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安宝利(040004)

华安宝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安宝 利配置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基金发起 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类型 :


契约型开放式 日








期:2015 年 4 月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华安宝 利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4 年 7 月 2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4]97 号 文件 《 关 于 同 意 华安 宝 利 配 置证 券 投 资 基 金设 立 的 批 复》 批 准 发 起 设立 。 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 同自 2004 年8 月24 日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除 特别 说明 外,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5 年2 月24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5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4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18 六 、基 金日 常申购 、赎 回及基 金转 换 ................................................................................................ 51 七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冻结 与质 押 ................................................................................................ 61 八 、基 金的 转托管 ................................................................................................................................ 63 九 、基 金的 投资 .................................................................................................................................... 64 十 、基 金的 业绩 .................................................................................................................................... 73 十 一、 基金 的财产 ................................................................................................................................ 75 十 二、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77 十 三、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2 十 四、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84 十 五、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86 十 六、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87 十 七、 风险 揭示 .................................................................................................................................... 89 十八、 《基 金合 同》 的终止与 清算 ...................................................................................................... 93 十九、 《基 金合 同》 的内容摘 要 .......................................................................................................... 95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 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5 二 十一 、对 基金 投 资人 的服务 .......................................................................................................... 111 二 十二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16 二 十三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 116 二 十四 、备 查文件 .............................................................................................................................. 119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投 资基 金法》 ” ) 及 其配套 管理办 法等相 关法 律法规 和《华 安宝利 配置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内 容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 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 《 基 金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投 资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 下含义 : 《基金 合同 》 : 指 《华 安宝 利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其 的任何 修订 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 国(不包 括 香港特别 行政区 、澳门 特 别行政区 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行政 规章及 规范 性文件 、地 方法 规、 地方 规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设 立的华 安宝 利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 华安 宝利 配置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对其 的持 续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 就本 基金 的托 管事 项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达成 的托 管协 议 发行公 告: 指《华 安宝 利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行 公告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管、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其 他基金 业务 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点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 指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它 符 合 条 件 的 代 为 办 理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的的机 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投资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基金成 立日 : 指本基 金达 到成 立条 件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法 宣告 本基 金成立 的日 期 设立募 集期 : 指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到基 金成 立日 的期 间 , 最长不 超 过 3 个月 基金开 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基金存 续期 : 指基金 成立 后合 法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间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认购: 指本基 金 在 设立 募集 期内 投资人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 成立 后, 基金 投资 人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的 申购 自 基金成 立后 不超 过 30 个 工 作日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 成立 后, 基金 投资 人按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购 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成 立后 不超 过 30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 开始办 理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本基金 份额 情况 的凭 证 交易账 户: 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所 持 有 的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及 其 变 化 情 况 的 账户 转托管 : 指 投 资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行 存 款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 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 无 法避 免 且在 《基 金合 同》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全部 履行 或无 法部分 履行 《基 金合 同》 的任何 事件 , 包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它 自然 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 法 律法 规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事 件、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三、基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 .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2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大 道 8 号 , 上海 国金 中心二 期 31 、32 楼 3 .设 立日 期:1998 年 6 月 4 日 4 .法 定代 表人 : 朱 学华 5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 世 纪大 道 8 号 , 上海 国金中 心二 期 31 、32 楼 6 .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7 .联 系人 :王艳 8 .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9 .股 权结 构: 上海电 气( 集团 )总 公司 持股 20% 、 上海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持 股 20% 、 上海 工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持 股 20% 、 上 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持 股 20% 、国 泰君安 投资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2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1) 董事 会: 朱学华 先生 , 大 专学 历。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委 书记 、 副 董事 长、 副总经 理并 兼任海 际大 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法定 代表 人 , 党总支 书记 ,同 时代 行公 司总经 理职 务。 冯祖新 先生 , 研 究生 学历 。 历任 上海 市经 济委 员会 信息中 心副 主任 、 主 任, 上海市 工业 投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 经 理, 上 海工业 投资 ( 集团 )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 副书记。 现任 上 海工业 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党 委书 记。 马名驹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历 任凤 凰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 上海东 方上 市企 业博 览中 心副总 经理 。 现任锦 江国 际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兼计 划财 务部 经理及 金融 事业 部总 经理 、 上海 锦江 国际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锦江 麦德 龙现 购自运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长江 养老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史带 财产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监事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董鑑华 先生 ,大 学学 历, 高级经 济师 。历 任上 海市 审计局 固定 资产 投资 科员 、副处 长 、 处长, 上海 市审 计局 财政 审计处 处长 ,现 任上 海电 气(集 团) 总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松先 生, 研究 生学 历, 高级经 济师 。 历 任建 设银 行总行 投资 部 职 员, 国泰 证券有 限公 司北京 办事 处副 主任 、 发 行二部 副总 经理 、 债 券部 总经理 ,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债 券 业务一 部总 经理 、 固 定收 益证券 总部 总经 理、 固定 收益证 券总 部总 监、 总裁 助理, 现任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独立董 事: 萧灼基 先生 , 研 究生 学历 , 教授 。 历 任全 国政 协委 员, 政 协经 济委 员会 委员 ,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北 京市 、云 南省 、吉 林省、 成都 市、 武汉 市等 省市专 家顾 问 , 北京市 场经 济研 究所 所长 , 《经济 界》 杂志 社社 长、 主编。 吴伯庆 先生 ,大 学学 历, 一级律 师, 曾被 评为 上海 市优秀 律师 与上 海市 十佳 法律顾 问 。 历任 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 海市 第一 律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上海 市金 茂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上海 市律 师协会 副会 长。 现任 上海 市金茂 律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上海 仲裁委 员会 仲 裁 员、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顾问 。 夏大慰 先生 , 研 究生 学历 , 教授 。 现 任上 海国 家会 计学院 学术 委员 会主 任、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中国 工业经 济学 会副会 长 , 财 政部会 计准 则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财政 部企业 内部 控 制 标准委 员会 委员 , 香 港中 文大学 名誉 教授 , 复 旦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 (2) 监事 会 张志红 女士 , 经济学 博士 。 历 任上 海证 管办机 构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会 上海 监管局 机 构 监管一 处处 长、 上市 公司 监管一 处处 长, 长城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委委 员、 纪委 书记、 合规 总监 , 现 任国 泰君安 证券 总裁 助理 、 投 行业务 委员 会副 总裁 、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 陈涵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师 。 历 任上 海国 际信 托投资 公司 金融 一部 项目 经理、 资产 信托总 部实 业投 资部 副经 理、 资产 管理 总部副 科长 、 科 长, 现任 上海 国际 信 托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总 部高 级经 理。 柳振铎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上海 良工 阀门厂 副厂 长, 上海 机电 工业管 理局 规划处 处长 , 上 海电 机 (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电 气 ( 集团 ) 总 公司 副总裁 , 兼 : 上 海电气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上 海机 电股份 有限 公司党 委书 记 、 总经 理 , 上海集 优机 械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上海 工业锅 炉研 究所 所长 。 现 任中国 电器 工业 协会 工业 锅炉分 会五 届理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事会理 事长 。 章卫进 先生 , 大 专学 历, 会计师 。 历 任上 海市 有色 金属总 公司 财务 处科 员、 外经处 会计 主管, 英国SONOFEC 公司 ( 长驻伦 敦) 业务 经理, 上海 有色金 属总 公司 房产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办公室 主任 , 上 海工 业投 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业务 主管 、 副 经理 , 现 任上海 工业 投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李梅清 女士 ,大 专学 历, 会计师 。历 任 上 海新 亚(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经 理 、 上海新 亚 ( 集团 ) 有 限公 司财务 部副 经理 , 锦 江国 际 (集 团)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副经 理及 上市公 司部 副经 理, 上海 锦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金 融事 业部 财务总 监。 汪宝山 先生 , 大 学学 历, 经济师 。 历 任建 行上 海市 分行团 委书 记、 直属 党委 书记, 建行 宝山宝 钢支 行副 行长 , 建 行上海 市分 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国泰 证券 公司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公 司专职 党委 副书 记兼 行政 管理部 总经 理, 公司 专职 党委副 书记 兼上 海营 业总 部总经 理, 国泰 君安证 券专 职董 事、 党委 办公室 主任 、 机 关党 委书 记, 公 司党 委委 员、 工会 主席, 国泰 君安 投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赵敏先 生 , 研 究生学 历 。 曾在上 海社 会科 学院 人口 与发展 研究 所工 作, 历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电 子商 务部总 经理 、 上 海营 销总 部总经 理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诸慧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师 。历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监察 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朱学华 先生 , 大 专学 历。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委 书记 、 副 董事 长、 副总经 理并 兼任海 际大 和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法定 代表 人 、 党总支 书记 ,同 时代 行公 司总经 理职 务。 秦军先生 ,研 究生学 历,15 年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 ,曾任中 国航 空工业 规划 设计研 究 院建设 监理 部总 经理 助理 , 中合 资产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章国富 先生 , 博士 研究 生 学历 ,27 年经 济 、 金 融从 业经验 。 曾任 上海 财经 大 学副教 授、 硕士生 导师 , 上 海大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会计 师、 中国 诚信证 券评 估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副 总经 理、上 海华虹 (集团 )有 限公司 财务部 副部长 (主 持 工作) 、上海 信虹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兼上 海新 鑫投 资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 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童威先生 ,博 士研究 生学 历,13 年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曾 任上 海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研究发 展中心 部门总 经理 ,上海 国际集 团有限 公司 研究发 展总部 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总 经 理, 上 海 国 际集 团 有 限 公 司战 略 发 展 总部 总 经 理 ,自 2014 年12 月起 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薛珍女士 ,研 究生学 历,14 年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 ,曾任华 东政 法大学 副教 授,中 国 证监会 上海 证管 办机 构处 副处长 , 中 国证 监会 上海 监管局 信息 调研 处处 长, 中国证 监会 上海 监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 .基 金经 理介 绍 现任基 金经 理: 陆从珍女 士 , 经济学 硕士 ,14 年 证券、 基金 行业从 业经历。 历任 上海市 工商 局职员 ; 京华山 一证 券上 海公 司高 级研究 员; 中企 东方 资产 管理公 司高 级研 究员 ; 东 方证券 研究 部资 深研究 员等 职。2008 年 3 月加入 华安 基金 管理 公司 ,任研 究发 展部 高级 研究 员,2009 年 5 月16 日起至2010 年4 月21 日担 任安 顺证券 投资 基 金和华 安宏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助理 ,2010 年4 月 起担 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2 年 8 月起 同时 担任 华安逆 向策 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4 年 4 月 起, 同时担 任华 安新 活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汤礼辉 先生 , 自 2005 年 5 月 25 日至 2007 年 4 月 18 日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袁蓓女 士, 自 2004 年 8 月 24 日至 2008 年 4 月 25 日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邓跃辉 先生 , 自 2008 年 4 月 25 日至 2010 年 3 月 19 日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沈雪峰 女士 , 自 2008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0 年 4 月 21 日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康平先 生, 自 2012 年 5 月 30 日至 2013 年 8 月 9 日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3 .本 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 策制度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朱学华 先生 ,董 事长 、党 总支书 记、 代行 公司 总经 理职务 翁启森 先生 ,基 金投 资部 兼全球 投资 部高 级总 监、 基金经 理 杨


