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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鼎新(001196)

东方鼎新: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重要提示 1、 东方 鼎新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本基金” ) 的募集 已于2015 年3 月30日 获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 可[2015]484 号文 准予 注册。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 注册 并不 代 表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风险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推 荐或 保证 。 2、本 基金 的基 金类 型为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本基 金的运 作方 式为 契约 型 、 开放式 。 3、本 基金 管理 人为 东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 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 ), 登记 机构 为本公 司。 4、本基金 销售 机构 包括 直销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5、本基金 自2015年4 月13 日至2015年4月15 日 通过 基 金销售 机构 公开 发售 ,本 基金的 募 集期限 不超 过3 个月 ,自 基 金份额 开始 发售 之日 起计 算。本 公司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在 募 集期限 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发 售时 间, 并及 时公 告。 6、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 个 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本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 投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 织;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7、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2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于2 亿元。 8、投 资者 欲购 买本 基金 , 需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每个投 资 者仅允 许开 立一 个本 公司 基金账 户, 已经 开立 本公 司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无须 重复开 户。本基 金直销 机构 和指 定代 销网 点同时 为投 资者 办理 开立 基金账 户和 认购 的手 续 , 但 认购申 请的 确 认须以 开户 确认 成功 为前 提条件 。 如 同日 在不 同销 售机构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 可能 导致 开户 失败。 9、投资 者认购 本基金 份额 时,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全额 交付 认购款 项, 投资者 可 以多次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在销 售机 构首 次认 购本基 金的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 元人 民 币,追 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上 限。 当日 的认 购申 请在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时间 之后 不得 撤销 。 10、投资者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形成 的利 息归投 资者 所有 ,如基金 合同生 效,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则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 入投 资者的 账户 ,具 体份 额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11、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代销 机构 网点 和/或直销 机构 网点和/ 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平台 )对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表示 对该 申请的 成功 确认 , 而 仅代 表销售 网点 确实 接受 了认 购申请 , 申 请的 成功确 认应 以基 金登记机 构的确 认登 记为 准。 投 资者 可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网 点查 询 最终成 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额 。 12、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 金的详 细情 况, 请详细 阅读 刊登 在 2015 年 4 月 10 日 《中国 证券 报》 上 的《 东方 鼎新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招募说 明书” ) 和 《 东方 鼎新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基金合 同”) 。 本基 金的基金 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及本公 告将 同时 在本公 司网 站发 布。 投资 人亦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下 载基金 业务 申请 表格 、 了 解本基 金发 售的 相关事 宜。 13、 本 基金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机构 和各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认购 等业务 。 各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办理 网点 、办理 日期 和时 间等 事项 参照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 14、 在募集 期间 , 除本公 告所列 的代 销机 构外 , 如本基金 增加 其他 代销 机构 , 本公 司将 及时公 告。 15、 投资 者如 有任 何问 题, 可拨打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电话400-628-5888咨询 , 也可拨打 代 销机构 的客 服热 线咨 询认 购事宜 。 16、本 基 金 管理 人可 综合 各种情 况对 募集 安排 做适 当调整 。 17、风 险提 示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 基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中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纳 入到 投资 范围 当中 ,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非 上市 的中 小企 业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该 类债 券不 能公开 交易 , 可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固 定收 益证 券综 合电子 平台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综 合协 议 交易平 台进 行交 易。 一般 情况下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交 易不 活跃 ,潜 在流 动性风 险较 大 ; 并且 , 当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化 时, 受市场流 动性 限制 , 本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从而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损失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 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发售 公告、 本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以 及相 关公 告。 18、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释 权。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 基本 情况 1、基 金名 称: 东方 鼎新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东方 鼎新 灵活 配置混合 基金代 码: 001196 2、基 金类 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3、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放 式 4、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5、基 金初 始份 额面 值:1.00 元人民 币 6、募集 方式 :本基 金通 过 各销售 机构的 基金 销售 网 点向投 资者公 开发 售。 除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外 ,任 何与 基金 份额发 售有 关的 当事 人不 得预留 和提 前发 售基 金份 额。 7、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 8、募 集规 模: 基金 募集 份额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9、投资 者可以 通过以 下代 销机构认 购本 基金: 东北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招商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上 海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好买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浙 江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10、直 销 机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亦即 直销 中心, 包括 本公 司 网下 直 销柜台 以及 本公 司的 网上 交易 平台。 