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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稳固(070020)

嘉实稳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 实 稳固 收 益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5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重要提 示 (一)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根 据2010 年 6 月 28 日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关 于核准 嘉实稳 固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 ( 证 监许可[2010] 874 号) 和 2010 年 7 月 12 日 《关 于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 集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 (基 金部函 [2010] 445 号 ) 的 核准公开 发售。 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于2010 年9月1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 金类型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范 围 , 本 基 金属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 本 招募 说明书 是对 原 《 嘉实 稳固 收益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的 定期 更 新, 原招 募说 明书与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本 招 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三 )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 金净 值会因 为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根据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 同时 承担 相应 的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险 包括 : 因整体 政治 、 经济 、 社 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别 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嘉 实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是债 券基 金, 风 险低 于股 票基 金、 混合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属于 较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风险、 较低 收益 的品 种。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 时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四)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五)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六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5 年3 月1 日 ( 特别 事项 注明 除外) , 有关财 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4 年12 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9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8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1 六 、 基 金的 募 集安 排 ............................................................................................................................ 45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6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 46 九 、 基 金转 换 ........................................................................................................................................ 53 十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 、 冻结 与 解冻 ................................................................................ 61 十 一 、 基金 的 投资 ................................................................................................................................ 62 十 二 、 基金 的 业绩 ................................................................................................................................ 71 十 三 、 基金 的 融资 、 融券 .................................................................................................................... 72 十 四 、 基金 的 财产 ................................................................................................................................ 72 十 五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73 十 六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77 十 七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79 十 八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81 十 九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81 二 十 、 风险 揭 示 .................................................................................................................................... 86 二 十 一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 88 二 十 二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 90 二 十 三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15 二 十 四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31 二 十 五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33 二 十 六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33 二 十 七 、备 查 文件 目 录 ...................................................................................................................... 13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第5号<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与 格式>》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嘉 实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义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有 以下 含义 :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合 同的 任 何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仅 为 《基 金合同 》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 规、 部 门 规章及 规范 性 文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并 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 基金 合同 》所 募集 的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嘉 实 稳 固 收 益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即 用 于 公 开 披露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 相关 服务 机构、 基金 的 募集 、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基金份 额的 交易 、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 回、基 金的 投资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 的财 产、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风 险揭 示、 基金 的终 止与清 算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备查文 件等 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供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件,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业务 规则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 及 相关 文 件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者 ;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 业务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为 办理本 基金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 户管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和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 险公司 、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 获 得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 管理人 申请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 管理人 申请 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赎 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 一日本 基金 总 份额 的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 金)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任 何其 他开 放式基 金 (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的 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证 券投 资收 益、 证券 持有 期间的 公允 价值 变动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和本基 金应 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三百 九十 七天 以内(含 三 百九十 七天)的 债券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赎回费 、 销 售服 务费 、 管 理费、 托管 费 等费率 收取 方式 和收 取水 平 的不 同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别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可以 分别 设置代 码 , 分 别计 算和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指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的, 用于本 基金 市场 推广 、 销 售以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的 费用 3 年运 作周 期滚 动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满 3 年 1 个 月的 期间 ,为 本基 金 3 年运作 周期 的“ 第一 期” ( 简称“ 第一 期” ) ;其 中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满3 年的 期间 ,为本 基金 第一 期的 “运 作期” ;第 一 期运作 期后 的一 个月 ,为 本基金 第一 期的 “间 歇期 ” 。 2、 自本基 金第 一期 间歇 期结 束后的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满3 年1 个 月的期 间, 为本 基金3 年运 作周期 的 “ 第二 期” (简 称 “ 第二期 ” ) ; 其中自 本基 金第 一期 间歇 期结束 后的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满 3 年的 期间, 为本 基金 第二 期的 “运作 期” ; 第 二期 运作 期 后的一 个月 , 为本基 金第 二期 的“ 间歇 期” 。 3、 依此 类推 , 本 基金 在持 续经营 中, 形成 “3 年 运作 周期滚 动 ” 运作期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或 自本 基金 上一 期间 歇 期结束 后的 第 一个工 作日 起 满3 年 的期 间,为 本基 金的 运作 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 间歇期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结 束后 的一个 月 , 为本 基金 的间 歇期 护本目 标 指运作 期内 本基 金为 保护 投资本 金安 全而 设定 的风 险控制 目标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首个 护本目 标 为 1.00 元/ 基 金 份额, 护本 目 标每年 重新 确定 。 年度观 察日 指在当 期运 作期 内, 自当 期运作 期第 一个 工作 日开 始计算 , 增 加 第 一 个 日 历 年 后 与 当 期 运 作 期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对 应 的 日 期 为 当 期 运作期 的第 一个 年度 观察 日 (如 果该 对应 日期 不是 工作日 ,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增加 第二 个 日 历 年 后 与当 期 运 作期 第 一 个 工 作日对 应的 日期 为当 期运 作期的 第二 个年 度观 察日 (如 果该 对应 日期不 是工 作日 ,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 三 、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46 层 06-08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亚 洲)有 限公 司 30% , 立信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 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 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 是 中外 合资 基金 管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 地上 海,总 部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成都 、杭 州 、 青岛 、 南 京 、 福 州、 广州 分公司 。 公司 获得 首批 全 国社保 基金 、 企业 年金 投 资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 资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2.管理 基金 情况 截止 2015 年 3 月 27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2 只 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69 只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具 体包 括嘉 实丰和 价值 封闭 、嘉 实元 和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实增 长混 合 、 嘉实稳 健 混 合、 嘉实 债券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票 、 嘉 实货币 、 嘉 实沪 深 300ETF 联 接(LOF ) 、嘉 实超短 债债 券、 嘉实 主题 混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 实海外 中国 股 票(QDII ) 、嘉 实研 究精选 股票、嘉 实多 元债券 、嘉 实量化阿 尔法 股票、 嘉实 回报混合 、嘉 实 基 本 面 50 指 数 (LOF ) 、 嘉 实 价 值 优 势 股 票 、 嘉 实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 嘉 实 H 股 指 数 (QDII-LOF ) 、 嘉实 主题 新动力 股票 、 嘉实 多利 分 级债券 、 嘉实 领先 成长 股 票 、 嘉实 深证 基 本面 120ETF 、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联接、 嘉 实 黄金 (QDII-FOF-LOF ) 、 嘉 实信用 债券 、 嘉 实周 期优 选股 票、 嘉实 安心货 币 、 嘉实 中创 400ETF 、 嘉实 中 创 400ETF 联 接、 嘉 实沪 深 300ETF 、 嘉 实优 化红 利股 票 、 嘉实 全 球房 地产 (QDII )、嘉实理财 宝 7 天债 券 、 嘉实 增强 收益定期 债券 、嘉实 纯债 债券、嘉 实中 证中期 企业 债指数(LOF ) 、嘉实 中证 500ETF 、嘉 实 增强信 用定 期债 券 、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接 、嘉 实 中证中 期国 债 ETF、 嘉实 中证金 边中 期国 债 ETF 联接、嘉 实丰 益纯 债定期 债券 、嘉 实研 究阿 尔法股 票 、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券 、嘉 实 美国成 长股 票 (QDII)、 嘉实 丰益 策略 定期 债券 、 嘉 实丰益 信用 定期 债券 、嘉 实新兴 市场 双 币分级 债券 、 嘉 实绝 对收 益策略 定期 混合 、 嘉 实 宝 A/B 、 嘉 实活 期宝 货币 、 嘉 实 1 个 月理 财 债券 、 嘉实 活钱 包货 币 、 嘉实泰 和混 合、 嘉实 薪金 宝货币 、 嘉 实对 冲套 利定 期混合 、 嘉 实中 证主要 消 费 ETF 、 嘉实中 证医药 卫 生 ETF 、 嘉实中 证金融 地 产 ETF 、 嘉实 3 个月理 财债 券、 嘉实医 疗保 健股 票 、 嘉实 新兴产 业股 票 、 嘉实 新收 益混合 、 嘉 实沪 深300 指 数研究 增强、嘉 实逆向 策略 股票 、 嘉 实企 业变革 股票 、 嘉 实新 消费 股票 。 其中 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和嘉实 债券 属于 嘉实 理财 通系列 基金 。 同 时, 管理 多个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特定 客户 资产投 资组 合。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邓红国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研究 生, 中共 党员 。 曾 任物资 部研 究室 、 政 策体 制法规 司副 处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国际 司、 外 资金 融机 构管 理司 、 银行 监管 一司 、 银 行管 理司副 处长 、 处 长、 副 巡视 员; 中 国银 监会 银行监 管三 部副 主任 、 四 部主任 ; 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法定 代表 人。2014 年12 月2 日起 任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赵学军 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 中 共党员 , 经济 学博 士。 曾就 职于 天津 通信 广 播公司、 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经贸部 中国 仪器 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 、 天津纺 织原 材料 交易 所、 商鼎期 货经 纪 有 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10 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 苗菁先 生, 董事 , 学 士学 位, 中 共党 员。 曾任 中煤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 际业 务部项 目经 理、投 资管 理部 业务 经理 ;2004 年 3 月至 今历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业务 经 理、 副 经理 、 经 理、 投 资 总监兼 投资 管理 部经 理; 现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总监 、 公 司党委 委员 。 Bernd Amlung 先生 ,董 事,德 国籍 ,德 国拜 罗伊 特大学 商业 管理 专业 硕士 。自 1989 年起加 入德 意志 银行 以来 , 曾 在私 人财 富管理 、 全 球市场 部工 作 。 现任 德 意 志资产 与财 富管 理公司 (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 ) 全球 战略 与业 务 发展部 负责 人, MD 。 Mark Cullen 先 生, 董 事, 澳大利 亚籍 , 澳 大利 亚莫 纳什大 学经 济政 治专 业学 士。 曾 任 达灵顿 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管 ,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 与商品 部负 责人 , 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全 球股 票投 资部 首席 运 营官 、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 产管理 ( 纽约 )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韩家乐先 生, 董事。1990 年毕 业于清 华大学 经济 管理学院 ,硕 士研究 生 。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 问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1994 年 至今 任北 京 德恒有 限责 任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年 至 今任万 盟并 购集 团董 事长 。