明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高级总 监 许之彦 先生 ,指 数投 资部 高级总 监 贺


涛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监 、基 金经 理 陈俏宇 女士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监 、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4 .业 务人 员的 准备 情况 :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目 前共 有员工 291 人 ,主要 来自 国内 外证 券公 司 等金 融 机构,其 中 89% 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 所有上 述人 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未 受到 所在 单位 及有 关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 公 司业 务由投 资与 研 究、营 销、 后台 支持 等三 个业务 板块 组成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基 金转 换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 《 证券 法》行 为 的发生 ;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 投资 基金法 》 及配套 规则 的行 为的 发生 ;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 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 或 机构 和全 体人员 , 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 董事 会: 董事 会对 公 司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有 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2)监 事会: 监事会 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 章程对 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 、董事 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督 察长: 督察长 对董 事会 直接 负责 。对公 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 活动进 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风险 控制 委员会 :风 险 控制委 员会 是 为加 强公 司在业务 运作 过程中 的风 险控制 而 成立的 非常 设机 构, 以召 开例会 形式 开展 工作 , 向 公司总 经理 负责 。 主 要职 责是评 估监 察 稽 核部提 交的 重要 事项 , 如 新产品 的推 出、 新业 务流 程的 建 立、 原先 业务 流程 的重大 改变 、 交 易对手 的选 择、 新托 管机 构和代 销机 构的 引进 等。 (5)监 察稽核 部:监 察稽 核部负责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督 检 查,向 公司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和 总经 理报 告。 (6)各 业务部 门:内部 控 制是每一 个业 务部门 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 本 的职责 。 各部门 的 主管在 权限 范围 内 ,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 各 位员 工根 据国 家法律 法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五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控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包括 公司 治理 结构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公司 内 部 控制体 系又 包括 公司 的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内部 控制的 组织 体系 、内 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 过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控制 意识, 致 力 于从公 司文 化 、 组织 结构 、 管 理制 度等 方面营 造良 好的控 制环 境氛 围,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 公 司各个 部门 、 各个岗 位和 各个业 务环 节 。 逐步 完善 了公司 治理 结构 、 加 强了 公司内 部合 规 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2) 风险 评估 公司通 过对 组织 结构 、 业 务流程 、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 行分析 、 测试 检查 , 发 现 风险 , 将 风 险进行 分类 、按 重要 性排 序,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分 析其发 生的 可能 性及 对目 标的影 响程 度 ,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 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原 因, 采取 定性 定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 后, 确定 应进 一步采 取的 对应 措施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的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业务规 则在 制定 、 修 订的 过程中 , 也 得到 了一 贯的 实施。 主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1)组 织结 构控 制 公司各 个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及部门 间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则 。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 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① 以各岗位 目标责 任制为 基础的第一 道监控 防线: 各部门内部 工作岗 位合理 分工、职 责明确 , 对 不相 容的 职务 、 岗位 分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系 ,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生 的风 险。 ② 各相关部 门、相 关岗位 之间相互监 督和牵 制的第 二道防线: 公司在 相关部 门、相关 岗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作 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 理表单 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③ 以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 、各岗 位、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监 督反 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线 。 2 )操 作控 制 公司制 定了 一系 列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如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 息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 料档 案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 控制 日常 运作 和经营 中的 风险 。 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3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资 产完 全分 开, 分 账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核算 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分开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设 立 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本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主要 包括 : 复 核、 对 账 制度 ; 凭证 、 资 料管 理制 度; 会 计 账 务 的组 织和处 理制 度。 运用 会计 核算与 账务 系统 , 准 确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采 取科 学、 明 确的 资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 息的 沟通 , 有效 地达 成自 下而 上的 报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公司采 取 以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下措施 : 1 )建立 了内部 办 公自 动化 信息系统 与业 务汇报 体系 ,通过建 立有 效的信 息交 流渠道 , 保证公 司各 级管 理人 员和 员工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2 )制定 了管理 和业务 报告 制度,包 括定 期报告 和不 定期报告 制度 。按既 定的 报告路 线 和报告 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适 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构 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 合理 性和 运行 有效性 的过 程, 对控 制环 境、 控 制 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1)监察稽核 人员负 责日常 监督工作, 促使公 司员工 积极参与和 遵循内 部控制 制度,保 证制度 的有 效实 施。 2)公司监察 稽核部 对各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 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 持续的 检查。 检验其是 否符合 设计 要求 , 并 及时 地充实 和完 善,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 组 织调 整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确保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金管 理人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四、基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汤 嵩彥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1908 年 ,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 是近 代中 国发 钞 行之一 。 交 通银行 先后 于2005 年6 月和 2007 年5 月 在香 港联 交 所、 上交 所挂 牌上 市, 是 中国2010 年上 海世博 会唯 一的 商业 银行 全球合 作伙 伴。 交通 银行 连续五 年跻 身 《 财富 》(FORTUNE) 世界 500 强 , 营业 收入 排名 第 243 位 , 较上 年提 升 83 位 ; 列《银 行家 》杂 志全 球 1,000 家 最大 银 行一级 资本 排名 第 23 位 , 较上年 提 升 7 位。2014 年 荣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志 评选的 “ 最佳 资 产托管 奖”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交通 银行 资产 总额达 到人 民币 6.21 万 亿 元,实 现净 利 润人民 币515.22 亿 元。 交 通 银 行总 行 设资 产 托管部 。 现 有员 工 具有 多 年基金 、 证 券和 银 行的 从 业经验 , 具 备基 金 从 业资 格 ,以 及 经济 师、 会 计师 、 工程 师 和律 师等 中 高级 专 业技 术 职称 ,员 工 的学 历 层次 较 高 ,专 业 分布 合 理, 职业 技 能 优 良 ,职 业 道德 素质 过 硬, 是 一支 诚 实勤 勉、 积 极进 取 、开 拓创新 、奋 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从 业人 员队 伍。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 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 本行 董事长 、执 行董 事、 行长 ,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本 行副 董事 长、 执行董 事、 行长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牛先 生1983 年 毕业 于中 央 财经大 学金 融系 , 获学 士 学位 ,1997 年 毕业 于哈 尔 滨工业 大学 管理 学院技 术经 济专 业, 获硕 士学位 ,1999 年享 受国 务 院颁发 的政 府特 殊津 贴。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行 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 起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 起任 本行 行长;2010 年 4 月至2013 年9 月 任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 董 事、总 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 本行 执行 董事、 副行 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 行副 行长 ;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 月 任本 行 董事 、行 长助 理;2001 年9 月至2004 年 6 月任 本行 行长 助理 ;1994 年至2001 年 历任 本行 乌 鲁木齐 分行 副行 长、 行长, 南宁分 行行 长, 广州分 行行 长。 彭先 生1986 年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研 究 生部获 经济 学硕 士学 位。 钱文挥 先生 ,执 行董 事、 副行长 。 钱先 生2007 年8 月 起任 本 行执行 董事 、 副行 长,2004 年 10 月至 2007 年8 月 任本行 副行 长(其 中: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1 月兼 任本 行上 海分行 行长 ) 。 钱先生 1998 年于上 海财 经 大学获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 刘树军 先生 ,资 产托 管部 总经理 。 刘先生2012 年5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 年10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 理,2011 年10 月 前 历任 中国 农 业 银行 长 春分 行办 公室 主 任 、农 行 总行 办公 室正 处 级 秘书 ,农 行 总 行信 贷 部工 业 信贷 处处 长 ,农 行 总行 托 管部 及养 老 金中 心 副总 经 理, 本行 内 蒙古 分 行副 行长。 刘先 生管 理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截止2014 年四 季度 末,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116 只 。此 外, 还托 管 了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保 险资产 、 企 业年金 、QFII 、QDII 、 信 托计划 、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计划 、ABS、产 业基金 、专 户理 财 等12 类 产品。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 遵 守国 家 法律 法 规、行 业 规 章及 行 内相 关 管理规 定 , 加强 内 部管 理 ,保证 资 产 托管 部 业 务规 章 的健 全 和各 项规 章 的贯 彻 执行 , 通过 对各 种 风险 的 梳理 、 评估 、监 控 ,有 效 地实 现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 和管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通 过各 个处室 自我 监控 和专 门内 控处室 的风 险监 控的 内部 控制机 制 覆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盖 各 项业 务 、各 个 部门 和各 级 人员 , 并渗 透 到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 营环 节 ,建 立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 督机 制。 (2) 独立 性原 则: 交通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独 立负 责受 托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保 证 基金资 产与 交通银 行的 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不 同的 受托 基金 分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3) 制衡 性原 则: 贯彻 适 当授权 、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从 组织 结构 的设 置上 确 保各处 室和 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相 互牵 制,并 通过 有效 的相 互制 衡措施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在岗 位 、处 室和 内控 处室 三级 内 控管理 模式 的基 础上 , 形 成科学 合理 的 内 部控 制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 制和 监 督机 制 ,通 过行 之 有效 的 控制 流 程、 控制 措 施,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保障 内控 管理的 有效 执行 。 (5) 效益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与基 金托 管规 模 、业 务 范围和 业务 运作 环节 的风 险控制 要求 相适应 ,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本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目 标。 ( 五 ) 内部控 制制 度及措 施 根 据 《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商业 银行 法 》 等法 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 人 制定 了 一 整套 严 密、 高 效的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管 理规 章制 度 ,确 保 基金 托 管业 务运 行 的规 范 、安 全 、 高效 , 包括 《交 通 银行 资 产托 管 业务 管理 暂行办 法 》 、 《 交 通银 行资 产 托管 部 业务 风 险管 理 暂 行办 法 》 、 《 交通 银行资 产 托管 部项 目 开发 管理办 法 》 、 《 交通 银 行资 产托管 部 信息 披露 制 度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保 密工 作制 度 》 、 《交 通银 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从业 人员 守 则》 、 《交 通 银 行 资产 托 管部 业 务资 料管 理 制度 》 等, 并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 基 金业 务 的发 展不 断 加以 完 善。 做 到 业务 分 工合 理 ,技 术系 统 完整 独 立, 业 务管 理制 度 化, 核 心作 业 区实 行封 闭 管理 , 有关 信息披 露 由 专人 负责 。


