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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A(202301)

南方现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1 
 
 
 
南 方 现金增 利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5 年 3 月5 日 
 
 
 
 
 
 
 
 
 
 



2 2 重 要提 示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基金字 【2004 】2 号 文批 准 公 开发 行。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于 2004 年3 月 5 日 正式 生效 。





南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本基 金管 理人 ” 或 “ 基金 管理 人 ” 或 “ 管理 人” )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 ,投资 者购 买 本基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款存 在银 行或存 款类 金融机构 ,基 金管理 人不 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风 险 , 投资人 申购 基金时应 认真 阅读招 募说 明书。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 表 现。 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已经 根 据《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及其它 有关规 定作了 修订 并 已于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或网 站进行 了公 告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2015 年 3 月5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4 年12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 。


3 3 目录 1、绪 言........................................................................ 4 2、释 义........................................................................ 5 3、基 金管 理人 .................................................................. 8 4、基 金托 管人 ................................................................. 17 5、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6、 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 59 7、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 60 8、基 金的 投资 ................................................................. 68 9、基 金的 财产 ................................................................. 74 10 、基 金资 产估 值 .............................................................. 75 11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 79 12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 81 13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84 14 、基 金的 支付 功能 ............................................................ 85 15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86 16 、风 险揭 示 .................................................................. 89 17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1 18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3 19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5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12 21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115 22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 116 23 、备 查文 件 ................................................................. 117


4 4 1 、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2003 年10 月28 日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并 于2004 年6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2004 年 6 月 29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 会” ) 发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 施行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和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2004 年 6 月 11 日 中国 证监 会 发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2005 年3 月25 日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5 年4 月1 日起 施行 的 《关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等相关 问题 的通 知》 和 《 货币市 场基 金信 息披 露特别 规定 》以 及根 据以 上法律 法规 修订 后的 《 南 方现金 增利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 提 供 未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中 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 募说 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说 明书 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是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5 5 2 、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南方 现金 增利 基金 基金合 同或本 基金合 同:





指《 南方现 金增利 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明 书或 本招募 说明 书:指《 南方 现金增 利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及对 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 的任何 修订和 补充 发行公 告或 本发 行公 告:


指《南 方现金增利基金发行公告 》及对本基金公告的任何 修订和补 充 《托管 协议 》 :

















指《南 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本托管协议的任何 修订和补 充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五 次 会议通 过并 于2004 年6 月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11 日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通知 》


























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5 年4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关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等相关 问题 的通 知》 《特别 规定 》




















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5 年4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货币 市场 基金 信息 披露 特别规 定》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约 束,根 据基金 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 的基金发 起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持有 人 基金发 起人 :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6 6 基金管 理人 :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人 :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基 金销 售的 代理 机构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 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基金成 立日 : 指基金 达到 成立 条件 后, 基金管 理人 宣布 基金 成立 的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 招募说明书 公告之日起到 基金认购截 止日的时间段 ,最长不 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成立 并存 续的 不定 期之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认购 、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日/天:


























指公 历日 月:





























指公 历月 认购: 指本基 金在 发行 募集 期内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单 位的行 为 申购: 指基 金存续期间 投资者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申请购买本基 金单位的 行 为 赎回: 指基 金存续期间 持有本基金单 位的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申请 卖 出本基 金单 位的 行为 转换: 指投 资者将其所 持有的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任一开放式 基金向本 基 金管 理人提出申 请将其原有基 金(转出基 金)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 单 位转 换为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任何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 入基金) 的 基金单 位的 行为 基金份 额等 级 :














指本 基金 根据 投资 者申 购本基 金的 级别 , 对投 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费率计 提持续销售费 ,因此形成 不同的基金份 额等级。 各 级基金 份额 单独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7 7 持续销 售费用 :

















指本 基金支 付基 金销售 代理人 佣金以 及基金 管理 人的营 销广告 费、 促销活 动费 、 持有 人服 务 费等的 费用 , 该笔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扣除 , 属于基 金的 营运 费用 摊余成 本法 : 指计 价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 或商定利率并 考虑其买 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期限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收 益 基金日 收益 :




