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动力 机械 工程系 教师 ,上 海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副 主任 、 《 清华 法学》 副主编 ,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 丛 书编 辑咨 询委员 会成 员。 曾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兼 任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首 任主 任。 朱蕾女 士,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 10 月至 今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业务 部 总经理 。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 秘书 , 北 京德 恒有 限责 任 公司财 务主 管 。 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 于首 钢集 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国浩 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所 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至 今, 就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任 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 副总 经理 , 中共党 员 , 硕 士研 究生 ,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1999 年 3 月 至今 任 职于嘉 实基 金 管理公 司 , 历任 督察 员和 公司副 总经 理。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中 共党员 、 硕 士。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 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 京焦 女士 ,副 总经 理,武 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加拿 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学MBA 。 历任平 安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 平 安保 险集 团公 司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兼 负责人 ; 平 安证 券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平安 集团投 资审 批委 员会 委员 。2004 年3 月 加盟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08 年7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 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 泰君 安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国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方 证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曲扬女士,经济学硕士, 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信息 系,具有10 年 证 券 从 业 经验 。2004 年至2007 年, 任中信 基金 固定收益 研究 员、交 易员 ;2007 年至2010年6 月,任 中国光大 银行 债券自营 投资 业务副 主管 ;2010 年6月加 入嘉 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任基金 经理 助理。2011 年 11 月18 日起 至2012 年11 月21 日任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基 金经理 。 2011 年11 月18 日至 今任嘉 实债 券 基金经 理。2012 年12 月11 日至今 任 嘉实 纯债债 券 基 金经理。2013 年5月21 日至 今 任嘉实 丰 益纯债 定期 债券 基金 经理 。2014 年4 月18 日至 今任 本 基金 基 金经 理 。 裴晓辉先 生, 硕士研 究生 , 具有8 年证券 从业经 验 。 曾任人保 健康 投资部 处长 、国泰 基 金固定 收益 总监 等职 务。 2014 年1 月加 入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 定 收益 部, 担任执 行总 监, 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14 年6月20 日至今任嘉实中 证中期国债ETF 、嘉实中 证金边中期国 债ETF 联接 基金 、嘉 实中 证中期 企业 债指 数(LOF ) 和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2012 年3 月8日至2014 年4 月18 日, 陈绪 新先 生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1 年11 月18日至2012 年11 月21 日, 曲扬 女士 任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0 年9 月1日至2011 年11 月17 日, 刘熹 先生 任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 3 、债 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债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固定 收益业 务首 席投资 官经 雷先 生、 固定 收益投 资部 总监 王茜 女士 、 现 金管 理部 总监万 晓西 先生 、 资 深基 金 经理裴 晓辉 先生 、资 深投 资经理 郭林 军先 生、 嘉实 国际CIO Thomas Kwan先生。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反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用于 以下 投资 或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 券; (6 ) 买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述规定 的限 制。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章 等部 分组成 。 公司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 组 织结构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债 券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固 定收 益业务 首席 投资官、 总监 及资深 基金 经理、 投 资经理 组成 , 负责 指导 固定 收益类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的 原 则 。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 以及 相 关部门 负责 人组 成 , 负责 全面评 估公 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的 各项 风险 ,并 提出 防范化 解 措 施 。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 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 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 制 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 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 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 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 务符 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蒋 松 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4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7 人 , 平 均年龄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 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 企业年 金基 金 、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公 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 管 产品体 系 , 同 时在国 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 可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 性 化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4 年 12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407 只 。 自 2003 年 以来, 本行连 续十年 获得 香港《 亚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 环 球金融 》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45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 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 、2011 、2012 年 六次 顺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威 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 审 阅后 ,2013 年 中国 工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第 七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获得 无保 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际 大型 托 管银行 接轨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 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万豪 中 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 01-03 室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1 号嘉里 建设 广 场 T1-120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电话 010-66105662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95526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9550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1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3)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15)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6)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7)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8)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 北京地 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336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1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4)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 025 ) 96098 、 4008696098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2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6)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7)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8)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9)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0)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住所、 办公 地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 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王璇 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 深 圳 ) 4001961200 (全 国)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住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延 安 路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张 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3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3)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 )961122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张 扬眉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www.gdb.com.cn 客服电 话 800-830-8003 、 400-830-8003 住所、 办公 地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刘芳 电话 (0472 )5109729 传真 (0472 )5176541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 话 0472-96016 010-96016 0574-967210 0755-967210 028-6555855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36)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37) 万银财富(北京)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3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3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责 任公司 (4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4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08-0069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 路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4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44)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4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46)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钟 园 路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东 吴北 路 14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办公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翠 柏 路7 号 杭州电 子商 务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茂 大 厦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办公地 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 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47)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4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5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5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5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68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华 严北 里2 号民建 大 厦 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顺义 区后 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 13520236631 传真 010-62020355 网址 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办公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413 号 注册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96005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 行 25 层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5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5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5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5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5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3)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圳 市深 南 大道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6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7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71)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2)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73)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4)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04 层 01、02、03 、05、11 、12、13、15、16、18、19 、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 )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75) 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 任公司 (7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77) 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 任公司 (7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9)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 话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 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8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3)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6)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702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87)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92)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大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 )20333910 传真 (021 )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9 号宏源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94)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9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住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8 楼 深圳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0371-967218 、 4008139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10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3)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105)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 0571 )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 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106)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9)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 (11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11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 021 ) 32109999 , (029 )6891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 010 ) 85679238 ; (010 )8567916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701


