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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ETF(510060)

央企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上 证 中央 企业 50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招 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i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09 年6 月26 日证监 许可[2009]577 号 文核 准 募集 。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09 年8 月26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投资 本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并 对投 资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属 于股票 型 基金 , 风 险与 收益高 于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金与 货币 市 场 基金。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 金 , 主 要 采 用完 全复 制策 略 , 跟踪 标 的指 数市 场表 现, 目 标为 获取 市场平 均收 益, 是股 票基 金中 处 于中 等风险 水 平的 基金 产 品。 本基 金初 始募 集净值1元 。在 市场波 动因 素影 响下 ,本 基金净 值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本 基金 投资 者有 可能 出现亏 损。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5年2 月25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4 年12 月31 日。 本招 募说明 书已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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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目


录 重要提示 ........................................................................................................................................... i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 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 变更 登记..................................................................................................... 36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 3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38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6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3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4 十四、基金 财产的估 值................................................................................................................. 55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6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6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6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63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 示................................................................................................................. 6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7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7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7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7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7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74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 要................................................................................................................. 75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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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 议摘 要......................................................................................................... 94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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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绪 言 《上证 中央 企 业 5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本招募 说 明书 ” 或 “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以及 《 上证 中央 企业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上证 中央企 业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 者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 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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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上 证 中央企 业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指 《 上 证中 央企 业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上证 中央企 业 50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 订 和补 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 指《 上证 中央企 业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上 证中 央企 业 5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大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是指 《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业 务实施细 则 》所 定义的 “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 , 亦称“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 ” 或者“ETF 基 金” , 即 指经 依法募集 的 、 投资特 定证 券指数所 对应 组合证 券的 开放式基 金 , 其基金 份额 用组 合证 券进 行申购 、赎 回 , 并在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上市 交易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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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 律法 规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可 以投 资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 注 册登 记并存 续 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 申购 赎回 清单 : 指 由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 告申购 对价 、 赎回对 价等 信息的 文 件 24 、 申购 对价 : 指 投资 者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 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应 交付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 25 、 赎回 对价 : 指 投资 者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应 交付给 赎回 人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 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对 价 26 、组 合证 券: 指本 基金 标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证 券 27 、标的指数:指本 基金 跟踪的基准指数,是 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上证 中央企业 50 指 数及 其未 来可 能发 生 的变更 28 、完 全复 制法 :一 种跟 踪指数 的投资 方法 ,即 通 过购买 标的 指数 中的 所有 成份证 券 , 并且按 照每 种成 份证 券在 标的指 数中 的权 重确 定购 买的比 例以 构建 指数 组合 , 达到复 制指 数 的目的 29 、 现 金替 代: 指申 购、 赎回过 程中 , 投 资者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 于替 代组合 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30 、 现 金差 额: 指最 小申 购、 赎 回单 位的 资产 净值 与 按 T 日收 盘价 计算 的最 小申购 、 赎 回单位 中的 组合 证券 市值 和现金 替代 之差 ; 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时应 支付 或应 获得的 现金 差额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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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对应的 现金 差额 、申 购或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数计 算 31 、 最 小申购 、 赎回 单位 : 指本 基金申 购份 额、 赎 回份额 的最 低数 量, 投 资 者申购、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应 为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32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在 交易 时间内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计 算 并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简 称 IOPV 33 、 预 估现 金部 分: 指 由基 金管理 人估 计并 在 T 日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的 当日 现金差 额 的估计 值, 预估 现金 差额 由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代 办证券 公司 ) 预 先冻 结 34 、 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 本 基金建 仓结 束后 ,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将 投资者 的基 金份额 进行 变更 登记 的行 为 35 、 指 定交 易: 指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全面 指定 交易 制度试 行办 法》 中定 义的 “全面 指定 交易” 36 、 投资 指令 : 指 基金 管 理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 投资时 ,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 令; 37 、发 售代 理机 构: 指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理 本基 金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38 、发 售协 调人 :指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协 调本 基金 发售等 工 作 的代 理机 构; 39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办理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证券公 司 , 又称为 代办 证券 公司 ; 40 、销 售代 理机 构: 指发 售代理 机构 和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 41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基 金管理 人 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42 、登记 结算 业务: 指《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登 记 结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定义 的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托管 和结算 业务 ; 43 、登 记结 算机 构: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44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45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46 、 基 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47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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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8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49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 工作日 50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n 指 自然 数 51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52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3、《 业务 实施 细 则》: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基 金业务 实施 细则》 , 是 规范 在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上市 的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基金 相 关 当 事 机构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 的 业务 规则 。 54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5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6 、赎回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向基 金管理 人要求 其购 回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57 、 元 : 指人民币元 58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 息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9 、 收 益评 价日: 指基 金管 理人计 算本 基金 累计 报酬 率与标 的指 数累 计报 酬率 差额之 基 准日 60 、 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指收 益评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与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折算 后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之 比减 去100% 61 、 标 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指收 益评 价日 标的 指数收 盘值 与基 金份 额折 算日标 的指 数收盘 值之 比减 去100% 62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3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4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5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6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7 、 不 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基金 合同由 基金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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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 政 府征用 、 没 收、 恐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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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瑞士 信贷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2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陈焕祥 先生 , 董事长 , 经 济学硕 士 , 现 任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集 团派驻 子公 司董监事 办公 室专职 派出 董监事。1984 年加 入中国 工商银行 ,曾 任中国 工商 银行四川 省分 行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中国 工商银 行贵 州省 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三峡 分行 (副 厅级) 行长 、 党 委书 记等 职。 目 前兼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四川 省分 行资 深专 家、 工银金 融租 赁公 司董事 长及 四川 省第 十二 届人大 常委 、财 经委 副主 任。 Neil Harvey 先 生 , 董 事, 瑞士信 贷(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常驻 香港 。 现任香 港 首席执 行官 和大 中华 地区 联席首 席执 行官 , 负责 私人 银行和 财富 管理 部与 投资 银行部 的各 项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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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业务。他 目前 还是亚 太地 区资产管 理副 主席以 及亚 太地区管 理委 员会成 员。Harvey 先生 从 事投资 银行 和资 产管 理业 务长 达 27 年, 在 亚太 区工 作达 15 年, 拥有 对新 兴市 场和亚 太区 的 丰富知 识和 深入 了解 。Harvey 先 生在 瑞士 信贷 集团 工作 了13 年, 曾在 多个 地 区工作 , 担任 过多项职 务, 最近担 任的 职务是资 产管 理部亚 太区 和全球新 兴市 场部主 管。Harvey 先生 还 担任过亚 洲( 不含日 本) 投资银行 部和 固定收 益部 主管。Harvey 先生 是瑞 士 信贷集团 全球 新兴市 场固 定收 益业 务的 创始人 , 曾 担任 过多 项高 管职务 , 负 责澳 大利 亚、 非洲、 日本 、 拉 美、中 东、 土耳 其和 俄罗 斯的业 务。 郭特华 女士 : 董 事, 博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兼任 工银 瑞信资 产 管理 ( 国际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商 业信 贷部 、 资 金计 划部副 处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处长 、副 总经 理。 库三七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工 银瑞信 资 产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工银 瑞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市 分行 方庄 支行 副行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总 行办 公室秘 书 , 中 国工商 银行 信贷管 理部 、 信 用审批 部信 贷风 险审 查处 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 ( 亚洲)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中 国工商 银行 香 港分行 总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 董 事, 高级 经济师 ,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 职董事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项 融资 部 ( 公司 业务 二部、 营业 部) 副总 经理 ; 中国 工商 银行 营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 改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董事 ,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职 派出董 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国际 业务 部外 汇清 算处 负责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清 算中心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 业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内部审 计局 境外 机构 审计 处处长 ,工 行悉 尼分 行内 部审计 师、 风险 专家 。 刘国恩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生 导师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光 华卫 生经济 与管 理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大学 中国 卫生 经济研 究中 心主 任。 目前 担任国 务院 医改 专 家 咨 询 委 委 员 , 中 国 药 物 经 济 学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曾 执 教 美 国 南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1995-1999 ) 、 美 国北 卡大 学 (2000- 终身教 职) 。 历 任中国 留美 经济 学 会 2004-2005 届主 席、 国际医 药经 济学 会亚 太联 合会主 席。 主要 研究 方向 为发展 与卫 生经 济学 , 医 疗保险 与医 改政 策分析 。