直销中 心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锦什坊 街 28 号 3 层 直销业 务电 话:010-66295921 直销业 务传 真:010-665786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8-5888 发售期 间, 客户 可以 通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进行募 集相 关事 宜的 问询 、 开放 式基 金的投 资咨 询及 投诉 等。 投资者 亦可 以通 过本 公司 网站直 销交 易平 台, 使用 中国工商 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银 行、 招商 银行 、 广 东发展 银行 、 中国民 生银 行、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交通银行 借记 卡 以及汇 付天 下天 天盈 账户 办理本 基金 的开 户、 认购 等业务 , 具 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11、募 集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本基金 自 2015 年 4 月 13 日至 2015 年 4 月 15 日进 行 发售 。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根 据基金 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公 告。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 达到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条件 , 或 基金募 集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使基 金合 同无法 生效 ,则 基金 募集 失败。 如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管 理 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 在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款 项,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在基 金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募集 期限 届满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构 验资 , 自收到 验资 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提 交 验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 基 金合同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 12、基 金认 购方 式与 费率 (1)本 基金认 购以金 额申 请。本基 金在 募集期 内只 接受投资 者前 端认购 申请 ,具体 前 端认购 费率 如下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 认购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 认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 基金 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 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 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金, 包括 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业年 金单 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 来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 门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 型,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 发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客 户范 围 , 并按规 定向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 老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 具体如 下: 认购金 额(M ) 普通客 户 养老金 客户 M < 50 万 0.60% 0.06% 50 万 ≤ M <500 万 0.30% 0.03% 500 万 ≤M<1000 万 0.10% 0.01% M ≥ 1000 万 1000 元/ 笔 ①本基 金认 购费 由认 购人 承担 , 认 购费 不列入 基金 资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 售、登 记结 算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②投资 者重 复认 购时 ,需 按单笔 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用 。 (2)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 ①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公式 为: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认购费 用= 认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 认购费 率;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份 额初始面 值。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费 用= 固定金 额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份 额初始面 值。 例 1: 某投 资者 (非 养老 金 客户) 投 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 金, 假设 该笔 认 购按照 100% 比例全 部予 以确 认, 其对 应认购 费率 为 0.60% ,且 该笔认 购产 生利 息 5.50 元。则其 可得 到 的基金 份额 为: 认购费 用=10,000.00/ (1 +0.60% ) × 0.60% =59.64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59.64=9940.36 元 认购份 额= (9940.36+5.50 )/1.00 =9945.86 份 例 2: 某投 资者 ( 养老 金客 户) 通 过本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投 资 10,000.00 元认 购本基金 , 假设该 笔认 购按 照 100%比例全部 予以 确认 ,其 对应 认购费 率为 0.06%,且该 笔认购 产生 利 息 5.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金份 额为 : 认购费 用=10,000.00/ (1 +0.06% ) × 0.06% =5.99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5.99=9994.01 元 认购份 额= (9994.00+5.50 )/1.00 =9999.51 份 例 3 :某投资 者投 资 10,00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假设该 笔认 购按 照 100%比例全部 予 以确认 , 其对应 认购 费用 为 1,000.00 元, 且该 笔认 购产生 利 息 5000.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基 金份额 为: 认购费 用=1,0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10,000,000.00-1,00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 额= (9,999,000.00+5000.00 )/1.00 =10,004,000.00 份 ②认购 份额 的计 算中 , 涉 及基金 份额 、 费用的 计算 结果均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舍弃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13、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折算 成基 金份额 计入 基金 投资 者的 账户。具 体 份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14、募 集资 金的 管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二、直销中心的开户 与认 购程序 (一) 网下 直销 柜台 1、个 人投 资者 (1) 开户及 认购 的时 间: 基金发 售日 的周 一至 周五 9:00~16:30( 周六、 日和 法 定节假 日 不受理)。 (2)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1)开 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 理基金 的开 户手 续: ①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 复印 件,包括第二代身份 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 正反 面复印 件) 、 军官 证; 士兵 证; 警官证 ; 文 职证 ; 外 国人 永久居 留证 ; 外 国护 照; 港澳居 民来 往内 地通行 证; 台胞 证等有效 身份证 件 ; ②填妥 的经 本人 签字 确认 的《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个人 )》 (原 件) 一式 两份; ③指定 的同 名的 银行 存折 或银行 储蓄 卡及 复印 件; ④填妥 的《 个人 客户 风险 承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 2)认 购资 金的 缴付 以银行 转账 方式 将足 额认 购资金 汇入 本公 司指 定的 直销资 金专 户 , 或 持带 有银 联标志 的 银行储 蓄卡 通过 直销 中心 POS 机 刷卡缴款 。本 公司 指定的 直销 资金 专户 如下 : ①名


