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惠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
(2015 年 第1号)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 年8 月29日 生 效 。
重 要 提 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长期
风险收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金、 混合型 基 金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5 年2 月28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4 年12 月31 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本 信 息 如 下 :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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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联系人:兰嵘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陈 浩 鸣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历任海洋石油开发工程设计公司经济师, 中国海洋石油
总公司财务部保险 处 主 管 、 资 产 处 处 长 , 中 海 石 油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成 赤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计 划 资 金 部 融 资 处 处 长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有限公司资金融资部副总监。
黄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上海市新长宁 (集团)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 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 风 控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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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 焰 宝 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无锡证券) 交易员、 投资经理、 投资部副总
经 理 ,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期 间 曾 兼 任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风控总监,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 伦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交 易 员 、
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 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无锡县前
东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总
经 理 、 无 锡 华 夏 南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TAY SOO MENG ( 郑 树 明 ) 先 生 , 董 事 。 新 加 坡 国 籍 。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历 任 新
加坡Coopers & Lybrand 审 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行 政 及 财 务 部 门 主
管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营 运 总 监( 亚 太 区, 日 本 除 外)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法 国 兴 业 资
产管理新加坡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李 维 森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澳 大 利 亚 悉 尼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经 济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副 院 长 。 历 任 山 东 社 会 科 学 院 《 东 岳 论 丛 》 编
辑部编辑, 澳 大 利 亚 麦 角 理 大 学 经 济 学 讲 师 。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美国德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 哥 总 部 律 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MB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 、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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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悦 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副 书 记 、 总 稽 核 兼 合 规 总 监 、 稽 核 审 计 部 经 理 、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任北京石油交易部副经理, 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计财部会计、 企管部企
业 管 理 岗 , 中 海 石 油 总 公 司 平 湖 生 产 项 目 计 财 部 经 理 , 中 海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计财部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 计划财务部
经理。
Denis LEFRANC ( 陆 云 飞 ) 先 生 , 监 事 。 法 国 国 籍 。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洛希尔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执行总监。 历任法国期货市场监管委员
会审计师,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
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 副 总 裁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亚 太 区 执 行 长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北亚区副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副执行总监。
兰嵘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总 经 理 助 理 、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东 海 石 油 公 司 ( 后 变 更 为 中 海 石 油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工 程 师 、 人 事 主 管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人 事 管
理 岗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 财 富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中 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 风 控 总 监 。
贺 俊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硕士。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营 销 中 心 渠 道
及 客 户 服 务 总 监 。 历 任 上 海 市 邮 政 储 汇 局 稽 核 员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上 海 四 川 北
路营业部柜员、 场 内 交 易 员 、 业 务 部 经 理 、 综 合 部 经 理 、 交 易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经理、客户服务部副总监、客户服务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
委员。2007年10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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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总经理,2011 年10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2013 年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2013年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宋 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 锡
市统计局秘书,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发行调研部副 经 理 、
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 年3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本公司
督察长。2010年1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2011 年1月至2011 年10月
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2014年5月至2014 年10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王 莉 女 士 , 督 察 长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部 翻 译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助 理 。2006年9 月
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部部门负责人、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2014 年10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督 察 长 兼 监
察稽核 部 总 经 理 、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4 、基金经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中 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天 安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原名恒康天安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部经理、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高级经理。2009 年 11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固 定 收 益 小 组 负 责 人 ,
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0 年 7 月至 2012 年 10 月 任 中 海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至今任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至今任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8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惠 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5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 年8 月29日 生效,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江小震 2014 年8 月29 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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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夏春晖先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研 中 心 代 理 总 经 理 、
研究副总监兼首席策略分析师。
骆 泽 斌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理投资总监、 投资副
总监、基金经理。
陆 成 来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副 总 监 兼 固 定 收 益
部总监、基金经理。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陈 明 星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工 程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监 、 基
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刘 士 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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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继 原 中 国 农
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
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