基 金 托 管人 通 过基 金 托管业 务 各 环节 风 险的 事 前揭示 、 事 中控 制 和事 后 稽核的 动 态 管理 过 程 来实 施 内部 风 险控 制, 为 了保 障 内控 管 理的 有效 执 行, 聘 请国 际 著名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 控制评 审。 (六)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法 和程序 根 据 《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和 有关 证券 法 规 的规 定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投 资 对象 、 基金 资 产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基 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计 算 、基 金 管理 人报 酬 的计 提 和支 付 、基 金托 管 人报 酬 的计 提 和支 付、 基 金的 申 购资 金的到 账与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基 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违 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 作管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理 办 法》 等 有关 证 券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的 行为 ,应 当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予 以 纠正 , 基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 及时 核对 确 认并 进 行调 整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 及时 纠 正的 ,基 金 托管 人 须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须立即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七) 其他事 项 最 近 一 年内 交 通银 行 及其负 责 资 产托 管 业务 的 高级管 理 人 员无 重 大违 法 违规行 为 , 未受 到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 银监 会 及其 他有 关 机关 的 处罚 。 负责 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道8号 ,上 海国 金中 心 二期31 楼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 英蓝 国际 金 融 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993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张彤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 室 电话: (029 )87651811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 史 小光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 威斯 顿联 邦大 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彤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 财富 中心E 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 交易 客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 、代 销机 构 (1) 交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话: (86 )10-66596688 传真: (86 )10-665945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 (010 )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 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电话: (010 )65558000 传真: (010 )655508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建 平 电话: (0591 )87824863 传真: (0591 )878426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9)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67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电话: (010 )68946790 传真: (010 )68466796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 (010 )66419824 网址:www.psbc.com (12)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电话: (010 )85239938 传真: (010 )85239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4)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 一飞 电话: (021 )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传真: 020-873107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电 话: (0755 )82080387 传真号 码: (0755 )8208038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7)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 胡 平西 电话:0086-21-38576709 传真:0086-21-50105085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8)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达 洋 电话: (0571 )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 )876598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19)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0769-22119108 传真:(0769)2211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兰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 表人 :钱进 电话: (0539 )78777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1)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电话:0577-88999906 客户服 务电 话:0577- 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2)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 津市 河西 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宝 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23)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农惠 臣 电话:0991-8805337 传真:0991-8824667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4)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庄 永辉 电话: (0535 )6691333 传真: (0535 )6691305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5)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 (0411 )82311410 传真: (0411 )823114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6)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郭 志文 电话: (0451 )86779999 传真: (0451 )8677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6358 / 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7)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电话: (0579 )85337702 传真: (0579 )853377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 )96527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28)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广州 大道 北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路30号 法定代 表人 : 姚 建军 电话:020-28302955 传真:020-28302000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广 州) ,400-83-96699 (全 国 ) 网址:www.gzcb.com.cn (29) 东亚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66 号东 亚银 行金融 大厦2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66 号东 亚银 行金融 大厦29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宝 电话: 021-38663866 传真: 021-38663966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3811 网址:www.hkbea.com.cn (3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1)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2)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 (0755 )82130833 转2181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3)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511 传真: (0755 )82943237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3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5、18-19、36、38-39 、41-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3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 (010 )84864818 传真: (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634104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8)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www.xyzq.com.cn (40)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41)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42)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488 传真:023-637860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3)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解放 东 路 29 号迪 凯 银座 22 、23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解放 东 路 29 号迪 凯 银座 22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邮政编 码:310052 联系电 话: (0571 )8711251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 )95548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www.bigsun.com.cn (44)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点: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5)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F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F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6)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 8号 民生 金融中 心A 座16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 8号 民生 金融中 心A 座16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余 政 电话: (010 )85120190 传真: (010 )85120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7)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电话: (0551 )2207114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8)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春 峰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 www.ewww.com.cn (49)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25 )84457777 客户服 务电 话: (025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0)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西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A 座 26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电话: (0351 )8686703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 电 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www.sxzq.net (51)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026 传真: (0532 )85022026 客户服务 电 话:95548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www.zxwt.com.cn (52)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魏 庆华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 北京)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555835 网址:www.dxzq.net.cn (53)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5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志 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55)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32 、36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6)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 (0731 )85832343 传真: (0731 )8583234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7)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16/17 层 法 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5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68816000-1876 传真: (021 )6881500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59) 广州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邱三 发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电 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83963933 网址: www.gzs.com.cn (60)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 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东 北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1)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龚 德雄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18918 网 址:www.shzq.com (62)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汝军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3)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7-9 楼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 务 电 话: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64)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 市 杭大 路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区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 (0571 )87901053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 务 电 话: (0571 )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65)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16-2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16-20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 4008866338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 址: www.stock.pingan.com (66)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 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 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 )5161666 传真: (0551 )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67) 国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电话: (0771 )5539262 传真: (0771 )5539033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400-8888-100 广西 :96100 、0771-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68)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 财富中 心 26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电话: (0731 )4403343 传真: (0731 )440343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69)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70)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 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户服 务电 话: (0371 )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71)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6448209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2)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 (021 )50586660-8636 传真: (021 )50586660-86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73)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39、40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88835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74)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 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 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庞 介民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 )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7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 小普 电话: (0791 )6289771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76)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电 话: (010 )88085858 传真号 码: (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 0991-400-800-0562 公司网 址: www.hysec.com (77)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78)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32 3000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79)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 大厦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 大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学 民 电话:0755-25832583 传真:0755-258317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0)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81)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曹 杨 路510 号 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 建国 际中心 ”2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文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82)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 (029 )874061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网址:www.westsecu.com.cn (83)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金 琳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1 )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84)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 )4890100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 )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85)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6)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 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程 宜荪 电话: (010 )59226788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传真: (010 )592267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7)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 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88)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 09 号新 世界 中心2 9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 09 号新 世界 中心2 9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扬录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9)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电话: (0871 )3577930 传真: (0871 )3578827 客户服 务电 话: (0871 )63577930 网址: www.hongtazq.com (90)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 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 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法定代 表人 : 孔 佑杰 电话:0471-6292587 传真:0471-6292477


客户服 务电 话: 无 网址:www.rxzq.com.cn (91)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92)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电话: (028 )86690125 传真: (028 )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93)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021 )50122107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94)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注册地 址: 厦 门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 公地 址: 厦 门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 傅毅 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om.cn (95)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2878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96)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十 一、 二十九 、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电话: (0755 )83007041


83007166 传真: (0755 )83007034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97)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58568118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网址:www.hrsec.com.cn (98) 财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 24 层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 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电话:0311-86028442 传真:0311-660062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99) 天风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武 汉保 利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100)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 阳市 和平 区 光荣街23 号甲 办公地 址: 沈 阳市 和平 区 光荣街23 号甲 法定代 表人 : 马功 勋 电话: (024 )23266917 传真: (024 )232556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101)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 融中心A座- 大连 期货 大厦38 、39 层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 融中心A座- 大连 期货 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电话:0411-39673301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 www.estock.com.cn (102)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 相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或jijin.txsec.com (103)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www.cf-clsa.com (104)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沈 继宁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网址:www.ctsec.com (105)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东 码头 园区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106)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190 号 2 号 楼东 方财富 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7)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浦东 南 路 1118 号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08)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9)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 www.e-rich.com.cn


(110)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峥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 站: www.5ifund.com (111)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86-10)62020088-8802 网址:www.myfund.com (112)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号 中国 中期大 厦A 座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号 中国 中期大 厦A 座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电话:010-59539718 、59539728 传真:010-65807110 客服电 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fund.com (113)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 院盘 古大 观A座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11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115)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55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 堂 和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 路 55 号惠州 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西面一 层 大 堂和三 、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客服电 话:95564 、4008888929


网址:www.Lxzq.com.cn


(116)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8 号 保利 广场E 座18F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客服电 话: 021-20835787 网址: www.hexun.com (117)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4号1 幢1 层 、2 层、9 层、11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路3 号 新恒 基国 际 大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兵 客服电 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net (118)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路 赛格 科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35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联系人: 刘宝 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网址:https://t.jrj.com/