指 每万 份基 金单 位的 日 收益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 指以最 近七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基金账 户: 指基 金管理人给 投资者开立的 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本基 金的所有 权 凭证 指定报 刊 :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8 8 3 、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文批 准,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司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广 西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0]78 号文 批准 进行 了 增资扩 股 , 注 册资 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 。2005 年 ,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 文 批 准 进 行 增 资 扩 股 , 注 册 资 本 达 1.5 亿 元 人 民 币 。2010 年,经证监许可 [2010]1073 号文 核准 深圳 市机场 (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持 有的 30%股权 转 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2014 年公 司进 行 增资扩 股 , 注 册资 本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 。 目 前股 权 结构 : 华 泰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45% 、 深 圳市 投 资控股 有限 公 司 30% 、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限 公 司 15% 及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1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员,工 商管 理硕士 ,高 级经济师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江苏 省分 行 金融管理 处科 员、中 国人 民银行南 京市 分行江 宁支 行科员; 华泰 证券证 券发 行部副经 理、 总经理 助理;江 苏省 证券登 记处 总经理; 华泰 证券副 总经 理、总裁 。现 任华泰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兼党委 副书 记、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泰金融 控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涛先 生, 董事 ,中 共党 员,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获 博士 学位。1994 年 8 月加入华 泰证 券,历 任总 裁秘书、 投资 银行一 部业 务经理、 上海 总部投 资银 行业务部 副总 经理、 公司董事 会秘 书、总 裁助 理兼董事 会办 公室主 任、 副总裁、 党委 委员。 现任 华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华 泰金 融控 股(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健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 年12 月加入华 泰证 券并一 直在 华泰证券 工作 ,历任 人事 处职员、 人事 处培训 教育 科科长、 投资 银行总 部股票事 务部 副总经 理、 投资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投资银行 一部 高级经 理、 投资银行 总部 副总经 理兼发行 部经 理、资 产管 理总部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总部业务 总监 、总裁 助理 、副总裁 、董 事会秘 9 9 书等职务 。现 任华泰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的副总 裁、 党委委员 、董 事会秘 书; 华泰联合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 华泰紫 金投 资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 、江 苏股权交 易中 心有限 责任 公司董事 长、 华泰瑞 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夏桂英 女士 , 董事 , 中共 党员 , 高 级经 济师 ,26 年 法律公 司管 理经 济工 作从 业经历 。 毕业 于 中国政法 大学 法律专 业, 获法学硕 士学 位。曾 先后 担任中国 政法 大学中 国法 制研究所 教师 、深圳 市人大法 工委 办公室 主任 科员、深 圳市 光通发 展有 限公司办 公室 主任、 深圳 市投资管 理公 司总法 律顾问 、深 圳市 对外 劳动 服务有 限公 司党 总支 书记 、董事 长等 职。2004 年 10 月加 入深 圳市 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历任 法律 事务部部 长、 企业一 部部 长职务。 现任 深圳市 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深圳 市通 产集团 有限 公司董事 、深 圳市高 新投 集团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城市建 设开 发(集 团)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中 小企业 信用 融资 担保 集团 有限公 司董 事。 项建国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员,高 级会 计师, 大学 本科毕业 于中 南财经 大学 财务会计 专业 。 曾在江西 财经 大学任 教并 担任审计 教研 室副主 任, 其后在深 圳蛇 口信德 会计 师事务所 、深 圳市商 贸投资 控股 公司 任职 ,2004 年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成 立至 今, 历任 公司 投资部 部长 、 投 资发 展部部长 、企 业一部 部长 ,长期从 事投 融资、 股权 管理、股 东事 务等工 作。 现任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公司 战略 发展部 部长 、中国深 圳对 外贸易 (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长城润 达资 产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 、深圳 市高 新投集团 有限 公司监 事、 华润五丰 肉类 食品( 深圳 )有限公 司董 事、深 圳市建 筑设 计研 究总 院有 限公司 董事 、深 圳市 深投 华控产 业投 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李自成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员,硕 士研 究生学 历。 历任厦门 大学 哲学系 团总 支副书记 、厦 门 国际信托 投资 公司办 公室 主任、营 业部 经理、 计财 部经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厦门国 际信 托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厦门 国际信托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工会 主席 、党总 支副 书记。现 任厦 门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 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 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投资 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投 资总 监;现 任兴 业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兴业 创新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兴 证( 香港)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杨小松先 生, 总裁, 中共 党员,经 济学 硕士, 注册 会计师。 历任 德勤国 际会 计师行会 计专 业 翻译, 光大 银行 证券 部职 员,美 国 NASDAQ 实 习职 员,证 监会 处长 、副 主任 。2012 年 加入 南方 基 金,担任 督察 长,现 任 南 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总裁、 党委 副书记 、南 方东英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香港 )董 事。 姚景源先 生, 独立董 事, 经济学硕 士。 历任国 家经 委副处长 、商 业部政 策研 究室副处 长、 国 际合作司 处长 、副司 长、 中国国际 贸易 促进会 商业 行业分会 副会 长、常 务副 会长、国 内贸 易部商 业发展中 心主 任、中 国商 业联合会 副会 长、秘 书长 、安徽省 政府 副秘书 长、 安徽省阜 阳市 政府市 长、安徽 省统 计局局 长、 党组书记 、国 家统计 局总 经济师兼 新闻 发言人 。现 任国务院 参事 室特约 研究员 ,中 国经 济 50 人 论 坛成员 ,中 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李心丹先 生, 独立董 事, 金融学博 士, 国务院 特 殊 津贴专家 ,国 务院学 位委 员会、教 育部 全 10 10 国金融硕 士专 业学位 教学 指导委员 会委 员。历 任东 南大学经 济管 理学院 助教 、讲师、 副教 授、教 授,现任 南京 大学工 程管 理学院院 长、 金融工 程研 究中心主 任、 南京大 学创 业投资研 究与 发展中 心执行主 任、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专家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市委 员会 委员及 公司治理 委员 会委员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国信 证券等 单位 的博士后 指导 导师, 中国金融 学年 会常务 理事 、国家留 学基 金会评 审专 家、江苏 省资 本市场 研究 会会长、 江苏 省科技 创新协 会副 会长 。 周锦涛先 生, 独立董 事, 工商管理 博士 ,香港 证券 及投资学 会高 级资深 会员 。曾任职 香港 警 务处(商 业罪案 调查科), 香港证券 及期 货专员 办事 处,及 香港证 券及期 货事 务监察 委员会 ,退休 前为该会 的法 规执行 部总 监。其后 曾任 该会法 规执 行部顾问 及香 港汇业 集团 控股有限 公司 独立非 执行董 事。 现任 香港 金融 管理局 顾问 。 郑建彪 先生 , 独立 董事 , 中共党 员 , 经 济学 硕士 ,20 年以 上证 券从 业经 历 。 毕业于 财政 部科 研所,曾 任职 于北京 市财 政局、深 圳蛇 口中华 会计 师事务所 、京 都会计 师事 务所等机 构, 先后担 任干部、 经理 、副主 任等 工作。现 担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 合 伙) 董事合伙 人, 中国证 监会上 市公 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询 委员 会委 员职 务。 周蕊女士 ,独 立董事 ,硕 士研究生 学历 ,曾工 作于 北京市万 商天 勤(深 圳) 律师事务 所、 北 京市中伦 (深 圳)律 师事 务所、北 京市 信利(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现任 北京 市金杜(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华南 区管 理合 伙人 , 全 联并 购公 会广 东分 会 副会长 、 广东 省律 师协 会 女律师 委员 会副 主任 、 深圳市中 小企 业改制 专家 服务团专 家、 深圳市 中小 企业公共 服务 联盟副 主席 、深圳市 易尚 展示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女 士, 监事, 经济 学硕士, 经济 师。历 任民 政部外事 处处 长、南 方证 券 有限公 司副 总 裁、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顾问 ;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席 。 舒本娥 女士 , 监事 ,15 年 的证券 行业 从业 经历 。 毕 业于杭 州电 子工 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 士 学位。 曾任 职于 熊猫 电子 集团公 司, 担任 财务 处处 长工作 。1998 年 10 月加 入华泰 证券 ,历 任 计 划资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 监察部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计划财 务部 总经理 。现 任华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财务 负责 人、计 划财 务部总经 理; 华泰联 合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监事 会主 席、华泰 长城 期货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华 泰紫 金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华泰 瑞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姜丽花 女 士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 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 曾在浙江 兰溪 马间专 厂、 浙江兰溪 纺织 机械厂 、深 圳市建筑 机械 动力公 司、 深圳市建 设集 团、深 圳市建 设投 资控 股公 司工 作,2004 年 深圳 市投资 控 股有限 公司 成立 至今 , 历 任公司 计划 财务 部副 经理、经 理, 财务预 算部 副部长, 长期 从事财 务管 理、投融 资、 股权管 理、 股东事务 等工 作,现 任深圳市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财务部 部长 ,深圳 市科 实投资发 展有 限公司 监事 、深圳市 国际 招标有 限公司董 事、 中国科 技开 发院有限 公司 监事、 深圳 市深福保 (集 团)有 限公 司监事、 深圳 经济特 11 11 区房地 产(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深 圳市 建安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苏荣坚先 生, 监事, 中共 党员,学 士学 位,高 级经 济师。历 任三 明市财 政局 、财委, 厦门 信 达股份有 限公 司财务 部、 厦门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财 务部业务 主办 、副经 理, 自营业务 部经 理;现 任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 经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林红珍女 士,监 事,投 资经 济管理专 业学 士学位, 后参 加人民大 学金 融学院 研究 生进修班 。曾 任厦门对 外供 应总公 司会 计、厦门 中友 贸易联 合公 司财务部 副经 理、厦 门外 供房地产 开发 公司财 务部经 理,1994 年 进入 兴 业证券 ,先 后担 任计 财部 财 务综 合组 负责 人、 直属 营业部 财务 部经 理、 财务会计 部计 划财务 部经 理、风险 控制 部总经 理助 理兼审计 部经 理、风 险管 理部副总 监、 稽核审 计部副 总监 、 风 险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兴业证 券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现 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兴业 创新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 苏民先生 ,职 工监事 ,博 士研究生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国投 深圳 证券营 业部 电脑工程 师, 华 夏证券 深圳 分公 司电 脑部 经理助 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 副总 监、 市场 服务 部总 监、 电子商 务部 总监 ;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风险 管理部 总监 。 张德伦先 生, 职工监 事, 中 共党员 ,硕 士学历 。历 任北京邮 电大 学副教 授、 华为技术 有限 公 司处长、 汉唐 证券人 力资 源部总经 理、 海王生 物人 力资源总 监、 华信惠 悦咨 询公司副 总经 理、首 席顾问 ,2010 年1 月加 入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 林斯彬先 生, 职工监 事, 民商法专 业硕 士,先 后担 任金杜律 师事 务所证 券业 务部实习 律师 、 浦东发展 银行 深圳分 行资 产保全部 职员 、银华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法务主管 、民 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 加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历 任监 察稽 核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总 监助 理,现 任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监。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师, 历任 江苏省 投资 公司业务 经理 、 江苏国际 招商 公司部 门经 理、江苏 省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投资 银行 部总经 理、 江苏国信 高科 技创业 投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2003 年加 入南 方基 金,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郑文祥先 生, 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 曾任职 于湖 北省荆州 市农 业银行 、南 方证券公 司、 国 泰君安 证券 公司 。2000 年 加入南 方基 金 , 历 任国 债 投资经 理 、 专 户理 财部 副 总监 、 南 方避 险增 值 基金基金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兼养老 金业 务部总 监, 现任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南 方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朱运东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经济 学学士 。曾 任职于财 政部 地方预 算司 及办公厅 、中 国 经济开 发信 托投 资公 司 ,2002 年 加入 南方 基金 , 历 任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 产 品开发 部总 监 、 总 裁 12 12 助理、 首席 市场 执行 官,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 秦长奎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工商 管理硕 士。 历任南京 汽车 制造厂 经营 计划处科 员, 华 泰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营业 部总经理 、总 裁助理 兼基 金部总经 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总经 理兼 债券部 总经理 。2005 年 加入 南方 基金, 曾任 督察 长兼 监察 稽核部 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纪 委委 员。 鲍文革先 生, 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 盟盟 员,经 济学 硕士。历 任财 政部中 华会 计师事务 所审 计 师, 南 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行部及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助理,1998 年加 入南 方基 金, 历 任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财 务负 责人、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04 年 3 月至 2005 年 3 月 , 陈键;2005 年 3 月至 2006 年 1 月, 刘 情剑;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6 月,张 纪林 ;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11 月 , 万晓西 ;2008 年 11 月至 2009 年 10 月 ,韩 亚 庆、万 晓西 ;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 10 月 ,韩 亚 庆;2011 年 10 月至 2014 年 7 月, 韩亚 庆 、 刘 朝阳 ,2014 年 7 月至 2014 年 9 月 , 韩 亚庆 、 刘朝 阳 、 夏 晨曦 ;2014 年 9 月至 今, 韩亚 庆、 夏晨 曦。 韩亚庆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2000 年开 始从 事固 定收 益类 证券承 销 、 研 究 与投资 管理 , 曾 任职 于国 家开发 银行 资金 局、 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 投资 部。2008 年 加入 南方 基金, 历任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监、 执行 总监,2014 年 12 月 至今, 担任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2008 年 11 月至今 ,任 南方 现金 基金 经理;2010 年 11 月 至今 ,任南 方广 利基 金经 理;2013 年 4 月 至今 ,任 南方永 利基 金经 理。


夏晨曦 先生 , 香港 科技 大 学理学 硕士 , 具有 基金 从 业资格 。2005 年 5 月加 入 南方基 金 , 曾 担 任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固定 收益研 究员 、风 险控 制员 等职务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监助 理。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7 月 ,任 固 定收益 部投 资经 理, 负责 社保、 专户 及年 金组 合的 投资管 理;2012 年 7 月至 2015 年 1 月 ,任 南 方润元 基金 经理 ;2012 年 8 月 至今, 任南 方理 财 14 天基金 经理 ;2012 年10 月至 今, 任南 方理 财 60 天基 金经 理;2013 年1 月 至今 , 任南 方收 益 宝基金 经理 ;2014 年7 月至今 , 任 南方 现金 增利 基金经 理;2014 年 7 月至 今, 任 南方 现金 通基 金经 理;2014 年7 月 至今, 任南方 薪金 宝基 金经 理;2014 年12 月至 今, 任南 方 理财金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小 松先 生,总 裁助 理兼固定 收 益 投资总 监、 产品开发 部总 监 、南 方东 英资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香港 )董 事 李 海鹏 先生, 交易 管理 部总 监王 珂女士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韩亚庆 先生 。


13 13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 12、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证券 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以下违 反 《 基金 法》 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4 14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


15 15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 公司 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 范和 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金 财 务和公司 财务 以及其 他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 而最大程 度地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 控制 制度是 指公 司为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而 建立的一 系列 组织机 制、 管理方法 、操 作程序 与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 控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 务规章 等组 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是 对公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细化 和展 开,是 对各 项基本管 理制 度的总 揽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 明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 则、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 等内容 。


基本 管理 制度包 括内 部会计控 制制 度、风 险控 制制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监察稽核 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度 、资 料档案管 理制 度、业 绩评 估考核制 度和 紧急应 变制度 等。


部门 业务 规章是 在基 本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 各部门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岗 位责 任、操 作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 性原 则。内 部控 制机制必 须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 执 行 。


独立 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 和岗位 在职 能上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金 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离 。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 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互 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 措 施来实 行。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 应充分发 挥各 机构、 各部 门及各级 员工 的工作 积极 性,运用 科学 化的方 法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6 16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会 计法 》等国 家有 关法律法 规制 订了基 金会 计制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度 、会 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会 计岗 位职 责, 并针 对各个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会 计系 统控 制。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包 括凭证制 度、 复核制 度、 账务处理 程序 、基金 估值 制度和程 序、 基金财 务清算制 度和 程序、 成本 控制制度 、财 务收支 审批 制度和费 用报 销管理 办法 、财产登 记保 管和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等 。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险 控制 制度由 风险 控制委员 会组 织各部 门制 定,风险 控制 制度由 风险 控制的目 标和 原则、 风险控制 的机 构设置 、风 险控制的 程序 、风险 类型 的界定、 风险 控 制的 主要 措施、风 险控 制的具 体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监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 成。


