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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品质(001135)

益民品质: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益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益 民 品 质 升级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 管理 人 : 益 民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 一 五年 四月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8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1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2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益民 品质升 级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益民品 质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益民品质 升级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益民 品质 升级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4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销售机构: 指 益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益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5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益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6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 日 ,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益民 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积极把握企业在居民生活品质提升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 , 在分享企 业成长性的同时合理控制组合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六、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8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 售时间 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 四 舍 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9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 认购费 按每笔 认购申 请单独 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10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 者已缴纳 的款项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 提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 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者 终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11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 人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12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 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13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1、 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 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 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的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14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 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15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 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16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 人,说 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17 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18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 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19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设立日期: 2005 年 12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9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10555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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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合同 20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21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22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23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 开设 证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 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24 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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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以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25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 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26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27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并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 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28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前


30


日,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29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 工 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30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31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含 三分之 二 )通 过方可做 出。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特别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32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33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34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35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 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36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37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38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 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39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40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积极把握企业在居民生活品质提升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 , 在分享企 业成长性的同时合理控制组合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和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 权 证、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 证 监 会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 的股 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为0%-95% ;持 有的权证 合计市 值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0%-3% ;固定收 益类资 产(包 括货币市场 工具)合 计市 值占基 金 资产总值 的比 例为0%-100% ;本本 基金 持有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央票、 债券回购、 可 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 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 通过益民经济周期模型与 分析师的审慎研究相结合的方式, 密 切跟踪全球和中国宏观经济因素变化的情况, 从经济增长、 国家政策、 市场资金 面、 海外市场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判断证券市场总体变动趋势。 结合 对证券市场各资产类别中长期运行趋势、 风险收益特征的分析比较, 确定基金大 类资产配置比例和变动原则。 益民经济周期模型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41 参照美林投资时钟模型, 运用基钦、 朱格拉、 库茨涅兹、 康德拉基耶夫等经 济周期理论, 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运行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和研究。 从经 济周期理论出发, 构建基于不同经济周期阶段的资产配置原则, 从而起到对资本 市场未来走势预判的 实际效用。 在经济衰退阶段重点配置债券资产; 在复苏和繁 荣发展阶段主要配置股票类资产; 在经济陷入 萧条阶段增加现金的持有比例。 此 外, 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经济 运行格局也会有较大 影响, 市场对政策的预期 的变化也会带来市场的波动风险, 因此本基金在评估资产配置时也将考虑到宏观 政策的变化对经济周期的影响。 2. 股票投资策略 随着收入水平提高和国民素质增强,居民对生活品质的需求也在逐渐上升。 有助提升生活品质的行业和公司不仅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 多样化需求的必需 产业, 同时更是扩大内需、 增加就业、 转变增长的重要方式。 在市场需求和政 策 扶植的共同作用下, 引领品质升级的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也将会逐渐上 升。 生活品质是全面 评价生活优劣的概念 , 包括经济、 文化、 精神、 健康 等多个 方面。 品质升级, 意味着居民生活水平全方位的提升, 包含多个方面。 在当前的 经济发展背景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会密切关注拉动生活品质升级的主要动力, 包 括逐渐提高的健康意识和消费水平等。 健康生活品质包含 与人类健康相关的生产和服务领域 , 涉及医药产品、 保健 用品 、 养老服务、 营养食品、 医疗器械 、 休闲健身、 健康管理 等多个行业和公司, 产业链纵深长; 并且随着居民收入提高和健康意识增强伴生巨 大的市场需求, 是 有潜力的新兴产业 。 从经济发展趋势、 城镇化浪潮和居民消费情况分析, 消费能力不断提升、 消 费方向也发生着改变, 新的消费潮流和消费方式日新月异。 在中国经济由投资驱 动进入消费驱动的转型过程中, 受益于消费升级的行业和企业将会成为超额回报 的重要来源。 同时, 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国家政策和产业升级变化情况, 研究随国民生活 品质提升、 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生活品质升级所涵盖的行业范围的拓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42 展和变化, 适时调整投资范围, 确保本基金对受益品质升级所涵盖的行业和上市 公司的紧密跟踪。 1) 行业配置策略 在中国经济发展的不 同阶段, 由于全球宏观市场环境和国内需求的变化, 在 政策导向、行业间竞争格局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各行业的增速也会有所区别。 本基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分析、 挖掘在宏观经济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引领生活 品质升级的行业,综合对行业基本面的研究, “自上而下”进行行业配置。 产业政策:依据国家战略和市场环境的不同,阶段性产业政策会有所侧重。 产业政策放松管制和政府直接投入激发了更多产业、 行业创新发展的动力。 但因 为开放时间和激励程度的不同, 不同行业在不同阶段会体现出不同的增长特点和 速度。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分析相关产业政策, 依据产业 结构政策分析行业发展 重点的优先顺序, 综合考虑产业组织政策的实施分析市场结构的调整和市场行为 的规范, 结合对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的观察预测, 判断行业面临的政策 环境。 行业比较: 随着居民收入和生活品质意识的逐步提高, 对各个行业的需求也 发生着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行业在生活品质升级过程中的受益情 况, 优选能够引领品质升级的行业积极配置。 重点关注与居民生活品质升级紧密 结合的健康产业和引领消费升级的各个行业。 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各相关行业在应用创新技术、 满足生产生活市 场需求的能力和趋势的研究, 结合行 业生命周期、 行业竞争结构、 行业市场结构 等分析方法, 发掘引领品质升级的龙头行业, 并优先配置具有竞争优势、 创新精 神、垄断地位和成长能力强的子行业。 市场估值: 行业的发展不论是区域市场还是在全球产业结构当中都应该体现 其增长的合理性。 本基金通过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国内市场各行业间估值的比 较、 与国际市场相同行业估值的比较 (综合 PE 、 PB、 EV/EBITDA 等 分析方法) , 筛选出具有合理估值的相关行业。 2) 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与 “自下而上” 相结 合的研究方法, 通过对上市公 司进行企业生命周期、 公司竞争力、 成长模 式和动力、 价值评估等定性或定量分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43 析、 考虑市场情绪因素、 结合研究团队的实地调研、 精选具有增长潜力的个股构 建组合。 企业生命周期分析: 企业在运作发展的过程中, 一般都经历孕育期、 成长期、 成熟期和衰退期, 同时也呈现出不同的阶段特征。 在成长阶段的企业开始由小到 大, 经营和业绩存在高速增长的良好预期, 是行业转型的引导力量, 成长潜力高, 而较之创业阶段, 成长期所蕴涵的经营风险会有所降低, 是超额收益的主要来源。 