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
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
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中 国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2007 年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金 牌 理 财 ’ T O P 1 0
颁奖盛典” 中 成 绩 突 出 , 获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奖。2010 年 再 次 荣 获 《 首 席 财
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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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 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 内设 养 老 金 管 理 中 心 、 技
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 委托资产托管处 、 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
施和基金托管业务 系 统 。
三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1 、 直销机构
(1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曾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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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738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 )招商银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 建 红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4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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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 -61616193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高天、杨文川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5 )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电 话 : (021 )38576666
传 真 :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6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7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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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9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0 ) 东吴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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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1 ) 中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 迪 凯 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解 放 东 路 29 号 迪 凯 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12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13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25
5-12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4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16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5-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7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8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证 券 大 厦 1005 室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19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20)天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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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1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2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23)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文 一 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5-15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4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 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5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 郑 茵 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26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5-16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7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8 ) 万 银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李亚洁
联系电话:010-53300532
客服电话:400-081-6655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29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虹 口 区 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 文 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30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5-17
住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号
法定代表人: 罗 细 安
联系人: 史丽丽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31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周斌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32)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楼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3)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5-18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联系电话:010-59539861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担保人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 金 玉 大 厦 写 字 楼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 元人民币
5-19
经 营 范 围 :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贷 款 担 保 、 票 据 承 兑 担 保 、 贸 易 融 资 担 保 、
项 目 融 资 担 保 、 信 用 证 担 保 及 其 他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债 券 担 保 、 诉 讼 保 全 担 保 、 投 标 担 保 、 预 付 款 担 保 、 工 程 履 约 担 保 、 尾
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
等 中 介 服 务 , 以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 投 资 及 投 资 相 关 的 策 划 、 咨 询 ; 资 产 受 托 管
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
仓 储 服 务 ; 组 织 、 主 办 会 议 及 交 流 活 动 。 上 述 范 围 涉 及 国 家 专 项 规 定 管 理 的
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 系 电 话 : (021)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5-20
联系人:赵钰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四 、 基 金 的 名 称
中海惠祥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五 、 基 金 的 类 型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六、惠祥 B 份 额 的 保 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惠祥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祥B
份额与到期日惠祥B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对于保本赔付差额的计算及支付不承担复核义务。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惠祥B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惠 祥B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惠祥B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 或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赎 回 或
转换转出的惠祥B 份 额 或 者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情 形
的,相应惠祥B 份 额 不 适 用 本 条 款 。
认购保本金额为惠祥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祥B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惠 祥 B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惠 祥 B 份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 渡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为 惠 祥 B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惠
祥 B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惠 祥 B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进 行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惠祥 B 份 额 在 过 渡 期 截 止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
5-21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惠 祥 B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惠 祥 B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惠 祥 B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惠 祥 B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到 期 的 惠 祥 B 份额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其惠祥 B 份 额 在 过 渡 期 截 止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值。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 赎回的情况, 以 后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惠祥B 份额获得保本赔付差额,将不再对惠祥A 份额未获得的约定收益
部分进行补足。
保本周期届满后, 若本基金惠祥B 份 额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 则 惠
祥B 份 额 不 再 设 置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惠祥 B 份 额 的 保 本 周 期 每 2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 保 本 周 期 与 分 级 运 作
周期为同一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
定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保本周期即为惠祥 B
