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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A(150217)

新能源A/B: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交 银施 罗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交银 施罗 德 国 证新 能源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公 告送 出日期 :2015 年 4 月 3 日 1.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交银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 (场内简称:交银新能) 基金主代码 16490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3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交银施罗德国 证 新 能 源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交 银 施 罗 德 国 证 新 能 源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4 月9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4 月9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交银新能 新能源 A 新能源 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4905 150217 150218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 赎回 是 否 否 注: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本 基金 之 基础 份额 (即“ 交银新 能源 份额 ” ,场 内简 称 “交银新能” , 基金代码: 164905 ) 、 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 场内简 称“ 新能源 A”, 交易 代码 :150217) 与积极 收益 类份额 (即 “交银 新能 源 B 份额” ,场内简称“新能源 B”, 交易代码:150218) 。其中,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交银新能源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交银新能源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 金的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只 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2 2.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务的 办理 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 能有所不同, 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 常申购 业务 3.1 申购金 额限 制 场外申购时,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场外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0 元 (含申购费) ,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 额高于 1,000 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 括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 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 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金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 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2.1 场 外申 购









































































































































3 场外申购分为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 前端收费模式是指在 投资者申 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前端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 后端收费模式是 在投资 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本 基金 本次开 通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并可视业务情况择时增开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场外前端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场外前端 申购费率 备注 申购金额<500,000.00 1.2%


申购金额<1,000,000.00, 申购 金额>=500,000.00 0.8% 申购金额<2,000,000.00, 申购 金额>=1,000,000.00 0.6% 申购金额<5,000,000.00, 申购 金额>=2,000,000.00 0.4% 申购金额>=5,000,000.00 1000 元/ 笔


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申 购 交 银 新 能 源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实 施 特定申购费率,且只适用前端收费模式。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特定场外前端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申购金额(M ) 前端基金份额特定 申购费率 备注 申购金额<500,000.00 0.24%


申 购 金 额 <1,000,000.00, 申购 金额>=500,000.00 0.16%









































































































































4 申 购 金 额 <2,000,000.00, 申购 金额>=1,000,000.00 0.12% 申 购 金 额 <5,000,000.00, 申购 金额>=2,000,000.00 0.08% 申购金额>=5,000,000.00 1000 元/ 笔


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有变化, 敬请 投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3.2.2 场 内申 购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只能选择前端收费模式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上表场外前端申购费率设定。 3.3 其他与 申购 相关的事 项 4. 日 常赎回 业务 4.1 赎回份 额限 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交银新 能源 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 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交银新能源 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交银新能源 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 基金 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 交银新能源 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场内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赎回份额以及 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 业务时 ,需遵 守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场内申 购、 赎回数额限定的相关业务规则。 对于场内申购、 赎回及持有场内交银新能源份额的数量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 从其最新规定办 理。









































































































































5 4.2 赎回费率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1 (年) 0.5% 持有期限<=2, 持有期限>1(年) 0.2% 持有期限>2(年) 0 注:1. 上 表中 的“年” 指的 是 365 个 自然日。 2. 场外赎回交银新能源 份额时, 其持有期限的计算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 费率。 4.3 其他与 赎回 相关的事 项 5. 基 金销 售机构 5.1 场外 销售机 构 5.1.1 直销机 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苏奋(代任) 电话: 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 场









































































































































6 外 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5.1.2 场外非 直销 机构 除基金管理人外, 销售本基金 的其他场外销售 机构包括: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国都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信证 券(山 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 有限公司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 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中国中 投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述场外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请详见 《交银施罗 德 国证 新能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增加 销售机构的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 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5.2 场内 销售机 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截至 2014 年 7 月 25 日, 具 体名单为: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 财富证 券、财 富里 昂、 财通证 券、长 城证 券、 长江证 券、诚 浩证 券、 川财证 券、 大通证 券、大 同证 券、 德邦证 券、第 一创 业、 东北证 券、东 方证 券、 东海证 券、 东莞证 券、东 吴证 券、 东兴证 券、方 正证 券、 光大证 券、广 发证 券、 广州证 券、









































































































































7 国都证 券、国 海证 券、 国金证 券、国 开证 券、 国联证 券、国 盛证 券、 国泰 君 安、 国信证 券、国 元证 券、 海通证 券、恒 泰长 财、 恒泰证 券、红 塔证 券、 宏源证 券、 宏信证 券、华 安证 券、 华宝证 券、华 创证 券、 华福证 券、华 林证 券、 华龙证 券、 华融证 券、华 泰联 合、 华泰证 券、华 西证 券、 华鑫证 券、江 海证 券、 金元证 券、 联讯证 券、民 生证 券、 民族证 券、南 京证 券、 平安证 券、齐 鲁证 券、 日信证 券、 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 申银万国、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太平洋证券 、 天风证 券、天 源证 券、 万和证 券、开 源证 券、 万联证 券、西 部证 券、 西藏同 信、 西南证券、 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 银河证券、 银泰证 券、英 大证 券、 招商证 券、浙 商证 券、 中航证 券、中 金公 司、 中山证 券、 中投证 券、中 天证 券、 中信建 投、中 信浙 江、 中信万 通、中 信证 券、 中银证 券、 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 减少或变更, 请以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6. 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 露安排 自 2015 年 4 月 9 日始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 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公布披露开放日的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敬请投资人留意。 7. 其他 需要提 示的 事项 7.1 网上交易的申购及赎回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 网 站的“ 交银 施罗 德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销 交易平 台” (以 下简称 “网 上直销 交易平 台” )办 理开户 和本基 金的 场外 申购和 赎回等 业务 。通 过网上 直销 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 优惠, 赎回费率标准不变。 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的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申购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 的 银 行 卡 及 各 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 限 额 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 并依据相关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8 7.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3 经本基金管理人与相关场外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本基金参加下列销售机 构开展的相关前端 场外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 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述 优惠 活动解 释权归 相关 销售 机构所 有, 具体优惠费率及参与方式等规则敬请投资人查阅相关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或业 务规则。 7.4 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可 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 或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 ( 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进 行查询。 7.5 为确保投资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对账单,请投资人注意核对开户信息 是否准确、 完整。 如需补充或更改, 请及时到原开户网点更正相关资料或致电本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 7.6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 3 月 4 日《中国证 券报》 、2015 年 3 月 5 日《上海证券 报》和 2015 年 3 月 6 日 《证券时报》上的《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 能源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投 资人亦 可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或相关 销售机构查阅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和 《交银施罗德 国证 新能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 相关资料。









































































































































9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7.7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4 月 3 日开通本基金的 转托管和份额配对转换 等 业务。 投资人欲了解详细情况,请 查阅 2015 年 4 月 3 日见报的《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关 于 开 通 交 银 施 罗 德 国 证 新 能 源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托 管 及 场内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的公告 》 。 7.8 本基金的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 源 B 份额将于 2015 年 4 月 9 日 开通 上市交易,但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欲了解详细情况,请查阅 2015 年 4 月 3 日见报的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新能源 A 与新 能源 B 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将来表 现。 分级基金不保本, 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共有三类份额, 其中交银新能源份额具 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交银新能 源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具有 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交银新能源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交银 新能源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 金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