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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丰泰(161722)

招商丰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五 年四 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 重要提示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25 日 《关于 准予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注 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5 〕436 号 文) 注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 本基金管理 人”或“管 理人” )保证 招募说 明书 的 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 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 以加强投资者利 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 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 ,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申购、 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六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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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备案 ................................................................................................................................. 28 八、 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 ...........................................................................................................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0 十、基金的投资 ............................................................................................................................. 4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5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十五、基金 的会计和审计 ............................................................................................................. 5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十七、风险揭示与管理 ................................................................................................................. 6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6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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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等 相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商 丰 泰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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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管理人














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 《 基金合同》 指《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 议》及对 该 托管协议 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 丰 泰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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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 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 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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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 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 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者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T 日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 数 开放日

















指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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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 开放时间

















指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上市交易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系统内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 同销 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单 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转 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 开 放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 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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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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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电话: (0755 )83196351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 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中 国电力财务 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 务有限责任 公司、 中 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 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公司的注册资 本金已经由 人民币一亿 元(RMB100 ,000,000 元)增加为 人民币二亿 一千万元(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 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 %及 3.4% 的 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受让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 股权转让完成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投资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给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上 述股权 转 让完成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 权的 5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 中国市场为主。 招商银行于 2002 年4 月9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代码:600036)。 2006 年 9 月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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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 经过多年创业发展, 已成为拥有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 公司本着 “长期、 稳健、 优良、 专业” 的经营理念, 力争成为客户推崇、 股东满意、 员 工热爱,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的资 产管理公司。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张光华, 男, 博士。 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计划处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 、 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2007 年 4 月 起于招商银行任职, 曾任副行长等职务, 现任招商银行副董事长、 党委副书记 。 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 入 招 商 证 券 , 期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中 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 参与南方 证券的清算;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 曾在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 现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分管风险管理、 公司财务、 清算及培训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 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 女, 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李 俊 江 , 男 , 经 济 学 博 士 ,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历 任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副 院 长 、 德 国 不 莱梅大学客座教授、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经济系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金融学院院长、 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 美国研究所所长。 兼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 秘书长、 中国美国经济学会副秘书长、 教育部经济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中共吉林省 委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 女, 高级经济师。 毕业 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 军区三局战士、 助理研究员;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 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 银 行 部 资 金 处 副 处 长 ; 中 信 银 行( 原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等职。 现任 中国证 券市 场研究 设计 中心(联办) 常 务干事 兼基 金部总 经理; 联办控 股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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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 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蔡廷基, 男, 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 (现为香港理工大学) 会计系。 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 经理,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执行合伙人, 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伙人。 现为香港会 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上海市静安区政协委员、 上海市静安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名誉副主席。 兼 任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非执行独立董事。 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孙谦, 男, 新加坡籍, 经济学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 于北京大学、 复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 士学位。 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 会计研究院院长及 特聘教授、 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 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 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 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 女,1981 年 07 月 ――1988 年 8 月, 曾在江 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 门任职;1983 年 11 月― ―1988 年 08 月, 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8 年 08 月――1994 年 11 月,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 1994 年 11 月 ――2006 年 02 月,历任 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2006 年 03 月――2009 年 04 月, 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 察总审计师;2009 年 04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本科专业,硕士学历。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 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招 商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 2010 年 6 月起任 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12 年 9 月起 任招商银 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江勇,男,对外经贸大学经济学硕士。1984 年 北京师范大学任教;1996 年国际商 报跨 国经营导刊副主编;2003 年中国金融 家主编助理;2005 年钱 经杂志主编;2008 年加 入招商 基金,现任市场部总监、公司监事。 庄永宙,男,清华大学工学硕士。1996 年 加 入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科技处; 1997 年加入 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2002 年起参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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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 曾任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副总监,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公司监事。 罗琳,女, 厦门大学经 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 , 先 后担任项目 经理、高级 经理、业务 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筹 备,公 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 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 现任产品研发部总监、 公司监事。 王晓东, 女,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 深圳特区证券总经理助 理、 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副总经理、 华 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07 年 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招商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事。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 入 广发 证 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 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介绍 邓栋,男,中国国籍,工学硕士。2008 年 加 入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从 事 审 计 工 作,2010 年 1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 现任招商安达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3 年 3 月 9 日至今) 、招商安润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3 年 4 月 19 日至今) 、 招 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3 年 9 月 12 日至今)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5 年 4 月 19 日至 今) 、招商瑞 丰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2 月 12 日至今) 。 3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 总经理金旭、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负责 人袁野、 总经理助理兼全球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二部负责人杨 渺、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四部负责人王忠波、交易部总监路明。