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工业革命: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工业革命 4.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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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工业革命4.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重要 提示]
1 、 前 海 开 源 工 业 革 命4.0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的 募集已获中国证监 会2015 年2月17日证监许可[2015]290号文注册。
2、 前海开源工业革命 4.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是契约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 注册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5 年 3 月 9 日至 2015 年 3 月 25 日,通过各 销 售机
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
5、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6、认购最低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目 前 仅 对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通 ) 和 代 销 机 构 首 次 认 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 )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7、本基金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具 体认购金
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8、 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人 基金
账户,具体份额以 基金 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9、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 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网点对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登记确认为准。
10 、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 请 阅 读 刊 登 在 《 证 券 时 报 》 、 《 证券日报 》 等报刊的《 前海开
源工业革 命4.0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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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www.qhkyfund.com)。
11 、 募 集 期 内 , 本 基 金 还 有 可 能 新 增 或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 敬 请 留 意 近 期 基金
管理人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或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咨
询。
12 、 投 资 人 可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666-998 ) 或 各 代 销 机
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销 售 安 排 及 募 集 期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做 适 当
调整。
14 、 风 险 提 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和 技 术 风
险、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15、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工业革命 4.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前海开
源工业革命4.0 混合 ;基金代码:001103)
2、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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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人民币
6、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 政
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投资
于与工业革命 4.0 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限
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7、发售对象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8、销售机构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为 直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代 理 机 构 。 基 金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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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指定的 销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公告“七(三)2、代销机构” 。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9、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5 年3 月9 日至2015 年3 月25 日; 如需延长, 最长不
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 合同》不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认 购 的 情 况 适 当 延 长 发 售 时 间 ,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法 定 募 集
期 ; 同 时 也 可 根 据 认 购 和 市 场 情 况 提 前 结 束 发 售 , 如 发 生 此 种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会 另 行 公 告 。 另 外 , 如 遇 突 发 事 件 , 以 上 基 金 募 集 期 的 安 排 也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 满足募集生效条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 募集期内, 本基金 面向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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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发售。
2、基金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系 统 和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的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认
购费率 :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元)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50 万 0.12%
50 万 ≤ M <250 万 0.08%
250 万 ≤ M <500 万 0.05%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元)
(含认购费)
网上交易系统支付渠道
认购费率
工商
银行
交通
银行
汇付天下
天天盈
农业
银行
建设
银行
M <50 万 0.60% 0.84% 0.96%
50 万 ≤ M <250 万 0.60% 0.64%
250 万 ≤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3)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 下表:
认购金额M(元)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50 万
1.20%
50 万 ≤ M <250 万
0.80%
250 万 ≤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投 资 人 重 复 认 购 , 须 按 每 次 认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费 。 部 分 代 销 机
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 人参见其公告。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不 足 部 分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运 营 成 本 中 列 支 , 投 资 人 重
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
3、认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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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
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举例: 某普通投资人在 某代销机构网点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 该笔
认购产生利息1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 +100 )/1.00=98,914.23 份
(2)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 , 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 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 所转份额以基金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
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 。 各代销 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含
认购费)为人民币 1,000 元,认购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确 认
为准。
6、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 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 购 开 始 时 间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申 购 或 赎 回 开 始 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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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和网上交易系统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1)直销柜台
①开户受理时间:正常 交易日 ;
②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 至 17:
00 。
(2)网上交易系统(www.qhkyfund.com )
① 开 户 受 理 不 受 时 间 限 制 ( 非 交 易 时 间 内 的 开 户 申 请 视 同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申请受理) ;
②认购受理时间: 认购期间 17:00 前(T 日 17 :00 以后及周六、 周 日、 节
假日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交易日的申请受理) 。
2、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1)到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 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申请时 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填妥并由个人 投资者本人签章的《个人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填妥并由个人 投资者本人签章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③ 出示 个 人 投 资 者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身 份 证 、 军 官 证 、 港 澳 台 往 来 内 地
通行证 等)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需签名) ;
④ 如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的 , 还 需 出 示 代 办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原 件 并 提 供 正 反 面 复
印件(需签名) ,以及 个人投资者 授权代办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公证书原件;
⑤ 出 示 银 行 借 记 卡/ 存 折 原 件 , 并 提 供 复 印 件 ( 需 签 名 ) , 银 行 账 户 的 开户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须与基金账户保持一致 ;
⑥ 个人 投 资 者 如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 还 须 补 充 监 护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以 及 能 证
明 监 护 与 被 监 护 关 系 的 有 效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谨 慎 原 则 认
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
⑦港澳台个人投资者除以上资料, 还须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证明、
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
(2)在网上交易系统 办理开立基金账户时 必须准备下列材料:
① 个 人 投 资 者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信 息 ( 身 份 证 、 军 官 证 、 港 澳 台 往 来 内 地 通 行
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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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支持网上交易的银行借记卡及网银设备。
3、个人投资者认购
(1)到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 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 个人 投 资 者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身 份 证 、 军 官 证 、 港 澳 台 往 来 内 地 通 行
证等 )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需签名) ;
②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 印件;
③填妥并由个人 投资者签章的《前海开源直销交易业务申请表》 ;
④ 如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的 , 还 需 出 示 代 办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原 件 并 提 供 正 反 面 复
印件(需签名) ,以及 个人投资人授权代办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公证书原件;
⑤ 个人 投 资 者 如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 还 须 补 充 监 护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以 及 能 证
