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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平安(001154)

北信平安: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北信瑞 丰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北信瑞丰平 安中国主题 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北信瑞 丰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北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〇一 五年 四月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经 中国 证监会 2015 年3 月 3 日证 监许 可[2014]343 号 文注 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 监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市场 前景和收 益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 ,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风 险揭 示” 章节。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 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 金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 新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1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目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 理人 ....................................................................................................................... 7 四、 基金托 管人 ..................................................................................................................... 15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 基金的 募集 ..................................................................................................................... 20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3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24 九、 基金的 投资 ..................................................................................................................... 32 十、 基金的 财产 ..................................................................................................................... 40 十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 41 十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45 十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6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48 十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49 十六、 风险揭 示 ..................................................................................................................... 54 十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57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59 十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71 二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84 二十一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86 二十二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87 二十三 、 备查文 件 .................................................................................................................... 88 2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以 及《 北信 瑞丰 平 安中国 主题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3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语 或简 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北信瑞 丰 平安 中国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北信 瑞 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北京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北信 瑞丰 平安中 国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北信 瑞丰平安 中国 主题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北 信瑞丰 平安 中国主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北信瑞 丰平 安中国 主题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国 (为 本招募说 明书 之目的 ,在 此不包括 香港 、澳门 和台 湾地区 ) 现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 会议 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4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法 募集 的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 构投 资者 19、 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人 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北 信瑞 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北信 瑞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或接受 北信 瑞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 构为 北信 瑞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续 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 务规则》 :指 《北 信瑞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5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 44、元: 指人 民币 元 45、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6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北信 瑞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怀柔 区九 渡河 镇 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首体南 路 9 号 主语 国际 4 号楼 3 层 成立时 间:2014 年3 月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周瑞 明 注册资 本:1.7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10 )68619312 传真: (010 )68619300 联系人 :吕佳 静 北信瑞 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是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4]265 号文 批准, 由北京国 际 信托有 限公 司与 莱州 瑞海 投资有 限公 司公 司共 同发 起设立 , 注册 资本 达 1.7 亿元 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北京 国际 信托 有 限公司 60% 、莱州 瑞海 投 资有 限公司 4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周瑞明先生,董事长,中 共党员,毕业于中国 社会 科学院工经所,获博 士学 位。历任 原河北 省师 范学 院政 教系 助教 , 中国 人民 银行 金融 管理 司 干部, 原 国务 院证 券委 办公室 处长 , 中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部监 管二处 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信 息 统计 部副 主任 , 中国 证监会 党委 办公 室副主任、宣 传部副部长 、系统团委书 记,现任北 京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副总 经理、北信 瑞 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吴京林先生,董事, 中共 党员,高级会计师, 毕业 于美国德大阿灵顿分 校, 获硕士学 位。历任北京 市审计局职 员,现任北京 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总会计 师、北京国 投汇成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富智 阳光管 理公 司董 事长 。 田垣芳女士,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师,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获硕士学 位。历任中国 技术进出口 总公司金融部 项目经理, 现任北京国际 信托有限公 司证券业务 总 部总经 理。 朱彦先生,董事,中 共党 员,助理会计师,毕 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 济系 基本建设 经济专 业, 获学 士学 位。 历任北 京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计划 财务 部员 工 , 海南 赛格 国 际信 托投 资公司 资金 计划 部主 管, 海南华 银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北京 证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北京 国际 信托 7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投资公 司上 海昆 明路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 ,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通北 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 理,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长阳 路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副总经 理, 现任 北信 瑞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王薇女士,董事,中共党员,会计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 位。历任北京 万全会计师 事务所项目经 理、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 员、北京金 象 大药房 医药 连锁 有限 责任 公司内 审专 员, 现任 北京 正润创 业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财务 经理 。 毛红实先生,董事, 无党 派人士,毕业于中 国人 民大 学贸易经济专业, 获硕 士学位。 