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职责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 理 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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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3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不 得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 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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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4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 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 五 )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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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5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 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监事会: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 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负责决定 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 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 风险或隐患, 或发 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 并针对公司经 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 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 员工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 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1 )内控制 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 公司内控大纲包括 《内部控制大纲》 和 《法规遵循政策 (风险管理制度) 》 , 它们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 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进 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 )风险控 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 业务隔离制度、 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权限管理制度、 信 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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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6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 合理性和 有效性、 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 、内部控制 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 )控制环 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 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 化氛围和环境, 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管理层的经营思 想、 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 节。 (2 )风险评 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 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 )控制活 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1 )组织结构 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 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 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 职责 明确, 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 岗 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 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第三道监控防线。 2 )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 如标准化业务流程、 业务、 岗位和空间隔离 制度、 授权分责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保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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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7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 险。 3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帐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 )信息沟 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 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按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 )执行体系 报告路线: 各业务人员 向部门负责 人报告;部 门负责人向 分管领导、 总 经 理报告; 2 )监督体系 报告路线: 公司员工、 各部门负责 人向监察稽 核部门报告 ,监察稽核 部 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 )督察长定 期出具监察 报告,报送 董事会及其 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 和中国证监 会 ;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内部监 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 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 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 公司监事会、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 员 会、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 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 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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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本情 况 1 、 基本 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2 、 基金 托 管部 门 及 主要人 员 情 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设 立于1998 年 ,现有员工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 有丰富的银 行 、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 、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情况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307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282 只, 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二 ) 托 管业 务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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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9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包括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 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 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 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 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 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 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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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场外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 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 交 易 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电话: (0755 )83195018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李涛 招 商 基 金华东 机 构 理财中 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 险大厦 1601 室 电话: (021 )58796636


联系人: 王雷 招 商 基 金华南 机 构 理财中 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招 商 基 金养老 金 及 华北机 构 理 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40 联系人:刘超 招 商 基 金直销 交 易 服务联 系 方 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3 层 招商基金市场 部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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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1 (2 )代销机 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3 )代销机 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 、场内发售 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 内发售机构。 (二)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 (010 )59378888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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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2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和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联系人: 蔡正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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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3 六 、 基 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业 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 〕 436 号文注册 公开募集。 ( 一 ) 基金类 别 、 运作方 式 及 存续期 间 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运作方 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 存续期间:不定期 。 基金面值及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 金按初始面值 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二)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募集目标上限。 ( 三 ) 募集期 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5 年 4 月 13 日到 2015 年 4 月 24 日向 投资者公开发售, 其中周六、 周日发 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四 ) 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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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4 ( 五 ) 募集方 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 场 内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 司也可代理场内基 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六 ) 募集场 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 市 (或网点) 名单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 形式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面 值 、 认购费 用 、 认购价 格 及 计算公 式 1 、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3 、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 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 )本基金 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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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5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200 万 0.8% 200 万≤M <500 万 0.5% M ≥500 万 每笔 500 元 (2 )本基金 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1 )场外认 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 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归入基 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其中利息折 算的份额以基金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认购费率为 1.2% , 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 =98,814.22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8,814.22 =1,185.78 元 认购份额=(98,814.22+50)/1.00=98,864.22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认 购本基金,可得到 98,864.22 份基金 份额。 (2 )场内认 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 =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 = 认 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 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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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6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 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 场内认购 60,000 份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 元, 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 1.2% , 则其可 得到的 招商丰泰 混合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 60,000× (1 +1.2%)=60720.00 元 认购费用=1.00× 60,000× 1.2% =72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 =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 =60000.00 +50 =60050 份 即投资者通过 场内认购 60,000 份本基 金,需缴纳 60720.00 元,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 基金份额为 60050 份。 本基金认购费在认购时收取并由投资者承担, 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八 ) 投资人 对 基 金份额 的 认 购 1 、认购的时 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 、认购的限 制 (1 )本基金 场内认购采 用份额认购 的方式。在 具有基金代 销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 所 会 员单位进行 场内认购时, 投资人以份额申请, 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 超过 1000 份的 应为 1000 份 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 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 单个基金 账户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具体认购金额由代销机构制定和调整。通过 招商基金 官网交易平台 认购, 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本基金募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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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7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2 )投资者 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 )投资者 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撤消。 (4 )基金募 集期间单个投资人 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 )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 通过其 办理 认购的销售 网点查询认 购 申请的受 理 情 况。 (6 )销售机 构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 实 接 受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九 ) 募集期 间 认 购资金 利 息 的处理 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 ) 募集期 间 的 认购资 金 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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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8 七 、基金 备案 ( 一 ) 基金合 同 备 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生效 ;否则《基 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效 时 募 集资金 的 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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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9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 、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交易 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本基金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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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0 九 、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 和 赎回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与 赎 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 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也可使 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和赎回业务。 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机构 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与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新的业务发展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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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1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场 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的场 内申购、赎 回业务时, 需 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 、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 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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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2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前 提 下, 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 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五 ) 申购与 赎 回 的数额 限 制 1 、本基金单 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含申 购费) 。