(二) 基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国 金中心 二 期 31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朱 学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三) 律师事 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秦 悦民 经办律 师: 韩炯 、秦 悦民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 大 厦 6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联系人 :傅 琛慧 经办会 计师 :汪 棣、 傅琛 慧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六、基金 日常申购、赎回及基金 转换 (一) 基金投 资人 范围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法律 法规 禁止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除外 ) 。 (二) 日常申 购、 赎回与 转换的 场所 1 .直 销机 构 (1)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道8号 ,上 海国 金中 心 二期31 楼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993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张彤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 室 电话: (029 )87651811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 史 小光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 威斯 顿联 邦大 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彤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 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 财富 中心E 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 交易 客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 .代 销机 构: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的 相关 描述 。 本 基金 的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代 销机构。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按 销售 机 构 约 定的 方 式 办 理 基金 的 申 购 、赎 回 与 转 换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三) 日常申 购、 赎回与 转换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日常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的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的交易 时 间。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时除外 。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须 为开放 日。 2 、 华安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北京投资 理财中心和广州投资理财 中心可以在9:00-15:00 接 受 投 资人 申 购、 赎 回与转 换 申 请。 华 安电 子 交易平 台 可 以7× 24 小 时接 受 投资 人 ( 目前 仅 限指定 地区 和城 市的 个人 投资者 )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请 。 但 交易 日下 午15 :00以 后接 受的 交易申 请均 顺延 至下 一个 交易日 处理 。 3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或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更改或实 际情 况需要 ,基 金管理 人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可对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时 间进行 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对 投资 人利 益造 成实 质影响 并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实施 日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四) 日常申 购、 赎回与 转换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与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 认)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 换的当 日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投资人 实质 利益的 前提 下调整 上 述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 施 3 个 工作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 五) 日常申 购、 赎回与 转换的 程序 1 、申 购、 赎回 和基 金转 换 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的申请 。 投 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 网点 ) 必 须有 足够 可用的 基金 份额 , 且 投资 人在提 交基 金转 换申请 时 , 该 基金销 售机 构必须 同时 销售 转换 转出 和转换 转入 基金 ,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 赎回 和基 金转 换 申请的 确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 在 T+1 日内为 投 资人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投资人 在 T +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可 向基 金销 售网 点 查询申 购 、 赎 回与转 换的 成交 情况 ,打 印确认 单。 3 、申 购、 赎回 和基 金转 换 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人 账户 。投 资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在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持有 人承担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六) 日常申 购、 赎回与 转换的 数额约定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1) 投资 者 首 次申 购基 金 份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每次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 100 元; 投资 人已 成功 认购过 本基 金时 则不 受首 次最低 申购 金 额 100 元限 制; 各 代销 机构 可 根 据 自 己 的情 况 调 整 首次 最 低 申 购 金额 限 制 。 投资 人 当 期 分 配的 基 金 收 益转 购 基 金 份额 时,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单笔 转入 申请 不受 转入基 金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2)申 请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的 投资人 可根 据销售机 构的 规定 约 定每 期扣款 金 额。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不受日 常申 购中 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2 、申 请赎 回、 转换 基金 的 数额 赎回或 转出 时 , 以基 金份 额为基 准 。 赎 回或转 出时 的最低 份额 为 100 份 基金 份额 , 基 金 账户中 基金 份额 不 足 100 份的, 应一 次性 赎回 或转 出。 单 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金 最低 申购 限额限 制。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不损 害投资 人实 质利益的 前提 下,调 整申 购金额 和 赎回或 转出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日 3 个 工作 日前 至少 在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申购 与转换 转入份 额的 处理方式 :申 购与转 换转 入的有效 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金 额 在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四舍 五入 ,保 留 到 0.01 份 基金 份 额,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资 产。 5 、赎回 与转换 转出金 额的 处理方式 :赎 回与转 换转 出金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确认 份 额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四舍五 入, 保留 到 0.01 元。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费用 1、申 购费 率 投资者 可选 择在 申购 本基 金或赎 回本 基金 时交 纳申 购费。 投资 者选 择在 申购 时交纳 的 称为前 端申 购费 ,投 资者 选择在 赎回 时交 纳的 称为 后端申 购费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的补 充养 老基 金, 包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 金管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理人可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 500 元。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示 : (1)投 资者选 择交纳 前端 申购费, 申购 费按申 购金 额采用比 例费 率。 投 资人 在一天 之 内如果 有 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 体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0≤ M<1 00 万 1.2% 100 万≤ M<1 000 万 1.1%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 申购费 ,申 购费 率按 持有 时间递 减,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期 限 Y 后端申 购费 率 Y<1 年 1.50% 1 年≤Y <2 年 1.20% 2 年≤Y <3 年 1.00% 3 年≤Y <4 年 0.80% 4 年≤Y <5 年 0.40% Y ≥ 5 年 0.00 (3)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不 列入基 金资 产。 2 、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赎 回总 金额 的 0.5% , 按持有 期递 减。 赎回 费用 的 75% 做 为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费用 ,剩 余 25% 留做 基金 资产 。具体 费率 如下 : 持有期 限 Y 赎回费 率 Y <1 年 0.50% Y ≥ 1 年 0.25% 注:一 年 指 365 天, 两年 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3 、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 低申购费 率和 赎回费 率, 调低后 的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应在 最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在招募 说明 书有 效期 间上 述费率 如发 生 变更, 基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3 个工作 日前在 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人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基金 赎回 费率 或基 金转 换费率 。 ( 八) 申购份 额、 赎回金 额和转 换份额 的计 算方法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如果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 前端申 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 + 申购 费率) ,其 中申 购金额 小于1000 万元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 额-固定申购费金额,其 中申购金额大于1000 万 元( 含1000 万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 对于1000 万元 (含 ) 以 上的 申购 适用 绝 对数额 的申 购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如果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 后端申 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如 果投资 者在认 购/ 申购时选 择交 纳前端 认购/ 申购费, 则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适用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赎 回 费用 (2) 如果 投资 者在 申购 时 选择交 纳后 端申 购费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 端申购 费率÷ (1+ 后端 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后 端申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3 、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份 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金 额= 转 出份 额 ? 转 出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基金转换 申 购 补 差 费按 转入 与 转 出 基 金 之 间 申购 费的 差 额 计 算 收 取 , 具体 计算 公 式 如 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 ,0 ] , 即转入 基金申 购费 减去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如 为负 数则 取 0 转入金 额 = 转出 金额 —基 金转换 申购 补差 费 转入份 额 = 转入 金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 五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 转出 金额 -转出金额/ (1+转 入基金的申 购费率)] 或转 入基金固 定收费 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 购费=[ 转出 金额 -转出金额/ (1+转 出基金的申 购费率)] 或转 出基金固 定收费 金额 注 1: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计 算 结果四 舍五 入 , 保留 到 0.01 份基 金份 额,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资产 。 注 2: 本基 金暂 未开 通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4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 5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6 、赎 回与 转换 转出 金额 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 九) 申购、 赎回 和基金 转换的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人在 T+1 日自动 为投 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理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手 续, 投资 人自 T+2 日 (含 该日 )起 可以赎 回或 转出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人在 T+1 日自动 为投 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的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手 续。 投资人 基金 转换 确认 成功 后,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在 T+1 日自 动为 投资人 办理 转出基 金 权 益的 扣除 以 及转 入基金的 权益 登记并 同时 办理相关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手续,投 资人自 T+2 日(含 该日 )起 可以 赎回 或转出 该转 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人的 合法权 益 , 并 最迟 于实 施 日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或 转换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人的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无 法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代理 人或 基金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的 技术保 障 或人员 支持 等不 充分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可 暂停 申购或 转换 转入 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 发生上 述 (1) 到 (5 ) 项暂 停申购 或转 换转 入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2 日 内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公告。 2 、 除下 列情 形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投 资人 的赎 回或 转换 转出申 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备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将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支 付的 , 可 支付 部分 按每个 赎回 申请人 已被 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管 理人 按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照发生 的情况 制定相 应的 处理办 法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 上述 第(3) 款的 情 形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不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 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 以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业务的 办 理。 3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为 需 要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报 经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后 可以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 4 、暂停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或转换,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加 上基 金净 转出 申请的 总数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予以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 除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 参加顺 延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的表 示外 , 自 动转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赎回 处理 。 依 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 将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准进 行计 算, 并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3)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 基金 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 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比例确 认,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未 确认的 基金 转出 申请 将不 予以顺 延。 (4)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巨额 赎回 并部分 顺延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3 个 工作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十二 ) 其他 暂停 申购、 赎回和 转换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 《基 金合 同》 或招 募 说明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为 需要 暂停基 金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的,应 当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于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十三 )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或 转换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工 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一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赎 回或转 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公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日公 告 最 近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七、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冻结 与 质押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只 受理继 承、 捐赠 、 遗 赠、 自愿离 婚、 分家 析产 、 国 有资产 无偿 划转、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 资产售 卖、 机构 清算 、 企 业破产 清算 、 司 法执 行等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 适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者 。 “继 承”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承 ; “捐 赠”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 其他社 会团体 ; “遗 赠”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立遗 嘱将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赠 给法定 继承 人以外 的其他 人; “ 自愿离 婚”指 原属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基 金 份 额 因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自 愿 离 婚而 使 原 在 某 一方 名 下 的 部分 或 全 部 基金 份额划 转至另 一方名 下; “ 分家析 产”指 原属家 庭共 有(如 父子共 有、兄 弟共 有等) 的基金 份额从 某一家 庭成员 名下 划转至 其他家 庭成员 名下 的行为; “国有 资产 无偿划 转”指 因管理 体制改 革 、 组 织形 式调 整或 资产重 组等 原因 引起 的作 为国有 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 不同国 有产 权 主体 之 间的 无偿 转移 ; “ 机 构合并 或分 立 ” 指 因机 构的 合并或 分立 而导 致的 基金 份额的 划转 ; “资产 售卖 ” 指 一企 业出 售它的 下属 部门 (独 立部 门、 分 支机 构或 生产 线) 的整体 资产 给另 一企业 的交 易 , 在这 种交 易中 , 前 者持 有的基 金份 额随其 他经 营性 资产 一同 转让给 后者 , 由 后者一 并支 付对 价; “机 构 清算 ” 是 指机 构因 组织 文件 规定的 期限 届满 或出 现其 他解散 事由 , 或因其 权力 机关 作出 解散 决议, 或依 法被 责令 关闭 或撤销 而导 致解 散, 或因 其他原 因解 散 , 从而进 入清算 程序( 破产 清算程 序除外) ,清 算组( 或类似 组织, 下同) 将该 机构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分配 给该 机构 的债 权人以 清偿 债务 , 或将 清偿 债务后 的剩 余财 产中 的基 金份额 分配 给 机构的 股东、 成员、 出资 者或开 办人; “ 企业 破产清 算”是 指一企 业法人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企 业破 产法( 试行) 》 或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民 事诉 讼法》 第十 九章 的有 关规 定被宣 告破 产, 清 算 组 依 法 将破 产 企 业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直 接 分 配 给该 破 产 企 业 的债 权 人 所 导致 的 基 金 份额 的划转; “司法 执行 ”是指 根据生 效法律 文书, 有履 行义务 的当事 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依 生效 法律文 书之 规定 主动 过户 给其他 人 , 或 法院 依据 生效 法律文 书将 有 履行义 务的 当事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人。 投资人 办理 因继 承、 捐赠 、 遗赠 、 自 愿离 婚、 分 家析 产原因 的非 交易 过户 可到 出让方 的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份 额托 管的 销售 机构 申请办 理 。 投 资人办 理因 国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机构 合并或 分立 、 资 产售卖 、 机构 解散 、 企 业 破产 、 司 法执 行原因 引起 的非交 易过 户须 到基 金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 处办理 。 申请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及 基金销 售网 点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 符 合 条件 的 非交 易 过户 申请 自 申请 受 理之 日 起二 个月 内 办理 , 并按 过 户基 金面 值 的0.5% 收 取过户 费用 ,单 笔申 请过 户费用 最低 为人 民币50元。 (二) 基金的 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只 受理国家有权 机 关 依法 要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份 额的 冻 结 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三) 其他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将 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质 押业务 或其 他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并制 订、 公布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八、基金 的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人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进行份 额转 托管 时, 投资 人可以 将其 某个 交易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 转托管 。 办 理转托 管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需在 转出 方办 理基 金份额 转出 手续 , 在 转 入方 办理基 金份 额 转入手 续。 对于 有效 的转 托管申 请, 基金 份额 将在 投资人 办理 转托 管转 入手 续后转 入其 指定 的交易 账户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照 《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的业 务规则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九、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挖掘 存在 于各 相关证 券子 市场 以及 不同 金融工 具之 间的 投资 机会 , 灵活配 置 资产 , 并 充分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使用 效率 , 在实 现基 金资 产保值 的基 础上 获取 更高 的投资 收 益 。 (二) 衡量基 金整 体业绩 的比较 基准 基 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35% × 天相 转债 指数 收益 率+30% × 天相 280 指数 收益率+ 30% × 天相 国债 全价 指数 收益率 +5% ×金 融同 业存 款利率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如债 券 (包 括可转 换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 股票、 短期 金融工 具(含 央行票 据、债 券回 购)等 ,并根 据开放 式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情况 ,保 留适 当比 例的 现金。 具体 的投 资范 围如 下表: 投资品 种 目标比 例 最高比 例 最低比 例 备注 可转换 债券 及其 对应的 基础 股票 45% 70% 10% 可转换 债券 所对 应的基 础股 票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20% 其它债 券( 除可 转换债 券外 ) 30% 65% 10%