邮编 :100032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http://www.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11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113)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 司 (11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1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1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11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9)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2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2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2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中国 华 融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12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12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26)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27)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钱欢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6518 、4008096518 办公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A 座 37 楼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 话 4008005000 名称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 北京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玲 联系人 彭晋 电话 (010 )5878 5588 传真 (010 )5878 556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六 、基 金的募 集安 排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 6 月 28 日证 监许可[2010] 874 号文 核准 募 集。 (二 )基金运作方式 和类 型 :契约 型开 放式 ,债 券 型资基 金。 (三 )基金存续期 : 不 定 期。 (四 )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 集期 限:2010 年 7 月 28 日到 2010 年 8 月 27 日 2.募集方式及 场所:本基 金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 中心 、基金管 理人网上直 销 和基金 代销机 构 进 行募 集。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个人 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4. 募 集目 标 : 本基 金 不 设 募集目 标 。


(五 ) 基金的面值、 认购 价格及计算公式、认 购费 用及利息处理方式 1、认 购费 率为0 。 2、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金 额中 ,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 归 投 资者所 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数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初 始面值 为1.00元。 经 办 律 师 彭晋、 唐丽 子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 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洪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2) 认购 份数 的 计 算方 法 如下: 认购份 数=( 认购 金额 +认 购资金 利息)/1.00 元 (3)认购份数保留至0.01 份基金份额,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舍去,舍去 部分所 代表的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多 笔认 购时, 按上 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算 。 4、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2010 年 9 月1 日 起正 式生 效,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及网点 , 并 按规 定予 以公 告。 条 件成 熟时 , 投 资者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指定 的基 金代 销机构 以电 话或 互联 网等 其他电 子交 易 方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 (三)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开 放日为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 开放 日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务办理时间为 9 :30 -15 :00; 各销售机构 业务 办 理时间由于 销售机构系统 及业务安排等 原因, 应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 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自 2010 年 10 月 22 日起 开始办 理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四)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份额 持 有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份额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 份额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于 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 最少 提 前2 日 在至 少一 家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媒体 公告 。 (五)申购、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不 予成 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围 内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调 整上 述规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于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 至 少提 前2 日在至 少一 家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基金销 售机 构受 理投 资者 的申购 、 赎 回申 请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该 申请 。申 购、赎 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结 果 为 准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 缴 款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六)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 机构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 币5,000元 ,投资者通 过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网 上直销 和电 话交易 首 次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500 元 , 投资 者通过直 销 中 心 柜台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20,000 元 , 但 已 持有 本基 金份额 的 投资 者可以 适用 首 次申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1,000元; 投资 者通过 代销 机构 或直 销中心 柜台 追加申购 单笔 最低限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 通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网上 直销 和电话 交易 追加申购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500 元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 机构或直 销中心柜台 单笔 赎回不得 少于1,000 份(如该帐 户在 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 基金 余额不 足1,000 份,则 必须 一次性 赎回 基金全部 份额 );若 某笔 赎回将导 致 投 资者在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余额不 足1,000份 时,基 金管理人 有权 将投资 者在 该销售机 构托 管的剩 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投资者通过嘉 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网上 直销 和电话 交易 单笔赎回 不得少于100 份(如该 帐户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余额 不足100 份 ,则必 须一次性 赎回 基金全 部份 额);若 某笔 赎回将导 致投 资者在 销售 机构托管 的基 金余额 不足100 份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将投资者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 于 调整 前最 少提 前两日 在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七)申购、赎回的 费率 1、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申 购金 额的5%。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为 零 。 2 、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赎 回金 额的5%。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本 基金赎 回费 全部 归入 基金 财产。 在运作 期和 间歇 期, 本基 金按不 同的 方式 收取 赎回 费。 (1) 运作 期的 赎回 费 在运作 期内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率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运 作期 的 持 有时 间递减 , 即 相关基 金份 额 在 当期 运作 期的 持 有时 间越 长,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越 低。 在适用 本基 金运 作期 的赎 回费率 时 , 本 基金 只计 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当期 运作 期的持 有 期限,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当 期运 作期 以外 的间 歇期或 运作 期的 持有 期限 不累计 计算 。 具 体如下 : 当期运作期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不满 90 天 0.8% 满 90 天, 但不 满365 天 0.3% 满365 天, 但不 满730 天 0.2% 满730 天, 至本 基 金3 年 当期运 作期 期满 日之 间 ( 含该期 满 日 ) 0.1% (2) 间歇 期的 赎回 费 在间歇 期内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为零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调 整实 施 前 最少 提前 两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刊登 公 告。 4、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5、 在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 本 基金 可 根据 费率 收取 方式 和收取 水平 的不 同 , 增设 基金份 额类 别 。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数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 赎 回价 格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本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 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 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下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 基 金财产 。 例 二: 运作 期内 ,假定 三笔 赎回 申请 的赎 回基金 份额 均为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长 短 不同, 其中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假设 数, 那么 各笔 赎回 负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030 1.080 1.188 当期运 作期 持有 期限 不满90 天 满365 天, 但不满730 天 满730 天、 至 本基 金 当 期 运 作 期 期 满日之 间 适用赎 回费 率(c) 0.8% 0.2% 0.1%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0,300 10,800 11,880 赎回费 (e=c ×d ) 82.40 21.60 11.88 赎回金 额(f=d-e) 10,217.60 10,778.40 11,868.1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计算 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 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九)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 出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 +2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3、 投 资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 得实质 影响投 资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2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 顺延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 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同 时以 邮 寄 、 传真 或 《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 些 申购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到 (4)项 、 及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停 申购 公 告。 (十 二)暂停赎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刊登暂 停 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十三 )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2 日 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站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九 、基 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 基金 管理 人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种 服务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条 件 将 其 持有 的 某 一 只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同 一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另 一只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自 2010 年 10 月 25 日 起。 (二) 、适 用基 金转 换的 基 金范围 嘉 实 稳固 收益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与嘉 实 基金 旗下原 有 其它33只 开放 式 基金间 的 互转 (包括 : 嘉 实成 长收 益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 实增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 实稳 健 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 实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服务增 值行 业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策 略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货 币市场 基金 、 嘉实超 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 实多 元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量化阿 尔法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 实价值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深 证基本 面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嘉 实领 先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信 用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安心货 币市 场基 金、 嘉实 周期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中 创 4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 金 、 嘉 实 优化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纯 债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嘉 实中 证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 、嘉 实 研 究 阿 尔 法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嘉实 绝 对 收 益策 略 定 期 开 放混 合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嘉实 丰益 纯债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泰 和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医 疗 保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 实新 收益 混合型 在证 券投 资基金 、嘉 实沪 深300 指 数 研究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转换费用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 金 转换业务(仅限“前 端转 前端”的模式) (1)嘉实货币A 、嘉实货 币B 、嘉实超短 债债券、 嘉 实多元债券B、 嘉实安心 货 币A、嘉 实安心 货币B转 入嘉 实稳 固 收益债 券时 ,不 收取 转换 费用,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转入 金额=B×C+M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M为嘉实货币A、嘉 实货币B 、嘉实安心货 币A或嘉实 安 心货币B全部转 出时账户 当 前累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未付收 益。 (2)嘉实稳固 收益债券 与 嘉实信用债券C 、嘉实纯 债 债券C之间互转 ,以及转 入 嘉实货 币A、嘉 实货币B、嘉 实超 短债债 券、嘉 实多元 债券B 、嘉实 安心货 币A、 嘉实安 心货币B 时, 仅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嘉实稳固 收益债券转 换为嘉实成长 收益混合、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 嘉 实债券 、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合 、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 票、 嘉 实主 题混 合、 嘉实 策略混 合、 嘉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多元 债券A 、 嘉 实量化 阿尔 法股 票、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 价值优 势股 票、 嘉实主题 新动 力股票 、嘉 实深证基 本面120ETF 联接 、嘉 实信 用债 券A 、嘉 实领 先成长股 票、 嘉实周 期优 选、 嘉实 中创400 联接 、嘉 实优 化红 利、 嘉实纯 债债 券A 、嘉 实中 证500ETF 联接 、 嘉实研 究阿 尔法 股票 、 嘉 实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 嘉 实丰益 纯债 定期 债券 、 嘉 实 泰和混 合 、 嘉实医疗 保健 股票、 嘉实 新兴产业 股票 、嘉实 新收 益混合、 嘉实 沪深300 指数 研究增强 、嘉 实逆向 策略 股票 时, 采用 “赎回 费+ 申购 费率 ”算 法 :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1+F)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嘉实成长 收益混合、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嘉实服 务增值行业 混合、 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实优质 企业 股票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 实策 略混 合、 嘉 实研究 精选 股票 、 嘉 实量 化阿尔 法股 票、 嘉实回 报混 合、 嘉实 价值 优势股 票、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股票 、 嘉 实领 先成 长股 票、 嘉 实周 期优 选、 嘉 实优 化红 利、 嘉实 研究阿 尔法 股票 、 嘉 实绝 对收益 策略 定期 混合 、 嘉 实丰益 纯债 定期 债券 、 嘉实 泰和 混合 、 嘉 实医疗 保健 股 票 、 嘉 实新 兴产业 股票 、 嘉 实新 收益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 究增 强 、 嘉 实逆 向策略 股票 转入 嘉实 稳固 收益债 券时 , 仅 收取 转出 基金的 赎回 费,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120ETF 联接 、 嘉实 中创400 联 接 、 嘉 实中 证500ETF 联接 转 入 嘉实 稳 固收益 债券 时, 仅收 取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 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6 ) 嘉 实债 券 、 嘉 实多 元 债券A 、 嘉实 信用 债券A 、 嘉实纯 债债 券A 转入 嘉实 稳 固收益 债 券 时, 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 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 及 网上直销)办理基金 转换 业务 1)对于“前端转前端” 的 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 (1) 嘉实 货币A、 嘉实 货 币B、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嘉 实多元 债券B、 嘉 实安 心货 币A、嘉 实安心 货币 转入 嘉实 稳固 收益债 券时 ,不 收取 转换 费用,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转入 金额=B×C+M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M为嘉实货币A、嘉 实货币B 、嘉实安心货 币A或嘉实 安 心货币B全部转 出时账户 当 前累计 未付收 益。 (2)嘉实稳固 收益债券 与 嘉实信用债券C 、嘉实纯 债 债券C之间互转 ,以及转 入 嘉实货 币A、嘉 实货币B、嘉 实超 短债债 券、嘉 实多元 债券B 、嘉实 安心货 币A、 嘉实安 心货币B 时, 仅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嘉实稳固 收益债券转 换为嘉实成长 收 益混合、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 嘉 实债券 、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合 、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 票、 嘉 实主 题混 合、 嘉实 策略混 合、 嘉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多元 债券A 、 嘉 实量化 阿尔 法股 票、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 价值优 势股 票、 嘉实主题 新动 力股票 、嘉 实深证基 本面120ETF 联接 、嘉实信 用债 券A 、嘉 实领 先成长股 票、 嘉实周 期优 选、 嘉实 中创400 联接 、嘉 实优 化红 利、 嘉实纯 债债 券A 、嘉 实中 证500ETF 联接 、 嘉实研 究阿 尔法 股票 、 嘉 实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 嘉 实丰益 纯债 定期 债券 、 嘉 实 泰和混 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嘉实医疗 保健 股票、 嘉实 新兴产业 股票 、嘉实 新收 益混合、 嘉 实 沪深300 指数 研究增强 、嘉 实逆向 策略 股票 时, 采用 “赎回 费+ 申购 费率 ”算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1+F)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嘉实成长 收益混合、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嘉实债 券、嘉实服 务增值 行 业混合 、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 票、 嘉 实主 题混 合、 嘉实 策略混 合、 嘉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嘉实 量化 阿尔法 股票、 嘉实多 元债 券A 、嘉 实回报 混合 、嘉实 价值优 势股票 、嘉实 主题 新动力 股票、 嘉实深证 基本 面120ETF 联 接、嘉实 信用 债券A、 嘉实 领先成长 股票 、嘉实 周期 优选、嘉 实中 创400 联接 、嘉 实优 化红 利 、嘉实 纯债 债券A、 嘉实 中 证500ETF 联 接、 嘉实 研究 阿尔法 股票 、 嘉实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嘉 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债 券 、嘉 实泰 和混 合 、 嘉实 医疗保 健股 票 、 嘉实新兴 产业 股票 、 嘉实 新收益混 合、 嘉实沪 深300 指数研究 增强 、嘉实 逆向 策略股票 转入 嘉实稳 固收 益债 券时 ,仅 收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对于“后端转后端” 的 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 (1) 若转 出基 金有 赎回 费 ,则仅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2) 若转 出基 金无 赎回 费 ,则不 收取 转换 费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转出基 金时,如 涉及 的转 出 基金有 赎回 费用,收 取该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 收取 的赎 回 费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明 书的 相关 约定 。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 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注: 自2011 年1 月7 日起 嘉 实增长 混合 暂停 转入 业务 ; 2014 年3 月12 日 起, 嘉 实安心 货币 单日单 个基 金账 户累 计申 购 (或 转入 、 定 投) 不 超 过100 万元 ;2014 年5 月23 日起, 嘉实 超短 债债券单 日单 个基金 账户 累计申购 (或 转入) 不超 过500万 元;2014 年11 月13 日起,嘉 实纯 债债券 单日 单个 基金 账户 累计申 购 ( 或转 入、 定投 ) 不超 过100 万 元;2015 年2月10 日起 , 嘉 实研究 精选 股票 暂停 申购 (含转入 ) 业务;2015 年3 月2日 起, 嘉实货 币单 日单 个基金 账户 累 计申购 ( 或 转入 、 定 投) 不 超过200 万 元;2015 年4月8 日起, 嘉实 逆向 策略 股票 暂定申 购 ( 或 转入) 业务 ; 嘉 实绝 对收 益策略 定期 混合 、 嘉 实丰 益纯债 定期 债券 为定 期开 放, 在 封闭 期内 无法转 换。 具体 请参 见嘉 实基金 网站 刊载 的相 关公 告。 ( 四)基金转换的其 他业 务规则 1. 基金 转换的 时间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的 原则 (1 )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 即基金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 ) 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 以 在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 销,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 结 束后不 得 撤销; (3 ) 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 转换当 日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 (4 ) 投资 者可 在任 一同 时 销售拟 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 基金 转换 。基 金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行 。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 须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 同一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下 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 应在新 的 原则实 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3. 基金 转换的 程序 (1 )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 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2 )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 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 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并在T+1 工作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 可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4. 基金 转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 金转 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时,最 低转 出份额为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并及 时公告 。 5. 基金 转换的 注册 登记 投 资者 申请 基金转 换成 功后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在T +1 工作 日为投 资者 办理减 少转 出 基 金份额 、增 加转入 基金份 额的权 益登 记手续 ,一般 情况下 ,投 资者自T +2 工 作日起 有权 赎回转 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于 开始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6. 基金 转换与 巨额 赎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本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 对未 确认 的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 延。 7. 拒绝 或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金 投资 者的 转入 申请 :