各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申 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时, 单笔赎 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0 份,若某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0 份,则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 须 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对于场内 申购、赎回 及持有场内 份额的数量 限制,深圳 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 办理。 ( 六 ) 申购费 用 和 赎回费 用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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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3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200 万 1.0% 2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 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 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 参照场外收取。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 1.5% 的 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且 不少 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 0.75% 的 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且不少 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 并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 入基金财 产。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 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 不需召开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 率为固定值 0.5%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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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4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转换费用 (1 )各基金 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 )在场外 申请转换的 基金份额, 每笔转换申 请的转出基 金端,收取 转出基金的 赎 回 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 1.5% 的 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且 不少 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 0.75% 的 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且不少 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 并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 入基金财 产。 (3 )每笔转 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 (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 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 (费 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 )基金转 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 、基金管理 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易和 400-887-9555 的 电话交易, 详 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 准的调整请查阅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及公司公告。 6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7 、办理基金 份额的场内 申购、赎回 业务应遵守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 扣除申购费 用 后 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采 用 截 尾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投 资 者。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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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5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1,500 元 在申购 本基金, 且该申购 申请被全额确认, 对应的申购 费 率为 1.5% ,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1,500 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1+1.5%) =100,000 元 申购费用=101,500 -100,000 =1,5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200=83,333.33 份 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所得基金份额为 83,333.33 份。 若投资者是 场内申购, 则所得份额 为 83,333 份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 申购份额(0.33 份)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83,333 ×1.200=99999.6 元 退款金额=101,500-99999.6 -1,500=0.40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1,500 元 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则可得到 83,333 份基金份额, 同时应得退 款 0.40 元。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额 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 申请当日基 金 份 额净值的金额, 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 但不满 1 年,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 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如为场外投资者 :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 时间大于 30 日但 不满 1 年,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如为场内投资者,其适用费率恒定为 0.5% 。 3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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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6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八 ) 申购和 赎 回 的 登记 结 算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 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 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 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九 )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及处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 暂停赎 回 或 者延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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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7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 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一 )巨额 赎 回 的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 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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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8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 十二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基金 的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四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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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9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五 )基金 的 转 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 同 销 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 )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基 金 份额赎回业 务 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 基金份额场 内 赎 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 或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需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统 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 登 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 跨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 规 定 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 的 冻 结、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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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0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将基金资产在不同投资资产类别之间灵活配置, 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为 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 (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 券等) 、资产 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策 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业 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 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 并据此评价 未来一段时间股票、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 主动调整股票、 债券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 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自下而上的选择。 在定性方面, 主要考察公司的业务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 产业政策方向; 其次分析公 司的核心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是否具有足够的市场空间, 公司的盈利模式、 产品的市场竞争 力及其发展的稳定性;此外还 将评估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是否合理等。 在定量方面, 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盈利能力及其估值水平, 选取具备良好业绩 成长性并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指标包括: 1 )成长性指 标:过去两 年和预计未 来两年公司 收入和利润 的增长率、 资本支出、 人 员 招聘情况等。 2 )盈利能力 :毛利率、ROE、ROA 、ROIC 等。 3 )估值水平 :PE 、PEG 、PB 、PS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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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1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固定收益品种主要投资策略包括: 久期策略、 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策 略等。 (1 )久期策 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 经济周期 、 国家的货币政策、 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 对 未 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2 )期限结 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 国家的货币政策、 汇率政策、 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 投资者 对 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 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 收益率曲线的变动 趋势包括: 向上平行移动、 向下平行移动、 曲线趋缓转折、 曲线陡峭转折、 曲线正蝶式移动、 曲线反蝶式移动, 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限结构, 然 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3 )个券选 择 策略 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 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 预 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 并结合流动性偏好、 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 综合评 判个券的投资价值。 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 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 并比较不同模拟组合之 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对 权 证 资 产 的 投 资 主 要 是 通 过 分 析 影 响 权 证 内 在 价 值 最 重 要 的 两 种 因 素 —— 标 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5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 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交易, 以管理市场风险和调节股票仓位 为主要目的。 6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特点。 因此 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 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 量化比 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本基金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 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 采取 “尽 早出售”策略,控 制投资风险。 另外, 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内嵌转股选择权,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性定 量研究,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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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2 (四)投资决 策 程 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 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员、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 密 切合作,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 )投资部 门通过投资 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提供研究分析与支持 ; (3 )基金经 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 )基金经 理发送投资指令; (5 )交易部 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 )数量分 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 )基金经 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 操作风险等投 资风险进行监控, 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 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 提供给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五)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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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3 (12) 基金 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如本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 )等;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如不投资股指期货,则不受股指期货 相关条款限制; (15 ) 本基金 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需提 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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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4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 (单利年化) 本基金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 (单利年化) 为 比较基准主要是基于本基金为绝对收益基金, 选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利率+3% (单 利年化)为业绩基准比较适宜。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七)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品种, 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相关 权 利 的处理 原 则 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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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5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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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6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 债。 ( 三 )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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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7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持有的银 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 、基金份额 的估值,基金份额采用份额净值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估值。 9 、本基金可 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10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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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8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 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 值 错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 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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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9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10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期 货公司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 力 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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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0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 收益分 配 原 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 、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 基金收 益 分 配中发 生 的 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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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1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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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2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 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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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3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调 低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 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公告。 ( 五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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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4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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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5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相关法 律 法 规关于 信 息 披露的 规 定 发生变 化 时 ,本基 金 从 其最新 规 定 。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公开披 露 采 用的语 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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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6 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 工作 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份额 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份额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6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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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7 8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9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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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8 三十; (11 )涉及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 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2 、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 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 、投资股 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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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9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网站,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网站,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 八 ) 暂停或 延 迟 披露基 金 相 关信息 的 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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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0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与 管 理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 技术风险 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 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 承 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 通过正规的途径, 如: 招商基金客户服 务热线(4008879555 ) , 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 )或者通过 其他代销机构, 对本基金进行充分、 详细的了解。 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 投资期限、 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 能 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 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 即使出 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 因基金份额拆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因基金份额拆 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 初始面值,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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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1 ( 一 ) 证券市 场 风 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风 险的主要因素有: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 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 表。 因此,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 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 其股票价 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 少。 5 、购买力风 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 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 二 ) 流动性 风 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基金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如果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迅速变现对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 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基金将面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三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 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四 )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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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2 ( 五 ) 本基金 的 特 定风险 1 、本基金是 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 0%-95% ,通过二级 市场直接买 入 股 票,所占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10% ;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 因此股市、 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 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 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 、本基金可 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 募债由于发 行人自身特 点,存在一 定 的 违约风险。 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 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 存 在流动性风险。 3 、本基金可 投资股指期 货,股指期 货采用保证 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有 杠 杆 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 、本基金如 进行 新股投资,因估值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带来申购套利的风险。 ( 六 ) 投资股 指 期 货的风 险 1 、股指期货 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 、股指期货 合约到期时 ,基金账户 仍持有未平 仓合约,交 易所将按照 交割结算价 将 账 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3 、持仓组合 品种变现时 ,由于市场 流动性严重 不足或头寸 持有集中度 过大导致未 在 合 理价位成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4 、股指期货 设置了涨跌 停板限制, 基金账户中 股指期货持 仓可能无法 平仓,存在 流 动 性风险。 5 、交易所设 置了持仓限 制,基金账 户中股指期 货持仓超过 限制比例, 会被交易所 或 期 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6 、 交易所设 置了强制减仓限制, 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符合交易所强制减仓范围的, 存在强制减仓的风险。 7 、基金托管 人调拨资金 不及时,无 法向期货公 司缴足交易 保证金,会 被期货公司 强 行 平仓,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 七 ) 其他风 险 1 、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 违反 操作规 程等 引致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易 、会计 部 门 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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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3 2 、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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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4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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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5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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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6 十九、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 部机构;


(15)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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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7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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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8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 及投资所需 其他账户、 为基金办理 证 券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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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9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 户,按照《 基 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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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0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立设日常机构。 1 、除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外,当出 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 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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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1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 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的条件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 理人、登记 机构、基金 销售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 范 围 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 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情 形。 3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 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 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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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2 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 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 、通知 (1 )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 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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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3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 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 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或 会 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 金 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 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 意 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 法律法规冲 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 他 方 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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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4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7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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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5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通过 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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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10 、本部分 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 无需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1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3 、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 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 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 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 )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 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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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7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 市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 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 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10)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1 、 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 - (10)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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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8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调 低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 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公告。 