风险 控制 的具体 制度 主要包括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交易 风险 管理制 度、 财务风险 控制 制度以 及岗位分 离制 度、防 火墙 制度、岗 位职 责、反 馈制 度、保密 制度 、员工 行为 准则等程 序性 风险管 理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负 责监 察稽核 工作 。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任 何会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独 立地履 行检 查、评价 、报 告、建 议职 能。督察 长应 当定期 和不 定期向董 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 事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 报告 进行审 议。


公司 设立 监察稽 核部 门,具体 执行 监察稽 核工 作。公司 配备 了充足 合格 的监察稽 核人 员,明 确规定 了监 察稽 核部 门及 内部各 岗位 的职 责和 工作 流程。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内部 稽核 工 作准则 等。 通 过这 些制 度 的建立 , 检查 公 司各业务 部门 和人员 遵守 有关法律 、法 规和规 章的 有关情况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 人员 执行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 理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


17 17 4 、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蒋 松 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4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7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07 只。自 2003 年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5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18 18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的内容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6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7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1 、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职 责 。 (五) 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自成立以 来, 各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终 保持在 资产 托管行业 的优 势 地位。这 些成 绩的取 得, 是与资产 托管 部“一 手抓 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 设”的做 法是 分不开 的。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 改进和加 强内 部风险 管理 工作,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业务的 同时 ,把加 强风险防 范和 控制的 力度 ,精心培 育内 控文化 ,完 善风险控 制机 制,强 化业 务项目全 过程 风险管 理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 六次 顺利 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 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威 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审 阅后 ,2013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第 七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获 得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方对 我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全性 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也 证明 中国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 运作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化 和建立 守法 经营、规 范运 作 的经营思 想和 经营风 格, 形成一个 运作 规范化 、管 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 内控 体系 ;防 范和化 解经营风 险, 保证托 管资 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 持有 人的权益 ;保 障资产 托管 业务安全 、有 效、稳 健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内部风 险控 制组织 结构 由中国工 商银 行稽核 监察 部门(内 控合 规 19 19 部、 内 部审 计局 ) 、 资产 托 管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总行 稽核 监察 部门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资产 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 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对业 务的运行 独立 行使稽 核 监 察职权。 各业 务处室 在各 自职责范 围内 实施具 体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 制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员。 (3) 及 时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的 原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 审 慎性 原则 。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 产和其 他委 托资 产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 效性 原则 。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 保证 得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 有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 的例外 。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须 相对 独立,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 执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 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 作手册 、 严格 的人员 行为 规范等一 系列 规章制 度, 并采取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 够确 保资 产独立 、环 境独 立、 人员 独立、 业务 制度 和管 理独 立、网 络独 立。 (2 )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 理 者,要求 下级 部门及 时报 告经营管 理情 况和特 别情 况,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在 实现内部 控制 目标方 面的进 展, 并根 据检 查情 况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 促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互控 防线” 、 “ 监控 防 线”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 绩效考核 和激 励机制 ,树 立“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 化,增强 员工 的责任 心和荣誉 感, 培育团 队精 神和核心 竞争 力。并 通过 进行定期 、定 向的业 务与 职业道德 培训 、签订 承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 (4) 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 理各 项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 源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 (5)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或 不定期地 对业 务运作 状况 进行检查 、监 控,指 导业 务部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 估,制定 并实 施风险 控制措 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


20 20 (6)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 据 传输线 路的 冗余 备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7)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操 作、环境 四个 层面的 完备 的灾难恢 复方 案,并 组织 员工定期 演练 。为使 演练 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从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 演练 ” 。 从演 练结 果看 , 资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恢 复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稳 定地 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同 参与,只 有这 样,风 险控 制制度和 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资 产托 管部实 施全 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和业 务岗 位,每 位员 工对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险负 责, 通过建 立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 度的 建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的理念和 方法 融入岗 位职 责、制度 建设 和工作 流程 中。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 托管部已 经建 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岗 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等,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 商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 一直将 建立 一个 系统 、 高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 快速 发展 ,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断 出现 ,资 产托 管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 置,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六)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基 金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上述 监督 内容 的约 定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 调整 期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规 定时间 内, 基金 托管 21 21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改正,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在通知 期限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2 22 5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广 东省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福 华一 路 6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32 、33 层 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 张 锐珊 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士余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23 23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曹榕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常 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010-65557053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24 24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法定代表 人:高建 平 联系人:刘玲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太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16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25 25 17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联系人: 孔超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010-85608345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9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公司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20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21 江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洪武 北 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洪武 北 路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025-58587018 客服电话 :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站 :www.jsbchina.cn


26 26 22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廖玉 林 联系人: 陈幸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23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24 青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 东省青 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 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 山 东省青 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 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客服电话 : ( 青岛) 96588 , (全国 )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25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26 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复 联系人: 刘晔 联系电话 :025-86775335 客服电话 :96400 公司网站 :www.njcb.com.cn 27 临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兰山区北 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进 联系人: 田宇


吕芳芳 联系电话 :0539-7877821





0539-7877773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公司网站 :www.lsbchina.com


27 27 28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李欣 联系方式 :027-82656740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公司网站 :http://www.hkbchina.com 29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自忠 联系人: 施圆圆 联系电话 :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 :0512-96065 公司网站 :www.zrcbank.com 30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联系电话 :0571-8765954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31 温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邢 增福 联系人: 林波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 :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32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甘 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8 28 33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3038 号合作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3038 号合作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王璇 联系电话 :0755 -25188266 、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公司网址 :www.4001961200.com 34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农 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5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遇玺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18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6 乌鲁木齐 市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菅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7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9 29 38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9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40 大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 连市中 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 大厦 办公地址: 大 连市中 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41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 徽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 市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 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2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 路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 路2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真勇 联系人: 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30 30 网址:www.sdebank.com 43 重庆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洋河东路10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洋河东路10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建忠 联系人: 范亮

































































电话:023-67637962 传真:023-67637909 客服电话 :023-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44 金华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 :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5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包头 市青山 区 钢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镇西 联系人: 刘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46 广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黎超雄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 :961111 网址:www.grcbank.com 47 珠海华润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珠海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 珠海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伟 联系人: 翁家树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 :96588( 广东 省 外加拨 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31 31 48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韩璐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49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唐 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全国)96666( 吉 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50 杭州联合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 :96592 网址:www.urcb.com 51 南充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南充 市 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南充 市 滨江中路 一段 97 号 26 栋泰和 尚渡南 充市商 业银行 法定代表 人:黄 光伟 联系人: 李俊辉 电话:0817-7118079 传真:0817-7118322 客服电话 :400-16-96869 网址:www.cgnb.cn 52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刘冬阳 电话:0592-5037203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32 32 53 富滇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蜀 联系人: 戴秋娟 、杨明 川 电话:0871-63126112 、0871-63396533 传真:0871-63126112 客服电话 :4008896533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54 威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 :省内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55 山东寿光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法定代表 人: 颜廷 军 联系人: 周坤玉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56 浙江民泰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温岭 市三星大 道 1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江干区 丹桂街8 号汉 嘉国际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江 建法 联系人: 纪晓静 电话:0571-81915575 传真:0571-81915577 客服电话 :96521/4008896521 (省 外) 网址:www.mintaibank.com 57 浙江温州 龙湾农 村商业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温州 市龙湾区 永强大 道衙前 段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温州 市 龙湾区永 强大道 衙前 段 法定代表 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服电话 :4008296596 网址:www.lwrcb.com


33 33 58 浙江绍兴 瑞丰农 村商业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绍兴柯 桥笛扬路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绍兴柯 桥 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59 广东南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佛山 市南海区 桂城街 道南海 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佛山 市 南海区桂 城街道 南海 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 人: 肖寒 联系人: 廖雪 电话:0757-86266566 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电话 :96138 网址:www.nanhaibank.com 60 渣打银行 (中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201 号渣 打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 城建 国际中心23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清德 联系人: 郑毓栋 电话:021-50163988 传真:021-58205487 客服电话 :8008208088 网址: http://www.standardchartered.com.cn 代销券 商和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南 京市 中山东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民生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夏中苏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客服电话 :95562


34 34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罗 湖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厦 十六层 至二十 六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罗 湖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厦 十六层 至二十 六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宋明 联系电话 :010-6656845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6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35 35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 广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 、 18、19 、36 、38 、39 、41 、42、43 、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站: 广发证 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 厦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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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10108998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 处荣超商 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 、13、15 、16、18 、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198 号标志商 务中心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吴昊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37 37 18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 江省杭 州市 解放东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址: 浙 江省杭 州市 解放东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邮政编码 :310016 联系人: 王霈霈 联系电话 :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95548 19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20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21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22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38 38 23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东 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市东 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24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 路318 号2 号楼22 层、 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 -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25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黄恒 联系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6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张曼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27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39 39 28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联系人: 雷新东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29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30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 许曼华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31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 省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 省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2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 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姚志 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0 40 33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4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 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吴琼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36 国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7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41 41 38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中 心主塔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中 心主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9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丰 台区 西四环南 路 55 号7 号 楼401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6 楼 法定代表 人:宋 志江 联系人:李琳 联系电话:0755-82707857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40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步 国旬 联系人: 陈秀丛 联系电话 :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41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财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2 红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 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 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联系电话 :0871-63577946 公司网站 :http://www.hongtastock.com


42 42 43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 银行大 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 银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公司网站 :www.ytzq.com 44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杭 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5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球金 融中心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球金 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 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6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 西省太 原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 贸易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 西省太 原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 贸易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7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43 43 48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公 司网址 :www.hfzq.com.cn 49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 强高 新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华侨 城 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50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光 大银行大 厦 3F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1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联系电话 :0371 —69099882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52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4 44 53 财达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 北省石 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 庄家金融 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 北省石 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 庄家金融 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 人:翟 建强 联系人: 马辉 联系电话 :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公司网站 :www.S10000.com 54 德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 城建 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5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 红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 融大厦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 红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 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6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阜南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A 座 25 层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 全 国统一 热 线 95578 ,4008888777 , 安徽省内 热线 9688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45 45 57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曾小 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8 中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丁 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公司网站 :www.cicc.com.cn 59 大同证券 经纪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60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杰 联系人: 徐锦福 联系电话 :010-57398062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61 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 州市杭 大路15 号嘉华 国际商 务中 心201 、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 州市杭 大路15 号嘉华 国际商 务中 心201 、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夏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46 46 62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常 州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63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厦 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4 新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刘 汝军 联系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65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冯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66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om.cn