孙祁祥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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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融 学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 常 务理事 , 中国 保险学 会副 会长 , 教 育部 高等学 校经 济学类 学科 专 业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 国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 员、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 名教 授。 曾 任亚 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主 席、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局 、 美 国印 第安 纳大 学、 美 国哈 佛大 学、香 港大 学访 问学 者。 在《经 济研 究》 等学 术刊 物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 篇, 主持过 20 多项 由国家 部委 和国 际著 名机 构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 士, 独立 董事, 香港 大学 艺术 系博 士, 历 任银 行家 信托 公司 (1998 年 与德意 志银行 合并) 董事 总经理 、所罗 门 · 古根海 姆基金 会副主 席及项 目总 监、香 港政府 委任的展 览馆 委员会 成员 、香港西 九龙 文娱艺 术馆 咨询小组 政府 委任委 员。2003 年 至今担 任香港 亚洲 艺术 文献 库董 事局董 事及 主席 ,2009 年 至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库总 裁。 2 . 监 事会 成员 史泽友 先生 : 监事 , 高 级 经济师 。1994.10-2004.11 历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营 业部 副总经 理、 总 经理。2004.11-2011.07 历 任中国 工商银行 内部审计 局昆明 分局局长 、成都分 局 局长 、内 部审计 局副 局长 。2011.07 至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 贷 集团) ,先后担任全球投资 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 执行首 席运 营官 ,现 任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 张舒冰 女士 : 监事 ,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 行, 担任 主 任科员 。2005 年 7 月 加入 工银瑞 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 理部翻 译兼 综 合,2007 年至 2012 年 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 任职 于 机构客 户部 ,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2014 年 9 月 至今, 担任 机构 产品 部总 监。2014 年 11 月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洪波女 士 : 监 事, 硕士 。ACCA 非执 业会 员。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务 所高级审 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 民生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监 察稽核 总部 业务主管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 内 控及 稽核 业务主 管 。 倪莹女 士: 监事 ,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历 任副 科长 、 科长 , 校团委 副书 记。 2009 年至 2011 年就 职于 北京 市委 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 加入 工银瑞 信 战 略发 展部 , 现 任副总 监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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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朱碧艳 女士 :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 任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1997 -1999 年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总 部经 理 ,2000 -2005 年中 国华 融资 产管 理公 司投资 银行 部、 证券业 务部 高级 副经 理。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毕万英 先生 , 工商管 理硕 士, 现任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工银 瑞 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2000 年5 月至 2004 年 8 月 任职于 美 国The Vanguard Group ,担 任 数量工 程师 ;2004 年8 月至 2005 年10 月 任职 于美 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 , 担任 固定 收 益部总 经理 助理 ;2005 年10 月至 2007 年 6 月 任职 于美国 ING Investment , 担任风 险管 理 部副总 经理 ;2007 年6 月至 2013 年1 月 任职 于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风险管 理部 总 监(首 席风 险官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赵栩先 生, 7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 2008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曾任风 险管 理部 金融 工程 分析师 , 2011 年10 月 18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上证 央 企 ETF 基金 基金经 理 ; 2012 年10 月 9 日至今 担任 工 银深证 红 利ETF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10 月 9 日至 今担任 工银 深证 红 利 ETF 连接基 金基 金 经理,2013 年5 月 28 日 至今担 任工 银标 普全 球自 然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胡文彪 先生 ,2009 年8 月26 日至 2011 年2 月10 日 管理本 基金 。 樊智先 生,2009 年9 月8 日至2011 年7 月 14 日管 理本基 金。 何江先 生,2011 年5 月 25 日至2013 年7 月 22 日 管理本 基金 。 谯春先 生,2013 年 11 月7 日至2014 年8 月 19 日 管理本 基金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 益负责 人 ;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 任 投 资总监 , 兼 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2011 年 起担 任全国 社保 组合 基金 经理 ;2008 年 4 月 14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添 利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1 年2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四 季收益 债券 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3 月6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增利 分级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杜海涛先 生,18 年 证券从 业经验; 先后 在宝盈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担任基 金经 理助理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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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招商现 金增 值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入 工银瑞 信,现任 投资 总监 兼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 ,担 任工 银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7 年 5 月 1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8 月10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6 月21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纯债 定 期开放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1 月7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 14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月 月薪 定期支 付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添福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1 月27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薪 金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 理。 何江旭先 生,18 年 证券从 业经验; 曾担 任国泰 基金 金鑫、基 金金 鼎、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长 以及 金牛创 新成 长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基金 管理部总 监兼 权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 现 任 权益 投资总 监 , 兼 任工银 瑞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联 席总 经理 ;2010 年4 月12 日至2014 年7 月30 日,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基 金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21 日至 2014 年7 月 30 日, 担任 工银 消 费服务 行业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曹冠业先 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东方汇 理担 任结构 基金 和亚太 股 票基金 经理 , 香 港恒 生投 资管理 公司 担任 香港 中国 股票 和 QFII 基 金投 资经 理 ;2007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 总监兼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 兼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 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 权益投 资总 监 ;2007 年11 月29 日至2009 年5 月 17 日, 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8 年2 月14 日至2009 年12 月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基 金基 金经 理;2009 年5 月18 日至 2014 年6 月12 日, 担任 工银成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10 月24 日至2014 年6 月12 日, 担任工 银主 题策 略股 票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9 月23 日至 2014 年6 月12 日 , 担任 工银 瑞 信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担任 工银 瑞 信信息 产业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11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1 月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12 月5 日, 担任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1 月 20 日至 今 , 担任 工银 核心 价值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4 年10 月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基金 基 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18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 瑞 信医 疗保 健行 业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2 月16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战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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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略转型 主题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欧阳凯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 现任 固定 收益 部联席 总监 。2010 年8 月1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1 年12 月2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2 月7 日至 今担 任工银 瑞信 保 本2 号 混合 型 发起 式 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6 月26 日起 至今 担 任 工银 瑞信 保 本 3 号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 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 至 今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 两年 定期开 放基 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9 月 1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新财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本基 金财 产不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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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 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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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 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委员会下属的 风险 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 性事 件和重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级 部门 负责 对职 责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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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律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 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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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注册资 本:252.198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4 月8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 企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行设在 深圳 。自成 立以 来,招商 银行 先后进 行了 三次增资 扩股 ,并于2002 年3月成 功地发 行了15 亿A 股,4 月9日 在上 交所挂 牌 ( 股票 代码 :600036 ) , 是国 内第 一家 采用 国际会 计标 准 上市的 公司 。2006 年9月 又 成功发 行了22亿H股,9月22 日在 香港 联交 所挂 牌交 易 (股 票代 码: 3968), 10月5 日行使H 股超 额配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截止2014 年9月30 日, 本集团总 资 产5.0331 万 亿元 人民 币, 高级法 下资 本充 足率11.45% ,权 重法 下资 本充 足率10.89%。 2002年8月 , 招商 银行 成立 基金托 管部 ;2005 年8 月, 经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更 名为资 产 托管部 ,下设 业务管 理室 、产品 管理室 、业务 营运 室、稽 核监察 室、基 金外 包业务 室5个职 能处室 , 现有 员工60 人。2002 年11 月 , 经 中国 人民 银 行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业务 资格 ,成为 国内 第一家获 得该 项业务 资格 上市银行 ;2003 年4 月,正 式办理基 金托 管业务 。