历任国 内贸 易部 消费 品流 通司主 任科 员、 南方 证券 投资银 行部 (北 京) 高 级经 理、上 海元 创 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 理、北京能通 集团投资总 监、汇金立方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 总 监,现 任北 京正 润创 业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方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毕业于哈佛 大学 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历 任宁夏电 视台干 部、 北京 大学 法学 系讲师 ,现 任北 京市 天元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岳彦芳女 士, 独立董 事, 硕士,51 岁, 现任 中央财 经大学会 计学 院副教 授, 硕士研 究 生导师 。 张青先 生, 独立 董事 ,中 共党员 ,教 授, 毕业 于中 国矿业 大学 (北 京) 经 济管 理系,获 博士学 位。 历任 中国 矿业 大学管 理学 院副 主任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教授 。 2、监 事会 成员 杨海坤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山东 省农业 银行 业务 人员 , 山 东证券 登记 公司业 务经 理 , 山东 证券 公司投 行部 经理 , 上 海甘 证投资 管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卡斯 特公 司投 行部负 责人 、 副 总经 理、 总经理 , 现 任正 润创 业投 资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 信瑞 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 赵颐先 生, 监事 , 法 学硕 士。 历 任河 北定 州新 华中 学教师 、 河 北林 平律 所律 师助理 、 北 京正润 创业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行部 经理 助理 , 现任 北信瑞 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稽核 检 查部 总监助 理。 崔丽伟 女士 , 监 事, 大专 学历。 历任 海航 直属 柜台 售票主 管、 河北 开元 集团 北京万 通汽 车贸易 有限 公司 会计 ,现 任北信 瑞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综 合管 理部 出纳 。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周瑞明先生,董事长,中 共党员,毕业于中国 社会 科学院工经所,获博 士学 位。历任 原河北 省师 范学 院政 教系 助教 , 中国 人民 银行 金融 管理 司 干部, 原 国务 院证 券委 办公室 处长 , 中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部监 管二处 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信 息 统计 部副 主任 , 中国 证监会 党委 办公 室副主任、宣 传部副部长 、系统团委书 记,现任北 京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副总 经理、北信 瑞 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朱彦先 生, 总 经理 , 中共 党员, 助理 会计 师, 毕业 于中国 人民 大学 投资 经济 系基本 建设 经济专 业 , 获 学士学 位 。 历任北 京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计划 财务 部员 工, 海南 赛格国 际信 托投 8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资公司 资金 计划 部主 管, 海南华 银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北京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北京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上 海昆 明路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 ,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通北 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 理,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长阳 路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 副总经 理, 现任 北信 瑞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高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 中 共党员 , 毕 业于 北京 大学 光华管 理学 院国民 经济 管理 专 业, 获 硕士学 位, 拥有 律师 资格 证书。 曾为 全国 人大 财经 委 《破 产法 》 起 草小 组正 式成员 , 历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财务 科经 理和公 司发 展战 略小 组成 员, 中化 总公 司 财务部 综合 部经 理, 宝盈 基金管 理公 司筹 备组 成员 、 研 究发 展部 高级策 略分 析师 、 研 究发 展 部副总 经理 , 中国对 外经 济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证 券业 务部总 经理 、 资 产管理 总部 执行 总经 理并 兼任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 理、投 资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公 司投 委会 主席 。 张洪水 先生 ,督 察长 ,无 党派人 士, 毕业 于中 国科 学院研究 生院 管理 科学 与工 程 专业, 获博士 学位。历 任 中 央财 政金融 学院 (现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 信息 管理 系助教 , 中国 长城 计 算机集 团公 司应 用开 发部 、 发展计 划部 职 员,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机构 监管 部主任 科员 、 副处长 ,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资 格 管理 部、 场外 市场 委、 发 展战 略委 主任 ,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4、基金 经理 高峰,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国 民经 济管 理硕 士, 历任中 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资 公司 计划财 务部 财务 科经 理和 公司发 展战 略小 组成 员, 中化总 公司 财务 部综 合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公 司筹 备组 成员 、 研 究发展 部高 级策 略分 析师 、 研 究发 展部 副总经理, 中 国 对外 经济 贸 易信托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 证 券业 务部 总经理 、 资 产管 理总 部执 行总经 理并 兼任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投资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 公司投 委会 主席 , 现 任北 信瑞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北信 瑞丰 无限 互联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北信 瑞丰 健 康生活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于军华, 男,1980 年 生于 山东,CPA ,CFA level II (passed)。 中国人 民大学 世界经 济学硕 士毕 业, 原国 家信 息中心 经济 咨询 中心 汽车 行业高 级项 目分析 师, 宏源 证 券研 究所 汽 车行业 分析 师, 擅长 公司 基本面 分析 ,2014 年 4 月 加入北 信瑞 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研 究部, 负责 权益 类产 品的 研究,现 任 北信 瑞丰 无限 互联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北信 瑞丰 健康生 活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本基 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总经理 朱彦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基 金经 理高 峰先 生, 基金经 理于 军华 先生 , 中 央交易 室副 总监吴 士彬 先生 。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9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10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管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管 理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 (3)利 用基 金财 产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权 益; 11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4)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 止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 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证 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行 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2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七、基金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部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立 合理 的 内控 程序, 维 护内 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 方 法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理 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 控制 效果。 3、 主要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 业 务指引 》 、 《 企业 财务 通则》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制 订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职 责,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13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2)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14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 年 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 《关于北京城市 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银复[1995]470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 号 联系人:赵姝 电话:010-66223695 传真:010-66226045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 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 成立 18 年来, 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综合化 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 及南昌等 10 大中心城市设立 300 多家分支机构,发起设立北京延庆、浙江文成及吉 林农安村镇银行,成立香港和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 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首批试点合资设立中荷人寿保险公司,设立第三批首家银 行系基金公司——中加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北银金融租赁公司,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 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截至 2014 年 9 月末,北京银行资产达到 1.49 万亿元,实现 净利润 126 亿元,成本收入比仅 23.49% 。