其它股 票( 除可 转换债 券所 对应 的基础 股票 外) 20% 65% 10%


(四) 投资理 念 把握风 险, 管理 风险 ,获 取(风 险相 对应 的) 收益 。 (五) 投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对 中国 证券市 场进 行定 量和 定性 的分析 ,采 用积 极的 投资 组合策 略 , 保留可 控制 的风 险, 规避 或降低 无法 控制 的风 险, 发现和 捕捉 市场 机会 以实 现基金 的投 资目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标。 1 、整体 投 资组 合策 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国家 政策 等可 能影 响证 券市场 的重 要因 素的 研究 和预测 , 并 利用公 司研 究开 发的 各种 数量模 型工 具 , 分 析和 比较 不同 证 券子 市场 和不同 金 融工具 的收 益 及风险 特征 , 积极寻 找各 种可能 的套 利和 价值 增长 的机会 , 以确 定基金 资产 的分配 比例 , 如 股票市 场 、 债 券市 场和 短期 资金市 场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 可转换 债券 在债 券投 资中 的配置 比例 ; 债券投 资中 的市 场配 置比 例;股 票和 可转 换债 投资 中的行 业配 置比 例等 。 同时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预 先的研 究和 判断 , 对不 同的 证券子 市场 和 金 融工 具设 定收益 目 标,主 动实 现投 资收 益。


(2) 资产 调控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深入 分析 和研究 基础 上, 通过 适时 的债券 回购 和逆 回购 操作 ,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使用 效率 。 此 外 , 在获得 有关 监管 机关 的同 意或许 可后 , 本基金 也将 充 分利 用开 放式 回购等 资产 调控 工具 , 在 严格的 风险 管理 基础 上, 以获得 更多 的投 资收 益, 实现在 市场 上 升 和下跌 时都 可能 为投 资人 获取收 益的 目标 。 如 在市 场价格 处于 上升 过程 中,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开放式 回购 交易 等资 产调 控产品 达到 融资 的效 果; 在市场 价格 处于 下降 过程 中, 本 基金 可以 通过开 放式 回购 交易 等资 产调控 工具 达到 为投 资人 获取收 益的 效果 ;在 市场 价格不 确定 时 , 本基金 可通 过开 放式 逆回 购等资 产调 控工 具, 将融 入的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与现 券进行 对冲 , 实 现套期 保值 , 锁 定收 益; 在市场 资金 紧张 , 短 、 长 期回购 成本 倒置 时, 本基 金可以 通过 回购 利率组 合进 行套 利。 本基金采 用资 产调控 策略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产的40% , 若未 来有关 监管机 构 有新规 定的 ,按 照有 关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2 、具 体品 种投 资策 略 (1) 可转 换债 券及 其对 应 的基础 股票 的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同时 具有 债券 、 股票 和期 权的 相关 特性, 结合了 股票 的长 期增 长潜 力和债 券 的相对 安全 、收 益固 定的 优势 , 并有 利于 从资 产整 体配置 上分 散利 率风 险并 提高收 益水 平 。 本基金 将重点 从 可转 换债 券的 内 在债券 价值( 如票 面利息 、利息 补偿及 无条 件回售 价格) 、 保护条 款 的 适用 范围 、 期 权价值 的大 小 、 基础 股票 的质地 和成 长性 、 基 础股 票 的流通 性等方 面进行 研究, 在公司 自行 开发的 可转 债定 价分 析系 统的支 持下 , 充分发 掘投 资价值 , 并积 极 寻找各 种套 利机 会, 以获 取更高 的投 资收 益。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具体的 投资 方法 包括 但不 限于 : 新 券申 购以获 取一 、 二 级市 场的 无风险 收益 ; 根 据可 转 债的转 股溢 折价 率, 结合 转债条 款 、 股 票基本 面和 流通性 , 确定 可转债 与其 对应股 票之 间 的 配置比 例, 并利 用转 股期 内基础 股票 转换 价格 与转 债价格 的定 价偏 差进 行套 利; 当 股市 良好 时, 持 有可 转换 债券 或逢 高卖出 , 以 享受 股市 上升 的利益 ; 股 市低 迷时 , 持 有可转 换债 券获 取固定 利息 。 可转换 债券 及其 对应 的基 础股票 是本 基金 重要 的投 资品种 。 (2) 国债 、企 业债 等其 它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投 资策 略 利率预 期调 整方 法为 本基 金进行 国债 、企 业债 等其 它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投 资的 核心策 略 。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利 率预 期调整 方法 ,确 定整 体投 资组合 。 在利率 预期 调整 方法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通 过对 收益率 、 流动 性、 信用 风 险和风 险溢 价等因 素的 综合 评估 , 合 理分配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组 合中投 资于 国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短期 金融工 具等 产品 的比 例。 并灵活 地采 用收 益率 曲线 方法、 市场 和品 种选 择方 法等以 组建 一个 有效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组 合。 力 求这 些有 效的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组合 , 在 一定 的风险 度下 能提 供最大 的预 期收 益, 或者 在确定 收 益 率上 承担 最小 的风险 。 (3) 其它 股票 的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除了 投资 可转 换债 券所对 应的 基础 股票 外 , 还 将通过 基本 面研 究和 数量 分析相 结 合的方 法, 在公 司开 发的 条件特 征选 股模 型的 支持 下,选 择具 有良 好投 资价 值的股 票。 股票选 择的 过程 如下 : 首 先通过 初步 筛选 选定 研究 目标, 然后 结合 实地 调研 进行深 入的 基本面 分析 ,并 完成 财务 分析预 测及 价值 评估 模型 ,在力 求获 得准 确的 估值 结果的 基础 上 , 形成明 确的 投资 建议 , 最 终纳入 基金 股票 库。 在形 成基金 股票 库的 过程 中, 本基金 还将 参 考 条件特 征选 股模 型所 给出 的分析 , 以 求进 一步 完善。 条件特 征模 型是 基于 对大 量股 票 价格 正 常及异 常变 动的 研究 , 对 包括行 业差 异等 诸多 因素 进行分 析, 以获 取评 估公 司内在 价值 的相 关参数 ,从 而确 定被 市场 高估或 低估 的行 业和 公司 。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分 析、 判断新 股的 二级 市场 定价 , 评估 新股 一、 二级 市场 间的差 价幅 度。对 于认 定有 投资 价值 的新股 进行 认购 。 (六) 投资管 理的基 本程 序 1 、投 资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召开 会议 , 对 阶段 性的 投资 组合 整体风 险水 平和 资产 分配 比例做 出 讨论和 决议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2 、研 究支 持 金融工 程小 组利 用集 成市 场预测 模型 和风 险控 制模 型对市 场 、 行 业、 个券 、 个 股进行 分 析和预 期收 益测 算, 研究 部门从 基本 面分 析对 行业 、 个券 、个 股和 市场 走势 提出研 究报 告 , 开放式 基金 注册 部门 提供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动态 情况, 供基 金经 理参 考; 3 、构 建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决 议及 金融 工程 小组 的研究 成果 , 以 及申 购、 赎 回的动 态 情况, 在综 合判 断的 基础 上,在 授权 范围 内设 计和 调整投 资组 合; 4 、交 易执 行 基金经 理利 用电 子交 易系 统和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系统 向独立 的交 易部 门下 达交 易指令 ; 5 、归 因分 析 金融工程小组利用公 司开 发的归因分析系统对 投资 组合中整体资产配置 、股 票行业配 置、债 券产 品和 期限 配置 、个股 和个 券选 择、 买卖 成本等 因素 对整 体业 绩的 贡献进 行分 析 。 该 归因 分析 系统 将为 基金 经理进 行积 极投 资风 险的 控制和 调整 提供 依据 ; 6 、监 察稽 核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程 序进 行稽查 并出 具稽 查报 告 。 (七) 投资操 作程序 1 、决 策流 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最 终决 策下达 至基 金经 理, 由基 金经理 落实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决 定 。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定, 基 金经 理必 须组 织研 究部和 金融 工程 小组 开展 进一步 策划 , 对 单个投 资品 种及 权重 ,期 限构成 和数 量等 进行 进一 步的细 化, 提出 完整 的操 作规划 。 2 、交 易过 程 基金经 理将 投资 指令 下达 给集中 交易 部, 由交 易员 组织实 施具 体操 作, 操作 过程中 交易 员须提 出完 成组 合投 资的 时间安 排和 价格 控 制 目标 ,并开 展交 易。 3 、评 估过 程 基金运 作进 行评 估, 主要 包括两 方面 的内 容, 一是 对投资 组合 构建 执行 情况 的评估 , 主 要是评 估交 易完 成进 度、 交易价 格目 标的 实现 情况 、 构建 过程 中市 场流 动性 等变化 对基 金建 仓成本 的影 响等 ;二 是组 合投资 构建 后对 整个 组合 风险、 收益 等的 综合 评估 。 4 、归 因分 析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在 归因 分析 报告 的基础 上, 根据 宏观 经济、 市场走 势和 投资 品种 收益 率等变 化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 并 根据调 整要 求对 交易 员下 达投资 指令 , 交易员 完成 投资指 令 、 实 现 投资组 合的 调整 。 (八) 投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 ,运 作管 理本 基金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下列规 定: (1)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债券 的比例 ,不 低于 本基 金资 产总值 的 80 %; (2) 本基金 持 有 1 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不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基 金持 有 1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的 总和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中国证 监会 的其 它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2 、禁 止用 本基 金资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债券 ;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九)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利 益;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投 资人的 利益 ; 4、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十) 基金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 (十一 ) 基金投 资组合 报告 1 、 重要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 人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于2015 年1 月19 日复 核了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4 年12月31日。 2.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047,803,966.99 75.10 其中: 股票 2,047,803,966.99 75.1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54,913,756.77 20.35 其中: 债券 535,587,838.96 19.64