①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②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③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④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⑤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些转 入; ⑥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 转 入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1) 到 (4 ) 项 、 及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暂 停转 换转 入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2 )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转出申 请 : ①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转 出款 项; ②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 ③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④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3 ) 如 发生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 》 或本 公 告中未 予 载 明的 事 项, 但 基金管 理 人 有 正当理 由认 为需 要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 应 当提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冻 结与 解冻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 中, “继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 “ 捐赠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 法 强制 执 行 ”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的条 件。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 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自 愿要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力争持 续稳 定地 获得 高于 存款利 率的 收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债券 、 股 票等 金融 工具及 法律 、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公 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资产支 持证券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收 益证券 品种 , 本基金 还可 投资依 法发 行或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以及 法律 、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债券 类资 产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权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20% ,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 以信 用较 好的 中短 期债券 为基 本配 置, 优化 生息资 产组 合, 在本 金保 护机制 下 , 谨慎避 险增 收, 力求 持续 稳妥地 保值 增值 。 (四) 投资策略 为持续 稳妥 地获 得高 于存 款利率 的收 益, 本基 金首 先运用 本金 保护 机制 , 谋 求有效 控制 投资风 险。 在此 前提 下, 本基金 综合 分析 宏观 经济 趋势、 国家 宏观 政策 趋势 、 行业 及企 业盈 利和信 用状 况 、 债券 市场 和股票 市场 估值 水平 及预 期收益 等 , 挖 掘风险 收益 优化 、 满 足组 合 收益和 流动 性要 求的 投资 机会, 力求 持续 取得 达到 或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本基金 的本 金保 护机 制包 括: 嘉实 护本 目标 抬升 机制 、 嘉 实固 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 险机制 、 嘉实债 券组 合风 险控 制措 施。 本 基金 利用 嘉实 护本 目标抬 升机 制, 建立 逐年 追求投 资本 金安 全的风 险控 制目 标和 收益 稳定递 增的 产品 运作 风格 。 本基 金运 用 “ 嘉 实固 定比 例投资 组合 保 险机制” ,控制 权益 类投资 对基金 资产净 值可能 造成 的波动 风险, 在逐年 追求 投资本 金安全 和收益 稳定递 增的前 提下 ,谨慎 增强收 益。本 基金 采取“ 嘉实债 券组合 风险 控制措 施” , 控 制固定 收益 类投 资的 利率 风险、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谋 求 本金 稳妥 、收 益稳定 。 本基金为 达到 投资目 标, 从投资环 境的 现状和 发展 出发,从 投资 人的需 求出 发,以“3 年运作 周期滚 动”的 方式 ,实施 开放式 运作。 本基 金的每 个“3 年运作 周期” ,包括 为期 3 年的“ 运作 期” 及该 “运 作期” 期满 后为 期 1 个 月 的“间 歇期 ” ( 请参 考本 基 金合同 第一 部 分 “ 前言 和释 义 ” 中 “3 年 运作周 期滚 动” ) 。 在3 年 运作期 内 , 本 基金 通过 适 当的投 资策 略 和产品 机制 , 增强对 组合 流动性 的保 护 , 以便 于本 基金实 施本 金保 护机 制, 力争达 到或 超 越 业绩比 较基 准, 优化 基金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和流 动性 , 从而 力求 满足 投资 人持 续稳定 地获 得高 于存款 利率 收益 的需 求。 在 1 个 月的 间歇 期内 , 本 基金保 持较 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以便 于本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金在前 后两 个运 作期 的过 渡期间 调整 组合 配置 ,也 便于投 资人 安排 投资 。 1 、 资产配 置 本基金 优先 配置 债券 类资 产, 在组 合有 效控制 风险 、 可 持续 获得 稳定收 益的 前提下 , 利 用股债 跷跷 板的 规律 , 择 机少量 投资 权益 类资 产, 以降低 组合 的债 券投 资周 期风险 , 增强 组 合收益 。 本基金 以风 险控 制为 前提 , 进 行资 产配 置。 本基 金 通过 嘉 实护 本目 标抬 升机 制, 逐年 确 认或上 调护 本目 标。 本基 金优先 配置 债券 类资 产, 谋求稳 定收 益 , 利于 基金 组合持 续达 到 护 本目标 。本基 金采用 “ 嘉 实固定 比例投 资组合 保险 机制” , 动态调 整固 定收益 类资产 和权益 类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控制 权益类 投资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可能 造成 的波 动幅 度, 以保持 基金 组合 达到护 本目 标的 条件 , 维 护基金 组合 在逐 年追 求投 资本金 安全 和收 益稳 定递 增的前 提下 , 谨 慎运用 收益 增强 型的 权益 类资产 投资 策略 。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嘉 实护 本目标 抬升 机制 是指 : 1 当期运作期第一年 的护本 目标为:当期运作 期第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首个 护本 目标为1.00 元/ 基金 份额 ) , 该护 本目 标自 当期 运作 期起至 第一 个年 度观察 日的 一年 内有 效( 含第一 个年 度观 察日 ) ; 2 当期运作期第二年 的护本 目标 为:当期运作 期第一 年的护本目标与第 一个年 度观察 日基金份 额净 值的98% 两者 之中的较 大值 ,当期 运作 期第二年 的护 本目标 自当 期运作期 第一 个年度 观察 日后 至第 二个 年度观 察日 的一 年内 有效 (含第 二个 年度 观察 日) ; 3 当期运作期第三年 的护本 目标为:当期运作 期第二 年的护本目标与第 二个年 度观察 日基金份 额净 值的98% 两者 之中的较 大值 ,当期 运作 期第三年 的护 本目标 自当 期运作期 第二 个年度 观察 日后 至当 期运 作期期 满的 一年 内有 效; 4 依此类推,本基金 在当期 运作期的每一年重 新确定 护本目标,直至每 个当期 运作期 期满。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嘉 实固 定比例 投资 组 合 保险 机制 是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根 据护 本目标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范围 内, 动态分 配基 金资 产在 权益 类资产 和固 定收 益类资 产上 投资 比例 的投 资规则 和监 控流 程 : ① 根据数 量模 型, 确定 基金 的安全 垫子 ; ② 根据安 全垫 子和 放大 倍数 (小于 等于3) 确定 权益 类 资产投 资比 例上 限; ③ 动态调整权益类资 产投资 比例,权益类资产 实际投 资比例不超过权益 类资产 投资比 例上限 。 2 、 债券投 资策 略 (1) 构建组 合 本基金 将部 分资 产, 投资 于剩余 期限 匹配 组合 当期 运作期 剩余 期限 、 具 有较 高信用 等级 的中短 期债 券, 以持 有到 期策略 为主 ,构 建本 基金 组合的 基本 配置 。 本 基金 在单 个债 券选 择上 , 首先 , 根据 个券 的剩 余期 限、 久 期、 信 用等 级、 流 动 性指标 , 决定是 否 将 该债 券纳 入组 合的债 券备 选池 ; 其 次, 根据个 券的 收益 率 ( 到期 收益率 、 票 面利 率、 利 息支 付方 式、 利息 税务处 理) 与剩 余期 限的 配比, 对照 本基 金的 收益 要求决 定是 否纳 入组合 ; 最 后, 根 据个 券 的流动 性指 标 ( 发行 总量 、 流通 量、 上 市时 间) , 决定 个 券的 投资 总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2) 嘉实债 券组 合风 险控 制措 施 在利率 风险 控制 上, 首先 , 本 基金 参照 当期运 作期 剩余期 限 、 保 持部分 债券 资产持 有 到 期的基 本配 置。 再有 , 本 基金主 要从 组合 层面 、 个 券层面 、 及 交易 场所 选择 等方面 , 防 范和 控制价 格波 动风 险。 在组 合层面 ,本 基金 根据 对市 场利率 变动 趋势 的主 动预 测及模 型测 试 , 调整和 控制 组合 久期 。 在 个券层 面 , 本 基金通 过凸 性分析 , 在债 券备选 池中 选择波 动特 性 较 优的单 个债 券 。 在交 易场 所选择 上 , 本 基金根 据对 影响流 动性 因素 的动 态分 析, 适当 控制 在 同一交 易场 所上 市交 易、 且现券 价格 波动 幅度 较大 的现券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此外 , 在 预测 利 率走势 、 控制 基金资 产净 值波动 幅度 、 保持组 合适 当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优化 组合 的 期 限结构 ,以 适当 降低 机会 成本风 险和 再投 资风 险。 在信用 风险 控制 上, 本基 金根据 国家 有权 机构 批准 或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 构的 信用评 级, 依靠嘉 实信 用分 析团 队、 及嘉实 中央 研究 平台 的其 他资源 , 深 入分 析挖 掘发 债主体 的经 营状 况、现 金流 、发 展趋 势等 情况, 严格 遵守 嘉实 信用 分析流 程、 执行 嘉实 信用 投资纪 律。 在流动 性风 险控 制上 , 日 常运作 中, 本基 金优 先由 现金和 到期 的短 期债 券逆 回购提 供一 级流动 性保 障; 由现 券或 个股提 供二 级流 动性 保障 , 本基 金通 过适 当配 置流 动性较 好的 类属 品种、 控制 个券 信用 等级 、 分散 化组 合投 资, 保持 二级流 动性 保障 。 每 个当 期运作 期接 近期 满时 , 首 先, 本基 金通 过 控制剩 余期 限匹 配当 期运 作期剩 余期 限的 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 运 用以持 有到 期为 主的 投资 策略 , 保 护组 合流动 性 ; 其次 , 本 基金 根据对 投资 人需求 的动 态跟 踪和判 断, 适当 提高 流动 性较高 的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增强 组合 流动 性。 (3) 优化组 合 在嘉实 债券 组合 风险 控制 措施下 , 本 基金 根据 对宏 观经济 趋势 、货 币及 财政 政策趋 势 、 债券市 场供 求关 系、 信用 息 差水平 等因 素的 动态 分析 , 还可对 部分 资产 , 适 当运 用 久期调 整、 期限结 构调 整、 互换 、 息 差等积 极的 主动 投资 策略 , 挖掘 生息 资产 的内 在价 值, 优 化组 合的 风险收 益和 流动 性。 ① 久期调 整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对市 场利 率变 化趋势 的预 期, 可适 当调 整组合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适当 降低 组合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适当 提高 组合 久期 。 ② 期限结 构调 整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考察 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动 态变 化及 预期 变化, 可适 当调 整 长 期、 中 期和短 期 债券的 配置 方式 , 以 求适 当降低 机会 成本 风险 和再 投资风 险, 或从 长、 中、 短 期债券 的相 对 价格变 化中 获利 。本 基金 期限结 构调 整的 配置 方式 包括子 弹策 略、 哑铃 策略 和梯形 策略 。 ③ 互换策 略 本基金 可 同 时买 入和 卖出 具有相 近特 性的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券种 ,利用 不 同券 种在利 息 、 违约风 险、 久期 、流 动性 、税收 和衍 生条 款等 方面 的 差别 ,赚 取收 益率 差。