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务 资质 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受托 投资 管 理托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托管 (QFII ) 、 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托 管、保 险资 金托管、 企业 年金基 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独 创“6S托 管银 行”品 牌体 系, 以“ 保护 您的业 务、 保护 您的 财富 ”为历 史使 命 , 不断创 新托管 系统、 服务 和产品 :在业 内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银 行系统 ” 、托 管业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管 国内 第一只 券商 集合资产 管理 计划、 第一 只FOF、 第一只 信托 资金计 划 、第一 只股 权私募基 金、 第一家 实现 货币市场 基金 赎回资 金T+1 到账、 第 一只 境外银 行QDII 基金、 第一 只红利ETF 基金 、第 一只“1+N ”基 金专户 理财 、第一 家大小非 解禁 资产、 第一 单TOT保管 , 实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 变,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 二年 发展 ,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2014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托 管产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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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品营销 力度 , 截 止12 月末 新增托 管公 募开 放式 基金19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 基金托 管规 模 238.73 亿元 。 克服国 内证 券市场 震荡 下行 的不 利形 势, 托管 费收 入、 托管 资 产均创 出历 史新 高,实现 托管 费 收入21.12 亿元,同 比增 长98.92% , 托管资产 余额3.54 万 亿元 ,较年初 增长 90.77% 。作 为公 益慈 善基 金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 托管 人,成 功签 约“ 壹基 金” 公益资 金托 管 , 为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 信息披 露进 行有 益探 索, 该 项目荣 获2012 中 国金 融品 牌 「金 象奖」 “十大 公益 项目 ”奖 ;四 度蝉联 获《 财资 》 “ 中国 最 佳托管 专业 银行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先 生, 本行董 事长 、非执行 董事 ,2014 年7月 起担任本 行董 事、董 事长 。英国 东 伦敦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吉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商 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兼 任招 商局国 际有 限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招商 局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中国 国 际海运 集装 箱 (集团 )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局华建 公路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和招 商局 资本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曾任 中国 远洋 运输 (集团 ) 总 公司 总裁 助理 、 总经 济师 、 副 总裁, 招商 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田惠宇先 生, 本行行 长、 执行董事 ,2013 年5 月起担 任本行行 长、 本行执 行董 事。美 国 哥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 士学位 , 高 级经 济师。 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 年5月 历任上 海银 行 副行长 、 中国 建设银 行上 海市分 行副 行长 、 深 圳市 分行行 长 、 中 国建设 银行 零售业 务总监兼 北京市 分行 行长 。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12 月加 入本 行, 历任杭 州分 行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 经理,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长 ,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行 行长 , 总行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 总行行长 助理 ,2008 年4月 起任本行 副行 长。兼 任招 银国际金 融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分行, 从事信贷 管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9月加 盟招 商银行 至今,历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 资产托管 部经 理、 高 级经 理、 总 经理 助理 等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 网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 开发 者之 一, 具有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 管专业 从业 经验 。 在 托管 产品创 新 、 服 务流程 优化 、 市 场营 销及 客 户关系 管理 等领 域具 有深 入的研 究 和 丰富 的实 务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5 年1月31 日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托 管了 招商安泰 系列 证券投 资基 金(含 招 商股票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商平衡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和 招商债 券证券 投资基 金) 、 招商现 金增值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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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华 夏经典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城 久泰沪 深3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货 币市场 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货币市 场基 金、 华泰 柏瑞 金字塔 稳本 增利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海富 通强 化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保 德信 新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天 合稳 健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上证 红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德 盛优 势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富成长 趋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优势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益民 多 利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德 盛 红利 股 票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上证 中 央 企 业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 投摩 根行 业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蓝 筹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 方策 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合润 分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 主题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盛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中 银价值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稳 健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 河创 新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宝兴 业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 信双 利策 略主题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诺 安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证国 有企业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华 安可 转换 债 券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转 债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低 碳环保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油气 能 源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中 银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成长 优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兴 全轻 资产 投 资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易 方达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中银沪 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中银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增强 收 益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14 天理 财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中小 企业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双 利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南 方安 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银理财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海惠 裕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双月 安心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银理财30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新 经济 股票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稳 健添 利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增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丰 利分级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消费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瑞 信信用 纯债 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浦 银安盛6 个月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工 银瑞 信保本3 号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银标 普全球 精选 自然资 源等权 重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月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保本 二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建信 安心 回报 两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恒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优秀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银 多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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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安 新活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 盈新 价值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新 成长 股票投 资基 金、 嘉实 对冲 套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投 资基 金、 宝盈 瑞祥 养老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银华 永益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安国际 龙头(DAX)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华安 国际 龙头(DAX)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新 经济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新财 富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东 方红 睿丰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博 时月 月盈 短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新 经济 灵活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欧 睿达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银研究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方 红睿 元三年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银恒 利半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共92 只开 放式 基金 及其它 托管 资 产,托 管资 产为34,026.70 亿元人 民币 。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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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 火墙原 则。业 务营 运、稽 核 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密 管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备 份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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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 并设 置门 禁管 理、 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 、 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 与全行 业务 网双 分离制 度, 与外 部业 务机 构实行 防火 墙保 护等 ,保 证信息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上 述监督 内容 的约定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 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 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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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简 称 “一 级交 易商 ” ) (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2) 中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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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层至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层至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4)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 -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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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9)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维琳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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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1)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 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 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2)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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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3)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周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4)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471 -4913998