资产 支持 证券 19,325,917.81 0.71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 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0,689,947.60 2.59 7 其他资 产 53,486,245.27 1.96 8 合计 2,726,893,916.63 100.00 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 的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7,952,014.55 0.66 B 采矿业 90,211,000.00 3.34 C 制造业 899,845,558.46 33.28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D 电力、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3,124,507.00 0.86 E 建筑业 16,851,000.00 0.6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725,000.00 0.2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54,255,000.00 5.71 J 金融业 521,553,780.00 19.29 K 房地产 业 110,706,000.00 4.0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3,903,100.00 1.25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78,728,006.98 2.9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2,949,000.00 3.44 S 综合 - - 合计 2,047,803,966.99 75.74 2.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2,990,000 223,382,900.00 8.26 2 002250 联化科 技 10,000,000 148,000,000.00 5.47 3 600089 特变电 工 9,800,000 121,324,000.00 4.49 4 601166 兴业银 行 7,200,000 118,800,000.00 4.39 5 600518 康美药 业 7,500,000 117,900,000.00 4.36 6 600000 浦发银 行 7,000,000 109,830,000.00 4.06 7 600048 保利地 产 9,300,000 100,626,000.00 3.72 8 600028 中国石 化 13,900,000 90,211,000.00 3.34 9 002063 远光软 件 4,300,000 86,215,000.00 3.19 10 000729 燕京啤 酒 9,000,000 71,910,000.00 2.66 2.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1 国家债 券 5,207,529.50 0.1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69,947,000.00 6.2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69,947,000.00 6.29 4 企业债 券 96,843,764.60 3.5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263,589,544.86 9.75 8 其他 - - 9 合计 535,587,838.96 19.81 2.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1,000,000 156,590,000.00 5.79 2 110015 石化转 债 400,000 53,968,000.00 2.00 3 120215 12 国开15 500,000 49,960,000.00 1.85 4 140436 14 农发36 400,000 40,052,000.00 1.48 5 140443 14 农发43 300,000 30,042,000.00 1.11 2.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9031 澜沧江3 200,000 19,325,917.81 0.71 2.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贵 金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2.8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2.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2.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指期 货。 2.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2.10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2.10.1 本基金 投资国 债期 货的投 资政策 无。 2.10.2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国债期 货。 2.10.3 本基金 投资国 债期 货的投 资评价 无。 2.11 投资组合 报告 附注 2.11.1 本 报告 期内 , 本基金 投 资的 前 十名 证券 的 发行 主 体不 存 在被 监管 部 门立 案 调 查 的, 在本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也不存 在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况 。 2.11.2 本 基金 投资 前十 名 股票中 , 不存 在投 资于 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外 的股 票。 2.11.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66,824.0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0,982,505.5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180,037.91 5 应收申 购款 3,756,877.8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486,245.27 2.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156,590,000.00 5.79 2 110015 石化转 债 53,968,000.00 2.00 3 110023 民生转 债 20,740,500.00 0.77 4 113005 平安转 债 16,237,800.00 0.60 2.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十、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截 至时 间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自 2004-8-24 (合 同生效 日) 至 2004-12-31 0.20% 0.32% -1.66% 0.52% 1.86% -0.20% 2005-1-1 至 2005-12-31 12.75% 0.79% 3.14% 0.49% 9.61% 0.30% 2006-1-1 至 2006-12-31 124.82% 1.15% 48.50% 0.61% 76.32% 0.54% 2007-1-1 至 2007-12-31 108.00% 1.53% 80.75% 1.25% 27.25% 0.28% 2008-1-1 至 2008-12-31 -38.20% 1.68% -30.84% 1.22% -7.36% 0.46% 2009-1-1 至 2009-12-31 60.64% 1.37% 39.49% 1.05% 21.15% 0.32% 2010-1-1 至 2010-12-31 7.53% 1.18% -7.08% 0.68% 14.61% 0.50% 2011-1-1 至 2011-12-31 -15.12% 1.01% -11.14% 0.55% -3.98% 0.46% 2012-1-1 至 2012-12-31 4.03% 0.83% 4.85% 0.49% -0.82% 0.34% 2013-1-1 至 2013-12-31 9.94% 1.04% -1.86% 0.61% 11.80% 0.43%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2014-1-1 至 2014-12-31 34.81% 0.91% 36.69% 0.69% -1.88% 0.22%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自 2004-8-24 (合 同生效 日) 至 2004-12-31 0.20% 0.32% -1.66% 0.52% 1.86% -0.20% 2005-1-1 至 2005-12-31 12.75% 0.79% 3.14% 0.49% 9.61% 0.30% 2006-1-1 至 2006-12-31 124.82% 1.15% 48.50% 0.61% 76.32% 0.54% 2007-1-1 至 2007-12-31 108.00% 1.53% 80.75% 1.25% 27.25% 0.28% 2008-1-1 至 2008-12-31 -38.20% 1.68% -30.84% 1.22% -7.36% 0.46% 2009-1-1 至 2009-12-31 60.64% 1.37% 39.49% 1.05% 21.15% 0.32% 2010-1-1 至 2010-12-31 7.53% 1.18% -7.08% 0.68% 14.61% 0.50% 2011-1-1 至 2011-12-31 -15.12% 1.01% -11.14% 0.55% -3.98% 0.46% 2012-1-1 至 2012-12-31 4.03% 0.83% 4.85% 0.49% -0.82% 0.34% 2013-1-1 至 2013-12-31 9.94% 1.04% -1.86% 0.61% 11.80% 0.43% 2014-1-1 至 2014-12-31 34.81% 0.91% 36.69% 0.69% -1.88% 0.22%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十一、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通 过发行 基金 份额 方式 募集 资金 , 并 进行 证券 投资 等交 易所形 成 的各类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结 算保证 金; 3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4 .应 收申 购款 ; 5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6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 计 利息 ; 7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9 .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其构成 主要 有: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效 申 购和基 金转 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所 支付 的款 项; 2 .运 用基 金资 产所 获得 收 益(亏 损) ; 3 .以 前年 度实 现的 尚未 分 配的收 益或 尚未 弥补 的亏 损。 (三) 基金资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资产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基金 托管 专户 , 使用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的 证券交 易 资金账 户用 于证 券交 易资 金清算 , 并以 基金托 管人 和 “ 华安 宝利 配置证 券投 资基金 ” 联名 的 方式 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华安 宝利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 托管账 户,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和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自 有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产 账户 相独 立。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四) 基金资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资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的资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以其自 有的 资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资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 除 依 《 投资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资 产不 得被 处分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十二、基 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依 据经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 基金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价 格的基 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定价 时点 为上 述证 券交 易场所 的 收市时 间。 (三)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股 票的 估值 (1)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 首次 发行的 股票,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②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以第 (1 )条 确定 的 估 值 价格进 行估 值。 ③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方式 发行 的股票, 按估 值日该 上市 公司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流通 股票的 以第 (1 )条 确定 的 估值价 格进 行估 值。 ④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A 、 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的 同一股 票的以第 (1) 条确定 的估值价 格低 于非公 开发行 股票的 初始取 得成 本时, 应采用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 同一股 票的 以第(1 )条 确 定的估 值价 格作 为估 值日 该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价值 ; B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股 票的 以第 (1)条 确定 的估值 价格高 于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的初 始 取 得成 本时, 应按 下列 公式 确定 估值日 该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价值 : FV=C+(P-C) ×(Dl-Dr)/Dl (FV 为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价 值;C 为该 非 公开发 行 股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因 权益业 务导 致市 场价 格除 权时, 应于 除权 日对 其初 始取得 的成 本作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相应调 整) ;P 为估 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Dl 为该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锁定期 所含 的交 易所 的交 易天数 ;Dr 为估 值日 剩余 锁定期 ,即 估值 日至 锁定 期结束 所含 的 交易所 的交 易天 数, 不含 估值日 当天 )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 2 .债 券的 估值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的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但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 如有 充足 证据表 明最 近 交 易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允 价值 的, 应对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 调整 ,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的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但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所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 收利息 后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净 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净 价) , 确定公 允价值 进行估 值。 如有 充足 证据 表明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 净价)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 允价值 的, 应对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净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根据 行业协 会指 导的处理 标准 或意见 并综 合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 确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的 估值 (1)上 市流 通权 证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 的,但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有 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证 ,以 配股除 权日 起到配股 确认 日止, 若收 盘价高 于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配股价 ,则 按收 盘价 和配 股价的 差额 进行 估值 ,若 收盘价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资产支 持证 券,根 据行 业协会指 导的 处理标 准或 意见并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因 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6 、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上 述估值 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上述估 值方 法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各因素 的基 础上 ,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四)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五) 估值程 序 在估值 日,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业务 公章 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有关 规定 的 估值方 法、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加盖 业务 公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三 位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三位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立即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估 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估 值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人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规定 承 担,本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将 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人、 或代 理 销售机 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责 任人 应 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 受损方 ” )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并 承担 相关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 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 责任 方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 而获 得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 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 任方 拒绝进 行 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 》 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原 因确 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 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注 册与 过 户登记 人的 交易数 据的 , 由基金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 进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5)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十三、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资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 本 基 金收 益 以现 金 形式分 配 , 但投 资 人可 选 择现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红 利 按红利 发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投资人 未选 择收 益分 配方 式的, 则视 为选 择现金 红利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至 少 一次, 成立 不 满 3 个 月, 收益可 不分 配; 3 .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 低于基 金净 收益 的 90% ; 8 . 红 利 分配 时 所发 生 的银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投 资 人 自行 承 担。 当 投资人 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 可将 投资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四 舍五 入, 保 留至 0.01 份。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净 收 益、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并在2 日内公 告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的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承 担。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十四、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年费 率1.2%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 1.2%÷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 投资 交易 费用 (4 )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 费和律 师费 (7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中 第 (3 ) 至 (7)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2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3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主 要包括 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 回费 、 转 换费 等, 上述 费 用具体 的费 率、 计 算公 式、 收 取使 用方 式等内 容请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六、基 金日 常 申 购、 赎回 及 转换 ” , 关于转 换费 用的 相关 条款 请详见 公司 网站 的有 关临 时公告 。


(三) 基金的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规 执行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十五、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帐本位 币, 记帐 单位 是人 民币元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帐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基 金会 计帐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司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进 行 年度审 计;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时 ,须事 先征 得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 在2日 内公 告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十六、基 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 投资 基金 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 行。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公告 。 (一) 基金的 年度 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1 .基 金年 度报 告经 注册 会 计师审 计后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的90 日 内公 告。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 会计年 度前 六个 月结 束后 的60 日 内公 告。 (二)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 生下 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 易价 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 项之 一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及时报 告并 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2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变更 ; 3 . 基 金管 理人 的高 级管 理 人员和 基金 经理 变动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部总 经理变 动 ; 4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主要 业务 人员 一年 内变 更达百 分之 三十 以上 ; 5 .基金 所投资 的上市 公司 出现重大 事件 ,导致 基金 所持有的 该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能 按 正常的 估值 方法 进行 估值 , 在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国家 有关规 定进 行调 整后 , 调 整金额 影响 到该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 6 .重 大关 联交 易; 7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重大 处罚 ; 8 .重 大诉 讼、 仲裁 事项 ; 9 .基 金提 前终 止; 10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11 .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12 .其 它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情形 ; 13 .暂 停期 间公 告; 14 .暂 停结 束重 新开 放申 购、赎 回公 告; 15 .其 他重 大事 项。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三) 基金份 额净 值公告 每工作 日公 告一 次, 披露 公告截 止日 前一 个工 作日 每一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 基金季 度报 告 每季度 公告 一次 ,于 每个 季度结 束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五)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 成立 后, 于每 六个 月结束 后的45 日 内公 告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应在 公告时 间15 日前报 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每 六个 月的 最后一 日。 (六)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本更新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文 本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网点 的营 业场所 ,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www.huaan.com.cn ) 进行 查阅 。 对 投资 人按 上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印 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十七、风 险揭示 本基金面 临与 其他开 放式 基金相同 的风 险(例如 市场 风险、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风险、 技 术风险 等),但 上述 风险在 本基金 中存在 一定的 特殊 性。本 基金主 要面临 的风 险为: 利率风 险,政策 风险, 经济 周期风 险,信 用风险 ,再投 资风 险,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 新产 品 创新带 来的风 险, 购 买力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现金 管理 风 险, 技术 风险 , 管理 风险 , 巨额赎 回风 险 等。 (一) 基金投 资所 面临的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 券市 场的 价格 可能 会因为 国际 国内 政治 环境 、 宏观 和微 观经济 因素 、 国家政 策 、 投资人 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动 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而 波动 , 从 而产生 市场 风险 ,这 种风 险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波动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 家经 济、 各 个行 业及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从 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3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率、 期限 和到 期收 益率 水平都 将影 响债 券的 利率 风险水 平。 4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信用 风险 主要来 自于 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一般 认为 : 国 债的 信 用风险 可以 视为 零, 而其 它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 用等 级的 变化 会改变 债券 的价 格, 从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 。 5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有 时 又 被称做 利息 的利 息 , 这 一收 益取决 于再 投资 时的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因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而 引起 给定 投资 策略下 再投 资率 的不 确定 性为再 投资 风 险。