④ 息差策 略 本基金 可 通 过正 回购 ,融 资买入 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债 券, 获得 杠杆 放大 收益 。 3 、 可转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可 转债 的底 价溢价 率和 到期 收益 率来 判断其 债性 , 根据 可转 债的 平价溢 价 率和Delta 系数 大小 来判 断其股 性强 弱。 当可 转债 类属资 产的 债性 较强 时, 将参照 债券 类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产的投 资策 略予 以管 理, 当可转 债类 属资 产的 股性 较强时 , 将 参照 股票 类资 产的投 资策 略予 以管理 。 4 、 权益类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收益 增强 型权 益类投 资策 略 , 遵 守 嘉 实固 定比例 投资 组合 保险 机制 的投资 规 则,执 行组 合动 态监 控流 程,谨 慎运 作。 (1) 新股申 购策 略 本基金 将充 分考 虑新 股中 签率 、 锁 定期 、 和 上市 后 表现的 预期 等因 素, 有效 识别并 防范 风险, 深入 发掘 新股 内在 价值, 相机 参与 新股 申购 。 (2) 二级市 场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依 据自 上而 下的 动态研 究, 发挥 时机 选择 能力, 通过 流动 性较 高的 分散化 组合 投资, 控制 流动 性风 险和 非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运用 嘉实 研究 平台 , 配 置行 业和 个股 , 优 化 组合 。 本 基金 重点关 注已 经或即 将进 入成长 期但 距离 成熟 期和 衰退期 较远 的行 业, 辅之 以 “行 业轮 换” 策略, 同时 关注 嘉 实研 究 平台构 建 的动 态“主题 型 企业群” , 精选 流动 性高、 安全边 际高、 具有上 涨潜 力的个 股,力 求增强 组合 的当 期收 益。 (3) 套利策 略 本基金 依托 嘉实 研究 平台 , 采 用定 性定 量方法 , 分 析企业 兼并 收购 中的 风险 收益 , 寻 找 低风 险 的套 利机 会, 择机 运 用并购 套利 等策 略适 当操 作, 及 时跟 踪市 场反 映, 更 新评估 分析 , 动态调 整组 合, 力争 在保 持组合 较低 波动 幅度 的前 提 下获 得稳 定收 益。 (五) 投资决策 1 、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 宏 观经 济 、微 观 经济运 行 状 况, 货 币政 策 和财政 政 策 执行 状 况, 货 币市场 和 证 券市场 运行 状况 ; (3) 分析 师各 自独 立完 成 相应的 研究 报告 ,为 投资 策略提 供依 据。 2 、 决 策程 序 (1 )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定期和 不 定 期召 开 会议 , 根据基 金 投 资目 标 和对 市 场的判 断 决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策 略, 审核并 批准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资产 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 资决定 。 (2) 相关 研究 部门 或岗 位 对宏观 经济 主要 是利 率走 势等进 行分 析, 提出 分析 报告。 (3 ) 基 金经 理 根据 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的 决 议, 参 考研究 部 门 提出 的 报告 , 并依据 基 金 申购和 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 资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 制 定具体 资产 配置 和调 整计 划,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构 建和 日常 管理 。