份额的当期保本周期。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保 本 周期
起始日起至 2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该 公 历 年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的 , 则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该 日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三)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惠 祥 B 份 额 ( 该 认 购 申 请 被 全 额
确 认 ) 并 持 有 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 认 购 费 率 为 0.6% 。 假 定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为 3 元,则:
净认购金额=10,000/ (1 +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3 )/1.00 =9,943.36 份
5-22
1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惠祥 B 份 额 净 值 为 0.90 元。
认购保本金额=9,940.36+59.64 +3 =10,003.00 元
可赎回金额=0.90 ×9,943.36=8,949.02 元
即:可赎回金额<认购保本金额
保本赔付差额=10,003.00-8,949.02=1053.98 元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惠祥 B 份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认 购
保本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 10,003.00 元。
2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惠祥 B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为 1.20 元。
认购保本金额=9,940.36+59.64 +3 =10,003.00 元
可赎回金额=1.20×9,943.36=11,932.03 元
即:可赎回金额>认购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惠祥 B 份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可 赎
回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 11,932.03 元。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1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惠祥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 到
期的惠祥 B 份额。
2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惠祥 B 份 额 持 有 人
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 额 、 惠 祥 B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本 基
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惠祥 B 份额。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惠祥 B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祥B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惠祥B
份额净值的乘积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或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惠祥 B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2 、 惠祥 B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 但 在 基 金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5-23
出的惠祥 B 份额;
3 、 惠祥 B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的 惠祥 B 份
额;
4 、在惠祥 B 份 额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的情形;
5、在 惠祥 B 份 额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 、若惠祥 B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本 基 金 上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担 保 额 度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的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保 本 额 度 的 , 基 金
管理人按照约定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之外的其他部分基金份
额。
8 、 未 经 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而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担 保 人 保
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修改除外。
9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八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以及经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5-24
定。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权 益 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1 、一级资产配置
一级资产配置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 财政货币政策分析判断, 采取自上
而 下 的 分 析 方 法 , 比 较 不 同 证 券 子 市 场 和 金 融 工 具 的 收 益 及 风 险 特 征 , 动 态
确定基金资产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 、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1 )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配 置 策 略
1 )久期配置
久期配置策略是对组合进行合 理 的 久 期 控 制 , 以 实 现 对 利 率 风 险 的 有 效
管 理 。 本 基 金 基 于 对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和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分 析 ,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所
处 的 经 济 周 期 , 由 此 预 测 利 率 变 动 的 方 向 和 趋 势 。 根 据 不 同 大 类 资 产 在 宏 观
经济周期的属性, 即货币市场顺周期、 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 确定债券资
产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征; 同时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最终确定投资
组合的久期配置。
2 )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
术 , 对 各 期 限 段 的 风 险 收 益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各 个 期 限 的 收 益 进
行 分 析 , 在 子 弹 组 合 、 杠 铃 组 合 和 梯 形 组 合 中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比 最 佳 的 配 置 方
案。
子弹组合, 即 ,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集 中 分 布 ;
5-25
杠铃组合, 即 ,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呈 两 极 分 布 ;
梯形组合, 即 ,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在 投 资 期 内 尽 可 能 平 均 分 布 。
3 )债券类别配置
在宏观分析和久期及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
益品种的信用风险、 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 以其历史价格
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其基本面分析, 综合分析各品种的利差和
变 化 趋 势 。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高 时 持 有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品种,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
率品种,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2 ) 个 券 的 投 资 策 略 ( 可 转 换 债 券 除 外 )
个券的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 对 价 值 原 则 : 同 等 风 险 中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品 种 , 同 等 收 益 率 风 险 较 低 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1 )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对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等 利 率 品 种 的 投 资 , 是 在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与 期 限
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
通过采取利差套利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决定投资品种。
2 )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除外)
本基金对企业债、 公 司 债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信 用 品 种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
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 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品种的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对利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
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基金运用行业和公司基本面研究方法对债券发行人
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 并综合参
考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主要
5-26
包括经营历史 、 行 业 地 位 、 竞 争 实 力 、 公 司 治 理 、 股 东 或 地 方 政 府 的 实 力 以
及 支 持 力 度 等 ; 并 结 合 债 券 的 发 行 条 款 , 综 合 考 虑 信 用 等 级 、 期 限 、 流 动 性 、
市 场 分 割 、 息 票 率 、 税 赋 特 点 、 提 前 偿 还 和 赎 回 等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以 确 定 信 用
品种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 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信
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3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 在此基
础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
段 , 研 究 私 募 债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在 经 济 周 期 和 政 策 变 动 中 所 受 的 影 响 , 以 确
定 行 业 总 体 信 用 风 险 的 变 动 情 况 , 并 投 资 具 有 积 极 因 素 的 行 业 , 规 避 具 有 潜
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选
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3 )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相关特性, 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债券和
股 票 之 间 。 在 进 行 可 转 换 债 券 筛 选 时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自 身 的 内
在 债 券 价 值 ( 如 票 面 利 息 、 利 息 补 偿 及 无 条 件 回 售 价 格 ) 、 保 护 条 款 的 适 用
范 围 、 流 动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研 究 ; 然 后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基 础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分 析 , 形 成 对 基 础 股 票 的 价 值 评 估 ; 最 后 将 可 转 换 债 券 自 身 的 基 本 面 评 分 和
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品种。
(4 )其它交易策略
1 ) 杠 杆 放 大 策 略 : 即 以 组 合 现 有 债 券 为 基 础 , 利 用 回 购 等 方 式 融 入 低
