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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ETF联接(206010)

民营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4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五年四 月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1 年6 月20 日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下发的 《 关于 核准 深证 民营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及联 接 基金募 集的批复 》 ( 证监许可[2011]969 号文) 核准, 进行 募集。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本 基金基金 合同已于2011 年9 月 2 日 正式 生 效,基金 管理人于 该日起正式 开始对基 金财产进 行运作管 理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操作 风险、 流动 性风险、信 用风险、 本基金特 有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 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 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 由投 资人自行 承 担。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 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投 资有风险 , 投资 人 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认 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 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 书 与基金 托管人相 关信息更 新部分 已 经本 基金托管人 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5 年3 月1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4 年12 月31 日(未 经审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 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41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八、基金的投资 ........................................................... 50 九、基金的业绩 ........................................................... 57 十、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4 十三、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六、风险揭示 ........................................................... 71 十七、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6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以及 《鹏华 深证民营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编写 。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 深证 民营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或“ 基金 ”) 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 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 的必要事 项,投资人 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的信息 , 或对本 招 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投资人自 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 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深证 民营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指《鹏 华深证民 营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该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鹏 华深证民 营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6、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鹏 华深证 民营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鹏 华深证民 营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 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 法》 : 指中国 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 《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 : 指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 则》 定义的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基金” , 即是 指经依法 募 集的, 以跟踪特 定证券指 数为目 标 的开 放式基金,其 基金份额 用组合证 券进行申 购、 赎回, 并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简 称 “ETF” 16、ETF 联接 基金: 指将绝大 部分基金 财产投资 于跟 踪同一标的 指数的 ETF ,紧密 跟踪 标的指数表 现, 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 的基金, 简称 “ 联 接基金” 17、目标 ETF :指深 证民营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18、标的指 数:指深 证民营价 格指数及 其未来可 能发 生的变更 19、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20、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21、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 社会 团体或其 他 组织 22、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 实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 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3、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4、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 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5、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6、销售机 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7、直销机 构: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8、 代销机构: 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9、基金销 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30、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31、 注册登 记机构 :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 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鹏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或 接受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32、 基金账户: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 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33、 基金交 易账户 :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4、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5、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6、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 37、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8、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40、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41、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2、 《业务规则》 : 指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 登记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 守 43、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6、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由同 一 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47、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扣款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 一种投 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50、元:指 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52、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3、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54、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5、 基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6、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7、 不可抗力: 指基 金合同 当事人无 法预见、 无法 抗 拒、 无法避免且 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签署之 日后发生 的, 使基 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 包 括但不限 于洪水、 地 震及其他 自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 收、 恐怖袭击、 传 染病传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 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 交易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 深圳国际 商 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人 :何如 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 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7 、联系人: 吕 奇志 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9 、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1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成 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 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顾问 。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资金 财务总部 业务经理 、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今任国 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人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经 济和商学 学士。国 籍 :意大利。 曾在安达 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 险管理 和资产管 理工作, 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 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 席执行官 和投资总 监、 东 方汇理资 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 投资 副总监、 农业信贷 另类投资 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 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 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方 案部投资 总监、 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Epsilon SGR )首 席执行官 ,现任 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 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 同时兼 任欧利盛 AI 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 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 济学和商 业管理博 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兰 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 份公司 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投资 管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 和销售部 负责人 ,Capitalia 投资管理股 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 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 理部意大 利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首席市 场官、 欧利盛 资本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 事 , 现任意 大利联合 圣保罗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 投 资和养老金 产品部负 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 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 ;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 运营,项 目涉及制 造业、能 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 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 、基金管理人 监事会成 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研究 生学历 ,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 正 大财务公 司工 作,曾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现 任深 圳市北融信 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董事长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 士, 律师 , 国籍 : 意大利。 曾在意大 利多家律 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 在法国农 业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 方汇理资 产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 产品 开发部 , 欧利 盛资本 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 工作,现 在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 股份公司运 营部工作 。 李国阳先生 , 监事,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会计师 , 国籍 : 中国。 曾 任深 圳国 投证券有 限公 司资金财务 部财务科 副科长、 审计科副 经理、 稽核审 计部副总经 理、 第二 证券交易 部副总经 理、 资金财 务部总经 理, 国 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资金 财务部总经 理、 公司 副总会计 师兼资金 财务部总经 理、 上海 管理总部 总经理 、 首席会 计师兼 资金财务部 总经理, 曾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监事 会召集人 , 现任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 裁兼首席 会计师、 资金财务 总部总经理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 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总裁助理 、机构理 财部总经 理。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 12 月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登 记结算部 副总经理 ,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 监事, 法学 硕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深圳) 律师事务 所律师; 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监察稽 核部法务主 管。 3 、高级管理人 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 ),经 济 学硕士 ,国 籍:中国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 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督察长,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永杰, 督 察长, 法 学硕士 , 国籍: 中国。 历 任中共 中央办公厅 秘书局干 部, 中国 证监 会办公厅新 闻处干部 、秘书处 副处级秘 书、发行 监管 部副处长、 人事教育 部副处长 、处长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崔俊杰先生 , 国籍 中国, 金融工程 专业管理 学硕士 ,7 年证券基金从 业经验 。2008 年 7 月加盟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历任产 品规划 部产品 设计师、 量 化投资部 量化研究 员, 先 后 从事产品设 计、量化 研究工作 ,2013 年 3 月起至今担 任鹏华深证 民营 ETF 基金及其联 接基 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3 月 起至今兼 任鹏华上 证民企 50ETF 基金及其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2013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 年 7 月起至今兼 任鹏华 沪深 300ETF 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起至今兼任鹏 华中证 A 股 资源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2014 年 12 月起至今兼任 鹏华中证 传媒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崔俊 杰先生具 备基金从 业资 格。