47 47 67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 州市天 河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 州市天 河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68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9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 沙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 财富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 长 沙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 财富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全 国) 公司网站:www.cfzq.com 70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呼和 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魏巍 联系电话 :0471-3953168 网址:www.cnht.com.cn 71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48 48 72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肇嘉 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王逍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3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中心 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话 :010-83991716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74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 十、三十 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 十、三十 一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吴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75 中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办公 地址: 沈 阳市和平 区南五 马路 121 号万 丽城晶 座 4 楼 中 天证券经 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 :024-23280842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76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张 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49 49 网址:www.wkzq.com.cn 77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 A 座-大连期货 大厦 38 、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 市沙河 口 区会展路129 号 大连 期货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红光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8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79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 惠州广播 电视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 惠州广播 电视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80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50 50 81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付琦 电话:029-81887063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82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政 信息大厦9~11 层 办公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政 信息大厦9~11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海涛 联系人: 马国滨 电话:029-88602138 传真:029-88602135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83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 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4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企 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 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85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51 51 法定代表 人: 刘 晓亚 联系人: 郝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6 诚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 沈阳 市沈河 区热闹路49 号恒 信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 王晓 联系人: 宋伟 电话:024-22955400 传真:024-22955449 客服电话 :024-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87 诺亚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 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 昆明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 12F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8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89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虹 口区 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 际大厦903~906 室; 上海市 虹口区 欧 阳路 196 号(法 兰桥创 意 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52 52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0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 余杭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91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2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5 号3 号楼 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3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德胜门外 华严北 里 2 号民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3 53 94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子 商务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胡璇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5 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14 号 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朱 剑林 联系人: 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96 万银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 人:王 斐 联系人: 廉亮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 :400-081-6655 网址:www.wy-fund.com 97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8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 ( 北京 )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SOHO 现 代城 C 座1809


54 54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9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嘉兴东路8 号3 幢三 楼3034 室 办公地址: 杭 州市拱 墅区 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 (锦昌大 厦)13 楼 法定代表 人:陆 彬彬 联系人: 邓秀男 电话:0571-88337734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0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101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5 55 102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刘宝文 电话:010-583253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103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东三环中 路 20 号 乐成 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张晔 电话:010-56810780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104 北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105 深圳宜投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大 学深圳产 学研大 楼 B815 房 (入驻深圳 市前海 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 务中心 2405 法定代 表 人: 华 建强
























































联系人: 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106 深圳前海 汇联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大 学深圳产 学研究 大楼 B815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软件产业 基地 4 栋D 56 56 座三楼 法定代表 人: 万勇


联系人: 贾海霞 联系电话 : 0755-86722853 传真:0755-86725180 客服电话 :0755-86722851 网址:http://www.flyingfund.com.cn 107 中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门 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麦子店 西路 3 号新恒 基国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108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 楼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 楼215A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66154828-835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9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东方路1217 号 陆家 嘴金融服 务广场1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世谨 联系人: 刘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0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密云 县 兴盛南路8 号院2 号 楼106-67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建华南路6 号 卓 明大 厦2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 纪峰 联系人: 陶翰辰


电话:010-85721404


57 57 传真:010-65166001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111 上海大 智慧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浦东杨 高南路 428 路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杨 高 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申健 联系人: 上 海大智 慧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负责人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8.gw.com.cn 112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以上代 销银 行 、 代销 券商 和其他 代销 机构 均代 销本 基金 A 级份 额; 代销 银行 中, 除 广发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和 浙江 民泰 商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外 ,均代 销本 基金 B 级 份额 ,代销 券商 和其 他 代 销机构 全部 代销 本基 金B 级份额 。 ( 二) 登记 机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 古 和鹏 (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广东华 瀚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 (0755 )82687860 传真: (0755 )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58 58 (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59 59 6 、 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 金根 据投资 者持 有本基金 的份 额等级 ,对 基金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持续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设 为A 级 基金 份额 和 B 级 基金 份额 。


自 2013 年9 月6 日 起 本基 金 A 级 基金 份额 不对 单笔最 低申 购金 额进 行限 制, 各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据自 己的 业务 情况 设置 A 级基金 份额 的最 低申 购 金额限 额, 投资 人在 销售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申购 业务时 ,需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约定 ,本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持续销 售费 ;B 级基 金份额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万 元人 民币 ,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1000 万元人 民币 ,本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0.01 %年 费 率计提 持续 销售 费;


两级 基金 份额适 用相 同的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两级基 金份 额单独 公布 每万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有 关分 级业务 的具 体规 则详 见 2009 年 7 月 17 日 发布 的《 关于南 方现 金增 利基 金实施 基金 份额 分级 的公 告》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调整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等级数 量、 各级基金 份额 计提的 持续 销售费年 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开 始调 整之日 前 3 个 工作 日至 少 在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60 60 7 、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1 、 公司直 销网 点; 2 、 本公司 委托 ,具 有销 售本 基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或其 它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申购、赎 回的 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所 交易 日, 在 开放 日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由 基金管理 人与 销 售代理 人约 定。 在确定 了基 金开 放日 申购 、赎回 的时 间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在开 放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 一 种指定 报刊 或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本基金 已 于2004 年3 月12 日开 放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本基 金采 用 “确 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基金 的 单位价 格以 一元 人民 币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投资 者在 全部 赎回 本基 金余额 时 , 基 金管 理人 自 动将投 资者 待支 付的 收益 一并结 算并 与赎 回款一起 支付 给投资 者; 投资者部 分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如 其该 笔赎回 完成 后剩余的 基金 份额按 照一元人 民币 为基准 计算 的价值不 足以 弥补其 累计 至该日的 基金 收益负 值时 ,则该笔 赎回 申请无 效。 4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更改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日前的 三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报 刊或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管理人 公布 的其 它方 式。 2 、 确认 与通 知: 当日 (T 日) 在规 定时 间之 前提 交 的申请 , 投资 者通 常可 在T+2 日 到网 点查 询赎回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发售机构 对申 购、赎 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该申 请。申 请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3 、 款 项支 付: 投资 者赎 回 本基金 申请 确认 后, 赎回 款项将 在 T +1 日从 基金 托 管专户 中划 出, 通过各销 售代 理人划 往基 金持有人 指定 的银行 账户 。在发生 延期 赎回的 情形 时,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61 61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自 2013 年9 月6 日 起 本基 金A 级 基金 份额 不对 单笔最 低申 购金 额进 行限 制,各 销售 机构 可以根 据自 己的 业务 情况 设置 A 级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申购金 额限 额, 投资 人在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 金 申购业 务时 ,需 遵循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约定 ; 2 、B 级 基金 份额 首次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 万元 人 民币 ,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 额为 1000 万元 人民币 ; 3 、 本 基金 不对 单笔 最低 赎 回份额 进行 限制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以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约 定为 准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赎回 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调整 前的 三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的 指定 报刊 或网 站上刊 登公 告; 5 、 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的 申购 份额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除 以一元 确定 , 保 留至0.01 份; 6 、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一元计 算并 保 留 到0.01 元。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 2 、本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 3 、 本 基金 的实 际执 行费 率 由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需要 调整 费率 时, 如 果属 于降 低费率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自行调 整; 如果属 于提 高费率的 ,必 须召开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 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保 持为人 民 币 1.00 元。 1 、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基 金 份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10 万元 申购南 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申购金 额 10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 1.00元 ( 保持 为面 值1 元)


62 62 申购费 用 0元( 无申 购费 用)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元 申购份 额 100,000 份 2 、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1 万份 南 方现金 增利 基金 (部 分赎 回) ,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赎回份 额 10,000 份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 1.00元 ( 保持 为面 值1 元) 赎回费 用 0元( 无赎 回费 用) 赎回金 额 10,000 元 3、本 基金 每个 工作 日公 告 前一工 作日 基金 每万 份 收 益及前 一个 工作 日 ( 含节 假日) 基金 七日 收益率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人 在T+1 日 自动 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 投资 者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投 资者 赎回基 金成 功后 ,注 册登 记人在T+1 日自 动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最 迟于 实 施日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 或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九) 暂停 申购 与赎 回的 情形和 处理 方式 1 、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3)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暂停 申购情 形; (5)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申购 申请 会影 响到 其他 基金持 有人 利益 时 , 可 拒绝 该笔申 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1) 到(4 )项 暂停申购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 在指定 报刊 或网站上 刊登 暂 63 63 停申购 公告 ; 发生上 述(5) 项拒 绝申 购 情形时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 发生基金 合同 或招募 说明 书中未予 载明 的事项 ,但 基金管理 人有 正当理 由认 为需要暂 停基 金 申购 ,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经 批准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 在指定 报刊 或网站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 公告 。 2 、暂 停赎 回的 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它原 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难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基金 转换 行为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已接 受的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足 额兑 付;如暂 时不 能足额 兑付 ,可兑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兑付部 分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兑付 , 并 以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发生基金 合 同 或招募 说明 书中未予 载明 的事项 ,但 基金管理 人有 正当理 由认 为需要暂 停基 金 赎回,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经 批准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 在指定 报刊 或网站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指在单个 开放 日内, 本基 金净赎回 申请 份额( 该基 金赎回申 请总 份额扣 除申 购申请总 份额 之 余额 )与 净转 出申请 份额 (该基金 转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转入 申请 总份额 之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开 放日该 基金 总份 额10% 的 情形。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 赎 回申请而 进行 的资产 变现 可能对基 金的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 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 的前 提下 ,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未受 理部 分可延 64 64 迟至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 转入下一 个开 放日的 赎回 申请不享 有优 先权并 以该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但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时 可 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通过 指定 报刊或 网站 、 基 金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构 的网 点在 3 个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 内 刊登 公告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 方 法。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 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20 个 工作日 , 并应 当在 指 定报刊 或网 站上 进行 公告 。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第 二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报 刊或 网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个 工作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日收 益和 基金 七日 收益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或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本 基金的 基金 日收 益和 基金 七日收 益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将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调整 为每 月一 次。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或 网站 上连 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每万份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十 二 )基 金转 换 1、 转 换的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 间 基金管理 人在 本基金 封闭 期结束后 的适 当时候 ,开 始办理本 基金 的转换 ,具 体业务办 理时 间 在基金 转换 开始 公告 中列 明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转换开 始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报 刊 或 网站上 公告 。 2、 转 换的 原则 (1) 采用 “未 知价 ”和 “ 确定价 ”相 结合 的原 则。 (2) “份 额转 换” 原则 , 即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 投资 者 在 全部 转出 南 方现金 增利 基金 余额 时, 将自动 结转 当前 累计 收益 ; 投资 者部 分转 65 65 出南方 现金 增利 基金 份额 时,剩 余的 基金 份额 需足 以弥补 其当 前累 计收 益为 负值时 的损 失。 (4) 当日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内 撤销 。 (5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于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3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或 网站上 公告 。 3、 转 换的 数额 约定 基金持 有人 在向 销售 机构 申请基 金转 换时 ,每 次转 换申请 不得 低 于 500 份基 金单位 。 4、 转 换费 率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用 由 转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构 成。 基金转 换的 实际 费率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 相关 收费方 式和 费率水平 。如 调整费 率, 基金管理 人最 迟 将于新 的费 率生 效 前3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或 网站上 公告 。 5、 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基金单位 间的 转换按 照转 换申请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 算。 转入的 有效 份额为按 确认 的 申请转出 基金 份额乘 以转 出基金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再除以当 日转 入基金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计算 并扣除相 应费 用。转 入份 额的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位 ,剩 余部分 舍去 ,舍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归 基金 所有 。 基金管理人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间的转换,转换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详 见 2007 年 8 月 30 日发 布的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部分 代销 机构开 展转 换业 务 的 公告》 和2008 年 3 月 11 日发布 的《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基 金转换 业务 规则 的 公 告》 和 2009 年7 月21 日 发布的 《 关于 南方 现金 增 利B 级 基金 开通 基金 转换 和AB 级之 间调 级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同时 开通 了本 基金 AB 级 之间 的转 换, 转换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详见 2009 年 7 月 21 日发布 的《 关于 南方 现金 增利 B 级基 金开 通基 金转 换和 AB 级 之间 调级 转换 业 务的公 告》。 6、 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基金 转换 确认 成功 后, 注 册登 记人 在T+1 日自 动为投 资者 办理 转出 基金 权益的 扣除 以 及 转入基 金权 益的 登记 并同 时办理 相关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资 者自T+2 日 ( 含该 日 ) 后有 权赎 回转 入的 基金份 额。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于 开始 实 施前3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刊 或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 7、 暂 停基 金转 换