成 本 资 金 , 并 购 买 剩 余 年 限 相 对 较 长 并 具 有 较 高 收 益 的 债 券 , 以 期 获 取 超 额
收益的操作方式。
2 ) 公 司 债 跨 市 场 套 利 : 公 司 债 将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同 时 挂 牌 ,
根 据 以 往 的 经 验 , 两 个 市 场 的 品 种 将 出 现 差 价 套 利 交 易 的 机 会 。 本 基 金 将 利
5-27
用两个市场相同公 司 债 券 交 易 价 格 的 差 异 , 锁 定 其 中 的 收 益 进 行 跨 市 场 套
利,增加基金资产收益。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采用定量与定性的方式精选股票。 定 量 方 式 主 要 通
过各指标分析判 断 企 业 未 来 的 分 红 能 力 及 意 愿 , 从 而 精 选 出 现 金 股 息 率 高 、
分红潜力强的优质上市公司; 定性方式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 综合考察
评估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 重点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在行业中具备比较
优 势 的 公 司 , 并 坚 决 规 避 那 些 公 司 治 理 混 乱 、 管 理 效 率 低 下 的 公 司 , 以 确 保
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和 决 策 程 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2 )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及 其 对 债 券 市 场 、 证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
(3 ) 国 家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政 策 ;
(4 ) 货 币 市 场 、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及 未 来 走 势 。
2 、投资决策程序
为明确投资各环节的业务职责, 防范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规范的
投资流程。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确 定 股 票/ 债 券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 形 成
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 )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提 出 个 券 、 个 股 选 择 、 数 量 化 投 资 建 议 , 为
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结 合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提出的建议,构建投资组合。
(4 ) 交 易 部 依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指 令 , 执 行 交 易 , 交 易 进 行 过 程 中 , 交 易
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5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进 行 跟 踪 、 评 估 、 控 制 , 对 投
资组合的绩效进行分析。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限 制
1 、组合限制
5-28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权 益 类 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3 )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5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权证的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9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规定;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0%;
(11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5-29
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3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4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相关限制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5-3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强调基金资产
的稳定增值,为此,本基金选取中证全债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
数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 适 当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十三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 品 种 , 其风
险 收 益 预 期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惠祥 A 份 额 为 较 低 预 期 风 险 、 收 益 相 对 稳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 惠 祥 B 份 额 为 中 等 预 期 风 险 、 中 等 预 期 收 益 的 基 金 份 额 。 若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 B 份 额 设 置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 则 惠 祥 B 份 额 为 较 低 预
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基金份额。
十 四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5-31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海 惠 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资 产 净 值
为 1,083,603,952.78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累计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25 元 。 其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如 下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500,614,644.70 45.80
其中:债券
500,614,644.70 45.8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416,801,855.00 38.13
其中:买断式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165,409,313.14 15.13
7 其他资产
10,217,905.94 0.93
8 合计
1,093,043,718.7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明细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5-32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8,370,220.00 0.7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025,000.00 4.62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50,025,000.00 4.62
4 企业债券 281,720,845.10 26.0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9,785,000.00 4.59
6 中期票据 50,170,000.00 4.63
7 可转债 60,543,579.60 5.58
8 其他 - -
9 合计 500,614,644.70 46.20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4974 14 泸纳债 499,990 52,998,940.00 4.89
2 124987 14 昆经开 500,000 50,900,000.00 4.70
3 1182189
11 北营钢
MTN1
500,000 50,170,000.00 4.63
4 140410 14 农发10 500,000 50,025,000.00 4.62
5 110029 浙能转债 355,760 49,792,169.60 4.60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5-33
(1 )报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2 )本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 罚 的 情 况 。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
(3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产 项 目 构 成 如 下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641.1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204,264.7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217,905.94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5-34
序号 债 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0012 海运转债 3,354,260.00 0.31
2 113006 深燃转债 3,136,500.00 0.29
3 110018 国电转债 2,267,650.00 0.21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五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 截 止 日 期
2014 年12 月31日 ) :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4.8.29-2014.12.31 2.50% 0.09% 4.24% 0.13% -1.74% -0.04%
自基金成立以来至今 2.50% 0.09% 4.24% 0.13% -1.74% -0.04%
注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014 年 8 月 29 日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未来表现。
十六、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35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75%÷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基金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0%÷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36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基金托管人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 、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惠祥 A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35% , 惠祥 B 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惠祥 A 份额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惠祥 A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5%年费
率计提。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3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惠祥 A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惠祥 A 份额前 一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与 惠 祥 A 份 额 数 的 乘 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双 方 核 对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9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 四 )基金税收
5-3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十七、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部 分 的 说 明
(一)在“基金管理人”部分进行了更新。
(二)对“基金托管人”部分进行了更新。
(三)对“相关服务机构”部分进行了更新。
( 四 ) 在 “ 基 金 的 投 资 ” 部 分 , 新 增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并 按 最 新 资
料进行了更新。
( 五 ) 新 增 “ 基 金 的 业 绩 ” 并 按 最 新 资 料 进 行 了 更 新 。
( 六 ) 在 “ 惠祥B 份 额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部 分 , 对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按最新资料进行了更新。
( 七 ) 新 增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 披 露 了 本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公 告 信 息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 四 月 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