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将基金资产在不同投资资产类别之间灵活配置, 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为 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 (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 券等) 、资产 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 股 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 3 、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制 (1 )禁止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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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9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投资组 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 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的同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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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0 12 )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3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如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 则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如不投资股指期货,则不受股指期货相关条款限制; 15 ) 本基金 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需 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的财产 1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 总和。 2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 、基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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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1 4 、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自 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 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 仲裁费和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 履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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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2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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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3 二 十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1 、 基金 管 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8 楼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 )83196351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2 、 基金 托 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自 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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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4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 (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 券等) 、资产 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 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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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5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如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 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如不投资股指期货,则不受股指期货相关条款限制; 15 ) 本基金 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需提 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对基金 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监督。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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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6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2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 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 定 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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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7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1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 关 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无 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 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 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 金管理人宣 布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 集 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定 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 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在基 金托管人处 为本基金开 立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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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8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基金的 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 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 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 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 、基金证券 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 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 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 金 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 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的, 涉 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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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9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和 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 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 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 金合同》 、 《证 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对 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 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公允 价 值 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 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 )当基金 资产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 点后三位内 (含第三位 ) 发生差错 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计 价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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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0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 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 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 券交易所 、 期货公司 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 可 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 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 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 商 未 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 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 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 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 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 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 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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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1 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 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保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 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 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七 ) 适用法 律 与 争议解 决 方 式 1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生 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并 按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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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2 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和律 师 费由败诉方承担。 3 、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八 ) 托管协 议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 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本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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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3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 同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 网上开 户 与 交易服 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 网址:www.cmfchina.com ( 二 ) 资料的 寄 送 服务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 场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定制情况, 提供纸质、 电子邮件或 短 信 方式对账单。 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服务费 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 2 、由于交易 对账单记录 信息属于个 人隐私,如 果客户选择 邮寄方式, 请务必预留 正 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更新。 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 政平信邮寄方式, 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 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 、电子邮件 对账单经互 联网传送, 可能因邮件 服务器解析 等问题无法 正常显示原 发 送 内容, 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 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 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 人不 寄送场 内投资者的 对账单,投 资者可随时 到交易网点 打印交易资 料 或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交易信息。 5 、根据客户 的需求,本 基金管理人 可向场外基 金持有人提 供如资产证 明书等其它 形 式 的账户信息资料。 ( 三 ) 信息发 送 服 务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场外基金持有人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 息包括: 基金净值、 投研观点、 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 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 需 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 除了发送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 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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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4 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 如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 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 务。 (四) 网络在 线 服 务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基 金 账 号/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及 登 录 密 码 登 录 招 商 基 金 网 站 , 可 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 务 中 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 , 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场 外基金持有人更可通过热线进行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费) ( 六 ) 客户投 诉 受 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 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 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 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 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二十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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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5 二十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一 ) 招募说 明 书 的存放 地 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 二 ) 招募说 明 书 的查阅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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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6 二十四 、 备 查 文 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注册的文件; (二) 《招商 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 ; (三) 《招商 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 管协议》 ;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