66 66 基金转换 视同 为转出 基金 的赎回和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因此暂 停基 金转换 适用 有关转出 基金 和 转入基 金关 于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暂停 赎回 和巨 额赎 回的规 定。 8、 暂 停基 金转 换公 告和 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公告 发生上述 暂停 基金转 换情 况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应 于规定期 限内 在 至少一种 指定 报刊或 网站 上刊登暂 停公 告。重 新开 放基金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新开 放前 3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或网站 上连 续刊 登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十 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只 受理 继承、捐 赠、 遗赠、 自愿 离婚、分 家析 产、国 有资 产无偿转 让、 股 权变更、 机构 合并与 分立 、资产售 卖、 机构清 算、 企业破产 清算 、司法 执行 和经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的其 它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中, “继 承” 指 基 金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单 位由 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 “捐 赠” 只受 理基金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单 位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遗赠 ”指 基 金持有 人立 遗嘱 将其 持有 的基金 单位 赠给 法定 继承 人以外 的其 他人 ; “ 自 愿离婚” 指原 属夫妻 共有 财产的基 金单 位因基 金持 有人自愿 离婚 而使原 在某 一方名下 的部 分或全 部基金 单位 划转 至另 一方 名下; “ 分家 析产 ” 指 原属 家庭共 有 ( 如父 子共 有、 兄弟共 有等 ) 的 基金 单位从 某一 家庭 成员 名下 划至其 他家 庭成 员名 下的 行为; “国 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 指因管 理体 制改 革、 组织形式 调整 或资产 重组 等原因引 起的 作为国 有资 产的基金 单位 在不同 国有 产权主体 之间 的无偿 转移; “ 机构合 并或分 立” 指因机构 的合 并或分 立而 导致的 基金单 位的划 转; “ 资产售 卖”指 一企 业出售它 的下 属部 门 (独 立部门、 分支 机构或 生产 线)的整 体资 产给另 一企 业的交易 ,在 这种交 易中, 前 者持 有的 基金 单位 随其他 经营 性资 产一 同转 让给后 者, 由 后者 一并 支付 对价; “ 机构 清算 ” 使指机构 因组 织文件 规定 的期限届 满或 出现其 他原 因解散, 或因 其权力 机构 作出解散 决议 ,或依 法被责 令关 闭或 撤销 而导 致解散 ,或 因其 他原 因解 散,从 而进 入清 算程 序( 破产清 算程 序除 外) , 清算组( 或类 似组织 ,下 同)将该 机构 持有的 基金 单位分配 给该 机构的 债权 人以清偿 债务 ,或将 清偿债 务后 的剩 余财 产中 的基金 单位 分配 给机 构的 股东、 成 员、 出 资者 或开 办 人; “企 业破 产清 算” 是指一 企业 法人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企 业破 产法 (试行) 》 或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民 事诉 讼法 》 第 十九章的 有关 规定被 宣告 破产,清 算组 依法将 破产 企业持有 的基 金单位 直接 分配给该 破产 企业的 债权人 所导 致的 基金 单位 的划转 ; “司 法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持 有人 持 有 的基金单 位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 供相关 资料。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按《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管 理规则》 的有 关规定 办理。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67 67 基金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赎回业 务的 销售机 构( 网点)时 ,销 售机构 (网 点)之间 不能 通 存通兑 的,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单 位的 转托 管。 办理 转托管 业务 的基 金持 有人 在原销 售机 构 ( 网点 ) 办理转托 管转 出手续 后可 以到其新 选择 的销售 机构 (网点) 办理 转托管 转入 手续。对 于有 效的基 金转托 管申 请, 基金 单位 将在办 理转 托管 转入 手续 后转入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 。


68 68 8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为 具有 高流动 性、 低风险和 稳定 收益的 货币 市场基金 ,在 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力争 为 投资者 提供 稳定 的收 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物 包括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债券回购 、银 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 现金以 及中 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 投资 的大类 资产 主要为货 币市 场工具 ,这 些金融工 具的 投资期 限较 短,因此 本基 金 资产配置 的目 标是充 分满 足流动性 的基 础上考 虑稳 定的投资 收益 。本基 金的 战略资产 配置 部分, 主要包括 市场 利率预 期、 基金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水 平等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根据宏 观经 济情况 及未 来资金面 的 判 断决定 。本 基金的战 术资 产配置 部分 ,主要包 括交 易市场 和投资品 种选 择、关 键时 期的时机 选择 、回购 套利 、选择价 格低 估的央 行票 据和短期 债券 投资等 将由基金 经理 根据当 时的 市场情况 ,充 分利用 公司 研究资源 和金 融工程 技术 调整资产 配置 比例, 以期达 到优 化配 置效 果。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基准 收益 率= 同期 7 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货币 市场基 金, 其长期平 均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低于 股票 型基金 、混 合型基金 和债 券 型基金 。 ( 六)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69 69 (1) 基金 投资 于短 期金 融 市场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不 低于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80% ;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得超 过该 证 券的10% ; (3)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展期; (4)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5) 遵守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比例 限制 ; (6)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由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的变 化等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则 不在限 制之 内。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为 : (1) 投资 于其 他基 金; (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4)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5)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有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6) 证券 法规 规定 禁止 从 事的其 他行 为。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八)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会 及董事 保 证 本 报 告所 载 资 料不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期末 数据截 至2014年12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6,055,196,249.22 42.87 其中: 债券 45,755,266,089.58 42.59


70 70 资产支 持证 券 299,930,159.64


0.28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973,705,320.55 1.8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8,519,139,684.37 54.47 4 其他资 产 879,059,181.81 0.82 5 合计 107,427,100,435.95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9.5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0,032,974,084.01 10.3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资 余额 占资 产净 值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 说明 注:在 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3 期末基金组合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4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5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2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 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未 超 过180 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15.51


10.33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67 - 2 30 天( 含)-60 天 10.4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28 -


71 71 3 60 天( 含)-90 天 16.7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90 - 4 90 天( 含)-180 天 32.5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34.4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10 - 合计 109.67 10.3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706,594,251.11 11.0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706,594,251.11 11.02 4 企业债 券 691,440,825.56 0.7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2,723,899,348.38 33.68 6 中期票 据 1,633,331,664.53 1.68 7 其他 - - 8 合计 45,755,266,089.58 47.10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1,896,350,636.06 1.95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40443 14 农发 43 27,300,000 2,732,988,654.95 2.81 2 140327 14 进出 27 11,000,000 1,100,719,990.77 1.13 3 011467003 14 神 华能 源SCP003 9,500,000 949,679,796.54 0.98 4 140223 14 国开 23 8,900,000 892,527,411.69 0.92 5 140213 14 国开 13 5,700,000 569,615,674.35 0.59 6 140320 14 进出 20 5,500,000 550,190,770.38 0.57 7 011417005 14 华电 SCP005 5,000,000 500,442,262.92 0.52 8 041458049 14 中 铝业CP003 5,000,000 500,145,858.99 0.51 9 140444 14 农发 44 5,000,000 499,926,956.05 0.51 10 041451065 14 三峡 CP001 5,000,000 499,786,030.02 0.51


6 “影子定价”与“摊余 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5


72 72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2717%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259%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507%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489181 14 开元 7A1 1,700,000 169,957,383.97 0.17 2 1489155 14 开元 6A1 1,300,000 129,972,775.67 0.13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 基金 采用 “ 摊 余成 本法 ” 计价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 票面 利率或 商定 利率 并 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平 均摊 销,每 日计 提收 益。 8.2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持 有剩余 期限 小于397 天但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但不 存在该 类浮 动利 率债 券的 摊余成 本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的 情况 。 8.3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8.4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872,653,727.93 4 应收申 购款 5,739,203.88 5 其他应 收款 666,250.00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879,059,181.81


(九)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A 级 阶段 份额净 值 收益率 (1 ) 份额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4 ) (1)-(3) (2)-(4)


