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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100A(150135)

国富100A/B: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 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 4 月8 日 
1 公告 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富中证100 指数增强分级 (场内简称: 国富
100) 
基金主代码 16450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3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 ) 、《 富兰克林 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
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以及相关公告等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4 月 10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4 月 10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5 年4 月 10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国富中证 100 指数增 国富中证 100 指数增强分级A(场内简称:
国富100A) 
强分级B(场内简称:
国富100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50135 150136 
该 分 级 基 金 是 否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定期定额投资 
否 否 
注: 
1、 本基金投资者范围为 本基金《基金合同》 中约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 种方式对国富中证10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但 本基金的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与国 富中证100 B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和 定期定额投资。在符合法律法规 和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 证100 B 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日常 申购 、赎回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的 办理时 间 国富中证100份额的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 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 赎回 、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时除外。 投资者提出的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申请时间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 午15:00)之前,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 如果投资人提出的 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申请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后 ,将作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的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的价格。 3 日常 申购 业务 3.1 申购 金额限 制 1、 分级 运作期 内,在 本基金代 销机构 的代销 网点、直 销网上 交易以 及直销 电话交易进行场外申购时, 投资者以金额申请, 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500 元 (含申购费 )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 500 元 (含申购费 ) 。 直销柜 台基金投 资者 首次申 购 本基金的 最低 金额为 100,000 元(含 申购 费 ),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500 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 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 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的规定高 于此限额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 分级 运作期 内,投 资者通过 场内具 有基金 代销资格 的深圳 证券交 易所会 员单位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50,000 元(含申 购费),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3.2 申购 费率 3.2.1 场外申 购费 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3.2.2 场 内申 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 资 者 的 场 内 申 购 费 率 。 3.3 其他 与申购 相关 的事 项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围 内根据 实际情 况调整 上述申购金额限制、 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2、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投资者 承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 日常 赎回 业务 4.1 赎回 份额限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外赎回国富中证 100 份额,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 为5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内赎回国富中证 100 份额, 每笔赎回 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单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必须一同赎回。 4.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的 场外 赎回费 率 不高于 0.5% ,随 基金 份额持有 期限 的增加 而 递减; 本基金的 场内赎 回费率 为固定赎 回费率 0.5% ,不按份 额持有 时间分 段设置赎回 费率。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赎回费 持有时间 (年)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 1 年(含1 年)至2 年











0.25% 2 年(含2 年)以上











0 场内赎回费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 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 730 天。 4.3 其他 与赎回 相关 的事 项 1、 本基 金的 赎回费 用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其中 25% 的部 分归入 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本基金《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范围 内根据 实际情 况调整 上述 赎回份 额限制、 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1、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有: 本公司直销中心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国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国泰 君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中国 银河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 任公司、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司、 安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齐鲁 证券有 限公司、 华宝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2、 投资 者可与 各 销售 机构约定 在固定 时间、 以固定金 额定期 申购本 基金, 本 基金每期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但销售机构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 100 元的, 则按照 销售机构规定的金额执行。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3、 除每 期最低 申购金 额限制外 ,定期 定额投 资业务的 具体业 务规则 以 本基 金的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 、 《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和本公司 《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 的规定为准; 具体 办理程序应遵循各 销售 机构的相关规定。 6 基金 销售 机构 6.1 场外销 售机 构 6.1.1 直销机 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蓉婕 电话:021-38555678 传真:021-68870708 客服电话:4007004518 、95105680 或021-38789555 网址:www.ftsfund.com 6.1.2 场外非 直销 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齐鲁证 券有限 公司 、东 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证券 (浙江) 有 限责任公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天相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上 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 光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 上海华 信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司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6.2 场内销 售机 构 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会员单位名单: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上海华信证 券、 财 通证券、 长城证券、 长 江证券、 诚浩证券、 川 财证券、 大通证券、 大 同证券、 德 邦证券、 第一创业、 东 北证券、 东方证券、 东 海证券、 东莞证券、 东 吴证券、 东 兴证券、 高华证券、 方 正证券、 光大证券、 广 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 都证券、 国 海证券、 国金证券、 国 开证券、 国联证券、 国 盛证券、 国泰君安、 国 信证券、 国 元证券、 海通证券、 恒 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 塔证券、 宏信证券、 华 安证券、 华 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 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 龙证券、 华融证券、 华 泰联合、 华 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 鑫证券 、 江海证券、 金 元证券、 开源证券、 联 讯证券、 民 生证券、 民族证券、 南 京证券、 平安证券、 齐 鲁证券、 日信证券、 瑞 银证券、 山 西证券、 上海证 券、申 万宏源、 世纪证 券、首 创证券、 太平洋 证券、 天风证券、 天源证券 、万和 证券、 万联证券 、五矿 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 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英大证券 、招商 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 证券、 中金公司 、中山 证券、 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证券 (浙江) 、 中 信证券 (山东) 、 中信 证券、 中银 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7 基金 份额 净值公 告/ 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 露安排 本公司从 2015 年 4 月10 日起, 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其他 需要 提示的 事项 1、本公 告仅对 本基金 开放申购 、赎回 和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的 有关事 项予以 说明。 投 资者欲 了解本 基金的详 细情况 ,请详 细阅读刊 登在2015 年2 月26 日《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上的 《招募说明 书》 。 投资者也可 通过登 陆本公 司网 站(www.ftsfund.com)查 阅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资料。 2、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或 021-38789555 ) 了解本基金 申购、 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事宜, 亦可通过本公 司网站(www.ftsfund.com )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3、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 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4、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5、 风险 提示: 本公司 承诺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 资所固有 的风险 ,不能 保证投资 者获取 收益, 也不是替 代储蓄 的等效 理财方式。 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的 《 基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书 》 等 文件, 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 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4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