成熟型企业是引领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中坚力量, 成长稳定, 风险较小, 是稳 定收益的来源。 因此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处于成长期和成 熟期的企业, 通过全面的 财务分析,寻求具有长期增长潜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公司。 公司竞争力分析: 公司的竞争力体现在多个方面, 也是决定其增长潜力的重 要因素。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核心产品竞争力、 产业链扩展潜力和打开市场潜在需 求能力三个角度对公司的竞争力进行深度分析, 综合生产服务效率、 品牌影响力 和渠道资源各维度, 优选在生活品质提升时期, 核心产品服务品质优势明显、 产 业链整合能力强、 对政策、 人口变化后的新市场占领潜力大的能够提升生活品质 的公司进行投资。 成长模式和动力分析: 单一技术、 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短期 的高速 增长, 但是可持续性较弱。 只有在居民生活品质不断升级的过程中, 持续 地创新, 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 商业模式、 管理方式及组织形式, 才能具备持 续增长的条件。 本基金将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 强调 “ 品质卓越, 引 领升级 ” 的投 资理念, 结合投研团队的实地考察分析, 优选具有持续创新机制和能力, 从而能 够促进产品升级和服务多元化的企业。 估值评估:应用市盈率法(P/E ) 、市净率法(P/B ) 、现金流贴现法(DCF ) 并结合上市公司股息收益率等要素,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走势、大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以 及财政、货币政策等, 分析判断进行债券投资, 通过主动配置和管理达到降低基金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 目的。 分析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趋势、 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个券信用利 差、 流动性风险等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类属配置、 久期调整策略、 个券构成。 本基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44 金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会兼顾流动性和安全性。 4.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 要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 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基于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主要投资满 足个股精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权证定价模型合理评价权 证估值 水平,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着谨慎的原则进行投资。 5.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深入考察宏观经济形势、 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资产池信用 结构, 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 利差补偿程度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 变动, 并分析提前偿还率深入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 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和收益 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强 化信用结构管理和现金流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 括货币市场工具)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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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合同 45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46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前公告, 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6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5% ×中证全债指数收 益率。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 中证全债指数衡量债券 投资部分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下: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47 沪深300 指数是由上海 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 制而成 的成份股指数, 该指数的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两地市场 70% 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 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能够作为 债券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在调整前依 据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但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 、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转融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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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合同 48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49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价格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且本基金采用的是按收盘价估值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 进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本基金采用的是按收盘价估值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50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责任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51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 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52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53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交易 所、登 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等 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54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55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付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 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56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57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58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 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 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59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60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61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62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6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 二)暂停或迟延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64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65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66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67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 行使或 不行使 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 4、基金 托管人 对存放 或存管在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的 基金资 产,或 交由证 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 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 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68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69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70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 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71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72 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对基金销 售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 转换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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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合同 73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74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75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 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76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 托管 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 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77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和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78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79 1 、除法律法规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会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


30


日,在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80 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及 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81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之一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大 会 公 告 载 明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或 大 会 公 告 载 明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 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82 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83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 计全 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 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84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 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8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润的10%,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86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 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87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 %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3 -9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88 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积极把握企业在居民生活品质提升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 分享企业成长性的同时合理控制组合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权证、货币市场 工 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持有的权证合 计市值占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为0%-3%;固定收益 类资 产(包括货币市场 工具 )合计市值占基金 资产 总值的比例为0%-100% ;本 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 央 票、 债券回购、 可转换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 市场工具等。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89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 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固定收益类资 产(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90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6 )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91 动;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92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93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94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