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2011 年 9 月基金 合同生效 至 2013 年 3 月由方南 先生 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其它基金 情况: 2013 年 3 月起至今担任鹏 华深证民 营 ETF 基金基金经 理; 2013 年 3 月起至今兼任鹏 华上证民 企 50ETF 基金及其 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7 月起至今兼任鹏 华沪深 300ETF 基金基金经 理; 2014 年 12 月起至今兼任鹏华 中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 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至今兼任鹏华 中证传 媒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裁 、党 总支书记 。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初冬女士,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固 定收 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社保基金组 合投资经 理及鹏华 丰盛稳固 收益债券 基金 、 鹏华双债 增利债券 基金、 鹏华双债 加 利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 冀洪涛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机构 投资部总经 理, 社保 基金组合 投资 经理 。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首 席权益投 资官 , 鹏华价值 优势基金 基金经理 。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 总经理 , 鹏华动力 增长基金 、 鹏华 品牌传 承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 王咏辉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量 化投资部 总经 理, 鹏华中 证 500 指 数(LOF) 基 金、鹏华地 产分级基 金、 鹏华 沪深 300 指数(LOF ) 基金 基金经 理。 阳先伟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 定收益 部执行 总经理, 鹏 华丰收债 券基金 、 鹏华 双债保利债 券 基金基 金经理。 陈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 鹏华中 国 50 混合 基金基金 经 理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 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 销售办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基 金管 理人 制度进行 基金运作 投资外 ,直 接或间接进 行其他股 票投资;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 原则: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 原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 立 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 原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对 独立,公 司基金资 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 高经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 规性原则 :基金管 理人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各 项规 定; (2)全面性 原则: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涵 盖基金 管理 人 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 节,不得 留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定 应当随 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 人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 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主要 负责 制定基金管 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 和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 (2)公司督 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 理人各业 务环节 合法 合规运作进 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 (3)公司经 营管理层 、督察长 、监察稽 核部、 公司 各部门总经 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 各类 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 在和存 在的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 防范和控制 措施 ; (4)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 理人各部 门的风 险控 制情况进行 检查,定 期不定期 对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 (6)员工: 依照公司 “ 全面风 险管理、 全员风 险控 制 ”的理念 ,公司每 个员工均 负有 一线风险控 制职责, 负责把 公司的风 险控制理 念和措 施落实到每 一个业务 环节当中 , 并负 有 把业务过程 中发现的 风险隐患 或风险问 题及时进 行报 告、反馈的 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 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 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 (2)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 (4)建立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及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不 断完善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 (5)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 (7)建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每位 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 (8)构建风 险管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 估、 预 警、报告 、控制以 及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明 晰的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统以及 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 标监 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投资 比例限 制、 “ 禁止买入股 票名单 ” 、 交叉交 易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 控制,有 效地防止 了运作风 险和操守 风险 ;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护 ,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 公司 还建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 定期 对各基金 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发 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 体系和内 部控制制 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拥有悠 久的经营 历史, 其 前身 “中 国人 民建设银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 “中国 建设银行” 。 中 国建设银 行是中国 四 大商业银行 之一。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由原 中国建设 银行于 2004 年 9 月 分立而 成立 ,承继了原 中国建设 银行的商 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 资产和负 债。 中 国建设银 行(股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 联合交 易所主板上 市, 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 行中首家 在海外公 开上市的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 中 国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 一家 H 股 公司晋身 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市并 开始交易 。A 股发 行后中国 建设 银行的已发 行股份总 数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A 股)。 2014 年上半 年,本集 团实现利 润总额 1,695.16 亿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 9.23% ;净 利润 1,309.70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增长9.17%。 营 业收入 2,870.97 亿元, 较 上年同 期增长 14.20% ; 其中, 利 息净收入 增长 12.59%, 净利息收 益率(NIM)2.80%; 手 续费及佣 金净收入 增长 8.39%,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 在营业收入 中的占比 达 20.96%。成 本 收入比 24.17%, 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 点。 资 本充足率 与核心一级 资本充足 率分别为13.89% 和11.21% ,同 业领先。 截至2014 年6 月末, 本集 团资产总 额163,997.90亿元, 较上年末增 长6.75%, 其 中, 客户 贷款和垫款 总额91,906.01亿元, 增长6.99%; 负债总 额152,527.78 亿元, 较上 年末增长6.75% , 其中,客户 存款总额129,569.56 亿元, 增长6.00%。 截至2014 年6 月末,中 国建设银 行公司机 构客户326.89 万户,较上 年末增加20.35 万 户, 增长6.64%; 个人客户 近3亿户 , 较上年 末增加921 万户 , 增长3.17% ; 网上 银行客户1.67 亿户, 较上年末增 长9.23% , 手机银行 客户数1.31 亿户 ,增 长12.56% 。 截至2014 年6 月末, 中国建设 银行境内 营业机构 总量14,707 个, 服 务覆盖面 进一步 扩大; 自助设备72,128 台, 较上年末 增加3,115 台。电 子银 行和自助渠 道账务性 交易量占 比达 86.55% ,较 上年末提 高1.15 个 百分点。 2014年上半 年, 本集 团各方面 良好表现 , 得到 市场与 业界广泛认 可, 先后 荣获国内 外知 名机构授予 的40余个 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 志2014年“ 世界 银行1000 强排 名”中 , 以一级资本 总额位列 全球第2, 较 上年上升3 位; 在美 国 《福布斯》 杂志2014年全 球上市公 司 2000 强排名 中位列第2 ;在美国 《财富》 杂志世 界500 强排名第38 位,较上 年上升12 位。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业务部 , 下设 综合处 、 基 金市场处 、 证券保 险资产市 场处、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 、QFII 托 管处、养 老金托管 处、 清算处、核 算处、监 督稽核处 等9个职 能处室,在 上海设有 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 备份中心 ,共 有员工240余 人。自2007 年起, 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 控制 审计, 并 已经成为 常 规化的 内控工作 手 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 管业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在中 国建设 银行郑州市 分行、 总行信 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 行长 办公室工 作, 并在中国 建设银行 河北 省分行营业 部、 总 行个人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计部 担任领导 职务, 长 期从事信 贷业务 、 个人 银行业务和 内部审计 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纪伟, 投资 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 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 部, 长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 张军红, 投 资托管业 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青岛 分行、 中 国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业务 部、 行 长办公室 , 长期 从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总行建 筑经济部 、 信贷 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 理部、 信贷 经营部、 公司 业务部, 并 在总行集团 客户部和 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 领导职务 , 长期 从事信贷 业务和集 团客户 业务等工作 , 具有丰 富的客 户服务和 业 务管理经验 。 黄秀莲, 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 长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理 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 秉持 “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 ,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 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 资产委托 人提供 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 经过多 年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 业务品 种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括证 券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 个人账户、QFII 、 企业 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截 至2014 年 9 月末, 中国建 设银行已 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 基金。 中 国建设 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 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 水平, 赢 得了业 内的高度 认 同。中国建 设银行自2009 年至 今连续五 年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管人 》 评为“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获和 讯网的中 国 “最佳资 产托管银 行” 奖 ; 境内权威经济 媒体 《每日 经济观 察》 的“ 最佳基 金托管银 行 ”奖 ;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优秀托 管机构”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 行, 保证基 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 资托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 配备 了专职内 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制 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 规程保 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 制约 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 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 综合 系统 ——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围 、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 督, 并定期 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中国 证监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 金管理 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 、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 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 对 涉及各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及 交易对 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 督。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 定期 编写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 , 对各基 金投资 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 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8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集 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 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1001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010789 联系人:周 樱 2、代销机构 (1)代销银 行 1)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9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 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刘 一宁 网址:www.95599.cn 4)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5566 联系人:宋 亚苹 公司网站:www.boc.cn 5)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 联系人:曹 榕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王 硕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7)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郭 伟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8)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9)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联系人:汤 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1 10)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1)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唐 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2)东莞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旗峰 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何 茂才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3) 广发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广州市东 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李 静筠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4)杭州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庆春路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2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5)大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郑 晶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16)浙江民 泰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温岭市三 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 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17)徽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叶 卓伟 联系电话:0551-6266763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88 网址: www.hsbank.com.cn 18)佛山顺 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海恒 客户服务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9)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3 联系人:唐 燕 客户服务热 线:95527 传真: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0)洛阳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1)包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刘 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内蒙古地区 0472-96016 ;北京 地区 010-96016 ;宁 波地区 0574-967210 ;


