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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100(159942)

中创100: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独 立 运 用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照基 金 合 同收取 基 金 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结算机 构 办 理基金 登 记 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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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份额转让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国 务院证 券 监 督管理 机 构 认定的 其 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 信 用、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 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编制并 公 告 申购赎 回 清 单,计 算 并 公告基 金 资 产净值 , 确 定基金 份 额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9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 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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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5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6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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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产;


(2 ) 依基金 合 同 约定获 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基 金 合 同 国 家法律 法 规 行为, 对 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 的 利益造 成 重 大损失 的 情 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 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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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按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履 行 自 己的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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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 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 在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金 合 同 终止的 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提 供基 金 管 理人和 监 管 机构依 法 要 求提供 的 信 息,以 及 不 时地更 新 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 调 低基 金 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 其 他应由 本 基 金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承 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调低 本 基 金的申 购 费 率、调 低 赎 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 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或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按 照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规定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为关 系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重 大事项 , 如 基金合 同 的 重大修 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 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当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超过同 期标的指数 增长率达 到 1% 以上时,本基 金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 说明书; 3 、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 5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6 、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有可能低于面值;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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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下:


H =E× 0.03%÷ 当年天 数 H 为 ETF 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 ETF 的基金 资产净值


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 指 数 使用许 可 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 , 按季支 付 。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费率 和计费方式的,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 上 述“一 、 基 金费用 的 种 类”中 除 管 理费、 托 管 费和标 的 指 数许可 使 用 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 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未来, 如本基金委托第三方计 算并公布 IOPV 并产 生相应费用,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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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投资策略, 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相当, 以便为投资者带来 长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中创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投 资于 中 创 100 指 数 的 成份 股 及 其 备选 成 份 股 的比 例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的 9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标的指数


中创 100 指数。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 、 如 果标的 指 数 可能存 在 的 不合理 性 导 致其不 能 很 好地代 表 在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上市的中小创业版企业的整体表现, 且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 善, 未来出现了更合理、 更具代表性的代表该类公司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 、 当 标的指 数 出 现下列 问 题 时,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依 据维护 投 资 人的合 法 权 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1) 深圳证 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 限制 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 标的指 数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 (3) 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 标的指 数供应商停止编辑、 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点位或停止对基金管理 人的标的指数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指数 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 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 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以及因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会对 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降低跟踪误差。 如有因受股票停牌、 股票流动性或其他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 经验判断,对投 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中创 100 指数 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 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 编制规则, 中创 100 指 数成份股因增发、 送配 等股 权 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 本基金将根据中创 100 指数在 股权变动公告 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货币市场工具对基金资产进行流动性管理。 在满足安全性和保 证流动性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 有效利用 基金资产, 更好地实现跟踪标的 指数的投资目标。 同时,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 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 如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基金 投资于衍生工具的目标, 是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以便更 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金投资于各种衍生工具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 总值的 10%。 基金拟投资于新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的, 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投 资 于标的 指 数 成份股 和 备 选成份 股 的 比例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的 90% ;


(2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3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6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 本基金 财 产 参与股 票 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 超 过本基 金 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 本基金 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 同业市 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买入返 售 金 融资产 ( 不 含 质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押式回购)等; (1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3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 (16 )基金投资于各种衍生工具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 10%; (17)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 数 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法规 对 上 述投资 组 合 比例限 制 进 行变更 的 , 以变更 后 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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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 变 更 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金 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 可 执行,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