(4) 交易 部依 据基 金经理 的指 令, 制定 交易 策略并 执行 交易 。





(5 ) 监 察稽 核部 负 责监控 基金 的运 作管 理是 否符合 法律 、 法规及 基金 合同和 公司 相关 管理制 度的 规定 ; 风 险管 理部门 运用 风险 监测 模型 以及各 种风 险监 控指 标, 对市场 预期 风 险 进行风 险测 算 , 对基 金组 合的风 险进 行评 估, 提交 风险监 控报 告 ;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根据 市 场 变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评 估与 监控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六) 投资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债券 ; (6 ) 买卖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债券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权益 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 (2)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4) 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5)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6)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级别 评 级为BBB 级 以上(含BBB) 或相当 于BBB 级 , 在 本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本基 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过 本 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0)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11)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 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 述限制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基金 当期 运作 期平 均年 化收益 率 = 三 年期 定期 存 款利率 + 1.6% 上述 “ 三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是 指当期 运 作期 的第 一个工 作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网站上 发布 的三 年期“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存 款基准 利率 ”。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反映 本基金 “以 绝对 回报 型的 债券基 金, 追求 持续 稳妥 地高于 存款 利率的 收益 ” 的 产品 定位 , 符合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 益 特征, 易于 广泛 地被 投资 人理解 , 因 而较 为适当 。 如果相关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险 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 型 基金 、 混合 型 基金 , 高 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九)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 )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5 年1 月20 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报告 期末 ” ) , 本 报告 所 列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7,313,509.45 5.23 其中: 股票


67,313,509.45 5.2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035,353,545.84 80.49 其中: 债券


1,015,353,545.84 78.94








资产 支持 证券


20,000,000.00 1.55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371,109.98 2.21 7 其他资 产


155,272,236.91 12.07 合计





1,286,310,402.1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9,172,991.45 6.68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140,518.00 0.9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7,313,509.45 7.60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358 森源电 气 1,027,672 35,968,520.00 4.06 2 300162 雷曼光 电 310,921 17,411,576.00 1.97 3 600713 南京医 药 1,132,200 8,140,518.00 0.92 4 600765 中航重 机 304,089 5,792,895.45 0.65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4 只股 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7,696,249.70 0.8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065,000.00 5.6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065,000.00 5.65 4 企业债 券 496,141,438.34 56.0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78,731,000.00 31.47 6 中期票 据 179,755,000.00 20.29 7 可转债 2,964,857.80 0.33 8 其他 - - 合计 1,015,353,545.84 114.6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41463015 14 首钢CP001 800,000 80,392,000.00 9.08 2 122182 12 九 州通 509,980 51,507,980.00 5.82 3 140436 14 农发 36 500,000 50,065,000.00 5.65 4 1082102 10 首钢 MTN1 500,000 50,060,000.00 5.65 5 112190 11 亚迪 02 397,000 40,494,000.00 4.5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序 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9031 澜沧 江3 200,000 20,000,000.00 2.26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1 只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声明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是否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 )2014 年3 月20 日 , 南京医 药发 布 《关 于收 到 江苏证 监局 行政 处罚 决定 书的公 告》 , 江苏证 监局 决定 对南 京医 药给予 警告 并处 以 30 万 元罚款 。 本基金投 资于“ 南京 医药( 600713) ”的 决策程 序说 明:基于 南京 医药基 本面 研究以 及 二级市 场的 判断 , 本 基金 投资于 “南 京医 药” 股票, 其决策 流程 符合 公司 投资 管理制 度的 相 关规定 。 (2)报 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中,其 他九 名证券发 行主 体无被 监管 部门立 案 调查; 在本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中, 其他 九名 证券 发行主 体未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10,951.3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27,345,827.8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5,651,657.65 5 应收申 购款 1,663,800.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8 其他 - 合计 155,272,236.9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22 同仁转 债 924,305.80 0.10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报 告期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2010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20% 0.12% 1.77% 0.02% -2.97% 0.10% 2011 年 1.82% 0.12% 4.93% 0.01% -3.11% 0.11% 2012 年 3.78% 0.17% 4.94% 0.01% -1.16% 0.16% 2013 年 0.15% 0.15% 5.16% 0.02% -5.01% 0.13% 2014 年 12.31% 0.17% 5.85% 0.02% 6.46% 0.15%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图:嘉 实稳 固收 益债 券份 额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10 年9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建仓 期 结束时 本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十一 、 基金 的投 资 ( 二) 投资 范围 和 (六 ) 2. 投 资组合 限制 ” 的有关 约定 。


十 三、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2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 五 、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 程 序 进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 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 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 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 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六 、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十二 次, 最 少 一次 , 每 次 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得低 于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50% , 若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5%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6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8%÷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金的 销售 服务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 的年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销售服 务费 划 款指 令, 经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划 出,经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分别支 付给各 个基金 销售 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日 等,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 4 -9 项 费用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或在 不提 高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托 管费 或基 金销 售服 务费费 率水 平的 情况 下改 变收费 方式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上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法律文 件。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 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 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 基金合 同 》 、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二十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 其 收益 水平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7、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 票 据偿付 本息 后 以 及回 购到 期后可 能由 于市 场利 率的 下降面 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资金再 投资 的收 益率 低于 原来利 率, 由此 本基 金面 临再投 资风 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 : 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求 所引致 的风 险。 (四)特定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主 要投资 债券 类资 产, 力求 稳定收 益; 择机 参与 新股 申购 、 投资 二级市 场权 益类 资产 , 权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以增 强收益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投 资债 券类 资产而 面临 债券 市场 系统 性风险 ; 因参 与新 股申 购而 面临新 股发 行 放缓甚 至停 滞, 或者 新股 申购收 益率 下降 甚至 出现 亏损所 带来 的风 险 ; 因少 量投资 可转 债或 二级市 场权 益类 资产 而承 担一定 程度 的市 场整 体或 个别证 券价 格下 跌的 风险 。 本基金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下 ,每年 收 益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需要 保留一 定 比例的 现金 资产 ,可 能会 存在一 定的 机会 成本 。