深圳地区 0755-967210 ;成都 地区 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22)珠海华 润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广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蒋伟 客服电话:400-880-0338 或96588 (广 东省外请 加拨0756) 联系人:李阳 网址:www.crbank.com.cn 23)吉林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东南湖 大路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客服电话:400-889-6666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4 联系人:孟 明 网址:www.jlbank.com.cn (2)代销券 商 1)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张 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5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许 梦园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 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 广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 高得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6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深圳市深 南大道港 中旅大厦4、18、24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9)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东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翠园 路 181 号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7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 晓丹 客户服务热 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12)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 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3)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5、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8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5)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联系人:郭 熠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16)长城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17)财通证 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96336( 上海地区 :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18)东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9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张 巧玲 联系电话: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9)东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20)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 瑾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1)中信证 券(浙江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王 霈霈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0 22)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3)平安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 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24)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5)渤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1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26)财富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26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 磊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27)万联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 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 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 广 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罗 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8)广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 林 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2 客服热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9)方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 200 号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0)江海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张 背北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239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心1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张 曼 联系电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 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32)爱建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3 法定代表人 :张建华 电话:(021 )32229888 传真:(021 )68728703 联系人:戴 莉丽 客户服务电 话:(021 )63340678 网址:www.aizq.com 33)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 楼信 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 楼信 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4)华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 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5)五矿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4 联系人:赖 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36)齐鲁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 霖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7)新时代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马 俊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邮编:10008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8)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 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39)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5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大厦28 层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 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0)西部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刘 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第三方 销售机构 1)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 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6 联系人: 何 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3)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 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刘 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7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 怡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 闫振杰 联系人: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 : 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 蒋 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9)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浙江金 观诚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拱 墅区霞湾 巷 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教 工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 陆彬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8 联系人:鲁 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 和讯信 息科技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于 扬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2)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3) 宜信普 泽投资顾 问(北京 )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 唐宁 联系人:王 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泛华普 益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 心 1101 室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9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黄 飚 联系电话:028-84252471 客服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15) 中期时代 基金销售 (北京)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6 号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话: 010-59539888


客服电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6) 万银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27 号盘古 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毛 怀营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7) 深圳腾 元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卓越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卓越 世纪中心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表人 : 卓紘畾 联系人:王 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dowinfund.com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0 18)北京增 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罗 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9) 北京恒 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代理 销售 本 基金或变更 上述 代销 机构,并 及时公告 。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吴 群莉 联系电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65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北 京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4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北京财 富中 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1 负责人:王 玲 联系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联系人:宋 萍萍 经办律师: 靳庆军、 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 计师:单 峰、魏佳 亮


联系人:魏 佳亮


六、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1 年6 月20 日证 监许可[2011]969 号文 核准募集 。 募集期 从 2011 年 7 月 27 日 起到 8 月26 日止,有 效认购份 额 288,321,667.28 份 ,利息结转 份额 118,574.37 份 ,合计 288,440,241.65 份 ,募集户 数为 3,664 户。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ETF 联接基金 、存续期 间为 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1 年 9 月 2 日 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 的原因并 提出解决 方案。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2 七、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本基金管 理人 设在 深圳、北 京 、上海 、武汉 和广 州 的直销中 心; 2、中国建设 银行的指 定网点以 及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其他代销机 构营业网 点; 3、本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网上交 易系统( 具体业 务规 则与说明参 见相关公 告)。 具体销售网 点由基金 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等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 或办理本 基金 申购、 转换 与赎回的 场所, 并予以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转换 、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开 始日 及业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于 2011 年9 月26 日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转 换、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 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的, 其 基金份额 申 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 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3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 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 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 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 , 而仅 代 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申请 。 申购的 确认以注 册登记 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 为准。 对 于申购、赎 回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 可及时查 询并 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代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的支 付办 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2、投资人通 过代销机 构申购本 基金,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首次最 低金额为50 万元 ,追 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 为 1 万元 (通过基 金管理人基 金网上交 易系统申 购本基金 暂不受此 限制 )。 