73 73 2004.3.5- 2004.12.31 2.26% 0.16% 1.32% 0.00% 0.94% 0.16% 2005.1.1- 2005.12.31 2.4948% 0.0027% 1.8000% 0.0003% 0.6948% 0.0024% 2006.1.1- 2006.12.31 1.9638% 0.0019% 1.8800% 0.0005% 0.0838% 0.0014% 2007.1.1- 2007.12.31 3.2640% 0.0046% 2.7150% 0.0018% 0.5490% 0.0028% 2008.1.1- 2008.12.31 3.9326% 0.0148% 3.1080% 0.0032% 0.8246% 0.0116% 2009.1.1- 2009.12.31 1.7435% 0.0069% 1.3781% 0.0001% 0.3654% 0.0068% 2010.1.1- 2010.12.31 2.1458% 0.0039% 1.3781% 0.0000% 0.7677% 0.0039% 2011.1.1- 2011.12.31 4.0274% 0.0030% 1.4909% 0.0001% 2.5365% 0.0029% 2012.1.1- 2012.12.31 4.3095% 0.0032% 1.4557% 0.0002% 2.8538% 0.0030% 2013.1.1- 2013.12.31 4.3637% 0.0029% 1.3781% 0.0000% 2.9856% 0.0029% 2014.1.1- 2014.12.31 4.9648% 0.0021% 1.3781% 0.0000% 3.5867% 0.002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41.5608% 0.0063% 21.1704% 0.0019% 20.3904% 0.0044%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月结转 份额 。 B 级 阶段 份额净 值收 益率 (1) 份额净 值收 益 率标准 差(2)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 -(3) (2)- (4) 2009.7.22- 2009.12.31 1.0266% 0.0096% 0.6093% 0.0000% 0.4173% 0.0096% 2010.1.1- 2010.12.31 2.3907% 0.0039% 1.3781% 0.0000% 1.0126% 0.0039% 2011.1.1- 2011.12.31 4.2760% 0.0030% 1.4909% 0.0001% 2.7851% 0.0029% 2012.1.1- 2012.12.31 4.5588% 0.0032% 1.4557% 0.0002% 3.1031% 0.0030% 2013.1.1- 2013.12.31 4.6133% 0.0029% 1.3781% 0.0000% 3.2352% 0.0029% 2014.1.1- 2014.12.31 5.2157% 0.0021% 1.3781% 0.0000% 3.8376% 0.002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今 24.1368% 0.0049% 7.9342% 0.0002% 16.2026% 0.0047%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月结转 份额 。


74 74 9 、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是指购买 的各 类证券 价值 、银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申购 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 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财 产净 值 基金财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财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 基 金托 管人 名义开 立基 金托 管专 户和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 注册 登记人 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及 其它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1 、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本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本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本基 金财 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 4. 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


75 75 10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单位 资产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一) 计价 目的 基金资 产计 价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二) 计价 日 本基金 的计 价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定 价时 点为 上述 证券 交易场 所的 收市 时间。 (三) 计价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计 价: 1 、 本 基金 计价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商定利 率并 考虑 其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其剩 余期 限内 按照 实际 利率法 每日 计提 收益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在有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交 易所短 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余 成本 法计 价前 ,本 基金暂 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券 。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而 对 基金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不 公平 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计 价日 ,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计 价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即 “影 子定 价” 。当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影子 定价的 偏离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5% 时, 或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发生 了其 他的重 大偏 离时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进 行调 整,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计价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法 计价 。 4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计 价。 (四) 计价 对象 本基金 依法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五) 计价 程序


76 76 在计价 日,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计价 后, 将计 价结 果 加 盖业务 公章 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契约 》及国 家有 关规 定的 计价 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加盖 业务 公章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计 价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 计价 错误 的处 理 当基金 计价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公告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计 价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计价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基金 计价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根据 过错 原则 向过错 人追 偿, 本契 约的 当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或代 理销 售机 构、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并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 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平 无法 预见 、无 法避免 、无 法抗 拒 , 则属 不可抗 力 ,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仅 对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77 77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管 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契 约》 或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要 修改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 进行更 正 ,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计算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金 资产 净 值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七) 暂停 计价 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78 78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计 价方 法 的第 2 、3 条方 法进 行计 价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净 值 错误处 理; 2 、 由于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各 个市场 及其 登记 结算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产计价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79 79 11 、基金 的 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卖证 券差 价; (2) 基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票据投 资收 益; (3) 银行存 款利 息; (4) 已实现 的其 它合 法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 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日分 配 、 按 月支 付 ” 。 本基 金收 益根 据每 日基 金收益 公告 , 以每 万份 基 金单位 收益 为 基准, 为投 资者 每日 计算 当 日收益 并分 配, 每月 集中 支 付收益 。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 的 精度 为 0.01 元, 第三位 采用 去尾 的方 式, 因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配 。 2、本基金根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当日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 正收益; 若当 日净收 益小 于零时, 为投 资者记 负收 益;若当 日净 收益等 于零 时,当日 投资 者不记 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 计算并 分配时,以人民币 元方式 簿记,每月累计收 益支付 方式只采用红 利再投资 (即 红利转 基金 份额)方 式, 投资者 可通 过赎回基 金份 额获 得 现金 收益;若 投资 者在每 月累计收 益支 付时, 其累 计收益恰 好为 负值, 则将 缩减投资 者基 金份额 。若 投资者全 部赎 回基金 单位时 ,其 收益 将立 即结 清,若 收益 恰好 为负 值, 则将从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款 中扣除 。 4、T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不 享有当 日分 红权 益,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享有 当日 分红 权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 中旬集 中支付一次,成立 不满一 个月不支付。每一 基金单 位享有同等分 配权。 6、在不影响投资者 利益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酌情 调整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 要基金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80 80 (四) 收益 公告 本基金 每工 作日 公告 基金 日收益 和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基金 收益 公告 由基 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日 收益=[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 基金 发行 在外 的 总份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0.00001 元, 第六 位采 用去 尾的 方 式。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 (( ∑Ri/7 )*365 )/10000 】*100% 其中:Ri 为 最近 第i 公历 日 ( i=1 ,2?..7 ) 的基 金 日收益 , 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采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留 小数 点后 三位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81 81 12 、基金 的 费用与税收 ( 一)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 费用 1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费用 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持续 销售 费用 ;


(5)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 (7)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 2 、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费用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的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0.33% 的年 费率 计算 , 计算方 法如 下 : H =E×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人的 管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 首两个 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0.10% 的年 费率 计算 , 计算方 法如 下 :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人的 托管费 每日 计算,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两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上述 (一 )中 (4) 到(8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它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82 82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其他具 体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执行 。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磋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 下调 前述费 率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报 刊和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认 购费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 为 0。 2 、申购 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为 0。 3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率为 0。 4 、持 续销 售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A 级基金 份额 的持 续销 售费 年费率 为0.25% ,B 级 基金 份额的 持续 销售 费年费 率 为0.01% 。 各级 基金份 额的 持续 销售 费计 提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持 续销 售费 E 为前 一日 该级 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该 级基 金份 额的 持续 销售费 率 基金管理 人可 以调整 对各 级基金份 额计 提的持 续销 售费率, 但各 级持续 销售 费年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0.25%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开始 调整 之日 前 3 个工作 日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各级基金 份额 持续销 售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持续 销售 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划 出,经 登记 结算 机 构 代付给 各个 基金 销售 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5 、转 换费


83 83 基金管理人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间的转换,转 换 费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详 见 2007 年 8 月 30 日发 布的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部分 代销 机构开 展转 换业 务 的 公告》 、 2008 年3 月11 日 发布的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调 整旗 下基 金转 换业务 规则 的公 告》 和2009 年7 月21 日 发布 的 《 关 于南 方现 金增 利B 级 基金开 通基 金转 换 和 AB 级 之间调 级转 换业 务 的公告 》 。 6 、 本基 金的 实际 执行 费率 由基金 管理 人 在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 本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和 赎回费率 在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中列 示。 基金管 理人 认为需要 调整 费率时 ,必 须于新的 费率 开始实 施日前 的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或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 三)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其他 费用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执 行。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类 纳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84 84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如 下 原 则:如 果基 金成 立少 于3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 、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4 、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 5 、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按 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方式 确 认。 (二) 基金审 计 1 、 本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 普 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普 通合 伙) 及其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 管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在 五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85 85 14 、基金的支付功能 (一) 支付 实现 本基金 可作 为现 金的 管理 工具之 一, 在销 售机 构技 术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可 以与基 金持 有人 在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处 开立 的银行 账户 相连 接进 行现 金支付 划款 。基 金持 有人 运用银 行账 户实 现本 基金支 付功 能的 指令 被视 为对其 所持 有的 相应 价值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指令 。 (二) 支付 选择 在支付 功能 开通 后, 投资 者可选 择是 否要 求此 项服 务。 (三) 支付 条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有 权按 照基 金持 有人 的信用 和基 金资 产规 模或 其他条 件对 基金 持有人 设立 支付 限制 。 (四) 支付 收费 使用本 基金 与银 行有 关账 户连接 实现 支付 功能 的投 资者可 享受 所连 接银 行账 户的费 率政 策, 并遵守 该银 行账 户的 相关 规则。 (五) 违规 事项 基金持 有人 违反 支付 规则 时,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有权 取消持 有人 的支 付指 令; 出现恶 意侵 害基 金销售 代理 人和 其他 基金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况,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有权 依法 要求 该持有 人承 担相 应责 任。 (六) 声明 事项 本基金 开 通 支付 功能 的具 体时间 和实 施规 则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 告为 准。


86 86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货币 市场基 金信息 披 露特别 规定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本 基 金信 息披露 事项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时 间内 , 通 过指定报 刊和 网站等 媒介 披露,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按照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同 时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每六 个月 结束之日 起四 十五日 内, 更新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三) 基金 募集 情况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 份 额发售的 结果 编制基 金募 集情况公 告, 并在募 集期 结束的次 日登 载 于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五) 基金 日收 益、 基金 七日收 益率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 金份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披 露开 放日的 每万 份基金单 位收 益、最 近七 日收益折 算的 年收益 率。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半 年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 ,将前 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日收益 、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招募 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的 计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资 人能 够在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者复 制前 述信息 87 87 资料。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年结 束之日起 九十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 日起十 五个 工作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八)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事 件, 有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两日内 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重 大事 件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0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 百分 之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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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当“ 影子定 价” 与“摊余 成本 法”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度 的 绝对值达 到或 者超过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事件 发生 之日 起两 日内 就此事 项进 行临 时报 告;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