ROA1.19%,ROE19.76%,不良贷款率 0.76%, 拨备覆盖率为 336.57%, 资本充足率 10.19%, 品牌价值 201.36 亿元, 一级资本排名全 球千家大银行 99 位, 首次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 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 水平,打造了人均效益和资产质量“双优银行” 。 18 年来,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 北京银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 先后荣获 “全国文明单位” 、 “最佳区域性银行” 、 “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 、 “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 、 “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 15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行” 、 “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 、 “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 、 “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 公司” 、 “最受尊敬银行” 、 “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银行” 、 “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 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 年毕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 具有十多年银行和 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在北京银行工 作期间, 先后从事贷款审查、 短期融资券承销、 基金销售及资产托管等工作。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2012 年 9 月起任北京银行资 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 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系统运 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 算、 投资监督、 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的员工拥有研究生 及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 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 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 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截至 2014 年 06 月末,北京银行已托管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银 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托管基金总规模 35.97 亿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北京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 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披露,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6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 审批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 权不得查看; 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7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北信 瑞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怀柔 区九 渡河 镇 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首体南 路 9 号 主语 国际 4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瑞 明 电话: (010 )68619312 传真: (010 )68619300 联系人 :吕佳 静 2、其他 销售 机构 : (1) 名 称: 北京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甲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 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冰 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联系人 :赵姝 电话:010-66223695 公司网 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其 他基 金销售 机构 情 况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北信 瑞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怀柔 区九 渡河 镇 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首体南 路 9 号 主语 国际 4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瑞 明 电话: (010 )68619312 传真: (010 )68619300 联系人 :吕佳 静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孙 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中喜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东城 区崇 文门 外大 街 11 号 新成 文化 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崇 文门外 大 街11 号 新成 文化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增刚 联系人 :王 会栓 联系电 话: (010 )67091210 传真: (010 )6708414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会栓 、吴兴 华 19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2015 年3 月3 日证 监许可[2015]343 号文 注册 募集 。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本基 金 运作 方式 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 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本基 金可设 置募集规 模上 限,具 体募 集上限 及 规模控制的方 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 。若本基金设 置首次募集 规模上限,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不 受此 募集 规模的 限制 。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 渠道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调整 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本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为 书面申 请或 基金 管理 人公 布的其 他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面 值 发售。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账 则认 购不成 立, 基 金管理 人将 认购不成 立的 款项 退回 。 基金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认 购, 认购 费按 每笔 认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认购 一经受理 不 得撤销 。 当 日( T 日)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交的 申请 ,投 资人 通常 应在 T+2 日到 基金 销售 网点 查 询交 易 情 况, 在募 集截 止日后 3 个工 作日 内可 以到 基金 销售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 书。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 构已经接 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 认 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 任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何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 以认 购费 率最 高不 高于1.2% ,且 随认 购金 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 示: 费率类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认购费 50 万元以下


1.2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6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募 集期 间 , 投资 人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 其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 金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 1、本基 金采用 “金额 认购 、份额确 认” 的方式 。基 金的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净 认 购金额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为 :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 净认 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计算公 式为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差 21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示 例 :某 投资 人投资 1 万元 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费 率为 1.2%,假 定募 集期 间认购 资 金所 得利息 为 3 元, 则根 据公 式计算 出:


净认购 金额 = 10,000 /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 =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 (9,881.42+3 )/ 1.00 = 9,884.42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 万 元认 购本基 金, 假定 募集 期间 认购资 金所 得利 息为 3 元, 可 得到 9,884.42 份基 金份 额。 2、认购 份额的 计算中 涉及 金额的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 中利息 转 份额的 数额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部分 舍去 ,余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 限制 在募集 期内 ,投 资者 可多 次认购 ,对 单一 投资 人在 认购期 间累 计认 购份 额不 设上限 。 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 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 购不设最 低限额;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直销网 点首 次认购 单笔 最低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 认购 不设最低限额 。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认购 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 业 务规定 为准 。 22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 额 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 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 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 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 金 合同》 生效 事 宜予 以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基金 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的 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 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 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回 开始 时 间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申 购、 赎 回开 放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申购 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或 者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 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24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购 申请 时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 项, 申购 申 请即为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 申 购生 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内 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五、申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1、本基 金单笔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为 1,000 元, 单笔 最 低赎回 份额 不限 制,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低限 额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为准 ; 2、若某 投资 人在 该销 售网点 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不足 500 份或 某笔 赎回 导致 该份 额持有 人 在该销 售网 点托 管的 基金 份额少 于 500 份, 则全 部基 金 份额 必须 一起 赎回 ; 3、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25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申 购费 率最高 不高 于 1.5% ,且 随申购 金额的 增加而递 减。 投资人 重复 申购的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体 如下 :


费用类别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费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本基金 的申购 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2、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1.5%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时 间分段 设 定如下 : 费用类别 投资者持有基金时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持有期 限<7 日 1.50% 全额计 入 基金资 产 7 日≤ 持有 期限<30 日 0.75% 全额计 入 基金资 产 30 日≤ 持有 期限<90 日 0.50% 75%计入 基 金资产 90 日≤ 持有 期限<180 日 0.50% 50%计入 基 金资产 180 日≤ 持有 期限<365 日 0.20% 25%计入 基 金资产 365 日≤ 持有 期限<730 日 0.10% 25%计入 基 金资产 持有期 限≥730 日 0%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承 担 , 在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其中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26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手续费 。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本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申购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示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1 万元 申 购本 基金 ,申 购费 率为 1.5%,假 定申 购当 日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1.155 元, 则根 据公 式计算 出: 净申购 金额 = 10,000 / (1+1.5% ) =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 = 10,000 – 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 额 = 9,852.22/ 1.155 = 8,530.06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55 元, 可 得到 8,530.06 份基 金份 额。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在本基 金的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采用 “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 回价格 以赎 回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计算 公 式: 赎回金 额 = 赎回 份额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 赎回 金额 ? 赎回 费用 示例: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 16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50%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是 1.056 元, 则其 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 10,000 × 1.056 = 10,56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560 × 0.50% = 52.80 元 27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净赎回 金额 = 10,560 ? 52.80 = 10,507.20 元 即 :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 16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5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5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0,507.2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三 位, 小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资产净 值/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份 数。 4、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 算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 ,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6、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以 及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行 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 期或 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 活 动期 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 购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人 自T +2 日 (含 该日) 后 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投 资 人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 续。 登记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不得对 投资 人的合 法权 益有实 质不 利影 响, 并最 迟于 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28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出 现其 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情 形。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2 、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 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额 赎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29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开 放 日以 上(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括 但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件 或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 近1 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介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 1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基金转换 30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在合 理时 间内 告知 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或 者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31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相对 灵活 的资 产配置 , 重点 投资 于可 以代 表未来 平安 中国 发展 趋势 的上市 公 司, 包 括国 防安 全类 的航 天、 航 空、 航海、 核能 、 高 端装备 行业 , 信 息安 全类 的通信 、 软 件、 芯片电 子等 行业 , 社 会安 全的安 防监 控类 行业 , 以 及其他 涉及 平安 中国 范畴 的行业 如能 源安 全、 粮 食安全 、 生态 安全 。 优中 选优, 在严格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谋 求基 金 资产的 长期、 稳 定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和 上市交 易的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次 级债 、可 转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央 行票 据 、 中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货币市 场工 具、权 证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80% 以上的 非现金 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平安 中国 主题 的 上市 公司 证券;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权证 投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本 基金 投资 于其他 金融 工 具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分 为两 个层面 : 首 先,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动态调 整 基金资 产在 各大 类资 产间 的分配 比例 ; 而 后, 进行 各大类 资产 中的 个股 、 个 券精选 。 