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账


号:11001007300059507311 开户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中关 村分 行 ②名


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账


号:0105014040000243 开户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北 京中关 村支 行 投资者 若未 向上 述指 定账 户足额 划付 认购 资金 , 造 成其认 购不 成功 的, 本公 司将不 承担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任何责 任。 3)认 购申 请: 投资 者开 户 的同时 可办 理认 购手 续, 并需提 供下 列资 料: ①由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开 放式基 金交 易业 务申 请表 》一式 两份 ; ②加盖 银行受理章的 银行付款凭 证/ 划款回单联 原件及复印 件(投资者划 付的认购资 金 在办理 认购 手续 时未 到达 本公司 指定 的直 销资 金专 户时) ; ③本人 有效 身份 证 明原件 及复印 件 ; ④经公 证的 《基 金授 权委 托书》 、代 办人 有效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委托 他人 代办 时 ) 。 (3)注意 事项 : 1)投资者 应在“ 汇款 人” 栏 中填写 其在 基金 直销 机构 开户时 登记 的名 称。 2)投 资者 应在 认购 申请 当日 16:30 之前将 足额 资金 划入本公司 指定 的基 金直 销资金 专户。 若认 购资 金在 投资 者提出 认购 申请 当日 未到 达本公 司指 定基 金直 销资 金专户 , 则 该笔 交易无 效。 3)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经基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失 败的 认购申 请 , 投 资者可 以就 已到账 资 金再次 提出 认购 申请 ,未 再次提 出认 购申 请的 由本 公司将 认购 款划 往投 资者 指定银 行 账 户 。 4)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以 下 认购申 请将 被认 定为 无效 认购: ①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手续 或开户 不成 功的 ; ②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的; ③投资 者已 划付 的认 购资 金少于 其申 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④本公 司确 认的 其它 无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2、机 构投 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周一至周五 9:00~16:30( 周六、日和法 定节假 日不受 理) 。 (2)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1)开 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 理基金 的开 户手 续: ①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 税务 登记 证复印 件 ( 事业 法人 、 社会团 体或其 他组织 需提 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部 门颁 发的 注册 登记 书复印 件)( 相关 证件 在有 效年检 期内 ) ; 资产管 理人 以管 理的 投资 组合名 义自 行办 理账 户类 业务的 , 需 提供 资产 管理 人营业 执照 、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 、 税务 登记 证复印 件 (相 关证件 在有 效年检 期内 ) 及监管 部门 下发的 关于 投 资 组合的 批复 文件 或其 他相 关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②填妥 的《 基金 账户 业务 申请表 (机 构) 》;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③填写 完整 并加 盖公 章的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一式两 份( 原件 ); ④填妥 并加 盖预 留印 鉴 的《印鉴 卡》 一式 三份 ; ⑤填妥 的 《 传真 委托 协议 书》 (适 用于 选择 “ 传真 业务” 事项) ; 填妥 并由 经办人签章 的《投 资者 风险 调查 问卷 (机构 )》 ⑥填妥 并由 经办 人签 章的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 力问 卷 (机 构) ” 填写 完整 并加 盖机构 公 章、 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代表) 、 授 权经 办人 签章 的 《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机构 ) 》 一式 两份( 原件 ); ⑦预留 关联 银行 账户 的证 明文件 及复 印件 , 包 括 《 银行开 户许 可证 》 、 开立 银行账 户申 请表或 开户 银行 出具 的开 户证明 。 《银 行开 户许 可 证》 或指 定银 行出具 的开 户证明 原件 及加 盖机构 公章 的复 印件 ; ⑧法人 代表 的加 盖机 构公 章的有 效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第二 代身 份证 需提 供正、 反两面 复 印件) ; ⑨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加 盖机 构公 章的 复印 件 (第 二代 身份 证需 提供 正、 反 两面 复印件 )。 2)认 购资 金的 缴付 以银行 转账 方式 将足 额认 购资金 汇入 本公 司指 定银 行开立 的直 销资 金专 户 , 本 公司指 定 的直销 资金 专户 如下 : ①名


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账


号:11001007300059507311 开户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中关 村分 行 ②名