传真:0471 -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15)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安徽 省 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 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 -2272101


传真:0551 -2272100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线 400-888-8777 、安 徽 省内热 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1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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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 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7)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 中山东路 90 号华 泰证券 大厦 、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8) 中信证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9)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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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电话:021 -63325888 -3108


传真:021 -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2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1)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 -83516094


传真:0755 -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http://new.cgws.com/ (22)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郁 忠民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cn (23)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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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定代 表人 :范 炎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 -82831662


传真:0510 -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全 国) ,0510-82588168 (无锡 )


网址:http://www.glsc.com.cn


(24)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 定代表 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25)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26)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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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7) 广州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28)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 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29)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 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 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 —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 —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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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0)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1)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 定代表 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汪 汇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83195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2)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3)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 春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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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4)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 户服 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5)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人 :汪 尚斌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36)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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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7) 方正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8)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 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39)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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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1)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高 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客服电 话:0871-3577946 (42)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3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袁 月


电话:0755-36659385


传真:021 -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2、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理券 商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有 证券 公司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和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等 的规 定 ,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 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公 告义 务。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注册登 记业 务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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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联系人 :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 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十二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


话 : (010 )66575888 传


真 :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静 , 王珊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 王 珊珊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 金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2009 年6 月26 日 证监 许可[2009] 577 号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指数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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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交易型 、开 放式 。 (四) 标的 指数 上证中 央企 业 50 指 数。 (五)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六) 基金 的面 值 、 认购 价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 认购价 格为 人民 币 1.00 元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自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 , 基 金合 同生效 ; 本 基金合 同已 于2009 年8 月26 日生 效。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 解 决方 案。 八 、基 金份额 折算 与变更 登记 根据 《 上证 中央 企业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上 证中 央企业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有 关规定 ,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确定2009 年9 月28 日为上 证中央企 业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 当日 上证 中央 企业50 指 数收盘 值为1,476.15 点, 基金资 产净 值为 4,280,806,579.29 元 , 折 算 前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4,533,767,374 份 , 折 算 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0.944 元。 根据基金份额 折 算 公 式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比 例 为0.63964039 , 折 算 后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2,899,959,219 份, 折算 后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476元。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根据 上述 折算比 例, 对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了折 算 , 并由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于2009 年9 月29 日 进行了 变更 登记。折 算后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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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的基金 份额 保留 到整 数位 (小数 部分 舍去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投资 者可 以自 2009 年9 月30日 起在 其上海 证券交易 所证 券账户 指定 的销售机 构查 询折算 后其 持有的基 金份 额。 九 、基 金份额 的交 易 ( 一) 基金 份额 上市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具备 上市条 件 , 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起 在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 二 级 市场 交 易代 码:510060) ( 二)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海 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务 实施 细 则》等 有关 规定 ,包 括但 不限于 :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工 作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不 足 100 份的 部分 可以 卖出 ;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5 、本 基金 可适 用大 宗交 易 的相关 规则 。


(三) 终止 上市 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不 再具 备本 章 第 (一 ) 款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 提前 终止 上市 ;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5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 作 日内发 布 基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若因上 述 1 、4 项 等原 因使 本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 本基金 将由 交易 型开 放式 基金变 更为 直接 以本 基金 标的指 数的 非上 市的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 (四)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算 与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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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提供当 日的 申购 、 赎 回清 单,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在 开市 后根 据申 购、 赎 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 计 算并 发布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IOPV ) ,供投 资人 交易 、申 购、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


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必须 用现 金替代 的替 代金 额+ 申购 、 赎 回清 单 中可以 用现金 替代成 份证 券的数 量与最 新成交 价相 乘之和+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禁止用 现金替 代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最新 成交价 相乘 之和 +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的预 估现 金部 分)/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


2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4 位。


3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以 调 整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者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代 理 券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可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开放 时间为 上午 9:30-11:30 和 下午1:00-3:00 。 在此 时间 之外 不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变 更交 易时间 或出 现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开放 日、 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 开放 申购 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 位的 整数 倍。


本基金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为 100 万 份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其 进行 更改 , 并 在更改 前 至 少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四) 申购 赎回 原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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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2 、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 申 购、 赎 回应 遵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的规 定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 在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 、 不违背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的 情况下 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须按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开放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 须 根据申 购 、 赎 回清单 备足 相应数 量的 股票 和现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必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和 现金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申 请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资 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申 购对 价, 则 申购 申请 失败 。 如投 资者持 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额 不足 或未 能根 据要 求准备 足额 的 现金, 或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内不具 备足 额的 符合 要求 的赎回 对价 ,则 赎回 申请 失败。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投资 者T 日 申购 、 赎 回成 功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日收市 后为 投资 者办 理 基 金份额 和组 合证券 的清 算交 收以 及现 金替代 等的 清算,在 T+1 日 办理 现 金替 代 等 的交 收以 及现金 差额 的 清算,在 T+2 日办理 现金 差额的 交收 , 并将结 果发 送给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 如 果登记 结算 机构在 清算 交收 时发 现不 能正常 履约 的情 形, 则依 据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登 记结 算业务 实施 细则 》的 有关 规定进 行 处 理 。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清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进 行调 整,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对价 、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 购对 价是 指投 资者 申 购基金 份额 时应 交付 的组 合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及 其 他对价 。 赎回 对价是 指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交付 给赎 回人 的组合 证券 、 现 金替代 、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申购 对价 、 赎 回对 价根据 申购 、 赎 回清 单和 投资者 申购 、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数 额确 定。 2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公告 ,计 算公式 为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如 遇特殊 情况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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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 价根 据申购 、 赎 回清 单和 投资 人申购 、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数额确 定。 申购、 赎回 清单 由基 金管 理人编 制。T 日 的申 购、 赎 回清单 在当 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开 市前 公 告。 4 、投 资人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可 按 照 0.5% 的 标准 收 取佣金 , 其中包 含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等收 取的 相关 费用。 (七)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与 格式


1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 赎 回清 单公 告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所对 应的 组合 证券 内各 成份证 券 数据、 现金 替代 、T 日预 估现金 部分 、T-1 日 现金 差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 他相关 内容 。


2 、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申购、 赎回 清单 将公 告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证 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量 。


3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 投资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替 代 组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1 )现 金替 代分 为 3 种 类型 :禁止 现 金 替代 (标 志为 “禁止 ”) 、可 以现 金替 代(标 志 为 “允许 ” )和 必须 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 必须 ”)。


禁止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替代 。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 申购 基金份额时,允许使 用现 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 成份 证券的替 代,但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作 为替 代。