(五)其他风险 1 、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 因基 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 人员 配备 、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 的风险 ; 3 、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 、 其 他意 外导 致 的 风险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 售服务 费率 及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 承担 的费用 , 或在不 提高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或销 售服 务费 费率水 平的 情况 下变 更收 费方式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增设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7)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9 )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及代 销机 构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6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依法募 集基 金; 2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 4 ) 销售基 金份 额; 5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依据 《 基 金 合同 》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 《业务 规则》 ,决定 和 调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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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7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基金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 除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 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金 管理 人首 先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不能满足 《基 金法》 第四 十四条规 定的 条件的, 《基 金合同 》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后 三十 日内 返还 投资人 已缴 纳的 款项 ,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 责基 金 投 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 的清算 ; 7 )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以诚实 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9 )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2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费、 销售 服务费 率及 其他应由 基金 财产承 担的 费用, 或 在不提 高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或 销售 服务 费费 率水平 的情 况下 变更 收费 方式;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增 设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5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6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7 )除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单 独或 合计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单独 或合 计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 不得阻 碍 、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及/ 或基 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 监督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 不参加 收 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 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并且 委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合 条件 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1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 果 召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2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 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监督 人以 及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 形 成决议 。 如监 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决 议有 效。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三 )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执行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十 二次, 最 少一次 ,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 例不得 低于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 做出选 择的 ,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4、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 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四 ) 与基金财产管 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5%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6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售 服务 费 本 基金的 销售 服务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 的年费率 计提 。 销售 服务 费的计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方法如 下: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销售服 务费 划 款指 令, 经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划 出,经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分别支 付给各 个基金 销售 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日 等,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1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 - (9 )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 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 息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或在 不提 高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托 管费 或基 金销 售服 务费费 率水 平的 情 况 下改 变收费 方式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5、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五 ) 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力争持 续稳 定地 获得 高于 存款利 率的 收益 。 2、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债券 、 股 票等 金融 工具及 法律 、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公 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资产支 持证券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收 益证券 品种 , 本基金 还可 投资依 法发 行或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以及 法律 、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债券 类资 产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权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20% ,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3、投资理念 本基金 以信 用较 好的 中短 期债券 为基 本配 置, 优化 生息资 产组 合, 在本 金保 护机制 下 , 谨慎避 险增 收, 力求 持续 稳妥地 保值 增值 。 4、投资策略 为持续 稳妥 地获 得高 于存 款利率 的收 益, 本基 金首 先运用 本金 保护 机制 , 谋 求有效 控制 投资风 险。 在此 前提 下, 本基金 综合 分析 宏观 经济 趋势、 国家 宏观 政策 趋势 、 行业 及企 业盈 利和信 用状 况 、 债券 市场 和股票 市场 估值 水平 及预 期收益 等 , 挖 掘风险 收益 优化 、 满 足组 合 收益和 流动 性要 求的 投资 机会, 力求 持续 取得 达到 或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本基金 的本 金保 护机 制包 括: 嘉实 护本 目标 抬升 机制 、 嘉 实固 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 险机制 、 嘉实债 券组 合风 险控 制措 施。 本 基金 利用 嘉实 护本 目标抬 升机 制, 建立 逐年 追求投 资本 金安 全的风 险控 制目 标和 收益 稳定递 增的 产品 运作 风格 。 本基 金运 用 “ 嘉 实固 定比 例投资 组合 保 险机制” ,控制 权益 类投资 对基金 资产净 值可能 造成 的波动 风险, 在逐年 追求 投资本 金安全 和收益 稳定递 增的前 提下 ,谨慎 增强收 益。本 基金 采取“ 嘉实债 券组合 风险 控制措 施” , 控 制固定 收益 类投 资的 利率 风险、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谋求 本金 稳妥 、收 益稳定 。 本基金为 达到 投资目 标, 从投资环 境的 现状和 发展 出发,从 投资 人的需 求出 发,以“3 年运作 周期滚 动”的 方式 ,实施 开放式 运作。 本基 金的每 个“3 年运作 周期” ,包括 为期 3 年的“ 运作 期” 及该 “运 作期” 期满 后为 期 1 个 月 的“间 歇期 ” ( 请参 考本 基 金合同 第一 部 分 “ 前言 和释 义 ” 中 “3 年 运作周 期滚 动” ) 。 在3 年 运作期 内 , 本 基金 通过 适 当的投 资策 略 和产品 机制 , 增强对 组合 流动性 的保 护 , 以便 于本 基金实 施本 金保 护机 制, 力争达 到或 超 越 业绩比 较基 准, 优化 基金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和流 动性 , 从而 力求 满足 投资 人持 续稳定 地获 得高 于存款 利率 收益 的需 求。 在 1 个 月的 间歇 期内 , 本 基金保 持较 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以便 于本 基 金在前 后两 个运 作期 的过 渡期间 调整 组合 配置 ,也 便于投 资人 安排 投资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1 、 资产配 置 本基金 优先 配置 债券 类资 产, 在组 合有 效控制 风险 、 可 持续 获得 稳定收 益的 前提下 , 利 用股债 跷跷 板的 规律 , 择 机少量 投资 权益 类资 产, 以降低 组合 的债 券投 资周 期风险 , 增强 组 合收益 。 本基金 以风 险控 制为 前提 , 进 行资 产配 置。 本基 金 通过 嘉 实护 本目 标抬 升机 制, 逐年 确 认或上 调护 本目 标。 本基 金优先 配置 债券 类资 产, 谋求稳 定收 益 , 利于 基金 组合持 续达 到 护 本目标 。本基 金采用 “ 嘉 实固定 比例投 资组合 保险 机制” , 动态调 整固 定收益 类资产 和权益 类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控制 权益类 投资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可能 造成 的波 动幅 度, 以保持 基金 组合 达到护 本目 标的 条件 , 维 护基金 组合 在 逐 年追 求投 资本金 安全 和收 益稳 定递 增的前 提下 , 谨 慎运用 收益 增强 型的 权益 类资产 投资 策略 。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嘉 实护 本目标 抬升 机制 是指 : ① 当期运作期第一年 的护本 目标为:当期运作 期第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首个 护本 目标为1.00 元/ 基金 份额 ) , 该护 本目 标自 当期 运作 期起至 第一 个年 度观察 日的 一年 内有 效( 含第一 个年 度观 察日 ) ; ② 当期运作期第二年 的护本 目标为:当期运作 期第一 年的护本目标与第 一个年 度观察 日基金份 额净 值的98% 两者 之中的较 大值 ,当期 运作 期第二年 的护 本目标 自当 期运作期 第一 个年度 观察 日后 至第 二个 年度观 察日 的一 年内 有效 (含第 二个 年度 观察 日) ; ③ 当期运作期第三年 的护本 目标为:当期运作 期第二 年的护本目标与第 二个年 度观察 日基金份 额净 值的98% 两者 之中的较 大值 ,当期 运作 期第三年 的护 本目标 自当 期运作期 第二 个年度 观察 日后 至当 期运 作期期 满的 一年 内有 效; ④ 依此类推,本基金 在当期 运作期的每一年重 新确定 护本目标,直至每 个当期 运作期 期满。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嘉 实固 定比例 投资 组合 保险 机制 是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根 据护 本目标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范围 内, 动态分 配基 金资 产在 权益 类资产 和固 定收 益类资 产上 投资 比例 的投 资规则 和监 控流 程 : ① 根据数 量模 型, 确定 基金 的安全 垫子 ; ② 根据安 全垫 子和 放大 倍数 (小于 等于3) 确定 权益 类 资产投 资比 例上 限; ③ 动态调整权益类资 产投资 比例,权益类资产 实际投 资比例不超过权益 类资产 投资比 例上限 。 2 、 债券投 资策 略 (1) 构建组 合 本基金 将部 分资 产, 投资 于剩余 期限 匹配 组合 当期 运作期 剩余 期限 、 具 有较 高信用 等级 的中短 期债 券, 以持 有到 期策略 为主 ,构 建本 基金 组合的 基本 配置 。 本基金 在单 个债 券选 择上 , 首先 , 根据 个券 的剩 余期 限、 久 期、 信 用等 级、 流 动 性指标 , 决定是 否 将 该债 券纳 入组 合的债 券备 选池 ; 其 次, 根据个 券的 收益 率 ( 到期 收益率 、 票 面利 率、 利 息支 付方 式、 利息 税务处 理) 与剩 余期 限的 配比, 对照 本基 金的 收益 要求决 定是 否纳 入组合 ; 最 后, 根 据个 券 的流动 性指 标 ( 发行 总量 、 流通 量、 上 市时 间) , 决定 个 券的 投资 总量。 (2) 嘉实债 券组 合风 险控 制措 施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在利率 风险 控制 上, 首先 , 本 基金 参照 当期运 作期 剩余期 限 、 保 持部分 债券 资产持 有 到 期的基 本配 置。 再有 , 本 基金主 要从 组合 层面 、 个 券层面 、 及 交易 场所 选择 等方面 , 防 范和 控制价 格波 动风 险。 在组 合层面 ,本 基金 根据 对市 场利率 变动 趋势 的主 动预 测及模 型测 试 , 调整和 控制 组合 久期 。 在 个券层 面 , 本 基金通 过凸 性分析 , 在债 券备选 池中 选择波 动特 性较 优的单 个债 券 。 在交 易场 所选择 上 , 本 基金根 据对 影响流 动性 因素 的动 态分 析, 适当 控制 在 同一交 易场 所上 市交 易、 且现券 价格 波动 幅度 较大 的现券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此外 , 在 预测 利 率走势 、 控制 基金资 产净 值波动 幅度 、 保持组 合适 当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优化 组合 的 期 限结构 ,以 适当 降低 机会 成本风 险和 再投 资风 险。 在信用 风险 控制 上, 本基 金根据 国家 有权 机构 批准 或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 构的 信用评 级 , 依靠嘉 实信 用分 析团 队、 及嘉实 中央 研究 平台 的其 他资源 , 深 入分 析挖 掘发 债主体 的经 营状 况、现 金流 、发 展趋 势等 情况, 严格 遵守 嘉实 信用 分析流 程、 执行 嘉实 信用 投资纪 律。 在流动 性风 险控 制上 , 日 常运作 中, 本基 金优 先由 现金和 到期 的短 期债 券逆 回购提 供一 级流动 性保 障; 由现 券或 个股提 供二 级流 动性 保障 , 本基 金通 过适 当配 置流 动性较 好的 类属 品种、 控制 个券 信用 等级 、 分散 化组 合投 资, 保持 二级流 动性 保障 。 每 个当 期运作 期接 近期 满时 , 首 先, 本基 金通 过 控制剩 余期 限匹 配当 期运 作期剩 余期 限的 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 运 用以持 有到 期为 主的 投资 策略 , 保 护组 合流动 性 ; 其次 , 本 基金 根据对 投资 人需求 的动 态跟 踪和判 断, 适当 提高 流动 性较高 的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增强 组合 流动 性。 (3) 优化组 合 在嘉实 债券 组合 风险 控制 措施下 , 本 基金 根据 对宏 观经济 趋势 、货 币及 财政 政策趋 势 、 债券市 场供 求关 系、 信用 息 差水平 等因 素的 动态 分析 , 还可对 部分 资产 , 适 当运 用 久期调 整、 期限结 构调 整、 互换 、 息 差等积 极的 主动 投资 策略 , 挖掘 生息 资产 的内 在价 值, 优 化组 合的 风险收 益和 流动 性。 ① 久期调 整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对市 场利 率变 化趋势 的预 期, 可适 当调 整组合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适当 降低 组合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适当 提高 组合 久期 。 ② 期限结 构调 整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考察 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动 态变 化及 预期 变化, 可适 当调 整 长 期、 中 期和短 期 债券的 配置 方式 , 以 求适 当降低 机会 成 本 风险 和再 投资风 险, 或从 长、 中、 短 期债券 的相 对 价格变 化中 获利 。本 基金 期限结 构调 整的 配置 方式 包括子 弹策 略、 哑铃 策略 和梯形 策略 。 ③ 互换策 略 本基金 可 同 时买 入和 卖出 具有相 近特 性的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券种 ,利用 不 同券 种在利 息 、 违约风 险、 久期 、流 动性 、税收 和衍 生条 款等 方面 的 差别 ,赚 取收 益率 差。