22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变 更;


23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25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 (十)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 同期 限内, 任何 公共报刊 或网 站中出 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 流传的 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 额 价格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 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89 89 16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 险 短期金 融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如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产 生风 险。 2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 着 债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3 、 信用风险 。主要 是指 债务 人的违约 风险 ,若债 务人 经营不善 ,资 不抵债 ,债 权人可能 会 损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 主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4 、 购买力风 险。基 金的 利润 将主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的影 响 而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 、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 债 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风险是 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有 关的 风险, 单一 的久 期指 标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6 、 再 投资 风险 。 再 投资 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 固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响 , 这 与利率上 升所 带来的 价格 风险(即 前面 所提到 的利 率风险) 互为 消长。 具体 为当利率 下降 时,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之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7 、 波 动性 风险 。 波 动性 风 险主要 存在 于可 转债 投资 中, 表 现为 可转 债的 价格 受到其 对应 股票 价格波 动的 影响 。 (二)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作 过 程中 基金 管 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判 断 、 决策 、技 能 等, 会影 响 其 对信 息 的占有和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基金 收益 水平。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 市 场下跌时 经常 出现交 易量 急剧减少 的情 况,如 果在 这时出现 较大 数额的 基金 赎回申请 ,则 使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90 90 (四) 相对风 险与 绝对 风险 对于证券 投资 的风险 衡量 上,我们 还应 该区分 相对 风险与绝 对风 险。绝 对风 险主要是 指我 们 上面已经 提到 的各种 风险 ,由于这 些风 险的存 在, 投资者可 能会 承担资 本损 失。而相 对风 险主要 是指单 位收 益所 对应 的风 险。 (五) 本基金 法 律文 件 风 险收益 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金 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风 险 本 基金法 律文 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险 收益 特征的 表述 是基于投 资范 围、投 资比 例、证券 市场 普 遍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 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构)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价 ,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价方 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机构 的风 险等级 评价 与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中 风险 收 益特征 的表 述可能 存在不同 ,投 资人在 购买 本基金时 需按 照销售 机构 的要求完 成风 险承受 能力 与产品风 险之 间的匹 配检验 。 (六) 其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带 来风 险 ;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91 91 17 、基金的终止、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清 算小 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三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 清 算小 组 必须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清 算小 组可 以聘请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资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 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变 现 ; (5)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清算 小组 从 92 92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基 金清 算费用 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配 。 5 、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组 作出 的清算 报告 经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由清 算小组 公告 。 6 、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存 。


93 93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广 东省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福 华一 路 6 号 免税 商务 大厦 塔楼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 决定》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 者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即视为 对本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资 者自 取 得依据本 基金 合同发 售的 基金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 再持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本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本基金 合 同上 书面签 94 94 章为必 要条 件。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资 产; (2)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其 他法 定收 入和 法律 法规允 许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3)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4) 监督 本基 金的 托管 行 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本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管 机构,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6) 发售 基金 份额 ; (7)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代理人 ,对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8) 委托 其他 机构 担任 注 册登记 人,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更 换注 册登 记人 ; (9)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 代表基 金行 使因 运营 基金 资产而 产生 的股 权、 债权 及其他 权利 ; (10)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1)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本基 金合 同制 定或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2)在 基金 存续期 内, 依据有关 的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受 理申购、 赎回 申 请; (13)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 整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决定 基 金的除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4)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4)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分 别设 账、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算, 编制 财务 会计 报告 及基金 报 告 。 (5) 设置 相应 的部 门并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 基 金资产 ; (6) 设置 相应 的部 门并 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其 他业 务或 委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95 95 (7)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资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独 立,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8)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资 产为 自己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外的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资 产; (9)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10)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11)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3) 按 照有 关的 法律 法 规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向 他人 泄 露 ; (14)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5) 按规 定受 理并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7)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15 年以 上 ; (19)确 保向 基金投 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 件或资 料在 规定的时 间内 发出; 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 够 按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 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20)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破 产或 者由接 管人 接管其资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2)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3)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 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追 偿; (24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但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赔偿责 任及 其他 法律 责任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持 有并 保管 基金资 产;


96 96 (2 )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其他 法 定收入 和其 他法 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约 定收 入; (3 ) 依 据有 关法 规监 督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认 为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 (3)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4)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有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保证 其托 管的基 金资 产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资产 以及不同 的基 金资产 相互 独立;对 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间在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账 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基 金托 管专 户和 证券 交易资 金账 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及 基金 联名 的方式开 立基 金证券 账户 ,以基金 的名 义开立 银行 间债券托 管账 户,负 责基 金投资于 证券 的清算 交割,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 并负 责办 理基 金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11)采 用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本基 金份额 的认 购、申购 、赎 回等事 项符 合基金合 同等 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采 用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基金 管理人 用以 计算本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和赎 回的 方 法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等 有关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97 97 (13)采 用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基金 投资和 融资 的条件符 合本 基金合 同等 有关法律 文件 的 规定; (14)按 规定 出具基 金托 管情况的 报告 ,复核 基金 业绩报告 ,并 报银行 业监 管机构和 中国 证 监会; (15)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基金托 管人 意见 ; (16)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15 年 以上 ;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8) 依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或 有关规 定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益 和赎 回款 项自 基金 托管专 户划 出 ; (19)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破 产或 者由接 管人 接管其资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 银 行业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1)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2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但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赔偿责 任及 其他 法律 责任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4)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25)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代 表同 等 的权利 和义 务。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 益;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 请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注册登 记人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8)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98 98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5)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或 持 有10% 以上 (不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提 议时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终止基 金合 同;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事 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变 更,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在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因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对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对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它情 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权 益登记 日、 开会时间 、地 点由基 金管 理人选择 确定 ,在基 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 召集或 不能召 集时,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99 99 2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 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不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十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不含 10% )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十 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不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不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少 提前 三 十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 (三)通知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至少提 前三 十日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至少一种 指定 报 刊或网 站公 告会 议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会议召 开时 间、 地点 、方 式; 会议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表决 方式 ;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代理投 票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地点 ;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会者须 准备 或履 行的 文件 和手续 ; 召集人 认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如召集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100 100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 会 议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 但 决定 基金 管 理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条件 (1) 现场 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 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 和 地 点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2) 通讯 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 召 集 人 在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表决意见;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 上 ( 不 含 50%);


4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它 代 表 , 同 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101 101 如 表 决 截 止 日 前 ( 含 当 日 ) 未 达 到 上 述 要 求,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间 ( 至 少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后 )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 事内 容仅 限于 本基 金合同 第四 部分 “一 、 召 开事由 ”中 所指 的关 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10%以上 (不含 10%)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只 适用 于现场 方式 开会 ) , 临时提 案最 迟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15 日 提交 召集 人 ;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 最迟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 10 日公 告; 对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包 括临时 提案 )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 对提案 进行 审核 : (4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5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发 出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行变 更,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日 前 10 日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 与公告 日期 有 10 日 的间 隔 期。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的 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102 102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 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不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召 集 大 会 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不含 50%) 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者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 (1) 一 般决 议 : 一般 决议 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不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 (2) 所 规定 的须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 特别 决议 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不 含 2/3) 通过方 可作 出。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 金托管 人更 换、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止 基 金 合同的 合同 变更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的方 式通 过方 为 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 对于 通讯 开会 方式 的表 决,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视 为无 效表决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表 决 。 (七)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代表与大 会召 集人授 103 103 权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三 名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3 )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果大 会 主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没有怀 疑, 而出席 会议 的 其他人 员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即要 求重 新清点 ,大 会主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 点并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或网站公告。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 、 变 更基 金合 同应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自批 准之日 起生 效。 但如因相 应的 法律法 规发 生变动并 属于 本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变更的 情形 ,或者基 金合 同的变 更不涉及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或者基金 合同 的变更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可 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而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变 更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