必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 )可 以现 金替 代


①适用 情形 : 可以 现金 替代 的证券 一般 是由 于停 牌等 原因导 致投 资人 无法 在申 购时买 入 的证券 。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 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券 参考 价格× (1+ 现 金替代 溢价 比例 ) 其 中 , 该证 券 参考 价 格目前 为 该 证券 前 一交 易 日除权 除 息 后的 收 盘价 。 如果上 海 证 券 交易所 参考 价格 确定 原则 发生变 化, 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通 知规 定的 参考 价格 为准。 收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 是, 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需 在证 券恢复 交易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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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后买入 , 而 实际 买入 价格 加上相 关交 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的 最新 价格 可能 有所 差异。 为便 于操 作,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预先 确定 现金 替代溢 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替代 金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金 额 高 于 基金 购 入 该 部 分证 券 的 实 际成 本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将 退还 多 收 取 的差 额; 如 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 低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际 成本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向 投资 人收 取欠缺 的差 额。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溢价 比例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 金 额 。


在 T 日 后被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有正 常交 易 的 2 个 交易 日 ( 简称 为T+2 日 ) 内 , 基 金管理 人 将以收 到的 替代 金额 买入 被替代 的部 分证 券。


T +2 日 日终, 若已购 入全 部被替代 的证 券,则 以替 代金额与 被替 代证券 的实 际购入 成 本 (包 括买 入价 格与 交易 费用) 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退还 投资 人或 投资 人应 补交的 款项 ; 若 未能购 入全 部被 替代 的证 券,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 的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 际购 入成本 加上 按 照T+2 日收 盘价 计算 的未 购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价 值的差 额 ,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人 或投 资 人应补 交的 款项 。


特例情 况: 若自 T 日 起,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而 该证 券正 常交易 日 低于2 日 ,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 近一次 收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的 部 分 被 替代 证 券 价 值 的差 额 , 确 定基 金 应 退 还 投资 人 或 投 资人 应 补 交 的款 项。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 后 至 T+2 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 下,则 为 T 日起第 20 个 交 易日) 期 间发生 除息 、送 股( 转增 )、配 股等 发生 的权 益变 动,则 进行 相应 调整 。


T+2 日后 第 1 个工 作日 ( 若在特 例情 况下 ,则 为 T 日起 第 21 个 交易 日) ,基 金管理 人 将应退 款和 补款 的明 细及 汇总数 据发 送给 相关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和 基金 托管 人, 相关 款项 的 清算交 收将 于此 后3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


④替代 限制 : 为 有效 控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资人 使用 可以现 金替 代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的一 定比 例 。 现 金替 代比例 的计 算 公式为 :


其 中 , 该证 券 参考 价 格目前 为 该 证券 前 一交 易 日除权 除 息 后的 收 盘价 , 如果上 海 证 券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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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交易所 参考 价格 确定 原则 发生变 化, 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通 知规 定的 参考 价格 为准。 参考 基金 份额净 值目 前为 该 ETF 前一交易 日除 权除 息后 的收 盘价 , 如果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参考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方式 发生 变化 ,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通知 规定的 参考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3 )必 须现 金替 代


①适用 情形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 即将 被剔 除的 成份 证 券 。


②替代 金额 : 对于必 须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申购 、 赎回清 单中 公告替 代 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 即 “固 定替代 金额 ” 。 固定 替代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为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该 证 券的数 量乘 以其 T 日 预计 开盘价 。


4 、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 便于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 先冻 结申请申 购、赎 回的 投资 人的 相应 资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现金 数额 。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 必 须 用 现 金 替代 的 固 定 替代 金 额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中 可 以 用 现 金替 代 成 份 证券 的 数 量 与 T 日预计 开盘 价相 乘之 和+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禁止 用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预 计开 盘 价相乘 之和 )


其中 ,T 日预 计 开 盘价 主要 根据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提供 的标的 指数 成份 证券 的预 计开盘 价 确定 。 另 外 , 若T 日 为基 金分红 除息 日 , 则 计算 公 式中的 “T-1 日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需 扣减 相应 的收益 分配 数额 。预 估现 金部分 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负或 为零 。


5 、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1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其计算 公式 为: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必须 用 现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购 、 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用 现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 收盘 价 相乘之 和+ 申购 、赎 回清 单 中禁止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数 量 与T 日 收盘 价相 乘之和 )


T 日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需 按 T+1 日 公告 的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金 的清算 交 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负 或为 零。 在投 资人 申购时 ,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则 投资 人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人 将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在 投资 人赎 回时 , 如 现 金差额 为正 数 , 则投 资人 将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投 资人应 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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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的现金 。


6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举 例如下 :


基本信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0-02-25 基金名 称


上证中 央企 业 5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基 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0061 2010 年 02 月 24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元)


10324.82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 单位:元)


1539556.82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元)


1.540 2010 年 02 月 25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 金部 分( 单位:元)


10315.82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50%


是否需 要公 布IOPV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份)


1000000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允许申 购、 允许 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股票数 量 现金替 代标 志 现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固定替 代金 额 600005 武钢股 份 3000 允许 10%


600011 华能国 际 2800 允许 10%


600019 宝钢股 份 5100 允许 10%


600026 中海发 展 600 允许 10%


600028 中国石 化 4000 允许 10%


600029 南方航 空 1600 必须


10592.00 600030 中信证 券 5000 允许 10%


600036 招商银 行 100 必须


1555.00 600048 保利地 产 16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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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600050 中国联 通 8200 允许 10%


600058 五矿发 展 400 允许 10%


600068 葛洲坝 1300 允许 10%


600087 长航油 运 900 允许 10%


600150 中国船 舶 100 允许 10%


600320 振华重 工 1700 允许 10%


600428 中远航 运 600 允许 10%


600489 中金黄 金 400 允许 10%


600500 中化国 际 700 允许 10%


600508 上海能 源 300 允许 10%


600528 中铁二 局 700 允许 10%


600550 天威保 变 600 允许 10%


600583 海油工 程 1300 允许 10%


600685 广船国 际 200 允许 10%


600737 中粮屯 河 500 允许 10%


600795 国电电 力 2600 允许 10%


600875 东方电 气 300 允许 10%


600879 航天电 子 600 允许 10%


600900 长江电 力 4300 允许 10%


601088 中国神 华 3200 允许 10%


601111 中国国 航 1500 允许 10%


601186 中国铁 建 3000 允许 10%


601328 交通银 行 17500 允许 10%


601390 中国中 铁 5000 允许 10%


601398 工商银 行 100 必须


483.00 601600 中国铝 业 1800 允许 10%


601601 中国太 保 3300 允许 10%


601628 中国人 寿 2500 允许 10%


601668 中国建 筑 57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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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601766 中国南 车 3800 允许 10%