6 、购 买力 风险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7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 技 术更 新、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 高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 因 为中 国加入 WT O而 产生 的国 际竞争 加剧 等风 险。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 其所 发行 的债 券或股 票价 格下 跌,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 少, 使基 金预 期的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8 、证 券市 场的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 的证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基金 建仓 困难, 或建 仓成本 很 高;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现 金 , 或 变现成 本很 高; 不能 应付 可能出 现的 投资人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证 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股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这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市 场整体 流动性 相对 不足。证 券市 场的流 动性 受到市场 行情 、投资 群体 等诸多 因 素的影 响,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跃 , 流 动性 非常 好, 而在另 一些 时期 , 则 可能 成交稀 少, 流动 性差 。 例如 债券 投资 可能 会发生 交易 所市 场和 银行 间市场 流动 性不 均匀 的问 题;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可 能会 发生 转债 市场 规模小 ,整 体或 个券 流动 性差等 问题 。在 市场 流动 性相对 不足 时 , 本基金 的建 仓或 变现 都有 可能因 流动 性问 题而 增加 建仓成 本或 变现 成本 , 对本 基金的 资产 净 值造成 不利 影响 。这 种风 险在发 生大 额申 购和 大额 赎回时 表现 尤为 突出 。 (2)证 券市场 中个券 和个 股之间流 动性 不均匀 ,存 在个券和 个股 流动性 风险 。由于 个 券和个 股的 流动 性高 低存 在差异 , 即 使在 市场 流动 性比较 好的 情况 下, 一些 个券和 个股 的流 动性可 能仍 然比 较差 , 这 种情况 的存 在使 得本 基金 在进行 个券 和个 股操 作时 , 可能 难以 按计 划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 或买 入卖 出行 为对 个券 和个股 价格 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增加 个券 和个股 的建 仓成 本或 变现 成本 。 这 种风 险在 出现 个券 和个股 停牌 和涨 跌停 板等 情况时 表现 得 尤为突 出。 9 ,基 金投 资品 种的 风险 暴 露 可转换 债券 及其 对应 的基 础股票 是本 基金 重要 的投 资品种 , 由于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同时 具 有股票 和债 券的 双重 属性, 因此 在某 些特 定时 点,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实 际的 风险 暴露, 可能 会 高于投 资组 合公 告所 揭示 的风险 暴露 。 例如 , 当 可 转换公 司债 券表 现出 极强 的股性 时 , 本 基 金的实 际股 票暴 露将 高于 投资组 合公 告所 揭示 的股 票暴 露 程度 ; 当可 转换 公司 债券表 现出 极 强的债 性时 ,本 基金 的实 际债券 暴露 将高 于投 资组 合公告 所揭 示的 债券 暴露 程度。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二) 基金经 理的 投资操 作产生 的风险 1 、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 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这种 风险可 能表 现在 基金 整体 的投资 组合 管理 上, 例如 资产配 置 、 类 属 配置没 有符 合 《 基金 合同 》 的要 求, 没有 达到 预期 收益目 标; 也可 能表 现在 个券个 股的 选择 没有符 合本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投 资目 标等 。 2 、新 产品 创新 带来 的风 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与 国际 市场的 接轨 , 各 种国 外的 投资工 具 也 逐步 引入 , 这 些新的 投资 工具在 为基 金资 产保 值增 值的同 时, 也会 产生 一些 新的投 资风 险, 例如 可赎 回债券 所带 来的 赎回风 险, 可转 换债 券带 来的转 股风 险, 利率 期货 带来的 期货 投资 风险 等。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 生投 资错误 ,产 生投 资风 险。 3 、投 资策 略所 带来 的潜 在 风险 当 基 金 经 理 利 用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双 重 属 性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时, 在 某 些 特 定 时 点 这 种 策 略可能 会给 基金 资产 带来 潜在风 险 。 例 如, 当可 转 换债券 表现 出极 强的 股性 时, 基金 投资 组 合可能 将表 现更 高的 股票 风险; 当可 转换 债券 表现 出极强 的债 性时 , 基 金投 资组合 可 能 将表 现更高 的债 券风 险。 (三) 基金运 作所 面临的 风险 1 、现 金管 理风 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此外 , 本 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人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统 、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 正常时 限完 成、 注册 登记 系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显示 产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3 、大 额赎 回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的 连 续 大 量赎 回 而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被迫 抛 售 债 券 和股 票 以 应 付基 金 赎 回 的现 金需要 ,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4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四) 其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以及 证券 市场 、 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 而有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十八、《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达 不 到 100 人 ,或 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 5000 万 元, 基金 管 理人将 宣布 本基 金终 止; (2)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表决 终止 的; (3)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止 的; (4)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理 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 (5) 基金 托 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6)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本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时, 基金管 理人 须依 法和 本 《 基金合 同》 组织 清算 小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并将 结果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二)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立 : 自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项 发生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财 产 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合 法 获 准 执业 的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以 自己 的名 义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三) 基金财 产清 算程序 1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5 、 制作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6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 7 、 将清算 报告 、审 计结 果和 法律意 见书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剩 余财 产的分 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 产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项发 生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的5 个工 作日内 应当公 告; 清算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及 相关审 计结 果和 法律 意见 书由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公 告。 (七) 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 (2) 自本 基金 成立 之日 起 ,根据 本《 基金 合同 》运 用本基 金资 产 ; (3)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并获 得 基金认 购及 申购 费用 ; (5)作 为本基 金注册 与过 户登记人 办理 基金注 册与 过户登记 业务 并获得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 费用 ; (6)依 据本《 基金合 同》 及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监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 金 托管人 违 反了本 《基 金合 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代理机 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注册 登记 代理机 构, 办理基 金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并 按 照 《基 金合 同》 对 基金 注册 登记代 理机 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 代理人, 并有 权依照 销售 与服务代 理协 议对基 金销 售代理 人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检 查; (9) 依据 本《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11 ) 依 照 《 投资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上市 公司 行使股 东 权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 资于其 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提议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1) 遵守 《投 资基 金法 》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2) 自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3)配 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 基金资 产 ; (4)配 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 办理基金 份额 的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业务 或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5)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进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6)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 保 证不 同基金 在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除 依据《 投资基 金法 》及相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资产 ; (8)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依 法监督 ; (9)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 (10) 严格按 照 《投 资基 金法》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 履行信 息 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11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投 资基 金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他 人 泄 露 ; (12)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3)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受理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 支付赎 回款 项; (14)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 (15) 依据 《投 资基 金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组 ,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时 ,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1 ) 因 估值 错误导 致投 资者的 损失 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过 错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 (22) 采取 所有 必要 措施 对基金 托管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行为 进行 纠正和 补救 , 包 括 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时 , 为 基金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3) 不得 违反 法律 法规 从事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当事人 合法 利益 的活 动; (24)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资产; (2) 依本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监 督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的 ,不 予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4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提 议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资产; (3)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4)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资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5) 除 依据 《 投资 基金 法 》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非 法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7)按 有关规 定开立 证券 账户、银 行存 款账户 等基 金资产账 户, 负责基 金投 资于证 券 的清算 交割 ,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投资 指令 ,并负 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往 来; (8)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投 资基 金法》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外 , (9)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 前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或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11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本 《基 金合 同》等 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本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的条件 符合 本 《 基金 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4)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15)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托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本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行 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 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6)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等 15 年以 上;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8)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自 基金 托管账 户划 出; (19) 参加 基金 清算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1)因 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 的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22)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3) 不得 违反 法律 法规 从事任 何有 损本 基金 及本 合同其 他当 事人 合法 利益 的活动 ; (24)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依法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事 项 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金 份额发售 机 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 依法提起 诉讼; (8)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权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用 ;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1 、召 开事 由 有以下 事由 或情 形之 一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修改 《基 金合 同》 , 但《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2) 提前 终止 本基 金; (3)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型 或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6)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标准 的 除外 ; (8)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以下情 况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或 对基金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5)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情 形 。 2 、会 议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行使 召集 权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3)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 含百 分之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 上 ( 含百 分之十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报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 理机构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3 、通 知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至 少一种 全国 性信 息披 露报 刊上公 告通 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项 进行 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 利 登记日 ; 4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 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①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 具 的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本 《基 金合 同 》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②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利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 达到 本基 金在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的 百分 之五 十以上 (不 含百 分之 五十 ) 。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①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 《基 金 合同 》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 后,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②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下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 决意见 ; ③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达到 在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五 十以上 (不 含百 分之 五十 ) ; ④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 及受托 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理人 出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 托书 符 合 法 律法 规、本 《基 金合 同 》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⑤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 提 前 终止 基金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含 百 分之十 ) 的基 金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 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会 召开 日前 15 天 提交 召集人 。 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的临时 提案 进 行审查 ,符 合条 件的 应当 在大会 召开 日 前10 天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现场 会 议的 通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日 10 天前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少 有 10 天的间 隔期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5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①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②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 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不 同 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 (含 百分 之十 )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少 于六 个月 。 (2) 议事 程序 ①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 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十 以上 (不 含百 分之 五十 ) 选举 产生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②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 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 个工 作日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6、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 一般 决议, 应当 经 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百 分之五 十以 上(不 含 百分之 五十) 通过 ;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②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不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决 定 提前 终止 基金 等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 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6)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不 得 表决。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① 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③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果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 重新清 点 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④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 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做出 之日 起生 效 , 但 其中 需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有权 机构批 准 的,自 批准 之日 或相 关批 准另行 确定 的日 期起 生效 。 