3、 投资人 单个交易 账户最低 余额为 30 份基金 份额, 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 资人在销 售机 构托管的单 只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30 份时 , 该笔 赎回业 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 基金份额 , 否则, 剩余部分的 基金份额 可能被强 制赎回。 4、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4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 的 5%, 投 资 人可以多次 申购本基 金, 申购费 率 按每笔 申购 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对通 过直销柜 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 户与除此 之外 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 费 率。 养老金客户 指基本养 老基金与 依法成立 的养老计 划筹 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 包 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 可 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 。 如将 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 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 金类型 , 基金管 理 人可在招募 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 入养 老金客户范 围, 并 按规定向 中国证监 会 备案。非养 老金客户 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 的其他投 资者 。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 金客户特定 申购费 率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元) 特定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 ≤M<50 0 万 0.6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如下 表 :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 ≤M<50 0 万 0.6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在申 购基金份 额时收 取 , 不 列入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赎回金额 的 5% , 且随 投资 人持有 基金份额 期限的增 加而 减少。 本基金赎回 费率如下 表(1 年为 365 日 ):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5 Y <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 ≥2 年 0.00%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其中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3、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 迟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4、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 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 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公式为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 计算日登记 在册的基 金份额总 数: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基金资 产净值/T 日登记 在册 的基金份额 总数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4 位 , 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 份额单位 为份, 上 述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 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 某 投资人 (非养 老金客户 ) 申 购本基金50,000 元, 对 应的申购 费率为 1.20%。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3.7864 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50,000 /(1+1.20 %)=49,407.11 元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6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 /3.7864 =13,048.57 份 即,若该投 资人 (非 养老金客 户) 申购 本基金 50,000 元,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3.7864 元 ,则可得 到基金份 额 13,048.57 份。 3、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 额-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上 述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 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 人赎回本 基金 100,000 份, 持有时间 为一 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25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3.8838 元, 则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0 ×3.8838 =388,380.00 元 赎回费用=388,380.00 ×0.25 %=970.95 元 净赎回金额 =388,380.00 -970.95 =387,409.05 元 即, 若该投 资人赎回 本基金 100,000 份 , 持有 时间为 一年六个月 ,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 3.8838 元, 则可得 到 387,409.05 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 购基金成 功后,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 益并办理 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 部分基金份 额。 2、投资者赎 回基金成 功后,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 除权益的 注册 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7 4、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目标ETF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7、目标ETF 暂停申购 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 牌,基 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 本基金申 购的 情形。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并予 以公告 (但 相关暂停 申购公 告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定 执行)。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4、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5、目标ETF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6、目标ETF 暂停赎回 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 牌,基 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 本基金赎 回的 情形。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 回,延期支 付最长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但相关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公告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 定执行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8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前 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 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3 个交易 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 公告, 同时 通过邮寄 、 传真 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 方式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 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9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暂 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 并公告 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 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同一注 册登记 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 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 , 具体 转换业务 规 则、转换费 率和计算 公式等参 见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 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 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业务规则 等参见基 金管理人 于 2011 年9月23 日发布的 《 鹏 华深证民 营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关 于开放申 购、赎回、 转换和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 公告》。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 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 冻。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0 八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 目标 ETF ,紧密跟 踪标的指 数,追求 跟踪 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 小化。 (二)投资理念 民营企业是 中国最具 创新精神 、最为活 跃的经济 因素 ,孕育着中 国经济崛 起的未来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目 标 ETF (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0 %) 、 标的指数 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 份股,并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此外, 为更好的 实现投资 目标,本 基金将少 量投 资于非标的 指数成份 股(包含 中小板 、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新股 (首次发行或增 发等) 及法 律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调整上述 投资范围 , 或 将新出现的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品种纳 入投资范 围。 (四)标的指数 深证民营价 格指数 目标ETF 或 其标的指 数按照法 律法规规 定或其基 金合 同约定发生 变更时 , 标的指 数应相 应变更。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 动式指数 基金, 以目标 ETF 作为主 要投资 标的, 方便 特定客户 群通过 本基金 投资目标 ETF 。本基 金不参与 目标 ETF 的管理。 本基金力争 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 之间的日 均跟 踪偏离度不 超过 0.3 %, 年 跟踪误 差不超过 4% 。如因 指数编制 规则调整 或其他因 素导 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超过 上述范 围,基金管 理人应采 取合理措 施避免跟 踪偏离度 、跟 踪误差进一 步扩大。 1、投资组合 的构建 构建基金投 资组合的 过程主要 分为三步 : 确定目 标组 合、 制定建 仓策略和 逐步调整 组合。 本基金通过 投资于目 标 ETF 跟 踪标的指 数, 主要投 资 范围为目标 ETF 、 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 份股。 基 金管理人 将对目 标 ETF 份 额流动 性、 目标 ETF 份额折 溢价、 以及标的 指 数成份股的 流动性和 交易成本 等因素进 行分析 , 制定 合理的建仓 策略, 并 在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3 个月 内达到合 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 。 此后 , 如因 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 、 基金申 购或赎回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1 带来现金等 因素导致 基金不符 合这一投 资比例的 , 基 金管理人将 在 10 个工 作日内进 行调整。 2、目标ETF 的投资方 式 本基金投资 目标 ETF 的两种方 式如下: (1)一级市 场申购和 赎回:目 标 ETF 开 放申购 赎回 后,通过其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以组 合证券进行 申购赎回 。 (2)二级市 场买入和 卖出:目 标 ETF 上 市交易 后,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机构 在二 级市场进行 目标 ETF 份额的交 易。 在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 定的前提 下,基金 将综 合考虑上述 两种方式 的价格因 素, 以及基金规 模、 市场交易 量等其他 相关因素 , 选 择合 适的方式投 资目标 ETF 。 当 目标 ETF 申 购、赎回或 交易模式 进行了变 更或调整 后,本基 金也 将作相应的 变更或调 整。 3、目标ETF 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 据开放日 申购和赎 回情况, 决定投资 目标ETF 的时间和 方式。 (1)当收到 净申购时 ,基金将 根据净申 购规模 及仓 位情况,决 定股票组 合的构建 、目 标 ETF 的申 购或买入 等; (2)当收到 净赎回时 ,基金将 根据净赎 回规模 及仓 位情况,决 定目标 ETF 的赎回 或卖 出等; 4、标的指数 成份股、 备选成份 股投资策 略 本基金对标 的指数成 份股、备 选成份股 的投资目 的是 为准备构建 股票组合 以申购目 标 ETF 。因此对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备 选成份 股的 资金头寸按 照完全复 制法,即 完全按照 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 重构建基 金股票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 的 变动而进行 相应调整 。 但在 因特殊 情况 ( 如流动性 不足 等) 导致 无法获得 足够数量 的股票 时, 基金管理人 将搭配使 用其他合 理方法进 行适当的 替代 。 5、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以 根据流动 性管理需 要, 选 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进行 配置。 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 合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投资策 略, 根 据宏观 经济分析、 资金面动 向分析 等判断未 来 利率变化, 并利用债 券定价技 术,进行 个券选择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深证民营价 格指数收 益率×95 %+银行 活期存款 利率 (税后)×5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2 深证民营价 格指数挑 选深圳证 券市场规 模大、 流动性 好、 具有代 表性的 100 家民 营上市 公司股票为 样本, 选 样时综 合考虑股 票的流通 市值及 成交金额, 能够较好 的反映 深圳证券 市 场上民营企 业股票价 格变动的 趋势,并 向投资者 提供 投资标的。 标的指数发 生变更时 , 业绩 比较基准 随之发生 变更, 基金管理人 应在取得 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 预期的风 险与收益 高于混 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与货 币市场 基金, 为 证券投资 基金中较 高预期 风险、 较高预期 收益 的品种。 同时本基 金为 ETF 联接基 金, 通过投资于 目标 ETF 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 , 具有 与标的 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 代表的公 司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 征。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 投资于目 标 ETF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2)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不 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3)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4)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5)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6)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比 例限制 。 如果法律 法 规对基金 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 规定为 准。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3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3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除 目标 ETF 外的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 国务 院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 由 中 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 同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 (9)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当因上述 (5 ) 、 (6) 项情 形导致无 法投资标 的指数 成份股或其 备选成份 股时, 基 金管 理人将在严 格控制跟 踪误差的 前提下, 结合使用 其他 合理方法进 行适当替 代。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规定,已 于 2015 年1 月 19 日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4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4,576.00 0.05 其中:股票