601808 中海油 服 600 允许 10%


601857 中国石 油 3600 允许 10%


601866 中海集 运 2300 允许 10%


601872 招商轮 船 1300 允许 10%


601898 中煤能 源 1800 允许 10%


601918 国投新 集 300 允许 10%


601919 中国远 洋 2200 允许 10%


601939 建设银 行 22400 允许 10%


601988 中国银 行 20200 允许 10%


601991 大唐发 电 700 允许 10%


601998 中信银 行 8100 允许 10%





(八)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接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 2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决定 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或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兑 付。 在暂 停申 购、 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 公告 。 (九) 集合 申购 与其 他服 务 在条件 允许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开放 集合 申购 , 即允 许多 个投资 者集 合其 持有 的组 合证券 , 共同构 成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或 其整 数 倍 ,进 行申 购。 在条件 允许 时, 基金 管理 人也可 采取 其他 合理 的申 购方式 , 并 于新 的申 购方 式开始 执行 前的至 少三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机 构可依 据基 金合 同开 展其 他服务 , 双方 需签 订书 面委 托代理 协 议,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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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实 现与 标的 指数 表现相 一致 的长期 投资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票 、 备 选成 份股 票、 一 级市 场新 发股 票、 债券、 权证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其 中, 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 成份股 票及 备选 成份股 票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0% , 但因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而受 限制 的情形 除外 。 (三) 投资 理念 运用指 数化 投资 , 跟 踪上 证中央 企业50 股 票指 数, 可以在 有效 分散 风险 的基 础上 , 以 低 成本和 较低 的风 险获 得良 好长期 投资 回报 。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策略,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即 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 的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建 基 金 股 票投 资 组 合 , 并根 据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票 及其 权 重 的 变动 进 行 相 应调 整。 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票及 备选 成份 股票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在一般 情形 下 , 本 基金 将根 据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的 构成及 其权 重构 建股 票资 产投资 组 合,但 在特 殊情 况下 ,本 基金可 以选 择其 它证 券或 证券组 合对 标的 指数 中的 股票加 以替 换 , 这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情形 : (1 ) 法 律法 规的 限制; (2)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动 性严 重不 足; (3 ) 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票长 期停 牌; (4) 其它 合理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管理 人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构 成严 重制 约 等 。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对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 是: 力争使 得基 金日 收益 率与 业绩比 较基 准日收 益率 偏离 度的 年度 平均值 不超 过0.2% , 偏离 度年化 标准 差不 超过2% 。 1 、股 票资 产日 常投 资组 合 管理 (1) 投资 组合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构建 投资 组合 的过程 主要 分为 三步 : 确 定目标 组合 、 确 定建 仓策 略和组 合调 整。 1 )确 定目 标组 合: 根据 复 制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方 法确 定目 标组 合。 2 )确定 建仓策 略:根 据对 成份股流 动性 、公司 行为 等因素的 分析 ,确定 合理 的建仓 策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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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略。 3 )组合 调整: 根据复 制法 确定目标 组合 之后, 在合 理时间内 采用 适当的 手段 调整实 际 组合直 至达 到跟 踪指 数要 求。 (2) 投资 组合 日常 管理 1 )根据 标的指 数构成 及权 重,结合 基金 当前持 有的 证券组合 及其 比例, 制作 下一交 易 日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并 公告。 2 )将基 金持有 的证券 组合 构成与标 的指 数 进行 比较 ,制定目 标组 合构成 及权 重,确 定 合理的 交易 策略 。 3 )实 施交 易策 略, 以实 现 基金最 优组 合结 构。 (3)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定 期调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调整 公告 , 在 指数 成份 股调整 生效 前, 分析 并确 定组合 调整 策略 , 及 时进 行投资 组合 的优化 调整 , 减少流 动性 冲击 , 尽 量减 少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变动 所 带 来的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4) 成份 股公 司信 息的 日 常跟踪 与分 析 跟踪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公司 信息(如 :股 本变化 、分 红、配股 、增 发、停 牌、 复牌等) , 以及成 份股 公司 其他 重大 信息, 分析 这些 信息 对指 数的影 响, 并根 据这 些信 息确定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清单 以及 基金 的每 日交易 策略 。 (5)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临 时调整 在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调整 周期内 , 若 出现 成份 股票 临时调 整的 情形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密 切关注 样本 股票 的调 整, 并及时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组 合调整 策略 。 (6) 申购 赎回 情况 的跟 踪 与分析 跟踪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信 息, 结合 基金 的现金 头寸 管理 , 分 析其 对组合 的影 响, 制定 交 易策略 以应 对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7) 跟踪 偏离 度的 监控 与 管理 基金经 理每 日跟 踪基 金组 合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每 月末、 季度 末定 期分 析基金 的 实际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表现 的累计 偏离 度 、 跟踪 误差 变化情 况及 其原 因、 现金 控 制情 况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整 前 后 的 操作 以 及 成 份 股未 来 可 能 发生 的 变 化 等 ,并 优 化 跟 踪偏 离 度 管 理方 案。 2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的 需要,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于 期限在 一年 期以 下的 国家 债券、 央行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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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票据和 政策 性金 融债 , 债 券投资 的目 的是 保证 基金 资产流 动性 , 有效利 用基 金资产 , 提高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收 益。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时, 本基 金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权 证、 股 票指 数期 货等 相关 金融衍 生工 具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管 理, 以提 高投 资效率 , 管 理基金 投资 组合 风险 水平 , 以 更好 地实 现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管理 人运 用上 述金 融衍 生工具 必须 是出 于追 求基 金充分 投资 、 减 少交易 成本 、 降低跟 踪误 差的目 的 , 不 得应用 于投 机交易 目的 , 或用作 杆杠 工具放 大基 金 的 投资。 本基 金投 资于 各种 衍生工 具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 五) 标的 指数 与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跟踪 的标 的指数 为上 证中 央企 业 50 指数 ( 简称 上证 央企 指数) 。 上证 中 央企业 5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授 权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编制 的、 反映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的 中央 企业 股票 价格 走势的 市场 指数 。该 指数 由 50 只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的 、流 动 性良好 的中 央企 业股 票组 成。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 如 果指 数 发布 机构 变更 或者 停止 上述标 的 指数编 制及 发布 , 或 者上 述标的 指数 由其 它指 数代 替,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进行适 当的 程序 变更 本基 金的标 的指 数 , 并同 时更 换本基 金的 基金 名称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 其中 , 若 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性 变更 ,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就变 更标 的指数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并 在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备 案 且 在 指定 的 媒 体 上 刊登 公 告 。 若标 的 指 数 变 更对 基 金 投 资无 实 质 性 影响 (包括 但不 限于 编制 机构 变 更、 指数 更名 等), 则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应至 少提 前 30 个工 作日 在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型 基金 , 风 险与收 益高 于混 合基 金、 债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 为 指数型 基金 , 主要采 用完 全复制 策略 , 跟踪上 证中 央企 业 50 指数 , 是 股票 基 金中风 险中 等、 收益与 市场 平均 水平 大致 相近的 产品 。


( 七) 投资 限制 1 、投 资组 合限 制 依照《 运作 办法 》 , 基金 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 行证 券投资 ,不 得有 下列 情形 : (1)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单只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单只基金 所申 报 的股 票数 量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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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2)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策 略等 约定 ; (3)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 的其他 情形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9)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及债 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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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4 年10 月 1 日起 至 12 月 31 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774,667,696.08 97.40 其中: 股票 774,667,696.08 97.4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7,091,658.81 2.15 7 其他资 产 3,624,684.32 0.46 8 合计 795,384,039.21 100.00 注:1 、股 票投 资项 含可 退替代 款估 值增 值。 2、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 占基 金总 资产 的比 例分 项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60,229,460.73 7.58 C 制造业 108,064,476.25 13.59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51,708,874.73 6.50 E 建筑业 81,690,037.34 10.2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23,414,395.53 2.95 J 金融业 423,039,973.72 53.22 K 房地产 业 20,995,874.58 2.6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524,603.20 0.6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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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S 综合 - - 合计 774,667,696.08 97.45 注:1 、合 计项 不含 可退 替 代款估 值增 值;