明 监 护 与 被 监 护 关 系 的 有 效 证 件 复 印 件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谨 慎 原 则 认 为 需 要
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2) 个人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申请时凭交易密码及
网银设备办理。
4、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 受现金认购,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资 金 以 转 账 汇 款 方 式 通 过 银 行 汇 入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
银行账号:4100 7800 0400 1712 7
个人投 资 者 所 填 写 的 票 据 在 汇 款 用 途 中 必 须 注 明 购 买 的 基 金 名 称 和 基 金 代
码, 并确保认购期间每 个交易日17:00 前到账。 个人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
付 , 造 成 认 购 无 效 的 ,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直 销 柜 台 清 算 账 户 的 开 户
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个人投资者在 基 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认购基金 时, 以在线支 付方式
完成资金支付。
5、注意事项
(1)每个个人投资者 在同一个注册登记机构 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
(2) 个人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可于 T+2 日后 (包括T+2 日, 如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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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工 作 日 网 点 不 办 公 则 顺 延 )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查询 结 果 , 或 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网上 账户查询系统 查询;
(3) 个人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可于 T+2 日后 (包括T+2 日, 如遇
非 工 作 日 网 点 不 办 公 则 顺 延 )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查 询 认 购 受理 情 况 , 或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网 上 账户 查 询 系 统 查 询 。 认 购 确 认 结 果 可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直销柜台 查 询 , 或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网
上 账户查询系统查询 ;
(4) 个人投资者申请 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 个人投资者必须预先 在用于
认购基金的银行 借记卡/存折中存入足额的 认购 资金;
(5)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
(6) 指定银行账户是指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 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 分红、
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 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
(7) 个人投资者需填写的表单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客服中心-单据
下载,进行下载打印;
(8) 直销业务规则请参 阅 《前海 开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柜台直销业务规则》
以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业务规则》 。
(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及 认 购 手 续 以 各 代销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可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1、受理开立基金账户 及认购时间
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9:30 至17:00。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
(1)填妥的《机构账户业务申请表》 ;
(2)填妥的《前海开源直销交易授权委托书》 ;
(3)在《前海开源直销预留印鉴卡》上加盖预留印鉴一式两份;
(4) 如需开通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的传真交易, 需填妥 《前海开源 直销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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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5)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6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或 民 政 部 门 等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书 ) 、
组织机构代 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的 复印件;
(7)加盖单位公章的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8)加盖单位公章的法 定代表人和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 明原件及复印件;
(9) 机构投资者如果以理财计划等名义开 立基金账户, 除上述资料外, 还
需 提 供 获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证 监 会 出 具 的 同 意 开 展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格 的 证 明 、 理 财 计 划 备 案 报 告 等 )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谨
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
(1)填妥的《前海开源直销交易业务申请表》 ,并加盖预留印鉴;
(2)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转账汇款凭证回单联 原件;
(3)机构投资者委托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 正反面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申 请 认 购 基 金 时 不 接 受 现 金 认 购 , 办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资 金 以 转 账 汇 款 方 式 通 过 银 行 汇 入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销清 算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
银行账号:4100 7800 0400 1712 7
机构投 资 者 所 填 写 的 银 行 汇 款 票 据 在 汇 款 用 途 中 必 须 注 明 购 买 的 基 金 名 称
和基金代码, 并确保在认购期间每 个交易日17 :00 前到账。 机构投 资者若未按
上 述 规 定 划 付 , 造 成 认 购 无 效 的 ,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直 销 柜 台 清算
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 T 日 提交开立基金账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 括 T+2
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 销柜台 查询确认结果, 或通 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 账户查询系统查询 ;
(2) 机构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可于 T+2 日 (包括T+2 日, 如遇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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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日 网 点 不 办 公 则 顺 延 ) 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销 柜台查 询 认 购 接 受 情况 ,或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网 上 账户 查 询 系 统 查 询 。 认 购 份 额 确 认 结 果 可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销柜台 查 询 , 或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网上 账户查询系统查询 ;
(3)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
(4) 机构投资者申请 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 机构投资者必须预先 在用于
认购基金的银行借记卡/存折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
(5) 机构投资者需填写的表单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客服中心-单据
下载,进行下载打印 ;
(6 ) 直销业务规则请参阅《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柜台直销业务规
则》 。
(二)代销机构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代销 机 构 的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及 认 购 手 续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五、清算与交割
1、 《基金合同》 生效前 ,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利息 所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 基金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 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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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 满足募集生效条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担。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 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电话: (0755)88601888
传真: (0755)8318116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 楼B815 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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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曾季平
电话: (0755)83181190
传真: (0755)83180622
网址:www.qhky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付琦
电话:(029)81887087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联系电话:(010)6083869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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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电话:(0571)85776114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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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洋
电话:(0531)6888915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1664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话:4008-00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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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indasc.com
(1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13)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 (0351 )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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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西壮 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服电话:95563
电话委托: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 )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1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 959 号财智中心华安证券 B1 座 0327 室
(230081)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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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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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于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2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6)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斐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2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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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9)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四)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 兴二道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任福利
电话: (0755)83180910
传真: (0755)83181121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9 号航天大厦 24 楼、16 楼
负责人:麻云燕
经办律师:杨扬、 胡云云
电话: (0755)88265288
传真: (0755)88265537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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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联系人:胡立新
经办会计师:门熹、胡立新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