具 体由 大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股票 投资策 略、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资 策略 和权 证投 资策 略四部 分 组 成 。 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内 , 结 合对 宏观 经济形 势与 资本 市场 环境 的深入 剖 析,自 上而 下地 实施 积极 的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主 要考虑 的因 素包 括: (1) 宏观 经济 指标: 年度/季度GDP 增 速、 固定 资产投 资 总量 、 消 费价 格指 数、 采 购经 理人指 数、 进出 口数 据、 工业用 电量 、客 运量 及货 运量等 ; (2)政 策因素 :税收 、政 府购买总 量以 及转移 支付 水平等财 政政 策,利 率水 平、货 币 32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净投放 等货 币政 策; (3) 市场 指标 :市 场整 体 估值水 平、 市场 资金 的供 需以及 市场 的参 与情 绪等 因素。 结合对 全球 宏观 经济 的研 判, 本 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投资组 合风 险的 前提 下, 动态调 整基 金资产 在各 大类 资产 间的 分配比 例, 力图 规避 市场 风险, 提高 配置 效率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 平安 中国 主题 上 市公司 股 票的 界定 结合目 前国家、社 会 以及 技术进 步的 未来 发展 趋势 , 本基 金管 理人 界定 的平 安中国 主题 相关行 业和 公司 包括 如下 四类: 1、国防 安全, 指的是 陆地 、海洋、 天空 、太空 等关 键空间的 安全 。包括 航天 、航空 、 航海、 装备 等行 业; 2、 信 息安 全, 指 的是 计算 机网络 硬件 设备 、 软 件、 数据的 安全 。 包 括计 算机 硬件设 备、 软件、 通信 、电 子等 行业 。 3、社会 安全 ,指 的是 社会治 安 、公 民人 事安 全。 包括 安 防监 控相 关行 业。 4、其他 涉及 平安 中国 的范畴 , 如能 源安 全、 粮食 安全 、 生态 安全 等相 关行 业。 基于对 平安 中国 主题 上市 公司的 界定 , 本 基金 主要 采取 “ 自下 而上 ” 的 选股 策略, 基于 对上市 公司 成长 性和 估值 水平的 综合 考量 ,使 用定 性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法精 选股票 投资 。 若未来由于技术进步 或政 策变化导致本基金 平安 中国 主题相 关行业和公 司相 关业务的 覆盖范 围发 生变 动,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适时 对上 述定 义进行 补充 和修 订。 (2)个 股精 选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自 下而 上” 的选 股策 略, 基于 对 上市公 司成 长性 和估 值水 平的综 合考 量,使 用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方 法精 选股 票进 行投 资。 首先 , 使 用定 性分析 的方 法, 从技 术能 力、 市场 前 景以及 公司 治理 结构 等方 面对上 市公 司的基 本情 况进 行分 析。 在技术 能力 方面 , 选 择研 发团队 技术 实力 强、 技术 的发展 与应 用前 景广 阔并 且在技 术上 具有一 定护 城河 的公 司。 在市场 前景 方面 , 需 要考 量的因 素包 括市 场的 广度 、 深 度、 政策 扶持 的强 度 以及上 市公 司利用 科技 创新 能力 取得 竞争优 势、 开拓 市场 ,进 而创造 利润 增长 的能 力。 公司治 理结 构的 优劣 对包 括公司 战略 、 创 新能 力、 盈 利能力 乃至 估值 水平 都有 至关重 要 的影响 。 本 基金 将从 上市 公司的 管理 层评 价、 战略 定位和 管理 制度 体系 等方 面对公 司治 理结 构进行 评价 。 其次 , 使 用定 量分析 的方 法, 通过 财务 和运营 数据 进行企 业价 值评 估。 本基 金主要 从 行 业景气 度、 盈利 能力 、成 长能力 以及 估值 水平 等方 面进行 考量 。 1)行 业景 气度 本基金通过一系列定 量指 标对行业景气度进行 研判 。这些指标包括行业 销售 收入增长 33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率、 行业 毛利 率和净 利率 、 原 材料 和成 品价格 指数 以及库 存率 等。 通 过与 历史 和 市场 平均水 平进行 比较 ,并 结合 定性 分析的 结果 来评 判行 业的 景气度 水平 。 2) 盈利 能力 本基金 通过 盈利 能力 分析 评估上 市公 司创 造利 润的 能力 , 主 要参 考的 指标 包括 净资产 收 益率(ROE) ,毛 利率 ,净 利率,EBITDA/ 主营 业务 收 入等。 3) 成长 能力 本 基 金通 过成 长能 力分 析评 估 上市 公司 未来 的盈 利增 长 速度, 主要 参考 的指标 包括 EPS 增长率 和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等 。 4) 估值 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市盈率 (P/E)、 市 净 率 ( P/B ) 、 市盈增 长比 率 (PEG) 、 自由 现 金流贴 现(FCFF ,FCFE) 和企 业价 值 /EBITDA 等。 3、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 资策略 在进行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 资时 , 本 基金 将会考 量利 率预期 策略 、 信用债 券投 资策略 、 套 利交易 策略 、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策 略和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策 略, 选择 合适 时机 投资于 低估 的债 券品种 ,通 过积 极主 动管 理,获 得超 额收 益。 (1)利 率预 期策 略 通过全 面研 究GDP 、 物价、 就业以 及国 际收 支等 主要 经济变 量,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的 可 能情景 , 并预 测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等 宏观经 济政 策取向 , 分析 金融市 场资 金供求 状况 变 化 趋势及 结构 。 在此基 础上 , 预 测金 融市 场利率 水平 变动趋 势, 以及 金 融市 场收 益 率曲 线斜度 变化趋 势。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本基 金将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 制 定 出 组合 的目 标久 期: 预期 市 场利 率水 平将 上升 时, 降低 组合 的久 期; 预期市 场 利率 将下 降 时,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 (2)信 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析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等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 、 业 务发展 状况 、 市 场竞 争地 位、 财 务状 况、 管理 水平 和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评价 债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险 , 并 根据 特定 债券 的发行 契约 , 评 价债 券的 信用级 别, 确定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的信 用风险 利差 。 债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要 重点 分 析企 业财 务结 构、 偿债 能 力、 经 营效 益 等财 务信 息, 同时 需要考 虑企 业的 经营 环境 等外部 因素 , 着重 分析 企业 未来的 偿债 能力 , 评估 其违 约风险 水 平 。 34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3)套 利交 易策 略 在预测和 分析 同一市 场不 同板块之 间( 比如国 债与 金融债) 、不同 市场的 同一 品种、 不 同市场 的不 同板 块之 间的 收益率 利差 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采 取积 极策 略选 择合 适品种 进行 交 易来获 取投 资收 益。 在正 常条件 下它 们之 间的 收益 率利差 是稳 定的 。 但 是在 某种情 况下 , 比 如若某个行业 在经济周期 的某一时期面 临信用风险 改变或者市场 供求发生变 化时这种稳 定 关系便 被打 破, 若能 提前 预测并 进行 交易 ,就 可进 行套利 或减 少损 失。 (4)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 应的 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 究, 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 和转 换期权价 值,对 那些 有着 较强 的盈 利能力 或成 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的 可转 换债 券进 行重 点投资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可 转换 债券对 应的 基础 股票 的基 本面进 行分 析 , 包 括所 处行 业的景 气 度、 成 长性 、 核 心竞 争力 等, 并 参考 同类 公司 的估 值水平 , 研 判发 行公 司的 投资价 值; 基于 对利率 水平 、 票 息率 及派 息频率 、 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的分析 , 判 断其 债券 投资 价值; 采用 期权 定价模 型, 估算 可转 换债 券的转 换期 权价 值。 综合 以上因 素, 对可 转换 债券 进 行 定价 分析, 制定可 转换 债券 的投 资策 略。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本基金 将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的资 产特 征, 估计 违约 率和提 前偿 付比 率, 并利 用收益 率曲 线和期 权定 价模 型,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进行 估值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还可 能运 用组 合财 产进行 权证 投资 。 在 权证 投资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通 过采 取有效 的组 合策 略, 将权 证作为 风险 管理 及降 低投 资组合 风险 的工 具: (1)运 用权证 与标的 资产 可能形成 的风 险对冲 功能 ,构建权 证与 标的股 票的 组合, 主 要通过 波幅 套利及 风险 对冲 策 略实 现相 对收 益; (2)构 建权证 与债券 的组 合,利用 债券 的固定 收益 特征和权 证的 高杠杆 特性 ,形成 保 本投资 组合 ; (3)针 对不同 的市场 环境 ,构建骑 墙组 合、扼 制组 合、蝶式 组合 等权证 投资 组合, 形 成多元 化的 盈利 模式 ; (4)在 严格风 险监控 的前 提下,通 过对 标的股 票、 波动率等 影响 权证价 值因 素的深 入 研究, 谨慎 参与 以杠 杆放 大为目 标的 权证 投资 。 若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有新 规定 的, 本基 金将 按最新 规定 执行 。 35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1、 决策 依据 (1) 国 内国 际宏 观经 济环境 ; (2) 国 家财 政、 货币 政策、 产 业政 策、 区 域规 划与 发展政 策; (3) 证 券市 场的 发展 水平和 走 势及 基金 业发 展状 况; (4) 上市 公司 的行 业发 展状况 、景 气指 数及 竞争 优势; (5) 上市 公司 盈利 能力 、 增长能 力和 创新 能力 ,以 及对公 司综 合价 值的 评估 结论; (6)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决策 程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 整体投 资战 略; (2)研 究部根 据自身 或者 其他研究 机构 的研究 成果 ,构建各 级股 票池, 对拟 投资对 象 进行持 续跟 踪调 研, 并提 供个股 、债 券决 策支 持; (3)投 资部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投资 战略, 在研 究支持下 ,结 合对证 券市 场、上 市 公司、 投资时 机的 分析, 拟定所 辖基 金的 具体 投资 计划, 包括: 资产配 置、 策略配 置、 行 业 配置、 重仓 个股 投资 方案 ; (4)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投 资部提 交的 方案 进行 论证 分析, 并形 成决 策纪 要; (5)研 究部定 期进行 基金 绩效评估 ,并 向投资 决策 委员会提 交综 合评估 意见 和改进 方 案。 