2、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36 招商银 行 5,155,863 85,535,767.17 10.76 2 600030 中信证 券 2,455,854 83,253,450.60 10.47 3 601328 交通银 行 5,650,215 38,421,462.00 4.83 4 601288 农业银 行 10,042,600 37,258,046.00 4.69 5 601818 光大银 行 7,289,229 35,571,437.52 4.47 6 601668 中国建 筑 4,683,179 34,093,543.12 4.29 7 601601 中国太 保 991,286 32,018,537.80 4.03 8 601939 建设银 行 3,880,307 26,114,466.11 3.29 9 601989 中国重 工 2,309,606 21,271,471.26 2.68 10 601088 中国神 华 1,038,890 21,079,078.10 2.65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 例 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股票 投资明细 无。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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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股指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体 本期未 出现 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514.8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463,076.6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407.6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150,685.24 9 合计 3,624,684.3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11.5.2 报告期末积极 投资 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 分 无。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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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为2009 年8 月26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2014年12 月31 日) 的 投资业 绩及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8.26-2009.12.31 10.40% 1.55% 11.41% 1.95% -1.01% -0.40% 2010 年 -23.37% 1.49% -22.84% 1.52% -0.53% -0.03% 2011 年 -19.79% 1.16% -19.79% 1.20% 0.00% -0.04% 2012 年 10.21% 1.10% 6.83% 1.12% 3.38% -0.02% 2013 年 -13.72% 1.35% -16.14% 1.34% 2.42% 0.01% 2014.1.1-2014.12.31 80.35% 1.34% 75.03% 1.34% 5.32%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6.36% 1.31% 8.11% 1.36% 8.25% -0.05%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09 年8 月 26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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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9 年8 月26 日 生效 。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 金建仓 期不 超 过 3 个 月。 截至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的 各项投 资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票 及备 选成 份股 票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0% 。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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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和 登记结 算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四、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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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 债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 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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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 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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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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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结 算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给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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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 3 、当 基金 累计 报酬 率超 过 同期标 的指 数累 计报 酬率 达到 1% 以 上时 ,可 进行 收 益分配 ; 4 、在 符合 上述 基金 收益 分 配条件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基 金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符 合上述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件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的60% ; 5 、本基 金收益 分配不 以弥 补浮动亏 损为 前提, 收益 分配后有 可能 使 基金 份额 净值低 于 面值。 6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1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 益评 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 基金 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 基金 份额净值 之比减 去 1 乘以 100% ;标 的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为 收益评 价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价与基 金份 额 折算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价之 比减 去 1 乘以 100%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此计 算截 至收益 评价 日基 金超 过标 的指数 的超 额收 益率 , 即超 额收益 率 =基金 累 计 报酬 率- 标的 指 数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当超额 收益 率超 过 1% 时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 分配。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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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2 、计算 截至基 金收益 评价 日本基金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并根据 前述 原则确 定收 益分配 比 例。 3 、每基 金份额 的应分 配收 益为上述 基金 可供分 配利 润乘以收 益分 配比例 ,计 算基金 收 益分配 金额 ,然 后除 以基 金收益 评价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保留 小数 点后 4 位,第 5 位舍去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 六)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 供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间 不 得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3 、在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5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9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10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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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2. 、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除管 理费和 托管费 之外 的基金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申购、 赎回 费用


投资人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需 按照 本招 募说 明书第 十条 第 ( 六) 款的 规定, 交纳 一定的 申购 、赎 回佣 金。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均 以份 额申请 ,费 用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 赎回 佣金 =申 购/赎 回份额 ×佣 金比 率


本基金 申购 、 赎回佣 金由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在 投资 人申购 、 赎回 确认时 收取 , 用 于市 场 推广费 用、 销售 服务 费用 、证券 交易 所和 登记 结算 机构收 取的 相关 费用 等。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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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 金托管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 日 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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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 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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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 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公 告 基金建 仓期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并 至少 提前3 个 工作 日将基 金份 额折算 日公 告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及 网站 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 由登 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 份额 的变更登记后,基金 管理 人将在 3 个工作 日内 将基 金份 额折 算结果 公告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及网 站上 。 (六)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报刊 及网 站上 公 告 。 (七)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 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九) 申购 、赎 回清 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清单 。 ( 十)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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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十一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 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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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发售 代理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4 、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十二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将 有关 情 况报告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十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十四 )中 国证 监会 及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十五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 年度报 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 将 存放 于 基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供公 众查 阅。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九、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 管理 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以及其 他风 险。 1 、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及 跟踪 误差 风险 。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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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市 场价格 的波 动 。 影 响股 票与 债券市 场价 格 波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多 种风 险因 素: I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II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也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发 生变化 , 从而 产 生风险 。 III、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IV 、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 来 分配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现 金的 购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V 、汇 率风 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VI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然本 基金 可通过 分散 化 投 资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 风险。 VII、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 的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VIII、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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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4)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原则 上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跟踪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基金在 多数 情况下 将维 持较 高的 股票 投资比 例, 在股 票市 场下 跌的过 程中 , 可 能面 临基 金净值 与标 的指 数同步 下跌 的风 险。 (5) 跟踪 误差 风险 尽管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严 格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 控 制基 金投资 组合 相对 于标 的指 数的偏 离 度, 但 是, 因 法律 法规 的限 制及其 它限 制, 本基 金不 能投资 于部 分标 的指 数成 分股票 ; 此 外,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会产 生一 些管理 成本 、 交 易成 本以 及其它 费用 , 本 基金 的每 日收益 率将 不可 避免的 相对 标的 指数 产生 偏离, 造成 跟踪 误差 。 (6) 参考IOPV 决策 和IOPV 计算错 误的 风险 证券交 易所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组 合证 券内各 只证 券的 实时 成交 数据, 计算 并发布 参考 基金 份额 净值 (IOPV) , 供投 资者 交易 、 申购、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参考。IOPV与实 时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存 在差异 ,IOPV 计 算可 能出 现错误 , 投 资者 若参 考IOPV 进行 投资 决策 可能导 致损 失, 需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2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3 、合 规性 风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 险 。 4 、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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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5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 适用 的 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 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 上 市的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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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2 、关于 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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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 加或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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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电话 1 、自 助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投资 人可自 助进 行账 户信 息 、 基 金份额 、 基金净 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公 告的 查询 等操 作。 2 、人 工服 务:


本公司提供每天24 小 时 的 人 工 服 务 。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为400-811-9999 ( 免 长 途 费) , 客户 服务 传真 :010-66583100 。 ( 二)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定制 资讯 服务 的投 资人, 提供 电子 邮件 、手 机短信 和彩 信形 式的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拨 打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或登 录公 司网 站在服 务定 制栏 目中 定制 此项 服 务 。 (三) 在线 客户 服务 本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线 客服” 、 网站论 坛、信 箱留 言等栏目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在线 服 务 渠 道 开 展 相 关 咨 询 , 在 线 客 服 服 务 时 间 为 每 天24 小时。 客 户 服 务 电子邮箱地址 为 :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四) 关于 网站 服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产品 信息 查询 、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 告信 息查 询、 基 金资 讯、 投资 策略 报告 、 交 易 状态及 申购 赎回 清单 查询 、 微 博/微信/ 网站活 动参 与和交 流等 内容 的服务 。 (五)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 过 本公 司热 线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 真、 在线客 服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和 销 售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变更 基金 经理 的公 告,2014-08-22;


2、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 从业 人员在 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公 告,2014-11-08 ;


3、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公 告 , 2014-12-19。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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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 站上 , 投 资者 可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证中央 企 业 5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上 证中 央企 业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证 券登 记及 服务 协 议》及 附加 协议 (四) 《上 证中 央企 业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至( 六)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 场所、营业场所,第( 七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五 年 四月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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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 上海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机构相 关业 务规则 和基 金合同 的 的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费 率之 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 定监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 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登记结算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并 对登 记结算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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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照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清单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4 、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及时 、 足 额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之基金 份额 或赎 回之 对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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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7 、 确保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查 阅到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后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公 平对 待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 防 止在 不同 基金 间进行 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及资源 分配 ; 27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8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 定监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 证监会 ;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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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中期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对价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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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20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 让或 者 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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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利 义务 以基 金合 同为 依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而 有所 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 (8)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 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9)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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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4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代 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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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 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效 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 , 下 同) ; 2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 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 登 记结算 资料 相 符。 (2) 通讯 开会 方式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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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 (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 人在监 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 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 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5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登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 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 由 向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 单 独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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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不影 响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的 效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以上 通过 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终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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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 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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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关于 本章第 (二) 条所 规定的 第(1 )-(9) 项召 开事由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执 行 , 关 于 本章 第 ( 二 )条 所 规 定 的第 (10) 、 (11)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后 方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提 名:新 任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 托管 人或者 单独 或合计持 有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原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 名的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形成 决议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资格 条件 ; (3)核 准: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 管理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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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4)交 接:原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保 管基金管 理业 务资料 ,及 时办理 基 金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接 收,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5)审 计:原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法 律法规规 定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果 予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审 计费 用在基 金财 产 中 列支; (6)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新 任基金管 理人 获得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后2 日 内公 告; (7)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 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布破 产;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提 名:新 任基金 托管 人由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单独 或合计持 有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原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后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新任 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核 准: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更换基 金 托管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4)交 接:原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保 管基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资料 , 及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托管 业务移 交手 续,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及 时接 收 ,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总 值; (5)审 计:原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法 律法规规 定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果 予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审 计费 用从基 金财 产 中 列支;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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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6)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新 任基金托 管人 获得 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后2 日 内公 告。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时更 换, 由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上联 合公 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 接收 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 金托 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务 前,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管 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保 证不 做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 害的 行为 。 四、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基金 管理 人应与 基金 托管人按 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订 立 《 上证 中央 企业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订立托 管协 议 的目的 是明 确基 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之 间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登记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和运 作及 相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 职责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 适用 的 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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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标准的 除外 ; (7)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 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 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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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 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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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登 记结 算业 务是 指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定义 的基金 份额 的 登记 、 托 管和 结算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登记 结算 机构签 订 委 托代 理协 议 , 以明确 双方 的权 利和 义 务, 保护 投资 者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一)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权 利 1 、取 得登 记结 算费 ; 2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3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义 务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和 技术设 施办 理本 基金 的登 记结算 业务 ; 2 、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登记 结 算业务 实施 细则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办 理登 记结 算业 务; 3 、按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 书规定为 投资 者办理 非交 易过户等 业务 ,并提 供基 金收益 分 配等其 他服 务; 4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等情 形除 外; 5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七、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规定或 者 基 金合同 约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责 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 应 当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 但是发 生下 列情 况的 ,当 事人可 以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行 使或不行 使其 投资权 而造 成的损 失 等。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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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二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 给其他 当事 人造成 经济 损失 的, 应当 承担赔 偿 责 任。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违 约的情 况下 ,基 金合 同能 继续履 行的 ,应 当继 续履 行。 (三 ) 基 金合 同一方 当事 人 造成违 约后 , 其他 当事 人应 当采取 适当 措施 防止 损失 的扩大 ; 没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要 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四) 因一 方当 事人 违约 而导致 其他 当事 人损 失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先于 其他受 损方 获得赔 偿。 (五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一 ) 基 金合 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加盖 公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 字, 在 基金 募集 结束 ,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 并 获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基金 合同 的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二)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三 ) 基 金合 同正本 一式 八份 , 除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各 持两 份外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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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四)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和登 记结 算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十、其它事项 基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规定 协商 解决。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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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议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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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易 对手 库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应建 立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对象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进行 监督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行为 ,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对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行 为不 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整 改, 并将 该情 况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对基金的投资 和融 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 的规定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监 督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满 3 个月 后开 始) 、单 一投 资类别 比例 限制 、融 资限 制、股 票申 购限 制、 基金 投资比 例是 否 符合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 不符合 规定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进行 整改 , 整改的 时限 应符 合法 规及 基金合 同允 许的 投资 比例 调整期 限。 对于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原 因导 致基 金的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以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章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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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理 人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名 单, 但应 将调 整结 果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日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 交易时 , 基金 托 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 任 。 (五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就相 关事 项协 商一 致后签 订补 充协 议,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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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 出回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 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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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 托管人 承担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 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基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当存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及 其上海 分公 司 预 先开 立的 认购专 户; 募集 的股 票由 登记结 算机 构予 以冻 结, 并在募 集期 结束 后划入 在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预先 开立 的组 合证 券认 购专户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 含募集 股 票市值)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 和股 票划入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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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 和冻 结股 票的 解冻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 使 用 。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名 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投资 者申 购或 赎回 时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与 划付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注 册登 记机构 的交 收指 令办 理本 基金因 申购 、赎 回产 生的 现金替 代 、 现金差 额的 结算 。现 金替 代的退 款和 补款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办 理。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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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价 凭证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送 达基 金 托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因基金 托管 人将 自己 保管 的本基 金重 大合 同在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事先 书面 同意 的情况 下 , 用于抵 押 、 质 押、 担保 或 债权转 让或 作其 他权 利处 分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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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 、估 值方 法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 自 债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 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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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b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c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d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f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e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 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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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应当公 告 ;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处 理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 造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 追 偿 。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 估 值方 法等 会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 基金 管理人 的建 议执行 ,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成 的 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按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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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利益 ,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 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 表的复 核;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复 核; 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15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的 复核 ; 在收 到报 告之日 起 15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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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周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则 按 相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 定 期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相关 资料 送交 基金托 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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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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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