24,576.00 0.05 2 基金投资 51,247,548.76 94.11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 的买入返 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022,206.87 5.55 8 其他资产


161,829.65 0.30 9 合计





54,456,161.2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576.00 0.05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 软件和 信息技术 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5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576.00 0.0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000982 中银绒业 4,800 24,576.00 0.05 注:上述股 票明细为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 持有的全 部股 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 民币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深证民营 ETF 股票型基金 交易型开放 式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51,247,548.76 94.83 注:上述基 金明细为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 持有的全 部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6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股指期 货投 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股 指期货投 资。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 有发行主体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 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693.6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46,265.7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37.38 5 应收申购款 3,132.9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1,829.6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 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7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 说明 1 000982 中银绒业 24,576.00 0.05 重大事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 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九、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1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以来的投 资业绩与 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下 表所示( 本报告中 所列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1 年9 月2 日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54% 1.45% -23.56% 1.51% 3.02% -0.06%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0.96% 1.39% -0.85% 1.42% -0.11% -0.03%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24.46% 1.39% 24.46% 1.40% 0.00% -0.01%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13.79% 1.17% 14.39% 1.18% -0.60% -0.01% 自基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1.46% 1.34% 7.91% 1.35% 3.55% -0.01%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8 2 、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份额净 值的变动 情况,并 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的变动进 行比较: 注 1:鹏华深 证民营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1 年 9 月 2 日 生效 ; 注 2 :业绩比较 基准=深 证民营价 格指 数收 益率 ×95 % +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 税后)×5 % ; 注 3 :本基金业 绩截止日 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款 项以及 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9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 以本 基金的名 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机 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 机构 的固有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可 以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 费用。 基金财产 的债权 、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固有 财产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抵 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处 分外 ,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非 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十一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以及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估值方法 1、目标ETF 基金份额 的估值 目标ETF 基 金份额以 估 值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估 值。 2、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工 作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 工作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工 作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0 (2)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工作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工作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工作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工作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工作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工作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3、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4、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1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目标 ETF 份额、 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 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注 册登记机 构、 或代销机 构、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 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 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2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 发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 的, 由差错责 任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 任; 若差 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 , 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 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确保差 错已得到 更正。 (2)差错的 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 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 得利的权利 ;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 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 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 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 果因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 追偿过 程中产生 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 基金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 付。 (6)如果出 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判 决、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 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 错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3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 错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3)因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给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 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 事人追偿。 (4)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基金所投 资的目 标 ETF 发生 暂停估值 、暂停 公告 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 3、 因不可 抗力或其 它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4、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 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5、出现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 事故时; 6、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 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4 2、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国 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 场规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 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 用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承担。当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 定金额 , 不足以 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时, 注册登记 机 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 3、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 多分配 6 次,每次 基金收 益分 配比例不低 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 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 %; 4、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 则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5、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投 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 若 投资人 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 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7、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5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收 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 该日 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 象、分配原 则、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 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 布后,基 金管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就 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 十三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 师费 ;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 支 的其他费 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扣 除所持有的 目标 ETF 份额部分 基金 资产后的余 额(若为 负值,则 取零)的0.5 %年 费率 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 H=E×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 除所持 有的目标ETF 份额 部分基金资 产后的余 额, 若为负 值, 则取零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6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扣 除所持有的 目标 ETF 份额部分 基金 资产后的余 额(若为 负值,则 取零)的0.1 %年 费率 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 H=E×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 除所持 有的目标ETF 份额 部分基金资 产后的余 额, 若为负 值, 则取零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除管理费 和托管费 之外的基 金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的 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 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前所发 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 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十四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7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 有关规定 编制 基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 管人定期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 经基 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同 意,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 以更换 。 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十五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 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按规 定将应予 披露 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 在规定时 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 (以下简 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 披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 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8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 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 ,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编制 并于 2011 年 7 月 21 日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 管理人将 在公告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公 告内容的截 止日为每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于2011 年7 月21 日将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应将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登 载在各自 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 于2011 年 7 月 21 日 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 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1 年 9 月 3 日刊登 了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生效 公告,本 基金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9 月 2 日生效。