 在 线 客 服”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互 动 。 也 可 以 在 “ 您 问我答”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 、 短信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订 制 短 信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相 应 短 信 服 务 。 四 、 电子邮件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业 务 咨 询 、 投 诉 受 理 、基金份额净值 等 服务。 五 、 手机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手 机 登 陆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m.bosera.com ) 、 手 机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wap.bosera.com ) 和博时App 版直 销网上交易 系统 , 享 受 基 金 理 财 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服 务 等 功 能 。 六 、 信息订阅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博时 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 、 电话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免长途 话 费) 可 享 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 、 自 助 语音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统提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余 额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净 值 等 信 息 ,也 可 以 进 行 直 销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传 真 索 取 等 操 作 。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本 公 司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办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在 线 完 成 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 3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投资者可以获得 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投 诉 受 理 、 信息订制、 电 话 交 易 人 工 服 务 、 账户诊断 等 服 务 。 4 、 电 话 留 言 服 务 : 非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或 线 路 繁 忙 时 , 投 资 者 可 进 行 电 话 留 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地 址 及 电 子 信 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 二 十一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一)2015 年02 月27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江 苏吴江农 村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的公 告》; (二)2015 年02 月26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 参加杭州 数米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三)2015 年02 月09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定 期定额交 易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四)2015 年01 月31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加江 苏张家港 农村 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柜面、 网上银 行、手机银 行申购和 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五)2015 年01 月21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博时医疗 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4 季度报告》 ; (六)2015 年01 月16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博时医疗 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分红公 告》 ; (七)2015 年01 月12 日,我 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重 庆农商行 为代 销机构的公 告》; (八)2014 年12 月29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中经北证 ( 北京) 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为代销机构 并参加其 网上交易 申购业务 及定期定 额申 购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九)2014 年12 月27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博时医疗 保健行业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变 更的公 告》; (十)2014 年11 月07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厦门市鑫 鼎盛控股 有限公司 为代销 机构并参加 其网上交 易申购业 务及定期 定额申购 业务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十一)2014 年10 月 27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博时医 疗保健行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3 季度报 告》; (十二)2014 年09 月 25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增加一路 财富 (北京) 信 息 科技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并参 加其网上 交易申购业 务及定期 定额申购 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十三)2014 年09 月 24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关于中 经北证( 北京)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暂 不代 理销售博时 开放式基 金的公告 》; (十四)2014 年09 月 22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部分基 金增加中 经北证为 代销机构 并参加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十五)2014 年09 月 19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金 增加吉林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十六)2014 年09 月 09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增加中国 国际期货 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并参加其 网上交易 申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第 二 十二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管 理人的办公 场所,投 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查 阅;投资人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 件。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 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 说 明书 。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 博时 医 疗保健行 业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募 集的文件


(二)《博时 医疗保 健行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三)《博时 医疗保 健行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四)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和公 司章 程 (五)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更新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正文 ) (六)关于 申请募集 博时 医疗 保健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法 律意见书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