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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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 顺长 城 稳 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重 要提 示
1、 景顺 长城 稳 健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募集已 获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5]483 号 准予募集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 和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为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 。
4、 本基 金的发 售 对象 为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基金份额将 于 2015 年 4 月 7 日至 2015 年 4 月 13 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网点公开发售。
6、 投资 者欲购 买本基 金,需开 立本公 司基金 账户。基 金 募集 期内本 公司直
销中心和指定销售网 点 同 时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手 续 。 在 基 金 募集 期
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 一个 投资者 只能开 设和使用 一个基 金账户 。 已经开 立本公 司基金 账户和
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 账户 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 账户和交易账户, 可直接认购
本基金。
8、 投资 者 有效 认购款 项在基金 募集期 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 成 基金份 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9、 本基金首次认 购最低限额为10 元, 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 具体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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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提交基金 认 购申请时, 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 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
人民币, 追加认购不受首次 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
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但认购申请一经 受理不得撤销 。
10、 销售机构 (指 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 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 应以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准。 投资者 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 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 4 月 4 日《上海 证券报 》上
的《 景顺 长城 稳 健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及 本公告 将同 时发布 在本 公司网 站(www.igwfmc.com) 及销
售机构 网站,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
事宜。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及其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销售网点详见各销售机构 的
相关业务公告。
13、 在募集期间, 各 销售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 具体城市名
单、 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 销售机构的公告, 或拨打
本公司及各 销售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4、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咨询认购事宜,也
可拨打 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 及其他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 , 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咨询购买事宜。
16、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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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
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 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
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是 混合型基金, 属于 中高预
期收益和 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
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 收益
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
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 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
失的可能性。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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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 、 本 次募 集 的基 本 情况 5
二 、 发 售方 式 及相 关 规定 7
三 、 开 户与 认 购程 序 9
四 、 清 算与 交 割 14
五 、 基 金的 验 资与 基 金合 同的 生 效 15
六 、 本 次募 集 当事 人 及中 介机 构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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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 次募集 的基 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 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194)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5、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6、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公司深圳总部。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 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7、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 同生效
(1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5 年4 月7 日至 2015 年4 月13 日。
(2 )2015 年4 月 7 日至2015 年4 月13 日 ,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
投资者同时发售,先购先得。 自 2015 年 4 月 7 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
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若
自基金发售之日起3 个月 届满, 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则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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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固有 财产承 担因募 集行为而 产生的 债务和 费用 ,在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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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本基 金的发 售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同时 通过直销 和其他 销售机 构两种
方式公开 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也拟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0.1%
100 万≤M<200 万 0.08%
200 万≤M<500 万 0.04%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 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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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 元通过某银行网点认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 (1+1.0%) = 9,900.99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900.99 = 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 + 10 )/ 1.00 = 9,910.99 份
即: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 通过某银行网点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 元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
9,910.99 份基金份额。
4、 本基金首次认 购最低限额为10 元, 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 具体以本公司
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提交基金 认 购申请时, 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金额不受首次
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
5、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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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开 户与认 购程序
一、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15 年 4 月 7 日至 2015 年 4 月 13 日 9:00 至 16:00(周六、周日、法定
节日不受理) 。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 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业务申请表》 ;
? 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税 务 登 记 证 等 有
效证件的 原件及复印件;
? 银行出具 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 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加盖单位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 准确, 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 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 加盖银行受理 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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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盖银行受理 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 T+2 日(工作 日)在
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
认,认购的最终 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方能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 ) 投资者 所填 写的票据 在汇款 用途中 必须注明 购买的 基金名 称和基金代
码, 并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 中国 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 开立
的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账户, 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到
账。
a、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 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29200065484
大额支付行号 :102584003247
b、 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营业部
账户:41000500040008376
大额支付行号 :103584000050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专户
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 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 则 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
(即有效申请日) 。
(3 )至 募集期 结束, 以下情况 将被视 为无效 认购,款 项将退 往 投资 者的指
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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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1、理财类业务签约和基金认购/申购的时间:基金开市日 08:30-15 :00
2、理财类业务签约和基金认购/申购程序:
(1 )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
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理财类交易账户签约/解约/资料变更申请书(个人) 》 ;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卡
(2 )TA 账户开户
进行 TA 账户开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中国邮政基金业务申请表》 ;
3) 客户签字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
4)已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卡;
(3 )提出认购/申购申请
在开立了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和 TA 账户开户后, 可口头
提出基金认购/申购申请。
(4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基金
管理公司 提交投 资者开 立基金账 户的申 请和认 购/申购 申请, 经基金 管理公司确
认后,投资者可在 T+2 日(工作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销售网点查询基金开
户和认购/申购 业务是 否确认。 但对于 认购, 此次确认 是对认 购申请 的确认,认
购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才能确认。
3、注意事项:
(1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说明为准。
(2 )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申购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
(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1、理财类业务签约和基金认 购/申购的时间:基金开市日 08:30-15 :00
2、理财类业务签约和基金认购/申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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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
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政府许可文件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3)填妥的《理财类交易账户签约/解约/资料变更申请书(机构) 》 ;
4)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 )TA 账户开户
进行 TA 账户开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及公章的《机构客户基金业务申请表》 ;
3)已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3 )提出认购/申购申请
在开立了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和 TA 账户开户后, 办理认
购/申购交易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及公章的《机构客户基金业务申请表》 ;
3)已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4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基金
管理公司 提交投 资者开 立基金账 户的申 请和认 购/申购 申请, 经基金 管理公司确
认后,投资者可在 T+2 日(工作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销售网点查询基金开
户和认购/申购 业务是 否确认。 但对于 认购, 此次确认 是对认 购申请 的确认,认
购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才能确认。
3、注意事项:
(1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说明为准。
(2 )前 来柜台 办理基 金交易的 经办人 必须是 该机构签 约时在 系统中 预留的
机构经办人员。 如需变更系统预留经办人, 需前来柜台办理交易的经办人员提供
机构法人代表的授权书及前来办理交易的新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复件, 网点柜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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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机构客 户资料 查询/ 更改交易 变更预 留的经 办人及相 关信息 后方可 继续办理业
务。
注: 投资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详细的开户及认购手续 敬请以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 的规定为准。
三、 投资者提示
1、请有 意认购 基金的 投资者尽 早向直 销中心 或 销售网 点索取 开户和 认购申
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 www.igwfmc.com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 其他 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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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清 算与交 割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全 部被冻 结在本 基金募集 专户, 在基金 募集行
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成
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 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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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1、 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
券投资基金法》 规定, 并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
基金备案手续:
(1 )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 )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两百人。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募集期限 结束之 日起十 日内聘请 法定验 资机构 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基金 募集达 到基金 备案条件 的,自 基金管 理人办理 完毕基 金备案 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如果 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 基金备 案条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承担 下列责
任:
(1 )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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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及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四路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 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三)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1661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严丽娟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2、 销售机构
(1 )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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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孙小雅
客服电话:95580
网站:www.psb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 委托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登记 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
话:0755-8237038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杨波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六) 会计师事务所 及 经办注册会计师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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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四 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