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 金管理人 将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2、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通 过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9 3、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自 然日)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 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 关申购 、 赎回费 率, 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 告 1、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9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告需 经具有 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2、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4、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5、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 按有关规 定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发 生如下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0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 或减少代 销机构; 20、基金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 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 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书或 更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 完 成后 ,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所在 地、 基金 托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1 管人所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十 六 、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 预期的风 险与收益 高于混 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与货 币市场 基金, 为 证券投资 基金中较 高预期 风险、 较高预期 收益 的品种。 同时本基 金为 ETF 联接基 金, 通过投资于 目标 ETF 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 , 具有 与标的 指数以及标 的指 数所 代表的公 司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面临 的主要风 险有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技术 风险、 流动性风 险、 信用风 险、 本 基金特有风 险及其他 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 投资 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发生 变化,导 致市场价 格波动而 产生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 变化, 证券市场 的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上 市公司 的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 , 也 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 , 基 金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 可能对国 民经济不 同部门造 成不同的 影响 , 从而导 致基金所 投资的上 市公司 业绩及其股 票价格发 生波动, 使得基金 的收益产 生变 化。 5、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2 上市公司的 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 争、 人员素质等 , 这些都 会导致企 业的盈利 发生变 化。 如 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润 减少, 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 虽然基 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 这 种非系 统风险, 但不能完 全规 避。 6、购买力风 险 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 而导致货 币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 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 收 益水平与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 平、 管 理手段和 管理技 术等相关性 较大。 因 此本基 金可能因 为 基金管理人 的因素而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 (三)操作风险 在本基金的 投资、 交 易、 服 务与后台 运作等业 务过程 中, 可能因 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影响 。这种风 险可能来 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证券 交易所 、 注册登记机 构及销售 代理机构 等。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基 金, 在 基金的所 有开放日 , 基金 管理人都有 义务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 和赎回。 如 果基金资 产不能迅 速转变成 现金, 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使 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 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 金运作和 收益水平 。 尤其是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 如果 基金资产 变现能力 差, 可 能 会产生基金 仓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流动 性风险, 可能 影响基金份 额净值。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 , 或者 基金所投 资债券 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 本息,都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损 失和收益 变化,从 而产 生风险。 (六)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目标ETF 的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 金, 主要投 资对象是 目标 ETF , 因此目标 ETF 面临的 风险可能 直接 或间接成为 本基金的 风险。 2、标的指数 回报与股 票市场平 均回报偏 离的风 险 标的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 股票市场 。 标的 指数成 份股的平均 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 市场 的平均回报 率可能存 在偏离。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3 3、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 险 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价 格可能受 到政治因 素、 经 济因素 、 上市公司 经营状况 、 投资 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波动, 导致指 数波动 , 从而使基 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 化, 产 生 风险。 4、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 与标的指 数回报偏 离的风 险 (1)本基金90 %以 上的净资 产投资于 目标 ETF ,目 标 ETF 回报 与标的指 数回报的 偏离 会造成本基 金与标的 指数的跟 踪偏离; (2)本基金 有投资成 本、各种 费用及税 收,而 指数 编制不考虑 费用和税 收,这将 导致 本基金收益 率落后于 标的指数 收益率, 产生负的 跟踪 偏离度; (3)受市场 流动性风 险的影响 ,本基金 在实际 管理 过程中,由 于投资人 申购而增 加的 资金可能不 能及时地 转化为目 标 ETF 份 额和成份 股、 或在面临投 资人赎回 时无法以 赎回价格 将目标 ETF 份额和 成 份股及时 地转化为 现金, 使得本 基金在跟踪 标的指数 时存在一 定的跟踪 偏离风险; (4)在本基 金实行指 数化投资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对指数基金 的管理能 力,例如 跟踪 标的指数的 水平、技 术手段、 买入卖出 证券的时 机选 择等,都会 对本基金 的收益产 生影响 , 从而影响本 基金相对 于对标的 指数的偏 离程度。 5、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 险 尽管可能性 很小, 但 根据基金 合同规定 , 如出 现变更 标的指数的 情形, 本 基金将变 更标 的指数。 基 于原标的 指数的投 资政策将 会改变 , 投资 组合将随之 调整, 基 金的收益 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 的指数保 持一致, 投资人须 承担此项 调整 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七)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 致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证券 交易所、 注 册登记 机构及销售 代理机构 等机构无 法正常工 作, 从 而有影 响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按正常时 限完成的 风险。 十七 、基金的 变更 、 终止与基 金财产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4 (1)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2)变更基 金类别; (3)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但由 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 方式变 更 、 终 止上市或基 金合同终 止而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范 围或 策略的情形 除外; (4)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5)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6)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9)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 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 变更、 增加收费方 式;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4)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按照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并 于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 执行, 并自生 效之 日起2 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将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5 4、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 组,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算。 基 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 要包括: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发布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 ; (2)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 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财产;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6)聘请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8)参加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 事诉讼; (9)公布基 金财产清 算结果; (10)对基 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6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权力、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 本基 金或目 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 本基金或 目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 讼; 9、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遵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2、交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费 用;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7 3、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 理人、基 金托 管人、代销 机构、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 立运用 基金 财 产 ; 2、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 份额; 4、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利; 5、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 规则,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 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 费率和管 理费率之 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 和收 费方式; 6、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 对 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 对 基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 和赎回申请 ; 8、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 券; 9、自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并 对注册登 记机 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 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 对 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1、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 13、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4、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权 利 。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8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依法募集 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券 投 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0、按规定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12、编制中 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3、严格按 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 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7、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9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5、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托管人 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依基金合 同约定 获 得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 产; 4、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 5、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 或有 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六)基金托管人 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3、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0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 7、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除《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 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 进行;如 果基 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0、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4、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5、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金管 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2、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3、建立并 保 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4、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 他义 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 以本基金合同 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1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及其合 法授权代表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 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的 , 经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 以上 (含10 %,下同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基 金管 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 时,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 金合同;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变更基 金类别; (4)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略,但由 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 方式变更 、 终 止上市或基 金合同终 止而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范 围或 策略的情形 除外 ; (5)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6)更换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7)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但 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8)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9)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议召开 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1)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 的,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率 或变 更、增加收 费方式;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4)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5)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2 1、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4、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 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以下 简称“ 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 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出席方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3)会议形 式; (4)议事程 序; (5)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登记 日; (6)代理投 票的授权 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等 )、 送达 时间和地 点; (7)表决方 式;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3 (8)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9)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10)召集 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 括现场 开会 和通讯方式 开会 。 (2)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拒不派 代 表 出席 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 定以 通讯的书 面 方式进行 表决。 (4)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召集人 确定。 2、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1)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 应 的基金 份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以上 (含 50 %, 下同) ; 2)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份 证明、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 注册登 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4 1)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或/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共同 称为 “监 督人”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3)召集人在 监督人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 不 影响表决 效 力; 4)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和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5)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 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授权委 托书等文 件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 与 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 容为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 (2)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 就召 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的提案 ,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 合 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5 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 进行 修改,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 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 基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 表 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 数选举产 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 签 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等 事项。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 形成的决议 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 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 议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6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 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 换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4、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 则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 视为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 担任监票人 ; 但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未出席 , 则大会 主持人 可自行选 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如大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如 大会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 而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 宣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 重新清 点, 大会主 持人应当 立即重 新清点并 公 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 过程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知但 拒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7 绝到场监督 , 则大会 召集人 可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如 果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 构、 公证员 姓 名等一同公 告。 (十)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 是目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本基金与 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方面 存在一定的 联系。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 的本基金 份额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 参与表决 ,其持有 的享有表 决权 的基金份额 数和表决 票数为: 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 , 本基 金持有 目标 ETF 份 额的总数 乘以该持 有人所持 有的本基金 份额占本 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 ,计算结 果按 照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整 数位。 (十一)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 同变更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2)变更基 金类别; (3)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略,但由 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 方式变更 、 终 止上市或基 金合同终 止而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范 围或 策略的情形 除外 ; (4)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5)更换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6)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 适用 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8 (8)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9)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率 或变 更、增加收 费方式; (3)因相 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 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4)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 不涉及 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5)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并 于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 执行, 并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 内 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 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 和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9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 十九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 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0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 中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 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 象进行监督 。 基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 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金 托 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 池, 以 便基金托 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是 否 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目 标 ETF (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0 %) 、 标的指数 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 份股,并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此外, 为更好的 实现投资 目标,本 基金将少 量投 资于非标的 指数成份 股(包含 中小板 、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新股 (首次发行或增 发等) 及法 律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调整上述 投资范围 , 或 将新出现的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品种纳 入投资范 围 。 2、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 (1)本基金 投资于目 标 ETF 份 额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 %; (2)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不 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3)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4)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5)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6)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比 例限制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1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3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3、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第 九款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 督。 基 金托管人 通过事 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 交易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有关 基金禁 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 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 券名单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 确性、完 整性,并 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 的名 单发送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与关联交 易名单中 列示 的关联方进 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 管理 人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 易的发 生, 如基金 托管人采 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国证 监 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基 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 4、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 择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 基 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 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 。 基金托 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 , 新名 单 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 手所进 行 但尚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 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 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 并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 若未 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2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 后再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基 金托管人 则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管 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 基金 托管人应 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5、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 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 , 应及 时以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 金管理人 收到书 面通知后 应 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 ,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7、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 依 照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 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 8、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 应 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 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9、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 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3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 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 改正。 3、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 达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 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 损失的 ,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 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人的 营业机构 开立的“ 基金 募集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管理。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4 2、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银 行账户 , 同时 在规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账 户,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本 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 户进行本 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 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管 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 算备付金 、 结算 互保基 金、 交收价 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5 5、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 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 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 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债券 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市 场 债券的结算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 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 开立。