④ 息差策 略 本基金 可 通 过正 回购 ,融 资买入 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债 券, 获得 杠杆 放大 收益。 3 、 可转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可 转债 的底 价溢价 率和 到期 收益 率来 判断其 债性 , 根据 可转 债的 平价溢 价 率和Delta 系数 大小 来判 断其股 性强 弱。 当可 转债 类属资 产的 债性 较强 时, 将参照 债券 类资 产的投 资策 略予 以管 理, 当可转 债类 属资 产的 股性 较强时 , 将 参照 股票 类资 产的投 资策 略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以管理 。 4 、 权益类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收益 增强 型权 益类投 资策 略 , 遵 守 嘉 实固 定比例 投资 组合 保险 机制 的投资 规 则,执 行组 合动 态监 控流 程,谨 慎运 作。 (1) 新股申 购策 略 本基金 将充 分考 虑新 股中 签率 、 锁 定期 、 和 上市 后 表现的 预期 等因 素, 有效 识别并 防范 风险, 深入 发掘 新股 内在 价值, 相机 参与 新股 申购 。 (2) 二级市 场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依 据自 上而 下的 动态研 究, 发挥 时机 选择 能力, 通过 流动 性较 高的 分散化 组合 投资, 控制 流动 性风 险和 非系 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运用 嘉实 研究 平台 , 配 置行 业和 个股 , 优 化 组合 。 本 基金 重点关 注已 经或即 将进 入成长 期但 距离 成熟 期和 衰退期 较远 的行 业, 辅之 以 “行 业轮 换” 策略, 同时 关注 嘉 实研 究 平台构 建 的动 态“主题 型 企业群” , 精选 流动 性高、 安全边 际高、 具有上 涨潜 力的个 股,力 求增强 组合 的当 期收 益。 (3) 套利策 略 本基金 依托 嘉实 研究 平台 , 采 用定 性定 量方法 , 分 析企业 兼并 收购 中的 风险 收益 , 寻 找 低风险 的套 利机 会, 择机 运 用并购 套利 等策 略适 当操 作, 及 时跟 踪市 场反 映, 更 新评估 分析 , 动态调 整组 合, 力争 在保 持组合 较低 波动 幅度 的前 提 下获 得稳 定收 益。 5、投资限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 承销证 券; 2 )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或 者 买卖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债 券; 6 ) 买 卖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或 者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8 )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债券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权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的20% ; 2 )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3 ) 本 基 金与 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共同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不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4 ) 本 基 金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权 证 的10%。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从其 规 定 ; 6 )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7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 金持 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BBB 级以 上( 含BBB) 或相 当于BBB 级, 在 本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9 ) 本 基 金财 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所 申 报的 金额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 资产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0 )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1 )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 述限制 。 6、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基金 当期 运作 期平 均年 化收益 率 = 三 年期 定期 存 款利率 + 1.6% 上述 “ 三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是 指当 期运 作期 的第 一个工 作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网站上 发布 的三 年期“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存 款基准 利率 ”。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反映 本基金 “以 绝对 回报 型的 债券基 金, 追求 持续 稳妥 地高于 存款 利率的 收益 ” 的 产品 定位 , 符合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易于 广泛 地被 投资 人理解 , 因 而较 为适当 。 如果相 关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7、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险 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 型 基金 、 混合 型 基金 , 高 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8、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 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3)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股东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4)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9、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六 )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2、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3、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4、 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 程 序 进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5、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如 果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 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6、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 如 果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基 金合同 》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7、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形 。 8、 特殊情形的处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 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七 )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 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1)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 程序 ; 9)终 止《 基金 合同》 ; 10)其 他可 能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费、 销售 服务费 率及 其他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或在不 提高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或销 售服 务费 费率水 平的 情况 下变 更收 费方式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 ; 4)在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增设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6)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7)除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二十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46 层06-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邓 红国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亿伍 仟万元 整 组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 胡 勇钦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 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 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 监 督、 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债券 、 股 票等 金融 工具及 法律 、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公 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资产支 持证券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收 益证券 品种 , 本基金 还可 投资依 法发 行或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以及 法律 、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债券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权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20%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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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a 、 债券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权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的20% ; b 、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c 、 本 基 金与 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共同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d 、 本 基 金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e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f 、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g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h 、 本 基 金持 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 资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级 以上(含BBB) 或相当 于BBB 级 , 在 本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i 、 本 基 金财 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所 申 报的 金额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 资产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j 、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k 、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 述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开始。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投 资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合 不符 合上述 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 )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 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 金托管 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3) 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 建设银 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 据当 时 的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 交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财产的保 管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于 因基金认( 申)购、基金 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 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事 宜。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 交易 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 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营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 债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2)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的时 间和 程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 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 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投 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收 到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 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合 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每 年6 月30 日、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其 中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于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金 重要 事 项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应 于发 生日 后 十 个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 止 (1)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基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在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接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基 金清 算组 作出 清算 报 告; 5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6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二十 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15 个工作 日内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 开 户确认 书 和 交易 对帐 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年第1-3 季 度结束 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在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投 资者寄 送 季度对 账单 , 在每 年第4 季 度结束 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季 度内 有交 易或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仍 持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年 度对账 单 ;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 对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电 子对 帐 单。 3 、由 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 地址、 手机 号码 、电 子邮 箱不详 、错 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二)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 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并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 资 计划 投资者 可通 过 中 国工 商银 行 等代 销机 构办 理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 (四)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 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话 费 ) 、 (010 )85712266 ,也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定 制短 信服 务。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www.jsfund.cn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 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和 电话 交易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办理 认购/申 购、 赎回 、 转换、 定期 定 额申购 、 定 期定 额赎 回、 定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 务。 网 上交 易投 资者 开通 电话交 易后 可以 通过电 话交 易赎 回、 转换 所持基 金份 额, 持 工 行借 记卡、 建行 龙卡 储蓄 卡、 农行金 穗卡 、 广 发银行 理财 通卡 、 招 行借 记卡 、 中 国民 生银行 借记 卡、 浦发 银行 东方卡 等可 以通过 电话 交 易 系统购 买基 金。 具体 参见 相关公 告 。 (六)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 可拨 打基 金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 话费 ) 、 (010 ) 85712266 , 或传真 (010 )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 2014 年9 月1 日至 2015 年3 月1 日, 本 基金 的临 时报告 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 日期 备注 1 关于增加展恒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 展定投 业务的 公 告 2014 年 10 月 29 日 含本基 金 2 关于增加深圳腾元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 展定投 业务的 公 告 2014 年 10 月 29 日 含本基 金 3 关于增加锦州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 展定投 业务的 公 告 2014 年 11 月 7 日 含本基 金 4 关于增加宜信普泽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 展定投 业务的 公 告 2014 年 12 月 8 日 含本基 金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继 续实施基金申购与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4 年 12 月 29 日 含本基 金 6 关于增加江南农商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 销机构并 开展定 投业务 的 公告 2015 年 1 月 21 日 含本基 金 7 关于增加天风证券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 展定投 业务的 公 告 2015 年 1 月 26 日 含本基 金 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华夏银行 借记卡持卡人开通嘉实直销网上交易在 线支付业 务的公 告 2015 年 2 月 2 日 含本基 金 9 关于增加众禄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 展定投 业务的 公 告 2015 年 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电话交易申购、赎回单笔 最低要求 及最低 账面份 额 的公告 2015 年 2 月 12 日 含本基 金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嘉 实稳 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嘉 实稳 固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3.《嘉 实稳 固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 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年4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