五、投资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以 披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 36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违规 投资 等上 述事 项不 承担任 何责 任和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为 0%–95% ,80% 以 上的非 现金 基金 资 产投 资于 平 安中 国主题 的上 市公 司证 券;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15)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37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调整 后的 规定为 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 指数 收益 率×60% +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 收益率 ×40% 中证 8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 司开 发的 中国 A 股市场 统一 指数, 它的 样本 选 自沪 深 两 个证 券市 场。 中证 800 指数 成分 股覆 盖了 中证500 和沪 深 300 的 所有 成分股 , 综合 反映 沪深证 券市 场内 大中 小市 值公司 的整 体状 况, 具有 一定权 威性 ,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股 票投 资业 绩比较 基准 。 中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是 一个 是综合 反映 银行 间和 交易 所市场 国债 、 金融债 、 企 业债 、 央 票 及短融 整体 走势 的跨 市场 债券指 数,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债券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在运 作过 程中 将维 持0%–95% 的股 票投 资, 其 余资 产投资 于 债券及 其他 具有 高流 动性 的短期 金融 工具 。 本基 金将 业绩比 较基 准中 股票 指数 与债券 指数 的 权重确定 为 60% 和 40%, 并用中证 综合 债券指 数收 益率代表 债券 资产收 益率 。因此, “中证 800 指 数收益 率×60% + 中证综合 债券 指数收 益率 ×40%” 是衡量 本基 金投资 业绩的理 想基 准。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有更 加适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或 者 有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准 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 , 调 整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 更须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并 在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具 有较高 预期 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 益的 特征, 其 预期 风险 和 预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利、债权 人 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债 权人权利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38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39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40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 且存 在活 跃市 场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且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计 量日 公允 价值 的债 券, 按 市 场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认计 量日的 公允 价值 。 (4)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且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5)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 易且 活跃 市场 报 价未 能代表 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债券, 按 市场报 价进 行调 整以 确认 计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6)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1 ) 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值 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 有 确 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42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 金运作过 程中,如 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或登记 机构、或 销售机 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经济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 估值错误 的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 错、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行 处理 ,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43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其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4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 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 式 是现金 分红 ; 2 、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3、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4、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 定 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 基金 的相 关账 户的 开户及 维 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年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1.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 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支 付日 期顺延 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47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金 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8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 基金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 的文本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事 项的 法 49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律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 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其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其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50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51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十)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情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52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复制。 53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风险揭示 一、风 险揭 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须了 解并 承受以 下风 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引 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5)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销, 从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2、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失 。 本基金 将通 过采 取控 制信 用等级 、 投 资比 例限 制、 信 用风险 预算 并比 较等 措施 逐步加 强 对信用 风险 的控 制。 3、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4、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与 利率上 升 54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 即前 面所提 到的 利率 风险 ) 互 为消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 资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所 得的 利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较少 的收 益率 。 5、流 动性 风险 在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 会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6、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7、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人、登 记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等 。 8、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9、 人才 流失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业务 人员 的离职 等可 能会 在一 定程 度上影 响工 作的 连续 性 , 并 可能对 基 金运作 产生 影响 。 10、 本基 金特 有的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资 产配置 策略 对基 金的 投资 业绩具 有较 大的 影响 。 在 类别资 产配 置 中 可能 会由 于市 场环 境等 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资产 配置 偏 离优 化水 平, 为 组合 绩效 带 来风险。 