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账


号:0105014040000243 开户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北 京中关 村支 行 投资者 若因 未向 上述 指定 账户足 额划 付认 购资 金, 造成其 认购 不成 功的 , 本 公司将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3)认 购申 请: 投资 者开 户 同时可 办理 认购 手续 ,并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 ①填写 完整 并加 盖预 留印 鉴和授 权经 办人 签字 的《 基金交 易业 务申 请表 》( 原件) ; ②认购 资金已划出的 有效凭证, 包括但不限于 加盖银行受 理章的银行付 款凭证/ 划款 回 单联原 件及 复印 件 (投 资者 划付的 认购 资金 在办 理认 购手续 时未 到达 本公 司指 定的直 销资 金 专户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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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3)注意 事项 : 1)投资者 应在“ 汇款 人” 栏 中填写 其在 基金 直销 机构 开户时 登记 的名 称; 2)投资 者 应在认 购申 请当 日 16: 30 之前将 足额 资金 划入本公司 指定 的基 金直 销资金 专 户。 若 认购 资金 在投 资者 提出认 购申 请当 日未 到达 本公司 指定 基金 直销 资金 专户, 则该 笔交 易无效 。 3)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以下 将被认 定为 无效 认购 : ①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手续 或开户 不成 功的 ; ②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的; ③投资 者已 划付 的认 购资 金少于 其申 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④本公 司确 认的 其它 无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4)在基 金 登记 机构确 认为 无效认购 后, 投资者 可以 就已到账 资金 再次提 出认 购申请 , 未再次 提出 认购 申请 的由 本公司 将认 购款 划往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 (二) 网上 交易 系统 1、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募集期每 日 24 小 时 均可进 行认 购, 但交 易日 16 : 30 之 后以 及法 定节 假日 的认购 申请, 视为 下一 交易 日提 交的认 购申 请。 2、开 立基 金账 户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开 立基 金账 户 , 开 户时投 资者 需接 受本 公司 认可的 身 份验证 方式 。 3、认 购流 程 (1)投 资者通 过网上 交易 系统开立 基金 账户当 日, 即可使用 开户 证件号 码或 交易账 号 登录进 行基 金的 认购 业务 。 (2 ) 网上交 易现 开通 支付 银行 : 建行、 工行、 农行 、 交行、 民生、 浦发 、 广发、 招行 , 关于各 银行 卡的 限定 如下 : 建行卡 :建 设银 行借 记卡 工行卡 :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交行卡 :交 通银 行借 记卡 民生卡 :民 生银 行借 记卡 浦发卡 :浦 发银 行借 记卡 广发卡 :广 发银 行借 记卡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招行卡 :招 行一 卡通( 借记 卡) 农行卡 :农 业银 行金 穗卡( 借记卡) 除此之 外, 本公 司支 持“ 汇付天 下----- 天天盈”支付 功能。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www.df5888.com 或 www.orient-fund.com ) , 与本 公司 达成网上 交 易的相 关协 议, 接受 本公 司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续 后方 可认 购。 (3)投 资者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易系 统认 购本基 金, 具体交易 细则 请参阅 本公 司网站 公 告。 (4)已经 成功 提交 的认 购申请不 得撤 销。 4、缴 款方 式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认 购的个人投资者需准 备足 额的认购资金存入其 在本 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 指定 的资 金结 算账户 ,在 提交 认购 申请 时通过 实时 支付 的方 式缴 款。 三、个人及机构投资 者在 各代销渠道办理开户 与认 购 个人及 机构 投资 者在 各代 销渠道 的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以各代 销渠 道的 规定 和说 明为准 。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 合同生 效前, 全部 认购资金 将被 冻结在 本基 金募集专 户中 ,有效 认购 款项在 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利 息以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认购资金 利息 计算结 果保 留小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由此误 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2、本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登记机 构在 募集 结束 后完 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 金合 同生效 1、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在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民 币,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之 日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收到 验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 会 提交验 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 案手续 。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 办理完 毕, 基金合 同生 效。 2、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3、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投 资人的认 购款 项只能 存入 专用账户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认 购 资金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投资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归投资 人所 有。 利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4、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六、本次份额发售当 事人 和中介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 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电话:010-66295888 传真:010-66295999 联系人 :李景岩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8-5888 网址:www.df5888.com 或 www.orient-fund.com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赵会军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三) 代销 机构 1.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76 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彭 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181 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汪 林林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 话:400 877 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四) 直销 机构 1.柜台 交易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联系人 :孙志娟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2.电子 交易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的认购、 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具 体业务 办 理情况 及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查询 。 本公司 网址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五)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 1-4 层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六)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黎 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七)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东 路 61 号新黄 浦金 融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 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建弟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联系人 :朱 锦梅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朱 锦梅 、赵立 卿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