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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宝(001189)

广发聚宝: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广 发 聚宝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发 售日 期:2015 年 4 月 3 日 至2015 年 4 月16 日 
 
 
 
 
 
 
目录 
重要提示 ........................................................ 2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 4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 7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7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9 
五、清算与交割 ................................................. 11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 11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12 
 



2 重 要提 示 1.广发 聚 宝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的募 集已 获中国 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449 号文注册。 2.本基金为契约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 ,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工商银行” )。 4.本 基金 的募集 对象 为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指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 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 5.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包括中国工商银行等 。 7 . 本基金将 自2015 年4 月3 日 至2015 年4 月16 日 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 公 开 发 售。 8.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 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 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若投资人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 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 如果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则需要 在该代 销网点 增开 “交 易账户 ” ,然 后再 认购 本基金 。投资 人在 办理 完开户 和认 购手续后, 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募集期内 中国工商银行为投资人办 理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及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的具体程序请见本发售公告正 3 文。 9 .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由中国工商银行等代销机构同时面向机构 投 资者、 个人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发售, 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投资金额级差为 1,000 元。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10.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 购规模没有限制,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销申 请 。 11. 销售机构 (指 中国 工商银行 等) 对申请的 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 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即本公司) 的登记确认为准。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 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 2015 年3 月31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等媒体 上的 《 广发聚宝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和本基金代销机构网站(详见本公告正文)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 中国工商银行 网点以及开户、 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 中国工商银行 咨询 。 14. 本基金发起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并可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4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 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 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 债的信用风 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 同》。 一 、本 次募集 基本 情况 ( 一) 基金名 称 基金名称:广发聚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广发聚宝混合 基金代码:001189 ( 二) 基金类 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三)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 五) 基金份 额发 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 )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 七) 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5 ( 八) 销售渠 道 与 销售网 点 (1)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5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 法规的要求, 选 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 九) 募集时 间安 排与基 金合 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不超过三个月。 2. 本基金的募集期 为2015 年4 月3 日至2015 年4 月16 日, 期间面向个人 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同时发售。 募集期满, 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 条件, 本基金将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但 基金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期限; 若 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 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同 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3.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 6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商业银行专门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若 三个 月的募 集期 满,基 金合 同未达 到法 定生效 条件 ,则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 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 十) 基金认 购方 式与费 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最高认购 费率不超过1.2%,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7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 )/1.00=98,914.23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加 上 认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 得的利 息,可得到98,914.23 份基金份额。 二 、募 集方式 及相 关规定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由中国工商银行等代销机构同时面向机构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发售, 投资人 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 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 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投资金额级差为 1,000 元。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三、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当地 中国工商银行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 个人投资者 在T+2日(T日为申请日) 可以通过原办理网点提供的服务方式查询或打印认购申 请确认单。 (一)中国工商银行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9:00 ~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8 到代销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 )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 证、护照等,下同); (2 )填妥的《代理基金业务申请书》。 3. 投资人可于T+2 日以 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 户确认手续。 4.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2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或理财金账户卡; (3 )填妥的《代理基金业务申请 书》。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 具体 情况可 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5.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 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成立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6.注意事项: (1 )个人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 是唯一的,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已申/认购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 认购 “ 广发聚宝混合基金 ” , 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理财金账 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2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3 )投资人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在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 资人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5 )个人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 丹灵通卡中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 (6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 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7 ) 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 认购最低 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金额 级差为1,000元。 (8 )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购买过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再次在中国工商银行认购 9 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理财金账户或牡丹灵通卡。 (9 )中国工商银行在本基金发售日基金交易时间外仍然受理个人投资者的 开立基金TA账户和认购、 申购交易的申请, 中 国工商银行于下一开放日将申请发 送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确认。 (10 )具体事宜,请以中国工商银行公告为准。 (二)特别提示 1.请 有意 认购本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尽早 向 中 国工商 银行 索取开 放式 基金账 户注册及认购申请表。 2.个人投资者通过 中国工商银行网点认购本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 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3.若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 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顺延受理。 4.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注册或开户手续或办理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在认购期结束时仍 未补足的; (4)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 机 构投 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当地 中国工商银行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 (一)中国工商银行 1、开户: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9:00~17:00。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 10 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 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③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④ 法人授权委托书; ⑤ 填妥的 《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 》 和 《基金业务申请书》 并加盖公章。 (3) 投资人可于T+2日以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 开户确认手续。 2、认购: (1)机构投资者应携带以下材料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提交认购申 请: ①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②填妥《基金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 (2)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 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3)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 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 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成立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 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3、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本基金买卖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 一的。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已申/认购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认购 “ 广发聚宝混合基金”,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客户自助卡。 (2)一个机构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3)机构投资者在代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其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 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4)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本公司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 理。 (5)机构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 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中的人 民币结算账户。 (6)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 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金额级差为1,000 元。


11 (7)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购买过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再次在中国工商银行认购 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客户自助卡。 (8)中国工商银行代销具体事宜,请以中国工商银行公告为准。 (二)特别提示 1.请 有意 认购本 基金 的机构 投资 者尽早 向 中 国工商 银行 网点 索 取开 放式基 金账户注册及认购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通过 中国工商银行网点认购本 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 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3.若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 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在认购申请有效期内顺延受理。 4.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注册或开户手续或办理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在认购期结束时仍 未补足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 、清 算与交 割 1. 投资人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 向投资人指定账户划出。 2.本基金正式成立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冻结 期间产生的资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 资人所有。 3. 本基金持有人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在募集结束后完成注册登记。 六 、基 金资产 的验 资与基 金合 同生效 1.募 集期 截止后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注册 登记 机构确 认的 数据, 将有 效认购 资金 (不含认购费) 及其所生利息一并划入在基金托管行的专用验资账户, 并委 12 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注册登记 机构 出具 认购户数证明。 2.若 基金 合同达 到生 效条件 ,基 金管理 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提交验 资报 告,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 其书面确认的次日公告。 3. 若因本基金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 而导致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管理 人将承担全部基金募集费用, 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同期银行 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 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七 、本 次募集 有关 当事人 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 中路3号4004-56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 段西军


联系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三)销售机构


13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八) 销售渠道与 销售网点”部分的相关内容。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020-89899129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9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周姗姗、邹志峰 联系人:程秉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