11、 其他 风险 (1)在 符合本 基金投 资理 念的新型 投资 工具出 现和 发展后, 如果 投资于 这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从 而 55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带来风 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二、声 明 1、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网点 和指 定的基 金销 售机构公 开发 售,基 金管 理人与 其 他销售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56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十七、 基金的终止 与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效 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57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58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 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59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60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 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61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有权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或 者有 62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权机关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上 市的证 券交易 所要 求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 的投票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63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64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 行召 集, 并 至 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65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现 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上 述 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66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67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 一 以上 ( 含二 分 之一) 通 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本 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68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效 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69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性的 并对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70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北信 瑞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怀柔 区九 渡河 镇 黄坎村 735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瑞 明 成立时 间:2014 年3 月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4]265 号 注册资 本:17000 万 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永久 存续 电话: 4000-617-297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甲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冰 竹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45 成立 时 间:1996 年 1 月 29 日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上 市)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88 亿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中国人 民银 行1995 年12 月28 日 《关 于北 京城 市合 作银行 开业 的批 复》 ( 银复[1995]470 号)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保 管箱 业务 ; 办 理地 方财政 信用 周转使 用资 金 的 委托贷 款业 务;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币兑 换; 同业 外汇 拆借 ; 国际 结算; 结 汇、 售 汇; 外 汇票 据的 承 兑和贴 现; 外汇 担保; 资 信调查 、 咨 询、 见 证业 务 ; 买卖 和代 理买 71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 客外汇 买卖 ; 证 券结 算业 务;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务 ; 债券 结算代 理业 务; 短期 融资 券主承 销业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批 准 的 其它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主 要为 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和 上市交 易的 国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 转换 债券、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资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80% 以 上的非 现 金基 金资产 投资 于平安 中国 主题 的 上市 公司 证券;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5% ;权 证 投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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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1) 投 资比 例限 制: 平安中 国 a、 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80% 以上 的非现 金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平安中 国 主题的上 市公 司证券 ; b、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c、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d、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10%; e、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 证的 10 %; g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h、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i、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j、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k、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l、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 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m、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n、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 后不 得展 期; o、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p、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73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2)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的 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3)基 金托管 人严格 依照 监督程序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融券 比例 进行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 融资 、 融 券比 例限 制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4)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门 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 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 予以 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 审 查。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违规投 资等上述事 项不承担任何 责任和由此 造成的任何 损 失。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 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 禁止行 为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74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重 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确保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名 单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否 则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对 手名 单, 但应 将调 整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工 作日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并 负责 解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法 律责 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确定 的时 间 前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以 承担 , 然 后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 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损 失和责 任。5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行 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按存款 银行 名单 交易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符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不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监督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75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形式 审 核。 (5)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金 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 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有 关指 令。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1)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基 金在投资 中期 票据前 ,基 金管理人 须根 据法律 、法 规、监 管 部门的 规定 , 制 定严 格的 关于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并 书面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上 述文 件对 基金 管 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比 例 进行监督。 (2)如 未来有 关监管 部门 发布的法 律法 规对证 券投 资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3)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情 况,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情况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以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 有权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 要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 出回函 , 并 及时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 有权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76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书面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 义务 赔 偿因 其违反 《基 金合 同》 而致 使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书面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规定 ,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 基金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基金 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 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 的有效资金划 拨指令、违 反约定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77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6、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在合 理且 必要 的范围 内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追 偿, 但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管 资 格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北信 瑞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 定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可 以以本 基金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资金账 户( 托管账 户) , 并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 于投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 78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资 金账 户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进行 一 级结算的专用 账户。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行 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基金资金账户 的管理应符 合《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 金管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严 格管 理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基金资 金账 户 、 定 时核 查基 金资金 账 户余额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书面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证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在 银 行间 市 场登 记结 算机构 开立 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结 算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确认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79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 令办 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及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 任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 理 人在 合同 签署后 5 个工 作 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挂号 邮 寄等 安全 方式 将合 同原 件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保存期 限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执 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及其与 原件 的完 全一 致性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定 范围 内 ,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主要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 计责 任方 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80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 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管 人以 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并 定期 备份,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议 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当 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 的并 对双方 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用 、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 (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 不 包括 香港、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法 律 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修 改与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 的内 容进 行 变更。 变更 后 的托 管协 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81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82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83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 因系 统、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 后通 过销 售机 构的网 点查 询或 打印 交易 确认单 。 2、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 束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 资料 (含 姓名 及地 址等) 不 详的 除外 。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bxrfund.com ) 、 客服热 线(400-061-7297 转人工 ) 、 客 服邮 箱(service@bxrfund.com )及 在线 客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3、 电子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电 子邮 件或手机 短信 形 式向 定制 的 投资人 定期 发 送。 投资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bxrfund.com ) 、客服热线(400-061-7297 转人工) 、客服邮箱 (service@bxr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 消对账 单服 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bxrfund.com ) ,投资 人可 获得如 下服 务: 1、 查询 服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 信息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获取 本基金 和基金 管理人 的 各类 信息, 包括 基金 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公 告、 业绩 报 告和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 各 类最 新资 料。 3、 自助 答疑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自助 答疑 ” 栏 目, 选 定咨询 问题 的类 型如 账户 类、 交 易 类、网 上查询/ 交易 、服务 类、产 品介绍 、金融 知识 等并输 入要咨 询问题 的关 键词, 便可自 助进行 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84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bxrfund.com )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定制 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1、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机 短信 :基 金份 额净值 、 手机 短信 对账 单、 各类 短/ 彩 信 资讯 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为便于 投资 人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请投 资人 及时 更新 服务 联系信 息 。 投资人 可通过 以下4 种方式 进行服 务联系 信息( 包括 联系地 址、手 机号码 、固 定电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请 遵办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 关规 定办 理: 1、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账户查 询” 系统 自助 修改 联系信 息。 2、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061-7297转 人工 修改。 3、发送 邮件 至基 金管 理人客 服 邮箱service@bxrfund.com 提交修改 申请 。 4、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061-7297(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自助 语音 服 务: 提供7×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人工 服务: 提供每 周七 天,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投 资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3、电话 交易服 务:基金 管理 人 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传真及各销售 机构网点柜 台等不同的渠 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 点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 诉 或提出 建议 。 七、如 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可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 管 理人。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85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86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 容完 全一 致。 87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 书 、 备查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本 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 件; 2、《 北信 瑞丰 平安 中国 主题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 3、《 北信 瑞丰 平安 中国 主题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 议》 ; 4、 法律 意见 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