104 104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四、争 议的 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 人因 基金合 同而 产生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能解 决的 , 可向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地人 民法院 起诉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 、 《 招募 说明 书》和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文本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处, 投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 件 。 对投资者 按此 种方式 所获 得的文件 及其 复印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保证与所 公告 文 本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105 105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广 东省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福 华一 路 6 号 免税 商务 大厦 塔楼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及 批 准 设立文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中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行 使 中 央银行 职 能 的 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办 理人民 币存 款、贷款 、同 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贴 现、 转 贴现、各 类汇 兑业务 ;代 理资金清 算;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销 售业 务;代理 发行 、代理 承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 券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 证转账 ) ; 保 险代 理业 务;代理 政策 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务; 保管 箱服务 ;发 行金融债 券; 买卖政 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基金 、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企 业年 金受托 管理 服务;年 金账 户管理 服务; 开放式 基金 的注 册 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企业、个 人财 务顾问 服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外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币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代收 ;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卖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 ;自 营、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衍生 业务 ;银行 卡业 务;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业务 ;办 理结汇 、售 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106 106 二、基 金 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投资范围 、基 金 资产的投 资组 合比例 、基 金资产核 算、 基金日 收益 和基金七 日收 益率的 计算 方法、基 金价 格的计 算方法、 基金 管理人 报酬 的计提和 支付 、基金 费用 的支付、 基金 申购资 金的 到账和赎 回资 金的划 付、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金 的融资 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要求 其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 、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给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在限期内 ,托 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托管 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二)根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托 管人是否 及时 执 行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是否妥 善保 管基金 的全 部资产、 是否 及时按 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向注 册登记 人支 付赎 回和 分红 款项, 对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管理 人可 定期对 基金 托管人保 管的 基金资 产进 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管 人未 对 基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用 基金 资产、 因托 管人的过 错导 致基金 资产 灭失、减 损、 或处于 危险状态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书面 方式 要求托 管人 予以纠正 和采 取必要 的补 救措施。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要求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此 所受 的损 失。 基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的行为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和其他 有关 法规的规 定, 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 人 限期纠 正。 (三)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对方依照 本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行监 督、 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监督方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监督 方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资 产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 资产 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基 金财 产, 应安 全保 管所收 到基 金的 全部 资产 。 基金资产 基金 财产应 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自有 资产 。基金 托管 人应为基 金设 立 独立的账 户。 本基金 资产 基金财产 与托 管人的 其他 资产及其 他基 金的资 产应 该实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107 107 对于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的 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日期 并通 知 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资产 基金财产 没有 到达托 管人 处的,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对于因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 托 管人,到 账日 基金资 产没 有到达托 管人 处的, 托管 人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对于基金 申( 认)购 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 日 期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 资产 没有到 达托 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二) 基金 成立 时募 集资 金的验 证 基金募集 截止 ,由基 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督促注 册登 记人应 将募 得的全部 资金 存入基 金托 管人为基 金开 立的银 行账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基 金资 产接收 报告 。 (三) 投资 人申 购资 金的 归集和 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采 用净额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T+1 日 的赎 回款 与 T+2 日 申 购款进 行轧 差 净额交 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资金 是否 到账 , 对于 未 准时到 账的 资金 , 应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催 收。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划 付的 款项, 基 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四)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设 基金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账户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人承 担。 本基金 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托管专 户进 行。 基金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 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基金托管 专户 的管理 应符 合《银行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金管 理条 例》 、 《 中国 人民银行 利率 管 理的有 关规定》 、 《关 于大 额现金 支付管 理的通 知》 、 《支付 结算办 法》以 及中 国人民 银行的 其他 规 定。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在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公司上 海 分 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 不 得出借和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108 108 基金托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 开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用 于证 券清 算。 (六)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 基金 成立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民 银行 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 业 拆借市场 进行 交易。 由基 金管理人 在中 国外汇 交易 中心开设 同业 拆借市 场交 易账户, 由基 金托管 人在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 设债券 托管 乙类账户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基 金的 债券的 后台匹 配和 查询 以及 资金 的清算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议 , 正 本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七)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托管 银行 的保管 库; 也可存入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公司或 交易 所 登记结算 公司 或其他 的代 保管库中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 。实物 证券 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托 管人 对由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保管 的实 物券不 承担 责任 。 (八) 和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投 资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署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合同 原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保 管期 限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根 据基 金的 需要 以基 金的名 义签 署。 合同 原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与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基金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份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 人应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 计 核算办法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资产净值 并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后, 签名 、盖章 并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 计 问题,本 基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是基金 管理 人,如 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二) 净值 计价 差错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实 际发 生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 即纠正 ,并 采取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步扩 大。 当错误 达到或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当 估值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109 109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投资者 自身 的过错 造成 差错,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 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 差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错 的主 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 :资 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 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统 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水平无 法预 见、无 法避免 、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 抗力 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 易资 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 或造 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力 原 因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仍 应负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 担;由 于差 错责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差错 ,给 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差错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基 金管 理人应 110 110 为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除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资产 的损 失,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基金 合同》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 遭受的 损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三)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应按照相 关各 方约定 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 会计处 理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相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准 。





经 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目 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保证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 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 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四) 基金 财 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 金财务 报表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应于 每月终 了后5 日内 完成 ; 投 资组 合公告 每季 度公 布一 次 , 在截止 日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招募 说明 书在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公告 一次 ,于 截止 日后 1 个月内 公告 。年 中报 告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 公告 ;年 度报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在 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后, 以加 密传真 方式 将有关报 表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 111 111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中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30 日 内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 关各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 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公章,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基金托管 人在 对中报 或年 报复核完 毕后 , 需出 具相 应的复核 确认 书,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 文件审 核时提 示。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包括基 金设 立募集 期结 束时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基金 权益 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月最 后一 个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金过 户与 注册登 记人 负责制定 。基 金过户 与注 册登记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负保 管义 务。 六、争 议的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 调解解 决的 ,可 以在 有管 辖权的 人民 法院 通过 诉讼 解决。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 履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 止 (一)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内 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基金终 止事 项。


112 112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市场 的变 化,有 权增 加和修改 相关 服务项 目。 如因系统 、 第 三方 或 不可抗 力等 原因 ,导 致下 述服务 无法 提供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 单 。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本季 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 投 资人 寄送对 账单 , 资 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不 详的除 外 。 投 资人 可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 人工 ) 、 客服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及 在 线客 服等途 径申 请/ 取 消对 账单 服务。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理 人提 供月度 、季 度、年度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度 手机短 信对 账单服务 ,基 金 管理人将 以 电 子 邮 件 或 手 机 短 信 形式向定制 的 投 资 人 定期发送。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通 过基 金账户 号、 身份证号 等开 户证件 号码 和查询密 码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账户 查 询”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 易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 信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 金的法 律文 件、 基金公 告、 业绩 报告 和基 金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 各类 最新资 料。 3 、网 上交 易服务


113 113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网上 交易 ”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 申 购、 定 投、 赎回 及信息查 询等 业务。 有关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销 具体 业务规则 请 参 见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相 关公 告 和业 务规则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 线客 服 ”, 根据 提示操作 输入 要咨询 问题 的关键词 ,便 可 自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 及解答 。 5 、网 上人工 服 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通 过 “ 在线 客服 ” 获 得 投资 顾问 、 服 务定 制/取消 、 账户 查询 等 专项服 务。 6 、专用 客 户端 下载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下 载专 用客 户端 ,如PC 版、iPhone版、iPad 版和Android 版等 , 通过专用 客户 端获得 基金 净值查询 、账 户查询 、理 财资讯及 相关 客户服 务。 基金管理 人电 子直销 投资人 还可 通过 专用 客户 端 进行 基金 交易 。 (二)投资人通过手机上 网,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得基金管理 人最新的理财 资讯 , 办 理各 项基 金查 询 和基金 交易 业务 。 手机W AP 交易 具体 规则 请参 见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 告 和业 务规 则 。 (三) 投资 人通 过微信 添 加 基金管 理人 ( 可 搜索 公众 号 “南方 基金 ” 或 微信 号 “NF4008898899 ” ) 为朋友, 可查 阅基金 净值 、基金动 态及 活动 、 服务 资讯 等。 如绑 定个人 账户 ,还可享 有基 金交易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投资 人) 、 账户 查询、 基 金交易 查询、 持有 理财 基金 到期 日 查询 等服务。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 定制申 请 , 基 金 管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 机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 信息。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 各 类短/ 彩 信资 讯等。 四 、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为便于投 资人 及时得 到基 金管理人 提供 的各项 服务 ,请 投资 人 及 时更新 服务 联系信息 。投资 人 可通 过以 下4 种方 式进行 服务联 系信 息 ( 包括 联系 地址、 手机 号码、 固定 电 话、 电 子邮 箱等) 的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电 子直 销投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 ,请 遵照 基金管 理人 电子直销 相关 规定办 114 114 理 : 1 、登录 基金管 理人网 站“ 账户查询 ”或 “网上 交易” (仅限基 金管 理人 电 子直 销投资人 )系 统自助 修改 联系 信息 。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转 人工 修改。 3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修改 申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助 语音 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 2 、 人工 服务 : 提 供每 周七 天, 每 日不 少于8 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投资 人可以 通过该热 线获 得 投资 顾问 、 业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服务投诉 及建 议、信 息定 制、资料 修改 等专项 服务。 3 、 电话 交易 服务 : 基 金管 理人 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开 放 式 基金的认 购、 申购、 交易 撤单、交 易密 码修改 、信 息查询和 投资 人 该直 销账 户下开放 式基 金的赎 回、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管理 人网 站相关 公告 和 业务 规则 。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 务中 心人工 热线 、在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短 信、 传 真及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等不同的 渠道 对基金 管理 人和销售 网点 所提供 的服 务进行投 诉或 提出建 议。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 保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 全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


115 115 21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标题 日期 南方基金 关于南 方现金 增 利基金增 加大智 慧财富 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5-2-13 南方现金 增利基 金收益 支 付公告(2015 年第 2 号) 2015-2-12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从业人 员在子 公司兼 任 职务情况 的公告 2015-2-12 南方现金 增利基 金2015 年春节前 暂停申 购及转 换 转入业务 的公告 2015-2-9 南方基金 关于临 时调整 实 时赎回业 务的公 告 2015-2-5 南方基金 关于调 整实时 赎 回业务的 公告 2015-2-2 南方基金 关于调 整部分 开 放式基金 电子直 销单笔 申 购、赎回 下限的 公告 2015-1-22 南方现金 增利货 币2014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5-1-22 南方现金 增利基 金调整 大 额申购 和 定投业 务限额 的 公告 2015-1-21 南方现金 增利基 金收益 支 付公告(2015 年第 1 号) 2015-1-14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诚 浩证券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业 务的公告 2014-12-30 南方现金 增利基 金2015 年元旦前 暂停申 购及转 换 转入业务 的公告 2014-12-26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公司高 级管理 人员在 子 公司兼职 情况变 更的公 告 2014-12-25


南方基金 关于临 时调整 实 时赎回业 务的公 告 2014-12-16 南方现金 增利基 金收益 支 付公告(2014 年第 12 号) 2014-12-13 南方现金 增利基 金调整 大 额申购和 定投业 务限额 的 公告 2014-12-11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宏 信证券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业 务的公告 2014-11-28 南方基金 关于临 时调整 实 时赎回业 务的公 告 2014-11-26 南方现金 增利基 金收益 支 付公告(2014 年第 11 号) 2014-11-13 南方基金 关于南 方现金 增 利基金增 加北京 植信为 代 销机构及 开通定 投业务 的公告 2014-11-11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太 平洋证 券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换 业务的公 告 2014-11-3 南方现金 增利基 金2014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4-10-24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南 海农商 银行为 代 销机构及 开通定 投和转 换业务并 参与其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4-10-14 南方现金 增利基 金收益 支 付公告(2014 年第 10 号) 2014-10-14 南方现金 增利基 金招募 说 明书(更 新)(2014 年第 2 号)


2014-10-13


关于南方 现金增 利基金 变 更基金经 理的公 告 2014-9-27 南方现金 增利基 金2014 年国庆节 前暂停 申购及 转 换转入业 务的公 告 2014-9-25 南方现金 增利基 金收益 支 付公告(2014 年第 9 号) 2014-9-12


116 116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代 理人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办 公场 所, 投资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 ,但应 以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117 117 23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南方 现金 增利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二) 《南方 现金 增利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南方 现金 增利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意 见书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4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