新 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 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 券等有 价凭证的 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 理。 基 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 外,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年度 审计合 同、 基金信 息披露协 议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 的重大 合同,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 并在三 十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 大合同的 保 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及程 序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6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3、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目标 ETF 份额、 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基金份 额的估值 目标ETF 基 金份额以 估值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估 值。 (2)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 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 确 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 最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7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3)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2)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 关规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3、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 第(5)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处理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8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错 误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 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 误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处理,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 其他当事 人追偿 。 2、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 担的 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 行赔偿 : (1)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 ,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双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 时, 按 基金 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 ,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 基金财产 造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且基 金托 管人未对计 算过程提 出疑义或 要求基金 管理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 额 持有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 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或基 金 支付的赔偿 金额,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 管理 费和托管费 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 任。 (3)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 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 为 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 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 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4)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进而 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 ,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赔付。 3、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4、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 法,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基金所投 资的目 标 ETF 发生 暂停估值 、暂停 公告 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9 3、 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4、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 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5、出现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 事故时; 6、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 记录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 账册。 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 应以基 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 当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后 ,进行独立 的复核。 核对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1)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月结束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 报表的编制 ; 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的编 制;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90 日内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2)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 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0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完整性 。 基金托 管人不 得 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法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1 二十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投资者 可登陆本 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 (www.phfund.com ),更加 方便、 快捷地办 理基金 交易及信息 查询等已 开通的各 项基金网 上交易 业 务。 同时, 投资 者可关注 鹏华基 金官方微 信 帐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 实现净值 查询功 能, 绑定个人账 户之后, 还 可实现账 户 查询功能和 交易功能 。 基金 管理人也 将不断努 力完善 现有技术系 统和销售 渠道, 为投资者 提 供更加多样 化的交易 方式和手 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新 开户 欢迎信、 交易对 账单、 《鹏友会》 等 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www.phfund.com )、短信平台 、呼叫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道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 为客户发 送所定制的 信息。手 机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包括: 月度 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 公告、 持有 基金 周末净值等; 邮 件定制的 信息包 括: 鹏 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 单等信息 。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业 务发展需要 和实际情 况, 适时 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 内 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 行信息查 询, 通过输入基 金账户号 (或证件 号码) 和查询密码 进入查询 账户, 享有 交易查询、 信 息定制 、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2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 周 7×24 小时基金 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工作日 8 :30 -21 :00 的座席 服务 (重大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销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 场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由 各销售机构 受理后反 馈给本基 金管理人 跟进处理 。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基金管 理人建立 “ 客 户专家 团 ” 机制, 邀请客户 对客户服 务工 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二十 一、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内 容与格式 进行 披露,并至 少在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9 月3 日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9 月1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9 月1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9 月25 日 关于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参 与华泰证券 网上交易 和柜台系 统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9 月30 日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3 资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0 月9 日 鹏华深证民 营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0 月1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新 增吉林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为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0 月17 日 2014 年第三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 2014年10 月2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0 月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为我司 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0 月29 日 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獐 子岛 (002069 ) 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1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西部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为我司 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1 月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1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2 月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2 月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2 月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2 月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2 月9 日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2014年12 月18 日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4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2 月2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2 月2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2 月26 日 基金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证券时报 》 2014年12 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2 月3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与平 安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基 金定投和 网上银行、 电话银行 及 自助终端基 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2 月31 日 鹏华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与邮储 银 行个人网 上 银行和手机 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2 月31 日 鹏华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与浙商银 行网上银 行 与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 实行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2 月3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5年1 月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5年1 月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5年1 月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5年1 月1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与工 商 银行“2015 倾心回馈 ”基金定 期定额申 购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5年1 月1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在 中国工商 银行开通 旗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2015年1 月16 日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5 下部分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的公告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5年1 月2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5年1 月2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5年1 月21 日 2014 年第四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5年1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5年2 月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5年2 月7 日 基金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2015年2 月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5年2 月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为我司 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5年2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5年2 月1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5年2 月1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5年2 月1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5年2 月1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5年2 月17 日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6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5年2 月2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5年2 月27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4 年 9 月 2 日至 2015 年 3 月 1 日 止。 二十 二、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代销机 构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人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 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投 资人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 三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华 深证民 营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募集的 文件 2、《鹏华 深 证民营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 3、《鹏华 深 证民营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 托 管协议》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 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处; 其余备查 文件 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