除非本 《基金合同》 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生 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体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并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五)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上 海分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的地 点在上 海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 仲 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本 《基 金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六) 基金合 同的 存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文本存 放 在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 资者 也可 以直 接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www.huaan.com.cn ) 进行 查阅。 对投 资者 按 上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8 号 ,上 海国 金中心 二 期 31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勍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仙 霞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电话:021-32169999-8755 传真:021-62701216 联系人 : 张 咏东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94 亿 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国发 (1986 ) 字 第81号 文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发 【1987 】 40 号文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 范围: 人 民币存款 、贷款 、结算业 务;居民 储蓄 业 务;信托 贷款、投 资业务 ;金融 租赁 业务;外汇 存款;外汇汇 款;外汇投 资;在境内、 外发行或代 理发行外币有 价证券; 贸 易、 非贸易结算 ;外币票据贴 现;外汇放 款;买卖或代 理买卖外汇 及外币有价证 券;境内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外外 汇借款;外 汇及外币票据 兑换;外汇 担保;保管箱 业务;征信 调查、咨询服 务;基金 托 管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 根 据 《试 点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 的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投 资对 象、 基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 的 计提 和支付、基 金申购资 金的 到账和赎回 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 配、基金的融 资条件等 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违 反 《试 点办 法》 、 《基 金合 同 》 或 有关 证券 法规规 定, 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 形式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确 认。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2、 根 据 《试 点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托 管 人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 是否擅自动 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 分配给基金持 有人的收 益 划入分 红派 息账 户等 事项 ,对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人定 期对基金 托管人 保管的基 金资产进 行核查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实行 分账管理、擅 自挪用基金 资产、因基金 托管人的过 错导致基金资 产灭失、 减 损、 或处于危险 状态的,基金 管理人应立 即以书面的方 式要求基金 托管人予以纠 正和采取 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的 行为违反 《试点办法 》 、 《基金合 同》和有关 证券法规 的规 定,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 面形 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 促 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本协 议 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监督、 核查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监督方提 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监 督 方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 托管人依 法持有基 金资产 ,应安全 保管所收 到的基 金的全部 资产。基 金资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自 有资 产。 基金 托管人必 须为基金 设立独 立的账户 ,与基金 托管人 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 基金的 托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 整 地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经 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 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资产 没有到达托 管人处的,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对于 基金申( 认)购过 程中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达托 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 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 基金的 损失 。 2、基 金成 立时 募集 资金 的 验证 认购 期内销售 机构按销 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将认 购资金划 入基金发 起人在 银行开 设的 “ 华安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基 金专 户” 。 基金 设立 募集期 满, 由基金 发起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基 金发 起人 应将 募集 到的全 部资 金 存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银行 账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基 金资产 接收 报 告 。 3、投 资者 申购 资金 和赎 回 资金的 划付 基金 托管人 应 及时查收 申购资 金是否到 账,对于 未准时 到账的资 金,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催收。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划 付的 款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4、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基 金托管 专户,保 管基金的 银行存 款。该 账户 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本 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银 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任 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 银行存款账 户的管理应符 合《银行账 户管理办法 》 、 《现 金管理条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的有关 规定》 、 《关 于大额现金支 付管理的通 知》 、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中国人 民 银行的 其他 规定 。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 账户。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借和未 经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 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6、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债券托 管乙 类账 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 基 金 成 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 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债 券 的 过 户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2 )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 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副 本 。 7、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 证券由基 金托管人 存放于 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 ;也可 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8、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 金投资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 签署,除 本协议另 有规定 外,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合同原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与基 金资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根据基金的需 要以基金的 名义签署。合 同原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 产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单 位总 数后 的价 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单位资产 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 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签 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试 点办 法》 , 开 放式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 见,则先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登 记和保 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 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 基 金持 有人名册、 基金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 基金持有人名 册、每月最 后一个交易日 的基金持 有 人名 册,由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 记人负责制 定。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 人对基金持有 人名册负 保 管义务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本协 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 协议有 关的一切 争议,除 经友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应提 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的地 点在 上海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 处理期间 ,相关各 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职责,各 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本 协议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 经协商 一致 , 可以 对协 议 进行修 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 议, 其内 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 (4 ) 发生 《试 点办 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一、 对基金 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 资人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 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 市场的变 化,适 时对 服务 项目 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投资 人 对 账单 服务 本公司 在每 个自 然 年 度结 束后的 20 个 工作 日内 向定 制纸质 对账 单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纸质 对账 单; 每月 向定 制电子 对账 单服 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发送 电子 对账 单。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 7X24 小时的 基金 净值 信息 、 投 资人账 户交 易情 况 、 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的自 助查 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账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的 “在 线客 服” 在线 就 基金投 资 、 交 易操作 中的 各种问 题进 行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 本公 司客服热线、发送邮 件或 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 站定 制基金净 值、交 易确 认信 息、 电子 对账单 、定 期资 讯等 信息 服务。 (五)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客 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 线客 服、 客服 电子邮 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 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本公 司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在 受理投 诉 后 1 个 工作 日内 回复; 对于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诉 , 本 公司 承诺 在 3 个工作 日内 给予 答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六) 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的规 定, 本 公司 可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 资人提 供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服务 。 本公 司基 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内容 及 相关结 算方 式安 排如 下: 1 、基 础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基 金认 购、 赎 回 转认购 、 基金 申购、 基金 转换、 基 金赎 回、 直 销转 托管、 代 销 份额 托 管转 入 、 赎回 转申 购 的交 易申 请与 撤销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2 、定 期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定 期定 额、 定期 不定额 、 组 合定 投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 撤 销、 暂停与 恢复 申请, 并根 据交 易计 划的 内容为 投资 人定 时自 动提 交交易 申请 。 3 、预 约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预 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 预 约申 购、 预 约转换 、 预 约赎 回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撤销 申请 , 并 根据 交易计 划的 内容 为投 资人 自动提 交交 易申 请。 其中 预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交易 计划 可按 指定日 期进 行预 约; 预约 申购 、 预 约转 换、 预约 赎 回交易 计划 可按 收盘点 位、 指定 日期 、基 金涨跌 、指 数波 动、 相对 点位、 均线 事件 进行 预约。 4 、创 新型 交易 服务 受理包 括趋 势定 投、 智赢 定投、 利增 利、 自 动停 损、 智能再 平衡 交易 计划 的创 建、 修 改、 暂停与 恢复 、 撤 销申 请, 并根据 交易 计划 的内 容、 投资人 账户 资产 及投 资收 益等信 息,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为投 资人 自动 提交交 易申 请。 5 、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结 算 方式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银行 包括 : 工 商银 行、 建设 银 行、 农业 银 行、 中 国银 行、 交通 银行 、 招商 银行 、 浦 发银 行、 民生银 行、 兴业 银行 、 中 信银行 、 光 大银 行、平 安银 行、 浙商 银行 、上海 银行 、南 京银 行、 广发银 行、 上海 农商 、温 州银行 。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第三 方支付 渠道 包括 :银 联通 、天天 盈 、 通联支 付 、 支付 宝 。 基金电 子直 销交 易资 金结 算模式 包括 “自 动扣 款模 式”和 “页 面支 付模 式” 。 不同结 算银 行、 第三 方支 付渠道 所支 持的 结算 模式 以及交 易费 用优 惠信 息如 下表 所 示 :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页面 支付 - - 中信银行 - 页面 支付 -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光大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浙商银行 - 页面 支付 - -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南京银行 - 页面 支付 - - 杭州银行 - 页面 支付 - - 上海农商 - 页面 支付 - - 温州银行 - 页面 支付 - 自动扣款 邮储银行 - - - 自动扣款 6 、电 子直 销交 易服 务平 台 基 金管理 人提供的 基金电子 直销交 易服务平 台包括: 网上平 台(以下 简称“WEB ” ) 、 智能手 机 APP 平 台 ( 以下 简称 “APP ” ) 、 电 话语 音 平台 ( 以下 简称 “IVR ” ) 。 对于不 同类 型 的资金 结算 模式 ,不 同平 台所支 持的 交易 功能 有所 差异, 详见 下表 :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支持 - - 支持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集中申购 支持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利增利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注: 1. 上 表中 的“ 支持 ”表 示 该平台 下的 对应 支付 模式 支持该 功 能 的所 有类 型交 易; 2. “ 转”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转 换交 易; 3. “ 赎”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赎 回交 易。 (七) 电子 查询 服务 本公司 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资 人提 供电 子查 询服 务。 具体 查询 服务 内容 以及 相关的 服 务平台 如下 : 1 、 账户 资产/ 收 益查 询服 务, 支持 按照 “ 基金 产品 ” 和 “ 交易 账户 ” 两 种不 同的汇 总方 式进行 查询 ; 2 、定 期交 易计 划资 产/ 收 益独立 核算 服务 ; 3 、跨 账户 查询 服务 ,投 资 人可将 多个 基金 账户 进行 关联并 查询 ; 4 、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 电子对账 单查 询服务 ,允 许投资人 查询 任意时 间区 间的历 史 委托、 历史 成交 和电 子对 账单; 5 、账户 管理服 务,本 公司 提供账户 信息 修改、 风险 测评、密 码修 改、分 红方 式修改 、 银行卡 管理 (用 于开 通或 关闭电 子直 销交 易功 能、 增加或 减少 资金 结算 银行 账户) 服务 ; 6 、账单 定制与 服务定 制, 本公司提 供对 账单定 制服 务,以及 其他 电子服 务的 定制: 交 易确认 短信 、交 易确 认 E-mail 、电子交 易委 托短 信 、电子 交易 账户 变更 短信 、周净 值短 信 ; 7 、 电子 查询 服务 平台, 本 公司提 供的 电子 查询 服务 平台包 括: 网上 平台、 智能 手机 APP 平台、 电话 语音 平台。 对于 不同渠 道的 投资 人, 不同 平台所 支持 的功 能有 所差 异, 详 见下 表 :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 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支持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 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账单定制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 - 支持 -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 - 支持 -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 线:40088-50099(免 长途 话费 )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公司网 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海 市四 平 路 1398 号 同 济联 合广 场 B 座 14 楼 邮政编 码:200092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 高级管 理人 员没有受 到过 中国证 监会 及工商 、 财税等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2.本 期公 告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1 华安宝 利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8 月 29 日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交易 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9 月 12 日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电 子 直 销 平 台 延长 “ 微钱 宝” 账 户转 换交 易费率 优惠 活动 时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9 月 12 日 4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变 更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9 月 15 日 5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变 更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9 月 17 日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微钱宝账户升 级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0 月 8 日 7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摘 要(2014 年第 2 号)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0 月 8 日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东 亚银 行 ( 中国) 有限 公司定 期定 额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0 月 10 日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 从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职 情况 变更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0 月 21 日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电 子 直 销 平 台 “微钱 宝” 账 户交 易费 率优 惠扩大 适用 范围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0 月 23 日 11 华安宝 利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3 季 度报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0 月 24 日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2 月 12 日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2 月 24 日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电 子 直 销 平 台 延长 “ 微钱 宝” 账 户交 易费 率优惠 活动 时间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2 月 25 日 1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加新兰德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2 月 25 日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续参 与东 亚银 行 ( 中国)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2 月 29 日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定期 定 额 投 资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1 月 5 日 18 华安宝 利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4 季 度报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1 月 22 日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二十三、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华 安宝利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的 文件 (二) 《华 安宝 利配 置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华 安宝 利配 置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查阅方 式: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一五 年四 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